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供应商调查报告范文

供应商调查报告精选(九篇)

供应商调查报告

第1篇:供应商调查报告范文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的处理。**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事宜由**市财政局法制处(以下简称“法制处”)和**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共同负责。

第三条投诉的受理。法制处负责政府采购投诉的受理事宜。

(一)投诉书的审查。法制处收到投诉书后,负责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六、七、八、九和十条的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二)审查结果的处理。对于不符合投诉条件的,法制处负责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于第三款的情形,负责出具书面的“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一),并送达投诉人。对符合投诉条件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及时告知采购办。

(三)发送投诉书副本。法制处负责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第四条投诉的处理与决定。

(一)调查。对于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由法制处负责接收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向采购办提供需要搜集的证据目录,与投诉书一并转交采购办,由采购办负责按法制处的要求进一步搜集有关材料;对于需要调查取证的,由法制处和采购办各指派一名专人,共同负责制作询问笔录等调查过程,法制处人员侧重法律方面,采购办人员侧重政府采购业务方面;对于需要聘请专家的,由采购办负责聘请。调查阶段应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草拟调查报告及投诉处理决定。调查阶段完成后,采购办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草拟调查报告及投诉处理决定,并送法制处。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该项目的总体情况、投诉人的投诉事由、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制处负责对采购办草拟的调查报告及投诉处理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并送采购办。

(四)制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采购办负责将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和投诉处理决定,分别报主管法制工作和采购工作的局长批准后,制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附件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法制处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送达“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第五条投诉处理结果的公告。采购办负责在制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

第六条投诉的撤回。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后拟撤回投诉的,必须以书面方式,由法制处负责受理,并及时告知采购办。投诉人撤回投诉的,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投诉处理。

第七条投诉处理与行政处罚工作的衔接。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另案予以处理。

第八条法制处的职责:

(一)负责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地址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二)负责投诉的受理事宜,包括投诉书的审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等;

(三)负责投诉撤回的受理;

(四)负责提供需要搜集的证据目录;

(五)负责与采购办共同进行投诉的调查;

(六)负责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负责“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

第九条采购办的职责:

(一)负责按法制处提供的证据目录搜集相关材料;

(二)负责与法制处共同进行投诉的调查;

(三)负责视需要聘请政府采购专家;

(四)负责视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

(五)负责草拟调查报告及处理决定;

(六)负责制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第2篇:供应商调查报告范文

基于此,笔者对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网上披露情况进行了调查,得到了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研究方法

1、调查方式。我国商业银行电子化程度较高,几乎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笔者是通过对商业银行各自网站的考察,来了解其会计信息网上披露情况的。

2、样本选取。英国的国际金融界权威杂志《银行家》公布的2000年世界1000家大银行的排名中,有我国的14家银行。笔者选取了这14家银行,并加上我国目前仅有的4家上市银行中没有人选的深圳发展银行,共15家作为考察的对象。它们应该代表了我国商业银行的主流。

3、调查项目。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各家银行会计信息在网上的披露情况:各银行网站是否提供财务报告、首页是否能直接链接财务报告、提供了几年的财务报告、是否提供英文财务报告、是否提供审计报告、是否提供完整财务报告的下载等。希望能够通过对这些特征的考察,来展现目前我国银行业网上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4、调查时间。笔者在2002年6月对于这15家银行的网站进行了调查,所取得的资料以2002年6月30日的情况为准,也希望以此来增加数据的可比性。

二、调查结果

笔者对经调查的我国主要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网上披露的基本状况整理成表1列示如下:

表1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网上披露的现状

(截止2002年6月30日)

──────┬──┬──┬──┬─────

│首页│

调查

│ 世 │是否│能否│ 提供财务 │

项目

│ 界 │提供│直接│

│ 排 │财务│链接│ 报告的 │

│银行名称

│ 名 │报告│财务│  年度  │

│报告│

├──────┼──┼──┼──┼─────┤

│中国工商银行│ 7 │ √ │ × │1998~2001│

├──────┼──┼──┼──┼─────┤

│中国银行

│ 18 │ √ │ √ │1998~2001│

├──────┼──┼──┼──┼─────┤

│中国农业银行│ 21 │ √ │ × │1999~2000│

├──────┼──┼──┼──┼─────┤

│中国建设银行│ 29 │ √ │ × │1997~2001│

├──────┼──┼──┼──┼─────┤

│交通银行

│108 │ √ │ √ │1998~1999│

├──────┼──┼──┼──┼─────┤

│中国光大银行│21O │ √ │ √ │  2001  │

├──────┼──┼──┼──┼─────┤

│中国招商银行│276 │ √ │ × │1999~2000│

├──────┼──┼──┼──┼─────┤

│中信实业银行│318 │ √ │ ×│1998~2000│

├──────┼──┼──┼──┼─────┤

│上海浦东发展│

│321 │ √ │ × │1999~2001│

│银行

├──────┼──┼──┼──┼─────┤

│中国民生银行│376 │ √ │ √ │1998~2001│

├──────┼──┼──┼──┼─────┤

│广东发展银行│466 │ × │ × │ ×

├──────┼──┼──┼──┼─────┤

│华夏银行

│561 │ √ │ √ │1998~2000│

├──────┼──┼──┼──┼─────┤

│福建兴业银行│568 │ √ │ × │1999~2000│

├──────┼──┼──┼──┼─────┤

│厦门国际银行│939 │ √ │ √ │2000~2001│

├──────┼──┼──┼──┼─────┤

│深圳发展银行│

│ √ │ √ │2000~2001│

──────┴──┴──┴──┴─────

──────┬──┬──────┬───

│是否│ 是否提供 │提供的│

调查

│提供│ 审计报告 │财务报│

项目

├──┬───┤告是否│

│英文│国内│ 国际│能下载│

│银行名称

第3篇:供应商调查报告范文

    IT环境中的采购付款流程是企业级会计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图1所示。与传统手工业务处理相比,IT技术的应用、企业业务流程的重组及其在ERP等系统中的固化,使得采购付款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审计与舞弊调查方面,尤其是对应的实质性测试程序具有极其显着的特点,集中体现在获取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认定的测试、存在与发生和权利与义务认定测试三个方面。

    一、获取数据

    实质性测试涉及到从电子会计文件中提取数据,并加以分析。为此,审计人员需要对产生这些数据的系统和控制,以及存储这些数据的文件的物理特性有所了解,并借助诸如ACL①之类的CAATTs软件实现。确认文件的正确版本对审计人员至关重要。为此审计人员必须了解会计信息系统中文件备份的步骤,而且只要有可能,就应使用原始文件。虽然使用ACL可直接读出大部分的顺序文件和关系型数据库表格,但是复杂的文件结构在分析之前,需要简化。简化需额外的步骤和特殊程序来创建一份源文件备份,该备份的格式是ACL软件可以接受的。如果公司的系统人员运行简化处理,审计人员必须确定其所使用的是源文件的正确版本,并且所有相关的数据都已转移到备份文件中。

    (一)存货文件

    存货文件含有每种存货的数量、价格、供应商以及仓库地点等数据。系统首先检查存货文件中的记录,找出需要订购的货物。当货物被出售或用于生产后,存货文件记录中的存货数量字段值就要自动减少。随着各项存货数量的减少,当现存数量低于再订购点时,系统再测试该再订货的其他条件,如符合,系统则自动生成采购订单,并发给供应商,同时在采购订单文件中增加一条记录。现存数量将一直保持在低于再订货点,直到从供应商处收到货物,这个过程可能要几天或几周。为标记已订购的货物,防止系统重复订货,在存货记录的采购订单号字段会填入系统产生的订单号;否则,该字段值为空。

