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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精选(九篇)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

第1篇: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范文

关键词:工程项目;招标;管理;主要问题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management there exist many problems. How to improve, improve engineering bidding the quality and level of the work,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opinions for industry insiders reference.

Keywords: engineering projects; The tender; Management; The main problem

中图分类号: TU72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其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有明确的认识。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1、招投标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招标和机构的数量膨胀、良莠不齐

20世纪90年代招标机构增长迅速,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系统纷纷各自设立设计招标、建设工程招标、设备材料招标、监理招标等机构,如商务部系统所成立了国际工程咨询的招标机构与政府对外援助工程招标机构,财政系统也成立政府采购招标机构等等。

招标机构出现膨胀必然就会带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竞争,随之而来的就是弊病操作上的不规范。招标机构膨胀也带来招标组织管理人才和技术人员的严重缺乏和素质下降。2009年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和公司迅速的发展,一部分非建筑专业的工程项目业主可以委托招标机构组织工程项目招投标。但是由于招标机构门槛不高,现在已呈过多过滥的趋势,继而也造成招标业务管理人才和技术人员的严重缺乏和素质下降。

1.2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机制

工程建设招标机构通常都是通过大型建筑业施工企业推荐专家人选并择优选聘,也有的招标机构通过专家之间互相推荐人选并择优选聘。进入评标专家库先就要达到一定的学历、职称与业绩的标准,再经过几轮实际的评标考核,招标机构认可后就可进入评标专家库。部分政府管理机构建立高级专家库要由有关招标机构推荐,部级评标专家则需多个招标机构同时推荐。如今有的地方的政府行政人事部门强力的参与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招投标管理,而专家库的管理则成为其介入的切入点。这些部门的管理人员都对建筑行业与工程项目建设的特性知之甚少,选聘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仅借鉴大学的学科专业分类表,专家任职资格仅考虑学历、职称与工作的年限,不注重实际操作并据此制定了诸多管理评标专家的管理办法。虽然这样做就能快速的增加专家库的容量,但是不能确保入库专家的整体素质水平和实际评标工作的水准效率,选择评标专家时应对如何评估参评专家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缺乏有效的手段,同时因为入库专家的实际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也增加了组织专家定期业务培训方面的难度。

1.3招投标程序繁杂、资源浪费严重

现在项目招投标适用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也是比较很广,其中大多数项目都是常规工程建设工程,但所有的项目均按照相同规定程序组织招投标,存在运作程序繁杂、周期长和招标采购浪费严重的问题,违背了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的最大限度合理降低成本的本意。

2、关于项目招投标体制及管理的改进建议

近年来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机制建立与运行推动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化与规范化运作的积极作用是无可非议,但因为各方面的客观原因,在实践过程中也确实出现了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需要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机制发挥它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应有的作用。笔者根据多近年来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实践和思考,提出几点相关建议供业内人士参考。

2.1政府应统一工程建设招标管理

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应以专业分工为依据,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来源可以多样化,包括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各级政府投资、企业投资和私人投资等等,但是工程建设项目从规划开始就应进入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直至竣工验收交验实行一条龙的专业化管理,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只是其中前期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应该从宏观方面着手,拟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体制,制定基本规则,监督社会实施。

2.2改进评标专家管理机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评标工作中,必须要提高评标专家的实际评审把关作用,改变目前主要请专家简单打分算账的低级评标方式。聘请评标专家进行评标的工作重点,应该是解决一些不易量化的技术和管理问题,例如:根据某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难度如何选择相适应的施工资质;投标企业对特殊工程设计结构的施工方案是否合理;投标施工企业的诚信水平和信誉评估等内容。招标机构应充分尊重和保护评标专家的权益。例如:目前大部分评标专家尚未退休,评标时间安排应尊重评标专家的时间安排,不能以参加评标次数和推辞评标次数作为考核评标专家的标准;评标过程应尊重评标专家的意见;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应根据参评项目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给以相应的报酬,不能简单按评标时间长短计算报酬;由于业主和招标机构的原因引起招标时间和安排变更,应给予评标专家适当的报酬补偿,等等。另外,评标专家应有正常的入库和退出机制。评标专家入库首先应符合基本标准要求,在经过几轮实际评标实践验证其实际能力合格之后,再由招标机构正式纳入其评标专家库。由于年龄老化、技术落伍、违反纪律以及其它原因不再适合担任评标工作的入库专家,应及时清出专家库。

2.3改善并简化建设工程招标程序

2.3.1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范围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应限定在一定范围内。根据国家现行的制度,工程建设招投标范围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执行,不宜随意扩大。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可以参照该标准执行,但不应将招标作为行政强制执行范围。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也不应将这些项目的招标程序作为行政管理程序的环节,作为其它后续行业管理程序的前置程序。

第2篇: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范文

一、对当事人的交易缔约行为实施监管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本身有其时间、空间的运行规律,构成时间、空间的程序和内容,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施工承包人通过法定的交易程序所选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设定的经济法律关系。施工合同由缔约形成到合同的全部履行过程,包括:工程施工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履行。由此可见,施工合同管理包括缔约交易(招标投标)阶段管理和履约阶段管理。

按市场经济原则和我国合同法规定精神,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自我决策、管理、实施,以实现合同目的经济活动。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管理体制,投资体制改革现状及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的特点,政府对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及合同履行活动依法实行监督。

这是因为: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首先,政府管理体系改革正在逐步深化,强调政企分开,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单位及机构都已基本脱钩,然而,不能否认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改革政企不分所造成的旧习惯、旧观念的影响还依然存在,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的思想观念远未消除;其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项目法人制度尚未完全实行,因此,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在主导地位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对这些项目投入资金的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金流失、充分的发挥投资效益等问题依法实施监管显得十分必要。

