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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精选(九篇)

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1篇:非物质文化遗产范文

首先是珍贵知识和技能的世代相传,从重要性方面而论,这种传承不亚于技能和知识本身。可以想象一下,如果一个艺人有很好的技能而且能够创造璀璨的产品,却没有徒弟继承,会是什么样的结果?要保护某种非物质文化,寻找能够学习从事这种非物质文化技能的人远比尊崇艺术家并为他的手艺寻找市场重要。

再者,文化遗产是某个群体或社团所共享的财产,而不是一个可以允许某个中间商给它贴上商标或品牌,在某种文化层面上牟利的“传统”产品。如果文化遗产被转化成一种品牌形象,那么,它就难以再与拥有这个文化遗产的社区的需求和利益去产生有效的互动,也无法再以任何的方式被不断地被再创造下去。

耍弄清楚被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范围,最好的办法也许就是去查一下一个国家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的要求提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为了便于与中国比较,我们来看―下我的祖国苏格兰所提供的某些项目。苏格兰的人口比济南要少,却居住着众多的少数民族。

在被称之为传统手工艺的目录中,有“Harris Tweed”粗花呢纺织和干石堤(dry stone dyking)两种传统工艺。“Harris Tweed”基本上是一种家庭作坊产业。纺织工人在自己的家里用传统的手动织机织布,生产的产品销往全球,从而谋取高额利润。在苏格兰西北部的Harris岛上的一小部分与世隔绝的村落群体里,这种工艺通常是以家长教给子女的方式,在纺织工人中是世代师徒相传继承下来的。织机是就地取材做成的,纺织粗花呢所用的羊毛也是用传统的方式从当地的绵羊身上剪下的。干石堤是用田地里捡来的没有加工过的石头垒成的墙,石头和石头之间不用任何砂浆粘附。全国各地,这种墙到处可见,有些已经服务过当地几代人了。学习砌这种干石堤的惟一办法就是跟着一个真正懂得石头,并知道如何把各种不同形状的石头粘合在一起的人去做这个工作。有经验的干石堤工人经常周游全国去教授他们的技术,因为干石堤造价低廉,而且格外环保。就此,我们可以看到两种迥异的技能和他们的不同的产物不但对其所在国家的文化做了贡献,而且有益于当地的经济和环境。

我们还可以看―下非物质文化遗产音乐类别中的例子。在苏格兰东北海岸的3个渔村里,有―种被称为“禁酒风笛漫步”(Temperance Flute Walk)的传统。每年岁末的时候,当地人在一个吹风笛和敲鼓的乐队的带领下,要围着每个村庄游行或“漫步”。游行“禁酒”的目的是鼓励渔民要放弃在冬季假日里经常酗酒的恶习。这个习俗虽然局限在个很小的社区内,但是已经被遵循流传了至少200年。

相形之下,格拉斯哥市的凯尔特音乐节(Celtic Connections)则已经发展成为了所有凯尔特民族(爱尔兰、苏格兰、威尔士、柯尼斯、布雷顿)音乐人和散落在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美国的凯尔特人的重大国际节日。利用这个节日,他们聚集在一起,共享和交流如何保持和丰富凯尔特传统音乐。2008年,大约有12万人参加了在格拉斯哥市区9个地方举办的活动,并吸引了全世界数百名音乐家来到格拉斯哥。此外,音乐节的“教育项目”吸引了数千的孩子参加免费的早司音乐会,从而让他们体验了凯尔特音乐的风格。同时,通过举办“年轻传统和大师与学徒”等系列音乐会,凯尔特音乐节在培养新的音乐天才方面扮演了个很重要的角色。在完成保护非物质音乐遗产任务的同时,凯尔特音乐节也为格拉斯哥和整个苏格兰的经济做出了贡献。组织音乐节本身不是为了牟利。但是,对2007年音乐节的个调查表明,对音乐节每投入1英镑,从被吸引到音乐节的游人身上就能收回30英镑。

然而,选择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为了金钱和利润,而是为了表达对拥有这些遗产的社区的尊重。在苏格兰有一个很大的华人社区。苏格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中的两项内容就说明了这个问题。在“节日”(Festivals)的类别中,我们可以找到1万多名居住在格拉斯哥、爱丁堡以及整个苏格兰的中国人庆祝的“中国新年”。在更大的一些的城市里,春节期间,不仅仅有中国背景的人庆祝节日,而且还要举办所有种族的人都欣赏的中国文化展。

与此类似的是,以赛事的名义,龙舟赛成为了社区之间沟通桥梁。最近,苏格兰的华人组织了4艘龙舟进行比赛,通过这种方式为堤塞区华人小区中心和邓迪中文学校募集资金。

第2篇:非物质文化遗产范文

论文摘要:当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保护工作中,评价标准问题存在着严重偏差,这种偏差在原生态民歌比赛中有着突出的体现。原生态唱法存在的评价误区,折射出了长期以来居于主流地位的音乐评价标准存在着严重问题,这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具有普遍性。只有对评价标准问题及时地予以纠正,打破一元制的评价体系,建立多元的艺术评价机制,才能真正促进民间艺术的保护。与多元的艺术评价机制相伴随的,应是多元的生存方式。只有建立在理解基础上的“非遗”保护才是多元的评价标准、多元的生存方式能够切实实现的基础。

当前国内的“非遗”保护在取得重要成果的同时出现了诸多问题,而其中很多问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便是缘于评价标准存在的理论偏差。由于这些理论偏差在原生态理论与原生态民歌保护实践中表现得较为突出,因此本文拟以原生态唱法比赛为个案,围绕原生态民歌的理论与保护实践活动,对当前“非遗”保护中的评价标准问题做出一定的反思,以期为进一步的理论建设与保护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借鉴。

原生态理论是一种中国式的“非遗”理论形态,在当前中国的语境中,主要的讨论范围是民族民间音乐领域,与民族音乐学理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一理论对于原生态民歌是这样定位的:原生态民歌是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特定的区域内传唱的、较少受外来音乐文化影响的、风格纯正且没有经过加工和提炼的、在劳动人民的生活中自然形成的,并通过民间口耳相传的方式延续下来的民间歌唱音乐形式。“原生态”一词借用了自然科学上的“生态”概念,原本指的是生物和环境之间相互影响的生存发展状态,把该概念借用到民歌上,应是指附着在各民族、各地区特定的生活环境里的各种民歌形式,与它们的生态环境之间形成一种交互影响的共生关系。各地相异的习俗、方言、自然地理环境和生存方式等因素,必然导致各民族、各地区的民歌具有相异的文化内涵与艺术价值。所以在评价它们时,绝对不能简单化对待,以一种标准统一不同的音乐文化产物,或用一种音乐文化的标准评价另一种……这实际上已成为评判“口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评价原则,也早已是文化研究中的常识之谈。但我们在原生态民歌保护工作中却不断出现违背以上评价原则的情况,尤以原生态民歌的各种赛事表现最为明显,这暴露出了我们在“非遗”评价标准问题上存在的重大问题。

在现在举办的多种所谓的原生态唱法比赛中,在进行评价时,较为突出的现象是用单一标准评价不同的民歌唱法。这种评价误区最主要的表现形态是,以学院派的“科学”唱法的观念来审视、评价各地区、各民族的民歌唱法。国内目前被定位为“科学”的唱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西洋歌剧唱法,即美声唱法,另一种是现代民族唱法,这两种唱法的共同之处,都是以西洋美声的发声技法作为衡量尺度,而对原生态唱法的评价,主要以现代民族唱法作为标尺。

