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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危机的看法精选(九篇)

对金融危机的看法

第1篇:对金融危机的看法范文

论文摘要:美国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为了稳定全球金融市场,各国政府、中央银行纷纷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同时,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也是不能低估的。文章通过对当前金融危机性质的探讨,分析全球各国救市的情况,阐述该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积极探索我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银监会的设立,应该把重点放在功能界定上,应该放在如何利用原有机构的监管设施、信息、人才及企业文化等来为银监会的功能服务上等观点。

当前美国次货危机正向实体经济蔓延,整个全球经济增长减缓,不仅仅是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实体经济持续衰退,而且包括“金砖四国”在内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也面临着资本抽逃和外需减缓的艰难处境,全球金融市场动荡加剧,国际经济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在这种形势下,正确判断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发展趋势,弄清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研究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及我国的应对策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金融危机的性质探讨

当前的这场金融危机是一场席卷全球的通货紧缩危机。它的性质主要为:

(一)从时间上看是一次短期性的经济危机

我国领导人在参加的APEC首脑会议中预言这次危机时间为18个月,要到明后年才能见底,亦即需要一年半的过程。从经济危机的划分上看,持续期10年以上的才是长期性的危机,10年以下的为短期危机。因此,从时间上看,这次经济危机还是一个短期危机。

(二)从增长上看是一次伴随经济增长的经济危机

这次危机是在我国经济形势趋热的情况下突然来临的,在它发生作用的同时,我国的经济受到惯性的作用,还在不断地增长,虽然增长的速度有所下降,但是比起世界其他国家,其速度仍然不低。从长远来看,这次危机也不可能抑制我国的经济发展。

(三)从需求来看是一次需求抑制型的经济危机

这次危机是由美国房贷引发的金融危机引起的,由于它的突然发生,使美国和世界的需求受到很大的抑制,进而影响到我国经济。它的表现是物价的持续下降与工资水平的持续下降,工资下降是因,物价下降是果,从而在总体上导致需求不足。

(四)从后果来看是一次危害型的经济危机

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引起的经济危机称为无害型的经济危机,而这次危机是一次后果严重的经济危机。它的主要表现是生产能力过剩,需求不足,导致实际产出和潜在产出之间的缺口越来越大。

二、全球各国的救市情况分析

美国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为了稳定全球金融市场,各国政府、中央银行纷纷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9月16日,日本、美国、欧盟等六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央银行宣布,为了稳定国际金融市场,各国向银行系统注入大量流动性;日本中央银行在9月16日、17日、18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分五次向短期金融市场紧急注资近8万亿日元;美国政府紧急推出了救援金融体系的措施,成立政府专门机构接管金融机构7千亿美元的不良资产,为3.4万亿美元的货币市场基金提供担保,暂时停止对799只金融股的卖空;欧洲中央银行在16日、17日先后向市场注资1千亿欧元;英格兰银行向市场紧急注入资金250亿英镑。

美国通过7千亿美元救市究竟能不能缓解这场危机?我们看到,美国的一些政府高官已经承认美国面临的是整个货币金融体系崩溃的危机,这就直接点明了美国这场金融危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但是,国内经济学界的很多观点跟不上危机的迅速升级,甚至有些观点还重复着美国自己已经放弃的盲目乐观论调。我国有些金融界人士面对美国的严重金融危机,仍然坚称美国的金融体系是最权威、最发达的,中国面对全球危机应加快金融自由化改革步伐等,继续重复美国人自己都不愿重弹的老调,完全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倘若抱着这样一种态度来应对这场危机,就会置国家的经济金融安全于危险的境地。1998年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基金面临崩溃,当时美国政府花费了几十亿美元救市,第二年老虎基金濒临破产,美国政府救市的代价一下增加了七八倍,花费了几百亿美元。现在看美国政府救市的规模,动不动就是几百亿、几千亿美元,打个水漂就没有了。2000年美国濒临网络经济泡沫破灭的边缘,为了挽救网络泡沫经济的破灭,一是靠吹起更大的次贷泡沫,一是靠打伊拉克战争的军事凯恩斯主义。美国这种挽救危机的办法治标不治本,虽然能取得暂时掩盖矛盾和稳定金融市场的作用,但是最终会促使掩盖的矛盾以更加猛烈的方式爆发。这种救市方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是被反复验证了的,美国自己也非常清楚。总之,这种救市对世界确实存在着巨大的危险。

三、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目前看,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是不确定性。从表面上看,这次危机对中国经济影响不大,主要是对中国金融体系的直接冲击不大。但是,从实际上看间接影响还是非常大的,特别是随着危机的蔓延和向实体经济的渗透,危机的影响还会加大加深。因为:

1.危机已经对中国银行业的资产质量、流动性、资本充足率、利润等方面产生了影响。

2.危机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影响正在加剧。

3.危机的持续加深使中国各类金融投资机构的损失正逐渐暴露出来,总的损失目前还难以最终核算。

4.我国拥有近2万亿的外汇储备开始“缩水”。10月25日,美元指数涨至86.95点,两年来的最高值,疲软了6年之久的美元开始反弹。7月以来,仅用3个月美元就上涨了22%。除人民币、日元外,其他欧美货币纷纷贬值,尤其是澳元贬值严重,那些押美元走软而购买海外衍生产品合约的进口商损失惨重,仅中信泰富就损失了20亿美元。

5.危机使我国出口锐减及其对实体经济造成冲击,进而对GDP、财政收入、就业以及市场信心等将产生较大程度的影响。因此,总体上看,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是不能低估的。

四、我国面对当前金融危机的对策

(一)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内需,保经济增长

由于危机的影响,引起了我国的国际经济环境发生巨大的变化,为此,我们应正确处理对内经济平衡与对外经济平衡的关系,把国内经济平衡放在首位,积极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内需,力保中国经济增长。中国经济能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就是对当前国际社会抵御金融危机最大的贡献。

(二)加强金融监管

银监会的诞生不仅标志中国境内银行业顺应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的”的世界性潮流,而且也意味着国内金融改革的新的序幕揭开了。因为,随着银监会的成立,不仅使得银行业的格局会发生大的变化,而且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等方面的关系也会出现调整。实行“三驾马车”并驾齐驱,分别对证券业、保险业和银行业实施监管。为避免走以往机构改革的老路,保证银监会要有效运作,要做的事情很多。首先,必须对现有的《银行法》进行全面的修订。用新的法律框架清楚地界定银监会的权力与义务。否则,或是由于来自种种干扰而让银监会根本无法有效的履行自己的职责,或是银监会滥用其权力为己图利。应尽量减少分立成本与协调成本。因此,银监会的设立,应该把重点放在功能界定上,应该放在如何利用原有机构的监管设施、信息、人才及企业文化等来为银监会的功能服务上。

(三)审慎推进金融开放,建立有效金融预警体系

国际社会在信息革命的推动下,经济一体化的步伐正在加快,在此背景下为经济发展提供支撑的金融全球化是不可逆转的潮流。金融全球化不可避免地要求一国实行金融开放与自由化,但应该看到历史上,频繁爆发的金融危机有多次是与金融开放的程度以及金融自由化的进程过快有关。同时,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历次的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金融系统的冲击都相对较小,这与中国政府审慎对待金融开放,以及金融自由化,尤其是资本与金融账户下的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等政策密可分。随着经济金球化与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推进,金融体系固有的风险还会进一步暴露,新的金融风险也将会形成,金融危机的易发性、联动性与破坏性也越来越明显。因此,金融风险的管理仅限于危机爆发后的补救是远远不够的,应该着力于构建有效的金融危机预警管理系统,预测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逐步化解金融风险,从源头上防止金融风险的日益累积,最终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新晨

(四)深化财税管理

财税制度要作根本性改革,改变政府激励,从保证经济增长的投资财政体制彻底转型,尽快实现向公共财政的转换。不是哪个地方投资多、哪个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才多,而是哪个地方民生好,人民财富增加,政府的税基才丰厚。政府激励变了,从GDP导向转向民生服务导向,政府才会真正从经济事务中解脱出来,才会把配置资源的权力重新交给市场。

第2篇:对金融危机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金融危机;技术效率;数据包络分析

1、引言

受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世界各国的金融行业受到沉重打击。作为金融行业的三大支柱之一的保险业也不可避免地遭受严重的影响。在雷曼兄弟宣布破产之后,世界保险业的巨头AIG(美国国际集团)也宣布即将破产,最终被政府接管。此外,欧洲各国保险公司如瑞士再保险集团,德国安联集团,英国英杰华等世界知名的保险公司也受到重创。在亚洲,日本的大和生命保险公司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宣布破产。因此,在金融危机前后,研究世界保险公司效率的发展趋势和影响因素具有重要的意义。

金融危机爆发后,国内外的许多学者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研究,美国耶鲁大学金融学教授罗伯特·希勒(Robert J.Shiller,2009)认为,金融危机不是由技术的因素或者政府的政策造成的,而是由美国以前发生危机的历史造成的,而这些历史影响着当今美国经济人的行为。他从行为经济学的角度对传统的效率理论提出了挑战。张炀(2010)中指出美国次贷危机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暴露了放松金融监管、推崇金融自由化的弊端;危机前美国的“双重多头”金融监管体系存在多头监管、监管疏漏和监管失控等内在缺陷;在后危机时代,美国加强了监管力度,拓展政府介入监管的程度,在财政部设立全国保险办公室(ONI);改革旨在堵塞美国金融体系漏洞,避免金融危机重演,恢复对美国金融体系的信心。陈辞,李炎杰(2010)中认为在此次金融危机中, 美国保险业遭受危机的沉重打击主要源于金融混业经营、保险机构持有的金融衍生产品和为次级债券提供的违约信用保险、金融海啸凸显强化监管的必要性。

巴曙松,牛播坤(2010)指出面对着欧洲保险市场监管的诸多漏洞,欧盟对再保险、认可资产评估和最低保障基金水平的监管指引有所强化。一些成员国已经开始着手推行“偿付能力II ”标准。许闲(2011)认为欧洲作为发达的保险市场,其市场内部发展并不均衡。金融危机以后,欧盟各国之间保险市场受影响程度也不一致:各国保险密度差异大;欧洲经济增长减缓造就保险深度上升,同时,各国保险深度差异主要体现于寿险业,不论总体保险深度还是人寿保险深度,东欧国家的数据全部低于欧洲的平均水平。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欧盟内部的经济发展不均衡。由此看出欧洲保险市场发展仍面临一系列挑战。

宣晓影、全先银(2009)通过对于日本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发现由于在泡沫危机和亚洲金融危机后,日本政府健全了金融监管体系。因此,此次危机对于日本的金融业及保险业并没有造成大的冲击,金仁淑(2010)通过对日本监管体系改革的研究,认为金融监管全力的高度集中以及在金融创新中的协调发展,对于日本抵御本次金融危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日本的不良债权比例明显下降,金融机构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明显上升。

以上这些研究世界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金融危机后采取的各项措施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没有对保险公司的效率进行定量分析,对影响保险公司效率的因素的分析也尚不全面。本文选取美国、欧洲和日本的主要保险公司的数据,对其在金融危机过程中的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进行定量研究,分析其在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影响。

2、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

关于保险公司效率的研究方法可以分为绝对法和相对法两种。绝对法一般是通过公司的财务指标来测量公司绩效,而相对绩效评价中以随机边际分析(SFA)和数据包络分析(DEA)这两种计量工具最为常用。数据包络分析方法由于具有许多随机边界方法所不具备的优点而被广泛应用于金融机构中,因此,本文采用数据包络分析法(DEA)来分析和评价金融危机前后国际保险业的监管效率。

数据包络分析法最早由 Charnes、Cooper 和 Rhodes 于 1978 年提出,他们在规模报酬不变假设条件下构建了CRS模型,该模型可以计算出样本公司技术效率的数值。1984 年 Banker、Charnes 和 Cooper 放宽了规模报酬不变的假设,提出规模报酬可变的VRS模型,在此基础上将技术效率进一步分解为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进一步分析出技术效率无效的原因。

数据包络分析法利用非参数的方法不用对函数形式和误差项做出假设,也不用对可行解的关系作详细的定义,其在这方面的优越性使它成为测度多投入、多生产的决策单元间相对效率的方法。

由于研究时间搜集数据等多种因素的限制,本文选取的主要是排在世界 500 强中的保险公司,包括16家美国保险公司、14家欧洲保险公司以及9家日本保险公司。本文在分析保险公司经营效率时,选取固定资产,股东权益以及雇员人数为投入指标,选取营业收入为输出指标,通过建立CRS和VRS模型,运用DEAP2.1软件对以上数据进行分析,得出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以及规模效率。以上数据来源均来自财富中文网。

