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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论文精选(九篇)

医疗纠纷论文

第1篇:医疗纠纷论文范文

【摘要】医疗纠纷频繁发生,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提高医院服务质量,是我们医疗工作者不懈的努力。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可以有效的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医院;服务;医疗纠纷

医院的服务水平是社会所关注的重点之一,医疗纠纷事故也是社会热点之一。由于医院管理水平高低有别,医生的水平参差不齐,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及责任心不同,医疗后果的难以预测等因素,使得在医疗过程中经常发生一些不愉快的事情。医疗事故的频繁发生,不仅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巨大的身心损害,而且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甚至引发社会矛盾。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可以有效的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

一、提高医院服务质量

现代人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医疗服务质量的内涵也逐渐被认识。目前我国医疗机构服务意识不强,医疗服务质量状况不尽人意,医疗行业存在服务意识淡漠现象,因此提高医护服务质量是摆在所有医疗工作者面前的任务。医护人员一定要牢记服务宗旨,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规范医疗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费用。加强医院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完善措施,继续推进。

(一)把医疗服务质量做为一切工作的生命线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把追求社会效益,维护群众利益,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作为主要内容。针对医院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落实院长责任、规范执业行为、严格收费管理、加强评价监督,探索建立医院规范管理和医院绩效评价的长效机制。通过管理年活动,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不合理医疗费用,使群众亲身感受到加强医院管理带来的实际效果。

(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健全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其中,对病历管理要重点加强病历的实时监控与管理。

(三)改进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方便病人就医

可以改进的环节有,优化就医流程,简化环节,科室布局合理,提高挂号、收费、取药等窗口人员工作效率,缩短患者等候时间。加强挂号管理,创新挂号便民方式,提高预约挂号比例,开展就诊流程指导,增加专家门诊数量。为患者提供清洁、舒适、温馨、私密性良好的诊疗环境和便民服务措施,门诊提供导诊咨询服务,有候诊椅、饮水、轮椅、电话等设施。

(四)明确责任,落实监督

健全领导机构,落实人员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对管理混乱,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存在缺陷的部门或环节,要能明确责任。加强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处理,要探索建立医院管理评价制度和长效机制。

二、通过提高医院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的措施

临床医疗活动中,如何减少医疗纠纷是每一个大夫都很关注的话题。在目前社会对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性还不是十分理解的今天,通过提高医院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的措施如下:

(一)加强医患沟通减少医疗纠纷

加强医患沟通,是减少医疗纠纷、缓解医患关系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提高医疗质量、提高医院声誉的需要。通过加强医惠沟通,使医惠之间出现相互理解的氛围,医患关系得到明显好转,从而使医疗工作得到保证,也保护了病人的根本利益。

(二)规范各种资料填写,减少医疗纠纷

例如护理记录作为医疗病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医疗纠纷举证提供了依据。依照“条例”及“护理常规”,并根据市护理质控有关规定,护理部积极应对,修订书写标准,进行全员培训,组织网络实施,切实规范了护理书写,使护理活动有章可循,确保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并减少医疗纠纷。

(三)换位思考,了解病人不满意的原因

能够站在患者的角度想问题,是对医护工作者的要求。病人对医生的不满有哪些,了解不满的原因,才能有效应对。仔细聆听病人的主诉,理解病人的痛苦和家人的担心,让他们感到尊重而不是被忽视。

(四)交待医疗的风险和治疗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未雨绸缪总比亡羊补牢效果要好,比如说术前手术签字,就要把手术风险交待清楚。丑话说在前,病人和家属会有一定的思想准备,一旦出现问题,比较容易沟通。但要注意的是,对那些最可能出现的问题,就要强调,不能对每一种可能性都用同样的分量的语句。否则,病人会觉得医生在例行公事,反而不利于让病人理解最可能出现的问题是什么。

(五)医疗机构要加强门诊医疗的透明度

加强医护、患、媒体三方面的沟通,是增强透明度的方法和手段,向患者明示各项诊疗收费标准,各科室专业技术情况,专家出门诊的时间,检查地点、时间、注意事项以及作息时间、联系电话等,均应让患者清楚。

(六)提高医疗管理信息化水平

医院的管理庞大而复杂,目前还不能像汽(下转第90页)(上接第16页)车等制造业一样,保证生产出来的产品都经电脑控制,但医院必须建立自己的监控系统,这将降低医疗纠纷及规范医生的医疗行为。例如,天坛医院将很多诊疗常规有机的融合到医生工作站电脑系统中,将制度上的东西落实到实处。每当医生在电脑上开医嘱时,电脑会监控医生的医疗行为,起到实时警示的作用。

目前,医院对推进医疗质量的办法是转变医疗模式,包括从静态的管理转变为动态的管理、从终端的管理转移到环节的管理;从原来一些定点的检查变成对全过程的检查,这对医院的服务提出了一个非常高的要求,要把医院的所有医疗过程都要纳入提高服务质量的要求中。总之,良好的人文关怀﹑精湛的医疗技术以及正确的沟通技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是减少医疗纠正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第2篇:医疗纠纷论文范文

笔者认为,目前对于医疗纠纷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误区:

一、关于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医患双方在提供和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这个问题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论。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为代表的民法学家从医患双方的地位、权利、义务出发进行分析,认为医患关系应该是民事法律关系[1]。而众多卫生法学界人士对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提出不同的观点,认为“在医患关系中,由于患者对于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仅仅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因而“完全不符合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因此,双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医患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不应受民法调整,而应由《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为代表的卫生法来调整[2]。甚至有的司法工作人员也认为“医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有本质的不同,应当按特殊的卫生部门法来调整”[3]

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直接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归责和赔偿原则,也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模式,因此,对于医事法律而言,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是一个重大的原则问题。

医患关系中,医患双方就医学知识的掌握而言肯定是不平等的,但是否知识和技术上的不平等就必然带来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可以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在知识和技术上的不对等性乃是一种常态,但是不能因此而认为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如果当事人一方利用自己在知识和技术上的优越地位而主张其在法律地位上的优越性,是法律所不容许的。正是由于医生掌握了医疗技术,构成了患者给付金钱购买医疗服务的基础,双方在此过程中,医务人员掌握了医疗技术,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给付一定的金钱购买这种服务,双方是一种典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虽然在治疗过程中,患者相对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医生在制定和实施医疗方案时,一般情况下要向患者进行说明,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操作常规,并且须对患者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医生的行为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必须为患者的利益尽到最大的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尚需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同意方可实施。在目前医疗体制改革的形势下,很多医院推出了患者选医生的制度,患者在医院、医生和医疗方案的选择方面享有越来越多的自。

在我国,医事法律关系仍未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法律关系分属不同的部门法来调整,如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归属行政法调整,医患关系由于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性,难以纳入行政法的体系。从上述分析可知,医患双方在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上,完全体现了民法的平等和自愿原则,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因此应该纳入到民法的调整体系。在国外,医患关系基本都是归属民法调整,有的国家从保护患者的利益考虑,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患者的消费者地位,如在美国,患者作为消费者早已成为现实。

二、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

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问题,历来是一个影响医疗纠纷诉讼的关键问题。目前仍有相当多的人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依据,认为“医疗行为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后认为确实构成了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要求赔偿”。[3]这个观点在卫生界有相当的代表性。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其法律属性而言,是医疗技术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医疗部门在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一种结论,是医疗行政部门对医疗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但并不是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唯一依据。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付院长李国光在《突破民事审判新难点》讲话中对此作过专门阐述:“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4]

之所以有人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依据,其根本原因乃是将医疗侵权简单等同于医疗事故,认为如果医疗纠纷未被鉴定为医疗事故,则同样不构成医疗侵权,完全混淆两者的界限,实际上两者在法律上存在重大区别。

按照1987年6月月9日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上的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的损伤、功能的障碍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按其发生的原因,又可区分为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按该“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医疗事故的等级按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相应地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从上述办法的规定不难看出,构成医疗事故的,必须是医务人员在客观上造成患者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一般而言是永久性的障碍)的严重侵权后果,同时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方可能构成,否则属于医疗差错或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围。因此,只有构成严重的医疗侵权时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而一般性的侵权行为被排除在“办法”之外。

国务院之所以仅仅将严重的医疗侵权行为定义为医疗事故,主要是因为医疗事故鉴定的目的所决定的。医疗事故鉴定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行政部门依法要对医疗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包括医院的降级,直接责任人的降职、记过、开除等。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医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不构成医疗事故,则医务人员免除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从性质上而言,“办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至于除医疗事故以外的医疗差错和一般侵权行为,因其不涉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因此不在“办法”调整之内。

