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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第1篇: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废旧物资 国家电网 企业效益

废旧物资是指在经营中因磨损、损坏、技术更新、工程拆除(含应急抢修)、严重污染环境或按上级有关规定等原因停止使用的推移物资及工程余料,是一种资源,并非废品。电网公司目前对废旧物资回收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组织处置,通过拍卖竞价等形式出售废旧物资,把货款重新投入运营中,降低财务费用。由此,本文笔者以“优化废旧物资的处置方式,提升企业效益”作为本文论述的主要内容,并作出如下论述:

一、优化废旧物资处置方式的意义

电网公司的废旧物资涵盖很多重要的可再生资源,多是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得到优化,一方面:可以保住国有资产不被流失甚至增值,减少浪费和损失,使物资所具有的资源特点得到潜力的挖掘和提高,使资产能够得到最大化的开发和利用。另一方面,可以将企业的资金利用率提高,在企业生产运营的过程中降低财务状况的风险,避免库存物资的积压和资金的无效占用。废旧物资的有效处置还有助于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形成“自然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经济模式,对于节约可再生资源、提高经济效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废旧物资处置方式中出现的问题

(一)对废旧物资的处置管理办法的执行力不够

以电网公司为例,在进行实际的操作的过程中,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的部门对《国家电网公司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办法》并未认真的执行,甚至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都没有认真研读和了解,按照平时工作习惯来做。由于涉及的部门比较多,从计划申报到拍卖出库耗时很长,且手续繁琐,所以工作人员容易养成偷懒敷衍的恶习,使《国家电网公司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办法》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

(二)废旧物资集中处置实施困难

电网建设投入巨大,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积累的废旧退役物资也相对较多。不同专业不同等级的废旧物资在进行集中处置的过程中却会出现很多困难和问题,如整理出库时,需要较为专业的人员进行逐一鉴定,否则势必影响废旧物资再利用的效果。电网公司的工作人员每人都有自己的工作范畴,大量的废旧物资积压仓库就需要大量的专业人员进行整理,过程耗时耗力不说,还容易出现疏漏。

三、优化废旧物资处置方式

(一)提高工作人员的认识

对企业内部的废旧物资的管理工作进行宣贯,对工作人员进行《国家电网公司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办法》培训,将废旧物资处置的具体内容落实到各部门各专责。国家电网公司对废旧物资处置的主要流程是回收保管、网上竞价、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处置资金管理、废旧物资回收商管理、废旧物资处置安全管理等业务流程。公司的管理部门要根据具体的流程进行单位部门的分工合作,促使公司的各个部门在进行废旧物资的处置时,能够依照公司的管理办法进行,提高公司各部门的横向协作和增加公司内部的核心力。

(二)加强废旧物资处置的风险防控

要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办法》,对废旧物资在回收保管的每一个环节要做到依法并且合乎管理办法,纪检监察人员需参与回收保管的全过程,对其每一个细节进行严格的把关。对废旧物资的处置和安排做到透明。强化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三)妥善备档废旧物资处置资料

废旧物资竞价活动归档文件材料须由纸质和电子载体组成,按照公司档案文件材料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存档。竞价结束后三日内,相关文件材料就会移交至废旧物资失误资产使用保管部门归档,各级物资部门必须保留一套完整的反映竞价活动全过程的文件材料作为备查资料。另外,按照公司资金回收与合同履行的时间要求,做好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凭证、废旧物资实物交接单等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并按照废旧物资处置文件材料归档清单目录对每批次废旧物资处置文件材料进行存档。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各行各业在适应高速发展的市场竞争体制,其废旧物资的年产量逐渐增高,对废旧物资的处置方式的优化,是各个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本文以国家电网公司的物资处置方式为例,提出了国家电网公司在进行废旧物资的处置的过程中,一定以国家和企业的利益为前提,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办法》,使国家电网公司的废旧物资能够得到保值和增值效果。通过规范处置废旧物资,实现对企业经营生产过程的资产能力的提升。优化废旧物资的处置方式,使企业的废旧资产得到更加有效的应用和开发,降低企业经营过程所产生的财务风险,对企业的生产和发展提高了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赵东彪.浅谈对废旧物资处置监督管理工作[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3,(07).

[2]金发.浅谈电力工程拆旧物资的管理[J].建材与装饰,2015,(48).

