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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论文精选(九篇)

外资保险论文

第1篇:外资保险论文范文

一、外资保险机构在中国的发展

现代中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开始于80年代初,最早是日本三井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安田火灾海上保险株式会社等于1981年在北京正式设立代表处。[2]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后,大批的境外保险机构蜂拥而至。到1995年10月底,已经有13个国家和地区的77家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在中国的北京、广州、上海、大连等地共设立了119家代表处。[3]到1999年底,这一数字又有大的发展,中国已经批准了4家中外合资报保险公司,11家外资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另有4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1家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正在筹建;[4]已经有17个国家和地区的113家外资保险机构在中国的14个城市设立了196家代表处。[5]截至1999年底,外资保险公司在华总资产达44亿元,保费收入18亿元。[6]

外资保险机构为什么对进入中国如此地热衷呢?原因有两个。一是在外资保险机构的本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比较成熟,保险市场同样不例外。激烈竞争的结果,已经使很多的发达国家保险市场渐趋饱和,进入微利期,要想在这样的市场上取得比较大的发展是很困难的。这样,资本的本性使其竭力寻找哪怕只高一点点的利润,发达国家的很多保险机构便纷纷寻求由国内转向全球,特别是试图在还有很大开发潜力的发展中国家占有一席之地。二是中国巨大的市场吸引力。从保险深度的实际比较来看,发展中国家的保险深度大之上在4%左右。依此为标准,我国1996年度68593.8亿元的国内生产总值,应该有2743.8元的保险总需求。然而,1996年我国实际保费收入仅756亿元,还有约1969亿元的保险需求没有得到满足。可见市场之广阔。以年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计算,2000年的保险总需求将达3732.8亿元。这就使得国外各著名保险机构纷纷垂涎中国市场,想在瓜分中国市场的过程中占有一席之地。[7]

下面以一些具体的例子介绍外资保险机构在中国的发展经营情况。

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是第一家在中国开展经营性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199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在上海设立分公司。根据《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以下三项业务:(1)境外企业、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财产保险和与其有关的责任保险;(2)外国人和境内个人缴费的人身保险业务;(3)上述两项业务的再保险业务。[8]我国首先选择这家保险公司在上海营业是有原因的。美国友邦(AIA)是美国国际集团(AIG)的成员之一,该集团拥有资产总值近1150亿美元,在全球130个国家和地区设有400多家分支机构,业务网络遍及世界主要地区,在香港和东南亚,该公司也是最大的人身及产物承保公司,牢固地确立了“第一流的寿险公司”的地位。到1995年,上海友邦共有员工300多热,同时组织了一支由4000多名营业员组成的寿险营销队伍,运用AIA的工作原则和方式,把国际做法引进上海市场,在上海保险业刮起了强劲的“友邦旋风”,带动中国本土的保险企业纷纷进行了行销方式的重大变革。[9]上海友邦的经营业绩也是很显著的。被批准的第一年,1992—1993会计年度,报废总收入1928万元,到1995年,全年保费收入就达4.15亿元。1995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AIG有在广州分设了经营寿险的美国友邦保险(广州)有限公司和经营财险的美亚保险公司。[10]

英国塞奇维克咨询公司是英国最大的保险经纪人,劳埃得承保人,是欧洲最大、世界第二的保险经纪公司。早在1981年7月,该集团就在北京设立了办事处,1993年5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其在北京设立“塞奇维克保险与风险管理咨询(中国)有限公司”,成为最早在中国营业的外资经纪公司,也是前几年唯一有资格进行保险经纪活动的外资公司。[11]

二、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监管

外资保险机构的发展中也有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数字表明,1998年境外保险机构驻华代表处、未获准入的境外保险公司、境外经纪公司及其它保险咨询顾问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月4.2亿元人民币(据称,这是一个非常保守的数字。)[12]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监管显然是非常必要的。

1.有关当局已经采取的监管举措

1999年12月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成立之前,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一部分,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主管机构统一进行监管的。由于整个保险业的起步较晚,对人行来说,保险监管相对于银行监管居于次要的地位,保险监管职能客观上有被弱化的倾向。监管工作中重审批、轻管理,主要的工作是忙于审批新设企业和机构的资格与经营范围限制。而对具体的市场情形,如保险条款、非律规定是否符合保险原则和奉献水平,监管人员很少进行科学的测算与核实,致使一些保险企业自行开发的险种或者报来即批,或者根本不报批。[13]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成立后,专门负责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有了专门机构,有了专门人员,对保险业的监管就有所加强。保监会首先从混乱的保险中介市场的清理整顿入手。1999年3月10日、11日保监会召集在华营业的各保险公司和在华合资保险代表处负责人,召开“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动员会议”。1999年3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公告,严禁境外保险机构非法从事保险及其中介活动。5月10日,保监会责令英国塞奇威克保险与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停业整顿三个月。保监会指出塞奇维克存在以下问题:超范围经营,违规像集团公司上交管理费;资本金不足,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有关监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违规核销应收帐款等。9月9日,保监会通告,宣布撤销英国怡和保险顾问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取消其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14]保监会的以上举措,有力地整顿了保险中介市场的混乱情况,有助于整个保险业健康地发展。2000年4月,保监会有严肃处理了北京安邦保险公司等两家保险公司;[15]2000年6月12日,保监会又宣布对三家严重违反有关保险法规的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处予以撤销。[16]

2.现有的监管法规

依法监管,是法制的一个基本要求。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监管更应该如此。这方面的依据首先是《保险法》关于监管的规定。不过,保险法的规定比较原则,而且适用于整个保险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和后来的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作为监管机构,曾了不少的具体监管规定。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1999年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在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了《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0年3月了《保险公司管理办法》,这三个文件是目前对外资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法规。另外《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也已经完成,[17]并在《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已报国务院批准。[18]

3.监管的具体方面

(1)准入监管

一般来讲,有与保险也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各国政府对进入保险市场均有较为严格的规定,以避免由于进入者资本实力、管理经验不足而引起的保险机构的停业,导致社会的波动。从一个国家来讲,保险市场得准入应着眼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大众的需要。具体操作上,我们国家的《保险法》维保险业的市场准入规定了最低标准,在坚持产寿分业经营的前提下,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在特定区域内开办业务的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对外资保险机构的选择,标准一般会更高一些,要求进入本国经营的外国保险机构本身在国外的经营业绩良好,有着雄厚的实力和良好的信誉。外在保险机构的市场准入需经中国主管部门逐案审批,从最初批准的没够友邦等公司的情况来看,管理部门为了让进入本国的保险公司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对他们适用的标准还是很严格的。[19]但是,在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情况下,需要给与外国众多的保险公司以市场准入,适用什么样的标准还是一个尚不明确的问题。

(2)财务监管

对外资保险机构财务监管的目的在于保证该保险机构具有财务偿付能力。虽然经过审批准入的外资保险机构大都实力雄厚,但仍不能排除其经营中丧失偿付能力的可能,对其进行财务监管是十分必要的。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为此专门制定了《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管理办法》,不过该办法尚未,作者也未能得其详,下面仅从一般财务监管的角度稍加分析。第一,偿付能力的标准。《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保险企业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偿付能力,保险企业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传统上,如果一家保险公司想保证足够的流动性或偿付能力,其资产总额必须超过其负债总额。这一观念1946年首先在英国推行,并坚持产线公司的资产总额必须超过其负债总额达保费收入20%多,这一标准被很多国家所接受。[20]中国具体掌握的标准上不得而知,但是保险法的之一规定在其它法律法规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是应该适用于外资保险机构的。第二,准备金。保险公司必须有足够的准备近来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制定合理的准备金是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制定准备金的标准应该考虑保单的种类和期限等,使保险人在保证有足够偿付能力的前提下还可以进行健康的、充满活力的竞争。制定出的准备金标准应该同时适用于内资和外资保险机构。第三,资金运用。投资管制是保证偿付能力和维持保险公司准备金的一个有力武器。限制某些不正当的投资风险,并相应确定保险基金投资范围与投资比例要求是很必要的。1999年末,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业的投资范围特别是向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做出了规定。外资保险机构在中国其他金融部门的投资应该受到特别的注意。

(3)产品监管

由于一般人可能无法了解保险产品的实质,可能会有保险人在单方面制定条款时隐含一些不利于被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等,对保险产品的监管就是必要的。而且,外资保险公司往往借助外国的经营经验,涉及出一些中国公众所不熟悉的新产品,对这类保险产品根据保险原则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监管就显得更为重要。第一,保险条款申报审查。在很多国家,监管机构都要求保险人必须将构成与保户之间合同关系基础的文件呈报审核,如保单、保险条款、投保书等各种保险合同要件。我国保监会也要求各保险机构包括外资保险机构将这些文件报审。第二,费率制定。有监管机构来管制费率的做法是一种消费者最终保护措施。一般来说,把费率定在最高限制内好让基本的风险有足够的保险并使保险公司有起码的利润,以确保费率足够单不过量,并不存在不合理的歧视性,而是消费者“买得其、买得到、并受公平待遇”。[21]

(4)业务监管

业务监管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众免受保险人的不合法或不到的行为所带来的不合理待遇,并保护公平竞争。第一,分业经营。与当今世界银行、证券、保险日益走向混业经营的趋势不同,我国不但强调各金融行业分业经营,在保险业内部也强调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分业经营。《保险法》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外资保险机构。1995年,AIG在广州设立分公司的时候,就分设了经营寿险的美国友邦保险(广州)有限公司和经营财险的美亚保险公司。[22]第二,合同的定理和旅行。保险业开展业务活动可能存在三个渠道:保险经纪人、保险人、和直销业务员。对保险业务秩序的监管就是通过对经纪人、人、与业务员的执照管理和业务活动监管达到的。我国《保险法》第二章对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坐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于1996年了《保险人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修订为《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1998年2月又了《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对这些主体的任职资格、业务活动等做出了法律规定。但是,中国保险业最混乱的地方就是保险中介市场,特别是经纪人市场。外资保险机构由于缺乏本地资源,就招募了大批业务员、保险经纪人,但对这些人管理上往往跟不上,造成了中介市场混乱。一些未获批准进入市场的外资保险机构也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到中国市场的经营活动中来。从本文第一部分介绍的整治情况,我们就可以看出这种监管是多么必要了。

