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范文

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精选(九篇)

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

第1篇: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银行;金融;监管

一、金融监管存在的体制问题

我国在1993年以前的时候,银行金融业根据当年的市场环境,曾近进行过有关银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相关性尝试,但是,当时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在当时形成了国家经济相对过热的局面,但是银行业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却监管的水平相对较低,在1993年左右,全国性的范围之内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的经济形势,当年银行中大量信贷资金没有流向生产经营的企业,反而并用于在市场中从事投机买卖的行为,导致当时国家的金融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混乱的局面。在1993年下半年的时候,国家开始下决心整顿当时的金融秩序,重点对银行等金融企业进行整顿。随后我国的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相互之间实行分业经营的经营模式。为了有效的加强管理,政府成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有力的监督管理工作。随后我国的人大会议分别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确立了在我国金融行业进行分业经营的相关模式。“

我国金融业在刚开始发展的时候,实行分业监督管理的体制对于我国当时的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性的促进作用和效果。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相应的问题:在我国的大多数基层地区,监督管理机制还是很匮乏的;在一些城市当中,对金融业进行重复性监督管理的现象也是十分的显著;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政府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往往不能有效的实现共享;机构型的监督管理部门与当时金融业务发展多样化之间也存在着十分突出的矛盾;在一些地方明显的存在监管资源浪费的情况。因此,怎么样能够更好的利用好现有的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资源,防止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出现盲目性扩张的情况,避免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出现“各自为政”、“滥设机构”的情况,并将这些资源进行统一的调配,综合利用,争取在最大限度上实现家督管理效果的最大化。

二、对金融监管的认识不充分

根据我国对国外金融监督管理的学习可以发现:我国在对银行业实施金融监督管理过程,会出现因为实施监管工作任务的当事人个人在自身的学识水平、自身所处的金融地位、监管者本人的职业特征、国家相关政策在执行过程出现的差异,在认识上所发生偏差等而出现了不同的金融监管者就有不同的行为表达。如果我们从社会中经济环境和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自身的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进行考虑,往往是金融监管当局在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监管过程中,缺乏通盘性的考虑,再加上在一些基层地区,被监管者自身对监督管理工作不够了解,认识也不到位。就出现了在一些基层地区,有些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时常出现违规经营的事情,在我国的一些地方,还存在着当地政府对金融监管不够重视,没有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和特殊意义。

三、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不适合金融全球化的趋势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仍然是对金融业进行分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这种体制有其自身的优势:能够让中国人民银行在第一时间内就可以根据景荣市场的变化,来调整相关的货币政策,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样就可以有效的保障货币政策的相对独立。但是,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就不得不面对要对外开放我们的金融市场,允许国外的资本进入我国的金融市场中来,这样,我国现行的分业金融监管就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了,一些不断也就逐渐的显现了出来。例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不能有效的进行沟通,相互之间不能做到互通有无,而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又会出现监管重叠的现象,很难对实行混业监管的金融机构实现有效的监管工作。

四、监管难以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

借鉴国外对金融行业的监督管理的成功经验,并对我国的金融监管的现状进行分析,可以总结出这样的相关结论:目前,导致我国金融行业处在潜在威胁的,主要存在两大方面的原因,其中一方面的原因是由于,广大的银行顾客对银行内部的信息不是很了解,甚至是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的原因,则是在银行业等金融体系的内部存在着监管方面的漏洞,这两方面的原因是造成现在金融监管难以跟上金融创新步伐的最主要原因。要想有效的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最直接也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要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要维护顾客知情的权利,

五、宏观审慎性监管问题

我国在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时候,往往都是采用宏观审慎监管实体的方式方法,往往很难产生高效全面的效果。宏观审慎监管的好处就在于:政府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金融市场有着很全面的了解和认识,随时掌握最新的市场动态,对于金融市场中可能产生的行业危险进行必要性的防范。但是问题也依然存在,全国大大小小的所有银行业都归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管理,央行自身有足够的权力对这行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但是,目前全国各地的银行金融机构是遍地开花,金融机构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强进势头,各家银行金融机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之下,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进行有效的调配工作,这就对央行的监管权力提出了相应的挑战,无形之中增加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压力。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的原有秩序。

参考文献:

[1]廖崛著.对危机后银行业“行为监管”的再认识[J].金融监管研究,2012(01):15-17.

第2篇: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范文

论文关键词:反洗钱 监管 研究

随着反洗钱形势的发展,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理念逐渐成为反洗钱领域的共识。人总行在2007年11月召开的反洗钱监管座谈会上,针对“监管资源有限,监管手段不足”的问题,提出了“要树立风险为本的监管思想,采取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在2008年初全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会议上,对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做出安排部署,提出要加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逐步推进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建设,建立非现场监管评级机制,确立和完善以洗钱风险管理为中心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体系。这两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研究和实践在全国范围内拉开帷幕。经过三年多的探索性研究和实践,笔者认为,实施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还存在以下几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在理论认识层面,存在片面性和绝对化的倾向。认为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与规则为本反洗钱监管相对立,风险为本是对规则为本的否定;风险为本的优势明显优于规则为本;当前对所有金融机构都应当要求以风险为本开展反洗钱工作。上述认识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绝对化倾向。二是在法规制度层面,存在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五年来,人民银行相继建立了一整套反洗钱制度和操作规范。这些制度、规范在反洗钱起步阶段确实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反洗钱工作在金融机构的深入开展,反洗钱合规理念普遍被金融机构接受以后,过多的规定、过细的标准客观上造成了金融机构的过度依赖,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甚至有的制度反而成了金融机构规避责任的依据。目前金融机构存在大量的防御性可疑交易报告就是最为明显的例证。另外,过多的监管要求也加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给金融机构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负担。这些都是当前反洗钱法规制度滞后于反洗钱形势发展的现实表现。三是在技术操作层面,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还需加强和改进。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方面是非现场监管信息资料采集和运用效率不高。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是建立在对金融机构的有效评估这一基础之上。要实现有效评估,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信息采集、加工处理、评估判断、现场校验、矫枉评估和做出监管决策等一系列制度和操作程序,疏通数据来源渠道,提高数据采集和运用的电子化水平。但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硬件建设来看,目前通过网络传输信息数据还仅限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还没有电子化网络传输信息平台,而且2010年推广应用的“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也未与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及商业银行电子汇划系统对接,降低了系统的功能。当前,非现场监管部分工作还处于手工操作阶段,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错多,影响了非现场监管的效能。另一方面现场检查的重心还没有转移到以风险管理为目标,还是习惯于合规性检查。比如,在客户身份识别上还是以检查静态的客户身份要素是否合规为主;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习惯于根据现有制度设定的客观标准对报告结果进行检查。这种传统的检查方式与引导金融机构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要求极不适应。

鉴于以上问题,要实现反洗钱监管由规则为本向风险为本转变,还需从理论认识和实践操作上加以改进。

一、全面认识和正确运用风险为本监管理论

当前重要的是处理好风险为本与规则为本的关系。规则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方式是反洗钱处于起步阶段比较通行的监管模式。其工作重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制定规则和各种规定;二是监督检查各类金融机构执行规定的合规性;三是将不合规处罚作为一种日常机制和主要监管方法。规则为本的监管实际上是一个制定规范—检查执行—调整规范—再检查执行的过程。在一国反洗钱制度的初创期,反洗钱工作的机理及价值还未被金融机构所广泛接受的情况下,以规则为本的监管方式既直接,也富有效率。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贯彻以关注洗钱风险为核心,以原则性监管为导向,以非现场监管为主要手段,以现场检查为必要补充的监管方法。规则为本监管与风险为本监管贯穿着两种不同的监管理念,但两种监管方式并非截然对立,水火不容,而是层次递进,互为补充的关系。强调风险为本的监管,并不意味着放松合规性监管,而是要将着力点放在风险上,注重对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控制,尤其注重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注重对其风险管控能力的考核和评价,当然也包括对违规行为的监测和控制能力。 规则为本监管与风险为本监管的区别仅仅是在监管手段、监管理念、监管目标等方面侧重点不同而已。为此,在监管实践中,应立足实际,灵活掌握,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和内控机制运行情况确定监管重点,如:对反洗钱基础工作较好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主要实施以原则为导向的风险为本监管;对农村信用社、保险、证券、期货等反洗钱工作基础薄弱的机构则主要实施以合规为导向的规则为本监管。同时,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其内部反洗钱组织架构、内控制度、操作流程等基本达到合规要求后,就应更加注重洗钱风险的防范,建立起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技术支持以及风险管理的方法体系,依据风险的大小来安排相应的资源投入。

