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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收益精选(九篇)

长期投资收益

第1篇:长期投资收益范文

[关键词] 成本法 投资收益 确认方法

一般来说,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按企业的持股比例是否大于20%可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无重大影响或被投资企业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而使投资企业的控制和影响能力受到限制时,通常采用成本法核算,成本法是指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成本记帐,一般情况下不予变更,只有在被投资企业支付清算性股利的情况下,才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进行调整,企业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作为投资收益。也就是说,在成本法下,企业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而所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则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因此,各类会计教材甚至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均按此规定对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给出了具体方法。但笔者认为,这些教材给出的方法存在明显不足。本文拟对此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并举例比较这两种方法所产生的差异。

一、现行的确认方法

我国最权威的注册会计师教材对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给出了如下方法:

1、投资年度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企业在投资当年若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就应分别投资前和投资后计算、确认属于投资收益和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如果不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确认: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12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2、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企业在投资年度以后各年(期)确认的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确认: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被投资企业累计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另外,投资企业投资后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大于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应将宣告分配的数额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

二、现行方法中存在的不足及修改意见

不难看出,上述方法对“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和投资后至上年

末止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净损益”中的“净损益”的含义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因此,各种教材在举例时所使用的均为被投资企业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和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从表面上看,“净损益”即“净利润”,用“净利润”代替公式中的“净损益”似乎无可非议,然而,公司法规定:企业净利润应当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然后才能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因此,被投资企业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和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均是指其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相应地,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就应当使用“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净损益扣除被投资企业当年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等之后的余额”而不是被投资企业净利润或净损益的总额,即上述公式中的相关部分应修改或解释为“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和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笔者认为,这才是企业会计制度的本意,因为,若以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或净损益总额去计算和确认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则投资收益中必然包含被投资企业的部分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等,这样势必会使投资收益偏高,而且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投资企业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时,还会导致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偏低,即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资产)虚增、投资收益(利润)虚增,这显然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和客观性原则。

因此,笔者建议将上述公式修改为:

1、投资年度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企业在投资当年若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就应分别投资前和投资后计算、确认属于投资收益和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若不能分清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确认: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12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2、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被投资企业累计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三、两种方法的对比

现举一例对两种方法作一下比较:

2000年6月30日,甲企业以银行存款购入乙企业5000股股票,每股价格

为19.92元,另支付手续费等4000元,占乙企业表决权资本的10%,并准备长期持有。乙企业每年均按10%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乙企业三年来实现的净利润及现金股利分配情况如下:

1、2000年全年实现净利润800000元;

2、2001年3月2日宣告分配2000年现金股利500000元,4月5日支付,当年实现净利润800000元;

3、2002年3月4日宣告分配2001年现金股利600000元,4月10日支付,当年亏损200000元;

分别依据上述两种方法进行计算后可知:

2001年3月2日乙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时,甲公司按现行方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0000元,冲减的长期投资成本为10000元;而按修改后的方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为32000元,冲减的长期投资成本为18000元。

第2篇:长期投资收益范文

    [摘要] 成本法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之一,本文通过实例对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归纳整理,并提出了一种简化的计算方法。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或被投资企业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时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本文主要讨论成本法下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的会计核算。

    一、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成本法投资收益的处理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但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若被投资企业分派的属于投资前累积未分配的利润又被投资后实现的利润弥补,则投资企业应在原累计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范围内恢复投资成本,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

    二、常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在按照上述规定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分别投资年度和以后年度处理:

    (1)投资年度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如来源于投资前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则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如来源于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则确认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如不能分清是来源于投资前还是投资后的净利润,则按以下公式计算确认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12)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企业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计算出的“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如为正数,则按此金额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如为负数或零,不需冲减,分得利润或股利全部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例1:A企业于04年4月2日以500万购入B企业3%的股份,B企业04年净利润50万,04年12月31日宣告分配04年股利60万。则:

    A企业04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500000×3%×(9÷12)=11250元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600000×3%-11250=6750元

    会计分录:

    借:应收股利 18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 6750

    投资收益 11250

    (2)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计算公式: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企业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计算出的“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如为正数,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如为负数,恢复增加初始投资成本,但恢复数不能大于原累计已冲减数。

    例2:02年1月2日A企业以60000000元投资于B公司,占B公司表决权的10%,采用成本法核算。B公司有关资料如下:(1)02年4月20日宣告01年度现金股利1500000元,02年实现净利润6000000元;(2)03年4月20日宣告02年度的现金股利7500000元,03年实现净利润7000000元;(3)04年4月20日宣告03年度的现金股利6000000元,04年实现净利润5500000元;(4)05年4月20日宣告04年度的现金股利3000000元。A企业各年有关投资收益的会计分录如下:

    (1)02年4月20日B公司宣告01年度的现金股利1500000元,因属投资以前年度的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

    借:应收股利 150000(1500000×1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50000

    (2)03年4月20日宣告02年现金股利7500000元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1500000+7500000)-6000000]×10%-150000=15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7500000×10%-150000=600000元

    借:应收股利 750000(7500000×1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50000

    投资收益 600000

    (3)04年4月20日宣告03年现金股利6000000元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1500000+7500000+600000)-(6000000+7000000)]×10%-(150000+150000)=-100000元

    计算结果为负数,应恢复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10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6000000×10%-(-100000)=700000元

    借:应收股利 600000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00000

    贷:投资收益 700000

    (4)05年4月20日宣告04年现金股利3000000元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1500000+7500000+600000+3000000)-(6000000+7000000+5500000)]×10%-(150000+150000-100000)=-250000元

    计算结果为负数,应恢复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但恢复增加数不能大于原累计已冲减数200000元(150000+150000-100000)。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3000000×10%-(-200000)=500000元

    借:应收股利 300000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00000

    贷:投资收益 500000

    三、一种简化的会计处理方法

    从上述的例题中可以看出,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核算还是比较复杂的,要分“投资年度”和“以后年度”两个阶段分别计算,而且在按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时,因需要“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企业各年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及“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各年实现的净损益”等数据,导致投资年度越往后,计算所花的时间会越长。实际上,由于实务中企业一般都是在当年分配上一年的利润或股利,笔者在实践中总结出一种简化的核算方法,可以不必计算被投资企业累计的应得利润和应收股利,只需比较股利所属年度的被投资企业的应得利润和应收股利。不管是投资年度还是以后年度,都可采用以下这种简化的方法来计算成本法下的投资收益,计算公式:

    投资企业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上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上年投资持有月份÷12)

    注:由于实务中企业一般都是在当年分配上一年的利润或股利,因此公式中的“上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实际就是被投资企业股利所属年度的净损益。