首先,撇开对“科学”唱法概念的争议,单就原生态唱法比赛评价过程而言,它完全采用一种刻板、整齐划一的评价标准,这与艺术的特征是明显相悖的,因为艺术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的特殊性,抹杀个性而去追求规范化、标准化,这将无法真实地反映民间艺术的本来面貌。况且学院派的现代民族唱法,从发声技法角度来讲,已不是纯粹的原生态唱法了,它是美声唱法与民歌唱法相融合而形成的一种现代民歌唱法,因此以它作为评判原生态唱法的标准,恰与音乐史研究中用古典主义标准去衡量现实主义或浪漫主义作品的情况类似,是一种使批评标准与批评对象完全脱节的、牛头不对马嘴式的批评。而对于原生态民歌而言,其独特的价值与特点,不仅体现在音乐风格、伴奏形式、表演形式上,而且还体现在音乐演唱风格的独特性上,即它是基于不同语言系统、审美观念、思维方式、心理结构等而形成的各自独特的演唱方法。这些在实践中形成的特有演唱方法绝不能简单以“不科学”的评价轻易抹杀,也不能依据“科学”的墨线随意指责。

其次,演唱方法不能以是不是“科学唱法”作为考核的唯一标准。论者认为,一种演唱方法的合理与否,其真正的衡量标尺,首要的是看它能否长期健康地生存、广泛地流传,能否经历长期实践的检验,并能世代传承,以及是否能确切地传达民族精神、民族文化心理,并体现自身特有的审美观念等。原生态唱法明显合乎这一标准,因为原生态民歌是与各自的文化生态紧密结合在一起的音乐样式,是民族生活的特殊审美观念、审美经验的集中体现;对它的艺术处理与演唱方法的选择,也完全决定于生活在此文化环境中的审美主体的审美观念,这些艺术处理与演唱方法逐渐固定下来,被世世代代的口头传承。它们对于本民族地区的民众而言,是最美妙的、最合宜的,但对于其他民族、地区的观众可能是无法接受的超乎“常规”的声音。坚持科学唱法的人们也正是这样判断的,这在“青歌赛”中表现得极其明显。一些专家与歌唱家普遍表现出对一些原生态歌手唱法的质疑,较为集中地对歌手声音控制的“度”的问题进行讨论。

而就歌曲演唱“度”的问题而言,一方面,对“度”是否合适的感受,这是音乐审美经验的直接体现,不同民族由于具有不同的审美标准,对此问题的认识必然会大相径庭。具体而言,每种类型的原生态民歌都是与特定的生活场景、生产样式、生活观念等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歌手对歌曲乐句的长短处理、气息强弱等的把握,以及采用的一些独有的音乐表现语汇,完全是由这一文化环境中生成的审美观念来确定的,并无固定的普适性原则。由此,我们说凡是发自歌手心灵的、能传递本民族文化内涵、抒发本民族情感的歌声,对于与之有着相同文化背景、相同审美趣味的欣赏群体而言,就是最美、最好的歌声,至于一些专家所说的“审美疲劳”的情况对于这一群体是并不存在的。而且部分原生态歌手能在“陌生”的舞台上放声高歌,自由地抒感,进入到忘我的境界,这种基于艺术的表现需要而自然运用的发声技法,无半点斧凿的痕迹,又怎么能认为是非科学的演唱呢?实际上,正是因为相异的文化群体对声音评价标准的不同,原生态歌手那看似“粗糙”、未经打磨的歌声,与学院派的“精致、规范”的声音才相去甚远,也因此在很多专家看来,原生态歌手缺乏对发声技法科学而艺术的把握。但是,我们如对诸如蒙古长调的类似马头琴声音的托腔的发声方法、藏族歌手喉头摆动的发声方法等进行实际的考察,就会发现这类独特的声音竟是由一个没有掌握任何发声技法的人发出的。这只能说明不同的审美观念必然造就不同的发声技法,艺术的表现需要才是发声技法形成的依据。

另一方面,相异的音乐功能,必然对“度”有着不同的理解。原生态民歌在很多民族中是用来满足人们之间交流的需要的,或者是被当做生存活动的工具,是否实用成为它们的首要功能,在演唱实践中,它们往往是“被当做有明确用途的东西”。如有些民族节庆活动中演唱情歌,是为了觅偶;一些生活在偏远地区的山民拖着长腔高声喊唱,是为了使对方听见所要传达的信息……凡此种种,音乐的审美、娱乐功能并不占有重要的位置,实用才是首要的目的,因此对于生活在这些原生环境中的人们而言,歌者能发出既实用又“合适”的声音才是最高的表现境界。在此特殊要求下,原生态歌手对声音的审美标准就完全不同于舞台表演的标准了。而我们大众通常所习惯的是舞台、电视媒体上的演出——审美与娱乐功能居于首位的演唱,这类演唱有麦克风等现代科技手段的辅助,自然要求歌者的音量要适中,气息控制等要适度,由此舞台限定培养的观众同样习惯于舞台式的适度音量与“标准化、规范化”的“科学”唱法,他们对于原生态歌手们发出的超常规的、带有野味的声音,必然会感到嘈杂、刺耳,对于他们运用的特殊演唱技法与表现手法,也必然会感到难以理解与接受,甚至认为是落后的、不科学的。当然在比赛过程中,也确实出现了某些原生态歌手受电视节目、晚会这类演出要求的影响,为片面追求高音而“干吼”的现象,而这一现象恰恰从反面证明了原生态民歌本来就不是舞台的生存物,剥离开它赖以生存的土壤,生命力便不再鲜活了,正如本次大赛的评委李松所言:原生态歌手就像是带泥的萝卜被聚光灯烤煳了。

基于以上的分析可看到,我们在试图对原生态唱法做出评价时,要十分谨慎。必须综合考虑它产生的文化生态,包括其产生背景、功能、民族的审美心理、特殊的音乐形态与音乐体系等。用它自己的标准去评价它。倘用“科学”一类的词去概括、否定,过于简单,也过于轻率。如果我们仍然局限于单一体系的标准,不但我们不能理解原生态民歌,而且它的真正价值也将被遮蔽,更可怕的是,它们可能将在强势话语的挤压下,改变、塑造自己,去适应强势话语的要求,而自动消亡。

综观原生态唱法评价标准存在的问题,不能不令我们对长期以来居于主流地位的音乐评价标准进行反思。应该说,这种评价标准存在着严重问题。可以说原生态民歌评价标准出现的问题在当前的“非遗”保护中是具有普遍性的,因此必须进行及时的纠正。关于如何纠正这一问题,论者认为,首先必须颠覆一元制的评价体系,建立起多元的艺术评价机制。

仍以音乐为例,长期以来居于主流地位的音乐评价标准,显现出西方中心主义观念对我国音乐发展的深刻影响。现在国内声乐界在对演唱方法进行评价时,唱法是否“科学”成为主要的评价界限。而与“科学”唱法相对的非科学唱法,从歌唱技法的角度来认识。应是指演唱者在演唱时发出不协和的破音、哑音等,以及出现气息不连贯、身体僵硬等不自然的发声状态等。应该说在很多原生态歌手的演唱中这些问题是很少存在的,他们的演唱通常是和谐而自然的,能够持续而不疲倦地演唱,这显然是合乎人的生理条件的发声技法。即使以现在通行的评价标准看,这些演唱方法也不能以非科学来界定。那么为何会将之定位于不科学的唱法,并给予苛刻对待呢?关键的症结在于受进化论观念的影响,人们不自觉地认为西洋美声唱法与借鉴西洋美声唱法而建立起来的学院派的现代民族唱法,这二者才是符合人体发声规律的最合理、最规范的唱法,而少数民族由于是落后、原始的民族,所以他们的艺术也是不科学的,发声更是落后于学院里经过专业训练的发声方法,它们只能作为音乐发展史中的活化石。姑且不论这种认识对当代文化人类学原则的严重背离,首先,这种认识是非历史的。即使被当前标榜为“科学”的西方美声唱法而言,它的产生,也并不是靠科学实验、科学设计来完成的,而是靠广大民间艺术家在自身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而且即便是今天,在这两种唱法中也并未出现一种可供套用的发声技法的公式,现在演唱者们所谈论的演唱技法,仍然是各不相同的个人经验、体验性的东西。实际上,同美声唱法一样,凡是从实践中长期摸索总结出的,可以很畅达地进行艺术表现、艺术传达的演唱方法都是合理的,其他的一切都在其次。从艺术发生的角度看,各民族、地区的演唱方法,与美声唱法的产生大体无异。它们之所以产生区别。是各民族不同的文化符码系统的反映,其本身并无高下之分。正如贡布里希所言:“与我们不同之处不是他们的技艺水平。而是他们的思想观念,从一开始就理解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整个艺术发展史不是技术熟练程度的发展史,而是观念和要求的变化史。”因此,对于归属于不同的文化体系、音乐体系的各种独立音乐形态,人们完全不能以一种形态的标准去衡量另一种。

