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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精选(九篇)

公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

第1篇:公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范文

第一个误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公有制

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认识不全面的最多的就是把公有制经济作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经济就应该是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关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正确认识的一道选择题中,认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公有制经济的有38%。

如何正确认识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呢?这就要引导学生从理论和实际两个方面去认识。

从理论上看,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必须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必须由公有制作为国家的经济基础,但我国生产力水平不高,又决定了我国不能只有公有制经济,必须容许和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从实际上看,我国现在的工业主要是国有经济,农业主要是集体经济,但许多小商品生产和销售都是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一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销售,基本上都是非公有制经济,这就说明非公有制经济在现阶段是不可缺少的。以公有制为主体,不等于否认非公有制等多种经济形式的存在和作用,非公有制经济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经济共同组成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二个误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发展经济,就是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认为现阶段发展经济就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学生并不少,主要是他们只看到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性,没有看到公有制经济的基础作用和决定作用。现阶段的非公有制经济是在坚持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不能否定公有制经济的基础地位。

联系实际,引导学生理解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走出这一误区的关键。

首先要引导学生理解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都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经济形式,都可以平等地竞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是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不能理解为在生产力不高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大力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鼓励发展多种经济形式,是为了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其次要帮助学生理解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坚持公有制经济基础。从经济制度性质来看,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经济作为国家的经济基础,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才能保证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才能巩固人民民主的国家性质。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由生产力决定的,但这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现阶段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能理解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经济就是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第三个误区:发展公有制经济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矛盾的

认为发展公有制经济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矛盾的学生也不在少数,主要原因是他们只看到两种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对立,没有看到他们是相互结合、共同发展的关系。在一次课堂教学讨论中,笔者组织了一次辩论。围绕发展公有制经济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统一的还是矛盾的开展辩论。在辩论中,学生联系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认识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二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单一地把公有制经济作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认为发展经济就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片面的。

第2篇:公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范文

[关键词]非公有制经济;制度障碍;融资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6-0207-02

1 引 言

非公有制经济是相对公有制经济而言的,在不同的情况下,其划分标准也不尽相同,在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具体含义主要是指个体工商业经济、私营经济、港澳台同胞投资经济、外商投资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非公有制经济等。只有正确理解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含义,才能依据其特点制定出满足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所需的法律保障机制,它是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法律机制建设的依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且与我国公有制经济形成了相互协调和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格局。但是,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所需的制度基础在建设上存在着不少的障碍,其中法律保障机制是影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需要从法律制度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保障机制,从而才能更加有效地保护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进行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对促进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的意义。

2 当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面临的法律机制的制约

尽管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但是目前在某些具体的制度上还存在很多缺陷,这些制度上的缺陷会直接影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也是我国法律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1)税法上对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实行差别待遇。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系民生和维持社会稳定方面都有着重要意义。然而在我国现行税法机制中,非公有制经济常常无法享受到与公有制经济和外资经济的各种税收上面的优惠,而且在税法的制定和修订中也经常忽视非公有制经济的特殊需求,这种差别化的待遇直接导致非公有制经济税负的不公平。例如在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方面,这种税负上的不公平机制必将影响未来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也是我国法律部门必须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

(2)金融立法上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缺乏有效的支持。金融是经济发展的基石,如果离开了金融方面的有效支持,经济是不可能正常发展的。目前我国金融体系的现状是以银行为主导,证券市场不成熟,金融资源配置低下。金融体系的滞后已经成为阻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特别是融资难的问题,已经是我国非公有制企业的头号问题,而且一直都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所以政府部门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改革现有金融机制,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率。这样才能为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金融制度环境。

3 完善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所必需的法律保障机制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强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所必需的法制建设是符合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现实和要求。而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法律机制是一种有效的保护形式,它能够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平台和制度环境。因此,完善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已经成为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未来发展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1)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机制。税收是国家用来调节经济的有力手段,也是影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因此,税法部门在制定税收制度时,必须要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的特点,这样才能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对非公有制企业而言,所谓科学合理的税收机制,就是有利于减轻其企业发展的负担,并能促进其企业的发展。税法部门应该要为我国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营造一个公平良好的税收环境,科学合理地对非公有制企业征收税款,并且让非公有制企业享有公平的税收待遇。此外,税收部门应该要以切实减轻非公有制企业负担为目的,在加强对税收监管的同时,还要通过合理的途径扩大税收的来源,降低税收比率,从而在总量上减轻我国非公有制企业的税费负担,特别是对那种创新型、成长型非公有制企业,应该在税费方面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政策,使其能够得到更好更全面的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2)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构建良好的金融保障机制。金融机制是衡量社会经济发展好坏的一个非常重要因素,良好的金融机制能够为经济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因此,如何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构建良好的金融保障机制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在我国非公有制经济近三十年的发展过程中,非公有制企业一直都存在着资金短缺,融资难的问题,这也是我国非公有制企业未来发展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障碍,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得到良好解决,必定会使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在未来无法实现突破性和持续性地发展。因此,政府部门应该要转变观念,把非公有制企业作为其重要的服务对象,考虑非公有制企业的特殊需求,改革我国现有的金融机制,构建出与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相适应的金融机制。同时,政府还应该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加强自身的直接融资能力。只有这样通过各种合法途径积极地拓宽非公有制企业的融资渠道,才能真正解决好非公有制企业资金短缺方面的问题,也才能真正有效地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长期发展提供金融方面的保障。

第3篇:公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范文

关键词:十八届三中全会 非公有制经济 资源配置 优化环境

一、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增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必须进一步深化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并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非公有制经济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这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和作用的新认识,为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1]

(一)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定位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党的十二大和十三大分别确认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所有制结构上,强调“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党的十五大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第一次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提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十七大强调要把“两个毫不动摇作为长期坚持的方针,提出“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2]党的十进一步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从“有益补充”,到“共同发展”,再到“重要组成部分”,表明了党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认识的不断深化。《决定》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再次重申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而且第一次将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表明我们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二)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这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作用的充分肯定。非公有制经济是支撑增长的重要力量,是促进创新的重要载体,也是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在经济发展各个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在数量、规模上都保持了较快增长,极大地丰富了市场经济主体,活跃了各类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促进了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对民生的改善作出了历史性的重大贡献,特别是在解决城镇无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国企改制分流人员等群体就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非公有制经济吸纳了80%的城镇就业人员和新增就业人员,为1.8亿以上的从业人员提供了主要的工资性收入,带动3.6亿以上的家庭人口解决了生计问题;通过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机制,还增加了财产性收入,带动更多人口过上小康生活。[3]非公有制经济是增加税收的重要来源。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增长,国家财政实力显著增强,这对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拉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国家财政增收中,非公有制经济占有重要的地位。

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以及影响力。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一)、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

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是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决定》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分配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部署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和亮点。十八届三中全会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和坚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这个重大战略判断”,拟就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推动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相适应,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全面深化改革方针。而且依据现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市场化程度大幅度提高,我们对市场规律的认识和驾驭能力不断提高,宏观调控体系更为健全,主客观条件具备,我们应该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迈出新的步伐”,提出了“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修改为‘决定性作用’”重大理论观点,从根本上认清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必须发挥市场与政府“两只手”的作用,但市场所起的作用应该是决定性的。可以预料,这将极大的“有利于在全党全社会树立关于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正确观念,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抑制消极腐败现象”。[4]正确认识和把握市场和政府的关系,这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广阔的空间。

(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

三中全会决定从多个层面提出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的改革举措。在功能定位上,明确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在产权保护上,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在政策待遇上,强调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将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三中全会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这一规定,无疑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打破以往的垄断形势,进入垄断行业,让民企在市场环境下平等参与竞争。从长远看,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会越来越大,与此同时,还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走出国门。国家的扶持政策越来越多,激活民营经济,开放更多的领域,包括高新技术的认证等等,搞活民营经济的前景越来越广阔。随着形势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对民营企业的实实在在的支持会越来越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企业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