三、完善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的建议

1.关于统一监管

统一监管是指保险监督委员会对国内和外资保险机构实施统一的监管,在监管上不再去分内自与外资,都适用一样的法律,实施同样的标准。这是许多外资保险机构的愿望,也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监管要求。一家外资保险机构驻北京代表处的首席代表指出:作为外国保险公司关心的问题首先就是对外资保险机构不应设置特殊的法规和规定。获准在中国营业的外国保险公司应该和中国国内的保险公司一样遵守相同的法律和规定,如果特殊规定太多,整个法律体系就会变得透明度不高。[23]在这样的市场也不利于开展充分的市场竞争,中国保险业也就不能够尽快走向成熟、走向世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根据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和原则,仍然将内资外资保险机构明确地区别开来实施不同的法律和监管标准,也将是不被允许的。在世界贸易组织开始谈判金融服务自由化协议的时候,给与国外、国内公司相同的待遇就被认为是一个关键因素。[24]1997年12月达成的《金融服务协议》在市场准入和平等待遇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特别是在保险行业。[25]市场开放的结果必将是统一的监管,统一的监管将带来公平的竞争环境。实际上,中国已经在某些方面实施了内资外资的统一监管,整体的统一监管计划似乎也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步伐的加快而变得很有希望。2000年3月颁行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就没有区别内外资企业而同样适用。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呈递已近一年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至今尚未获得国务院的批准似乎也可以说明一些问题。[26]

2.关于放松监管

在国际上,减少对保险业管制的呼声越来越高,“所有新兴市场的监管者都意识到了改进其监管制度的必要性”。[27]特别是欧盟的“欧洲1992”计划实施后给欧盟各国保险市场带来的巨大变化和成功,更使全球出现了放松对保险业监管的呼声。1994年7月1日起,欧盟建立统一大市场的第三代决议开始实施,这些决议关于保险行业的三个核心部分是统一欧洲共同体的营业执照、实施本国监管原则、取消对保险业的高度监管。欧盟各国开始把对保险公司的监管限制在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上,保险任何被保险人可以自由协商保险价格和保险条款,过去通常实施的获得事先批准的要求已经不复存在。减少监管思想的逐步实施使欧洲保险市场进一步一体化,许多国家尚不发达的保险市场得到了迅速开发。[28]那么,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需不需要跟随这股国际潮流呢?在中国的外资保险机构也有些人提出了适当放松监管的要求,前面提到的那位外资保险机构北京代表处的负责人就希望“进入中国的外国保险公司应该自主决定经营多少保险产品”。[29]本文作者认为,由于中国保险市场的真正形成实践还很短,在改革前,中国的保险公司更像是一种官办的事业,而不是市场主体。在目前中国保险各个方面都还很落后的情况下,不宜放松监管。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还不知道怎么监管,市场刚刚形成,还很混乱。也许经过一段时间的整顿清理之后,形成了比较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在某些方面如保险产品的设计等上面,可以适当放松监管,更多地让市场的力量说话。但是,在目前阶段,我们应该研究欧美国家保险监管的经验和教训,以便日后为我所用。

3.关于行业自律

保险行业监管是保险监管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它是依靠各保险组织共同达成的自律协议,相互监督、按规经营的一种形式。实践证明,它对维护保险经营秩序,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在英国,就主要依靠行为自律管理,维系了保险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安全。我国也出现了一些行业自发组织的自律,如1997年上半年,北京、福建、湖北、山东等地纷纷成立保险同业自律组织,制定公约,防止不正当竞争;1997年9月,全国13家中资保险公司的负责人汇集北京,签署了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保险行业公约。[30]本文作者也认为,组织全国性的保险机构自律组织并将外资保险机构纳入其内,让这种更具弹性和活力机制在市场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下承担某些监管和风险防范职能,是可行的,也是符合统一监管的发展方向和要求的。至于让外资保险机构自性组织自律阻止则是不可取的,这样无异于加剧本来就不够统一的保险市场。

第2篇:外资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单边模式;双边模式;混合模式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investmentguaranteeprogram),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或保证,投资者向本国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赔偿其损失的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在获得批准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国际法条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代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严格意义上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承保范畴的区别: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承保范围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风险;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不仅包括对政治风险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对非政治性的商业风险的承保。赔偿方式上的区别:投资保证,一般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部补偿;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从功能的联系上讲,二者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鼓励、促进、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几种类型介绍

(一)双边模式

双边模式是以双边保护协定的存在作为承保海外投资风险的前提,即美国与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只有在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可以申请保险。当规定的政治风险出现,美国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权求偿权。美国政府就有权向东道国索赔。

(二)单边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单边模式。即不以日本同东道国订立的双边保证协定为前提,只依据日本的国内法,就可以对海外投资进行保险。

(三)多边模式

多边模式又称混合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多边模式将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结合在一起,以双边模式为主,以单边模式为辅,比单纯的双边模式和单边模式更具有灵活性。即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双边模式,未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单边模式。将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结合在一起后者,交相为用,以便更好得促进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保护海外投资。

三、关于建立我国海外头投资保险制度模式选择的几种学说

目前,过于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学界的学说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类:

第一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取日本式的单边主义模式。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主张单边模式的理由是,我国与他国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数量并不多,若实行双边模式,会使许多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的投资者,得不到投资保险的保护,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也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挥作用的范围受到限制。

第二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实行美国式的双边主义模式。即,投资者只能在与母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加入保险。也就是将国家间的海外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投资母国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定前提。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最大的优势是,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第三种主张,采用德国式的混合模式。一部分学者主张,采取单边模式还是双边模式要依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的大小而定,对于在政治风险小的国家投资,采取单边主义的模式,对于在政治风险大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主义模式。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对于在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模式;对于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采用单边便模式。

我国在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海外投资的发展现状。依据现实,根据实际需要,全面考察三种制度模式的利弊,做出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模式设计。

四、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的比较分析

就双边模式而言,他有许多单边模式所不具备的优点:

1.双边保险制度可以解决本国政府在私人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中的出诉权问题。出诉权是指,投资国母国政府将本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机构的向东道国政府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提交国际法庭,或通过外交渠道支持这种代位求偿请求权的资格。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经常出现投保人国籍不连续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诉权是否要遵守国籍连续原则,国际上尚无共识,而双边保护制度中投资国和东道国可以通过签订条约商定是否适用“国籍连续”原则。

2.双边保险制度能加强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效力。投资母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经济关系转化为投资母国同东道国间的官方的关系。对于求偿主体的变更往往会遭到东道国拒绝,在这种情形下,承保机构可以寻求外交保护或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然而外交保护受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和严格原则的制约,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可以使代位权确定化、公法化,为保险机构代位权的实现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证。

但是,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和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相比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以投资母国与东道国的双边保护协定为前提,这就排除了一部分与投资母国未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无法享有投资保险制度的保护。而单边模式投资保险制度下的海外投资者不受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限制,在任何国家地区投资的海外投资者都可以受到平等的保护。但是单边制度下通过外交权途径行使代位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国籍连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卡沃尔条款”的限制,这些限制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施行处于不确定状态。

五、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双边模式的确立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现实以及我国国情,我国适合采用美国式的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双边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能保证海外投资承保机构的代位权的实现。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承认两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的前提下,国际法上的履约义务使得原属国际私人契约关系的这类代位赔偿关系上升为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得海外投资行为受到国际法层面的保护。相对单纯依靠外交权追偿的单边保证模式,双边模式可以有效地消除东道国政府援引“卡沃尔主义”条款拒绝投资母国依据外交保护提出国际索赔。也可以避免因“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给纠纷处理带来的不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将本国的意志施加给别的国家,因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权利——代位权,只有在东道国认可的前提下,才可以顺利实现。因而双边模式是在两国订立双边投资保障协议的前提下,投资母国的代位权得到东道国的认可的前提下实施的,因而双边模式更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通过外交保护来行使代位权相比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来行使代位权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外交保护权只有存在投资者在东道国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时,东道国不提供救济或救济不合理时,投资者要求母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其进行保护。但实践中外交权的行使是相当琐碎复杂的。在国际惯例中,国家代表投资者通过外交途径向东道国求偿,要受到严格的条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际持续原则)制约。除非投资者得不到东道国合理的司法行政救济,否则外交保护权利是不可以行使的。同时,要求投资者受侵害期间或提出外交保护时属于被请求国国民。可见如果不符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便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代位权的实现受到阻碍。除此之外,“卡沃尔主义”被拉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认可,投资者只有在放弃外交保护的前提下,才可以在东道国投资。目的在于防止发达国家滥用外交权以此损害东道国的国家利益。我国目前海外投资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在这种单边模式下,通过外交途径来实现代位权是相当困难的。

双边模式可以快捷地解决投资争议。从对海外投资者提供的保护的实际效果来看,双边保护模式能跟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潍坊学院教师王春燕认为,投资者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不仅要看投资者的损失能否及时得到赔偿,更要看赔偿后投资者能否尽快摆脱与东道国的投资纠纷。效率对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在单边模式下,投资者只能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后,才可以向母国寻求外交保护,此过程耗费时间和精力使整个运作过程效率低下。而双边模式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使投资者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脱离纠纷,把精力尽快地投入到建设投资项目中去。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解决纠纷是投资者投保的真正目的,卷入无休止的繁琐的政治纷争绝非投资者所愿。所以,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能使经济纠纷通过商业化途径解决,避免了国际经济纠纷的政治化。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降低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有“防患于未然”的功能,也有“补救于已然”的功能。在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下,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没有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活动不受协议约束,同时对投资国没有保障对方投资安全的义务。这就造成了在东道国制造有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就可以肆无忌惮无所顾忌。尤其是在某些发展中国家,事后利用“卡沃尔条款”来拒绝投资母国的外交保护。而目前,我国的大部分的海外投资在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相对政局动荡、法律不健全,采用单边模式风险太大。而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投资母国与东道国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两国之间的关系由具有平等地位的国家关系,转化为东道国对投资母国具有保护其投资安全的国际义务的关系。在东道国违约时就不得不顾及由违约导致的国家责任。在制造政治风险时就会有所考虑,从客观上降低了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

用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确立,应由我国的现实国情和投资发展的现状来决定。即根据国情需要,如何最大程度上维护好国家利益是选择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的根本标准。双边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使投资东道国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这个缺陷与投资母国代位权的顺利实现相比,似乎是微不足道的。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整体水平比较弱,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海外投资的规模、质量、效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还是资金不足,所以引进外资和国际融资一直是我国开放型经济的主旋律。目前,国家也鼓励有能力的企业“走出去”,但是国家的政策只是鼓励、支持,不是大力提倡。我国的海外投资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还不成熟完善,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引导。而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可以通过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向与我国订立双边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这样的国家一般与我国的关系比较友好,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发展相对稳定完善,在这样的东道国投资会更有利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对海外投资的引导调控作用是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所不具备的。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事业的发展也至关重要。根据国际惯例,海外投资保险都是由国家财政支持,一旦代位权无法实现,就等于用国家财政补贴私人海外投资的由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这对于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对海外投资事业的长远发展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相辅相成,不可分而治之。国内法层面上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需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支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而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补救损失于已然”,两个功能相互补充、相互作用,从而防范风险的发生,补救风险带来的损失,促进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与世界100多个国家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中已经包括了我国海外投资的相对集中的20多个国家,其中绝大多数条款都规定了“代位权”,而且目前签约国的范围还在不断扩大。这样从签约的数量和范围上看基本能满足我国海外投资处于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

综上所述,双边模式顺利的解决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核心最关键的代位权问题,具有单边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根据我国国情,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海外投资的长远发展都十分有利。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

[2]王传丽。国际经济法。高教出版社,2005:367.

