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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经济的意义精选(九篇)

公有制经济的意义

第1篇:公有制经济的意义范文

    一、充分认识检察机关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崛起,不断发展,现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和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经济支柱。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赖于良好地法治环境。只有营造出健全的法治环境,才能确保非公有制经济平等参与竞争,最大限度激发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有力促进非公制经济快速发展。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坚决打击危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种犯罪,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既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施赶超发展战略的迫切要求,也是检察机关与时俱进,服务于经济发展的根本要求。

    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态度常常是“事不关已,高高挂起”,认为非公有制经济只是个别业主的事情,甚至持排斥的态度。然而近年来非公有制经济的大力发展及其凸显出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巨大作用,进一步表明,非公有制经济已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平等地保护公共财产和私人合法财产,平等地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为非公制经济发展创造出与公有制经济发展相同的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是必须也是应当的,也是检察机关应履行的职责。

    二、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调整工作思路

    检察机关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根深蒂固的一套单一的思维方式和法律评价标准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据此,要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改革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必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首先,要破除传统旧观念,转变过去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冷漠态度,以满腔的热情为非公有制经济予以支持。其次,要从片面理解对法律实施监督转变为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职能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观念。在过去,一提到法律监督职能,首先想到的就是打击和办案,没有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制的最终目标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检察工作要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就不能偏离经济建设之外。所办的各类案件都要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要拓宽服务领域,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各种危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犯罪活动。最后,要从过去单一打击的旧观念转变为打防并举的新观念。打击就是服务的思想已被人们所接受,但打击并不完全等同于服务。因此,在执法思想上要破除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单纯业务观念和机械被动的执法观念。要紧密结合检察职能,把打击、预防、服务有机结合,既防止以打击代替服务或把打击作为唯一的服务,又防止离开检察职能单纯为服务而服务的倾向。通过打防结合,大力开展预防工作,使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了解检察机关,也使检察机关了解非公有制企业,努力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三、制定具体措施,切实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检察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极强的工作,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服务必须采取与自已工作的特点和性质相适应的途径,充分发挥工作中的策略性、实践性,最大限度地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统一。具体措施可以是:

    1、发挥打击职能,切实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坚决打击杀人、伤害、绑架、抢劫等危害非公有制经济业主人身权以及盗窃、诈骗、哄抢个人和企业合法财产等侵犯财产权的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地方恶势力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收取“保护费”和强迫交易等犯罪,对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侵占、挪用企业财产和侵犯商业秘密、破坏生产经营等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及其业主的合法权益。

    2、严肃查办职务犯罪,不断优化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环境

    切实履行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证照颁发、项目审批、税收征管、贷款发放、民事裁判等过程中向非公有制企业索贿受贿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侵犯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及其业主、从业人员财产、人身、民主权利的职务犯罪,作为办案重点,依法从严查处,利用法律手段净化投资环境。

    3、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的法治环境

    对侵害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和业主合法权利的刑事犯罪案件,有关部门该立案而不立案的,要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督促其立案查办,法院对此类案件判决不公的,要依法抗诉;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及其业主、从业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依法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法院作出已生效的错误裁判,特别是因歧视非公有制经济或司法腐败导致裁判不公,损害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合法权益的,要依法抗诉。

    4、开展法制宣传,增强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通过法制讲座、发放宣传资料、提供法律咨询等形式宣传法律知识,增强非公有制企业业主及从业人员法制观念,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并明确向检察机关寻求法律帮助的范围和途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办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中,要注意帮助非公有制企业总结经验教训,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帮助企业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堵塞犯罪漏洞,预防和减少犯罪。

    四、依法办案,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在办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犯罪案件时,要注重办案方式。在依法保证法律公正的基础上,各部门应紧密配合,加快办案进度,尽最大努力缩短办案时间,尽可能减少办案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要注意维护企业声誉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如因案件需要确需查询、冻结企业流动资金和银行帐户的,必须按规定依法进行;确需对涉嫌犯罪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建议做好交接工作,保障工作的衔接,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基础上,依法慎重进行,并将案件结果及时反馈。尽可能挽回企业经济损失,使企业受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在办理影响较大,企业职工反映强烈的案件时,要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维护企业稳定。

第2篇:公有制经济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 经济公正;经济伦理;马克思主义

国内关于经济公正的理解可以分成几个大的方面。

一、经济公正是经济伦理学的核心范畴

1、黄云明在著作《经济伦理问题研究》中认为我们在探讨经济公正的时候既要把握经济公正作为公正的共性,又要把握经济公正本身的个性。宋增伟在他的博士学位论文《制度公正问题研究――从人的发展视角分析》中谈到,经济公正专注于系统的整体的权利,而不是个人的美德和义务,它是从把握人们的经济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角度说的。在这里,经济公正不仅被认为是规范经济行为的伦理原则,而且被认为是经济伦理的价值目标。黄云明没有突出强调经济公正的功能,宋增伟只是突出了经济公正作为规范的作用而没有强调经济公正的第二个层次的功能。

2、经济公正是指社会经济生活领域或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公正,属于社会公正的子概念。陈传胜认为经济公正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基础,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环节。李建华认为经济公正是公正最基本的领域,讨论任何公正的人不可以规避经济公正谈论其他公正。然而人们常常把社会公正理解狭隘了,将之理解为经济公正。这是因为经济领域是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领域,因而经济公正也在根本性的意义上决定着其他领域是否公正以及公正实现的程度。作者认为还应该强调一点的是:经济公正和社会公正不能完全等同。因此,经济公正就是经济领域的公正问题,而且还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公正问题。经济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子概念,因为经济公正是社会经济领域的公正。社会领域包括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等等,而经济领域只是其中一个领域,所以经济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子概念。也正是在此意义上,两者并不等同。

3、由经济公正中的分配公正在整个公正领域的基础地位所决定,经济公正常常被狭隘地理解为分配公正,即在社会成员中进行公平合理分配财富和物资以及公共利益和负担。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说道:“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要问题。这意味着首要的分配问题是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合法期望的调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分配公正被认为是经济公正首要的问题。但是,研究经济公正又不能局限在分配领域,还有生产、交换和消费领域。

余达淮在著作《马克思经济伦理思想研究》中对分配公正进行了严格定义: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通过一个由道德的、法律的、文化的规范和原则构成的合作组织来正确的分配。所讨论的分配通常是指社会产品的分配。黄云明在著作《经济伦理问题研究》中说到,分配伦理的核心问题是公平正义问题,检验分配伦理价值的标准是其在社会实践中是不是能够做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公正要探讨的关键问题)。怎样进行分配才是公正,人们的认识相差甚远,甄别各种分配理论的是非,是我们确立公正分配思想的理论前提。由此可见,公正与否是分配问题的核心,分配公正是经济伦理学的核心问题。故而经济公正是很关键的问题。山东大学的宋增伟虽然没有将经济公正局限在分配领域,但是他承认,分配公正是经济公正的基本环节和基础形式。他的看法的优点在于对经济公正的理解更加全面,从广义上来理解经济公正。中国人民大学的龚群要将分配公正的问题聚焦在社会财富分配公正的问题上,可以说对这方面有具体的认识。

冯颜利在著作《全球发展的公正性:问题与解答》中将分配领域的经济公正作为分析经济公正的切入点。他认为经济公正问题就是按照贡献来进行利益或权利分配的问题。阳芳在著作《企业薪酬分配公正研究》中将分配公正与经济管理学中的企业薪酬制度结合在一起,从多学科多领域的视角研究企业勤酬分配公正,是对经济公正中的分配公正的一个更加专业化的探讨。

二、对于经济公正问题表现的研究

中央党校的吴忠民在著作《走向公正的中国社会》中论述,在关于经济公正的问题上,他认为贫富差距现象和经济初次分配领域是如今很显著的。浙江省委党校的董建萍在著作《公正视域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当代中国社会公正若干问题的研究》中提到要正确处理效率、公平及社会分配的关系、三农问题以及反贫困问题。北京大学的陈少峰在著作《正义的公平》中在“经济自由与正义”一章中,认为财富最大化和分配正义、经济领域的公平分配与公平竞争、经济平等与经济自由、企业的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经济立法都体现了经济公正的问题。具体比如说经济政策、民生问题、企业竞争以及私有财产保护。

三、对于经济公正关键范畴的研究

经济公正的关键范畴有衡平、正义、平均等。经济公正与平均主义的关系主要是,它不等于平均主义。金雁、秦晖在著作《经济转轨与社会公正》提到转轨经济学中的公正问题:所谓的公正,这不等于好,不等于平均,这是自然法意义上的合法性,人们认为这种关系是“两厢情愿”。交易和合同是“两厢情愿”的标准形式,说明市场经济实际上是一个“公正的经济”――尽管它未必是“良好的经济”。市场经济以前,公正,事实上只存在广义的合同形式。在“转型”的时代,公正是建立在转换合同的基础上。转型中的“起点的公平”实际上是对原来的“合同”的一种解决,它与平均主义无关。那些否认原来的“合同”,将威胁到公正的转型。

