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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知识全文(5篇)

农产品知识

第1篇:农产品知识范文

关键词:农产品;市场营商环境;法律制度

营商环境的本质是政府对营商环境的管制,具体是指政府运用法治精神对营商环境实行管制。制度环境与经济发展休戚相关,构建农产品市场法治化营商环境可以规范农产品市场,增加投资,规范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健全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监督机制,制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腐败,让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促进国家社会经济良性健康发展,构建我国农产品市场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

一、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内涵及功能

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是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规范发展的要求,也是农产品市场良性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法治化营商环境内涵及功能阐释,已成为我国农产品市场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

(一)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内涵“营商环境”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在我国始于广东省。党的强调,政府要创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营商环境法律制度建设。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过程中,“营商环境”建设已成为决定世界各国或地区商业竞争的重要经济指标。营商环境是市场运行需要的社会环境,是市场交易主体在市场交易实践中,所遵循的行为准则和法治环境。法治有利于规范市场交易主体的行为,是最好的市场营商环境。法治化营商环境具体是指通过引用法律治理理念,为农产品交易主体从事农产品交易提供法律制度等条件。法治化市场营商环境强调法律在市场营商环境中作用,发挥法律在市场营商环境全过程中的功能。

(二)农产品法治化市场营商环境功能农产品法治化市场营商环境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具有促进资金集聚,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防治政府行政权力腐败,督促政府谨慎用权等社会功能。(1)增强政府服务社会功能。服务型政府是政府建设的目标。农产品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增强政府服务社会功能。服务型政府要求政府在农产品法治化市场营商环境制度构建中坚持社会本位,以服务为原则,满足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在农产品法治化市场营商环境建设中,服务型政府必须加强对政府行政权力的监督,通过健全政府行政权力监督机制,规范农产品交易程序。(2)防治政府行政权力腐败。权力具有自我膨胀特性,是产生腐败的根源。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在农产品市场交易中政府行政权力腐败呈现新特征,诱发政府腐败易发高发、屡禁不止,其中重要原因就是政府在农产品市场交易中权力运行不规范,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政府行政权力监督机制是防治农产品市场交易中政府行政权力腐败的需要。(3)督促政府谨慎用权,杜绝腐败。农产品市场法治化营商环境可以督促政府谨慎用权,建立阳光型政府。目前我国腐败监督机制在运行方式、结构要素和监督主体等方面不健全,法律规范并不能对政府行政权力的监督发挥保障功能。因此,构建农产品法治化营商环境,督促政府谨慎用权,通过健全行政权力监督机制,促使政府正确运用行政权力,规范行使行政权力,规范农产品市场交易。

二、农产品市场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困境分析

随着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府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取得了成绩,但农产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困境,制约了农产品市场环境的法治化建设。

(一)农产品市场营商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农产品市场营商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制约农产品市场交易。(1)农产品市场法律体系不健全。通过对辽宁营商环境的实证调研发现,辽宁营商环境尚未树立立法营商理念,导致营商环境法律制度缺乏,出现市场主体之间的不公平竞争。(2)公众参与立法流于形式。商事主体立法缺乏参与度。关于商事主体的法律制定过程,征求商事主体也流于形式,商事主体为赋予法律制度制定参与权,在实践中,对农产品市场营商环境法律制度认知偏差,参与意识薄弱,立法过程也没有征求商事主体的意见,相关利益往往被忽略。(3)农产品市场营商环境立法滞后。例如集体土地拆迁、工业投资项目审批、土地流转等领域,需要国家高度重视,取消政府审批权力,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发挥法律调整作用。

(二)缺乏对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监督体系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国家权力机关。针对目前农产品市场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和运行不规范问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缺乏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有效制约和监督,存在监督真空问题,担忧介入地方政府工作,破坏与地方政府关系。(1)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职能缺位。我国的权力机关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体系不健全限制人大及常委会监督职责的行使。(2)人大对其法律地位和监督职责的认识不到位。人大权力具有抽象性,其权力抽象性不利于人大对其法律地位和监督职责的充分认识,致使在实践中正常运行缺乏操作性。(3)法律缺乏监督程序。当前,法律规定了人大对行政权力监督的内容、范围和形式,没有明确规定人大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程序,限制人大监督权行使。 

(三)行政权力监督法制体系不完善,监督主体缺乏配合性监督法制体系不完善降低监督效果。(1)宪法监督制度不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是建立国家行政权力监督机制依据,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目前,我国宪法规定的监督制度体现原则性,监督程序缺失增加宪法监督随意性。(2)监督制度滞后。市场经济管理体制和行政监督机制不完善,滞后的监督制度为腐败滋生蔓延创造条件,增加了宪法监督难度。 监督主体缺乏配合性。目前对农产品市场交易行政权力监督主体繁杂,监督主体责任不明确,抑制了其监督效果的发挥。(1)监督机构重叠。农产品市场交易行政权力监督体系中,监督制度不健全,监督机构重叠,缺乏系统性监督,影响了农产品市场交易行政权力监督的成效。(2)监督主体监督职能重叠。在农产品市场交易行政权力监督体系中,监督主体监督职能交叉重叠,无法有效监督农产品市场交易的行政监督行为。