其次,进化观念至少对于艺术发展的历史是不适用的,这在马克思等思想家、艺术史家的论著中早已被多次阐释,并非越是新出现的,就总是越科学的,也并非现在的总是优于过去的。此外,这种社会进化论中所隐含的话语霸权对于艺术的保护发展是极为有害的,历史上的前车之鉴已足以令我们警醒,对此洛秦也做出了确切的描述:“社会进化论不以空间上的文化差异为概念,而是以时间上的先进或落后为标准……结果是以‘帮助’、‘扶贫’的慈善面孔来剥夺他人的生存权利,毁坏他人的社会运作,中断他人的文化延伸。”

总之,从学理的层面而言,传统的一元制的评价体系缺乏存在的合理性。多元的艺术存在需要多元的评价机制。只有建立起来多元的评价机制,才可能搭建起一种平等的多元对话的平台,使原生态唱法与美声唱法、现代民族唱法等能同处一个平台上,平等对话、相互促进。只有这样,才能对各种音乐样式做出较公允的评价,促进它们的保护与发展,类似民间音乐等的民间艺术的发展才能获得真正宽松、合理的环境,使其不至于远离生机勃勃、纷纭复杂的原生的发生发展状态。应该说,这并不单纯是一种机制上的变更,更为本质的是一种认识上改变的体现,如此才是保护与发展包含原生态民歌在内的“非遗”的最为首要的观念保障。

与多元的评价标准相伴随的,应是多元的生存方式。就原生态民歌而言,它的生存方式就是原生态,即在其生活环境中的自然发生、发展、传承。但类似于比赛一类的活动,已经逐渐在试图使原生态的民间音乐扎根于新的不同的生存环境,非民间化的倾向不断加强,这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遵循的“以人为本原则、整体保护原则、活态保护原则”严重背离,同时也与保护发展原生态民间音乐的宗旨南辕北辙。具体到比赛,把原生态民歌拿到舞台上进行比赛,这已使它发生了“变异”。因为原生态民歌本来就是在独特的生活土壤中所孕发出的精神产物,与其赖以生存的自然、文化环境及社会生活血脉相连,成为维系某一地区民众或民族物质和精神生活的一种重要方式,与他们的生存、发展须臾不可分离,一旦搬到舞台上进行比赛,尽管它的音符、旋律、曲目、乐器配置、人员组合没有变,但是演出的场所、演唱者的身份发生了改变,那么此时的音乐功能。演唱的文化含义也发生改变,就其本身的意义与功能而言。这种活动就完全成了一种受到“异化”的活动。真正的原生态民歌,正如乔建中先生所言:“除风格、唱法要求原生态外……歌唱环境也须保持原本的状态。”真正地保护发展原生态民间艺术,就应该使它的文化形态完全回到原生态的生成环境当中去,避免组织类似于原生态民间艺术比赛形式的活动,况且展示、弘扬一个民族的传统艺术、民族精神完全有各种更为适宜的方式。这一问题,已引起了广大学者的思考。

第3篇:非物质文化遗产范文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文化价值以及艺术价值的资源转化成为经济价值,转化成为可生产的文化价值,那样所带来的经济价值才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持久的、有深厚基础的传承。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首先它必须具有能与当代社会想融合的契合点,不管是通过创意人还是非遗传承人,只要找到这个契合点,那么这项非遗便具有了可开发的价值,在这其中契合点就是其文化价值,而最后的可开发价值就是最终的经济价值。因此,一整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存活下来,而后才能使经济价值成为可能,比如直接可见的经济收入:如门票、纪念品、手工艺品、音像制品等等,还包括由此所带来的旅游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一系列经济收入。所以说在这两者的关系上,能存活下来的价值越大,也就是找到与当代社会的契合点越多,那么潜在的经济价值就越大。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就是它所具有的文化价值的含量,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强调的是人所拥有的相关手工技艺、精神技艺,最重要的特点是活态。所以在追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时,一定要要使它先活下来,其次才能传承、发展。另一方面,我们可以让创意产业为非遗保护创造更好的条件,使两者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经济开发可以促进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的经济发展,财政收入有所增加后,这些地区就有条件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投入,扩大宣传力度,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提供更好的传承、保护创造条件,使其更加安心的从事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这样一来,非遗得以传承,经济效益也有所提高,文化保护和经济开发形成了良性互动。例如韩国,积极发展本土的文化资源与民族特色,无论在电影、电视剧还是综艺节目中,都可以看出他们对传统文化(包括习俗、礼仪、服饰、饮食等)的重视以及传承,以此,韩国也吸引了大批外国游客,创造了大量的经济价值。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种多样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其中也包括市场开发价值。因此,合理的开发经济价值后发挥它的先施工用,丰富民族文化遗产、传统文化资源,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优势。例如近年来被大家熟知的一些电视节目:《汉字听写大会》、《舌尖上的中国》、《探索发现》、《乡土》、《风华国乐》等等,这些节目既介绍、宣传、弘扬了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民间文化,使大家对中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传统文化资源有所认识。这种做法既利用传统文化资源取得了经济收入,更重要的是推动了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扬,促进了非物质遗产保护的传承和发展,不用专门去教育、学习,人们就会在耳濡目染中收到教育,在无意识中就进行了传承。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误区

在如何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上,目前国内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保护,以博物馆、民俗馆(村)为其归宿;二是活态化保护;三是传承人保护;四是生产性保护、开发性保护、以旅游开发为多,不过生产性保护也许会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在特质的变异,因为真正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是样式本身,而是这一样式下的内质,也就是说并不是最后见到的形成的产品本身,而是其中的过程(如演唱过程、制作过程、书写过程、表演过程等),脱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本体的开发,就脱离了原有的意义与本质。很多地方所存在的误区,就是在一片空地上从零开始建设一个所谓的文化创意产业区,没有任何文化的聚集与历史的积淀,是如今最常见的文化创意产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伪融合的现象,许多人无中生有出来一个民俗村、文化馆、文化园,巧借非遗名目,实际只为博人眼球,而其真正目的只为盈利。这样一来不但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反而会导致一些不了解其中渊源的部分人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嗤之以鼻。当然,这里并不是说只要是传统的就一定是优秀的,经典的,因为真正可以称得上传统文化是需要有灵魂的、有精神的,经过时展的大浪仍然可以留下并被代代相传、让人觉得津津有味的。任何一种艺术如果不能与其他艺术元素融合,终将走向消亡;任何一种艺术如果不能与科学技术融合,终将走向消亡。在所有的文化艺术种类中,哪一种文化艺术种类可以融入当代的科学技术元素,哪一种文化艺术种类就将占据当今文化产业市场中强有力的地位,科学技术的深入,对一门艺术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在新的时尚背景下,人们对艺术的欣赏是多元的。而科技与文化艺术结合的一个非常成功的案例就是印象刘三姐它集漓江山水、广西少数民族文化及中国精英艺术家创作之大成,是全国第一部全新概念的“山水实景演出”。演出集唯一性、艺术性、民族性、视觉性于一身,构建了一个空前壮观的灯光艺术圣殿,从一个新的角度升华了桂林山水。当然,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实无法融入现代生活,因为它赖以生长的土壤以及环境已经不复存在,将其整理入档入馆,也算对其尊重并尽了一份文化义务。

