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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建议精选(九篇)

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建议

第1篇: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建议范文

分别建立《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和《资产委托经营协议》档案。对于资产新建、装修、大修、改造或拆迁、处置等重大事项,现行管理单位要整理、存档与事件相关的资料。重大事项由资产承租方或资产管理受托方组织实施,相关资料原件由现行管理单位存档,资产承租方或资产管理受托方可根据需要保留复印件一份。资产承租方或资产管理受托方的固定资产检查、保养、维护、维修等记录要存档3年,并接受现行管理单位检查。现行管理单位应该按照信息化管理要求,逐步实现固定资产的信息化管理,资产变动信息及时录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数据收集、汇总、分析效率和效果。

2固定资产实物管理

(1)日常管理。由于企业存续的固定资产分布较为分散,其日常管理主要采用由资产承租方或资产管理受托方根据协议约定进行直接管理、现行管理单位监督管理的方式。现行管理单位要对资产实物进行不定期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实物状况、使用情况、有关管理记录及档案、安全管理工作等情况。承租方或资产管理受托方按照资产《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或《资产委托经营协议》做好资产的实物管理,其工作主要包括:配合现行管理单位掌握资产实物状况并报告;在规定权限内正确使用资产,对资产进行检查、保养、维护、维修;负责资产的安全管理;每年进行资产清查;对既有资产进行新建、大修、改造、装修的实施管理;接受委托负责资产拆迁、处置、转租等。现行管理单位负责监督、巡查实物资产的管理状况,确保资产实物正常安全使用,并按照制度规定最大限度盘活利用资产。

(2)固定资产新建、装修、大修改造(含增设或增容)管理。资产承租方或资产管理受托方根据实际情况需对固定资产进行新建、装修、大修、改造(含增设或增容)时,应向现行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现行管理单位负责审查资产承租方或资产管理受托方所提申请事项内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资产承租方或资产管理受托方根据现行管理单位的审批意见实施。实施事项完成后,现行管理单位对固定资产变化情况进行核对、检验,资产承租方或资产管理受托方负责按规定到地方相关部门办理验收手续,其中新建、扩建房屋还应按照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同时,现行管理单位及资产承租方或资产管理受托方均应就重大事项建立相关档案。

3固定资产的分类处置利用

根据使用性质,可以将存续的固定资产划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对于经营性资产,现行管理单位应与承租方签订《资产委托经营协议》,确立租赁关系;对于非经营性资产,现行管理单位应与资产管理受托方签订《资产使用管理协议》,确立委托管理关系。

3.1经营性固定资产的处置利用

一是经过有效完善整合后,对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转入现行管理单位;二是对权属瑕疵暂时完善有困难的固定资产,一般情况下应租赁给现行管理单位及其下属公司使用。租金本着市场公允原则,按照企业相关规定确定;三是有经营利用价值、现行管理单位不自用的固定资产,应采取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四是对于其他较为分散的闲置固定资产,现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其实际情况按照企业相关资产管理制度的规范程序进行有偿转让、股权投资、资产置换、抵偿债务等;五是对于丧失使用功能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要求实施报损、报废。应当鼓励资产承租方或资产管理受托方通过转让、移交等方式处置与现行管理单位主营业务关系不紧密、且不宜长期持有的资产,转让可采用公开挂牌、拍卖和招标或协议转让的方式。

3.2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处置利用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处置是指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行为。根据资产特性,相关资产处置行为包括:房改售房、房屋拆迁、房屋置换、协议转让、住宅大产权移交、住宅房屋固定资产公开拍卖,以及部分无使用价值房产和危旧设施的报废、报损与核销等。按照现行管理模式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对房屋固定资产处置应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集体决策的管理模式,现行管理单位负责研究、审议房屋固定资产处置事项,提出处置意见与工作要求,负责受理与房屋固定资产处置有关具体事项,编制可行性报告,拟定相关协议文件、组织资产评估、对相关资产处置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按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与资产管理台账,对房屋固定资产的处置进行价值管理。资产受托管理单位作为房屋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单位,负责根据政策及资产实际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并按现行管理单位的意见开展相关工作。

3.2.1房改售房。受托管理单位应按现行管理单位的要求做好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受托管理单位应根据本人意愿,将申请人情况与审核意见报现行管理单位批准。受托管理单位应出具房改申请人结清房租、供暖与物业等费用的证明,并与申请人签订房改售房后供暖与物业费自理的协议。房改售房后,受托管理单位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报现行管理单位备案。

3.2.2房屋(土地)拆迁、危改(棚改)。凡涉及房屋(土地)固定资产政府征地与房屋拆迁等事项,受托管理单位应根据拆迁公告及时向现行管理单位通报情况,报告政府拆迁与安置补偿方案,并按企业要求与现行管理单位的授权委托事项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现行管理单位会同资产受托管理单位,按照企业的划转文件及房屋(土地)权属证明与实际情况,对拟拆迁资产进行清点、核对与清查,并将结果登记造册。应对被拆迁资产组织资产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拆迁补偿依据,被拆迁资产的评估价格应与当地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一致。凡属于现行管理单位国有产权的拆迁补偿方案,应优先选择实物或产权调换方式。

3.2.3协议转让、住宅大产权移交。为推动住宅管理社会化,可以鼓励受托管理单位将符合条件的住宅大产权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相关移交工作按“资产无偿划转”原则办理。在住宅大产权移交过程中,受托管理单位应做好可行性论证,做好房屋大产权移交报告及移交协议的编制工作,按地方政府与企业要求将住宅大产权及管理责任全部移交。

第2篇: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建议范文

根据全国烟草行业20*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和国烟办〔20*〕135号、324号文件的总体部署,我公司按照9月20号全国烟草系统固定资产投资专项检查电视电话会议和《关于烟草系统固定资产投资专项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烟办综〔20*〕372号)的具体要求,在认真组织企业有关单位学习文件的同时,积极深入地开展了我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专项检查的自查工作,现将我省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公司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1、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工业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根据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烟草行业重大投资管理要求,我公司于当年9月,成立了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烟工〔2004〕87号),主要负责公司所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议和决定,并相继制定了《江苏**工业公司投资委员会工作职责》(*烟工〔2004〕159号)。2005年7月,为了加强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及非烟草制品投资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局有关规范要求,制定下发了《**中烟工业公司关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烟工〔2005〕185号)、《**中烟工业公司关于非烟草制品投资项目内部审批管理规定》(*烟工〔2005〕186号)。

2006年12月,**中烟工业公司完成合并重组后,为进一步加强投资管理体制建设,规范投资决策程序,强化监管机制,先后制定下发了《**中烟工业公司对外事务印章使用规定(暂行)》(*烟工〔2006〕344号)、《**中烟工业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中烟工业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暂行)》(*烟工〔20*〕194号)、《关于加强基建技改投资项目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烟工〔20*〕216号)和《**中烟工业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实施办法》(*烟工[2006]361号),进一步明确了工业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投资管理的权限、程序、操作过程以及必备的文件附件等。同时,所属企业按照省公司的要求,相应制订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详见企业附件)。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执行及监管情况

(1)严格项目程序管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投资程序,我公司明确了省工业公司作为全省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主体,公司综合计划部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具体责任部门。公司所属各企业基建、技改部门受企业和工业公司综合计划部双重领导,业务主要以工业公司综合计划部垂直管理为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必须在综合计划部的具体管理和指导下进行。

所属企业上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需要进行企业论证,并经企业投资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以文件的形式上报省工业公司。工业公司按照国家局批准的权限和要求,对于重大投资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论证后上报国家局,一般项目需要组织技术论证,经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做好项目审批备案

根据我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对于企业权限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公司要求所属企业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在企业进行备案,由省公司负责进行抽查。对于省公司批准的项目,由省公司进行档案管理。同时,为了进一步强化我省的投资项目档案管理,我们和北京五洲工程设计院联合开发了“**中烟工业公司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具体的监管工作。有关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政发[2005]38号)以及地方政府关于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要求,做好了地方政府备案工作。

(3)执行项目的审计和监督制度

在《**中烟工业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实施办法》中,首先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分级管理、合理授权,明确实施项目权限。第二,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全过程管理,合理控制造价,明确了跟踪审计和决算审计的内容,将合同条款和工程进度、工程量、工程质量考核相结合,严格控制付款进度。第三,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项目的管理,建立了相应的考核制度,有效保证保证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管理。这样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就形成了企业的审计部门、第三方审计、地方政府的纪律监督部门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有效的内部监督制度体系。