三、农产品市场营商环境法律制度的构建路径

农产品法治化市场营商环境制度缺失制约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针对农产品法治化市场营商环境建设中存在问题,提出农产品法治化市场营商环境制度。

(一)健全农产品市场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健全农产品市场营商法律法规是构建国家农产品市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法律制度保障。在健全农产品交易营商法律法规过程中,国家要高度重视,从国家层面建立社会诚信法律制度,加快构建农产品市场经济违法制度体系。辽宁省要以农产品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健全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进农产品市场秩序法律制度建设,推进农产品行政法律制度立法。在辽宁省健全农产品市场营商法律法规过程中,要健全和完善涉及农产品市场营商环境法规体系,制定辽宁省优化农产品交易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规,特别是要加强农产品市场程序性规制建设,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交易主体从事农产品交易行为提供规则公平和权利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体系。同时,在健全农产品市场营商法律法规过程中,坚持立法为民,保障农产品交易主体利益,降低农产品交易主体经营成本,畅通农产品交易主体表达权益拓展渠道;坚持民主立法,赋予农产品交易主体参与权和听证权,提高农产品交易主体参与立法积极性;坚持创新立法机制,建立农产品交易立法论证制度和立法评估制度,推进农产品交易营商环境法治化。

(二)建立农产品市场交易主体听证制度农产品市场交易主体听证制度是构建农产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事关农产品市场交易主体权益的实现。(1)赋予农产品市场交易主体听证权。农产品市场交易主体在从事商业经营行为实践中,其交易经营权益遭到侵害时,申请听证是农产品市场交易主体参与遵守市场制度,表达意见和维护其经营权益的重要方式。政府部门在农产品市场交易行为实践过程中,发现农产品市场交易行为处理错误涉及交易主体经营权益,通过政府赋予其听证权,参与农产品市场交易,避免政府在农产品市场交易中滥用行政权行为。(2)将听证制度作为农产品市场交易主体处理商事行为强制程序。赋予农产品市场交易主体商事行为的异议权,允许农产品市场交易主体对商事行为处理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保护农产品市场交易主体财产权,提高政府市场行为决策效率,降低政府决策失误成本,避免农产品市场交易主体权益损失。

(三)建立多元化农产品交易争议解决制度多元化农产品交易争议解决制度是构建农产品法治化营商环境重要的制度基础。(1)建立农产品交易协商制度。协商的前提是农产品交易争议简单,证据明确,当事人协商自愿。协商是解决农产品交易纠纷最为平和方式,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不需要第三方介入,节约了争议解决成本。(2)完善农产品交易调解与行政裁决制度。行政裁决是指行政调解无法解决农产品交易纠纷时,由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农产品交易仲裁遵循主体自愿。商事仲裁委员会对农产品交易争议无法调解的,由合议庭进行行政裁决。(3)建立农产品交易专家咨询委员会。借鉴建设部门房地产登记审核制度,建立农产品交易专家咨询委员会,隶属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农产品交易纠纷实践中,提出农产品交易争议和纠纷咨询建议,解决农产品交易争议和纠纷疑难问题,提高农产品交易纠纷效率,妥善解决农产品交易问题。

参考文献

[1]常媛,曾璋勇.流通业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J].商业经济研究,2017(19):187-188.

[2]董志强,魏下海,汤灿晴.制度软环境与经济发展——基于30个大城市营商环境的经验研究[J].管理世界,2012(4):9-20.

[3].中共第十八次代表大会报告[D].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54.

第2篇:农产品知识范文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影响因素;监管措施

农产品与人类的生命和生活息息相关,农产品质量与安全是现代农业发展中至关重要的内容。本课题在查阅大量文献的基础上,对多地农场、果园及个体散户进行一系列走访调查,对牲畜、家禽、蔬菜、水果、粮食等5个不同品类农产品从生产、运输、销售3个方面进行分析,指出各环节中存在的影响农产品质量与安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与监管措施,以规范农产品生产、运输、销售,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1农产品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对天津西青区杨柳青农场、北辰区红光农场、宁河区河芦台农场、滨海新区塘沽农场4家规模较大的农场及养殖机构的农产品生产进行走访调查。这4家农场主要生产牲畜、家禽、水果、蔬菜4个品类的农产品,均采用较为现代化的生产方式。以养殖为例:农场采取集约化养殖与散养相结合的方式,猪牛羊等大型牲畜进行集约化养殖,可有效提高生产效率、控制成本;鸡鸭等家禽散养在果园林地间,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果树虫害、减少农药使用率,同时家禽的排泄物可作为肥料维持果园土壤肥力。在调查中发现一些问题:畜禽养殖方面,牲畜品种混杂使得圈内污染严重,人的居所和养殖场所距离相近容易引发疾病,禽类大量分散饲养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发生疫病,产品难以达到无公害标准;蔬菜种植方面,农药使用量过大是农场普遍存在的问题;水果生产方面,基本能够保证果品质量与安全。综合来看,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相当多的问题,影响到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