[3]王春燕。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模式研究。湖北法学,2007,(02)。

[4]孙晓晖。借鉴外国经验,构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信用保证制度的设想。财经研究,2001,(3)。

第3篇:外资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我国 产险业 投资理论 投资行为 组合投资行为

一、保险与利率风险

保险是以合同形式为纽带关系,在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建立的一种经济补偿机制。保险的重要特点就是:当保险合同生效时,保险人用投保人先前支付的保险金来赔偿和支付其经济利益损失。有风险才存在保险,投保人在有消费者剩余的条件下,才会拿出自己的闲置资金用于保险投资。 而利率风险是公司承保业务所要解决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险公司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之一。它不仅对公司内部组织结构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也使金融企业合理规避市场风险的风向标。由此可见,利率风险在保险企业抵御外部风险因素和调整企业投资组合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国外研究表明,产寿险公司需要进行风险管理的原因有:企业经理人个人效用最大化的实现,企业收入的波动风险引起的最小税收率,破产状态或财务困境时消耗的成本,由外部融资的不确定性引起的投资成本的变动风险。

二、我国产险业的组合投资行为理论

20世纪八十年代,产险的理论界已经开始了对“组合投资行为”的研究,其中“资金产生系数”的概念就显得尤为重要。“资金产生系数”的概念:即对应于某一承保险种的类别(例如汽车保险、工伤责任保险等),保险公司将收取的1美元保费收人用于投资,则该1美元投资能产生的收益即为该承保险种类别所对应的资金产生系数。由此说明,保险企业的投资方式是以各类别的保险险种中提取资金用于风险投资中的,各保险险种的投资收益率的综合效应即为最终保险投资收益率。由此可见,每个保险险种的收益是最终投资回报率的决定因素,即想要提高最终投资回报率必须对保险险种的产生、运营和资金投入等进行严格的调控。组合投资行为是产险业组合投资理论的一个重要研究内容,它结合了“产险业对各行业的承保”和 “产险业的资产投资”的研究,并且也符合流动性、安全性和收益性三大投资原则。由于它的理论框架是建立在国外发达国家背景之上的,与我国的基本国情有所出入,所以若将其用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则显得不容乐观。具体分析如下:

从保险投资环境来看,保险投资环境包括资本市场状况、宏观经济环境等内容。在资产市场状况方面,我国资本市场状况呈现出投机风险大,稳定性差等特点。资本市场状况作为保险投资环境的首要因素,对促进保险投资环境良性发展的具有重要的影响。在宏观经济环境方面,宏观环境是我国政府实施行政干预的参考依据。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之前存在着三点偏离:其一,目标偏离。保险企业的目标包括保证偿付能力、企业效用函数最大化、股东收益最大化等,不同的企业的目标不同导致风险管理的手段也不同。由于国有企业作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一项重要行政手段,所以企业并不是以企业效用函数最大化、股东收益最大化等作为目标的,而是以政府的宏观政策为导向的、使资本市场实现动态均衡为主要目的。其二,任务偏离。企业的任务是在有足够自由度的前提下实现的,在国有企业被迫听命于上层行政部门的统筹、部署和安排的情况之下,企业根本没有透气的机会,更没有保障自我权益的自由度了。其三,权责关系偏离。从国际经验来看,企业最初的权责关系是经营权和所有权的统一,而后发展为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的权责关系。然而,我国的体制建设是以国家所有制为基础的,在“经营权和所有权统一”向“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的过渡中,却出现了由企业体制改革导致的一个中间过渡环节――“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半多元化”,即“经营权和所有权统一属于国家”向“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半多元化”,再向“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多元化)”的特殊权责关系的过渡。我国的企业改革的本质是对国有制企业结构的改革。改革开放以来,在入世的强有力的经济推力下,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了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低下等的诸多不良因素。经过一系列企业体制改革的探索和实践,总结出股份制企业改革势在必行。以我国保险业为例,虽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保)和中国再保险公司作为各自业务领域惟一的国有独资公司,这三家公司于2002年提出了股份制改造方案;此外平安、太平洋、新华等多家保险公司公开上市融资,甚至也有的公司在境外上市。

三、总结

产险业的组合投资行为理论产生于20世纪。巨大的经济政策冲击和市场调节变动是我国产险业的外部经济环境,保险发挥的经济补偿机制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产险业的宏观背景下,本文对保险投资国情的保险投资历史和保险投资环境两个方面具体分析:从保险投资历史来看,保险投资历史决定着一国保险投资的起点和定位;从保险投资环境来看,保险投资环境包括资本市场状况、宏观经济环境等内容。如何探索出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组合投资行为理论,还有待我国科学工作者开展进一步的研究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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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丁洁. 保险投资风险防范与化解[J]. 时代金融,2006,05:13-14.

[4]单承珠. 保险资金运用问题(续)[J]. 金融研究,1993,02:45-48.

第4篇:外资保险论文范文

随着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与证券市场的改革发展,证券市场股价崩盘事件日益频繁。如2012年10月,万福生科因财务造假导致股价短期内暴跌17.13%;2013年4月,南风股份涉嫌内幕交易造成股价持续性下跌;2014年4月,因高管违规并购遭遇司法调查,华润集团旗下公司股票全线崩盘等等。股价崩盘作为一种较为常见的市场现象,不仅会使股东财富缩水,打击中小投资者信心,而且会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危害资本市场稳定,并严重阻碍实体经济的发展。因此,深入讨论股价崩盘的形成原因与作用机制,并寻找抑制股价崩盘风险的方法,对保障投资者利益以及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也是近年学术研究的热点论题。国外学界对于股价崩盘风险的研究起始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但直到近年才有学者从理论出发对其进行系统阐释。Jin和Myers(2006)指出,企业管理者出于对个人薪酬契约、工作稳定、行业声誉以及构建商业帝国等目标的考虑,往往会利用其与外部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来隐藏公司的不利消息,然而随着时间推移,不利消息会逐渐累积并最终超出公司承载能力,最终集中释放到证券市场中,引起股票价格暴跌[1]。基于上述理论,学者们分别从机构投资者行为、投资者保护水平、会计稳健性等角度出发,对股价崩盘风险的影响因素展开研究[2-4]。而作为企业经营决策的制定者与实施者,高管对股价崩盘的影响也受到学者的重视。江轩宇(2013)围绕高管的激进避税行为分析发现税收征管能够有效抑制高管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降低股价崩盘风险[5];田昆儒和(2015)的研究表明高质量的独立审计能够提高信息透明度,协助外部投资者及时发现高管自利行为,降低股价崩盘的可能[6]。董事高管责任保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下文简称为“董责险”)作为一种特殊的上市公司高管职业保险,在降低诉讼风险、监督高管行为、保障执业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正逐步受到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视。围绕董责险对于高管行为及其经济后果的影响,学界已展开较为丰富的实证研究[7-11],但当前已知范围内鲜有文献关注董责险与公司股票市场表现之间的关系。董责险的治理效力能否有效抑制高管掩盖不利消息的行为,进而间接降低企业股价崩盘风险,目前学界尚无明确的理论观点与实证检验。当前国内学者关于董责险的研究多局限于其保险理论,针对其治理效应的实证研究与讨论尚不充分。近年来随着上市公司财务丑闻的增多以及投资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国内董责险受关注程度日益提升,从实证角度探求其对股价波动性的影响具有重要理论意义。现有证券法律法规与市场监管措施并不完善,中小股东维权成本依然较高,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力度仍有待加强。因此,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中,研究董责险能否有效抑制股价崩盘风险,保障投资人权益,也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为此,本文通过聚焦董责险的公司治理作用,分析其对于股价波动的影响,从定量角度予以验证,并从预防与缓解措施出发,讨论董责险对股价崩盘风险的影响,以期为后者的研究提供新的经验数据;同时在政策制定层面也为监管层监管提供有效依据,利于其合理引导与规范董责险在我国资本市场的推广。

二、文献综述与理论假设

董责险作为特殊的风险分散工具,在缓解冲突,监督高管行为与维护股东权益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Core(2000)认为企业高管可以通过购买董责险分散决策风险[12]。Holderness(1990)对董责险投保过程进行分析发现保险公司会对高管行为实施持续监督[13]。Gutierrez(2003)经过调研指出董责险在维护股东权益方面具有重大意义[14]。那么,董责险能否有效降低高管对于企业不利消息的隐瞒,并进一步降低股价崩盘风险呢?已知范围内鲜有文献探讨此问题,本文将基于董责险的作用机理与委托理论进行分析。根据董责险的作用机理与委托理论,董责险具有“监督”与“庇护”两种截然相反的效果。监督观点主要着眼于“信息传递”与“外部监督”两个方面。一方面,企业购买董责险行为本身即是在向市场传递与其治理效果相关的企业信息,从而缓解市场投资者与企业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Gupta和Prakash(2012)的研究发现,公司选择不同的保险方案可以有效反映公司治理水平、管理者风险偏好等企业内部信息[15]。另一方面,作为保险契约的承保方与潜在损失的清偿方,保险公司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受保公司情况进行详细评估,并通过设计不同保费金额、承保范围等保险条款对企业高管行为进行监督[11]。庇护观点则主要围绕道德风险问题展开。部分学者认为董责险的过分庇护企业高管无需顾及股东诉讼所带来的潜在威胁,因此会纵容其更为关注自身利益,从而诱发或加剧高管的道德风险问题。Chalmers(2002)追踪美国72家IPO企业之后发现,是否购买董责险与企业IPO三年内股价表现呈负相关关系,承保额度与股价走势呈现负相关关系,进而推断董责险会促使企业高管更有可能参与内幕交易以谋求自利[7]。Boubakri et al(2008)则进一步发现董责险可以促使企业高管采用更为激进的投机主义行为操纵盈余管理决策,特别是股权相关决策,用以满足自身利益[16]。Lin(2011)通过对加拿大上市公司并购情况的调查分析发现购买董责险的公司在并购中会支付较高的溢价却在日后展示出较差的协同效应[17]。此外,也有学者提出董责险同样可以引发股东的道德风险问题[18]。Rees et al(2011)的研究证实上述观点,进一步地,他认为股东可以通过购买董责险影响高管各项管理行为,促使他们选择短期内刺激股价的经营决策以方便自身获取更为丰厚的投机性资本收益[19]。随着董责险受重视程度的逐步加深,国内学者也逐渐着手研究董责险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许荣和王杰(2012)采用配对模型对2007年上市公司截面数据进行分析发现董责险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成本[20];贾宁和梁楚楚(2013)则发现仅在内地上市的企业购买董责险会提升其盈余管理水平,而在内地与香港交叉上市的企业购买董责险则能够较好抑制高管的盈余管理倾向[21];胡国柳和李少华(2014)的研究结论表明董责险可以抑制过度投资但无法缓解投资不足,董责险对于非效率投资的改善作用具有选择性[22];胡国柳和胡珺(2014)在上述研究基础上引入企业持有董责险年份指标以讨论董责险治理效应的持续性,发现董责险在短期内可以警示与激励高管从而提升企业绩效,但随着董责险的持有年份增加,其对高管的影响却趋于减弱等等[23]。上述研究从作用对象、外部环境、作用范围等层面拓展董责险与公司治理的关系,为日后研究者提供重要参考。结合对以往文献的理论分析,本文认为当前我国市场环境下,董责险对股价崩盘风险可能存在“双刃剑”的作用。从积极方面而言,上市公司购买董责险可以释放内部信息,利于外部市场更为深入了解企业,对其经营状况与治理水平作出合理判断,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引入保险公司对公司高管的行为进行约束与监督,可以有效抑制其利己行为,从而抑制了股价崩盘风险。而从消极方面而言,董责险给予高管过分的庇护使其脱离股东诉讼的威胁并更容易实施个人利己主义行为,同时董责险也有可能沦为企业股东用以刺激短期股价谋取投机收益的工具,便于企业隐藏对其不利的消息,从而加剧了股价崩盘风险。鉴于董责险可能存在的双重效果,且当前已知范围内缺乏相关文献探讨董责险与股价崩盘风险的联系,本文拟以我国A股上市公司经验数据为对象对二者关系进行实证检验,判断董责险能否有效保障股东权益,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发挥积极作用。因此,提出两个对立性假设:假设Ha:企业购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会降低其股价崩盘风险;假设Hb:企业购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会提升其股价崩盘风险。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

