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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经济与国民经济精选(九篇)

公有制经济与国民经济

第1篇:公有制经济与国民经济范文

【关键词】 民营经济 法律改进 物权法

一、民营经济及其法律地位、法律改进的内涵

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是指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的个体、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营经济法律改进意指在法律体系和经济生活中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的不断提升和具体法治环境的不断改善。广义的民营经济是对除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统称,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狭义的民营经济不包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本文所界定的民营经济是指狭义的民营经济,即指从经营层次上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概括性分类。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是指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的个体、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包括该种经营方式的合法性是否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以及受法律保护的程度。明确个体、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其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两点。

首先,确定民营经济的所有制性质并对其财产权进行合法保护。个体、私营经济是非公有制经济。民营个体企业的资产所有权由公民个人所有,个人拥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全的自。同时,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私营企业主占有和支配企业的生产资料,通过雇工来进行经营和生产,这就需要国家在法律体系中确定民营经济的私人物权性质并加以有效保护。

其次,确定民营经济在我国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确定其在市场经济中的平等主体地位和在经济中共同发展的地位,从而对其平等市场主体地位进行制度保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制框架下,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合法主体和平等主体,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公平竞争。这就需要国家在法律体系中明晰民营经济平等市场主体的地位,消除来自法律和政策的任何歧视。

本文所界定的民营经济法律改进意指在法律体系和经济生活中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的不断提升和具体法治环境的不断改善。这有赖于宪法的原则性宣示,赋予其来自最高位阶法律的权威,但同时也有赖于具体的下位法的实施和供给。将宪法的原则性宣示贯彻到具体的经济生活中,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的提升和具体法治环境的改善。

二、宪法修正案对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的原则性宣示及局限性

1、1982年宪法及三个宪法修正案:宣告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但产权保护不完善

1981年,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的若干政策规定》,个体户的合法地位得到了国家的正式认可,当代中国民营经济的萌芽之种由此播下。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是国家根本大法第一次承认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对私营经济合法地位的认可则经历了漫长的过程。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宪法11条增加了规定:“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是国家第一次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宣告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

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再次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7条“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这是国家重视财产所有权的信号,开始以财产所有权的不同来区分经济利益主体,为日后“私有”物权的提出埋下伏笔。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又一次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宪法11条再次做了修改,明确提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国家以宪法的形式宣示了民营经济作为非公有制成分的合法地位,表明国家对民营经济法律保护的重视程度愈来愈深。宪法几度修改,确认了私有财产的地位,表明了我国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的重视和强化,民营经济的地位不断提高。综观八二宪法颁布后三次的部分修改,修改的内容集中在经济制度方面,主要侧重于民营经济合法地位的宣示,对于鼓励民营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积极创造财富和积累财产方面起到了激励作用,而对于作为民营经济基本权利的财产权利的保护认识不到位,致使这一期间宪法对民营经济产权的保护仍然停留在宪法层面,民营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产权环境、制度环境依旧是不完善的。在此期间曾经出现的诸多民间资本外逃事件充分说明,仅仅有宪法原则性的宣示保护是乏力的。

2、2004年修宪:完善及宣示对民营经济产权的保护但有待落实

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现行宪法做了如下修正。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宪法第四次修改没有拘泥于从形式上追求公民宪法权利体系的完善,而是通过宪法制度创新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建立了财产权保护的新的制度起点,体现了中国宪法一贯的渐进和稳健的进步风格。这次修宪完善了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正式提出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从法权观念理清了经济制度与财产权结构的关系,从而使第12条和第13条成为中国宪法关于财产权保护的基本思想和基本原则。2004年修宪的重大意义在于,通过私有财产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设良好的法治环境,通过以恒产保护恒心致力于解决困扰民营经济多年的产权保护问题,这是民营经济法律地位从实质上跃升的重要标志。

2004年宪法修正案弥补了1982年宪法及三次宪法修正案关于民营经济产权保护缺失的制度缺陷,但是,宪法作为上位法,其原则性法条缺乏可诉性的特征使得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的落实成为一大难题。宪法真正发挥作用,不能停留在抽象原则和理念的层面上,必须走向具体法治。毕竟对民营经济的法律保护不只是一种政治宣言,在宪法实施中仍存在有待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宪法所确立的民营经济保护制度得以贯彻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诸如民法、刑法等其他一般法律规范加以具体落实;二是宪法的司法化。在目前宪法司法化的实施还存在诸多困境的情况下,保护民营经济主要依靠下位法来贯彻。这样,如何在民法、刑法、诉讼法等诸多下位法中增加制度供给就成了法治进程的重中之重。

三、物权法对民营经济法律改进的影响

1、从下位法的角度界定产权内涵,完善民营经济法律保护框架

《物权法》是一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界定、确认和保护产权的基础性法律,从而奠定产权保障的法律基础。它连接了财产关系、经济关系,维护公民的基本经济权利,维护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协调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与其他相关法律相比,《物权法》不但涉及了财产初始界定,还涉及了财产的确认、保护原则。《物权法》是《宪法》中有关保障公民和国家财产权利条款的延伸,进一步解决了《宪法》中没有解决的问题,对社会转型、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的财产关系都有所反映。《宪法》中所规定的规则主要是发挥一种宣示的作用,或者是原则性的规定。如果想把对民营经济的产权保护具体落实下来,应该通过《物权法》这样的单行民事立法去设置一些具体的保护规则,来实现宪法中保护民营经济的宪法原则。从这点上讲《物权法》承担了一个具体化和具体落实的功能。物权法的制定、实施使民营经济的产权有了具体的法律规则去保护,奠定了民营经济法律保护框架的基础。惟有进行法与制度的基础性建构,并不断完善其建构和实践,才能产生出关于“财产与权利”的公民法律意识与良好制度性社会行为习惯,与法治国家/社会“财产与权利”保障的意志。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的保障实现了上位法和下位法的有效对接,完善了民营经济法律保护框架。

2、为民营经济平等法律地位的保障提供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随着200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经济36条)的具体措施和配套办法相继出台和落实,私营企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进出口等各方面所受的歧视大大减少。民营经济的平等市场主体地位也在经济生活中逐步确立。1982年宪法及四次宪法修正案在民营经济作为平等市场主体的表述方面是缺位的,这一法治状况已经滞后于经济生活的要求。如宪法第12条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其中的“神圣”与“合法”二词反衬出公民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保护力度上的强大反差,这说明了公民的财产权与公有的财产权在宪法地位实质上不平等,意味着我国财产权保护制度仍存在等级差别,即国有财产权优先、集体财产权次之、公民财产权再次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要求所有市场主体获得平等地位。将经济生活中的现实要求在法律生活中的反映到法律生活中来,成为现阶段法治建设的重点。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反映了这一要求,在第一编第一章中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是这部法律的核心内容之一。该法第3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样就从下位法中明确了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民营经济的平等主体地位,为民营经济获得公平竞争的环境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物权法对民营经济法律改进的影响不止于此。物权法的实施开启了下位法、具体法保护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的大门。物权法实施后,法律专家已就《立法法》、《行政许可法》、《公司法》等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这表明政府对民营经济法律保护制度的体系和框架正在持续的调整,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新要求。民营经济的发展正步入一个提升与变革的新阶段,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制度条件将成为十分必要的条件。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进一步强化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EB/OL].,2007-11-08.

第2篇:公有制经济与国民经济范文

传统观点认为,公有制是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所有,私有制是生产资料为私人占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这两种所有制的关系是根本对立的,是姓“社”与姓“资”的标志。改革开放前,将私有经济视为“资本主义尾巴”加以打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不断解放思想,认真总结以前在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对个体私营经济的认识和态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制定并逐渐完善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首次明确提出“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党的十二大至十四大,都明确提出,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上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党的十五大把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确认“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上升到“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飞跃。

党的十六大至十,不仅都强调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都提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两个“毫不动摇”表达了党中央对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还突出了“公平竞争”。十六大报告提出:“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十七大报告提出:“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从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到现在整10年了,但各种所有制经济之间并没有实现真正的公平竞争,民营企业发展仍然存在“玻璃门”、“弹簧门”,许多垄断行业民进资本进入还是很难,有数据显示,我国私营控股投资在金融业仅9.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仅占7.5%,水利、环境和公共建设管理业仅占6.6%,不少领域仍然是国有资本一股独大。这种状况的存在,说明十六大以来中央关于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的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十坚持了“两个毫不动摇,再次强调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提出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把平等竞争上升到律法高度。据此,我们可以坚信,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坚持的方针和政策。国企与民企之间,不存在谁进谁退问题,即使在某些地方、某些领域发生过令人担忧的事情,这是政策执行问题,而非政策本身问题,更不是方向的改变。十以后,党和国家将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国企、民企尽可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现代化建设。

国企、民企共生共荣是目前我国国民经济所有制结构使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过去受极左思想影响,经济所有制追求单一的公有制。改革开放后,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不断发展壮大,目前,全国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达900多万家,个体工商户超过3600万户,注册资金总额达到24.3万亿元,从业人员超过1.8亿人,民营经济已占全国GDP的66%,在这种情况下,假如选择“国进民退”或“民进国退”,中国经济社会会出现什么样的局面呢?所以国企、民企通力合作,实现共同成长、共同进步,是必然的、正确的选择。

国企、民企各有优势,共生共荣,方能展现更多生机活力。目前国企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虽然只有大约占30%,但国企大都在其行业内居于领先地位,无论是企业规模,企业声誉,还是技术实力、融资能力,都强于一般民企。历经30多年改革开放,在市场中摸爬滚打一步步成长起来的民营企业,自然也有自身优势,如管理成本降低,商业嗅觉灵敏,经营机制灵活,更适应市场竞争。国企与民企合作或融合,优势互补,可谓是如虎添翼,不仅有利于双方发展,而且具有战略性意义。

第3篇:公有制经济与国民经济范文

关键词:新民主主义经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逻辑;关联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正逐渐体现其优越性。然而,由于一些原因,也出现许多问题。我们应寻找当今经济与新民主主义时期经济的关联性,为当今经济发展提供可借鉴文本。

一、主要矛盾与中心任务的关联性

笔者认为,现今社会的主要矛盾,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同样适用于建国初期。由于建国初期百废待兴,物质极度贫乏,文化需求更是急迫。在这种背景下,解放与发展生产力就是首要任务,极度落后的生产力与人民最基本的物质文化需求就成为主要矛盾。新民主主义经济就是为了解决这一主要矛盾才将多种所有制经济纳入国家经济发展中。1952年我国进入传统社会主义。虽然“工人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的矛盾”一直存在,但主要矛盾仍是落后的生产力与人民的物质文化需求。在解决这一矛盾上,新民主主义经济发挥着重要功效,但因过渡仓促,新民主主义经济结束了其历史使命。主要矛盾在建国初期与现在是大致相同的,那中心任务就要围绕这一矛盾展开,即解放与发展生产力。新民主主义社会时期我国鼓励多种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与当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之经济手段存在关联。

二、经济性质的关联性

由于中心任务是解放与发展生产力,而历史证明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并不能适应当今中国国情,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性质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就保证了能调动一切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有利的经济形式共同解放、发展生产力。而新民主主义经济是新民主主义五种经济形态并存的经济性质,即国营经济、农业和手工业的个体经济、合作杜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十五大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义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同样,新民主主义经济虽然在总量上公有制经济占比重较小,但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主要集中在农业与个体工商业,不能起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公有制经济牢牢把握着国家经济命脉,起着主导作用,因此也可以称得上是以公有制为主体。此外,虽然新民主主义经济只列举了五种性质的经济,但也几乎囊括了当初国内主要经济形式。笔者认为是当今社会经济种类繁多,因此要全面表述列举已不合适。因此,从本质上讲,新民主主义经济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都是积极调动国内几乎所有对解放与发展生产力有利的经济力量与经济形式,为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与经济发展作贡献。

