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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认证精选(九篇)

农产品认证

第1篇:农产品认证范文

各调研组成员:

根据《关于对我市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开展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开协办发〔2018〕13号)文件要求,及时对辖区内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情况开展进一步调查了解,现将羊街乡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情况介绍如下:

一、“三品一标”认证开展情况

截止目前,辖区内的新型经营主体75家,其中龙头企业17家,家庭农场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54家。羊街乡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为“三品一标”认证开发重点,挖掘有羊街特色、产业优势、品牌效应的农产品申报地理标志,加大对认证政策的宣传,积极主动做好企业与上级职能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大“三品一标”产业,提高“三品一标”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提升以“三品一标”为代表的优质农产品供给量,助力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三品一标”认证取得成效

近年来,在各级农业部门的坚强领导下,立足当地实际,充分发挥农业大乡的优势作用,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强化措施,“三品一标”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认证数量和规模明显大于以往。目前已有3家企业申报并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省级认定;有水稻,石榴2个农产品获得农业部批准的无公害农产品标识;正在申报无公害农产品标识产品7个,其中有4个已经送检并检验合格的有2个;正在积极准备无公害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工作。

三、“三品一标”认证存在困难

    近年来,在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工作中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良好态势已凸显,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能忽视的问题。

一是“三品一标”认证费用高,几乎没有项目支撑,企业负担重,加之受地方政府财力影响,财政投入少,资金扶持几乎没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三品一标”认证的步伐;

二是部分企业对“三品一标”认证的思想认识不高,加之认证程序复杂、所经历时间长,企业急功近利,认为在较短时间内产生不了较好的效益,存在被动思想,申报的积极性不高。

四、“三品一标”认证工作建议

在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形势下,大力发展“三品一标”已成为增加优质农产品供给的有效途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紧扣形势,立足当前,谋划长远,实现“三品一标”工作的提质。

一是在巩固现有成效的基础上,依托高效现代农业园,认真梳理辖区内的特色、优势产品,积极协助企业做好申报认证;

第2篇:农产品认证范文

一、建立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国务院确定的统一规划、强化监管、规范市场、提高效能和与国际接轨的认证认可工作原则,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监督、综合协调和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下,建立并完善我国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提高农产品认证评价的一致性和有效性,促进农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水平的提高,为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改善我国生态环境,扩大农产品出口创汇服务。

二、建立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的工作重点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认证认可体系。我国农产品认证要借鉴和引入工业产品认证认可的经验和有关做法,统一认可制度、统一认可机构、统一认可标准和认可程序,保证认可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加快农产品认证工作。

(二)实行统一的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的国家认可制度。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号)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认证、认证咨询和认证培训等业务的机构要办理审批和登记注册;农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认可机构的资质认可;对农产品认证培训机构、农产品认证人员实施注册、备案制度。

(三)以与国际接轨为目标,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国家农产品认证标准。以现阶段我国业已开展了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等认证为基础,统一、完善相关的认证标准体系,逐步使我国农产品认证与国际通行的认证标准和认证形式接轨。

(四)制定有利于社会监督和促进有序竞争的农产品认证标志(标识)管理办法。通过认证标志,建立认证质量的可追溯制度,认证机构要对其认证结果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对直接食用的农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出口验证制度。

(五)加强对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与认证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通过政策引导和加强监督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培育一批运作规范、社会信誉高、符合国际通行规则要求的农产品认证机构。加强对境外相关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和有关机构以及独立检查员的监督检查。

(六)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中积极推行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及认证。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通过认证帮助、指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建立并调整关键控制点限值,及时纠正偏差,保证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符合规定要求,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

(七)推动建立贯穿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储运、经销全过程的质量卫生安全管理体系。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经销企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储存运输业、批发、零售业等)中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促进农产品生产、加工、经销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三、建立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开展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要适应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工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为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和实现农业现代化服务;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保护和改善我国生态环境服务;要通过认证推动我国农产品出口创汇。

(二)要加快与农产品认证相关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有关技术法规的制、修订进程,使各类认证标准层次分明,并具有可操作性。积极推进我国有关农产品认证领域的国际间相互认可工作。

(三)发挥各种农村经济组织和行业(产业)协会在农产品认证活动中的示范和桥梁、纽带作用,坚持循序渐进、逐步推广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真正使农民得到实惠。

(四)利用WTO“绿箱”政策和借鉴国外做法,扶植具备条件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积极发展有机农业,对获得有机认证的生产、加工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

第3篇:农产品认证范文

“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工作的主要措施包括企业年度检查、产品抽样检查、市场监察等。企业年度检查是指各级管理机构对辖区内获得“三品一标”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一个标志使用年度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质量及标志使用行为等实施监督、检查、考核、评定。

强化“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有利于促进法律法规条款的贯彻落实,强化“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有利于农业标准化生产的大力推进,强化“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全面提升。

2 吉林省“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现状

吉林省自1990年开展了绿色食品认证工作以来,吉林省相继于2003年、2007年开展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等工作。目前,全省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产品785个,有机农产品271个,无公害农产品2090个,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8个,环境监测面积3900万亩;2009年,全省“三品”产量达到3340万t,实现产值487亿元,带动农民增收58亿元,带动农户278万户。