二、我省固定资产投资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国家局20*年全国烟草行业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和全国烟草行业发展计划会议有关规范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专项规定,我公司按照国烟办〔20*〕135号文件中对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专项检查的要求,于20*年5月份组织了全省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专项检查活动。7月份,结合国家局下发324号文件《关于20*年加强工程投资项目管理监督的实施方案》,制定了我省有关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贯彻文件,并按照要求进行了任务分解、责任到人,20*年8月底,我省所属企业均基本完成了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自查工作。

1、投资项目自查的过程和方法

20*年9月下旬,根据国家局全国烟草系统固定资产投资专项检查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和《关于烟草系统固定资产投资专项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烟办综〔20*〕372号)要求,我公司组织了认真的传达和学习,并按照电视电话会议和文件要求,在工业公司所属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由公司牵头再次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全国烟草行业整顿规范工作会议的要求,工业公司制定了《**中烟工业公司关于贯彻落实整顿规范工作六个实施方案的工作意见》(*烟工〔20*〕268号文件),明确了各个方案的责任部门、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其中《关于20*年加强工程投资项目管理监督的实施方案》由综合计划部牵头组织,审计部、财务管理部、监察部配合实施。各所属单位根据《工作意见》的总体安排,制定了各自工作安排,并上报了工业公司。

20*年5月上中旬,工业公司组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检查组,对全省公司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

检查方式主要是按照国家局、省公司近几年审批的固定资产台帐,查阅相关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各类项目的合同、标书、批复文件等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实地检查。通过检查摸清了公司所属各单位近几年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基本情况。

2、加快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工作

为了适应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集中管理要求,我公司组织开发了“江苏中烟工业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系统管理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今后凡属于国家局(总公司)、工业公司批准的基建、技改项目从投资项目立项开始,必须将各类原始资料录入“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便于国家局(总公司)和工业公司技术查询和控制,对于没有录入系统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复和实施。二是对于江苏中烟工业公司成立以来(2003年9月)所有已完成的基建、技改项目,按照项目的实施顺序,补充录入,便于跟踪项目实施,指导和协调项目的管理。目前,此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之中。

三、我省工业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自查情况

1、全省工业系统累计完成投资自查情况

2005年1月1日至20*年6月30日,全省工业系统经批准的项目总投资金额202169.06万元,实际发生的投资金额160303.6万元。

2、全省工业系统完成投资项目分类统计

2005年1月1日至20*年6月30日,全省累计完成投资项目

299个。其中烟机设备购置项目113个,基本建设项目23个,技术改造项目186个。

3、国家局批准的重点投资项目概况

(1)**卷烟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执行情况

**卷烟厂本期基建技改项目主要包括“十五”后期技术改造项目、制丝配套设备和物流系统技术改造项目、南厂区新建生产辅助综合楼项目、烟草专用机械购置、澄城分厂烟草专用机械购置、澄城分厂制丝线技术改造项目等,上述项目分别由国烟计[2005]562号、[2006]874号、[2006]631号、[2005]876号、[2006]306号和苏烟工[2005]302号文件批复。“十五”后期技术改造项目批复建筑面积39300㎡,批复投资18600万元;制丝配套设备和物流系统技术改造项目批复投资19000万元;南厂区生产辅助综合楼项目批复建筑面积21000㎡,批复投资18680万元(待建)。

(2)**卷烟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执行情况

**卷烟厂本期技术改造项目主要包括“十五”后期规划调整项目、62亩土地搬迁工程、烟叶仓库建设项目和其他相关配套工程,上述项目分别由国烟计[2005]183号文件、国烟计[2005]814号文件、国烟计[2006]178号文件和江苏中烟工业公司相关文件批复。“十五”后期规划调整项目批复建筑面积65000㎡,批复投资17500万元。烟叶仓库建设项目批复建筑面积51140㎡,批复投资7700万元。

(3)南京卷烟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情况

南京卷烟厂现有制丝及卷接包车间受原设计限制,不能适应制丝生产分组加工的需要。为进一步打造中式卷烟特色工艺,继续保持“南京”品牌良好的发展态势,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5年第15号),南京市政府提供300亩土地用于南京卷烟厂的技术改造工程。由于土地拆迁难度大、耗费时间长,经南京市人民政府协调,需要按照拆迁进度支付300亩土地出让金。如不及时按照拆迁进度缴纳土地出让金,南京卷烟厂将失去进行技术改造的空间。江苏中烟工业公司根据拆迁进度分别批准南京卷烟厂支付土地出让金987.84万元、919.24万元、823.2万元。目前,土地拆迁事宜已接近尾声,项目进入供地阶段。

(4)格瑞公司投资项目情况

格瑞公司本期基建项目主要包括仓库楼和浴室综合楼项目,分别由苏烟工[2005]165号(改工业备字[2005]0008号)和改投资备字[2006]0042号文件批复。仓库楼批复建筑面积8000㎡,批复投资980万元。浴室综合楼项目批复建筑面积1300㎡,批复投资298万元。项目实施过程规范,均已经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批、备案。

(5)南通烟滤嘴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项目情况

江苏中烟工业公司以苏烟工[2006]85号文批准南通烟滤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车间改造项目,批准投资520万元;后南通烟滤嘴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南通市环保局和南通市规划局意见分别于06年11月20日和*年3月28日对初步设计进行了变更,申请增补费用480万元,江苏中烟工业公司论证后以苏烟工[20*]235号予以批准。该项目于20*年1月开工,目前主体结构已封顶,正在进行公用工程设备安装工作,预计11月份投入使用。

四、我省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问题及情况说明

按照国家局、省工业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在工业公司组织的检查和企业自查中,主要发现了以下投资过程中的问题:

1、项目招标超前的问题

淮阴卷烟厂在国家局批准“十五”后期规划项目后,因地方政府征用土地拆迁时间影响了总体规划的实施,后根据拆迁后的情况结合企业的总体规划要求,省公司以苏烟工[20*]205号文件,上报了《关于上报江苏中烟工业公司所属淮阴卷烟厂“十一五”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由于企业考虑到实施期间正值企业所在地淮安的雨季,以及部分项目整体性、连续性和相关性等方面的问题。先期对部分项目进行了招投标工作,并签定了相关合同。在省公司5月份组织的专项自查中,及时发现并制止了该问题。省公司要求淮阴卷烟厂全面停止合同执行,以国烟计[2005]183号文批复的17500万元投资金额为准,不得再进行施工,等待国家局的批准文件。目前该项目投资全部停止,投资金额控制在国家局批准的17500万元以内。

2、存在项目先期运作的问题。

2005年国家局以国烟计[2005]562号《关于徐州卷烟厂“十五”后期技术改造项目的批复》,批复了徐州卷烟厂“十五”后期技术改造工程。徐州卷烟厂在总体规划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因考虑实施项目施工的优化和项目报批时间,在实际施工中对高架库物流系统、锅炉房、部分附属工程等部分建设内容在没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先期进行了项目的招标和部分的实施,涉及的先期投入金额80万元。为此,我公司向国家烟草专卖局转报了徐州卷烟厂的检讨,得到了国家局领导的谅解,对配套项目及时给予了批复。

3、部分项目超支问题

徐州卷烟厂在实施国烟计[2005]562号《关于徐州卷烟厂“十五”后期技术改造项目的批复》项目中,由于先期对项目设计要求不高,后考虑到地质条件复杂,防火、环保、节能要求提高,原材料价格上涨和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了工程实际发生费用超出了预算批复投资额约3500万元。虽然在在批复总投资15%以内,但是在项目的报告中未做具体的汇报。

五、相关建议

1、加快出台相应的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新晨

国家局组织进行的实施六个方案中,关于20*年加强工程投资项目管理监督的实施方案,提出的《烟草行业投资项目招投标实施办法》,目前尚未出台,使得在对照检查、制度修改等方面缺乏明确的执行标准。

2、有关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不应一刀切

对技改投资的建设标准方面,以企业年实际产量(年生产能力),职工人数等因素,划定投资总额范围,生产用房、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以及单位面积的施工标准,应修改后出台。但是应考虑到各省的发展情况不一,地方建设相应的要求不一,以及各省的发展要求等方面的问题,不宜规定过细、限制过死,具有一定的弹性,便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实际操作。

3、建议国家局组织开发统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为规范烟草系统的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增强管理透明度,建议国家局组织开发统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内容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管理、投资项目的合同管理、投资项目的资金给付管理、投资项目的统计管理等。同时适当增加系统管理及数据录入人员的数量。

4、建议在技改项目中对节能减排给予倾斜。

第3篇: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建议范文

今天非常高兴参加中国材料科工集团20*年工作会议,我代表协会对某集团20*年工作会议的召开表示祝贺,对某集团取得的业绩表示钦佩和敬意,对参加会议的同志们表示亲切问候和良好祝愿。