三、经济体制、经济制度、经济目的的关联性

经济性质决定着经济体制、经济模式以及所要达成的经济目的与中国未来的发展方向,因此也需要论述在这些方面两者是否存在着内在的关联性。

1.经济体制的关联性。

关于经济体制的问题,在中国大体集中在“市场”与“计划”的关系这个问题。新民主主义经济时期,是“市场”与“计划”并存的,根据等中共领导人的认识,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在实践中采取了直接计划、间接计划、市场调节相结合多样化的经济管理形式。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就如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明确指出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虽然与新民主主义经济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无论从市场与计划的结合还是调控的范围都更加科学合理,但本质上的国家调控下的市场自我调节是有关联的。

2.经济制度的关联性。

“十五大”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而新民主主义经济上文提及也是五种经济形式并存。首先,在在发展公有制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采取的办法是公有制经济加入市场竞争当中,新民主主义社会时期采取的是计划经济式的管理。但从本质上讲,都是为了确保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与主导地位不动摇。另外,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方面,除公有制经济以外,在新民主主义社会也是采取商品经济形式,市场规律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经济运行。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没有本质区别。

3.所要达成的经济目的的关联性。

新民主主义经济索要达成的目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是有区别的。新民主主义社会是一个过渡性质的社会,它的发展方向是以利用、限制和改造资本主义,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但是无论是新民主主义经济或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由于国内的主要矛盾没有改变,因此解放与发展生产力,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实现共产主义社会这一最终目标始终是不变的。

参考文献:

[1].文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第4篇:公有制经济与国民经济范文

从市场在配置社会经济资源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来看 ,我国已进入市场经济社会 上 ,但现行宪政民主却基本定型于计划经济社会。因此 ,现行宪政民主对于市场经济社会 ,难免存在不完全适应的情况。所以 ,现行民主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 ,但如何调整呢 ?笔者拟根据经济与政治间的互动关系原理对此作出尝试性回应。

我国市场经济社会有两个方面的特征 :其一是基本经济制度方面的特征 ,主要表现为宪法序言关于社会主义道路的宣告 ,第 6条关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 ,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 ,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宪法修正案第 5条关于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宪法第 8条第 2、3款、第 9条第 1款以及第 1 0条第 1款的有关规定等 ,这是我国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 ,称为基本经济制度特征 ;其二是经济体制方面的特征 ,主要表现为宪法修正案第 7条关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 ,这是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非本质性特征 ,称为经济体制特征。市场经济社会的体制性特征的各种具体属性是有关经济体制自身固有的东西 ,不论姓社姓资 ,只要发育水平相等 ,它就有相同的经济属性。但这并非与基本经济制度毫无关系 ,事实上 ,后者虽不能决定其有无 ,但却主导或限制着它们的作用力方向。

马克思主义认为 ,“第一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以及由此而决定产生的社会结构 ,是该时代政治和精神的历史的基础”。2 “任何民主 ,和任何政治上层建筑一样 ,归根到底是为生产服务的 ,并且归根到底是由该社会中的生产关系决定的。”3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民主 ,是由该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决定的 ,它可以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 ,也可以阻碍其发展。

作为一种国家形式的民主 ,是一种协调国家权力所有权 (在实践中表现为公民权利 ,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公民的政治参与 )与国家权力行使权 (在实践中体现为国家权力 ,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国家权力的配置 )的方式 4。根据经济决定政治的原理 ,我们可以将民主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加以区分 :即与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相联系的体现国家阶级本质的特定内容和与社会经体制相联系的实现其特定内容的表现形式。民主内容决定民主形式 ,但民主形式可以促进民主内容发展 ,也可以导致这种民主的衰亡。

比较而言 ,现行民主的内容即人民民主与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特征是适应的 ,并且已趋于相对稳定 ,而现行民主的形式即国家权力的配置与公民的政治参与离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经济体制性特征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因此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点应当放到民主形式建设上 ,具体来说 ,就是要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公民的有效政治参与。

在政治现实中 ,国家权力往往表现为相对独立于公民权利之外而存在的集中运用的物质力量 ,具有通常分散存在和运用的公民权利所无法比拟的强度。因此 ,国家权力一旦形成就极易反过来控制公民权利 ,甚至奴役公民本身 ,使公民与国家机关及其官员之间政治上的主仆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换位 ;此外 ,由于国家权力具有强烈的利益属性 ,极易转化为或还原为以金钱为代表的物质财富 ,因此失控的国家权力势必成为腐败之源。

“只有代议制成功地保证了政府的行动确实是按照人民的愿望和需要办事时 ,我们才有理由称之为代议制民主”5,真正的民主 ,必须是少数人的执政受到多数人的有效监控。为了确保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控制 ,除了应当保持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基本比例并加强这种权利的建设外 ,另一个不可或缺的措施就是限制国家权力的强度 ,不仅应适当分散国家权力以减弱其强度 ,同时还应当让国家权力的不同构成部分之间形成一定形式的制约与平衡关系以自我抵销一部分强度。这后一点对于一个公民自治程度不高的国家尤为重要。而要确保国家权力的运作不致于反仆为主 ,不违背国家权力委托人的意志和利益 ,其基本途径就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和加强公民政治参与 ,这正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民主建设的根本途径。

我国现行国家权力配置模式基本形成于计划经济社会 ,国家权力高度集中 ,高度垄断 ,适合于计划经济体制和人治 ,而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 ,改革十余年来 ,针对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进行了一些局部调整 ,但总的看来 ,并未从制度上去解决根本问题 ,现行国家权力结构仍存在诸多弊端 ,具体表现为 :

1 .执政党与国家机关关系不明晰 ,党权、党政关系不明晰 ,“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 ,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 ,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6这种关系不明晰造成党不适当地直接干预国家具体事务 ,不仅影响宪政与法治 ,也影响党自身建设。

2 .权力配置不合理 ,表现为权力分工不明 ,自由裁量权过大 ,权力越界行使 ,导致权力运行的失控。从横向权力配置看 ,政 (政府 )权 (权力机关 )关系、政、权与司法机关关系都不明晰 ,各级人大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由于职能虚化 ,长期形同“橡皮图章”,使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受到极大抑制 ;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从纵向权力配置看 ,尽管宪法第 3条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 ,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 ,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但这毕竟只是一种原则性规定 ,而迄今为止仍未有一部具体的专门法来规范中央与地方关系 ,所以多年来我们总是迷惘于“一放就乱 ,一收就死”的尴尬境地 ,而且由于缺乏法制的界定和保障 ,“权力下放”后地方政府功能急剧膨胀 ,增强了地方利益扩张意识和垄断意识 ,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保护主义”等怪圈 ,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减弱 ,地方政府行为短期化。

3 .监督制约乏力。由于权力配置的不合理 ,权力分工不明 ,故无法对权力运行进行有效监督制约 ;监督机制上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使得监督制约往往不能落到实处。现在看来 ,还是要从根本制度上解决问题 ,依法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 ,构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的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权力结构。

1 .把党与国家机关关系纳入法制轨道。从法理上而言 ,党不是一级国家机关 ,不能行使任何国家权力 ;但党既是执政党又是领导党 ,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 :要把党权、党政的关系厘清 7 ;可以考虑在适当时候直截了当地制定一部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关系法 ,把所要确认和规范的内容包括进去。

2 .在权力配置问题上 ,主要是确立人民代表大会的应有地位和赋予其实际职权 ,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 ,缩小行政机关的权力 ,保证司法机关完整独立地依法行使权力 ;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自身建设 ,使其担当起应有的责任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适当划分各种国家机关的权力限度。在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上 ,在保证中央权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性 ,可制定一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或者通过《立法法》来确认和保障这种关系。

3 .针对现行监督制约弱化的现状 ,除强化各国家机关内部监督外 ,还应加强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制约。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来保证宪法实施 ,制定一部专门的《监督法》来协调各种监督机制 ,成立权威性的专门反腐败机构来加强廉政建设等。

总之 ,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民主的实现 ,防止反仆为主 ;但是 ,国家权力不能过分分散 ,必须相对集中而足以防止政府功能的失效和防止公民滥用权利 ,维护必要的社会秩序 ,这对一个缺乏民主经验的国家尤为重要。

公民的政治参与是实践公民权利 ,保障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一般认为 ,公民的政治参与有助于政府最大限度地集中公民的意愿 ,防止决策的片面性 ;有助于加强对政府的监督 ,以补权力制约之不足 ;有利于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 ,增强公民的政治责任感。所以 ,公民的政治参与也是保障实现民主的重要途径。

在中国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为公民实现政治参与提供了广泛的途径 ,公民的政治参与率也相当高。但是 ,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也存在一些问题 ,呈现出高参与率与低参与质量并存的现象 ,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 8;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 ,甚至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政治冷漠”,这种政治冷漠并非意味着公民政治意识的完全消失 ,而是意味着人们的政治注意力相对和暂时的转移 ,因而可以说是一种政治能量的积累期 ,这种政治冷漠一方面有助于保持社会的相对政治稳定和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 ,但时间长了就会因公民参与政治过程的减弱而导致政府行为合法性与权威性降低和对政治过程的监控程度降低而导致公共权力异化。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归纳起来 ,主要有两点 :(一)政治参与水平不高 ,主要表现为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较低 ,参与的理性化较低等 ; (二)政治参与的机制不健全 ,主要表现为参与的渠道不畅、参与信息有梗塞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能力不断提高 ,如果不及时加强公民的政治参与建设 ,使公民的利益表达能够在合法渠道内得以实现 ,势必影响我国的政治稳定。因此 ,提高政治参与质量和健全政治参与机制已成为公民权利建设的必然要求。

1 .提高政治参与的质量 :(1 )营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文化 ,为政治参与创造良好的政治心理背景 ,大致说来 ,要培养普遍的平等观念、广泛的自主意识、强烈的责任感、和法制精神 ,克服政治急躁和政治冷漠情绪 ; (2 )适当提高政治过程的公开化和透明度 ,使公民的政治参与落到实处 ; (3 )把公民的参与行为与其实际利益联系起来 ,提高参与质量等。

2 .健全政治参与机制 :(1 )改革和完善现有的政治参与机制 ,即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等 ; (2 )发展直接民主形式 ,如创制、罢免和复决 ,以济代议制民主之穷 ; (3 )建立和健全大众传播媒介的组织结构 ,使新闻传播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网络体系 ,在整个社会中形成广泛的、大量的信息流 ,为广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更多的渠道。

注 :1参见左羽、书生 :《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国家财产所有权》,《中国法学》1 996年第 4期。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 ,第 81页。

3《列宁全集》第四十卷 ,第 2 76页。

4参见拙文《论作为一种国家形式的民主》,《探索》1 997年第 3期。

5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编译《宪法》第 1 48页 ,知识出版社 1 982年版。

6《邓小平文选》(第二卷 )第 3 2 8-3 2 9页。

第5篇:公有制经济与国民经济范文

[关键词] 经济公益诉讼;诉权;配置

一、经济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兴起及其特征

所谓经济公益诉讼,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甚至公民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经济法规定、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人提起的诉讼。作为对传统法律理论与传统诉讼法律体系进行理念更新与突破的新型诉讼方式和手段,与传统的普通侵权救济诉讼方式和手段相比,这一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经济公益诉讼目的上的公益维护性。在单纯私人利益受损害的情形下,个人作为自身利益的维护者,借助传统的诉讼手段即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作为经济公益诉讼标的的经济违法行为侵害或危及到社会性的经济公益,一般却并不直接损害原告私人的利益。因而经济公益诉讼之“原告申诉的基础并不在于自己的某种利益受到侵害或胁迫,而在于希望保护因经济违法行为而受损的公众或一部分公众的利益。”经济公益诉讼制度设立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司法力量维护社会经济公益。