医疗侵权行为从性质上而言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按照民事侵权行为的概念:“不法侵害他人非合同权利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而行为人须就所生损害负担责任的行为”。[5]医疗侵权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治疗、护理过程中侵害了患者的非合同权利或者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不法行为,不仅包括医疗事故,还包括因诊疗、护理过失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残废、功能障碍以外的一般损伤及痛苦的医疗差错,以及既不属于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一般侵权行为。因此,医疗侵权的内涵和外延均大于医疗事故,两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也许有人会有疑问,医疗纠纷既然不是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怎么可能构成医疗侵权呢?这是因为患者权益的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而且还包括财产权、知情权、隐私权等一系列权益,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并未将后者涵盖在内,所以医疗侵权的范围是也是相当广泛的。只要是医务人员侵犯了患者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在具备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时,便可能构成医疗侵权。例如,精神病医院在对精神患者进行电休克治疗前,按卫生部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第规定,应在术前向患者家属进行解释,征得其家属签字同意后才可实施。如果医院未征求患者家属同意,擅自对患者施行电休克治疗,患者因并发症而造成死亡。尽管医院在诊疗、护理中并无其他过失,电休克的操作完全符合医疗常规,患者出现并发症时抢救措施正确及时,但因为医院未在治疗前对患者家属说明并征得其签字同意,侵犯了患者及其家属对于病症的知情权,同时造成了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因此构成了医疗侵权,应对患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再比如某性病患者到某医院就诊,诊治医生未注意遵守保密义务,擅自将患者的病情向外界散播,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过失造成患者治疗费用增加,或治疗时间的延长,造成患者精神痛苦和财产损失的,就可能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赔偿责任。上述例子中,医疗单位的行为按照“办法”的规定均没有构成医疗事故,但按照民法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都构成了医疗侵权,应对患者及其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医疗侵权和医疗事故在法律上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各有不同的构成要件,一起医疗纠纷未被鉴定为医疗事故,不等于不属于医疗侵权,医疗侵权的构成应该完全按照民事侵权的要件来比照,只要是具备侵权的要件,即使不是医疗事故,医疗单位同样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是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唯一证据。

三、关于目前医疗纠纷现状的几点思考

医事法律的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在认识上存在一些误区和争论是必然的,但值得我们警惕的是上述两个误区对有些人而言并非完全是认识上的错误,而是为了维护医疗单位的不正当的部门利益。

部分卫生界人士之所以坚持医患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主要是因为民法关于侵权的赔偿范围和数额都远远高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没有对医疗事故的补偿标准做出规定,各地制订的补偿标准从1000元到8000元不等,但总体上维持在3000元到4000元左右。例如按照《江苏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补偿标准仅为3000元。而如果按照民事侵权的赔偿标准,医院须赔偿患者及其家属的所有直接、间接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费,赔偿数额动辄上万元甚至数十万元。医患关系若不归属民事法律关系,则医疗纠纷自然就可免受民法调整,医疗部门就可以大大降低开支了。

由于我国医疗事故鉴定体制上的缺陷,医疗技术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都是由当地医院的医生组成,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使他们在进行技术鉴定时产生偏袒心理,相当一部分原本属于医疗事故甚至是一级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被鉴定为医疗差错或医疗意外(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这两种情况均属于医疗部门的免责事项),如果确立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在医疗纠纷中的唯一证据性,则不构成医疗事故自然就不构成医疗侵权,从而使得患者及其家属在随后的索赔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医疗部门同样可以降低赔偿的数额了。

以上两种错误观点,从短期上看,医院似乎可以降低赔付数额,而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医疗服务的改善和提高上,但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医疗事业的发展和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

1、不利于规范医院的服务。虽然我国对于医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特别是在去年在全国各地开展患者选医生的活动,旨在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但是这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医院存在的医务人员的服务质量低下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只有理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提高患者在医疗服务中的自,健全医疗侵权的赔偿制度,真正做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使那些不负责任的医院和医务人员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否则,对于医疗侵权行为没有有效的制裁机制,难以彻底改变目前医疗部门的服务问题。

2、对国家的法制建设和医院的正常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由于医疗技术事故鉴定程序上的暗箱操作,很多患者在出现医疗纠纷后不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直接到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处理此类诉讼颇感困难。由于医学知识的专业性很强,法官对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难以做出判断,一些法院不得不求助于司法鉴定。一些患者由于对医疗技术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不信任和对法院诉讼在时间和金钱上的恐惧,往往采取自力救济的方式,出现医疗纠纷后,患者家属就纠集一批亲戚、朋友到医院大闹,对医务人员进行人身威胁或人身攻击,扰乱医院的正常工作,直到医院拿出钱来么私了才就罢,有些医院每年用于私了的钱已经远远大于正常医疗赔偿的数目。

众所周知,医疗行为是一项高风险性的工作,由于医学上仍有很多未知领域,以及患者本身存在相当大的个体差异性,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患者的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并非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导致,而是由于无法预料和避免的并发症所致,完全属于医疗意外的范围,医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目前医疗赔偿的现有体制下,患者家属出现医疗纠纷不再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处理,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不是由于自身的医疗侵权,而是由患者家属人数的多少和吵闹的程度所决定,这不能不说是目前医疗纠纷处理的悲哀,也是与那些维护医院的部门利益的人的初衷相背离的。

我国的国情决定了不可能象西方国家那样动辄赔偿数十万元,过高的赔偿数额无疑将制约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最终会损害患者的利益。但是象目前各地所规定的那样,医疗事故的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8000元,根本不足以弥补患者及其家属的实际损失,在法律上是显失公平的。

上述法律误区,是靠牺牲法律的公正和患者的合法权益来达到减少医院负担的目的,这样最终是得不偿失的,也是与我国建设法制国家的目标格格不入的。

参考文献:

[1]梁慧星,医疗赔偿难点疑点剖析,南方周末,1999年1月8日第8版

[2]张赞宁,论医患关系的属性及处理医事纠纷的特有原则,医学与哲学,2000年第4期

[3]胡志强,论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中国卫生法制,2000第8卷第2期

第3篇:医疗纠纷论文范文

【出处】《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6期

【摘要】发生的不可控性、社会化的极易性、原因事实的竞合性和化解依据的渐趋合理性是当前我国医疗纠纷的主要特征。我国各地目前正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实践来化解医疗纠纷这一世界性难题。浙江诸暨和宁波两地的实践模式表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之实践模式经由立法表达出的制度理性将很快被共识性的认知并被配置大量的制度实现资源,但不考虑区域差异的划一型官方推动可能会带来欲速则不达的后果;采取实地调查的路径提升纠纷解决学的研究品位时,须持慎之又慎的态度来确定样本。

【关键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实践模式;区域差异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医疗纠纷属于世界性难题,是指法律地位平等的医患双方对医方的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出现分歧而引起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冲突,主要有医疗技术损害纠纷、医疗伦理损害纠纷、医疗产品损害纠纷和商业性浓厚的医疗服务纠纷四类。与医方庞大惊人的门诊量相比,医疗纠纷的绝对数量很小,但其对秩序、社会关系的破坏力不可小觑,其消极效果与负面作用比较明显。正处于利益多元、矛盾叠加、纠纷多发之社会变革关键期的中国对医疗纠纷的化解不得不给予高度重视。当前,以切断介入的第三方与医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利害关系来赢取生命力与口碑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方兴未艾,各地的相关实践不尽相同。以当前医疗纠纷的主要特征为基点,对具有典型性的诸暨模式和宁波解法进行分析和阐释,有助于在制度运行和学术研究两个层面获得有益启迪。

一、当前我国医疗纠纷的主要特征

医疗纠纷诸特征的重要性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的提高,有的降低。囿于特定时空,概括提炼出医疗纠纷的主要特征,便于对医疗纠纷形成准确、清晰的认识与把握,进而可为分析和阐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实践模式提供智识上的支撑。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医疗纠纷的主要特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发生的不可控性

医疗纠纷在发生层面的不可控性是由医疗损害的不可控性所决定的,而医疗损害的不可控性和传统医学难题的众多性、医学发展的未知性与渐进性、医疗过程的多样性、医疗结果可理解度的偏低性、医务人员认知水平的相对有限性、患者疾病机理的复杂性、患者体质的个别差异性这些因素综合性的紧密关联。整体来看,医疗行为与疾病好坏之间因果关系的必然性被社会公众不当的高估,不小的偶然性却被非理性的忽视。此一状况致使医疗行为的效果与患者一方的预期之间时常不出意料的出现或大或小的距离。面对如此距离,患者一方对医疗损害构成要件及责任的判断并不更多的严格依照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而是更多的主观性依照医疗损害是否存在、程度轻重、损失多少来进行。概括而言,正是医疗行为实际效果与预期效果之间的偏离和医疗损害判断依据的不同导致医患双方的相关认知呈现难以消除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认知以外在化的方式表现为“利益冲突”,便会使得医疗纠纷的发生成为客观性事实。

