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谣言的危害范文

谣言的危害精选(九篇)

第1篇:谣言的危害范文

【关键词】网络谣言;危害;应对策略

当代,随着信息网络技术飞速发展,数字化、网络化生存成为了人们新的生存方式之一,对社会信息的传播产生着重大影响。作为最古老的一种舆论现象——谣言,与互联网走到一起,就产生了一种新的谣言类型:网络谣言。网络谣言仍然是一种谣言,自然摆脱不了谣言的一般特性,但与互联网结合起来,它又产生了一些新的变化,不仅传播范围更广了,传播速度更迅速了,传播途径更多样了,而且谣言传播主体具有了虚拟性、流动性和复杂性的特征。正如此,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传播的特点,在互联网上散播一些谣言,往往会给个人和社会生活带来巨大的伤害,甚至造成社会的混乱。本文试图在阐述网络谣言的传播成因和危害、网络谣言对思想政治工作的负面影响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一些应对网络谣言的策略。

一、网络谣言及其传播成因

谈到网络谣言,不得不提到谣言,两者是息息相关的。谣言作为一种最古老的传播媒介,几乎是伴随着人类的产生而产生的。国外和国内很多学者都给谣言下过定义,而每个人对谣言的定义几乎都有不同。在西方,“谣言”(rumor)一词与中文中的“谣言”意思不尽相同,“西文中,‘谣言’是指在人群中传播的未经证实的说法,它可能为假,但也未必不真,这是一个外延十分广泛的词。中文的‘谣言’含义则比较丰富,相关的词有‘传言’、‘流言’等,内涵各有差别。”

在笔者看来,谣言是一种没有事实依据、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一般而言,一个谣言的产生都带有一定的目的性。一些谣言可能是出于善意的,但大多数谣言都带有恶意的目的。尤其是在社会重大历史变革时期,从古至今几乎都能看到谣言的身影。

网络谣言也是一种没有真实依据、未经证实的虚假消息。与传统媒介环境下的谣言形态不同在于:它的传播的媒介发生了重大变化,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网络论坛、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博客、微博客等)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消息。虽然网络谣言只比谣言多了“网络”两个字,但却具有不同于传统媒介环境中的谣言的显著特征。传统的谣言往往是通过人际传播的方式进行的,即在人群中,通过一个人面对面地传给另一个人;这种传播,不仅速度慢,而且范围有限制。而网络谣言是借助互联网而传播,不仅具有匿名性、实时性、互动性,而且传播速度更加快捷,传播的范围极其广泛,在极短的时间内,就可能形成广泛的覆盖面和强烈的传播强度。因此,网络谣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远比传统谣言更具有危害性。

与网络社会的复杂程度区别于现实社会一样,网络谣言也比传统媒介环境中谣言的成因更为复杂、多样。

从客观方面说,首先,在一个谣言开始传播的时候,由于权威机构或者个人(也称为当事人)没有及时的公布真实、详尽、准确的信息,造成了真实信息的缺失或者模糊,以至于给造谣者有机可趁;其次,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公信力的下降,使公众的不信任感增强,即使当地政府部门出来澄清事实真相,也会让一些网民认为这是“欲盖弥彰”;再次,网络推手利用网络管理制度规范的不完善,恶意制造和传播谣言,强化了谣言的扩散,挟持了网民的意见;最后,商业利益的驱动,也是谣言滋生的经济动因,一些不法集团或者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利用网络谣言来进行炒作,进而达成自己的目的。

从主观方面说,首先,网民辨析能力的欠缺,为谣言的传播提供了可乘之机,一则传言不管是真是假,网民相信了就会去传播,不相信就不会去传播,网民辨别谣言真假的态度和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谣言会不会被二次传播;其次,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一部分群众由于对社会的某些不满,或者是自身利益受损,就会在网络上宣泄自己的情绪,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再次,也有一部分人是想受到别人的关注,而在网络上传播一些虚假的信息,进行自我炒作等。

二、网络谣言的危害以及影响

网络谣言是在互联网上散播一些不真实、不良的信息。由于互联网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传播途径多,一些谣言经过二次或多次传播,会很快地在各种网络媒体上占有一席之地,造成或大或小的危害,严重扰乱人们的思想,误导社会舆论,影响社会稳定,同时也对思想政治工作产生了不小的负面影响。

(一)引发社会震荡,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由于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快捷,范围广,一旦一些危言耸听的谣言形成了一定规模,就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引起广大市民的慌乱,从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例如,2011年3月,日本发生里氏9.0级大地震,导致福岛核电站发生核泄漏,我国一些网民开始热议核辐射的影响。网络谣言乘虚而入,称海盐受到核污染,一时人心惶惶,抢盐风潮开始爆发,“碘盐可以预防核辐射”上升到“海盐变核盐不能再吃”,公众陷入恐慌,开始抢盐。之后全民辟谣,最后又演出了全民“退盐”的社会闹剧。这一事件最后的得益者是背后造谣的谋利组织,广大民众不明事实,自身利益受到的了严重损失,造成了不小的社会震荡。

(二)扰乱人们的思想、心理和行为。人们经常是为了一个虚假的谣言而表现种种不适当的行为,尤其是面对有关自己切身利益的谣传,人们就更加失去了理智,失去了判断力,从而从内心深处觉得这就是真的,一传十,十传百,到最后,弄的人心惶惶。比如,地震、瘟疫等。面对有关自身安全的那些重大突发事件,人们往往会先入为主,心理承受能力被削弱,恐慌、焦虑的情绪就容易蔓延,结果就促成了造谣者的目的。

(三)破坏政府公信力,损害了政府形象。2011年8月,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对外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这样一份假文件竟然引来包括国内不少媒体纷纷报道,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可见,相对一般的网络谣言来说,政治谣言更加具有杀伤力,因为重大政治事件是大多数民众都会首要关注的议题,一旦政治上有什么重大的谣言,就会直接影响了一个国家的稳定,甚至会引起社会的动荡。

(四)网络谣言误导社会舆论。网络的开放性使得网上各种流言、谣言蔓延,这些流言、谣言似是而非,混淆了人们的视野,导致了人们对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离心离德,污染了网络舆论环境。

(五)网络谣言的传播也给思想政治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首先,互联网的兴起,是一个新的时代的来临,它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信息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世界各地,让所有人能够足不出户就能知道天下事。但同时,谣言也可以凭借互联网瞬间传到世界各地。现在大多数人,不管是工作还是在家休息、娱乐都离不开网络,这就造成了人们对网络的依赖,也给造谣者提供了更加有利的造谣、传谣渠道。人们上网时会浏览自己喜欢的网站,看一些自己感兴趣的东西,而此时,谣言就可能扑面而来,不管好的坏的,都会被人们所看到,甚至去传播,说给自己身边的亲人以及朋友,这样的放射性的传播,这无疑增大了思想政治工作治理谣言的难度。其次,网络谣言的传播空间极大,思想政治工作者有时候感到难以应付。传统的谣言,不论是传播方式,还是传播手段都很单一,其传播速度、范围、影响力都很有限。而网络谣言借助互联网的特点,在其传播速度、传播范围、传播方式方面,都大大的超过了传统的谣言。互联网空间里各式各样的信息铺面而来,未经证实或者虚假的信息也夹杂其中。所以,这些无穷无尽的网络信息,加大了思想政治工作的难度,会使思想政治工作者感到难以应付,甚至有时候也会感到真假难辨。

(六)网络谣言也对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带来了挑战。当今社会,除了一些偏远的地区,国内大多数高校已经建立了校园网,高校的办公、教学、科研、行政等场所都已经接入了校园网,甚至绝大多数高校的宿舍也有了网络。“网络已经将高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推到了社会的最前沿,网络谣言因其基本特征以及技术、管理等多方面原因而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这理所当然地使高等学校在第一时间成为谣言的受害者,给大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生活带来了深刻影响,给新时期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带来严峻挑战。”

三、网络谣言的应对策略

谣言与互联网结合而形成的网络谣言,与传统的谣言相比,无论是传播速度还是传播范围、方式都大大增强,其舆论影响力和社会危害性也明显增强,处理不当或者是不能及时的制止,就会对舆论引导造成一定影响,甚至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针对网络谣言的特点和成因,治理网络谣言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确保信息的及时公开、公正,增强社会的透明度。谣言止于信息的及时公开和信息的真实性。网民之所以信谣、传谣,就是因为不了解真实信息,而去胡乱猜测。社会信息的公开程度越高,谣言的生存空间就会越小。当一个谣言开始传播的时候,假如政府或者权威机构能够及时的公布、公开真实的信息,那么就能很好的遏制甚至消灭谣言。比如在“汶川大地震”发生的初期,谣言四起,但是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地公布了真实的信息,从而遏制了相关谣言的传播。

(二)加强对媒体的控制,避免谣言的重复传播。一些报纸、杂志、期刊、网站往往一些未经核实的“小道”、“内部”消息,来打响自己的知名度,赚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这些谣言经过多个媒体多次重复性的传播,加大了它们的传播性。许多大众媒体已经有了多年的历史,在公众中有了一定的影响力,比如一些知名的报纸、杂志等。所以,规范它们对谣言的控制,可以在一定基础上减少谣言的散播,使这些媒介不会成为谣言的二次甚至多次传播载体,这样,谣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遏制。

(三)加强网络管理,完善网络管理机制。网络谣言依托于互联网,所以对网络的管理是重中之重,网络管理好了,可以及时有效地遏制谣言的传播。首先,要加强各类论坛、常用网站的管理,如,常用网络搜索引擎,百度、搜狗等,一旦发现恶意谣言,应及时依法关闭谣言的搜索,屏蔽有关信息。各类论坛也应如此,比如,博客、微博、贴吧等。其次,加强立法立规,对于一些在网络上恶意散布谣言的,破坏了社会稳定,带来恶劣影响的人,应当依法加以处罚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最后,选拔一些有能力、有素质的思想政治工作者,派到各网站的管理部门工作,起到网络监管的作用。

(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宣传工作,提高网民媒介素养。在治理网络谣言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作用,提高网民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媒介素养。网民的思想政治素质与网络谣言的传播及扩散息息相关。网络谣言之所以能够传播,与网民的盲目跟风有关。由于网民缺乏理性的思考和敏锐的判断力,他们有时候会成为网络谣言的传播者,所以,网民的素养是关系到谣言能否传播的一个基本因素,提高网民的思想政治素质可以有效地遏制网络谣言的传播和扩散。谣言止于智者,提高网民媒介素养,提高网民对网络信息的思考判断能力,能及时的判断出传言的虚假,使谣言不攻自破。