三、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

十八届三中全会根据十提出的目标任务,提出了全面深化经济改革的方案。为了进一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显得尤为重要,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条件和空间:

第一、打造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服务到位、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发挥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作用,出台一系列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政策,采取更有力的举措,积极鼓励支持非公经济调整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简化办事程序,做到“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收费和“一条龙”服务、“一条线”应诉,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以人为本的政务环境,打造非公有制经济“服务高地”。

第二、建立非公有资本投资领域广阔、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决定》首次提出“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这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针的重大突破,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铺平了道路。平等竞争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两大领域,因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建设和公共服务,长期以来属于国有垄断行业。[5]由于缺乏市场竞争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国家对这两大行业的投资一直存在着程度不同的高投资低回报、高成本低效率的问题。[6]目前非公有资本的市场进入,仍然存在着诸多障碍。所以,目前为非公有资本投资提供广阔的空间,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的行业和领域成为重要议题。

第三、创建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严明规范、文明执法的法治环境。由于公民对法治观念的认识还不深厚,外加部分执法人员由于自身素质低下,因此导致很多既有法律得不到有效执行,这也使得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7]为了使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在一个较为完善的法治环境中健康发展,必须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非公有制经济实体需要推进内部的普法教育,提高员工的权利意识,这样才能在非公有制实体内部实现法治文化的建立和法律观念的确立。其次,在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以有力的经济、技术措施保障、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得以实施,同时立足于现有条件创造更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最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并推进司法公正是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力保障,使利益分配不均的现象得以矫正。

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必须毫不动摇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契机。目前,为了更好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必须为其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以及法治环境。(作者单位: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参考文献

[1]李鸿忠,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求是》,2013年12月。

[2]周新军,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回顾与展望,《党政干部学刊》,2013年第11期。

[3]如何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新长征》,2014年第1期。

[4],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 人民日报,2013 -11 -16。

[5]刘向军,三中全会激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活力――访天津春发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邢海明,《中国食品安全报》,2014 年1 月9 日第 A03 版。

第4篇:公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范文

自现行宪法颁布以来,规定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条款经历了三次修改,成为宪法规范体系中变化最多的条款。透过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的变化过程,我们可以了解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理念与政策的变化,可以分析社会变革中宪法与社会经济结构之间的内在关系。

1982年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是建国后我国宪法上第一次出现的个体经济合法性的表述,使长期以来飘摇不定的个体经济获得了宪法地位。但是,当时的宪法条款对个体经济的保护是不全面的,仍保留着封闭和不确定的规范,如与公有制相对应的非公有制经济范围只限于个体经济,其宪法上的地位是“补充”,仍处于公有制经济的从属地位。第2款规定“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为个体经济的发展限定了严格的范围,保留着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

1988年4月修改宪法时,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了第3款,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一规定成了宪法修正案第1条,从宪法规范角度扩大了宪法保护的非公有制经济范围,从个体经济发展到规模较大的私营经济,使私营经济的存在正式获得宪法的认可。修宪以前,社会生活中私营经济只能以隐蔽的形式存在,特别是1984年以后出现的乡镇企业,客观上造成了宪法规范与经济生活之间的冲突。根据中共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组的调查,1984年参加新经济联合体的农户占3.2%,专业户占3.5%,个体商业户占4.4%.其中,雇工经营的新经济联合体占联合体总数的51%,每个联合体平均雇工7.9%.[2]到了1987年底,全国私营企业22.5万户,雇工360.7万人。同年的6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私营经济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认了私营企业主从阶层中分化的客观事实。但这次修宪仍没有完成有关私营经济宪法规范的开放性与调整性任务,只是完成了部分政策调整的任务,在宪法规范层面仍保留着一定的封闭性因素,如国家对私营经济合法性的认定是以”允许“的方式进行的,管理方式是”引导、监督和管理“,缺乏主动性与自律性管理理念,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动力机制呈现出单向性。

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6条对原宪法条款第11条内容又进行了修改,在原条文第1款规定“个体经济”后增加规定“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的形式,把“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进一步简化了宪法条文的文字表述。但从宪法规范角度看,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与国家保护的非公有制经济范围并不一致,规范表述上只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成为国家保护的对象,而非公有制经济体系中属于“等”字范围的部分并没有得到规范的明确确认。如按照宪法修正案第16条,外资企业虽成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属于国家明确保护的范围,使其宪法地位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一规范上的缺陷通过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21条得到了完善。

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第11条又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将宪法11条第2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形成了宪法修正案第21条。[3]通过对同一条款的三次修改,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最终得到了比较完整的确认,并为其他法律、法规进一步把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具体化提供了统一的基础。

二、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的构成

在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条款包括:1999年修改宪法后形成的宪法修正案第16条;2004年宪法修改后形成的宪法修正案第21条;宪法第33条规定的平等原则;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等条款。这些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宪法规范,是国家制定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或政策的基本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意见》,作为国家指导性政策和指导性目录,是宪法修正案第16条和第21条精神的具体化。这里主要以修正案第16条和第21条的规范结构为例说明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的构成。

在非公有制经济性质上,宪法修正案第16条以宪法规范的形式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即“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规范的层面规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中的地位。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非公有制经济已不是处于“补充”地位的附属性经济形态,在法律上同公有制经济处于平等地位,平等参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这种地位相适应,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人员,包括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等社会阶层,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同时获得政治上的地位和法律上的合法地位。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身份的“正名”反映了宪法作为国家行动纲领的功能,同时体现了宪法对经济制度价值判断标准的变化。

在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范围上,修正案第21条把原来条文中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修改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以“等”字表示非公有制经济不仅仅限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等经济形式,既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部分,同时为通过宪法解释进一步扩大非公有制经济的范围,赋予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经济主体获得宪法地位留下了必要空间。在我国的宪法文本中“等”字一般用于表示列举未尽事项,为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发展提供了灵活的规范基础。“等”字的用法比较集中的条文是宪法序言第6段、宪法修正案第15条、宪法第8条第2款、宪法第9条第2款、宪法第46条第2款、宪法第48条、宪法第89条(8项)、宪法第107条第1款、宪法第111条第2款、宪法第122条第1款、宪法第124条第1款、宪法第130条第1款等。凡是用等字的规范主要分未来指向性条款和难以详细列举的条款。在宪法修正案第21条中,除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外,非公有制经济还包括哪些内容,仍是需要从宪法规范层面解决的问题。当出现新的非公有制经济类型并需要给予宪法保护时,应通过立法或宪法解释等形式赋予其明确的宪法基础,扩大宪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范围。

在非公有制经济宪法保护主体上,宪法修正案第21条中明确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义务的主体是国家。在我国的宪法文本中“国家”是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4],在不同的宪法条文中具有不同的内涵,需要从具体宪法条文的特点出发确定国家的具体内涵。本条中的国家首先表现为负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义务的国家机关,即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职权的行使过程中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根据宪法规定,国家机关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是一种法律义务,体现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如行使立法权时,不得制定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处于不平等地位的法律或规范;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行为时不得侵犯非公有制经济合法的权利与利益;审判机关必须贯彻平等原则,平等保护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不得歧视非公有制经济等。从保护主体看,国务院公布的“意见”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积极落实宪法规范和精神的具体表现。应从宪法文本中规定的国家概念来理解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主体,不能把国家承担的义务通过具体部门或地方政府层层“承包”,影响国家政策的统一性与权威性。

在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方式上,随着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理念的变化,国家保护政策上也有了变化。根据宪法修正案第21条的规定,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采取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政策。宪法规范上出现的不同表述反映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理念与政策的变化。如引导是指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方向发展;监督是指国家要求非公有制经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保护范围仅限于合法的权利;管理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生产和具体的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上,引导、鼓励和支持是一种更积极、主动的规范表述,有助于发展基本经济制度。