四、文化创意产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互协调、共同发展

第4篇:非物质文化遗产范文

一、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重视发展经济忽视文化的发展。在政府得影响下,人民也重视发展经济忽视文化发展。人们为了获取更多的财富,一心扑在赚钱。却忽视了丰富精神生活。导致一种现象,物质财富很多,精神财富很少。物质和精神不平等。非物资文化遗产就是在这种现象下长生的。因为没有人传承,成为遗产。国家也是在文化即将消失才重视文化的发展。这是错误的。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精神支柱,如果连精神支柱都没有了,这个民族该怎么发展?父母都认为,读书才是最好的路,希望子女得到很好的教育然后找到一份体面的工作好好生活。就算父母送孩子去学习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东西,很多小孩都坚持不下来。因为学好这些东西是非常费时、很困难的。这不是一项简单的任务,这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而且得在相关环境里生活,最重要的是要有兴趣。现在,很多小孩都被家人宠坏了,根本吃不了苦。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巨大的问题。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问题

(一)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了解少

虽然我国近年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很多人都不知道。一是大家忽视文化发展;二是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小。只有在某种文化将要消失被入为文化遗产时才会做下宣传。所以很多人不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即使是大学生也很少有人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大学生不是集中注意力学习就是玩手机干其它的事很少去了解时事,对课外的东西了解很少。如今,越来越多新颖有趣的娱乐方式出现,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减少甚至不再关注。

(二)无人或少人传承

我国越来越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失传或即将失传进而消失的局面。但是,很多人对这个一点也不关心。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通过登上大舞台表演的方式希望能得到人们的认可然后吸引父母送孩子去学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东西。然而,许多观众在表演中惊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彩,但是过后,很多人就会忘了这表演。父母重视子女的教育,他们认为读书是一条捷径。所以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父母对子女的教育都很重视,他们不会让子女做无关教育的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东西对孩子的高考没帮助,而且很可能耽误孩子的读书时间。所以,没有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一些是为了传承祖辈留传下来的文化和生活较苦不得已学习文化遗产的有关东西。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存在问题

我国有些非物质遗产文化是能够得到传承,却停滞不前甚至倒退。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重在“遗产”。学好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常困难的,不到发这不仅费时而且得有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活环境,最重要的是兴趣。很多人坚持不下去,学到半路就不学了。所以,存在这种现象,有些人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继续传承下去,就招收大量的学生,却对学生学习的要求不高。所以,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得到传承却得不到发展。

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

(一)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

政府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使更多的人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可以把一些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课文编入中小学生的课本里或者开设相关的课程,使中小学生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也可以集中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在民间甚至国外进行巡演,让更多的人了解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可以通过去中小学校里进行表演,使中小学生近距离的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可以通过一些商演或者在农村进行一些免费表演,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农村也得到宣传。

(二)鼓励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政府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政府可以通过一些奖励来鼓励更多的人学习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把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放在高考的加分项里;在春晚里添加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项目;适当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演经费等等。当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少不了传承人,传承人可以通过去中小学校里进行表演,使中小学生近距离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而产生兴趣。当然,也可以去大学校园进行表演,使大学生更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学生可以建立相关社团,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宣传。除此之外,传承人可以在农村进行商演或者在农村免费演出,因为农村有许多小孩上不了学,他们希望学到一些东西。而且,农村的小孩对新鲜事物很容易产生兴趣,这样可以吸引一些人学习,使遗产得到更好的传承。

(三)通过文化空间保护文化遗产

我们要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文化空间入手。我们了解遗产的文化空间,才能更好的传承和发展遗产。我们要学习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我们要首先了解这种文化遗产是什么。它包含的文化有什么,它的表演形式和内容是什么,它的精华是什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发展。如果我们一点都不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连它表演的形式和所要表达的东西都不知道,我们怎样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以,我们要从遗产本身的文化空间入手,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得到更好的传承和发展。

四、结束语

第5篇:非物质文化遗产范文

关键词:公共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象来自民族民间文化。民间文化一直是由社会公众自发的进行传承,而公共文化则是由国家的教育部门和文化机构培育并引进的。民间文化和公共文化传播的主体不同,同时占据的社会空间也不同。随着中国政府开始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民族民间文化中的一部分开始拿到进入政府文化支持体系的入场券,成为了新型公共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其中的代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公共文化

非物质文化成为遗产,或者简单地说,被命名为遗产的程序就是一种公共文化的产生机制。“非物质文化”是一个表示自在状态的概念,表示特殊样式文化的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彰显文化自觉历程的概念,表明特殊样式的文化已经完成了权利主张、价值评估、社会命名的程序而成为公共文化。

文化具有公共性,但是并非谁的文化都是公共文化,并非什么文化都是公共文化。文化具有公共性是说,文化是一定人群所共享的(这是事实),同时,这一特指的文化具有成为共同体全体享有的倾向、潜力甚至冲动(这是可能性),恰恰是这种可能性使文化不像那些私有性的事物一样因为占有的人越多而使每个人的占有份额越少,相反,它会因为享有的人越多而越有价值,越受到尊崇。然而,文化的公共性实际上受到社会的限制,受到社会关系的限制。所以在现实情境中文化并不总是完全公共的或彻底开放的。有时候是文化的持有人群不愿意让自己的特定文化向全部人公开或开放,有的时候是一个群体或者其代表不让他人的文化成为自己群体的公共文化。文化具有公共性,但是文化要成为公共文化,往往要通过复杂的社会博弈,甚至是思想、政治以至阶级的斗争。在中国,文化项目进入或退出公共文化是近代以来的文化社会史的主要情节。

非物质文化成为公共文化,大致发生在两个层次,一个是在观念上被大众公认,并且得到公众的自愿参与;一个是在体制上被政府部门正式承认,并且以一定的公共资源加以支持。中国日常生活中原生的活态文化在近现代历经被贬低、被否定、被抛弃的曲折,当前又大量地活跃在实际生活之中(也有许多项目处于传承的困境之中),并部分地重新被认知为公共文化。政府是社会的公共性的制度保障,也是文化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因此,政府在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公共文化对待的事业中发挥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实际上,我们已经看到政府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进行的诸多努力都可以归入公共文化事业。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途径

(一)建立跨部门沟通机制和协作平台

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真正地渗入公共文化产品当中,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沟通、协作机制和协作平台是基本前提。特别是从我国目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看,这一机制和平台的严重缺乏,已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远远孤立于其他政府职能体系之外,使之难以融入到主流的政府职能体系当中,从而从根本上制约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和体系的完善以及更大范围保护体系的建设。比如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广场、社区以供人们广泛感知、认识和鉴赏和品味,建立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的“活的保护机制”。

(二)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机制

从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财政预算体制上看,有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财政预算。但是,根据我国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职能规定,这些预算主要用于履行基本的保护职能,如拟订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保护规划、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承办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与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等。而对于更大范围的开发利用,特别是跨部门的推广,则没有相关的资金保障机制。然而,在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文化产品转化的过程中,无论是沟通协调、具体设计、施工建设还是后期评价都需要一定的资金作为支撑,否则便会难以推行。所以,必须要有相应的资金配套来支付沟通和协作所产生的各类费,以调动各方的积极性。

(三)政府应承担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任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本位性决定对其加以保护关乎文化多样性和完善人类内在精神信仰等人本主义思想。基于私权保护的市场规则只能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归属问题,而不能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发展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属性决定了应对其采取公权保护方式,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应承担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任,国家应进一步完善立法,明确政府的主要责任,在政府的主导下,运用公法手段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提供平台、创造条件。例如,广州的“三雕一彩一绣” 即牙雕、玉雕、木雕和广彩、广绣,已经被国家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因此,这些传统工艺就受到了人们的重视,有利于对它们的保护。

(四)濒危遗产优先保护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文明古国,中国拥有世界上最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然而,依据我们现有的国力、财力、人力,不可能将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并对待并统统保护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区分轻重缓急,集中力量将那些处于濒危状态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时有效地实施抢救与保护。如根据已出版的一些音乐辞典、乐器志等资料的记载,我国的民族乐器至少在500种以上,但目前人们经常使用的各种民族乐器(包括打击乐器)却不过几十种,这意味着大部分古老的民族乐器正在被人们所遗忘。为了确保祖先留给我们的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必须坚持对濒危遗产进行保护。

(五)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实现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