    投资企业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企业本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同样,计算出的“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如为正数,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如为负数,恢复初始投资成本,但恢复增加数不能大于原累计已冲减数。

    我们先以例2为例,看看计算结果是否相同:

    (1)02年4月20日B公司宣告01年度的现金股利1500000元,因属投资以前年度的股利,可直接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也可按上述简化公式计算,由于A公司02年才取得投资,“上年投资持有月份”和“上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实际都为零,则: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0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1500000×10%-0=150000元

    (2)03年4月20日宣告02年现金股利750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6000000(02年B公司的净利润)×10%×(12÷12)=600000元(注:A公司于02年1月投资,因此“上年投资持有月份”应为12)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7500000(03年B公司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10%-600000=150000元

    (3)04年4月20日宣告03年现金股利600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7000000(03年B公司的净利润)×10%×(12÷12)=700000元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6000000(04年B公司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10%-700000=-100000元

    计算结果为负数,应恢复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100000元。

第3篇:长期投资收益范文

曹燕飞就是华夏兴华基金的原始持有者之一,是6万人中的一名。直到现在,她还坚定地持有兴华基金。根据上周公布的封基净值,兴华基金的累积净值已达5元多,曹燕飞投资兴华基金的回报也达到了500%。

而她在2006年行情见好背景下买入并一直持有到现在的几只开放式基金,收益“最基本的都翻一番了,有的达到300%”。

曹燕飞通过长期投资获得远远超越大盘的收益显然值得普通投资者学习和借鉴。

不论熊牛,坚持持有获益500%

1997年,因所在的公司上市,曹燕飞购买了一些原始股而进入股市。炒股以后,她开始通过报纸的财经版关庄股市行情,有意无意间了解到一些关于基金的知识和信息。

1998年,曹燕飞投资了第一只基金――基金兴华。这是当年发行的第三只封闭式基金。买后不久,基金兴华就从1元炒高到2元。但曹燕飞没有卖出,为此还遭到家人的埋怨。

谈到当初自己为什么没有从众卖出已经获利一倍的基金,曹燕飞的说法很朴素那时我刚开始接触基金,这方面知识不太多。我的想法是,1元钱买的,反正不赔,就搁那儿吧。

后来到年底了,基金开始分红。“后来它每年都分红,我的本儿从1元逐渐降到7毛、5毛,越来越低。”曹燕飞拿着也就不想动了。

尤其是2001年中期牛市行情的结束,“以前买股票挣的钱都赔了,损失了大约50%。”虽然股市损失惨重,但她投在基金市场的钱却还略有盈余,因此她坚持不卖出。

从2001年到2007年,中国股市经历了一破熊市和牛市。这期间,不管净值涨也好,跌也罢,曹燕飞一直坚定地拿着基金兴华。

分析自己之所以拿得住的原因时,曹燕飞说,可能与年龄有关。快退休的年纪,做投资就喜欢中长线。比如炒股也是这样,买了股票喜欢拿着。“2000年民生银行上市时,我也是中签中了1000股,上市当天抛了300股,后来觉得这只股票不错,就又补了500股,共计1200股。”由于民生经常送股,曹燕飞当年的1200股现在已经变成了7000多股。

9年持有兴华基金,曹燕飞同样获利颇丰。去年10月参加华夏的“寻找兴华基金原始持有人”活动时,收益还是380%,如今她的收益已达到500%以上。开放式基金

秉持“中长线”理念

除了封闭式基金外,曹燕飞还较早地投资了开放式基金。不过,在前几年熊市的时候,她发现好多基金都在赔。根据日常了解到的基金知识,她发现买货币基金是个不错的选择。

“下跌的时候我买的是货币基金,觉着它灵活性好。记忆中当时银行存款利息除去利息税后也就16%左右,而货币基金能到2%以上,并且可以随时取,按天计息,还没有利息税。”

曹燕飞是2003年买的华夏货币基金,年底基金公司给她寄材料,介绍说华夏债券一年收益能达到6%,于是她开始把货币基金向债券基金转移。

随着2005年中旬后股市开始回暖,2006年,曹燕飞发现投资基金可达到10%的收益,于是她把手中的货币基金都换成股票型基金以获取更大的收益。

2006年初,曹燕飞陆续买入了富国天益、交银平稳、上投成长、华夏回报2号以及嘉实主题等一批开放式基金,而且选择的都是后端收费。“到现在都拿着,基本翻一番了,而且有的已经有近300%的收益了。”

期间,曹燕飞也有过小的失误。她同时买过泰达荷银稳定和泰达荷银周期两只基金,“开始的时候泰达荷银周期老不涨,而泰达荷银稳定涨得很好。因为基金可以转换,于是我就把泰达荷银周期转换成了稳定。可是转了没多长时间,发现周期又比稳定涨得好。”

这件事让曹燕飞悟到,判断一只基金好不好,不能只看一个月两个月的涨势,要给它充分的时间。

“选基金不见得一下子就能选到收益排名第一、二名的,其实买到最好的不容易,也不一定能买到,中不溜的就行。”曹燕飞特别推崇华夏基金,虽然基金排名时它不总是排在最前面,但是特别稳。比如优势成长,一年下来能保持在中上水平。当然,这需要买了之后拿着,不要轻易赎回。

对于现在常见的买基金频繁赎回买入的现象,曹燕飞说自己周围朋友也有这样的,每次看到大盘跌了,就怕了,赶紧把赚了几毛钱的基金赎回,大盘涨回来,再在高净值时买入,或者去挑净值低的基金。其实,股市涨涨跌跌是最正常不过的事情,所以基金的涨涨跌跌也很正常。“有的人不明白这一点,老是折腾,来回买卖,很可能因此失去获得高收益的机会。”

还有不少人把基金当成股票那样“低吸高抛”地炒,曹燕飞认为要这样做特别不容易,可能只有少数高手能做到。“不说手续费高低,还有个问题,像几周前大盘到4800点左右,有人认为是高点了,赶紧赎回。谁知大盘一下子冲过了5000点,仅当周一周基金净值就涨了10%左右。”

指数高低不好判断,找着高点低点不容易,既然这样,曹燕飞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索性放着、拿着,让专业人士去找、去判断。“只要牛市行情依旧,大势往上走,我就拿着。就算跌,也不怕,不一定要赚太多,吃不着鱼头吃着鱼身子,比银行利息高、比国债高就行。”

股市和基金的投资经历,让曹燕飞越来越崇尚专业理财,她反复说的一句话就是“相信它(基金),它一定会干过咱”。

第4篇:长期投资收益范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 ;财税差异; 纳税调整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的股权投资行为越来越多。对于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面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如果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如果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下面以实务工作中的案例,简要分析在权益法核算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权转让在会计和税收上的差异,以及需要进行的一些纳税调整。