刚才,某代表领导班子作了一个很好的鼓舞人心的报告,全面回顾总结了集团20*年的主要工作,深刻分析了面临的形势任务,提出了明年集团经营目标和主要任务,全面部署了明年的各项工作。报告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总结成绩实事求是,分析形势冷静清醒,部署工作重点突出,充分体现了领导班子带领职工全力推进创一流企业战略的信心和勇气。

近几年,某集团确立了培育“科技型、产业型、国际型”的企业定位和发展“高成长性、高回报性、战略性”的产业定位,确立了创建“五个一流”的企业发展战略,确立了将集团培育成为国内最强、并具有著名国际品牌、在国际市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全球知名高品质非金属材料供应商、世界一流材料工程系统集成服务商和高效非金属矿探采选加工产品开发商的发展目标。

某集团通过坚定不移地实施资产战略性重组,大力发展产业,推进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获得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和良好的高成长机制,取得了有目共睹的业绩,资产质量进一步提高,经营规模进一步扩大,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经济效益进一步提升,在行业乃至国内外都树立了良好的形象。特别是实施资产战略性重组、构建发展平台、增强控制力的实践与成效得到国资委领导的充分肯定,国资委在这里召开了“中央企业推进内部整合增强集团控制力经验交流现场会”,某的经验介绍受到与会中央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肯定与赞赏,被称之为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中材国际经过精心培育,拥有了世界上最完整的集技术研发、设计、装备制造、工程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系统集成能力,成为了全球产业链最完整的新型干法水泥工程项目系统集成服务商,并已成功跻身国际同行业三强行列,具有了较强的国际影响力。中材科技经过精心培育,成为了国内特种玻璃纤维及复合材料行业的“领跑者”。它的成功上市,标志着科研企业与产业发展结合共同迈入资本市场取得丰硕成果,是继中材国际后又一例科技型企业资产重组推动产业发展并与资本市场对接的成功典范。

应该说,某能取得如此非凡的业绩,得益于以仲明、世良为首的领导班子的正确决策,得益于有一条适合某实际情况的发展思路,得益于有一支辛勤耕耘、无私奉献和的管理团队和员工队伍。

我还欣喜地看到,某集团正在实施创一流企业发展战略,20*—2010新的五年“五大任务、五大目标”蓝图宏伟、任务艰巨。我衷心地希望,某集团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抓住发展机遇,不断开拓创新,继续发挥技术、人才、管理和资本优势,做强做优做大主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好中求快,进一步提高核心竞争力,持续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缔造长远的企业价值,为中国建材工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和国有经济的发展壮大作出更大贡献

常晓村同志在全市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现场会上的总结讲话

经过两天来的紧张工作,全市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现场会就要结束了。根据会议日程,由我作会议总结。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和取得的积极成果p;本次会议是商务部实施“双百市场工程”以来,为推动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促进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而召开的一次专题会议。来自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家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代表*人参加了会议。

商务部领导对本次会议十分重视。黄海部长助理代表商务部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在讲话中强调,要充分认识构建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的重要意义,明确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黄海部长助理充分肯定了前一阶段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推进“双百市场工程”方面所做的工作,并对进一步推进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提出了要求。

市场建设司就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改造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作了说明。昨天下午,会议围绕黄海部长助理的讲话,进行了分组讨论,听取了同志们对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和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今天上午,商丘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蔬菜水产品批发市场、北京顺鑫石门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了典型发言。会议安排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同志就“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服务系统应用问题进行了讲解和演示。会议还要安排同志们现场参观商丘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

本次会议,我们取得了以下四方面的积极成果:一是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与会同志认为,黄海部长助理的讲话切合实际,指导性很强,不仅阐明了推进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而且指明了下一步的工作方向。讲话立意很高,也很有深度。通过参加会议,同志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工作的形势和任务,同时,进一步增强了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是交流了情况,总结了经验。通过分组讨论、典型发言,各单位相互通报了工作情况。商丘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全面介绍了他们在加快市场升级改造步伐、保障农产品流通安全,以及服务“三农”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并结合工作实际谈了体会;*蔬菜水产品批发市场汇报了他们在打造现代批发市场品牌方面的工作情况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设想。北京顺鑫石门农产品批发市场围绕打造绿色交易平台,介绍了他们在加强安全监控中心和废弃物处理中心建设方面的工作情况。其中一些好的经验与做法,不仅起到了互相学习和借鉴的作用,也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推广。在总结经验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当前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单位也找到了自身的差距,明确了改进工作的方向。

三是研究了工作,听取了意见。会上,同志们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对前一阶段工作进行了总结和梳理。大家集思广益,建言献策,对如何进一步推进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对于这些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进行研究,并注意加以采纳。

四是增进了了解,增强了信心。会议期间,商务主管部门与批发市场的同志主动沟通信息,认真交流工作情况,进一步增进了理解与信任。这为今后共同推进“双百市场工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有些同志表示,本次会议在商务主管部门和批发市场之间建起了沟通信息和增进互信的桥梁,工作思路更清楚了,工作信心更足了。

会议期间,同志们精神饱满,态度认真,讨论积极热烈。与会同志普遍反映,这次会议开得很及时,很有必要。通过学习、交流和讨论,收获很大。总体上看,我们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圆满完成了各项会议议程。会议取得了预期效果,开得很成功。

二、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本次会议反映出的问题比较集中,主要涉及六个方面:

(一)关于试点范围问题

主要有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维持现有*家市场不变,第二种意见是在现有*家之外再增加*家,第三种意见是在*家当中再择优选出一部分典型进行重点扶持,第四种意见是*家原则上不动,但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实际上,要扩大范围也简单,但财政扶持资金是有限的,家数多了,支持的力度也就弱了。保持现有*家不变的做法是“终身制”,不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关于验收问题

一是标准问题。昨天黄海部长助理已经讲过,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对商务部制定的20*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请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抓紧完成这项工作,并及时向商务部报告进展情况。

关于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活禽交易屠宰区问题。我们已经组织有关单位拟定了活禽交易屠宰区建设标准,有关市市可以参考。鉴于本次有*个市场承办了活禽交易屠宰区建设和改造项目,请相关市市商务主管部门和承办单位认真做好项目落实工作。同时,要结合实地,争取搞出特色和水平。

会上有同志讲,个别项目建设标准定高了,通过验收有困难。我觉得要正确认识这个问题。目前,我们定的标准的确有些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差距的。搞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就得高标准、严要求,要不然很难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

二是程序问题。有的同志反映,验收程序有些复杂,可能时间上赶不上,也有一些单位想调整项目。这里,我强调一下,经过商务部核准的项目要认真组织实施。对于个别确实完不成的项目,我们将在明年采取批准顺延或取消实施项目等方式进行调整。目前,追加项目不大可能,调减项目也需商财政部门。财政部已明确对“双百市场工程”的资金拨付是按单个项目逐一核算后,再切块划拨到地方。因此,原则上不要随便调减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内容也不能缩水。各地要严格按照商务部、财政部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项目验收工作,该走的程序必须要走。要重点核查有关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并通过了相关的许可和审查,是否符合基本功能要求和建设标准,是否通过了建设、消防等部门验收。

(三)关于补贴标准问题

在资金支持方式上,有些同志建议增加直补比例,同时希望商务部在资金管理上采取机动、灵活的措施。我认为对这个问题也要正确认识。现阶段国家对基础设施项目可行的支持办法就是贴息,准公益项目实行直补,基础设施项目也实行直补是有困难的。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336号)规定,以及20*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核准情况,我们对补贴标准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具体方案是:对批发市场准公益性项目及流通企业农产品冷链系统项

目,补助实际投资的*,且每个承办单位资助总额,东部地区每个市场不超过*万元,每个流通企业不超过*万元,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中部和西部地区每个市场不超过*万元、每个流通企业不超过*万元。单个承办单位贴息金额,东部地区不超过*万元,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中部和西部地区不超过*万元。

(四)关于向中西部倾斜问题

一些同志建议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倾斜,并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实际上,在启动“双百市场工程”时,我们就已经考虑了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的差异,并在项目申报条件、地区布局和资金补助标准等几个方面,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实行了倾斜。在核准20*年度建设项目时,我们也对这些地区给予了照顾。下一步,我们还将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对这些地区实行政策倾斜。

(五)关于融资难问题

会上,大家反映最多的是融资难问题。不少市市讲,争取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非常困难,希望商务部帮助协调解决。应当说,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如果经核准的基础设施项目拿不到贷款,也就无法获得资金支持。我们将积极与有关部门和银行联系,反映情况,并尽最大努力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提供帮助。需要说明的是,银行实行独立审贷原则,也是为了规避金融风险,降低不良贷款比率。企业能否取得贷款,最终还是取决于其自身信用和条件。在这方面,也请同志们理解。