四、对于经济公正原则的研究

山东大学的宋增伟在他的博士学位论文《制度公正问题研究――从人的发展视角分析》中提到,如何能够保证经济公正的实现,程立显认为:“就是要切实贯彻执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经济分配原则。”姚洋在著作《自由公正与制度变迁》中提到,我们强调基本物品的平等分配的重要性。个人权利和必备物品的公平分配,确保了人们的整体发展进程中体制的起点平等。还必须有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追求社会和谐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等观念,从而考虑到在社会分配中的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五、对于经济公正意义的研究

刘化军、郭佩惠在《经济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经济伦理基础》中提到,经济公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经济伦理基础,经济公正有利于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集体、国家和社会)和社会分工之间的和谐,因而经济公正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过程中,要采取一系列具体的措施来推动经济公正的实现,从而为实现社会的和谐奠定基础。他们俩还在《经济公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伦理基础》中提到,经济公正是当代经济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是指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中的公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求经济公正,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为经济公正创造了条件,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公正必将在更广泛的领域内得到实现,反过来它又将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王锐生在《经济公正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说,经济公正是精神文明成果中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经济公正应区分为两个层次:作为未来社会理想目标的经济公正;作为现阶段应有的解决经济发展的原则和实践问题的经济公正。一个公正的经济模式建立起来,无疑是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优秀成果的展示和体现以及精神文明向前发展的基础。

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说过:“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对现存社会制度的不合理性和不公平、‘对理性化为无稽,幸福变成苦痛’的日益觉醒的认识,只是一种征兆,表示在生产方法和交换形式中已经不知不觉地发生了变化,适合于早先的经济条件的社会制度已经不再同这些变化相适应了。”这实际上说明了,经济公正如今成为重大的时代议题的意义何在。因为是时代的变迁,同时也因为时代对我们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六、对于经济公正实现的研究

李岳在著作《公正是最大的动力》里面着重强调了制度对于公正实现的重要性。经济运行中企业是主体,在企业管理中的公正需要制度来保证。“只有让公正的制度成为权利的盾牌,抵制住权势和强势的压制,公正才可以实现。”吴敬琏曾说过“制度高于技术”,公正的制度是一个企业成功的前提。通过建立系统的管理制度体系,把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来对企业整体进行约束和引导,具有极高的效率和极好的效果。北京大学的程立显在《社会公正:应对金融危机的根本之道》中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经济公正是现代经济学的重大关切问题,为社会公正而呐喊是经济学家的天职。公平正义的严重匮乏是当前金融危机的道德总根源。因此,应对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根本之道,就是要不断地推进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此,重建“以人为本,诚信公正”的现代企业文化,为民主法治建设夯实伦理基础,以企业公正带动全社会的经济公正和政治公正,进而重塑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观,这是从根本上克服和防范金融危机的重大文化建设工程。

华中师范大学的赵泽林在《试论互联网经济时代经济公正的实现》中说,以互联网经济为背景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赋予了公正新的内涵,探讨在互联网经济冲击下的经济公正的实现,对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实现有效的分配公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这篇文章的新意在于伸出当今时代最敏锐的触角,结合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理论对经济公正问题展开分析。

马克思曾经说到:“只有在伟大的社会革命支配了资产阶级时代的成果,支配了世界市场和现代生产力,并且使这一切都服从于最先进的民族的共同监督的时候,人类的进步才会不再像可怕的异教神怪一样,只有用被害者的头颅做酒杯才能喝下甜美的酒浆。” “强制提高工资(且不谈其他一切困难,不谈强制提高工资这种反常情况也只有靠强制才能维持),无非是给奴隶以较多工资,而且既不会使工人也不会使劳动获得人的身份和尊严。甚至蒲鲁东所要求的工资平等,也只能使今天的工人对自己的劳动关系变成一切人对劳动的关系。这时社会就被理解为抽象的资本家。”这两段话深刻地说明了,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下,平等和自由以及经济公正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资产阶级文明发展了生产力,但是不能给人民群众带来真正的经济公正。它只是为建设新世界创造物质前提,产生一种能彻底结束各种压迫和剥削的力量,即无产阶级。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4卷)[M].人民出版社,1995.

第3篇:公有制经济的意义范文

通过对“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和体制的深刻反思,列宁坦言,不得不承认我们对社会主义的整个看法根本改变了。“没有一个社会主义者会不承认这样一个明显的真理: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有一个无产阶级的漫长的、比较困难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形式,在很多方面将取决于占优势的是小私有制还是大私有制,是小农业还是大农业。”随着国内战争的平息,列宁领导苏俄适时推行了“新经济政策”政策。核心内容是恢复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调动农民、小商品生产者以及外资的积极性。该政策包括征收固定的粮食税替代余粮收集制,在一定范围内恢复贸易自由并放宽了对资本主义的政策,对国内外资本家实行租让制,加强同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交往与合作,并将雇工在20人以下的小企业退还原主,等等。新经济政策的实施,事实上承认了社会主义条件下还存在多种所有制形式,其中也包括私有制的经济成分,承认并允许和鼓励多种经济成分之间发展平等的商品经济关系。结合实施“新经济政策”,列宁指出了社会主义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好处和作用:一是通过迂回的路径向完全的社会主义过渡。从一定意义上说,无论“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还是“新经济政策”,都是列宁领导苏俄向完全的社会主义过渡的具体措施,也就是过渡到完全实行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他指出,“我们不应该指望直接采用共产主义的过渡办法。必须以同农民个人利益的结合为基础。有人对我们说:‘同农民的个人利益结合,就是恢复私有制。’不对,我们从来没有废除过农民对消费品和工具的个人所有制。我们废除的是土地私有制,而农民并没有私有的土地,他们是在租来的土地上经营。”经过“战时共产主义”的挫折之后,列宁认识到,直接过渡到纯粹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和纯粹社会主义的分配,不是力所能及的事情。在社会生产力没有高度发展,群众文化水平尚未大幅提高的条件下,勉强追求社会主义经济的纯粹形态是危险的。列宁事实上已经明确,只能通过发展公有制经济占主导的多种经济成分,迂回过渡到纯粹社会主义。二是建立社会主义所必需的强大物质技术基础。只有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在内的多种经济成分存在,才能利用和发展商品货币关系与商品市场;而只有利用和发展商品货币关系与商品市场,才能建立起强大的物质技术基础。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只能建立在强大的物质技术基础之上,没有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没有社会化的大生产,就没有真正的社会主义。只要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形式都是可以利用的。对于发展公有制经济大家没有异议,因此,列宁特别强调要重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强调在有千百万小生产者存在的条件下,一些带私有性质的经济成分的存在与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试图完全禁止、堵塞一切私人的非国有的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那就无异于“在干蠢事,就是自杀。说它在干蠢事,是因为这种政策在经济上行不通;说它在自杀,是因为试行这类政策的政党,必然会遭到失败。”三是巩固和壮大国有经济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新经济政策改变了国内战争时期实行的工业企业国有化的做法,允许私人经营企业,并将一部分国有化了的企业退还给原主经营。在农村,国家允许并支持小农经济发展。在商业方面,支持和鼓励私人经营中小型商业企业。为了澄清人们的误解,列宁指出三点理由:第一,由于生产力水平落后,俄国的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经济基础并不牢固,需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商品生产。他指出:“只要我们还生活在一个小农国家里,资本主义在俄国就有比共产主义更牢固的经济基础。这一点必须记住。每一个细心观察过农村生活并把它同城市生活比较过的人都知道,我们还没有挖掉资本主义的老根,还没有铲除国内敌人的基础。”第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会危害公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制度。列宁认为,为了充分利用商品市场和商品货币关系,促进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只能建立由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他反对脱离生产力发展的具体现实对各种经济成分进行抽象的分析和比较,以“姓社姓资”或“姓公姓私”作为区分先进与落后标准的教条式做法。他说:“‘我们’直到现在还常常爱这样议论:‘资本主义是祸害,社会主义是幸福’。但这种议论是不正确的,因为它忘记了现存的各种社会经济结构的总和,而只从中抽出了两种结构来看。”事实上,“同中世纪制度、同小生产者涣散性引起的比较,资本主义则是幸福。”各种不同的所有制形式,是与不同的生产力发展状况相适应的。他提醒人们不要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过分担忧,“应在不同程度上允许资本主义和私营商业的存在,不必害怕资本主义的某些滋长,只要能够迅速加强流转,使农业和工业得到发展就行。”第三,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为了消灭非公有制经济并壮大公有制经济。列宁分析了苏俄过渡时期的经济结构,认为现存的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等五种经济成分都需要发展。但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之外的非公有制经济是为了消灭非公有制经济。列宁告诫人们,国内敌人是靠私有经济和小经济来支持的,要粉碎它,只有一种办法,那就是把国家经济,包括农业在内,转到新的技术基础上,转到现代化大生产的技术基础上。“只有当国家实现了电气化,为工业、农业和运输业打下了现代大工业的技术基础的时候,我们才能得到最后的胜利。”