    (二)采购订单文件和采购订单产品项目文件

    采购订单文件包含向供应商发出订货的记录。在货物抵达之前,记录一直保持开放状态。把接收报告编码填入指定字段后,该记录当即关闭。采购订单产品项目文件包含全部订购项目,因为每个交易会涉及一个或多个产品,采购订单文件中的每条记录可以对应采购订单产品项目文件中的一条或多条记录。采购订单号和项目编码这两个字段组合起来共同构成了采购订单产品项目文件的主关键字。同时,这两个字段还提供了采购订单产品项目文件与采购订单文件、存货文件之间的联接。

    (三)验收报告文件

    当订购货物从供应商处抵达公司后,验收部门要进行清点、检查,并编制验收报告文件。验收员通过网络系统终端,输入验货信息后,系统执行以下任务:1.增加存货文件中显存字段的值;2.将采购订单号字段重新设置为空值,并取消再订货条件;3.新建一个关于验收事件的日志记录;4.将验收报告编码放入指定字段中,并关闭采购订单文件。

    (四)付款凭证文件

    对于大多数公司而言,订货、验收和付款中的金额差异是法律关注的问题,必须在批准向供应商付款前将其解决。应付账款部门的雇员检查采购订单文件和验收报告文件中的对应记录,并将这些记录与供应商发票比对。如存货项目、数量和价格相符,则编制付款凭证。按照供应商的贸易条款和公司的付款政策,填入支付日期并过账。在每一个付款日,付款应用程序选择到期的应付账款记录,通过在支票日期字段输入当天日期的方式,将该应付账款项目标识为“已付”,同时签发支票,寄给供应商。支付凭证文件向审计人员提供了以下三个重要信息:1.记录收到供应商发票的时间和实际数量;2.在此期间交易账户中所签发支票的日记账;3.在任何一个时点上,付款凭证文件中的开放项目代表的就是公司所欠的应付账款余额。上述文件都需要根据其物理存储位置和逻辑存储结构在ACL软件中先行定义文件,在实质性测试阶段,审计人员才能采用ACL软件访问并提取这些文件中的数据。

    二、准确性和完整性认定的测试

    审计人员常在细节测试之前,首先进行账户余额的分析性复核。在采购付款流程中,分析性复核程序可以为审计人员提供关于应付账款和相关费用趋势的概况,还可以确保交易和账户的完整性合理表达,从而尽可能地减少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实务中常用的实质性测试程序如下:

    (一)检查支出凭证中的异常趋势

    过于集中地从同一家供应商购买商品,可能反映出不正常的商业依赖。如果该供应商提高价格或不按期交货,就会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这也可能存在舞弊行为:采购员或其他管理人员接受了该供应商的高额回扣。存在大量的小额交易的供应商则说明采购程序的效率不高。一项对美国多家公司的调研显示:IT环境下,一笔采购订单的处理成本为50—125美元,可见减少与公司做生意的供应商数量就可直接节省交易处理成本。管理层应该考虑减少供应商的数目,增加每次的订货品种和数量,以减少订单的数量。这种现象也给审计人员一个信号:采购程序中的有效供应商方法没有被采用。审计人员可以使用ACL软件的分层和分类功能找出和应付账款支付程序有关的各种特点和异常现象,生成各种累加报告。例如,某公司第一份累加报告给审计人员提供了一个关于采购过程的总体印象:78%的付款凭证的交易额之和仅占同期交易总额的15%;第二份累加报告则显示了与单个供应商相关的商务活动:公司中超过53%的交易是和同一家供应商进行的,而其他大多数供应商的交易额只占总交易额的很小部分。

    (二)检查发票价格的准确性

    比较供应商发票上的价格和原始采购订单上的价格,是为了测试准确性认定。实际价格和预期价格间的巨大差异可能是因为雇员在授权付款前没有检查相关文件,或在处理价格差异时,应付账款部门人员超越了他们的权限。使用人工方法,只能对一个会计期内处理的数以千计的发票中的一两百张样本进行检查,因此审计人员通过比较发票价格和采购订单价格来确认价格准确性时,只能用抽样方法。IT环境下,通过ACL的连接功能,将付款凭证文件和采购订单文件中的数据连接起来才能进行比较,审计人员可以对需要检查期内的文件中所有发票的价格进行检查。实务中,ACL生成的输出文件可能非常大,直接浏览这些文件,寻找差错费时费力,因此审计人员常常使用过滤功能,过滤掉所有订单金额和实际金额相同的记录,只剩下价格有差异的记录;再结合ACL的其他功能,审计人员可以分析记录价格的总差异,并对其重要性作出判断。

    三、存在与发生、权利与义务认定的测试

    对已授权的采购订单,只要从有效供应商处接收到存货就意味着债务的发生。但是,很多公司的会计信息系统在收到供应商的发票时,才确认债务,并记录为一项应付账款。供应商发票经常落后于商品的接收,通常情况下,债务实现和确认之间的时间差不会影响财务报告。但在每个会计期末时,收到存货的供应商发票通常要到下个会计期才能收到,也就有可能没有包括在应付账款账户中,审计人员应相应调整债务记录。

    (一)查找未记录债务

    查找未记录债务涉及付款凭证文件和验收报告文件。在一个会计期内,每条存货验收记录都应该与相应的付款凭证文件中的记录相符。审计人员再次使用连接功能,将采购订单文件和验收报告文件连接起来。两个文件的连接需要以同一个关键字排序,即采购订单号。因为付款凭证文件已经按照采购订单号排序了,所以排序后的文件也可用于这项测试,只有验收报告文件需要按照采购订单号重新排序。此时的输出文件中只需含有与主文件(验收报告文件)中不相符的记录清单,即那些审计人员试图确认为没有被记录为债务的验收报告记录。如果输出文件不为空,即表明存在与验收报告文件不相符的采购订单文件记录,审计人员必须检查和判断是否对应付账款余额做了适当调整。

    (二)查找未授权支付凭证

    对于应付账款高估的风险,审计人员应选择付款文件为主文件,验收报告文件为从属文件,重新连接,输出文件为公司没有付款凭证对应的存货验收记录。这可能意味着付款的批准只是基于收到供应商的发票,而没有检查订购的货物是否已经验收入库。没有验收记录的付款凭证可能隐含一个舞弊,或者当内部控制环境较差时,对同一笔采购重复付款。

    (三)检查向供应商重复付款

第4篇:供应商调查报告范文

市场调查报告的结构,一般包括标题、前言、正文、落款四个部分。

标题。市场调查报告的标题由单位、时间、调查内容和文种组成,也可以由调查内容和文种组成。

前言。写明调查的时间、地点、对像、范围,以及调查的方法和效果;也可以指出全文的主旨,或简要地概括全文的主要内容,陈述调查的观点。

正文。市场调查报告的正文内容写基本情况、前景分析、提出建议三个部分。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情况、现实情况。它既要反映调查对像历史发展的连续性,又要突出现实情况的特殊性,也可简要分析存在的问题;不但可用文字表达,也可用图表加以说明。预测前景部分要通过对事实、资料的分析判断,预测市场发展变化的基本趋势,可详可略。详者可把分析和推断的过程反映出来;简者只把结论写出来。建议部分,写出应采取的措施。

落款。写上调查的单位或个人,注明调查的时间。

写市场调查报告,要注意用材料说明观点,以材料为依据;并且要讲究时效,反映及时。

范例

××火柴市场透视

19××年二季度以来,××火柴销售由滞转畅,进而由畅转俏。紧接着,火柴市场发生剧变,作为主营渠道的国营百货公司几乎无一家有货,而个体商贩却几乎无一家无货。同时价格一涨再涨,从3分逐步涨到1角。于是,抢购火柴的现象出现了。