2农产品运输中存在的问题

天津地区农产品运输以天津市范围内为主,少数运输至省外,运输方式主要为货车运输。调查中发现:农产品的运输并非独立存在,而是生产、采摘、包装、运输、销售这一完整链条上的一环,整个过程中采摘与运输的衔接相当重要,蔬菜、水果、粮食等农产品对运输时间和条件要求十分严苛。运输畜产品必须有畜产品运输许可,如果畜产品的检疫不正当或不合格,会导致动物疫病跨地区传播,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查看2020年初至今天津市的交通报告发现,因畜产品运输不合格的执法案例约占20%,说明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在从事无许可证及无检疫合格畜产品运输,这给畜产品的质量安全造成很大隐患。

3农产品销售中存在的问题

农产品的销售在整个农业生产链中占据重要地位,这一环节将农产品直接交付于消费者,其直接决定什么类型或品质的农产品在市场中流通。对多例与食品安全、农产品安全相关的案例进行分析发现,有一些不良商家将劣质农产品或不安全农产品直接或经二次加工后出售,甚至将病死等非自然死亡的畜产品进行出售。造成农产品销售这一环节被不法商贩所利用这一问题具有多方面的原因,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也给了不法商贩可乘之机。

4农产品质量与安全的监管措施

对农产品质量与安全进行监管,要坚持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农产品消费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监管为重点,以推动蔬菜、粮油、水果、畜禽、水产等主导产业标准化生产为目的,严格执法监管,推进标准化生产,做到产进去和管出来两手硬,保证监管责任到位、条件到位,改变制度欠缺、监管方法无力的监管方式,实现从生产到市场全程监管,确保无严重农产品质量与安全问题发生。1)加强对生产方面的监管。确立科学、规范、统一的牲畜、家禽类养殖标准,对大型农场进行规范、大力推行现代化集约式养殖方法,对个体散户等小型农产品生产者多进行相关生产的宣传、严禁使用瘦肉精等畜产品禁用物质,以保障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蔬菜、水果等的农药残留检测合格率应达到农产品质量与安全要求,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建立监管部门间的联动制度,依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确保监管任务取得实效。2)加强对严重流动时期和节假日农产品销售的监管。重点加强涉农法规宣传,采用多种方式,加大力度宣传贯彻农产品质量与安全相关的农业法律法规;结合送科技下乡、农业知识培训等活动向农民普及农产品安全生产与消费常识;对农资经营人员、养殖大户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与整治。3)加强对车辆运输许可及畜产品检疫的监管。运输配送农产品的生产及经营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超范围经营和不具备资历条件的要严肃查处。农产品生产后必须经检测达到标准才能运输至相关市场,并标明农产品的来源,做到有根可查、有源可溯,出现问题便于找到源头生产商,明确责任。4)加强对执法资源整合、执法责任落实的监管。建立并落实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规范执法行为,配置执法装备,完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及时高效地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与安全进行监管。在农产品销售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不良商贩,截断伪劣农产品渠道,肃清市场。

5结语

在农产品生产、运输、销售的过程中,影响农产品质量与安全的因素很多,其中人为因素是最主要的,很多问题一定程度上都是由于人的行为造成的,必须从根源上进行解决,技术、政策、监管多方面协调,确保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

参考文献

[1]高利芳,柳新梅,郭辉,等.农产品质量与安全的影响因素及监管措施[J].现代农业科技,2020(21):240-242.

[2]杨远.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J].现代农业,2020(7):76-77.

[3]张凤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J].南方农业,2019,13(2):134-135.

[4]陈利.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现状与对策研究[J].农业科技与装备,2019(5):78-79.

[5]杨远.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策[J].农业科技与装备,2017(9):87-88.

[6]张歌颂.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及应对措施[J].河南农业,2018(2):56-57.

[7]侯国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工作的难点与策略探究[J].种子科技,2020,38(5):100,102.

[8]张维虎.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甘肃农业,2020(4):75-76.

[9]袁义,欧阳旻.农产品质量监控溯源系统的研究与实现[J].科技创新与应用,2020(23):106-107.

[10]冯连第.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平台的构建与应用[J].农业科技与装备,2020(4):68-69,72.

[11]毛张亮,吕卉.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思考[J].山西农经,2020(12):59-60.