(二)社会化的极易性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借助自身的力量通过提醒、唤醒、压服、和解这四种方式实现纠纷的自我解决,无疑是不错的选择。然而,“医患双方主观上已展开的实质性对抗”让提醒首先退居幕后;“医疗纠纷成因的非道义性”让唤醒继而难为“无米之炊”;“医方不具备暴力性强制力量”让压服进而失去哪怕丁点的用武之地;“患者臆测医方敛财、医方臆测患者闹事的趋恶假定所诱发的信任匮乏”让和解这种最具制度建设意义的自我解决方式最终也束手无策。

当没有中立第三方介入的自我解决方式均不能奏效时,医疗纠纷的社会化便不可避免。医方选址多在城区中心位置,毗邻交通繁忙、商业繁华地带,医疗纠纷的社会化易引发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群众围观。医疗纠纷的社会化引发的对医方场所三番五次的冲击和对医务人员并不鲜见的杀伤,构成对医疗秩序的严重破坏,医疗职业对从业人员的吸引力因此大幅削减。依常理推断,医方应积极尽力的避免医疗纠纷的社会化、扩大化。但“刻意让步即认错,息事宁人即理亏,道义补偿即心虚”之有错推定逻辑的大行其道、“患者恒定为弱势一方,医方恒定为强势一方”之大众看法的难以撼动、“不加区分的同情弱者”之社会心理的根深蒂固、“人人都可能成为患者,此纠纷中患者面对的一切,明天你都可能面对”之普遍意识的深入人心、“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有闹必赔”之奇怪现象的由来已久与强势持续、以追求眼球效应为依归之媒体报道的倾向性恶意炒作与不恰当声援以及医闹队伍的职业化、规模化、专业化,使得医疗纠纷的社会化成为易如反掌之事。

(三)原因事实的竞合性

医患双方都得尊重对方意志的自主性,任何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的作法都不具备法律上的正当性。患者可以自主的选择医方,医方在未经患者一方同意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得实施任何诊疗行为。这些核心要素说明医患法律关系在本质上属于平权型法律关系,而非隶属型法律关系。作为以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表征的民事法律关系,医患法律关系通常表现为患者一方对医方的债权请求权,此种债权请求权可能基于合同而发生,也可能基于侵权而发生。从过程上看,患者一方就诊和医方同意接诊与合同成立需经过的要约、承诺之要件相符合,承担各项医疗费用是患者一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是医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尽管这种合同多不具备书面性且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多不具备合意性;从结果上看,作为高度注意义务的负担者,医方理应为医疗过程中违反此义务而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医疗行为、医疗损害皆是过程与结果的高度结合,所以医疗纠纷的发生原因具有二元性,违约和侵权作为医疗纠纷的原因事实都不会缺席,可能的医方责任便会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患者一方便会获得确定其诉求之性质、范围、保护手段的自主权利。

(四)化解依据的渐趋合理性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实践模式

从机构的设立时间上看,虽然浙江诸暨与宁波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要比江苏苏州和陕西省略晚,[2]但从规则建设、运行状况与效果、可资学术分析的材料、外在评价来看,诸暨与宁波的作法更具研究价值。

(一)诸暨模式

(二)宁波解法

三、启示:纠纷解决与区域差异

(一)欲速则不达:忽视区域差异之划一型官方推动的可能后果

作为联合性部门规章,《意见》特别申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应遵循“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搞一刀切”的原则。这说明作为该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主导性制定者的司法部清醒的意识到,限定设立时间、统一设立标准与机制构造的作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然而,卫生部却硬性要求各地2010年底必须启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否则在平安医院考评中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系统内评优资格,以行政力量自上而下的强力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在地方的普遍设立。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在各地的构建,司法部强调区域差异的平和举措与卫生部强调划一推进的强硬举措之间形成鲜明对比和强烈反差,维护部门利益并争夺制度运行所需之支撑性资源的轮廓已然存在并愈发清晰。在实现制度化之后,能否妥当的控制乃至消弭部门之争,将实质性的决定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规范化程度和实效化水准。

身为医疗机构的管理者,卫生部对医疗纠纷带来的负面后果有切肤之感,其对妥当化解医疗纠纷之机制的期望比其他权力部门更为强烈,其以极大的热情、略显操之过急的划一型推动这一机制的动机可以理解、值得肯定。笔者指出这一不考虑区域差异之作法可能存在的问题与风险,意不在否定与批评,而在防止难题克服过程中时常出现的“好心办不成好事”和“出力不讨好”的现象,期待大量资源的耗费能够换来医疗纠纷的有效破解。

(二)慎之又慎:实地调查之样本选择的应然态度

在我国,2000年以来针对诉讼万能主义的检讨性反思从未间断、次第深入,解纷机制须与纠纷类型相适应的观念深入人心、几成共识,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尝试如火如荼、日趋理性。与之相随,纠纷解决学逐渐从诉讼法学、仲裁法学、人民调解法学、律师法学等部门法学中剥离出来,成为一门综合性和实践面向更强的新兴交叉学科,并产生了不少代表性成果,如范愉的《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2007)、左卫民等的《变革时代的纠纷解决:法学与社会学的初步考察》(2007)、徐昕的《迈向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2008)、赵旭东的《纠纷与纠纷解决原论——从成因到理念的深度分析》(2009)以及范愉、李浩的《纠纷解决——理论、制度与技能》(2010)。时至今日,纠纷解决学若想获得更好的独立品格,就得注意保持其与规范法学之间的一定距离,就得将更多的精力放在现象解释和事实关注上,离不开归纳推理的方法和实地调查的途径。

归纳推理在量的方面需要较大规模之上、尽可能多的经验事实,否则就很可能导致结论的不周延。获得经验事实的途径虽具有多样性,但实地调查整体上无疑是可依赖性最高的。样本的科学选择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决定着实地调查的效果有无及好坏。同为有效化解医疗纠纷,同处经济发达的浙江东北地区,诸暨和宁波的作法却截然不同。这说明,实地调查之样本的选定不仅要宏观的考虑东部与中西部间的差异、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间的差异、城乡区域间的差异,还要微观的考虑同一地区内部的差异。不经谨慎考量而确定实地调查的样本,会带来研究成果的说理无力,会削弱乃至动摇纠纷解决学对现象事实的解释力与概括力。即便是慎重的确定了实地调查的样本,研究者对由此得出的成果也不能过于自信或长时间的不加修正,因为未知样本可能存在、已知样本可能变动。

【作者简介】

刘加良,山东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

[3]余钊飞:《人民调解的历史形成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95页。

第4篇:医疗纠纷论文范文

关键词:基层医疗;医疗纠纷现状;研究

基层医院是我国数量最多、服务人口最广的医疗服务机构,基层医疗卫生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国医疗卫生服务的水平。近年来,患者对医疗质量要求的提高,医疗纠纷也逐年增多,这些都成为人们对医学的信任危机及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基层医疗机构的信息渠道,管理水平与诊疗技术水平相对滞后,更是造成各类医疗纠纷频发。如何有效缓解基层医疗矛盾,更好地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构建和谐的基层医疗环境,是我国基层医疗改革中应该加以重视的问题。

一、国内医疗纠纷研究

目前,国内对于医疗纠纷的研究不只局限于医疗卫生方面,已拓展到危机管理理论、社会冲突理论、心理学及卫生经济管理等多个领域。

冯俊敏等通过对418篇医疗纠纷文献进行回顾性分析,提出医疗机构通过建立预警机制,干预可控节点,现场高效处置,能有效防范医疗纠纷。唐娅佳等主要从医务人员的角度探讨医疗纠纷的规避,强调医务人员需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医疗机构需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及专业技能的提高。王美玲综合分析我国医疗纠纷产生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包括医院应提高综合管理能力,加强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和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政府应进一步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医疗纠纷调处过程中的第三方介入机制,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医务人员职业风险保险制度等。江增强对某二级医院十年间发生的86例医疗纠纷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在于抓好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做好医院处理医疗纠纷的机制建设和队伍建设,并参照国外医疗纠纷处理经验,加强医疗风险管理。茹倩倩将视角放在新闻媒体对医疗纠纷的报道上,认为近年来媒体报道影响受众对事件真实性的认知,使患者对医院产生信任危机,而院方在媒体呈现中话语缺失,不利于医院和医务人员形象的建构。

二、国内基层医院医疗纠纷研究

在我国,基层医院主要是指县区、乡镇管辖范围的一级和二级医院。近年来,基层医院医疗纠纷出现明显的增长趋势,不同地区基层医院在医疗纠纷产生原因、特征及解决方式上各有异同。