二、利用资本主义外资经济才能建成社会主义

列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探索在实践中大致分为两个领域:一是恢复和发展国内的非公有制经济,如小农小商;另一块是发展外资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用列宁的话说就是利用资本主义来建设社会主义。在理论和实践最具创意的要算是发展外资经济这一点。列宁看清楚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割不断的联系,不仅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而且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也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他曾直截了当地说“社会主义无非是从国家资本主义垄断再向前跨进一步。换句话说,社会主义无非是变得有利于全体人民的国家资本主义垄断”。因此,十月革命后列宁根据俄国所面临的具体情况,大胆提出要利用资本主义作为社会主义的“帮手”。列宁认为,在一个农民为主的国度里,“既然我们还不能实现从小生产到社会主义的直接过渡,作为小生产和交换自发产物的资本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我们应该利用资本主义(特别是要把它纳入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作为小生产和社会主义之间的中间环节,作为提高生产力的手段、途径、方法和方式。”他甚至说“谁能在这方面取得最大的成绩,即使是用私人资本主义的办法,甚至没有经过合作社,没有把这种资本主义直接变为国家资本主义,那他给全俄社会主义事业带来的益处,也比那些只是‘关心’共产主义纯洁性的人要多得多”。社会主义如何利用资本主义?列宁视野非常开阔,主张充分利用资本主义所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就当时苏俄的现实而言,利用资本主义主要是采用国家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就是我们能够加以限制、能够规定其范围的资本主义,这种国家资本主义是同无产阶级国家联系着的。”它是受无产阶级监督和调节的资本主义。列宁认为,国家资本主义是资本主义所有制发展的最高形式,为无产阶级国家所承认,受国家的领导和监督,其活动范围受国家限制,并为无产阶级国家服务。他提出了“国家资本主义是社会主义的入口”的论断。苏俄曾经实行的国家资本主义形式主要有四种,即租让制、租借制、合作制和代购代售制。当时的苏俄经济非常困难,没有足够的资金购买外国的装备和技术,为了尽快恢复和发展经济,通过租让制、与外商建立合营公司等形式充分利用外资,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和设备,以恢复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国内有人对此表示担忧,列宁解释道:只要无产阶级牢牢地掌握着国家政权,把主要的经济力量操纵在自己手里,把一切有决定意义的大企业和铁路等等都操在自己手里,即使租借企业、合营公司有较大的发展,付给国际资本较多的“贡款”,也“不会葬送我们,反会使我们通过这一最可靠的道路走向社会主义。”

三、列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局限与反思

列宁根据苏俄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国情,克服了对马克思主义教条式理解的认识误区,提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构想,并付诸实践,既是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一种创新,又体现了从实际出发的可贵精神,对当今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仍有重要启示。列宁发展非公有制的思想以及实践探索,开启了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国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探索之门,在社会主义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但同时也要看到,列宁对社会主义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思想及实践探索还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从认识上看,过分重视国有经济为代表的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把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两类经济同等对待,非公有制经济始终没有被看作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主要基于两个目的:通过迂回的方式向社会主义过渡;壮大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其次,从地位上看,非公有制经济处于一种补充或从属的地位。除了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只是作为一种不得已的手段,始终没有把非公有制经济看作是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的经济主体;而且过分强调对非公有制经济要加强控制,过分强调要通过共产党国家政权让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许可和需要的范围内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事实上被人为限制在一些有限的领域和范围,公有制尤其是国有制经济因强势的垄断地位对非公有制经济形成压制和排斥。再次,从发展空间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所受的限制太大。在新经济政策实施之后,列宁明确强调:“在这种自由贸易的土壤上不可能不滋长资本主义。……这是经济学初级读本教给我们的最基本的经济常识”。他认为“,既然有交换,那么,小经济的发展就是小资产阶级的发展,就是资本主义的发展;这是无可争辩的真理,这是政治经济学的初步原理,而且被日常经验甚至是普通百姓的观察所证实。”列宁强调,必须对非公有制经济以及国家资本主义的发展确定范围和界限,必须“加以控制,规定它这样做的限度。”同时,非公有制经济还“必须是处在工人阶级的国家政权监督下”。他也承认“,给予资本主义活动的范围,是相当狭小而‘适度’的。”在这种思想认识的指导下,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事实上被人为设置了许多不必要的条条框框,从而也大大限制了非公有制经济积极作用的发挥。综上所述,当然不能苛求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缔造者们对社会主义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有一个准确无误的定位,也不能苛求他们充分估计到落后国家向社会主义过渡以及建成社会主义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令人遗憾的是,不仅列宁经济建设道路的探索在苏联没有深入下去,而且许多宝贵思想也未能得到传承和发展。在他去世后不久,斯大林就背离了列宁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探索和实践,逐步形成和固化成一整套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和分配形式等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主义模式,私营、个体和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空间几乎完全被挤掉了。这种单一所有制结构长期被视为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的主要甚至惟一模式,对世界各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也为后来剧变埋下了祸根。

当前,我国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新阶段,重温列宁关于社会主义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思想和实践探索,对更好地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的“毫不动摇坚持、与时俱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也促使我们结合实际对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的反思:反思一:科学把握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所有制理论,切勿把消灭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私有制简单理解为,社会主义就是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代表的公有制“一统天下”。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然而传统理论对此解读有一定误差,导致实践探索也走入误区。事实上,马恩主张消灭私有制,并非是从一般意义上笼统地谈论消灭私有制,而是指消灭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私有制,消灭被少数人垄断的私有制。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不可能是纯粹的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代表的公有制“一统天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绝不是不得已的权宜之计。不仅要平等看待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而且也要看到,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也不是泾渭分明,而是共生共荣,混合所有制才是现阶段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实现形式。

反思二:立足于社会主义社会所处的发展阶段,认清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将贯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全过程。198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国内外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提出中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正确结论。今天看来,我们仍然要清新地意识到,尽管取得巨大的发展成就,但距离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制度仍然存在巨大差距,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这也是现阶段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客观基础。另一方面,我们要清醒地意识到,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也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紧密联系,必将经历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因此,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可能贯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全过程。

第4篇:公有制经济的意义范文

论文摘要: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全球化,使当今中国社会正经历着一场深刻的文化与价值观的转变,这种新文化是以公民主体意识、参与意识、法制意识和宽容意识为核心的新的公民文化,这对当代的民族精神提出了新的要求:当代民族精神要高扬爱国主义的主旋律,并克服狭隘的民族主义;要体现主体意识,肯定权利意识,同时也要强调责任和义务;要培养理性和宽容的民族精神,建立现代文明社会。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变革,当今中国社会正在经历着一场深刻的文化与价值观的转变。以全球化、现代市场经济为核心的工业文明要求中国公民改变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所形成的自在和封闭的文化模式,改变经验主义的、自然主义的、自在自发的生存方式,用一种全新的自觉的文化塑造一种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自由自觉、具有主体性和创造性的生存方式。这种新的文化的核心就是以公民意识的普遍化为核心的新“公民文化”,并通过中国特色“公民文化”建设重构民族精神。面对这种新的变化,不但意味着我们要不断弘扬优秀的文化传统,使之发扬光大,而且要将时代性与民族性有机结合。在当前这个开放、多元化和全球化的时代,引进和培育某些精神因素,重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相一致、相适应的民族精神,才能更有利于我们民族以健全、有力的精神面貌跻身于世界民族之林。

一、中国社会转型与民族精神重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国正在从自给半自给的产品经济社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转型;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型;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型;从同质的单一性社会向异质的多样性社会转型。上述最突出的变化莫过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中国经济现代化的迅速发展,中国文化的复兴已提到了议事日程。因为现代化建设不是单纯“物”的现代化,更重要的是人的现代化。现代化必须靠人去创造,现代化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人的生存和发展。因此人的现代化以及组织管理的各种规范和制度现代化是物的现代化的前提和保证,人具备了现代化的精神才能更好地从事现代化的实践。现代化不可能从天而降,更不可能由别人恩赐,只能靠我们自己去奋斗和拼搏,这就需要一种精神,一种当代中华民族精神。