3、 数据包络分析实证结果

从图1中可以看出,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美国主要保险公司的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在2007年大幅下滑,其中技术效率均值由2006年的0.792下降至2007年的0.522,纯技术效率均值由2006年的0.935下降至2007年的0.816,规模效率均值则由2006年的0.847下降至2007年的0.64。说明金融危机在07年对美国保险业的影响最大。从08年开始,由于美国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美国保险公司的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值均开始回升,基本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上。

从各保险公司的情况来看,安泰,信诺,西北互助人寿保险和麻省人寿这四家公司的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都比较高,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这四家公司主要经营的是人寿保险业务,这也说明美国人寿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要比财险等其他类型的保险公司经营效率高。而在金融危机前排名前两位的州立农业和AIG,虽然公司规模较大,但这两家公司的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值都普遍低于排名靠后的其他公司,这说明由于这两家公司盲目扩张公司规模,导致投入过多,降低了公司生产经营的效率,这也导致了两家公司在金融危机后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滑。

图2是欧洲主要保险公司2007-2011年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均值情况,从中可以看出,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欧洲主要保险公司的技术效率均值和纯技术效率均值在2009年降到最低值,规模效率均值则较为平稳。说明金融危机在09年对欧洲保险业的影响最大,其中技术效率均值由2008年的0.638下降至2009年的0.597,纯技术效率均值由2008年的0.814下降至2009年的0.753。从下降的幅度看,欧洲保险公司的效率的下降幅度低于美国保险公司,这也说明金融危机对欧洲保险公司的打击程度低于美国。

从欧洲各公司的情况看,法国国家人寿保险公司,意大利忠利保险公司,英杰华集团的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都比较高,这三家公司都是主营人寿保险业务的,这说明欧洲人寿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要比财险等其他类型的保险公司经营效率高。这一点同美国保险业的情况相一致。欧洲保险市场上的两大巨头安盛和安联保险集团虽然营业收入在逐步上升,虽然其纯技术效率值较高,规模效率却普遍低于其他公司,规模报酬也在连年递减,这说明在经营规模比较大的情况下,容易出现投入过多的情况,降低保险公司的规模效率,最终会导致技术效率的下滑。

从图3可以看出,日本主要保险公司的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均值都很高,且趋势较为平稳,这说明日本保险业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并不明显。从日本各保险公司的技术效率结果的来看,日本邮政控股公司和日本生命保险公司的技术效率相对较低,与之相对应的是营业收入和资产规模低于它们的公司反而技术效率相对要高,这说明了虽然这两大公司资产规模排在日本的前两位,营业收入也在逐步上升,但是盲目增加投入并不能带来效率的提高。

在日本所有的保险公司中,MS&AD保险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公司的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都比较高,而这几个公司的共同点就是基本上经营的财产保险业务,由此也可以看出,日本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要比寿险和健康险等其他类型的保险公司经营效率高。

4、主要结论

本文通过对金融危机后世界主要国家保险业的分析和研究,运用数据包络分析的方法对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进行效率分析,结果表明:在金融危机的过程中,美国主要的保险公司在07年遭到了严重的打击,而欧洲的保险公司在09年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较大,日本的保险公司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较小。此外,通过对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的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以及规模效率的分析,发现发达国家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技术效率相对较低,这说明盲目增加投入是不能提升保险公司的效率。而通过比较美国、欧洲以及日本的保险公司的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结果发现,美国和欧洲的寿险公司效率要高于财险等其它险种公司,而日本的财险公司效率高于寿险及健康险公司。

通过对金融危机后发达国家保险公司效率的分析,对我国保险公司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应该转变经营思路,调整经营方式,通过加大技术和人力资本的投入等方法来促进公司绩效的提升,使公司的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化,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抵御外部恶劣经济环境的能力,使公司得到更有效率的发展。同时,保险监管机构加强内部各部门的合作,完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机制,建立健全保险信用评级制度,定期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检测,提高保险公司的自我预警能力,提高保险业的监管效率,促进我国保险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 魏权龄.评价相对有效性的DEA 方法——运筹学的新领域[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

[3] 李扬,陈文辉.国际保险监管核心原则:理念、规则及中国实践[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

[4] 许闲.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信息对称性与市场供求[J] .保险研究,2011,(5)

[5] 金仁淑,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日本金融监管体制改革[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 2010,(9).

[6] 宣晓影,全先银. 日本金融监管体制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反应及原因[J].中国金融,2009,(17).

[7] 巴曙松,牛播坤. 曙光中的黯淡:欧洲保险市场前瞻[J]. 资本市场,2010,(9).

第3篇:对金融危机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美国金融危机;马克思主义哲学;金融体制;职业道德

一、引言

当人们被一个个涨停板迷惑时,一夜之间纽约华尔街发生了暴动,接着各大报纸头版头条刊发了 “雷曼倒闭”的新闻。接下来一连串的金融行业进入了这个魔咒般的漩涡,不是申请破产就是被迫关门。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席卷了全球,我们不禁要问,在美国国家的法律制度如此完善、金融监管如此严密、金融市场如此成熟、发展了一二百年的金融市场,为什么会被仅为2000—3000亿美元次级贷款所击溃?为什么美国次贷危机会短时间内蔓延至全世界并对国际金融市场造成如此严重的冲击?在华尔街一大批金融机构倒塌后,美国次贷危机风险还有多大?这些都是需要认真思考与反思的问题。

如果反思,自然很多人就会问是谁导致了这场危机的爆发?那么是谁导致了这场危机的爆发呢?是雷曼兄弟吗,是那些不知廉耻的纽约华尔街的金融家吗?是,又不全是。那么,隐藏在这场危机背后真正的原因是什么呢?

二、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及哲学反思

1.从根本上看,金融体制的不健全,政府监管和执行不到位是造成这场危机的直接原因。

(1)原因

美国“9·11”事件及纳斯达克股市泡沫破灭之后,美联储为了减少这些事件对美国经济冲击,防止美国经济衰退而采取完全宽松的货币政策,推行借钱消费的经济增长方式,利用美元霸主地位和投资者对美国经济的信心,滥用金融衍生品。在无力监管的情况下,通过各种金融工具诱导人性的贪婪与投机。在消费模式上,从以收入为基础的储蓄模式向以资产为基础的储蓄模式转变,不断扩大消费信贷,各大银行纷纷把钱贷给了信用级别较低的消费者,带来了大量的透支消费和高负债。这时,市场的流动性由于次级市场交易繁荣而大增,房地产泡沫也在流动性泛滥中一步一步地吹大。

从上述过程看,每一个环节看上去都有其合理性及正当性,但是实际上每一个环节都在无限地聚集与放大风险。从政府来看,由于政府的短视或短期行为,尽管宽松货币政策可以让几次危机事件对当时经济冲击降低到最小的程度,但这些政策仅是出于短期考虑,从来就没有从长期的经济战略角度来思考,然后根据情况变化立即做出相应的调整。同时,在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平衡上,政府部门对金融创新监管的滞后,使得无法对新的金融工具及产品进行有效的监管,金融创新工具的风险越来越放大。

不仅是美国,世界各地的决策者们最初都低估了金融危机的深度和广度,所采取的政策滞后而且力度不足。在2008年9月,危机对全球经济的系统性风险变得明显后,6家主要央行才决定以协调的方式削减各自的官方目标利率和加大金融市场流动性。

(2)哲学反思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必然引起运动、变化、发展。因此各国在经济建设中, 要坚持唯物辩证法关于发展的观点, 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 及时调整经济政策。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产生,观念的、政治的上层建筑都是适应经济基础的需要而产生的。处于金融危机的各国正是犯了这种形而上学的错误。此外,在事物的变化发展中,存在着许多矛盾,但总有一种处于主导地位,起决定作用的主要矛盾。我们在认识问题、解决问题时就应该抓住主要矛盾,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

因此,无论是美国政府呼吁的7000亿用来救市的美金还是中国政府拿出4万亿用来扩大内需的人民币,这些都是治疗金融危机的西药,不能从根本上根治。因为,资金的注入只是给危机四伏的金融市场一个喘息的机会,而治本之策则是要对整个金融市场进行全面的反思与改革,这样才能重建民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

2.人类在追求高度利益时的欺诈和贪婪,金融职业道德教育的确失,是造成此次危机的间接原因。

(1)原因

造成此次金融危机的原因,表面似乎是金融衍生品的无限制发展、政府对金融创新缺乏系统监督以及美国消费者的过度需求,但实质上也反映出金融职业道德教育的确失和行为的不自律。

金融职业道德上,高薪激励离开了合理边界,高管与普通员工的薪酬差距无限制地放大,大搞金融冒险,设计的金融产品无限延长了信用链,不断升高虚拟性,信用关系高度复杂化,产权关系越来越模糊,可控性越来越低,风险性越来越大。而在华尔街和全世界投资银行中掌握这些金融衍生工具的,正是众多受到了良好商业训练、掌握现代金融知识、出身于名校的MBA精英。让我们深思的是,为什么有如此之多在美国商学院名校学习过的高管卷入危机?MBA教育是不是没有尽到其应该尽到的责任?虽然让商学院的教育承担这个危机的责任是牵强的,但我们的确要反思为什么那些在商学院学习过丰富经营技巧的人会失去社会道德的自律?

(2)哲学反思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及教育要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教育是造就人的全面发展的一条有效途径。首先,马克思肯定了教育要向受教育者传授技术、工场知识,肯定技术对社会进步具有某种决定性作用。其次,马克思进一步阐明,在教育过程中,向受教育者传授技术与科学知识的同时,必须传授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知识,以提高受教育者的内在修养及职业道德。教育要关注人文价值,必须找准实现人文价值的基础,他不是抽象的观念世界,也不是超验的神的世界,而是现实人的生活世界,把人的生活世界作为教育思想人文价值目标的实现基础,因而使马克思教育思想的人文价值具有强烈的客观现实性。

因此,在这个注重利益的社会中,我们的教师在“传到授业解惑”的同时还必须提升学生的内在修养、人文素养及道德观念,培养学生良好的品德情操,贯彻马克思主义“两点论”的观点,坚持“两手抓”,以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金融危机的积极意义

应该指出,美国金融危机不但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导致全球巨额的金融资产被蒸发殆尽,同时也要看到其对金融业发展的积极意义。从近期的影响而言, 各国货币汇率下跌后, 将直接提高这些国家出口商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有利出口。但更为重要的, 这次危机是一剂猛药, 它促使各国吸取教训、纠正失误, 正确协调开放经济条件下的各种宏观经济政策的运用, 对国家经济结构进行调整, 整顿金融秩序, 加强金融监管, 为经济的再次腾飞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4篇:对金融危机的看法范文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业竞争的加剧和世界性金融危机的不断出现,影响我国金融业稳定和安全的因素越来越多,使我们面临着极大的压力。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银行业又是金融业的核心,银行危机不仅威胁到银行自身的生存,而且会影响到金融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如何建立一个完善的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提高危机应对能力与效率,确保金融安全,是我们必须重视的问题。就国外立法看,银行危机救助主要存在三种法律制度安排,即最后贷款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和对陷入危机的银行实行接管或者组织并购制度。我国现行立法对银行危机救助也做出了规定,但从危机应对法律机制的运行实践看,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还存在不足,突出表现在现有制度的不完善和制度缺位。对此,我们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对危机银行的接管与并购制度,尽快建立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的改革

最后贷款人制度是一国中央银行履行银行的银行职能,向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的银行提供紧急援助的一种制度安排,其目的是防止暂时流动性危机向清偿危机和系统性危机转化。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危机救助功能在于,中央银行通过提供紧急流动性支持即紧急贷款使陷入困境的银行走出困境。中央银行制度创立的初衷就是为了防范银行危机和稳定金融,因此,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向可能或已经发生信用危机的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在我国,中央银行主要是通过提供再贷款对陷入流动性危机的银行进行救助。《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8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第22条规定,对于出现支付风险后必须通过人民银行再贷款方式给予流动性支持的金融机构,应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现为大区行,下同)提出方案,报总行审批。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在救助危机金融机构时先后多次履行了最后贷款人职责。1997年~1998年期间,我国有42家有问题的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的机构被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关闭。为防止这些个别、局部风险演变为系统性、区域性甚至全国性危机,在对问题机构的处置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向这些机构提供了数额巨大的紧急流动支持。(注:周清杰:《问题银行救助的最后贷款人政策》,载《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年第2期。)