再从建设项目本身特点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作为一种特殊产品,一般具有投资规模巨大,建设周期长,参与方多,涉及面广的特点,而且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所以,政府对这些项目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依法实施监管,以利强化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使其在合同活动中能全面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为此,国家对这类建设项目在承发包交易阶段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工程承发包招标投标制度,就意味着对合同缔约阶段的监督又进入法制轨道。国家《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从项目性质和投资主体两个方面做出规定: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都必须用招标的方式,遵照招投标法定程序完成缔约过程,达成合同关系。显然,政府把施工合同监管的工作重点放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上。《招标法》第七条又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除了要自觉执行招标投标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外,还要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有关当事人应当服从与配合,包括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如实提供资料,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正确理解施工招标项目合同文件的基本概念

1、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及其相互关系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本质是一种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必备条款(或者说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订立过程即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就是经过要约、承诺来完成的。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就意味着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工程承发包交易全过程,完成这一过程主要包括:当事人(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按评标标准选择中标人应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按当事人订立合同方式来描述这一过程即为: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也就是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通过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来完成的。

要约邀请: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招标人希望投标人能响应招标文件并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复杂的法律性文件,它不仅依法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交易条件、评标标准,规定了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性文件。因此,招标法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内容都提出了统一的规范性要求,对可能产生不公平竞争的内容做出了禁止性法律规定。

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送投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为:

(1)投标文件是对招标人招标文件的响应,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了一旦接受要约招标人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约束。

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时限之内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的行为是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成立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履约人做出;

(2)承诺须向履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履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从以上论述可以不难了解,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引入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当事人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其本身就是缔约阶段的一种合同行为。

2、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从合同法的一般理论来讲,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但是,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使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同时,《招标法》第46条又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所以,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尽管有了投标书和中标函,但是产生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还必须有一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书。

按国际惯例,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

(2)承包人向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承包内容进行施工,竣工并在法定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国家工商局、建设部的GF-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示范性要求,除上述二项内容以外,还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内容。

3、招投标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组成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标价的工程量表;

(8)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由此可见,工程施工招标合同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都是形成招标投标过程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所形成具有约束力的书面文件。所以,不论从合同活动或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理论上和实践上分析,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或是合同缔约过程的监管,本质上属同一个主题的两种不同的提法。

按《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精神,在此应当引起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允许当事人可以再行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则明显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初衷,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也就失去了意义,对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来讲也是不公正的,忧乱了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市场)经济活动秩序,对于这类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只有这样,才能使建设工程竞争易活动依法健康运行。

三、就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中,有必要引起重视的几个问题

1、仅注重程序合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显得力度不够。

(1)表面程序合法,暗箱串通行为依然存在

《招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些项目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违背了这一竞争性缔约基本原则,表现在表面程序合法,又在场绕着中标条件等实质性内容暗箱操作,相互串通,少数项目中标单位投标书(合同文件)或者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带有垫资内容的补充协议中出现许多垫资行为,很显然,经管理和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在通常情况下至少在当前其内容不可能要求投标人做出垫资行为的响应,这是一种进行暗箱串通而违背公开、公正原则的行为,因为这种要求未在招标文件中对所有投标人提出,并将行为的结果带进了合同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书出现垫资性条款,虽然,相关法律对这种行为未作强制性禁止,但是,国家有关政策又有明确规定,1996年4月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以96/347#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过程中带资承包”的通知,通知精神对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商带资承包,对承包商把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都作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和行政处罚措施。

(2)表面程序合法,先签约后招标行为依然存在

某建设单位在法定交易之前就已经选定了施工承包商并签订了施工承发包合同(在此,称作阴合同),当事人为了履行法定的招投标程序,通过监管进行了所谓的“招标”,结果中标单位仍为先前所定的施工承包单位,双方签订了“招标工程施工合同”(在此,称作阳合同),据了解,这一违规过程有关监管部门并不知道,在工程实施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阴、阳合同的约定的实质性条款发生冲突,阴合同的计价方式为平方米包干,阳合同的计价方式为总价下浮率,两者计价结果相差甚远,直接影响着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此,合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行政监管显得十分必要,同时在监管工作中仅注意程序监管还不够,还必须十分重视依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一旦发现制假行为,要认真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依法做出行政处罚,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以利贯彻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全面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坚持建设工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首先,有必要依法规范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行为。因为,一项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能公正、公平地依法运行,其中招标文件起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如果招标文件中使用或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当,提出显失公平的交易条件,忽视程序中关键性的时间要素等,那么,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说竞争性合同缔约活动依法健康运行将产生负面影响。

(1)招标文件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反映在:

A、《合同法》自99年10月1日起施行(《经济合同法》已同时废止),但至今还在沿用《经济合同法》;

B、《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还在沿用过去且与现行法律有抵触的部门和地方规章。

C、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2000年1月30日施行,本条例第六章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制度中做出了最低保修期限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一些招标文件中还有沿用93年就已经废止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分别于84年、87年的:建设工程保修办法(试行)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有的沿用建设部93年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显然上述三部规章中有关工程保修期限的规定与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均存在明显的抵触。

(2)招标文件中引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当现象时有发生,99年12月建设部、国家工商局以(99)313号文通知推行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示范文本》,原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但是直到目前为止,一些招标单位还在沿用GF-91-0201文本。当然,是否使用示范文本,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如果参照使用示范文本,就不能使用又停止使用的文本,因为GF-91-0201中的部分示范文本内容不符合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比如,原文本中第30条争议。对“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的提法及仲裁两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同时采用都与国家仲裁法的规定有抵触。

3、应当注意增强交易时效意识,严格交易时限规则

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是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判定行为是否有效,行为时效是一项很重要的因素。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及行为时效在国际工程交易规则中重要。但是,在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仅注重从招标文件发出至中标这一过程的时间安排,而对投标书发出后时效要求,签约时限要求等问题没有引起重视。

a、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截止日至中标通知发出所延续的时间区域称之为投标有效期。有些招标人因评、决标工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能按期(即投标有效期之内)发出中标通知,那么就应当在中标通知发出之前,以书面形式函告所有投标人,以说明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因为,当业主提出有效期延长,投标人将可能做出两种选择:

(1)投标人同意延长期,投标书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期,退出投标,为此招标人不得没收其招标保证金。其实,投标有效期的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

b、签约时限: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的书面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照法定的时限要求签订合同,从法律意义上说已属违法,承发包双方未能按法定时间规定签约,应当将原因、责任等情况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一些当事人对这一法律规定没有引起重视,因而,有些招标项目在中标通知发出后,超过法律规定时限二-三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不在少数。

4、必须坚持法定的交易运作程序,以体现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

一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运作程序进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市场存在的一些违背程序原则的现象,虽然是极少数,但是,有必要引起重视。

中标通知未发出,就订立合同。这是市场中存在的一种不规范行为。一些合同当事人认为已经决定了,就可以订立合同。这种操作思路明显不符合法律要求,因为,中标通知发出以前,谁为中标人,仍属保密状态,同时,中标人在未接到招标人书面中标通知以前,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及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凡采用招标交易方式订立合同的,在程序上的必要条件是中标人收到招标人做出书面承诺的中标通知,再从合同法的意义上讲,招投标活动,中标人在接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前,就签订合同,也违背了要约承诺的订立合同的程序。

四、设想和几点建议:

1、研究制订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是国际工程承发包市场通行的习惯做法。它的明显优点是能既规范又合理的平衡有关各方之间的要求和利益,尤其能公平地在合同各方之间分配风险和责任以利达到技术方面和管理方面的标准化要求。如试行所颁布的各种合同文本,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制订的FIDIC合同文本等,这些文本的共性是将建设工程招标的程序、招标文件的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作为一个整体,一并纳入示范文本的范围。国家工商局、建设部根据相关法律,总结了近年来(GF-91-020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的情况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编制了(GF-99-0201)并于2000年出台推行,从推行的实践分析,特别是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要求,考虑我国即将加入WT0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等因素,现行(GF-99-0201)示范文本显然不够全面,未完善工程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文件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从建设工程招标开始直至施工合同签订,在示范文本中都应当有一个全方位、科学性、系统性的规范运行要求。

2、完善和强化中介机制在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的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一项较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有完整的运行程序,环节多,经济、技术、法律等专业性强,组织工作繁杂等特点。招标机构专门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在专业人员的综合智力、市场信息、招标实践经验等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近年来,招标机构为当事人所提供的优良服务,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运行对工程承发包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完善的作用。但是,在招标活动中,有些事项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招标人和招标机制之间在法律上是一种委托关系,有时存在过于迁就招标人的利益,主要反映在所编写的招标文件中显示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委托人应当向被人宣传和坚持公平、公正的思想理念,以保证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依法、平衡运行的效果。

(2)一部分招标机构对工程竞争性承发包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等,研究之明显不够。因此,招标机构在人员组成和知识面上应当精选一个技术、经济、法律的三维知识结精空间的智力服务体系,以适应法制经济前提下的高质量服务要求。

(3)进一步树立规范到位规定。目前,有一些机构服务范围只限于到中标通知发出为止,忽视了签约生效阶段的智力。因此,反映在一些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不一致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一部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解决好程序性与实体之间的关系,按《招标法》规定精神,实体应当延伸落实到交易缔约依法生效的合同上。

3、建立严格的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第3篇: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范文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结合实际制定了2014年招投标监督工作要点,组织县级各单位分管项目负责人召开会议,就如何推行“211”监督模式,加强项目监管,建立“两个台账”等相关内容进行安排部署,明确了各监督机关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推进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要求各单位高度重视,加强沟通联系,按程序严把招投标各环节的工作,并及时上报各环节材料,以便对实施过程和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二)加强监督检查,促进招投标监督工作。

一是加强学习、明确职责、规范项目招投标工作程序。为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规范项目招投标工作程序,县纪委监察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了《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省转发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和《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开评标现场监督办法(暂行)》、《国家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检查工作流程》。切实增强法规意识、程序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升项目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是切实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半年来,县监察机关会同发改、财政、审计和政府采购办等单位对13个政府采购进行程序或现场监督,节约资金31.15万元。

三是突出重点,切实加强项目工程的监督检查。县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建设等单位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明确监督重点,会同县委政府目标督查办对成都市成华区援建我县交通、文教卫生等22个项目推进情况进行督查,已开展实地查看项目3次,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4个,及时要求整改落实,通报督查情况2次;督促所有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业主签订了《工程建设廉政合同》,同时督促交通部门和聂呷、巴旺两乡所涉及乡、村两级组织签订了《县聂呷乡甲居藏寨旅游公路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廉政承诺书》、《县聂呷至巴旺联网(甲居一村——小巴旺村)村道公路建设项目廉政承诺书》;加强对交通行业s211线瓦丹公路自建段工程建设的督查,每月上报了督查情况;从熟悉工程建设的离退休老干部中选聘2名组建社会监督小组,直接参与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重点监督检查标后业主单位和中标企业按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强化社会监督,深受群众好评。

四是深化“211”监督模式。继续推行工程建设招投标“211”监管,切实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半年来,共对14个项目17个标段建立台账管理进行程序监督,节约资金887.7万元。

(三)查办招投标案件,加快推进招投标诚信建设。进一步完善了招投标投诉机制,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和廉政监督电话。半年共受理投诉3件(其中:1件属上级转办),督促相关部门及时进行办理,取消2家企业中标资格,没收保证金7万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个别业主单位不重视招标文件的编制和把关,致使招标文件不规范,影响招投标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招监工作方式有待进一步改进,程序有待进一步创新。