    我们正在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它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文明、规范、法制的市场经济体制。这种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市场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还应考虑他人的、集体的、社会的利益,要求市场主体具有文明、规范、守法的经营行为。现代市场主体必须既具备经济人的品性又具备社会人、文化人的品性。在市场经济中,人们面临着物的价值和人的价值、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个人价值追求和社会价值追求,局部的近期的价值追求和全局的长远的价值追求之间的关系,不同的人生观、价值观即不同的精神会使人们作出不同的处置和选择。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也对人们的精神文化素养提出了要求。只有认真研究这种要求,才能建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相一致、相适应的当代中华民族精神。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它从根本上否定了血缘、门弟、权力之间的差别,在等价交换中,使人的自由品格在竞争中得到强化,主体意识得到加强。市场经济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多元化的经济形态,这决定了人们的价值观念不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多元经济活动主体要自主自由地谋求利益最大化,就必然要有一个共同依循的竞赛准则—法律、法规。在法律的制约下,市场主体才能实现真正意义的平等和自由,法治才能代替人治。总之,随着市场经济在一个社会中逐步发展、成熟,从以开放、交往的社会化性质为起点,到经济人格的独立,到平等的交往关系,到自由活动空间,到对公正中介角色的欲求,到社会参与政治,最后到法治代替人治,使得市场经济中所内蕴的平等、自由、契约精神也内化为社会成员的精神,成为强调主体性、相关利益原则的新的民族精神产生的驱动力。

二、公民文化的内涵及特质

    公民文化(civic culture ),亦即公民政治文化,是由美国政治学家g. a.阿尔蒙德于1956年最先提出。他认为政治文化是从一定思想文化环境和经济社会制度环境中生长出来的,经过长期社会化过程而相对地积淀于人们心理层面的政治态度和政治价值取向,是政治系统及其运作层面的观念依托。公民文化是一种政治文化和政治结构相互协调的参与者文化。以参与文化为主,兼有顺从型、地域型文化的政治文化,是稳定的民主制度的前提。香港学者余振华教授概括说:“公民文化的特质在于第一,公民具有较强的政治参与意识,关注政治系统的输人与输出,尤其是输人功能取向的具备;第二,公民具有较强的政治认同感和效能感;第三,公民政治活动的频率较高,但这种活动的主要特征是高理性基础上的高参与。”

    公民文化是民主制度的意识铺垫与风格基础。其实质体现为具有一国国籍的人们在宪法和法律的框约下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并行不悖的理性自觉和行为取向。“‘公民文化’是一种平衡的政治取向,比如说,有政治活动,但不至于去摧毁政府的权威,有政治的参与和输人,但却是温和的;有政治纷争,但却是有节制的。公民文化的内涵是守法、宽容、恕道和理性论事的多元文化。”概言之,公民文化的特点在于,公民具有较强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较强的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较强的政治认同感和宽容意识。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民文化有何特质呢?

    (1)健全的法制。公民文化的内涵是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当家作主,通过法定程序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而法制的内涵则是依照体现公民意志、反映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公民文化蕴含着平等,法制则把平等转化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并通过具体的制度使之易于操作;公民文化意味着自由,法制则把自由加以昭示,又通过义务和责任把自由与秩序统一起来;公民文化昭示着契约精神,法制则正是这种契约关系的制度形式。

    (2)民本思想。在公民文化中,民本思想之民是指公民,民本思想是公民文化的主体。现代民本思想建立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确立了公民之间自由、平等的契约关系,界定了公民与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成为一种以公民权利为本位的社会伦理。民本思想强调公民人人平等、人格独立。任何公民无论在社会关系还是在政治关系中都不存在依附关系,他始终是一个独立的主体,有怀疑的权利,有理性判断的能力,有自己的人生价值。民本思想强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使得社会生活法律化、制度化。

    (3)科学的价值观。在公民文化中,科学的价值观强调人的主体性,并在人的主体性得到解放的条件下,追求真理和自由;在公民文化中,科学的价值观下的义利观,是富有民族特色和反映时代精神的新型义利观,即利己与利他、富民与富国相统一的新型义利观;在公民文化中,科学的价值观下,人们的政治参与是作为独立的,具有强烈的民主意识、自由意识、权利意识的个体的参与。

三、构建与公民文化相统一的民族精神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全球化,带来了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巨大变化,也对人们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培育的公民文化,更使公民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增强,法制意识和监督意识强化,政治认同感和宽容意识催生,这也对当代的民族精神重构提出了新的要求。民族精神是一个不断丰富和更新的思想和文化体系,它必须面对新的时代、新的现实、新的文化形成新的内容。民族精神作为一种群体意识,是由个体的独创性活动推动的。它的价值目标指向始终是使社会与个人达到和谐统一。但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发达,多种经济形式的并存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初建,人们的精神生活和文化生活也必然呈现出一个多层次的复杂状态。人们在一个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开放世界中重新发现了自己所生存的世界的意义与价值,开始调整并确立自己在这个世界中的价值坐标,逐步形成了多元性的价值观念。这就需要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培育新时代公民文化,并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民族精神。

    (1)当代民族精神要高扬爱国主义的主旋律,并克服狭隘的民族主义。社会主义是我们时代的主旋律,其中爱国主义是基础,要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但今天我们需要的爱国主义是公民文化所倡导的理性的爱国主义而非狭隘的民族主义。狭隘的民族主义源于对所处地域和血缘关系的本能留恋,而缺少客观的理性的分析。主要表现为:对本民族过度不实的颂扬和祟拜,而对其他民族进行不实的贬低和丑化;以维护民族利益为由,把本民族的利益置于其他民族之上,或认为自己的一切都好,拒绝接受其他民族先进东西,盲目排外等等。对于当代爱国主义者来说,必须有一种开放的心态,努力吸收借鉴世界文化。只有大胆地吸收借鉴,才能使我们民族文化的发展充满活力。必须抓住经济全球化的有利机会,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先进经验,优化我国资源配置,不断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当然,我们也要防止某些国家凭借他们的优势,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实行经济霸权主义,危及我们的国家利益、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同时理性的爱国主义还要求尊重世界文明的多样性。中华民族精神的构建,既要吸取当今世界各国文明的优秀成果,又要发挥民族自身发展的特殊要求;此外,理性的爱国主义还要求我们不受外界干扰,一心一意搞好经济建设,努力发展壮大自己。当今世界是一个讲究实力的世界,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家的战略利益和安全,必须以民族经济的发展壮大和竞争能力的提高为依托。因此,当代的民族精神应构建一种理性的爱国主义精神,帮助人们辩证地看待中国的传统文化和世界各国的优秀文化成果,正视本国的历史和国情,认清中国在国际社会中所处的形势和地位以及自己的发展目标。在爱国主义旗帜下,要继续对公民进行传统教育,使人们热爱祖国的历史文化,秀美山川,增强民族自尊心与自信心;要加强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使人们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要增强世界视野和全球意识的教育,使人们充分认识中国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充分认识新时代的政治,经济与国际关系对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充分认识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宽容、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借鉴、和平共处的重要意义。

    (2)当代民族精神必须体现自主意识,肯定权利意识。自主意识是自尊、自信、自强的意识。民族主体的自主性,是维护民族独立和存在的文化前提。从市场经济看,其基本前提就是主体的平等独立性。在经济全球化与开放环境中的民族,必须具有主体的自主精神。个人既有强烈的权利意识,又有负责的义务观念。自尊,自强的个体意识强化起来,激发起平等的社会参与感。一个民族具有了这种自觉的自主意识,落后就会转化为先进,贫穷就会转化为富裕,反过来,又增强了个体的道德责任感。当前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民族间的交流不断扩大和增加,中华民族要在开放中求生存,谋发展,适应多变的国内外形势的需要,就一定要正确认识民族的自我价值,增强自主意识,弘扬民族主体精神。当代社会,随波逐流、亦步亦趋、丧失自我的民族终将被历史的大潮所淘汰。

    当代民族精神肯定人们权利意识增长的积极意义。这种积极意义表现为人们日益觉悟到应该追求一个更公正、更理想的社会环境。在一个不公正不合理的社会环境中,责任只是某些人承担的重负,权利或幸福只是某些人独享的特权。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正因为如此,在一定意义上,利益是检验市场经济成果的尺度。市场经济呼唤着市场主体、独立法人的出现和存在,否则市场经济就无法正常运行。当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意味着极端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具有作为道德现实存在的合理性。我们在强调尊重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同时,也推崇中国市场经济的伦理价值主体:求利不损人,利义兼顾,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要强调指出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优先和首要性,也要看到个人利益的合理性、正当性,肯定按劳分配的道德价值,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协调结合起来,这有利于调动公民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当然,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公民既有享受社会己经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权利,又有为社会创造更多物质和精神财富的责任和义务,因为公民只有在履行社会责任时才能显示出自身的生存价值和人格尊严。

第5篇:公有制经济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两个“毫不动摇”;“两个异化”;人力产权

中图分类号:A849.1/D616/F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09)02-0009-04