(六)关于部门协调问题

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商务、财政、农业、工商、质监、税务和交通等多个部门。不仅需要中央和地方的共同推动,也需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的积极努力。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工作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双百市场工程”的工作进展,积极争取配套政策支持。特别是要主动和财政部门沟通情况,增进理解与信任,加强协调与配合。

按照原定计划,商务部和财政部准备在20*年四季度完成资金拨付工作。由于制定资金审核和拨付程序的市市只有*个,尚有部分市市没有完成这项工作,造成资金预拨无法进行。这里,我再强调一遍,剩下的市市须在11月6日前,向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财务司和财政部企业司备案。已经完成报备工作的市市也要根据财政部反馈的意见,抓紧修改和完善资金审核和拨付程序。

本次会议,还反映出其他一些问题,如相关立法滞后、标准体系不健全、政策不配套等。对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黄海部长助理在昨天的讲话中已经从大的原则上谈到了这些问题。我们会带回去认真研究。同时,也希望各地积极予以配合,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的几点要求

(一)及时传达本次会议精神

本次会议结束以后,同志们要组织学习并深刻领会黄海部长助理讲话精神。参会代表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本次会议情况,及时向相关地市商务主管部门传达会议精神。各市场负责人要切实做好会议精神的传达贯彻工作。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项目承办单位

要以此次会议为契机,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切实提高项目建设质量。

(二)要切实统一认识

“双百市场工程”是商务部从流通领域促进“三农”问题解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又一项重大举措。作为一项重大的利民惠农工程,其影响范围十分广泛。目前,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10月9日,人民日报头版头条对“双百市场工程”作了专题报道。近期,一些新闻媒体也纷纷表示对“双百市场工程”很感兴趣。但总体上看,有关“双百市场工程”的宣传报导还比较少,宣传工作还做得很不够。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构建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的重要意义,将“双百市场工程”摆上重要日程。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动。同时,要大力宣传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特别是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对促进农民增收、保障农产品流通安全和扩大消费的积极作用,争取让全社会都来关注农产品流通,关心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

(三)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昨天,黄海部长助理在讲话中已经明确要求,要加快工作进度。在这里,我再强调一下具体的时间要求:第一,尚未制定资金审核与拨付程序的市市务必于11月6日前,向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财务司)和财政部(企业司)报备资金审核与拨付程序。第二,所有已核准项目须在20*年底前竣工。第三,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20*年1月31日前完成全部实施项目的验收工作,并于20*年2月15日前,向商务部报送本地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报告及项目验收情况汇总表。逾期未能完成的,应当于20*年2月10日前,向商务部书面报告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第四,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主管部门于20*年2月28日前完成验收合格项目的资金拨付工作,同时将情况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需要指出的是,今后,中央财政对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今年“双百市场工程”能否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承办单位一定要正确处理好项目实施进度与质量的关系,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快进度。20*年上半年,我们将对各地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总体评估。

(四)要大力加强资金管理工作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各承办单位都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要经得起检查,经得起审计。我们已多次强调,已获得中央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建设和改造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如果发现20*年核准项目中有重复申报、骗取补助资金的情况,我们将全额收回补助资金,并对主管部门和承办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同志要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切实加强廉政建设。

(五)认真做好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

做好承办单位经营情况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不仅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了解“双百市场工程”进展情况的重要渠道,也是领导部门做出科学决策的重要条件。目前,“双百市场工程”开局良好,但也出现了一些管理上的问题。由于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跟不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进度。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各承办单位都要重视信息报送工作。20*年10月底前,各项目承办单位要根据今天上午培训的情况,完成市场基础信息录入工作,以及1-9月份月度经营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从20*年11月开始,承办单位要在每月8日前,通过“双百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商务部报送上月项目进展情况和市场经营情况。

(六)各市场要切实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

对*家市场,商务部将实行动态管理和优胜劣汰。对于效果不明显、经营业绩不突出以及出现严重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商务部将取消其资格。列入“双百市场工程”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一定要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诚实信用,并加强自律。总之,要积极维护自身和“双百市场工程”的形象。

第4篇: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建议范文

第二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以及监事会对企业实施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省国资委受省政府委托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和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联系。

第四条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主席、副主席、专职监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担任1至3家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五条监事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出资人至上原则。坚持国有出资人立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运行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

(三)有效监督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讲究方式方法,保护经营者创新精神,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四)及时性原则。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并向出资人报告;

(五)不干预原则。不参与、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

第六条监事会的主要职权:

(一)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企业遵循国有出资人意志、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情况;企业执行公司章程和重要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企业国有资产运行和保值增值情况;企业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执行情况;企业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企业资产重组、改制及产权转让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企业财务账目及有关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独立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对企业重大风险和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四)监督检查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评价其工作业绩,对其奖惩和任免提出建议;当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监督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络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指导企业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的监事会工作或专职监管工作;

(六)在监督检查时,有权约谈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了解。

(七)出资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协调监事会与企业及其他部门的工作关系。监事会其他成员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按照监事会内部分工履行职责。

第八条监事会按照知情、调查、报告、建议、纠正的工作要求,通过参加会议、阅读文件、查询资料、实地察看、听取汇报、专项检查等形式履行监督职责,通过实施日常监督、重点监督和内控制度监督实现对企业运行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九条监事可以列席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与企业经济工作相关的综合性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十条监事会可以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时可以作进一步的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以建议企业自行改正;发现紧急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必要时也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时,报经省国资委批准后,可以对企业进行核查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监事会对企业所属子企业依法进行检查时,经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协商同意,可调用企业内部审计、监察力量。

第十三条监事会要加强与地方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工商等其他监督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督合力。综合运用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提高监督效率。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及经营管理活动信息,不得拒绝、隐匿和提供虚假信息。监事会履行职责所进行的各项工作,企业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企业不予协助配合造成后果的,或者妨碍、阻扰监事会正常履行职责的,将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监事会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作出客观分析、评价,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并按照要求向省国资委提交工作报告。报告应当体现及时性、客观性、准确性原则。

监事必要时也可以独立向省国资委报告企业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监事会工作报告分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

(一)定期报告主要反映企业经营中的重大情况,对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年度工作、财务执行情况、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等进行分析评价,并对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定期报告分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于7月底前完成,年度报告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

(二)专项报告主要反映企业以及企业以出资人身份行使职权的领域发生或可能发生国有重大资产变化、重大资产损失和违规违法行为,监事会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的情况,以及根据监管工作实践就某一问题形成的意见、建议。专项报告一般为一事一报,及时报送。对紧急、突发的重大情况,可以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监事会工作报告设密级,监事对报告事项要确保真实,涉及的内容可以要求企业予以核实,但报告中有关分析评价、意见建议等内容不得随意透露。对报告中涉及监事会职权内事项,要敢于坚持原则,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召开监事会议。监事会应当制定本企业监事会会议规程和议事规则,完善会议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十九条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审议通过监事会工作计划和报告;

(二)审议通过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报告;

(三)审议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监事提请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条监事会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讨论、审议专项检查事项;

(二)讨论、审议需要提请省国资委进行专项审计或核查的事项;

(三)讨论、审议监事会向省国资委提交的重要的专项报告;

(四)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参加;监事若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或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记载。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监事会主席审签,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不得在企业入股和为自己、亲友及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在企业报销与公务无关的任何费用。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四条省国资委对监事会事务进行指导,发挥监事会作用,运用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在考核调整企业领导班子时应充分听取和重视监事会主席意见。在拟订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的规章制度,研究决定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动和业绩考核等重大事项时,要征求监事会意见并适时通报结果。

第二十五条省国资委对监事会成员进行日常管理,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水平。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按有关组织程序考核其履行职务的情况,对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作出重要贡献的监事会成员要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失职或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权益重大损失的;

(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的办公、专项检查等有关费用有企业承担。企业按财务规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应根据监事会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的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5篇: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建议范文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县计划局承担的全部职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职能除外)。

2、原县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全县经济体制改革规划,组织实施有关改革试点职能。

3、原县经济发展局承担的职能由发展改革局承担。

4、原乡镇企业局承担的职能由工业促进局(中小企业局)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景县发展改革局的主职责是: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的建议;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县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区域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全县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区域经济调控政策的建议;负责电力、煤炭行业和铁路道口综合管理;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研究贯彻国家财政和货币及其它调控政策的措施,组织实施产业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代表政府对证券业、期货业实施监管,受政府委托对相关投融资机构进行宏观指导;负责筛选推荐地方上市公司工作。

(四)研究并负责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五)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负责监督指导国债、国家和省资本金、省预算内资金、科技三项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情况;安排国家和省市拨款的建设项目;下达基本建设、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县级资本金配置计划,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资金的使用方向;指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