旧体制的困扰

由产品经济转为商品经济的过程中,火柴市场的变化记录了旧体制带来的困扰。

19××年,国家进行体制改革。××省唯一的火柴生产基地××火柴厂的产品由原来的统购统销,转到商业部门经销。××县百货公司经多次努力,争取到火柴包销权。19××年火柴市场由畅转滞,积压严重,商业亏损3万多元。商家要求降价,厂家不愿贴钱,于是,厂商结合的体制破裂,改为工厂生产自销。

从这时开始,××火柴厂踏上了一条痛苦的路程。厂长××回忆说:“那时,厂里积压着几万件火柴卖不出去,工人工资发不了,我们只好组织大批队伍送货上门,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点。尽管这样,仍朝不保夕,幸亏太原百货批发公司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垫支×××万元,才使我们渡过难关。现在市场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供不应求的压力又使我们难于应付。”

原来,××火柴厂担负着××全省火柴供应任务,每年生产48万件火柴,而全省需量大约在65万件。过去火柴市场趋于饱和状态时,外省火柴可直接流入本省补充。因此,市场供需基本平衡。但前几年因火柴产大于销,各省砍了一大批火柴生产厂。总生产能力下降,导致供求关系发生急骤变化,反映在市场上即是火柴奇缺。

三个扭曲现象

在火柴市场的背后,有着许多扭曲现象。

火柴成为市场抢手货,不少人说××火柴厂发了“涨价财”。然而,事实恰恰相反,从物价部门对该厂检查的结果看:一是19××年前9个月生产的火柴95%销往本省;二是销往本省的火柴严格执行了省定价格。他们没有沾涨价的“光”,相反,却吃了涨价的亏。据统计,该厂14种主要原材料,19××年涨价幅度惊人,1至9月份达45.9万元,超过实现利税的30%还多。14种原材料中除木材落实指标90%外,其余均不达30%。指标内原材料无货,只能高价求购。高价原料,低价产品,形成了一个扭曲现象。在经营活动中,火柴成了必不可少的“交换协作品”。你想要木材?请给几件火柴。你想要石蜡?请给点火柴。19××年头9个月仅用于这项开支的火柴,就达6000多件。这是第二个扭曲现象。火柴紧销,又引来了不少领导批的条子,不能不给也不敢不给,这是第三个扭曲现象。

流通体制有弊端

从火柴市场的扭曲现象中看到了目前流通体制的严重弊端。

××省××地区商业局××百货批发站提供了一份资料,说明19××年前9个月××百货批发站共拨给××百货批发站火柴1.5万件,而全区一年需火柴4万多件,货源肯定不足,但从各县分配到的数额上来看又是很不平衡的。其中仅××县就拿走1.33万件,占总供数的80%以上。××县以40万人口计算,每三人平均一件,再加上其他渠道流入群众手中的火柴,数量是大大超过需求的。

一边是××县市场火柴堆积,一边是××、××、××等县百货公司9个月未分到一盒火柴,形成市场供应严重断档。

造成上述不平衡的原因何在?

××百货公司经理说:“我们是近水楼台先得月。反正火柴厂什么时候有货,我们都可随时去提,所以拿得多点。”

××火柴厂厂长说:“我们有24万件火柴由太原百货批发站调拨全省,其余自销。对供应省内的24万件给谁我们无权过问,有些县拿不到火柴不是我们的责任。”

那么,再看一看流入××的火柴流向吧:××市南关百货批发站共进火柴3200件,其中销往外地1400件,均通过搭配滞销品批发出去的;××县百货公司除批发给国营商店和供销社3500多件火柴外,其余均批发给个体和小集体商店,占到总数的近一半。

火柴是放开的、自由经销的小商品,没有一个部门、一个文件规定某家不能经销。在市场经济机制不健全、又无相应措施的情况下,造成国营商业无货、个体摊点有货、出现价格暴涨的现象是不足为怪的。

群众心理

火柴集中反映了群众的消费心理:越贵越买。群众手里积存的火柴很多,大范围内形成了库存移位。记者曾与部分农民谈到火柴涨价和缺货的问题。记者问:没有火柴,你们每天用什么?农民们回答:不瞒你说,现在谁家都有三包两包的。人们都精了,不贮备点等涨价?

农民的回答说明了当前人民群众的消费心理。这种心理造成了火柴大范围的库存移位。火柴本是廉价商品,再贵也抵不上一盒名烟的价格。试想,每户存5包,千家万户该是一个怎样惊人的数字啊!

有关资料表明:全国近百家大中型火柴生产企业的产品价格各异。最低省批价为20.7元件(亏损由商业或财政补贴),最高的可达59.5元件。××火柴厂的省批价为20.96元件,属于全国最低一级。火柴执行价格的差异过大,吸引了外省一些商贩来省内收购、套购,从中牟取暴利,这又形成了火柴区域性库存移位。同时,经销火柴有利可图,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打火柴主意。国营、集体、个体,五花八门,数不胜数。由于渠道增多,中间环节扩大,必然造成小库存增加,中间盘剥增多,从而加剧了火柴市场的紧张和价格暴涨。

专家们的看法

第5篇:供应商调查报告范文

分析师Ray Wang在报告中写道,尽管人们觉得SaaS易于购置,但是云合同要求企业预置型许可软件具有严谨性,并经过了尽职调查。“首席信息官、首席营销官、业务主管、采购经理和其他企业负责人应确保,自己在预置型许可软件方面所犯的错误没有继续存在。”

报告称,被提供商锁定始终是预置型许可领域挥之不去的阴影,使用SaaS后可能有过之而无不及。举例说,SaaS是租用的,而不是通过永久许可证销售的,因而限制了用户的权利和控制。虽然客户控制着自己的数据,但是由于提供商架构、元数据模型和其他因素方面的差异,另换云服务提供商成本高、难度大。

“基本权利”

SaaS客户会要求提供商提供好处,落实许多关键方面的政策。一个方面是总的用户体验。报告分析认为,客户会要求对方的管理团队明确责任。产品和销售方面的责任应与具体的人员联系起来,而客户满意度应与薪酬衡量标准联系起来。提供商还应该将产品路线图、价格模式和人员方面的重大变化和变更告知客户。

客户应不必为访问自己的数据而操心,可以随时清楚地了解提供商的财务状况,并有机会先试用软件再购买,事先获得价格和折扣方面的衡量标准。

此外,如果客户想换另一种产品,SaaS提供商必须帮助客户,无论是提供“必要的转换工具”,比如临时托管和数据迁移,还是让客户可以购买源代码。

双保险

一名所在公司大量使用SaaS的IT专业人员接受采访时,从另一个角度畅谈了SaaS客户应享有的那种权利。一种权利是“安全或泄密通知,” Genomic Health公司的企业架构和安全高级主管Ken Stineman说,“如果提供商出了故障或弄丢了我们的数据,我们要求对方在48小时内告知我们。以前很难谈成这个条款,而现在这样的要求几乎所有的SaaS提供商都能保证。”他表示,Genomic还要求“提供商证明安全方面做到了尽职调查”,比如客户可以查看SaaS提供商的安全漏洞报告,而且有权对提供商的服务进行自动化测试。

第6篇:供应商调查报告范文

A、国外销售价格低于国内销售价格(正常贸易情况下);在国际贸易条约中尚有一条规定,如果该产品在第三国的销售价格低于在该国销售价格,也不构成倾销,但是这一条规定欧盟却从来不使用。

B、生产成本衡量法,即以产品的成本确定合理销售价格;

目前,中国彩电在欧盟的进口被征收44%关税,而同期的韩国彩电在欧盟的进口关税为0。

2、欧盟对于中国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新规定

欧盟对中国有一个新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国企业可以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在欧盟的名单上,中国和俄罗斯等国家属于非计划经济国家(还不是市场经济国家),这对中国企业非常不利。个别出口企业想要获得欧盟的优惠出口政策可以单独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但是这种申请有严格的近乎苛刻的要求,中国企业必须向欧盟提供详细的属于企业经营秘密的全部资料,以至于欧盟对中国某些企业的了解甚至比中国政府还要详细准确!