2.经济公益诉讼功能上显著的预防性。与私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实际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有社会公益侵害的潜在可能,亦可提起诉讼追究违法行为人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尽量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在经济公益诉讼中,这种预防功能尤为明显且显得更为重要,因为诸如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等社会经济公益一旦遭受破坏就难以恢复原状,所以有必要在经济公益侵害尚未发生或尚未完全发生时就通过司法手段加以排除,从而阻止社会经济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

3.经济公益诉讼具有与经济法的契合性。“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社会性的经济关系,即直接涉及或影响社会或公众重大利益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本质与宗旨决定了追究违反经济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就应采取公益诉讼的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公益诉讼是对传统诉讼法进行理念更新与突破的新型诉讼,是经济法的诉讼程序法。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法律关系与经济法责任等都可以验证经济法与公益诉讼的契合性。构建经济公益诉讼将是弥补经济法的可诉性缺陷、制裁经济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彻底解决复杂经济纠纷的有效举措。

二、我国经济公益诉讼的诉权障碍及西方国家的启示

经济公益诉讼在国外已发展得较为成熟,但在我国则尚属于新生事物。构建我国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无论在法律理念还是在法律制度方面都面临着一些必须克服的障碍。笔者认为,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问题实质上就是诉权配置问题或与诉权配置相关的问题。我国当前经济公益诉讼亟需解决的问题是诉权虚置,导致经济公益诉讼启动困难。我国经济公益诉讼程序上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但传统的民事诉权理论和诉讼当事人理论认为,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正当当事人是发动司法诉讼程序的基本前提。诉权就是民事主体在其自身民事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予以保护的权利,有利益才有诉权。诉讼当事人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民事主体必须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才能够成为适格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也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是说,有资格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必须是本案实体权利的享有者。然而,经济公益诉讼是在案件没有直接受害人,或者虽然有直接受害人,但其因各种原因不愿起诉或不能起诉的情况下,由法律授权的机关、团体或者个人提起的诉讼。显而易见,法律授权的机关、团体或者个人并非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他们提起诉讼的目的也并不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实体利益。因此,在传统民事诉讼制度框架下,公民或社会团体作为经济公益诉讼原告的起诉资格于理不符、于法无据。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就目前的法律环境而言,也无权提起公益诉讼。各地检察机关曾经尝试以原告身份提起了多起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和反垄断的案件,虽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缺乏法律明确依据,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法院不再受理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批复叫停。检察机关当然可以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支持起诉”原则而参与国有资产流失等案件诉讼,但支持起诉并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这就使检察院在经济公益诉讼中的地位相当尴尬。如果公益诉讼的诉权虚置,则检察机关的“支持”也就无从立足了。要使我国经济公益诉讼走上正途,首先必须找到解决公益诉讼诉权配置问题也即公益诉讼的启动权问题的钥匙。

从西方各国法制发展历史来看,经济公益诉讼都是实践与经验先行的一个领域,是法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些国家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大致均经历了从判例到立法的上升路径。美国在大量的司法判例积累之基础上,发展出“私方检察官”理论,进而在若干经济法律、法规中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以立法方式明确赋予私人为维护社会经济公益而向法院起诉的权利。1890年的《谢尔曼法》、1914年的《克莱顿法》均规定对反托拉斯法禁止的行为,除受害人有权起诉外,检察官可提起衡平诉讼。但在公益诉讼方面,最有美国特色的是公民诉讼和相关人诉讼的制度。公民诉讼是指任何人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都可以政府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而相关人诉讼,是指有相关身份的公民可以特定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在原告诉讼资格上,美国法律作了很大的扩张,并没有严格要求原告与该诉讼有所谓的“直接利害关系”。但美国这种过于鼓励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确实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诉权滥用的弊端。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检察机关依据法律有权代表国家提起经济公益诉讼,但在其实践中又产生了一种以社会团体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的团体诉讼形式。所谓团体诉讼就是将具有共同利益的众多法律主体提起诉讼的权利“信托”给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由该社会团体提起符合其章程与宗旨的诉讼,但其有利判决的效力惠及于其团体成员。这些国家往往通过一些特别法而不是民事诉讼法来赋予具备一定要件的团体如消费者团体、商业或手工业团体公益诉讼的起诉实施权。如俄罗斯等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制度。西方国家经济公益诉讼从判例到立法的上升路径及诉权配置的多元化做法可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三、我国经济公益诉讼的诉权配置构想

1.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我国目前的公益诉讼实践中,普通公民提起的大多以失败告终,但有检察院提起或参与的公益诉讼则几乎都获得了胜诉,这就显示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上的某种有效性。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讼权,可以视为其法律监督权内涵的拓展,并不违反法理。自检察制度产生以来,检察机关就以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代表的身份出现。我国的国情及检察机关的性质,更是要求检察机关把维护国家、公共利益作为首要职责予以履行。因此,在国家利益受到损害时,检察机关有责任和义务代表国家利益进行起诉。而且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社会公益作为诉讼主体,与公民起诉相比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首先,公益诉讼的特点就是涉及国家或公共利益,而对公民个人的具体利益影响一般都不会太大,个人缺少提起公益诉讼的激励;其次,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案件一般涉案金额大,诉讼费用高,个人往往无力负担,或者不愿负担;最后,公益诉讼案件取证较难,被告往往是大公司、大集团,公民个人的法律专业水平无法与之抗衡,原、被告双方在实体地位、司法资源及诉讼手段上差距较大。为了平衡原、被告之间的差距,公益诉讼需要一个专业的诉讼集团来担负起诉职责,而从现阶段我国的国情来看,检察机关最为适宜。由于公益诉讼的“公益”性,由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可以解决诉讼主体不确定或缺位情况下国家利益与社会公益遭受损失却得不到救济的尴尬处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直接产生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地位比较超脱,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能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其实,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讼的诉权在我国也是有历史渊源的,我国检察机关创建之初,法律规定对于涉及社会公益的案件其有权提起诉讼。我国入世后,WTO规则关于法的透明度、统一公正的法律实施、司法独立和司法审查等三项普遍性原则,也将迫使我国的检察制度同国际检察制度接轨。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如前如述,正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 转贴于

但从经济公益诉讼制度长远发展趋势来看,检察院不宜作为公益诉讼的唯一提起主体。因为检察机关毕竟是法律监督机关,实行法律监督才是其最主要的职责。而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是个消耗时间和精力的任务,如果全部由检察机关来承担,难免让检察机关不堪重负,而使公益诉讼效率下降。近期国家治理转型也要求“全能国家”向“后全能国家”转变,公益毕竟不等于国家利益,因此将来法律应该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反垄断等案件,以充分利用司法资源。

2.关于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我国也有很多学者认为我国应引进大陆法系国家的团体诉讼制度作为经济公益诉讼的主要形式,诉讼信托理论则为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法理上的支持。根据诉讼信托理论,当民众把某些公共利益信托给某一特定主体时,该主体就代表了民众的公共利益,同时被信托了代表民众起诉的权利。具体来说,诉讼信托制度是建立在“专门维护公众利益的团体”和“这一团体有其自身的法益”两个概念基础上。如行业协会具有维护其成员利益的职责和要求,而其自身又具有较为独立的法益,在诉讼法层面应为一种适格的当事人形式。而且由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无疑是代表民众提起诉讼的最佳途径,这是仅靠国家机关代表提起诉讼所难以取代的。而其中行业协会作为维护某一特定行业利益的自治性社会团体,具有提起经济公益诉讼的天然优势。一方面,行业协会是特定行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在法理上它具有代表民众提起诉讼的正当性,能够充分汇集广大民众的意愿,表达出他们的真实想法;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具有组织性、协调性、自律性,作为经济公益诉讼的原告,行为更为审慎和理性;同时,行业协会较之普通公民掌控着更多的社会资源,影响力更大,受到的来自对方或社会各方面的压力更小,使得经济公益诉讼中原告的弱势地位得以改观,从而增强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行业协会作为原告提起经济公益诉讼是公民通过社团组织集中行使权利,增加自身影响力的途径,可以最有效地制约经济违法行为,维护自身权益,更有利于经济公益诉讼制度价值的实现。

但是,我们对一种制度进行移植借鉴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到其本土的适应性。在我国,像国外那样的一些消费者团体、行业协会等并不发达。例如我国当前的消费者团体主要是各地的消费者协会,但是消费者协会并不是消费者自己成立的自律性的社会团体,它既没有对企业的处罚权,也不能通过章程吸收、约束、指导和帮助会员,处境比较尴尬。我国能够真正代表消费者的自律性的消费者组织并没有建立起来。在这种团体力量普遍微弱的情况下,公益诉讼对其而言,往往力不从心。因此,在我国现阶段的公益诉讼中,团体担负的任务是比较有限的,而长远来看,可考虑在时机成熟时通过特别法赋予某些社会团体以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三)关于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目前,普通公民提起的公益诉讼往往未及进入法庭就被当事人适格问题挡在了立案之外。因为法院一般认为,公益诉讼是为了公共的利益,而不是私人的利益而讼,原告与该请求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当然就不能够获得立案。极少数普通公民提起的公益诉讼并获胜诉就是因为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就是该类法律关系中实际的受害者之一。这样的法律规定也是和传统的实体当事人诉讼理论相关联的。因为按照传统的当事人理论,法律只能给适格的诉讼当事人以救济,其出发点是救济,是与权利相关联的,无权利则无救济。这种诉讼当事人理论只适用于保护私权及个体利益的救济的民法,而不适用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经济法。要使现行《民事诉讼法》能起到保护公益的目的,就必须对当事人适格作出扩张。在这方面,美国的“相关人理论”可资借鉴,如将“相关”理解为处在这种潜在的损害危险之下就可大大扩张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并可考虑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将“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直接”二字删除。另外,要使普通公民能真正担负起经济公益维护的重任,还必须对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作重大修改,如可考虑吸收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合理内核,赋予普通公民自愿代表全体利益受损的公民提起诉讼的资格,从而达到以公益诉讼制度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的最大功能。

但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普通公民的法制观念与“公民诉讼”的要求尚有较大差距。近年我国确实出现了一些公益诉讼的“弄潮儿”,如自费发起第一起环保类公益诉讼的浙江农民陈法庆;七次状告垄断业的山西“刁民”郝劲松;以一人之力憾动“全国牙防组”的李刚等,其榜样示范作用不容低估,但不可否认“厌讼”仍是我国主流诉讼观。私人为维护社会经济公益而提起诉讼的现象正在世界范围内出现,这一机制将最大发挥对经济违法行为的“全民皆兵”的威慑功能,宜作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长远的发展方向。但在现阶段,基于诉讼经济和有效的考虑,在经济公益诉讼诉权配置上笔者主张以检察机关为经济公益诉讼的主导,以相关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为补充,而不赞同将公益诉讼权赋予与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个人。普通公民对于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可向检察机关检举、告发,检察机关再据此决定是否有必要提起公益诉讼。

参考文献:

[1][意]莫诺·卡佩莱蒂.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韩志红.经济法调整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第6篇:公有制经济与国民经济范文