从立法与实践看,我国的最后贷款人制度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还存在缺陷:一是拯救标准不明确,对哪些机构应该拯救,哪种程度应该拯救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以致实践中对危机金融机构的救助基本上是无限度的支持,“对所有出现危机的金融机构都实行贷款援助、对所有的存款者都实施赔偿的过度保护,客观上鼓励了银行进行投机行为,加剧了金融风险”;(注:马卫华:《WTO与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3页。)二是救助工具单一,目前主要是再贷款,再贴现等手段运用不多,且再贷款中多是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很少;三是拯救权过于集中,表现在目前出现问题的金融机构多为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而《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出现支付风险后必须通过人民银行再贷款方式给予流动性支持的金融机构,应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提出方案,报总行审批,这使处于监管一线的分支机构在再贷款的动用上没有决策权,易延误拯救的最佳时机;四是中央银行在提供紧急流动性支持时缺乏清楚的配套措施以惩罚银行不谨慎行为的决策者和受益各方。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我国的最后贷款人制度:

第一,确立明确的救助规则。对于中央银行在提供流动性救助时是否应设计一些明确的规则,目前有不同的看法。1974年,十国集团和瑞士的中央银行行长曾发表声明,认为事先确定流动性支持的具体规则是不可行的,因为将中央银行的承诺明确化、具体化,可能导致银行对中央银行流动性支持的依赖。(注:孟龙:《市场经济国家金融监管比较》,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版,第162页。)有些学者也认为,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标准不宜太明确,否则易产生道德风险,即如果银行形成了中央银行会出手拯救危机的预期,它们往往会过于从事高风险的活动,因此,应该实行“建设性模棱两可”(constructive ambiguity),使银行不确定自己是否是援助的对象,给银行以压力,使其谨慎行动。(注:杨宇茵等:《最后贷款人的“建设性模棱两可”》,载《中国外汇管理》2003年第1期。)笔者认为,我国制定一个明确的救助规则是必要的。其一,可以防止中央银行因受非法干预而导致紧急贷款救助的滥用。预先设立规则,可以帮助判定是否滥用权力,增强公众对中央银行行为的监督;其二,在缺乏经验的情况下,明确的规则可以使救助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减少贷款决策的随意性、盲目性;其三,增加紧急救助的透明度可以减少不确定性,对金融机构和存款人有镇定效应,产生中央银行会救助危机的良好的心理预期,从而减弱存款人参与挤兑的心理动机,给公众以信心。

第二,完善货币市场和公开市场操作,为中央银行最后贷款手段的及时、灵活、有效运用创造条件。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再贷款中的抵押贷款制度,保证中央银行再贷款的安全。

第三,合理划分人民银行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在危机救助中的职责,对运用再贷款、动用存款准备金的权限可依据数额大小在总分支行间进行划分,以把握救助时机,降低拖延成本,提高救助效率,最大限度地防止危机蔓延和减轻存款人的损失,防止单个银行危机演变为系统性危机。

第四,强化中央银行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合作与协调。我国建立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之后,中央银行负责宏观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专事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的划分决定了只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才能快速地得到金融风险方面的信息,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不可能给发生挤兑风险的金融机构以资金救助,因为中央银行是最后贷款人职责的履行者;而金融风险一般都具有暂时性、突发性的特征,一旦不及时救援就会发生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在新的监管体制下,必须强化中央银行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合作与协调。对此,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已做出相应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第35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2003年12月27日通过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中央银行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中形成制度化的跨部门合作与协调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为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作用提供了良好的规范基础。

二、对危机银行接管与并购制度的完善

对危机银行的接管是指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对陷入危机的银行通过成立接管组织强行介入,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其资产和业务进一步恶化,以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恢复银行经营能力的法律行为。它是对出现困难、濒临破产但有继续经营价值的银行采取的一种挽救措施。银行并购即合并与收购的简称,它与银行危机可以没有关系,但从国外立法与实践看,有相当多的银行并购是与银行危机有关。对危机银行的接管与并购制度是拯救危机银行的一项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银行业的稳定直接关系到一国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从立法上确立对危机银行的接管制度,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的银行,由金融监管部门对其实行接管,进行业务重整,就可能避免发生或扭转已经发生的信用危机,恢复银行的正常经营,从而减少或避免因银行的倒闭而引起的社会震荡。通过并购,危机银行的债权债务由并购方承担,既能保全银行机构的运营基础,保持金融服务的连续性,又可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避免金融恐慌,维持金融秩序的稳定,从而大大降低处理危机的社会成本。

我国对危机银行的接管与并购制度主要是由《商业银行法》确立的。该法第64条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第65至第68条对接管决定的、接管组织实施、接管期限、接管终止作了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也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商业银行法》第25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因此,我国有关商业银行的并购主要是依《公司法》进行的。

考察我国对危机银行的接管与并购制度,有诸多不足需要完善:

一是关于接管标准。《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都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此处“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衡量标准,“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的判定标准,都缺乏一个相对明晰的界定。接管标准的模糊将会影响危机处理部门迅速做出判断,进而及时、快速地介入危机机构解决危机。建议我国参照国外有关立法,确立一个基本的接管标准。

二是关于重整措施。接管组织在接管陷入危机的银行后,应采取一系列的重整措施,挽救危机,帮助银行恢复正常的经营能力。重整措施是挽救银行危机的关键,立法应予明确,但我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此均未作任何规定。笔者认为,重整措施应包括:对被接管的银行进行整顿和改组;人民银行发放临时贷款,给予资金援助;清理财产,催收债权等。

三是关于对接管组织行为的必要限制。我国现行立法缺乏对接管组织行为的限制,使接管组织对危机银行有较大的自由处置权。为防止权力的滥用,保证被接管银行的合法权益,实现接管目的,有必要对接管组织的行为做出必要的限制。如规定接管组织的一切行为应以挽救金融机构、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为标准,接管组织及其人员不得有损害金融机构利益和其他人利益之行为;接管组织在接管金融机构期间行使权力不力,使金融机构或存款人遭受不必要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四是关于并购立法。在并购制度方面,我国目前既没有银行并购的专门立法,其他有关银行并购的法律规定也比较欠缺。如前所述,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而商业银行的并购与一般公司企业的并购是不同的。商业银行并购后一个最核心的要求是能挽救银行、承担银行债务、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持银行秩序的稳定与发展,它涉及面广、综合性强、政策灵敏度高,因此对并购方的资格必须有严格的限定。我国有必要制定专门的《金融机构并购法》,对并购主体的资格、权利与义务,并购的标准及方式、对并购方的资金援助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通过立法确立完善的银行并购制度。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规定费率向法定的专门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在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或面临破产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资金援助或直接向其存款者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特殊的保险制度。它通常与最后贷款人制度一起构成各国拯救危机银行的核心法律制度。存款保险制度通过保险费支付、资金援助等手段使危机金融机构走出困境;最后贷款人制度则通过流动性援助,使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走出困境,两种制度共同组成一国保护性监管体系,构成一国金融体系的最后一道安全防线。

就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演进看,现代存款保险制度是直接应对银行危机的产物。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截止到2000年,全球已有72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注:陈国进:《日本存款保险制度的演变及其借鉴意义》,载《国际金融研究》2002年第5期。)在我国,尽管早在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就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又提出要建立适合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但这一制度至今尚未建立。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缺位,致使在危机救助中对危机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支持多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使中国人民银行的任务过于繁重。更大的问题是,最后贷款人制度的过度使用会导致基础货币供应量的增加,带来通货膨胀,由此也导致了中国人民银行维护币值稳定职责与最后贷款人职责的冲突。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为稳定币值必须严肃执行货币政策,不得以货币发行人的便利条件而增投基础货币处置金融危机;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为化解金融危机,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在救助措施单一的情况下,又不得不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动用基础货币。在存款人的保护方面,从近年我国处理危机金融机构的实践看,我国自始至终对存款人的利益是予以保护的,等于为存款人提供了一个隐含的存款保险制度,其实质上是国家的信用担保。而隐含的存款保险制度由于缺乏一个有形的保险基金和明确的“游戏规则”,带有随意性和模糊性,因此当某个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公众便有猜疑甚至参与挤兑的强烈动机,我国一些地方发生的大面积挤兑的事实说明了这点。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建立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由存款保险机构分担一定的救助职责,消除公众恐慌心理,防止出现存款挤兑。

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上,笔者认为,我国应制定《存款保险法》,对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投保方式、投保机构范围、保险标的、保险基金的筹集及保险费率核定、存款保险限额、保险金给付等内容进行设计与规范,以立法形式构架存款保险制度。现仅就几个主要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1)关于存款保险体制的确立。国外存款保险基本上存在两种体制,一种是集中体制,即全国只设单一的、高度集中的、面向所有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机构,目前大多数国家采取这种体制;一种是分散体制,即针对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提供不同的保险安排。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集中体制,即建立全国统一的存款保险机构,使存款保险权集中于中央,范围覆盖全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制度、统一组织、统一运作。集中体制有利于保险力量的集中,使保险机构保持强大的实力去应对银行危机,稳固社会对银行的信心。

第5篇:对金融危机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危机救助 最后贷款人制度 接管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

一、我国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现状

银行危机救助是指对发生危机的银行机构进行拯救,以恢复其清偿能力、经营能力,救助的目的在于尽快控制危机,防止系统危机的发生,维护金融安全,保护存款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从国外的立法与实践看,银行危机救助主要存在三种法律制度安排,即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和对危机银行的接管制度。

最后贷款人是一国中央银行履行银行的职能,向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的银行提供紧急援助的一种制度安排,其目的是防止暂时流动性危机向清偿危机和系统性危机的转化。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向可能或已经发生信用危机的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如《美国联邦储备法》规定,作为最后借款人,美联邦储备银行可以向会员银行提供临时性抵押贷款;德国《联邦信用业法》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可通过限额之内的合格票据再贴现和证券抵押贷款的方式向各银行随时提供流动性支持。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规定费率向法定的专门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在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或面临破产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资金援助或直接向其存款者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特殊的保险制度。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截止2000年,全球已有72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与最后贷款人制度具有极强的危机救助功能,它们是各国反银行危机的重要法律制度安排,二者一起构成各国拯救危机银行的核心法律制度。存款保险制度通过保险费支付、资金援助等手段使危机银行走出困境;最后贷款人制度通过流动性援助,使陷入困境的银行走出困境,两种制度共同组成一国保护性监管体系,构成一国金融体系的最后一道安全防线。对危机银行的接管是指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对陷入危机的银行通过成立接管组织强行介入,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其资产和业务进一步恶化,以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恢复银行经营能力的法律行为。它是对出现困难、濒临破产但有继续经营价值的银行采取的一种挽救措施。在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濒临破产时,各国法律都无一例外地规定,由银行监管部门成立接管组织进行接管,对其实施整顿改组,帮助其重新调整经营方向,合理组织资金运用,改善经营管理,以使被接管的商业银行恢复正常的经营能力。如美国《联邦储备法》规定,联储银行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可以充当濒临倒闭银行的接管人,并在了解和调查被接管银行发生信用危机原因的基础上,根据问题所在,制定相应的对策来挽救被接管的银行。菲律宾《中央银行法》规定,金融董事会(菲律宾中央银行的决策机构)发现某个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处于不愿清偿或无力清偿状态,为保护存款人或债权人的利益,可任命一名接管人接管该机构的资产、负债和进行管理,行使必要的权力重新整顿机构,恢复其活力。

我国银行危机救助制度的内容主要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商业银行法》(1995)、《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1998)等法律法规中,具体的救助方式有中央银行提供再贷款给予流动性支持、中央银行对陷入危机的银行进行接管或组织并购。

关于再贷款,《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7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第22条规定,对于出现支付风险后必须通过人民银行再贷款方式给予流动性支持的金融机构,应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现为大区行,下同)提出方案,报总行审批。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在救助危机金融机构时先后多次履行了最后贷款人职责。如1997年11月实施紧急流动支持,成功拯救了威海城市商业银行的危机;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因兼并28家资本充足率低、资产质量差、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城市信用社,托管5家被关闭的信用社而导致自身经营恶化,出现客户挤兑现象,为解决挤兑造成的支付危机,中国人民银行向海南发展银行提供了34亿元人民币的再贷款进行紧急援助;①1997~1998年期间,我国有42家有问题的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的机构被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关闭,为防止这些个别、局部风险演变为系统性、区域性甚至全国性危机,在对问题机构的处置中,中国人民银行向这些机构提供了数额巨大的紧急流动支持。②

我国对危机银行的接管制度主要是由商业银行法确立的。《商业银行法》第64条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维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第65至68条对接管决定的、接管组织实施、接管期限、接管终止作了规定。199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接管严重资不抵债的中银信托投资公司,这是中国人民银行实行接管的第一家金融机构。接管一年期满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由广东发展银行收购,其债权债务由广东发展银行承接。广东发展银行按1:1的比例收购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的实有股权并承接其债权债务,较好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二、我国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评析

从立法与危机处理的实践看,我国为救助危机金融机构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及时锁定了风险,避免了大范围的系统危机,维护了金融的基本稳定。但危机救助法律制度也暴露出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现有制度不完善,二是制度缺位。

