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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传播社会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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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传播社会学论文

一、中国当下网络谣言盛行的缘由

网络谣言的盛行,应当具备三个基本的社会条件:其一,社会利益分化,不同阶层之间很难实现利益通约;其二,主题事件大都涉及重大公意,超出了大众的常态情感认知和利益诉求;其三,民意表达渠道欠缺,信息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在当前中国特定社会改革背景下,网络谣言除了和利益、情感相关,更与现实社会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有关,表现为一种异常化的群体求知、权利表达和舆论监督,有时候还扮演了底层民众用以维权、泄愤的武器。究其深层原因,这一切都是建立在整个社会缺乏信任的基础上的,即民众社会信任感的缺失。

(一)社会处于改革时期,民众的主体价值观和信仰体系尚不统一,当下以金钱和权力作为中国社会民众主体价值评价的导向是不健康的,是谣言得以盛行的社会思想因素

网络谣言反映了民众的集体恐慌,这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化与无序化紧密相关。大规模的集体恐慌一般发生在社会变革之时,民众还没有适应经济转型和社会结构变动所带来的变化,这种不适应给人造成一种无所归依的失控感。在这种背景之下,民众的心理是浮动的、焦虑的、不安的。这种焦躁不安的情绪往往成为谣言产生、传播的源动力。网络谣言的隐名性、无域性和迅捷性,更是提供了谣言传播的最佳平台。面对道德规范、风俗习惯、价值观念的不确定性和法律规定的缺位,人们缺乏统一的价值评判标准和法律衡量依据。如果没有主导价值信仰理念的指引,扩展开来看,这种道德恐慌及舆论表达将不断蔓延,甚至从线上到线下,从阶层心理问题转化为社会政治问题。当前中国社会处于改革时期,在发展和建设中,民众所追求的东西离精神愈来愈远,金钱和权力成为时下社会民众所追求的主题,这种肤浅的理想是没有持久力的。在这种追求目标的指导下,人们的精神所向是浮动的、不坚定的,而且是多变的、多元的。在主体价值观没有形成,没有信仰所指(或者信仰所指低俗化)的情况之下,民众内心就没有了什么敬畏,也就没有什么精神约束,没有了坚守,从而出现动摇和随波逐流的行为,为造谣、传谣和受谣提供了思想层面的支持。

(二)社会信任感的缺失是当下谣言得以传播的社会心理因素

信任是建立在对未来的预期基础之上的,信任的缺失就是对未来的不确定性的存在,不能预测,不能控制。表现在对个体、组织或者团体、社会的不信任,信任在人类社会一般只与个体人品相连,但在当下中国社会,社会信任感的缺失特别严重。如对公务员、医生、教师等个体,对部门、机构和政府,对政策法律等制度,甚至是对历史文化的不信任,比如前一段时间网上对雷锋现象的质疑,认为雷锋所在的时代和雷锋自身的条件怎么可能有这么多的照片留下,而且几乎每次做好事都有照片,这就是对雷锋文化的不信任。究其原因,在于政策及法律的执行不力,现实结果跟预期规定经常不一致,导致对于有约束力的规范和价值、有效的规则和生活的正常道路的普遍迷失。在线下和线上,一旦出现某种切合自己和当下社会现实基层思想的言论,无论真假,民众就会不加甄别的加以信任和传播。即使这种言论所反映的背后事实是真实的,传播者也可能会认为是假的而加以篡改和传言。人们仇富仇官,专家系统权威受到质疑和挑战,人际之间缺乏最基本的信任,当监管不力,官员腐败,司法没有独立性,企业和个体以逐利为本时,就为谣言的传播提供了社会心理因素,谣言自会乘虚而入。

(三)民意沟通渠道不畅通,民众缺乏表达权利的渠道,政府信息的不及时、不完整甚至遮遮掩掩,降低了政府公信力,是当下谣言得以传播的社会制度因素

其一,从传播学的角度来看,互联网给言论创造了一个新的、更方便的平台,人们可以在这里更自由地沟通交流。通过互联网的传播,大量传言被公开讨论,在这个过程中,有的传言被稀释掉,有的其意义则会被添加或被歪曲,大众的感觉就在于好像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达成一致的看法、了解到事情的真相。在当下中国,网络谣言之所以大行其道,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于社会基层的诉求声音不被主流媒体所采纳和外放,失去了在主流媒体上表达的机会。普通公民的真实生活、情感诉求被主流媒体的叙事话语边缘化甚至是被遮蔽和掩盖。在媒体失职和失语,在社会真实和公正被遮掩和分裂的语境下,谣言成为公众的一种发泄方式,而网络为这种发泄提供了最佳的平台。其二,民众表达权利渠道的不真实和欠缺长期以来一直存在,这也可能是政治问题的死结,但是在当下中国更加突出。例如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在实施中的“虚拟性”表现。人口流动的频繁存在使选民往往连候选人是谁都不知道,这样选出的代表怎么去了解选民的利益诉求,又怎能代表民意去发声?其三,我国政府及主流媒体在大众关注的敏感社会群体事件上往往采用淡化的指导思想处理,经常这样,就会导致不信任和猜测的产生。群众利益不被代表和表达。他们自己一旦遇到合适的引爆,借助网络的隐名性,加之失去法律监管的缺位就难免会导致谣言的爆发。社会学家齐美尔认为,信任属于社会中最重要的综合力量之一,如果没有人们相互享有的普遍信任,社会本身将瓦解。政府公信力是社会信任的前提和基础,网络谣言盛行的根源就在于政府公信力的降低。正如卡普费雷所说:“谣言是对当局的一份报告,它揭露秘密,提出假设,迫使当局开口说话。同时,谣言还对当局作为唯一权威性消息来源的地位提出异议。”