3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1 管理机制不完善,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

“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既是是长期性的工作,更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日常性的工作。目前,“三品一标”工作机构覆盖了60个县(市、区),能够独立承担产品认证、生产监控、证后监督工作。但是,还有部分县(市、区)的管理机构和队伍不健全,职能职责不明确,监管长效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管实效性不强。应及早确立并理顺“三品一标”基层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激励机制,完善各项监管的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监管职能并落实工作职责。

3.2 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有待进一步明确授权

在依法监管过程中,我们还缺少相应的管理条例和细则,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实效性不够显现。吉林省大多数管理机构还没有得到本级行政部门的明确授权,监督管理层面存在执法空白,监管实效和工作力度呈现较弱的态势。应尽快对各级管理机构明确法律委托授权,积极协调法制部门,指导监督“三品一标”证后监管,形成“上下协调一致,对口统一监管”的工作格局,督导“三品一标”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标准化生产,详实记录生产档案,合法规范使用标志。

第4篇:农产品认证范文

认证理念与国际保持同步

我国自改革开放之初就引入了认证认可制度,为适应开展质量管理、发展对外贸易的需要,相继开展了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实验室资质认定等工作。上世纪60、70年代,美国制定的宇宙食品卫生控制计划被认可为HACCP的雏形。1993年,欧洲引进HACCP后,紧接着FAO/WHO决定在国际上推荐和普及HACCP。2002年,美国在处理果汁类食品安全问题时要求将引进HACCP作为企业履行的义务。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出口食品企业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导下,率先掌握了HACCP的先进理念并付诸实施。上世纪90年代末,有机食品等一些认证理念也被引入我国。

2001年,随着我国入世的步伐,国家成立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建立了“统一管理,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确立了规范化、法制化的科学管理方法。我国食品、农产品的认证工作,在以往认证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一些新的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理念,如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等。也建立了进出口食品企业卫生备案制度。在引进国际上先进食品认证理念方面,我国基本与国际同步。

我国对食品、农产品的认证基本采取自愿认证。通过食品、农产品认证,促进企业采取科学有效的生产方法,从源头或生产阶段排除风险,提高食品农产品质量,给老百姓留下科学放心的印象,给消费者提供科学选择食品、农产品的信息。

在我国,通过国家认证的食品、农产品并加贴认证标识,只能说明生产企业引进了国际先进的管理理念,采取了先进科学的生产方式,生产出了令人有良好感觉的食品、农产品,可增加消费者对食品的信任。但通过认证的食品、农产品并非意味着绝对安全,也不能认定为达到食品卫生标准。通过认证的产品是否合格最终需要通过监督检查进行确认。

我国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提倡采用国际通行的卫生监控方法,对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采取先进生产方式提升企业形象,指导消费起到了积极作用。体现政府部门科学管理经济社会的能力和效率,对促进食品农产品认证的法制化,促进市场经济有效运行,服务外交和外贸大局,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我国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和管理制度

一、国家认证监管机构

人世之前,我国认证工作内外多套体系并存、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内容单一、监管缺位。2001年,我国成立了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其行政监管职能由中国国务院直接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隶属于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

国家认监委负责食品、农产品认证活动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的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我国对食品、农产品的认证监管具体部门为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食品农产品认证管理处,该处主要对有机食品进行认证监督管理。涉及出口食品农产品的卫生注册由注册管理部二处负责。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42号令)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登记(备案)制度。食品出口企业注册尚需要外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考察并同意注册。

二、认证机构实施批准制度

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我国实施对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和咨询机构的审批制度,对认证从业人员实施注册管理制度。

我国对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实行批准制度,经过国家认监委批准的食品农产认证机构拥有认证资质。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具有监督检查权力,对其认证资质进行审查和认定,每4年进行1次换证。

国家认证委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对认证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对获得认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对产品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等。认证法律法规依据充分

我国认证认可监管部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实行部门统一管理、多部门共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于2003年正式颁布并有效实施,使我国认证认可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围绕《条例》,进一步健全了认证认可法规体系;我国已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认证认可法律法规和认证规范、规则和技术标准体系。《条例》也是我国规范境内认证认可活动及境外认证机构在我国境内活动和开展国际互认的行政法规。为加强对认证认可活动的管理,我国还制订了《国家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等规章及文件。

针对有机产品认证,我国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此外,《有机产品》(GB/T19630-2005)在中国是国家标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规定有机产品认证必须依据这个国家标准。因此,该国家标准也是中国有机产品法规、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食品企业HACCP体系认证管理规定》(HACCP2002年3号公告)明确了HACCP认证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CNCA2007年第3号公告)确立了中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自愿性认证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依据为GB/T22000(IS022000等同转换),HACCP认证主要依据CAC的《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为基础制定相关技术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总局2002年第12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号《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经2004年9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2005年4月1日起已开始施行。

食品农产品认证程序清晰

想要获得有机产品认证,需要由有机产品生产或加工企业或者其认证委托人向具备资质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提出申请,按规定将申请认证的文件,包括有机生产加工基本情况、质量手册、操作规程和操作记录等,提交给认证机构进行文件审核,评审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委派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进行生产基地(养殖场)或加工现场检查与审核,并形成检查报告,认证机构根据检查报告和相关的支持性审核文件做出认证决定、颁发认证证书等过程。获得认证后,认证机构还应进行后续的跟踪管理和市场抽查,以保证生产或加工企业持续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要求。进行现场检查的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面试并在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注册。