现有制度不完善体现为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对危机银行的接管制度有缺陷。最后贷款人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拯救标准不明确,哪些机构应该拯救,哪种程度应该拯救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以至实践中对危机金融机构的救助基本上是无限度的支持,“对所有出现危机的金融机构都实行贷款援助、对所有的存款者都实施赔偿的过度保护,客观上鼓励了银行进行投机行为,加剧了金融风险”;「3二是救助工具单一,目前主要是再贷款,再贴现等手段运用不多,且再贷款中多是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很少;三是拯救权过于集中,表现在目前我国出现问题的金融机构多为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而《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出现支付风险后必须通过人民银行再贷款方式给予流动性支持的金融机构,应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提出方案,报总行审批,这使处于监管一线的分支机构在再贷款的动用上没有决策权,易延误拯救的最佳时机;四是中央银行在提供紧急流动性支持时缺乏清楚的配套措施以惩罚银行不谨慎行为的决策者和受益各方。

对危机银行的接管制度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接管标准不明确。《商业银行法》第64条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此处“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衡量标准,“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的判定标准,都缺乏一个相对明晰的界定。接管标准的模糊将会影响危机处理部门迅速做出判断,进而及时、快速地介入危机机构解决危机。二是缺乏重整措施。接管组织在接管陷入危机的银行后,应采取一系列的重整措施,挽救危机,帮助银行恢复正常的经营能力。重整措施是挽救银行危机的关键,立法应予明确,但我国《商业银行法》对此未作任何规定。三是未对接管组织的行为做出必要的限制。

制度缺位主要是缺乏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我国尽管早在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就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又提出要建立适合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但这一制度至今尚未建立。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缺位,致使在危机救助中对危机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支持、接管等多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使中国人民银行的责任过于繁重,更大的问题是,最后贷款人制度的过度使用会导致基础货币供应量的增加,带来通货膨胀,由此也导致了中国人民银行维护币值稳定职责与最后贷款人职责的冲突。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为稳定币值必须严肃执行货币政策,不得以货币发行人的便利而增投基础货币处置银行危机;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为化解银行危机,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在救助措施单一的情况下,又不得不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动用基础货币。在存款人的保护方面,从近年我国处理危机金融机构的实践看,我国自始至终对存款人的利益是予以保护的,等于我国政府提供了一个隐含的存款保险制度,其实质上是国家的信用担保。而隐含的存款保险制度由于缺乏一个有形的保险基金和明确的“游戏规则”,带有随意性和模糊性,因此当某个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公众极易出现猜疑甚至参与挤兑的强烈动机,我国一些地方发生的大面积挤兑的事实说明了这点。而有一个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公众就不会因某个银行出现危机而担心自己的存款招致损失而产生恐慌心理,导致连锁反应。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建立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由存款保险机构分担一定的救助职责,消除存款挤兑和恐慌,维护公众对银行的信心。

三、改进我国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改革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第一,确立明确的救助规则。中央银行在提供流动性救助时是否应设计一些明确的规则,即关于中央银行是否救助,何时救助以及何条件下救助等,对这一问题目前有不同的看法。1974年,十国集团和瑞士的中央银行行长曾发表声明,认为事先确定流动性支持的具体规则是不可行的,因为将中央银行的承诺明确化、具体化,可能导致银行对中央银行流动性支持的依赖。「4有些学者也认为,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标准不宜太明确,否则易产生道德风险,即如果银行形成了中央银行会出手拯救危机的预期,它们往往会过于从事高风险的活动,因此,应该实行“建设性模棱两可”(constructiveambiguity),使银行不确定自己是否是援助的对象,给银行以压力,使其谨慎行动。「5我们认为,在我国制定一个明确的救助规则是必要的。其一,可以防止中央银行受非法干预,导致紧急贷款救助的滥用。预先设立规则,可以帮助判定是否滥用权力的行为,增强公众对中央银行行为的监督;其二,在缺乏经验的情况下,明确的规则可以使救助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减少贷款决策的随意性、盲目性;其三,紧急救助的透明度可以减少不确定性,对金融机构和存款人有镇定效应,产生中央银行会救助危机的良好的心理预期,从而减弱存款人参与挤兑的心理动机,维护公众信心。至于中央银行救助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可以通过其他手段予以补救,如按惩罚性的利率贷出资金,加强对银行有关责任人的处罚等。第二,完善货币市场和公开市场操作,为中央银行最后贷款手段的及时、灵活、有效的运用创造条件。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再贷款中的抵押贷款制度,保证中央银行再贷款的安全。第三,合理划分人民银行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在危机救助中的职责,对运用再贷款、动用存款准备金的权限可依据数额大小在总分支行间进行划分,以把握救助时机,降低拖延成本,提高救助效率,最大限度地防止危机蔓延和减轻存款人的损失,防止单个银行危机演变为系统性危机。第四,加强中央银行与银监会的合作与协调。我国设立银监会之后,中央银行负责宏观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银监会专事商业银行监管。职能的划分决定了只有银监会才能快速地得到金融风险方面的信息,但银监会不可能给发生挤兑风险的银行以资金救助,因为中央银行是最后贷款人职责的履行者;而银行风险一般都具有暂时性、突发性的特征,一旦不及时救援就会发生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在新的监管体制下,必须加强中央银行与银监会的合作与协调。建议在未来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对中央银行与银监会在银行风险防范与处置的合作和协调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形成制度化的跨部门协调机制,以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作用。

(二)完善对危机银行的接管制度。一是界定接管标准。就国外立法看,一般都确立有较为明确的接管标准。如美国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促进法》规定,对于资本致命短缺的银行,若银行的资本比率降至2%以下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有权在90天内指定一个接管人或监管者;若九个月后,该银行资本仍然处于致命短缺状况,则必须指定一个接管人。新加坡1971年《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加坡货币主管当局可以接管该银行的管理和业务,或者命令他人管理及经营该银行的业务:银行无法履行其债务,已经或将要破产、停止支付;若该银行继续开展业务,将损害其存款人或债权人利益;银行已违反或不能履行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应参照国外有关立法,确立一个基本的接管标准。二是明确重整措施。重整措施应包括:对被接管的银行进行整顿和改组;人民银行发放临时贷款,给予资金援助;清理财产,催收债权。三是对接管组织的行为做出必要的限制。我国现行立法缺乏对接管组织行为的限制,使接管组织对危机银行有较大的自由处置权。为防止权力的滥用,保证被接管银行的合法权益,实现接管目的,有必要对接管组织的行为做出必要的限制。如规定接管组织的一切行为应以挽救银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为准则,接管组织及其人员不得有损害银行利益和其他人利益之行为;接管组织在接管银行期间行使权力不力,使银行或存款人遭受不必要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三)建立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我们认为我国应制定《存款保险法》,对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投保方式、投保机构范围、保险标的、保险基金的筹集及保险费率核定、存款保险限额、保险金给付等内容进行设计与规范,以立法形式构架存款保险制度。限于篇幅,现仅就几个主要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组织形式的选择。根据出资方式的不同,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形式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公营的存款保险机构,称官方模式,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属于该种模式;二是由政府和银行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公私合营的混合型存款保险机构,属于官银模式,如日本存款保险公司由政府、日本银行和银行业联合出资;三是由银行同业出资设立行业性的民营存款保险机构,即非官方模式。就国际经验看,政府介入程度与存款保险制度的救助能力直接相关,因为政府的介入提供了国家信用,一旦发生银行危机,除了存款保险基金,政府会以国家财政为担保向存款保险基金提供支持,所以多数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为官方模式。就我国而言,如果完全由银行同业出资设立民营存款保险机构,由于缺乏强制性,会影响对危机的迅速及时处理;我国财政资金紧张,完全由政府独立出资建立也有困难。因此,较好的选择是由政府和银行机构共同出资组建一个全国性的存款保险机构。该机构应实行一级法人制度,定性为非营利性的、专门的政策性保险机构。

关于存款保险机构职能的定位。就世界各国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看,有单一和综合之分。单一职能只限于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投保金融机构破产时对存款人进行赔付,即最基本的保险职能;综合职能则不仅包括保险职能,还包括对投保金融机构的各种援助职能和一定的监管职能。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各国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具有综合化的趋势。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定位也应综合化,存款保险法应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多重职能。具体包括:一是监管职能,即对投保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为避免与中央银行等监管机构的重复与冲突,其监管应限定在微观方面,即重于监测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建立预警系统等。二是危机救助职能,这是其最重要的职能。救助方式设定为:资金援助,当投保机构出现支付危机或陷入破产境地时,存款保险机构可通过赠款、贷款、购买其资产等,帮助其渡过难关;协助并购,协调健全金融机构对危困投保机构进行并购或重组;对危困机构实行接管。三是破产处置职能,即对救助无望的投保机构,经法律程序宣告破产后,存款保险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存款赔付。

关于投保机构范围的确立。我们认为立法应把投保机构的范围确定为所有在我国境内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及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合作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以及在我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将外资银行纳入存款保险体系,是因为我国加入WTO后,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使其融入国内金融风险传导机制。「6有一种观点认为,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信用作后盾,根本不存在挤兑或倒闭的可能性,因而不必强制其参加存款保险。「7但我们认为,第一,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原则就是通过积累没有发生严重金融风险或挤兑的金融机构的资金,对危困金融机构进行救助,其运行机理就是“劫安济困”,它体现了金融同业之间共担风险、同御危机的一种努力,其实质是将个别银行面临的风险通过存款保险机构在整个银行业内部进行分摊和补偿,从而达到维护整个银行体系安全的目的,四大商业银行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同业互助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第二,尽管“大则不宜倒”(TooBigToFail)也是我们遵循的原则,但并非大银行不需要资金援助,银行间的紧密联系完全可能因部分中小银行陷入危机而拖累四大商业银行。第三,过于狭窄的存款保险范围不利于维护一个强大的存款保险基金。20世纪80年代美国俄亥俄州存款担保基金、玛丽兰储蓄保险公司、罗德岛股份与存款保障公司以及美国联邦储蓄存款贷款保险公司的破产都说明,保险范围过窄,保险基金规模过小是无力救助危困金融机构的。因此,应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纳入存款保险体系。

四、简短结论

“即使最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也无法消除银行陷于困境的可能性”。「8当银行陷入困境时,若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及时拯救,不仅会给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带来损失,而且由于银行危机高度的传染性,单个银行危机具有演变为银行业危机的可能,将会使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受到冲击,并进而危及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完善的法律化的救助制度安排必将提高危机应对能力与效率,把危机对社会公众和金融、经济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因此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是有效化解银行危机的一个强有力的保障机制,是金融安全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我国银行危机救助能有稳健充分的法律保障,做到常备不懈,实现金融的长治久安,建立完善的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十分必要与迫切。

注释:

「1李有星:《银行风险防治的法律研究》,第204页,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

「2周清杰:《问题银行救助的最后贷款人政策》,《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2)。

「3马卫华:《WTO与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研究》,第123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孟龙:《市场经济国家金融监管比较》,第162页,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

「5杨宇茵等:《最后贷款人的“建设性模棱两可”》,《中国外汇管理》2003,(1)。

「6贺小勇:《金融全球化趋势下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第161页,法律出版社,2002。

「7 张静等:《从国际经验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经济评论》1999,(3)。

「8张忠军:《金融监管法论》,第268页,法律出版社,1998。

参考文献:

[1]王自力 反金融危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

第6篇:对金融危机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银行业开放金融安全 措施

一、问题的提出

从上世纪80年代到现在,发展中国家,也包括一些发达国家,刚开始是在挪威、芬兰等国家,它们主要是因为金融业的管制放开,国家对信贷的管制放松,从而引起大规模的贷款浪潮。泡沫经济破碎后,出现了国家的经济危机。大的经济衰退很大程度上与金融业的自由化和金融业的开放程度密切相关。在这个过程当中还有大量的外国资本进来做一些投机,这就跟金融的相对开放有密切的关系。这些投机资本的冲击对一国的金融体系的确有一些很不好的作用,所以大家都开始关注金融安全这个问题。

马克思曾对金融体系的内在不稳定做出深刻论述,其后Minsky、Bernanke等人对金融体系的不稳定进行了理论阐释。东南亚金融危机、南美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引发了人们对金融危机的思考,提出金融安全的问题。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给东亚经济造成了极大的灾难,一些亚洲国家因此遭受巨大的损失,金融危机的破坏是持久的,研究这些问题对于防止危机再次发生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金融安全问题也因此成为经济学者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