案例情况:

A企业是居民纳税人,其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A公司于2014年1月12日以25,942,980.00元购入乙企业47.5%的股权,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7,485,989.73元,A企业对乙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2014年12月31日,被投资企业乙全年实现税后净利2,760,795.31元,所有者权益的其他项目未发生变化。2015年6月5日,被投资方宣告分派股利,A企业分得股利475,000.00元。7月12日,投资方A以29,600,000.00元转让所持全部股份。

一、初始投资产生的财税差异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初始投资阶段,因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投资入账金额规定的不同可能会产生差异。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入账价值等于初始投资成本,差额为商誉,商誉不单独确认,体现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中;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差额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初始投资时A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7305845.12

贷:银行存款等 25942980.00

营业外收入 1362865.12

长期股权投资在会计上的入账价值为27,305,845.12元,而根据税法规定,投资应以购买价款作为其计税基础,则其计税基础为2,5942,980.00元,会计所确认的营业外收入税法上不予认可,应进行纳税调减1,362,865.12元,该差异属暂时性差异。应在申报表附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五行第4列“调减金额”处填写1,362,865.12元。

二、持有阶段产生的财税差异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1.投资持有阶段,会因税法与会计在投资收益确认时间的不同而产生暂时性差异,同时由于权益性收益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会产生永久性差异。在本例中,投资方A2014年12月31日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311377.77

贷:投资收益 1311377.77

企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按照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故应进行纳税调减1,311,377.77元。在申报表附表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六行“六、长期股权投资”第1列“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账载金额”处填写1,311,377.77元,税法角度尚未确认投资收益,因此第2列“税收金额”填写金额为0,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填写金额-1,311,377.77元,并应在附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四行“(三)投资收益”第4列“调减金额”,填写1,311,377.77元。

2.2015年6月5日,投资方A分得股利475000元,于2015年6月5日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股利 47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75000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税法此时应确认投资收益475,000.00元,因此应进行纳税调增475,000.00元,此时的475,000.00元为暂时性差异。另《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此项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因此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分别应体现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在附表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六行“六、长期股权投资”第1列“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账载金额”处填写0.00元,而从税法角度应确认投资收益,因此第2列“税收金额”填写金额为475,000.00元,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填写金额475,000.00元。由于前期会计上已确认收益,而按税法规定此时才确认,故应作纳税调增,应在附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四行“(三)投资收益”第3列“调增金额”,填写475,000.00元。而免税政策带来的永久性差异应在在附表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明细表的第6列“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填写金额为475,000.00元。作为税收优惠的免税收入,在附表A107010 收入、所得减免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第三行填写金额475,000.00元,此时填写的金额是由于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的永久性差异。

三、处置阶段财税差异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处置阶段,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的计税成本是投资时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历史成本,它不同于投资的会计账面价值。本例中A企业处置股权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9 6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7305845.12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836377.77

投资收益 1457777.11

而税法计算的投资收益应为转让价款29,600,000元扣除计税成本25,942,980.00元后的差额,本例中税法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为3,657,020.00元,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457,777.11 元,因此应纳税调增2,199,242.89元,该项差异应体现在附表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六行第10列“长期股权投资D处置收益”中。附表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填写投资转让价款29,600,000.00元,“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5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填写投资转让价款29,600 000.00元,第6列“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填写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即投资的初始成本与损益调整余额之和,共计28,142,222.89元,第7列“处置投资的计税基础”填写投资的计税成本25,942,980.00元,第8列“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为投资处置阶段确认的投资损益,金额为第4列扣减6列的差额,填写1,457,777.11 元,第9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填写税法对此项投资在处置阶段确认的损益,金额为第5列扣减7列的差额,填写3,657,020.00元,第10列“纳税调整金额”则为9列扣减8列的差额,填写金额2,199,242.89元。由于处置阶段会计比税法少确认了2,199,242.89元的投资收益,因此在附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的第四行“(三)投资收益”第3列“调增金额”中填写2,199,242.89元。随着投资的处置,前期累计纳税调减暂时性差异2,199,242.89元,包括投资初始阶段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362,865.12元、投资持有阶段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311,377.77元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75,000.00元,随着投资的处置阶段所进行的纳税调增2,199,242.89元,两者相互递减,暂时性差异随之消失。

第5篇:长期投资收益范文

【关键词】 完全权益法; 个别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

权益法核算,是指根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体现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享有的份额。其中,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调整时,分为三种方法:1.简单权益法,即按照被投资单位账面净损益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2.购买法权益法,即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损益的基础上,考虑投资时点被投资单位各项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对当期损益的影响,按持股比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3.完全权益法,即在购买法基础上考虑内部交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本文探讨完全权益法核算内部交易在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

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会计处理涉及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其中,逆流交易是指被投资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交易;顺流交易是指投资企业向被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交易。权益法核算对内部交易的会计处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是不同的。

一、个别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无论内部交易涉及何种资产,在会计处理时,均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和“投资收益”科目核算。“投资收益”体现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体现的是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的份额。也就是说,只要影响被投资单位净损益,投资方就应通过“投资收益”核算;只要影响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投资方应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一般来说,未实现内部交易的会计处理只涉及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的消除,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所转让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在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均应确认该部分损失,也就是不考虑内部交易的消除。

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会计处理,与投资企业和子公司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会计处理是不同的。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消除只考虑投资方持股比例部分,如投资企业持有被投资企业30%的股权,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本期因内部交易产生未实现利润100万元,则应消除30万元。母子公司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内部交易的会计处理采用的是实体理论,其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是全额消除的,如投资企业持有被投资单位60%的股权,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本期因内部交易产生未实现利润100万元,则应消除100万元。

对逆流交易,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被投资单位损益中,对于被投资单位的盈亏,投资方应调整投资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发生的当期,投资方应调减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继后期间,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实现时,投资方应调增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

对顺流交易,若被投资单位以高于投资方资产账面价值购入投资方的资产,多支付的款项可视为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对此,投资方应调减长期股权投资,同时调增投资收益。继后期间,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实现时,投资方应调增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

二、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

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不纳入合并范围,若投资企业无子公司,则不存在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处理的问题。

若投资企业有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消除的是投资企业具体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而不是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若消除内部交易涉及被投资单位的资产,则应以“长期股权投资”代替,若消除内部交易涉及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则应以“投资收益”代替。