无公害食品认证程序为:企业申报,地方绿色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机构审核,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环境评价,产品经检测、环境评价合格后上报农业部审批颁发产地证书,上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批颁发产品证书。

绿色食品认证程序为:企业申报,地方绿色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机构审核,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环境评价,产品经检测、环境评价合格后上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批,上报农业部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批,颁发证书。

食品农产品认证内容丰富

目前国内已经开展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包括环境标志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饮料认证和方圆标志认证等。除此之外,我国开展良好农业规范认证、食品质量认证、绿色市场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饲料产品认证以及HACCP认证等。

无公害产品主要以初级产品为主,如猪肉、鸡蛋、大米、蔬菜、水果、鱼类产品等未经加工产品;绿色食品中加工产品较多,如牛奶及奶制品、葡萄酒、饮料、蔬菜、水果及初加工品、肉制品;有机食品则以蔬菜、水果、茶叶、蜂蜜为主。有机食品是有机产品的一类,有机产品还包括棉、麻、竹、服装、化妆品、饲料(有机标准包括动物饲料)等“非食品”。目前,我国有机产品主要是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及调料等。

上述产品的主要区别在于认证依据的标准不同,这些标准的主要区别又在于农药化肥使用量的不同。绿色食品通常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绿色食品认证依据的是农业部绿色食品行业标准。绿色食品在生产过程中允许使用农药和化肥,但对用量和残留量的规定通常比无公害标准要严格。而有机产品中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化肥和农药,绿色食品要减少使用农药和化肥,获得无公害认证的产品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化肥。

第5篇:农产品认证范文

1云南省无公害农产品发展现状

自2001年国家“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按照国家农业部有关要求,云南省各级农业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全省无公害农产品取得了快速发展,总量规模不断扩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为显著,为确保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

1.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规模不断扩大

产地是产品生产的第一车间,实施产地认定是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为加快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步伐,云南省自2007年起组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整体认定项目,在全省范围内采取整体认定的方式,以县为单位分批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11年底,全省已有83个县(区、市)完成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全省累计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种植规模达317.33万hm2,畜禽养殖规模达9 131万头(只、羽)。产地整体认定项目的实施,集中了财力、物力和人力,节约了认定成本,缩短了工作时间,为各项目县及全省无公害农产品的快速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1.2无公害农产品数量逐年增加

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云南省无公害农产品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地方认证到全国统一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规模不断扩大,数量逐年增加,且认证产品种类、品种也日益丰富,涵盖了蔬菜、粮油、水果、茶叶、林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及其他特色产品。截至2011年底,全省累计认证无公害农产品1 110个,较2002年增长了数十倍,较2005年也增长了2.43倍,认证产品生产规模达39.4万hm2,畜禽养殖规模达1 294万头(只、羽),认证产品实物产量达568万t,年产值逾143亿元。其中,无公害种植业产品852个,占总数的76.75%;无公害畜禽产品173个,占总数的15.59%;无公害水产品85个,占总数的7.66%。

1.3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

为保障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云南省各级农业部门切实加强以农药、兽药、饲料及添加剂、肥料等生产资料为重点的投入品监管力度,认真组织和配合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开展各种农产品的监督检查、抽检工作。多年来,全省获证无公害农产品未发生任何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尤其在近年各级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抽检活动中,全省无公害农产品抽检合格率均达100%以上。瘦肉精事件发生期间,全省所有经认证的无公害生猪(猪肉)经抽样检测,均未检出瘦肉精等β-肾上腺素兴奋剂,合格率达100%。同时,各级农业部门定期开展以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规范使用为重点的市场监督检查和假冒伪劣产品打击工作,有效保障了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维护了无公害农产品的品牌形象。

1.4无公害农产品工作体系日趋健全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关心支持下,云南省各级农业部门通过积极工作,广泛宣传,多方争取,相继组建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机构,改变了10多年前仅省级机构从事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管理的工作格局。全省16个州市均成立或明确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且90%以上的县区也明确了具体工作部门(或科室、站所)和人员。目前,全省已基本建立一支相对稳定、专业的工作队伍,累计有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注册检查员逾330人次,逐步形成了省、地(州)、县3级联动的较为完善的工作机制,为全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2云南省无公害农产品发展存在的问题

2.1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云南省无公害农产品经多年的发展虽已略有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认识不足,无公害农产品的整体发展仍较缓慢,尤其是部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对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未能给予足够重视。同时,大部分生产者、经营者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一无所知,仍按传统方式生产经营,还有部分生产者仅为争取奖励和项目而认证或跟风认证,对其产品认证证书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宣传使用却不予重视。广大消费者无公害消费意识尚浅,对无公害农产品只有要求而缺乏需求,消费群体十分有限。