第2篇: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范文

论文关键词:废旧物资;管理;分析

一、废旧物资管理的范围及要求

1.废旧物资管理的范围

对电力建设、生产过程中,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淘汰、更换,或因本身原因长期闲置不用,以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已遭毁损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备品备件等废旧物资的管理。

2.废旧物资管理的要求

公司为规范废旧物资管理,防范资产流失和违纪违规事项,对于企业的增效有重大的经济效益。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办法》及《国家电网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开展废旧物资管理,帮助企业管理者及时分析、评价物资回收处置管理的状况,找出管理中薄弱环节,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进一步规范废旧物资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堵塞管理漏洞。

二、废旧物资管理的目标

实施废旧物资管理,有利于维护工作纪律的严肃性,节约创效益,以监督促廉洁,以效能强管理,进一步严格、规范废旧物资处理程序,健全和完善了废旧物资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以杜绝人为浪费和闲置,减少资产损失,堵塞管理漏洞,强化企业内部监督,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廉政建设。

三、废旧物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1.内部控制管理

从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入手,对废旧物资管理流程、职责分工、关键控制环节进行完善。从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技术改造(大修)项目实施入手,注重废旧物资来源、数量等基础资料。从废旧物资的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入手,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保管、变卖处置等环节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2.回收情况管理

(1)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台账。便于核对物资处置计划与废旧物资台帐,核查废旧物资的回收率,分析废旧物资实际回收情况。

(2)执行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对于报废的固定资产由相关部门填写报废清单,包括报废的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残值等情况。

(3)技术改造和大修项目的废旧物资采用报废清单。通过技术改造工程拆除的设备、器材等,具有可用价值和可继续使用的,妥善保管并登记入帐,并尽可能在本单位内部调剂使用。

3.保管情况管理

(1)废旧物资放在单独的仓库中保管。废旧物资集中保管,与新物资分库保管,无法入库保管的大型设备等废旧物资现场保管,确保安全存放。

(2)废旧物资堆放实行分类管理。对还能二次使用的物资设备采取防水、防锈措施。

(3)及时登记台账,出、入库手续齐全。

(4)实行定期盘点制度,而且盘点记录应当有盘点人、保管人的签字。

4.处理情况管理

(1)废旧物资集中处置。采用集中竞卖等公开拍卖方式,按公司处置程序进行。

(2)处置资料归档管理。废旧物资工作处置完毕后,相关资料按规定归档管理。

(3)二次使用填写申请单和领用单。

5.收入情况管理

(1)废旧物资处置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确保不出现挤占、挪用现象。

(2)废旧物资变卖收入及时收取,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按规定进行核算。

(3)废旧物资回收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合规、合理列支。

四、废旧物资管理的关键

1.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制订了《废旧物资管理办法》、《废旧物资审计管理办法》,建立有效的废旧物资内控机制,严格废旧物资管理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做到不相容职务、岗位分离,通过废旧物资归口管理,加强了对废旧物资回收、保管及处置等的服务监督,实现了废旧物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管理。

2.严格出入库手续,审核废旧物资管理台账和入库单

每月召开经济分析会汇报废旧物资情况,每季度审计部门调阅被审计单位的入库单或废旧物资回收单,审核废旧物资的回收情况。核对的内容主要是名称、数量、型号等信息。废旧物资管理台账按照废旧物资的种类用收发存三栏账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包括入库时间、数量、型号、完整性以及其他情况的备注(如回收的废旧物资是否可二次利用)等信息,达到鉴证废旧物资出入库手续齐全的目标。

3.废旧物资处置变卖采用竞价、拍卖等公开方式进行

物流服务中心根据废旧物资实际情况,拟订废旧物资处置方案报公司领导批准,公司生产技术部、发展策划部、财务部、监察审计部等部门共同参与,监督废旧物资的处置。达到变卖材料与交接记录、出库单一致,处理的废旧物资与竞卖资料中的废旧物资一致,专人负责对成交价格与废旧物资处理的收入凭证相核对,确保成交价格得到有效执行。

4.重视二次使用物资程序

按照公司要求,使用单位填报申请单批准后,到物流服务中心办理领用单,达到出库记录和台账相一致。对二次领用的物资进行跟踪检查,确保物资真正使用,不被移作他用或变卖,对领用旧物资的工程通过查阅工程的决算,了解工程中有列支该物资的现象,以确定领用该物资的真实性。

五、废旧物资管理的效果

第3篇: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范文

为加强我区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城市环境,根据*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总体安排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强化城市建设管理、提高城市净化、绿化、亮化、美化水平为重点,以树立公共意识、规范公共行为、践行公共道德、优化公共环境为要求,积极开展城乡清洁卫生运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全民动员,彻底改变经济区城乡卫生面貌,提高城乡文明程度,使全区的人居环境和城市品味提升到一个全新的高度。

二、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区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环境卫生整顿治理标准,并对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环境卫生进行整治;

(二)负责对全区废旧物资回收人员的车辆、工具以及回收秩序的统一监督管理;

(三)负责查处取缔非法废旧物资回收站(点)。

三、重点范围

以《*市“城乡清洁工程”废旧物资回收市场整顿方案的通知》为基本要求,深入开展我区五村四居城乡清洁工程的各项工作:

(一)清理整顿无照经营、违法经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站(点);

(二)清理整顿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的经营站(点);

(三)清理整顿污染环境、脏乱扰民的经营站(点);

(四)清理整顿主要街道流动收购车无照收购、扎堆停留、影响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目标任务

(一)对全区废旧物资回收人员和回收站(点)进行摸底调查;