(五)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素质。网络谣言的出现,不仅加大了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难度,也要求思想政治工作者具备更高的素质,如政治素质、知识水平和媒介素质等。思想政治工作者树立了正确的政治态度、政治立场,才能很好的分辨和抵制各种不良的网络谣言,并及时引导网络舆论;网络时代也是各种科技知识高速增长的时代,这就要求思想政治工作者提高自己的理论知识水平,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掌握大量网络信息技术知识和具备其他一些重要知识基础,为识别形形的网络谣言做好充足的准备;在能力素质方面,思想政治工作者应当具备良好的网络媒介素养,学会运用网络技术及时发现和阻止网络谣言的传播,积极运用网络引导社会舆论。

(六)善于运用引导的艺术。谣言之所以能蛊惑人心,是因为谣言制造者往往善于利用人性的弱点。面对谣言,硬的制度治理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有时候仍然是治标不治本。因此,还需要善于运用网络舆情引导艺术和思想政治引导艺术,培育和提高广大网民的思想政治素养和媒介素养,这样才能真正使人们不信谣,不传谣。

参考文献

[1] [美]卡斯·R·桑斯坦.谣言[M].张楠,迪扬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第2篇:谣言的危害范文

【关键词】重大突发事件;谣言传播;群体极化;社会危害;控制策略

重大突发事件谣言传播中群体极化的含义及发展阶段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在一些重大突发事件中,由于信息沟通不畅,谣言传播现象屡见不鲜。“从未有一场暴乱的发生不带有谣言的鼓动、伴随和对激烈程度的激化。”[1]3古往今来,人们对谣言概念的界定意见不一,其中最常为人引用的是奥尔波特关于谣言的定义,即谣言是“一种通常以口头形式在人们中传播,目前没有可靠证明标准的特殊陈述”[1]141。该定义将谣言作为一种动态的而非静止的信息形态来考察,强调了谣言的“传播性”和“未经证实性”的特征。

近几年来,随着网络等新媒体技术的发展,重大突发事件谣言常常呈现出大规模的爆发态势,并在传播的过程中极易出现“群体极化”现象。所谓的群体极化是指“团体成员一开始就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2]47。重大突发事件谣言传播中的群体极化可以理解为,当重大突发事件谣言在“特定群体”中传播时,群体意见逐渐向某一端倾斜,并最终呈现出同质化和极端化的现象,一般表现为群体成员对谣言真实性的绝对相信。笔者认为,重大突发事件谣言传播中群体极化的发展过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群体极化的酝酿期。当重大突发事件谣言在群体中传播时,以谣言为载体,基于重大突发事件而产生的群体利益诉求或情绪也在群体中传染,群体极化处在酝酿阶段。第二,群体意见的徘徊期。在群体“意见领袖”的引导下,针对谣言是否真实的问题,群体成员间会进行短暂的意见讨论与博弈,群体意见处在徘徊阶段。第三,群体极化的爆发期。徘徊期过后,群体意见逐渐向某一个方向移动,通常表现为群体中的大部分成员对谣言的相信;随后,“从众流瀑”[2]50现象出现,谣言传播达到一个“极化点”;在“极化机器”——新媒体的“推波助澜”下,“极化点”被迅速引爆,群体极化现象就此爆发。

重大突发事件谣言传播中群体极化的社会危害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而言,群体极化有利有弊。其积极作用体现在,它使许多重要的价值得以实现,促进社会的进步,比如,公民权运动、反奴隶运动等。但是,在重大突发事件谣言的传播过程中,群体极化弊大于利,它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得更为突出,且破坏性更大。基于此,笔者主要探讨重大突发事件谣言传播中群体极化在社会心理、社会舆论以及社会行为三个方面所造成的社会危害。

群体极化会加重“危机迷情”状态。“危机迷情”是指在危机状态下,危机管理组织和危机利益相关者在心理等方面出现的混乱状态。[3]当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事件相关者通常会出现焦虑、不安等“迷情”状态,而在重大突发事件谣言传播过程中所产生的群体极化现象则会加重这种“危机迷情”的心理。具体说来,一方面,极化过程中的群体心理“传染”机制会加重“危机迷情”。负面情绪的不断“传染”一直贯穿在整个群体极化的发展过程之中,在不满、紧张等群体负面情绪的“传染”下,个体容易受到影响,心理上可能会变得更加疑虑、混乱。另一方面,极端化所导致的“心理失控”也会加重“危机迷情”。“心理失控”是心理危机的一种形式,具体表现为意识和思想上的不受约束性,即一种非理性的心理状态。在“心理失控”的情况下,社会群体普遍缺少独立思考和理性判断的精神,因此,心理上便会更加迷乱和盲从。例如,“7·23甬温线”动车事故给事件相关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创伤。然而,事故发生后不久,网络上流传的“死亡上限人数为35人”等谣言更是引发了众多网民对政府的不满,急躁、恐慌等负面情绪充斥在网络论坛、社区中,造成了社会心理的普遍性混乱。

第3篇:谣言的危害范文

关键词:网络谣言;刑法治理;言论自由;刑法限度

近几年来,我国的网络信息科技得到极大的发展,网络平台的信息传播范围和速度都得到极大的提升。因此,这也使得谣言可以借此平台更加快速、更加广泛的进行长波,而且极大的危害了公共的正常秩序,严重的影响了公民的正常生活与作息,是妨害社会管理的巨大毒瘤。以天津港“8・12”的爆炸事件为例,曾在5天之中就出现了高达27个不同版本的谣言,其中包括了“方圆两公里内人员全部撤离”“天津港爆炸死亡上千人”等捏造数据,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尤其是在2015年的自媒体进入到井喷时期,每个自媒体,甚至每个人都可以是信息的者或者传播者,这使得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变得更加普遍。从社区论坛到微博,再到微信朋友圈,信息传播变成了一项个人化的事情,而且自由的程度也变得越来越大。因此,不少的人借助互联网平台为渠道进行事件的传播和炒作,以期得到重视和解决。然而,这也是一种及其消极的事情,因为网络谣言也以此进行传播。因此,我国的相关法律也需要对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和处理,构建一套完整的体系来对网络谣言犯罪进行预防和规制,从而正常的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维护网络环境的和谐发展。

一、 网路谣言的概念和社会危害

(一)网络谣言的概念

首先,谣言是一种有目标的、缺乏事实基础的、在一定渠道进行传播的制造性言论。而这个目的可以是制造信息混乱、获利甚至是希望他人的利失等,这说明谣言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故意的行为。而谣言产生的主体可能社会之中的任意主体,不局限于个人、企业或是机构,甚至也可能是处于特殊时期的某些国家机关。谣言的内容通常缺乏具体的事实作为基础,或是当事者为了制造和传播的言论对其进行了部分的捏造,从而导致该言论完全失真、部分失真或是曲解事实。

网络谣言是将传播渠道的种差从谣言的从属概念之中剥离出来的具体情形,也就是说,网络谣言就是在传播渠道上对谣言进行限定获得其自身的定义。这进一步说明了,网络谣言的构成。首先,网络谣言是谣言的一种;其次,网络谣言也满足造谣者故意目的;再次,谣言的制造或者传播都以网络平台为渠道;最后,言论内容存在捏造或造假的成分。

(二)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

网络谣言的泛滥给社会秩序和个人生活都带来了巨大的危害。网络谣言就像 “毒瘤”一般,在无声无息之中对人们的正常生活进行扰乱和破坏。在网络危害事项的调查和研究中,不难发现,最受网民所痛恨的莫过于网络谣言和网络。现实生活之中,不仅网络技术的更新给网络谣言的危害性提供了基础,但是更多的是因为人们没有引起对网络谣言危害性的重视。然而,网络谣言的特点和“流感病毒”十分类似,其爆发和传播十分迅猛,但是又具有相当的潜伏性。然而,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又会使得网络谣言便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危害,导致社会人心浮动、时局动荡甚至动摇国本。

二、 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要求和底线

(一)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要求

保障宪法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的前提要求。早在我国的古代社会,就有不少因为谣言传播而造成民众诱导冲击国家政权的现象。在具备了互联网这一传播利器之后,谣言的传播所带来的危害将更甚从前,以2010年山西“地震谣言”,2011年日本震后的“抢盐风波”,2012年的“军车进京”事件,2015年“天津爆炸”等事件所涉及的谣言为例。这些谣言发于网络,而且都对我国的国家政权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如果不是当时加以控制,极有可能会引发社会的整体恐慌,尽管如此,还是造成不少经济上的混乱。

(二)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底线

坚守犯罪构成要件为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的底线,刑法在规制网络谣言的过程中,需要引起对责任要件的重视程度。首先,网络谣言本质的虚假性和网络谣言变质的真实性。其次,责任要件是刑法规制网络谣言者的必要条件。最后,还需要对参与网络谣言的行为人进行主观心态上的考察。具体来看,当行为人具有某种动机,对言论进行故意编造而且缺乏事实作为依据时,这种原创型的网络谣言,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可以定性为直接故意。行为人也有可能是道听途说,把消息在网络上,此时行为人的主观心态需要以是否主观认识到这是虚假信息而进行区分。

三、 网络谣言刑法治理的实践

刑法立法的应当遵循“罪责刑相适”的理念,同时这也是我国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判断准则,在实践网络谣言把握的中应当根据网络谣言的多样性进行适当的随机应变。具体来说,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判断标准主要体现在“刑法(罚)合理性三阶层标准”,也就是 “刑法界限的必要性”、 “刑罚种类的对应性”以及“量刑幅度的合理性”。因为不同种类犯罪在社会危害性上所产生的效果是不同的,因此,需要根据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来确定合理的刑罚幅度,这也是司法适用的“比例原则”,司法机关需要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来确定量刑,对案件进行综合性的考察和分析,使得所判刑罚的标准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人身危害性等相适应。具体到网络谣言的问题之上,也要考虑到这类问题的多样性,根据具体价值和危害性的差异,具有不同价值和社会危害性,在入罪门槛上应该有所不同,对其刑罚应该有不同的幅度在打击力度上也要有不同宽紧度。

结束语

近几年的网络谣言在互联网用户爆发式增长的过程中变得严重,正是由于虚拟网络环境虽然具备信息传播的便利性,但并没有现实空间里对信息的辨识度,导致网络谣言在广泛传播,造成巨大危害之后才开始被人们所辨识并辟谣。因此,网络谣言的治理需要采取防控结合的综合模式。一方面是强化主流文化体系和渠道的构建,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强化对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管理,完善对网络言论的保障机制,规范信息传播的责任,强化公民意识。刑法作为社会维稳的重要保障,对于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因此,对于网络谣言犯罪的规制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约束,首先是对传播和散布网络谣言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方式和手段进行辨识,并且根据其所引发的不同危害结果来进行不同的处置,达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打击犯罪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 陈小彪,佘杰新.网络谣言刑法治理的基本立场[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76-83.