三、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的实现方式与“意见”的意义

宪法规范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独立的规范体系,本身具有直接的效力。国家机关的活动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同宪法规范的要求相抵触。由于宪法规范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与原则性,其效力的发挥往往通过下位规范或政策性规定来体现。

从性质上看,笔者认为,“非公36条”作为国务院颁布的“意见”,并不属于法律规范体系,因为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规定”与“办法”等,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一般称为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同时,行政法规的制定具有严格的程序,需要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和法律。但作为“意见”,规范层面的效力是不确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宜直接以宪法规定为基础,而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基础。因为,根据法治原则,国务院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不得同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以“意见”的形式直接把宪法规范内容进行具体化并不是规范化的表现形式。

从内容上看,“意见”列举了国务院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36条措施,其核心的内容是: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改进和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了实现宪法确立的公有制与非公有制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意见”要求贯彻平等市场准入,实现公平待遇原则,明确要求“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为了消除规范层面出现的不平等现象,“意见”要求国家有关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要尽快完成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工作等。另外,“意见”以“允许”的方式规定非公有制经济可以进入垄断行业、公用事业、社会事务领域、进入金融服务业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等。对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和国有企业重组、参与西部大开发等方面“意见”以鼓励的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5]

从效力上看,国务院以“意见”的形式公布的规范只是一种政策的宣示,在实践中起到政策性调整作用,不发生严格的法律效力。从宪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效力等级看,除法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得直接以宪法为基础,履行将宪法内容具体化的义务,否则会导致合法性与合宪性之间界限的混乱,使合宪性审查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如何将宪法规范上的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具体化”是涉及宪法效力的重要问题。这里讲的“具体化”应符合宪法规范实现的基本要求与形式,是一种宪法规范实现的方式。国务院作为行使最高行政管理权的机关,可以具有普遍约束力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其具体的名称由《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第3条列举的公文种类12项都有明确的解释,但“意见”并没有包括在12项之中。在12项中与“意见”形式相类似的公文形式是“指示”,即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至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公文是否都具有“法定效力”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法定效力”的性质与范围,并确定每一种公文形式表现“法定效力”形式与特点,不能笼统地规定行政机关的公文具有“法定效力”。另外,即使有“法定效力”,也不能由国务院办公厅作出规定。如把“意见”和“指示”作为具有等同性质的国务院公文,“意见”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的措施可以解释为“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约束一切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但这种“约束”并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并且约束的对象仅限于行政机关系统,不能约束立法机关、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活动。从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看,包括“意见”在内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从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具体化的过程看,通过“意见”把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具体化存在着效力和调整方式不确定性问题。“意见”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积极功能在于,以“允许”、“鼓励”、“支持”等形式提出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36条政策,并提出了具体的实现方式。但与宪法规范的关系上,“意见”规定的某些内容也存在着不协调之处。主要有:(1)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明确的宪法规范的内容,国家行政机关没有必要也不应该把宪法上明确规定的内容重新确认。“意见”中的“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的表述似有重新确立非公有制经济地位之嫌;(2)“意见”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目标也与宪法规范的效力不协调。如前所述,“鼓励”、“引导”和“支持”在宪法文本上已不是政策性规范,已成为宪法规范的一部分,无须把宪法规范重新表述为一种政策性语言;(3)“意见”以“允许”的方式,规定了许多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内容,有些内容明显是需要由法律规范规定的,有些是通过法律修改来规定的,也有一些内容涉及到其他国家机关权限范围的问题。比如,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的问题,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法律调整问题;又如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与国有企业重组等问题更是具有重大政策调整和法律修改问题。仅仅以具有非规范性文件性质的“意见”的形式对涉及到重大法律修改或政策调整问题作出规定有可能引发不同规范之间的冲突。

四、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与宪法解释功能

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是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具有明确的宪法规范基础。因此,今后建立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体系或制定政策时必须以宪法规范为基础,并积极运用宪法解释制度完成具体化的任务。

首先,要完整地理解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的体系。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规范是统一的,应从目的论的角度认识和运用宪法规范。经过三次修改,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规范相对完善,为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统一的基础。如前所述,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是统一的整体,并不仅仅指21条修正案,还包括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宪法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等因素。

其次,以宪法规范为基础,建立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完整的法律体系。目前,急需的工作是清理和修订与宪法规范相抵触的法律、法规,消除体制。根据宪法规范效力最高性原则,凡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无效的,如继续适用可能违宪的法律、法规会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侵害,同时破坏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如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跟不上,就无法改变现实中存在的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的体制性问题,宪法规定的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的原则得不到有效实现,不利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如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准入和投资等方面存在着许多体制性限制,靠政策的调整或以“意见”的形式难于解决体制的障碍问题。这种体制问题中既存在程序性的规范问题,也存在实体性规范问题,有些内容是靠行政管理权无法解决的。因此,应根据宪法的规定,抓紧清理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在主体、产权、交易、税收、交易、就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第三,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依赖于宪法体制的发展与完善。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的形成只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基础,并不能自动地得到实现。只有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与环境中,非公有制经济才能获得正常发展的依据与基础。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基本要求看,现行的宪法规范体系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如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权利基础,没有财产权的有效宪法保护就不可能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经过2004年修宪,私人财产权保护有了更明确的宪法依据,但私人财产权仍没有明确规定为公民基本权利,缺乏基本权利属性。

第5篇:公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范文

一、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变迁

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经历了1949年、1982年、1988年、1999年以及24年五次变迁,这实质上是其法律地位不断提升的一个过程,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一个实践过程,并且最终实现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新中国成立之初,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处于国营经济领导下公私兼顾的临时宪法地位于1949年9月29日颁布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5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6规定,对中国的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实行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的方针。由此可见,当时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处于国营经济领导下公私兼顾的临时宪法地位。但是,为了追求单一的全民公有制经济形式,我国从1953年开始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政策,并在宪法中确立了这一政策的合法性。1954年5宪法6第十条规定:国家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国营经济的领导和工人群众的监督,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限制它们的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作用,鼓励和指导它们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主义所有制。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时,我国基本消灭了私有经济,仅存的一些个体经济,由于人数与规模甚小,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已微乎其微。此后的2多年间,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被彻底排斥。

(二)1982年宪法确立了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宪法地位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第一个步骤是放开、搞活,放开是指允许城乡劳动者的个体经济和个体工商户的存在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开始得到恢复和发展。这一政策在1982年宪法中最终得以确立。1982年5宪法6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1982年5宪法6第十一条的内容集中反映了当时的政策:一是确立了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宪法地位;二是明确地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三是国家对个体经济实行指导、帮助和监督的方针。

(三)1988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私营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宪法地位1982年宪法确立了个体经济的宪法地位之后,我国的个体经济得到了更加迅猛的发展,雇工人数越来越多,突破了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概念的范围,出现了一大批私营企业,要求给予私营企业应有的法律地位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于是,1988年宪法修正案赋予了私营经济应有的宪法地位。1988年修宪后的条文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次修宪只是在1982年5宪法6第十一条原文基础上,增加了第三款关于私营经济的规定,具有3个明显的特点:一是体现了我国从消灭私营经济到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的重大政策的转变;二是赋予了私营经济与个体经济平等的宪法地位,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三是国家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方针。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宪法规定,国家对个体经济实行指导、帮助和监督的方针,对私营经济则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方针,这表明我国宪法虽然赋予了私营经济与个体经济平等的宪法地位,但在具体的方针政策方面却实行差别对待。