总书记在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即“12.18”讲话)中,再次重申了“两个毫不动摇”――“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积极推行公有制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同时又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之前,他已有多次强调和重申。当然,这都是对十六大提出的两个“必须毫不动摇”(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精神的一再重申、强调。结合近几年的国内外背景和人力产权异化复归的历史趋势,可以更全面、更深刻地理解党中央这一系列重申、强调的意义。

一、一再重申和强调贯彻两个“毫不动摇”的时代背景和重大意义

一再重申和强调贯彻两个“毫不动摇”的时代背景,有三个方面:一是国内现实背景,二是西方“和平演变”等国际历史教训,三是人的异化复归历史趋势。

第一,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不断巩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不仅是一个重大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坚持不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关系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中华民族兴衰存亡的重大实践问题。党中央对这一重大问题一再重申和强调的国内背景,首先是中国改革开放受到新自由主义思潮的严重干扰,致使社会主义上层建筑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即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受到削弱,以及相应出现的不同社会群体之间收入过分悬殊现象。其次,中国2007年出现了一股咄咄逼人的“只有民主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的思潮,用三种手法,企图歪曲乃至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走民主社会主义道路。一是歪曲。如把“实行包产到户”、“实行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等一系列新政策,歪曲为“这属于民主社会主义”。二是栽赃。如讲“主政伊始……保护私有制的重要条文载入宪法,这标志着中国踏上了民主社会主义道路”。其实中国宪法中并没有“保护私有制”的条款。三是恐吓。讲“只有民主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这种恐吓有两层抹杀:一是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使中国处于危险中,需要挽救!从而抹杀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使中国富强起来的事实。二是社会主义没能救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只有转变为民主社会主义,中国才能得救!从而抹杀了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正确性。由此足见党中央强调“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重要性、针对性和迫切性。“我们要始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做到思想上坚信不疑、行动上坚定不移,决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决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而是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总书记在“12・18”讲话中代表党中央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坚强决心的又一次表达。

第二,一再重申和强调贯彻两个“毫不动摇”。有深广的国际背景。首先是苏联的教训。当年苏联在改革的指导思想上,放弃马克思主义,以西方的新自由主义为指导;在改革的经济性质上,放弃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采取以私有化为主的“休克疗法”;在改革的政治性质上,放弃社会主义国家制度,走多党制为主的“人道的民主社会主义道路”。结果亡社会主义。东欧其他各国也多大致如此。各国“改革”的失败,都是“走民主社会主义道路”的失败,犯了方向性错误。其次是拉美及东南亚各国盲从新自由主义,致使经济几近崩溃的教训。此外,还值得一提的是多个国家,包括经济强国如日本等陷入美元“汇率陷阱”,长期不能自拔的教训。中国的国有金融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命脉,其主体地位已不仅仅关乎中国的金融安全问题,而且关乎整个国家经济、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上层建筑的安全问题。由此联系到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经济危机,可以说,这是总书记“12.18”讲话再次重申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直接国际原因。

第三,从人的异化复归历史趋势,一再重申和强调贯彻两个“毫不动摇”,是创造人力产权实现的历史条件,推进人力产权异化复归历史趋势的必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已经证明,当前的金融危机正在继续雄辩地证明,马克思主义关于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理论是真理,马克思基于劳动异化理论提示的人的异化的复归,即人力产权异化的复归,是一个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历史趋势。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在继续雄辩地证明:中国不断巩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努力创造人力产权实现的经济基础,进一步确立和推进人力产权异化复归的历史趋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道路,是历史的正道。

应该说,总书记一再重申和强调贯彻两个“毫不动摇”,重申和强调的是坚持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开放方向,具有历史和现实的双重重大意义。

二、巩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必须全面正确贯彻两个“毫不动摇”

30年来我们党都一再强调:中国改革开放的性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因而,在改革开放指导思想上“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改革开放实践中,必须始终不渝地全面、正确贯彻两个“毫不动摇”,处理好两个“毫不动摇”之间的关系,真正做到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但事实上,与两个“毫不动摇”相悖,实践中出现了局部的“两个异化”现象。

其一,是把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异化为仅坚持第二个“毫不动摇”,忽视甚至放弃“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只重视“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些地方甚至 靠牺牲公有制经济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了两个“毫不动摇”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内涵。

其二,是把“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异化为对非公有制经济只“鼓励、支持”,忽视甚至放弃“引导”。有的地方甚至以发展私有经济为名,纵容甚至制定政策,在国企产权改革的幌子下强制性地把公有企业私有化,鼓励私有制经济侵吞国有资产。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合谋攫取国有资产的严重现象,违背了“坚持公有制为主导,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的党中央一贯精神,了第二个“毫不动摇”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导向本质。

总起来看,“两个异化”现象的实质和严重性。在于了两个“毫不动摇”内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把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两个“毫不动摇”,引向了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化的私有化。其结果,“2006年我国国内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在三大指标所占的比重大体如下:资本:公私经济(二、三产业)所占比重为48%与52%;就业人员:公私经济(二、三产业)所占比重为32%与68%;国内生产总值:公私经济所占比重分别为37%和63%”。而且,“全国工商联一位负责人在2006年3月预测:到‘十一五’结束时,民营经济的比重将由65%上升到70%以上。这个预测很可能成为现实”。相应地,“民营企业主阶层在经济上的兴起,必然要求政治上享有相应的地位和权力”。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已经被削弱,人力产权实现的经济制度条件遭到严重侵蚀。如不及时纠正,后果极其严重。

如果说“两个异化”与苏联“休克疗法”有差别,也只在于是使社会主义渐进式“休克”,还是激进式“休克”。我们看到,有的地方党政干部异化为私有制经济或特殊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和利益相关者!在业主与员工发生矛盾时,完全站在业主一边。这是否表明,他们已在相当大程度上丧失了“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应有立场,致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上层建筑在悄悄地发生部分质变呢?由此再来领会总书记对贯彻两个“毫不动摇”的一再重申和反复强调,就会更感其现实针对性、迫切即时性之重大。

再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近年来一再出现的公开企图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空洞化甚至异化的现象。例如有人提出“公有经济为主体是站不住脚的、要突破”;“民营经济已经是党的执政基础,已经在国民经济中居主导地位”;“国有资本占据垄断行业,与民争利”;“马克思的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差十万八千里,剩余价值论是个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任务,就是发展商品经济,按剩余价值规律办事”;“公有经济、按劳分配、计划经济等等,不符合中国国情……财产关系清晰化、社会化、公众化,有人认为是私有化,但必须利用私有化才能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制经济是苏式的、少数人占有的、国家名义的公有制,实质是官僚资本”。还有人“犹抱琵琶半遮面”地说:“韩国人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就是韩国特色资本主义,是一回事”,甚至有人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已经没有多少意义了”,主张“把这个提法修改为‘社会主义国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或把‘公有制为主体’改为‘公有制为主导”’;等等。这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将其空洞化乃至异化的现象,是新自由主义在党中央一再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道路”背景下的新表现,值得重视。如果任其发展,有可能动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政治上层建筑,如同前几年一些地方的“产权改革”被异化为私有化改革一样。

三、处理好两个“毫不动摇”的关系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道路的重要要求

两个“毫不动摇”都是一个有机整体,必须正确认识和全面贯彻,既不能割裂,又不能颠倒二者之间的主辅关系。

第一,两个“毫不动摇”中,“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是主体。

一方面,只有坚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才能在经济上保障中国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没有对“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全面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主体不存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整个上层建筑也就没有了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或迟或早要发生质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不可能建立在私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上,更不可能建立在外资居主体地位的经济基础上。苏联解体迄今为止近20年的历史教训告诉我们,即便社会主义国家放弃社会主义,西方也不会一视同仁。它们所要的,是经济上、政治上乃至文化上的新殖民地。2003年,曾写过影响很大的《让历史来审判(斯大林)》的历史学家麦德维杰夫痛切地说:“我们俄罗斯人以我们自己的沉痛灾难为代价,成为耶稣,悲壮地走上祭坛,向世人和历史宣告:苏联的‘民主化’、‘私有化’完全是一条死路、绝路。个别超级大国绝对没安好心,其他国家民族千万不要重蹈我们的覆辙。”

另一方面,只有坚持好“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保障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形成对整个国民经济足够强大的控制力、影响力和竞争力,才具有“引导”非公有经济朝着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发展的根基、资格和实力。公有制经济的足够强大,是坚持和不断完善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道路的固邦、兴邦之本。

第二,“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必要措施,在两个“必须毫不动摇”中居于附属地位,是辅体。