选择2009~2013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企业数据作为研究初始样本。参考王化成和曹丰(2014)以及胡国柳和胡珺(2014)的方法[3,20],对样本进行如下处理:(1)剔除金融保险类及ST与ST*类公司样本;(2)剔除单年度内个股交易周数不满30周的样本;(3)剔除企业规模小于已购买董责险企业中最小规模的样本,由于规模较小上市企业难以负担高额保费,因此,将选择购买董责险的企业规模最小值作为样本最低选择标准;(4)剔除存在财务数据缺失值的样本;(5)对连续变量进行双侧1%缩尾处理。最终得到1866家企业共7032组观测值,其中392组观测值购买董责险。样本中董责险相关数据根据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资讯行中公开的上市企业年报信息,经手工整理进行筛选汇集获得,余下数据均来源于国泰安金融数据库(CSMAR)与锐思数据库(RESSERT)。

(二)变量定义

1.股价崩盘风险(CR)。参照许年行(2012)的方法[24],选择下列两种指标描述股价崩盘风险(CR)。具体计算方法如下:首先,将个股i的周收益率按照年度进行如下回归:其中nu与nd分别表示个股i周收益率高于与低于该个股年收益率均值的周数。DUVOLi,t数值越高,股价崩盘的可能性越大。2.董责险指标(DO)。参照胡国柳和胡珺(2014)的方法,使用虚拟变量(DO)描述企业购买董责险的具体情况[20]。使用DO表示上市企业是否已购买董责险,当上市公司在其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年度财务报告附录等公开的文件中明确提及选购或准备选购董责险事宜,则DO数值为1,否则为0。此外,参考胡国柳和李少华(2014)的处理方法,设定当上市公司首次对外公告购买董责险后,若无同类公信力水准公告确认公司解除董责险合同,则默认企业持续投保[19]。3.控制变量(Control)。参考许年行(2012)等的研究方法[21],选取下列指标作为控制变量:当年负偏态收益系数(NCSKEW)、个股年换手率的变化(Tur)、个股周收益率年度均值(Mean)、个股周收益率年度标准差(Sig)、操控性应计绝对值(AB-BAC)、年账市比(MB)、资产负债率(Lev)、资产净利率(ROA)、企业规模(Size)。此外,引入年份与行业虚拟变量以控制年份与行业的影响。

四、实证结果

(一)描述性统计

样本数据描述性统计结果显示(限于篇幅未列示)。股价崩盘风险指标NCSKEW和DUVOL均值分别为-0.282和-0.177,标准差分别为0.894和0.572,说明不同企业之间股价崩盘风险的差异十分显著。DO均值为0.056,说明有5.6%的样本选购了董责险,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董责险购买水平。控制变量中,与股票交易相关指标Mean、Sig标准差分别为0.009、0.019,表明不同上市企业股票总体股价波动情况差别较小,而换手率Tur标准差达到0.815,表明不同企业之间股票市场交易频度差别较大。公司财务特征相关指标中,MB、Lev、ROA、Size均值分别为0.636、0.494、0.045和21.830,表明样本中大部分企业发展潜力较大,资债结构较为合理,盈利水平较好,资产规模较大。ABBAC均值为0.083,中位数与标准差分别为0.0516和0.165,表明各上市企业信息披露情况存在较大差异,不同企业与市场之间信息不对称情况并不相同。

(二)多元回归分析

采用混合截面最小二乘法(OLS)对样本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DO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购买董责险行为与股价崩盘风险之间呈显著负相关关系。上述实证结果表明,企业购买董责险可以有效抑制其股价崩盘风险,结论支持假设Ha,拒绝假设Hb。参考胡国柳和胡珺(2014)的研究,认为上述结果的成因如下[23]:企业购买董责险的行为一方面向市场释放出关于企业内部治理的有效信息,缓解企业与市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方面企业购买董责险的行为对高管与董事的尽职执业起到了有效的监督作用,降低其出于自身利益而刻意隐藏不利消息的动机,从而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股价崩盘风险。

五、稳健性检验

(一)股价崩盘风险指标敏感性

参考熊家财(2015)的处理方法,选用分行业市值加权股票周收益率重新计算衡量个股周特殊股票收益率W′,分别计算全新指标NECKEW′和DU-VOL′,替换原回归模型中NECKEW和DUVOL并分别进行回归[25]。此外,参考罗进辉和杜兴强(2014)的研究方法[26],设定股价负向偏离正态分布均值超过1%范围时,该企业被认为出现股价崩盘事件,并将其标记为1,而未发生时则标记为0,依此建立新变量Crash与Logit回归模型。DO相关回归系数正负显著性水平并无显著变化,与指标替换前回归结果基本一致,原回归结果稳健。

(二)内生性检验

第5篇:外资保险论文范文

一、文献综述国内学者对财险业偿付能力的研究

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是从监管角度对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优劣进行研究,其二是对偿付能力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在对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研究中,主要的研究成果包括:付倩(2005)从综合性指标、财险分项指标和寿险分项指标的划分对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指标进行具体解析,论述综合性指标下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有待完善、财险公司的“增长率”类指标不能分析再保分入分出业务、人寿公司的“险种组合变化率”未能考虑缴费方式对保费收入的影响等不足。李姗姗(2008)从保险监管时间和财务基本理论出发,对非寿险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有效性进行研究,建议增设“所有者权益与自留保费之比”、增设“准备金变化率”、删除“资产认可率”等内容。候真真(2013)分析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的现状与欧盟偿付能力标准II的框架体系等,在差异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和讨论,并结合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规划,提出对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构建的一些具体建议。朱晶晶、吴杰、谢志刚等(2015)认为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具有风险预警和实施监管干预行动依据的特点,并以保险监管为例,通过将实际案例的剖析与国际监管原理进行对照,揭示上述两种职能之间的辩证关系。朱南军、郭楠(2015)从第二代偿付能力体制监管体系的框架、建设的角度出发,论述三大支柱结构所体现出的风险导向、中国特色和国际可比性特征。分析不同因素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做横向比较分析,论述偿二代将给中小型保险公司带来更多的资本压力。在对偿付能力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方面,主要有以下研究成果:闫春(2003)通过三种不同的模型比较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不同方法,得到结论是比率模型为最优方法;同时利用灰色关联分析法对影响我国非寿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各种内外部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并确定各影响因素指标的权重因子。尹超(2010)利用logistic模型分析各个指标的显著程度以及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大小,建立半参数Logistic回归模型,研究得出影响偿付能力程度依次为:应收保费率、认可资产负债率、保费增长率、自留保费增长率、资产认可率等。崔魏(2013)利用综合模型法和因子分析法对影响偿付能力的指标进行分析,实证结果表明:承保管理因子、资产结构因子、稳健经营因子和资本规模因子由高到低对偿付能力具有主要影响。学者对我国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相关研究涵盖了公司规模、经营管理、再保险、资产等诸多方面,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然而,全新的偿二代体系下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变化的研究较少,本文将选取我国主要财产保险公司的面板数据,从内部因素角度分析偿付能力的影响因素,通过实证分析更有针对性地提供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建议。

二、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规则要点

(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含义及影响因素

中国保监会2008年7月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第一号)第二条指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理论上讲,如果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的实际索赔金额总是与期望索赔金额相等,保险公司就足以偿付其全部债务。然而实际损失经常偏离期望,有可能少也有可能多;保险公司为了应付预期的不利偏差,就必须在资产与保险责任准备金负债之间保持一定的缓冲垫,这通常被称为偿付能力边际(SolvencyMargin)。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会受到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的双重影响。影响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内部因素有很多,主要包括:资产结构、承保业务水平、再保险、保险投资水平、经营管理水平等。例如,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增长速度较快时可能造成忽视业务质量、赔付率上升,从而导致营业利润下降、实际资本减少,而且同时法定资本要求上升,最终导致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对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产生影响的外部因素也较多,一般说来有自然环境、宏观经济、行业市场环境以及政治环境等方面。例如,整体保险行业的市场供求状况和竞争加剧,可能使保险公司付出更多的市场成本,并导致费率充足度水平下降,进而导致偿付能力的恶化。

(二)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2012年3月,保监会启动“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简称“偿二代”)建设工作。2015年2月13日,保监会正式印发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以及过渡期内试运行的方案,保险业进入偿二代实施过渡期。偿二代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要点:定量监管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的三支柱框架;同时强调了风险导向、行业实际和国际可比三个显著特征;其中的主干监管规则文件共17项,构建了标准化的风险管理和计量要求。第一支柱是定量监管要求,主要防范能够用资本量化的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三大类可量化风险。具体包括:(1)保险风险资本要求;(2)市场风险资本要求;(3)信用风险资本要求;(4)宏观审慎监管资本要求,即对顺周期风险、系统重要性机构风险等提出的资本要求;(5)调控性资本要求,即根据行业发展、市场调控和特定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的需要,对部分业务、部分公司提出一定期限的资本调整要求。第二支柱是定性监管要求,其核心方法是风险综合评级,综合对可量化风险的定量评价和对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风险)的定性评价,对保险公司总体的偿付能力风险水平进行全面评价。第三支柱是市场约束机制,主要通过公开信息披露和提高透明度的手段来发挥市场监督约束作用。通过强制性公开披露制度、监管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评级机构,促使偿付能力发挥更大的市场作用。