二、金融安全的概念

金融安全是经济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外学者通常将金融安全放在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战略的系统中探讨。我国学者对金融安全的广泛研究探讨开始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王元龙(1998)首先根据金融的实质对金融安全进行界定,凡是与货币流通及信用有关的活动都属于金融安全的范围,因此金融安全概念中包括了整个金融体系和金融运行的安全。从金融的实质角度界定金融安全概念时特别强调一国对外金融的安全,认为一国国际收支和资本流动的各个方面,无论是对外贸易,还是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借用外债等都属于金融安全问题的范畴,其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经济安全。郑汉通认为,所谓的金融安全,即一国金融利益不受侵犯,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不受破坏和威胁,金融体系能抵御各种金融危机对其的侵害。反之,当一国金融利益受到侵犯,金融体系不能正常运转,面对各种各样的金融危机毫无抵抗能力,就是金融不安全。雷家骕认为,所谓金融安全,主要是指金融领域能够通过利用各种手段抵御和消除来自内部及外部的各种威胁和侵害,以确保正常的金融功能和金融秩序。

本文认为,金融安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安全主要是针对金融和货币领域的动态均衡状态。而广义的金融安全则是指在拥有国家的前提下,经济和金融领域的动态均衡。它是在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一国在其金融发展过程中具备抵御国内外各种威胁、侵袭的能力,确保金融体系、金融不受侵害、使金融体系保持正常运行与发展的一种态势。

三、金融安全的影响因素

从影响因素的性质来看,影响一国金融安全的因素分为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内在因素是指经济体系本身的原因引起的金融形势恶化,包括实质经济和金融体系本身。一国金融安全状况如何主要取决于该国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能力与市场的感觉与态度。金融安全问题的国别差异使各国维护金融安全的能力与信心有所不同,从而影响各国金融安全的因素也就有所不同。

第一,内在因素包括国家的经济实力和金融体系的完善程度。当一国面临金融危机的威胁,通常需要强大的经济实力来摆脱危机,若一国具有完善的金融体系,则抵御危机的能力就会大大增强,金融体系的完善程度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该国的宏观经济环境是否与金融体系相协调,即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是否有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二是金融体系自身制度环境的完善程度,如金融机构的产权制度状况、治理结构状况、内部控制制度状况等。

第二,外在因素包括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国际游资的冲击。一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极大地影响着其维护金融安全的能力。如该国的货币是否是主要国际储备货币,该国是否拥有制定国际金融规则的主导权。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如果金融安全发生了问题,往往会危及金融体系和金融制度的稳定,甚至还会危及经济社会安全。国际游资的冲击有可能成为引发金融体系不安全的直接原因。从近年来爆发的金融危机来看,国际游资通常都是将已经出现明显内部缺陷的国家或地区作为冲击的首选目标,特别是那些短期外债过多、本币汇率严重偏离实际汇率的国家或地区往往是首当其冲。

四、金融安全的指标体系

在金融自由化浪潮中为保持我国金融业稳定,建立完善的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安全预警指标体系非常重要。中国对金融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远晚于国外。赵英等(1994)设计的经济安全指标体系从内容上看比较全面,但许多指标不具有操作性,不具体。伍志文(2002)、王明华和黎志成(2005)采用了信号分析的方法定义金融稳定并进行预警判断。从国内近年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出,金融预警研究主要集中在危机原理和预警指标体系的探讨,实证检验主要以1997年爆发金融危机的亚洲国家作为检验样本。本文将针对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分析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新的金融产业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在确定指标之前,将某些不易量化但是可以用替代变量来表示的变量数量化,将那些不能通过替代变量表示的变量去除以此减少对整个评估体系的影响。

金融安全评价指标

五、中国银行业开放对金融安全的影响

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可选择路径大致有四种:成立外资独资银行,即法人机构;在中国开办独立的分支机构;购买并持有中国国内银行机构的股份;与中方合资建立新的银行。在中国加入WTO以前,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主要途径是在中国开设分支机构;中国加入WTO以来,入股中资银行的方式逐渐受到外资银行的重视;而法人机构的设立在入世过渡期的五年中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但随着2006年12月我国银行业的全面开放,最新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细则的实施,外资银行法人机构的设立将迅速增加。

对外资参股或者并购对于我国银行业发展和金融安全的影响,要辩证的看待。

第一,从我国宏观调控的角度看,外资参股或并购所带来的市场化运作机制有助于市场成熟和完善,使政策传导机制更加畅通,但是抑制了我国政府对银行的干预作用,弱化了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效应,调控效果弱化,维护金融稳定的能力减弱。

第二,外资银行具有先进的服务理念和丰富的经验,对本国银行业构成了强大的竞争力,一些中小银行因而有可能破产,影响国家的金融安全。但是外资的参股是提高银行竞争力的重要措施之一,实行开放实质上是打破银行业的垄断,促使他们反思、学习、变革和完善;而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则是直接地为被入股银行带来先进的治理结构和管理理念。

第三,从金融监管的角度看,外资银行能够采用一些较强的规避管制措施,可能导致国家对外资银行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将金融不安全因素引入本国,若本国政府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则会对本国的经济体系产生严重的危害,外资进入将会给中国带来严峻的挑战。

第四,从银行开放与银行不良资产之间的关系看,影响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各个因素大都与银行业的垄断有关,由此产生了道德风险,造成不良贷款清收不力的局面。银行业的开放将极大提高商业银行减少不良信贷资产的水平,有利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国家的金融安全。

第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一国外战略投资者入股国内银行比例最高不超过20%,所有外国机构入股的比例上限为25%,国家保持着国有商业银行的绝对控股权。因此即使国家开放银行业,国家对银行业的控股地位不会变,外资入股完全在国家的掌控之下。

六、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建议

金融开放是国家经济安全的一部分。通过开放引进外国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国内的金融实力,服务于经济发展和增进社会福利本身就是国家金融安全的一个主题,没有一个大国是对外完全敞开大门的,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金融限制。国内的经济发展需要金融业更有活力、更有效率,需要有一定的开放;但开放过程中往往会带来各种各样的问题,因为国内的各种法律制度、经济结构等,很可能并不适应这种开放,或者短期内要承受很大的阵痛,这是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的一个问题。过度不开放会导致金融风险几率增大,进而导致金融危机发生,而过度的开放又使得本国经济不稳定,更易受国际经济波动的影响,那银行业金融开放会对我国金融安全产生哪些影响,我国应该怎么样选择银行开放程度,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第一,在微观层面上,要坚定地推进银行业的开放,鼓励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在开放条件下对本国银行进行适度保护,要合理把握保护的度,保护过度会造成银行缺乏竞争力,产生垄断,服务质量低下,而保护不足又会导致外资银行对我国的经济体系进行操控,造成金融系统混乱。要适当提高外资银行进入本国金融市场的门槛,增强我国政府对外资银行的控制,控制各家外资机构资本的进入总量。

第二,要增强我国银行的自身竞争力,将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根据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和资本流动的特点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战略模式,突出核心业务,对自身的业务进行创新,重点开拓成熟或新兴市场,提高核心竞争力。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加强外资银行的监管,建立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机制。

第7篇:对金融危机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中央银行 资产负债表 金融危机 宽松货币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1-209-03

为遏制金融危机导致的经济全面下滑,各国在采取了不同的方法来减缓金融风暴的冲击。如今虽然金融危机的影响还在持续,但多数国家已经进入经济的复苏阶段,包括美联储在内的各国央行开始着力于金融体系的稳定与恢复,这在央行资产负债表中体现的尤为明显。

历史上的金融危机无一例外地给世界主要经济体带来巨大的冲击,造成信贷的紧缩与金融市场的剧烈动荡,使经济发展速度下降。美国作为此次金融危机的起源地首当其冲,反映在美联储资产负债表中的变化也具有相当的说明性与典型性。2007年金融危机中我国与美国面对的实际问题有很大差异,中国人民银行则主要采取宽松的货币政策以及相应的政策工具来刺激经济,美联储则更注重利用公开市场操作来影响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通过灵敏、良好的传导机制达到调控目的。两国经济在调控之下开始复苏之后随着实体经济的逐步恢复,两国不同的国情导致采取的危机后措施也有所不同。

一、2007年金融危机中两国资产负债表变化

1.美联储资产负债表在金融危机中的变化。美联储采取的应对措施可明显分为两个阶段:(1)利率调整阶段。2007年8月至次年12月,美国联邦基金利率从5.25%下调到0.25%,贴现贷款也不断下调。这一时期美国主要通过利率政策来放松货币政策,以缓解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2)大规模流动性注入阶段。在2008年9月雷曼兄弟申请破产保护后,危机迅速在金融市场蔓延并演变为全球性的金融风暴,此后美国开始进行大量的流动性注入来应对。

在金融危机中,美联储迅速采取应对策略来缓解金融市场的冲击,这在资产负债表中有明显的体现。变化首先体现在资产负债表的规模上:2008~2009年间美联储采用大规模的救市方案,资产、负债规模发生剧烈变化,主要体现在三方面:(1)美联储运用公开市场操作箱市场释放流动性,所持有的国债总量迅速减少,国库券(bills)绝对值更是减小到原来水平的7%;(2)由于信贷市场低迷,银行出现严重的“惜贷”现象,美联储存款总量迅速上升,增幅接近300%;(3)国外资产急剧增加,在2008年增长幅度达到1226.8%。

此外,美联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项目发生较大变化,出现大量新兴金融工具,如定期拍卖便利(TAF)、商业票据信贷便利(CPFF)向一级交易商提供的贷款便利(PCDF)、投资组合的净持有(Net portfolio holdings)、定期资产支持证券贷款便利(TALF)等。新增的金融工具按照作用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两类:针对于在金融危机受到重创的机构的工具,如面向AIG、Maiden Lane等公司的信贷支持以及投资组合持有;针对市场全部投资者的金融工具,如PCDF、TALF等。

2.中国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在金融危机中的变化。中美两国在金融危机中面临的局势有很大差异,两国在遭受危机的冲击力度、金融体系完备程度以及政府对市场的干扰能力上均有不同。美国所经受的冲击力度远远强于我国,因而在金融危机发生后所采取的政策以及政策作用影响均不同于我国。总体看来,我国金融机构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并不大,因而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得也不明显。

从总量上来看,我国总资产与总负债在金融危机前后并未出现剧烈的跳跃现象,而是始终保持较高的增长率,整个过程具有很好的连贯性。

在内部结构上,按照项目与金融危机的联系程度可将项目变化归结为两类:(1)与金融危机有直接联系的项目,如“储备货币”以及其子项目“金融性公司存款”,二者在变化程度上一致性很高。自2002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储备货币在负债中占比一直处于下降趋势,在2007年达到最低值60.03%,2009年金融危机加剧后占比有所提高。(2)与金融危机有间接联系的项目,如“对政府债权”。该项目在2007年增长了471.26%,在总资产中占比达到13.07%。对政府债权的变化主要取决于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人民银行在2007年通过公开市场操作买入大量的国库券,总量达到8800多亿元人民币,在2009年又进行了一次增持国债的操作,使得大量基础货币投放到市场中。这源自于我国的银行结售汇制度使得大规模的通货被投放到流通市场中,因而必须通过发行央行票据来进行对冲,这也是我国央行资产负债表不同于国外之处。

二、金融危机后两国资产负债表变化及货币政策的选择

在金融危机中我国与美国资产负债表规模都在扩大,但美联储多在资产方采取的主动、创新型的方法来缓解金融危机给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带来的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我国则更多地是运用被动调整的方法在负债方围绕缓解流动性过多的压力。在政策使用上,两国均倾向于通过宽松的货币政策来刺激国内经济的发展,我国在2009年出台了4万亿人民币的经济刺激计划,美国也在2008~2012年间先后推出三轮量化宽松政策(Quantitative Easing,QE)。大规模的刺激计划遏制住经济下滑的趋势,金融危机的影响逐步消退。但积极财政政策促成的宽松的货币环境极易使国内市场通货膨胀与资产泡沫加剧,因而央行如何通过管理资产负债表来处理金融危机的后续影响成为两国关注的新重点。

对比分析近年来两国资产负债表可得出美国在金融危机后的变化集中于持有国债以及创新金融工具上,我国的变化则主要围绕着通过膨胀相关的项目。两国资产负债表变化的中心均向宽松货币政策退出机制的选择方法转移。

1.美联储资产负债表在金融危机后的变化。危机减缓后美联储面临的首要问题在于收缩庞大的资产负债表,将货币供给维持在正常水平。在资产负债表中,大部分项目在金融危机后呈现向正常水平发展的倾向,部分指标受政策的调整而出现新的异动。

从资产的期限结构来看,美联储缩减了短期流动性工具的规模,对国债的持有从短期逐步向长期转移。金融机构实行短期融资计划的作用在于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随着经济和信贷状况逐渐好转,短期流动性工具发挥的作用降低。图1显示2012年美联储持有的国库券占比降至0,2011年中长期债券同期增加67.02%。美联储对短期国债的减持并未对国债交易市场造成持续性的冲击,2012年短期国债收益率在波动后下降明显,这也意味着国债市场对于量化宽松政策的依赖缓慢减小,美联储量化宽松政策的退出对市场的冲击也逐渐削减。