(二)对废旧物资回收从业人员的整顿,重点是规范秩序、备案登记;

(三)对废旧物资收购站(点)整顿。坚决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非法经营的回收站(点),按照社区建设和村(居)民的生活需要,在村(社区)新设或规范现有的回收站(点);

(四)对废旧物资交易市场整顿,重点是完善设施、治脏治乱。对现有的交易市场进行环境卫生整治,同时完善设施;

(五)对流动收购整顿,重点是规范行为、统一管理。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经济区成立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社会事务局局长)

*(综合执法局局长)

成员:由公安分局、工商局、物业服务中心、综合执法局、社会事务局抽调专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由李秋生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并检查督促整治方案和措施的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也要结合实际,成立专门领导机构,指定专门负责人,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落实集中整治工作。

六、行动步骤

集中整治时间从20*年4月起至20*年10月底结束,共分五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摸底准备阶段(20*年4月11日-20*年5月10日)

主责单位:“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

配合部门:工商局、公安分局、物业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局、综合执法局。

工作任务:

全面规划,落实责任。各职能部门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从公安分局、工商局、物业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局、综合执法局各抽调一人,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行动方案。各职能部门于5月12日前将参加工作小组人员名单报“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

宣传发动,营造氛围。社会事务局要进行广泛的宣传,表明经济区整治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决心与信心,营造声势浩大的整治舆论氛围,争取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各职能部门要以公开信等多种形式宣传,讲明经济区将以强势推进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整治,促进行业的自我整改,规范经营。

调查摸底,登记造册。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对我区的废旧物资经营市场进行调查摸底,重点掌握各居(村)废旧物品回收点数量、网点分布、证照办理等情况。物业服务中心在工商局、执法局的密切配合下,对所有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特别是涉及脏、乱、差,影响市容市貌及无照经营的收购点进行一次全面的摸查,做好造册登记和前期取证工作。

(二)重点整治收购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影响市容市貌问题阶段(20*年5月11日-20*年6月30日)

主责单位:综合执法局。

配合部门:物业服务中心、公安局、社会事务局。

工作任务:综合执法局结合前期调查摸底工作情况,对脏、乱、差,影响市容市貌的废旧物资收购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发现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程序予以处罚。

(三)重点整治无证照经营收购网点阶段(20*年7月1日-20*年8月31日)

主责单位:工商局。

配合部门:公安局、综合执法局、物业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局。

工作任务:工商局要将收购网点的经营秩序纳入到全区无证照经营管理秩序综合治理工作范畴中,结合前期调查摸底工作情况,对无证照经营的收购网点,坚决予以关闭、取缔,确保在该阶段结束后,全区无证照经营废旧物资收购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四)重点整治有证照经营收购网点规范化经营阶段(20*年9月1日-20*年9月30日)

主责单位:公安分局

配合部门:综合执法局、工商局、物业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局。

工作任务:由公安分局组织相关力量,对注册登记的收购网点进行逐一检查,通过开展强有力的法制宣传教育,告诫收购网点经营者合法规范经营,严厉打击盗窃供电、通讯、城市公用设备和非法窝藏、收购、销售赃物以及收购、买卖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工作中,密切加强巡查力度,发现网点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坚决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关闭、停业整顿甚至取缔。

(五)巩固成果,总结验收阶段(20*年10月1日-20*年10月31日)

主责单位:“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

配合部门:工商局、公安分局、物业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局、综合执法局

工作任务:

1、对清理整治行动阶段的清查进行复查,对发现应处理而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坚决从重、从快处理,处置取缔工作作风要求干净利索,不纵容或遗漏任何一个违法违规、无牌无照经营和影响市容市貌的废品回收站(点)。

2、全面规划收购网点布局,做到既规范经营,又符合经济发展需要,从经济发展大局考虑,重新研究收购网点的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引导收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并对收购网点实施准入条件和资格限制,成立收购行业协会,以内部章程和组织条例等制度约束收购行业经营者自律,依法经营。

3、各职能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的自查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重点检查专项整治工作措施是否得到落实,问题是否得到解决,群众对专项整治活动的评价等,对自查中找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并对如何巩固整治成果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4、做好迎接上级检查的准备。根据上级关于重点地区整治的工作要求,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将在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突出问题整治后,组织相关部门的人员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将纳入工作考评的重要范畴,作为各职能部门履行工作目标责任的重要依据。

七、保障措施

1、“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作为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突出治安问题专项整治的牵头单位,依照突出治安问题重点整治的有关要求,有效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整治工作,并加强检查督促,确保成效。

2、社会事务局:进行广泛的宣传,表明经济区整治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决心和信心,营造声势浩大的整治舆论氛围,争取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认真组织好辖区内各村居委专项整治工作,并加强对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的综合管理服务,防止流动人员利用出租屋作为地下收购废旧物资的黑点。