因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投资企业具体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账面价值中。投资企业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调整这些具体资产项目。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无论被投资企业销售给投资企业的是何种资产,在投资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中,其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消除均反映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因此,合并财务报表中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同时调整有关具体资产的账面价值。无论在内部交易发生当期,还是继后期间,应消除的均是将期末结存资产中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顺流交易产生的损益,体现在投资企业损益项目(如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外收入等)中,无论被投资企业是否在当期将内部交易资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均不影响投资方确认的损益,因此,投资方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所做的调整分录是相同的。继后期间,合并财务报表中不再编制调整分录。

三、举例

(一)逆流交易的会计处理

例1:M公司于2012年1月1日向N公司投资,取得N公司4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N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假定M公司取得该项投资时,N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一致。2012年10月,N公司将其生产的A商品出售给M公司,其成本为500万元,售价为600万元,M公司将取得的商品作为存货。至2012年12月31日,M公司将上述存货对外出售70%,至2013年12月31日,M公司将上述存货对外出售90%。N公司2012年度实现净利润1 030万元,2013年度实现净利润1 080万元。本例假设不考虑所得税因素的影响。

1.M公司2012年个别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

M公司在按照权益法确认应享有N公司2012年净损益时,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600-500)×(1-70%)

=3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00[(1 030-30)×40%]

贷:投资收益 400

上述分录可分解为:

(1)不考虑内部交易: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12(1 030×40%)

贷:投资收益 412

(2)内部交易的消除:

借:投资收益 12(30×4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2

2.M公司2012年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

进行上述处理后,如果M公司有子公司(N公司不是M公司的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M公司的数据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中),从合并财务报表角度,因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M公司持有“存货”的账面价值当中。应消除存货的金额=(600-500)×(1-70%)×40%=12(万元)。N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内部交易影响N公司净利润的变动,从合并财务报表角度应消除投资收益,所以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结果是:

借:投资收益 12

贷:存货 12

由于个别财务报表中消除内部交易的分录是:

借:投资收益 12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2

所以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以下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

贷:存货 12

3.M公司2013年个别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

M公司计算应享有N公司2013年净损益时,其会计处理如下:

2013年实现的2012年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600-500)×(90%-70%)=2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20[(1 080+20)×20%]

贷:投资收益 220

4.M公司2013年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

应消除存货的金额=(600-500)×(1-90%)×40%=4(万元),合并财务报表应做如下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 4

贷:存货 4

(二)顺流交易的会计处理

例2:P公司2012年1月1日向Q公司投资,拥有Q公司40%的股权,能够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施加重大影响。假定P公司取得该项投资时,Q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一致,两者在以前期间未发生过内部交易。2012年10月,P公司向Q公司销售一批B商品,该批商品账面价值为500万元,售价为600万元,至2012年12月31日,该批商品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60%,至2013年12月31日,该批商品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90%。Q公司2012年实现净利润1 940万元,2013年实现净利润1 970万元。假设不考虑所得税因素的影响。

1.P公司2012年个别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

P公司在计算应享有B公司2012年净损益时,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600-500)×(1-60%)

=4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760[(1 940-40)×40%]

贷:投资收益 760

上述分录可分解为:

(1)不考虑内部交易: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776(1 940×40%)

贷:投资收益 776

(2)内部交易的消除:

借:投资收益 16(40×4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6

2.P公司2012年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

进行上述处理后,P公司如有子公司(Q公司不是P公司的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P公司的数据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中),从合并财务报表角度,因该未实现内部交易体现在P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中,而Q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Q公司净资产消除应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无论Q公司将该批存货对外出售多少,均不会影响P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从合并财务报表角度,消除P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金额是相同的。所以合并财务报表中消除内部交易的结果是:

借:营业收入 240(600×40%)

贷:营业成本 200(500×4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6

投资收益 24

上述结果可分解为:

(1)Q公司购入的存货时,其结果是:

借:营业收入 240

贷:营业成本 20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0

(2)Q公司当期对外出售部分,其实现的利润均体现在Q公司净资产和净利润中,从合并财务报表角度,P公司应通过“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核算,应调增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金额=(600-500)×60%×40%=24(万元),其结果是: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4

贷:投资收益 24

上述(1)和(2)两笔分录即为合并财务报表中消除内部交易的结果。

由于个别财务报表中消除内部交易的分录是:

借:投资收益 16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6

所以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以下调整:

借:营业收入 240

贷:营业成本 200

投资收益 40

即无论Q公司当期是否出售存货或出售多少,其当期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调整分录都是相同的。

3.P公司2013年个别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

2013年实现的2012年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600-500)×(90%-60%)=3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800[(1 970+30)×40%]

贷:投资收益 800

4.P公司2013年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

从合并财务报表角度,Q公司2013年对外销售的存货,其上期未实现利润在本期已经实现,应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因个别财务报表中会计处理与合并财务报表结果相同,所以2013年合并财务报表中无调整分录。

【参考文献】

第6篇:长期投资收益范文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 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历来是会计学习和实务操作中的一个难点内容,在2006年版《企业会计准则》中成本法的适用范围较之以前有了改变和扩展。随着资本运作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性被日益强调,这种调整将使得会计人员对于成本法的熟练掌握更加必要。

一、成本法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某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其持有期间内,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始终保持按其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的方法。

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其判定的标准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力大小以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变动能否可靠计量。

(一)形成于企业合并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达到可以实施控制的程度

实施控制表现为两类情形:一是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二是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虽然不足50%,但通过协议或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而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经营决策实施控制。WWw.133229.coM即母子公司间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日常记账适用成本法。

(二)形成于非企业合并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就控制力度而言,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适用成本法

共同控制,表现为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含20%),50%以下表决权资本,且仅当投资各方一致同意时,被投资企业相关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方可成立,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属于合作经营,并能在决策表决上一票否决。

重大影响,有两类情形:一是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含20%)表决权资本,其否决选择并不一定导致被投资企业相关财务和经营提案的搁浅,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属于联合经营、参与决策;二是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虽然不足20%,但在重要权利、经营管理机构人员的派驻、技术的提供、经营决策的制定等方面的参与度将影响被投资企业的正常运行。

可见,成本法通常适用于投资控制力强弱的两端,前者与控制型股权投资的经济实质吻合,并更多的是从防范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角度考虑;而后者则体现了重要性原则的应用。

二、成本法的另类会计处理技巧

正常情况下,投资企业的投资生效后取得的投资回报表现为两个层面,一是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二是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而这两项获益数额往往并不一致,成本法核算的总规则是:当某项投资使得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出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的部分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以前留存收益积累的无偿分享,应视为该项投资代价的减少,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即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在以后年度再进一步进行初始成本冲减额的补充登记或转回。因此,在目前的成本法会计处理中,焦点都集中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冲减或转回额的确认上。实际上,投资企业关注的是被投资企业各年度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到底有多少是企业真实获得的投资收益,以下的处理方法即是以投资收益的确认为核心进行的。其步骤为:

(一)进行账务处理的时间

只有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才进行当期投资收益的确认。在年度末不论被投资企业当年是否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出现了净资产的其他增减变化,投资企业均不进行账务处理。仅当投资双方形成母子公司而应编制合并报表时,才需要按权益法进行相应的报表项目调整。

(二)确定“应收股利”科目的入账金额

按当期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借记“应收股利”科目。

(三)确定“投资收益”科目的入账金额

1.计算两个累积数:一是投资后至本次宣告日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累积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以下简称为累积分得股利);二是投资后至上年末被投资企业累积产生的净利润中投资企业应享有的份额(以下简称为累积享有收益)。其中:

累积分得股利=∑投资生效后历次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持股比例

累积享有收益=∑投资生效后投资企业产生的净损益×持股比例

若累积享有收益计算结果为负数,则为投资企业累积应承担的损失;若投资生效期间不足一个会计年度,则应按投资实际发挥效用的时间对相应年度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进行折算。

2.将上述两个累积数进行比较,按谨慎性原则不高估收益的要求,以两者中较小者确定截至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日该项投资实际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损失总金额,即累计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

3.将确定的该项投资累积投资收益或亏损额与前一期确定的累积投资收益或亏损额相比较,以此确定当期“投资收益”科目的登记数额和借贷方向。

(四)根据“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规则推定当期“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冲减或转回额

三、案例解析

2002年1月1日,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每股3.8元的价格购入f公司每股面值1元的普通股80万股作为长期投资,并支付交易税费16 000元。该项投资占f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f公司为一家未上市企业,其股权不存在活跃的市场价格,也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可靠确定其公允价值。鉴于此,华联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2002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0元。2002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500万元;2003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5元。2003年度,f公司报告净亏损260万元;2004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0元。2004年度,f公司继续亏损60万元,未分派现金股利。2005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200万元;2006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8元。2006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400万元;2007年3月15日,宣告分派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2元。2007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100万元;2008年2月25日,f公司宣告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6元。2008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950万元;2009年2月20日,f公司宣告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5元。(资料引自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的《中级财务会计》一书中的例5-42,文字部分略有改动,以方便读者进行成本法两种处理方法的比较、验证。)

华联公司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2002年1月1日,华联公司购入股份。

因交易税费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故该项对f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800 000×3.8+16 000=3 056 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f公司 3 056 000

贷:银行存款 3 056 000

2.2002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0元。

当期应分得现金股利=800 000×0.20=160 000(元)

因分得股利源于华联公司资金注入发挥效用之前的f公司盈余积累,故此次分得的现金股利均应作为华联公司投资成本的一种收回。

借:应收股利 16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60 000

3.2002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500万元;2003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5元。

当期应分得现金股利=800 000×0.25=200 000(元)

累积分得股利=160 000+200 000=360 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15 000 000×2%=300 00(元)

累积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300 000(元)

当期投资收益=本期累积投资收益-前期累计投资收益=300 000-0=300 000(元)

当期长期股权投资=当期投资收益-当期应收股利=300 000

-200 000=100 000(元),计算结果为正数,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借:应收股利 2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 100 000

贷:投资收益 300 000

若从经济实质的角度,这笔会计分录可解读为截至当期华联公司应享有的净收益共计30万元,而实际获得的现金股利超出了6万元,即“长期股权投资”共应冲减6万元,而前期已经冲减了16万元,故本期应将以前多冲减的10万元还原为初始投资成本。

4.2003年度,f公司报告净亏损260万元;2004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0元。

当期分得现金股利=800 000×0.10=80 000(元)

累积分得股利=360 000+80 000=440 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300 000+(-2 600 000)×2%=300 000

+(-52 000)=248 000(元)

累积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248 000(元)

当期投资收益=本期累积投资收益-前一期累计投资收益=248 000-300 000=-52 000(元),计算结果为负数,表示“投资收益”科目登记方向与其正常性质相反,即作为一项损失应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当期长期股权投资=当期投资收益-当期应收股利=-52 000

-80 000=-132 000(元),同样计算结果为负数,应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借:应收股利80 000

投资收益52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f公司132 000

可见,当累积享有收益<累积分得股利时,当期“投资收益”科目登记金额和方向恰好可由两次宣告日之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合计数乘以持股比例来确定。以下的账务处理将重点演示投资收益的确定。

5.2005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200万元;2006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8元。

累积分得股利=440 000+800 000×0.18=440 000+144 000

=584 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248 000+(-600 000+12 000 000)×2%=248 000+228 000=476 000(元)

由于累积享有收益<累积分得股利,故当期投资收益=∑两次宣告日之间被投资企业净损益×持股比例=(-600 000+12 000 000)

×2%=228 000(元)

借:应收股利144 000

长期股权投资84 000

贷:投资收益228 000

6.2006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400万元;2007年3月15日,宣告分派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2元。

累积分得股利=584 000+800 000×0.22=584 000+176 000

=760 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476 000+14 000 000×2%=476000+280 000

=756 000(元)

同样,累积享有收益<累积分得股利,故当期投资收益=∑两次宣告日之间被投资企业净损益×持股比例=14 000 000×2%=280 000(元)。

当期投资收益=280 000(元)

借:应收股利176 000

长期股权投资—f公司104 000

贷:投资收益280 000

7.2007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100万元;2008年2月25日,f公司宣告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6元。

累积分得股利=760 000+800 000×0.16=760 000+128 000

=888 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756 000+11 000 000×2%=756 000+220 000

=976 000(元)

累积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

=888 000(元)

当期投资收益=本期累积投资收益-前一期累计投资收益=888 000-756 000=132 000(元)

借:应收股利128 000

长期股权投资4 000

贷:投资收益132 000

本期出现了累积享有收益>累积分得股利的情形,按谨慎性原则要求,累计投资收益以其中较小者,即累积分得股利888 000元为上限。

8.2008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950万元;2009年2月20日,f公司宣告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5元。

累积分得股利=888 000+800 000×0.15=888 000+120 000

=1 008 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976 000+9 500 000×2%=976 000+190 000

=1 166 000(元)

累积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1 008 000(元)