[2] 张书琴.网络谣言刑法治理的反思[J].学海,2014,02:160-168.

[3] 武晓红,王箫桐.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研究[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4:129-134.

第4篇:谣言的危害范文

1、正确处理科学与谣言的关系首先应该意识到在信息平民化的现代社会中,敏感性网络谣言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公共安全的重要风险源之一。简单化的价值判断只会妨碍人们对它的正确理解,无法揭示谣言信息传播的社会机制,不利于人们采取有效的治理对策来规避、化解谣言。

2、基于此,需要首先明确界定网络谣言的内涵与外延,指出其具有遮蔽事实与揭示真相的双重可能。

3、针对治理网络谣言的寒蝉效应困境,应该正确处理网络谣言和舆论监督的关系,完善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处置危害严重的网络造谣者,切实打通主流媒体舆论场和民间舆论场的鸿沟,最终避免群体性、危害性网络谣言事件的发生。

(来源:文章屋网 )

第5篇:谣言的危害范文

危机管理的新媒体作用

以网络、手机为代表的新媒体,以及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博客、播客等新媒体形态,使得信息传播的速度变得异常的快。网络和手机等新媒体,实现了信息传递的即时性,实现了危机管理的同步性。

一方面,新媒体开放互动的特性拓宽了受众获取公共危机信息的渠道,新媒体由此真正实现了信息的共享。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不但能使信息瞬间生成、瞬间传播,而且还能即时开放互动、高度共享,遍布全球的互联网为用户提供普遍、可靠、方便的进入途径,体现了自由开放的理念和打不烂、堵不住的设计原则。新媒体使信息的传受双方互动交流真正成为了现实,互动性是新媒体区别于传统媒体最大的优势之一。在网络上,受众既是信息的消费者,又是信息的制造者。

另一方面,新媒体中把关人的弱化导致公共危机信息失真。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互动性,网络把关弱化,受众与传者之间的界限模糊,这就带来了网上信息缺少公信的问题,对公共危机信息过分夸大、无中生有的挑动、谣言传播、小道消息流行、非理性的推断、社会心理的随意放大,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动荡,增加了政府危机管理的难度。

近几年,国内外的每一重大事件,几乎都在网络媒体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和激烈的辩论。山西黑砖窑事件、南京彭字案、华南虎、平江虎、妻难产丈夫拒签字致妻身亡、艳照门……每次网络事件都产生了强大的社会影响力。网络空间的话题往往聚焦在社会热点、社会阴暗面和一些突发事件的负面效应上,而且言论往往一边倒,互联网成为意识形态的主战场,深刻的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只有澄清事实、及时传播,才能使谣言没有可乘之机,这种形势要求我们重视网络舆论引导,积极应对突发事件。

以即时、互动为特点的网络,为公众表达民意,参与经济、社会及政治生活,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舆论平台。但它也是双刃剑,网络论坛利于网友快捷表达观点,便于直接收集民意,同时也容易放大不稳定情绪。如何引导网上舆论,让主流声音占领网络阵地,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网络舆论具有口水效应、眼球效应、减压阀效应、少数人控制效应、局部事件放大效应。这就要求我们更新观念,争分夺秒抢发突发事件新闻稿,先上网,后见报,先简报,后详报,占领网上发言主动权和主导权。新闻,早报比迟报好,自己报比别人报好,主动报比被动报好。危机中新媒体的预警功能

有人将手机短信称为“第五媒体”,短信具有传播的超时空特性。从空间上看,信息无处不在,短信可以跨地域的传播信息;从时间上看,信息从传者到受者,手机短信实现了瞬时传播。短信的优势在于突破了终端设备的局限,可以随时随地收发信息,时间快、范围广、功能强,文字、图片、声音都可以及时快速的传递给受众,极大的便利了社会生活。

正是由于手机短信具有上述特点,决定了其在危机预警中发挥着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作用。对于关系全民利益的紧急事情,政府短信平台可以广发短信,务求每个手机短信用户都收到。政府部门利用短信这一手机功能传播和各种公益信息、做好灾害预警预报,最大程度的减少损失、安定社会。

手机短信目前正以其快速、便捷、覆盖面广的特点,成为灾害预警信息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预警信息包括气象灾害、地震预报、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等。据中国气象局介绍,正在建设中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系统”拥有强大的、多手段的信息传播能力,手机平台也是其一。目前全国气象信息的手机平台拥有8000多万用户,一旦发生突发性气象灾害,气象部门将把预警信号进行短信群发,特别是使全国各地防汛人员第一时间得到气象资料。相信在未来,手机短信灾害预警体系将更加无微不至、无所不在。新媒体使谣言止于公信

手机短信给人们交流信息带来了越来越多的方便,但在短信给人们带来方便之时,也出现了人们所没有预料到的问题,近年来的谣言短信是个典型例子。从“西瓜注射红色素”、“香蕉乙烯催熟有毒”等谣言到“定安三富婆搞死一男。眭’服务者”的谣言,从“海南香蕉中发现类似于人类SARS的病毒”到“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倍”的谣言,谣言短信――这种借助现代工具传播的畸形消息,已在与人们生活密切联系的各个领域铺天盖地、席卷而来,正呈现泛滥之势,严重扰乱公众的正常生活秩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

有些谣言短信的出现,造成国家、集体及公民个人财产的重大损失,海南香蕉的谣言短信,造成海南香蕉销量急剧下降,收购价跌破底线,部分地区收购价已不足0,1元,百万蕉农直接经济损失达8,22亿元人民币。而关于“禽流感非典”方面的谣言短信,更是引起了大范围的恐慌,影响和威胁地区或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等,这些谣言短信所造成的影响已具有突发公共事件性质。

第6篇:谣言的危害范文

关键词:网络造谣;网络虚假信息;刑法规制;合法权利

2013年公安机关开展了打击网络造谣的活动。在这次活动中,北京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对“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予以刑事拘留。通过这次打击网络造谣的活动,公众对网络造谣行为有了一次全新的了解,人们认识到在网络上和传播虚假言论是有可能触犯刑法的。网络对我们来说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给人们带来便利,另一方面也会给社会造成一些负面影响。其中,网络谣言以其风险小、成本低、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等特征导致“谣言变得俯拾即是”并“给个人和机构带来切实的损害……会危及个人的职业生涯、国家政策、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有时甚至危害民主本身”[1]。基于此,刑法有必要对网络造谣进行规制,并进一步完善刑事司法。

一、网络造谣概述

(一)网络造谣的概念

《国语•周语上》有“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之语。在《史记•陈涉世家》中,陈胜、吴广起义也是利用了社会谣言,于大泽乡发动起义,沉重打击了秦国的统治。最早出现“谣言”这个词是在汉代。《后汉书•杜诗传赞》载:“诗守南楚,民作谣言。”在这里,“谣言”是歌谣、赞颂的意思。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今天的谣言具有了新的含义:谣言是一种可借助多种渠道进行传播并引起公众兴趣的带有欺诈性和不真实性的信息。网络造谣者都是利用网络来传达自己的思想,无中生有,捏造虚假信息,或对一些真实信息进行加工、删减,改变了最初的事实真相,然后到网络上来进行传播。在这里我们可以将网络造谣定义为:网络造谣是一种以网络为媒介进行传播,捏造或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网络造谣的特点

1.网络造谣的隐蔽性。网络空间作为一个虚拟空间,是生人社会,而现实社会是熟人社会。现实社会的一些问题都会随着人们在网上的交往而进入网络社会中,甚至在网络中异化。以虚拟化为主要特征的网络空间,由于缺乏传统的真实社会应有的约束机制,传统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被不自觉地弱化[2]。网络空间中,道德约束远远低于现实社会,网络主体在这里会觉得肆意发表不当言论、捏造虚假信息不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受到法律制裁的几率更低。基于网络空间的这种特性,再加上网络管理者的管理不力,人们在网络中的自我约束能力逐渐下降,于是可能会从一个善意的网络主体变为一个放任随性或恶意的网络信息者。

2.网络造谣的经济性。从经济学角度来说,任何行为都是考虑支出和收益的,同样任何人也是趋利避害的。网络造谣行为只是简单地在网络上捏造或散发信息,就可以攻击到他人,还可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得到粉丝关注。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的网络造谣,很容易会击垮一家公司,甚至对一个地区的某一行业造成巨大损失。如蒙牛相关人员策划的“圣元奶粉疑致女婴性早熟”事件就给伊利集团带来了很大损失。

3.网络造谣的虚伪性。谣言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虚伪性,人们对其真伪难辨。网络造谣者有时候会利用官方掩饰或没有及时公布信息的时机,抓住公众的好奇心和急于了解更多真相信息的心理,炮制网络谣言,真中有假,假中有真,有些完全只是虚假信息披了一身看似真实的外衣。在更多时候,人们更愿意相信谣言,对于相关部门的辟谣反而持怀疑态度,因为谣言更符合人们的心理。在官方权威下降的情况下,再加上谣言的模糊性,人们不能分辨信息的真伪。

(三)网络造谣的危害

1.侵犯个人合法权利。在进行网络造谣时,出于个人报复、嫉妒或其他目的极易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如2009年12月的“艾滋女事件”,闫德利的男友蓄意诽谤闫德利,在网上后者感染艾滋病的信息,称有279名性接触者,还公布了279个电话号码。该事件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伤害,侵犯了闫德利的名誉权。尽管当事人之后到医院做了体检来证明自己没有患艾滋病,但很难再消除之前网络造谣所造成的影响。由于网络造谣通常是文字性的,所以对个人合法权利的侵害在一定时间内具有持久性且不易恢复。

2.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谣言可以让一个人与人相互信任的稳定社会变为一个相互猜疑的混乱社会。人们在看到网络谣言后会不断传播,使人与人之间产生信任危机,引发社会混乱。网络空间虽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但网络谣言已经对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实际的危害。谣言即使有一定的事实背景,也必定是对事实的歪曲反映,或煽动社会情绪,或将不良事件引向恶化,或无中生有,挑起公众对某行业、某人物的信任危机。在我国已经发生的案例中,网络谣言或是危害金融安全,或是扰乱社会秩序,都造成了严重后果[3]。