3、欧共体反倾销案调查程序

现在的欧共体反倾销法颁布于1988年,最近又作了部分修改。欧共体课征反倾销税的两个条件是:

A、倾销行为对欧共体产业已造成实质损害或有实质损害之处或实质阻挠了欧共体产业的建立。

B、课征反倾销税对欧共体有利。

欧共体负责反倾销调查的部门有三个:

a.欧共体执委会(The Commission):是欧共体法的制定机构,也是法的执行机关。反倾销只是执委会的职能之一。

b.咨询委员会(Advisory Committee)其职能是,对倾销和损害问题进行协商,对欧共体执委终止反倾销程序提出异议等。重要决议,执委会都要征询咨询委员会的意见。若双方意见不同,就须送交部长理事会作投票裁决。

c.部长理事会(The Council of Ministers)反倾销案件决定的最高层机构。可以否定执委会的决定,并且对最终反倾销税作出决定。

反倾销案调查程序

起诉

依规定提出起诉的个人、公司、或非法人的协会组织,应以代表欧共体行业提出。起诉书以书面形式,内容列出倾销及损害的证据。起诉书可向执委会任一成员国提出,经该成员国转呈执委会;或直接向执委会提出也可以。

立案

欧共体进行内部审查并公布其结果,执委会审查起诉案时,应向咨询委员会咨询。咨询范围包括倾销的事实、计算倾销幅度的方法、损害的范围等。如认为有充分证据可展开调查程序,则应在欧共体公报中刊登公布,宣布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开始。(最近,新修改的法规规定,执委会在收到反倾销起诉书一个月内,必须作出是否受理该案的决定,并通知原告)。执委会在公报上公告后,将向涉案出口商寄发问卷。问卷应于37日内填答完毕,寄回执委会。

调查的开始与进行

一旦确定进行倾销调查,欧共体将通知出口国的代表。一般,执委会只在欧共体范围内调查,调查的资料只包括程序开始前6个月期限内的。必要时,在征得有关企业和政府同意后,也可在第三国进行调查,欧共体执委会还经常要求成员国提供资料协助调查。

所以对执委会寄发的问卷,除涉案厂商要积极配合填写外,非涉案的厂商也要小心应对。因为倾销案往往不是个别厂商的事,整个行业都可能受影响。如若不填答问卷,将被欧共体视作不合作厂商,不合作厂商将按同次调查中制定的最高倾销幅度作为计征基础。

裁决

最近新修改的反倾销法中规定,正常情况下,立案调查在一年内结束,最长不能超过15个月。执委会在调查中认为有倾销及损害的事实后,就立即课征临时反倾销税(新法规则规定该临时措施必须在开始调查的9个月内采取)。课征临时反倾销税时,进口商的银行应就反倾销税额提供担保,否则涉案产品不能在欧共体市场流通。

临时反倾销税的有效期不得超过4个月,最多可另延长2个月。在有效期届满后,前述担保除非以后经部长理事会决定予以没收之外,应尽快退还担保人。

如执委会最后认定确有倾销,并导致损害,应将课征反倾销税的建议提交部长理事会。部长理事会应以多数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是否课征最终反倾销税及税额。依据新法规要有38票(5个成员国以上)反对执委会的建议,才能予以否决。

最终反倾销税应由进口商负担,若出口商想降低利润自行负担,如让执委会知道,将另课征附加反倾销税。

从欧共体反倾销调查程序来看,与美国的不同之处在于,欧共体执委会可自行判定倾销的存在和倾销损害程度,而且只要发现有损害就可征收反倾销税(临时的)。最近的新法规又提出,如果涉案公司或应调查产品项目过多,执委会可自行决定调查对象。同时,为缩短每件案子调查的时间,加速调查进程,执委会还提出可同时分别进行倾销调查和倾销损害调查的建议。

另外,与美国不同的是欧共体反倾销法中虽也规定了,在作出终裁和确定反倾销决定之前,应当事人请求举行听证会,但当事人没有出席听证会的义务。

复查

调查届满一年后可提出复查。

欧共体执委会可随时应成员国或厂商提出的对最终反倾销税或现行价格进行复查。在利害关系人申请复查时,必须提供有关情况已改变的证据,而且复查的申请须在调查至少届满一年后才可提出。复查时又要重新展开调查、寄发问卷、实地调查,程序很繁琐。但基于厂商在欧共体的权益,仍有必要申请复查。

反倾销税及具体保证的有效期一般均为五年,此后自动失效。在到期前6个月,执委会要在欧共体公报上公告反倾销税即将届满的事实,并通知有关的欧共体行业。利害关系人若有异议,得在指定期间内以书面陈述意见。执委会征询咨询委员会后,在欧共体公报。

4、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

1994年 第 l号

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自之日起执行。

部长 吴仪

1994年4月4日

第一条 为维护我国生产和出口企业的合法利益,保持我国出口产品的市场,做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工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称外经贸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当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被控倾销时,应诉人应为:

(1)在调查期间内向指控国或地区出口(包括转口)被控产品的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和

(2)生产第(l)款所指出口产品的企业。

第三条 各进出口商会或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商会或协会)等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对外反倾销的应诉工作,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当被控倾销产品只有少数企业生产或出口时,商会或协会可以指定其中一个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应诉。但商会或协会应随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建立必要的档案。

第四条 当某一产品被控倾销后,商会或协会应及时在《国际商报》上通知,应诉人应立即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委)和有关商会或协会报名应诉。

第五条 应诉人应及时按调查问卷的要求提供被调查期间有关产品的价格、生产和出口的数量、生产成本等数据和资料,并应指派专人负责应诉,核查以及复审工作。

第六条 在应诉期间应诉人应服从地方外经贸委及商会或协会的协调与安排。

第七条 商会或协会应及时将应诉人的名称、电话、地址、传真号以及联系人名单报告外经贸部。

第八条 应诉人应按调查期间内被调查产品的出口比例按时交纳律师费及有关应诉费用。

第九条 经应诉人委托,商会或协会负责组织对外应诉,并可聘请了解中国情况、专业能力较强的外国律师进行应诉。

第十条 商会或协会可就反倾销案件聘请有此项专长的国内律师参与应诉,包括填写问题单、准备有关法律文书与证据。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商会或协会可组织应诉人参加国外听证会或进行案件的具体交涉,但须事先征求外经贸部主管反倾销工作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应诉人可与外国主管部门谈判、签定“价格承诺”或“中止协议”并应认真执行。应诉人尚应随时或定期向商会或协会报告协议执行情况。商会或协会对协议的执行应予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商会或协会应及时向外经贸部报告反倾销应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商会或协会以及应诉人应对反倾销案件归档立案、保持完整的资料,并监视被调查过的每种出口产品的出口变化情况。商会或协会每半年应就反倾销案件应诉等情况做一次总结,报外经贸部。

第十五条 对有证据表明将发生国外反倾销的出口产品或被倾销后仍可出口的产品,商会或协会为避免遭到反倾销或再次出反倾销,应及时向外经贸部提出改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建议,包括行出口配额或许可证等建议。对于出口价格掌握好的、积极主动应诉的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由商会或协会提供名单,外经贸部在配配额、颁发许可证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商会或协会应做好市场调研,采取必要措施,争取避免发生国外反倾销诉讼。