李大平对东莞4家基层医院进行了医疗纠纷现状的调查,研究结果显示,医疗纠纷中医方的原因仍然是主要原因;产生医疗纠纷的两大根本原因是医疗体制缺陷和医疗纠纷解决渠道不畅,传统的医患和解、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以及诉讼渠道都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点,并提出要构建医事仲裁制度。罗新伟对湖南省某县138例医疗纠纷发生原因及特征进行分析,结论表明,医方因素中服务态度不良是引发该县医疗纠纷的首要原因,其次是医疗技术不高;医疗纠纷发生后采取第三方调解方式是主要解决方式。张杰英调查分析广东省基层医院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从基层医院加强自身建设,加大政府和社会的投入,依法缓解医患关系的紧张局面,充分发挥医调委的作用四个方面提出了缓解医患关系,防止医疗纠纷的建议。黄国军分析浙江省嵊州市基层医院121例医疗纠纷的规律和特点,指出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关注重点科室,加强职业道德建设,重视告知和沟通,遵守规章制度,从失败中汲取教训,可以避免或减少医疗纠纷。

总之,及时有效地解决基层医疗机构医疗纠纷,不仅需要医务工作者、患者、群众共同参与,也需要法律工作者、政府不断完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从根本上缓解医患矛盾。

参考文献:

[1]张邦铺.论我国医疗纠纷多元化调节机制的构建[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0(9):610-612.

[2]冯俊敏,李玉明,韩晨光.418篇医疗纠纷文献回顾性分析[J].中国医院管理,2013(9):77-79.

[3]唐娅佳,马志平,陈华.临床医疗纠纷的规避与防范[J].重庆医学,2007(7):668-670.

[4]王美玲.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对策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09.

[5]江增强.某二级医院86例医疗纠纷分析及对策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3.

[6]茹倩倩.我国医疗事故纠纷报道中的医生媒介形象研究[D]. 西安:陕西师范大学,2012.

[7]李大平.基层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现状实证研究――对东莞市4家基层医院的调查[J].证据科学,2013(21):199-214.

[8]罗新伟.湖南省某县例医疗纠纷发生原因及特征分析[D].长沙:中南大学,2012.

第5篇:医疗纠纷论文范文

【关键词】中医医院;医疗纠纷;对策

【中图分类号】R4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0―0027―02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而关于医疗纠纷的报道却频频出现,医疗纠纷所引发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也严重影响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笔者对于某县级中医医院2010年-2012年医疗纠纷发生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分析,为采取防范措施和创新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依据。

1 对象和方法

1.1 调查对象及基本情况

某县级中医医院是一所功能齐全、中医特色突出、医疗设备先进、临床疗效显著的现代综合型中医院,是国家“三级乙等中医院”、全国“示范中医院”。医院现有在职职工600余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500余人。编制床位500张,开设8个住院科室、ICU、急诊科和2个门诊部。医院服务半径100余公里,服务人群300余万。日门诊500-800人次,年收治住院病人两万余例。

1.2 调查内容

被调查医院2010年-2012年医疗纠纷发生和处理情况。

1.3 调查方法

采用汇总该医院相关报表,查阅赔偿案例案卷,对相关人员进行深度访问的方式进行,力争资料数据真实、准确。

2 结果与分析

该院在规模日益扩大,业务量与日俱增,人民群众维权意识日益提高的情况下,医疗纠纷发生数量较为稳定,在解决方式上,协商解决方式占94%以上,方式仅占5%左右。涉及经济赔偿医疗纠纷数三年来较为稳定,赔偿金额不高。“医闹”事件发生较少,仅在2010年发生一起在医院私设灵堂、冲击、打砸医疗机构的恶性事件。详见表1。

该院三年发生的76起医疗纠纷中,患者或患者家属主要职业为工人、农民的分别占了34.21%,32.89%,提示经济拮据、学历层次较低者,更易对治疗效果、治疗费用等产生怀疑。详见表2。另经查阅资料发现,医疗纠纷当事患者或患者家属中有一名以上饮酒者达32起,占全部医疗纠纷的41.11%,与酒后控制能力下降,容易发生争端有关。患者或患者家属曾有医疗纠纷史的达18起,占全部医疗纠纷的23.68%,该类医疗纠纷的发生,与患者的主观故意有关。医疗纠纷多发生在外科系统,其中科室分布前三位为:骨科、普外科、妇产科。医技科室未有发生。可见外科系统发生医疗纠纷风险较高,为重点防控对象。详见表3。

医学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学科,具有高风险性、复杂性和效果不确定性等特点,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广大人民群众对此认识明显不足。当治疗效果与患者主观愿望出现强烈反差,或医方未做好沟通时,极易引发医疗纠纷。另个别患者维权意识增强而法律意识不强,部份人员为谋取私利成医疗纠纷幕后推手,个别媒体失实报道对医疗纠纷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有限、缺乏人文素养、对患者冷漠,在医院发生跌倒等意外伤害事故也是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综合该院三年来医疗纠纷发生主要原因分布如下,见表4。

3 讨论

3.1医疗纠纷处置现状及难点

一是群体医闹得到有效扼制。医院加强加强了危重病人和特殊病人的管理,加强了环节质量监控,落实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对重点科室、部位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在各项预防措施发挥相应作用,尤其是公安机关对医疗机构的强力保障下,有效遏制了医患冲突的恶化倾向。但“武闹”有转为“文闹”的趋势,即部份患方采取长期纠缠,干扰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等方式索取高额赔偿。

二是医患双方协商是主要解决途径,第三方调解机制作用凸显。该地区于2008建立了第三方调解机制,成立了“医患纠纷调解中心” 使其成为独立于医院和患者之外的第三方调解,打破了传统的医疗纠纷处理难以使患方和社会信服的弊端。三年来,该院医患双方单独协商与在第三方调解之下协商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占比94.73%,证明该地已构建起医患和谐的绿色通道。

三是患方“拒绝尸检、拒绝鉴定、拒绝”成为医疗纠纷依法处理的难点。2010年至2012年间,该院因死亡引起的纠纷共6件,死者家属均拒绝尸检而要求给予赔偿。医院出于压力给予了不同额度的赔偿。该院三年间的纠纷处理,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过错鉴定解决的仅占40%,绝大多数案件患者均拒绝鉴定和,采取其它方式索取赔偿。

3.2减少医疗纠纷的对策

3.2.1 抓住重点,提高医疗护理质量、改善医疗环境,从源头上减少医疗纠纷

以骨科、普外科、妇产科等医疗纠纷发生风险较高的科室为重点,牢固树立医疗质量安全是医疗的生命线的意识,开展全员医疗安全教育,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各临床科室成立由科室主任为组长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定期分析研究存在和发现的隐患及问题,并持续改进医疗护理质量。落实各项制度,加强医疗沟通,增进医疗理解。在与患者及家属接触的诊疗过程中,加强与病人及其家属的沟通,争取他们的配合和理解,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严把医疗技术准入关;科室负责人加强科室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和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各科组间不可互相在服务对象面前推托指责,同时要增强对不良反应事件的敏感性,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上报。建立健全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和预警制度妥善处置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

3.2.2 加强沟通,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的接待和处置程序

提高医护人员的人文素养,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倡导人性人性化服务,鼓励医护人员加强与患者的情感交流,针对医疗纠纷主体之一――患方人员构成多为文化水平较低群体的实际情况,医护人员要将专业性较强的医学术语“翻译”成通俗易懂的语言与患者交流,获得患者的信任、增强其依从性。医院采取设立投诉信箱、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设立专门的投诉部门(医疗沟通办公室)和专职投诉接待人员。对每一例投诉,均需要耐心听取意见并详细解释、认真记录,同时将投诉信息反馈给临床科室,被投诉科室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反馈处理意见。

3.2.3 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分担自身风险

《侵权责任法》施行三年以来,医疗纠纷的赔偿金额逐渐增加,具有救济患者和保护医疗机构双重功能的医责险的推行逐渐成为各界共识。虽然医疗责任保险尚在发展之中,有其不成熟之处。但通过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介入、协调、调查并确定保险责任并赔付患者,在一定程度上不但可以有效分担医疗机构自身经济风险,也可将医疗机构从疲于应对医闹、纠纷的泥潭中解脱出来,从而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医疗纠纷的源头管理;对于医护人员来说,亦可解决后顾之忧,激发他们治病救人的主动性与创造性,有利于医学科学技术的持续进步。