3、公安分局:作为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突出治安问题专项整治的主力军,要切实将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管理纳入日常社会治安管理,进一步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指出,限期整改。对区内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的,依法责令整顿,限期内不整改的,依法通过工商局予以取缔。要强化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大打击犯罪的工作力度,加大人力、警力的投入,派驻警力经常到发生电力、通讯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等被盗割的黑点及各废品收购站附近巡查,发现盗窃、窝藏、收购赃物等行为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法收购电力、通讯、市政设施等物品的,依法进行查处。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开展对废旧物资行业突出治安问题的整治工作。

4、工商局:要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监督和管理,对无证照经营、营业执照过期、超范围经营、擅自变更经营地址、不按规定亮牌经营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点依法查处。要严把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审批手续关,做到宁缺勿滥。在年检过程中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严格审查,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工商年检。对利用违章建筑经营的一律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5、综合执法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能,对建成区内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对废旧物资回收站不按规定占道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不符合规定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户外广告依法查处;对区内流动收购车、无照收购乱堆停留影响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

6、物业服务中心: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清查高压线保护范围内的废品回收站(点),并通过工商局对上述站(点)给予取缔;对被认定为违法违规经营和已被取缔的回收站点,在不服从管理和清拆时采取断电措施;对被认定为违规违法经营和已被取缔的回收站点,在不服从管理和清拆时采取断水措施。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突出治安问题牵涉面广,涉及人民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催生了一系列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切实解决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突出治安问题是当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扎实推进“民生工程”的重要举措,也是经济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将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突出治安问题专项整治纳入社会治理重要范畴,真抓、早抓、主动抓,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加以保障,通过专项整治,切实将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纳入规范化的轨道,有力打击盗窃供电、通讯、城市公用设施和非法窝藏、收购、销售赃物以及收购、买卖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二)各司其责,相互协作。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自在专项整治活动中的职责,建立健全与各项整治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在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责,又要相互协作,形成一个有效的联动机制,共同抓好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综合治理工作。

(三)依法行政,规范治理。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执法人员应按规定着装,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规范的法律文书,履行告知等程序要求,并注意引用准确的法律依据,执法要公正、严格,对行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要及时咨询请示或沟通解决,确保清理整治行动规范有效。

(四)健全机制,巩固成果。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既要对现存治安问题进行整治,也要加强防控,有效地从源头上防止问题的发生,同时要及时总结经验,将专项整治的成果加以巩固,建立长效的监控管理机制。

1、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要根据整治情况,定期召开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情况,指出存在问题,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具体部署,使各单位能够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2、建立整治工作领导责任制。要将回收市场整治工作作为各单位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一票否决”范畴,明确各单位“一把手”作为回收市场整治的第一责任人,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同时,要将责任制落实情况同各单位评先授奖相挂钩,落实好的,优先考虑评先授奖,落实差的,在评先授奖中适当进行扣分,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3、加强举报。“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与局要注重群众有关举报情况,对和举报案件着重查办;

第4篇: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加强 电力企业 废旧物资 管理

1、废旧物资的定义

1.1废旧物资是指由于正常磨损不能再继续使用或由于技术落后且无使用价值,或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的虽无利用价值但残值可出售或修复后具备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资;

1.2电力企业废旧物资是指已办理报废手续的物资、低值易耗品、废弃材料及零配件;已办理固定资产退役手续可以再利用的物资以及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余料和废料。废旧物资的来源主要有库存物资淘汰不能使用和各类固定资产报废(或改造)拆除、大修拆除形成。

2、电力企业废旧物资回收工作程序

2.1废旧物资回收计划的编制、上报及审批

2.1.1各项目单位(包括技改、大修、营销、农电、科技等工程)在申报项目计划前,应安排人员现场核实该项目工程应拆换的废旧物资名称、型号规格和数量,并编制废旧物资清单。

2.1.2各类改造工程在公司上报计划时,依据建设与改造内容同步填报拆除和回收物资计划。 2.1.3经审核、审批签章后的废旧物资回收计划,分别报本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和物资部门,作为工程竣工后废旧物资回收执行的依据。

2.2废旧物资回收计划的实施

2.2.1在项目实施时,施工单位要按计划将拆除后的报废物资收集、整理后移交项目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安排装运移交到物资管理部门指定仓库(地点),并提供移交清单,同时项目管理部门要及时在ERP系统完成相关报废手续。

2.2.2物资管理部门核实和盘点实收数量,与项目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双方签字确认,对不能未按计划量回收要书面说明具体原因,并履行审批手续。

3、电力企业废旧物资管理的内容

按照国网公司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市级电力企业建立、完善废旧物资管理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的废旧物资回收、报送,废旧物资的管理,报废物资变卖处理等工作。

3.1各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所有的废旧有色金属和生产工程中换下来的材料设备等,应由废旧物资专库集中管理,并按物资类别分别建立专项帐。没有专库条件的,应在库房中设立废旧物资库存专区。