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就是文化生态保护。文化遗产与文化生态环境紧密相依,为了保证民间原生态非物质遗产能够存活下来,我们应当加强对文化生态环境的保护。尽管想要将民间非物质遗产在原始的自然状态下保持不变,在这个广大时空背景下,显然是不可能的。但是在局部环境中,采取一定的措施,延长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存活的时间是完全可能的。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这些文化各具特色,不尽相同。通过建立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为安全的手段,也是能够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状态保存在所属环境中,并使之成为活文化的最佳途径。

(六)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评价机制

建立相应的监督评价机制是为了检验以公共文化产品为载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途径的实际效果和效益,通过评估结果不断改变和调整转化方式、形式,从而达到改进转化效果、提升保护程度的最终目的,并对相关资源的运用形成一种监督控制,减少资源的意外流失,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效果。

三、结束语

中国社会自我意识和文化认同转变的重要标志就是中国的公共文化开始由学校教育培养的现代文化转向包容传统日常文化传承的多元文化。同时,这种转变突出表现了中国社会具有包容性。目前,我们将非物质文化作为公共文化建设的一方面进行保护,不但是社会的需要,也是历史的使命。

参考文献:

[1]王志平.基于准公共品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适度开发研究[J].企业经济,2014,(12):115-118.

第6篇:非物质文化遗产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审美文化;文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5)09-0258-01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审美文化特点

1.独立美。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审美文化受到历史、社会的影响,也作用于历史和社会。审美文化不同于其他文化类型,其无功利特点,注重精神世界的充实,独立性较强。例如我国的蒙古族的呼麦,是在长期在特定的生活环境中,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发声技巧,呼麦的主题也多为歌唱自然景色,表现动物世界,是蒙古族历史上狩猎文化的结晶,追求的是人与自然的高度契合,不受金钱和功利的制约。

2.情感美。非遗中的审美文化与人的心灵情感相同,有一定的情感理想物化,非遗的审美文化透着情感升华、思想凝聚的表达,与人们生活、生产息息相关,包含着价值观和思想的夸张和抽象表达。例如京剧,多采取了表演、音乐和画面的美化和夸张成分。

3.经济美。非遗的审美文化消费性具有体验、娱乐和精神三个方面,满足人们对非遗审美文化的需求,愉悦人们的神经且能提升人们的精神层次。通过非遗审美文化了解政治、社会甚至经济发展,促进人对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正确认知。例如中国桑蚕丝织技艺帮助人们了解当时纺织业的发展,妈祖信俗赞扬了“真、善、美”的社会价值观。

4.发展美。发展是文化传承的需求,也是文化的自有特征。非遗审美文化的发展不受民族、时间、地域的限制,既是民族的,也是世界的,为大众所推崇和接受。例如我国的书法艺术和雕版印刷,在中国的历史发展中,在世界的科技进步中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审美文化的功能

1.传承文化的精神之美。非遗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文化精髓,其文化贯穿于其中。在审美文化中,由于非遗的独立性,不存在功利特点,其文化意蕴更为彰显。非遗文化中表现的情感,其幸福、欢乐、希望都反映在了审美文化中,并在这文化中蕴含了社会、历史、人文、知识等其他元素,受众在接受非遗审美文化的影响中,也产生了文化的共鸣和精神的契合。例如朝鲜农乐舞,是在长期的农田劳作中,形成的民间艺术,人们欣赏和体验时,会产生喜悦、庆祝丰收的情感,对用传统乐器表现出的音乐节奏和舞蹈表现出的喜悦产生自觉或者不自觉的精神共鸣。

2.塑造人格的人性之美。非遗是人类思想的结晶,是对传统文化和社会道德的总结提炼,其中的精神内涵对人格的塑造非常重要。非遗对社会思想、价值理念和道德标准都有影响,对人格的塑造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例如我国藏族的《格萨尔》史诗,是藏族人民社会历史、文化道德、风俗习惯的大百科。其中的《保卫盐海》一文,表现了善用智谋取胜的格萨尔王在敌军压阵不惧不畏,勇敢聪慧的军事家形象,格萨尔王的宽宏和善良感化了敌人王拉托琚,最终换来了胜利与和平,故事对勇敢、智慧的推崇,对宽仁美德的弘扬,对感恩之心的肯定,随着作品的传播深入人心,对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起到了促进作用。

3.促进发展的繁荣之美。非遗有着厚重的历史感,有极高的艺术欣赏价值,其消费特点决定了其在社会发展中的促进作用。我国对非遗的旅游资源开发有较为深入的研究,例如某剪纸之乡通过宣传,受到了人们的热捧,该乡的剪纸作品得到了社会认可,也让剪纸艺人获得了经济收益,依托剪纸民间工艺,剪纸之乡大力开发剪纸艺术旅游,强化了餐饮住宿服务业,也为当地的土特产、野菜、中药材带来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审美文化建设对策

1.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审美文化建设。当前我国对非遗的审美文化建设研究较少,面对全球文化发展的浪潮,我们更应当注重非遗的审美文化传播,引起中国非遗审美文化在世界文化中的地位,这也说明了民族文化在全球化高度发展的今天的重要地位,进一步表明了传统文化继承和发展的必要性。我们应当注重对非遗的保护,鼓励社会舆论、媒体、政府对非遗的引导和发展。

2.完善非遗审美文化建设的相关法规政策。我国《著作权法》为我国民间非物质载体的传统文化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保护,但对非遗并没有详细的保护办法,因此完善我国非遗的继承和发展,是促进审美文化建设的及时、有效的方法,在法律制度的保护中,更应当注重对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发挥,在保护中实现发展,追求社会、经济和文化保护方面的三者平衡。

3.积极发展非遗审美文化建设的相关产业。非遗的审美文化的建设需要文化产业的支持,我国幅员辽阔,地大物博,应当积极挖掘更多文化资源支持非遗的发展,再利用文化产业的形式推动非遗的传播、创新和繁荣。实施文化产业带动措施,加快文化产业的竞争力,通过旅游业、农产品加工业、表演业等联合运作,实现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和发扬。

参考文献:

[1]郭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元形态[D].重庆:重庆大学,2009.

第7篇:非物质文化遗产范文

关键词:认识路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旅游本真

一、引入问题

站在旅游者立场上,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少了相对于物质类文化遗产的那种实体性,但却增加了可交流的互动性;况且,旅游的异地性与遗产的久远性,确保了我们并不因为互动而失去应有的敬畏。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很多重要概念,这些概念不仅能提高人们的认识,而且可以让认识形成某种模式;如果这种模式与保护目的捆绑起来,必将促使舶来的遗产保护意识在我国逐渐深入人心。《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研究:概念、分类、保护、利用》一文(下文简称《非物质》),研究内容全面、有体系和充满新意,已显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路径若干概念之端倪。本文再以“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为前提,讨论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路径”问题。

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路径

1、既有概念:不明确

2003年10月17日,在巴黎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被各社区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既有的定义中,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成概念外,对内容的描述基本采取列举和圈定范畴的方法。从有关文献中,除不可触摸性外,我们很难再找到相关概念;至于“突出的普遍价值”、“稀缺性”、“本真性”等说法,其适合于包括自然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所有遗产。概念不明确,严重影响到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2、今后概念:确定逻辑起点、寻找源头、给出认识脉络

随着社会的发展会出现新概念,但有些概念一经出现将拥有长久的生命力,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这样一种“今后概念”。“今后概念”如果成立,就要溯本求源,这种研究不同于诸如“黄河源头在哪里”那种老问题的深究,而是为了让新概念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而获得强劲的发展动力,溯本求源研究是一种铺垫性努力。

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得不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第17届大会(1972年11月16日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做逻辑起点。其实,逻辑起点并不等于源头,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源头可以追溯到日本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文件中将无形文化财单独列类。《非物质》一文的研究表明了这样的事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隐喻了逻辑起点,与源头呈分离状;那种分离,既是时间上的分离,也是空间与认定主体的分离。而确定逻辑起点是为了较快地进入研究主领域,也是为了获得起步的动力。