三、偿二代下我国财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度的变化测算

由于偿一代监管体系单独实施到2014年底为止,本文研究选取了自2010年至2014年间可获得的52家主要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数据。所有的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年鉴》以及上市保险公司年报。根据偿二代监管的计算规则,对财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度进行测算。

(一)偿二代下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规则及简化处理

在计算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时需要用到公司分种类业务的净自留保费数据,但难以获得分业务线的再保分出数据。本文将利用整体分保比例进行估算,“净自留保费=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的方式预测。信用风险中利差风险的计算需要考虑资产的修正久期,但由于公开数据中各财险公司投资资产的修正久期难以直接获得或者通过其他数据计算出来,而且利差风险的占比较小,本文仅考虑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计算。

(二)偿二代下偿付能力充足度测算

对可获得的52家中外财险公司2010年到2014年公开披露数据进行整理,并利用以上的简化处理规则进行计算,得到各年份的偿二代下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度。对偿二代下财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度结果与偿一代下结果相减,可以得到如表2的偿付能力变化结果汇总。

(三)偿二代下财险公司偿付能力变动分析

对所有统计期间的财险公司偿二代规则下偿付能力变化指标进行分类分析。其中偿付能力变化为正的共有101个数据,其中偿付能力充足率上升很大的有16个,涉及14家财产保险公司,变动率都在1000%以上。偿付能力充足率上升较大的有18个,包括17家财产保险公司,变动率在200%~1000%之间,偿付能力充足率上升较小的有67个,包括57家财产保险公司,变动率都在0%~200%之间。偿二代下偿付能力充足率相比偿一代偿付能力充足率降低的有159个数据,其中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很大的有39个,涉及30家财产保险公司,变动率在-1000%以下。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较大的有52个,包括42家财产保险公司,变动率在-200%~-1000%之间。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较小的有68个,包括59家财产保险公司,变动率在-200%~0%之间。

四、偿二代体系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变化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一)实证模型

财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度受到资产结构、承保、再保、投资、经营管理以及公司规模等因素的影响,本文在保证数据准确的前提下,主要从内因选取指标建立实证模型。具体方程如下:(式2)其中,为偿付能力,是资产结构,为承保水平,是指再保分出,为投资水平,是经营管理,为成本率,是公司规模指标,a为常数项,是误差项,i代表公司,t代表时间。本文面板数据从公开可获得的保险统计年鉴中各财险公司业务统计表、损益表,以及财产保险公司公开披露年报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选取所需要的数据。其中,财产保险公司具体包括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太平财产保险公司、阳光财产保险公司等32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美亚财产保险公司、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太阳联合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等20家外资财产保险公司。

(二)模型估计与结果分析

中资企业和外资之间在投资能力(IVR)上存在较大差距,对比外资财险公司,国内公司的资金实力更雄厚、资金量较大,投资利润是重要的盈利来源。因此,投资能力与偿付能力的相关性很高,投资亏损也是导致国内财险公司偿付能力恶化的主要原因。因此,提升投资管理水平对于偿付能力的管理至关重要。经营管理水平变量(PPR)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在中资与外资财险公司中同样重要,单位保费的利润率越高或者综合成本率越低,其改善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效果越显著。经营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是综合成本率,是财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但是,对于外资公司受资金实力和经营渠道限制较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提升偿付能力的核心因素更要依靠盈利能力和经营效率。资本结构变量(NAR)对所有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影响均非常显著,增加资本金改善偿付能力的作用毋庸置疑。偿二代支持公司通过增资、发行次级债等方式增强偿付能力充足率,还为保险公司的资本管理提供分级管理和附属资本的渠道,给公司更多资本管理的选项。再保险管理变量(RIR)的影响略有不同,对于中资公司呈现正向影响而对外资呈现反向作用。原来的监管体系下仅关注整体的保险风险而不区分险种风险差异,通过再保分出减少净自留作为主要风管手段。但是在新体系下,外资公司分出比例过高且多数公司与母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或与外资再保公司进行大量再保交易,导致其信用风险最低资本上升显著,因而造成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下降。

五、结论

第6篇:外资保险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和保险业总资产的快速增长,保险资金的运用成为保险公司稳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文章研究了保险资金在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后资产配置时应特别注意的问题、为保证资金的运作安全,应有效安排组织结构、内控制度、管理系统与和风险预警体系以及加强保险资金运行的监管建议。

 

一、引言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问题是我国保险理论界近几年来一直都在研究的重要课题,但是从现有的文献和论著的研究成果来看,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分析主要集中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扩大我国投资渠道等方面,而对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从风险管理的视角进行分析研究的还比较少。当前,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面临着多方面的压力,譬如保费收入递增的压力、产品创新的压力、行业竞争的压力以及适当财务结构的压力等,这些压力都迫使保险公司越来越重视资金的运用,期望通过保险资产业务取得良好的投资收益,来缓解这些压力。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这些风险不仅包括有一般性资金运用的风险,还包括有基于保险资金自身特殊属性而产生的区别于其他资金运用的风险。面对这些风险,保险资金的运用如何实现预期的目标,如何分散风险、选择投资工具、如何进行投资组合、投资策略如何制定,采取什么样的内部和外部风险控制方法就显得更为重要了。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完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资金收益率并有效地防范风险,是目前中国保险业面临的紧迫任务。 

 

二、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 

 

保险资金在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后可以在更多的投资品种间进行资金配置,但在具体配置资产时,保险公司既要充分考虑保险资金的负债性质和期限结构因素、各类投资品种是否符合保险资金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管理的要求,还要考虑监管层对最低偿付能力的要求。因此在分析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时应特别注意如下方面的问题。 

第一,寿险和非寿险资金期限的差异将导致不同的投资选择。财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构成,期限大都在1-2年;而寿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人身险责任准备金构成,期限可以长达20-30年。由于各类保险准备金均为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在将这类资金进行投资时风险控制相当重要,而资金期限结构上的差别将导致财险公司更注重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寿险公司更注重投资品种的安全性和盈利性,由此产生不同的投资选择。 

第二,国内保险市场快速增长产生的新增保费足以解决保险公司流动性需求。从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角度看,基于对我国保险市场正处于一个快速增长时期的判断,每年不断增长的保费收入将能够满足当年保险赔付和给付的资金需求以及营运费用的支出需要,而以各类准备金形式存在的保险资金需要寻找安全的增值空间,以应对保险金未来集中给付的高峰。 

第三,保险资金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对收益的要求从理论上分析,与社保基金和qfii基金相比,保险资金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对盈利的要求处于它们两者之间,在进行资产配置的过程中会综合考虑银行存款、企业债券、基金、流通股股票、可转债等不同投资品种间的平衡。随着投连险、分红险和万能保险等新型寿险产品销售份额的不断增长,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的规模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广大投保人和保险人对股票市场运行周期的判断,保险资金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将相应提高。 

第四,保险资金的盈利模式将呈现多元化趋势。在投资品种的选择上,保险资金可介入的品种除了常规的流通a股、可转债之外,还将介入非流通股的投资,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投资品种的不断丰富,可供保险资金选择的余地仍将不断扩大。目前有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的相继出台,有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将成为这部法规的核心要点。 

 

三、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风险的管理控制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成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二是委托专业机构运作;三是在保险公司内设资金运用部门。不论是采用哪种模式,保险公司都是资金运用的决策者和风险承担者,也是进行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为保证资金的运作安全,应有效的安排组织结构、内控制度、管理系统与和风险预警体系。 

1、建立健全分工明确的组织架构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涉及的机构和部门包括董事会、总经理室、风险管理、内部审计、风险监督等诸多机构和部门。这些机构和部门职责分工不一样,其协调运作是做出科学投资决策的机制保障。如董事会的职责有负责制定资金运用的总体政策,设定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选择投资模式,决定重大的投资交易,审查投资的组合,审定投资效益评估办法等,总经理室的职责是根据董事会决定的总体政策,负责研究制定具体的经营规定和操作程序,包括多种投资组合的数量和质量比例、制定风险管理人员守则和职责、风险管理评估办法等,内部审计的职责是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独立对所有的投资活动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公司内部控制和运营制度存在的问题,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分析市场情况和风险要素变化,对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研究化解风险的措施,风险监督部门的职责是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及时、全面、详细地了解资金运用单位和部门对董事会的投资策略、目标达成与实施过程,投资人员的从业资格和整体素质以及胜任工作情况等。

2、制定严密的内控制度 

资金运用的决策、管理、监督和操作程序复杂,环节多,涉及面广,人员多,风险大。所以有必要沿着控制风险这条主线,制定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一方面,这些制度必须涵盖所有的投资领域、投资品种、投资工具及运作的每个环节和岗位;另一方面,使每个人能清楚自己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所有的投资活动都得到有效的监督、符合既定的程序,保证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投资策略和目标顺利实现。 

3、建立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 

信息管理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公司要有发达的信息网络,对外要与国内外各个资本、债券、货币市场连接,让有关人员随时了解市场变化情况;对内要与董事、总经理室成员、风险管理、审计、监督、财务、业务部门联接,在系统中及时录入各种业务发生情况。这些信息要足以为决策者提供第一手决策依据,为管理者提供及时详实的分析数据,为监督者提供全面的全科目资料,为投资操作者提供信息平台,同时真实记录交易情况,使准确信息在公司各个机构和部门之间充分交流。 

4、建立公司评估考核和风险预警体系 

在资金运用的全过程中,有几组指标评估办法是保险公司必须关注和建立的,比如风险评估和监控,资金流动性考核评估、资产负债匹配评估、风险要素评估、资金运用效益评估等。此外,还要健全投资风险预警体系,包括总体及各个投资领域、品种和工具的风险预警,使投资活动都纳入风险管控制度框架内,使公司经营审慎和稳健。 

四、加强保险资金运行的监管建议 

 

1、为保险资金运用营造好的法制环境 

一是修改《保险法》,进一步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并留有一定空间。二是对业已批准办理的业务,抓紧补充制定各项规章,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等。三是对保险投资高管人员、具体操作人员规定资格条件;对银行、证券、基金、信托等交易对象限定基本信用等级标准;确定资产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的职责和标准。四是在拓展投资模式,开放投资领域,增加投资品种和工具之前,要有较长时间的酝酿期,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外国经验,反复讨论、论证,必要时还可听证,听取多方面意见,制定监管法规规章。 

2、对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划定 

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并不意味着不限制范围,全方位地放开。应该根据国际国内经济金融运行环境,结合保险业经营风险的特殊性,按照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要求,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逐步放开保险资金运用领域和范围。可考虑放宽以下限制:一是放宽现有投资品种的比例控制,可考虑进一步放宽购买企业债券的限制和提高投资股市的比例。二是可在国家重点基础建设和实业投资方面有所突破,特别是对水、电、交通、通讯、能源等的投资。三是在适当的时候允许办理贷款业务。四是放开与金融机构相互持股的限制,进行股权投资。五是适度允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使保险公司通过套期保值有效规避风险等。放开保险投资渠道要循序渐进,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成熟一点放开一点,避免以往那种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状况出现。注意防范保险风险,坚决杜绝因投资不当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造成严重影响,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除此之外,对流动性差、风险较高的非上市股票和非质押贷款应予禁止,同时还应禁止对衍生金融产品的投机性投资。 