3.有损政府公信力。一些网络造谣是专门针对政府机关进行的,尤其是在政府公布的信息不透明或不及时的情况下,网络谣言就会伺机出现和蔓延。如在2011年的“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后,网络上就有人造谣说在事故中遇难的中外乘客的赔偿是区别对待的,并且相差悬殊,还称一名意大利籍的遇难者家属获得赔偿3000万元。这条信息便是“秦火火”利用微博的,它引起广大公众的误解,给当时铁道部的善后工作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也使公众对政府产生了怀疑,伤害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情感,造成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下降。

二、刑法对网络造谣行为规制的机理分析

(一)刑法规制与言论自由的均衡

在对网络造谣进行刑法规制的同时,我们不得不去面对一个问题:这样是否会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因为每一次刑法对社会生活的介入都需要考虑公民社会是否对刑法的规制产生排斥,也就是是否需要刑法去规制。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宪法性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也不是无界限的,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使,这样才不会干涉他人权利的行使。在对网络造谣案例的分析过程中发现,很多网络谣言是不利于他人和社会的。在陈春彦基于60例典型网络谣言案例的统计分析中,网络谣言的“无利性”居高,是对网络自由的伤害。网络谣言制造动机中,“无利性”占40%,多于“利他性”和“利己性”。换言之,更多的网络造谣者不实信息或虚假信息既不利他也不利己,属于滥用网络空间的自由[4]。虽然该调查不具有权威性,但是通过该调查的数据,我们还是可以看出,网络造谣是对言论自由的滥用,并不是言论自由的正常表达。利用网络诋毁他人、损害商业荣誉、颠覆国家政权都是法律禁止的行为,需要刑法去亮剑去打击。刑法是一部打击犯罪的法律,同样是一部限制刑罚权的法律,在对网络造谣进行惩罚的同时,切不可超越界限,利用手中的公权力去干涉言论自由。公民正当行使批评建议权应视为正当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不能以维护他人权利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名义来打击报复公民。因此,在打击网络造谣的过程中,我们不能突破犯罪圈,必须遵循刑法的规定,保护公民的正当言论自由,要保持打击犯罪和维护言论自由的均衡。

(二)“双空间结合式”网络造谣的刑法规制

网络空间离不开现实社会的空间,无论网络空间还是社会空间,其主体都是社会上实实在在的人。行为人在网络和传播信息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地会将现实社会中的一些事物规律和交流方式带入网络空间中。在通常意义下的网络社会中,网络就是简单的应用工具,但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用户的逐渐增加,网民的一部分生活延伸到网络空间中,网络空间就具有了公共属性,随之而来的也会将现实社会中的一些恶带入到网络中,只不过转化了形式,但仍然具有这些行为的本质。比如违法行为,仍然可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甚至结合到网络的一些隐匿性、虚伪性等缺陷,对网络秩序和现实社会产生更大的破坏力。作为一种现实空间与网络空间的结合体,我们需要分三个阶段来分析这个结合空间中的网络造谣行为。第一阶段,我们必须掌握现实社会中因滥用言论自由而犯的罪行。贝卡利亚曾说过,衡量犯罪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的伤害[5]。在人们的言行侵犯到他人和国家的利益时,我们需要对这些言论性罪名进行梳理,主要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损害商业信誉罪、损害商品声誉罪、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等罪名。第二阶段,网络空间有与现实社会空间不一样的特点,网络空间最大的特点是虚拟性。虚假信息对现实社会造成的冲击和危害更大,远远超出传统社会中造谣行为的范围,较长时间内不易消除影响。在该阶段,必须把握好网络空间的自身因素,只有这样才能适用刑法。第三个阶段,刑法介入网络空间,对网络造谣进行规制,一方面是将传统社会中的罪名适用于网络空间,将网络中直接恶意指向个人或公共社会的行为纳入到犯罪圈。另一方面,也要重点把握网络自身具有的特点,结合造谣者主观恶性和客观上造成的后果,使犯罪分子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双空间结合式”网络造谣,本身就是现实社会空间中的造谣类犯罪被带入网络空间中的演变,具有现实社会中侮辱罪、诽谤罪等的本质属性。网络造谣又是通过网络进行造谣,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严重,迫切需要正确定罪量刑。

三、刑法治理下的网络造谣

针对网络造谣愈演愈烈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为办理当前的网络造谣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

(一)寻衅滋事罪中的空间认定

《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刑法》该条款规定的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而《解释》规定的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那么“网络空间”是否等同于“公共场所”?徐昕教授认为,网络谣言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予坚决打击,但必须依法打击。如果突破法律的明文规定,对可公诉的诽谤罪作扩大解释,以寻衅滋事罪惩治网络谣言,就是公权的肆意滥用,危害远甚于谣言[6]。曲新久教授认为,按照日常用语的字面含义,“公共场所”是刑法第291条规定的“公共场所”,当然这本身也在发生变化———可以包含信息网络空间意义的“公共场所”。所以,将刑法第293条第第1款第4项中的“公共场所”扩展解释到信息网络系统中的公共空间,是可以接受的[7]。公共场所本身就是个不断发生变化的概念,在这个互联网发达的时代,人们越来越热衷于上网,或在网上聚集形成网络空间,满足人们活动的需要,将网络空间认定为公共场所是可以接受的。同时,在立法时,立法者是不可能预测到网络空间的,在这里我们需要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司法解释,网络空间是可以被看作公共场所的。张明楷认为,解释者的智慧表现在既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又使解释结论符合公平正义理念,适合司法需求。如果只是批判刑法而不解释刑法,就必然不能提高解释能力和水平[8]。在对网络空间进行司法解释的时候,不仅仅是满足社会正义、司法需求,还要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超出公民的预测可能性。对于将网络空间解释为公共场所,还需要作出一定的限制,仅仅扰乱网络空间秩序是不能构成犯罪的,必须是也在现实社会中造成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这样才能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二)网络造谣中的共同犯罪

网络造谣中的共同犯罪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种是组织者组织或指使网络水军散布谣言,损害他人名誉、起哄闹事。另一种是明知是虚假信息而进行散布,对网络造谣起着帮助的作用。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根据《解释》,我们可以发现,这里的主犯主要是网络造谣的组织者或指使者,即在网络造谣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区别于组织和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从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来看,组织犯作为共同犯罪的种类之一,并非为犯罪集团所独有,在一般性结伙犯罪当中,也有可能出现组织犯所实施的组织、策划、指使等方面的行为。如果仅以共同犯罪活动中出现了组织行为人认定该种犯罪活动是犯罪集团,难免会出现认定上的错误[9]。作为网络造谣的组织者,主要是组织、指使他人在网络上散布谣言。在这里主要是一些专门的“挂羊头卖狗肉”式的网络公关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这些公司主要是为了组织网络水军在网络上捏造或散布虚假信息。根据《解释》,应将主犯,即组织、指使者的行为认定为侮辱罪、诽谤罪或寻衅滋事罪。网络造谣的共同犯罪的从犯包括被组织者和转发者,被组织者主要是网络水军,又称网络推手。他们主要是通过在网络上虚假信息对他人人身进行攻击、贬低对方人格,或进行裸的谩骂和侮辱。转发者,这里涉及到一个帮助犯的问题。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和捏造虚假信息者有共谋,对捏造虚假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是知情的,如事先许诺如果原创者捏造,就必定转发、散布,或在原创者捏造出虚假信息之后答应帮忙转发,这样也是有意识联络的,有事中通谋的故意。第二种是单纯的明知是虚假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信息进行转发、散布,这样没有主观意识的联络,只是单纯客观上的帮助行为,不构成帮助犯。但是在情节恶劣的情况下,亦可以单独构成犯罪。网络犯罪中,那些被组织者即网络水军对谣言传播起了极大的加速作用,在形成整体的共同犯罪的过程当中,发挥的作用不一定小于首要分子,尤其是对信息进行加工并散发出去,主观恶性也是具备的,会预见到造谣行为导致的后果。当造谣行为的结果显现于现实社会中,对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和社会秩序的破坏是极其严重的。因此,被组织者也是有责的,尤其是积极参与者,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由于网络共同犯罪主体具有不确定性,网络水军人数较多,具有很大的流动性,目前的网络还没有实现真正的实名制,所以,对于一些积极的参与者进行追责还有困难。这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三)网络造谣中的罪刑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从该条文我们可以看出,罪行大小决定法定刑的轻重配置,法定刑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10]。这里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罪行与罪名不当的情形。我国《刑法》第291条规定了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在该罪中,散布的虚假恐怖信息仅限于爆炸、生化、放射等与其具有同“质”的恐怖信息当中,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当在网络上出现等“量”的但不等“质”的虚假网络造谣信息时,刑法的规制就显得无力。对于这样的信息与爆炸类等虚假信息造成的社会危害是等“量”的,同样可以造成人们的恐慌,如编造将要发生地震的虚假信息,也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但是这不符合“虚假恐怖信息”,只因不同“质”。这样,就只能根据《解释》的规定,依据寻衅滋事罪来进行定罪处罚。这就造成罪行与罪名不当的情形,不符合罪刑均衡原则。因此,需要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进行合理的司法解释,将具有同等危害的恐怖信息纳入到该罪的调整范围之内。罪责与刑罚不当的情形。我国《刑法》第221条规定了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网络上捏造虚假信息针对特定的企业和商品,进行恶意造谣和诽谤,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就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这样的造谣在网络上传播速度极快,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几乎每次都是全国性的。而之前传统的捏造虚假信息,借助于人与人之间的言论传播,在没有“平民式媒介”传播的情况下,造成损害基本上都是地区性的,造成全国性的影响更是少数。当下,对于网络造谣攻击企业和商品,造成严重损失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其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与网络造谣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不对称的。较轻的犯罪,应以较轻的刑罚加以阻止;较重的犯罪应以较重的刑罚加以阻止,从而形成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实质性的对应关系[11]。那么,对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应当结合当前网络发展带来的新特点,进行相应的刑罚设置。

四、网络造谣刑法规制的完善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网络造谣

中国现阶段强调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政策的实质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既要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12]。刑法对网络造谣的规制要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之下进行。首先,要在不侵犯公民言论自由的前提下进行,不能滥用公权力打击公民的正当批评和监督,要对真正侵犯到公民和社会利益的情况进行刑事治理。其次,在网络造谣造成现实的严重危害后果后,刑法才能介入。当造谣行为仅仅停留在网络上,对网络空间秩序造成混乱时,刑法要保持自己的克制,遵循实质危害性原则。最后,要保障人权,以行为人为本,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网络造谣在发展过程中会有异化,造成的危害也许远远超出行为人的预料,这时就需要结合造谣者的人身危险性和一些轻缓的量刑情节,进行合理的刑罚,更好地预防犯罪,实现刑罚的目的。