(六)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负责重点建设规划、管理方案、政策建议的起草和组织实施;负责重点建设领导小组议事的提出和决议事项的督导落实;负责组织全县重点项目会议和活动;负责重点建设工作评比和奖励;负责编制下达全县在建和前期重点项目计划,负责全县重点项目的谋划管理、协调调度;负责重点项目的概算调整、竣工验收。负责全县项目库和项目信息网的建立和管理;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重点项目招商活动。

(七)负责全县各行业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核准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活动全程监督管理,依照权限对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八)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拟订以工代赈扶贫规划和计划;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制定工业行业规划;拟订电力、天然气等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研究交通发展战略,规划交通布局,协调交通战备工作。

(九)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政策建议,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

(十)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全县供求总量平衡;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料进出口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情况;管理粮食、棉花、石油和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国家储备、轮换和投放,引导和调控市场;负责全县各类市场建设和规划协调工作;研究制定全县服务业发展规范,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的资金;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十二)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建议,促进散装水泥事业发展,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三)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四)研究提出全县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安排利用外资和境外资源开发与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十五)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宏观指导和协调促进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六)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七)负责全县《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履约工作。依据《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对《公约》附表中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实施监控等。协助例行性国际核查等日常事务工作。

(十八)组织指导与有关地区的对口支援工作,负责与重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工作;负责外地企业单位在我县设立非经营性办事机构的审核、备案。

(十九)负责县办企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县办工业改革的政策和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县办工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参与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指导县办工业的管理、扭亏脱困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指导县办工业的改革与发展;组织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研究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指导技术创新、技术引进、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生产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县办工业安全生产,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二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一、内设机构、职数

根据上述职责要求,景县发展改革局内设十个职能股室

1、综合办公室(职数2—3名)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保密和对外宣传、、上级督办、提案以及保卫、车辆管理等行政事务;负责管理机关国有资产;负责机关及所属县办企业的党群、工会工作。

2、国民经济综合股(对应市发改委国民经济综合科、体改科、工业科、服务业科、高新技术产业科、财经贸易科)(职数2-3名)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及重大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分析、预测全县经济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基建项目审批前的论证工作;负责国内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承办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研究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负责筛选推荐地方上市公司;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抓好各类企业公司化改造;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县医药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分析工业发展形势,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研究拟订工业发展规划及主要行业专项规划;负责重大工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工业国债项目及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和相应的贴息资金的争取工作;承担县稀土办公室的职能;研究分析全县产业发展的情况,组织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负责组织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贴息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提出全县支持和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企业、产品名单;协调、指导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规范发展;负责全县服务业、市场建设、产业技术进步和高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开发、高技术产业基地项目;负责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和企业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3、固定资产投资与招投标管理股(对应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科、招投标管理科)(职数1—2名)

监测分析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自筹投资、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县级资本金配置计划;按规定审批城市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公检法司建设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负责省、市预算内资金,市级资本金、国债资金的争取工作;监测分析全县利用外资状况,研究提出利用外资战略,参与市、县重大招商活动;负责审核安排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项目;承办工业企业利用外资技术改造工作;承办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核、备案,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和在境外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负责地方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工作,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体制改革研究工作;负责全县重要商品总量平衡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进出口计划,研究提出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等重要物资和重要商品的县级储备,安排重要物资流通基础设施项目,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招标投标配套规章和相关政策,报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综合监管如标投标活动,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核准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监督招标公告;负责评标专家的初审呈报和管理;负责货物采购招标机构申核、上报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各类招标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对货物采购、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执法。

4、交通能源和环境综合利用股(对应市发改委交通能源科、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科、禁化武办公室)(职数1—2名)

研究提出交通、能源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交通、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负责重大能源交通、电力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和相关资金的争取工作;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的管理,安排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建设项目;管理石油储备;研究解决全县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有关工作,依法负责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负责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产业等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再生资源和生产性废旧金属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履约工作。依据《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对《公约》附表中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实施监控等。对第二类、第三类和第四类化学品中含硫、磷、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实行特别许可证制度;负责《条例》的执行和处理履约过程中的数据收集,协助例行性国际核查等日常事务工作;指导协调履行化学武器公约有关工作。

5、农业与社会事业经济技术综合股(对应市发改委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社会事业发展科、农村经济科)(职数1—2名)

县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管理。其主要职责任是: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对内、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促进区域经济技术合作;组织、指导与其他地区的对口支援工作;会同统计部门统计、分析、上报全县经济技术合作情况;负责与外市、县重点中专院校的合作工作;负责科技合作开发资金的审核、使用和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考核全县引进省外资金、技术、人才工作;负责我县对口支援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外地企事业单位在我县设立县级非经营性办事机构的审核、备案。研究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安排管理以工代赈和农村经济建设重大项目;负责全县社会事业项目争取资金申报;负责全县各类社会事业项目的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编制下达中专学校教育事业计划、全县人口计划。

6、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对应市发改委重点项目办下属项目一科、项目二科、项目三科)(职数1—2名)

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方案和政策建议、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组织实施;负责重点项目领导小组议事的提出和决议事项的督导落实;负责重点建设工作宣传报导,编辑《景县重点建设》;参与重点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汇总分析全县重点建设工作情况;负责组织全县重点项目的会议和活动;负责各类综合性文字材料;组织对重点建设工作的评比奖励;负责重点办日常工作管理;负责编制下达全县重点项目年度前期工作计划;负责申报增列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负责全县重点项目的组织谋划,协调、调度、督导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库;参与重点建设项目前期调研论证;参与组织重点项目对外招商工作;研究国家产业政策,参与制定产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下达市、县重点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并督促落实计划的完成;负责全县重点在建项目的管理、协调调度;负责编发项目建设进度简报及信息反馈;负责重点项目的概算调整、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承办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的相关工作。

7、县办工业管理股(对应市工业运行局下属综合办公室、运行办公室)(职数1-2名)

受县政府委托管理县办企业国有集体资产运营,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县办企业考核奖惩;负责县办企业统计工作,定期进行经济运行分析;研究拟定县办工业改革的政策和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县办工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参与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指导县办工业的管理、扭亏脱困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指导县办工业的改革与发展;组织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研究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指导技术创新、技术引进、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生产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县办工业安全生产,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负责提出动用国家储备物资的建议;负责冶金(有色)矿山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协调煤炭供需衔接、产运销各方面关系及紧急调度,负责煤炭经营许可证监督管理,负责农药生产批件监督管理;指导医药行业生产、流通、负责管理县级药品储备,实施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甘草麻黄草专营和许可证管理;负责国家控制发展的工业行产能力核准工作;负责棉纺企业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特定产品定点生产等项工作。负责清理整顿“五小”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日常工作。

8、人事劳动保障股(职数1—2名)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县办企业的人事、劳资和保险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干部职工的培训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培训规划;了解和掌握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的情况和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对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进行考察、考核,提出调整、交流、任免、奖惩、工资调整等建议,承担指导管理系统外企业党建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提出意见,进行宏观指导;负责对县办企业领导人员、后备领导人才的教育培训及系统内国有企业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研究、指导和建立激励、约束、监督机制的工作。指导企业智力引进工作,做好职工下岗培训再就业工作。负责企业班子后备干部的调查摸底,及时提供有关情况,为选配后备干部当好参谋。负责人事、职称档案和文书档案工作的管理。协助局领导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的安置工作,按政策权限办理其他干部职工的分配及企业间干部职工的协商调动工作,并严格程序及时向领导请示报告。负责企业、机关干部职工工资的调整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办理全系统干部职工离退休手续。负责做好本系统的老干部工作。根据上级安排及有关规定,搞好企业职称评定工作。负责做好全系统的干部职工人数统计报表工作。做好局领导及上级劳动人事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9、审计财务股(职数1—2名)

负责对系统内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定期审计工作。负责系统内企业法人代表的离任审计工作。负责上级交办的临时专项审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系统内企业破产、兼并及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工作。参与对系统内企业经营目标责任制的制定及考评工作。负责对系统内各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抓好企业财会人员培训工作。组织县办工业财产监管工作。按财务制度做好局机关的财务收支工作及企业上交管理费的收缴工作。负责综合协调系统内企业与财政、金融、税务、物价等部门涉及财经方面的工作。