3、按投资比例监管 

近年来,随着社会和公众对保险的需求加大,我国保险业迅猛发展,保险险种和产品急剧增多。这些产品因其性质、特点、责任周期、成本效益不一样,具体体现在承担责任的时间有先有后,规模有大有小,效益有好有差。相应地,用各种产品所形成的保费收入进行投资,其投资渠道、方式、期限等也应有所区别。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机制不健全,营运欠规范,资本市场不成熟,资金运用渠道不畅。借鉴国外的监管经验与运营惯例,应选择谨慎经营和监管,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上进行具体的严格的比例限制。一方面,应对一些投资类别规定最高比例限制,如对企业债券现行规定不高于20%的投资;投资次级债不超过总资产的8%;直接投资流通股的资金不超过总资产(不含万能和投连产品)的5%等。将来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进一步放开后,对项目投资、质押借款、投资金融衍生产品、境外投资等同样也要进行比例监管。另一方面,对单项的投资也要有严格的比例限制。如投资一家银行发行的次级债比例不超过总资产的1%;投资一期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该期发行量的20%;投资单一股流通股票按成本价格计算不超过保险资金可投资股票的资产的10%;购买同一公司的债券,投资单个项目的比例,以及对个人贷款等要控制在一定比例范围内;资金存放在单家银行的比例也要受比例限制,等等。总之通过投资比例限制,可以调整高风险和低风险投资结构,选择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资方式进行组合,使投资组合更趋优化。当然,投资比例限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根据市场变化及需求对公司的运营情况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 史锦华、贾香萍:保险资金入市的效应分析及其风险管理[j].保险世界,2006(1). 

[2] 刘新立: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及风险管理[j].财经研究,2004(9). 

第7篇:外资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银行汇率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3月12日

一、研究背景

1976年的国际金融货币体系改革会议,宣布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和新体系(牙买加体系)的开始。新体系正式提出浮动汇率制度,汇率波动更多地由市场决定。但是浮动汇率制度下,汇率有时会出现大幅持续的波动,不利于贸易和投资,同时也会导致过度的外汇投机交易,从而使汇率进一步失衡,导致国际金融市场变得更动荡。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亚洲各国的经济遭受了巨大损失。这次金融危机,进一步加深了我国政府对外汇市场和汇率风险控制的警惕和关注。

2005年7月21日中国政府宣布正式启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参考一揽子货币进行调节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一次性调高了2%。自汇改以来,人民币汇率波动频率逐步加大,根据最新统计,从汇改至2013年末人民币对美元累计升值35%。对于持有大量外汇敞口头寸的商业银行来说,汇率变动导致的汇率风险将成为一项重要的市场风险。为应对人民币汇率波动,中国人民银行依托全国银行间市场逐步建立起了外汇衍生品市场,2005年8月首次推出远期外汇业务,随后依次开放人民币外币掉期交易、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和人民币对外汇的期权产品,合约品种日益丰富,为国内各类经济主体管理汇率风险提供了便捷有效的金融工具。根据外汇交易中心的统计,外汇衍生品市场交易量从2006年的649.17亿美元上升至2013年的3.47万亿美元。而随着规避汇率风险需求的不断增加,商业银行已经成为我国外汇衍生品市场的主要参与者。

二、外汇衍生品交易对商业银行汇率风险暴露影响的理论实践

(一)衍生品交易的套期保值理论。套期保值是指为规避风险,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预期抵消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变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相应风险。根据风险管理理论,管理风险的方法包括资产负债管理方法和衍生品套期保值管理法,而所谓的衍生品套期保值管理法是指借助于各种衍生工具如期货、期权、互换等对风险进行对冲,从而实现套期保值。

(二)早期的套期保值理论。早期的套期保值理论就是源自Keynes和Hicks的正常交割延期理论(全额套期保值理论)。该理论认为,套期保值是在现货市场上的商品生产者回避价格风险的一种行为。该理论强调套期保值的四大交易原则,即交易方向相反、品种相同、数量相等、时间相同或相近。如果投资者遵循了这一原则,则可以对损益金额实现全额套期保值。

(三)基差逐利性套期保值理论。现实中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或者资本市场不完美等,使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价格变动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即学者们指出的基差风险。与传统的套期保值理论不同的是价格波动的风险不能被套期保值完全消除,只能被降低。为克服基差风险,Working教授提出了基差逐利性套期保值理论(选择性套期保值理论)。该理论的核心思想是把套期保值归类为一种图利行为。因为套期保值者参与套期的目的是通过寻找基差方面的变化或预期基差的变化来谋取利润,并不关心他能否消除价格风险,所以在该理论的解释下,企业的套期保值成了套利行为。

(四)现代组合投资套期保值理论。财务风险管理上说,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正是所谓的Markowitz提出的组合投资理论。企业要把风险分散管理,套期保值也一样不能只用一种衍生品或者只对某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也就是Johnson、Ederington等提出的现代组合投资套期保值理论。该理论的核心是,参与套期保值者要根据投资组合理论对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进行投资组合选择以确定交易头寸。

三、我国商业银行汇率风险管理的实践

(一)我国商业银行汇率风险管理发展历程。我国商业银行中除了中国银行以外,其他银行开办外汇业务的时间最长也就不过20多年,接触汇率风险的经验自然也就不足。我国商业银行汇率风险管理主要经历了以下两个阶段:一是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之前,人民币长期以来单一盯住美元,使得美元兑人民币汇率长期稳定在8.3上下浮动,央行吸收了几乎全部汇率波动的风险,商业银行只是在理论上存在着汇率风险管理的需求,而实践中对于汇率风险的管理却缺乏现实的驱动;二是2005年7月21日之后,为了配合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和银监会在很短的一段时间内相继出台了扩大即期外汇市场交易主体范围、引入询价交易方式和做市商制度、扩大远期结售汇范围以及允许掉期交易等一系列改革举措。这些举措在完善我国汇率形成机制和外汇市场建设的同时,也加快了我国商业银行汇率风险管理的规范化进程与发展步伐。之后,我国各商业银行依次开始开办不涉及利率掉期的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进行汇率风险管理、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等。

以人民币汇率改革为界线的这两个阶段,表明了我国商业银行汇率风险管理逐渐由表内管理法走向表外管理法,由传统工具和业务操作走向金融和商品衍生品的趋势。表外管理法中的金融衍生工具管理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汇率风险管理的主流。

(二)我国商业银行汇率风险管理现状。汇率风险是汇率水平的不利变动使银行财务状况受影响的风险。汇率风险主要源于本集团持有的非人民币计价的资产负债在币种间的错配,以及金融市场做市而持有的头寸。监管层面上各政府监管机构通过颁发法规条例的形式从宏观上控制汇率风险外,在微观层面上,国内各家商业银厅也纷纷采取了相应的汇率风险管理措施,具体各商业银行的汇率风险管理方法如表1所示。(表1)

目前我国上市银行基本上都能综合使用表内管理法和表外管理法管理汇率风险。首先,可以明显看出,大型商业银行在最传统的外汇敞口限额基础上,已经建立了比较成熟的VaR计量方法来计量部分交易账户的汇率风险,小型商业银行也在逐步建立中;其次,最重要的是,几乎全部商业银行都已经把金融衍生工具对冲作为汇率风险管理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有个别银行根据自身经营策略和风险承担能力等特有特征补充压力测试等管理方法。总体来讲,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汇率风险管理正在逐步朝向更为先进、更为科学的方向发展,但是对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对冲策略仍然持比较谨慎的态度,本文就是从银行角度出发进行实证研究,希望能为我国商业银行运用外汇衍生工具进行汇率风险管理提出建议。

四、政策建议

本文得出以下结论:外汇衍生品对银行的汇率风险暴露系数产生了显著的正效应,有效缓解了因人民币升值而带来的负面冲击;当外汇衍生品的对冲比例提高1%,银行汇率风险程度系数平均提高约10%。依据实证研究的结果,并结合我国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现状,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稳步推进外汇衍生品市场发展。外汇衍生品能够有效缓解因人民币升值而给商业银行带来的负面冲击,这为我国商业银行在发展外汇衍生品市场的认识上扫清了障碍。与成熟的金融市场相比,我国外汇衍生产品市场还处于开发阶段,实际上我国还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衍生金融产品市场,外汇衍生合约的品种偏少,这就使得商业银行缺乏一个转移和规避汇率风险的交易平台。本文建议我国应不断丰富外汇衍生品,尤其要尽早推出人民币对美元、欧元和日元的外汇期货合约,积极促进健全衍生品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第二,健全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2012年5月全球知名的摩根大通银行披露了因过度投机信用衍生品合约而造成巨额亏损,这一事件值得我国银行业深思和警钟长鸣。虽然我国的商业银行都设置有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但是并没有能够独立的、权威的、有效的管理起商业银行各个层面上的汇率风险,银行整体结构上缺乏整体紧密联系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鉴于银行的汇率风险计量技术相对落户,定量分析科学性方面也需要不断改进。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在努力探索发展衍生品业务的同时,应加快建立一个健全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和汇率风险管理体系。

第三,改善商业银行外汇衍生品市场。目前,我国外汇衍生品属于典型的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场外合约,合约的日常交易缺乏透明度。根据本文选取的代表商业银行特征的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显示,我国应该努力改善银行业垄断现状,增加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性。同时,在市场监管方面,根据不同资产规模、流动性、收益水平对不同的商业银行进行政策引导和市场监督。

主要参考文献:

[1]陈晓莉,高璐.中国上市金融机构外汇风险暴露――基于汇改后数据的经验分析.南开经济研究,2012.4.

[2]郭飞.外汇风险对冲和公司价值:基于中国跨国公司的实证研究.经济研究,2012.9.

[3]郭站琴,周宗放.基于VaR约束的商业银行贷款组合多目标决策.系统工程理论方法应用,2005.2.

[4]黄祖辉,陈立辉.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及其对企业出口绩效的影响:来自352家中国农产品出口企业的经验数据.农业经济问题,2010.12.

[5]侯小波.我国商业银行汇率风险管理研究.河海大学(硕士论文),2007.3.

[6]罗航,江春.人民币新汇率形成机制下的上市公司汇率风险暴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7.4.