混合所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民营经济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由不同的资本联合、融合或参股而形成的经济成分。一般采取股份制的资本组织方式。它以社会中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为前提,通过各类性质的产权在市场中以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自主流动和重组形成,并适应竞争的需要不断变化资本结构。按公有制经济成分与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企业中的地位来划分,可以把混合所有制经济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以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体的占主导力量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第二类是以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体的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民营经济占据重要地位。民营经济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它是从企业组织形式或微观经济运行方式来讲的。民营不是所有制概念,而是以经营主体不同而划分的概念。民营与国营相对应,除了国营以外全是民营,既包括民有民营,也应包括国有民营,如股份制等。但民营经济不单是指股份经济,也包括私营、合伙经济。它是以非国有经济为基本构成,是完全的非国有经济,是公有与私有混合的经济。因此,民营经济不等于私营经济,民营经济也不等于非公有制经济即私有经济。在我国,民营经济大体上相当于非国有国营经济的共有种类型:第一种是个体经济;第二种为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私营经济;第三种为外资经济和港澳台投资经济,以上三部分经济属于民营经济中的非公有制经济;第四种是民营科技企业;第六种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第七种为国有民营企业。

多年来,中国民营经济的兴起,为中国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主要体现在:

第一,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国重要的新的经济增长点。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年底,我国有个体工商户万户,从业人员万人;私营企业万户,从业人员万人。已投产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近万家,从业人员多万人,而且还在迅速增加之中。非公有制经济占我国gdp总量的比重也超过三分之一。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多种经济成分互相竞争、共同发展的局面,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第二,民营经济将会是越来越重要的税源。尽管国有经济目前在整体上仍然是政府最大的税收来源,但民营经济直接和间接创造的税收将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特别是在增量上会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民营经济在税收方面为国家作出了很大贡献,目前,从全国税收总的情况来看,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税收就占%左右。

第三,民营经济在就业方面的贡献更是功不可没。我国每年新增劳动力达多万,但近年来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就业人数持续减少,而且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化,下岗失业现象不可避免。这使得我国的就业形式十分严峻。只有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才能广开就业门路。据统计,目前狭义的个体私营经济的从业人员超过万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直接就业岗位超过万个。而国有企业的在岗职工人数只有多万人。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公报,年城镇个体私营经济就业人员增加万,年增加万,年增加万,每年都新增百万个就业机会。自年以来,外商投资企业每年新增的就业岗位达到万个。正是民营经济每年创造了数百万个就业机会,不但吸收了新增的就业人员,也吸收了从国有企业分流出来的人员。今后,民营经济仍将是创造就业机会的重要来源。

第四,民营经济是区域经济的重要推动力量。改革与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民营经济发展快的省市,其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快;民营经济发展滞后的地区,其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慢,从民间到官方都缺乏创业的“虎气”。前者如沿海地区,浙江省是一个颇具代表性的案例。改革年来,浙江从一个资源小省一跃而成为经济大省,经济总量从全国第位提升到第位,浙江一个省的国内生产总值相当于西北六省区的总和。浙江的飞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民营经济的带动,得益于温州模式的示范效应。据专家分析:年,非公有制经济在东、中、西部地区的分布,东部最多,中部次之,西部最少。

以户数计,个体经济户数在东、中、西部地区分别占.%、.%、.%;私营经济户数分别占.%、.%、.%;而国有经济所占比重分别是.%、.%和.%。这种情况反映了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即不同地区市场深化的程度不同,从而作为市场运行层面的主体的民营经济到位与否的情况也不同,凡是民营经济主体到位好的地区发展就快,否则就慢。目前,在工业领域,浙江、广东、江苏等省的国有和非国有比重的格局为::(浙江),:(广东),:(江苏);而东北、西北及西南某些省(区),国有和非国有工业的比重仍为:甚至:。这些地区应加快改革步伐,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使混合经济中具有增长潜力的民营经济成分比例趋于合理。

总之,民营经济的发展,在制度创新、转变经济体制和推进改革,特别是优化经济结构,造就一支庞大的企业家队伍和推动社会的科技进步等诸多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

发展民营经济,是优化经济结构的客观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从利益机制的要求看,市场经济的运作以利益作为驱动资源配置方式更替的动力,它必须承认微观经济主体拥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从决策机制的要求看,市场经济则要求分散决策,企业与个人是独立的经济决策主体,这是实现资源的有效流动,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从竞争机制的要求看,市场经济则要求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平等竞争和有序竞争,竞争作为一种外在压力,迫使企业不断改进技术,加强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以便在市场竞争中居于有利地位。

然而要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在经济体制内和体制外做很多相应的改革与调整,需要制度作出革命性的变革。其中,最重要最迫切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机制对资源的配置是通过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活动来进行的,它要求产权主体多元化、经济行为自主化、生产要素流动以及利润追求最大化。在客观上要求企业必须是产权独立、自主经营、自负营亏的经济主体,必须具备参与市场竞争的动力和活力。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对市场变动作出灵敏的反应,才能及时地调整自己的生产经营策略,实现资源配置方式的更替。

西方国家将世界分成两类国家: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其判断标准是,在经济运行管理中,政府是否直接对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参与。另外,其外贸所有权、经营权是否掌握在政府手中。不是的,则被视为市场经济国家,就拥有市场经济地位。获得市场经济地位非常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国际贸易活动的权益问题。目前,“非市场经济地位”已成为制约中国企业有效应诉国外反倾销调查的瓶颈。专家认为,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将减少国外反倾销对我国贸易乃至整个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但要比较全面地解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还需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步伐,加快市场对社会资源配置的步伐。

民营经济对加快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步伐方面起着非常活跃的推动作用。随着我国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必然伴随经济民营化。因为经济民营化说到底就是市场的深化,民营经济主体到位与否是计划经济体制及其思路在多大程度上被市场经济体制及其思路所代替的基本标志之一。只有完成这种代替才会有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才会形成完善的市场体系。民营经济有充分的自和高度灵活的机制,利益主体分明和产权明晰,面向市场并和市场经济融为一体。民营经济,尤其是个体私营经济,对市场具有与生俱来的适应性。从它诞生之日起,就要面向市场,到市场寻找其存在和发展的空间、机遇,根本没有依靠政府、国家拨款,产品包销等优惠条件。民营企业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求平衡,自我发展,财产约束是硬的,经济利益是独立的。同时,民营企业具有灵活的经营机制和较有效率的分配机制,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并且受市场信号的调节。民营企业经营特点和自身作用的发挥,既促进了市场体系的功能完善和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同时又在客观上为国有企业提供了示范,使国有企业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市场的竞争压力,从而有助于推进国企改革,加快国有企业向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微观经济主体的转化过程。

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指导下,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推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在市场准入方面,许多民营经济不能涉足的被打破,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正在与国有企业一样,享受到相同的国民待遇。一度由国有企业垄断的对外贸易领域,如今已有万多家私营企业获得外贸经营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民营企业在资金、物资、劳动力等资源配置方面有了自。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年我国民间投资达到亿元,同比增长.%。民间投资实现了转折性增长。同年,外商对华实际投资达到创纪录的亿美元,使中国一跃而成为全球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私营企业已成为我国外贸领域一支重要的力量,其进出口增幅大大高于其他类型的企业。

总之,究竟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所有制结构,完全取决于生产力状况。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不平衡这个实际出发,我们在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其主导作用的同时,必须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优化我国现阶段所有制布局和结构,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首先是竞争经济,通过竞争,优胜劣汰,把资源配置到效益最高的地方去,推动经济更快地发展。而驱动竞争的,是经济效益。以往单一的公有制经济,资源由政府调配,企业面对的是计划而不是市场,相互之间竞争不起来,结果造成许多企业缺乏活力,劳动者缺乏积极性。现在鼓励、支持和引导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整个市场就活了起来。各种所有制的经济实体,面对同样的市场,遵循同样的规则,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有力地推动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同生共长,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提升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

积极发挥民营经济在增量资本(资源)和存量资本(资源)中优化结构性增长的积极作用

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这就存在处理存量资本和增量资本的关系问题。而民营经济在处理这一关系上,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存量资本不活,从而增量资本不优,是严重制约我国中西部地区经济增长速度相对缓慢的一个关键症结。世纪年代末以来,不论东部还是中西部地区,不论国有还是民营企业,产生了一大批规模化、高质量运行资本的企业,集中表现就是产生了一大批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体制的大中型公司(集团)。通过推行现代企业组织制度的企业改建制工作,大量存量资本被重新组合,产生优化组合效应和规模效益,从而创造了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实践证明,用活存量资本从而优化资本结构、经济结构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最佳方式。

但是,存量资本不活仍然是中西部经济发展中一个薄弱环节,这成为我国中西部地区经济绝对增长速度快而相对增长速度缓慢从而降低有效增长的桎梏。由于轻视存量资本搞活,看不到存量资本搞活的巨大前景,一味寄托在新增收入(增量)上,增量资本也不优、造成更多更大的新沉淀的存量资本。所以,一边是可观的存量资产在负增长,另一边却是大量新增投入不能为市场所需而变成新的沉淀资产。可见,用活存量资本是中西部地区迅速提高相对增长速度从而缩小与全国差距的当务之急。

用活存量资本优化增量资本是迅速提高中西部经济相对增长速度,提高综合经济实力的战略性任务。搞活存量优化增量,最重要的是:

第一,积极发展民营经济,以市场驱动力,发挥企业在改制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政府在企业改制中也要加以积极引导。中西部各省在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推行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组织制度方面的严重滞后状况,首要的原因是市场主体即企业的自我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未发挥出来,说到底,就是缺乏市场的作用,缺乏竞争,许多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普遍抱着等上面布置、等政策、等文件的心态;再就是怕:怕改不好,怕改错,还有就是怕改了以后“失权”、“失位”。鉴于这种情况,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引入市场竞争,充分发挥企业在改制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各级政府要在推动企业改制上发挥其宏观推动作用。对企业改制工作,固然切忌以拉郎配的方式违反自主自愿原则盲目搞,但对基础好有条件改制以及那些资产大量沉淀仍维持甚至大铺摊子的企业,要用硬政策措施限定日程,促其尽快改起来;与此同时,各级政府要有具体政策和措施鼓励、保护改制企业,提供更多的政策服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为主动改制的企业一路开绿灯,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改制都给予鼓励和支持,从而创造出使企业自觉改制的大环境。

第二,我们要认真领会和实践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制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在这一精神指引下,中西部省区将会出现新一轮改革,从而解放生产力促进大发展的趋势。在这种趋势下,将会涌现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不同产业的存量资本重新组合,以多种方式和形式组织起来得到优化,产生高效益的新情况。这是继世纪年代初和年代初几次经济加速发展机遇以来的再一次大发展的新机遇。这次新的经济发展机遇,实质上就是存量资本重新组合优化配置从而更好地融入市场产生规模效益的好时机,同时也是企业制度建立和创新的大好时期。能不能在这关键时期抓紧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并普遍地在更多企业中,在更广阔范围内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制度,是关系到中西部地区能不能用好用活存量资本(资源)并优化增量资本从而奠定中西部地区在世纪前几十年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性工作。

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要解决的问题及其发展走向

纵观中国民营企业的发展轨迹,能真正成为明星的大企业、大集团并不多见,其余的多是中小企业,或是流星般一闪而过的落马企业。民营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好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产权问题,部分企业产权关系不明晰;二是管理问题,民营企业缺乏有效的治理结构,民营企业经营者自身素质较低,家族经营制管理是其发展壮大的最大羁绊;三是融资问题,民企信用危机亟待解决;四是市场问题,表现为民营企业不正当竞争和产品的销售;五是技术和人才问题,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和人才引进较难。