二、尽快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以适应反洗钱发展形势需要

一要进一步扩充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结合我国实际,吸收借鉴国际社会的先进经验,修改《刑法》和《反洗钱法》的相应条款,尽可能地将一切贪利性犯罪包含在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之内。二要建立健全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制度。在研究、评估各行业洗钱风险的基础上,加快制定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规则并分步启动实施。同时,发挥相关部门和特定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反洗钱指引,督促行业加强反洗钱自律。三要制定金融机构岗位设置和内控制度建设指引。按照《反洗钱法》的立法精神,人民银行可以会同其他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依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操作性强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岗位设置和内控制度建设指引》及实施细则,指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反洗钱工作岗位,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四要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客户在办理大额交易业务时应向金融机构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因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积极采用可疑交易“主观”识别标准

FAFT的《四十项建议》在制定可疑交易识别标准时采用的是主观标准,即规定“如果金融机构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者与恐怖分子筹资有关,应按照法律或法规的要求,立即向金融情报单位报告”。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已具备一定基础,人民银行应逐步减少可疑交易的客观标准,强化金融机构的自主识别能力。指导金融机构在客观指标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逐步实现以主观分析为主,辅以客观指标的可疑交易报告形成方法,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情报价值。

四、着手建立反洗钱正向激励机制

反洗钱补偿与激励机制的建立可从三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反洗钱专项基金。该基金有三个主要来源:洗钱罪的罚没收入、政府财政专项拨款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款。该基金主要用于奖励主动提供反洗钱情报和线索的社会公众。二是建立政府财政分成奖励制度。对主动提供反洗钱情报和线索的金融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积极参与反洗钱侦查、破案工作的有关部门,在破获洗钱案件并追回赃款之后,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三是对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给予各种政策上扶持和优惠,如市场准入、经营权限、税收减免或优惠等。

第3篇: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范文

(一)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不规范。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金融机构经营主体多元化趋势更加明显,竞争日益加剧,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始终是金融机构的目标,基层金融机构表现尤其突出。随着众多金融机构在基层设点运营,地方同业竞争日趋激烈。金融机构迫于外部竞争和内部考核的压力,为了更多争取客户资源,不同程度地采取放宽开户条件、直接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放松现金管理、简化审核手续等手段来吸引客户,争取存款,拓展业务。在此情况下,基层金融机构容易放松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忽略对大额资金来源的甄别和审查,甚至明知资金来源有问题,为防止客户流失,以牺牲原则为代价,给客户出主意、想办法,违规处理业务,埋下风险隐患,给有效预防和查处洗钱活动人为设置障碍,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是反洗钱意识淡薄,内控制度流于形式。反洗钱内控制度在基层金融机构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把开展反洗钱工作片面地认为是加强对客户的审查以及对业务的束缚,不利于稳定客户和吸收存款,容易导致反洗钱工作只做表面文章。二是基层金融机构囿于经营成本和人员条件,难以按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相应岗位人员,一人多岗、违规兼岗现象比较普遍,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反洗钱的各项制度难以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三是认识不到位。基层金融机构认为洗钱应是大城市的工作,与基层无关,在基层开展反洗钱工作成本过高,意义不大,反洗钱工作未能有效纳入绩效考核,加之人民银行对基层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较少。因此,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逐步形成不肯为甚至不愿为的观念。

(三)基层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反洗钱素质低,影响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基层金融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相对偏低,与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警惕性差,缺乏对洗钱行为的分析、甄别能力和技能,不能够及时发现、遏制可疑的资金交易或关联交易,极易被洗钱犯罪分子所利用。此外,部分从业人员政策水平偏低、法制观念较差、业务处理随意性较大,为了竞争不惜违规、违纪甚至违法开展业务,给洗钱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

(四)科技监测网络建设迟滞,反洗钱技术手段落后。

偏远地区基层金融机构交易信息不能全部纳入反洗钱系统,仅依靠传统的手工方式统计上报,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错多,漏报、迟报现象难免,对异常支付交易不能及时地监测、记录、分析和报告。

(五)监管薄弱。

目前,我国的反洗钱工作与发达国家比较仍处于相对落后阶段,基层人民银行对基层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更加薄弱,主要原因:一是人员少,岗位多。目前,基层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工作由综合业务部负责,同时,综合业务部承担着国库核算、财务会计、账户管理、支付结算、货币发行、支票影像等多项工作,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人员要兼任多个会计岗位,反洗钱组织机构不独立,工作人员少,反洗钱人员不能深入金融机构进行调研、执法检查等工作,难以满足反洗钱工作的实际需要。二是素质低,履职能力差。在基层人民银行,人员业务素质整体较低,年龄偏大,有些会计人员是在县支行发行库撤销后转入现岗位,没有经过学习和专业培训,只能是按领导布置干什么、怎样干,机械操作,不知缘由,履职能力很差。三是监管力度不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基层人民银行对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的金融机构无权进行行政处罚,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基层人民银行的监管力度,个别基层人民银行对反洗钱工作存在应付思想,缺乏工作主动性,监管乏力,对基层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缺失,使基层金融机构游离于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范畴之外。

二、完善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监管,促进基层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落实。

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明确自身监管职责,决不能因为没有处罚权就放松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相反,要充分利用各种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对无法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金融机构,要加大非现场监管,通过电话询问、书面询问、走访金融机构、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等各种非现场监管措施,促进基层金融机构严格落实各项反洗钱内控制度;发现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在现场执法检查中,基层人民银行发现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应及时将现场检查取得的全部材料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二)加强反洗钱宣传,摒弃城乡差别。

充分利用基层金融机构点多面广的优势,将反洗钱知识的宣传逐步延伸到基层,延伸到偏远地区,使大家认识到洗钱犯罪就存在于我们身边,特别是农村作为反洗钱的前沿关口,起着重要的作用,要教育、动员广大的农民朋友积极参与到反洗钱工作中来,提高他们的防范能力,谨防贪图蝇头小利而出租、出借账户,套取资金,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在认知度提高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配合金融机构做好反洗钱工作。

(三)从培训入手,提高基层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

一是基层人民银行要经常性地采取现场指导、集中培训等方式,送“法”上门,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偏远地区金融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反洗钱技能。二是各金融机构内部要通过异地轮岗、城乡交流等多种形式,强化对基层机构人员素质的培养,加强内部监督,进一步明确基层金融机构人员职责,严格各项内控制度的落实,规范业务操作流程,防范洗钱风险。

第4篇: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范文

一、深刻认识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对金融系统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纪检监察工作是金融业健康发展的保障,同时也是重要的思想武器,为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职责,也是纪检监察工作融入业务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金融系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具体抓手

在刚刚结束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指出:“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确保金融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确保国家金融安全。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建好金融系统领导班子,强化对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要扎扎实实抓好企业党的建设,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加强党性教育,加强纪律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指示为新常态下金融系统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指明了方向,也为纪检监察工作积极适应新常态、把握新常态提供了方法。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实际上就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对金融企业的领导,通过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全面净化政治生态,推进金融行业全面从严治党。

(二)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遏制金融系统腐败行为的有力武器

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一些深层次矛盾、问题逐步显现,部分金融企业出现了管党治党不严、腐败案件频发、腐败行为影响巨大等问题,严重损害了金融行业的社会形象。以证券公司为例,作为资本市场和投资者的中介,在服务投资者、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证券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在发展中也存在不少问题,部分券商重业务发展、轻党建工作,盲目追求短期经营利益,少数人利用制度和管理漏洞,违规违纪,突出表现在权力寻租、利益输送、潜规则盛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行为屡禁不止等。如:中投证券原董事长龙增来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公款吃喝报销餐费超过4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长高松林等人公款旅游,高松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职务;国家开发银行原评审一局局长兼船舶融资中心主任王卫军因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职务,责令退赔相关费用。这些案例的发生,暴露出不少金融企业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廉正意识缺乏、被利益冲昏了头脑,也反映出某些金融企业管理松弛、权力失控、缺乏监督、制度不健全。

(三)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

风险是金融的天然属性,任何金融活动必然伴随着风险。指出:“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要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科学防范,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着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着力完善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证券行业是与风险打交道的行业,应该恪守审慎原则,把合规风控放在首位,这些理念与纪检监察工作高度趋同,目前部分证券公司基础管理薄弱,制度意识淡薄,风险防控形同虚设,“风起于青萍之末”,系统性风险必然以个体风险的表露为苗头,因此防范系统性风险必须从小处入手,通过综合运用执纪问责“四种形态”、加强纪检监察 工作,就是要从操作层面扎紧监督执纪的笼子,从执行层面开好医治违纪违规行为的方子,通过处理少数、教育多数,使员工明确底线、不触红线,夯实风险防范的思想基础。

二、当前金融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新常态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履行党赋予的监督责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从目前金融行业被巡视和案件发生情况来看,金融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还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意识不强、纪检工作与业务发展两张皮的问题,制约了新常态下执纪问责作用的发挥。

