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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安全管理全文(5篇)

农产品安全管理

第1篇:农产品安全管理范文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1前言

我国是农业大国,也正是因为如此,我国历来对农业的发展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尤其是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农业经济更是迎来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发展机遇。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如何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2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现状分析

2.1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分析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的首要任务就是有效保障农产品的供给,追求产量的增加,应该说这是由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发展初级阶段的国情所决定的。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加快,农产品的供求逐步进入平衡、稳定甚至还有所富余的状态,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也使得人们对生活质量有了更高的追求,诸多因素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摆到了极为突出的位置。另外,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日益提升,这与经济的发展有着莫大的关联,在经济相对落后的状况下,人们只要吃得饱就好,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不仅仅追求吃得饱,更要求吃得好,更加关系农产品是否安全,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是否真正安全,是否真正有益于身体健康。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有效统筹数量、质量和效益的关系就尤为关键。最后,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是关系到农业产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质量安全是关键。因此,必须全力以赴,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2.2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现状分析

从目前了解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尚且不够健全、完善,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农业标准的落后与缺乏

在世界主要的发达国家,通常是2年或者5年修订一次农产品标准,而在我国,通常都是10年左右的事件才会对现行的标准进行修订。另外,我国的农业标准种类也相对缺乏。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农业标准更多的是围绕农作物生产操作技术规程展开的,关于农产品的农药残留安全限量标准、农产品的分级标准以及市场准入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较少,甚至根本没有。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很多农产品还无法实施标准化的生产。我国农产品的来源大多都是农民生产的,由于很难统一组织、加上农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不高等因素的限制,短期内无法形成品牌,也不便于政府部门对农产品生产的各环节进行统一监督与管理;与此同时,在质量管理标准的制定与修订方面,主体相对混乱,权责划分不明确,标准重复甚至不统一的现象普遍存在。我们以蔬菜这种初级农产品为例,质量标准既有卫生部门制定的,也有质检部门制定的,还有农业部门制定的,虽然都是国家标准,但是与卫生部门的标准相比,质检部门的标准更多,让经营者无所适从。

2.2.2质量检测体系不完善

质量检测体系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制度体系的不完善、投资体系的不完善、监测体系的不完善等几个方面。在制度体系方面,虽然我国对于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的建设早在1998年就开始了,但是无论是在质检机构的数量上,还是在实际的检测能力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在投资体系方面,目前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大多是非营利性的公益性质单位,投资来源相对单一,主要是靠国家的财政资金,而实验室的建设、先进仪器设备的采购、技术的引进与研发等,都需要更多的资金来源,当地的龙头企业或者大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由于尚且没有真正意识到做好农产品质量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很少甚至根本不愿意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在检测体系方面,无论是监测的范围,还是监测的品种都相对较少,最终导致监测结果的代表性不够,无法全面、真实反映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

2.2.3质量检测管理队伍的专业化不强

农产品的质量检测是一项技术型较强的工作,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专业人才的匮乏,现有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素养有待进一步提升都是导致当前农产品质量检测不到位的主要原因。

3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对策分析

3.1树立先进的质量安全管理理念

理念是先知,也是行动的先导。对于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而言,一定要首先树立先进的质量安全管理理念,进而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投入到实际的工作中去,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

3.2农户-企业-政府的协同努力

在农户方面,由于农户是农产品的主要提供者,因此在农产品质量过程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为此,一定要立足当地实际,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加强农民的环保意识,尽量采用更加环保的方式来从事农产品的加工生产,提升农户的生产水平,保证农业生产活动更加科学、合理、规范。在企业方面,要严格控制工业污水以及二氧化碳等的过量排放可能对农产品产地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而影响到农产品的质量。具体来说,企业的生产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另外,对于农产品生产企业来说,不仅要注意农业生产中造成的环境污染,比如说农药、化肥的不合理施用和不当处理,还要注意生产过程的标准化,应该严格按照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生产,使得农产品质量达标。从政府方面来说,要想强化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形成良好管理效果,就必须进行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首先,事前应该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政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土壤修复技术,消减污染物从土壤向农产品迁移积累,提高轻度污染土壤安全生产能力;增加资金投入,加强对农户的教育和技术指导,提高农户环保意识和生产技术水平。另外,事中应该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的检测,要求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生产。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政府应该定期派人去企业生产基地考察,监督企业生产过程,对不按要求进行生产的企业,应该给予严厉惩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外。最后,事后应该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的监管。

参考文献

[1]赵辉.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的探讨[J].农业环境与发展,2012,29(2):42-44.