3.2.4 增强法律意识,坚持依法处理

过去一些医疗纠纷处理中,部份医疗机构迫于压力采取了“多闹多赔,少闹少赔,不闹不赔”等非法定解决途径的处理方式,其副作用已日益显现。如部份患者蓄意滋事引发医疗纠纷、提供了职业医闹滋生的温床与生存空间等。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双方只能在2万元以下的范围内协商。凡超过2万元的,必须经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或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过错鉴定明确责任,等方式解决。发生或可能发生“医闹”之时,尽快按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及视情况所需向公安部门报告,以便有关部门掌握事态进展,避免的发生。

3.2.5推行信息公开,合理应对媒体

医疗纠纷处理的好环,关系着医疗机构的整体形象和利益。近几年,微博、微信的兴起标识着自媒体时代已经来临,国内正在形成一种新的舆论形成机制,即微博率先报道,传统媒体不断跟进,通过议题互动,共同掀起舆论高潮。医疗机构不应以医学专业性等为理由故步自封,应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公开院务信息,在医疗纠纷发生之时,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注重效果的原则,开展信息工作以引导舆论,避免公众胡乱猜测或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努力参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良好舆论氛围。

参考文献:

[1] 李璐璐,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0(12):50-51

[2] 史海龙,某三级医院对推进医疗责任保险的认识[J],中国现代药物应用,2010(12):237

第6篇:医疗纠纷论文范文

关键词 医院管理年 无过失医疗纠纷 对策

近年来随着媒体对医疗事故的不断暴光,病人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过度市场化运作的医疗体制是导致医疗纠纷频发主要原因并已成为社会、媒体广泛关注的热点;而部分媒体及其舆论为了自身利益对医疗问题进行无端的扩大和造势,这无疑进一步破坏了本已脆弱的医患关系。我院通过持续开展“以病人为中心”的医院管理年活动使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医疗纠纷得到进一步遏制。通过对2005~2009年所发生的141起医疗纠纷进行分析研究,探索如何有效减少及化解医疗纠纷的新途径及办法。

资料与方法

选择2005年医院管理年开展以来至2009年发生141起医疗纠纷,作为研究对象。通过调查这些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每起医疗纠纷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关系。

结 果

在这141起医疗纠纷中,医疗行为上存在过失,形成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的有16起(11.35%);在医疗行为上不存在过失,由于医疗服务质量或医疗意外等原因造成的医疗纠纷有125起(88.65%)。各年度发生医疗纠纷例数,见表1。

表1 表1年度发生医疗纠纷(例)

无过失医疗纠纷的科室分布: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后果及其原因的认定发生分歧和矛盾,当事人要求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医患纠葛。根据医方在医疗行为上是否存在过失,医疗纠纷可以分为过失医疗纠纷和无过失医疗纠纷。有调查显示,在医疗纠纷中,无过失医疗纠纷所占的比重要明显大于过失医疗纠纷。其中,手术科室的无过失医疗纠纷数明显大于非手术科室,临床科室的无过失医疗纠纷数明显大于辅助科室。125起无过失医疗纠纷的科室分布,见表2。

表2 无过失医疗纠纷的科室分布情况

根据对125起无过失医疗纠纷形成原因的分析,将无过失医疗纠纷的成因分为医方原因、患方原因和第三方原因,其分布情况,见表3。

表3 无过失医疗纠纷成因分布情况

医方原因48起:由于服务态度所造成的纠纷有36起(75%);由于管理质量造成的纠纷有9起(18.75%),如接诊医师开肝功能化验单时将患者姓名写错,导致患者对化验结果表示怀疑,引起患者投诉至医院要求院方赔偿等;由于医疗质量造成的纠纷有3起(6.25%),如患者因脑梗死住院在诊疗过程中,因医护人员观察病情不够仔细,尿袋开关没开,导致膀胱过度充盈及次日护士抽血后忘记松止血带等原因,引起家属患者投诉至医院要求处理当班医务人员等。值得注意的是,在36起由于服务态度所造成的医疗纠纷中,共涉及16个科室或部门,包括8个手术科室,5个非手术科室,3个辅助科室。

患方原因17起:主要是不了解相关医学知识和不配合医生治疗,如实习生带教与保护病人隐私的问题,患者在我院行人流术时,该科有男实习生在手术室观摩手术,家属认为医院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等。

第三方原因60起:包括无法预料及避免的医疗意外和并发症,如产妇在我院行剖腹产时突然出现羊水栓塞,经抢救母子均成活。家属投诉要求医院支付产妇及新生儿的治疗费用等。

讨 论

从加强院方管理的角度出发,采取如下措施:①强化医疗质量督查:实行院领导、专家督查全院的医疗质量;开展医疗质量定期点评活动,对不规范处方公示;以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源性纠纷的发生。②完善制度及措施:定期举办“三基”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抢救水平;将医务人员的医德表现与本人晋职、评优相挂钩。③以学法依法为突破口,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每年开展一次全院性“学习规章制度,改善医疗服务活动月”活动。推行服务投诉暂扣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针对患方的因素:医院有计划地对医务人员开展沟通技巧培训,并逐步建立完善的沟通技巧培训体系。

实行医疗纠纷预警制:一旦医院出现大的医疗纠纷及事故,医院在尽力抢救患者的基础上,及时与新闻媒体通报,澄清事实,给患方及公众一个交代,挽回医院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宋咏堂,等.对社会媒体报道医院医疗纠纷89例的分析研究[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杂志,2002,3:157.

第7篇:医疗纠纷论文范文

[关键词] 医疗纠纷;原因分析;Meta分析

[中图分类号] R197.3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2)02(c)-0160-03

Meta-analysis of medical dispute causes in China

GAO Xiaofei1,2 ZHOU Weiyan1,2 SUN Zhonghe1

1.The Affiliated Nanjing First Hospit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 Jiangsu Province, Nanjing 210006, China; 2.School of Clinical Medical,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 Jiangsu Province, Nanjing 210029,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provide better guidance for those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implementing specific measures associated with the reform of medical system by analyzing the reasons and department distribution for the medical disputes was conducted. Methods The statistical method of Meta-analysis to collect was used and analyzed all the literature which met the inclusion criteria, thus to get results about the composition of the causes, as well as some department happening proportion of medical disputes. Results Dispute reasons ranking first three were unsatisfactory professional medical technical level (22.95%), bad service attitude (21.24%), the doctor-patient communication obstacles (12.61%), respectively; surgical constituted 34.80% which was the primary department where medical disputes occurred. Conclusion Medical institutions to deepen the reform of medical system, the staff need further strengthen professional business level, and promote the service consciousness, emphasize and improve doctor-patient communication, reinforce the management of departments with more medical disputes, ultimately to ensure the medical quality, reduce and avoid medical disputes.

[Key words] Medical disputes; Cause analysis; Meta-analysis

个体差异性、疾病复杂性、诊疗手段局限性等诸多因素混杂在一起,决定了医疗行业的高难度与高风险。在医学模式由单纯的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模式转化的过程中,医患关系变得更加复杂,趋向紧张,甚至中国医生经常成为医疗纠纷暴力事件的牺牲者[1]。了解分析我国医患纠纷发生的原因以及纠纷发生的科室分布比例,有针对性地提出减少和避免纠纷的对策迫在眉睫。本文用Meta分析对医疗纠纷原因和科室分布比例进行综合分析和探讨,以期为医疗机构更好地深化落实医疗体制改革具体措施提供指导依据。

1 材料与方法

1.1 检索策略

通过计算机文献直接检索和文献追溯的方法,对PubMed、中国知网(CNKI)、万方等数据库搜索2011年5月份之前的有关医疗纠纷原因分析的文献。搜索关键词为“医患矛盾”、“医患纠纷”、“医疗纠纷”和“原因”、“成因”。

1.2 纳入和剔除标准

纳入标准:①能够用PubMed、CNKI等数据库检索到的有关医疗纠纷原因分析的中英文文献;②能够查看全文的文献。

剔除标准:①文章中不含原始数据的文章;②对于医疗纠纷原因归类不清或者概念笼统(比如纠纷原因为医疗质量差)的文献;③按照例次来统计纠纷原因的文献;④样本量小于50的文献;⑤单独针对死亡纠纷原因分析的文献;⑥时间有重叠且纠纷案例来源相同的文献;⑦重复发表的文献。