(一)对纪检监察与业务发展的认识尚不到位

金融行业本质上是一个资本逐利的行业,由于部分单位、部分领导人员思想认识尚不到位,片面的将纪检监察工作同业务发展割裂开来,单纯就纪检监察工作抓纪检监察工作,认为业务发展是主业、纪检监察是辅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认识不到位,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执纪问责、保障发展的作用得不到发挥,出现纪检监察、业务经营“两张皮”现象,甚至有的单位认为纪检监察部门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对其职能作用不够重视。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一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心理作怪,简单地理解业务部门的事由业务部门干;二是不知道该如何“结合”,不知道该以什么角色、什么角度、什么方式、什么时机、什么力度去“结合”;三是认为纪检监察工作就是做事后监督处理人的,干的就是“守株待兔”的事,即使有一些预防性的工作也是在走过场,缺乏针对性、有效性。

(二)纪检监察干部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纪检监察工作作为一项纪律性、独立性强的工作,具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搞好专业培训、保持知识更新,是做好工作的必要手段。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安排专门的纪检监察业务专业培训不多,使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知识得不到有效补充,影响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同时,纪检工作效果的好坏、发挥作用是否显著,与纪检干部队伍人员配备、综合素质、工作水平和知识能力密切相关。以证券公司为例,当前随着行业的纵深发展,知识更新速度加快,行业交叉程度较深,监管环境日趋严格,对业务技能、知识体系、工作方法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而目前证券公司专职纪检监察干部普遍与业务脱钩,搞纪检的不懂业务,懂业务的不搞纪检,对于业务发展中存在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不能及时跟进、及时纠正,往往是出了问题后才事后追责,有些小问题慢慢变成了大问题,严重制约了执纪问责“四种形态”作用的发挥。

(三)监督检查方式较为单一

目前纪检监察工作主要采用主动监督的方式,监督方式较为单一,习惯于用老办法处理问题,主要表现在:常规监督多,有针对性的专项监督少;参与式的被动监督多,以发现问题为导向的主动监督少;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内的监督多,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少。尚未整合舆论、司法等多种监督,形成有力的联动机制, 实现“单一监督”向“立体监督”的转变。致使很多时候监督效用得不到应有的最大发挥,进而影响了监督实效。

(四)开展工作有思想顾虑和畏难情绪

由于纪检监察工作特殊的工作性质,在开展工作中往往得不到其他部门尤其是被调查部门的认可,部分纪检监察干部怕得罪人,怕在考核中本部门吃亏,在开展具体工作中有思想顾虑,现在畏难情绪,表现在消极腐败现象面前当老好人、对违纪行为追责问责不严,有的甚至闭目塞听不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面对一些复杂棘手问题时,喜欢绕道走,无原则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纪不依、执纪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三、关于加强金融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建议

新常态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必须进一步强化党的意识、担当意识和标准意识,加强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全面提高执纪监督和查办案件能力,切实发挥好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以服务企业发展大局为目标,更好地构建和完善具备金融企业特色的惩防体系,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执纪问责的监督职能,做到工作有思路,重点有突破,实施有措施,落实有保障。

(一)旗帜鲜明的明确两个责任。全面从严治党,党委担负主体责任,纪委担负监督责任,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的明确定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切实担负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把“两个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努力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惩治腐败的强大工作合力,把反腐败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在具体工作上,针对金融行业的特点,首先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主动发声,通过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确保压力传导、责任到人;其次主动开展谈话、约谈制度和责任考评机制,实现述职述廉述责常态化,实现“两个责任”落实的制度化、具体化、程序化;通过落实“一案双查”,不断加大“两个责任”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确保“两个责任”抓牢抓实。 

(二)坚持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为中心,找准金融纪检监察工作切入点

支持、保障企业有序发展、平稳运营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职责,也是纪检监察工作融入业务、保障发展、监督运营、服务企业的基本要求。要想在金融企业中真正发挥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意义和价值,就要求纪检人员在坚守企业发展总体目标的前提下,服务和服从于保障企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清楚了解企业发展现状、存在哪些问题、如何从纪检监察角度对症下药,确保企业发展目标的实现。在企业经营中,可通过探索和实施效能监察工作,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促进业绩提升,规范经营管理,要把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效能监察,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三)打铁还需自身硬,全面提升企业纪检监察人员素质、提高履职能力

1.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锤炼忠诚于党的政治品格,培育秉公执纪的职业操守,练就承担重任的过硬本领,树立清正廉洁的作风形象,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突出抓好执纪办案业务能力建设,培养一批查办案件的行家里手。

2.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提升其理论水平、业务知识、实践能力,加强对经济、金融、法律、管理等多方面的学习,储备更多的知识和技能,全面提升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着力提高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一是开展纪检监察专业知识培训,依托中央纪委培训中心、中国监察学会金融分会等培训机构,为纪检监察干部创造更多的培训深造机会;二是结合企业特点,开展贴近工作实际的专业知识培训,增强纪检监察干部业务专业知识储备;三是强化以干代训,通过借调、参加公司查办信访案件、集中交流等形式,从实践中积累实战经验,增强工作能力;四是创新培训、学习方式方法,综合运用微博、微信、自媒体等互联网手段开展学习培训。

3.探索纪检监察部门与业务部门交流轮岗制度。重视岗位交流,强化协调能力,把纪检监察干部放到多种岗位和环境中去使用,通过全面锻炼,增强纪检监察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能力,从而不断提高监督执纪水平,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既立足于做好经常性工作,又抓紧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既不落后于时代,又不超越阶段。通过实行纪检监察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的交流轮岗,有利于督促纪检监察干部自觉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有利于加深纪检监察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的交流沟通,促进相互了解,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也有利于促进同事间感情交融,业务沟通,打造一支凝聚团结、精诚干事的队伍。

 (三)惩治与预防并举,构建企业纪检监察工作长效机制    

建构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长效机制,一定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延展自身的工作思路与领域,推进惩治和预防并举的进程,突出企业监察工作的重点。以证券公司为例,建立长效机制,一是要关口前移,加强防范。在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方面,要继续贯彻落实有关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坚持教育先行,自律他律并重,激励约束结合,从自律、防范、监督等方面构建企业领导人员自我约束机制;在查办案件工作方面,要注意研究新形势下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规律和特点,坚持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不断探索办案的新思路,改进办案方法,加大办案力度,提高查办大案和复杂案件的能力。二是在规范和监督用权行为上深化治本措施。通过制定配套制度,规范和监督用权行为,实现按程序办事和靠制度管人。三是在完善监督体系中形成整体合力。要发挥纪检监察的组织优势,协调各种监督力量,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形成步调协同、手段互补和信息资源共享的整体合力,重视从巡视工作、干部考核、专项检查、内外部审计、监管部门反馈中发现问题线索,不断拓展发现问题渠道。在实际工作中,要与防范金融风险相结合,保持与合规风控工作的有机联系,将党纪党规与公司制度有效衔接,保证执纪问责无死角。

在具体工作中,应不定期地在企业办公网公布违规违纪处分(处理)情况,在企业年度工作会、党建和党风廉政工作会上增加和强调案例教育内容,及时将各级纪委查办案件情况进行通报,通过以案明纪、以案释纪,教育警示各级领导人员遵章守纪,增强廉洁从业意识,开展身边人、身边事为主体内容的案例教育,做到问责一个、教育一片,发挥“治病救人”作用,真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和价值。当前结合证券行业的现实状况和巡视整改长效机制建设的要求,应继续紧盯以下六方面的工作重点,即党内政治生活不规范、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落实、违规选人用人、虚挂营销人员违规拿业务提成、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考核分配不透明问题,全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经营管理氛围。

第5篇: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 基层银行业;反洗钱;问题;对策及建议

[中图分类号] F830.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01-0163-03

[作者简介] 叶 周,东华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管理;

钟焕焕,中国人民银行抚州市中心支行经济师,研究方向为经济与金融。(江西 抚州 344000)

一、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

1.反洗钱意识淡薄

2003年3月1日人民银行总行了反洗钱工作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1997年我国新颁《刑法》191条明确了“反洗钱罪”。但是,这一系列条例、法规在基层人行和商业银行中的学习、贯彻、执行力度参差不齐,大部分仅停留在略知一二的层面上。多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对工作人员的反洗钱教育还不够深入,银行员工普遍缺乏反洗钱的意识和经验,甚至认为反洗钱是沿海发达地区的事,与基层银行业务关系不大,反洗钱意识淡薄。还有部分基层商业银行员工认为,追求效益最大化是企业的目标,反洗钱工作不仅增加了工作流程、工作强度和经营成本,而且还可能因为制度的执行影响客户关系,导致资源流失,影响自身经营和效益,因而这项工作对基层商业银行来说,当面临监管职责和自身利益的矛盾时,他们往往还会在不违背大原则的前提下,为满足客户的需要而进行一些违规操作。