第2篇:农产品安全管理范文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监管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发展中的一项创新成果[1]。2019年,国家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信用监管”是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和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手段[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建立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信用信息披露、信用信息评价、信用产品应用机制,并通过赋予每一个主体“农安信用分”,进一步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诚信自律,全面提升信用水平,营造诚信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本文简要介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现实基础,重点阐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的核心要点和主要特征,并提出了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背景

近年来,我国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持续保持在97%以上,但仍然存在2%~3%的“难啃的硬骨头”。从2001年“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开始,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建立健全,实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队伍从无到有,再到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全面试行,进一步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从产品监管向主体监管的重要转变,高毒农药、“瘦肉精”“三聚氰胺”等突出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稳中向好。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传统监管过程中的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基层监管力量薄弱、执法震慑力和实效性不足等问题依然制约着我国农业产业的发展和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3]。信用监管是传统监管的提升,也是依法依规的监管。监管部门需以“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为原则,推进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4]。同时,信用监管作为政府行政规制的一项措施,其本质是要根据行政相对主体信用状况的差异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和手段,实现对守信主体“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从而降低行政监管成本,让监管力量资源配置最优化[5]。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颁布,国家各部委纷纷加快了所属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在制度体系、系统平台、试点应用、推广宣传等方面开展一系列的工作[6]。农业农村部部署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连续7年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每年的监管工作要点,目前初步形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制度框架,基本建立了信用标准体系,有序推进了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探索建立了立信、评信、示信、用信的实施路径[7]。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试点也取得初步成效,江苏省实现全省统一的电子信用档案管理,将10万规模主体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四川省青神县在农资领域,创新提出“十二分制”信用监管措施[8];浙江省湖州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与扶持补贴、评优评先、试点示范、创建认定、品牌推选等工作“五挂钩”。但是,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仍然处于局部试点过程中,总的来看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迫切需要强化顶层设计,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行为。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核心要点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应明确信用信息的归集、评价、应用3方面的核心要点。

(一)信用信息的归集信用信息是开展信用评价、服务等活动的最基本数据,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数据支撑。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应明确信用档案、信息记录、信息核实和归集等方面内容。1.信用档案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实名制、电子化的主体信用档案。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应涵盖代表着主体信息披露能力、安全生产能力、行业认可水平、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等方面的内容。由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的部门核实信用信息,要保障信用信息的规范性、真实性和连续性。2.信息化归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中规定,要充分运用“互联网+监管”系统信息归集共享作用,对信用信息做到“应归尽归”[9]。因此,有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要使用信息化工具,实现投入品采购记录、农事记录、农产品检测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记录等信用信息的自动化采集等。同时,行政监管部门要使用信息化工具将日常巡查、监督执法、检验检测等信息自动归集至信用档案。

(二)信用等级评价信用等级评价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监管中的重点环节。1.通用要求。基本依据是要简便、快捷,能客观呈现不同评价指标的权重以及各指标的重要性排名,采用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准则。由于目前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不同地区采取的信用评价标准不尽相同,有的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平台,在信用评级时使用了基本信息和质量安全信息两方面共21个指标;有的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级时,依据主体组织管理、质量安全水平保障、生产管控3大内容细分具体指标[10]。由于缺乏统一评级标准,出现各自演绎、无法归纳的现象。2.信用公示。信用信息的充分公开,可以有效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者、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其也是保障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有效运行的关键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公示应该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渠道公开,对于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应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开与披露。3.信用反馈。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要强化信用查询和反馈机制。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可以对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提出异议,并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申请核实。