第6篇:公有制经济的意义范文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本条立法理由:新中国成立时对待私有经济的政策:利用、限制、改造、消灭。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即合作化运动,消灭了私有经济,实现了单一公有制的计划经济,到文化大革命,使国民经济濒临崩溃,11届3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第一个步骤是“放开、搞活”,放开指允许城乡劳动者的个体经济,个体工商户。当时决定推行改革开放政策,属于危机对策的性质。还没有认识到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弊病,还谈不到经济体制的改革,谈不到私有经济的发展问题。92年宪法,只是反映当时的政策,承认个体经济的地位,规定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个体经济的定性: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1988年4月12日七届人大对本条的修正:

原条文: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修改后条文: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本次修正的内容:在第11条原文基础上,增加第3款关于私营经济的规定。第1句: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体现了党和国家经济政策的重大转变:从消灭私营经济,转变为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第2句:比照个体经济的定性,也规定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第3句:规定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及监督、管理。

本次修正的理由:改革开放政策推行的结果,个体经济发展,雇工人数增多,突破了“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概念的范围,出现一批私营企业。发生疑问:是否允许私营企业?如果允许,则要求在法律上应当给予私营企业以法律地位。本次修正,反映经济生活的要求,给予私营经济法律上地位,大体比照个体经济,仍然定性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并规定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但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有所不同,不好说“指导、帮助”,因此规定: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本次宪法修正承认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为制定有关私营经济的法律提供了宪法依据。因此,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第1条:为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3条: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2条规定的私营企业定义:雇工八人以上。这就从法律上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作了界定。雇工不足八人,为个体经济;雇工八人以上即为私营经济。为企业设立、登记和监督、管理,确定了明确的标准。

1993年3月29日八届人大对宪法第15条的修正:

原条文:

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

修改后条文: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本次修正的内容:主要是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的根本性改变。

本次修正的理由:改革开放取得显著成效,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日渐发展,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日渐上升,引发关于“姓社、姓资”的争论,即关于改革开放的方向和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争论。这一争论,因邓小平南巡讲话的公开传达而告停止,改革开放的方向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已经确定,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这一宪法修正,虽然没有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但因为从宪法上将计划经济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经济体制性质的改变,就已经决定了非公有制经济不可能仅仅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而应当是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但这次宪法修正并没有对第11条进行修改,因此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定性,未被纠正。这就为下一次宪法修正留下伏笔。

虽然如此,这次修改宪法,将第15条规定原文“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九十年代的蓬勃发展,具有决定性的重大意义。因为,说到底,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与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是矛盾的,相对于计划经济来说,私营经济是个“异己分子”。而私营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间却不存在这种矛盾。即使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其本质仍然是市场经济。相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说,私营经济决不是“异己分子”,而是“自己人”。质言之,私营经济的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可见,这一次宪法修正,为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九十年代的大发展,奠定了经济体制上的基础。

1999你3月15日九届人大对宪法第11条的修正:

原条文: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修改后条文: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本次修正的内容:将原条文对个体经济(第1、2款)和私营经济(第3款)的分别规定,合并为两款;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并列,并且增加“非公有制经济”的概括性概念。第1款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第2款规定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本次修正的理由:宪法修正案对第11条的修改,直接导源于九十年代非公有制经济的极大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经超过1/3.特别在东南沿海经济发达省份和地区,非公有经济所占比重更高,例如,广东的深圳、东莞等地,浙江的温州等地,非公有制经济所在比重当在99%以上。可见,到九十年代后期,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发展、壮大,再也不能够说是什么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而且非公有制经济根本就不是什么“补充”,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不可缺少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而且,公有制经济之外的经济形式,不仅是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还有合伙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社会招股和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等。这些经济形式是原条文的私营经济概念所不能涵盖的,也要求在宪法上给予正名,并规定其平等的法律地位。考虑到非公有制的经济形式多种多样,难以做到一一列举而不发生遗漏,因此,这次宪法修正,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之上,提出了一个新概念:非公有制经济。

特别要指出的是,非公有制经济,是上位概念,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合资经济、股份经济等等是下位概念。并且,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是并列的两个相对应的概念。非公有制经济概念的提出和在宪法上规定,表明中国的改革开放,从刚开始的模着石头过河,经过二十年的探索和实践,已经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所谓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奠基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两种经济成分之上的市场经济。

可见,这次宪法修正,明确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及其重大的法律意义。这就是,从宪法上规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具有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的法律地位。为此后国家制定一系列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

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正案对第11条的修改:

原条文: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修改后条文: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这次修正的内容:宪法第11条第1款未作任何改动,只是修改第2款。第一句: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二句: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这次修正的理由:在1999年修改第11条第1款,明确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后,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使非公有制经济在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获得长足的发展。2002年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1/3强,特别是在一般性竞争领域,非公有制经济已经超过70%;截至2002年底,个体、私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已达2.85万亿元;2002年个体、私营企业新增注册资本金6900亿元,比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多2600亿元;个体、私营企业上交税金,已占全部税收的43%;在地方经济和县域经济中,经济发展和税收,主要依靠非公有制经济。特别值得指出的是,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就业的主渠道,据劳动部2002年对66个城市的调查,国有企业下岗人员中的65%,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实现再就业。可见,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了极重要的地位,发挥了非常重大的作用。

以上可见,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事关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小康目标的实现,具有战略性的意义。因此,中共十六大三中全会《决定》充分肯定“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明确提出“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3月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政协民建、工商联联组会上强调指出:“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是党和政府坚定不移的方针”。

但是,应当看到,由于中国采取的是渐进式改革,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是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根据,而是以政策作为根据,主要靠政策手段而不是法律调整。还没有建成一个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因此,在非公有制经济获得极大发展的同时,也还存在许多问题,阻碍和限制了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的发展。例如,在企业设立登记、税负、取得贷款、企业上市等方面,存在不平等待遇,导致发生“挂靠”现象,及因“挂靠”诱发侵占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严重问题,以及一些地方存在的地下钱庄、高利贷等问题。

由于未及时制定完善的民法典建立健全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规则,加之在执法司法中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妥善、公正的保护,导致一些私营企业主心存疑虑,难以消除。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往往停止扩大再生产,甚至把资金转移到国外或者用于挥霍浪费。要真正消除他们心中的疑虑,激发其扩大再生产的热情和积极性,就一定要在宪法上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的法律保护,并以此为根据,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对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平等保护。

第7篇:公有制经济的意义范文

一、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存在的必然性

非公有制经济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来讲,只要不是国家独资的或国家控股的,都被视为非公有制经济。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最好用国有、国家控股和非国有、非国家控股的概念,这样更容易区分。而狭义的非公有制经济,是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是由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首先,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其他生产要素,社会上又有需要,这就决定了必须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决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具有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

其次,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有利于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巩固和加强,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邓小平同志曾在1985年论证时说:"我们吸引外资,允许个体经济发展,不会影响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这一基本点。相反地,吸引外资也好,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也好,归根结底,是要更有力地发展生产力,加强公有制经济。"可见,在人民民主和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不是根本对立的,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振兴经济、增加税收、安排就业、方便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

最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前提条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实现资金和劳动力等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重新组合,实现优胜劣汰,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这就为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使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非公有制经济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可以兼容的,凡是市场经济比较活跃的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对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作用就发挥得比较充分。

二、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地位的变迁

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至今己四次运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了修改。从每一次修改,可以看出国家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政策,特别是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的相关条款,充分表明了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具有客观必然性。实践证明,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不仅支持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而且也拓宽了就业渠道,促进了市场竞争,推进了新兴产业及新兴行业的发展,增加了财政收入,对于增强整体经济活力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别是在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次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正的要点在于:肯定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就确立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次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正案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等写进宪法,并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这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又提供了新的舞台和发展空间。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三次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正案增加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进一步承认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

20__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正案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

表明了两层含义,其一,进一步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不仅是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还包括其他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同样受国家的保护;其二,在保留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涵义同时,又增加了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内容。这为非公有制经济获得平等国民待遇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次修宪,是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的结果。通过修宪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赋予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有利于使全社会提高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有利于切实纠正各种不正确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行为及做法,从而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营造公平良好 的环境,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

三、与时俱进,更新观念,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环境,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切实保障

我们要不断深化行政管理机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把职能从过后的所谓管理型"全能"政府向服务型"有限"政府转变,由"随意型"政府向"法制型"政府转变,由"公婆"政府向"公仆"政府转变,建立高效廉洁服务型政府,使体制更加合理,环境更加适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首先,适应形势发展,努力开展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统战工作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队伍,有一定代表性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是新时期统一战线的主要对象。工商联作为党领导下的以统战性为主,兼有经济性、民间性的人民团体,可以成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一个桥梁,认真贯彻执行党对非公制经济代表人士"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的工作方针。即在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下,团结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而奋斗,同时要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正确意见,帮助他们兴利除弊,使他们爱国、敬业、守法,在他们中逐渐培养起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的积极分子队伍,使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健康发展。要通过举荐其中一些人进人大、政协以及工商联等组织,充分保障他们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权利的有效行使,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政治意愿和要求,纳入到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轨道中来。由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倡导发展的以开发性扶贫为主要内容的"光彩事业",向我们提供了一种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载体和具体形式,要积极完善和努力推广。