当期投资收益=本期累积投资收益-前一期累计投资收益=1 008 000-888 000=120 000(元),恰为当期应分得的股利。

借:应收股利120 000

贷:投资收益120 000

根据以上会计处理,某期“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发生额=当期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持股比例-[min(投资后至本期被投资企业累积分得利润或现金股利×持股比例,投资后至上年末被投资企业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持股比例)-投资企业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投资收益]。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若被投资企业当年没有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则不论被投资企业上年末盈利或亏损,投资企业都不进行投资收益的增减处理。在本例中华联公司2004年末和2005年度都不需要就该项对f公司的投资进行任何会计处理。但在以后年度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须将历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一并纳入累积享有收益的计算中,不可遗漏。

【参考文献】

[1] 刘永泽,陈立军.中级财务会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第7篇:长期投资收益范文

企业的长期投资通常可以分为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性投资两种.股权性投资一般是投资者以购买股票或联营方式而占有被投资企业一定资本份额的投资形式。股权性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主要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对于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核算,会对会计计量产生不同的影响。 一、对资产的影响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对“长期投资”帐户的处理不同。采用成本法时,“长期投资”帐户仅仅反映投资主体对外投资的成本;而采用权益法时,“长期投资”帐户不仅反映投资主体对外投资的成本,而且还要反映被投资对象权益变动中,对该投资主体所拥有权益份额的影响额,被投资对象实现的净收益或出现的净亏损中,属于投资主体享有或承担的份额,均应在“长期投资”帐户中予以反映。从实质上看,两种核算方法的差异在于对长期投资这种资产的计量标准和范围不同,一旦投资主体对被投资对象的投资成本与其实际所拥有被投资企业的权益不相符合时,会计上采用不同方法处理,必然导致长期投资这种资产的计量金额也不相同。当被投资企业将实现的净收益不完全作为当期股利分配给投资者,而留存一部分下来的话,投资主体以权益法核算的资产价值会高于按成本法核算的价值;而当被投资企业出现亏损,并且已经侵蚀股本,而未由投资主体补偿时,投资主体以权益法核算的资产价值会低于按成本法核算的价值。 采用成本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投资者由于不反映被投资企业实现收益影响投资主体权益的份额,对于被投资企业按其收益分配的股利,应当在股利公告日确认为流动资产,作为“其它应收款一一应收股利”处理。而采用权益法核算,无论被投资企业实现的收益分配与否,投资者均应在被投资企业财务决算公告后,将应得份额纳人长期资产,调整长期投资.由此可见,两种核算方法不仅影响资产的计量金额,而且还会影响资产计量的归属。 二、对收益的影响 投资主体采用权益法和成本法对投资收益进行会计处理,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差异。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公告其财务决算报告时,按其在被投资企业股本中所占比例,确认其投资收益额,无论被投资企业股利分配政策和分配比例是怎样的,不管这部分投资收益是否可以实际支配。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投资者以被投资企业股利公告时间,作为确认投资收益的时间,并且以可以实际获取的股利金额作为投资收益额。 由于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将其在被投资企业拥有的权益增加额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而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仅将其可以实际获得的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权益法比成本法所计量的投资收益俪总会高一些,两种方法处理结果的差异倾,为被投资企业已经实现、且属于投资主休而又未分配的留存收益顿,如果被投资企业出现经营亏损,采用权益法核算则要求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损失,这不仅会出现投资收益帐面借方余额,而且会冲减企业的收益总额.而采用成本法核算,对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薄亏损不需要进行调整,因此.被投资企业的亏损也麟不会对投资企业收益总额产生负面影响。 三、对税收的影响 两种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对收益计量的时间差异和金额差异,必然会影响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金额。从理论上讲,投资收益有“先税后分”和“先幼后税”两种计税方法,在“先分后税”形式下,投资勿业所获取投资收益的所得税由投资企业直接交雏、其投舞喷益纳入计税所得倾,因此,权益法和成本法分职破认的收益顿不同,计税所得倾和应纳所得赘颇也余不同.但实际情况是,对于股权性投资,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只能在交纳所得税后进行,脚权投资收益只能“先脱后分”.在一般情况下,投资企业无论采用权益法还是成本法,股权投资收益都而神佛库科所得撅,也不影响应纳所得税倾.但是,当被扮资企业与越雍企业所适用的所得税率有不相同时,则会幽观所得锐差异.当非经济特区的内地企业向经济特区的企均投资时,由于经济特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其所得税率往往低于非经济特区的内地投资必业,按照税收欲策,即使接受投资的经济特区企业对于利润先税后分,内地投资企t协‘要按两地税本旅翻补墩所褥税、。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权益法和成本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不同,计税所得额也会因此不两i投资企业分别采月权益法或成本法核算,应补墩的所得税顿便会不同。 权益法和成本法对企业资产、收益及税收的计童差异,最终必然影响企业的净资产.当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未完全分配时,采用权益法所计量的企业净资产会大于成本法所计量的净资产额,其差额即为两种方法资产计量差额扣除所得税计量差额后,的都分;反之,当被投资企业出现亏损并已侵蚀股本时,采用成本法则会比采用权益法所计量的净资产要大,其差额为两种方法对资产计量的差额。

第8篇:长期投资收益范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变化;评析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出各种资产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且不准备随时出售的投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长远利益而影响控制其他在经济业务上相关联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及其解释规定了成本法的适用范围和会计处理方法,但在2009年6月31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以下简称解释3),对之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修订,简化了投资取得后企业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的会计处理,这种变化对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和信息产生了不同影响。

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规定之变化

(一)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006年颁布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及其解释规定,成本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二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只有在追加或收回投资时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在成本法下,对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企业确认为投资收益,但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清算性股利)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按照上述规定,投资企业在取得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并不一定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而是需要对比分析投资后企业累计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和自购买日起被投资单位累计净收益中本企业所占份额的差额。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其差额属于购入日以前被投资单位未分配利润的分配额,为清算性股利,企业收到清算性股利时,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如果前者小于或等于后者,则被投资单位当期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由投资企业享有的部分,应于当期全部确认为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另外,如果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股利,又由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未分配的净利润弥补,应将这部分投资成本予以转回,并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

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通过分析比较以确定应冲减(或应转回)投资成本的金额,以及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二)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通知的规定

2009年6月财政部解释3,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内容作出调整,与会计准则相比实质性变化在于对清算性股利的会计处理不同。解释3规定:成本法下,投资企业除投资取得时实际价款中包含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其余均确认为投资收益。

按照上述规定,投资企业在取得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不再区分清算性股利,而是全部作为企业的投资收益加以确认。

二、前后成本法会计处理差异比较

例如:甲企业2008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A公司10%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实际投资成本为1500000元。2008年3月5日,A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的现金股利600000元;2009年3月15日,A公司宣告分派2008年的现金股利1200000元;2010年3月20日,A公司宣告分派2009年的现金股利900000元。2008年、2009年度A公司实现净利分别为1500000元和800000元。