3.2对已报废的物资、设备等有形资产,能够集中保管的应当集中置放保管,不能集中保管的,应指定部门和人员妥善保管。各单位不得擅自将已报废的资产拆毁或处理,要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技术资料)。因工作需要,要利用其部分元器件或整台设备的,必须报请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拆装或留用。输变电设备等报废资产要严格控制其拆损。

3.3各单位应按年初下达的技改、大修、农电等工程计划,把施工中拆下的废旧铝导线、铜绞线、电缆,变压器、各种开关、CT、PT等收集入库。生产检修或工程施工中拆除的废旧设备剩余废旧料、边角、短节余料,要认真组织回收,加强管理,合理利用,防止散失浪费。

3.4为确保废旧物资有效回收,按物资库存管理相关规定,退交的废旧物资,必须填写退料单,写明品名、规格、数量。清点过磅,填上实收数量,并由保管员签字登记。

3.5废旧物资处置主要分为再利用和报废变卖处理两种方式,并坚持“先利用,后变卖”的原则;

4、如何加强电力企业废旧物资管理

4.1加强废旧物资库存管理,有效提高废旧物资回收率及利用率

4.1.1回收管理是废旧物资管理的源头,不断强化废旧物资管理,提高废旧物资的回收;包括废旧物资的回收、建帐、保管、修复再利用等;农网、主网技改、大修项目拆回的废旧物资,依据项目内容中拆除部件的型号和数量,按物资属性分类,交回物资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统一保管(导线、塔材类过秤),项目部门负责废旧物资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并进行考核,财务部负责对回收的物资清单进行核对,做好废旧资产的帐务处理。

4.1.2废旧物资在入库后,各单位物资管理部门要按照台帐定期进行盘点,要实行专人、专帐、专库管理,做到日清月结、帐目清楚。严禁“有帐无物、有物无帐、或无物无帐”的情况发生。同时对入库的报废物资,要分区独立保管,按区域、分品种和规格分类存放。需移至指定地点保管,应办理相应的移库交接手续;报废物资保管时应做好物资的防火、防洪、防盗、防损、防破坏等安全工作。

4.1.3严格执行废旧物资回收、鉴定流程,开展多部门合作的废旧物资的回收、鉴定工作;由资产损失鉴定小组成员对拆回并经财务核准的物资进行实物鉴定,对还能利用的废旧物资,物资管理部门重新建帐并妥善保管,作为备用;使用单位需要可利用废旧物资时,必须经相关部室主任及主管局领导批准方可领用;经鉴定为不可利用的废旧物资,由物资管理部门编制废旧物资的处置意见,报废旧物资处置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财务部负责报电力公司审批,公司审批后方可变卖处理。

4.2建立废旧物资管理考核机制,加强对废旧物资的监督管理

4.2.1为规范和提高电力企业废旧物资物资管理水平,按照管理职责,针对目前废旧物资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完善废旧物资全过程管理考核制度,明确各层级、各环节的经济责任,做到与工程计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加强废旧物资全过程管理,使管理责任落实,工作流程规范,强化加大监督和管理力度,切实做好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工作。

4.2.2各单位工程项目管理、财务、监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严格废旧物资的全过程管理和关键环节的管控,加大执行、检查和监督的力度,建立废旧物资管理责任制,各负其责;有效防止废旧物流失、损失或擅自变卖,杜绝废旧物资流失给企业资产造成损失。

4.3规范电力企业报废物资的拍卖流程,有效提高废旧物资的回收价值

4.3.1电力公司物资部负责对报废物资进行集中拍卖,报废物资的拍卖应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如公开招标、竞价等方式。

4.3.2为确保废旧物资网上竞价业务及时、顺利开展,做到竞价活动公开、透明、规范、高效,推广电子商务平台废旧物资网上竞价业务。

4.3.3报废物资拍卖以出价最高者成交,各单位物资管理部门根据拍卖结果通知书与回收商办理相关手续。

4.3.4在法律部门、监察审计部、财务部、项目管理部的监督下组织实物移交。

4.3.4为防止报废物资回流电网建设,重大报废设备在拉运前必须进行拆解处理。

4.3.5及时将拍卖后回收的资金足额上交财务部。

4.3.6物资部门将完整的废旧物资拍卖资料归档保管。

5、电力企业加强废旧物资管理的好处

有效防止废旧物资流失、损失或擅自变卖,杜绝废旧物资流失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从而提高经济效益。

第5篇: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范文

以回收为“点”,推动“面”上逐步完善

据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忠玉介绍,实际上,再生资源的管理涉及各个方面,它包括生产、销售、使用、回收、运输、处置等多个环节。源头是生产,终端是处置。本次立法重点是围绕回收环节展开的制度设计。对处置利用,只作了一个指导性的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对再生资源管理全过程进行立法的条件还不太成熟。再生资源的利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各个环节都需要建立制度。因此,现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着力于再生资源回收理念的倡导和基础性制度的推行。促进资源节约、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能奢望一部规章就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这次重在搭建回收体系的框架。《管理办法》规定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方面应该履行的义务。希望通过这些单位的引导和示范,增强全民的保护意识、生态意识,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将来进一步完善整个环节、整个系统的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制度,包括立法奠定良好的基础。