2.2资金投入不足,政策扶持不够

发展无公害农产品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在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产品认证、产品检测、市场营销、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均需要政府予以足够的资金支持。但目前云南省尚没有无公害农产品发展专项资金,也没有制定出台相关扶持措施和政策。各州市、县区的资金支持也不到位,只有少部分地区针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定了奖励措施,大部分地区都没有设立专项投入,尤其是县级财政支持几乎为零。日常认证工作通常需借助其他项目经费来完成,至于抽检、监管及宣传等工作就更难开展。没有资金和政策的扶持,不仅影响了广大生产者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制约了各级农业部门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与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3总体规模小,发展不平衡

与其他发达省份相比,云南省无公害农产品发展总体规模较小,发展较慢,且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和自身条件的差异导致地区间发展不平衡。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无公害农产品累计认证最多的是曲靖市、昆明市、红河州,认证产品数依次为246、161、105个;最少的是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仅有9、7、6个;且无公害农产品空白县区还有22个,占全省县区总数的17.05%。从产品结构来看,种植类认证产品占总数的76.75%,畜禽类产品占15.59%,水产品只占7.66%。而在种植类产品中,蔬菜类产品占64.00%,水果类产品占17.93%,粮油类产品占9.90%。在畜禽类产品中,禽蛋产品占61.20%,生猪占33.58%,牛羊产品只占5.22%。较为单一的产品结构和生产布局制约了消费者对无公害农产品的选择,也不利于开拓云南省无公害农产品消费市场。

2.4通过认证后宣传不足,品牌效益难以显现

无公害农产品要求标准化生产,生产经营成本高于普通农产品,其价格理应高于普通农产品。但由于无公害农产品数量规模总体较小,市场有效供给不足,且产品档次不高,包装差,难以刺激广大消费者的消费欲望,农产品优质优价难体现。同时,由于多数生产者缺乏品牌培育意识,不重视自身宣传,不愿意在其上市农产品或包装上加贴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其产品认证证书成为摆设,更有甚者抱有侥幸心理随意用标,致使“一标多品”、“一号多品”等超范围、超期用标行为时有发生。不用标或不规范用标不仅起不到宣传作用,而且会降低其产品档次,更难体现无公害农产品的经济效益和品牌效益,间接挫伤了广大生产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积极性[4]。

2.5通过认证后监管力度不够

与认证工作相比,云南省无公害农产品的监管工作相对滞后,重认证、轻监管现象普遍存在。虽然各级农业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监管,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因资金、人员、职能、手段等因素致使监管不到位、查处不得力,监管制度、措施流于形式,监管收效甚微。监管不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以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为重点的生产投入品监管查处和生产管理监控力度不够。二是针对无公害农产品的日常督查、指导,产品抽检范围、数量、次数十分有限,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罚难度大。三是超范围、超期用标、假冒用标等不规范用标行为未能及时查处。认证后监管不力不仅给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留下安全隐患,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无公害农产品的品牌形象。

2.6工作体系有待健全完善

目前,虽然在各级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全省各州市及大部分县区成立或明确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机构,但几乎都是加挂牌子,且多数县区尚未挂牌,存在业务多、人员少、稳定性差、无专职人员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的现象。再加上各地机构设置不统一,部分县区农业、畜牧、渔业主管部门相对独立,不利于协调开展工作,致使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在部分地区成为附属工作。据初步统计,到2011年底,全省专(兼)职从事无公害农产品工作的人数逾300人,但大部分人员尤其是县级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相对较低,业务能力弱,多数县区尚没有具备能开展工作的资质,检查员或检查人员数量少,专业单一,部分单位仅有1人,现场检查、抽检工作往往还需要州、市或省级工作机构派人参与。工作体系不健全,很大程度上影响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3加快推进云南省无公害农产品发展的对策

3.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发展无公害农产品是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农产品质量水平的重要措施。要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提高对发展无公害农产品重要性的认识,将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纳入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逐步建立健全以农业部门为主,发改、财政、商务、工商、质监、科技等部门参与的协调工作机制,广泛调研,科学规划,针对重点产业(或产品)大力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认真研究制订有利于无公害农产品发展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切实为发展无公害农产品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3.2增加投入,加大扶持

发展无公害农产品是政府推动的公益行为,是密切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一项民心工程。各级政府都应高度重视,将无公害农产品发展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安排无公害农产品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基地生态环境改善与建设、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及生产技术规范的制订和推广应用等。动员和支持广大农产品生产者开展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采取以奖代补的措施对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企业或个人予以扶持。同时,要加大各级农业部门用于开展产品认证、产品抽检、例行监测、市场监管、标志推广、宣传培训、市场开拓等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的各项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3.3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政府及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无公害农产品的基本知识、成功发展经验和实例,广泛介绍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管理过程,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等。引导和支持广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规范用标,鼓励其积极参与各种农产品市场开拓活动,加大产品认证后的品牌宣传。通过各级政府、农业部门及农产品生产者多形式的宣传,逐渐提高社会各界对发展无公害农产品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逐渐引起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以争取政策、资金上的更大支持,从而为全省无公害农产品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4加强培训,促进发展

各级政府及农业部门应加大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相关培训的工作力度。以科技进村入户、绿色证书、阳光工程等为平台,通过举办培训、印发资料、信息交流等形式对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管理者进行培训,逐步提高广大生产者和管理者对生产无公害农产品重要性的认识,使其了解和掌握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产品认证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积极主动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同时,也要加强各级农业部门从事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广大农业科研人员及管理者指导农户生产与开展认证管理的业务能力,从而促进全省无公害农产品的快速健康发展。