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一是要从宏观上加强对民营经济的引导,继续引导民营经济朝着有利于国民经济全局的方向发展,理顺民营经济的产权关系,建立行业协会,实施行业指导;二是要继续改善经济运行中的外部环境,促进民营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消除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完善法律保障体系,提高民营经济社会地位;三是要强化对民营经济金融支持,要健全、完善为民营经济服务的金融组织体系,通畅民营企业的贷款渠道,为民营企业提供必要的政府支持,矫正有失公允的利率政策,消除因所有制成分而产生的不合理的利率差异,拓展中间业务的种类和范围,给民营企业以“国民待遇”,使其以与国有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身份进入资本市场。

代表民营经济发展方向的是现代民营企业。民营企业有传统型与现代型的区分,区分的界标主要是在产权组织方面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合一的还是分离的。传统民营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完全合一的。现代民营企业是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分离的股份公司。企业具有独立经营权与法人所有权,独立地以其资产权益承担民事责任,所有者或投资者可以是多元的、混合的(不同所有制),也可以是社会群体性的(所谓股民),它无论在资本的来源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上都体现出社会性、群体性、自动性的广泛参与,极具“民营”的特色。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能够在商海中充当旗舰与主力舰的是现代民营企业。我国国企改革提出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实质是同现代民营企业接轨的重大举措。

第7篇:公有制经济与国民经济范文

关键词:非公有制经济36条,法律意义

“非公有制经济”,这个有着所有制经济成份的关键词,在我国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耳熟能详,人人皆知。大家都知道“非公有制经济”的含义与地位。与公有制经济相比,“非公有制经济”无非是“补充经济”或者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非公有制经济”在所有制经济成份中的法律地位也居于次要地位。相应的,所从事非公有制经济活动的主体(指个体、私营企业和以私营、个体为主的股份制民营企业)也只能享有“次国民待遇”。几十年来,习惯如此。这也体现了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以公有制为主要经济成份的特色。然而,市场经济体制下,其主体没有主次之分,“领头羊”的身份是靠经济成份主体自己挣出来的。但是,打破旧有的习惯需要勇气与机遇。2005年2月24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非公有制经济36条”)。这是至建国以来,我国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清除体制性障碍的第一声。这第一声,意味着我国自计划经济时代沿袭下来的歧视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取向成为历史。意味着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可以与公有制经济主体一样,在同一起跑线上,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竞争主体了。还意味着,今后我国经济发展的 “领头羊”不一定非姓“公”了。如此说来,“非公有制经济36条”的出台,对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今后的发展,不仅有着前所未有的现实意义,而且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同时对我们的国家和“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来说,更加有着非同寻常的法律意义。

一、36条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

作为一种所有制成份的存在,由国家政策法律的肯定与认可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国家政策的支持,任何一种所有制成份都将难以存续。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伴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而进行的,在政策上就已经走过了一条漫长的历程。1980年8月中央转发《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文件,这是在政策上第一次对个体经济的肯定。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认可了“非公有制经济”为我国多种经济形式的一种形式,以后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从政策上不断得到逐步提高。1988年4月,我国《宪法》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同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宪法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开始对私营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工作,当年共登记私营企业90581户。1992年邓小平“南巡”谈话,使以私营、个体合作为主的股份制民营企业,在我国沿海城市迅速发展起来。

作为一种所有制成份的存在,在由国家政策肯定的同时,法律的确认也至关重要。对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确认,最重要的是我国宪法的修正案。1988年,我国首次修改宪法时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次写入宪法;1999年又一次修宪时,非公有制经济由原来的“补充经济”成份被提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再次修宪,增加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内容,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由“引导、监督和管理”,变为“鼓励、支持和引导”。这一步一步的变化,使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有了充分的发展机会,并逐渐积累了巨大的能量,在国际上的政治影响也越来越大。然而,由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享受国民待遇问题上,其实际操作突破不大,制约了“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民营企业本身的可持续发展,到国际市场的拓展性发展受到了限制。尽管从1997年到2002年我国连续出台了《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等,这些被专家认为是涉及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但是,《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可操作性不强,对中小企业并没有提供更多实质性的保护性措施。这说明问题仍然是来自于国家政策上和法律上的不完善。从国家的宏观政策层面上看,虽然宪法已将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我国所有制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确认,但至今在具体法律上仍没有明确其法律地位,因而无法得到足够的法律保护。比如民营企业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国内市场准入及融资方面仍面临着一些明显的体制性障碍。这些法律与政策盲区,使民营企业在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方面都遭受不平等的待遇。

对以上情况,我国政府审时度势,就势而为,在加入WTO的大背景下,推出了“非公有制经济36条”,这是我国至建国以来首部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主题的中央政府文件。以此文件为分水岭,我国政府将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手段和举措,从分散的政策支持转为总体的制度保障。文件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人格地位加以提升,全面放开民间投资准入领域,凡是对外商开放的行业与领域,都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凡是对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民间资本同样享受。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与其他所有制主体一样,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原先的垄断行业和公共领域,这将使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个“质”的飞跃。同时,意味着从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得到了肯定,使他们可以与公有制经济主体一样可以参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而不受限制了。

总之,“在比较重视意识形态之争的中国,非公经济能够得到快速发展,与其法律地位的确定有很大的关系。”①

二、36条体现了市场经济的“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是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政府管理的基本原则。作为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中,发行人应及时公开与发行证券相关的信息;在证券交易中,投资者获得公平的交易机会;而在证券市场管理和证券发行中,国家管理机构和发行人应该公正地对待所有的上市申请者和股东。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政府管理的“三公”原则。公开原则是指政府机关管理行为的透明度。要求政府机关将自己的管理内容、管理程序以及管理行为适时公开,增强政府机关经济管理、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公平原则是指各种所有制经济成份主体在市场竞争、市场交易中的平等,包括法律地位的平等、待遇平等、获得的竞争机会平等,以及在交易中权利义务的平等;公正原则,则是指国家政府机关应公正地给与不同所有制经济成份主体以同等的政策待遇,比如,对所有市场主体制定相同的竞争规则、标准来体现公正原则。其实,说到底,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政府管理的“三公”原则所体现的价值,一是秩序,二是效率,三是公平。公平不仅是指市场主体在经济生活中的公平,还包括社会总体的公平。社会总体公平,不但要求市

场主体之间的公平,也要求国家给与市场主体公平的机会,公平的政策待遇。同时,有了社会总体的公平,才能体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开与公正,国家社会也才能有真正的秩序和效率。

“非公有制经济36条”的出台,是我国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坚定选择。“非公有制经济36条”的规定,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政府管理的“三公”原则,体现了社会总体公平原则。比如在市场准入问题上,“36条”以一个正式的国家文件形式,向全世界承诺,要对本国公民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这不仅体现了“三公”原则,也体现了我国履行入世承诺的实际行动。在入世过渡的进程中,我国第一次为所有的市场主体构筑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平台,给与了所有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机会和公平的政策待遇。不管是公有制经济主体,还是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或是外商投资主体都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没有尊卑优先普通之说,这实在是一种很大的进步。另外,“36条”在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社会服务方面,也体现了公正原则,在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方面,体现了公开原则。

三、36条将促进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

“36条”是国务院下发的政策性文件,具有行政法规的效用。但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限于文件的自身性质,“36条”还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因此,“36条”第一条第1款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国家有关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要尽快完成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工作。清理和修订工作要在2005年底前完成。”那么,目前涉及到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呢?如果从民营企业的角度来说,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民营企业开业登记前,需要进行前置审查、审批或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有20多部法律、60多部法规和规章,包括14个行业、149个经营项目,涉及公安、卫生、文化、旅游、房管、劳动等38个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且有些职能部门通过规章形式,自行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或擅自扩大实行许可证制度范围。因此,一些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有待废止、修改与完善。②

有关“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待废止的法律,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试行办法》等。1988年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国务院1990年1月颁布的《关于个体和私营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中规定“国家不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金融业、对外贸易业、轻工业、房地产开发业、铁路运输业、远洋运输业等重要行业。”这些与当前的“非公有制经济36条”的规定相悖的法律法规当然应当及时废止。

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待修改完善的法律,是指那些与当前的“非公有制经济36条”本意相悖的,与宪法修正案内容不相适应的,或者严重不符合宪法修正案要求的法律法规要进行修订,这涉及到《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合同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票据法》等等。以上法律法规到底影响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哪些方面?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在取得法人资格方面。以前,不同所有制经济成份主体,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也不同。国有、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具有一定的注册资金,就可以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独资企业按《外资企业法》的规定也可以取得法人资格,而个体、私营企业,不管是独资还是合伙都不能取得法人资格,这意味着这些主体在生产经营中只能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非公有制主体能够取得法人资格,也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其注册资本按照拟设立的公司的不同类别(生产、商品批发、商品零售和科技咨询服务),最少不能低于50万元、50万元、 30万元、10万元。这样,对没有资金或者很少资金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来说,要取得法人资格是不限制的限制。

2、在企业融资方面。《金融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私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不允许上市发行股票,也不允许通过银行发行企业债券,限制了上规模、有发展潜力的私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的融资能力,增加了企业资金的使用成本。民营企业向银行贷款,也受到银行贷款条件、额度及担保条件的过分限制。《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还规定,不允许公司向合伙企业投资,或者与自然人组建合伙企业,因此,个体、合伙企业融资更加困难。

3、在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应按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从企业的收益中按20%的比例提取个人所得税。这种既收企业所得税又收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税制,必然增加个人独资企业的负担,限制个人投资办企业的积极性。

4、在破产保障制度方面。中国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竞争激烈,风险很大,经营亏损、倒闭破产在所难免,但中国的破产保障制度,仅有试行的国有企业《破产法》。另外,在《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一个程序,缺乏对民营企业的破产保障制度,导致在实践中倒闭破产的民营企业主不顾一切、一走了之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无法保障民营企业经营者及家庭的基本生活,影响民营企业的正常健康发展,也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最终,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得到保障。

四、36条将树立反垄断的旗子

一个国家是否需要反垄断法,决定于它的经济体制。如果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以市场机制作为配置资源的根本手段,当生产力发展到企业兼并浪潮风起云涌时,自然形成垄断现象,垄断组织的出现,使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中小企业,被大企业以及企业集团所排挤、掠夺。那么,这个国家为了保护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必然要进行反垄断,制定反垄断法,为所有企业营造一个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如果一个国家是以计划机制作为配置资源的根本手段,则必然形成国家垄断,其政府部门会以行政命令式的手段限定行业垄断,对限定的行业限制部分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当然,这种情况下,这个国家也就形不成竞争的市场氛围,就不可能进行反垄断,制定反垄断法。看来《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宪法”之法。

我国现在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已经明确了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迅速增长,尤其是近几年来,企业在兼并中向大型化、集团化发展,垄断现象充斥市场。近些年来,外资企业、跨国公司在进入我国市场的情况下,借助我国对其的政策优势,也助推垄断的加剧,这就需要制定反垄断法。然而,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过渡期,10多年前就开始酝酿的《反垄断法》,迄今为止,仍停留在“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阶段。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各界对涉及反垄断的一些原则性和方向性问题一直争执不下。这一现象说明,我国目前还不算是十足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其垄断的性质多为行政性垄断,而不是纯粹的自然性垄断。因此,《反垄断法》的产生也就难以突破。

“非公有制经济36条”的出台,打破了这一尴尬的僵局,允许民营和私营企业可以进入垄断行业、基础设施领域和社会公益性部门乃至国防工业。在金融、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将成为其中的竞争主体之一。