从在金融工具的选择来看,不尽新兴金融工具已经完成其职能,危机得到缓解的部门对应的金融工具比重逐步减小甚至被取缔,如定期拍卖便利(TAF)以及美联储持有的Maiden Lain公司的资产。由此可看出美联储货币政策的实施逐步转向传统工具,大规模激进的调整时期已经过去。

总体而言,危机之后美国政策调整开始有序进行。由于国内、国际形势的复杂性,美国经济复苏的过程毕竟是一个长期阶段,这也意味着量化宽松政策的退出需要循序渐进。美联储采取的政策在危机过后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很好的软着陆机会,在缓冲危机的影响、促进经济复苏的同时,调整了美国经济的长期问题。

2.中国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在金融危机后的变化。金融危机中大规模的资金投入带来了信贷的迅速增长,这在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足够的流动性同时,也造成了巨额的信贷与资产市场的泡沫。此外,由于受美国量化宽松政策的波及,危机之后我国面临的人民币升值以及资产泡沫的影响更加严峻。

通货膨胀在金融危机几年前已经初露端倪,在2009年由于国内需求拉动型通胀压力与国外成本推动型通胀压力的双重影响下,我国物价水平上涨很快。在随后两年中人民银行连续12次上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回收市场中过多的流动性,这也直接表现在资产负债表中其他金融性公司存款的增长上。此外,人民银行对其他存款性公司的债权在2010年来持续性增长,在2012年增长率达到62.97%。作为储备货币对应的项目,央行对其他金融性公司进行的以再贷款或再贴现形式向商业银行进行的授信,将转化为住户以及公司持有的货币。

在通货膨胀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外汇储备管理也成为央行关注的重点之一。我国外汇储备历年来保持高速增长的状态,在目前采取的结售汇制度下这意味着几乎同等规模的流动性被投放到市场中,人民银行只能通过发行债来对冲。图2显示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央行票据与外汇的增长率一路下滑,在2012年外汇增长率更是出现断崖式的下降,中间没有经过收窄的过程,直接从12.39%下降到1.84%,为11年来的最低值。外汇增长率的下降一方面与国际市场发展有关,另一方面与人民币汇率的估值变动、投资收益的变化以及国际投资与短期国际资本流入量减小有关。央行票据发行量逐年下滑,2012年央行票据一度暂停发行,在2013年央行票据恢复发行,但发行速度以及发行期限较2011年有了很大调整。总体来央行票据发行次数变少但相应的额度有所增加,债券期限均为3个月,较2011年有所缩短。央行票据本身是我国的历史产物,处于对冲外汇占款的目的而产生。作为人民银行的负债,它产生的利息将以财政支出的方式作为基础型货币投放出去,因此适当减小央行票据的发行量或者缩短其发行期限能够在减缓流动性投入的同时,缩减央行的操作成本以及机会成本,有利于增加其使用的边际效应,保持使用的功效。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实施的成本远远高于其他国家,这是由我国资产负债表结构以及长期以来人民币的升值预期决定的。在负债方,央行需要对存款准备金以及发行的央行票据支付利息。在资产方,接近1/3的外汇储备被用于购买美国国债,由于美国国债收益率低且人民币对美元处于升值状态,由此带来的投资损失几乎为零。虽然央行是金融管理部分,享有国家的特殊授权,但仅从收支平衡的角度来看,人民银行现行的资产负债表的结构管理是不具有稳定性与长期性的。

结合以上分析,将金融危机后中美资产负债表的变化以及采取政策进行对比可得图3。我国与美国资产负债表中多体现出的货币政策影响具有明显的侧重点,美联储更关注国内经济发展状况的好转,旨在提高经济增速及降低失业率;人民银行则更加重视国内流动性投入状况,力求在不影响经济发展的前提下遏制通胀趋势、调节人民币汇率。整体来看,两国的在危机前后采取的货币政策也正是稳定金融体系的重点所在。

三、未来面对的挑战

我国与美国在金融危机前后面临的情况有诸多不同,为了防止经济复苏走向流动性过剩的道路,应及时调整适度宽松政策的导向。美国量化宽松政策的退出过程还未结束,它对美元汇率以及国际资本流动导向的影响也会间接辐射我国经济发展情况。货币管理当局需要对国际金融形势做出前瞻性的调整,减少金融危机及美国货币政策对我国经济的后续影响,

1.重点关注通货膨胀问题。金融危机中我国实施的适度宽松政策旨在通过放松银行信贷刺激经济发展,但由于中美经济联系紧密,美国的量化宽松政策给我国带来了严重的溢出效应,使如今我国面临的通货膨胀压力比美国更为严重。2013年上半年我国GDP同比增长7.6%,CPI同比上涨2.4%,发展状况只能说是比较稳定,在目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加的情况下应当适度调节通货膨胀问题,缓解国内产能过剩矛盾的同时稳定经济发展。

2.放缓调整节奏。由于危机中我国实际所受冲击不大,而且央行较高的存款准备金率使得我国商业银行普遍积累相当充裕的无风险资金作为抵御危机的后盾。因而如何是我国在金融危机的余波中回复政策经济道路才是关键所在。(下转第212页)(上接第210页)目前过于激进的货币政策反而会使国内通货膨胀预期提高,国民经济的动荡加剧。通过微调可以随时根据世界主要经济体的变化来对应采取措施,从而有针对性减少经济运行的负面影响。

3.加大人民币的区域影响力。我国与美国资产负债表结构差异之一在于美国没有外汇资产,这意味着美元可以随时发放且中央银行不需要买美元作为储备货币,因此美联储不用担心汇率波动对货币贬值、外汇缩水的影响,可以放心地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与零利率政策,将危机的代价转移到美国商业票据持有者身上。通过在区域内参与货币金融合作、提高人民币的影响力,既能够使人民币逐步走向国际化,也能够减少国际金融动荡对国内市场的冲击。

4.完善金融体系。从货币政策的操控灵活性与市场冲击力来看,较好的调节方式为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美联储最主要的资产为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占比达90%以上,相比而言人民银行持有的国债比重较小,仅占总资产的6.34%,又由于我国国债市场传导机制不够完善,因而目前主要的调节方式为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发行央行票据。通过完善国债市场传导机制,央行能够直接通过买卖国债实现对市场的实时调控,避免调整现行方法的缺陷。

综上所述,我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需要根据国际以及国内经济形势做出调整,防止通货膨胀风险以及美国量化宽松政策带来的风险转移。在控制国内市场货币投放速度的同时完善金融市场,对经济发展以及通胀预期形成正确的判断并制定相应政策,是我国未来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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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对金融危机的看法范文

一、金融安全概念的界定

从现有资料来看,国外学者对金融安全的概念尚无统一的界定。这表明,对金融安全的概念进行具体和明确界定较为困难。同时也表明,经济安全的内容涉及到与一国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众多的要素的安全,金融安全是经济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经济安全中金融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国外学者通常都将金融安全放在国家安全战略和国家经济安全的系统中来探讨。我国学者对金融安全的研究和探讨是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应当说相关的研究仍在起步阶段。我国学者对金融安全的界定主要有两种类型,即从金融的实质角度界定(王元龙,1998)和从国际关系学角度界定(梁勇,1999)。

1.从金融的实质角度界定

从金融的实质角度界定金融安全的观点认为,所谓金融安全,简而言之就是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凡是与货币流通以及信用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都属于金融安全的范畴。一国国际收支和资本流动的各个方面,无论是对外贸易,还是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借用外债等都属于金融安全的范畴,其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经济安全。

对金融安全概念的上述界定,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根据金融的实质对金融安全概念进行界定。金融可以理解为凡是既涉及货币,又涉及信用的所有经济关系和交易行为的集合。把金融安全的概念界定为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并强调凡是与货币流通以及信用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都属于金融安全的范畴,这实际上是根据金融的实质对金融安全概念的界定。

其次,反映了金融安全概念的广泛性。要进行货币资金融通、从事信用活动,就需要有一个健全、完善的金融体系。金融体系是由五个基本的要素所组成:一是金融制度,具体包括货币制度、汇率制度、信用制度、银行制度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制度、利率制度、金融市场的种种制度,以及支付清算制度、金融监管制度和其他;二是金融机构,通常划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两类;三是金融工具,是指信用关系的书面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契约文书等,其包括的范围极为广泛,从传统的商业票据、银行票据,直到期货、期权和种种金融衍生工具的标准合约,金融工具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是金融活动的载体;四是金融市场,是金融工具发行和流转的场所,金融市场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及衍生性金融工具市场;五是金融调控机制,是指政府进行政策性调节的机制,金融调控机制的内容包括决策执行机构、金融法规和货币政策。既然金融安全是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凡是与货币流通以及信用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都属于金融安全的范畴,毫无疑问,在金融安全概念中理所当然包括了整个金融体系和金融运行的安全。

再次,将金融安全的概念置于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讨论。金融全球化的影响具有两重性,金融全球化在大大提高国际金融市场效率、有效配置资源、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众多负面影响,突出表现为加大金融风险和引发金融危机。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为人们重视金融安全问题不断地敲响了警钟,也为人们在金融全球化潮流中维护金融安全提供了极其重要的经验教训。正因如此,从金融的实质角度界定金融安全概念时特别强调一国对外金融的安全,认为一国国际收支和资本流动的各个方面,无论是对外贸易,还是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借用外债等都属于金融安全问题的范畴,其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经济安全。需要指出的是,强调对外金融的安全,并不意味着忽略内部金融的安全,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对目前的开放经济体而言,内外部经济往往是交织和融合在一起的。过分强调外部均衡的能力和状态而忽略内部均衡的状态来谈金融安全可能有失偏颇。其实,这种对金融安全概念的界定中本身就已经包含了内外部金融安全,因为货币资金融通既可以是在国内金融市场进行,也可能是在国际金融市场进行。

2.从国际关系学角度界定

从国际关系学角度界定金融安全的观点认为,从概念的源泉看,安全本来是国际关系学的概念,因此需要从国际关系学基本概念出发,结合经济学的思维方式给金融安全下定义。抽象地说,金融安全是对“核心金融价值”的维护,包括维护价值的实际能力与对此能力的信心这两个紧密相关的方面。梁勇博士认为可以从三个层次来理解“核心金融价值”和该价值所维系的金融安全。

首先,“核心金融价值”是金融本身的“核心价值”,主要表现为金融财富安全、金融制度的维持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正常运行与发展。这意味着金融安全是金融本身(当然包括王元龙所说的货币资金融通)的稳定和金融发展的安全,这也是对金融安全最普遍的理解和最常见的金融安全问题。

其次,“核心金融价值”是受金融因素影响的国家的“核心价值”,表现为国家的经济、政治和军事等领域的安全受金融因素影响(包括危害和维护两种情况)程度。这意味着金融安全是金融领域对国家经济、政治和军事等领域的安全的维护,即把金融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看成是对国家安全的支撑。

第三,“核心金融价值”是国际金融运行中本国的“金融价值”,其内容除了避免金融财富外流、外来冲击危及国内金融制度与体系进而危及经济、政治和军事安全外,主要是“金融”。这种“金融”是控制金融体系的力量,保持对国内金融运行和金融发展的控制。这是前两个层次的自然延伸,既包括金融本身的安全,也包括金融对其他领域安全的影响。之所以在前两个层次之外特别强调对金融体系的外来冲击,这是在金融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外部因素冲击国内金融体系所产生的不利影响日益突出,并且金融全球化赋予金融安全以更大的紧迫性。

根据对“核心金融价值”的解释,这种观点认为,国家金融安全是指一国能够抵御内外冲击保持金融制度和金融体系正常运行与发展,即使受到冲击也能保持本国金融及经济不受重大损害,如金融财富没有大量流失、金融制度与金融体系基本保持正常运行与发展的状态,维护这种状态与能力和对这种状态与维护能力的信心与主观感觉,以及这种状态和能力所获得的政治、军事与经济的安全。

郑汉通博士和雷家?博士对金融安全的概念也作了类似于从国际关系学角度的界定。郑汉通认为,所谓的金融安全,即一国金融利益不受侵犯,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不受破坏和威胁,金融体系能抵御各种金融危机对其的侵害。反之,当一国金融利益受到侵犯,金融体系不能正常运转,面对各种各样的金融危机毫无抵抗能力,就是金融不安全。

雷家?认为,所谓金融安全,主要是指金融领域能够通过利用各种手段抵御和消除来自内部及外部的各种威胁和侵害,以确保正常的金融功能和金融秩序。

3.对金融安全概念的再认识

从国内外学者对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概念已有的解释来看,要准确界定金融安全的概念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金融的含义与主要内容。金融是既涉及货币,又涉及信用的所有经济关系和交易行为的集合,金融运行需要有一个健全、完善的金融体系,而金融体系则是由金融制度、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和金融调控机制所组成。