(四)1999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宪法地位1988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之后,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一样,获得了更加迅猛的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于是引发了关于姓资姓社问题的争论,实质上是关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争论。1993年5宪法修正案6第七条将1982年5宪法6第十五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修改虽然没有直接涉及到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问题,但却在两个方面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一是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结束了关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争论;二是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2世纪9年代的蓬勃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为相对于计划经济而言,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外人;但相对于市场经济来说,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则是自己人,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1993年修宪已经成为1999年修宪的前奏。1993年修宪之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到2世纪9年代后期,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经超过13。非公有制经济不仅仅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而且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为1999年修宪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1999年修宪后的条文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与1988年修宪相比,这次修宪具有4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将1988年修宪后的原条文3款合并为2款;二是赋予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宪法地位,这一规定意义重大,表明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在宪法层面上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三是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后面增加了非公有制经济这一概括性概念,表明非公有制经济不仅仅指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而且还包括合伙企业、外资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非公有制经济等形式,并且都赋予了它们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的宪法地位;四是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一视同仁,都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方针。

(五)24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以及依法监督和管理的方针1999年宪法修正案赋予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宪法地位之后,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使非公有制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22年,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已经超过13,特别是在一般性竞争领域,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已经超过7%。尤其需要指出的是,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实现再就业的主渠道。由此可见,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发挥了非常重大的作用。因此,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5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6中充分肯定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明确提出了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但我们也应看到,在非公有制经济获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阻碍和限制了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例如,在企业设立登记、征地、税负、贷款、经营许可、市场准入、投资立项、兼并收购、企业上市等具体活动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限制比对公有制经济的限制要大得多,存在许多不平等待遇,导致非公有制企业的挂靠现象以及高利贷、地下钱庄、资金外流、挥霍浪费等问题的出现。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应在宪法层面上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平等的立法保护。所以,24年修宪势在必行。24年修宪后的条文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次修宪对5宪法6第十一条第一款没有作任何改动,只是修改了第二款,与1999年修宪相比,它具有3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国家不仅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而且还保护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二是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方针;三是强调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督和管理必须依法实行。宪法这样规定,一方面极大增强了包括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在内的所有非公有制经济的士气,调动了它们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促使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一个法治政府;同时,执政党也必须依法执政,建设一个法治政党。

二、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法律保护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变迁,我国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和司法活动,不断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保护,但也应看到,我国目前还不是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无论是立法保护还是司法保护,都存在许多缺陷,亟需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第6篇:公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范文

 

当前的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研究非公经济的宪法地位之变迁,完善非公经济的宪法规定,对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所长郑永年指出:“极端的公有化和极端的私有化都会导致无穷的经济问题。[1]”为了公有化而公有化,为了私有化而私有化,都不是理性的方式。关键在于,要在不同所有制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通过它们之间的竞争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同时也通过法律来保证社会公正的实现。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不可抹杀。研究非公经济的宪法地位之变迁,完善非公经济的宪法规定,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一、现阶段非公经济宪法地位的必要性

 

非公有制经济之所以被我国《宪法》所认可,从客观上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决定了其地位确立的必要性。

 

首先,从非公经济对于国家与市场关系来说,非公经济的充分发展促进了国家与市场的分离,使市场得到松绑与解放,减轻了政府的很多压力。因此,非公经济宪法地位的确立有利于降低政府公共服务之成本,使市场主体多元化,共同承担经济发展之重任,大大减轻政府失灵带来的损失。

 

其次,从非公经济对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而言,它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巨大动力。目前,我国非公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较大,非公经济所占GDP的比重超过了60%,税收贡献超过了50%。在国民经济中非公经济的比重截至2013年已经占到了61.8%,并不断提高。[2]

 

再次,从非公经济对于整个社会就业问题的解决来看,它创造了很多就业机会,吸纳了许多待业人员。截至2012年6月,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体所吸纳的就业人数占全部新增就业人员的90%。[3]从全国范围来看,非公经济体为解决就业问题做出了巨大贡献。

 

最后,从非公经济对于市场经济体制来看,非公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目前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发展生产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力量。

 

经济体制的改革就是要革除壁垒,要尊重市场规律,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在实践中非公经济的发展对于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意义重大,非公经济的发展会促进整个市场主体多元并存,市场竞争机制会促进公平、诚信,透明的行业规范被制定,进而达到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共同发展,相互促进。

 

此外,非公经济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还体现为它是财税收入的重要来源。据统计,2008-2013年,五年非公企业年利润均增21.6%,税收贡献超过50%。个体工商户缴纳税收收入从2005年的1386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1988亿元,同期私营企业缴纳税收收入从2700亿元增加到5873亿元。[4]

 

非公经济对我国经济发展贡献巨大,它不仅仅是我国国家与地方财税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解决就业问题的主要渠道,与此同时还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从长远来看,在法律上确定其合法地位,对于促进非公经济的发展十分必要。可以说,确立其宪法规范地位是现实的需要。

 

二、我国非公经济的宪法规范变迁

 

非公经济基于激发市场活力的需要,基于财税、就业的需要,基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从根本上说是基于国家更好的履行政府职能、平衡市场与政府之自由的需要而产生发展壮大的。非公经济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宏观层面对于权力与权利的调控,反映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平衡。了解我国非公经济的宪法规范之变迁对于正确认识非公经济的价值,完善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十分必要的。

 

(一)非公经济宪法规范的变迁

 

1.1949-1956年关于非公经济的宪法性规定

 

新中国成立之初,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5]这条规定可以认为是新中国成立之初对非公经济的原则性规定。

 

对于私营经济,毛主席还提出了“有所不同,一视同仁”的方针[6],“有所不同”就是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处在主导地位,它和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合作经济却不同,要加以区别。但在其他问题上要按《共同纲领》办事,公私一样发展,有公无私是不对的,这就是“一视同仁”。[7]

 

在“三大改造”过程中,“既搞得过纯过公,又搞得过急过快。[8]”城镇个体劳动者从1949年724万人,1953年898万人,占城镇就业总数32.6%,1956年骤降到16万人,私营企业就业人数也从1953年367万人骤降到1956年的3万人。[9]制定的目标并没有使五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社会主义改造于1956年就完成了,自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成为我国当时国民经济的基础。

 

2.1956-1978年非公经济的覆灭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我国经济进入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阶段,经济成分主要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被称之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该阶段的中央政策就是实际运行的宪法,政策取代了《共同纲领》的规定,公有经济占到国民经济总量接近100%,非公经济几乎销声匿迹。[10]3.1978-1992年宪法之规定

 

1978年国家开始实施改革开放政策,1979年中央出台《关于对原工商业者的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1980年中共中央转发《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均提出“鼓励和扶植城镇个体经济。”1982年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积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全民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主导力量;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强调要在公有制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在一定程度上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们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和有益的补充。1988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一时期,中国经济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逐步从单一的公有制转变为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共存,形成了九大成分: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合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私营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和其他经济。[11]

 

4.1999宪法修正案之规定

 

在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关于非公经济的规定有三大修改:一是宪法第六条中规定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二是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国家保护非公经济的合法权益和财产,“要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12]这就从宪法的高度充分肯定了非公经济的法律地位。

 

5.2004年宪法修正案之规定

 

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涉及非公经济的规定或者修改条款主要有:①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②宪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行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些规定或修改条款从宪法角度确保了非公经济的合法地位与合法权益。

 

6.2005-2010非公经济新旧“36条”

 

2005年和2010年国务院分别出台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非公经济36条)、《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非公经济新36条)。这两个文件可以视作2005-2010这个阶段国家关于非公经济的宪法性规定。其中,“非公经济36条”从七大方面支持、引导和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放宽非公经济市场准入;加大对非公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完善对非公经济的社会服务;维护非公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非公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改进对非公经济的监督;加强对非公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13]2010年的“非公经济新36条”进一步拓宽投资领域和范围,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向更多领域发展,比如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等等。

 

7.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之规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首次提出了“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决定的第二部分第八条规定“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这些提法大大提升了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的地位。

 

(二)非公经济宪法规范的发展趋势

 

通过对非公经济宪法性规定的梳理,我们不难发现,在我国非公经济的宪法规范对于非公经济的规定有以下趋势:

 