[12]余志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问题分析[J].湖北农机化,2020(12):22-23.

第3篇:农产品知识范文

关键词:治理视域;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

一、协同是治理视域下食用农产品安全跨部门监管题中应有之意

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和重金属超标事件,很大程度上挫伤了消费者的信心,从而导致伤农害农,对农业经济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面对市场失灵政府弥合治理缝隙的补位功能失效、公众对政府监管能力产生怀疑;不完善不健全的食用农产品监管体制设置、有缺陷监管制度机制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乱象,危机人民生命安全、引发社会恐慌和社会不公。治理实质上是一种合作管理。治理视域下各参与主体基于共同的公共管理目标和共同利益,平等合作,制定系列的规则,建立起组织结构,从而形成一种伙伴关系的互动网络。食用农产品生产涵盖从田间到餐桌整个生物链条,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也涉及农业行政部门以及整合后的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从种植、生产、流通全过程的安全监管,涉及政府众多的机构、行业协会、公众多方参与、多元化治理手段的协同共治,进行多中心、多维度、多层次的跨界合作,形成开放性的公共治理机制。

二、监管碎片化、内卷化的现实困境

长期以来,由于改革不到位,现有法律法规的缺陷、组织机构的交叉、新的责任和激励机制匮乏、监管方式的单一和检测技术的滞后等原因,导致食用农产品市场失灵产生,流通市场存在较大的监管真空。呈现碎片化、内卷化的现实困境,给监管跨部门协作的难度和挑战。监管的“碎片化”表现在立法不足、治理主体权责重构以及治理架构组织、制度、程序和手段等层面的问题引发的地方治理的溃败和冲突;监管的“内卷化”是指一个社会或组织增长,而是处于一种不断内卷、自我复制与精细化的状态,只是在一个简单层次上自我重复。

(一)立法不足造成监管困境

“法无授权不可为”,执法人员要在法律框架内执法。然而,法律不完善使得跨部门合作治理无法可依却又成为效率的掣肘,相关定义模糊不清造成法律造成司法实践的无所适从。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1]这意味着是否界定为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将直接影响到经营者行政取得许可的取得以及经营的合法性。即便2018年机构改革前国务院相关部委签订《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合作协议》界定了食用农产品的范围,但在操作层面对部分产品属性认定诸如林蛙、蜂蜜等,仍存在很多争议,造成监管盲区和冲突产生。

(二)大部制改革后监管职责尚需厘清

食用农产品安全跨部门监管在当前大部制综合执法改革过程中,因治理重心下移、执法力量下沉,为政府各部门联动、整体治理提供了改革进一步推进的思路,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分段管理的监管盲区,解决政出多门、九龙治水的碎片化管理问题,但深层次的组织架构机构整合尚未形成,没有根本解决长期以来广为诟病的职责同构与内卷化问题。如目前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三部门协作共同监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下设的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组织拟订该行业国家安全标准以及风险评估和审查工作。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下设多个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进行食用农产品全流程监管、分析研判食用农产品安全形势、参与制定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隶属于农业农村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抽检工作,负责起草相关行业法规及政策建议,拟定行业安全风险评估方案及相关国家标准。多部门管理权责不清、标准不明易出现推诿扯皮的监管盲区和管理真空。

(三)监管方式和水平有待提高

1.信息不对称,造成“劣币驱逐良市”。食用农产品多具有信任品属性,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容易由于信息不对称引发逆向选择。我国食用农产品生产特点是食用农产品生产未能形成集约化,多以家庭化、小规模、分散化为主,消费者无法辨别产品的内在质量及安全水平,倾向于购买廉价产品,而部分农户受利益驱使,为节约成本提高利润,不按要求使用农药投入品如此循环,容易造成市场的供求关系结构性偏差,导致发生劣质产品驱除优质产品的“逆淘汰”现象。2.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法律意识不强,造成“违法不知后果”。大多数农产品生产散户没有经过法律教育和专业培训,一味追求效益和节约成本,随意增加农药投入品的食用数量和剂量,对违法后果认识不足,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3.食用农产品抽检投入不足,造成“抽检流于形式”。虽然国家加大了对农产品抽检的范围和力度,但食用农产品监管目前普遍存在监督抽检经费不足、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够、问题发现率不高等问题。

三、建立健全跨部门监管协同机制

(一)建立统一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

正如“手表定律”所指出的多个标准会引发管理和执法上的混乱不清使人无所适从一样,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会成为良好营商环境的掣肘。出台明确统一且与国际接轨的全国标准,废除国内各个行业相互矛盾的标准以及与国际惯例相矛盾的标准,完善覆盖各类食用农产品全部生产过程、全产业链的标准技术,使生产商和各级监管部门和有规可守、有标可依。国家农业、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大市场调研,通过科学论证,明确界定食用农产品的品种、细类等,如有地方特色的食用农产品,可由省级人大出台相关条例,予以充分补充和说明。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平台,完善实用农产品相关的数据资源共享库,建立全国统一的产地准出制度,将其与市场准入机制相衔接,力求做到“一个食用农产品,一个验证码,一个身份标识”,形成产品生产源头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机制。