(四)网络的虚拟性打破了传统熟人社会秩序,为谣言传播者提供了社会隐身条件,是当下谣言得以传播的社会身份因素

我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个人总是生活在一个由先天和后天构筑的社会关系网中,一方面,个人不能脱离这个社会关系网,同时也要受这个社会关系网的制约,这种熟人社会给人带来一种无形的压力,形成一种人际关系的他律约束。网络的虚拟性打破了这个社会关系网,使个人可以脱离之而做以前无法想象得到的在脱离社会关系网的前提下可以从事的行为,所以说,网络的隐名性、虚拟性,打破了人在现实社会中的身份关系网,为谣言的捏造和传播提供了便利条件的假象。网络谣言的信息制造者同样具有隐身性,这种隐身性使得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传播行为可以无限复制,每个人在其中的行为、身份等都能被隐匿或篡改,而且,在这种“裂变式”的传播中过程中,转发者的添油加醋也可能让谣言本身变得与最初的样子大相径庭。所以,网络谣言中的行为主体很难确定。此外,网络传播平台的便利性、多样性,为谣言传播提供了方便,加之,不同利益的诉求和驱使,也使谣言在网络上找到了最佳的存在空间。

二、网络谣言盛行突显中国当下社会问题管理的缺失

(一)我国社会管理长期形成的一种自上而下单向度思考角度的治理思路

自上而下单向度思考角度形成的治理思路在一定时期与特定背景下会产生比其他任何民主政治更大的作用力。但是,随着主体性的提倡,公民社会思想及部分条件的萌芽和显露,这时,社会治理思路的思考角度就应该更多的考虑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单向度思考角度的治理方式,会忽视民众真正的需求和诉求。什么才是民众利益和权力真正的表达渠道?目前中国民众的利益和权力需求和诉求的表达渠道,不仅没有完整得以实现,在渠道途径上更是没有真正的实现。如被选举的代表,是不是真正代表了选举人的利益,如正常的法制途径是不是完全独立公正而不受其他权力支配和行政干预,现实生活中的信访、截访的盛行便反证了这一原则所受到的挑战。网络谣言盛行表明社会理性的缺失,培育和建构社会理性,搞清网络谣言背后表达的真实的民意,重构社会政治治理思考向度及政策,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环节。

(二)政府社会管理治理能力过于僵硬和粗暴,法制和技术手段操作性不强

首先,网络谣言虽然是民意的非理性表达,但在一定的程度上讲,它也是一种社会认知和社会评价活动,暗含了公众对当今某些社会问题的价值判断和评价。民众的这种非理性表达作为一种能够聚集人心的东西,政府不能反映滞后,不能不加分析妄下结论,不能无区别的遏制打击。在社会治理问题上,政府应加强灵活性、区别性和针对性,否则会适得其反。许多学者提到的网络谣言治理中很重要的一条是政府在面对谣言时要进行合理疏导,就是这个道理。虚拟网络社会的管理,对于监管部门来讲是一个新的挑战,如果对网络舆论、网络谣言不重视,不及时澄清、疏导和处理,还是以官话、套话、淡化、封堵、隐瞒和回避的话,轻则出现的负面言论误导舆论,重则损害政府的形象,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在群体危机事件处理中,政府应该转换舆论引导思路和方式,有效利用新媒体如辟谣等功能作用,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社会认知。其次,法制的缺位、网络技术不成熟和监管的粗糙性,是造成对网络谣言管理上存在漏洞的最直接因素。对于任何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管制,都离不开刑法的惩罚。我国目前对网络谣言的刑事打击在立法方面相对于国外来说还是比较落后的。在刑事立法方面有了最近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但是,由于是新规定的出台,对其理解和适用是需要法律人士做大量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方面,还缺乏针对性和具体操作性,如查处和取证等。让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仍然有法律漏洞可钻。相关部门应积极考虑推动网络本法的制定。互联网已由单纯技术平台变得更具社会交往、传播等社会公共领域色彩,对网络进行必要的管理和规范化引导,是一种社会发展对其管理迫切的必然。