1.3 医疗纠纷原因和科室分类

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因技术、服务、医患沟通等方面的不完善或过失所导致的纠纷是医院产生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本文将医疗纠纷的原因分为:①服务态度差:责任心不足和医德问题;②专业诊断护理技术水平差:各种漏诊误诊,对医疗设备依赖性大,治疗方案选择不当,手术指征掌握不全,错误用药,操作失误,术中出现各种医源性的并发症;③医疗费用:一些医院确实存在收费不透明,开贵药,开大检查,乱收费,或是患者对费用存有疑虑;④医院各项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主要是核心医疗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包括科内和科室之间配合不力,相互推诿等恶劣现象;⑤医患沟通障碍:以医方为主导,未能通过各种有特征的全方位信息的多途径交流,以致双方达成共识失败,没有建立信任的合作关系;⑥患者的原因:患者医学知识水平不足,单方面不理解,期望值过高,无理取闹,谋求经济补偿;⑦其他:包括诸如患者走路滑倒、钱物被盗、自杀等意外事件,器械、医用材料及药品质量等问题,药物不良反应,无老师看护下实习生操作,候诊时间过长,就诊环境差及对医院硬件设备不满意等其他医疗纠纷案例。本文将纠纷发生的科室分为:内科(包括皮肤病)、外科、妇产科、儿科、五官科(包括眼科、口腔科、耳鼻喉科)、急诊科(包括ICU)、医技科(包括各种辅助检查科室)、其他科(包括神经病科等)。

1.4 质量控制

根据文献入选标准收集资料并剔除样本量少(

1.5 统计学方法

对于入选文献整理建立数据库,分析之前对资料进行一致性检验。由于本研究中异质性较大(I2>50%),故选用随机效应模型。数据处理采用Stata 11统计软件完成,采用异质性检验方法,以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文献检索

通过PubMed和CNKI等数据库得到关于医患纠纷原因分析的相关文献,合计458篇,根据纳入和剔除标准最后保留30篇文献,合计医疗纠纷案例6 970例。医疗纠纷案例主要来源有各级医疗机构医务科、医疗事故鉴定医学会、医院科室等。文献明确纠纷来源于三级医院的共19篇(三甲17篇,三乙2篇),二级医院2篇,其余9篇医疗机构等级无明确说明。

2.2 医疗纠纷原因

结果显示,在所有医疗纠纷的原因中,服务态度和诊疗护理水平所占比例最高,分别为21.24%(95%CI:14.70%~28.62%)和22.95%(95%CI:16.66%~29.94%)。医患沟通所占比例次之,为12.61%(95%CI:8.07%~17.99%)。各原因中所占比例较小的有医院制度执行不到位(9.98%)、医疗费用(3.19%)、患方原因(6.71%)和其他原因(5.72%)。各原因之间有明显统计学差异(Z = 20.82,P < 0.01)。见表1。

表1 医疗纠纷原因分析(%)

注:REM为随机效应模型(random effect model)

2.3 医疗纠纷科室分布比例

在所收集的文献中共有10篇文献涉及到医患纠纷科室分布比例分析,经统计得出:外科所占比例最高(34.80%),内科(18.92%)和妇产科(11.53%)次之,儿科(5.24%)、五官科(3.85%)、急诊科(3.24%)、医技科(7.32%),其他科室(2.95%)最少。各科室之间差异有高度统计学意义(Z = 14.32,P < 0.01)。见表2。

表2 医患纠纷科室分布分析(%)

注:REM为随机效应模型(random effect model)

3 讨论

本次对医疗纠纷原因的Meta分析显示,排在前3位的纠纷原因分别为专业诊疗护理技术水平差(22.95%),服务态度差(21.24%),医患沟通障碍(12.61%),明显高于由于患者单方面因素(6.71%)造成的医患纠纷,说明在改善医患紧张关系方面,医方有着更大的改进空间。

3.1 三大纠纷原因均体现的是医院的“软竞争力”

3.1.1 我国的医疗现状令人堪忧 由于医疗体制的缺陷,各级政府对医院的投入平均只有医院支出的7%左右[2]。“生存”成了公立医院的首等大事,有些医院只能依靠医疗服务来创收。各家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配比过少,患者多,医生护士少,医护工作压力大。即便如此,我国医务人员的待遇普遍比不上国外。加之,医学人才的培养比其他专业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金钱与努力,就业后的高压力、高风险与待遇的不理想形成强烈对比,医务人员存在心里落差,身心俱疲,工作热情度不高,积极性受打击,由此可能造成服务态度差,责任心不足。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医德医风问题也不容易纠正。

3.1.2 应更加强调患者心理以及社会环境对健康、疾病的影响 医患双方要注重交流与沟通。医生看病不能只针对疾病本身而忽略了患者是一个完整的社会的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不应该机械化,医生和患者也不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看病不等于分析各种化验单和检查单,医生应当学会倾听患者,更好地与患者进行有效沟通。医疗是医患进行互动、双方均要主动的过程,随着患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医疗方案的确定需要征询患者意见,药物使用需向患者说明、解释。医方需要对患者采取一定的干预措施,如以书面指南、录像课程、面授等措施培训患者学会与医护人员沟通,提高患者参与度,形成协商式医患关系[3]。

3.2 加强外科医疗技术

医疗纠纷科室分布比例外科占34.8%,与王希等[4]所做的统计分析结果相近(36.7%),差异具有高度统计学意义(P < 0.01)。外科外伤患者较多,病情急而重,患者家属心情复杂,稍有态度欠佳便感觉受冷落。若术中因手术操作失误出现并发症,即使是非医源性的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也极有可能导致纠纷。外科手术强调手术人员之间的相互配合,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切忌不顾医院现有医疗水平,对患者许诺过高。外科还应在努力提高医生专业技术水平的基础上,花大力气管理术前、术中、术后这3个重要环节,加强外科医疗材料如钢板、支架等的质量控制,以使患者对医疗质量满意。

3.3 建立有效的医疗纠纷预防管理体制

建立有效的医疗纠纷预防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以下措施:①改善服务模式,增强服务意识,体现人文关怀;②规范医疗行为,严格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③重视医学理论学习,提高医疗技术水平[5];④合理收费,增加收费透明度;⑤增强医患沟通,医务人员应加强心理学、社会学、人际交往学等其他社会学科的理论学习与实践;⑥开展医务社会工作,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为患者提供各类帮助;⑦加强医疗文书书写管理;⑧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6-8],正确处理医患纠纷,提高死亡纠纷尸检率。

[参考文献]

[1] The Lancet. Chinese doctors are under threat[J]. Lancet,2010,376:657.

[2] 李斌,孙晓阳,王锦帆.医患沟通障碍因素研究综述[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9,26(5):303-304.

[3] Harrington J,Noble LM,Newman SP,et al.Improving patients' communication with doctors:a systematic review of intervention studies [J]. Patient Educ Couns,2004,(52):7-16.

[4] 王希,林志永,王媛.医疗纠纷原因分析与对策[J].海军医学杂志,2004,25(3):269-272.

[5] 熊百莉,何晓霞,柴中平.开展门诊药物咨询,提高医疗质量[J].儿科药学杂志,2007,13(3):37-38.

[6] 孙忠河,潘淮宁,戚建伟,等.医患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主要模式[J].中国医院管理,2010,30(12):37-38.

[7] 孙忠河,马俊.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主要对策[J].中国医药导报,2011,8(20):181-182.

[8] 孙忠河,潘淮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现状探析[J].西部医学,2011,23(7):1407-1409.

第8篇:医疗纠纷论文范文

关键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

2010年1月,我国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员会(原卫生部)、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联合了《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以下简作《意见》),指出:“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保监、财政、民政等部门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建立医学、法学专家库,提供专业咨询指导,帮助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到依法、规范调解。”经过六年的实践,国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该《意见》的实施情况如何?医患纠纷调解中实施专家咨询制度成效如何?截至目前,关于专家咨询制度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的运用的研究并不多见。鉴此,笔者对上海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中实施专家咨询情况进行介绍、总结,旨在引起相关组织和专家学者的重视,从而更好地推进专家咨询制度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的运用。

一、对专家咨询库建立的政策支持

2011年,上海市政府认真落实《意见》的精神,先后下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工作的暂行规定》;2014年1月11日,又公布了《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这些规范性文件对咨询专家在医疗纠纷调解中的任职条件、工作原则、工作纪律、回避制度等都有相应的规定。目前上海市政府已经建立起一个由医学、法学、心理学领域专家共900多人组成的专家咨询库,以此来规范和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的专家咨询工作。

二、申请专家咨询的相关标准

(一)简单医疗纠纷中专家咨询的适用情况

对于一般简单的医疗纠纷,调解时无须进行专家咨询。人民调解员对由医患双方提供的资料进行预先评估,对符合“申请专家咨询的标准”的医疗纠纷才提出申请,经所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讨论同意后,方可启动专家咨询程序。

(二)申请专家咨询的条件

在医疗纠纷调解中,申请专家咨询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预估赔付金额可能超过10万元的;患者已死亡的;医患双方对争议事实存在重大分歧的;预估保险理赔金额超过10万元且承保机构建议的;其他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情形。上述条件只要符合一项即可申请专家咨询。