“36条”的规

定,是对我国长期以来行政性行业垄断的突破。全国工商联的新近调查显示,民营企业主要分布在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商业等15个行业。从调研数据来看,民营企业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79%)和商业类第三产业(20%)。③经过长期的发展,民营企业已经成长出许多在国内国际市场中颇有实力的知名大企业,在新一轮的经济增长中,不少民营企业准备进入,或者已经进入钢铁、汽车、微电子等技术和资金密集型行业,这说明民营企业有调整产业结构、实现产业升级方面的要求。但这方面的进入通道仍然不通畅,很多行业的准入门槛过高,行业限制仍然很大,特别是在铁路、电力、石油、电信、民航等国有垄断行业。众所周知,我国很多所谓的垄断行业,如民航、石油等实际上并不属于自然垄断,而是通过行政命令形成的。一些行业之所以长期对民营企业紧闭大门,主要是因为许多政府部门职能错位,直接参与到某些行业的经营当中,由此导致对这些行业的垄断以维持高额的利税来源。垄断导致进入不充分,有效供应不足,价格向上走,也使一些垄断行业成为经济发展瓶颈,如水、电、收费公路、地铁等行业。显然,这是一种带有浓重行政干预色彩的垄断。而“36条”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进入垄断行业,也就必然意味着对行政性垄断的突破,为我国的反垄断树起了一面旗子。

五、36条明确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

“3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这一规定明确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问题,也结束了私营企业、个体挂靠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因财产归宿而发生纠纷的历史。在此之前,尽管宪法已经明确宣示,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但由于宪法对保护公共财产的宣示要强烈得多(宪法第一章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这种区别性的宣示可能被理解为区别性的政策,所以仍然有必要在法律和相关文件中进一步强调对私人财产的保护。旧话说,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这种观念是说,国家富有了,人民才有饭吃,所以保护公有财产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其实这种观念现在应该倒过来理解,小河有水大河满,小河无水大河干。因为,溪流成河,百川归海。人民富裕了,国家就更加强大了,如果一个国家没有民间的财富积累,再怎么富也富不起来。因此,保护私有财产的政策是英明之举。“36条”在我国社会长期对财产保护观念不清的情况下,明前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这不但是财产明晰的一大进步,而且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存续、发展的实质意义上的保护。

以上是笔者对“非公有制经济36条”法律意义的解读,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注:

①人大财经委经济室主任李鲁阳在“全球财经观察”网上对36条出台的评说

第8篇:公有制经济与国民经济范文

【关键词】国有企业,民有民营,股份制,产权改制,产权流转,公正的平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国民经济命脉,

中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是目前争论得最多的问题,特别是郎咸平"炮轰"格林柯尔的顾稚军及顾稚军因相关问题被拘之后,更加热闹非常。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基本取向的国企"改制",是中央的决策,并非单纯是某些经济学家的主张所为,因此,所出现的问题并不能完全算在所谓"主流经济学家"的头上。中央决定对国企"抓大放小"已经充分说明:除了少数大型国有企业外,所有国企全部都要改制,由国有转为民有,变成民有民营经济成分。而到现在,中央甚至连大型国企也想进行产权改制了,通过资产上市、股份出让的方式,银行、石化、电信等等几乎所有领域的大型企业转制为社会化所有、社会化经营,已经不是什么难事,只要将股权占有量升上滑下则可。比如如果中国银行上市,而政府又愿意将自己对中国银行的股分占有量降低到50%或更低的程度,则中国银行就不再是中国政府属下的企业,已经不再是"国有企业"了;但情况也可以反过来,政府在股市上收购中国银行股分达到50%以上,则企业重新回到政府手上而重新变成国有企业。一个典型的事例是:日本小泉政府提出议案要将被称之为世界"巨无霸"的"日本邮政公社"股分化,首先由政府持有100%的股分,然后打算在10年间将这些股分全部出售,最终使原属于日本政府经营的纯公益性的"日本邮政公社"完全民有民营化。这个事例无论本身是否合理,是对是错,至少告诉我们一个道理:任何资产,无论多么庞大,都是可以流转的,通过股票市场就是主要的流转方式。因此,将产权固定在什么"制"上,并不是很恰当的。

有人甚至对国家(政府)主办与拥有公司企业提出质疑。如中共中央党校《学习时报》最近刊登题为《当前改革的聚焦点:政府的双重身份与双重功能》的文章,指出政府所具有的双重身份与双重功能问题:"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国家不同,政府不仅只是政治实体,而且还受国家委托履行经济实体的职能,拥有大批国有企业。国家所有制企业,实际是政府所有制企业。政府一身兼有’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的两重身份,同时履行两种不同职能,使得政府既不能成为真正的’公共服务’者,也不能成为国有资产的有效的’所有者’。"并且进一步指出,国企改革的"重点应是政府本身的定位与职能问题,关键在于解决政府一身兼有双重身份与双重职能。只有把作为’经济实体’的身份与职能从政府身上分离出去,政府才能充分履行’政治实体’的身份与职能,成为’公共服务型’政府。"问题在于,如果政府不能再以"经济实体"的身份与职能,去经营管理国有企业,完全放开让国企自行经营又担心"内部人控制"问题,那么这些国企到底何去何从?出路只有一条:通过股份制而将所有非公益性的国企产权转制出去,变成民有民营的企业。政府只办那些被介定为公益性的非盈利性企业,这些企业不能赚取利润,必要时要牺牲自身利益而维护公益产品的低价格。比如如果石化行业的企业(如中石油公司、中石化公司)被介定为政府所有,那么它不能再通过出售石油类产品而赚取利润,它存在的目的是要维护石油产品的低价格,由此引起的亏损由政府补贴(对于当今世界石油价格迅速上涨的局面,这个问题显得非常重大)。这才体现出企业的公益性质,否则,如果它变成以盈利为目的,那么它就不应再由政府主办,应由民间通过市场竞争来主办。

产权通过股权形式的这些动作,使我们意识到一个问题,"生产资料所有制"并非是一个很确切真实的问题,因为我们并不能将生产资料局限于某个"制"之下,从而形成公有制(实际上是国有制)与私有制之分。复杂社会之中生产资料的各种混合体制,已经是最常见的事实,因为它最适合于社会经济的运动发展。一个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积累等等有形无形的资产,它们并非只局限于某种所有制之下,比如只局限于国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人所有制等;而是充分流转的。我们知道,市场经济并不仅仅是消费品市场的经济形态,而且包括生产要素的市场经济如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等等。这些市场形态的存在已经告诉我们,任何一个公司企业中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都是不固定的,都是充分流转的;这种按经营优势原则通过等价交换流转于各个所有人之手的"所有权充分流转",是市场经济所必然产生的现实。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而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公司企业产权的充分流转,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资源得到最优配置。比如甲人有一企业但他却对之经营不善,另外,乙人善于经营这个企业,于是,乙人想收购甲人的企业,以使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这样,就不应受原先框定的所有制的约束,而实现产权流转。

因此,中国国企改制的核心问题并非所有制之争,并非公有制、私有制之争,而是国有产权改制过程中的"公正性"问题,因为,产权流转需要一个公正的平台。国有产权原属于全民所有,但由于法制不健全,导致改制过程中腐败现象严重,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使国企改制出售过程中全体公民感受到严重的利益丧失,从而引起对改制的不满,引起对"郎咸平炮轰顾稚军"事件的高度关注,再加上意识形态上的"私有化情结",否定改制的呼声日高。因此,政府必须创造一个"公正的平台",以让国企产权改制得以公正实施;更普遍地说,让所有社会资产都得以充分流转,使所有资产都被配置于最优位置、最有效用的经济环节上。这是政府必须向全社会提供的一个基本的制度化的经济服务。这种"公正的平台"首先要使国企产权改制、国有企业出售获得等价交换的条件,否则,国企将会被贱卖,全体公民就会感受到利益丧失,就会反对对国有经济进行彻底改革。郎咸平对国企改制的"炮轰"就是反映这种存在于民意之中的意识形态的一个事件,因此很容易得到众多民众(包括许多左倾学者)的响应。但问题并不在于郎咸平所指责的"国企改制",而在于改制过程中的不公正,政府未能提供"公正的平台"以让国有产权出售过程中得到等价交换。当然经过"郎顾事件"及其它问题的研究后,政府已经大大加强了建立"公正的平台"的工作,比如暂时不容许国企管理层收购原国企,就是一个公正平台还未建立起来时的杜绝非公正行为(自卖自买行为)的措施。

当今,公有制的主要体现形式仍然是"国有制",也就是国有制经济。虽然新出现的观点主张"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形式,但这只是一个发展方向,它仍没有达到对"国有制"取而代之的程度。回顾国有经济的历史我们并不难发现,国有经济是一种只适应计划经济条件,但却难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发展的经济形态。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经济,已经使政府(及政府的银行)背负沉重的债务并且再也难以承担,所谓"吃光财政吃银行,吃光银行吃股市"正是这种债务问题的真实写照,现在股市也已吃光,因此不得不转制了。因此,一方面,市场经济取向的改革使国有经济陷于困境,国企纷纷破产,只有哪些对市场具有垄断特权的国企才能生存(今年出炉的中国500强企业中,前15名绝大多数是垄断型国企,其利润占到了这500强企业的50%以上)。另一方面,国有经济的存在使计划经济残余难以清除,市场经济体制难以完全建立。我们知道,一个企业(无论国企还是私企)内部并不采取市场的办法来运行,而是采取行政指令的办法来调动其中的各个生产要素,使企业运行下去。如何运行?直接由企业产权所有人指挥,或者授权于他的经理人指挥。而在计划经济时期,全国所有国企实际上就是一个庞大企业的各个车间,这个庞大企业由政府部门(它代表全体公民行使公有制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通过指令性计划加以指挥运行,这种情况与今天每个企业内部通过行政指令而运作并没有什么实质性差别,因此按其所有制来说是合理的。但这种将企业内部的指令性管理方式升级到一个巨大国家层面上,使国家所有经济都按一个企业内部的方式运行,就存在着巨大的缺陷,这种缺陷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资源的行政指令性配置的失效,二是经济缺乏活力。为了既保持经济的国有地位,又使经济获得更好资源配置与更有效的活力,人们就想出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办法,满以为这个办法可以让国有经济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体制。但从理论上并不难预料,让国有经济的经营权游离于其所有权之外,必定很容易产生经营管理者对国有经济的腐败蚀,因为,按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办法,国企经营者(那怕他们是政府委任的人员)在他们的具体工作中具有难以监督制约的权力,从而使他们非常容易出现随便浪费、容易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实际上也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如所谓"审计风暴"正是因此而出。国家审计局每年对国有大型企业甚至国家部委进行审计,都程度不同地出现经营者不负责任、失职问题,甚至腐败犯罪问题。因此,所谓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并非科学的可取的办法,政企分离所带来的问题,比如所谓"内部人控制"及由此所引起的、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与政企合一所产生的问题同样令人烦恼。

相反,如果是民有企业,则企业产权所有者会时刻对其授权的经理人进行具体监察,必要时自己亲自经营管理企业,亲自作出经营管理的具体决策,决不会让企业出现任何背离产权所有人意志的事情。因此,在单一产权的民有企业中,所谓"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是毫无意义的,在此,所有权随时授权于任何人对企业的经营权,也随时将权力收回;这并非这两个权力的"分离",而是同一个权力的一个延伸出来的方面。经营权是所有权的一个体现形式,它并非可以游离于所有权之外而自行其是。比如,某公司老板将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事务交由某个人;这种情况不应理解成是这个人有经营管理权,相反,应该理解成是老板对自己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一个方式,即"老板设置一个经理人"这件事情只是公司产权人对自己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的体现,而不是什么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正象《公司法》中所说:"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的"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所体现的正是他们对自己公司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尽管这个权利是通过某些经理层而实施与实现的。