第十七条 各地方外经贸委在商会或协会受托组织对外应诉的情况下应负责配合商会或协会协调本地区的反倾销应诉工作,包括督促本地应诉人按时应诉、交纳应诉费用。在特定情况下,地方外经贸委经指定亦可负责组织反倾销应诉工作。各地方外经贸委尚应调查了解本地区反倾销案件的发生情况,分析其对出口贸易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各驻外经商机构应调查了解驻在国外反倾销法律、法规以及涉及中国的反倾销案件的调查与裁决情况,并及时将上述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贸易管理及应诉的意见报告外经贸部。对可能以及新发生的反倾销案件要及时通报外经贸部和有关商会或协会。驻外经商机构可建议聘请律师,并监督其抗辩情况。应诉或参加听证的出国团组应接受驻外经商机构的指导,并及时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外经贸部负责指导全国的反倾销应诉工作,制定修改反倾销应诉工作管理办法,负责与进口国政府磋商有关案件的处理,以使中国出口产品取得公平待遇。

第二十条 对于明知本公司、本企业经营或生产的产品被指控倾销而不参加应诉或不交纳律师费及其它应诉费用在应诉中不予配合的公司或企业,商会或协会应及时报告外经贸部,并有权提出批评或通报。

第二十一条 外经贸部对不及时应诉、不交纳律师费及有关应诉费用或在反倾销调查中不予配合的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可进行通报批评或取消其部分或全部申领出口配额与许可证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部分或全部外贸经营权,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有关条款亦适用于外国政府依据“反补贴”、“市场扰乱”以及“保护措施”等法律所提起的调查案件。

第7篇:供应商调查报告范文

一、农村饮水安全现状

温县地处黄河中下游的交界处,由于黄、沁河历史上多次泛滥、改道,形成了西高东低,南滩北洼,中间岗的地貌特点。洪水泛滥时,水沙泥石在推移、沉积的过程中,构成了不同地区、不同形式的地质结构。黄河滩区属极强富水区,综合补给模数为27-29万立方米/平方公里·年,地下水埋深在3-15米;清风岭地带属较强富水区,综合补给模数23-25万立方米/平方公里·年,因地下水过量超采,形成降落漏斗,地下水埋深15-40米,给工农业生产带来了严重困难;清风岭以北地区,地层结构比较复杂,层次增多,岩性偏细,该区属强富水区,综合补给模数26-28万立方米/平方公里·年,由于地下水连年超采,地下水埋深极深,严重影响农业灌溉及农村生活用水。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精神,我县组织对全县10个乡镇262个行政村的农村饮水状况进行摸底调查,编制了《温县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评估报告》,目前全县农村人口38.4万人,其中饮水不安全人口11.12万人(高氟区人口7.01万人,苦咸水人口4.11万人),占28.96%。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供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县、乡镇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订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乡镇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县直各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并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饮用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2、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3、地震、洪灾、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4、地质变迁或爆破、开挖等生产活动,导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

5、因人为破坏,导致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6、其它原因导致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四、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指挥体系

为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理工作,县政府成立县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县长担任指挥长,分管农业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县政府办、发改委、水利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环保局、*局、广电局和各乡镇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技术组,办公地点设在县水利局,县水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业务副局长任技术组组长,办公电话*技术组由县水利、气象、建委、环保、交通、国土资源、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领导小组的技术支持工作。

各乡镇政府和县自来水公司及有关供水企业也相应成立饮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饮水安全应急工作。

(二)职责分工

1、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大安全生产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2)及时了解掌握饮水安全重大安全事件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措施;

(3)修订完善全县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4)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乡镇和有关单位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全县饮水安全日常应对工作;起草全县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收集、分析、整理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信息,并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协调相关部门组织救援工作;协助技术组的有关工作;对潜在隐患工程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报告执行情况;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工作。

3、技术组职责:

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件调查,对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提供技术支持。

4、成员单位职责:

(1)县发改委: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规划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项目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2)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负责提供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故信息、预案以及工作方案,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3)县财政局:保证应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费及时安排下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4)县民政局:负责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故村镇群众的生活救济工作。

(5)县卫生局:负责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故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及饮用水源的卫生保障。

(6)县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做好区内水源地保护工作,负责制止向水源地排放污水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应急处理水污染事件。

(7)县*局:负责维持水事秩序,严厉打击破坏水源工程、污染水源等违法犯罪活动。

(8)县广电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事故处理工作。

5、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职责:

负责拟定本乡镇饮水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掌握本辖区供水安全信息,及时向乡镇政府和上级应急机构报告事件情况;指挥协调本辖区饮水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6、供水单位应急机构职责:

负责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预防及预警

(一)预防

1、监测单位及报告制度。县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信息,因地制宜地制定工程措施,为解决好供水事件提供科学依据。乡镇和供水单位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要设立并公开报警电话,多渠道获取相关饮水安全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及时报告突发性事件。

2、预防工作。增强群众对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保护意识和节水意识,做好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维修物料,加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组织建设。

(二)预警

1、预警。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依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4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为标志进行预警。

一级(特别严重):突发事件造成2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

二级(严重):突发事件造成1至2万人饮水不安全;

三级(较重):突发事件造成0.5至1万人饮水不安全;

四级(一般):突发事件造成0.1至0.5万人饮水不安全。

2、预警。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机关等。信息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县应急指挥部在主流媒体上。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通信、互联网络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六、应急响应

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重大饮水安全事件和跨乡镇饮水安全事件的指挥调度,乡镇应急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乡镇饮水安全事件的应急、抢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供水单位负责本单位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发生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时,供水单位要立即向乡镇应急领导机构或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先期进行处理。对应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划分为四级,凡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下一级预案随之自行启动。

(一)一级响应

当发生特别严重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时,应立即一级预警,启动一级应急响应预案,启动以下工作程序:

1、工作会商。由县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召集,参加人员包括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技术人员;会商方式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

2、工作部署。县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做出工作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在半小时内将突况上报县政府,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做好抢险救援、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3、部门联动。按照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协作配合,明确分工,并按照具体任务要求,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工作。

4、方案启动

(1)抢险救灾。当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要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障受灾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2)医疗救护。要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出现应急事件后,要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5、宣传动员。在发生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后,要做好宣传发动,稳定群众情绪,防止发生疫情,防止发生恐慌,保持社会秩序稳定。

(二)二级响应

当发生严重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时,应立即二级预警,启动二级应急响应预案,启动以下工作程序:

1、工作会商。由县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召集,参加人员包括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技术人员,会商方式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

2、工作部署。县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做出工作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在半小时内将突况上报县政府,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做好抢险救援、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3、部门联动。按照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由各部门协作配合,明确分工,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工作。

4、方案启动。当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要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1)抢险救灾。在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2)医疗救护。要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出现应急事件后,要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5、宣传动员。在发生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后,要做好宣传发动,稳定群众情绪,防止发生疫情,防止发生恐慌,保持社会秩序稳定。

(三)三级响应

当发生较重饮水安全事件时,应立即三级预警,启动三级应急响应预案,启动以下工作程序:

1、工作会商。由乡镇和供水单位应急领导机构负责人召集,会商后报县应急指挥部。参加人员有相关工作人员及技术人员,会商方式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

2、工作部署。乡镇和供水单位应急领导机构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做出工作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在半小时内将突况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做好抢险救援、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3、部门联动。按照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应急处置由各部门协作配合,明确分工,具体任务要求,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工作。

4、方案启动。当供水安全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要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1)抢险救灾。在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2)医疗救护。要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出现应急事件后,要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5、宣传动员。在发生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后,要做好宣传发动,稳定群众情绪,防止发生疫情,防止发生恐慌,保持社会秩序稳定。

(四)四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饮水安全事件时,应立即四级预警,启动四级应急响应预案,启动以下工作程序:

1、工作会商。由乡镇和供水单位应急领导机构负责人召集,参加人员有相关工作人员及技术人员,会商方式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