二是安全的含义。安全是指在宏观上不存在威胁,在主观上不存在恐惧。安全是一种状态,也是一种行为,如安全措施与安全机构。

三是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对经济安全问题的研究始于冷战结束之后,而对金融安全的研究和探讨是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金融安全观是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是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提出与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特别是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可将金融安全的概念进一步界定为:金融安全是指在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一国在其金融发展过程中具备抵御国内外各种威胁、侵袭的能力,确保金融体系、金融不受侵害、使金融体系保持正常运行与发展的一种态势。

二、金融安全概念的内涵

为了准确理解金融安全的概念,还需要进一步探讨金融安全与金融风险、金融危机之间的相关性及重要区别。

1.金融风险与金融安全

金融风险与金融安全有密切的联系,但也存在着重要的区别.金融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交易的过程中,可能遭受损失的危险性。金融风险通常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风险。金融风险是金融行为的结果偏离预期结果的可能性,是金融结果的不确定性。就金融风险的本质含义是指金融资产损失和盈利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伴随着一切金融活动之中。只要存在银行业的资金交易活动、存在证券市场的融资和资产价格的变动、存在保险业务,或者说只要有金融活动,就必然存在金融风险。显然,金融风险的存在是经济运行的常态状况。

金融风险与金融安全密切相关,金融风险的产生构成对金融安全的威胁,金融风险的积累和爆发造成对金融安全的损害,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就是对金融安全的维护。但是,金融风险与金融安全又相互区别。金融风险主要从金融结果的不确定性的角度来探讨风险产生和防范问题,金融安全则主要从保持金融体系正常运行与发展的角度来探讨威胁与侵袭来自何方及如何消除。国内一些学者认为金融安全就是没有金融风险的状态,其实,金融风险不一定会导致金融的不安全。而现实的状况是如果对金融风险控制得好、运筹得好,那么在广泛金融风险中也有金融安全的态势。金融不安全并不等于金融风险。因为金融风险是与金融活动相伴生的。只要从事金融活动,就存在着金融风险。它的根源在于金融活动所必有的时间和空间的差异。因此,金融风险并不意味着金融不安全。

一般来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金融风险的大小与该国对外依存度的高低是呈正比例变化的,即对外依存度越低,则该国面临的风险就越小;反之,对外依存度越高,则该国面临的风险就越大,这是经济国际化发展过程中的客观规律,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然而,由于金融安全的概念是相对的,只能将一国抗拒风险、抵御侵害的能力作为衡量金融安全程度的标准,也就是说,金融风险的大小、金融安全程度的高低取决于该国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如何,即如果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越强,则该国面临的风险就越小、金融安全程度就高;反之,如果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越弱,则该国面临的风险就越大、金融安全程度就低。显然,当一国的对外依存度提高、从中获得众多利益、促进其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意味着其防范金融风险、抵御外部冲击、维护金融安全的责任和压力的增加。

2.金融危机与金融安全

金融危机是指金融体系和金融制度的混乱和动荡。主要表现为:强制清理旧债;商业信用剧减;银行资金呆滞,存款者大量提取现钞,部分金融机构倒闭;有价证券行市低落,发行锐减;货币饥荒严重,借贷资金缺乏,市场利率猛烈提高,金融市场动荡不宁;本币币值下跌。

金融危机,即发生在货币与信用领域的危机。在西方经济学中,对金融危机的含义有多种表述,但最为代表性的是著名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对金融危机的定义:“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一短期利率、资产(证券、房地产、土地)价格、商业破产数和金融机构倒闭数一的急剧、短暂和超周期的恶化。”金融危机的特征是基于预期资产价格下降而大量抛出不动产或长期金融资产,将其换成货币。这与金融繁荣或景气时的特征一基于预期资产价格上涨而大量抛出货币,购置不动产或长期金融资产一正好相反。金融危机可包括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金融市场危机与银行危机等具体的金融危机。

马克思认为金融危机大多都是经济危机的征兆,金融恐慌是经济危机的初始阶段。金融危机的根源在于制度,即生产的社会性与资本主私人占有制之间的矛盾。当资本主义的这一基本矛盾达到难以调和的地步时,就会以危机爆发的形式来暂时强制性解决,使社会生产力受到巨大的破坏。信用、货币和金融不过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而已。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乍看起来,好像整个危机只表现为信用危机和货币危机。而且,事实上问题只是在于汇票能否兑换为货币。但是这种汇票多数是代表现实买卖的,而这种现实买卖的扩大远远超过社会需要的限度这一事实,归根到底是整个危机的基础。”“如果说信用制度表现为生产过剩和商业过度投机的主要杠杆,那只是因为按性质来说可以伸缩的再生产过程,在这里被强化到了极限”,“信用加速了这种矛盾的暴力的爆发,即危机”。

当然,马克思也并不否认独立金融危机的存在,这是因为货币信用金融活动对于生产活动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信用的过度扩张、银行的迅速发展和投机活动的高涨,都可以导致危机的发生。因此货币危机可以单独发生,金融领域也有自己的危机。

金融安全的反义词是金融不安全,但决不是金融危机的爆发。我国有些学者将金融安全的实质描述为金融风险状况,而金融不安全的表现主要是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实际上,金融危机是指一个国家的金融领域已经发生了严重的混乱和动荡,并在事实上对该国银行体系、货币金融市场、对外贸易、国际收支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造成了灾难性的影响。它往往包括全国性的债务危机、货币危机和金融机构危机等。这说明金融危机是金融不安全状况积累的爆发结果,它是金融风险的结果。

3.金融安全是动态发展的安全

世界上并没有绝对的安全,安全与危险是相对而言的。例如,对于市场基础良好、金融体系制度化、法律环境规范化且监管有效的一些国际金融中心来说,没有人担心金融工具创新会使银行处于不安全状态;而对于不良资产比例过高、十分脆弱的国内商业银行来说,新的金融工具带来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就比较高。因此,金融安全应当是面对不断变化的国际、国内金融环境所具备的应对能力的状态。

金融安全应当是动态发展的安全状态。这是因为,经济运行的态势是一种连续不断的变化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金融运行往往处在一种连续的压迫力和惯性之中。在经济快速增长时期,银行会不断扩张信贷,其结果有可能导致不良资产增加;在经济衰退时期,银行经营环境的恶化迫使其收缩信贷,从而又使经济进一步衰退。这种状况可用现代金融危机理论中的金融体系脆弱性的长波解释。因此,金融安全是基于信息完全和对称及其反馈机制良好的运行基础上的动态均衡,安全状态的获得是在不断调整中实现的。

金融安全是特定意义上的金融稳定。由于金融安全是一种动态均衡状态,而这种状态往往表现为金融稳定发展。但金融稳定与金融安全在内容上仍有不同:金融稳定侧重于金融的稳定发展,不发生较大的金融动荡,强调的是静态概念;而金融安全侧重于强调一种动态的金融发展态势,包括对宏观经济体制、经济结构调整变化的动态适应。国外的学者在研究有关金融危机的问题时,更多地运用金融稳定的概念而较少使用金融安全概念。

4.金融安全问题是金融全球化的产物

金融安全问题的提出是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是金融全球化的产物,更确切地说,金融安全问题是应对金融全球化负面影响的产物。尽管金融全球化具有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积极效应,但不可否认,金融全球化也带来了众多负面影响,金融全球化蕴藏着引发金融危机的风险。在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过程中,与其相伴的蔓延效应使金融危机迅速扩散,产生巨大的波及效应和放大效应,国际金融动荡已成为一种常态。因此,金融安全问题被作为应对金融全球化的一个重要战略而提出,它已成为国家安全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安全状态赖以存在的基础是经济独立。如果一国的经济发展已经受制于他国或其他经济主体,那么无论其如何快速发展,应当说金融安全隐患始终存在,也就无从谈起金融安全的维护。金融全球化加大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使国际社会日益重视统一标准的制订与实施,由于发达国家掌握了金融全球化的主导权,按发达国家水平制订的规则必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使其难以获得所需的发展资金,从而进一步扩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国际经济金融中存在着不平等的客观现实,促使一些国家开始关注金融安全。

三、影响金融安全的内在与外在因素

1.影响金融安全的内在因素

一国金融安全状况如何、其金融安全程度高低,主要取决于该国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能力与市场的感觉与态度。这种客观上的能力与主观上的感觉与态度是以用于减轻与处理危险的各种相关资源为后盾的.也就是说,金融安全问题的国别差异使各国维护金融安全的能力与信心有所不同,从而影响各国金融安全的因素也就有所不同。但是,从整体上来看,一国维护其金融安全的能力至少受制于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的影响。

内在因素是指经济体系本身的原因引起的金融形势恶化,包括实质经济和金融体系本身。

首先,国家的经济实力。国际经验表明,如果一国发生金融危机,当局通常都是通过动用各种资源来控制局势、摆脱危机。可动用的资源有行政资源和经济资源。行政资源如动员社会力量、争取国际社会的支持等,但更重要的是经济资源,而且要动用大量的经济资源来进行救助。显然,救助能否顺利实施、信心缺失的弥补,都将取决于国家的经济实力。

其次,金融体系的完善程度。可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该国的宏观经济环境是否与金融体系相协调,即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是否有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二是金融体系自身制度环境的完善程度,如金融机构的产权制度状况、治理结构状况、内部控制制度状况等。

2.影响金融安全的外在因素

首先,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一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极大地影响着其维护金融安全的能力。如该国的货币是否是主要国际储备货币,该国是否拥有制定国际金融规则的主导权。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它们不仅拥有相当健全的金融体系,而且在国际金融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从而对国内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都具有极强的控制操纵能力,维护金融安全的资源极为丰富。在这些发达国家,即使金融安全发生了问题,通常也不会扩展为全局性的金融危机,金融仍可以维持稳定发展。与发达国家的状况相反,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领域处于劣势,无力改变甚至难以影响国际金融市场,而且其发育程度低的内部金融市场和脆弱的金融体系往往受到来自于发达国家的金融资本的控制。因此,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如果金融安全发生了问题,往往会危及金融体系和金融制度的稳定,甚至还会危及经济社会安全。

其次,国际游资的冲击。来自一国经济外部的冲击,特别是国际游资的冲击将有可能成为引发金融体系不安全的直接原因。从近年来爆发的金融危机来看,国际游资通常都是将已经出现明显内部缺陷的国家或地区作为冲击的首选目标,特别是那些短期外债过多、本币汇率严重偏离实际汇率的国家或地区往往是首当其冲。国际游资通常采用的手法是:同时冲击外汇市场和资本市场,造成市场短期内的剧烈波动,实现其投机盈利。在国际游资的冲击下,市场的剧烈波动必然影响投资者的市场预期和投资信心,这样就有可能出现市场恐慌,出现资本大量外逃,其结果导致汇率和股票价格的全面大幅度下跌。为了挽救局势、捍卫本币汇率,中央银行往往采用提高利率的方式吸引外资,从而进一步打击国内投资、恶化经济形势,使本国经济陷入恶性循环。东南亚一些国家在亚洲金融危机中的情况基本上符合这一过程。

四、金融安全态势的监测与预警

1.金融运行基本态势判断

金融安全既包括金融体系的安全(例如金融机构的安全、金融资产的安全等),也包括金融发展的安全。金融安全所要求的是一种宏观整体上的安全、金融安全是动态发展的安全状态。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如果有几家金融机构在竞争中破产倒闭就认为金融不安全;是以偏概全;如果在某一时点上出现了暂时的金融困难,就认为是金融不安全,也同样是小题大做。从金融运行来看,金融安全只是其中的一种客观状态和主观能力状态。金融安全的对立面就是金融不安全,临界于金融安全与金融不安全之间的就是金融基本安全,而金融危机则是金融不安全状况积累的爆发结果,参见表1。

表1金融运行的四种基本态势

金融安全

无明显风险

各项风险指标均在安全区内,金融市场稳定,金融运行有序,金融监管有效,金融业稳健发展。

金融基本安全

轻度风险

金融信号基本正常,部分指标接近预警值;不良资产占总资产比重低于10%;有正常的金融机构倒闭,但所占比重很小;货币有贬值的压力;金融运行平稳。

金融不安全

严重风险

大部分金融指标恶化;大多数金融机构有程度不同的不良资产问题,不良资产占

总资产比重超过10%;有较多的金融机构倒闭;货币较大幅度贬值;金融动荡、经

济衰退。

金融危机

风险总爆发

是金融不安全状况积累的结果,爆发严重的货币危机和银行危机,货币大幅度贬值、大批金融机构倒闭;金融崩溃、经济倒退、社会动荡。

金融运行的四种基本态势在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中表现得淋漓尽致:一是金融危机,在此期间印度尼西亚爆发金融危机,金融动荡波及到了政治领域,导致政局动荡、经济倒退和社会动荡。二是金融不安全,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前的泰国、韩国和日本等国的金融运行状况就是典型的金融不安全。三是金融基本安全,在此期间我国虽然面临人民币贬值的压力,但经济金融状况基本良好。四是金融安全,在此期间美国经济运行保持良好态势,失业率、消费物价指数处在低水平,金融体系稳定。