三、网络谣言中国化的规制

网络谣言往往以真实的社会事件作为引子,与现实社会中民众的心理和诉求紧密联系,造谣者和传谣者往往借助民众的这种不满情绪的共鸣心理,使其具有很强的煽动性、蛊惑性。如果谣言涉及到民族矛盾、种族冲突、宗教信仰、阶层怨恨等敏感问题,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转变成政治问题,从而改变受众的政治态度、观点和立场,左右民众的政治行为,甚至导致激烈的社会问题,给国家、社会的和谐、稳定、健康发展带来极大的危害。正如奥尔波特说的“从未有一场暴乱的发生不带有谣言的鼓动、伴随和对激烈程度的激化。”可见,在社会转型时期,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稳定的任务十分艰巨。

(一)社会环境的培育:促成具有主体理性的公民社会的形成

“公民社会”最早出现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一书中,指的是“城邦国家”或“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政治理论家西塞罗将其转译为“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在保留“政治社会”含义的同时,更多的带有“文明社会”的含义。此后17~18世纪的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从当时时代背景出发,认为人类最初是生活在无政府的自然状态之中的,但这种自然社会由于缺乏和平、安全、人身保障等等,需要通过权力让渡并订立社会契约的方式过渡到公民社会,于是,公民社会获得了与自然状态相对应的含义:指人们生活在政府下的一种法治、和平的政治秩序。这种社会背景中的民众,有共同的价值诉求,各自有坚定的精神价值观的认同感和信仰观念,内心有确信的理念和遵守的秩序意识。当下中国社会,中间阶层正在或者可以说业已基本形成,根据主流学者的观点,在中国,公民社会已然具备了条件,而网民主体皆为公民,促成具有主体理性的公民社会成熟,让公民形成共同的价值认同感和精神上的信仰理念。而基于公民意识形成的具有法治、平和、理性的价值信仰观念,对于网络谣言主体的价值、精神、思想、心理上就构筑了隔离带,增强了其辨识和内心的自我确信、追求和坚守的东西,从精神层面上实现“谣言不攻自破”。

(二)政府的善治:提升公信力,强化法律的实施

首先,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提高信息的时效性、透明度是根本途径。众所周知,谣言生存空间的大小取决于信息公开程度的高低。社会事件的信息公开,是网民了解公共生活的重要窗口。正是由于民众所关心的问题缺乏权威、真实的信息公开及应对,尤其是在与公权力相关的社会事件中,由于权力的行使对于普通民众的生活影响大,网民了解和掌握信息的意愿就非常强烈渴望,如若官方不能及时、主动、全面地公开此类信息,而谣言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民众的信息需要时,利用网络传播的迅捷便利性,谣言的受众和传播者就会呈几何数增长。很多突发事件都是由从谣言产生开始的。如在2011年温州动车事故中,如果有关部门当时能够及时而主动地公布失踪者名单,让民众在第一时间掌握关键信息,让谣言无产生的存在空间,就不会导致“死伤众多,达数百人”的猜测流传,也就不会使政府感到被动。用事实真相来引导舆论,坦然回应各种质疑和尽可能地信息公开,让谣言迅速消失在“阳光信息”下,应该是当下政府明智而又理智的做法。其次,扩大社会公共事件的公众参与度,是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权力愈来愈公开化的当下时代,民众的权力意识是不能够被忽视和敷衍的,民众的权力表达欲望是非常强烈的。完善民众参与和诉求的表达机制和沟通渠道,搭建阶层之间的利益化约机制,从制度层面上治理网络谣言。在具体处理社会公共事件时顺应民意,无论是对有效处理公共危机事件,还是对消解各种流言蜚语,让第三方机构和独立人士积极参与形成制度化规定,都至关重要。实际上,在现代社会管理理念下,公权力的运行需要高端化、专业性的评估与建议,因为掌握着专门技术的专家或者官员可能对事件的判断更为准确、更为理性,但这并不与传统意义上的以民主为基石的行政制度相悖,而且只有从制度上确保行政的民主化,才能尽可能的避免行政过程在“社会语境”下的合法性困境。

四、结语

对于公共危机的应对处理,广泛听取公众民意、深入吸纳公众参与,并使之制度化,有利于化解谣言的以讹传讹,重建和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再次,及时辟谣。沉默未必是金,对待谣言的最好办法是在有必要时进行辟谣。谣言的生命在于流传,因此,只有及时辟谣,才能阻断其流传。同时建立网络发言人制度、充分利用各种新媒体手段及时开通网络沟通、互动渠道,不失为网上辟谣的有效举措。最后,应强化已有法律法规及条例规章的执行力度。加强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建设是前提条件。其实,对网络谣言并非无法可治。目前,我国对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三个层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在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对网络造谣传言的惩治具有可操作性。公安机关要积极作为,面对网络谣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不能消极被动。对新颁布的司法解释要加大宣传和解释力度,加大司法的使用。最后要明确侵权行为的载体———网络服务商的民事法律责任。

作者:游红明 单位:湖北民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