2、工作部署。乡镇和供水单位应急领导机构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做出工作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在半小时内将突况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做好抢险救援、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3、部门联动。按照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应急处置由各部门协作配合,明确分工,具体任务要求,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工作。

4、方案启动。当供水安全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要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1)抢险救灾。在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2)医疗救护。要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出现应急事件后,要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5、宣传动员。在发生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后,要做好宣传发动,稳定群众情绪,防止发生疫情,防止发生恐慌,保持社会秩序稳定。

(五)响应结束

当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证时,应急领导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并协助进一步修复供水基础设施,恢复正常供水秩序。事件处理完毕后,由县应急指挥部结束公告,报上级应急机构备案。

七、保障措施

1、资金保障。县财政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突发事件等级划分,由应急领导机构报本级政府,申请动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

2、物资保障。县*、消防、城建、交通等部门制定应急送水及车辆调配方案,各级领导机构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发生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时,由县政府统一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

3、应急备用水源准备。供水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区内集中供水工程,要建设适度规模的应急备用水源,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距离最近的饮水井调水。井灌区在浅层地表水污染或出水不足时,就近从深井取水。

4、应急队伍保障。应急期间,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消防、交通、城建等部门,承担居民临时性吃水困难送水及供水设备维修等任务,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5、医疗保障。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应急领导机构要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6、治安保障。*部门要负责做好受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八、后期处置

1、调查与评估。应急结束后一周内,乡镇和供水单位应急机构要向县应急指挥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原因、发展过程、造成后果、采取措施和效果等。要对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第8篇:供应商调查报告范文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的原始反倾销调查

1995年9月21日,危地马拉唯一的水泥生产商Cemento Progreso SA提出反倾销调查的请求,并于10月9日提交补充请求。1996年1月11日,危地马拉经济部了对来自墨西哥水泥生产商Cruz Azul的进口灰色波特兰水泥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公告。直到1996年1月22日,危地马拉经济部才将发起反倾销调查一事通知墨西哥政府。1996年8月16日,危地马拉决定自1996年8月28日起对来自墨西哥水泥生产商Cruz Azul的进口灰色波特兰水泥征收38.72%的临时反倾销税。临时反倾销税于1996年12月28日期满。1996年10月14日,危地马拉将反倾销调查涉及的时间延长。1997年1月17日,危地马拉决定对来自墨西哥水泥生产商Cruz Azul的进口灰色波特兰水泥征收89.54%的最终反倾销税。

危地马拉――水泥第一案(WT/DS60)

1996年10月15日,墨西哥要求与危地马拉磋商。双方举行了磋商,但是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1997年2月13日,墨西哥要求成立专家小组审查这一争议,3月20日,DSB成立了审查这一争议的专家小组。在要求成立专家小组的书面请求中,墨西哥提出了对危地马拉进行的反倾销调查的质疑,但是,没有对《反倾销协议》第17.4条中的三项措施中的任何一项提出质疑。危地马拉据此声称专家小组无权审理这一纠纷。专家小组认为,自己有权审理这一案件,并于1997年6月19日完成和提交了专家小组报告。危地马拉提出上诉。上诉机构审理认为,专家小组的审查结论即它有权审理墨西哥对危地马拉发起和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指控是错误的。上诉机构根据DSU的规定,判定专家小组无权审理这一纠纷,从而否定专家小组的报告,在WTO解决纠纷的历史上这是第一次,也是至今唯一的一次。这一案件在本文中被称为危地马拉――水泥第一案。

危地马拉 ― 水泥第二案(WT/DS156)

上诉机构对危地马拉――水泥第一案的审查没有涉及危地马拉的反倾销调查是否符合《反倾销协议》的规定的实体法问题。上诉机构也声明:“我们的审查结论,即在本案中,根据专家小组的职权范围,专家小组无权审理墨西哥的诉请,不阻止墨西哥就危地马拉对来自墨西哥的进口波特兰水泥征收最终反倾销税一事,寻求与危地马拉磋商;不阻止墨西哥根据《反倾销协议》第17条各条款和DSU各条款提出另一个指控。”

因此,墨西哥于1999年1月5日,就危地马拉对来自墨西哥水泥生产商Cruz Azul的进口灰色波特兰水泥进行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和反倾销调查行为中的问题,要求与危地马拉磋商。1999年2月23日,双方举行了磋商,但是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1999年7月26日,墨西哥要求成立专家小组审查这一案件。在1999年9月22日的会议上,DSB成立了审查这一争议的专家小组。专家小组于2000年10月24日完成了最终报告。专家小组的审查结论认为,危地马拉发起和进行反倾销调查、征收最终反倾销税违反了《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专家小组建议DSB要求危地马拉使其反倾销措施符合其根据《反倾销协议》承担的责任,包括撤消对来自墨西哥的进口灰色波特兰水泥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措施。但是,专家小组不支持墨西哥要求危地马拉返还已征收的反倾销税的诉求。危地马拉和墨西哥都没有提出上诉。DSB于2000年11月22日采纳了专家小组的报告。

本文所称“WTO反倾销争端第一案”包括危地马拉――水泥第一案和危地马拉――水泥第二案。

专家小组审理案件的合法性

在危地马拉――水泥第一案中, 危地马拉认为,专家小组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为墨西哥没有指明《反倾销协议》第17.4条规定的三项反倾销措施中的任何一项作为“提交DSB解决的事项”。专家小组认为,它的职权范围(terms of reference)使它有权审查“墨西哥在建立专家小组请求书中提交的事项”。 危地马拉对专家小组的上述审查结论提出了上诉。上诉机构审查认为:(1)专家小组错误地解释了《反倾销协议》第17.4条与DSU规则和程序的关系;(2)专家小组错误地给予第17条中“措施(measure)”一词宽泛的释义,使之成为违反1994年关贸总协定和其他WTO最终文件的诉请(allegation)的同义词;(3)专家小组错误地得到如下结论:在反倾销纠纷中,《反倾销协议》第17.5条不特别要求建立专家小组请求书“指明涉及的特殊措施”。

上诉机构接着解释了《反倾销协议》第17条“事项(matter)”一词,即争议的主旨或主题事项,并认为“提交DSB的事项”由两个因素构成:即涉及的特殊措施和诉请的法律基础。上诉机构认为,在《反倾销协议》之下提出的、与发起和进行反倾销调查有关的纠纷中,申诉方必须指明最终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或临时措施,作为根据《反倾销协议》第17.4条和DSU第6.2条提交DSB解决的事项的一部分。在审查了墨西哥的建立专家小组请求书和墨西哥自己的解释之后,上诉机构确认,墨西哥的建立专家小组请求书没有指明《反倾销协议》第17.4条规定的三项反倾销措施中的任何一项。因此,上诉机构的审查结论是,该案提交专家小组审理的事项不符合WTO的规定;专家小组认为自己有权审理墨西哥对危地马拉在反倾销的发起与进行中的行为提出的诉请,是错误的。

案件主要争议及法律分析

危地马拉――水泥第二案涉及的争议颇多,限于篇幅,仅将有代表性的争议分述如下:

涉及《反倾销协议》第6.8条的争议及分析

因为墨西哥水泥生产商拒绝在危地马拉的现场核实组中包括两位曾经在美国发起的反倾销诉讼中代表美国水泥生产商反对墨西哥水泥生产商的非政府专家,危地马拉根据“可利用的最佳信息”作出了反倾销的最终决定。然而,专家小组认为,危地马拉使用“可利用的最佳信息”作出反倾销的最终决定违反了第6.8条。专家小组列举的理由是(1)危地马拉求助于“可利用的最佳信息”的原因是它没有能力核实墨西哥水泥生产商提供的数据,而不是墨西哥水泥生产商拒绝提供某些销售和成本数据;(2)墨西哥水泥生产商提供的资料是可以核实的,危地马拉没有证明在调查中使用这些资料时有“过度的困难”;(3)墨西哥水泥生产商反对在危地马拉的现场核实组包括那两位非政府专家不构成“严重阻碍调查”,因为墨西哥完全有理由反对。