(二)建立良性、动态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承担机制和效能激励机制

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作为一种特殊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收益的非排他性,决定了政府在多中心监管中具有主导责任。以问题导向和闭环思维,借鉴发达国家从“农产到餐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经验,完善“权责清单”明晰各部门职责、权限、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据固定章程和议事机制打破处置权交叉、弥合监管缝隙,形成权责清晰、程序透明公正的跨部门监管机制。以精细化的思路进行制度设计,加强部门协作的同时,强化部门工作责任,做好条线监管工作,建议提升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行政级别。作为跨部门监管的协调机构,食品安全委员会需要统筹协调农业、健康委等部门工作,提升“条块关系”中政治地位及协调联动能力,通过立法和制度设计明晰综合管理中职能部门领导的权责分工,细化监管组织领导、准入登记备案、质量监管、巡查抽检、安全预警、应急处置等环节的工作规程和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的执法公示制度,把干部履职尽责情况与业绩考核挂钩,实行党政同责,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奖惩机制。

(三)强化共治,提升监管现代化专业化水平

1.依托“互联网+信用”监管,完善信用体系。面对新的市场环境,传统运动式“人盯人”的监管模式显得力不从心和捉襟见肘,这种极具颠覆性的变化必须依托现代科技发展的智慧监管手段,以数据驱动监管的标准化、智能化、精细化,建立和完善食用农产品产供销企业信用等级制度和红黑名单制度,依托安全信用监管平台,如各地积极探索的“一票通”制度,这种制度不仅成为产品生产流通时的销售凭证、供货凭证、销售合同,还可以通过“一键扫码”实现产品在种植养殖、屠宰分割、生产加工、流通运输、仓储保管、餐桌消费等生产流通全链条的信息可追溯。食品原料的来源信息获取的便捷精准,不仅方便企业建设清晰的台账,又可方便监管部门利用网络监管平台、GPS定位系统等互联网技术精准定位不合格商贩的位置,实现食用农产品的电子监察,同时,方便公众获取产品产地、环境标准等相关信息,让消费者买得放心,吃得安心,即便遇到不法商家也可以通过微信、微博等微媒体的官方公众号,上传视频、文字、图片等方式,将证据“交给”市场监管平台,投诉商家,监管部门的平台管理人员可以在线通过手机、电脑的反馈给消费者相关投诉的解决方案,形成闭环网格化监管。

2.加大食用农产品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培育企业的核心价值观。食用农产品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食品相关产业是良心产业,对企业家而言,把好生产第一道关口是企业家的社会责任,在提高企业违法成本的同时,引导企业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加大企业道德建设增强行业自律。如通过报纸、电台、微信公众号加强主流媒体宣传引导,在学校和在镇和农村开设法制宣讲专题提升广大人民群众食用农产品识假辨假能力、维权意识等法治素养。

3.推行基层网格化监管,推动治理重心下沉。目前食用农产品生产多数以小作坊、小餐饮的分散化模式为主,绝大多数生产还是没有形成规模化集约化新型订单农业,决定了监管难点和重点在农村,在市场需求迈向中高端的结构调整中,除了强化企业行业自律外还要加强村委会和行业协会管理功能。如协调厂商与农户签署《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建立政社分开、政会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食用农产品行业组织自治体系,推动厂商自觉形成积极履行进货进料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过期下架、不合格退市等行业规范意识;依法严惩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违法行为,对生产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法定义务、销售者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重点加大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药投入品、食品添加剂等问题的打击力度,严惩重处,增强法治的权威性和震慑作用;通过政府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食用农产品的一部分监管、检验职能向社会转移,以减轻政府治理成本;形成以“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为主要制度的网格化监管模式,加大农村监管协管员的人员保障力度,同时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的监督作用、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与监管部门一道协同开展违法情况举报工作,织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食品药品监管网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2号,2018年12月29日.