三、专家咨询的范围

在医疗纠纷中专家咨询涉及以下范围:病史资料的合法性、及时性、完整性;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情形;医疗过错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对患者人身损害后果所产生的作用。如果医疗损害涉及多种原因时,要对在产生损害结果的过程中各种原因的作用大小进行分析;要从法律上明确赔偿责任及其计算方式;要弄清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健康、心理治疗等问题。此外,在专家咨询过程中,如涉及医疗机构使用医疗用品后有不良后果发生的,咨询专家仅对医疗行为提供咨询意见。

四、开展专家咨询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上海市各区司法局都下属设立有一个专门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部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医调办”)。这不同于具体负责调解医疗纠纷工作的各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笔者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为例,简要介绍专家咨询工作具体操作方法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开展专家咨询的方法

第一,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通过收集病史和调查确认医患双方各自对纠纷的陈述及处理意见。如针对比较复杂的医疗纠纷案件,经过初步评估属于专家咨询的情形,调解员须在每周五下午的业务学习疑难案例讨论会上,具体汇报该案件情况,供医调委集体进行讨论;如集体通过,该医疗纠纷案件方可启动专家咨询程序。第二,对须启动专家咨询的案件,该案主办调解员应填写专家咨询申请单并准备专家咨询所需资料,拟定需请咨询专家的相关学科,上报医调委主任审核;待医调办主任批准后,主办调解员将相关资料提交到医调办负责具体与专家联络的工作专员处。第三,医调办工作专员在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学科确定拟选的咨询专家委员和咨询日期;应当根据回避原则,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中选取咨询专家;必要时可以根据调解工作实际,从专家库外另行选取咨询专家。第四,医调委调解员通知医方或医患双方参加专家咨询会的具体时间与地点。第五,在医调办分管专家咨询工作的领导的主持下召开专家咨询会议。具体步骤:其一,专家咨询会原则以会议的形式进行,根据案情需要邀请相关学科医学专家1~2名、法律专家1名或医调委当值律师参加,特殊案例可邀请心理咨询专家1名;对复杂、疑难纠纷案件,可适当增加相关学科专家的数量,但受咨询的专家委员最低不得少于2名。其二,调解员代表患方汇报案例有关情况及患方诉求。其三,医方介绍患方诊治经过和医方对此纠纷的看法。其四,专家咨询委员审阅纠纷有关资料,对医方就患方诊治经过进行提问,并要求医方如实回答。其五,医方退席,专家咨询委员进行讨论。其六,专家咨询委员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书。

(二)专家咨询中所应注意的问题

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开展专家咨询活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一是专家咨询会原则上只邀请医方参加;如咨询专家认为需要向患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或需要了解患者现状的,经医调办领导同意,可以邀请医患双方参加。具体而言,人民调解员对患方先行告知陪同进行,待咨询专家调查完患方情况后,再向医方了解相关情况。整个过程医患双方须分开调查。二是由咨询专家委员出具的咨询意见书,仅供人民调解员在本案例调解中参考使用,不具法律效力。三是调解员在医疗纠纷调解中一般以口头方式向医患各方传达专家咨询意见,不向医患双方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其目的是为避免专家咨询意见与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鉴定发生冲突时而引起不必要的情况。

五、专家咨询工作的成效

上海市于2011年8月起开始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实行专家咨询制度,至今已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约2000余例。以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为例,2011年8月至2016年2月,医疗纠纷案件受理数为2624件,其中444件案例进行了专家咨询,专家咨询率为16.92%;调解成功案例达2332件,调解成功率超过88%。与2013年所进行的有关专家咨询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相比较,在符合专家咨询案件中,实施专家咨询的比不实施专家咨询的调解成功率要高出33.58%。事实证明,在医疗纠纷调解中实施专家咨询制度,这不仅对医调委解决医疗纠纷中的难题起到了积极作用,还大大提高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成功率。

六、对开展专家咨询工作的经验总结

上海市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推动实施专家咨询制度,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取得了不小的成效,有必要对其相关经验进行总结,以有助于其他地区借鉴。一是就上海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所开展的专家咨询活动,其本质属于一个小型的“医疗事件鉴定会”,但较传统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该咨询程序具有简捷灵活、干扰因素相对少、可信度较高等特点,这不仅大大提高了医疗纠纷损害认定的效率,而且还有效地解决了医疗纠纷。二是调解员通过参加专家咨询,可以有效地弥补其医学和法律专业知识方面的不足,可帮助调解员更好地明确医患双方的责任和调解金额范围,为人民调解员拟定调解方案提供了专业保障。三是专家咨询对医患双方完全免费,极大地降低了当事人维权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深受医患双方的欢迎。经过不断地探索,目前上海市已将专家咨询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的运用作为一项调解制度固定下来,这不仅为医疗纠纷调解提供一种高效权威的途径,而且还极大地推动了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七、结语

当前国内对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实施专家咨询的研究及报道较少,一方面是因为医疗纠纷调解中实施专家咨询工作是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模式和标准可以借鉴,因此这一制度由于存在较大难度而未得到较广泛的实施;另一方面是尽管国内有些省市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初步开展了专家咨询工作,但都存在“各自为战”的状态,一些做法还在逐步改进之中,专家咨询的效果有待验证。因此,须加大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实施专家咨询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的调查研究工作,从多学科角度分析论证专家咨询制度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以切实推动医疗纠纷的调解质量。

参考文献

[1]佚名.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制度[J].领导决策信息,2011(35):18.

[2]雷红力,商忠强,孙波.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原理与实务[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

[3]雷红力,杨晓时,顾术理.医疗纠纷调解机制中专家咨询制度的实践与完善研究[J].医学与法学,2013,5(2):21-23.

第9篇:医疗纠纷论文范文

【关键词】 五大发展理念; 国外医疗纠纷解决模式的借鉴; 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设立 

一、 医疗纠纷的成因 

医疗纠纷中的侵权损害纠纷无法合理解决,一方面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阻碍了共享理念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影响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换言之,在面对我国医疗纠纷日益增加,医疗纠纷性质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等问题的时候,现有的医疗纠纷的相关问题需要得到进一步迅速有效的解决。而我国医疗纠纷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矛盾调处能力的不足,都影响着我国医疗纠纷问题的解决。论其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方因素。1.医院管理缺陷。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或达不到完整落实,主要表现为医护人员有时不能够严格执行医疗护理常规、不及时记录医疗文书或对医疗文书进行任意涂改,行为流程不够清晰规范,或不重视医疗质量控制等。2.医疗保障体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相对其他国家较为落后,2002年9月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管理条例》在社会发展过快的今天,显然不能完全满足当今社会对于医疗纠纷事故的需要。其次,医院在医疗过程中的支出和运行费用主要靠医疗服务收费解决。商业化、市场化倾向过于明显,导致患者承担的医疗费用较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现象在此过程中以不同程度存在着,致使社会公民对医疗卫生行业满意度呈下降趋势、对医生的信任程度也大幅降低。3.少数医务人员责任感缺失。有的医疗机构中部分医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的工作态度过于懒散,对就诊患者缺乏耐心、懒于解释病情或病情交代不清,甚至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和常规操作流程,错误实施医疗行为或擅离职守、延误抢救等。极少数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不高且临床经验不足、技术操作不熟练却又过于自信,导致患者对治疗过程不满等不良影响。4.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各级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尤其对于刚进入社会,社会经验尤为不足的大学生来说,心态不够沉稳,容易与患者或其家属产生冲突,引起一些不必要的医疗纠纷。有些医务人员因缺乏與患者沟通的能力和技巧,常常忽视了患者对于病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等患者合法拥有的权利,并因此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二)患方因素。1.医疗期待过高。患者因缺乏医学常识,常常对医疗效果期望过高,甚至直接把医生当成救命稻草,将治愈的全部希望寄托在医院身上,从而忽视了我国医疗技术水平的局限性以及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2.信任度偏低。医疗服务行业的市场化使其趋利性被进一步放大,导致一部分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明显降低,加之近年来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患者有时会要求参与到整个医疗诊治过程中,了解其中的每一个细节,甚至要求将整个治疗过程录制下来,使医务人员始终在高度紧张的情绪下实施医疗行为,这样也极易发生医患冲突。3.其他目的。有些患者会对医生提出一些不合情理的要求;患者或其家属在治疗过程中存在的焦虑,紧张等情绪因素都是引起医疗纠纷的潜在原因。此外,尚不能排除所谓“职业医闹”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因素。1.人们法制观念较为薄弱。现行医疗纠纷不能得到恰当的解决,在各类医患纠纷解决中经常存在着“一闹则灵”的情况,有时执法机关在干预、协助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法制意识不强,不能对患者或医疗结构达到强有力的震慑效果,基于“维护社会稳定”等固有观念的限制,对医患纠纷事件的处理瞻前顾后,不能及时对过错方进行处罚或警告。因此有关法律在这个时候就不能得到完整的体现。此时,推动共享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2.资讯网络等媒体误导。新闻工作者对于医疗纠纷事件的报道,一般都是为了博得各大新闻的头条版面而不能对有关医疗纠纷事件的真实情况进行准确并客观地把握。经常会为了追求新闻效应,对具体医疗纠纷事件进行缺乏客观评价的报道,且加入自己的主观判断,对大众造成一定程度的误导,更加激发了医患双方矛盾的产生,引起医疗纠纷。 