3.5强化监管,确保质量

强化监管是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和维护无公害农产品品牌形象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及农业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切实加强认证后产品的生产经营与规范用标管理,主要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以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及添加剂、肥料等生产资料为重点的投入品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农用物资的违法行为。二是认真组织或配合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例行监测或针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企业、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的监督抽查、抽检工作,严厉查处不合格产品及生产单位。三是积极指导和支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规范用标,定期组织开展以标志使用为重点的市场监督检查,联合工商、质监等部门严厉打击过期用标、乱用标的假冒伪劣行为,以维护无公害农产品品牌形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3.6健全工作队伍,保障事业发展

体系队伍是推动无公害农产品发展各项工作的基本保障。随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及各种资金政策的扶持力度不断增大,广大生产者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会越来越高,无公害农产品发展规模会不断扩大,认证和监管的工作量也会不断增加。如果没有一支相对稳定、高素质的检查员队伍进行有效的监管,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质量就很难保证,必然会导致认证形式和内容严重分离。因此,各级政府及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队伍建设,健全机构,完善制度,改善条件,充实人员,加大技能培训,切实培养一批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人才队伍,以满足新时期全省无公害农产品发展工作需要。

4结语

无公害农产品是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严峻、突发事故频繁发生的背景下产生并发展的,是国家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农产品基本消费安全的“底线”,目前已成为我国认证总量规模最大、公共安全品牌影响力最强的一种农产品认证形式[2,5-7]。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保障农产品的消费安全,使民众吃上安全、放心的农产品,是各级政府履行监管职责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更是各级政府及农业部门认真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

5参考文献

[1] 金发忠.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与审查[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0.

[2] 马三喜.建立无公害农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的法律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12(35):53-54.

[3] 刘海波,刘永军.论无公害农产品开发的重要意义及技术保障[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8(5):60.

[4] 林海华,林青青,林海阳,等.关于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的探讨[J].中国农技推广,2010(8):7-8.

[5] 刘建华,朱彧.新时期无公害农产品科学发展的几点思考[J].农业质量标准,2009(4):25-27.

第6篇:农产品认证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监督管理,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经认证合格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种植、养殖和野生食用产品。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申请的初审和生产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林业、商业、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根据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农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鼓励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注册品牌、争创名牌无公害农产品。

对在无公害农产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及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基地管理

第七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合理开发的原则,编制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二)基地范围明确;

(三)生产规模符合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四)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五)有与生产规模和生产种类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质量控制措施。

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实行认定制度。

第十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书面申请的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并组织专家组对生产基地的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生产计划、质量控制措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第十二条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对生产基地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环境检测机构应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

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产地环境检测符合要求的,应将申请材料、现场检查报告、产地环境检测报告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经认定合格,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应设立统一格式的标示牌,标示牌应载明基地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批准单位、认定证书证号等内容。

第十五条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一经认定,基地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认定机关批准。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仍作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应当在期满90日前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必须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生产。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必须建立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自检体系,完善质量控制措施,建立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十七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严禁使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八条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不得用非本基地生产的农产品以本基地生产的无公害农产品名义对外销售,不得许可他人以本基地生产的无公害农产品名义销售其他农产品。

第十九条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周围不得建设污染基地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不得堆放、倾倒、排放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地环境的监督管理,适时对环境要素进行监测。

第三章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十条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应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

经认证合格的无公害农产品,可以使用由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提供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二十一条经认证合格的无公害农产品,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90日前申请重新认证。期满未申请重新认证的,不得继续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应当在认证的品种、数量等范围内使用。印制在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图案,不作为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未经认证的农产品,不得在其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印制无公害农产品字样或标志图案。非无公害农产品经营场所,不得使用无公害农产品字样和标志图案,不得以无公害农产品的名义经营、宣传。

第二十四条禁止伪造、变造、盗用、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五条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经营的无公害农产品宣传时,其内容必须真实。

第四章无公害农产品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市对农产品逐步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自2003年10月1日起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对蔬菜实行市场准入制度,非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生产的蔬菜不得进入本市市区销售。其他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时间和范围。

第二十七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城乡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商业零售单位设立无公害农产品专销区或专柜,鼓励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企业设立无公害农产品专业市场、专卖店或配送中心。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和无公害农产品的商业零售单位,对进入本场或本店销售的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应当查验基地认定证明和该批次合格证明,并按批次进行自检;自检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第二十九条经营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的零售商户销售的农产品,必须是无公害农产品,并应悬挂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牌,如实标明无公害农产品的品种、产地、进货渠道等内容。

第三十条本市以外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的农产品进入本市市区销售,属本市实行市场准入的,应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证书或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到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已备案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种类,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对无公害农产品进行抽检。

无公害农产品经营者和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在新闻媒体固定栏目上向社会公布主要农产品质量。

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检测出的有害物质超过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予以查封、扣押,并进行无害化销毁。

对经检测的无公害农产品,发现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增加对该基地生产的无公害农产品的抽检次数,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决定该基地农产品不得进入本地销售,并向基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通报。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认定或认定证书期满未获得重新认定,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标示牌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名称、面积、范围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使用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印制、使用无公害农产品字样、标志、标志图案的;