第4篇:农产品知识范文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产品;网络直播营销模式

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1]。网络直播购物自2010年兴起以来,己逐渐应用于电商、教育、医疗等多个领域,特别是在电商领域,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直播营销凭借其门槛低、投入少、传播快、流量多等优势特征,已成为越来越多消费者购物的重要渠道。

1河南省农产品网络直播营销模式的类型

网络直播营销是指企业、商家为达到品牌推广或产品销售的目的,以视频直播形式在PC端及移动终端上所进行的营销。根据行业和区域特征,网络直播的模式也各不相同。河南省农产品网络直播营销模式可以分为“原生态”产地直播、“高流量”专业直播和“正能量”官员直播三个类型。

1.1“原生态”产地直播模式

产地直播模式是指在农产品原产地进行的“原生态”直播,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村播”,是成本和技术门槛相对较低的一种直播模式。产地直播多由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亲自担任主播,凭借一部手机,田间地头、竹林果园、鱼塘河边都可以成为直播的背景。近年来,河南省农村涌现出一批批“网红村”和“网红村播”。例如2020年2月2日,河南省灵宝市举办了“2021年货直播节”活动,灵宝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组织本地网红村播在果园为灵宝苹果代言打卡,通过拼多多、抖音、快手和淘宝等各大主流直播平台推广以灵宝苹果为代表的优质农特产品,1200余单苹果售卖一空,销售额8万余元。“原生态”是产地直播模式的特色标签,主播的大嗓门、不加修饰、浓重方言是产地直播的重要特征,这让消费者感到亲切、容易接受,但由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往往缺乏直播营销的专业性和技巧性,无法充分发挥直播营销的互动优势和话术促销功能,销售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

1.2“高流量”专业直播模式

专业直播是指由专业电商团队运作,直播的主播受过专业训练并具有一定营销经验,且在直播平台有稳定的客户群的直播模式。抖音、快手、淘宝等各大主流直播平台上,占据“头部”流量位置的基本都是专业主播,他们通常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而是团队作战,主播本身也具有非常强的直播营销实战经验和话术促销技巧,同时拥有“高流量”客户群做支撑,使得在进行农产品网络直播营销时,具有“大、快、稳”的特点。在脱贫攻坚战中,很多专业主播都开设了“公益直播”进行扶贫助农。例如获得“全国脱贫攻坚奉献奖”的某知名主播,在2019年“双12”期间开设了“河南好物推荐”专场直播,通过专业的产品展示和精彩的解说,推介了吊炉花生、葛根挂面、红薯粉条、小磨香油、中药金银花等大量的河南特色农产品,4个小时的直播在线观看量达1160.7万,扶贫直播总引导成交额超过477万元。

1.3“正能量”官员直播模式

官员直播是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直播营销模式,通常是由村主任、乡镇长或驻村第一书记担任主播,他们不以个人盈利为目的,而是为其所服务的乡镇代言,是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表现。这一类“主播”由于其政府官员身份,使得在直播平台更加具有公信力,同时也更容易吸引广大消费者的关注。如在阿里巴巴集团“丰收节”活动中,河南省确山、洛宁、淅川、西峡、镇平五县县长,联合淘宝主播一起站在手机镜头前,为家乡代言。不到3个小时,就卖出14万斤确山红薯,15万斤西峡猕猴桃,4万斤淅川石榴……多场活动期间甚至临时打电话补货[1]。“正能量”和“官方认证”是官员直播模式的主要特色和优势,政府官员一般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和语言组织能力,但由于没有接受过市场营销或促销话术方面的培训,在引导消费方面一般做得不够到位。

2河南省农产品网络直播营销模式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通过产地直播、专业直播、官员直播模式的综合运用,河南省农产品网络直播市场呈现良好的发展势态,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2.1农产品直播内容和形式较为单一

网络直播营销的关键在于客户黏性,即观看直播的客户对于主播或直播品牌的忠诚、信任与良性体验等结合起来形成的依赖感和再消费期望值[3]。客户黏性一方面决定了流量,即观看直播的人数,另一方面决定了销量,即观看时或观看后的引导消费额。活跃在各大直播平台上的主播,均通过更新直播内容、变换直播形式等方式,吸引客户观看、激发消费热情,从而提升客户黏性,通俗地说,就是让客户“愿意看、愿意一直看、而且还愿意花钱买产品”。相比美妆、电器、服饰等较早采用网络直播进行营销的产品,河南省农产品在进行网络直播营销时,直播内容多以“原生态”为主,朴实有余,但缺乏对于客户的持续吸引;直播形式上,由于大多数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缺乏专业的拍摄技巧,使得在画面质感、拍摄角度方面效果不佳;再加上主播缺乏直播营销经验和话术技巧,致使在引导消费方面做得不到位。这些都造成了河南省农产品直播营销客户黏性较低,从而直接影响到农产品的销售量。

2.2网络直播农产品缺乏品牌培育和建设

品牌对于任何一个行业或企业来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对于农产品来说也是如此。河南省近年来深入实施品牌强农战略,农业拥有“中国驰名商标”78个,灵宝苹果、新郑大枣、原阳大米等16个特色农产品品牌入选中国农业品牌目录,有效促进了河南省农产品的知名度提升和销售量增加。这些特色农产品之所以能够实现品牌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该区域的生产经营者注重资源的整合、“抱团取暖”。而在直播营销平台上,由于河南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大多规模较小,分散作战,没有品牌培育的意识和规划,为了冲一时的销量,往往在直播过程中采用“价格战”等恶意竞争手段,这不但无益于销售额和利润的长期增长,而且会损伤整个区域该类农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