(三)信用信息的应用信用信息应用是信用记录加工后的增值产品,其应用决定着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1.分类监管。行政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根据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农安信用分,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例如,对于农安信用分较高的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农安信用分一般的主体,按日常的监管和抽查频次;对于农安信用分较低、存在着失信行为的主体,则要增加监管频次[11]。2.联合奖惩。近年来,农产品和食品安全问题事件频频发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的现象比较突出[12]。通过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失信记录在多部门间广泛共享,让失信者处处受限,提高失信的成本。同时,建立联合奖励机制,对于守信主体,在项目奖补、品牌推介、金融信贷方面建立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的信用联合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守信主体的积极性,引导主体做到守法履责、主动担当、带动守信。3.增信赋能。未来我国农业长期以“大国小农”的形式存续并发展。针对小农户要建立增信赋能机制,加强对农户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方面的指导帮扶,引导小农户通过产品品质和特色提高自身竞争力来增信。鼓励小农户通过行业协会和保险机构,完善信用信息,增强融资能力,“抱团”突破发展瓶颈。4.信用修复。信用修复是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的关键手段,也是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的一种方式。失信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可以通过信用承诺、问题整改、接受教育培训等方式申请信用修复,进而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的主要特征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需要调动政府部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和社会等广泛力量共同参与,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等原则,通过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收集、整理、分析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息,开展信用评价评级确定主体信用等级,并结合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和奖惩。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主要有3方面的特征。

(一)突出“信用信息”基础性作用伴随着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信息呈现爆发式的增长,信用信息的集聚也推动整个社会互联互通。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的过程,其实质是在遵循着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产生、归集、评价、公示、应用和修复流程的过程管理,同时也是充分运用立信、评信、示信、用信等信用管理方法和工具的过程。信用信息在整个管理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桩”作用。

(二)突出“分级分类监管”当前基层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管普遍存在的“事多人少”的矛盾越发突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资源有限,决定了监管中不能“面面俱到”,要借助信用监管将有限的资源价值最大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的过程重点强调资源分享,优化配置,也就是要根据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差别监管,将监管资源分配在重点环节和主体上,确保行政监管有的放矢和精准高效。

(三)突出“手段协同监管”

信用监管其实质重点强调的是“协同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其实质是“手段协同”,即激励、增信、惩戒3种方式同步使用,创新推进事后信用监管,做到“惩失信、奖诚信”,大幅提升失信的成本,让监管“长出牙齿”,赋予守信者可享“绿色通道”的权利,尤其是将小农户引入守信激励主体中,进一步激发小农户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小农户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力量与有效参与者[12],为新时代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夯实基础。

四、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的重要意义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愈发凸显,新时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应抓住信用监管这一核心统领,重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推动监管方式创新[13],全面提升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一)有利于破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难题

“十三五”期间,全国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7%以上,但仍有2%~3%的不合格农产品成为监管的难点,这与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诚信意识和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很大关系。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和平台也将随之转型升级,除了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基本信息、生产管控信息、行政监管信息外,产品交易信息、市场反馈信息、社会大众监督信息等信息将全面汇聚,通过科学信用信息评价,赋予每一个主体客观公正的信用分[14],实现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精准画像,促进其增强自律意识,使其真正对自己的行为和产品负责。

(二)有利于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

当前,全面推进质量兴农,加快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现代化和智能化,亟需要将传统行政管理中监管对象不明、监管主体责任界定不清、违法成本低、执法震慑性不足等问题解决。信用监管是以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基本信息、生产信息、过程管控信息、行业认可信息为基础,通过建立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应用信用产品等,重构传统监管中的监管机制。信用监管机制的实施可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主体做好生产管控,承诺上市农产品达标合格,亦可推动行政监管部门开展分级分类监管,促使部门间实施守信激励和联合惩戒,推动执法办案更有实效[3]。

(三)有利于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格局

第3篇:农产品安全管理范文

关键词:治理视域;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

一、协同是治理视域下食用农产品安全跨部门监管题中应有之意

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和重金属超标事件,很大程度上挫伤了消费者的信心,从而导致伤农害农,对农业经济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面对市场失灵政府弥合治理缝隙的补位功能失效、公众对政府监管能力产生怀疑;不完善不健全的食用农产品监管体制设置、有缺陷监管制度机制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乱象,危机人民生命安全、引发社会恐慌和社会不公。治理实质上是一种合作管理。治理视域下各参与主体基于共同的公共管理目标和共同利益,平等合作,制定系列的规则,建立起组织结构,从而形成一种伙伴关系的互动网络。食用农产品生产涵盖从田间到餐桌整个生物链条,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也涉及农业行政部门以及整合后的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从种植、生产、流通全过程的安全监管,涉及政府众多的机构、行业协会、公众多方参与、多元化治理手段的协同共治,进行多中心、多维度、多层次的跨界合作,形成开放性的公共治理机制。