(二)伪造、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实行自检、查验制度的。

第三十六条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议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证书:

(一)基地被污染或产地环境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二)生产过程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

(三)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四)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范围的;

(五)用非本基地生产的农产品以本基地生产的名义对外销售或许可他人以本基地生产的无公害农产品名义销售农产品的。

第7篇:农产品认证范文

关键词 三品一标;发展现状;对策;浙江象山

中图分类号 F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06-0296-02

“三品一标”是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统称,是政府主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品牌。象山县是农业大县,“三品一标”农业品牌较多。近年来,县农业部门紧紧围绕“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三品一标”农业发展”的工作目标,以提升农业标准化建设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出发点,通过大力发展“三品一标”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组织,对“三品一标”生产进行监管,象山县农业产业结构逐渐优化、农业现代化程度不断增加、农业效率不断提高。虽然象山县“三品一标”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制约着“三品一标”工作的不断深化。

1 象山县“三品一标”工作发展现状

1.1 农业“三品一标”认证规模进一步扩大

象山县自2003年开始农业“三品一标”的认证工作,以平均每年20个左右的速度发展,截至2015年底,全县无公害生产主体109个,无公害农产品产地147个,面积21 426.67 hm2,无公害农产品161个,生产能力25.56万t;绿色食品生产主体19个,产品44个,生产总量1.45万t,种植面积336.67 hm2;有机食品2个,面积29.2 hm2,产量26.8 t;农业部地理标志产品1个,面积达1 766.67 hm2,年产量3.2万t。从全市目前的农业“三品一标”情况来看,象山县的农业“三品一标”数量、基地规模和产品总量均位居前列。

1.2 各产业齐头并进,发展层次不断提升

无公害农产品是政府推动保障居民消费安全的公共品牌,且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申报相对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产品简单。同时,有机食品在国家重点整顿、从严监管的态势下,从2010年的26个减少到目前有机食品2个,因此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在象山县“三品一标”农产品中所占比重较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占全县“三品一标”产品认证总数的77.4%,绿色食品为27.33%,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分别占0.96%和0.48%。其中,种植业占66.35%,而养殖业占33.65%,以蔬菜、水果、茶叶等主导产业所占比重较大,突显了象山县农业的优势,也反映了象山县的农业发展结构。绿色食品中,加工产品占全部产品的77.27%,表明象山县在深入建设“三品一标”品牌农业的同时,不断注重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的发展,逐步形成以农业龙头企业为支撑,加工产业链全方位构建的发展格局。目前,象山县拥有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约400家,2015年全县85家龙头企业实现产值77.2亿元,出口创汇2.31亿美元。

1.3 各认证主体加速发展,带动作用明显

在不重复的120家“三品一标”认证主体中,合作社认证为59家,占49.17%,企业为42家,占35%,家庭农场包括基地为19家,占15.83%。其中,获得市级及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9家,占主体总数的7.5%。全县“三品一标”农产品种植面积占全县主要食用农产品种植面积的63.44%,“三品一标”产值占全县农业产值的62.42%。认证主体中农产品认证达到2个以上(包括2个)的约40家,占到33.33%,家庭农场包括基地认证主体中养殖畜牧的占到68.42%,为13家。“三品一标”认证主体不再局限单一的品种,逐渐向多元化发展,合理定位,同步开发,呈现百花齐放的局面。现在象山县“三品一标”农业主体规模化、组织化程度较高,基地化生产、企业化开发、品牌化经营已成为“象山县三品一标”产业的主导发展形式,对拉动象山县农业现代化建设起引领示范作用。

1.4 农业“三品一标”品牌效益明显突出

品牌在农业生产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影响农产品竞争力的主要因素。象山县在农业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视品牌建设,将通过质量打造品牌的理念贯穿整个农业生产和销售的过程。通过打造品牌促进当地农业的发展,反过来,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又影响着品牌的发展。通过进行“三品一标”品牌打造活动,逐渐增加认证主体的效益,促进认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已发展白鹅、柑橘等优质特色品牌农业,并以展销会、农博会以及中国开渔节等为载体,全面推荐当地农产品,进一步扩大了商标知名度。由于现在各大超市及专营店的门槛设置较高,加之“三品一标”产品很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使得农业“三品一标”产品的品牌地位和品牌效益明显提高[1]。截至目前,象山县已拥有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6个,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个,省名牌、省名牌农产品、著名商标30个,市名牌、市名牌农产品、知名商标27个。

2 存在的问题

2.1 对“三品一标”认识不全面

象山县开展“三品一标”工作开展以来,相关从业人员对其内涵、本质、建设背景、成效等逐渐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是能够全面深刻认识“三品一标”工作开展的人员并不多。甚至一些相关从业人员对“三品一标”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一些已认证“三品一标”的企业对质量安全意识不强,管理差,以为认证就达到了宣传的目的,对是否进行规范化生产置之不顾;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也没有太注意到“三品一标”,购买“三品一标”产品、选择农产品品牌消费的意愿不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知识了解不够[2]。