第4篇: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范文

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投标;措施

水利工程是一个具有复杂性、系统性的大工程,如果仅凭一个企业、单位的力量根本无法实施,而这就需要找寻适应的、合理的合作团队。就水利工程的本质来看,其工程的设计、工程的施工以及施工材料的材料等等,都是具有独立性的项目,而这些项目完全可以通过招投标形式来实施,这样既能够缓解水利工程的施工压力,又能够加快施工的速度。而确保招投标工作的科学性以及规范性,则是保障所有工作展开的基础环节,就目前的现状来看,水利工程招投标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说招投标过程中的评标标准不统一、人为干预过多等等,直接的阻碍了招投标工作的进行。正是因为这样,相关部门必须及时的认识到这些问题的存在,并且给与点对点的问题解决方案,这样才能够真正的促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最终促进水利工程的发展。

一、水利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一)评标标准不统一

水利工程招投标的评标标准不统一,这是比较普遍、常见的现象,具体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评标的标准不统一。尽管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获得了比较好的发展,而国家也相应的颁布了招投标法律、法规,但是水利工程毕竟具有地域性,一旦要将这些法律、法规或者是制度与具体的施工地点环境、文化进行结合,就会出现问题,比如说地方上认为因素比较多,从而难以真正的确保水利工程招投标的公平、公正;第二,编制人不符合要求。在执行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时候,一些地方主办单位由于各种各样的客观原因,没有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来制定编制,也没有选择有能力的水利造价工程师进行编制,而是随意的将工程内容做一个大致的计算,既没有准确的市场价格作参考,也没有考虑到工程的潜在因素,从而造成了标底的不准确性、不科学性以及不合理性;第三,标底的编制不规范。一般来说,水利工程是由国家政府来实施拨款投资的,而一些地方政府却往往会因为建设资金的不足,而造成标底编制的不规范现象,比如说标底没有严格的按照国家的规定实施,或者标底远远的低于了最初设批准投资额。

(三)人为干预太多

在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展开的过程中,人为干预的现象是非常明显、突出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有的建设单位通过在招标文件上制定倾向性条款,缩短招标公告的时间、缩小公告的范围,向内定中标人泄露标底等等,暗中偏护意向投标人。而这些现象的发生使得招标投标成为了明招暗定,严重的扰乱了水利工程招投标的市场秩序;第二,有的建设单位在进行招标之前,与投标人或者招标机构私下接触,从而相互勾结,比如说先内定中标的企业,而被内定的企业又串通多家企业围标串标,制造公开招标的假象,最终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第三,有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部门借口规避招标,直接找建筑单位议标发包,有的将工程化整为零或者是分阶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工程招标规模标准,从而逃避招投标;第四,有的建设单位事故政府官员凭借手中的特殊权力,向建设单位推荐承包队伍,或者是向总包企业推荐分包队伍,以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第五,有的建设单位以种种方式设置障碍,排除或者是限制外地企业、非本系统企业参加到投标活动当中,不仅仅限制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市场秩序。

二、做好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水利有形市场的建设

要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运作程序,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作用,加强水利建筑有形市场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要对水利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和规范工作的领导,提高水利有形建筑市场设施建设的水平,增加水利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操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要充分发挥水利有形建筑市场在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均应进入水利建筑有形市场。

(二)加大监督力度

第一,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督机制,加强政府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把招投标工作置于整个监督网络之中。使违纪者不能违,不想违,不敢违;第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监督,依规监督,主动监督,自觉监督。根据《招投标法》和七部委第3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出切合实际的、便于操作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条规及实施办法,明确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具体范围和标准、主要内容、权限、工作方式、重点环节、责任追究等。

(三)严格依法招投标

第一,要增强法律意识。完善健全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招投标进入水利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提供法律依据,真正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从隐蔽走向公开,从无序进入有序,从无形变为有形。使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第二,严格依法招投标,把好市场准入关。水利工程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都必须按照《招投标法》实行公开招标,水利工程的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和水利部规定的原则、程序等依法进行招标。

三、总结

总而言之,水利工程招投标的展开,是为了能够挑选出更适合、更能够促进水利工程的合作团队,而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无疑阻碍了这一目的,使活动的展开形同虚设。正是因为这样,必须及时的解决这些问题,这样才能够保障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科学性、公平性,进而才能够逐渐的形成有序的市场,最终促进水利工程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郑志鹏.当前工程施工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厦门科技,2008,(03).

[2]李海松.浅议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J].厦门科技,2009,(02).

第5篇: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范文

招标投标作为市场交易方式的最优选择应运而生,并为规范市场、建立统一的市场规则与秩序提供了范例。招标投标对于市场运行的首要作用就是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以组织化、固定化和规范化的操作程序,保证市场在价值规律作用下有效地调节供需关系,影响并指导产业结构、技术结构的调整,从而间接地影响宏观经济政策,通过价格机制,使市场核心功能发挥作用而达到合理的资源配置,调节社会资源的流向。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我国自八十年代以来,大力推行招投标。尤其是二000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在政府的倡导和政策的引导下,招标投标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招标服务,已成为一新兴的具有广阔成长空间的行业。

招标是招标人为获取货物、服务或工程而运用的一种采购形式。通过有序规范的招标采购,为投标人提供了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可以为国家、业主节省大量的采购资金,降低投资成本、投资风险。同时作为“阳光工程”的重要手段,通过招标的公开化、公众化,消除了采购中滋生腐败的“温床”,极大地减少和防止了暗箱操作、腐败行为的发生,促进有效竞争、有序竞争。还干部以清白,给职工以明白,保护了一批企业建设发展中的主力军,避免发生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悲剧。

工程建设项目历来投资大,影响深远,上至领导,下至百姓均看得见,摸得着。工程招标也相应地得到广泛的关注。在招标行业快速发展,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保证招标的质量是招标机构立身之本,稳定发展之基石。如何高质量、更规范、更成功地组织工程建设的招标,是招标机构须正视的课题。下面笔者结合组织招标的实践和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谈几点体会,仅供参考。