另外,专家小组还指出,如果一有利害关系的当事方(1)拒绝调查当局使用必需的信息,(2)以某种方式不提供必需的信息,或者(3)严重阻碍调查, 第6.8条允许使用“可利用的最佳信息”。如果当局打算求助于“可利用的最佳信息”,则必须注意第6.8条规定的、进一步得到附录II(3)支持的严格的标准。

“可利用的事实”这一术语第一次出现是在第6.8条。“可利用的最佳信息”第一次出现在第8.6条,又出现在附录II。让我们举例说明这两个术语在第6.8条和附录II中的含义。假设有三个公司受到反倾销调查,它们的名称分别为A、B、C。A和B向调查当局提供了计算它们的受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所必需的数据。但是,C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其数据。(当然,没有一个公司会公然这样做。)调查当局使用A和B提供的数据计算了A和B的受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因为C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必需的信息,调查当局可以使用A的或B的或A、B两者的正常价值计算C的倾销幅度;对于调查当局来说,A或B的正常价值就是“可利用的事实”。如果调查当局认为,A的正常价值比B的正常价值更可靠或更合理,调查当局可以仅使用A的正常价值计算C的倾销幅度;对于调查当局来说,A的正常价值就是“可利用的最佳信息”。当然,为了计算C的倾销幅度,调查当局也可以使用任何其他可利用的、并且符合《反倾销协议》要求的信息。

涉及《反倾销协议》第6.1.2条的争议及分析

墨西哥提出,危地马拉违反了第6.1.2和6.4条,因为危地马拉拒绝墨西哥水泥生产商使用反倾销调查的行政案卷(该案件含有危地马拉反倾销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墨西哥水泥生产商遭遇了太多的拒绝,以至于不得不请一位公证人记录危地马拉当局的拒绝的态度。墨西哥提交了公证人的证明以支持其诉请。该公证人的证明声称,1996年11月4日,危地马拉以负责该案卷的人不在国内为理由,拒绝了墨西哥水泥生产商使用该案卷;墨西哥水泥生产商还被告知,即使负责该案卷的人回国后,墨西哥也不能使用该案卷,因为调查当局要先评价和审查其中的文件。危地马拉则声称,1996年11月4日,向墨西哥水泥生产商提供了该案卷。专家小组认为,第6.1.2条规定,一当事方提供的证据应当可供其余当事方迅速地利用。第6.4条规定,一当事方应当能够及时地看到与辩护自己的利益有关的信息。从字面看,第6.1.2和6.4条都没有要求向当事方提供该案卷。然而,如果各当事方之间没有提供证据的服务措施,或者调查当局没有提供拷贝的规定,那么,为了使一当事方提供的证据可供其余当事方迅速地利用(为符合第6.1.2条),或者为了使当事方应当能够及时地看到与辩护自己的利益有关的信息(为符合第6.4条),使用案卷可能是唯一可行的办法。专家小组认为,如果使用案卷是经常的、例行的事,就满足了第6.1.2和6.4条的要求。在审查了本争议涉及的情况后,专家小组认为,本案中存在阻止经常地、例行地使用案卷的行为;这种行为阻碍了一当事方提供的证据可供其余当事方迅速地利用,并阻碍了当事方应当能够及时地看到与辩护其利益有关的信息。专家小组确认,危地马拉不能证明向墨西哥提供了该案卷,因为危地马拉没有保存当事方使用案卷的记录。专家小组不接受危地马拉的下述观点:墨西哥水泥生产商在其提交的众多文件中提及了该案卷中的证据,这证明墨西哥使用了该案卷。因此,专家小组得到结论:公证人证明描述的1996年11月4日危地马拉的行为构成了违反第6.1.2和6.4条的违约行为。

另外,在本案中,墨西哥水泥生产商请求危地马拉当局提供危地马拉水泥生产商在1996年12月19日听证会上提交的文件的复印件。危地马拉直到1997年1月17日才向墨西哥提供了该复印件,延迟多达20天。危地马拉断言,它完全有理由推迟向墨西哥提供该文件,因为该文件可能含有机密信息。专家小组认为,原则上讲,20天的延迟违反了危地马拉按照第6.1.2条应承担的使墨西哥能够“迅速地”利用该文件的义务。对于危地马拉有关“机密信息”的观点,专家小组注意到,第6.1.2条的义务受到修饰语“在满足保护机密信息的条件之下”的制约。因此,原则上讲,如果一当事方提供的证据是“机密的”,不一定需要使之能够“迅速地”被各当事方利用。然而,就机密问题而论,第6.5条处理如何对待保密信息,应当在第6.5条的背景下理解第6.1.2条。专家小组认为,只有在“提出了正当理由”时,第6.5条才保留对“机密”信息的特殊处理;提交文件的当事方必须提出并满足“正当理由”的要求。危地马拉没有证明、甚至没有主张危地马拉水泥生产商要求对其1996年12月19日提交的文件作机密处理,或者在别的地方提出了要求作机密处理的“正当理由”。即使危地马拉水泥生产商要求了机密处理,调查当局应当要求它(按照第6.5.1条)提供能够“迅速地”被其他当事方利用的、非机密的摘要,或者要求它提供“不能做摘要的理由的说明书”。 在第6.5条的背景下,第6.1.2条关于“要求保护机密信息”的但书不能被解释为允许调查当局延迟20天才使一当事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被另一当事方利用,而其理由仅仅是该证据可能包含有机密信息,而这所谓的可能性也没有得到提交文件当事方的机密处理要求的支持。因此,专家小组审查认为,危地马拉违反了第6.1.2条,因为危地马拉直到1997年1月17日才使危地马拉生产商于1996年12月19日提交的文件能够被墨西哥利用。

案件意义及启示

危地马拉――水泥第一案是《反倾销协议》生效后经专家小组审理的第一个反倾销调查案件。而该案专家小组报告是迄今为止第一个在整体上没有被DSB采用的报告。该案上诉机构报告对于审理以后的争议纠纷至关重要,因为上诉机构第一次明确地解释了WTO争议解决体制中的“事项(matter)”、“措施(measure)”和“诉请(claim)”等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和相互关系。同样重要的是,上诉机构第一次明确地解释了DSU附录2列出的特殊或额外规则和程序与DSU条款之间的关系。

今后,我国在参与WTO争端解决案件时,不管作为第三方,还是作为方或被诉方,都应该对专家小组的职权范围问题(包括事项、措施、诉请等三项内容)给予高度重视。专家小组的职权范围是专家小组进行审理活动的基础,同时也是参加WTO争端解决各方提出各自主张的基础。

危地马拉 ― 水泥第二案的特殊之处在于:(1)专家小组明确建议危地马拉撤消对来自墨西哥的进口灰色波特兰水泥的反倾销措施。到2001年8月31日为止,任何其他审理反倾销纠纷案件的专家小组都没有提出这样严厉的建议。尽管墨西哥在本案中胜诉,但是花费了3年又10个多月的时间。在WTO争议解决体制下,解决任何争议的正常的时间是1年又3个月。墨西哥仅仅因为建立专家小组请求书不恰当,浪费了宝贵的时间。这是任何有可能参加WTO争议诉讼程序的人应当汲取的教训。

第9篇:供应商调查报告范文

7月12日下午,福建省环保厅通报称,位于上杭县的紫金矿业集团公司旗下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发生渗漏,污染了汀江。据初步统计,汀江流域仅棉花滩库区死鱼和鱼中毒约达378万斤。福建省有关部门已初步认定此次污染属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紫金矿业也因此而停牌。