1.对于非公经济的限制逐步减少

 

非公经济在中国的宪法之路可以说是非公经济的地位变更之路。1949年我国宪法性纲领《共同纲领》中关于非公经济是实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但社会主义改造时期,非公经济几乎全盘覆灭;1982年宪法修正案规定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和利益;199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入宪,1999非公经济被上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非公经济的态度经历了由1956年的完全排斥到1978改革开放的逐步放开、1999宪法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变更为2004年宪法的“鼓励、支持和引导”。2005-2010的2个“非公经济36条”更是拓宽了对非公经济的支持领域。这些变化貌似仅仅是措辞的改变,事实上是政府对非公经济认识的转变、态度的转变。

 

2.对非公经济的认识逐步由“左”向正转变

 

1956年社会主义三大改造时期,国家层面认为“非公经济”是资产阶级自由化在经济领域的表现,1978年改革开放后,对非公经济的认识逐步转变,1982年宪法修正案到1999宪法修正案再到2004修正案的转变,可以发现国家对非公经济的贡献已经逐步发现并给予肯定和认可,对非公经济从最初的“偏见”(不仅仅是不重视,且对非公经济甚至可以随意增收不予补偿)到保护非公经济体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再到目前鼓励非公经济的发展,这充分说明我们国家已经摆脱了“左”的思想影响,正确认识到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对我国国民经济贡献较大,是解决就业的最主要渠道。

 

3.非公经济的宪法地位不断提高

 

纵观我国“非公经济”的宪法规范之变迁,不难发现非公经济在我国的宪法地位是不断提高的。从最初《共同纲领》非常原则的一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到 1984年成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9年非公经济被提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5年的“非公经济36条”使得非公经济获得了更大发展空间,被称为“国内第一部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系统性政策文件。”

 

从内容上看,对于非公经济的规定是越来越详细,从用语上看,非公经济的宪法地位是在不断提升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更是充分尊重市场经济的规律,对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理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三、完善对非公经济宪法保护之建议

 

尽管非公经济的宪法地位随着历次宪法修改以及国家各种实际起着宪法作用的规定、决定的不断出台,非公经济在我国的宪法地位不断提升,非公经济对于国民经济的贡献不断增大,非公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实践中,非公经济的发展依旧面临着一些非常现实却严重制约其发展的因素,比如:土地的使用先天受限、融资渠道不畅、财税政策歧视等等。

 

面对我国非公经济的贡献,我们不能不支持其发展,但基于非公经济生产目的的追逐利润,部分非公经济体存在着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劳工权利得不到保障等现象,这些又违背社会主义本质。基于此,我们必须不断完善非公经济宪法规范,使其既能够促进非公经济正能量的充分发挥又能够促进非公经济在法定范围内健康发展,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1. 增强这些宪法性规范的实际可操作性

 

不断细化宪法规范中关于非公经济的规定,并将宪法规范中关于非公经济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具体部门法之规定,从而增强这些宪法性规范的实际可操作性。我国对于非公经济的宪法性规范,最主要的途径是通过宪法修正案来规定的。关于非公经济的专门性的规定还很不全面,目前仅有“非公经济36条”,从宪法规范本身的特征来说,语言和内容都更多的是原则性的,可操作性并不强,因此,在今后完善非公经济的宪法规范中,应该考虑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并将宪法性规定转化为部门法之规定。

 

2.不断加强非公经济宪法性规范的落实

 

非公经济的宪法性规定逐步增多、内容上不断完善,但如果得不到落实就是废纸一张。因此,落实这些宪法性规范十分重要。具体而言,国家可以从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着手:①立法层面应该将宪法性规范,尤其是宪法修正案以外的那些“决定”“规定”之类的,对于此类实际发挥宪法性作用却没有宪法之名的,应该将其体系化、规范化、法定化,建立完整的非公经济法律体系,从而增强其权威性和可操作性。②在行政上,相关的行政部门应该转变传统型统治观念与模式,让“市场的回归市场”,政府的“有形手”该出手时才出手,不能继续坚守“家长式”管理理念与模式,应该减少不必要的类似行政审批之类的干预。③在司法上,司法机关应公正司法,真正为非公经济维权提供救济途径。不能因为一方是非公经济体,一方是公有制的大国企,就牺牲民营企业之利益而偏私于国企,这样不仅仅会打压非公经济的发展,更会让司法的公信力不仅仅在非公经济体中丧失,甚至会让整个社会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3.转变对非公经济的偏见认识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公有制经济曾经独霸天下,1978年改革开放后,受城乡二元等多重因素之影响,人们对非公经济的偏见根深蒂固,现在残留的意识依然影响着人们。事实上,从国家统计局和工商总局的统计数据来看,非公经济对我国经济贡献颇大,非公经济体提供的就业岗位、税收都已经过半,非公经济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今后应该通过国家宪法性规范的引导,逐步改变政府、民众对非公经济的认识,从而使非公经济能够得到健康发展。

 

非公经济在我国法律地位的不断提高对于非公经济发展十分有利,我国非公经济与市场经济相联系是别具特色的,这样就决定了非公经济在我国发展是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因此,在当前国家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样的战略布局下[14],对于市场经济体制完善背景下的非公经济发展而言,“法治”之路是一条最为积极稳妥的发展之路。要通过不断完善对非公经济的宪法性保护,保障非公经济的发展,促进其活力的展现。

第7篇:公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范文

关键词:社会主义;非公有制;经济

社会主义非公有制经济理论在中国经济建设实践中得到发展,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科学理论支持,是我党结合现实经济活动对马克思经济理论不断进行理论创新的结果。

一、建国初期非公有制经济理论发展状况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前夕,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在新民主主义条件下,资本主义的性质是帮助社会主义的,其发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在随后的中国共产党七届二中全会上,他明确指出:“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加上私人资本主义,加上个体经济,加上国家和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这些就是人民共和国的几种主要的经济成分,这些就构成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态。”在建国后不久,国家在积极发展社会生产的基础上,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实践证明,新民主主义的经济纲领和经济政策是有利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但是,随着新中国经济建设的全面展开,中共党内在如何对待多种经济成分问题上出现了意见分歧。1953年党中央提出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时,毛泽东认为:“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实质,就是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中国国家和社会的唯一的经济基础。”这段话实际上把非公有制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完全对立起来,最终导致了非公有制经济从1956—1978年一直处于被否定、被排斥的地位。1958年我党脱离中国当时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情况,盲目追求“一大二公三纯”,造成生产力的严重破坏,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下降。1961—1962年,全国部分农村出现了群众自发实行的“包产到户”生产责任制。但是这种方式却被毛泽东认为是“单干风”而遭到严厉批判。所有制结构问题上的“左”倾错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发展到顶点,个体手工业、商业和农民的家庭副业等分散经营被扫荡无遗。

二、改革开放以后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后,党中央领导集体坚持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来研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问题:在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相互关系的认识上,最终形成了在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思想。

安徽凤阳小岗村18户农民的土地大包干,打破了“一大二公”的所有制形式,拉开了所有制结构调整和改革的序幕。1979年中共中央提出恢复和发展个体工商业、允许多种经济形式存在的方针政策。1982年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提出允许“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种植业的能手,请帮工、带徒弟”,从此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一大批雇工大户。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决议作出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把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要有益的补充。经过几年的实践,党中央对私营经济的作用逐步给予肯定。1987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中认为私营企业的存在不可避免,去掉了从前对企业雇工数量的限制。随后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指出,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要求。

1992年党的十四大又提出“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坚持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这标志着中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邓小平在南巡讲话中要求要进一步解放人们的思想,逐步把非公有制经济纳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并确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非公有制经济得以迅速发展的原因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非公有制经济从无到有到后来迅猛发展,长期以来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的不合理局面被逐步打破。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得到迅猛发展的原因我们从以下两方面来分析:

1.党中央对所有制结构进行重大调整,非公有制经济适应当前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中国基本国情是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我们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基础;另一方面中国社会主义生产力总体水平较低,生产社会化程度普遍不高,生产力和生产社会化呈现多层次性和不平衡性。因此,中国只能实行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而不能搞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实践证明,正是由于我党不断完善并坚定贯彻发展社会主义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适应了当前中国现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非公有制经济才能够得以迅猛发展。

2.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适应中国国民经济的迫切需要。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底子薄、基础差的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经济所面临的问题很多。解决这些问题除了依靠公有制经济,还必须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这是因为:(1)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来发展社会生产,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要。(2)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可以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机会,缓解中国城乡就业压力,有利于社会的稳定。非公有制经济吸收就业的人数不断增加,这么多人就业,国家没有花一分钱的直接投资,大大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3)非公有制的迅速发展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税收,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吸引外资投入到中国的经济建设当中,弥补中国当前建设资金的不足。(4)非公有制的迅猛发展也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各有长短,互相竞争,互相补充。(5)非公有制经济的迅猛发展与其自身的努力和公有制经济的强力支持是分不开的。大多数非公有制经济企业辛勤创业,为社会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同时由于公有制经济长期向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大量的原材料、动力以及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非公有制经济从中受益很多。如果没有公有制经济提供的强大支持,非公有制经济难以迅速发展。

四、非公有制经济未来发展趋势

中国非公有制经济保持着迅速发展的势头,未来它们占国内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和商品零售总额的比重将会进一步提高,其中个别地区、个别部门的非公有制经济会超过公有制经济而占较大的比重。

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对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并把它作为修宪内容提交讨论后,正式载入宪法。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在国家根本大法中得到确认和保证,将消除人们心中的种种顾忌,鼓励人们大胆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党的十六大作出了“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决策,这表明了党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坚定性和政策的连续性。随着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的确认和保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社会经济大环境也将明显得到改观:对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性的限制和歧视将会逐步被取消,它们的运行空间会更为广阔,发展的机遇将会更多,管理体制将会更加完善、经营环境将会更为宽松。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本身的经济实力大为增强,资本更为雄厚,积累了一定的经营管理经验,造就了许多会经营懂管理有技术的人才。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将会加大资本、技术、人才的投入力度,从而进一步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技术素质、经营管理素质和职工队伍的素质,这些将为其迅速发展奠定较为牢固的内部基础。但是,非公有制经济如果要进一步发展,还要正视其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偷税漏税、侵犯劳动者利益等,这些都会影响其本身的社会形象和发展。因此,非公有制经济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整体素质,走诚实合法经营的道路。同时,政府也必须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引导和管理。

随着中国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逐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必将充分发挥出来,为中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参考文献

[1]于光远.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探索[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蒋学模.社会主义所有制研究[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5.

第8篇:公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范文

关键词:国有经济;民营经济;混合所有制

中图分类号:F12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6)01001006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之后理论界和学术界围绕这一热点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解读,发表了大量的学术论文,笔者在详细阅读相关文献之后,发现目前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认识上仍然存在一定的误区,如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混合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与国有经济、私营经济相对应的一种所有制类型,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国退民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国有经济吸收私人资本即单方面混合的经济。本文通过阐述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目的,尝试澄清目前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模糊认识。同时论证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当前深化国企改革的基本方向,提出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路径。

一、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目的

1从混合所有到混合所有制经济

1993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该决定首次提出了“混合所有”的概念,这是从财产权的角度提出的在一个经济单位中既有公有财产又有私人财产的情况。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十五大首次提出了“混合所有制”的概念,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1999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该决定中出现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该决定指出:“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1\]。

2013年12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过去相比,强调了更积极的力度和更多地发展,而且角度也有所不同。以前历次党的代表大会在决定中提出的实行股份制或发展混合所有制,是以巩固公有制经济为目的,股份制或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则把混合所有制经济提高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基本经济制度”反映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以及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关系,这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度安排。非公有制经济由众多中小型企业组成,其中占绝对多数的小企业,不能以股份制作为其“主要实现形式”。而且,在公有制经济中,也并非所有类型、所有行业的国有企业都适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因此,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是准确的。

混合所有制经济不同于混合经济。从宏观角度来讲混合经济有两层含义:第一,混合经济是一种混合的决策形式,指市场机制和政府命令共同发挥作用的经济形式。第二,混合经济是指经济活动中既有私人机构,又有公共机构。宏观上的混合经济反映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和根本特征。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强调的是微观层面,特指不同所有制经济成分在同一微观经济体内的混合。相同性质资本的混合,如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的混合,以及民营资本与外国资本混合都不能称作混合所有制经济,只能称它们为股权(主体)多元化\[2\]。

2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性质

我国的所有制结构由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外资经济等组成,这里面没有混合所有制经济,所以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是一种所有制,它只是各种资本尤其指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相互交叉、相互融合的微观经济主体。所有制和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它们是“存在形式”和“实现形式”的关系。

私有制和公有制是所有制范畴,它们各自都有多种具体存在形式。奴隶制经济、封建制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等都是私有制的存在形式。私有制也有多种的实现形式。如封建制经济私有制的特点是地主占有土地,其实现形式可以采用雇佣农工耕作,给农工支付固定报酬,剩余收益归地主所有;也可以把土地租给农民,收取地租,农民享有交租后的剩余;也可以采用地主和农民共担风险的实现形式。资本主义所有制也有不断发展的实现形式,最初采用自有自营的业主制形式、合伙制形式,企业主往往就是管理者;可以采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股份制形式,企业资本的所有人与管理人员往往是不同的人员,由专业人员进行管理更能提高企业的效率。原始社会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等都是公有制的存在形式,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具体存在形式。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包括国有独资的形式,股份制或混合所有制的实现形式等。

股份制或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取决于组成微观主体的股份资本的性质,它本身不是一种所有制。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如果由国家和集体控股,就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按此推理,如果非公资本控股,就不能说具有明显的公有性,而应称为有明显的私有性。股份制或混合所有制中的不同性质资本依然归其所有者所有,不能因为公有资本占优势,就把非公资本变公,同样也不能因为非公资本占优势,就把公有资本变私。

总之,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经济只是一种企业组织方式,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形式。

3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目的

在我国,发展股份制经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都是源于国有企业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其根本目的首先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从而更好地发展全社会生产力,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是吻合的,体现了对基本经济制度的坚持与完善。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同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基本经济制度所体现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指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人经济、个体经济、外资经济等均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独立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上述不同所有制经济成分主要是公有资本与非公资本在同一微观主体内的共同发展。我国实行基本经济制度是符合现阶段国情的必然选择,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没有达到高度发达的程度,不可能实行单一的公有制。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是为了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快速发展我国的生产力,不断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为了深化国企改革,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因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取决于控股资本的性质,在一个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如果国有资本控股,那么该企业就具有明显的公有性质。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如果国有资本超过51%,就是绝对控股,即使低于50%,也可能是相对控股,国有资本控股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有利于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不局限于国有资本控股,全会同样鼓励非公资本积极参与,允许非公资本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无论公有资本控股还是非公有资本控股,都有利于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相互促进、取长补短和共同发展。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提出了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废除对非公经济的各种不合理规定、消除隐性壁垒,制定向非公有制经济倾斜的政策。有些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因此认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为了降低国有经济比重,使国有经济从竞争领域全部退出,从而实现私有制为主体的经济格局,这显然是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目的的错误理解。

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使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符合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支柱,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我国的一切改革包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能偏离这一总体方向。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是“去公有制”,不是私有制侵蚀和排斥公有制、取代公有制的过程\[3\]。20多年前,俄罗斯遵循西方新自由主义的经济思想,实行了彻底私有化的经济体制改革,导致生产大幅度下滑,失业率居高不下,生活物品缺乏,通货膨胀严重,在国有经济瓦解的同时,国家竞争力衰竭,经济和社会陷入了停滞和扭曲。事实证明,西方国家宣称的“华盛顿共识”并不是灵丹妙药。而我国因为坚持走自己的道路,实现了三十多年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和繁荣,有些先进技术如特高压输电、高速铁路和探月工程等已跻身世界前列,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总之,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源于国企改革,其目的首先在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以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当前深化国企改革的基本方向