《非物质》一文给出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事件发生的时间表:1950年、1962年日本与韩国分别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2年设“非物质遗产”管理部门,1989年颁布《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1998年颁布《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2001年首次公布了19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2003年又决定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替代“口头与非物质遗产”并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2005年出台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附件:《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定办法》)等。这些表明,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实存在着认识过程的脉络。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是先在的,但对其重要性及性质的认识却是分步呈现脉络的。

3、内涵、外延与反刍再概念

所谓“自然与文化遗产”,站在旅游者立场上并在泛指情况下,一般而言,是先看到高山大川而后才有人文活动的。其实,关于遗产的正规文件是将文化置于自然之前,也就是说,站在遗产保护立场上人们是从文化切入问题的,要保护有价值的历史遗存。随着认识的深入,有了自然遗产、双遗产概念。既便是如此,人们还是格外重视文化遗产,或许是与自然创造相比,人们对祖先的创造有更深刻的崇敬之情。正因如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才刻意强调,任何一个国家在申报世界遗产时,限报的两个项目中,至少要有一项是自然遗产。

在认识的延伸过程中,人们又发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正是由于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才让人们将既有的“文化遗产”再赋予“物质”概念。这种反刍再概念形式也可见于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决定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替代“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那种情形。这表明,先有的概念往往是不准确的。但在保护工作刻不容缓时,就先大致圈定一个范围;那种圈定就有直感成分,或者先以具像性的第一直感加上适度理性外延做定位(如“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足之处留待后续解决。这种现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内是十分突出的,先抢救文化遗产,学术性补救往往靠反刍再概念等方式来解决。《非物质》一文给出的分阶段的“世界遗产分类表”显示了这种认识过程。

这种内涵、外延与反刍再概念的认识路径也可见于关于遗产“突出的普遍价值”与现代遗产的认识。遗产概念的逻辑必然是指向历史遗存,这是初始的形式内涵,“突出的普遍价值”被认为是遗产的本质,由此推演出现代遗产概念,扩大遗产的常规所指。正因为“现代遗产”的出现,才可能将此前关于文化遗产的各种存在反刍定义为“历史(性)遗产”。

4、实在解:遗产传承人、小物(件)性、文化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英文名称是intangible,翻译成“不可触摸”、“非物质”或是诸如日韩的“无形(文化财)”等,似乎这类存在都远不如物质实体好把握,但这是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较的结果。其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载体的,日韩也施行了无形文化财传承人认定制度;表演艺术也有各种道具、服装,传统手工艺也必然有作品来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那是一种小物(件)性;还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5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内给出了文化空间概念。传承人、小物(件)性与文化空间概念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化了;由于与人的关联更加密切,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虽然是后出现的,但目前似乎要比物质文化遗产更受到重视,不能否定,这是人性关怀理念在起作用。

遗产领域内存在着一些看似矛盾的认识,但都能够找到实体或实在解,这一点不同于旅游研究中不同见解导致的争论。这里的矛盾是可以统一的,而且一定要有实体或实在解,因为保护是压倒一切的任务,没有实体就不能着手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一系列关于遗产的概念,这些概念之间确 实存在着一些矛盾,但权威性压制了不利于加快保护速度的纯学术争论。

5、基本属性、独有性质、权变性质与性质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诸多性质,哪些是基本的,哪些是独有的,哪些又是权变的(并非全体拥有的属性),其实存在着遗产“性质空间”的命题。在惯常环境下,社会认识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属性(稀缺性、濒危性、突出的普遍价值等),在与物质文化遗产的比较中又发现了独有性质(不可触摸性),在特定环境下则会发现权变属性(政治性),如韩国“江陵端午祭”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为代表作时,我们则普遍认为“端午节”被抢注了。

基本属性、独有性质、权变性质与性质空间这样的认识过程,不仅可以使知识体系化,而且那种脉络化过程更有利于发现新的性质。无论是坚持既有性质还是发现新性质,其目的都在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因此并非都要等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日韩先于联合国几十年就提出保护“无形文化财”就是一个例子。

6、混成分类

学术与实用哪个重要,科学发展观回答了这个问题。如同上文讨论的实在解一样,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有很多无视学术的瑕疵,混成分类就是一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六种类型,其中的口头传统、表演艺术、传统音乐、传统知识技艺、礼仪与节庆活动等五项都是强调人的活动特征;而文化空间显然强调的是规模场所,两个不完全一致的视角构成了一个类别。

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许多性质,这些性质不能用物理指标来度量,各自侧重点又不同,无法用通常的分类方法。对于只能定性认识的对象,用传统的二分法或三分法显然不如“一事一议”更有利于保护。按照民间的主要特征混成分类法,从保护的角度看,强于简单综合分类和复杂性学术分类;因为前者种类过少而不具体,后者虽然科学但影响社会的认知规模。

研究中,我们习惯于在质上做深入,由宏观走向微观;当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居民人数有较大规模和居住很集中时,我们的研究视角就从微观走向了宏观。质和量的视角变化,促成了“文化空间”概念的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质上可以统一,形式上却难以统一;分类只能从形式人手,抓住各类形式特征而不在乎内容重叠,这样的“宁重(叠)勿缺”的做法要比“宁缺勿乱”的做法保护效果要好。

三、本真保护:由原始本真、经诸阶段真实、到唯旅游本真

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即保护本真

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保护的应该是原始本真,基本措施是直接保护本物,内容是建立保护规约、组建保护机构、设立保护基金和实施保护工程等。本真也是莫衷一是的概念,原因在于本物有破损,环境有变化,旅游业有创造,因此就有了什么才是本真的疑问。本真性研究牵制了研究者大量的精力。搞清什么是本真,才可以保护本真。

2、四种本真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

旅游研究中关于本真性的研究可以分为四种观点:第一是客观主义本真(客体本真),第二是结构主义本真(基于客体的主体搭建),第三是存在主义本真,第四则为后现代主义本真。

第一种本真是常规和基础的认识,持此观点者居多且观点基本一致:对既有的不做改动;第二种观点是宽容的,允许人们有各自的理解和各自有理的行为,旅游经营者可以从中找到支持,但社会不一定理解;第三种观点有些不负责任:存在就是合理的与真实的;第四种是超本真的真实,理解起来更为困难。四种观点各执一端。《非物质》一文明确地给出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本真性的描述:最早状态、所有时期的正当贡献、不改变布局和装饰、保护周围环境等。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就是指保护性的本真,否定了先搞清本真然后加以保护的论断。这样的分析表明,性质认识与目的检验须交互进行,常规旅游研究与遗产保护工作有明显差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是上述四种观点的综合,由于落在了实在解上,因而并没有产生综合即不知所云的现象。学术观点往往是对某种因素进行放大后得出的,放大后才有特色,有特色才形成观点。学术观点与实际应用还存有差距。

3、唯旅游本真

“唯旅游本真”是本文作者创造的词汇,兼顾了旅游利用的保护、积极的保护等观点。“唯旅游本真”是指唯有旅游创造的有助于保护遗产的情形,简单的例子就是外国人看京剧。有了旅游才有外国人涌人,外国人看京剧并没有改变京剧,却让京剧的影响扩大了,促使我们精心呵护这一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国人看京剧是一种新成存在,是同时关于“京剧”与“外国人”两个既有概念的新成本真,这样的认识有利于京剧的保护。新成即“本”也为“真”,旅游创造了新本真,而且是有助于保护的本真。

第8篇:非物质文化遗产范文

关键词:RMP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开发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同地区不同民族文化的瑰宝,是智慧的传承,也是我国一直以来研究和保护的重要对象。正确认识处理好非遗与旅游的关系,开发非遗旅游产品,是实现非遗与旅游“双赢”的关键所在。因此,本研究将通过昂普理论从RMP三个方面分析江西非物质文化,从而给江西省的旅游产品开发提出对策建议[1-4]。