第6篇: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建议范文

一、严格业绩考核制度,充分调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积极性

从目前的国有企业的情况看,一方面,多数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的规模和经营业绩脱节,水平偏低;另一方面,一些企业经营者自己给自己决定分配方式,自己给自己定工资,经营者收入分配实际处于失控状态。因此,我们在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激励约束机制中,必须把落实业绩考核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1要充分认清业绩考核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激励作用。从企业领导人员来讲,长期以来酬薪收入与其承担的风险和所做贡献不相称,严重挫伤了经营者的积极性,甚至出现“逆向选择”和寻求补偿的现象。尽管国家在提高经营者酬薪收入方面进行了一些改革,但相比较而言,国有企业特别是困难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酬薪收入,仍处于较低的水平。因此,通过落实业绩目标考核制度,并在业绩考核的基础上提高收入,就可以调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积极性。当然,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作为出资人,就可以根据领导人员的业绩考核情况,对其继续任用或予以解聘。

2搞好业绩考核工作要把握三个原则。一是业绩考核要与维护所有者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出资人,首先关注的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投资收益回报。业绩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主要考核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通过业绩考核,真正维护出资人的权益。二是业绩考核同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相结合。企业是一个经营组织,市场的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实现股东回报最大化是企业应尽的职责。因此,在业绩考核中,要维护企业经营自和法人财产权,在考核指标值的确定时,要充分尊重企业的意见,真正把维护出资人的权益和保护企业合法权利相统一起来。三是业绩考核与奖惩挂钩的原则。我们对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的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逐步体现他们的价值,使他们的劳动得到全社会的承认和应得到报酬,充分调动企业领导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二、坚持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制度,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的重要作用

坚持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制度,是新形势下深化企业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促进党风廉正建设,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重要举措,必须认真落到实处。

坚持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制度须把握以下环节:一是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的时间掌握上,一般是每年末和任职期满进行,便于年度和任期内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评价,以利奖惩兑现,调整使用。二是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要作好认真准备。评议前,职代会民主评议监督委员会要组织职工代表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吃透精神,明确有关事项和注意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领导人员要对一年内或任期内的工作、学习、廉正情况认真地进行回顾,分别写出述职报告,党政正职还要准备在职代会上向职工代表口头述职。三是民主评议,在领导人员实事求是地进行述职的基础上,组织职工代表对述职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履行职责情况、工作作风、业绩及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全面认真评议。职工代表要充分发表意见,畅所欲言,做到既评成绩,也议问题和不足。四是民主测评。在评议后,民主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组织职工代表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并将民主测评结果予以公布。五是整改。针对职工代表在民主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领导人员要进行自我剖析,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自己针对克服问题的整改方案,并向职代会反馈,由职代会监督落实,以实际行动取得职工群众的理解、支持和信任。

三、坚持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正确评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的重要途径

根据《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精神,凡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后,都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审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指标完成的情况;企业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企业重大资金运行情况;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情况;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的有效性;有无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经营中有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企业重大损失或浪费等内容。另外,审计组根据需要也可以审计其他事项。

第7篇: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建议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后续管理工作,规范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13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属于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账销案存资产是指企业通过清产核资经确认核准为资产损失,进行账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按规定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

(一)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短期债权性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委托贷款和未入账的因承担连带责任产生的债权及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等;

(二)股权性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性投资及长期股权投资等;

(三)实物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

第四条账销案存资产的事实损失是指企业有确凿和合法的证据表明有关账销案存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第五条账销案存资产是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进行甄别分类,对不符合直接销案条件的资产损失,按照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建立备查登记簿,逐笔登记,分类管理。

第六条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账销案存资产的清理与追索

第七条企业应当对账销案存资产损失进行认真剖析,查找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应当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规定,对账销案存的资产进行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通过法律诉讼等多种途径尽可能收回资金或残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账销案存的资产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清理和追索,可以指定内部相关部门、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或机构进行处理,也可以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处理。清理与追索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接受监督,避免暗箱操作。

(一)企业指定内部相关机构对账销案存的资产进行清理追索,建立追索责任制,明确清欠任务和工作责任,加强对清理和追索工作的领导和督促。

(二)企业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或机构对账销案存的资产进行清理追索,在明确清理任务和工作责任的基础上,可以建立适当的追索奖励制度。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的追索不得奖励,但可以根据追索结果适当减轻其相关责任。

(三)企业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对账销案存的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可以采取按收回金额一定比例支付手续费或折价出售等多种委托方式。委托工作应通过市场公开竞价,不能通过市场公开竞价的应多种方案择优比较后确定。

第九条企业对账销案存的债权性资产、股权性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可以采取债务重组、折价出售等处理方法,但应当建立严格的核准工作程序和监管制度。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的债务重组、折价出售等,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并报上级企业(单位)核准。

第十条企业对小额账销案存债权性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其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经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并报上级企业(单位)备案后可以停止催收。

第十一条企业对账销案存股权性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属于有控制权的投资,必须按规定依法组织破产或注销清算,其清算结果应报上级企业(单位)备案;属于无控制权的投资,必须认真参与破产和注销工作,维护企业自身权益,并取得相关销案证据。

第十二条企业对账销案存的实物性资产进行清理,应当认真做好变现处置工作,尽量利用、及时变卖或按其他市场方式进行处置,尽可能收回残值。

第十三条企业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不得形成“小金库”或账外资产,并建立账销案存资产定期核对制度,及时做好销案和报备工作。

第三章账销案存资产销案依据

第十四条企业账销案存资产销案时应当取得合法的证据作为销案依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第十五条债权性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进行销案: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无法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

(八)可以公开买卖的期货、证券、外汇等短期投资,应当取得买卖的交割单据或清理凭证;

(九)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及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的会议纪要;

(十)其他足以证明债权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六条股权性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进行销案:

(一)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四)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具有仲裁资格的社会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及执行完毕证明;

(五)其他足以证明股权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七条实物性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进行销案:

(一)需要拆除、报废或变现处理的,应当取得已拆除、报废或变现处理的证据,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凭证;

(二)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三)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四)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具有仲裁资格的社会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及执行完毕证明;

(五)抵押资产损失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六)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四章账销案存资产销案程序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账销案存资产销案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工作程序,并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划定内部核准权限。

第十九条企业账销案存资产销案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销案报告,说明账销案存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情况,并提供符合规定的销案证据材料;

(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企业财务部门对销案报告和销案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四)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董事会会议核准同意,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核准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权限,需报上级企业(单位)核准确认的,应当报上级企业(单位)核准确认;

(六)企业根据会议纪要、上级企业(单位)核准批复及相关证据,由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

第二十条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应当在每年报送财务决算的同时,向省国资委报备年度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及账销案存资产清理情况表(格式附后)。专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年度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的清理、追索情况;

(二)企业对于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的账务处理;

(三)本年度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对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情况建立专门档案管理制度,以备查询和检查,并按照会计档案保存期限规定进行保管。存档资料内容主要包括:

(一)销案资产的基本情况;

(二)销案资产的清理和追索情况;

(三)销案资产的销案依据;

(四)销案资产的销案程序;

(五)销案资产损失原因分析及责任追究情况;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工作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对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负领导责任,企业具体清理与追索部门对账销案存资产的追索及销案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企业审计、监察、法律等部门对账销案存资产的追索及销案工作负监督责任。

第二十三条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对其所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工作负组织和监督责任。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应当认真组织和监督所属企业按照规定建立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清理和追索力度。

第二十四条省国资委对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建立必要的抽查制度,以加强对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省国资委对企业在账销案存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账销案存资产相关管理制度,或建立的管理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未得到有效执行的;

(二)企业未遵循本规则规定和企业内部程序,擅自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销案的;

(三)企业未按照规定对账销案存资产的损失原因进行分析、整改,因内部管理原因致使企业又产生新的同类资产损失的;

(四)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因工作失职、渎职等造成损失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省国资委对企业在账销案存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一)在账销案存资产的处理过程中进行私下交易、个人从中获利的;

(二)将账销案存资产恶意低价出售或无偿被其他单位、个人占有的;

(三)对账销案存资产的追索及变现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或私分、侵吞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账销案存管理制度规定或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企业按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可自行核销的坏账,参照本规则。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则制定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制度。

第8篇: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建议范文

20xx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启之年。省人大常委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法治思想、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省委贯彻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的部署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进一步提升立法、监督、代表等工作水平,以更高质量立法助力高质量发展,以更大力度监督推动党委决策部署落实和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以更实工作举措动员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投身改革发展实践,努力在“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的现代化征程中展现人大担当作为,为江苏“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作出人大应有贡献。