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从1978年开始一直到1992年,国企改革的主要内容有放权让利、利改税和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这些都是从分配制度上进行的改革,通过改革提高了国有企业的经营自,增强了活力。1993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针,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逐渐由调整分配关系转向企业所有制关系。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提出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领域由中小企业为主逐渐转向大型和特大型企业,即“抓大放小”,通过国有企业“抓大放小”的推进,极大地加速了我国全社会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加快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的形成。总之,经过30多年的改革,国有经济在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的改革中已经取得了较大进展,目前,约有90%的国有企业已经实现了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中央企业及子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的已占到总户数的52%\[4\]。另一方面,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非公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三资”企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经超过了国有经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符合当前生产力状况,符合当前深化国企改革的基本方向。

1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克服国有独资企业的弊端

垄断经营、效率低下、政企不分、产权不清、与民争利和滋生腐败等是一些人经常谈论的所谓国有经济的弊端,这些说法,有些是在意识形态上国内外势力对国有经济的指责,有些是受新自由主义思想影响较深学者的片面观点,有些(如政企不分)是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的确普遍存在的问题。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企业实际上是政府部门的延伸,不是真正的企业,改革的目的就是让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相融合,从而使国有企业回归企业功能,提高其经济效益。经过30多年的改革,国企已经发展成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国企,计划经济时期国企的弊端显然正在逐步消除,但有些还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来加以解决。

产生国企弊端的原因有多种,但从根本上讲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来自企业外部的干扰,主要是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投资审批权、人事管理权、收入分配权等自主经营权的干预,政府对提供公共产品的公益性国企进行管制和干预是必要的、合理的,但对于大量处于竞争领域以保值增值为目标的国企的过多干预就是不必要的、不合理的。二是来自于企业内部的委托―链条过长和“所有者缺位”,私人股份公司的委托―关系仅仅体现为股东与经理人员的委托和受托关系,委托人对人监督相对容易,而国有企业的委托关系首先体现为全体人民委托国家(政府部门)管理国有资产,国家再委托国有企业的管理者进行具体的经营活动,委托―链条较长,监督相对复杂和困难,容易产生企业由“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以上分析表明,产生国企弊端的根源来自企业外部和内部两方面,因此,消除国企弊端就必须从外部和内部两方面进行深化改革。在企业外部,进行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以减少并最终消除不必要、不合理的干预。在企业内部,要深化产权改革,这也是消除国有独资企业弊端的最好办法。但是必须明确,我国产权改革的基本方向不可能是私有化,而应该是产权多元化,产权多元化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本质特征。

2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经济的发展要兼顾效率和公平两大目标,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上能够较好地实现效率目标,但是在垄断、外部性和缺乏信息的领域,因市场机制失灵而不能实现效率目标,而且分配不公和宏观经济波动又是市场运行的结果,这是市场机制的不足。因此,为使经济健康发展,一方面,要求国家在宏观上对经济运行进行调控,以防止出现大幅度的波动;另一方面,又要求国家在微观上减少对市场的直接干预,以防止对经济效率的损害。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矛盾,既可以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又可以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作用,实现微观效率,从而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直接干预。

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国民经济命脉,保证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并有较快的经济发展速度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保证科技较快的进步,与集体经济(包括合作经济)一起保证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和社会主义性质。国有经济只有发展到一定程度,占有一定的比重,才能起到这些作用。

国有企业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放大国有资本功能,从而可以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3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实现国民共进

从经济现象上看,从1978年改革到现在,经济结构的变化趋势是“国退民进”,而且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经超过了国有经济,这是市场化改革的必然结果,但是从经济总量上看,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都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又体现出国民共进的格局。

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不是相互替代和相互对立的关系,它们之间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在基础设施领域,由于投资规模大、成本高、收益低等特点,民营经济往往没有激励单独提供此类产品,因为政府具有强大融资能力和广泛的社会代表性,采用国有经济直接生产具有明显优势。由于基础设施具有社会先行资本的特性,大量的基础设施的形成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民营经济的发展增加了社会财富,促进了就业,同时,民营经济的成本意识、市场忧患意识以及先进的公司化管理理念对推进国有经济的市场化改革具有积极作用。

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在产权层面上相互参股、相互渗透结成新的微观经济主体,是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深度融合。在新经济主体即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已经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在实物形态上已经没有分别,资本所有者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完全联系在一起。混合所有制企业由于结合了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各自优点,更具有资源优势和竞争优势,在其不断发展过程中,实现了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共同发展。

4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实现各类经济成分的优势互补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相互融合形成混合所有制经济,目的在于发挥各类资本的优势,在融合中实现更大的发展。国有企业具有资本雄厚、人才资源丰富、信誉较高、熟悉政府工作流程等优势,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政企之间、政资之间关系不够明晰,责权利不统一,经营机制不灵活,企业财务效率不高等。民营企业的优势在于产权清晰,机制灵活,对市场信号反映敏感,成本节约意识强,企业财务效率高,其不足在于实力薄弱,人才短缺,融资成本高。外资企业是非公经济的一部分,其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水平以及丰富的国际市场资源是其明显的优势。非公经济的不足之处往往表现为公有制经济的优势之处。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各自的优势,取长补短,相得益彰。具体来讲,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要发挥国有经济的信用优势和政府人脉优势,使企业能够在资本市场上以较低成本获得资金,能够大大节省与政府沟通的成本。同时又要发挥非公经济的对市场信号反映灵敏,经营机制和决策机制灵活,创新意识和成本意识强等优势,可以不断提高企业的效率,增强竞争力\[5\]。

实践上,国有企业引进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已有典型案例。中国建材集团成立于1984年,2003年成为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中国建材从2006年上市开始,就启动了联合重组与资本运作两个轮子,与上千家民营企业融合,将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各自优势放大,使该集团从一个负债累累、几近衰败的国有企业一跃成为中国最大的综合性建材产业集团、《财富》世界500强企业。目前集团资产总额超过4 100亿元,员工总数超过18万名,直接管理的全资、控股企业17家,控股上市公司6家,其中海外上市公司2家\[6\]。

三、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路径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主要是指这些资本特别是公有资本与非公资本在微观主体内的深度结合,这既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也是从总体上进一步发展生产力的需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路径可以从产权和产业两个层面加以探讨。

1从产权开放看,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实行“四线并进”

第一条线,由国有企业主导推行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对于推进国家现代化,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发挥了强大的支撑作用。发展国有企业主导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确保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这是一种增量混合;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员工持股。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国有企业不断探索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经营方式、管理方法和资本组织形式,不断发展壮大自己,成绩十分显著。目前尽管已有约半数央企已经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但仍有相当数量的央企和地方国企没有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仍有巨大空间。

第二条线,发展由民营企业主导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过去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过程中,只强调国有经济控股,民营经济参与国企改革,为国企改革服务。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这是一项制度创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承认个体经济存在,把城乡个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有益补充,到明确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民营经济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弱小到强大的发展过程,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力量,具有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潜力。除涉及国家安全或提供重要公共产品等必须由国有资本控股的领域外,民营经济都可以进入和控股经营。

第三条线,由外资企业主导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开放以来,外资在我国已有较大规模,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的一支重要力量。外资主导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由于不具有国有企业背景,可以避免英美等发达国家对其开展国际业务的限制,还可以发挥其对国际市场熟悉的优势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重组兼并,提升国际竞争力。