(二)网络造谣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

法律具有滞后性,刑法也不例外。立法者在制定刑法时,不可能预见到除了社会的现实空间之外,还具有网络空间,同时对于网络的一些特点也不可能预见到。对于网络造谣这类新的事件,必须于法有据,否则会造成司法处理上的困境。对于一些不能解决的刑事问题,要穷尽于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当出现不能应对的情况时,才开始进行司法解释,但不能超出公民的预测范围之外,要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可以把相似的网络造谣行为归入到刑法的治理当中,不能进行类推解释,可以根据社会的实际情况作出扩大解释,保证不侵犯公民的自由,这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如《解释》将网络空间纳入到公共场所的范围之内,就是一种合理的扩大解释。对于司法解释不能解释的法律条文,我们不能苛求司法解释去作进一步的解释,否则会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成为类推解释,超出公民预测的可能性,反过来使刑法条文变得不正义,破坏了刑法的明确性。因此,对于当前的网络造谣问题,需要立法和司法解释不断完善。

(三)网络造谣犯罪的刑事司法完善

在处理网络造谣问题上,由于要将传统的犯罪适用到网络犯罪当中,而网络又具有自身的特性和缺陷,这就造成司法实践中,处理现实社会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定适用到网络造谣犯罪中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况。比如,网络造谣中涉及到侮辱、诽谤罪的案件,是属于自诉案件的,之前由于考虑到现实社会中,行为人和被害人在一般情况下都是相熟的,为了照顾被害人的名誉,防止扩大影响,规定了侮辱、诽谤罪是亲告罪,必须亲自到法院,法院才予以受理。但是,在网络造谣中会出现无法找到被告人的情形。因为网络具有虚拟性和匿名性,在很多情况下,是无法找到行为人的,一些证据也是被害人无法获取的,这就对被害人进行造成了困难。鉴于此种情形,就需要对司法进行完善,在被害人不能找到明确行为人的情况下,提供一定的证据,申请侦查部门进行取证和查明行为人,然后进行立案。这样就保护了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和诉权,便于当事人寻求民事、刑事救济。

作者:李永升 李瑜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卡斯•桑斯坦.谣言[M].张楠扬迪,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3-13.

[2]于志刚,于冲.网络犯罪的罪名体系与发展思路[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117.

[3]徐卓斌,顾中立.杀一杀网络谣言[J].中国电信业,2007(4):52-54.

[4]陈春彦.网络谣言制造者的性别构成和动机研究[J].今传媒,2015(1):31-33.

[5]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20.

[6]徐昕.超越法律打击谣言,危害远甚于谣言[EB/OL].

[7]曲新久.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刑法解释[N].法制日报,2013-09-12(7).

[8]张明楷.刑法学研究中的十大关系[J].政法论坛,2006(2):3-19.

[9]李永升.犯罪论前沿问题研究[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9:297.

[10]赵廷光.罪刑均衡论的兴衰与罪责刑均衡论的确立[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4):33-39.

第7篇:谣言的危害范文

关键词:网络谣言;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网络环境

中图分类号:G206;TP393.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3)03?0105?04

提升媒体领导力,加强对网络社交平台的有效管理,是新时期政府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的重中之重。近一段时间以来,诸如“北京夜里响枪声”“军车进京”“艾滋女”“大地震”“灰霾天气源于氯气泄漏”“铁道部改革成立三大集团”等谣言甚嚣网上,作为侵害健康社会“肌体”的“毒瘤”,其蛊惑人心、欺骗公众、破坏稳定、危及诚信、激化矛盾的社会危害性甚巨。分析网络谣言生成的根源、分析其传播的规律,研究怎样在政府的主导下,统筹多方力量共同进行防控,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网络谣言的界定和特征

通常而言,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如邮箱、网站、微博、聊天软件等)加以传播的一种没有事实根据的话语。内容既有对公共事件、突发事件等的夸大、编造,也有对公民个人尤其是名人要员行为的诽谤和诋毁。由于借助了现达的网络技术,网络谣言在传播中则呈现出如下特征:首先,谣言传播的速度极快,受众数量极大、方式极广。相较传统的媒介而言,网络具有实时性、数字化、超时空全球性的传播特点[1]。谣言一旦和网络平台相交织,就如同“插上了翅膀”,其传播速度和影响力成几何级数增长,其渗透力和影响力超乎想象。并且,其传播的渠道异常广泛,除网络社区、聊天室和即时通讯工具以外,还包括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网络新闻等等,一旦虚假信息产生瞬间便呈现出“核裂变式”的传播能量而大肆传扬,进而严重破坏着社会的稳定秩序和公众的正常生活①。其次,网络谣言多与当前受瞩目的公共事件和公共人物相关,具有一定的时效性[2]。纵观近年来流传的网络谣言,其中尤以针对公共事件和公众人物的捏造和诽谤为典型,这些谣言制造者和推手往往抓住转型期的社会问题大做文章、兴风作浪,捕捉公众猎奇、不安的心理弱点,为牟取经济利益和吸引眼球不惜扭曲事实真相和突破道德底线,导致社会整体利益受到侵害,每个人成为谣言的受害者。基于炒作性、攻击性、诱惑性、宣泄性等特点,网络谣言成为一种特殊的“精神”,其既严重威胁社会的稳定、危及公共安全、破坏政府的公信力;同时也极大地损害了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社会秩序的紊乱。在谣言的滋生和蛊惑中,舆论环境被污染,社会心态日趋失常,人心惶惶、以讹传讹,从而造成极度的思想混乱[3, 4]。

二、网络谣言的成因

(一) 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是其生发的首要根源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发展的重要转型期,社会结构的变革导致社会诉求日益多元,不同的群体都希冀在新的利益格局重塑中寻找到有利的位次,但改革却无法令所有利益需求都能如愿以偿。为此,那些在博弈中失利的群体为了表达自身的不满,便不惜在网络上采取造谣、中伤等恶意手段加以报复和宣泄。同时,转型期利益关系的调整也使得社会矛盾和治理风险的大量产生,诸如、分配不公、公权滥用、贫富差距等问题高发,客观上造成社会隔阂扩大、社会焦虑增加、社会行为失范以及社会心理失衡,网络谣言编造者则往往抓住上述社会心态“大做文章”,刻意进行捏造、夸大、扭曲社会事实,误导公众,从而推动矛盾升级,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除此之外,政府社会管理能力的不足和公民表达途径“梗阻”也是谣言传播的重要原因。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向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创新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作为社会权威的信息源,一些地方的政府却仍然固守垄断这一传统思维,对于信息“封捂堵压瞒”管理态度未能与时俱进的发生改变,忽视主流网站建设和公共信息的提供,导致信息严重的不对称和来源单一。并且,一些地方政府在公共管理中还缺乏对长效化的信息沟通机制的建设意识,致使现实中民众表达权和知情权难以有效行使,正常的参与渠道缺失,理性的利益输送受阻,为此人们便只能借助网络这一虚拟空间批评权力、表达不满,而其间愤懑、怨恨的情绪便会影响到他们正确的判断和理智的表达,这也客观上为谣言的生成培育了“土壤”。再加之一些网络推手的恶意炒作、混淆视听与怂恿煽动,最终使得谣言有恃无恐、肆意泛滥。

(二) 公众责任感和判断力的不足,客观上助推了网络谣言的传播

经济、社会的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觉醒,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变得更加充分,但一些公众却片面的认为网络谣言便是言论自由的体现,遂在网络平台中肆无忌惮的制造和传播各种凭空捏造的信息,企图迎合转型期内公众的猎奇、求新和不稳定的心态,这一错误的举动不仅误导了大量的公众,还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政府的公信力。其个人自由权利的行使事实上已高度侵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公民社会责任感和道德缺失的典型表现。为此,上述问题必须通过制度规制和教育培养等手段共同攻克。此外,网络谣言的肆意传播还与公众判断力不足密切相关,一些网民对于虚假信息缺乏基本的分析和判断能力,从众心理严重、偏听偏信;即使对于一些毫无逻辑、漏洞百出的信息也不假思索、不去求证、一味相信,并且以讹传讹、向外扩散,帮助谣言造谣惑众、胡作非为。这便迫切要求相关部门加大引导和教育的力度,增强网民对网络信息的鉴别力和判断力②。

(三) 现有法制的规则缺失和监控过软使网络谣言有生存发展的空间

尽管网络是虚拟空间,但却对社会产生着实实在在的影响。一旦谣言在网上“兴风作浪”,必然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社会诚信丧失、社会心态惶恐,从而严重危及公共利益。为此,要防范和惩戒网络“黑手”,消除“网络暴力”就必须制定刚性的法律规则,加以严格的制度防范和控制。但目前我国在诸如微博实名制度、行业自律制度、网站内部审核制度、信息监管制度、筛选评估制度、调查处理制度以及公民网络行为法律规范制度等方面都普遍存在着规则缺失、监控过软等客观缺陷,从而难以有效抵御和抗击谣言的“入侵”。此外,网络谣言的攻破和清理也需要民众的防谣、抗谣的能力和责任担当意识的提升予以配合,而现时网络教育制度的不健全,也相应地造成公众不辨是非、相机而动。

(四) 截控谣言的网络技术创新能力不足,致使网络谣言得以“登堂入室”

互联网的扩散性和虚拟性向网络技术管理形成了严峻的挑战。网络的应用使社会进入了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但其“双刃剑”之效应也日趋凸显。无论正面、还是负面的信息其传播速度和放大能力都是传统媒介无法比拟的。轻点鼠标便可使得一则小小的谣言瞬间进入千家万户的视线之中,进而迅速放大、发酵变为破坏社会稳定甚至危及公共安全的催化力量,这必然极大地增加了网络技术上的预防和管控难度。同时,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使得网民在表达时很大程度上逃脱了社会责任感和羞耻感的约束,也为网络的管理造成了超乎寻常的压力。然而,但就目前我国互联网管理技术水平而言,在截谣、控谣、治谣等方面仍为“短板”,其识别、管理、惩戒网络谣言的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远远滞后于网络发展的速度。

三、网络谣言的协同防控

鉴于网络谣言复杂多样的成因,故要“歼灭”之就必须采取全民合围之策略、综合治理。其中,不同社会主体应当各司其职、协调合作,切实形成攻防“合力”。

(一)政府是网络谣言攻防战中的“统帅”