2.金融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基本方法

由于金融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有较大的难度,目前国内外尚无完整的、准确性较高的研究成果,初步的研究成果主要有:

(1)信号分析法。该方法主要是以金融安全状态转化的机理为切入点,研究影响金融安全的各种因素,考察其变化规律,分析导致一国金融不安全或金融危机的因素,据此制定应对策略和措施。

信号分析法首创于1997年,其后经逐步完善,已成为当今世界最受重视的金融安全预警理论。该理论的核心思想是:选择一系列指标并根据其历史数据确定其临界值,当某个指标的临界值在某个时点或某段时间被突破,就意味着该指标发出了一个危机信号;危机信号发出越多,表示某一个国家在未来24个月内爆发危机的可能性就越大e。

在信号分析法这类方法中,典型的做法是建立计量经济模型,试图用模型将金融安全状态的转化解释为一组变量变化的结果,并且认为可以找到不同的安全状态和这些变量之间的量化关系。典型的模型有Frankel等人的probit模型或logit模型,以及Sachs、Tornell和Velasco等人的横截面回归模型。由于金融系统本身的复杂影响关系以及经济结构的不断变化,使得传统计量经济学模型在预测方面的作用变得十分有限。就实际效果来看,这两套模型对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都没有做出任何预警。目前理论界已基本达成了共视,即用传统计量经济学模型预测金融危机的思路是无效的。我们认为,信号分析法能够在事后判断对一国金融安全形成威胁的主要原因,从而有利于管理者制定相应的对策。但是,由于信号分析不能给出量化的标准,就难以预测危机何时发生。而且,市场信心在决定金融安全状态转化过程中扮演着重要作用,同样的金融事件,由于人们的市场预期的差异,在不同国家很可能形成截然不同的结果。因此,信号分析法用于预测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2)概率分析法。该方法有两种类型:一是并不考虑促成金融安全状态转化的具体因素和机理,只是根据历史上各种安全状态下某些经济指标的表现,制定一套指标,并通过一定的方法构造出度量总体风险程度的综合指标;二是利用模糊类比的方法,通过与历史数据相比较,对现实经济及金融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前者的代表是卡明斯基(Kaminsky),后者的代表是刘遵义。值得一提的是,刘遵义的模糊类比法(或称为主观概率法)因比较成功地预测了亚洲金融危机而受到重视。在概率分析法中,通常是根据一国的历史观察值或国际公认标准,拟定一系列安全状态临界值。对处于某个临界范围内的指标赋予相应的警戒值,并根据各个指标对一国经济安全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权重。将所有这些指标的警戒值加权平均,即可以构造反映整体安全态势的综合指标。同样,由此可以得出综合指标的临界值表。根据计算出的综合指标,即可判断出一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状态,并可借助一定方法计算出发生危机的概率。一种计算公式为:Pi=SUM(AiBi)。其中,Pj表示第j月发生危机的概率,Ai表示第i项指标的警戒值;Bi是该指标的权重。选择合适的指标是建立可靠的概率分析预警系统的关键。这些指标必须能对各种影响金融安全的因素做出迅速、准确的反应。传统的概率分析只借助可以量化的指标,所以在具体应用时,一般是与情况比较接近、并且发生过金融安全问题的国家进行比较。实际上,这种情况相似中包含了大量定性描述的信息。例如刘遵义就是在比较了亚洲国家和墨西哥发生危机时的10项指标之后(这10项指标是:实际汇率、实际GDP增长率、相对通货膨胀率、国际国内利率差、国际国内利率差变化、实际利率、国内储蓄率、国际贸易差额、经常项目差额及外国组合投资与外商直接投资比例),成功地预测了亚洲金融危机。概率分析法可以明确指出在何种情况下发生危机的概率有多大,可以及时发出预警信号。但是它也存在着缺陷,不能直接给出引致某些指标恶化的原因,难以据此提出应对策略;而且比较的标准是历史数据,对于新问题缺乏敏感性。尽管如此,由于概率分析法在量化研究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因此其成为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方法。

为了维护金融安全,需要先进的监测预警系统。因为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金融市场日趋复杂,要从错综复杂的金融环境中理出对金融运行整体局势有决定性影响的因素及其脉络决非轻而易举。但是,目前的概率分析技术过多地依赖量化指标,不能包含充分的市场信息,而且对金融安全影响重大的诸多因素中,还有许多因素是无法直接量化的,例如文化、心理承受能力等因素。刘遵义教授的预测之所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是因为东南亚国家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开放程度与某些拉美国家有较多相似之处,许多定性指标能够用参照物替代。但是,在研究对象比较特殊的情况下,难以找到在各方面都很相似的参照国。例如,我国的经济体制与经济结构都处于转型阶段,如果单纯用量化指标就不可能对金融安全状态做出有效的预警。因此,在金融安全监测预警指标体系中引入更多的定性描述信息就显得十分必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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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国家金融风险论》,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第9篇:对金融危机的看法范文

国际金融管理是社会经济结构稳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美国金融危机出现后,国际金融管理从金融危机的经济发展规律中,总结金融管理运行的基本问题,实现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进一步优化发展,结合当前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实际应用变革中存在的不利变革因素进行分析,对未来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变革发展提供发展新趋势,同时,在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变革发展的基础上,总结世界国际金融监管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指导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逐步优化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管理适应世界整体经济发展结构的创新与发展。

关键词:

金融危机;国际金融;管理;法律问题

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发展逐步与世界整体经济发展相互融合,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管理的主要发展趋势。美国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结构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导致世界经济发展的整体结构变化较大,金融危机后,世界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全面化改革,实现了新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适应世界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实现了国际经济交易运行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同时,稳定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管理环境,促使我国紧紧抓住世界经济运行发展趋势,稳步提高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一、金融危机对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影响

金融危机是资本主义经济结构的周期循环组成部分,金融危机导致了世界各国经济运行的支出比重大于收益比重,各国经济发展在房贷、存款人、消费者、投资者的经济利益降低,社会经济发展的资金运行状态处于不稳定状态,世界金融管理制度无法应用完善的监督控制系统进行资源应用监控,金融危机的发生,导致世界各国经济运行发展状态处于“一边倒”的发展转台,金融投资管理风险性提高,社会经济结构的运行稳定性降低;另一方面,世界金融危机导致世界经济交易制度处于架空状态,受美国金融危机影响的资本主义国家只能依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进行简单资金运行,对世界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

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变革

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合理运行是促进世界经济运行发展的重要金融管理制度,金融危机是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周期性的重要体现,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的运行趋势,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全面性合理改革,金融危机影响下,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欠缺主要表现为:

(一)监管作用下降

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是国际金融管理的主要手段,金融危机前国际经济运行主要是以美元为核心的经济货币交易形式,金融危机后,美元在国际金融交易中的作用大大受到打击,世界各国经济交易的形式和交易结构也受到严重冲击,导致世界各国经济的运行发展结构出现较大的经济管理问题,国际金融监管制在各国经济运行监督管理控制中的作用降低,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经济管理结构也受到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不同形势的货币汇率问题中的管理体系存在漏洞,世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处于不完善被动管理状态,对世界各国经济的稳定流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经济管理主体单一

金融危机后,世界金融交易平台的恢复逐渐形成全球化、多元化的经济结构发展方向,金融监管体制在进行分析控制应用中的作用得到逐步拓展,但金融危机前,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主要是以资本主义国家为核心的经济管理制度,金融危机后逐步兴起的第三世界和发展中国家,应用旧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与世界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较大的脱节,对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因素,需要适度进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以适应多元化的经济发展新模式,金融危机后,需实施金融监管相关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改革,引导不同经济结构的科学性变革发展,为稳定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三)国家经济管理比重

金融危机使世界经济结构发生变化,结合金融危机前国际经济发展水平来看,传统金融监管制度在实际经济划分中资本划分的公平性较低,国家经济管理比重在国际整体金融管理中的公平交易保障性较低,社会经济交易的金融监管作用性较低,金融危机后,各国以国家经济利益导向的金融监管制度受到严重冲冲击,世界经济交易秩序处于逐步变革阶段,社会效益的重视程度在国际金融交易中所占的比重逐步增加。实现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应当重新划分国家经济利益中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比重,推进社会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与全面性变革发展。

三、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基本发展趋势

(一)金融监管制度的管理广度延伸

从以上对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制度运行表现出来的问题和社会发展的整体经济趋势来看,对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全面化变革。金融监管制度在管理上注重广度的延伸,社会经济管理中,以美元为中心的金融管理制度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多元化的经济趋势,需要强化金融监管制度的管理范围,例如:金融货币交易结构进一步科学化分配,从国际交易金融债券等投资运行比重等因素进行分析,实现金融管理与国际金融交易同步变革,逐步拓展金融交易中资产债券的优化,拓展金融管理在多元化经济交易中的作用,发挥金融监管制度的功效。

(二)金融监管制度中的法律结构逐步完善

国际经济交易在金融危机后趋于多元化发展趋势。实施金融监管制度的逐步优化。经济发展是文化与政治发展的物质保障,实现金融监管制度的法律结构及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的逐步完善,例如:2010年,国际社会经济实施新资本主义国家协议,近年来,国际金融管理体制的发展逐渐从世界金融交易管理法等方面,实现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与国际法律制度的逐步融合。此外,实施国际金融监制度各国之间的监督管理,为世界各国经济提供了新金融管理引导,为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执行提供了制度结构保障。

(二)金融监管制度的社会性提高

从世界经济变革发展的整体经济发展趋势来看,完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注重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实际应用,注重金融贸易双方经济管理中的应用分析阶段,从单一的注重贸易双方的经济效益向注重双重效益的发展趋势进行变革发展。例如: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实施国际金融监督管理中,注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交易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加强不同国家经济交易的公平性和社会效益,进一步优化不同世界不同区域之间的合作共赢。例如:亚峰会议等地域性经济金融发展的共赢长远战略合作,推进世界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流与贸易。此外,实现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全面性改革与创新,实现例如买卖双方经济效益与国际社会整体实力的综合性应用,从而实现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调节国际整体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中发挥积极作用,推进国际公平交易新金融环境的建立与完善。

四、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对我国金融发展的启示

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是国际经济交易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相关法律制度的分析研究,对促进我国经济的长远性发展,完善我国经济发展结构,适应变革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实现新常态经济结构下不同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及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发展都有深远的意义。

(一)金融管理理念的全方位

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整体趋势来看,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模式下,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推进金融投资管理理念的全方位发展,结合国际经济金融管理的基本运行发展趋势,应用多元化经济结构的变化理念分析我国经济发展趋势,积极防范我国金融投资运行管理的风险,实现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相结合,例如我国经济管理实施自由竞争为主体,国家运行宏观调控,国家经济金融交易要从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发展新趋势入手,积极做好我国经济运行投资的国际投资合理化管理。

(二)金融管理风险意识

增强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全面性变革,促使加强我国金融投资管理的风险意识。国际金融危机的出现,对我国金融管理的作用分析,主要从社会经济中受到的后期影响进行分析,加强国家经济金融运行的风险管理。例如;金融管理对国家内部金融管理、债券投资管理、房地产管理、信贷应用管理等多方面的资产管理,结合国际经济运行发展情况及国家内部经济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分析,优化不同形式的经济管理比重,推进不同经济管理结构的科学性发展及不同形态的经济管理模式综合性发展。例如:我国实施金融企业新型资本运行协议,合理应用国际金融监管制度进行国家经济内部管理形式的逐步优化,从而进一步加强我国金融投资管理企业的风险意识,实现我国金融管理的科学性发展。

(三)合理应用国际金融关系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实现我国经济结构逐步完善,一方面,将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发展新趋势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相适应,推进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另一方面,充分应用金融危机后,逐步完善的国际经济新环境,应用完善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保障我国经济在国际金融交易结构中的利益,推进社会主义经济结构发展与国际金融交易发展之间相适应。例如;我国开展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国家经济结构中发展金融交易管理,可以与人民币交易汇率稳定之间关系进行分析控制,实现我国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逐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经济发展新趋势。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是保障世界各国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制度,结合当前国际经济发展整体经济结构趋势,对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危机过后重建的改革重点进行分析,推进世界金融管理结构的逐步完善与发展,为建立相对完善的金融贸易环境提供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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