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程序办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国家规范建设工程招标的两部基本大法。

根据《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指定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于招投标过程 ( 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 ) 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 ( 含内贸 ) 、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至二00三年三月,国家计委及联合各部委颁布的法令、政策主要有: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号令)(2000 年5月)

《国家计委关于指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 〕868 号)(2000 年6月)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9 号令)(2001 年6 月)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 号令)(2001 年9月)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02 年1月)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 号令)(2003 年3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 号令)(2003 年3月)

这些配套的法令、政策的颁布施行,使招投标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更具有操作性。

二00一年十一月,我们接受了新疆和田机场改扩建工程招标的委托,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招标有两种形式: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和田机场是军民合用机场,位于新疆南部,“ 9 11 ”后的国内外的形势,突显了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和建设的紧迫性。此项目的兴建涉及了军事设施、军事秘密,满足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条件,由项目审批部门计委核准了邀请招标的方式和招标的内容。在场道工程、助航灯光工程、航站楼工程等共八个标段的招标中,我们均邀请了三家以上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我们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详尽的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依法组成了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在开标、评标过程中,我们邀请了新疆重点项目处、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派人进行了现场监督。由于严格按程序依法办事,得以使招标顺利地高质量地完成,得到有关部门的首肯和表扬。

招标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鱼目混杂。很多的招标存在着不按政策、程序办事,随意性很强的问题。例如: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不报审备案,不在指定媒体招标公告,发标后不够20天开标,随意更改评标原则等等。看似进行了招标,缩短了采购周期,殊不知“欲速则不达”,投标人的投诉、质疑在所难免,同时给项目的执行、项目的稽察留下了隐患,使业主本该享受的优惠政策得不到,蒙受不该得到的处罚和损失。

招标是一个政策、程序非常强的工作。多年的招标实践,我们深深体会到,只有认真领会、贯彻招投标法律、法规,严格地按程序办事,自觉地接受监督,才能使中标者赢得硬气,落标者输得服气,才能使业主满意,项目管理部门、招标监督部门放心,才能使招标取得圆满的成功。

招标从业人员良好的素质是保证建设工程招标质量的根本

招标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招标机构是一个联系沟通招标人、投标人、技术专家、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各方的桥梁和纽带。招标行业是一项涉及项目论证、市场营销、技术规范、合同、法律知识和能力的综合性工作,是现代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人才的要求是复合型的。它要求招标从业人员既要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一定的专业知识、管理经验,掌握现代化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又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工程建设项目的相通性,对业主而言工程建设项目的一次性、项目管理人员临时性,对工程招标从业人员应具有的工程管理专业知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一个成功的工程招标,招标从业人员不止单纯地按程序地进行操作,组织招标,还应该能独立地编制招标文件,为业主提供有关工程造价、合同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咨询,提出可行的合理化建议供业主决策时参考。

建设工程招标不同于机电设备招标。机电设备种类繁多,有非标设备,也有通用设备。而通用设备,不同的生产厂家、不同的生产工艺、不同的配件质量,所生产出的设备差别也较大。对某一特定性能质量要求的机电设备的招标,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编制主要依靠特定的技术专家,能够参加投标的生产厂家往往只有几家。大多数的建设工程项目具有相通性。一般均采用国家统一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统一的工程计价体系。工程承包商、项目经理统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证。一个工程项目的招标,有能力参加投标的承包商成百上千。

工程建设项目具有特殊性。工程建设项目地点的地质、地貌,周围的环境,水、电、交通条件,主要材料的供应地点,弃运渣土的运距等等,都直接影响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报价。这就决定了现场踏勘的必要性。招标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吃苦和奉献的精神。在和田机场的招标中,我们曾几次跋涉上千公里,穿越人迹罕至的塔克拉玛干沙漠到和田机场现场组织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科学、合理、严谨的招标文件是招标成功的关键

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是招标工作成功的关键。招标文件是招标采购的基石,它涵盖了招标人的采购目标及要求,同时也是投标人参与投标的主要依据。高质量的招标文件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招标人采购目标及要求”原则的有机完美的结合,是招标人、技术专家、招标人三方共同智慧的结晶。在合同法中,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招标文件是指导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纲领性文件,其中绝大部分内容都将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一份理想的招标文件是一本严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一般由下列部分构成:

投标邀请

投标人须知

合同条款(包括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合同协议书格式

技术规范

工程量清单

图纸

附件(包括投标书、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保函格式、履约保函格式)

目前有些国内工程招标的招标文件编制的比较粗糙,不够详尽。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地明确,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编制原则阐述的不够明晰,评标办法不够详细等等,使得有些项目中标后,迟迟不能签定合同,使得各投标人的报价较混乱,缺少了公平竞争的条件,使得对招标结果质疑、投诉增多。

根据合同法和招标法的精神,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过程就是合同谈判和订立的过程,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招标文件必须包括主要合同条款。在实行市场形成价格的计价体系的条件下,主要合同条款可理解为与合同双方责权利有关的所有条款,只有在双方责权利都具体、明确的前提下,投标人才能够准备响应性和合理的报价。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全部合同条款都应包括在招标文件中。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招标文件中必须载明详细的评标办法,明确地阐明评标和定标的具体和详细的程序、方法、标准等。不应仅出现原则性标准,更不应出现模糊的标准,以保证给予所有投标人一个法定的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评标办法宜独立成文,作为投标须知的附件,投标人须知正文中可仅明确评标办法的类别。

第6篇: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范文

公路工程项目在国有经济中占据重要的位置,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对公路工程项目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市场竞争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招投标管理环节中存在很多不良的现象和问题。本文重点在于将现实问题进行明确的说明和展示,通过这个角度来探讨公路工程项目中招投标管理的应用措施和办法。