各级政府在谣言防治中处于主导的角色。在社会转型改革的“攻坚战”中,各级政府应当恪尽职责,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大力推动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与社会的公平正义,最大限度的保障与改善民生,让社会公众充分享受改革的成果,科学重构利益分配格局,拓宽民众诉求表达的渠道,充分保障民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具体而言,在信息化高速发展时代中,各级政府首先应当积极转变观念,主动“置身”于网络世界之中,模范的做好“网民”。通过网络问政和问计于民,获取公众的核心利益需求,并以此修正公共政策、沟通管理主张,使双向联系得以常态化、制度化,不断深化政治参与度和拓展参与的渠道,将网民的诉求导入理性的表达框架之中,确立网民的责任意识、权利意识和主人意识,消除由于权力部门信息垄断而导致的社会误解,让所有人分享公共信息,拆除谣言滋生的“温床”。其次,在科学的协调机制和通畅的表达机制建立的同时,各级政府还应当切实加强自身应对网络谣言的能力。其中,包括深刻理解网络谣言传播的特点,并能够对社会舆论现状加以科学判断;培养对网络谣言的敏锐性,善于发现谣言产生的苗头,能够对谣言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和可能带来的后果加以分析;完善各类对于谣言的预防措施,收集社会矛盾信息、关注民生热点难点、规范自身的行为,最大限度的减少网络谣言产生的机会[5](133)。作为最大的信息源和集散地,政府是社会真相的掌握者,也理应是谣言的终结者。谣言始于封锁而止于公开,为此政府必须在谣言散布后第一时间公布事件真相,学会与谣言“赛跑”。建立起完善公共信息公开机制,牢牢抓住信息的主导权,做大做强官方主流网站,及时、权威地澄清社会焦点与热点的事实真相,清晰地表达官方的态度和意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彻底消除谣言炒作的空间。在网络信息中要做到全面分析、口径统一,对可能产生的社会反响信息科学评估,并学会与在必要时与民间意见领袖通力合作。再次,政府应当对于网上造谣、传谣的行为予以重拳打击。谣言危害猛于虎,对其不应有一丝一毫的纵容和姑息,应通过各种制度的设计,防范和制裁网络制谣、传谣的行为。政府应当完善现有的网络信息处理和监管制度,将其纳入法治的轨道之中,严格依据法律规定防控网络谣言并给予相关责任方以法律惩处。一方面,要切实执行现有法律,科学把握网络谣言的内涵和特点,切实遵循相应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管;另一方面,要在执行中持续完善和细化现有的法律规定,使互联网信息管理的相应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得以有效衔接,特别是对网络谣言违法行为的举报、取证、认定、惩处等程序加以完善、补充,堵塞现有的法律漏洞,搭建网络谣言追责的法律框架,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和非法信息传播者的法律责任,强化对互联网监管的行政处罚权,最终确保恶意者不能造谣、不敢传谣。

(二)互联网行业组织和企业是网络谣言攻防战的“先锋”

加强行业自律和技术创新是防止网络谣言蔓延的关键所在。互联网行业和企业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践行社会责任,切勿见利忘义、迷信眼球经济,对谣言做到真防、真控。相关互联网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引导、教育和倡议行业企业做好“截谣”的第一责任人,强化“谁办网、谁负责”的行业准则,制度化的完善自律、自查、自管的各项机制,及时将一些道听途说的传言和蓄意编造的谎言“拦于”网外,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同时,互联网行业组织还应强化与政府的信息交互和整合,实现网络信息的无障碍清查和求证,即一旦发现疑似的网络谣言,可以立即直通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查实和验证,主管部门即时将真实的信息加以反馈、或将查证的信息予以公布,最终实现信息共享与核对的长效机制[6]。针对网络虚拟性导致谣言控防难度增大的现状,互联网行业企业应当大力推进网站的技术革新,建立、健全网络谣言监测的形成、筛选、审核、评估和查处等制度,完善网络谣言预防、应对和消解机制,对网络谣言的内容正本清源,对网络谣言的者和传播者予以公布和处置。支持、保障主流文化对网络空间的占领,有效清除网络世界中的各种文化“垃圾”。

(三)网民是网络谣言攻防战的最终“决胜者”

首先,网民应当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作为“自由”的话语空间,网民的匿名使得其责任意识和从众心理大大削弱,一些行为由于缺乏限制而往往“越界”。为此,虚拟世界社会责任感的重塑便显得异常重要。应当通过教育使网民认识到网络虚拟性并不能改变其作为“社会人”的角色责任,个人“自由”的权利行使并非没有边界,其应当在既有的法律和制度框架中实现,应当遵守道德底线、法治底线和事实底线,即符合国情、有益于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而不能以侵害他人和社会利益为代价。网络谣言绝不是言论自由的表现,其混淆视听、祸害网络、侵害公益的后果更不能要求社会整体来“买单”,而应当是行为人责任自负、权责对等[7]。为此,就必须大力开展责任和道德教育活动,加强法治宣传力度,提高网民和公民的素质,强化其权责意识、担当意识和自律意识,令其牢记其自身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达成“网络无边、自由有界”的社会共识。同时,通过教育让网民真正理解谣言的巨大危害,营造全社会“造谣可耻、信谣可悲”的大环境,使每个人在信息之前都能够理性反思,自己的行为是否守住了基本的法律和道德底线,自觉防止为吸引眼球而信口开河、无中生有;为发泄情绪而恣意胡言、造谣惑众,重塑社会诚信的道德标准,淳朴民风,进而从根本上抵制和防控谣言泛滥。其次,公众还应加强“锻炼”,主动提高自身抵御谣言的“免疫力”。所谓“锻炼”主要是通过学习基本的科学文化和国情知识,提高自身的思考能力和辨识能力。谣言止于智者。对于那些光怪陆离、噱头十足的谣言切勿随意轻信、随意转发、人云亦云,而应当相信常识,寻找破绽、大胆破除;而对于那些涉及政治事件和社会生活的谣言,则能够理性反思、多方求证、勇于抵制。不为谣言所惑,更不为谣言所 动[8]。此外,为了增强对谣言的攻破力度和识别能力,网络志愿者组织的组建是一个有效途径。类似于“辟谣联盟”等网络自律组织的出现,在谣言大面积传播之际,能够整合成员力量,主动调查取证,及时辟谣信息,或成为网民在遇到疑似谣言时求证的渠道和信息平台,在为净化网络舆论的生态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同时,也极大地提升了网民的媒体素质和辨别能力[5]。最后,提高公众对网络谣言的集体“清理”能力。网络谣言是公众网络精神“社区”的重大“污染源”,其传播必然导致集体利益受损,从而引发网络悲剧。因此,对待网络谣言,网民应当群起共治、同仇敌忾,达成“零容忍”的共识,从自身做起、主动行动、相互监督,切实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与不传谣,建设一个良好的网络舆论传播环境,不给谣言生成、传播和发酵以任何机会;同时对于网络谣言传播造成的伤害行为予以积极的斗争和回应,即公众应当勇敢的拿起法律和道德的“武器”,捍卫自身的权力,谴责惑众的举动,对其主动清理、有力反击,真正当好网络健康环境的“维护者”, 最终去除乌烟瘴气,还网络世界以蓝天、白云。

注释:

① 我国目前网民的数量超过4.85亿,在各网站上注册的微博账号约8亿个,微博用户每天的信息量约为2亿条。详见:本网讯. 网络谣言危及我国互联网健康发展 应依法严厉惩处[DB/OL]. 新华网,2012?04?15.

② 诸如“抢盐风波”“皮鞋变酸奶”“艾滋女”等谣言只要仔细分析,稍作求证便可发现其漏洞百出。详见:范传贵. 网络谣言伤害了谁[N]. 法制日报,2012?04?13;任冰. 网络谣言是 请自觉抵制和远离[N]. 人民日报,2011?11?28.

参考文献:

高兵武. 浅谈网络谣言控制中的政府职能[J]. 新闻天地(下半月刊), 2010(6): 47?48.

陈鹏. 针对网络谣言的政府义务[J]. 浙江社会科学, 2012(2): 55?27.

张贺. 认清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J]. 人民日报, 2012?04? 16(4).

任冰. 网络谣言是 请自觉抵制和远离[DB/OL]. 人民网, 2011?11?28.

洪向华. 媒体领导力——领导干部如何与媒体打交道[M]. 北京: 中共党史出版社, 2009.

刘荣, 刘艳. 网络谣言的善治途径[J]. 新闻世界, 2012(2): 67?68.

第8篇:谣言的危害范文

【摘 要】重大突发事件中谣言传播的群体极化过程经历了酝酿期、徘徊期、爆发期三个阶段,并呈现出极化反应的迅速性、极化过程的激烈性以及极化方向的不确定性特征。本文深入分析了重大突发事件中谣言传播群体极化现象产生的原因,认为群体极化主要是由信息环境中的“新媒体失范”、“特定群体”的本质属性以及个体的“危机迷情”和“无意识”心理等三方面因素造成的。

【关键词】新媒体环境;重大突发事件;谣言传播;群体极化

重大突发事件谣言传播的群体极化现象

目前,我国正处在急剧变革的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经常出现。西方学者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在20世纪80年代就预言了以“新型风险和不确定性”为标志的风险社会即将到来。“贫富差距扩大使贫穷和富裕导致的环境危险、科技—工业危险并存”[1]是中国风险社会的特点。在风险与不确定性并存的背景下,各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经常出现。重大突发事件的爆发往往伴随着谣言的大量滋生和迅速蔓延,有学者认为,“从未有一场暴乱的发生不带有谣言的鼓动、伴随和对激烈程度的激化”[2]141。所谓谣言,是指“一种通常以口头形式在人们中传播,目前没有可靠证明标准的特殊陈述”[2]2。该定义将谣言作为一种动态的而非静止的信息形态来考察,强调了谣言的“传播性”和“未经证实性”的特征。但是,随着网络、手机等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基于重大突发事件而产生的谣言,其传播速度更加迅速,传播路径更为复杂,传播形式也不再局限于口头传播,而是融合了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等多种传播方式。因此,笔者从谣言的事件指向性角度,将新媒体环境下重大突发事件谣言定义为:基于重大突发事件而产生的,通过多种传播方式广泛传播的一种未经证实的信息。

近几年来,重大突发事件谣言常常呈现出大规模爆发的态势,尤其是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使得重大突发事件谣言在传播的过程中极易产生“群体极化”现象。所谓的群体极化,是指“团体成员一开始就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一方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在网络和新的传播技术领域里,志同道合的团体会彼此进行沟通讨论,到最后他们的想法和原先一样,只是形式上变得更加极端了”[3]。当重大突发事件谣言在意见相似的相关利益群体中传播时,起初会形成关于谣言的“舆论漩涡”。随着谣言在群体中的进一步扩散,在意见领袖的引导下,群体意见逐渐向某一端倾斜,并最终呈现出“排山倒海”般的极端化现象,有的甚至演化为极端的群体事件,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严重危害。如2007年的广州香蕉致癌事件、2008年的贵州瓮安事件、2011年的日本地震所引发的“抢盐风波”等。本文重点分析重大突发事件中谣言传播群体极化的过程和特点,在此基础上探讨谣言传播中群体极化现象产生的原因,希望为重大突发事件中谣言传播的群体极化现象控制研究提供参考。