二、监管碎片化、内卷化的现实困境

长期以来,由于改革不到位,现有法律法规的缺陷、组织机构的交叉、新的责任和激励机制匮乏、监管方式的单一和检测技术的滞后等原因,导致食用农产品市场失灵产生,流通市场存在较大的监管真空。呈现碎片化、内卷化的现实困境,给监管跨部门协作的难度和挑战。监管的“碎片化”表现在立法不足、治理主体权责重构以及治理架构组织、制度、程序和手段等层面的问题引发的地方治理的溃败和冲突;监管的“内卷化”是指一个社会或组织增长,而是处于一种不断内卷、自我复制与精细化的状态,只是在一个简单层次上自我重复。

(一)立法不足造成监管困境

“法无授权不可为”,执法人员要在法律框架内执法。然而,法律不完善使得跨部门合作治理无法可依却又成为效率的掣肘,相关定义模糊不清造成法律造成司法实践的无所适从。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1]这意味着是否界定为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将直接影响到经营者行政取得许可的取得以及经营的合法性。即便2018年机构改革前国务院相关部委签订《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合作协议》界定了食用农产品的范围,但在操作层面对部分产品属性认定诸如林蛙、蜂蜜等,仍存在很多争议,造成监管盲区和冲突产生。

(二)大部制改革后监管职责尚需厘清

食用农产品安全跨部门监管在当前大部制综合执法改革过程中,因治理重心下移、执法力量下沉,为政府各部门联动、整体治理提供了改革进一步推进的思路,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分段管理的监管盲区,解决政出多门、九龙治水的碎片化管理问题,但深层次的组织架构机构整合尚未形成,没有根本解决长期以来广为诟病的职责同构与内卷化问题。如目前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三部门协作共同监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下设的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组织拟订该行业国家安全标准以及风险评估和审查工作。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下设多个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进行食用农产品全流程监管、分析研判食用农产品安全形势、参与制定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隶属于农业农村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抽检工作,负责起草相关行业法规及政策建议,拟定行业安全风险评估方案及相关国家标准。多部门管理权责不清、标准不明易出现推诿扯皮的监管盲区和管理真空。

(三)监管方式和水平有待提高

1.信息不对称,造成“劣币驱逐良市”。食用农产品多具有信任品属性,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容易由于信息不对称引发逆向选择。我国食用农产品生产特点是食用农产品生产未能形成集约化,多以家庭化、小规模、分散化为主,消费者无法辨别产品的内在质量及安全水平,倾向于购买廉价产品,而部分农户受利益驱使,为节约成本提高利润,不按要求使用农药投入品如此循环,容易造成市场的供求关系结构性偏差,导致发生劣质产品驱除优质产品的“逆淘汰”现象。2.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法律意识不强,造成“违法不知后果”。大多数农产品生产散户没有经过法律教育和专业培训,一味追求效益和节约成本,随意增加农药投入品的食用数量和剂量,对违法后果认识不足,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3.食用农产品抽检投入不足,造成“抽检流于形式”。虽然国家加大了对农产品抽检的范围和力度,但食用农产品监管目前普遍存在监督抽检经费不足、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够、问题发现率不高等问题。

三、建立健全跨部门监管协同机制

(一)建立统一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

正如“手表定律”所指出的多个标准会引发管理和执法上的混乱不清使人无所适从一样,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会成为良好营商环境的掣肘。出台明确统一且与国际接轨的全国标准,废除国内各个行业相互矛盾的标准以及与国际惯例相矛盾的标准,完善覆盖各类食用农产品全部生产过程、全产业链的标准技术,使生产商和各级监管部门和有规可守、有标可依。国家农业、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大市场调研,通过科学论证,明确界定食用农产品的品种、细类等,如有地方特色的食用农产品,可由省级人大出台相关条例,予以充分补充和说明。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平台,完善实用农产品相关的数据资源共享库,建立全国统一的产地准出制度,将其与市场准入机制相衔接,力求做到“一个食用农产品,一个验证码,一个身份标识”,形成产品生产源头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机制。