2.技术手段落后

洗钱犯罪目前已公认为上游犯罪,洗钱手法和犯罪手段日渐更新,洗钱手段更加智能化、高科技化。而当前,我国的反洗钱由于处于刚起步的阶段,尚未建立起健全、完善的、与商业银行账务核算系统、支付系统和《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相对接的支付交易报告和监测系统。一方面,基层人民银行还没有相应的软件用于分析监测,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只能采用手工的方式进行统计、搜集,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错多,无法做到对大额、异常支付交易进行及时的监测、记录、分析。另一方面,虽然建立并实施了大额可疑资金报告有关规定,由于没有相适应的技术手段跟上,没有建立良好的监测网络平台,难以对交易资金和具体的业务进行综合分析,直接影响了反洗钱工作效率。

3.组织机构待健全

从目前形势看,反洗钱工作任务越来越重,没有一个由精明强干的人员配备的专业化组织力量是不行的。当前,基层银行尚未成立专职的反洗钱机构和队伍,仅仅是按照人民银行反洗钱的组织形式建立了领导小组,并笼统地将反洗钱工作指定某一部门负责,没有设立专门机构,也没有配备专门人员,难以把反洗钱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同时,各家银行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各不相同,有的由营业部门负责,有的由保卫部门负责,有的由会计财务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涉及到现金、支付结算、存款取款等银行业务的方方面面,需要相关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统一组织,单靠一个部门很难适应反洗钱工作的需要。而且,反洗钱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它是一个涉及到许多部门合作的系统工程,但从基层实践来看,反洗钱工作仅是金融部门在“孤军奋战”,公安、司法、财政、商业、海关、税务、工商、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在信息收集、情报交流等方面的工作尚未全面展开,尚未建立运行高效、有序协作的单位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也就很难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

4.制度约束欠缺

反洗钱工作需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而各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不严肃的问题,表现在:一是制度建设不到位。一些内控制度建设流于形式,没有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和要求的反洗钱预防、监测、分析、报告体系,停留于发文件、谈学习的层面,办法制度出台多,实质性开展工作少,管理层面布置多,基层网点落实少,总体要求多,可操作性差。二是了解客户程序不到位。了解、掌握客户真实信息本应是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实际上,金融机构在执行制度上难以严格,对客户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不好过细地去核实,主要原因来自“三怕”:一怕失去客户,影响存款;二怕客户刁难、打击报复;三怕投入成本、影响效益。因此,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了解,仅限于客户开立账户时应提供的资料,很难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关联企业、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营业范围等进行真实地了解,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准确判断客户资金的性质,导致“可疑交易”有关规定成为摆设。三是储蓄实名制执行不到位。部分基层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金融网点,在储源有限的情况下,为争取市场份额,存在对存款实名制执行不严,放松对个人存款有效身份证件的审查,放松大额现金支付等现象。有的为逃避人民银行的监督,甚至自行为客户编制身份证号码,造成客户身份无法确认,使反洗钱工作失去可靠的基础。四是现金管理不到位。我国是现金使用大国,特别是在地市级以下地域,现金的提取和使用在现实生活当中基本没有限制。不说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即便是具有一定规模、财务相对规范的中小企业,仍然普遍存在大量使用现金交易的现象。当前,虽然银行卡得到了广泛的推行,但因办理和使用银行卡环节较多,费用较高,结算工具和手段又比较落后,结算渠道不畅,致使城乡居民现金结算仍居高不下。

5.处罚难以执行

在属地监管的前提下,反洗钱监管不可避免地渗入了地方保护主义与人情因素,对于反洗钱监管发现的问题,人民银行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人民银行“考虑”过多,处罚力度不够,往往只是针对问题提出一些纠改意见,助长了反洗钱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在实际的检查工作中,如制度不健全,报告不及时,尽职调查不周全,柜面审查不严格等问题,可大可小,违规事实的定性和处罚的尺度难以把握,影响了反洗钱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6.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当前,一些银行工作人员不熟悉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凭感觉、凭经验工作,业务处理随意性大,不能及时识别和防范洗钱活动,而且,受业务水平和工作内容的限制,基层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缺乏经验,与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差距很大,对反洗钱工作较难适应,在金融机构信息共享机制相对落后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子所用的现代金融支付工具,在异地、跨行频繁地进行资金运作,凭借自身水平,更是难以断定其行为是否属于洗钱。

二、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重视人员培训,培植反洗钱骨干队伍

从事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极大地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效果,由于反洗钱工作在我国的开展时间短,“洗钱”手段又多种多样,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加大反洗钱工作的培训力度。要从提高从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技能出发,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效果。要选拔一批既懂金融、外汇业务,又懂法律知识的人才充实到反洗钱队伍,着重加强对这些人员的反洗钱专业知识培训,尽快培养出一支有较高反洗钱水平的人员队伍。要以丰富多彩的形式,在辖内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提高基层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促使他们对当前洗钱的严峻形势及反洗钱的重要意义有所了解,让他们能够正确对待反洗钱在工作中形成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从而在工作中,自觉地履行反洗钱的工作义务。与此同时,还应组织、督导基层金融机构培训专业反洗钱人才,通过制定和实施由浅入深的系列培训计划,尽快培养一批反洗钱具有专业技能的业务骨干,对可疑支付交易数据进行精确分析、准确判断,而后可采取主办多层次的反洗钱业务培训班、编印反洗钱教材、组织反洗钱知识竞赛、在金融机构开展巡回指导、案例剖析、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以点带面,丰富和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和技能,全面提升银行业反洗钱工作水平。

2.广泛宣传,提高对反洗钱的认识

首先,通过开展相关法规的宣传、举办专题讲座、印发反洗钱资料等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形成正确的、积极的舆论导向,提高我国整体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让商业银行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洗钱的危害及对银行业务的影响,认识到自己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增强参加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通过宣传教育让基层银行了解中国反洗钱工作的现状和未来的工作方向,增强参加反洗钱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其次,调动有关部门甚至是全社会的力量,要使社会公众、政府职能部门、社会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经济活动参与者意识到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危险,摒弃狭隘的地方主义观念,克服经济短视行为,自觉抵制黑钱,加强对反洗钱的组织和协调,共同打击洗钱犯罪,堵截非法资金,让犯罪分子没有藏身之地。再次,基层人行要积极引导、规范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金融环境、金融秩序,创造规范、合理、有序的竞争环境,运用正当的竞争手段,不乱拉存款,不乱开设账户,严格大额现金支付,严密监控大额可疑资金的划转,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遵守严格、规范、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规范,树立金融机构的良好信誉,有效遏制洗钱犯罪行为。

3.建立反洗钱工作组织机构体系

一是建立反洗钱工作机制。应尽快明确基层人行反洗钱的主管部门、人员和职责,迅速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同时,与财政、税务、工商、公安和金融机构等部门协调,建立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领导,在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建立相应的办事机构的基础上,建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牵头抓,协作部门配合抓,营业网点共同抓,临柜人员重点抓”的工作体系,强化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在领导小组带领下上下联动,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反洗钱工作。二是要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度。要加强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健全反洗钱工作的考核与奖惩机制,制定《反洗钱机构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专项检查、考核和评价。要建立反洗钱工作责任制,规定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各尽其职。要实行严格的反洗钱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认真进行检查或对查出问题不报告不处罚甚至弄虚作假的检查人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确保反洗钱检查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4.健全反洗钱控制制度

一是各金融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和经营情况,制定具体的反洗钱制度措施,将反洗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管理和业务流程当中去,并以此作为内部管理考核、奖励和惩罚的依据,增强反洗钱制度的操作性和实效性。二是基层央行应对金融机构落实上级机构制定的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还应要求基层商业银行在落实的情况下根据自身经营和现实情况制定出符合自身特点的内控制度和操作章程,要对反洗钱工作的组织架构、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主要制度等作出详细规定,切实做到反洗钱工作有章可循,并努力将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转化成实实在在的行动。三是要建立和政府、金融机构、银监办、财政、税务、工商、公安、检察等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牵头建立涉及银行、证券、保险部门的反洗钱网络。构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机制,畅通联系渠道,共享信息资源,确保辖区金融部门的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积极协调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加强交流,处理好地方经济与反洗钱工作的利益冲突。四是要引导各金融机构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依法经营,依法履行反洗钱的有关职责。开立账户时,要认真审查其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向有关发证部门核实其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将个人结算帐户纳入管理范围,避免洗钱者利用个人账户清洗黑钱;在提供保管箱等可能产生洗钱活动的中介服务时,严格执行身份核实制度;加强现金管理,将大额存入现金纳入现金管理的范畴,控制现金的流动,严禁为单位和个人违规提取现金。鼓励单位和个人多用银行卡、票据,少用现金,有助于保存交易记录及金融系统反洗钱;办理票据承兑、提现业务时,要对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认真审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不具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商业汇票进行洗钱。

5.改进反洗钱的技术手段

一是要运用科技手段,不断改进反洗钱监测措施,统一开发出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自动采集检测系统,并实现与大额支付系统及各金融机构的账务系统连接,真正落实实时网络监控,增强反洗钱监测及时性和有效性。二是建立和推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跟踪、报告系统。通过将支付交易监测系统、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现代化支付清算系统的“三位一体”化,实行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及报告的实时化,全面避免基层金融机构收集、统计、分析支付交易信息难以及手工操作随意性大、差错率高的弊病,便于反洗钱中及时发现问题,迅速采取行动,切实提高反洗钱的工作效率。三是建立涉及银行、证券、保险部门的反洗钱网络,拓宽反洗钱工作辐射的行业范围,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职能部门沟通和配合的联动网络。四是构建信息共享机制。构建与工商、税务、海关、外经贸和公安间的长期反洗钱协作机制,畅通联系渠道,共享数据信息资源,形成部门监管合力。整合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内部信息资源,加强各业务环节的联系和沟通,形成涵盖事前、事中、事后连贯的监管体系,规范核查工作,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张燕玲.金融业反洗钱问题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2002,(11).