其次, 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服务意识,优化经济环境

一是明确定位政府管理职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做了更多的生产者、监督者、控制者要做的事情,在管理上注重计划和控制功能,包揽了一切社会事务,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对政府职能科学定位,从根本上解决政府职能"错位""越位"和"缺位"的问题,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实行政企分开,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明确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第8篇:公有制经济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四信 非公经济人士 理论认识 实践要求 重要意义

2013年5月,全国工商联和中央统战部启动非公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2013年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三信,信念、信任、信心。从2014年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内容由三信拓展到四信,增加了对社会的信誉。非公经济人士四信是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对社会的信誉。简称“四信”。

一、对非公经济人士“四信”的理论认识

(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是指在社会主义事业中,我们既要坚定自己的共产主义理想,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又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脚踏实地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历史与现实证明,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也就没有非公经济人士的企业梦。饮水当思源,我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大的受益者,要带头拥护。

(二)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提出的“四个全面”,是其治国理政方略的顶层设计,是中国复兴伟业的战略路线图。引领下的中国将是一个空前改革的时代,一个负起历史担当的时代。比如在精简机构,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严格落实“八项规定”,把“权力关进笼子”等方面在实践中不断发展。我们坚信党和政府会竭尽所能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会用实际行动努力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非公有经济人士的利益。

(三)对企业发展的信心

十报告用一定的篇幅专门论述非公经济发展,振奋人心。报告为拓宽非公经济发展领域、提升非公经济地位、推进非公经济自由发展提供了最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坚定了我们广大非公经济人士大力发展实体经济、扎实推进企业转型升级、科学发展的信心。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发展,还要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为拓宽非公经济发展领域、提升非公经济地位、推进非公经济自由发展提供了最强有力的政策支持,相信非公经济必将迎来又一个大发展的春天。

(四)对社会的信誉

信誉是指企业在市场上的威信和影响以及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是企业经营思想、经营作风、服务质量的本质体现。信誉是一种经营理念,是一种社会责任,是一种价值标准。

二、非公经济人士坚定“四信”的实践要求

(一)理想信念向党员看齐

强调,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非公经济人士绝不可缺失精神之钙。补充精神之钙,坚定理想信念,是“四信”教育的核心。理想信念是人们的政治信仰和世界观在奋斗目标上的具体体现。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是共产党人的崇高追求和强大精神支柱,是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思想基础。过去,理想信念教育,是对共产党员而言,现在要对非公经济人士进行理想信念教育,说明党和政府把非公经济人士看得很高、很重,当为国家栋梁来培养和教育。

在各种思潮碰撞中,做到坚持党的领导;做到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努力做到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融入企业管理。

(二)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

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这一点已经为中国现代历史所证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纠正了“左”的错误,恢复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开启了改革开放的进程,使我们的各项事业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这种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精神,这种善于总结经验教训、开拓进取的能力,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赞赏和信任。

在做人和做生意上,要坚持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服从党的领导,发扬党的勇于坚持真理、纠正错误的精神,赢得消费者的支持和信任。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加快转型升级、积极服务全面深化改革。

(三)积极树立良好形象

首先是提振发展信心。发展上要自强,中国经济很大程度上是信心经济,良好的预期,并为之奋斗,企业发展的前景一定是美好的。

其次是树立信誉。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增强法制观念、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培育“诚信为本、信誉为先”理念,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要把诚信守法渗透到每一环节,在产品生产、提供服务方面以诚信把关,树立“诚信经营、信誉至上、科学管理”的指导思想。要坚持义利兼顾、以义为先,做大做强企业的同时,不忘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实现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要牢固树立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讲信誉作为基本的道德操守,以守信为荣,以失信为耻。苏宁作为中国大型民营企业,除了履行基本的企业职责外,还积极投身社会公益。多年来,苏宁在扶贫救弱、资学助教、抗击灾害等领域累计捐赠9亿多元,并建立中国首个由企业发起的社工服务制度:“阳光1+1―苏宁社工志愿者行动”,推动公益理念普及。

三、开展非公经济人士“四信”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

开展非公经济人士“四信”教育活动,有助于引领非公经济人士和非公企业健康成长。

一是提高非公企业政治地位。改革开放三十八年来,非公有制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了重大贡献。据统战部门统计,我国民营企业每年贡献50%的财政收入,60%的税收,占据70%的GDP总量,拿下了80%的科研成果,更吸纳了90%的就业职工,在经济社会领域地位举足轻重。非公经济在一步步发展壮大,每一步发展都离不开党的理论发展和政策制定。通过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党组织,有利于非公企业在党的领导下充分了解、掌握党和政府在贷款、人才、税收等方面的各项政策,充分用好政策为企业发展服务。

二是有利于培养企业的创新精神,引导企业克服“小进则满,小富即安”的小农意识,激发进取精神。

三是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规范非公企业经营行为。抵制假冒伪劣、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净化和规范市场,促进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建立党组织的企业更注重守法、诚信,赢得客户的信任和长期合作。

第9篇:公有制经济的意义范文

一、文化产业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搞私有化

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决定国家的社会性质。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产业,必须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不搞私有化。

1.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是文化产业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是就整个国家而言的,全方位覆盖国民经济。文化产业只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才能成为生产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坚强阵地、传播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载体。文化产业坚持基本经济制度,既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又要毫不动摇地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不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文化产业就会偏离社会主义方向、改变社会主义性质;不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产业发展,就会妨害文化产业发展的生机活力,削弱文化产业发展的社会支持力度。文化产业要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但不能搞纯而又纯的公有制;文化产业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发展,但不能搞私有化。

2.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是文化产业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的制度保障。文化产业不同于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具有很强的经济属性,要讲盈利和资产保值增值,需要遵循经济规律。文化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都是商品,要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都有一个为谁生产、怎样生产,为谁盈利、采取什么手段盈利的经营方向问题。一般说来,企业在市场竞争和资本逐利本性地驱使下,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生产目的,利大大干、利小小干、无利不干是资本奉行的最高经营准则,怎样生产、生产什么、为谁生产主要取决于资本能否盈利和盈利多少。如果文化产业不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而是搞私有化,就会被资本绑架,背离社会主义经营方向。所有制性质决定企业的生产目的和经营方向。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或全体社会成员所有,从根本上改变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作为唯一目的的经营方向。公有制企业的性质要求它在经营方向上必须坚持“二为方向”,自觉服务于消费者利益和国家利益。

3.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是文化产业发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功能的客观要求。文化产业不同于纯经济产业,它既从事物质产品生产,也从事精神产品生产,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功能。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直接或间接影响意识形态的基本原理,文化产业发挥什么样的意识形态功能,主要取决于文化产业的所有制性质。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文化产业,所产生和发挥的是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功能;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文化产业,所产生和发挥的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功能。我们发展的是社会主义文化产业,要发挥的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功能。因此,文化产业必须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如果动摇或削弱了公有制在文化产业中的主体地位,就从根本上动摇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文化产业中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阶段非公文化企业性质不同于资本主义制度中的私有企业,虽然也要追求利润最大化,但它必须接受国家政策法规监管与制约,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必须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的要求。

二、文化产业要发挥国有资本主导作用,不搞民营化

文化产业较为特殊:一是产业社会化、网络化、规模化程度高,投资规模大周期长、辐射面广、与国民精神文化生活息息相关;二是意识形态功能强,是国家意志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物质载体,肩负着塑造国民素质、引领社会风尚、建设精神家园的重大使命。文化产业的特殊性要求国有资本控制文化产业命脉,在文化产业中发挥主导作用。

1.发挥国有资本的主导作用,是文化产业规模化、社会化、网络化的内在要求。文化产业范围广、门类多,其中对国家意识形态影响最大的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文艺演出、音像、动漫等行业。这些行业属于文化产业的命脉,大多具有规模化、集团化、大型化、社会化、国际化、网络化、科技化特点。其中不少行业投资规模大、业务覆盖面广、网络化程度高、科技研发任务重、投资门槛高。我国文化产业起步晚,不仅规模化、社会化、国际化、科技化程度远不如欧美日韩等一些发达国家;而且,尚未成为支柱性产业,占GDP比重也远比发达国家低。只有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文化产业中的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才能保障我国文化产业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促进文化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发挥国有资本在文化产业中的主导作用,并不意味着排斥民营资本,忽视其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参股国有文化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共同振兴和发展我国文化产业。