(二)建立良性、动态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承担机制和效能激励机制

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作为一种特殊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收益的非排他性,决定了政府在多中心监管中具有主导责任。以问题导向和闭环思维,借鉴发达国家从“农产到餐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经验,完善“权责清单”明晰各部门职责、权限、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据固定章程和议事机制打破处置权交叉、弥合监管缝隙,形成权责清晰、程序透明公正的跨部门监管机制。以精细化的思路进行制度设计,加强部门协作的同时,强化部门工作责任,做好条线监管工作,建议提升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行政级别。作为跨部门监管的协调机构,食品安全委员会需要统筹协调农业、健康委等部门工作,提升“条块关系”中政治地位及协调联动能力,通过立法和制度设计明晰综合管理中职能部门领导的权责分工,细化监管组织领导、准入登记备案、质量监管、巡查抽检、安全预警、应急处置等环节的工作规程和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的执法公示制度,把干部履职尽责情况与业绩考核挂钩,实行党政同责,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奖惩机制。

(三)强化共治,提升监管现代化专业化水平

1.依托“互联网+信用”监管,完善信用体系。面对新的市场环境,传统运动式“人盯人”的监管模式显得力不从心和捉襟见肘,这种极具颠覆性的变化必须依托现代科技发展的智慧监管手段,以数据驱动监管的标准化、智能化、精细化,建立和完善食用农产品产供销企业信用等级制度和红黑名单制度,依托安全信用监管平台,如各地积极探索的“一票通”制度,这种制度不仅成为产品生产流通时的销售凭证、供货凭证、销售合同,还可以通过“一键扫码”实现产品在种植养殖、屠宰分割、生产加工、流通运输、仓储保管、餐桌消费等生产流通全链条的信息可追溯。食品原料的来源信息获取的便捷精准,不仅方便企业建设清晰的台账,又可方便监管部门利用网络监管平台、GPS定位系统等互联网技术精准定位不合格商贩的位置,实现食用农产品的电子监察,同时,方便公众获取产品产地、环境标准等相关信息,让消费者买得放心,吃得安心,即便遇到不法商家也可以通过微信、微博等微媒体的官方公众号,上传视频、文字、图片等方式,将证据“交给”市场监管平台,投诉商家,监管部门的平台管理人员可以在线通过手机、电脑的反馈给消费者相关投诉的解决方案,形成闭环网格化监管。

2.加大食用农产品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培育企业的核心价值观。食用农产品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食品相关产业是良心产业,对企业家而言,把好生产第一道关口是企业家的社会责任,在提高企业违法成本的同时,引导企业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加大企业道德建设增强行业自律。如通过报纸、电台、微信公众号加强主流媒体宣传引导,在学校和在镇和农村开设法制宣讲专题提升广大人民群众食用农产品识假辨假能力、维权意识等法治素养。

3.推行基层网格化监管,推动治理重心下沉。目前食用农产品生产多数以小作坊、小餐饮的分散化模式为主,绝大多数生产还是没有形成规模化集约化新型订单农业,决定了监管难点和重点在农村,在市场需求迈向中高端的结构调整中,除了强化企业行业自律外还要加强村委会和行业协会管理功能。如协调厂商与农户签署《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建立政社分开、政会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食用农产品行业组织自治体系,推动厂商自觉形成积极履行进货进料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过期下架、不合格退市等行业规范意识;依法严惩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违法行为,对生产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法定义务、销售者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重点加大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药投入品、食品添加剂等问题的打击力度,严惩重处,增强法治的权威性和震慑作用;通过政府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食用农产品的一部分监管、检验职能向社会转移,以减轻政府治理成本;形成以“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为主要制度的网格化监管模式,加大农村监管协管员的人员保障力度,同时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的监督作用、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与监管部门一道协同开展违法情况举报工作,织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食品药品监管网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2号,2018年12月29日.

第4篇:农产品安全管理范文

一、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制体系存在的问题

1.管理系统不够完善。从产品链环节上来看,管理系统涉及的管理部门较多,容易出现管理缺位和重叠,在浪费资源的同时也可能出现管理漏洞。同时,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制管理系统的管理模式比较单一,缺乏适当的“社会围观”。此外,一些偏远地区的乡镇仍存在管理缺失,挂着管理部门的招牌却无法担负管理责任,缺乏合适的管理人才。

2.法律法规不合实际。我国各地区的农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多以《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基准,制定各地区行为准则,但吉林省依据上述两部法律所颁布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并不多,在农产品方面多数是关于农药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出台的间隔时间较长,在内容上阐述的观点相对落后,过于宏观,不完全符合吉林省的实际情况。另外,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也存在不足,严重影响了执法部门的权威性,市级以下地区的检测技术更为落后,人才缺失严重,严重影响了各县市的执法力度。