2.3农产品网络直播供应链后端服务不到位

网络直播营销作为“互联网+”模式下的一种创新营销模式,要想取得如淘宝、天猫等C2C电商模式的骄人成绩,就必须构建一条完整高效的供应链,以满足广大直播购物消费者愈发挑剔的购物体验需求。对于通过网络直播营销进行购物的消费者来说,“看得有趣”“买得方便”是前端,而产品“到得迅速”“售后放心”则是后端。河南省农产品直播营销中,借助于直播平台,能较好地实现观看、下单、付款等购买过程,但往往销量增大了,与之相关的包装、发货、物流、配送及售后服务方面就不能充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即供应链前端与后端不同步,在销量增加的同时,撤单率、退货率、差评率也随之增加,出现消费者的满意度下降等一系列问题,直接导致观看该产品直播的消费者数量下降和产品回购率的下降,不利于整个产业的长远发展。

3乡村振兴战略视角下河南省农产品网络直播营销模式优化

为了更好地发挥网络直播营销的优势,进一步促进河南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增收,助力乡村振兴,针对河南省农产品网络直播营销模式存在的问题,借鉴省内外农产品网络直播营销先进经验和做法,可采用如下优化措施。

3.1丰富直播内容形式,提升主播专业性

作为一种营销模式,直播技术的熟练使用、营销话术技巧的精准运用是必不可少的。河南省农产品直播营销要想在竞争激烈的直播平台上站稳脚跟,必须在丰富直播内容形式,提升专业性上下功夫。这一方面要靠在实战中进行经验的积累,另一方面主要靠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士的指导与帮助。例如,山东省临沂市商务局在2020年5月,与临沂科技职业学院共同举办了“临沂第一书记短视频直播带货培训班”,组织来自临沂市各县区的50位第一书记聆听业内电商大咖授课,提升直播专业技能。福建省明溪县农业农村局在2020年9月组织当地200余名农民和返乡入乡创业者参加“农产品直播带货培训班”,对农产品直播带货技巧、手机摄影基础拍摄操作、短视频后期剪辑与制作实操等方面内容进行讲解和指导。这些举措都可以作为河南省有关部门开展乡村振兴、电商助农工作的借鉴,通过“授之以渔”,帮助河南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借助网络直播营销实现增产增收。

3.2树立品牌意识,加强品牌培育与管理

品牌的树立依靠的是企业久久为功的努力和信誉积累。作为河南省农产品网络直播营销来讲,一方面要“抱团取暖”、联合作战,由区域内规模较大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牵头,通过资源的整合,引导汇集该区域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采用统一的营销促销和品牌管理手段,借助直播平台,不断强化品牌的植入,用较短的时间在直播平台达到深入人心的效果。坚决避免同一区域的同类农产品经营者出现使用同行杀价等低层次竞争手段获取短期利益的行为。另一方面要讲好品牌故事,塑造良好形象。直播营销的优势之一就在于可以在直播的过程中融入更加灵活的内容传达方式,品牌形象要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并留下深刻印象,就需要挖掘农产品品牌的文化内涵,例如,广西忻城县在打造忻城糯玉米这一品牌时,围绕着“糯”的产品特性与“富硒营养”高价值的特点,创意了“一‘糯’千金”的核心价值,而后,企业再围绕着这一核心价值,展开一系列的直播营销推广,从而引起消费者的共鸣。河南省有众多农产品品牌,只有在直播营销中进行进一步包装、定位和推广,才能充分发挥其品牌价值。

3.3加强农产品产业链管理,提升直播营销客户体验

第5篇:农产品知识范文

关键词:农产品质检机构;危害因素;检测能力

随着我国农产品生产能力的发展,农产品已得到了充足供应,供给结构基本平衡,社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注逐渐取代了农产品产量和种类的供给[1]。我国农兽药使用量位于世界前列,长期食用农兽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会引起中毒、慢性病及“三致”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问题,多宝鱼、瘦肉精、毒豇豆等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频繁出现,致使消费者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充满了担忧,甚至产生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就是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的观念。因此,政府把有限的财力和资源投入目前问题最突出、最受关注的农兽药残留监管方面。随着国家不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提升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2017—2019年总体合格率分别为97.8%、97.5%、97.4%,国家市场监管局2017—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总体合格率均为97.6%,显示出我国农产品质量水平总体安全平稳,但仍然存在一定风险,需要持续关注。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重点是化学性污染,农业农村部例行监测的130项监测项目为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及违禁药物,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农产品监测项目除了上述类别以外还有重金属。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科技水平的发展和消费者质量安全意识的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所定义范围将不断扩大,地市级农产品质检机构作为保证公众舌尖安全的基础性检测机构,应与时俱进提前谋划布局规划,以满足社会的发展需求。针对主要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两类危害因素[2-3]:化学性污染(生产、储运过程中使用农兽药、防腐剂、违禁药物,产地环境的污染等)和生物性污染(致病菌、真菌毒素等),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农产品生产结构、用药习惯和本地区环境状况,有序快速地推进本机构检测能力发展,同时提高对土壤中的残膜、环境中抗生素等潜在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检测能力。