[2]黎和贵.中国式的洗钱手法及治理对策[J].深圳金融,2003,(5).

第6篇: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2(10)-0038-03

一、基本情况

本文调查采取实地调查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克拉玛依市工、农、中、建、邮储、昆仑银行等全部7家银行机构进行了实地调查,并选取100名一般居民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00份调查问卷,问卷回收率为100%。

(一)金融机构个人金融信息管理意识较弱。从被调查金融机构情况来看,金融机构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意识较为薄弱,普遍未认识到个人金融信息是关乎客户隐私保护和金融安全的重要因素,辖区7家银行机构均未将个人金融信息泄漏作为一种重要风险来对待,未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纳入金融机构整体风险管理框架中。调查还显示,75%的一般居民和个体工商户表示金融机构在对其营销业务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未进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知识的培训,未履行对客户风险防护和告知义务;仅25%表示在办理业务中金融机构提及过。

(二)金融机构个人金融信息管理制度建设不到位。从实地调查情况看,辖区银行机构均建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机构,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但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制度建设方面还不到位,辖区7家银行机构均未形成完善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管理制度,已有的制度主要分散于信息安全管理或银行卡、存贷款等各类具体业务制度中,没有形成体系,也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规定的要求覆盖信息采集、传输、加工、保存、使用和销毁等所有工作环节的要求。

(三)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意识整体不强。金融机构客户层次有差异,素质参差不齐,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认知度一般,调查显示25%的一般居民和个体工商户对个人金融信息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比较了解,40%的听说过,35%表示不知道;55%的被调查居民和个体工商户对个人金融信息的如何使用保管表示不了解,知道一些的仅占25%,且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办理业务时的泄露个人金融信息的现象;65%的被调查居民和个体工商户不清楚个人金融信息泄露的途径以及相应的维权措施,了解的仅占15%。

二、个人金融信息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和问题

(一)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律不完善、行政法律责任缺失。一是目前我国尚未设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散乱,呈零星、分散状态,不成体系,主要是:《宪法》中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在《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刑法修正案》中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二是行政责任缺失,对于侵犯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没有规定直接适用的罚则,监管部门也缺乏对金融机构违规泄漏客户信息进行处罚的直接依据。

(二)金融机构个人金融信息管理内控机制不健全。辖区金融机构普遍未形成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有效组织管理机制,各业务部门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管理。一是没有专门的组织机构,缺乏专职个人信息保护人员,个人信息保护的职能难于充分发挥。二是信息查询监测不到位,缺乏信息调阅查询的监测检查记录,难于跟踪个人信息使用的全过程。三是个人信息保护保密安全教育不到位,对外包人员行为的控制也有所欠缺。

(三)金融机构个人金融信息技术管控能力不强、信息系统建设管理不完善。金融机构存储个人金融信息的系统建设管理不完善,各系统缺乏保护监督制约机制,未对系统进行统一整合。以农业银行为例,当前个人金融信息分散在存贷款、支付结算、银行卡、电子银行等业务中,业务又分属不同部门运营,且由不同信息系统支持,形成许多信息孤岛,使得信息保护更加困难。一是各系统之间缺乏信息保护监督制约机制,对系统查询信息的权限控制不足,工作人员查询时,往往能够获取超过其权限的信息。二是技术防控手段较弱,安装或使用个人金融信息系统的计算机未设置光驱、USB等数据输出屏蔽设备,对信息的导出、下载、打印、复制难以有效实施管控。

(四)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监管不到位。2011年人民银行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但总体来说监管还处于起步阶段。一是现有监管制度较为零散且可操作性不强,主要针对存款、电子银行、信用卡业务等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个别规定,无法覆盖各类业务,也不能全面规范个人信息采集、使用、保管的全流程。二是针对性不强,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管理规定》主要是针对个人存款账户个人信息的管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反洗钱监管,不是针对个人信息保护。

三、发达国家经验借鉴

(一)确立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地位。在很多国家,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直接采用“个人隐私”称谓,如1974年美国《隐私权法》、1988年澳大利亚《隐私权法》、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英国1998年《数据保护法》等,都无一例外地把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信息权作为首要任务。美国国会于1978年通过的《金融隐私权法》(RFPA)主要用于保护客户隐私,《金融服务现代法》,要求每个金融机构有明确和长期的尊重客户隐私义务,并保护客户的非公开信息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二)针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法律防范措施。为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各国对数据的采集、利用、保管都有明确规定。如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以法律形式明确数据使用管理六大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个人数据仅为指定目的而处理;二是终极原则,个人数据仅为指定、明示、合法的目的而收集,不得与目的相违背;三是透明性原则,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数据处理情况;四是合适原则,收集处理数据时应保证数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合适性;五是个人保密性和安全性原则,应采取相应的手段、措施确保处理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六是监控性原则,数据保护机构应该监控数据的处理,数据使用只有经数据主体明确表示同意才能进行处理,若未征得客户同意,超出使用目的使用个人信息属违法行为。

(三)建立完善的权利救济制度。一是建立民事责任制度。根据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对于非法收集、处理、使用个人信息,故意或过失提供错误信息或不完整信息等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害的,都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行政救济制度。确立个人信息保护机构,负责个人信息保护法规的执行和对信息控制人的监督,并采取行政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如德国的联邦数据保护专员对未经授权收集、处理通常情况下无法取得的个人数据等严重违法行为处以25万欧元以下的罚款。三是刑事责任的规定,对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信息非法泄露而侵犯个人隐私或引起资金安全损失的要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策建议

(一)健全完善个人金融信息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的法律性质、立法宗旨、基本原则、信息主体对本人信息享有的权利、侵犯个人信息权利的救济等重要问题,保证整个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二是建议在国家层面建立一整套系统化、多层次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制度,如完善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法规制度,完善征信监管主体法规制度,建立依法合规的个人信息查询办法和规定,建立行业监管机制等。三是明确并设立专门个人信息管理机构,对使用私人信息的社会团体或个人进行严格监督,同时确立信息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通过行政、司法等手段将信息收集、处理和使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泄露信息、篡改信息、损害个人信用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二)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是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纳入对银行总体风险监管框架中,制定个人信息保护部门监督管理制度,对客户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保管、保密等环节作出详细规定,明确对金融机构违规泄漏客户个人信息的监管处罚措施。二是建立统一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规范和标准,促进金融机构构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体制和机制,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三是加强对金融机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检查监测力度,督促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范个人信息数据库管理。

(三)健全金融机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内控制度。一是督促金融机构应尽快完善个人信息管理规章制度,对个人信息采集、使用、存储管理做出明确规定,有效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二是明确各岗位人员保密管理职责权限,制定安全控制流程,对信息查阅、下载、拷贝实行严格审批、登记和权限管理;三是强化监督问责,定期对信息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审计和检查监督,同时监督机构应加大对金融机构涉及客户信息系统执法检查力度,排查个人金融信息外泄隐患。

(四)加强金融机构系统技术支持和管理。一是提升信息安全保护水平,综合运用先进的防火墙、身份识别与认证、数据加密、数字签名、第三方认证以及网络安全监控等技术并及时更新,有效防范来自于外部的攻击。二是强化内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完整的信息系统监测制度,通过软硬件等方式切断或控制接入信息系统的计算机信息输出功能,并建立各种违规操作信息系统安全预警机制。三要进一步整合完善个人金融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工作,全面整合金融机构业务部门个人金融信息,以便于进行统一保护管理。

(五)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宣传教育力度。一方面加强对金融机构员工安全保密教育管理,增强员工法律意识,认真落实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和规章,严格遵守“为客户保密”的原则,杜绝信息非法使用、泄露和出售事件的发生。同时,金融机构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和安全提示职责,及时告知客户个人金融信息泄漏后造成的风险以及信息泄露后如何处置和维权,并引导客户采取安全有效的方式保护客户个人金融信息。另一方面,注重提高公民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题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民众注意保护个人信息,提高防范意识。

参考文献

[1]唐友伟.对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调查与思考[J].中国信用卡,2012,(3):32-34。

[2]唐友伟.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亟待完善[J].金融会计,2012,(4):64-66。