1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RMP分析

1.1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R性分析

1.1.1江西省非遗旅游资源分类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先后于2006年、2008年、2011年和2014年公布的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所示,江西省共有70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560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共包含十个类别,可称为亚类。本篇论文结合国家标准的《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将江西省非遗旅游资源分为文学、表演、技艺、民俗四个主类。从以上四大主类和十大亚类中可以看出,表演类、技艺类和民俗类非遗资源占绝大多数。

1.1.2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分布情况

从非遗名录统计数据上来看,如表3所示,江西省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以传统戏剧和传统技艺为主,同占比21.4%,占比最少的为民间文学、传统医药和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同占比1.4%。江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则传统技艺、民俗和传统舞蹈占大多数,比例分别为26.4%、18.6%和16.4%,共占江西省省级非遗总量一半以上;占比最少的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现今为止也存有9项。综上,结合江西省部级和省级非遗旅游资源类型发现,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众多,类型齐全,以传统戏剧和传统技艺为主,大部分非遗旅游资源属于观光游览型、参与互动型和感官体验型。

1.2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M性分析

文章对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市场的调查采用问卷调查法,调查对象为江西省省内居民、在校大学生及外地游客等,发放问卷223份,有效填写223份,回收率100%。

1.2.1游客基本信息分析

对游客基本信息的调查主要在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和年收入五个方面,统计五个数据的数值,可以此作为变量,与游客的认知和偏好程度进行交叉分析,进而得出江西省游客的基本特点和对旅游市场的偏好关联。参与调查的人员中共有男性93人,女性130人,年龄主要集中在19~25岁之间;大专、本科及硕博以上学历占比82.96%;游客职业中学生最多,占比30.04%,月收入多集中在8000元以下。

1.2.2游客对非遗的认知分析

通过分析游客认知,大多数人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认为各国各地有必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较好的保护意识。但约有一半的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了解甚微,20.18%的人对非遗不感兴趣,36.32%的人对非遗的概念和类型不太清楚,还有25.11%的人身边缺少对非遗的宣传,说明非遗的普及度广,却不够深入。

1.2.3游客对非遗旅游产品类型的偏好分析

如表4所示是游客对非遗旅游产品类型的偏好程度,共设置了8个常见的产品类型,分为四档供游客选择,现将这四档选项从很感兴趣到完全不感兴趣分别赋值,分别对应4分、3分、2分、1分,再乘以各档百分比,得平均值,可通过最后得分比较得出较为受欢迎的产品类型。由数据可知,得分最高的分别是传统手工艺品、传统技艺制作和民俗活动体验,这三类得分都在0.8以上,说明在非遗旅游活动中,人们更普遍地选择动态的、互动参与性强的非遗旅游产品,这也符合当前体验旅游的特性。且通过数据也能发现,静态展示型的产品类型选择率虽然低于互动参与型的产品类型,但选择的人也不在少数。因此,在开发设计旅游产品时可以进行动静结合,既满足游客猎奇参与的心理,也留给游客一个放松休息的间隙。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1)开发时要根据不同的客群市场进行市场细分,设置不同消费水平的产品来满足不同消费层次的游客;2)需要政府加强宣传工作,实施举办讲座网络宣讲等举措;3)游客对非遗旅游产品的选择方面,更多倾向于传统手工艺品、传统技艺制作和民俗活动体验,应当多开发观光游览型、参与互动型、感官体验型等非遗旅游产品;4)游客对非遗文化内涵始终保持浓厚的兴趣,在开发过程中要各具特色,还需要蕴藏文化内涵,才能满足游客对非遗旅游产品的需求和偏好。

1.3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P性分析

1.3.1非遗旅游产品数量日渐增多

江西省共有70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560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涵盖10个类别。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非遗旅游资源得到有效开发,而非遗旅游资源本身作为一种旅游产品,也使得衍生旅游产品的数量得到增长。

1.3.2旅游产品开发模式单一

江西省非遗旅游产品种类较为单一,可以概括为三类:博物馆模式、动态实景演出模式和非遗主题公园或非遗主题线路等综合型模式。静态的如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中心;动态的比如“滕王夜宴”“天下三清”“寻梦牡丹亭”等实景演出;非遗主题公园和非遗主题线路这种综合性的模式主要是从非遗中提炼出某一确定的主题,再围绕这一主题设计开发出各种不同的能体现出主题的旅游产品。

1.3.3产品文化内涵挖掘力度不够,特色不够突出

在江西省现有的非遗旅游产品中,对非遗文化内涵的发掘还处于比较浅层的阶段,即使是博物馆的展览中也很少对非遗的起源、发展历程、价值等作详细解说,大部分都是简单的介绍,游客在观光游览时只知其形不知其意。而在上述对非遗旅游市场的调查中可以得知,游客们对于非遗旅游产品往往最在意的就是文化内涵的体现,所以在开发非遗旅游产品时最核心的部分应是文化内涵的挖掘。

1.3.4商品市场比较局限,管控不足

江西省现有的非遗旅游产品市场中,OTA已经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但非遗旅游商品主要的销售方式还是通过旅行社或者游客自行在旅游地购买的方式进行,且市场上商品虽然种类繁多,但强有力的龙头品牌较少,管控不足。

2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开发对策建议

2.1发展新的非遗旅游产品开发模式,多种开发模式联动

随着社会的进步,传统的产品开发模式应与时俱进,融合现代科技,增加科技感和潮流感,运用科技手段补充传统模式下的缺失。如表演类的非遗可以把演出时的服装、道具等文物进行静态展示,再安排真人表演或播放演出视频,在原有的产品模式下更便捷明了。对多类有关联的非遗旅游资源进行组合开发,不仅可以增加影响力,还能创造更大的经济、文化、社会效益。这种组合模式可以是灵活机动的,也可以是固定搭配。

2.2深入挖掘文化内涵,高品质化发展非遗旅游产品

不同的非遗旅游资源类型有不同的产品开发模式,要根据非遗旅游资源类型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宜的开发模式,甚至多种模式联动,深度挖掘文化内涵。如针对传统民俗类非遗旅游资源,可以采用组合开发模式,将其打造成非遗民俗风情游的非遗旅游产品,客源人群以民俗文化爱好者和大众游客为主,产品内容则是该地区民俗文化中的饮食文化、服饰文化、丧嫁文化、生活礼仪文化等,围绕民俗这一主体,大力挖掘各地区的民俗文化内涵。

2.3引进新的商品交易平台,严格规范非遗旅游商品市场

江西省目前现有的旅游商品多种多样,但具有代表性的非遗旅游商品还是相对较少,市场潜力还是比较大的,补充完善非遗旅游商品市场具有重大意义。在这一方面,首先,需要政府的加持帮助,促进各区域联合发展;其次,为了避免恶性竞争,对于破坏市场发展的企业,应实行严厉的惩罚措施,维护商品市场的稳定;最后,企业方面需要严格把控商品质量,提高产品的品质和服务水平,制定科学的定价机制。

2.4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扩大非遗旅游产品开发设计的征集范围

人才的培养不是一方的努力就能完善的,需要多方合作,注重非遗传承人队伍的建设,共同建立非遗旅游的人才机制,培养非遗和旅游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对于非遗旅游产品的开发设计,可以扩大征集范围,不局限于企业、高校、政府的高水平专业人才,甚至可以通过征集或比赛的形式向全省乃至全国人民征集设计方案,促进政府、非遗中心、旅游开发委员会和院校之间的共同合作[5]。

参考文献:

[1]蔡育玲,晏佳威,林玉岚,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保护与传承:以江西采茶戏为例[J].传播与版权,2018(01):108-110.

[2]桂美娜,苏婕,吴林,等.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现状及其可行性发展研究:以赣南采茶戏为例[J].市场周刊,2019(3):53-54.

[3]陈炜.基于RMP分析的桂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生态科普旅游产品开发研究[J].科普研究,2019,14(2):76-82+110.

[4]汪丽珍,王静.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开发模式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8(22):119-120.