废弃电子物纳入回收范围,“酒干倘卖无”

市商务委副主任顾嘉禾介绍,市商务委会同市发改委、绿化市容、环保等部门,联合编制了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初步考虑在明年一季度正式颁布。首先,明确了基本设计回收的8项重点种类,包括废旧金属、废塑料、废纸、废玻璃、废橡胶等,尤其是纳入了废弃电子物,因为目前家庭中的废旧电子物很多,包括手机、手提电脑等,都需要有一个回收的出口。其次,明确了回收的方式。顾嘉禾表示,目前本市正在强化完善回收网络布局,在回收点、回收站、分拣加工中心三级回收网络的基础上,今后还将支持回收经营者在市民日常活动频繁的区域,如商场超市、办公楼、小区等设置示范回收点。这一举措,不仅能让人们在身边找到方便的回收点并能以“以旧换新”等方式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同时本市每年也可回收废旧金属、废纸、废橡塑、废玻璃、电子废弃物等各类废旧物资约700万吨。还记得以前喝完啤酒后拿瓶去商店兑换5毛钱吗?这样的场景不久后可能重现申城部分商场。

收编马路“游击队”,整合规范回收人员

废旧物资该由“正规军”还是“游击队”回收?再生资源是不是“想收就收”“想卖就卖?个别废旧回收点成了“销赃点”谁来管?这些再生资源回收的瓶颈问题在《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都得到了关注和解释。

部分“游击队”栖身“回收亭”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示范回收点”规定:市和区县商务部门应当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支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商场超市、商务楼宇、住宅小区等场所设置统一标识的示范回收点,用于推广便捷的交投方式、应用先进的回收技术以及落实鼓励回收的政策措施。

记者发现,在本市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示范点,不久前刚刚诞生了将“游击队”收编后建造的回收亭。据悉,在上岗前,收编他们的公司会专门对他们这种“散兵游勇”进行统一培训,包括如何使用礼貌用语,如何着装,诚信服务等。公司、个人、街道还签下了三方协议,如果发现违规行为会发出警告,3次警告后就有可能“出局”。尽管规矩多,但好处也很明显。由于回收亭在室内,刮风下雨也不影响生意,而且小区里基本上都是回头客,没有其他收废人员竞争,每个月反而能多挣几百元。

再生资源不能“想收就收”、“想卖就卖”

据统计,目前上海每年可回收各类废旧物资约700万吨,经过工商注册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近3000家,相关从业人员有2000到3000人左右。其中30%是“正规军”,还有70%左右是“游击队”。由于流动性强、没有组织管理等,个别“游击队”成为销赃、藏污纳垢之地。不时发生的盗窃窨井盖、栏杆、电缆,乃至铜质雕塑等就是典型事件。

要知道,再生资源不是想收就收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要建立回收经营者设立和备案制度。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市商务部门备案。对于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还应当向市公安部门备案。截至目前,相关部门已对本市1323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办理了备案登记。本市有900多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点,市政公用废旧金属收购点17家,企业或个人出售此类物资都需“验明正身”,不能想卖就卖。

实施奖励制度,平衡“挑肥拣瘦”

据介绍,目前本市有23000名流动的废旧物品回收人员,在废旧物资中,如今回收较多的是那些有经济价值的旧报纸、书籍、塑料瓶等,但对于废旧节能灯、墨盒等物资,回收人员往往不愿意收,极易污染环境。尤其是这几年来,随着电子产品的增加,电子废弃物的处理成了再生资源回收中的难点问题。

对于回收人员“挑肥拣瘦”这个难题,市商务委副主任顾嘉禾介绍,今后上海将在回收点、回收站、分拣加工中心三级回收网络的基础上,支持回收企业“主动出击”,走进机关、社区、商场、学校,拓展多元化回收渠道。通过建立统一标识的示范回收点,用于推广便捷的交投方式。也会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尤其是针对日益增多的电子废弃物等新型废旧物资,将通过以旧换新、奖励积分等方式鼓励市民主动交投废弃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上海目前正在推行试行两张卡,一张是“阿拉环保卡”,一张是IC管理卡。“阿拉环保卡”的作用是,如果市民主动回收投放,在卡里就会有积分,这个积分可以在指定的商场购物。实际上,就是用一种小的经济激励方式鼓励大家回收。

第6篇: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7篇: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防止资源流失,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省商务厅等六厅局《关于印发我省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商发[20**]265号文件)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及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材料及制品,报废的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车船及其拆解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木材及木制品,作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物品、残次品,废旧塑料、废纸、废棉麻、毛发、杂骨、废玻璃、废橡胶及其制品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产生再生资源的单位,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方便群众生活,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环保回收、集中交易的原则,鼓励依法经营、连锁经营、公平竞争,培育支持龙头企业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和利用率。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将其列入商业网点建设规划。