第8篇:外资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健康险业务;保险公司;经营绩效

商业健康保险的重要性已不存在争议:微观上,健康保险可在医疗支出发生时减缓人们必须考虑医疗服务价格产生的精神压力而提高效用;宏观上,医疗支出对健康的边际产出较高,可提高老年人的平均生存时间;各国(地区)商业健康险在国民医疗保障体系的地位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而愈发受到重视。日益深化的改革和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决定了我国应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市场配置作用,2014年8月国务院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积极利用市场作用以保障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可持续发展。

理论上,我国商业健康险理应有良好的发展态势:一方面,健康保险(包括短期和长期)属于“第三领域”保险,这意味着健康险的经营主体最多;另一方面,有理论研究表明保险公司产品多元化程度会显著正向影响成本效率,即保险公司会通过产品多元化经营摊销经营成本。反观实践,我国商业健康险业务发展滞缓:健康险保费收入总量在保费总收入中占比不高,且健康险经营(供给)主体数并未随保险经营体总量的增加而同步增加。因此,探究其发展滞缓的原因成为促进我国现代(健康)保险服务业自身发展,服务经济社会的逻辑起点:国际上有国家通过对需求方税收优惠以扩大需求,2015年5月国务院通过的《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决定正是为了“扩大需求”,但这可能只是一种促进健康险发展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保险服务业发展阶段特性决定了供给的重要性,因此,本文试图另辟蹊径,从供给视角对此进行研究。

一、理论基础与文献回顾

已有一些文献对我国商业健康险发展滞缓的原因进行了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经营与发展战略不明、核心技术不足”,“社会医疗保险的挤出效应”,“专业化程度不高”等。大多数研究主要基于相关理论、采用定性的研究范式,相对而言缺乏实证支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根本在于认清供需双方的特征和市场发展基本规律,健康保险产品固有的价格需求弹性直接影响需求,我国保险服务业目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理论上在这一阶段的业务发展多为“供给拉动”模式;故“如何释放市场供给体对健康保险业务的供给”成为我国商业健康险业务发展的关键之一。区别于以往的文献,本文认为保险公司逐利本性和竞争理论可成为探究健康险滞缓原因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一般而言,内外环境的压力和企业逐利的本性驱使企业采取多元化经营策略进行竞争。该理论对分析主要健康险业务由非专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实践极为适用,若经营健康险能促进各类保险公司经营绩效,那逐利的各类非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会坚持多元化经营策略,增大健康险的供给;反之则减少或退出供给。因此,从供给视角探究我国健康险滞缓的原因成为一种可行的重要研究路径,这也构成本文的行文思路和可能的研究框架与理论创新之处。

随着Chames和Cooper等对非参数数学规划边界的发展,效率研究快速发展。Cummins和Weiss多次进行了不同方法对美国保险业进行效率分析,成为国际上分析保险行业效率的主要和权威研究者。国内对保险业效率的研究随着保险市场的成长而逐渐受到重视,多用DEA或两阶段DEA进行保险公司或行业效率分析,研究内容包括保险公司的配置效率、规模效率、技术效率等多个方面。对文献梳理后发现,保险公司效率评估中已形成一个基本共识,即将寿险和非寿险公司进行分类评估。但现有文献的样本量一般不大且缺乏行业间或行业内的比较,几乎没有专门对健康险行业的文献。

相对而言,探究整个保险行业经营绩效影响因素的文献不多,而关于保险公司经营绩效影响因素的研究结论存在争议。随着保险业务种类的丰富,有研究开始关注业务结构、多元化经营和绩效之间的关系:Meador等基于美国寿险业的实证研究认为分散经营多品种的保险企业(即产品多元化经营)比集中型保险企业更有效率,此文献开辟了业务结构对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影响研究的先河;黄薇基于不区分“产寿”性质的混合公司样本的效率研究涉及产品多元化问题;刘志迎研究表明,车险业务比重对财产保险公司效率有显著正面影响;许莉的实证研究表明,产品多元化与财险公司绩效有着非线性关系。针对健康险业务与公司经营绩效之间关系的研究较少,张强春认为主营寿险对健康保险有销售协同效应,多元化经营对健康险业务具有促进作用。

二、经营绩效的评估实证

Pelter F.Drucker将企业绩效定义为“最大限度地提高创造财富的能力”,Seherer和D.Rose认为绩效包括“生产和配置效率、技术进步等多维内容”。广义的绩效内含了效率的概念,而狭义的绩效在很大程度上受效率的影响。因此,经营绩效以效率力基础。效率主要应包括投入产出效率、X-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等类型,其核心研究主题是怎样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Rawson的研究发现,大多数经营主体会优先对现有资源进行优化配置而不是重新组合;因此,资源配置效率成为效率评价的主要指标,《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二)》则直接将效率定义为“资源配置效率”,强调在资源和技术条件限制下尽可能满足人类需要的运行状况。Farrtll M.j的研究表明价格独立影响效率,自此技术效率成为衡量资源配置和公司经营效率的主要指标。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借保险公司技术效率表征公司的经营绩效。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当前用于评估效率的方法主要有参数法和非参数法,非参数数学规划方法相对于参数法可避免设定误差,并能够实现每个决策单位的最优化,主要包括随机边界分析和数据包括分析。Cummins对保险业效率的研究表明,在方法的选择上数学规划方法的得分与常规绩效度量指标的相关性优于计量经济学方法所得的分数。因此,本文选择基于规模报酬可变DEA模型的非参数方法,利用DEAP 2。1软件实现。

(二)样本公司和投入产出指标的选择

1.样本公司的选择。

围绕研究目的,本文将近年来健康险业务规模在平均值以上或业务规模变化不大的公司筛选作为备选项;为了能够更好地进行产寿险公司的比较,将属于同一保险集团或有独立的产寿险公司作为备选项;结合健康险“第三领域”的业务特性将专业健康险公司作为财产和人身保险公司的共选项;最终将样本分为非寿险公司组和人身保险公司组。兼顾数据的完备性、业务特征和样本公司资本属性,最终选择了人保寿险、国寿股份、平安人寿、英大人寿、中意等28家人身保险公司作为样本(中资12家,外资16家);人保财险、国寿财险、太平财险、永安等21家非寿险公司作为样本(中资16家,外资5家)。从选择样本公司的健康险业务规模特征来看,除太平养老和昆仑健康保险公司在2009年、招商信诺在2010年和2013年、和谐健康在2011年出现了明显波动之外,所选样本近5年来健康险业务规模稳定,适合做长期分析。

2.投入产出指标的选择

投入指标:劳动力和金融资本基本上是没有争议的两个投入指标(Weiss、Cummins、Feeher、Berger等)。大量文献将营业费用作为投入指标之一(CLlmmins,黄薇等),另有些文献将固定资产作为投入指标之一(Fukuyama,黄薇等),本文认为这符合我国保险业正处于规模成长期的实际。最终,本文将员工数量、金融资本量(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营业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业务及管理费)和固定资产作为投入指标。

产出指标:目前文献较为一致的选择包括“保费收入(Fecher、魏华林、田新民等)和赔付支出(Cummim and Zi、黄薇等)”,但还存在一定争议:(1)关于赔付支出的构成:考虑到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经营特性,在赔付支出一项中,本文最终确定人身险公司赔付支出包括退保金及给付一项,而非寿险公司仅指赔款支出一项。(2)关于投资收益是否应作为产出指标:其他条件不变,本文试验结果表明投资收益对样本公司效率均有较大影响。最终,本文确定了保费收入、投资收益和差异化的赔付支出作为产出指标。

最终,投入产出指标样本空间的人身险组和非寿险组分别共计140个和105个决策单元,投入指标4个,产出指标3个;数据均由作者根据《中国保险统计年鉴》(2009―2014)整理得到。

(三)经营绩效评估实证结果

1.分年度评估结果。为了探究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因素,本文首先采用规模报酬可变一期DEA的multi-stage评估方法对各样本公司分年度进行效率评估,结果如表1所示。比较来看,非寿险公司的经营绩效普遍高于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这与前期一些未加入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文献研究结论一致,为后续研究奠定了良好的比较基础。

2.经营绩效变动趋势。为能从截面和时间两个维度对样本保险公司的效率进行评估,本文用Malmquist评估方法对效率进行分解并描述经营绩效变动情况。Malmquist指数用于描述DUM在两期之间的全要素投入产出的效率变动情况。Gmsskopf取几何平均值将Malmquist指数界定为:

其中,样本期间人身保险和非寿险公司各效率变化趋势总体一致。受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两组样本在2010―2011年度均出现较大下降,这与前文分年度测算结论一致,说明将两个样本组进行比较分析是可行的。

三、健康保险业务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分析

(一)影响因素的选择

尽管本文关注的是健康保险规模对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但在研究中不可排除其他因素。从以往文献和前文研究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经营绩效与宏微观因素相关。Cummins利用美国人身保险公司的数据发现,公司规模、营销方式、所有权和人力资本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有较大影响;姚树洁用中国1999―2003年的数据验证了Cummins的研究结论。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产权特点和公司国别性质对经营绩效产生的影响也逐渐被关注。田新民等的研究发现。国有寿险公司的年均经营效率值高于非国有寿险公司,外资的经营效率高于中资;结合研究目的,本文在前人研究的结论上提出相应的假设,将健康险业务规模作为经营绩效的影响因素解释变量之一。

(二)基本假设和模型设定

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文样本选择、研究目的和内容,将下述6个因素作为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解释变量,并提出表2中的若干基本假设。

(三)Tobit面板回归模型

其中,t和i表示年份和样本;被解释变量效率值EFF及其对数值LNEFF由前文DEA估测得出;解释变量数据由各年《保险统计年鉴》(2010―2014年)得出,RATE表示健康险保费收入占样本公司保费收入比例;LNASSE3S为公司总资产对数,衡量公司规模;ZX表示公司的营销渠道,用哑变量表示,如果公司的保费收入主要依靠直销(大于样本平均值)则取1,否则取0;CB表示公司类型,用哑变量表示,属于中资公司取值为0,外资或者中外合资公司取值1;EDU和LNEDU分别表示学士以上的公司员工占比及其对数值,用以衡量样本公司人力资本。各变量描述性统计如表3所示。

(四)影响因素的实证结果

为了进一步分析健康保险业务规模对整个保险业经营绩效的影响,鉴于健康保险具有“第三领域”的业务特征而专业健康险公司兼具“产寿”两类公司经营特性的基本条件,本文将两组样本合并,剔除可能引起多重共线的非寿险组中的专业健康险公司作为总体样本(225次观测)。通过实证结果的比较,最终选择检验结果通过了多重共线性检验、不存在异方差,具有较高解释力(P>ehi2在10%以下,rho较大)的模型:非寿险公司样本组适宜选择模型1,而人身保险公司样本组适宜选择模型2,总体样本组适宜选择模型1。为进一步挖掘经营绩效的影响因素及其显著性,本文采用了逐步删除回归方程中非显著性解释变量的方式进行逐步回归。影响因素实证结果梳理如表4所示。