2.发挥国有资本的主导作用,是党和国家掌控意识形态领导权话语权的需要。国有资本控制文化产业命脉,是党和国家掌控文化产业的重要经济基础。只有国有资本控制文化产业命脉,党和国家才能有效掌控意识形态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保障意识形态安全。国有资本控制文化产业命脉,增强国有资本对文化产业的控制力、影响力、辐射力,既是文化产业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的经济基础,也是党和国家掌控文化产业意识形态功能的制度保障。为了保障意识形态安全,文化产业中事关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新闻、出版、广播、互联网、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出版社等宣传“喉舌”,应牢牢掌握在国家v国有资本w手中,无条件地服从党的领导,绝对不能搞私有化民营化。

3.发挥国有资本的主导作用,是文化产业应对国际竞争和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的必然要求。在经济全球化进程日趋加快的今天,各国各地区之间的文化产业交流、合作日益频繁,竞争越来越激烈。一些发达国家利用其文化产业的优势和强势地位,对别国进行文化商品输出,在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的同时,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和传播,占领别国思想文化阵地,收一箭双雕之利。在文化产业国际竞争西强我弱、“资”强“社”弱的态势下,我国文化产业面临经济和意识形态双层竞争和挑战。文化产业竞争有别于单纯的商业竞争,表面上是企业间经济实力的比拼,其背后更多的是大国角力和意识形态渗透。参与国际文化产业竞争的大公司、大集团,其背后往往隐藏着国家力量的影子,获得国家或明或暗的支持,所依托和服务的是国家战略。在文化产业国际竞争格局中,我国文化企业无论是在规模、数量和质量上,还是在发育程度以及话语权上,均处于弱势地位,文化企业拓展国际文化市场难的问题长期存在。我国文化产业要走向世界,要在与强大竞争对手博弈中胜出,仅有民营文化企业的力量是远不够的,需要培育以国有资本主导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

三、文化产业要发挥传播意识形态功能,不能去意识形态化

发展文化产业要处理好经济功能v产业功能、商业功能w和意识形态功能的关系,既不能片面强调经济功能而忽视意识形态功能,把文化产业去意识形态化;也不能夸大意识形态功能而否认经济功能。

1.意识形态功能是文化产业的本质属性。经济功能是文化产业的自然属性,意识形态功能是文化产业的社会属性或本质属性。两种功能相互依存,既不可偏废,也不能等量齐观,尤其要警惕重经济功能而忽视意识形态功能的倾向。以为文化产业就是赚钱、盈利、增加GDP等“去意识形态化”的观点,是非常有害的,其实质是去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为“西化”开方便之门。如不予以纠正和抵制,势必影响甚至改变我国文化产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经营方向。文化产业,作为“产业”构成国家“硬实力”;作为“文化”构成国家“软实力”。如果两种功能发挥得当,可同时增强国家的“硬实力”和“软实力”。如果处理失误,重经济功能而忽视意识形态功能,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和封建残余思想就会占领文化产业思想阵地,这样的“硬实力”越发达,对国家“软实力”伤害越大。

2.文化产业是坚守和传播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阵地。当前,文化领域已经成为政治斗争和意识形态较量的主战场,文化与文化的交流、冲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频繁和激烈。我们同西方文化产业的竞争,既是经济竞争、商业竞争,也是争夺意识形态阵地的斗争。西方垄断资产阶级总是想通过文化产业竞争,对我国进行思想和价值观输出,占领我们的意识形态阵地。这些年,大量外国文化商品进入我国市场,如好莱坞大片、洋快餐等的流行,不仅从生活方式上潜移默化影响着消费者的观念,而且在价值观上渲染传播了个人主义、拜金主义、消费主义。面对伴随西方文化产业而来的意识形态渗透,文化产业的从业者,尤其是领导者和管理者,要增强阵地意识、责任意识,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占领文化产业阵地,不给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可乘之机。

抵御西方文化产业意识形态渗透,不仅要有强烈的占领意识和高度的警惕性,而且要有高超的智慧和斗争艺术。无论是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坚守和建设自己的文化产业阵地,还是通过文化产业向全世界传播优秀中华文化都是如此。对西方文化产品的意识形态渗透要能甄别、能抵挡、能反击、能战胜。在对外传播优秀中华传统文化上,要努力提高文化产品和服务对受众的吸引力、感染力、亲和力、影响力,让受众爱看爱听,在潜移默化中达到春风化雨、润物无声之效。

四、文化产业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不搞自由化和庸俗化

文化产业作为具有意识形态功能的特殊产业,历来是各种思想争夺和渗透的重要阵地。我国文化产业应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生产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文化产业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需要。文化产业作为文化的载体,它面对先进文化与落后文化、进步文化与反动文化、健康文化与腐朽文化等的争夺与选择。我国文化产业应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生产和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反对和抵御一切反动、落后、腐朽、颓废、愚昧文化。如果文化产业偏离了马克思主义,面对形形文化的争夺与渗透,就会迷失方向、失去定力、丧失标准、动摇原则,一些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格格不入的东西就会乘虚而入,文化产业就有可能成为传播封建残余思想的工具。文化产业只有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发挥意识形态功能,才能在面对多种文化选择时做出正确取舍,增强生产和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自觉性与社会责任感,防止利欲熏心的从业者利用文化产品散布封建意识、教授阴谋权术,用“三俗”污染大众思想。

2.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文化产业抵御资本主义思想文化渗透的需要。在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的今天,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和科技优势,利用文化产业输出对其他国家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思想文化渗透,企图主导世界文化话语权,把西方价值观作为“普世价值”推向世界。西方国家进行思想文化渗透,旨在主导和改变他国文化产业意识形态功能,占领他国思想阵地。面对无孔不入的西方价值观对文化产业的渗透,我们如何应对?最重要的是要提高反意识形态渗透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思想水平。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进行意识形态的渗透与争夺中,往往采取“温水煮蛙”、“水浸墙基”、“糖衣炮弹”、“和平演变”、“软刀子杀人”等各种伪装的隐蔽方式,通过文化产品“软包装”,兜售价值观“硬内核”,打着“普世价值”旗号,输出西方价值观等。面对西方国家在文化产业领域的意识形态暗算、暗战,唯有用马克思主义指导文化产业发展,才能提高对西方意识形态渗透的识别力、抵御力和战斗力,才不会在西方文化产业意识形态渗透面前受骗上当。如果文化产业弱化或背弃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上的指导,资产阶级思想和价值观就会滋生蔓延,把我国文化产业引向色情、暴力、糜烂文化泛滥的歧途。我们只有用马克思主义在文化产业上筑起铜墙铁壁,才能使资产阶级思想和价值观的渗透无可乘之机。

3.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文化产业抵御封建残余思想和落后文化的需要。我国是一个封建统治历史最长的国家,封建残余思想和落后文化影响根深蒂固。文化产业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必须抵御封建残余思想和落后文化的复辟和影响。封建糟粕思想主要是通过文艺作品传承下来的。如官本位、宿命论、英雄史观之类的封建残余思想,才子佳人、帝王将相、宫廷争斗之类的封建文化,因循守旧、墨守陈规、夜郎自大之类的小农经济思维方式,求神拜佛、装神弄鬼、看相算命之类的封建迷信思想等,总是要借助文化产业,通过各种文化产品表现出来。而一些人却浑然不觉,甚至把争宠献媚、勾心斗角的宫廷剧当成官场和职场的教科书。发展文化产业一定要加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谨防有人打着弘扬传统文化、适合老百姓需要的旗号,宣扬封建残余思想和落后文化。

五、文化产业要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原则,不能只强调经济效益最大化

1.文化产业要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原则。建立在公有制主体地位基础上的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产业,必须坚持“二为方向”,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不能只讲经济效益。企业要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把服务社会的理念融入生产经营之中,多为社会积聚正能量。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在文化产业中程度不同地存在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倾向。一些过度渲染个人主义、消费主义、拜金主义的影片热映,私营片商大肆获利。如果长此以往,就会助长文化市场中“三俗”蔓延、“歪风”横行。文化企业要始终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原则,把社会效益摆在重于一切、高于一切、大于一切的地位,自觉克服唯利是图、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经营思想,与社会效益相违背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哪怕再“叫座”、经济效益再好,也不能生产经营。

2.文化产业要在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的同时,提高自身创造经济效益的能力。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原则,绝不意味着忽视经济效益,更不是不追求经济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只有先后之分,没有要与不要、有与无之别。文化产业要在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原则下,追求和提高经济效益,使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得益彰、有机统一。追求经济效益是包括文化产业在内的一切产业的自然属性和基本功能。文化产业要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同时,追求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产出,获取更多利润、增加更多就业岗位,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只算政治账、不算经济账”,只讲社会效益,不讲经济效益,有悖于产业发展要求,有悖于经济规律。只有两者兼顾,才能为国家、为社会、为人民、为企业创造更多物质和精神财富,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