1化学性污染

1.1日趋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化学性污染是目前影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因素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一直加快制修订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污染物等相关食品安全限量及配套检测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与国际标准相接轨。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现行系列标准中规定了483种农药7107项最大残留限量,豁免制定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的农药有44种;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系列标准中规定了104种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154种豁免制定限量的兽药、9种允许使用但不得检出的兽药;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了20种食用动物禁止使用的化合物;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系列标准中规定了16种蔬菜和水果防腐剂的最大使用量;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系列标准中涵盖了铅、镉、汞、砷等12种污染物,其中关于农产品的规定包括铅、镉、汞等7种无机污染物,和苯并(a)芘、多氯联苯2种有机污染物。随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风险评估体系完善以及评估工作不断推进,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发展也将进入新阶段。

1.2提高检测能力为质量兴农提供技术支持

目前,地市级农产品质检机构基本都完成了“双认证”工作,能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配合执法部门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检测能力的不断提升和完善是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技术支持和保障机构的主要任务。根据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地市级农产品质检机构检测能力发展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依据上述各类限量标准扩展“双认证”检测项目全覆盖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食药监督抽查监测项目,更好地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服务;二是结合当地种养殖结构及产地环境、储运过程调研情况有针对性地扩展新项目,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进行全面的安全性评价,促进本地区农业产业和质量发展,提高本地区农产品竞争力。

2生物性污染

受到财力和资源的限制,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对生物性污染重视程度相对较低,因而大部分地市级农产品质检机构对微生物和真菌毒素的检测能力较低或不具备。随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生物性污染检测能力将成为农产品质检机构必须具备的能力。微生物是食源性疾病最大致病因素之一,发展微生物检测能力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系列标准中规定了5种致病菌在11个食品类别中的限量,地市级农产品质检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和配置相关设备,把致病菌等微生物纳入检测能力范围,不具备条件的应通过购买微生物快速检测片等速测方式弥补微生物检测缺陷。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系列标准中规定了6种对公众健康有较大危害的真菌毒素限量及检验方法,黄曲霉毒素B1等6种真菌毒素检验方法中均包含多种测定方法,通用方法为液相色谱法和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地市级农产品质检机构依靠现有条件尽可能扩展真菌毒素检测能力。

3潜在风险因素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达97%以上的高合格率是建立在有限危害因素监测项目范围的,应注意对潜在风险因素的安全性评估和监测。农业用地中残膜不仅会对环境造成了污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也具有潜在威胁,地膜中增塑剂邻苯二甲酸酯类能够从土壤、水体及农作物中迁移,并能够在农产品中富集进入食物链[4]。规模化养殖的畜禽粪便、丢弃的药物等进入环境的抗生素会对土壤、水体环境产生污染,同时四环素、氟喹诺酮类药物能够在农作物中迁移富集并进一步危害公众健康[5]。其他如包装接触材料的污染、各类化工“三废”的有毒有害物质等都可能成为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面对这些未知检测项目和潜在风险因素,地市级农产品质检机构需要不断提高检测能力,扩展检测范围、类别和对象;借助当前具有的仪器设备或配置高分辨质谱等先进仪器,提高未知物筛选检测能力、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快速应急响应能力和未知物安全性评价能力。

4结语

随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完成,各地市级农产品质检机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检测业务不断扩展完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将不断提升[6]。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实施促使生产者向社会和消费者产生了法律性承诺,倒逼生产者加强质量管理和规范,方便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运行建设,同时地市级农产品质检机构任务重点也将从固定监测项目的例行监测任务转变为保障人民舌尖安全的风险隐患排查和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检测。

5参考文献

[1]金发忠.基于我国农产品客观特性的质量安全问题思考[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5(3):3-11.

[2]张星联,杨桂玲,陈晨,等.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技术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6(5):3-7.

[3]平华,马智宏,王纪华,等.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研究进展[J].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2014,5(3):674-680.

[4]李彬,吴山,梁金明,等.珠江三角洲典型区域农产品中邻苯二甲酸酯(PAEs)污染分布特征[J].环境科学,2016,37(1):317-324.

[5]孔维栋,朱永官.抗生素类兽药对植物和土壤微生物的生态毒理学效应研究进展[J].生态毒理学报,2007,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