重大突发事件谣言传播中群体极化的过程和特点

在重大突发事件谣言传播中,群体极化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群体极化的酝酿期。起初,重大突发事件谣言在由事件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特定群体”中传播。在谣言传播的同时,以谣言为载体,基于重大突发事件而产生的群体利益诉求或情绪也在群体中传染,群体极化处在酝酿阶段。第二,群体意见的徘徊期。谣言具有“未经证实性”的特征,而群体中的“意见领袖”起着引导群体意见的作用。因此,在“意见领袖”的引领下,群体成员间会进行短暂的意见讨论与博弈,谣言极化的方向也在“真实”和“虚假”之间摇摆不定,群体意见处在徘徊阶段。第三,群体极化的爆发期。徘徊期过后,群体意见开始偏向某一方向;出于群集本能或者群体情绪的渲染,群体中越来越多的人迅速地向群体意见偏向的一方移动,“从众流瀑”现象产生,谣言传播到达一个“极化点”;随后,在“极化机器”——新媒体的推波助澜下,“极化点”被迅速引爆,群体极化现象就此爆发。谣言传播最终呈现出两种发展趋势——谣言大规模爆发或者谣言在此群体中得到纠正。

从谣言传播中群体极化的过程来看,我们可以得出,新媒体环境下重大突发事件谣言传播中群体极化现象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极化反应的迅速性。一方面,网络等新媒体充当了谣言极化的“机器”,信息复制方便、快捷成为谣言极化的“助推器”;另一方面,群体中的个体,在群体情绪的渲染下,出于群集本能,会对谣言迅速地作出反应。第二,极化过程的激烈性。在经历短暂的徘徊期之后,群体意见一旦开始向某个方向倾斜,“从众流瀑”便会在短时间内迅速涌现,并呈现出势不可挡的态势。最终,“极化点”被引爆,群体极化现象爆发。整个极化的过程历时短暂,演化激烈。第三,极化方向的不确定性。在网络时代,人人都可以成为各自群体中的“意见领袖”。由于个体在认知、经验等方面的不同,对于谣言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判断,因此会导致谣言向着“真实”或者“虚假”两种不同的方向极化。当谣言向着“真实”的方向极化时,虚假的言论得到纠正,谣言在群体中的传播会逐渐偃旗息鼓,直至消失;当谣言向着“虚假”的方向极化时,谣言在群体中会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并可能呈现出大规模爆发的态势。

重大突发事件谣言传播中群体极化现象的原因分析

重大突发事件谣言在传播过程中,之所以会产生群体极化现象,是由多方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除了重大突发事件谣言自身更加突出的“模糊性”、“反常性”以及“相关利益所带来的重要性”[4]46-47等特点外,笔者认为主要是以下三方面的原因引发了群体极化现象:

“新媒体失范”是谣言传播中群体极化现象产生的外在因素。所谓的新媒体失范,是指“网络社会价值与规范体系的缺失与不健全所导致的调节作用的弱化及失灵,并由此产生整个网络社会的混乱无序以及网络社会成员在虚拟情境下违背主导社会规范的行为,即社会失范在网络等新媒体中的具化。”[5]在新媒体失范的环境下,网络中存在着诸多不安全的因素,比如网络黑客、病毒肆虐、淫秽色情、虚假新闻等垃圾信息。尤其是随着带有“独立通讯社”特性的微博的发展,使得网络上的信息更加呈现出鱼龙混杂、真假难辨的特点。在混乱无序的网络信息环境中,重大突发事件谣言恣意横行,并在传播过程中极易引发网民的极端失范行为,比如由谣言所引发的危害社会的群体性事件。此外,在重大突发事件谣言的传播过程中,新媒体失范的另一个表现就是充当了谣言极化的“机器”。在网络传播中存在着“协同过滤机制”,即网民根据个人的喜好,通过链接、跟帖、转发等方式,对信息进行选择性过滤。“协同过滤机制”容易使有着相同观点、相同需求的同质性群体聚集起来,这构成了重大突发事件谣言传播中群体极化现象产生的群体基础。简言之,信息环境中的“新媒体失范”一方面提供了重大突发事件谣言极化的土壤,另一方面也使网络中同质化的群体聚集起来,充当了群体极化的“机器”。

“特定群体”的本质属性成为谣言传播中群体极化现象产生的内在动力。新媒体环境下,重大突发事件谣言传播的群体主要是指,因为某种兴趣爱好、某种暂时的利益或者情感等因素而形成的以网络群体为主的特定群体。这种特定的群体相聚在一起就像“在拱廊中躲避阵雨的人群一样”,因此具有同质性、临时性、流动性以及群体成员责任意识较弱等诸多特点。在这样的一种群体中,我们可以发现:第一,群体传播过程中的群集本能是谣言极化的驱动力量。群集本能指的是,群体成员出于本能,通过协调自己及其同伴的行动,从而达到与群体行为的一致性。[6]当重大突发事件谣言在“特定群体”中传播时,群体成员之间会因为共同的利益诉求或者情感因素而产生暂时的群体意识和群体凝聚力。在群体意识和群体凝聚力的作用下,出于群集本能,个体意见会向群体意见靠拢,导致群体意见逐渐向某一级倾斜,并最终产生群体极化现象。第二,群体责任的共同承担为谣言极化提供了安全保障。法国著名学者勒庞发现在群体心理学中存在这样一种规律:约束个人的道德和社会机制在狂热的群体中失去了效力。“群体感情的狂暴,尤其是在异质的群体中间,又会因为责任感的彻底消失而强化。”[7]211-212当谣言在群体中传播时,个人的责任转化为群体的共同责任,个人无须为自己极端的行为承担责任,这为谣言的群体极化提供了安全保证。第三,群体中的意见领袖决定着群体极化的方向。意见领袖,主要是指在人际传播网络中为他人提供信息,同时对他人施加影响的活跃分子。在新媒体环境下,意见领袖的“重新赋权”使普通群体成员也可以起到引领舆论的作用。因此,当重大突发事件谣言在特定群体中传播时,提供关于谣言信息量较多的个人可能就会成为意见领袖。由于在谣言判断上存在差异,具有成为意见领袖可能性的个体,会对谣言极化的方向产生重要的影响。相对激进的意见领袖,会使谣言向着“激进”的方向转化;相对保守的意见领袖,会使谣言传播向着“谨慎”的方向转化。最终,谣言传播呈现出两种发展趋势——谣言大规模爆发或者谣言就此偃旗息鼓。

个体的“危机迷情”和“无意识”心理是谣言传播中群体极化现象产生的心理基础。“危机迷情”是指“在危机状态下,在环境、沟通、利益等变量的作用下,危机管理组织和危机利益相关者在心理和行为上的混乱状态”[4]82。当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事件的利益相关者普遍会出现恐慌、焦虑、急躁等心理。在这种状态下,当谣言席卷而来时,个体沉浸在烦乱的内心世界中,失去理性地辨别谣言的判断力,容易轻信谣言;另外,“危机迷情”心理状态下的个体,容易受到群体情绪的传染,并且会尽一切可能去寻找情绪宣泄的出口,因此容易产生极端化的失控行为,导致不安定事件的发生。社会心理学的研究也表明:当个体进入群体时,心理上会发生改变,并且会不由自主地失去自我意识。“有意识人格的消失,无意识人格的得势,思想和感情因暗示和相互传染作用而转向一个共同的方向”[7]51,群体的倾向淹没了个体的声音,群体心理取代了个体心理,使得群体意见向某一端倾斜,并最终产生了群体极化现象。由此看来,个体的“危机迷情”心理和“无意识”心理构成了群体极化现象的心理基础。

结 语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做出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重大决定,并提出加强网络舆论的引导,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的重要议题。新媒体环境下,重大突发事件谣言极易产生群体极化现象,从而引发网络舆论的动荡甚至社会的动荡,并对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影响。今后,急需加强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谣言传播的群体极化现象的探讨,以期构建健康向上的网络舆论环境和社会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王芳.危机传播经典案例透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2.

[2]奥尔波特.谣言心理学[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141.

[3]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47-50.

[4]胡百精.危机传播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5]宫承波.新媒体失范与规制论[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0:8.

第9篇:谣言的危害范文

这是两宗典型的网络谣言。

谣言及网络谣言的特点

谣言自古就有。《吕氏春秋·慎行》中的“察传”曾如此描述:“夫得言不可以不察,数传而白为黑,黑为白。故狗似獗,獗似母猴,母猴似人,人之与狗则远矣。”这可看作最早的对传播变异的描述。谣言,从一开始就不是事实,传播过程中又愈传愈邪乎,最后竟把狗说成是人了!

谣言是被广泛传播的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它具备这样几个特点:一是谣言是没有事实根据的、编造的信息,或是被无限夸大了的信息;二是谣言是被传播、扩散的,未被传播的不能称为谣言;三是谣言往往具有很高的“传播价值”:奇特、怪异、反常、耸人听闻,或者是公众感兴趣的人物、事件、事情,因而能轻而易举地扩散;四是谣言总是以小道消息面目出现,很少通过正式渠道传播,有时完全与正式渠道传播的相反或相异;五是谣言具有攻击性,它总要攻击或伤害特定的对象,小到个人,大到企业、单位、部门,甚至政府、政党、国家;六是谣言在传播过程中常常被“修改”,不断产生变异,形成不同“版本”;七是谣言常常是被众人“创作”、传递的,真正的源头不易找到,有时虽发现了源头,却仅是源头之一,或是无意间偶然形成的源头,而真正的谣言制造者则躲在一边偷着乐呢;八是谣言在传播过程中常常挟带了传递者个人的情绪、愿望、希冀、褒贬等等,它实际上是夹裹着民众情绪的一种表达——这也是一些人自觉或不自觉地传递谣言的原因之一。