3.乡镇的检测与可追溯系统落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与可追溯体系需要依靠信息技术的支持,虽然目前吉林省的信息技术普及程度不断加深,但大多停留在省级和市级检测中心,市级以下很多地区的检测技术仍然十分落后,无法满足当下的检测需求。在技术人员的配置上,更多的技术人才愿意留在省级和市级检测部门,乡镇检测部门的技术人才少之又少,即使配备了先进的检测设备,也无法将设备的真实价值最大化,投入与产出不能形成正比,甚至在偏远地区由于管理不善,可能存在信息公开不完全等现象。

4.标准与认证系统存在缺陷。吉林省的市场准入机制近年来逐步完善,却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从2016年开始施行以农产品产地证明为主要依据的产出制度,但是并没有更好地与市场准入机制有效衔接,导致劣质产品与质量更高的产品有着相同的市场价值,并形成了恶性循环,使越来越多的劣质农产品出现在市场上。在标准化认证机制方面,对于农产品的生产环境、资源等方面的标准要求仍需继续完善。

5.预警系统仍处于初级阶段。吉林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系统仍处于起步阶段,以整体为主,缺乏根据农产品类别划分的评价体系,覆盖领域也不完善,而农产品从生产到食用涉及环节较多,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疏漏,都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吉林省农产品

质量安全规制体系优化的建议根据吉林省的实际情况和条件进行细化,可以有效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制过程中的信息、成本等关键性问题。通过对管理、法律法规、标准与认证、检测与可追溯、预警等五大系统的优化,可以提升整体规制水平。五大系统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制体系,如图1所示。

1.构建多元共治的管理模式。多元共治的管理模式是未来政府管理的主流方向。政府的统治性管理存在很多弊端,消费者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能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通过多元共治的管理模式可以有效缓解这些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多元共治的管理模式仍然需要政府起引导作用,让消费者、行业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社会公众参与到规制中来,通过行业协会督促商家自律,新闻媒体正确开展舆论监督,引导消费者自我保护等。

2.结合实际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制体系平稳运行的基础,吉林省应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以《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这两部法律为基础,结合自身实际发展情况,延伸更多细致的法律法规。具体来说,吉林省可以从农产品生产环境、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等角度出发,对具体准则进行细化,建立一个目标明确、范围全面、要求严格、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体系。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条文可能因某些特定因素失去应有的效果,这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3.合理优化检测与可追溯系统。首先,政府应起引导作用,合理利用第三方检测机构,联合企业、第三方检测机构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有效提高检测能力。其次,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严格管理农产品产品链的各个环节,优化农产品可追溯体系。最后,建立问题农产品召回制度,检测部门、管理者、经营者、生产者之间形成快速信息通道,对问题农产品及时召回,及时止损。

4.因地制宜优化标准与认证系统。首先,由于农产品类别及其生产条件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不适宜建立统一性的标准与认证系统,必须因地制宜地优化系统。其次,农产品市场是消费者购买农产品的重要渠道,控制好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可以一定程度上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的几率。市场准入机制应和标准与认证体系相结合,以农产品生产、储运、加工等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为基准,建立基于农产品类别的市场准入标准,对超市、菜市场、农贸商店等交易场所实行严格的农产品准入机制。再次,吉林省“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吉林省应以此为基础,构建以农产品类别差异为基础的“三品一标”认证系统。

第5篇:农产品安全管理范文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档案管理;内容;问题;对策

档案是指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档案就是其在从事检验检测各项活动时记录保存形成的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以下简称《通用要求》)第4.5.11,4.5.27等条款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第29条,均对档案管理提出了要求[2]。档案工作是检测机构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检验检测机构管理水平的客观证据[3-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档案工作应符合《档案法》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行业特点。档案资料包括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的真实记录,它是记录的原始技术凭证和法律依据,是检测机构日常工作的溯源证据,同时也是质量体系运行的真实见证,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档案管理内容