2.2 企业标准化程度低,生产效益未体现

象山县通过“三品一标”认证的企业或者合作社,分散分布、生产规模小、标准化程度低、与市场联系不紧密,不利于产业的整合和优势品牌的形成[3]。同时,有些企业往往将标准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抓到空处,没有落实到最后一步。企业即使按照“三品一标”标准化进行生产,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增加了劳动成本和生产成本,但并没有得到市场的广泛认可。许多“三品一标”产品优质不优价,这往往导致企业“三品一标”产品市场认知度不高,销售价格偏低,严重挫伤了企业和农户生产“三品一标”的积极性[4]。

2.3 认证后缺少管理

大多数农业生产主体以“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管理模式,基地的农户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应用农业科技水平差异性大,标准化生产意识淡薄[5]。“三品一标”认证后,易出现生产记录不规范、不按时复查换证、违规用标等现象,后期跟踪管理往往不到位或不重视,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由于少数企业重开发认证、轻认证后监管,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诚信意识不够,往往没有按照规范进行生产;有的企业忽视了对内检员的培训,导致复查换证工作开展不顺利;业主因转行、作物失管等各方面原因放弃复查换证,或者因为品牌年检、续展费用较高等原因,认证过期后不愿复查换证、续展或重新申报认证。

2.4 体系不健全,监管到位难

在获得“三品一标”认证后,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对产地环境、农产品投入、生产环节、包装标识等缺乏必要的管理。“三品一标”基地分布在全县18个乡镇街道,单靠各乡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难以进行监管。另外,企业对监管和检测认识不到位,基本不开展自检、自查工作,导致“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得不到保障。

3 农业“三品一标”发展的对策建议

3.1 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制度管理

充分发挥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的桥梁作用,组建村级协管员队伍,把村级协管员队伍一并纳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范围,并培养成为支撑和推动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主力军,协助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开展网格化管理,使监管工作再向基层延伸。同时,加强企业主要生产管理人员和内检员的培训,提高对“三品一标”重要性认识,建立符合“三品一标”标准和要求的相应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内检员的内控、监督、宣传作用要指导企业落实内部检查员制度,把好“三品一标”产品质量安全第一关。

3.2 紧抓全面管理,提升安全水平

通过开展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农户生产水平,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为“三品一标”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好基础。上下级部门应加强联系,以科技下乡、技术品种推介会为平台,成立农业技术服务队,下田间地头,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促进标准化生产的顺利开展。

及时开展使用时效到期复查换证和续展工作,常态化对各农业生产基地进行巡查。组织人员开展专项检查,对“三品一标”农产品标志、标识使用,“三品一标”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查。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打击,维护“三品一标”品牌的信誉。通过技术支持、资金扶持、政策倾斜等帮助“三品一标”生产企业建立质量追溯体系,保证产品的质量。

3.3 加大宣传引导,提升思想认识

利用网络、报刊、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三品一标”品牌的有关知识,提高广大消费者对“三品一标”农产品的认识,打响“三品一标”农产品绿色、优质的品牌效应,为“三品一标”产品的销售打好基础。同时,提高相关从业人员对“三品一标”产品重要性和好处的认识,树立其自觉维护“三品一标”品牌的意识[6]。农业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开展“三品一标”知识培训,扩大“三品一标”品牌影响力。

3.4 增大扶持力度,促进积极动力

各级政府部门要保持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三品一标”认证的扶持力度,保证稳定的专项、长期资金投入。通过对“三品一标”生产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和资金扶持,让生产企业真正得到实惠,加快生产和开发优特农产品,逐步提升认证产品市场竞争力,确保产品优质优价,为“三品一标”工作的长期开展提供保障[6]。

4 参考文献

[1] 陈文海,谭梅艳,陈丽琳,等.宜昌市农业“三品一标”现状及监管对策[J].绿色科技,2013(12):120-122.

[2] 孙继成,关故章,何家海,等.潜江市“三品一标”开发运用现状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3(16):320-321.

[3] 漆光荣.“三品一标”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5(8):292-293.

[4] 冯国民,余中伟,张耀,等.湖北江夏区“三品一标”发展现状及对策[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1(增刊1):131-132.

第8篇:农产品认证范文

【关键词】 无公害;农产品;监管;研究

无公害农产品指的是在产地生态环境、生产过程、农药化肥残留量等都需要控制在一定的允许范围内;其产地必须具有清洁的生产环境且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生态环境质量,生产过程必须是安全的和无污染的,农药化肥等残留量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1]。无公害农产品在生产、产地、质量及认证等方面均有严格要求。无公害农产品是食品质量安全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农产品最基本的市场准入条件,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普通食品都应达到这一要求。本文试从政策和法律等方面对我国无公害农产品开发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我国无公害农产品监管过程中存在问题