关键词:

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应用

近些年来,社会在不断进步,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对国民经济的增长产生了直接影响。在公路工程项目中保证招投标管理的高效、规范,是项目质量的根本保障和基础条件。因此,本文就对公路工程项目中招投标管理的应用进行探讨。

1招投标管理在公路工程项目中的作用

在工程项目的建设中,追求科学的标准,从而达到优化工程项目招标的目的,进而获得优良的招标效果。目前招标程序规范性不强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效果不佳。要改善这种现状,在项目建设中,要力求做到尽可能的优化招标的程序、让招标制度日臻完善,并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条例来进行招标工作,筛选出优良的中标单位。优质的建设单位和建设队伍才能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和顺利开展。在具体招标的进程中,招标方式促进着企业经营模式不断完善,企业的生产模式从单一转变成为复合,企业内部也随之发生改革。可以说,招标制度在某种层面上会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企业通过不断地改进体制以及管理模式来达到升级的目的。公路项目投标必须以公平、公正为原则,招标制度的本质是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选择投标价格,企业如果想保证市场竞争力,必须要优化工程成本控制。

2公路工程项目中招投标管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2.1建设单位方存在的问题

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利益问题,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方会事先在招标前和招标单位公关关系,阻碍招标的公正性,结果很多时候中标的建设方条件和招标要求并不相符。招标流程不规范,招标文件不规范也是现存问题。有些单位以垫资能力作为评判投标企业的条件。这些都不利于招标的合理规范。招标工作中故意泄露标底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这样招标工作的合理公正受到阻碍,从而对企业竞争力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2.2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招投标工作作为公路工程建设的重要一环,目前存在不公正问题。可以对现实存在的不公正性进行简单的归纳,不难发现,招投标的不公正性对于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发展和管理负面影响尤为突出。而不公正性的具体表现主要有3点:招标单位对建筑单位了解不全面;关系至上,建筑单位靠关系上位;评标人员自身的专业素质不达标。

2.3投标企业存在的问题

投标单位数量的增长,导致投标市场迅速升温,竞争也日趋激烈。对于投标企业,也设置了相应的门槛,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这导致了投标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想方设法得到标底的信息,提前准备,增加中标率。更有甚者,不符合招标条件,假借其他单位的资质进行投标,从而达到目的。这些都是投标企业违反公正性的一些具体表现。

2.4招标监督工作不到位

招标项目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在一定程度上也要依赖于招标监督工作的实施。监督工作中的不良风气,有时候会伴随着利益的导向而发生。尤其受工程造价这一因素的影响,工程造价需要和很多部门进行交涉,尤其是在利益至上理念的驱逐下,提供的数据差异就很大,增加了工程造价的管控难度,因而影响和限制了招投标的管理。

2.5项目计量不实

工程计量也是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一部分。获得工程计量的正规具体步骤是在竣工工作量的基础上,由监理方来计量,得到正确的工程计量数据,再交给项目管理公司审批。而在实际操作中,项目管理公司可能不会通过监理方,没有将业主的要求体现在工程计量中,导致项目计量不真实。

3公路工程项目中招投标管理的应用

3.1健全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

严格规范的招投标制度是公路工程项目公正合理的保障。制度的不健全损害了公路招投标的公正性。要健全招投标制度,就要设立审批制度,对招标企业进行甄别和审批。招投标的公正性需要通过对严格管理项目信息来实现。除此之外,建立和落实措施保障制度,这一点对于建设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具有关键性作用。制度可以为公路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同时起到提高工作质量的作用。

3.2强化对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企业的监管

前文已经提到了目前招投标企业的一些非正常的行为乱象。因此,建立公路招标的秩序,就需要加强对招投标企业的监管。对于参与招投标企业需要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招投标企业不被允许参与投标活动。公路招投标的管理人员应该不被利益蛊惑,严格按照标准来筛选参与招标企业的资质,维持招标市场的秩序,避免招标工作的正常运行受到不良影响。招投标的管理人员还要把工作做细,做好,防止有的企业对信息进行造假,滥竽充数,最终影响到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

3.3加强公路工程项目中的标价管理

招投标中的工作清单一般不是固定不变的,由公路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报价并审核,从而确定最终报价。加强标价管理的好处就在于减少投标企业的不合理性,维持投标市场的公正公平。同时,合同中的规定内容和工程结算相符合。工程人员除了具备工程计算知识以外,还需要掌握经济法律的相关知识。

3.4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

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不仅关系到项目建设的秩序,也和施工单位的经济挂钩。必须要杜绝、根除和防范招投标工作存在的不合理乱象和不良风气。相关单位必须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力度,积极采取有效的监督措施,需要在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各个环节实施监督,发现违规行为,严惩不贷,从而从根本上落实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有效维持秩序。

3.5招投标项目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公路工程招投标项目应该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公正性、公平性、公开性既是招投标项目的基础,又是招投标项目的保障。要在招投标中做到这三点,就应该达到三个要求:第一,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执行公路建设的招投标工作,强化各个流程的监督;第二,对于招投标的违规问题,不能含糊不清,要问责到底;第三,严格查处挂靠现象,保持公路工程招标市场的环境。以上三点就是提高招投标管理成效的具体方法和措施。

4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紧紧围绕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问题,分别从招投标管理的作用、招投标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以及招投标管理的应用三方面进行了阐述。不仅分层详尽地指出了招投标管理的现实问题,还对提高招投标管理应用的措施进行了总结和探讨。

参考文献

[1]卢方.试析公路工程项目中招投标管理的应用[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3(02):143-145.