网络谣言是通过互联网传播的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它除了具有前述一般谣言的八个特点外,还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传播速度极快;二是传播范围极广;三是传播方式、途径极多,除网络社区、聊天室、帖吧、即时通讯工具等等之外,还有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传播方式,是借助有线网络与无线网络的传播。网络文档复制的低成本、无成本和高度的便利性,使网络谣言的特点更为突出。与口口相传、书信传递甚至电话转传相比,一则谣言可以在几小时甚至几分钟之内传遍全世界。网络谣言以网络为媒介,它匿名、实时,是数字化的、超时空的、全球性的、呈几何级数扩散的传播,其传播速度要比人际传播快千倍万倍,范围广千倍万倍。由此形成了它的第四个特点:危害性极大。网络谣言还有第五个特点,这就是它出现后,可与口口相传的谣言“互联互通”、交叉影响、交叉传播,因而它的渗透能力与影响人群的密度都是极高的。网络谣言有时就来自于人际传播的谣言,人际传播的谣言有的来源于网上的谣言。唐山玉田县一小孩被钉死在棺材里的谣言,先是在社会上人际传播,后来在网上大范围扩散。2004年12月,复旦大学5号楼三楼一女生半夜上厕所被人从后面打昏的谣言,更是通过“口述”、“短信”、“电话”、“校园网”、“其他BBS论坛”等多种方式,同时、交叉迅速传播的,一两天之内,全校惊恐,满城风雨。公安部门总结此谣言传播过程,发现了一个公式:道听途说+短信+网络=面目全非。

网络谣言的危害及成因

网络谣言的危害极大,它可能伤害个人,使之有口莫辩,在人前抬不起头,甚至产生轻生念头;它可能使企业、单位甚至行业名誉受损,经营受挫,困扰不断,甚至蒙受巨额经济损失,面临破产倒闭;它可能引起民众愤怒,导致社会动荡。曾主演《赤脚的青春》的韩国影星金汉燮,其艺名被恶意注册成黄色网站,“金汉燮经营黄色网站”的谣言在网上到处流传,已儿孙满堂的金汉燮面临“跳进汉江难洗清”的窘境。美国光纤设备制造商Emulex曾因谣言造成25亿美元的损失。谣言源自一则酷似新闻稿的电子邮件,内容涉及Emulex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技术、硬件开发,声称公司正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调查,将重新核算利润,且公司老板已经辞职。这篇“新闻稿”被Internet Wire网站采用后,Bloomberg、 DowJones、CNBC等著名网站先后,导致Emulex的股票暴跌。2003年4月1日,正当香港SARS肆虐、人心焦虑之时,一名停课在家的14岁少年将新闻组①、ICQ②上流传的“香港将宣布成为疫埠”的谣言制成《明报》即时新闻网页的样子,上传至近似明报网站的网址。这则以“明报专讯”名义的网络谣言顿时造成社会恐慌,当天下午部分香港居民掀起抢购风潮。特区政府有关部门紧急辟谣,明报新闻网及时澄清,并强烈谴责造谣者盗用明报新闻网的行为。当天傍晚惊慌局面得到控制。晚上警方将涉案少年拘捕。

网络谣言的产生、扩散,有其社会原因、社会心理原因和网络技术方面的原因,有政治原因、经济原因,等等。

人类社会自有信息传播以来,似乎从未杜绝过谣言,这与无法做到信息的全面、完全公开有关。即使在互联网较为发达的今天,人们所需要了解的信息也无法全部公开或者可以随时随地轻而易举地获得,这是谣言得以传播的很重要的社会基础。如果任何信息(少数需要保密的除外),只要想查询都可以得到权威准确的信息,谣言传播的空间就大大缩小了。从社会心理方面看,有学者研究认为,“谣言是复杂社会心理现象的一面镜子。从这面镜子里可以看到造谣者、传谣者和受谣者的种种心理活动和心理倾向。”③谣言是人类信息传播活动的副产品、带来的负效应。网络的虚拟性、发帖的匿名性,也给网络谣言的传播提供了更便利的条件。

不同类型的谣言,产生的原因不尽相同。需要注意区分政治性谣言和娱乐性谣言。

政治性谣言是进行政治斗争的工具。一些国家、某些政治势力与利益团体经常利用谣言攻击对手,扰乱民心。政治谣言有明显的政治意图,攻击对象明确,目的是要攻击、抹黑政治人物、政治对手。政治谣言的出笼与广泛传播,往往有复杂的背景,谣言散布者一般隐藏比较深。对政治谣言不可等闲视之,要从政治斗争的高度对待之。

娱乐性的谣言,网络上尤其多。这恐怕与人们对网络的认识有关。不少人把网络当作非真实的世界,扩大了它的虚拟性,强化了它的娱乐性,而忽视了它既是虚拟的,又是真实的,是虚拟的真实、真实的虚拟。一方面是“木乃伊怀孕”之类搞笑谣言被广泛传播,另一方面是拿名人开涮之类谣言此起彼伏,比尔?盖茨、乔治?布什就常常被开涮。尽管这类瞎话被编得“有鼻子有眼”,像模像样,但编造者和传播者常常以娱乐心态对待之。这类谣言,其产生背景及传播者的心态,与政治谣言是很不相同的。

最值得注意的,是以非政治形态甚至娱乐形态出现的政治谣言,或经过传播演化后带有政治性的谣言。与民族矛盾、宗教冲突、民众怨恨相关联的具体事件的谣传,很容易成为这类谣言。“风起于青萍之末”,此类谣言在传播之初可能只是一件小事,但传播过程中挟带了传播者的情绪、怨恨、希冀,最终可能导致群体性的行动。这类谣言具有很强的煽动性、蛊惑性,容易引起民众的不满,一旦出现,要及时澄清。

建立全面防堵网络谣言的机制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看,网络谣言会随着网络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而存在,要完全杜绝网络谣言,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网络谣言又是可以防堵的,如果能够建立起有效的防堵网络谣言的机制,网络谣言的生存空间便会被大大压缩,其危害会降至最低。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依法查实、惩处网络谣言传播者特别是造谣者的机制。

我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第181条、第221条、第291条,分别对以造谣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捏造并散布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伪事实、编造恐怖信息等等行为作出有罪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2005年9月25日联合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中不得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于“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将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应该说,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散布网络谣言的责任者的惩处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要查实,获得充分的证据,并不容易。要有效防堵网络谣言,需要完善举报、立案、取证、审判、惩处的程序与机制,使之对网络谣言制造者与传播者产生震慑作用。

第二,建立高效的信息求证、查实和反馈机制。

谣言止于公开。信息公开程度越高的社会,谣言生存的空间越小。但是,谣言往往涉及最新的事态,而这常常是信息公开的盲点所在。这就需要建立这样一种机制,一旦怀疑网上出现谣言,不仅能够迅速查到相关信息,而且能够及时向主管部门求证,主管部门则能迅速作出符合实际的回答。这种机制,应能有效地解决如下三个环节中的阻滞问题:网民或网站、记者发现疑似的谣言,可以迅速而无障碍地向主管部门求证;主管部门能够及时查证是否属于谣言;主管部门能够如实向求证者反馈查证情况。

第三,建立全网络系统的协调机制。

据统计,截至今年上半年,我国注册独立域名的各类网站达108万家。此外,还有数量庞大的博客、网络社区、个人主页等等。网络信息点众多,网络谣言藏身之处甚广,向网络谣言开战,揭露网络谣言,删除网络谣言,必须是全网络系统的统一行动,单打独斗意义不大、收效也不会大。这需要整个互联网络——包括网络管理部门和各种形式与各种类别的网络单位,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协调行动,以形成反对网络谣言的统一战线,构筑网络谣言的防堵体系。

第四,建立防堵网络谣言的工作机制。

网络管理部门和网站,要有一套防堵网络谣言的工作机制。要重点防堵政治谣言和给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带来动荡的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传播方式与途径不同,防堵的方法手段与力度也应有所不同。由网站的网络新闻,防堵谣言的级别应是最高的,要完善工作制度,把好编、审、发各关口,杜绝谣言。网络论坛、聊天室、博客、播客等,虽然由网民信息,但它是面向大众的网络传播形式,防堵级别不能低,尽管难以杜绝谣言,也要采取删、堵及不断提醒网民等方式,尽可能减少谣言的传播。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及邮件,属小众传播的网络形式,防堵谣言传播的难度相当大,很难人工监控,可以通过软件监控和不断提醒的办法,减少谣言传播。

网络谣言传播之初和广泛扩散后,防堵办法也是不同的。管理部门和网站应有不同的应对之策。

第五,实施基于网络技术特性的防堵措施。

网络既是传谣的介质,也是证伪谣言的手段。人际传播的谣言,大多是口口相传,如风之迹、水之形,常常无影无踪,无法追溯。网络谣言就不同,它虽然是匿名,但在网络上留下了踪迹,可以寻迹追踪,找到谣言的“始作俑者”。利用这一特性,可以开发出追踪谣言首发帖的软件,找到谣言的首传者。

网络谣言是网民传播的。网民既是谣言的传播者,也是阻止谣言传播的主力军。有不少网民不但不信谣,而且拥有揭露谣言的知识、能力和意愿,有的人甚至掌握着戳穿谣言的事实,可以开设揭露谣言、证伪谣言的栏目,让网民提供事实、知识,揭露谣言。

第六,夯实防堵网络谣言的民众基础。

谣言止于智者。对网络谣言的研究表明,网民自觉或不自觉地参与了谣言的传递。为什么他会传谣?因为他相信这谣言是真的,或者认为这谣言好玩,无害,为娱乐而传播它。防堵网络谣言,最有效的方法是阻断谣言的传播链,换言之,无人传递谣言,谣言自然就消失了。要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提高网民的识别、辨别谣言的水平与能力。可以利用网络海量信息的特点,收集以往的网络谣言,建立专题,广而告之,让更多人认识网络谣言,了解网络谣言,从而提高对网络谣言的识别能力,增强对网络谣言的“免疫力”。

还可以开办网上“谣言诊所”,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网上流传的谣言进行调查,以权威准确的事实证实其虚假性,报道其出笼、传播经过,分析其影响及危害,同时可请学者从社会学、心理学方面对谣言的传播过程作出分析。

网络社区可以经常地、持续地开展防堵网络谣言的讨论,让网民为防堵网络谣言出谋划策,努力创造、形成这样的网络氛围:未经证实的信息不传播,大胆质疑、主动揭露谣言及虚假信息,以诚实守信的态度传播信息,开展讨论。

注释:

①新闻组的英文名称为Usenet或News或News Group,它是早于BBS出现的完全交互式的超级电子论坛,是任何一个网络用户都能进行的相互交流的工具。新闻组是一个基于网络的计算机组合,这些计算机被称为新闻服务器,不同的用户通过一些软件连接到新闻服务器上,阅读其他人的消息。国外有数千个新闻服务器,最大的新闻服务器有数万个新闻组,每个新闻组又可以有成百上千个讨论主题。每个新闻组用户都可以随时消息,表达观点。与BBS相比,新闻组可发表带有附件的“帖子”,传递各种格式的文件,新闻组还可以离线浏览,这在BBS中是不可能的;新闻组不提供BBS支持的即时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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