市商务局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再生资源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和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负责争取中央、省专项基金,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部门依照本细则及有关法律规定,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案件,严厉打击盗窃、销脏等违法犯罪行为。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细则及有关法律规定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对再生资源经营行业依法进行征管,落实再生资源经营税费减免扶持政策。

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规划建设的监督与管理,并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环保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负责对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交易市场和加工企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对违法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加工场地,对无证流动收购、随意堆放物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整顿或取缔。

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负责落实再生资源经营用地扶持政策。

第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做好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开办者组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依法履行协会职责,接受再生资源管理部门指导。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回收行业管理

第九条商务部门按照《**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会同市发展改革、**、工商、环保、城管执法、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再生资源行业发展长远规划,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定点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并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设立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当符合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长远规划,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不得设在城区以内和机场、铁路、军事重地、国道、一江两岸、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500米范围内,经营场地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并采取绿化、美化措施,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第十五条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实施,市场化运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绿色环保的原则,按照《**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由回收体系建设龙头企业以资金和生产为纽带,整合规范现有回收站点,建立覆盖城乡、社区、住宅小区,经营规范的绿色回收站(点),实行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采取上门及网上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回收,形成网络化回收格局。加强对“走街窜巷”回收方式的规范管理,由回收体系建设实施企业投放统一编号、标识的全封闭流动收购车进行回收。

第十六条严格实行站点废旧物资限时存放制度,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点)存放的回收物品,必须进场、入室(含覆盖)、无外溢、无渗漏、无明显臭味、无占道堆放现象,不得露天存放,并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当日回收的物品必须在当日20时至24时内运离回收站(点)。

第十七条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按照**机关的要求安装监控设备,保存资料。

第十八条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流动收购人员必须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佩戴商务主管部门监制的统一《从业标识》后,方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实施企业应当为已登记备案的流动收购人员提供统一标识、统一编号的再生资源封闭式流动回收车。

第四章回收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采取上门收购、流动收购、站点收购、网上回收等方式,方便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交售积攒的再生资源。工业生产和城市建设、拆迁过程中产生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直接交售给已在工商注册登记、备案的回收经营企业。

第二十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及流动收购人员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

(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及医疗废物;

(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供排水管网井盖、水篦等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流动收购人员在回收过程中发现**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出售禁收、盗窃和有赃物嫌疑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关。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应当查验来源证明,并对出售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和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设置实行统一规划,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运输、加工、处理,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第二十五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持证许可的再生资源跨地区流通,不得违法查扣持有合法经营手续的再生资源及其运输车辆。

第二十六条标注统一编号标识的再生资源流动收购车和标有统一标识编号的再生资源专用运输车辆可按规定在城区通行。

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二十八条商务、工商、**、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通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接受商务、工商、**、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从事废旧金属冶炼、熔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加工等相关行政许可,并在**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购进原料,进行合法生产、加工,不得在冶炼、熔化场地购进原料。

第三十条从事废旧塑料、橡胶熔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场地应符合环保要求,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加工、环保等相关许可证,并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8篇: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范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管理、统筹兼顾、以人为本、堵疏结合、上下联动的原则,实施联合整治行动,依法查处废旧收购行业无照经营、流动收购摊点无序、收销赃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进镇、村、社区回收网络体系建设,维护废旧收购行业正常秩序,提升中心镇文明形象,促进废旧收购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和“中部崛起”战略目标的顺利推进。

二、整治目标

废旧收购业整治目标:基本杜绝固定场所无照收购站点,明显减少流动收购摊点,有效控制收销赃违法犯罪活动,逐步规范行业管理。

废旧收购业整治重点:查处无照经营的固定收购站点,查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流动收购摊点,打击收销赃违法犯罪活动。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上级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整治工作实际,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再生办)和镇综治办负责全镇废旧收购业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牵头工作。

各村(社区)和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各司其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负责本辖区内废旧收购业的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村(社区)职责:要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党组织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综治书记具体负责整治工作,认真调查摸底、做好宣传发动、及时沟通信息、全力配合有关部门联合清理整治。

各职能部门职责:

(一)镇综治办:参与组织整治工作,协调法庭、公安、城管等相关工作部门,打击废旧收购业中的违法违规现象,与镇再生办一道,督促推进全镇整治工作。

(二)派出所、岳王派出所:按照管辖区域配合城管部门和工商部门查处无理取闹、暴力抗法事件,严历打击收赃、销赃、偷盗工业原料、破坏生产设施、公共设施等违法行为,收销赃犯罪活动得到有效控制。

(三)工商分局:对固定场所的无照经营予以查处,固定场所无照经营收购站点基本杜绝。

(四)城管中队:对未经批准乱搭乱建、占道经营、流动收购摊点予以查处,流动收购摊点明显减少。

(五)镇环保办:负责回收站点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查处污染环境的回收站点。

(六)镇三产办:加大行业管理力度,加快规划全镇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制定完善市场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镇集散交易中心的建设。