第7篇: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范文

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投标;重要性;管理途径

1重要性介绍

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效动力,是改善生态环境的保障。其中,战略性、公益性以及基础性是水利工程的基本特性。招投标活动是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重要组成要素,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建设工程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关键,对水利工程项目具有重要意义。针对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以管理制度的形式存在,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其体现的是工程发承包方式,公平竞争是其需坚持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正式颁布,其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招投标的法律,不仅是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法律依据,而且为招投标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于2002年1月1日颁布,其属于水利部颁布的有关招投标的管理规定,主要用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规范,以行为准则的形式存在于水利行业招投标工作中。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以及在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实施条例》,对于水利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完备以及详细的参考。水利工程,在开展招投标工作时,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促使市场秩序得到规范,为投标方搭建一个良性竞争环境。

2流程和程序分析

2.1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流程

针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其大概的工作流程为:编制招标计划、办理招标申请、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报名审核、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审查、向合格的申请人发售招标文件、现场踏勘、答疑会、编制标底或控制价(投标单位编制预算)、递交投标文件、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编制评标报告、定标等。如果发的是资格预审公告,则是资格预审,发的招标公告则是资格后审。最后进行评标委员的组建。

2.2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程序

第一,拟招标方案和发售招标文件。在水利工程项目立项后,拟定招标方案是首要环节,在总体分析基础上,掌握招标环节的重点和基本特征,结合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特点和范围等,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为水利工程招标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作用。拟好招标方案后,经由各级和各方审批合格后,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如果是招标公告,则同时发售招标文件,然后将招标项目内容、招标范围以及投标人资格限定条件、合同条款和技术标准等基本信息告知给投标人,为投标工作的正式开展奠定基础。第二,编制与递交投标文件。针对水利工程,商务和技术是投标文件的两部分,特殊性是水利工程的基本特征,其易受自然条件影响,例如,水文气象、地质以及地形等。鉴于此,需在全面分析水利工程的水文、地质等情况的基础上,方可编制投标文件。同时,针对投标人,在认真阅读投标文件的前提下,需到现场去了解工程的实际情况以及周围环境。第三,开标和评标。基于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须到达开标现场,递交相关的投标文件,并由企业法人或委托人参与开标活动。对于评标,小组成员需以项目备案时制定的评标方法为依据,经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以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标准为准则,采用正确的评标方式,开展评标工作。第四,定标和签订合同。投标人基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后,且不存在投诉或质疑的现象发生的条件下,应将中标通知书发送至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处。基于此,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为依据,招标人和中标人可签订相关的合同。

3管理途径探究

针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以项目立项为起点,以签订合同为重点,此过程中涉及有多方面内容,具有复杂性,任意环节出现问题,均会导致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强化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是优化各方利益的重要手段。

3.1完善管理机制

针对水利工程而言,管理机制是招投标工作有序开展的保障和基础,因此,在管理招投标过程中,需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一方面,构建健全的工程项目管理中心,以高效合理为出发点,对行政管理工作多部门负责制进行适当调整,在融合水利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的基础上,达到统一管理的目的,实现管理效果的优化。另一方面,科学实施政企分开管理制度,在分开设立各类型机构的前提下,例如,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管理等,坚持政企分离、分权制衡的基本管理原则。另外,优化改革各级行政管理部门,避免出现垄断现象,促使更优质的服务得以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体现。设立专门的招标管理机构。在招标准备中,由于招标设计与文件的审查均为专业性强又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因而应设专门的招标管理机构,并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人员,实行专业化管理。

3.2招投标工作程序规范化

招标程序涉及多方面内容,例如,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和定标、签订施工合同等。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程序达到规范化标准,需明确规定招投标的各个环节,以相关制度为基准,规范招投标流程。健全招标设计、招标文件咨询及审查制度,合理防范招标风险。根据实况建立专家咨询、审查制度,通过召开专家咨询会方式对招标设计或文件作进一步审查。为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会的作用,在专家咨询会召开前通过内部审查解决招标设计或文件中的一般性问题,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应有初步处理意见,做到在咨询会前业主有初步意见,在专家咨询会上提出并注意适当引导,以便针对招标设计或文件中重大问题进行充分商讨解决,防止舍本求末。进一步规范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对合同变更、价格调整等重要价格条款防止不可控、表述不准确、前后矛盾、漏洞百出等现象,减少合同履行中的纠纷,确保合同双方的利益。

3.3强化细节管理

实施投标人资格预审模式,采用网上报名方式,通过网络下载招标文件,减少合格投标人相互串通的现象。利用最低限价法,防止投标人哄抬造价,避免造成投标人严重的经济损失。评标过程中,需采用合理的方法,坚持低价优选方针,降低串标单位对中标价的控制作用。同时,通过对评标程序的完善,适当调整评委组成情况,增加造价专家比例,促使评标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得到提升。另外,实施招投标全过程责任制,促使招投标活动达到规范化标准。

3.4加大监督力度

高效联合依法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构建政府监督机制,完善社会监督、审计监督机制,提高监督网络严密性,达到优化招投标市场环境的目的。组建监督小组,参与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条件等全过程的监督,避免招投标过程出现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达到监督的目的。针对纪检部门,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指导,坚持依法监管的基本原则,加大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市场和行为的监督力度,控制违纪违法行为。针对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例如,分包转包、弄虚作假、等,需在严重的经济惩罚的基础上,给予合理的党纪政纪处分,为招投标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以及公开性提供保障。

4结语

水利工程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有效动力,是影响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行业。然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招投标为重要环节,与水利工程的建设存在密切联系。因此,水利工程需强化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认识到招投标工作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重要性,以招投标工作流程为指导,规范招投标工作程序,采用切实可行的措施,优化招投标工作管理,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开性、公平性,促使招投标市场得到维护,为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质量提供保障。

作者:陈慧 单位:宁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

参考文献:

1於永雪.浅谈水利工程招投标的规范化管理[J].引文版:工程技术,2015(40)

2李益超.浅谈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重要性和管理途径[J].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2014(6)