因此,既然是国有资产,国家部门就完全有权进行经营管理,完全有权实施"国有国营",而不是什么"国有民营"。如果国家部门未能经营好国有资产,分离出所谓的经营权于"民营"又容易出现不负责任、、化公为私的问题,那么,国家只好放弃对国企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了。实际上我们已经看到了这种情况,这就是当今政府致力要做的"国企产权改制"的事情。在此应该指出的是,国家放弃对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并不等于国有资产的流失,只要产权流转过程是公正的,等价交换的,那么,通过这种产权转制,国家仍掌握着相等价值的国有资产,对这些资产,国家可以用于资助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可以用于清偿历史欠债(如安置国企老职工的欠债),可以用于形成更大的社会保障体系,等等。

有一个观点是:国家将大部分国有企业产权转制出去,但仍需掌握关键行业的关键国企,因为国家要"掌控国民经济命脉"。实际上,国家掌控国民经济命脉,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考究。因为,以什么方式"掌控国民经济命脉",会对国民经济产生不同结果。一般来说,国家掌控国民经济命脉就是政府对国民经济要害部门与基础性行业进行垄断专营(独资或控股)。比如银行、石化、电力、电信、交通、重要矿产资源、重要设备制造行业等是国家需要掌控的国民经济要害部门与基础行业,因为掌握它们就等于掌握了整个国民经济;而国家掌控国民经济命脉,在形式上就是由政府对这些部门与行业进行行政垄断性的经营,不容许民间资本、境外资本进入相关行业。但这种国家掌控国民经济命脉的方式就存在很大问题,因为对基础行业与关键部门进行行政垄断性经营,从而使这些行业有效供给减少,对整个国民经济的不利影响非常之大。比如近期汽油、柴油等缺乏,就有许多人指责是政府对石化行业垄断经营的结果,因为垄断经营尽管价格可能受到控制,但供给积极性会比竞争经营差很多,从而在市场需求增大时容易造成短缺。银行业也是一个典型的"国民经济命脉"行业,并且负有政府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所交付的重任。国家严格控制银行业不容许民间资本进入,消灭了所有"个人钱庄",于是造成金融有效供给不足,融资困难,民营经济很难得到银行资金支持。不过由于有需求,许多民营企业也能够从社会上获得一定的融资,从而使民营经济在如此艰难困境中顽强生存与发展。

从这一点来看,国家掌控国民经济命脉并不有利于国民经济,相反,开放这些命脉性行业与部门,让不同所有制资本参与经营,能够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9篇:公有制经济与国民经济范文

关键词:公有制经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经营性国有资本

中图分类号:F121;11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10)01―0075―06

一、巩固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重要性

1.公有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核心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都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当代中国立国的最基本的经济纲领,也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行为中必须坚持的最基本的经济实践原则。在多种经济成分中,占主体地位的是公有制,起主导作用的是公有制经济中的国有经济。公有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核心制度。

2.做好保稳定、保增长,保民生这项工作必须抓住巩固公有制主体地位这个根本问题。当前,面对世界经济危机对我国的冲击,党中央正在领导全党全国人民做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经济工作。加强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扭转收入分配差距继续拉大的不良趋势,这是完成这项工作必须解决的两个重大现实经济问题。“宏观管理要体现在中央说话能够算数。”只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毫不动摇,中央对宏观经济调控的权威才能牢固的确立,并得以顺畅的贯彻;解决收入差距拉大问题,更需要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初看起来,所有制问题似乎离开解决现实经济问题距离较远,其实不然。所有制是一个社会的整个经济形态的基础,现实的经济问题都与所有制的实现过程和实现形式关联着;所有制关系(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分配关系决定阶级关系,这是马克思《资本论》揭示的客观经济规律,也是整本《资本论》得出的科学的经济结论和政治结论。我们要做好保稳定、保增长,保民生这项工作,为进一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战略目标打好当前的基础,就必须标本兼治,从抓问题的本质人手,而最重要的本质问题,就是要坚决地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真正动力,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能广大劳动人民看到走向共同富裕的希望,就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就能够克服前进中的一切困难。

3.在关键时候要坚决落实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多次指出要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特别强调,“在改革中,我们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显然,这两条原则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也指出,“没有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也就没有我们共产党执政以及整个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和强大物质手段。这一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改革开放“就是要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赋予社会主义新的生机活力,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并指出,“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这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摆脱贫困、加快实现现代化、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宝贵经验之一。可见,党中央始终重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这一重要的原则。问题在于一以贯之的贯彻落实,尤其国民经济运行遇到困难之时,在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被削弱之时,各级领导干部更应当把这一原则贯彻落实到具体经济实践之中,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清醒的认识”,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高高飘扬。

二、振兴公有制经济具有紧迫性

1.要重视公有制主体地位被严重削弱的事实。目前,虽然国家统计局尚未公布公有制和私有制的结构的正式数据。但是,近期中央报刊已经披露出,城镇非公有制单位就业人员的比例,从1978年的0.2%增加到2007年的75.7%。2007年“民营经济”创造了GDP总量约65%。这也就是说,到2007年,公有制单位(企业)就业人员占全社会企业就业人员总数的比重已下降到24.3%,在GDP总量中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只占35%。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严重下降,危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这个事实必须正视。有人把这种状况归结为,非公有制经济正在“成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新就业岗位的主渠道和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多样化物质文化需求的生力军”。这意味着,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绝对量和比重在急剧上升、另一方面,公有制经济比重在严重下降。

2.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严重下降,正在造成深层次不良问题的发展。主要是两大问题:其一,居民收入差距拉大及其引起的社会矛盾加剧。尽管党中央和国家政府在这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但是这些矛盾并未得到得到缓解。其二,民族经济出现某种令人忧虑的殖民化倾向。主要表现在,在我国已开放的产业中,排名前5位的企业几乎都由外资控制,有资料披露,目前我国28个主要产业中,外资已在21个产业中拥有资本控制权。这种状况说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揭示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决定分配关系、只有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才能使中国发展独立自主工业体系等重要原理,是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是绝对不能违背的,违背了就必然妨碍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3.继续降低公有制经济的比重而加大非公有制经济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严重的经济问题。能否继续扩大非公有制经济,用财政再分配的办法来解决收入差距拉大的问题?回答显然是否定的。这种思路是建立在把私有制市场经济才能有高效率、把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完全对立起来的这些认识误区上的。且不说英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靠财政再分配搞福利制度,都遇到不可持续的难题。也不说“私有化加公共财政二次分配”这种思路,实质上就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立的民主社会主义的管理之路。仅从我国目前财政收支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也是根本行不通的。众所周知,正式公布的2009年 国家财政的年度预算已达到9500亿人民币的赤字。据财政部财科所专家估计,全国地方政府财政的负债总额,到2008年末已超过4万亿人民币。总共接近5万亿人民币的赤字。再要让国家政府追加财政支出解决诸多的社会矛盾,岂不会造成雪上加霜?

能否依靠扩大非公有制经济来制止殖民化倾向?回答更是否定的。我国的民族私人资本(其人格化即民族资产阶级)历来具有两面性,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种性质并没有改变。目前,一些地方出现具有一定规模的私营大企业牵手外国跨国公司的现象,就是证明。这就是说,在公有制经济强大之时,一般私营经济可以依附于公有制经济,但是在公有制经济被严重削弱的态势下,有些私营经济出于自身利益,就开始寻找外国资本做靠山了。同时,民族私人资本的软弱性也没有改变。我国私人资本绝大部分在中小企业,在这次世界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它们普遍陷于困境,纷纷要求国有银行提供信贷资金,这就很说明问题。我国私营经济的这些天然弱点说明,它们可以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但是它们决不能成为我国独立自主的国民经济体系的主要支柱。

事实已经表明,如果不下决心尽快采取振兴公有制经济的积极措施,促进公有制经济上升到应有的主体地位并得到巩固和发展,上述两大问题将会继续恶化。而避开振兴公有制而采取的其他措施,只能起治标而不能起治本的作用。

4.应当充分认识振兴公有制经济的紧迫性。必须看到公有制主体地位面临的危险性。这就是,恢复和振兴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有利条件正在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减少。应当充分认识振兴公有制经济具有紧迫性。其实,目前比重越来越大的非公有制经济中,只有小部分是属于私人凭借自有资本发展起来的,对这样的私营经济,理所应当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毫不动摇地继续鼓励、支持和引导其发展;但是,相当大部分的私营经济却是原先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通过私有化“改制”而形成的,正是这种私有化导致了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严重削弱。这类“改制”而成私营企业中的“老板”,许多原先是共产党员,受党教育多年,他们从内心并不完全认同私有化,只是地方政府强制性要求这样“改制”而不得不服从;这可以从一些“改制”企业的“老总”对私人购买这种“改制”方式有所抵制,有的还主动要求在企业中留下一定比例的公有股这种现象反映出来。因此,只要这些人健在,纠正私有化“改制”造成的公有资本流失、把私有化的企业改回公有制,就并不是难事。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批“改制”企业“老总”年龄将逐渐增大,经过十年左右,将会把企业交给继承者。如果到那时才想起“公有化”,代价的付出,将会比现在要大很多。振兴国有经济具有紧迫性,决不是危言耸听。应当说,今后几年,用较少的代价、在比较安定的氛围下实现公有制经济的振兴,是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关键在于下定决心和采取适当的步骤。

三、抓住振兴公有制经济的有利时机

1.世界经济危机对我国发生的不利影响有助于广大党员干部形成振兴公有经济的共识。必须看到,目前是振兴公有制经济的有利时机。2007年以美国次贷危机为发端的世界性金融、经济危机,给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已经造成不利影响。根据唯物辩证法,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这说明,国外经济危机导致国内发生经济困难,这与我国国民经济的独立自主性发生了某些不良变化是有联系的。在改革开放的具体实践中,一些经济主管部门,由于忽视“国力论”(即发展国民经济要从中国的国力出发),缺乏目前的经济全球化依然是发达资本主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是具有“带病发展”(即必然会发生经济危机的)的经济全球化,在指导发展“外向型”经济过程中,主要强调增加国内生产总值(GDP)和增加政府税收,于是许多地区盲目引资,依赖外贸,这就导致国民经济对外资和外需的依赖性。外部世界性经济危机一来,这就必然使国内企业缺少订单,不少中小企业濒临倒闭。

这种状况的发生,反过来说明了树立科学发展观,认识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重要性:其一,经济对外开放是不能不分“姓社姓资”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固有基本矛盾和由此带来的弊病是客观存在的,资本主义绝没有改变其必然灭亡的趋势。面对资本主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全球化,我们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方向,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中规定的关于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基本方针,谁要是抛弃或者淡化这个方针,谁就要犯绝大的错误。其二,振兴公有制经济尤其是振兴国有经济具有极端重要性。濒临倒闭的大批中小企业主要是私营经济,为了解救它们,国家不能不出面采取措施。这证明非公有制经济分散经营,是缺乏抗风险能力的。只有巩固和发展独立自主的国民经济体系,才能抗击外来风险;这就必须巩固和发展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只有国有经济巩固了,发展壮大了,才能使国民经济形成“全国一盘棋”,凝成抗击任何外来风险的整体力量。