近两年,陕西凤翔、福建上杭、广东清远一系列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密集爆发,令国人震惊。但很少有人关注到重金属污染的另一大户――IT企业。

“IT重金属排放是我国重金属排放的源头之一,但其重要性往往被忽略。” 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水环境规划部一位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

近日,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和达尔文问环境研究所等三家环保组织再次公布“2010IT产业重金属污染调研报告”(下称《报告》),点名提示29家中外知名IT品牌重视IT产品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金属排放问题,采取措施加强供应链环境管理。

IBM、苹果、惠普、佳能等知名IT品牌在此次IT重金属污染事件中,相继被环保组织点名。《报告》指出其供应商重金属排放超标违规。这些企业大多对消费者承诺建立了绿色供应链,但其供应商在重金属排放上的表现显然与之难以吻合。

重金属污染链

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水环境规划部一位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目前重金属污染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于治理成本较高、治理设施不稳定和部分监督管理有疏漏。

中国的环境污染治理遵循的本是“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然而颇具本土特色的是,由于现阶段企业违法成本不高,靠政策法制来提升企业环保意识并非最有效方式。

这是一场符合中国国情的较量。

在经过了50天的沉默之后, IBM和佳能对34家环保组织提出的质疑给出正式回应。两家公司均表示,自身会对整个供货商系统进行更深层次的调查。

国内NGO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告诉《财经国家周刊》,对《IT产业重金属污染调研报告》做出回应的IT品牌企业有24家。但这些回应,大多仍表达模糊的态度。

让IBM陷入质疑的,主要是PCB(印刷电路板)的供应商问题。《报告》发现,在电子产品的供应链条上,大量PCB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广东省环保厅2010年1月底公布全省2010年环境污染整治企业,在被挂牌督办的20家企业中,东莞万年富电子和同属建滔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滔集团)的另两家印刷电路板企业皆榜上有名。

公开资料显示,建滔集团线路板销售额在亚洲名列前茅,其客户包括IBM和INTEL等诸多知名IT品牌。

IBM向《财经国家周刊》发来“IBM供应商行为准则”和其绿色中国解决方案简报,以示其建立绿色供应链的努力。但对于报告质疑的建滔集团等4家电子企业,IBM皆否认与其存在直接的供货关系。

另一IT品牌佳能则作出更积极的回应。在与环保组织的沟通中,佳能对报告中提出质疑的4家供货商予以确认,并表示会进一步改善其供应链。

“讯强”模式

在此次IT重金属污染事件中,一些电子企业纷纷发出回应函件,希望环保组织撤销其违规记录。讯强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下称“讯强电子”)为第一家申请撤销的企业。

讯强电子是在惠普公司的要求下向环保组织申请撤销其违规记录的。该公司环境技术中心污水处理组组长戴国斌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该公司是富士康的一级供应商,惠普的二级供应商。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王灿发说,在所有的重金属污染中,IT行业的重金属污染比其他行业更难被发现,即使企业排放的废水中含有铬,肉眼看起来该水依然清澈见底。

讯强电子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钻的“空子”。

去年4月2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到讯强电子检查,发现该公司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表面车间废水由车间地板砖下渗漏后外排,经取样监测,外排废水中PH值偏酸3.8个单位,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总氮、总磷分别超标1.2、1.9、1.1、0.2倍,对环境造成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保存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照片等证据后,该局要求该公司交纳8232元罚款。惠州环保局宣传处最近接受《财经国家周刊》采访时说,已对讯强电子等环保组织提到的企业做了相应罚款。

讯强电子内部人士告诉记者,公司在3年前履行环评手续时,以超过100万元的价格购置了一套排污环保装置。如果该装置平稳运行,每天的环保投入需2~3万元。而相比之下,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的一次性罚款仅8000多元。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环保部门在对违规企业的罚款幅度上具有很大的裁量空间,这使得部分企业长期认为违规成本不高。

在选择供应商的过程中,很多公司会考虑供应商的环保因素,但该因素并不是其对供应商考核的主要内容。

据上述人士介绍,企业只要满足一般的污染物排放达标资格就有可能获得供应商资格。跨国企业并没有对其提出更高的要求。

“‘达标’只能反映企业在某一时刻的一种状态。”高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柳自立说:“如果企业存在污水进入雨水管线的情况,在污染物未达到峰值的情况下,企业的排放物数值也可能达标,但其实它在污染环境。”

污染抬头

违规成本不高,加上环保部门和下游品牌商很难监管,导致近两年重金属污染事件呈加速爆发之势。公众环境研究中心通过多年不间断搜集的环保部门监管记录,形成了数据库。他们发现,一些熟悉的企业名字开始不断出现在记录中。

《财经国家周刊》检索该数据库看到,建滔集团、名幸电子等印刷板电子企业出现频率很高。前者为全球最大覆铜面板生产商,后者为国际知名电子供货商。其生产的印刷版等产品,供应很多知名IT品牌。

名幸电子的重金属污染情况显示,其连续近3年被环保部门点名挂红牌,最近的广东上半年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等级结果中,也被重点点名。而建滔集团也是多年有记录可查的污染大户。

马军告诉记者,此次重金属污染报告表明,珠三角地区长久以来受重金属污染的状况没有得到缓解,IT行业的重金属污染出乎意料地给这一地区带来了严重后果。

参与报告的绿色和平组织水污染防治项目主任赖芸告诉《财经国家周刊》,2009年他们走访了广东广州、东莞、深圳、佛山等8个城市的60多家工厂,亲眼目睹了IT重金属污染触目惊心的现状。

“整个广东(珠江流域)西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情况严重,重金属超标率达到了60%。”中科院广州分院南海海洋研究所所长助理颜文说。

持续抬头的重金属污染状况令环境部门十分头痛。据环境保护部统计,2009年环保部接报的12起重金属污染、类金属污染事件,致使4035人血铅超标、182人镉超标,引发32件。

国家环保部最近部署华北、西北、东北、华东、华南五个督查中心,对重金属污染状况进行了一次仔细摸底排查。《财经国家周刊》获悉,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正在做《全国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相关草案原计划6月底上报国务院。现在已经有了初步的底稿。

监管瓶颈

环保组织的报告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人们对高科技产品环境污染的传统印象。高科技污染并不像人们想象般轻微,而在印制电路板生产的电镀、蚀刻等工序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除总铜外,还可能包括镍、铬等第一类污染物。饮水含铜高的地区人口心血管死亡率相应较高;镍及镍化物为人体致癌物。

“中国是IT产业名副其实的世界工厂,世界上一半左右的电脑、手机和数码相机产于中国。”马军告诉《财经国家周刊》。几年前,IT企业的管理比现在粗放,但其排放污染物的总量不一定有现在大。

在对于污染指责的回应中,索尼公司表示,将与一级供应商合作,要求其整改。“但由于供应链复杂,索尼没有能力了解供应链条上的每一个环节,索尼并没有二级供应商的名单。”

在对供应商环境问题的监测频率上,以讯强电子为例,据戴国斌介绍,近3年来,富士康和惠普每年会派工作人员来讯强电子进行一次产品质量、环境保护方面的检查。

资料显示,惠普、戴尔和IBM等企业在2004年10月共同创建EICC(电子行业行为准则)。

EICC环境标准中包括环境许可和报告,要求企业应获取所有必需的环境许可证(如排放监控)并登记,对之进行维护并时常更新,以及遵守许可证的操作和报告要求。

EICC也要求企业应当识别和控制释放到环境中会造成危险的化学物质及其他物质,以确保这些物质得到安全的处理、运输、存储、回收或重用和处置。

“我们调研发现有些品牌一年都不会查一次自己的供应商数据库,好的企业18个月查一次,而比较‘懒惰’的企业甚至三年才查一次。”马军对《财经国家周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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