第8篇: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问题;招标

1引言

工程招标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经济活动,涉及面广、程序复杂,尽管我国出台了《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但在实施过程中招标单位并没有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招投标工作中存在随意性大、公平公正性差,缺少统一标准、暗箱操作严重,行政干预大、腐败现象严重等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建筑行业的发展。

2 我国建筑工程招标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招投标管理方面的问题

我国招投标多方管理的现象十分严重,从中央开始,分成建设部和各专业部委,最终发展成地方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各专业部委设立的工程招投标机构。这两种互不干涉的机构设置,根据自己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实施着各自的招投标规定,使本来统一的建筑市场,分为建筑工程和专业工程,使政府设置的建设主管部门只能管理建筑工程市场招投标,而对专业工程的招投标却无法涉及。与此同时,由于招投标存在着各自管理,政出多门,必然造成建筑市场管理混乱。

2.2 制度的缺陷问题

我国招投标工作经过近30年的发展,尤其是近年来《招标投标法》的出台与实施,以立法形式把竞争机制引入建筑领域,对工程的招投标范围、方式、程序等一系列活动进行了规范,全社会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有所提高。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而言,对招投标进行监察、仲裁的规章制度尚不健全,而且其自身也受到多重领导,很多时候难以开展工作,致使监督缺乏力度,监督工作严重滞后。一些监督主体只侧重于形式和程序的监督,对实体性内容往往很难深入。加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比较隐蔽,难以发现,追究法律责任的少。违法违规行为付出的风险成本低,而获取的收益较高。受利益驱动,依然有许多人选择铤而走险。

2.3 招投标方各自存在问题

在施工招投标中,常常 有“串标”、“围标”、“陪标”等潜规则。建筑工程领域招标“潜规则”,已成为特有的商业贿赂行为。在我国市场条件下,行政干预已经相当普遍。招标部门对能够带来更大利益的潜在投标人进行指定或者通过制定许多的条件限制其他投标人,比如为潜在投标人量身制作的单位资质等级、获奖证书、业绩成果、项目经历等。这种行政干预已经严重影响了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也没有公正可言。暗箱围标的情况通常的操作是:内定中标的企业事先贿赂甲方,也就是发包方核心人物,这是所有工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利用红包、礼品、购物卡,以及借考察之名出国旅游都是商业行贿的常规行为。通常行贿的力度视项目预算总额的大小和发包方付款的相对百分比而定,毫无疑问的是,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重型工程相当受欢迎。对这类项目,建筑企业的公关力度非常大,前期公关费需上百万元。按照正规的招标流程应该是先由招标人预审申请人及单位的条件是否符合建筑工程项目的特点,通过对招标申请人及单位的具体了解加企业资质、技术设备、财务状况、经验成果、社会信誉等方面的了解进行择优筛选。经过预审后,审查招标单位会依据项目性质、规模、复杂程度等,制定出相应的审查与评分标准最后由招标办审查。这样才能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为工程项目筛选出最具实力的投标人来完成才能确保施工管理及施工质量。

3 完善建筑工程招标管理应采取的措施

3.1 加强法律法规执行力度

招标工作是一项竞争机制,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实际招标过程中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为提高这种竞争机制的有效展开,必须有权威性的法律法规对整个过程进行管理及约束,规范人们在招标工作中的行为,提高招标工作的公平性及公开性。国家相关部门应该颁布权威性法律法规,针对招标中的各中行为及现象进行详细注释,约束招标中的各种不当行为,加大执行力度,将其中规定的内容贯彻实施,让招标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颁布法律后需要通过有效的大众渠道(电视、广播、期刊等有效媒体)进行宣传,让大家知法懂法,促进招标工作的有效展开。

3.2 大力推广电子招标系统

在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经济时代,电子化招投标应用已经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大多企业不断构建先进的招投标电子化服务平台,在电子网络中集中采取招标采购方式,获取高效的应用效果。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不仅是实现电子信息互通的重要环节,还是电子招投标系统共同交易功能的服务区,主要是为招标采购人、投标人及监督机构提供身份认证、信息、资信验证及行政监督通道等功能服务。电子招投标系统基本结构如图 1 所示。

图1 电子招投标系统基本结构图

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应用电子招投标,可带来以下的实质性改变 :第一,整个招投标监管部门可对整体招标过程形成全方位的监督,提高人们参与招标投标的积极性。同时,创新了建筑招投标工作的最佳模式,节省更多的消耗时间,减少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综合解决工程招投标信息渠道不畅、交易透明度低下等问题,防止建筑工程中腐败现象的发生,增强建筑招标投标工作的时效性。第二,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招标成本,实现环境保护,推动节能、环保型社会的构建,实现社会综合效益的最大化。第三,进行网上申报,相关主管部门利用网络及时进行审批备案,有效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招投标工作业务流程。在最大程度上缩短了整个项目招标投标的周期。

3.3 全面提高行业人员素质,规范评标

从业人员的素质是影响工程招标活动的一个主要方面,建设行政主管单位应该加强施工招标单位的资质管理。工程招投标单位也需要在竞争环境中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水平,以满足建筑市场不断变化的需求。招标投标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有严格规范的交易活动。为实现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规范招标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首先必须得到规范。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应该格守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在组织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自觉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履行保密义务坚决禁止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这是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素养。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要加强对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教育和修炼,同时要在企业内部管理程序中识别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风险控制点并加以合理控制。

4 结语

我国的招投标工作亟需进行必要的改进,以适应市场的变化。采用合理的招投标方式,完善招投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规范招投标程序,使得招投标工作能有效的实施,体现出真正的公开、公正、公平之处,最终促使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华 . 我国公共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市场中若干政府失灵问题的根源探究及对策 [D]. 复旦大学 ,2010.

[2] 衣 . 某招标公司建设工程招投标现状及规范化研究 [D].

吉林大学 ,2012.

第9篇: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范文

【关键词】 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 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 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 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 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 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 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 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 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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