二、国外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的借鉴 

世界上主要的国家和地区,例如美国、德国、墨西哥等的新近趋向是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方法——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模式来解决日渐增多的各种医疗纠纷。 

美国的医疗侵权纠纷诉讼在历史上一共历经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20年开始,司法实践中有明确的规定,在医疗纠纷过程中要由医院来承担整个案件中的具体举证责任,要求医院对于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二阶段则是从1960年开始,这个时代的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渐渐开始觉醒,维权意识日渐增强。医疗纠纷案件发生后常常会要求医院增加赔偿金额,具体数额则是根据患者机体损害程度、对未来职业和生活的影响等情况而定。第三阶段是从1980年起,这个时候正处于保险业快速发展的时期。美国医师协会便和各保险公司合作,想要通过这种方式来减少侵权诉讼发生的数量,并规定了赔偿金的封顶限额。 

德国自1970年起,德国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数量迅速增加。紧接着,德国各地的医师协会便设立了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外处理程序——停所和鉴定委员会。目前德国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外处理机构包含4个调停所和5个鉴定委员会。调停所的主要功能在于是在裁判外处理医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鉴定委员会的作用则是对医生的整个治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而在启动程序上则是由医患双方主要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调停所进行介入审查并且采用相关证明文件,告知鉴定事项等。 

仲裁作为ADR的一种解决机制,是指当事人合意将争议或者纠纷提交第三人居中作出裁决,彼此承担由此而确定的责任并自觉履行,使纠纷得以解决的一种方式。世界各国在解决医疗纠纷案件的各种ADR方式里,仲裁以其独立性、快捷性、专业性以及一裁终局性,倍受世界主要国家的青睐。各国的实践经验表明,当前社会中,仲裁已经逐渐成为解决各国医疗纠纷案件最重要的非诉解决机制之一。反观我国,虽然许多学者在其撰写的文章中论证了在我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我国现阶段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医疗纠纷有三种机制:协商解决,诉讼解决和行政调解。针对我国现阶段的医疗发展状况而言,该三种机制各有利弊,下面逐一介绍: 

(一)协商调解。该种方法确实有诸多优点。对于医院来说,有利于保护其声誉,避免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但有利必有弊。我国协商调解的弊端在于该解决方式没有完全考虑到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知识的理解程度。大多数国民,对于医疗后果都缺乏精准的判断,且患方在调解时一般都处于情绪激动的状态,在沟通过程中有可能会对医务人员做出过激行为,干扰到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到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使医院迫于无奈答应患者不合理的请求。因此患方和医方之间也很难进行有效的沟通,达成一致的解决意见。我国协商调解并没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对医疗纠纷的解决造成了很大的阻碍。 

(二)诉讼解决。诉讼作为美国、德国的重要解决机制之一,也是我国维护国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强有力的防线,许多患者都会优先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期望法律会带给他们合理并令人满意的诉讼判决。但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上看,真正能作出让患者和医方都满意的诉讼判决少之又少。一方面,大部分法官很难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和医院提供的证据进行精准的事实判断。另一方面则是我国诉讼一般采取两审终审制度,诉讼时间较长,费用较高,不利于高效率地解决患者的医疗纠纷问题。 

(三)行政调解。美国和德国也有相类似的解决机制。相对于我国来说,行政调解中的行政机关一般是卫生行政部门。但由于我国目前有“儿子出事找爹理论”的特殊关系,一般而言卫生行政部门很可能会和院方站在一条战线上,这样患者的利益就不能得到合理有效的维护,因此就会违反我国“公权力的行使是为了保护国民私权利不受侵害”的理念。因此行政调解中行政机关的中立性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一直备受质疑。故很少有患者会选择行政调解来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令行政调解的设立如同虚设。 

四、建立医疗纠纷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 

目前我国在建立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时,何种方式能够高效地解决纠纷,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们分析了美国、德国等西方国家,大部分是建立仲裁制度,对仲裁制度笔者是持肯定的态度,虽然在我国学者中也有不同的看法,但笔者看来,建立纠纷仲裁有其独特的优越性。 

(一)对纠纷仲裁制度建立的不同意见。医疗纠纷仲裁机制的设立,学界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我国医疗卫生机构是靠政府实行相应补贴并严格限制其服务价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机构,并不是通常含义上的利益经营者,因此医患关系应由我国行政法调整。故医疗纠纷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进行解决。不过学界中大部分学者并不赞同这样的说法,他们觉得医患双方之間产生的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即医生和患者之间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包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这两类纠纷均属于当事人可自由处分的具有财产性的事项。从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来看,纠纷是否有可仲裁性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所提交仲裁的医疗纠纷必须是民事经济纠纷;二是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应该平等;三是需仲裁的事项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的民事实体权利。因此,医疗纠纷完全可以通过仲裁方式予以解决。 

(二)仲裁解决纠纷的优越性。根据德国、墨西哥等国家的经验,医疗纠纷的仲裁制度在这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首先,仲裁解决机制比协商调解更具有权威性;比诉讼更具有快捷性、专业性和高效性;比行政调解更具有可靠性、公正性。其次,医疗纠纷仲裁机制可以与其他解决机制一起,共同形成多元化解决机制,形成集和解、调解、诉讼及仲裁等多位一体的解决格局,满足不同患者的需求,通过更高效的方式保护患者及医方的利益。 

(三)从财产性角度建立仲裁制度的可行性。对于为何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我们要对医疗纠纷本身的性质进行分析。首先,医疗纠纷主要包含了医疗人身侵权纠纷与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两种不同的类型。因医疗人身侵权纠纷案件损害的是患者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与患者人身具有密切联系,因此不能被纳入仲裁解决的范围之内。但因为医疗行为侵害了患者的健康权与生命权的同时会发生一系列医疗损害赔偿问题,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因其具有财产性的内容,故将其纳入仲裁解决的范围内是被认可的。 

(四)医患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对于医患双方主体地位是否平等,学界看法存在着分歧。部分学者认为,医疗关系中双方主体地位并不平等。在服务对象的选择上,医院总是处于一个被动的位置;而另一种观点表示,医疗机构服务的收费无论是直接来自患者还是由国家财政拨付均不影响医患之间存在平等交换关系的判断。笔者认为,诚然医患双方在社会地位上不平等,但在法律地位方面,其平等性与否取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平等交换的法律关系。患者如果对于医院的医疗服务不满意,可以对医生的治疗方案予以否决,或者选择更换其他医院,医生与患者之间形成的是服务与被服务的法律关系,因而二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可自由处分的财产性权益纠纷,因此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产生的问题。 

(五)对医疗纠纷设立的仲裁程序的建议。在医疗纠纷案件发生后,医患双方在自行协商不成的情形下,如果双方能自愿将产生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处理,则可按照下列仲裁程序进行:1.当事人申请。(下转第58页)(上接第45页)提出仲裁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医疗纠纷发生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向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案件受理。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及时通知被诉方,并组成仲裁庭。3.案件审理。仲裁庭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当先进行协商调解,在合法自愿的原则下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4.仲裁的执行。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败诉方在不主动履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下,胜诉方可以请求法院对败诉方强制执行。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能够体现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且在保证实现当事人权利的同时,也能够保证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顺利发展。 

五、结语 

通过仲裁来解决医疗纠纷是对我国完善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制度的有益探索。仲裁以其专业性、快捷性、独立性、保密性、公正性以及其终局性的优势在医疗纠纷案件的解决过程中发挥着其独立的作用。目前我国医疗纠纷解决制度之所以存在构建的难点,是因为医疗纠纷仲裁方式的可仲裁性及医疗纠纷仲裁模式的问题。通过在国家层面上的立法的模式对医疗纠纷仲裁法律制度予以肯定,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的医疗纠纷仲裁法律制度,同时也推动五大发展理念的快速进步,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刘泉等.医事程序法.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 

[2]古津贤,张新华主编.医事程序法.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