新的一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守根本制度之正、创思路方法之新,务更加严实之功、求更高质量之效,积极贯彻实施我省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工作的三个指导意见,推动立法、监督、代表等重点工作取得新进展。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聚焦改革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期盼,今年立法拟安排16件正式项目,17件预备项目,涉及就业促进、教育卫生、中小企业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在做精做优的基础上加快重点领域立法进程。坚持靶向发力、综合施策,紧扣“十四五”开局之年重点任务,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监督,拟围绕经济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改善民生等,安排听取审议30个专项工作及计划、预决算、审计报告,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精神卫生法、渔业法3项执法检查,开展发展数字经济、建设养老服务体系2项专题询问,开展乡村振兴、民生实事2项工作评议,推动中央重大决策、省委部署要求落地落实,推动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坚持“代表机关”定位,不断完善落实代表工作各项机制措施,以优质服务体现对代表主体地位的尊重,以有效保障支持代表执行职务,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1.加快经济发展领域立法。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立法修法、作出决定,助力高质量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制定xx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依法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水平。修改xx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作出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对有关契税减免政策予以明确,更好落实税收法定要求。

2.强化民生保障领域立法。重点推动解决就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制定xx省就业促进条例,完善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机制,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制定xx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罚相结合,推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制定xx省红十字会条例,发挥红十字会在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方面的作用。制定xx省教育督导条例,建立健全教育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制定xx省精神卫生条例,将精神卫生事业的规划、建设和发展纳入法治轨道,促进公民心理健康。

3.深化生态环保领域立法。健全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促进形成美丽生产生活形态。制定xx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依法推进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从根本上解决土壤污染危害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问题,让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制定xx省洪泽湖保护条例,维护湖泊生态安全,促进湖泊功能永续利用。

4.完善社会治理领域立法。针对社会建设、社会管理和基层治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制定xx省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规范公交运营秩序,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切实保障乘客、公共交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与沪、浙、皖人大常委会协同开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立法,落实三省一市护路联防责任制,强化对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的整治。作出关于加强地震预警管理的决定,规范地震预警信息管理,有效发挥地震预警作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xx省行政程序条例,推动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修改xx省信访条例,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修改xx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人大选举工作,保障广大选民和代表的民主权利。

5.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在省委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充分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各专工委加大提前介入、指导督促法规起草审核工作力度,强化自主起草法规草案工作,提高审查审议水平。改进立法各环节的调查研究,完善立法听证、论证、座谈、评估、公开征求意见等机制,进一步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挂钩联系立法项目、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等制度。开展立法协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扩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与有关高校合作建立立法研究与咨询评估基地,更好发挥专家学者、专业机构作用。

6.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全面开展主动审查,完善审查建议受理反馈机制,加强与文件制定机关的沟通,落实制定机关报备责任,定期通报报备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加大督促纠正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7.加大对设区市立法工作的指导力度。落实设区市法规审查批准工作机制,增强对设区市立法项目审查指导的科学性、及时性。积极实施设区市立法精品培育工程,形成一批可复制的立法成果。多措并举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出台共性问题指导意见,形成省市立法工作上下衔接、相互促进、协调配合的良性互动。

二、依法正确有效监督,切实增强针对性实效性

8.助力高质量发展。听取审议省20xx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听取2020年全省高质量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完成情况报告,支持和推动政府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格局这个大坐标,加快畅通国际国内双循环,努力取得更多实实在在的高质量发展成果。听取审议聚力科技创新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情况报告,听取审议推动产业链现代化情况报告,督促相关部门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力度,加快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步伐。听取审议推进数字经济建设情况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战成果,上下联动听取审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报告并开展工作评议,调研全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情况,推动政府持续关注解决短板弱项,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听取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实施进展情况报告,调研全省城际铁路建设发展情况、国际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招引工作情况,促进构建区域一体化发展和对外开放新格局。

9.增强财政和国资管理绩效。听取审议省2020年财政决算草案报告、2020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20xx年上半年省级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审议20xx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报告,对财政性涉农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开展调研,支持和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全面落实积极财政政策,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审议2020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听取审议2020年度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促进国有资产规范运作,更好服务发展、造福人民。

10.持续深化美丽江苏建设。听取审议2020年度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和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情况报告,支持和推动政府依法科学精准治理生态环境,巩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筑牢美丽江苏的生态基底。听取审议全省土地资源管理工作情况报告,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土地管理,加快形成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国土开发保护新格局。上下联动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压实固体废物治理和监管责任,促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开展渔业法和省渔业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推动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落实长江禁捕要求。听取审议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情况报告,督促有关方面实施好这一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升城镇环境品质。

11.更大力度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事业发展。上下联动听取审议20xx年度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并开展工作评议,推动有关部门兑现承诺,集中力量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听取审议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促进老龄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助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听取审议全省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法实施情况报告,督促解决教师队伍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教师队伍素质不断优化提高。听取审议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情况报告、华侨权益保护工作情况报告,推动落实法律规定职责,维护退役军人、华侨合法权益。开展精神卫生法执法检查,提升我省精神卫生保障水平。围绕残疾人保障法和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体育法和省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省宗教事务条例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

12.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建设。听取审议“七五”普法工作情况报告并作出有关决议,听取审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实施情况报告,推动法治思想深入人心,夯实全面依法治省基础。对2018年制定和修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要求法规实施主管部门提交法规实施情况书面报告,推动法规全面有效实施。首次听取审议省监委专项工作报告,促进健全完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机制,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听取审议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报告,促进审判机关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听取审议全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报告,促进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努力提升办案效果和效率。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人大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办理反馈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交办信访件处理情况的跟踪监督。

13.提升人大监督工作质效。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用好用足各种法定监督形式,打好监督“组合拳”。坚持强化刚性与体现支持相结合,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寓支持于监督中,形成推动改革发展的合力。强化监督联动,纵向聚焦重大事项开展省市县人大监督联动,横向围绕共性问题加强长三角区域人大监督协作,增强监督工作整体实效。

三、完善服务保障机制,更好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14.深化“两个联系”工作。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工作制度,增强计划性、协调性,经常性了解代表对常委会审议议题和群众关注问题的意见建议。改进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组织工作,更多邀请相关行业、提出相关议案建议和参加有关专题调研活动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健全常委会领导与列席代表座谈制度。坚持开展“主任接待代表日”活动,面对面听取意见建议。组织代表参加立法调研、执法检查、预算审查、专题询问、重点督办代表建议等工作,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落实各级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丰富和拓展代表联系群众的渠道、方式、内容,引导支持代表依托代表工作站(代表之家)等履职平台就近就便参与接待、联系人民群众活动。整理“两个联系”中代表反映的意见建议,认真交办并反馈落实情况。推动“一府一委两院”加强和改进联系人大代表工作。

15.增强代表活动实效。精心组织代表开展年中专题调研和会前集中视察活动,提高针对性、有效性和参与度。发挥专工委作用,支持专业代表小组精选主题、深化调研。支持各选举单位围绕共同关注的问题,组织本地各级人大代表联动开展调研,也可就相关问题跨地区组织代表联合调研,形成整体合力。协同组织长三角三省一市代表开展调研活动,共同提出议案建议。及时提交、转办调研视察报告,注重成果转化。认真组织江苏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履职学习、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

16.提高议案建议提出和办理质量。注重源头引导,前移服务关口,加强培训交流,推行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前与有关机关、组织沟通制度,引导协助代表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完善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工作机制,认真审议和处理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代表提出的议案,精准交办代表建议,督促承办单位既重视办理结果,也重视办理过程。完善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重点督办、各专工委专项督办、代表工作机构协调督办的多层次督办建议机制,加强跟踪问效。推进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全流程信息化,确保交办及时、全程可视。组织评选优秀代表建议和先进承办单位,不断提高代表提好建议的积极性,增强承办单位办好建议的责任感。加强议案建议数据分析,为常委会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提供依据。

17.优化代表服务保障工作。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专家授课与代表交流、集中学习与观摩考察、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代表履职培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畅通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利用代表履职平台,定期推送相关工作情况和背景资料,及时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常委会工作。积极宣传展示人大代表履职风采,营造代表工作良好氛围。主动关心代表的工作和生活,落实时间保障、经费保障等措施,共同为代表依法履职创造条件。

18.加强代表履职管理监督。督促代表依法履职尽责,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自觉遵守履职纪律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和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深入推进省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工作,适时修订加强省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相关制度,推进代表履职档案规范化建设。做好代表资格审查工作。

19.指导市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按照省委要求,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换届选举意见,及时修订选举实施细则。落实“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数量”要求,依法作出相关决定。履行工作指导责任,共同完成好换届选举任务。

20.依法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有机统一,规范和完善人事选举和任免程序。严格执行任前法律考试、拟任职发言、颁发任命书和宪法宣誓程序制度,增强任命人员的政治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公仆意识。

四、做好理论研究宣传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1.深化人大工作理论研究。围绕学习贯彻法治思想、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结合实际加强工作研究和理论阐释,坚定制度自信。推进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建设,密切与高校、研究机构的合作,为人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提供智力支持。