[3]张志峰.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律的探讨[N].金融时报.2011-07-18。

第7篇: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范文

一、影响县级人民银行监管效率的主要因素

1.监管目标模糊。对县级人民银行的监管目标问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有的把货币政策目标等同于金融监管目标,有的把监管目标局限于保护存款人利益,有的则超前地把转轨时期的监管目标等同于市场经济时期的监管目标。由于认识上的模糊,没有把转轨时期县级人民银行的监管目标界定在维护金融业的安全稳健、防止金融风险这一核心上来,导致县支行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左右为难。

2.现行金融监管体系中监管职能分散、力量分散的缺陷,导致监管合力难以形成。县级人民银行内部监管部门按上级的要求必须对口设置后,由于县级支行人员编制有限,在保证基础业务科室基本规章制度执行的前提下,监管部门的一个科室只有1至2个工作人员,导致监管力量分散,职责分散,多头监管,各监管部门工作不协调,不能形成监管合力,无法全面解决问题,严重影响到县级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如金融管理科作为对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的主要监督管理部门,农村合作金融管理科作为对农村信用社的主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分管金融企业的市场准人和退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离任审核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管。但计划、会计、国库等部门作为现金、利率、开户结算、国库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货币金银科作为金融市场的监管部门,与机构监管部门在职责分工上形成交叉重复。这样,既导致了人民银行监管力量分散、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又造成重复检查而加大了被监管对象的接待负担,极不利于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这还与上级行在监管任务的安排上,缺乏统筹协调有关。

3.监管手段落后。监管上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缺乏必要的设备和程序,监管检查以手工为主,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信息核实效率低。金融监管中的技术手段落后,已不适应有效监管的需要,制约着监管效率和质量的提高。

4.监管人员素质低。监管效率的高低直接取决于监管人员的素质。由于中央银行本身不经营商业性金融业务,不少监管人员缺乏实际金融业务经验,部分监管人员素质偏低,有相当一部分监管工作人员不具备监管工作的资格和能力,这样不仅很难做到及时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的高风险和违规操作,而且在金融机构面前也难以树立中央银行的监管威信。

二、提高县级人民银行监管效率的对策措施

1.明晰监管目标。要提高监管效率,关键是树立全新的监管理念,把“维护金融业的稳健、防止金融风险’作为当前转轨时期的监管目标,避免监管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一方面,要采取断然措施妥善化解已经出现的风险和处理已面临支付困难的金融机构,最大限度减少震荡,维护金融业整体安全与稳定;另一方面,必须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充分的信息披露,正确分析和判断金融创新趋势及其风险领域,建立起风险的早期识别和预警系统,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防止风险的积累、扩大和突然爆发。

在监管的内容和方法上也要进一步更新观念,鼓励金融创新,提高金融监管效力。我们的金融监管要逐步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当前在金融监管中要逐步实现四个转变:一是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二是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三是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传统的手工检查和现代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为主的方向发展;四是由对金融违法“创新”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方向发展。

选准金融监管的着力点。根据不同时期监管政策的要求和金融企业的自身特点,努力寻找金融监管与金融机构内控的最佳结合点和结合方式,切实将金融监管政策融入金融企业完善内控、加强管理的工作之中,以此寻求金融监管与金融企业内控的最大合力,避免监管的无效劳动,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2.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县级支行的科室设置,完善央行监管前沿阵地——县级人民银行的监管体系。要克服治标不治本的短期监管行为,建立以金融稳健运行、金融整体有效性和金融中长期风险预测为主要内容的金融监管体系。一是合并县支行的所有监管科室,集中力量、集中职责。对县级支行的现有机构进行改革,按“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现有的科室进行撤并,由现在的6-8个科室撤并为两部一室,即:撤销金管科、计划科、农村合作金融监管科成立金融监管部;撤销会计科、国库科、货币金银科成立营业部;撤销人秘科、保卫科成立办公室。二是将原会计、国库、货币发行等部门的监管职能全部移交金融监管部,一个窗口对外实施金融监管。这样改革后有三大优越性:其一,可以解决县级人民银行监管职能和监管力量过度分散的问题。将原来各监管科室的力量进行了集中,有利于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和指挥,如利率、结算、现金等季度性检查就无需对同一家机构分别组织三次甚至若干次的检查,只需一次性检查即可完成,能有效地避免重复检查和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可大大减轻被监管机构的接待负担。其二,有利于基础业务科室集中精力搞好业务核算,提高基础工作质量,严格执行基本规章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其三,可以实现“两个结合”:一是实现监管与调研的有机结合。由于将计划统计、非现场监管、调查研究等职能全部交由监管部负责,在工作安排上就可解决“单打一”问题,在对金融机构进行某项检查时,就可同时对其它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和检查,工作人员回行后再按工作分工进行分类汇总处理,分别上报。这种办法能有效地解决县级支行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在组织专项调查时发现可能出现的风险性、苗头性问题,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监管措施,有利风险的及时化解。二是实现服务与监督的有机结合。既可提供全方位的政策咨询服务,又可在服务中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为更好地搞好金融监管奠定基础。

3.落实监管责任,改进监管手段。

(1)依据监管职责,建立监管目标责任制和监管内控制度。要保证监管目标的实现,提高监管效率,必须建立监管目标责任制和内控制度,对监管部门及人员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和目标作出明确规定。为保证监管工作的协调配合,建立责任制时,可实行监管职责AB制,即每个监管人员既承担一部分主要监管职责,还要承担一部分协助监管职责,避免出现监管工作空档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对于涉及区域金融秩序和金融风险等重大工作,实行统一制定方案、统一调配力量、统一组织实施等做法,有效地发挥监管部门的整体功能。

(2)强化督促落实,严格监管约束。制定实施工作考评制度、工作情况汇报制度,监管人员要根据本岗位工作要求,主动制定计划,落实任务,汇报工作。同时,规定工作纪律,要求监管人员不以管谋私。对监管人员中出现的监管责任事故和发生的违反工作制度、工作纪律的问题进行记载,并根据所犯错误的程度和工作责任的大小,给予必要的处分,以进一步树立人民银行的良好形象。

(3)改善监管手段。一是要加快电子化建设步伐,尽快改变人民银行主要依靠手工作业进行监管的现状,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加大计算机在金融监管工作中的作用,全面推行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电脑化管理,实现金融监管指标电算化,把监管人员从复杂琐碎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力量,做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调查和处置金融服务中出现的新问题、难问题。二是要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已有资源信息。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金融监管档案信息系统,是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环节。金融监管信息系统要全面记录辖内每个金融机构业务发展、高级管理人员、金融风险、违规经营等情况,做到金融监管有效资源丰富,记录全面、真实、准确,并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建立金融政策法规档案,通过掌握金融政策法规的历史沿革,理清监管思路,杜绝金融执法中的误解和偏差。要对金融机构档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档案、非现场监管档案进行整理、规范和完善。机构档案要分系统按行别建立,档案内容分机构设立、业务范围、业务变更、违规查处、机构年检、市场退出等六大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档案分系统按人员建立,档案内容包括任职审查、任职考核、离任稽核、任职资格取消等四大项;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档案按行别收集,包括各机构报表资料、自查报告、非现场监管报告和报表等内容。

4.完善监管工作规程,提高监管效率。推行程序管理,实现监管工作的规范操作。为适应新形势下监管工作的需要,必须实行程序化管理,即对目前的监管任务,依据操作的先后步骤,进行科学设计,优化筛取,组合出最优工作程序,并用以操作的一种管理方式。要涵盖金融监管的全部内容,使各项监管工作都做到有章可循,易于操作,统一规范,运作有序。程序化管理的实施,不仅可以规范监管工作的实际操作,而且可促使监管职责AB制落到实处。

5.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金融改革的日益深化,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金融创新的空前活跃以及电脑网络在金融领域的广泛运用,对县级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金融监管队伍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新业务和金融创新显得严重滞后。金融监管人员监管能力的增强和水平的提高与金融机构业务发展步伐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必须加大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尽快提高监管队伍素质。

(1)充分利用现有监管人力资源,按现有人员的专业特长,合理配置人力,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同时,要选拔综合业务素质强,能够公正执法、廉洁敢管的年轻干部充实到监管部门。”

第8篇: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范文

目前,反洗钱已经成为国际金融业面对的共同课题,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正在全面深入地开展。2007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实施的第一年,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将在整个金融业开展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但是,当前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反洗钱工作存在难点

外部环境制约。目前,我国反洗钱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社会公众对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反洗钱知识普遍匮乏,不利于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据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反映,在依法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资料信息时,往往引起客户反感,得不到支持与配合。社会公众反洗钱知识欠缺、意识淡薄,不利于形成全员参与的反洗钱氛围。