1、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监管认识不足

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必须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消费者安全。许多消费者只是简单地认为无公害农产品是比较安全的,对人体是无害的。 但对于无公害农产品其他的一些基本特征、生产过程、管理方式及认证要求等一系列问题认识不够充分,重视程度较低。无公害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由于需要生产者必须遵守相应的操作规程,其整个生产过程需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以达到保证农产品质量、符合人类健康安全的目的。 假如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对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生态环境要求、严格的生产过程要求、特征、严格的操作要领等认识不足,缺乏严格的质量控制意识,会忽视或放弃严格的质量操作规程,不按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要求生产、管理及认证等,这样生产出的无公害农产品必定会导致产品质量下降,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要求。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确保无公害农产品品牌公信力、加强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举措。近几年随着国内曝出了多起食品安全事故。如何让“问题”产品远离老百姓的菜篮子?只有从源头抓起,加强监管,科学指导农民实施无公害种植,守住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及个人不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最低市场准入标准。有些地方政府无公害农产品的分管部门不明确,奖励与惩罚不分明,协调发展不顺利,推进措施不完善,认证工作较落后[2]。由于许多人及政府对农产品质量要求认识欠缺, 对无公害农产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农村生态保护和无公害农产品知识普及程度低, 大多数群众对无公害农产品了解程度低,消费无公害农产品的意识基本没有,可以说,我国无公害农产品销售市场还是一片空白,整个社会还没有形成全社会对无公害农产品认同的需求氛围和强大动力。

2、需要认证的农产品数量大,无公害产品监管难度大

农产品走无公害的道路,才有发展前途,市场前景才会看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是为保障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而实施的政府质量安全担保制度,属于政府行为,公益性事业,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和推动下,无公害农产品产品量已达到同类农产品商品量的 30%。 认证和监管相辅相成,不可偏颇,光认证不监管,会导致农产品质量降低,无公害农产品也不可能健康发展,生态农业不能顺利实施。目前来看,无公害农产品的监管工作比较落后,认证工作相对欠缺, 甚至有的无公害农产品只得到认证,但缺乏监管。我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流通、经营较为分散,申报工作较为复杂,其难度很大。

3、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工作相对滞后,无法与国际接轨

目前,我国已登记农药647种,常用农药近300种左右,使用农药的作物近200种左右,而我国制定的农药残留量检测数量较少,仅制定了182种农药,642项残留限量。所以,大部分农药和作物未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在作物分类上与国际标准相比过于简单。这不利于无公害农产品检测工作的开展。

二、对策与建议

1、端正无公害农产品开发的指导思想

开发无公害农产品一定要符合生态农业、现代农业要求,按照国际标准,面向国际市场,遵循健康食品生产规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整个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以无公害为前提,以保障消费者健康为目的。以生产基地建设为突破口,围绕安全、无公害进行全过程控制,用产品质量征服消费者,用产品信誉培育市场,用广泛的市场需求拉动产品生产,进而逐步形成无公害农产品为龙头的农业环境产业,把生态农业建设推向一个新阶段,从而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进程。

2、狠抓生产源头控制,实现无公害农产品全程监管

从农田到市场的全程监控理念既是当今国际上和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发展的新趋势和新方法,也是被各国实践证明了的成功做法和有效措施。在无公害农产品监管中,应注重掌握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变化动态及规律,突出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重点对获证单位产地环境、档案记录、投入品控制、包装标识等环节进行重点监控,从源头上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3]。要将落实无公害农产品全程监管作为实现无公害农产品长效监管的有效途径,通过坚持产地环境监控与农产品生产档案管理相结合,规范投入品使用与开展生产技术服务相结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与开展生产技术服务相结合,积极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监管从事后监管向事前预防转变,末端控制向风险控制转变,被动应付向主动保障转变。

3、注重监测预警,加强无公害农产品风险防范工作

加强无公害农产品安全监测与预警体系建设,扎实做好信息收集与风险评价、风险预警、风险防范管理等工作。一方面,在充分听取专家咨询委员会相关建议的基础上认真开展获证产品年度抽检和临时抽检,及时掌握获证产品的质量安全隐患及问题;另一方面,通过随时监测各部委相关公开信息、汇总地方工作机构监测信息及关注国内外动(植)疫情通报信息根据监测信息,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好防控工作,逐步健全以监测、分析、预警、防范、控制为主线的无公害农产品风险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 陈曦.黑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与监管的现状和对策[J].中国食物与营养,2009(9).12-13.

第9篇:农产品认证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无公害农产品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具体负责本辖区无公害农产品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科技、环境保护、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实施检测检验。

第六条市、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制定无公害农产品发展计划,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性。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

第八条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实行认定制度。

第九条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基地及周围生态环境状况良好,土壤、水、大气环境质量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标准;

(二)生产基地范围明确;

(三)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四)具有健全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制度;

(五)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或个人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有关程序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应按规定设立统一格式的标示牌,标示牌应载明基地名称、面积、范围、生产品种、责任人、批准机关、认定证书证号等内容。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不得擅自变更基地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等;确需变更的,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对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无公害农产品实行认证制度。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产品,应经法定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

第十六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并标注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十八条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建立农业投入品、生产过程、产品销售档案。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自检制度。

第十九条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农产品的超市、配送中心(以下统称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购销登记制度。

第二十条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要求入场农产品销售者出具有效的产地检测合格凭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等有效合格凭证,并进行查验、记录。

对无有效合格凭证的农产品,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进行自检或者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方可销售。

第二十一条禁止销售下列农产品:

(一)施用过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农产品;

(二)未过农药安全间隔期的农产品;

(三)施用过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地块,在农药残效期内种植的农产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产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产品经营市场未建立进货查验、购销登记制度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产品经营市场允许无有效合格凭证及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在本市场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产品经营市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