第9篇:非物质文化遗产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技术

1概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传统文化的代表,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1-2],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主流文化对于传统文化的冲击在所难免,不同国家民族的文化交流成为必然趋势。在此背景下,世界各国开始重新寻求、审视自身民族文化的根脉,开启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外便已着手对于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工程。美国通过政府以及工商界的力量对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进行基础建设,如“美国记忆”工程;欧盟国家的保护工作通常由政府牵头,高校及科研机构开展实施,更加重视相关学科的建设和人才培养,如“内容创作启动计划”;日本则多是通过民间组织来保护的,政府只提供相关支持。我国是世界上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多的国家,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近87万项。但同时也面临着原生态空间破坏所导致的非遗文化生存威胁;专项保护资金不足导致的保护工作受阻;传播及技术手段方面的欠缺造成的文化体验、认同感缺失等等。因此,我国政府采取了各种积极措施,参与国际间的非遗保护工作并制定相关法律。我国大量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化进程中都面临着严峻的生存困境和转型困难,对它们进行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同时,应当注意采取合理的方式方法。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使两者有效结合,能充分发挥二者之间的优势互补关系。因此,对非遗的数字化研究也成为学界关注的话题。本文中国知网利用“数字化”、“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为关键词进行模糊检索,检索式为数字化AND非物质文化遗产OR数字化AND非遗,得到核心期刊论文共99篇(检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以此为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研究现状进行了分析和总结。

2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研究现状分析

2.1论文计量分析

期刊论文在发表时间上的规律,可以看出该学科学术研究的发展水平,上图显示近十年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研究方向的年份与数量的折线图。图1显示,该领域的研究呈现相当平稳的上升趋势。国内此领域最早的研究出现在2002年,林正同在国际博物馆协会亚太地区第七次大会中发表《中国无形遗产现状与博物馆》,就中国无形文化遗产所面临的状况进行了分析,强调了博物馆在管理、保护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所起到的地位和作用。建议博物馆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与地方政府合作,建立无形文化遗产的普查机制和保护机制,加大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力度,促进无形遗产的立法进程,共同推进无形遗产的保护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提出“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学术界将此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作起步的标志。在2005到2009年间,学术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研究停留在对其文化性的层面。强调对非遗地域性、本真性的保护。非遗依赖于特定的文化环境而存在,即为“语境”[3]。脱离特定语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会形成代际传承的断裂,而这种断裂所造成的影响是深远且难以逾越的。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的数字化研究需要结合地域性和本真心。牟维和李琦将个人效用数字化,主张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利用博弈理论将个人意识与文化遗产的生存状况结合,解决了先传承人后文化遗产的困境。2009年开始,学术界对数据库的建设投入了极大的热情。主要关注点在于对数据类型的整理分类归纳,异构数据的整合等。到2013年,对技术手段的研究达到高潮。

2.2基本情况研究

不同领域的研究人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点不同,表1是对505篇文章所属一级学科进行统计所得。由表可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图书馆学、艺术、管理学等领域。间接地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术特性以及文化特性。表2显示了资助项目排名最高的前10名,社科基金、自然科学基金以及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三项资助项目的论文篇数占到14篇,占到前十名资助项目的近一半。这说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的管理层面,政府的引导十分明显,基本形成以政府引导为主线,各地区教育、文化部门参与的局面。除此,还可看出,国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研究地域性很强,并且集中在少数民族众多的省市直辖市,地域性明显,各地区都着力于研究本地区特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与传承,探索构建该地区特色数据库。但是研究呈现各自为政的局面,不利于形成数字化资源的整合效果.

3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研究内容分析

国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建设的研究还处在理论向实践转化的阶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研究集中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信息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技术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层面三方面。

3.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信息属性

2008年至2013年间,学术界主要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信息性,对其数据库的建设、分类体系的构建、数字化的传播进行了众多讨论。3.1.1标准化、精细化的数据分类数据库的建设首先要面临的就是对数据类型的整理分类归纳等步骤,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是一项复杂的科学认识活动。多数现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方法仅界定出非遗项所属大类和亚类,尚未形成一种比较科学、合理、完善的分类方法。其次,在实践中,因为研究人员知识背景的不同存在着多重分类标准,标准的混乱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无法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的生态性、复杂性和关联性。这种粗放型分类无法满足数据库建设要求。为解决目前我国分类体系建设与数字化传承的失衡问题.构建数字资源统一的标准体系。黄永林等人提出了多层次分类的基本设想及可行性路径[4],程齐凯等提出了基本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组织方法。3.1.2新媒介、多平台的传播方式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媒介以PC网络平台为主,智能移动设备、社交网络、公共文化平台为辅。VR虚拟展示技术的应用实现了计算机网络平台上的仿真可操作式体验,使受众在展示媒介中感受到带入感和体验性大大提高,例如敦煌研究院数字化研究中心的三维全景敦煌石窟。利用三维摄像、全景扫描和数字化编程,建立民族文化遗产数据库,加工后生产数字影像实现全景展演。以中央美术学院设计开发的《中国古典家具》作为一款APP应用程序,通过趣味性的互动体验激发用户探寻古典家具的奥秘,这种基于移动智能设备的数字化展示媒介更能引起年轻人的关注,广泛的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此外,社交网络已成为互联网时代最流行最普及的社交工具,用户群体庞大,这些新媒体的利用,打破了非遗静态呈现的局限性。但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在社交网络的展示成功案例并不多见。

3.2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技术特性

3.2.1平台整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重构内容复杂庞大,需要在合理的文献观指导下开展多方协作。然而项目化的数据库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信息源产生桎梏,导致资源信息的分散或遗漏,以特定文化现象为依据对相关信息源进行规范聚类,更加全面客观合理。宋丽华等人提出以知识本体的理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进行抽象和归纳[5]。从知识的内部特征和外部特征两个方面利用元数据模型对概念化的知识进行表达。同时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调查为核心进行项目普查资源集合,以展示为核心进行地方资源集合,以研究为核心进行专项研究资源集合,以宣传互动为核心进行知识传播资源集合,以申报工作为核心进行政务管理资源集合。3.2.2数字化技术的选择国内学者侧重于探讨不同数字化技术工具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价值及应用范围。数字化的技术性主要体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保存、继承、传播和发展创新中。数字化应用领域大致有数字化保存与存档;数字化虚拟博物馆;虚拟文物修复;数字化故事编排与讲述技术;复原及演变模拟技术等[6]。所涉及的技术有空间信息技术、虚拟现实技术以及数据库技术等[6]。空间信息技术主要包括感测与识别技术、信息传递技术、信息处理与再生技术以及信息使用技术四个方面。信息传递技术包括各种通信技术以及广播技术;信息处理与再生技术包括对信息的编码、压缩、加密等,以及在对信息进行处理的基础上,形成的新的更深层次的决策信息;信息使用技术作为信息过程的最后环节,包括控制技术、显示技术等[7]。此外,数字化修复与演变模拟技术也备受关注。这种技术可以将三维建模、虚拟漫游、图像处理、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于现场调查和保护修复等各个环节,结合专家的领域知识进行艺术品的虚拟复原和演变模拟。

3.3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管理层面

3.3.1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国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缺位,相关组织不健全,没有相关专门保护法。例如:2011年制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属于行政性法律,侧重于公权保护,对私法保护少有提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法保护存在特殊性和复杂性,涉及的法律较多,权利类型复杂、权利逻辑混乱。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是通过现代科学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记录整理创新,具有独创性的改造就可以收到著作权的保护,相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来说,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对容易。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产品通常以数据库、图片、视频等方式表现,数字化的过程中如果加入了独创性,就有可能会产生新产品,产生新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但是这种权利只停留在数字化成果上,并不能延伸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3.3.2产业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产业建设包含政府机制、市场机制和公益机制三大运作体系。在此方面范长征对英国的全民参与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展开了调查研究。英国成立了创意出口小组、文化遗产与旅游小组等把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进行开发、生产、推广、营销的总揽性与全民参与性的结合,从直接财政投资与拨款到产业化扶植,营造出全英国范围内可持续发展、人人参与的文化与艺术氛围。通过多层次分级的文化遗产管理与扶持体系为全民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提供多种资助方式。最终整合成一个大众参与的、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生态系统。

4总结及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