(七)镇建管所:与镇再生办一道,做好全镇收购网点规划及落地工作,查处利用违章建筑收购废旧现象。

(八)国土资源分局: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中的供地工作,查处违规违章占地从事废旧收购现象。

(九)中心交管所:对在内河未办有关手续利用船只从事废旧收购现象的查处。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村(社区)对各自辖区内的废旧物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重点查清网点数量、网点分布、网点名称与地址、从业人数、有照无照等情况。并于前上报镇再生办。

(二)宣传发动阶段

1.借助各宣传教育阵地进行广泛的宣传,争取广大群众对整治工作的支持和监督,为清理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召开全镇清理整治工作部署专项会议,明确各村(社区)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3.各村(社区)深入辖区内废品收购站点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宣传整治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发放宣传材料。镇两个派出所、城管、工商、环保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固定场所无照收购站点、流动收购摊点、有销赃违法活动的站点,下发停业通知书。

(三)清理整治阶段

为确保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整治取得实效,整治工作采取属地管理整治和部门集中整治联动的方式。

1.村(社区)对各辖区内的无照经营废旧物资回收站点、违法经营户、流动收购摊点等进行地毯式上门告知、规劝,力争自查自纠。

2.在镇再生办、综治办的牵头下,镇两派出所、城管、工商、环保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适时组织开展阶段性的全镇统一整治行动,并加强日常监督和巡查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和严管力度,具体行动方案另行商议后制定。

3.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钉子户”应及时上报镇再生办和综治办,经集体商议,组织协调后,统一行动,联合执法。

(四)巩固提高阶段

在集中整治阶段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镇再生办和综治办牵头镇两个派出所、工商分局、城管中队、环保办等部门,加大对重点整治地区的清理整治和巡查监控力度,巩固整治成果,对集中整治阶段遗留问题和工作难点进行攻坚,对局部存在的反弹现象随时查处,确保整治工作目标实现。

(五)长效管理阶段

由镇再生办、镇综治办牵头镇两个派出所、工商分局、城管中队、环保办对开展废旧收购行业整治工作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认真总结经验、探索长效管理机制,同时加快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的工作进度,形成管理,疏导、规范、整治的良性互动。

五、措施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这次清理整治是针对我镇废旧物资回收市场存在的无证经营、流动摊点无序及收赃、销赃和由此引发的盗窃、破坏公共和工业生产设施、污染环境、影响民生等突出问题而进行的,抓好清理整治对于规范全镇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的秩序、净化镇域环境、消除事故隐患、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各职能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把这次清理整治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疏堵结合,规范设置

根据市再生资源总体规划安排,采取新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规范整编原有网点相结合的办法,抓紧试点,取得成效和经验后及时推广,尽快形成回收网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废旧收购业的混乱无序问题。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各单位、各职能部门要围绕整治目标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认真贯彻条块结合、统筹兼顾、整合力量、统一行动的要求,努力提升联合执法的整体效应。

(四)注意方法,把握政策

在整治工作中,既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又要把握政策,注意方法,防止激化矛盾。要提前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处置准备,维护社会稳定。

(五)信息畅通,加强联系

各单位、各职能部门要及时向镇再生办和综治办通报有关信息,按时、准确报送有关统计数据。

第9篇: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再生资源范围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报废汽车等。

第二条管理对象是从事废旧物资收购企业、网点或个体经营户和进行加工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凡从事废旧物资收购、销售的企业,必须依法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和营业执照。否则不得从事废旧物资收购和销售,并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县再生资源行业管理办公室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回收站点,县城区以500—1000米为服务半径设置,每个乡镇原则上设一个网点,大乡镇可设2—3个网点。城乡收购网点的设置要在适量控制的原则上做到因地制宜。工商部门根据网点规划布局按有关规定核发营业执照。

第五条城乡回收网点按照布局合理、网络通畅、标识醒目、环境洁净、管理规范、交售便利的原则,实行“六统一、三规范”管理。“六统一”即:统一标识、统一服装、统一车辆、统一量具、统一发证、统一管理。“三规范”即:规范服务项目、规范服务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第六条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如实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应保存两年以上。人力车辆收购时须报县再生资源行业管理办公室编号登记。

第七条对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不得收购。如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无法证明来源的铁路、石油、电力、通讯、矿山、水利、测量、消防设施及城市专用设施等专业器材;赃物和公安机关协查的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

第八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县工信委或其授权机构备案,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天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同时抄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条全县经营网点要严格自律、守法经营,对有嫌疑的物品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十条加强再生资源市场的监管力度,县公安、工信委、工商、供销、物资等部门要齐抓共管,各司其责,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加大执法力度,定期检查,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县供销社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和个体都必须经过县供销社行业管理办公室审定并备案,形成市场准入规则;县工信委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县公安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县工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县环保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县建设局、县市容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二条县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