工作基础薄弱。从当前我国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现状看,工作基础普遍薄弱,突出表现为:一是对反洗钱工作存在认识误区,重视程度不够。如有的金融机构领导认为,本地是内陆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无法与沿海开放城市相比,不可能发生洗钱行为。主观认识误区直接导致对反洗钱工作敷衍应付,出现“研究少、指导培训少、责任落实少”的不良现象。二是组织机构不理顺,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健全。据调查,目前基层金融机构普遍未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多数挂靠在会计财务、风险控制、监察保卫等部门,人民银行部署协调反洗钱工作难度较大。大部分金融机构迫于强制性义务,按照规定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但基本停留在表面,在绩效考核、岗位任职资格等方面未作为参考指标,也未纳入内部业务稽核范围。三是岗位设置不合理,反洗钱基础薄弱。调查显示,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岗位兼职现象严重,由于日常业务繁重和重视程度不够,反洗钱工作人员对可疑交易标准掌握不熟,无法从大量的交易中甄别出可疑交易,更难以识别有洗钱嫌疑的交易。同时,部分金融机构在柜台服务及市场营销中大量聘用临时用工,导致“了解你的客户”这一反洗钱核心原则不能有效执行。

金融机构内在动力不足。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需要增加制度成本、雇员成本、检查成本、档案管理成本、技术投入成本等,由于我国没有建立反洗钱激励机制,金融机构无法从反洗钱工作中直接获利,高昂的反洗钱成本投入与金融机构增加盈利的动机存在矛盾冲突。同时,从保护客户隐私权的角度出发,金融机构过多了解客户,可能会招致客户反感或不理解,使金融机构失去一部分客户,导致利润损失。此外,数额巨大的“黑钱”对金融机构也存在较大的诱惑力。金融机构从自身利益考虑,在目标选择上可能会忽视或放弃反洗钱工作。

监管手段滞后。一是反洗钱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缺乏有效的监测分析手段。《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大额交易起点较低,属于监测范围内的资金交易数量较多;规定的可疑交易判断标准较为模糊,缺乏有效的行为量化标准。而目前各家金融机构还尚未开发和建立一套反洗钱的监测分析信息系统,缺乏对业务数据的实时监测分析。工作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面对大量的交易,只能靠人工识别和填制报表,短时间内难以准确甄别可以交易,而且使真正有价值的线索可能会被遗漏。二是反洗钱运行机制不利于反洗钱资源的充分利用。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只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它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才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此规定从制度层面减少了基层央行的反洗钱信息资源,弱化了其反洗钱监督权,使区域洗钱行为不能及时得到甄别、监测与控制,大大降低了反洗钱工作效率。三是基层央行反洗钱监管技能需要尽快改善。近几年来,基层央行在对银行业的反洗钱监管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反洗钱现场检查基本停留在手工阶段,还缺乏现代化的检查手段。对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的反洗钱监督管理还缺乏经验,亟需提高对其可疑资金交易的甄别分析水平。此外,随着当前金融工具不断创新,网络银行、电子货币、电子交易等交易支付手段迅速发展,操作手段交易流程日益复杂,给反洗钱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应对的政策与措施

加强反洗钱宣传教育,培养全社会反洗钱意识。人民银行应利用新闻媒体宣传、金融机构网点宣传等各种灵活有效的方式,加大反洗钱工作社会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公众对反洗钱工作的理解与配合。应组织金融机构反洗钱从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向企事业单位出纳人员、街道、乡镇干部传授反洗钱知识,传递有关国际、国内洗钱犯罪的最新动态,提高居民的反洗钱意识。应切实加大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力度,制定系统培训计划,通过举办反洗钱业务培训班、组织反洗钱知识竞赛、案例剖析、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培养一批具有反洗钱专业技能的业务骨干。

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推动反洗钱工作健康开展。金融机构应充分认识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洗钱的危害性,认真学习贯彻《反洗钱法》,及时了解国际、国内反洗钱形势和未来的工作方向,增强参加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责任感和使命感。应尽快成立反洗钱专门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反洗钱工作。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操作指引,健全内控制度,在制定各项规章和业务操作规程时,应将反洗钱规定纳入规章之中。加强反洗钱工作内部稽核力度,建立制度化的反洗钱检查和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反洗钱知识培训,全面提高员工的反洗钱工作能力,提高对可疑交易的监测水平。

建立反洗钱激励机制,调动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积极性。应探索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激励机制,逐步改变当前只重视惩罚而忽视激励的现状,充分调动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积极性。一是建立反洗钱工作评价制度。对在反洗钱行动中积极参与的金融机构,给予充分肯定;对做出重要贡献而评价较高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或成本补偿。二是建立反洗钱激励机制。设立奖励基金,对于及时报告可疑交易、协助破获案件、成效突出的金融机构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调动金融机构参与反洗钱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监督举报洗钱行为。

建立客户洗钱风险评价标准,完善相关监控机制。应建立金融业统一的客户洗钱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及操作规程,将客户职业种类、职务等级、技能与爱好、信用记录、金融资产、交易金额与频度、资金来源与用途、所在国洗钱状况等指标设计在内,按照风险等级对客户涉及洗钱风险进行划分,确立不需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情形及需要加大客户身份识别力度的情形,有重点地对高风险客户在交易和账户等方面进行持续性监控,提高反洗钱工作的定性与定量水平。

加快反洗钱电子化建设步伐,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金融机构应尽快开发一套适合本单位的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尽快实现与业务核算系统的对接,以及时准确地筛选、分析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人民银行应在整合反洗钱监测分析、账户管理、支付结算、国际收支等系统基础上,开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测分析和报告网络体系,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解决信息间的关联关系问题,提高可疑交易判断效率。尽快完成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与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和公安等部门信息系统的联网,构建反洗钱工作的社会化网络体系,以便金融机构及时获取交易主体的相关资料,为识别洗钱犯罪活动提供真实的基础信息,形成反洗钱监管合力。同时,尽快开发推广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系统,全面提高基层央行反洗钱监测水平和监管效率。

第9篇: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范文

一、2006年工作总体要求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也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期的最后一年。从国际上看,世界经济继续保持增长态势,但石油价格、贸易保护主义等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在国内,我国经济进入平稳较快增长期,工业化、城镇化和居民消费结构升级步伐加快,投资、消费、出口均保持较快增长。但经济结构和经济增长方式亟待调整,固定资产投资存在不确定因素,外汇流入过多加大货币调控的难度,履行WTO承诺对金融业发展提出更高要求。总行提出2006年人民银行工作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金融工作全局,保持货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稳步推进金融改革开放,着力加快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大力发展金融市场,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进一步改进外汇管理,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快速、健康发展,为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

贯彻落实总行全年工作总体要求,全面完成今年各项工作任务,结合辖区工作实际,我特别强调三点:

(一)要继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

科学发展观是对经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全面发展的指导方针。做好辖区今年的工作,最根本的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一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促进入的全面发展,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提高辖区干部职工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技术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大力加强能力建设,加强各类人才的培养、吸收和使用,加快发展壮大“五型”人才和各专业领军人物团队,为更加全面地履行好工作职责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使干部职工在事业的发展中成长进步。二是要坚持全面发展,着力促进分行、中心支行和县支行工作的统筹协调,尤其是分行和省会中心支行要加强工作协调,按照职责分工,主动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地市(盟)中心支行、县支行干部队伍建设和各项业务工作全面协调发展,努力做到管理不出真空,监督不留死角。各中心支行要正确理解和贯彻总行对县支行建设的意见,加强对县支行的领导和管理,在明确县支行职能定位和保持队伍稳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县支行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支持县支行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县支行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三是要坚持能力建设,着力提高执行货币信贷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和协调本外币工作的水平,通过人民银行的工作,促进地方经济金融转变增长方式和城乡协调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党中央把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纳入国家总体战略布局,不仅对天津是一次重要的历史机遇,对冀、晋、蒙也将产生深远影响。我们要把握区域经济金融合作发展的趋势,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顺势而为,通过积极主动工作,促进辖区经济金融更快更好地合作发展。

(二)要继续坚持改革创新

改革创新是时代的要求,是发展的动力,也是保持生机和活力的源泉。总行提出今年金融改革的重点是,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在巩固成效的基础上继续稳步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加强对改革效果的跟踪监测;按照“一行一策”原则分步制定、实施政策性银行改革方案,统筹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辖区各级行要认真学习有关改革的方案和政策措施,积极正面地向社会做好宣传,密切关注各项金融企业改革动态,及时反馈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定不移地把总行确定的重大改革推向前进。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制度创新也是今年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要认真学习和研究总行安排的重大金融改革创新项目,紧密结合辖区实际,找准自己的位置和工作着力点,积极主动地推动各项改革创新措施的落实。各级行、各部门和每个干部职工都要增强创新意识、探索创新机制、发展创新文化、培养创新能力、规划创新项目,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工作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推动全行各项工作不断进步。