1.1档案的分类、立卷和管理

依据《通用要求》和《考核办法》的规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档案进行合理分类、立卷和科学化管理,是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整体管理水平、确保检测机构管理体系有效实施和运行[5]的重要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档案管理主要分为八大类:机构设置与人员任命档案、内外部受控文件档案、技术人员档案、仪器设备档案、质量控制运行档案、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档案、内审与管理评审档案、风险控制档案。其中:内外部受控文件档案主要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表格以及方案、通知、计划、图样、图表、软件等;技术人员档案主要有人员教育证明(最高学历)、人员资格证明(职称证明)、人员培训材料、上岗考核材料、上岗批准授权文件、“八大员”的授权文件、人员能力监督和监控记录、劳动合同书、个人承诺书等;质量控制运行档案包括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质量控制、人员能力监督及监控、内部审核、管理评审、不符合工作管理、样品管理、人员培训、上岗考核、客户满意度、合格供应商、文件控制记录;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档案主要有检验报告副本,包括补充、修改、更正后重发的检验报告副本(可以按照年度和样品号列出目录归档保管,并且按照样品顺序号将委托检验单、抽样单、任务通知单及样品流转单、检测原始记录及谱图和检验报告副本合并装订);内审档案主要包括内审方案、每次内审实施计划、内审签到表、内审通知单、内审检查记录表、内审不符合项报告表、内审报告等;管理评审档案包括管理评审方案、管理评审实施计划、管理评审通知单、管理评审签到表、管理评审会议记录、管理评审等15个方面的输入材料、管理评审报告、管理评审输出的实施跟踪验证材料等;风险控制档案包括对检验检测过程中各个环节风险识别的记录、定期进行风险识别核查的记录、风险识别存在的问题启动不符合控制程序和纠正措施记录以及每年风险控制的总结等。

1.2档案的管理、保存与处置

1.2.1规范档案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规定档案的收集、存档、借阅和保密等程序性文件。档案管理人员对归档资料进行统一收集、按照要求分类后,进行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并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档案资料的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16)[6]、《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DA/T38—2008)[7],电子文件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能够转换成符合国家标准的文件格式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能长期保存的格式要求。电子文件可采用在线或离线方式归档,并至少储存备份2套。同时,具有重要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当转换为纸质文件,在保证两者之间的一致性上建立检索关系。一般纸质文件归档1份,其中重要的、使用率高的和有专门需要的可适当增加份数。1.2.2档案的保存与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并安排专人管理。密切关注档案的存储环境,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尘、防虫、防霉工作;定期检查档案保存情况,如若发现档案损坏,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借阅涉密档案应按照密级要求,履行相应借阅手续,并对所借档案负安全保密责任,确保档案安全。各类档案按照保存期限进行保存,到期后按照程序进行销毁。

2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2.1缺乏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

档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所从事的检测活动的有效客观证据,是复现检测过程的重要凭证。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普遍存在对档案管理工作不重视的问题,未充分认识到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片面认为档案管理就是对文件材料的简单整理,缺少归纳和利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

2.2缺乏专业培训,档案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从事档案管理的人员多为兼职,并非档案管理专业人才,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业务素质普遍不高。这不仅影响机构档案管理人才科学素质结构的形成,而且有碍于检测机构的长远发展。

2.3档案管理标准不清晰,管理规范不健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档案管理内容和规划缺乏统一标准,检测机构一般按照习惯进行档案管理,没有明确档案管理内容,难以达到档案管理预期目标。缺少制度和规范的保障,其管理质量必然难以保证。例如,如果档案收集工作制度不健全、不规范或者执行不严格,必将造成收集归档工作很被动甚至不及时。

3档案管理工作对策

3.1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素质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系统性培训,加强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知识的学习,使其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

3.2加强档案管理建设

检测机构要切实提高对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充分认识到档案管理工作也是本职工作,加强档案管理设施建设、资源配置、人才培养等,做好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和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实现档案管理的新发展。

3.3强化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

新形势下,传统档案管理方式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各种类型的档案资料不断涌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只有借助信息化建设,树立信息化意识,加大对档案管理人员的信息化教育培训,才能实现档案的科学、高效管理。

3.4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档案内容

对档案管理时,不仅要将纸质档案进行分类管理,也要将信息化管理方式引入到档案管理中。要求检测机构增加电子档案使用效率,按照档案类型和档案内容进行严格的分类筛选,并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行业统一标准,使各检验检测机构明确自身行为规范,对档案进行规范化、安全化管理。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