22.改进人大新闻宣传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强化对人大宣传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组织协调,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拓展人大宣传平台,办好江苏人大网、《人民与权力》和微信公众号,运用好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宣传人大工作,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配合做好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相关宣传工作。健全立法宣传工作机制,建立法工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对法规的宣传、解读和阐释。推进机关信息化建设,强化信息技术在人大工作中的运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3.拓展对外交往交流渠道。遵循国家基本外交方略和总体部署,发挥人大优势和特点,探索常态化疫情防控下我省人大与外国地方议会交往交流新途径,积极宣介江苏发展成就和经验,讲好江苏故事和人大故事,更好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和人大事业发展。

五、重视抓好常委会自身建设,努力提升依法履职水平

24.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充分发挥常委会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保证人大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严格执行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确保中央重大决策、省委部署要求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对省委加强新时代人大工作和建设意见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推动省委相关部署落细落地。

25.强化思想理论武装。建立常态化系统化学习制度,更加自觉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深化对法治思想、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思想的认识和理解,努力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坚持和完善常委会党组集体学习制度,及时传达、认真贯彻重要讲话指示和中央、省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切实提高做好人大工作的政治站位。制度化举行常委会专题讲座和形势报告会,不断提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

26.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健全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长效机制,巩固和深化主题教育成果,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推动机关党的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深入开展“两个机关+党建”品牌创建活动,不断推进“三个表率”模范机关建设。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支持驻机关纪检监察组有效开展工作,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努力建设风清气正政治机关。发挥专工委分党组作用,强化基层组织政治功能,严格党员干部监督管理。扎实推进干部工作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一体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人大机关干部队伍。

第9篇: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建议范文

实行职工民主管理,是认真贯彻落实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制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有效途径。为了适应当前深化企业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公司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依照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工会法》、《劳动法》、《公司法》、《**省<工会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就加强我省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民主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基层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我省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和混合所有的股份制公司都必须进一步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它非公有制公司,也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

1、50人以上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50人以下的可以通过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建立民主管理小组实行民主管理;

2、职工代表的人数,可根据公司和职工人数的规模适当确定,一般占公司职工总数的5%~20%。职工5000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200人;1000人左右的,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100人;100人以下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人。职工代表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中层正职以上领导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5%。职工代表中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

3、凡与公司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都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的权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职工的分布状况,以班组、工段和科(室)为单位划出选区并依据比例分配代表名额,由选区职工直接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当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公司或退休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区按照规定补选。补选条件和程序与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和程序相同;

4、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推选职工代表团(组)长。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工作小组),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5、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公司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均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6、职工代表大会可以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结合召开,分别行使各自的职责;

7、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或通过的文件、报告,公司应至少提前7天发到职工代表团(组)征求意见。职工代表大会应先于股东代表大会召开,切实保障全体职工的知情建议权。股东代表大会不能替代职工代表大会;

8、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由公司工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9、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10、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并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11、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可以与工会委员会届期同步,届期期满应当按时换届。遇公司改制、改组等重大事项,可以提前进行换届;

12、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公司工会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并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其它职工代表或有关人员参加,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公司工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职工代表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应当主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和通过的事项,公司应当认真落实,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或废止。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没有通过的事项,公司不得实施。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和混合所有的股份制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1、审议建议权:定期听取法人代表或行政领导人员的工作报告,审议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和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公司改革改制方案,兼并、资产重组、破产方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2、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公司的考核分配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惩办法,劳动保护措施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审议通过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议;

3、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公司公益金、企业年金的提取比例及其使用方案,其它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权:听取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和职责的情况,听取公司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险金的情况,公司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民主评议公司各级领导人员,依据民主评议的结果,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提出对公司领导的奖惩和任免建议;

5、选举罢免权:选举和罢免参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评选推荐上级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

非公有制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1、知情建议权:听取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对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组改制方案,重要的技术改造方案等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协商共决权:审议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工资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奖惩方案,公益金、企业年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并做出同意或否决的决议;

3、监督检查权:对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情况,实施厂务公开、集体合同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评议推荐权:民主评议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评选推荐上级表彰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

5、选举罢免权:选举和罢免参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

二、进一步建立完善厂务公开制度

厂务公开制度是深化职工民主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和混合所有的股份制公司都要建立和完善厂务公开制度。非公有制公司也应实行厂务公开。

(一)厂务公开的内容

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和混合所有的股份制公司厂务公开的内容

1、公司重大决策。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及生产经营管理重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项;

2、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的问题。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其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公司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公司内部经济责任落实情况等;

3、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职工福利,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缴纳情况,职工招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评选先进的条件、数量和结果,职工购房、售房的政策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以及公司公积金、企业年金的使用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辞退职工的情况等;

4、与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民主评议公司领导人员情况,公司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执行廉政自律规定的情况,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公司领导人员工资(年薪)、奖金、兼职、补贴、住房、用车、交通工具使用情况,出国(境)费用支出情况等。

非公有制公司厂务公开的内容

公司的规章制度,辞退和处分职工的情况及理由,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金的缴纳情况,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及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修订、续订和履行情况,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其他事项,公司经营者和工会经过协商同意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厂务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厂务公开的主要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其它的形式有:厂务公开栏、厂情会、党政工联席会、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企业内部信息网络、广播、电视、厂报、墙报等,并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创新。

公司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就公开的事项、内容、方式、时间提出具体意见和要求,厂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经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进行公开。厂务公开既要公开有关政策依据和本单位的规定,又要公开具体的内容、标准和承办部门;既要公开办事结果,又要公开办事程序;既要公开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又要公开对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每次公开的内容要有记载,公开资料要存档,做到有据可查。

三、进一步建立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由职工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监督,是公司制企业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公司制企业应按照对不同所有制公司实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设立

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和混合所有的股份制公司,都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公司董事会中要有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中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其具体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

非公有制公司的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参加,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董事会中也应当有职工代表参加,并建立相应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具体事宜由公司工会与出资者协商决定或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职条件

1、依法与本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

2、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有较强的参政议政、参与决策的能力;

3、能正确处理国家、出资者、公司与职工多方利益关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密切联系群众,能够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廉洁自律,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4、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任职条件。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2、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首推候选人。

(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董事会、监事会中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和待遇;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代表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共同意愿,在董事会、监事会中行使职权,如实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有权建议并经董事会、监事会同意,选取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调阅与行使职责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参加有关的会议;

4、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5、《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权利;

6、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董事会、监事会有关决议有不同意见,有权建议董事会暂缓决定或复议,并记录在案。

(五)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义务

1、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政策法规水平和决策能力;

2、勤奋敬业,及时了解公司的管理和发展状况,树立大局观念,维护并兼顾公司和职工的利益,热心为职工群众办事;

3、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在董事会、监事会上充分反映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公司决策或监督;

4、模范地执行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忠实履行工作职责;

5、履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细则中规定的义务,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利益,促进公司发展,不。

(六)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制度

1、公司制企业应结合本公司实际,就职工董事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重要议案审议和职工监事参与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规范咨询、论证、通报、收集意见等工作程序和相关事项,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议题应事先通告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使其有充分时间广泛收集职工代表的意见。遇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可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或与工会委员会充分协商后再履行表决权,并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上注明;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行使职权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

4、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每年定期向职代会报告职责履行情况,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职代会每年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反馈给本人。大多数职工代表对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工作表示不满意,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按照民主程序予以罢免、撤换;

5、公司要加强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培训,组织职工董事监事了解企业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情况,为他们列席公司各专业部门的会议提供方便条件,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参与公司决策、监督的能力,支持他们发挥应有的作用;

6、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按民主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益保障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内一般不宜调动。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调动,其空缺席位实行替补制,由工会组织召开职代会团(组)长联席会议提出更换意见。新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仍需要按民主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时免去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席位空缺时间不超过6个月;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职务的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做出从业条件不利的岗位变动;任职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其劳动合同自然延长至其职工董事、监事任期期满。

四、进一步加强对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公司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司制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工会工作和民主管理工作。纪委、组织部、国资委、宣传部、经委、工会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注意发现、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共同研究和解决公司制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主管企业领导班子考核、任命的部门或股东单位,要把公司制企业领导是否重视、支持和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情况作为实行奖惩、任免、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各级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工会组织,要努力推进职工民主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强化对职工民主管理的领导和指导,加强对公司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拒绝建立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妨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阻挠职工民主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工会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实行责任追究。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地方工会要在坚持和完善公有制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同时,积极支持和指导非公有制公司加强和推进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公司党委要切实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对工会、职代会的领导,支持工会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协调好公司法人代表、经营者与工会工作、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关系。

公司法人代表和经营者要坚持依法行政,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充分尊重和支持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依靠职工办好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