(三)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三三四”工作措施

“三三四”工作措施是去年分行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履行职责能力的角度出发,针对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提出的,涵盖了基层人民银行主要工作职责和主要工作方面,是监管职能分离出去后在建立人民银行分支行长效工作机制方面进行的初步探索。经过一年的实践,“三三四”措施的总体工作方案初步形成,各项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系统性和协调性显著增强,但还有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这就要求我们在思想上与时俱进,工作上持之以恒。分行要对“三三四”工作进行总结,结合实际并着眼长远发展,进一步规划设计工作方案,调整充实工作内容,力求使“三

三四”工作措施更加符合实际,更加规范、系统和科学。辖区各级行也要积极探索和把握新形势下履行工作职责的规律性,研究和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2006年主要工作任务

总行工作会议已经明确了2006年金融改革、开放和发展的各项工作任务,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努力实现“十一五”良好开局。

(一)加强经济金融监测分析,继续贯彻执行稳健货币政策

2006年继续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总行的基本要求是保持货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辖区各级行执行稳健货币政策的工作目标是保持货币信贷合理增长,优化信贷结构,促进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进一步完善经济金融监测分析体系。要切实加强金融统计与监测分析工作,进一步落实与经济综合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交流制度,抓紧做好经济金融指标时间序列数据库建设工作。要统筹规划全行各部门的调查研究工作,围绕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高调研分析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抓紧完善天津市经济运行先行指标体系,把实时监测、调查研究与预见性分析结合起来,提高对地方经济金融运行及其发展趋势的分析判断能力。要坚持定期召开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分析发展形势,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努力形成共识,进一步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

大力宣传货币政策和金融调控措施。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积极宣传总行的货币信贷政策及其配套措施,宣传外汇管理政策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宣传新的金融市场制度和金融创新产品,积极培育合格的金融市场主体。通过政策宣传和引导社会预期,使稳健货币政策及其措施在辖区得到广泛理解和有效落实。

贯彻落实“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要注意利用政策引导和再贷款工具等手段,促进货币信贷政策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引导金融机构把握贷款进度、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农业、服务业、中小企业和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加强对企业自主创新的金融服务,支持合理住房消费,积极稳妥地拓展消费信贷业务。

(二)认真落实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措施,进一步改进外汇管理工作

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已经迈出重要一步。继续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还会面临复杂形势和挑战。辖区各级行的干部职工要深刻认识汇率改革的重要意义,明确改革原则,宣传改革政策,落实改革措施。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既要熟悉人民币工作,也要抓紧熟悉外汇工作,在实践中努力搞好本外币工作的协调。

2005年以来,我国国际收支延续了前些年顺差较大、外汇储备增长较快的格局。对我们这样一个处于经济高速增长和体制转轨时期的发展中大国来说,保持一定规模的国际收支顺差和较为充足的外汇储备,有利于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和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但国际收支较大顺差与较大逆差一样,也会对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带来较大影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际收支平衡问题。不久前结束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将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作为“十一五”时期和2006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维护国际收支平衡是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总行明确今后一段时期,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快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调节国际收支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要进一步放松外汇管制,加大制度创新力度,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坚实的体制保障。

辖区各级行贯彻落实总行会议精神,进一步改进外汇管理,要历史地、全面地、辩证地认识国际收支顺差及其影响,充分认识维护国际收支平衡是一个长期、复杂和趋利避害的过程,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落实好改进外汇管理的各项措施。一是加大进出口核销改革力度,促进非现场核查体系建设。二是推进贸易便利化,加强对交易主体的事后监管。三是方便个人外汇的合理使用,对个人外汇实行分类管理。四是拓宽资金流出渠道,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五是规范资金流入,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六是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七是加大外汇检查工作力度,打击违法外汇交易。八是提高外汇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强跨境资本流动和国际收支预警。

(三)加强监督考核,深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

在基本完成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发行工作后,辖区农村信用社改革资金支持工作的重点要转到加强监督和考核上来。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治理结构和内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要严格按标准、条件和程序对农村信用社兑付专项票据进行考核,排除干扰,顶住压力,严把兑付关,努力实现“花钱买机制”的改革目标。同时,要按照总行统一部署,积极做好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协调机制,扎实做好金融稳定、反洗钱和金融检查监督工作

进一步完善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金融稳定监测评估指标体系”,按季对金融稳定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密切关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发展状况,防范跨行业、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认真撰写《区域金融稳定报告》,在提高质量和发挥作用上下功夫。加快人民银行负责的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加强对金融稳定再贷款的管理和检查,继续做好金融资产处置工作,依法维护中央银行资产安全。发挥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积极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支持和配合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做好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工作,共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反洗钱法》和证券业、保险业两个反洗钱规定即将出台,要组织学习和宣传,认真落实有关措施。要加大对银行、证券、保险和特定行业反洗钱人员的培训力度。要加强监测分析和合规性检查,促进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要按照总行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落实本外币统一的、覆盖整个金融业的反洗钱管理系统建设工作。要充分发挥协调机制的作用,深入扎实开展反洗钱工作。

进一步完善金融检查监督工作协调机制。对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要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依法合规、注重效果,使检查监督工作成为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落实中央银行有关政策措施的有效手段。

(五)进一步完善信贷征信体系,推进地方金融生态建设

进一步做好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推广应用工作,督促金融机构建立查询内控制度。加强业务检查和数据核对,不断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入库率和数据质量。充分利用数据库信息,积极开展综合分析工作,为执行货币信贷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支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推动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取得新

的进展。继续开展借款企业和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试点。加大征信知识宣传工作力度,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加强金融生态调查研究和宣传引导,主动向地方政府提出加强金融生态建设的工作建议,推动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和协调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地方金融生态建设。

(六)进一步完善支付体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

分行要继续加强小额支付系统建设和安全运行,及时总结工作,为全国推广应用提供支持和服务。开展票据截留试点,促进京津冀区域票据交换系统进一步发展。按期完成天津市财税关库行横向联网第三期建设项目。辖区各级行要认真做好小额支付系统的建设推广工作。进一步扩大银行卡受理范围和应用领域,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促进银行卡产业的快速发展。规范金融机构网上支付、电子支付业务的操作,积极引导新型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要制定、落实支付体系的风险防范制度和措施,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支付体系运行安全。

(七)切实做好货币发行管理工作,努力提高经理国库水平

辖区各级行要用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发行库管理,巩固和发展达标升级成果,确保发行库房库款安全和钞票处理中心运行安全。加强发行基金调拨管理,保证合理现金供应。按照总行反假货币宣传“七个一”活动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做好反假货币工作。

辖区各级国库主任要加强对国库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不断改进国库服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要加快实现财税库横向联网,全面完成国库接入支付系统运行工作。积极推进国库数据集中系统建设,切实做好财税管理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八)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不断改进内部管理和服务

辖区各级行要按照分行制定的《内部控制指引》和《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逐级开展审计评价工作,切实提高自我控制能力和水平。要以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基建项目和大宗物品采购审计、直属单位审计为重点,组织实施内审工作。分行内审部门要制定向省会中心支行通报有关审计结果的制度。省会中心支行要根据内审建议,切实加强业务管理,防范各类风险。

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加强会计核算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预算管理,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保障合理资金需要。加强财务监督,切实落实基建招投标制度和大宗物品采购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后监督工作,促进被监督部门纠正差错,堵塞漏洞,消除风险隐患。继续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培训,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预防法律风险,做好法律服务工作。科技工作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加强信息化系统的开发、推广和应用,做好计算机网络及系统的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保障安全稳定运行,统筹规划和整合科技资源,为各部门提供更好的科技环境。按照后勤工作改革的方向,加强管理,提高后勤服务质量和效率。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坚决杜绝重大安全事故。要高度重视,抓紧制定和完善各级、各项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模拟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党建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

各级行党委(党组)要进一步总结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经验,认真学习,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党委关于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等党建工作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把各项党建工作制度落到实处,巩固和提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促进干部队伍建设取得新成效。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各级行领导干部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加强现代经济金融知识学习,重视知识积累和更新。要发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反映和解决实际问题。要勇于探索,敢于攻坚,善于创新,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创造性地做好各项工作。要以提高履行职责能力为重点,加强对各级行领导班子的考核,调整优化领导班子结构,稳步推进中心支行副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加强后备干部的培养、考核和管理。通过继续加强思想、作风和组织建设,努力把各级行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洁、团结协调的集体。

(三)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以提高干部职工素质为重点,加大对各类人才的培养、吸收和使用力度,加快“五型”人才和各专业领军人物团队建设。组织开展岗位任职资格全员培训和考核,突出重点业务和新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培训教育质量。继续开展干部交流,积极推进中层干部竞争上岗。今年,总行提出要逐步扩大全员竞争上岗试点范围,对此我们要认真研究和对待。要进一步完善工作业绩考核制度,逐步建立起鼓励真抓实干、鼓励自主创新、鼓励干出实绩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党委各部门、工青妇组织要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围绕金融改革发展的需要,以提高干部职工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技术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中心开展工作,建立干部职工思想状况调查制度和思想政治工作联系制度,进一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弘扬先进典型,建设先进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