(一)按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1.2008年1月1日,购入股票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500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0

2.2008年3月5日,A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6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60000

3.2009年3月15日,A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初始投资成本=[(600000+1200000)-1500000]×10%-60000=-3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1200000×10%-(-30000)=150000(元)

借:应收股利120000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30000

贷:投资收益150000

4.20010年3月20日,A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600000+1200000

+900000)-(1500000+800000]×10%-30000=1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90000-10000=80000(元)

借:应收股利9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000

投资收益80000

(二)按解释3进行会计处理

1.2008年1月1日,购入股票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500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0

2.2008年3月5日,A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60000

贷:投资收益60000

3.2009年3月15日,A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120000

贷:投资收益120000

4.2010年3月20日,A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90000

贷:投资收益90000

上述会计处理显示:由于前后成本法会计处理存在差异,使投资企业各期“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余额和确认的投资收益有所不同,在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情况下,也使得各期计入损益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金可能不同。显然,成本法下投资企业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核算方法的调整,对企业的会计信息产生了不同影响。

三、成本法改变之评析

按照解释3成本法对投资企业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进行会计处理,其主要特点在于大大简化了成本法的会计核算。原方法下,投资企业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由于需要判断是否存在清算性股利,往往涉及以前年度的会计核算资料,期限长、工作量大,容易出错,而且计算较复杂,不利于会计人员掌握。解释3修订成本法下股利业务的会计处理后,投资企业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全部作为企业的投资收益加以确认,大大简化了相应的核算工作,更便于实务操作。

但解释3在简化核算的同时却存在一些缺陷:一是不符合稳健性原则。原成本法是投资企业将投资后累计分得现金股利和累计应得净损益两个累计数进行比较,按稳健性要求,取两者之中较小者作为该项投资实际形成的投资损益,而调整以后的成本法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其中包含企业投资后真正获得的投资收益和投资取得时实际成本中包含的股利,不符合稳健性原则。二是不能客观反映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价值。从理论上讲,企业购入股票的价格,受到购买日被投资单位未分配利润的影响,其数额越多,股票价格越高。也就是说,购入股票的价格中,含有被投资单位未分配利润的因素,如果被投资单位以接受投资前的未分配利润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意味着投资企业投资的返还,理应冲减其投资成本。但解释3不区分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是投资前被投资单位的未分配利润发放的,还是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净利润发放的,均确认为投资收益,不调整投资成本,这样,不能客观反映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价值,而且,如果投资发生减值,计入损益的资产减值损失也不客观。三是可能出现同时确认投资收益和减值损失的情况。以投资当年股利业务为例,通常投资当年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为投资前被投资单位的未分配利润发放,按解释3的规定,确认投资收益,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这样,有可能该项投资一方面确认投资收益,同时发生减值迹象,需测算并计提减值准备金。除投资当年,投资以后年度也可能出现类似情况。分析显示,解释3成本法虽简化了股利业务的会计处理,但是否科学并适应会计发展的需要值得思考。原成本法核算的复杂之处在于投资企业各会计年度,特别是投资以后年度应冲减(或转回)投资成本以及应确认投资收益金额的计算。其中,企业在投资后第n年累计分得现金股利和累计应得净损益两个累计数,可以根据上年资料和本年资料分析得出,但“投资企业已冲减初始投资成本”数据需要分析“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得出,涉及多个会计年度,期限较长,计算较复杂,容易出错。因此,建议仍采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的股利业务,同时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投资成本调整”明细科目,作为对投资成本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明细科目只反映企业投资取得时的初始投资成本。这样,既可以从账面上反映企业投资的初始成本,便于投资决策者将初始投资成本与回报的投资收益比较,又可以在企业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较容易地确定应冲减(或转回)的投资成本。

仍以上题资料为例。

(一)2008年1月1日,购入股票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500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0

(二)2008年3月5日,A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6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调整60000

(三)2009年3月15日,A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2008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调整”明细科目贷方余额为60000元,表明最多可以冲减60000元投资成本。但由于企业投资后累计分得现金股利大于累计应得净利润的差额(累计清算性股利)为30000元,比较“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调整”明细科目余额60000元,应当转回投资成本30000(60000-30000)元

借:应收股利120000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调整30000

贷:投资收益150000

(四)2010年3月20日,A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2009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调整”明细科目贷方余额为30000(60000-30000)元,表明最多可以冲减30000元投资成本。此处,不需涉及2008年投资成本,只需比较累计清算性股利40000(企业投资后累计分得现金股利270000-累计应得净利润230000)元与“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调整”明细科目余额为30000元,确定2010年清算性股利为10000元,应冲减投资成本10000元。

借:应收股利9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000

投资收益80000

(五)2010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调整”明细科目贷方余额为40000(30000+10000)元,表明最多可以冲减40000元投资成本。

采用此种会计处理,在符合稳健性原则的同时,由于将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前的未分配利润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投资的返还,能客观反映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价值,而且,单独设置“投资成本调整”明细科目用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一方面可以从账面上反映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另一方面可以较容易地确定应冲减(或转回)的投资成本,大大简化了股利业务的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第9篇:长期投资收益范文

一、成本法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某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其持有期间内,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始终保持按其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的方法。

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其判定的标准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力大小以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变动能否可靠计量。

(一)形成于企业合并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达到可以实施控制的程度

实施控制表现为两类情形:一是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二是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虽然不足50%,但通过协议或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而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即母子公司间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日常记账适用成本法。

(二)形成于非企业合并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就控制力度而言,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适用成本法

共同控制,表现为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含20%),50%以下表决权资本,且仅当投资各方一致同意时,被投资企业相关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方可成立,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属于合作经营,并能在决策表决上一票否决。

重大影响,有两类情形:一是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含20%)表决权资本,其否决选择并不一定导致被投资企业相关财务和经营提案的搁浅,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属于联合经营、参与决策;二是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虽然不足20%,但在重要权利、经营管理机构人员的派驻、技术的提供、经营决策的制定等方面的参与度将影响被投资企业的正常运行。

可见,成本法通常适用于投资控制力强弱的两端,前者与控制型股权投资的经济实质吻合,并更多的是从防范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角度考虑;而后者则体现了重要性原则的应用。

二、成本法的另类会计处理技巧

正常情况下,投资企业的投资生效后取得的投资回报表现为两个层面,一是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二是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而这两项获益数额往往并不一致,成本法核算的总规则是:当某项投资使得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出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的部分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以前留存收益积累的无偿分享,应视为该项投资代价的减少,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即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在以后年度再进一步进行初始成本冲减额的补充登记或转回。因此,在目前的成本法会计处理中,焦点都集中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冲减或转回额的确认上。实际上,投资企业关注的是被投资企业各年度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到底有多少是企业真实获得的投资收益,以下的处理方法即是以投资收益的确认为核心进行的。其步骤为:

(一)进行账务处理的时间

只有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才进行当期投资收益的确认。在年度末不论被投资企业当年是否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出现了净资产的其他增减变化,投资企业均不进行账务处理。仅当投资双方形成母子公司而应编制合并报表时,才需要按权益法进行相应的报表项目调整。

(二)确定“应收股利”科目的入账金额

按当期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借记“应收股利”科目。

(三)确定“投资收益”科目的入账金额

1.计算两个累积数:一是投资后至本次宣告日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累积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以下简称为累积分得股利);二是投资后至上年末被投资企业累积产生的净利润中投资企业应享有的份额(以下简称为累积享有收益)。其中:

累积分得股利=∑投资生效后历次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持股比例

累积享有收益=∑投资生效后投资企业产生的净损益×持股比例

若累积享有收益计算结果为负数,则为投资企业累积应承担的损失;若投资生效期间不足一个会计年度,则应按投资实际发挥效用的时间对相应年度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进行折算。

2.将上述两个累积数进行比较,按谨慎性原则不高估收益的要求,以两者中较小者确定截至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日该项投资实际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损失总金额,即累计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

3.将确定的该项投资累积投资收益或亏损额与前一期确定的累积投资收益或亏损额相比较,以此确定当期“投资收益”科目的登记数额和借贷方向。

(四)根据“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规则推定当期“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冲减或转回额

三、案例解析

2002年1月1日,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每股3.8元的价格购入F公司每股面值1元的普通股80万股作为长期投资,并支付交易税费16 000元。该项投资占F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F公司为一家未上市企业,其股权不存在活跃的市场价格,也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可靠确定其公允价值。鉴于此,华联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2002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0元。2002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500万元;2003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5元。2003年度,F公司报告净亏损260万元;2004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0元。2004年度,F公司继续亏损60万元,未分派现金股利。2005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200万元;2006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8元。2006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400万元;2007年3月15日,宣告分派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2元。2007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100万元;2008年2月25日,F公司宣告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6元。2008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950万元;2009年2月20日,F公司

宣告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5元。(资料引自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的《中级财务会计》一书中的例5-42,文字部分略有改动,以方便读者进行成本法两种处理方法的比较、验证。)

华联公司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2002年1月1日,华联公司购入股份。

因交易税费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故该项对F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800 000×3.8+16 000=3 056 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F公司 3 056 000

贷:银行存款 3 056 0002.2002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0元。

当期应分得现金股利=800 000×0.20=160 000(元)

因分得股利源于华联公司资金注入发挥效用之前的F公司盈余积累,故此次分得的现金股利均应作为华联公司投资成本的一种收回。

借:应收股利 16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60 000

3.2002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500万元;2003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5元。

当期应分得现金股利=800 000×0.25=200 000(元)

累积分得股利=160 000+200 000=360 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15 000 000×2%=300 00(元)

累积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300 000(元)

当期投资收益=本期累积投资收益-前期累计投资收益=300 000-0=300 000(元)

当期长期股权投资=当期投资收益-当期应收股利=300 000

-200 000=100 000(元),计算结果为正数,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借:应收股利 2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 100 000

贷:投资收益 300 000

若从经济实质的角度,这笔会计分录可解读为截至当期华联公司应享有的净收益共计30万元,而实际获得的现金股利超出了6万元,即“长期股权投资”共应冲减6万元,而前期已经冲减了16万元,故本期应将以前多冲减的10万元还原为初始投资成本。

4.2003年度,F公司报告净亏损260万元;2004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0元。

当期分得现金股利=800 000×0.10=80 000(元)

累积分得股利=360 000+80 000=440 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300 000+(-2 600 000)×2%=300 000

+(-52 000)=248 000(元)

累积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248 000(元)

当期投资收益=本期累积投资收益-前一期累计投资收益=248 000-300 000=-52 000(元),计算结果为负数,表示“投资收益”科目登记方向与其正常性质相反,即作为一项损失应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当期长期股权投资=当期投资收益-当期应收股利=-52 000

-80 000=-132 000(元),同样计算结果为负数,应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借:应收股利80 000

投资收益52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F公司132 000

可见,当累积享有收益

5.2005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200万元;2006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8元。

累积分得股利=440 000+800 000×0.18=440 000+144 000

=584 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248 000+(-600 000+12 000 000)×2%=248 000+228 000=476 000(元)

由于累积享有收益

×2%=228 000(元)

借:应收股利144 000

长期股权投资84 000

贷:投资收益228 000

6.2006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400万元;2007年3月15日,宣告分派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2元。

累积分得股利=584 000+800 000×0.22=584 000+176 000

=760 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476 000+14 000 000×2%=476000+280 000

=756 000(元)

同样,累积享有收益

当期投资收益=280 000(元)

借:应收股利176 000

长期股权投资—F公司104 000

贷:投资收益280 000

7.2007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100万元;2008年2月25日,F公司宣告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6元。

累积分得股利=760 000+800 000×0.16=760 000+128 000

=888 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756 000+11 000 000×2%=756 000+220 000

=976 000(元)

累积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

=888 000(元)

当期投资收益=本期累积投资收益-前一期累计投资收益=888 000-756 000=132 000(元)

借:应收股利128 000

长期股权投资4 000

贷:投资收益132 000

本期出现了累积享有收益>累积分得股利的情形,按谨慎性原则要求,累计投资收益以其中较小者,即累积分得股利888 000元为上限。

8.2008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950万元;2009年2月20日,F公司宣告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5元。

累积分得股利=888 000+800 000×0.15=888 000+120 000

=1 008 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976 000+9 500 000×2%=976 000+190 000

=1 166 000(元)

累积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1 008 000(元)

当期投资收益=本期累积投资收益-前一期累计投资收益=1 008 000-888 000=120 000(元),恰为当期应分得的股利。

借:应收股利120 000

贷:投资收益120 000

根据以上会计处理,某期“长 期股权投资”科目发生额=当期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持股比例-[Min(投资后至本期被投资企业累积分得利润或现金股利×持股比例,投资后至上年末被投资企业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持股比例)-投资企业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投资收益]。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若被投资企业当年没有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则不论被投资企业上年末盈利或亏损,投资企业都不进行投资收益的增减处理。在本例中华联公司2004年末和2005年度都不需要就该项对F公司的投资进行任何会计处理。但在以后年度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须将历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一并纳入累积享有收益的计算中,不可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