第四条线,立足于企业员工,实行员工持股。20世纪90年代,在国企改革中我国曾探索过员工持股方案,主要包括通过职工购买企业股份来补充企业资本金;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转让一部分股权以偿付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国有资产流失的教训。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实行员工持股要吸取之前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在实行员工持股计划前,应充分考虑企业的功能定位、资产规模和人力资本重要程度,遵循激励相容、增量共享和长期导向的原则对制度进行科学设计\[7\]。

2从产业开放看,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点是推进垄断行业改革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国有企业分为公益性国有企业、自然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竞争性国有企业。因为保值增值是竞争性国有企业的主要功能,因此追求市场性竞争效率是其发展的目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原则上适合于所有竞争性国有企业。公益性国有企业因其承担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追求的是国家总体的、长远的社会利益,不以微观盈利为主要目标,民营资本没有进入的激励。垄断性行业是混合所有制发展的重点和难点\[8\]。

垄断行业可分为经济垄断(由市场自由竞争形成)、行政垄断(政府授权)和自然垄断(具有成本弱增和管网经济特性),对垄断性行业的改革要遵循效率原则和保障人民生活稳定的原则。现阶段对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和特大型企业进行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主要是为了提高效率,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所以提供纯公共产品的国有垄断企业(如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不以追求效率为主要目标,应保持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形式,以保证服务社会和体现国家总体利益的功能;自然垄断行业中的管网环节要保持垄断经营,非管网性质的环节可以引入竞争机制或引入民营资本;经济性垄断企业由企业自行按市场规则决定是否发展混合所有制,政府不宜介入;一些不合理的行政性垄断以及经济性垄断企业利用自身优势操纵市场的行为,要坚决破除。

除了国有经济必须垄断经营的行业和环节之外,民营资本均可以进入,参与垄断行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7\]。参考文献:

[1] 张喜亮,郭越,贾尽裴怎样认识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J\]中国工人,2015,(2):16-19

\[2\] 余菁“混合所有制”的学术论争及其路径找寻\[J\]改革,2014,(11):26-35

\[3\] 卫兴华,何召鹏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弄清和搞好混合所有制经济\[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5,(1):15-21

\[4\] 张卓元论混合所有制的活力与贡献\[N\]北京日报,2013-12-06

\[5\] 彭建国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基本构想\[J\]发展,2014,(5):20-25

\[6\] 集团简介\[EB/OL\]http://wwwcnbmcomcn/wwwroot/c_000000010008/,2015-08-08

第9篇:公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范文

关键词:社会主义;非公有制;经济

中图分类号:F121.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6-0001-02

社会主义非公有制经济理论在中国经济建设实践中得到发展,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科学理论支持,是我党结合现实经济活动对马克思经济理论不断进行理论创新的结果。

一、建国初期非公有制经济理论发展状况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前夕,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在新民主主义条件下,资本主义的性质是帮助社会主义的,其发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在随后的中国共产党七届二中全会上,他明确指出:“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加上私人资本主义,加上个体经济,加上国家和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这些就是人民共和国的几种主要的经济成分,这些就构成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态。”在建国后不久,国家在积极发展社会生产的基础上,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实践证明,新民主主义的经济纲领和经济政策是有利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但是,随着新中国经济建设的全面展开,中共党内在如何对待多种经济成分问题上出现了意见分歧。1953年党中央提出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时,认为:“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实质,就是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中国国家和社会的唯一的经济基础。”这段话实际上把非公有制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完全对立起来,最终导致了非公有制经济从1956―1978年一直处于被否定、被排斥的地位。1958年我党脱离中国当时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情况,盲目追求“一大二公三纯”,造成生产力的严重破坏,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下降。1961―1962年,全国部分农村出现了群众自发实行的“包产到户”生产责任制。但是这种方式却被认为是“单干风”而遭到严厉批判。所有制结构问题上的“左”倾错误在“”期间发展到顶点,个体手工业、商业和农民的家庭副业等分散经营被扫荡无遗。

二、改革开放以后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后,党中央领导集体坚持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来研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问题:在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相互关系的认识上,最终形成了在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思想。

安徽凤阳小岗村18户农民的土地大包干,打破了“一大二公”的所有制形式,拉开了所有制结构调整和改革的序幕。1979年中共中央提出恢复和发展个体工商业、允许多种经济形式存在的方针政策。1982年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提出允许“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种植业的能手,请帮工、带徒弟”,从此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一大批雇工大户。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决议作出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把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要有益的补充。经过几年的实践,党中央对私营经济的作用逐步给予肯定。1987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中认为私营企业的存在不可避免,去掉了从前对企业雇工数量的限制。随后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指出,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要求。

1992年党的十四大又提出“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坚持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这标志着中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邓小平在南巡讲话中要求要进一步解放人们的思想,逐步把非公有制经济纳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并确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非公有制经济得以迅速发展的原因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非公有制经济从无到有到后来迅猛发展,长期以来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的不合理局面被逐步打破。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得到迅猛发展的原因我们从以下两方面来分析:

1.党中央对所有制结构进行重大调整,非公有制经济适应当前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中国基本国情是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我们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基础;另一方面中国社会主义生产力总体水平较低,生产社会化程度普遍不高,生产力和生产社会化呈现多层次性和不平衡性。因此,中国只能实行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而不能搞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实践证明,正是由于我党不断完善并坚定贯彻发展社会主义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适应了当前中国现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非公有制经济才能够得以迅猛发展。

2.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适应中国国民经济的迫切需要。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底子薄、基础差的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经济所面临的问题很多。解决这些问题除了依靠公有制经济,还必须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这是因为:(1)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来发展社会生产,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要。(2)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可以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机会,缓解中国城乡就业压力,有利于社会的稳定。非公有制经济吸收就业的人数不断增加,这么多人就业,国家没有花一分钱的直接投资,大大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3)非公有制的迅速发展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税收,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吸引外资投入到中国的经济建设当中,弥补中国当前建设资金的不足。(4)非公有制的迅猛发展也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各有长短,互相竞争,互相补充。(5)非公有制经济的迅猛发展与其自身的努力和公有制经济的强力支持是分不开的。大多数非公有制经济企业辛勤创业,为社会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同时由于公有制经济长期向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大量的原材料、动力以及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非公有制经济从中受益很多。如果没有公有制经济提供的强大支持,非公有制经济难以迅速发展。

四、非公有制经济未来发展趋势

中国非公有制经济保持着迅速发展的势头,未来它们占国内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和商品零售总额的比重将会进一步提高,其中个别地区、个别部门的非公有制经济会超过公有制经济而占较大的比重。

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对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并把它作为修宪内容提交讨论后,正式载入宪法。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在国家根本大法中得到确认和保证,将消除人们心中的种种顾忌,鼓励人们大胆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党的十六大作出了“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决策,这表明了党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坚定性和政策的连续性。随着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的确认和保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社会经济大环境也将明显得到改观:对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性的限制和歧视将会逐步被取消,它们的运行空间会更为广阔,发展的机遇将会更多,管理体制将会更加完善、经营环境将会更为宽松。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本身的经济实力大为增强,资本更为雄厚,积累了一定的经营管理经验,造就了许多会经营懂管理有技术的人才。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将会加大资本、技术、人才的投入力度,从而进一步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技术素质、经营管理素质和职工队伍的素质,这些将为其迅速发展奠定较为牢固的内部基础。但是,非公有制经济如果要进一步发展,还要正视其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偷税漏税、侵犯劳动者利益等,这些都会影响其本身的社会形象和发展。因此,非公有制经济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整体素质,走诚实合法经营的道路。同时,政府也必须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引导和管理。

随着中国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逐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必将充分发挥出来,为中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参考文献:

[1]于光远.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探索[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蒋学模.社会主义所有制研究[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5.

[3]张卓元.论争与发展:中国经济理论五十年[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

[4]王先俊.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On the Theory of Non-public Economic Development

LI Kai

(Politics and Law Colleges of Anhui Normal University,Wuhu 241003,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