根据实证结果,非寿险公司经营绩效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1)公司营销方式;(2)集团化的组织形式;(3)人力资本结构。其中人力资本略不显著(显著水平在15%以下),集团化对公司绩效产生显著的正影响,而直销方式对绩效产生显著负向影响。随着非显著性解释变量的删除,本文关注的健康险业务规模对非寿险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呈现出非显著的负向影响。相对而言,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1)公司资产规模;(2)集体化的组织形式;(3)人力资本结构。其中:公司资产规模显著正向影响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集团化对人身险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与非寿险公司相反,呈显著负相关关系;人力资本结构对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绩效产生显著正向影响。随着非显著性解释变量的删除,本文关注的健康险业务规模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出现显著的正向影响(显著水平15%以下)。

总体样本组经营绩效的Tobit回归结果显示,集体化经营和人力资本结构对保险行业经营绩效影响较大,均与经营绩效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本文关注的健康险业务规模对整个保险业经。绩效产生非显著的负向影响。

四、结论、启示与建议

健康险的经营特征决定了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与寿险和非寿险公司均有较强的可比性。本文借鉴前人研究,通过多次试验筛选出较为科学的投入产出指标进行公司经营绩效评估,试图通过分析健康险业务规模对经营绩效的影响以探究我国商业健康险供给不足的原因。

利用DEA-Tobit两步法,本文得出以下几个基本结论:(1)包含了专业健康险公司的人身险和非寿险公司经营绩效呈现出相同的变动趋势,为进一步经营绩效影响因素的比较分析提供了可能;(2)总体来说,影响因素实证研究结论基本吻合研究假说和先前的文献研究结论,个别指标因为所选择的样本和观测时段不同而出现差异;(3)健康险业务规模对不同类型的样本产生影响不同:对人身险公司产生一定的正向影响(但显著性不高),对非寿险和整个保险行业的经营绩效产生非显著的负向影响趋势。这一结论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本文最初提出的假说,即:我国当前商业健康险滞缓的原因之一是市场供给方――保险公司缺乏经营健康险的动力,而原因在于健康险业务并不能明显促进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

第9篇:外资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Copula;风险聚合;分散化效应;财险公司

一、 引言和文献综述

1. 引言。财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健性一直以来都是保险监管机构和投保人关注的焦点,经济资本作为先进的风险管理工具,已经在国内外保险业得到广泛应用并且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成为财险公司公认的核心管理手段。“偿二代”体系对财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实际资本以及最低资本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指出:“为使保险公司具有适当的财务资源,以应对各类可量化为资本要求的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由此可见,充足有效的资本管理能够帮助财险公司抵御风险,积累资本,实现稳定经营。在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中,如何实现经济资本的准确量化是经济资本风险管理的核心问题。

财险公司通常在多条业务线上进行风险资本管理,为了确定整个公司层面的总体经济资本,必须对每个风险类型单独计算的经济资本进行聚合,其中常见的做法是对每项经济资本进行简单求和,该方法的缺点在于忽略了风险聚合过程中的分散化效益,从而高估了总体资本需求。另一种方法是在方差-协方差框架下,通过相关系数矩阵聚合经济资本,该方法假设整体损失分布和边际分布必须具有相同的分位数(只有正态分布具有这种特性),因此不适用于金融数据厚尾分布的特征,无法完全捕捉到各种风险之间的相关结构。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使用Copula函数度量经济资本的风险聚合和分散化效益,椭圆Copula的优点是允许不同相关结构的存在,将个体风险因素的边际分布与相关结构区别开来,从而给出了极值风险更为准确的描述,通过模拟Copula相关结构,可以对财险公司不同种类的风险进行有效聚合,更贴近风险边际分布的真实情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2. 文献综述。从最初的风险量化工具到目前的全面分析框架,经济资本体系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经济资本的度量总体上有两种思路,一是自下而上的测算方法,即通过汇总各条业务线的风险进而测算整体风险,Copula即属于此类方法;二是自上而下的测算方法,即直接测算整体风险。

传统的经济资本统计度量模型包括内部评价法、VaR方法和极值理论等,主要思想是计算一定置信区间内满足预期损失的在险价值。Michael(2000)使用多种厚尾分布来计算经济资本,并且对分布拟合的精确程度进行了讨论。Araten(2004)分析了信用风险在经济资本评估中的影响,认为交易对手之间的风险差异应当作为经济资本量化的基础。随着公司层面与业务部门损失数据的逐渐积累和风险损失分布的拟合要求,有关风险聚合模型的研究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Vanduffel(2008)使用风险聚合技术得到公司层面的经济资本,认为Copula可以有效弥补线性相关矩阵和秩相关系数的不足。偏离校准模型主要分析不同风险的波动对于经济资本变动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等诊断工具。Embrechts(1999)推导了基于极值理论和压力情景测试的资产组合的违约和损失概率。Nadine, Michael(2012)以评级为基础,构造保险公司信用和市场风险的内部量化模型,结合标准模型,结果显示模型选择和校准对于量化风险的重要作用。过程模拟模型重点关注风险之间的相关性,通过情景生成的方法来模拟真实的损失分布,包括因素分析法、Bayes方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Tripp(2004)通过Bayes方法建立因果推断模型对风险进行描述。Jacobson(2005)使用Monte Carlo方法对资产组合的损失分布进行模拟,用VaR计算经济资本数额。在关于风险资本度量的研究中,Artzner(1999)提出了风险测度的一致性原则以及满足该原则的CTE函数,得到了业界的广泛关注。Landsman(2003)考察了基于椭圆分布族随机变量,进一步拓展了CTE的应用范围。Dhaene(2008)在Landsman(2003)基础之上,推导了基于正态分布和对数正态分布的经济资本计量公式。

国内有关经济资本度量理论的分析主要集中在VaR的有关讨论,关于CTE函数的研究仍然较少,并且多为实证分析。滕帆(2005)借助于保险公司的小样本数据估算了中国保险业的经济资本数额。陈迪红(2009)采用CreditRisk+模型测度保险公司人信用风险的经济资本。田玲(2010)研究了GRACH效应对于风险聚合的影响。窦尔翔(2011)将CTE方法用于我国金融业不同业务部门的风险水平和经营效率等方面的比较。

通过梳理国内外研究现状,结合保险公司经济资本的实际应用情况可以发现,大多数关于经济资本的计量的研究往往只针对保险公司所面临的一种风险,或者单独的一条业务线进行考虑,没有从公司的角度考虑整体所面对的风险和资本需求,这样做的后果是进行资本配置时会有所偏差,难以达到公司层面的优化资源以及价值最大化的整体目标。经济资本量化是保险公司多条业务线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结果,也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综合体现,所以本文对多条业务线上的资本需求进行聚合从而计算总体资本需求,从而实现确保充足偿付能力和实现监管约束的目标。

二、 模型建立

1. 选择Copula函数。本文研究经济资本的风险聚合问题,由于不同风险具有复杂的边际分布和各种相关结构,而大多数风险测度关注的都是其损失分布的尾部特征,非零的尾部相关性在确定资本需求的过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选择四种最常见的Copula函数,分别考虑Gaussian-Copula,t-Copula(df=1),t-Copula(df=10),Independence-Copula四种情况下的财险公司经济资本需求和资本配置。

2. 损失率设定。本文的主要目标是评估在合理的Copula假设下,财险公司多条业务线的聚合经济资本和不同Copula所带来的分散化收益。损失率(LR)被定义为发生总索赔和已赚毛保费的比率,业务线i在时刻t的损失率被定义为

3. 拟合边际分布。选取人保财险2002年~2013年12个年度5种不同险种的损失率历史数据进行研究。按照企财险,车险,货运险,责任险,其他财险得到损失率的历史数据,使用极大似然法确定损失率的边际分布。

4. 相关系数矩阵。为了使用Copula函数聚合多条业务线的损失率分布,需要确定不同业务线之间的相关矩阵,表1显示了由历史数据得到的五条业务线损失率之间的相关系数矩阵。

三、 实证分析

使用Copula函数聚合损失率分布,进而分析资本需求的聚合效果,得到不同Copula函数的比较分析。对于四种不同的Copula函数,为每条业务线随机生成1 000个损失率的观测值,即不同Copula函数假设下每条业务线的损失分布。

1. 聚合损失分布。在每一个Copula函数中,假设相关矩阵如上文所述,通过随机模拟,得到每条业务线的模拟损失率和聚合损失分布,图1给出了四种Copula假设下,整个财险公司累计损失率的分布直方图。

2. 资本需求与分散化收益。本节中将分析不同尾部行为导致不同的资本需求以及相应的分散化收益。

(1)资本需求。使用置信水平95%和99.5%下的在线价值(VaR)和尾部条件期望(CTE)对财险公司的资本需求进行评估,表2给出了不同Copula模型的资本需求。

从表2中可以看出,不同Copula假设下不同风险测度的资本需求具有一定差异,变化范围在0.68到1.03倍已赚保费之间。

(2)分散化收益。表2中给出了通过每单位已赚保费得到的资本需求的绝对水平,本文主要关心的一个问题在于评价多条业务线聚合所带来的分散化收益,与每条业务线作为独立业务得到的资本需求两者之间的差异,后者的资本需求由表3给出,两者之差,也就是分散化收益所占已赚保费的百分比,如表4所示。

结合表3和表4可以看出,对于所有的风险测度和Copula假设,都存在一个正的分散化收益,从表中也可以看出,风险测度和Copula的选择对分散化收益水平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3)Copula假设的影响。上文中重点分析了风险聚合对于资本需求带来的分散化收益,而Copula也是影响资本需求的关键因素,图2给出了不同Copula模型下的资本需求。

可以看出,Copula假设对资本需求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所有风险测度平均来看,对于不同Copula而言,资本需求都在0.68到1.03倍已赚保费范围之内,不同Copula之间的差异也反映了对于相关结构正确建模的重要性,特别是不同业务线损失之间的尾部相关性。另一方面,Copula允许高度尾部相关性的存在,这从t-Copula(df=1)和其他Copula相比会导致更高的资本需求可以得到验证。

四、 结论及政策建议

1. 结论。经济资本管理是保险公司涵盖风险损益在内的资本管理行为,是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如今,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进行多条业务线上的风险资本管理,面对不同类型的风险,确保充足的偿付能力和实现监管约束的目标,对保险公司持有资本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本文使用四种不同的Copula函数聚合多个风险的损失率边际分布,在每种情况下使用VaR和CTE风险测度评估聚合的资本需求,通过聚合多条业务线的损失率和单独的业务线相比较,发现前者存在一定的分散化收益,并且和Copula的选择密切相关。本文的结论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Copula的选择对于多业务线保险公司的经济资本需求产生重大影响,尾部相关性越高的Copula会导致更高的资本需求。同时,Copula也会带来不同程度上的分散化收益,因此,保险公司应选择一个符合自身业务线之间相关结构的最佳模型,以获得合理的风险资本要求。

第二,对于所有Copula,在资本需求和分散化收益之间存在一个正相关的关系,较大的资本需求会导致较高的分散化收益。此外还发现,t-Copula(df =1)的分散化收益波动最为明显,这也和t-Copula允许较高的相关性有关。

第三,风险测度对于资本需求和分散化收益会产生很大的影响,CTE具有更大的分散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