2.“改制”私企的困难处境有利于引导它们转向公有制。面对国际经济危机的冲击,大量“改制”形成的中小私企出现了资本运行困难,这为促进它们重新转回公有制提供了时机。尽管说公有制经济面对世界经济危机也受到一定影响,但是私营经济尤其是中小私营企业受到的冲击更大。目前政府的财政和全国的金融行业仍然控制在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手中,如果国家能够利用财政和金融手段着重支持公有制企业的巩固和发展,并引导那些濒临破产的“改制”私企回归公有制经济,这就可以在应对世界经济危机对我国国民经济不利影响的同时,促进国有经济的振兴。反过来,如果不能抓住这个有力的时机有意识地振兴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反而用财政、金融政策挽救私营经济,那么,不但不能从根本上增强国民经济抗击国际经济风险的能力,也会失去振兴国有经济的好时机,今后再来做这项关系国家前途和命运的工作,将会遇到极大的困难。当然,这里说的转向公有制经济,绝不意味着回到旧的计划产品经济体制,而是要在与市场经济结合的意义上振兴公有制经济。

3.必须在领导干部中纠正对公有制经济丧失信心的错误思想倾向。这种倾向是严重存在的,最明显的表现是在地方经济工作中,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事讲得多、做得更多,而对振兴公有制经济的事讲得少、做得更少,甚至仍在继续做削弱公有制经济的事。例如,2008年8月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提出,“按照国务院对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要求,中央企业到2010年将会减少到80户到100户。原因是,中央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不属于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企业,这些企业应该更多地进入市场经济竞争。”显然,这种观点认为,凡是要进入市场竞争领域的企业就不能是国有企业。这就等于认定国有经济不可能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也就等于认定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是对立的。这种观点对于振兴公有制经济是极为不利的,也是完全错 误的。须知,市场经济本身就是竞争性经济,如果承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实现有效结合(或者相对于私有制经济应能实现高效结合),那么,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公有制经济,通过体制改革,就必定都要进入竞争性领域。其实,从世界经济的视野来看,当今各国经济之间都是要展开国际竞争的,那些“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企业”,承担着维护本国民族经济利益的重大责任,也必定是要积极地参与国际竞争的。我们只有坚决地摈弃把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的陈旧观念,才能充分认识振兴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性,也才能意识到并积极地利用好目前存在的振兴公有制经济的有利时机。

4.振兴公有制经济具有创新体制的改革目标。抓住有利时机振兴公有制经济,是为了实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体制创新目标。这绝不是像一些人所说的那样,又要“回到旧体制了”,决不是又要搞“纯而又纯”的公有制经济。这种对公有制经济的振兴,是服从于对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的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的,是贯彻促进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高效结合的体制创新这种指导思想的;同时,又是服从于公有制占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种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所有制结构框架的,是有具体的数量规定的。振兴公有制经济,首先要根据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科学发展,以及收入差距逐步缩小的实际要求,确保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在所有制结构中应达到的最低限量,然后再根据生产社会化的进一步发展,逐步增加其比重。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实质是生产过程中的人与人的关系或社会关系。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性来看,这意味着,全体劳动者应当有50%以上的成员在公有制经济中工作,才能体现出,与市场经济结合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在全社会占主体地位。如果这是正确的,那么,从工商业领域看,由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构成的公有资本,在全社会工商资本数量中,就应当占更大的比重。这是因为,即使公有制经济中的集体经济与私营经济的资本有机构成(可以用人均固定资本占有量来近似地表现)大体相似,但是国有经济生产力先进,因而国有资本有机构成是明显高于私人资本的,也就是说,使用同量资本,体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国有经济中的劳动者人数比私人经济中的人数要少,所以,公有资本总量占全社会工商总资本的比重,就必定要显著超过50%,才有可能使劳动者的51%(起码的多数)工作在公有制的生产关系之中。这样估算,工商业领域公有资本占全社会总资本的比重可能要达到65%以上,才能在生产关系的意义上实现公有制占主体地位,从而才能真正扭转收入差距拉大的不良趋势。

四、采取坚决措施振兴公有制经济

1.振兴公有制经济,最重要的是振兴国有工商业资本。在市场经济中,工商业资本是在国民经济中投入生产、流通领域,创造和实现社会价值的现实资本,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属于职能资本范畴;而银行资本等非职能资本的运动,都是建立在职能资本运动的基础上的。振兴公有制经济,包括振兴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重要的是振兴其中的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国有经济,而关键又是要振兴的国有职能资本即上面提到的国有工商资本体现的经济。国有职能资本是广大人民当家做主,实现生活共同富裕的最基本的物质基础。

2.我们必须抓住目前有利时机,采取坚决措施,振兴国有工商资本。兹提出下述建议,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一,必须健全公有制经济的管理机构。振兴公有制经济是一项关系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实践,必须有坚持马克思主义,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的实践主体机构来抓。目前,就国有经济而言,虽然国资委建立了,也发挥出重要的作用;但是从振兴国有经济的要求来看,仍然有明显差距。主要是,国资委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和出资者的代表机构责权关系还未理顺到位。例如,从所有权关系来看,各级国资委理应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控制与监督,可是现有的管理体制,后者却不能直接实现这种所有权关系的规定;又如,国资委理应承担起对国有企业体制改革方案的制订和设计,直到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对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全部管理工作;但是现行的做法却是,由作为政府部门的贸经委负责国有企业的体制改革设计,而国资委在这方面只有执行的职能。人民群众对国资委的监督难以到位,国资委不能全面地行使应有的职能,这恐怕是国有经济比重不断下降,国有资本流失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就集体经济而言,过去党委和政府部门都有专门机构抓集体所有制的生产关系,在地方上,党委机构中有农工部,政府机构中有集体资产管理局,这种专门机构的领导、管理,尽管存在一定程度的党政不分和政企不分的缺陷,但是确实促进了我国城乡集体经济的蓬勃发展。但是,在“改制”过程中,本来应当是党委、政府机构纠正缺陷、调整机构和转变职能的改革,在许多地方却变成了根本取消对集体经济的管理机构,结果现在多数地区集体经济,尤其是城市集体经济变成了缺乏党政领导机构支持和管理的经济成分。全国城市集体经济,现在是由全国轻工业联合会这样一个中介组织性质的机构在抓,显然,这对于巩固和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成分的集体经济来说,是不能适应的。因此,要振兴公有制经济,必须首先健全管理主体机构,解决有人抓这项工作的问题。有人抓,才有可能落实措施。

第二,引导符合一定条件的大中型私营企业国有化。这里符合条件的企业,主要指:第一,通过“经理层买断”(MBO)而私有化的原国有企业。可以组织地方政府部门在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中“回头看”,对这些企业实行国有化的“再转制”。应充分认识“经理层买断”这种“改制”方式是不科学的,因此,必须予以纠正,收回“改制”中流失的国有资本和私有化的企业。收回的国有资本及其增值部分,可以在政资分开、政企分开的条件下,作为实行国有化的“再转制”企业的国有股;有经营管理水平的经营者可以从私企老板转化为拿工资的企业管理者。第二,原本是私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但是在世界经济危机冲击下,困难很大,乃至濒临破产。对这样的私营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可以采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公私合营方式,在提供财政金融支持帮助企业克服困难的过程中,促进其向公有制企业转化。具体方式,可以再实践中形成。

第三,用财政手段和金融手段在一些领域发展新国有企业。振兴国有企业,除了向原有国有企业注资,坚持内涵扩大再生产,支持它们巩固和科学发展之外,在目前国有经济比重严重下降的条件下,有必要创办新的国有企业。新办国有企业,要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结合起来;与国有经济占领国民经济各主要产业的制高点、取得控制地位结合起来。所投国有经营性资本的来源,可以采取多种渠道:其一,可以利用一部分财政税收转化为国有资本的投资。税收的实质是广大劳动人民创造的剩余价值, 发展国有经济理所应当可以利用。其二,将国有土地的地租转化为振兴国有企业的投资。目前,存在国有土地级差地租流失严重的情况,主要表现在国有土地经营权的租约期过长,因而导致经营土地获得的超而利润大量地流失到地产商手中,这是房地产商普遍暴富的重要原因。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地租理论,取得土地经营权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只能在一定时间的租约期内归土地经营者(地产商)占有,租约期满之后,这部分超额利润就应当转化成级差地租归土地所有者(国家所有者);但是,目前,地方政府与地产商关于国有土地的经营租约合同,租期都缺乏时间上的规范,租期普遍过长,以致谁获准租用一块国有土地,谁就得到了获取本来应归国家占有的级差地租而发横财的机会。如果能够严格规范国有土地经营合约的时限,对国有土地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分期签约,不但有利于制止房地产业的腐败现象,国家将能够取得大量级差地租收入。用这些地租收入,转化为国有经营性资本,将极大地有利于发展新的国有企业。其三,从全局出发筹集振兴国有制经济的启动资金。国家可以通过向广大人民群众发行建设国债,筹集资金,发展新的国有制企业。其四,银行对新办国有企业采取政策性的金融信贷支持。这是人民银行应有的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服务这种经济性质所规定的责任。

第四,将过量外汇储备的一部分转化为经营性国有资本。外汇储备可以直接用于购买国内紧缺的外国商品,可以作为必要时对外国借债的信用依据,可以作为稳定汇率(外币对本币的比价)的保证,因此,国家必须掌握一定量的外汇储备。但是,外汇储备并不是越多越好,如果超出一定限度,就有可能造成国力的损失。这是因为,外汇是本国持有的外国货币,不管它是由外国资本进入国内而形成,还是国际贸易顺差的差额形成,储备状态的外汇都不是经营性的资本价值,而是外币形态的货币价值。在外汇是纸币的现代历史条件下,国家的外汇储备相当于外国借用我国一定价格的物质财富的借条,而这些价格总额究竟含有多少实际的价值,则要取决于纸外币在一定时点上的含金量。一旦作为外汇的某种外币贬值,国家持有的该国外币构成的外汇储备越多,国力的损失就越大。到2009年3月,我国的美元纸外汇储备为19537.41亿美元,应当说,这样的外汇储备规模已经超过了正常的数额。因此,国家应当把过量的外汇储备尽可能地转化成能够增殖的经营性国有资本,或者转化成能够保值的黄金。从振兴国有经济的角度来看,可以用超量的美元外汇控股现有的外企或购买外企,尤其是那些已经在一些产业领域对我国的民族企业构成威胁的外资企业。这样,既可以消除或减少过量外汇储备贬值的风险,又可以通过振兴国有经济,维护民族经济的利益。

第五,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国有制企业加强对私营企业的引导和控制。针对现在中小型私营企业数量多、大部分单个私营企业规模还不大的状况,可以通过实力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扩大控制范围,引导、组合私营企业,使之成为国有企业的配套企业或者“卫星”企业,从而使大量中小私营企业附属于国有经济,形成国有经济控制的联合“企业群”。通过壮大现有国有企业和创办新的国有企业,带动作为民族经济的内企实行联合,共同抵制外资控股,这将有利于制止经济殖民化的不良倾向。

第六,依靠工人阶级搞好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振兴国有经济,必须搞好现有的国有企业。最根本的是坚持相信和依靠工人阶级,充分发挥公有制生产关系的优越性。在企业中要坚持领导、科技人员和广大职工群众相结合,坚持“厂务公开”,发挥集体力量和集体智慧办企业,坚决纠正单纯依靠企业家办厂的那种盲目照搬资本主义管理方式的倾向;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坚决纠正那种盲目扩大管理层与职工之间收入差距的倾向,国有企业总经理平均工资不应当超过全国科学家和一级教授的平均收入;必须有严格的组织纪律,严禁国企管理人员“一人两制”(一面在国有企业工作,一面自己在外开公司,或为私营企业服务)。只要坚持“鞍钢宪法”、“三老四严”等优良传统,我们的国有企业就能创造出适应市场经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企业管理方式,不断发展和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