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言语行为理论范文

言语行为理论精选(九篇)

言语行为理论

第1篇:言语行为理论范文

论文摘要: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震惊了知识界,尤其是语言学界。他们在语言的研究中第一次意识到言语是一种行为。言语行为理论自奥斯汀首先提出,后经塞尔的继承和发展,已经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后来哈贝马斯在奥斯汀和塞尔的影响下提出了自己的言语行为理论,使之更加完善。

    自从人类产生以来,语言就伴随人类走过了漫长的人类历史,会说话是人类的特征之一。虽然地区不同,语言之间会有很大差异,但语言仍然是人类交流的工具,它促进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很长时间以来,语言学家对语言的认识不断深化和发展,而真正将言语作为人类的行为来看待,并提出言语行为理论的是英国哲学家奥斯汀(j·l·austin,1911一1961),后来塞尔(j·r·sear-1e)又发展了他的理论。由此,言语行为理论被哲学界和语言学界所普遍接受,以至于逻辑学家也给予了足够的关注。

    说话是人与人之间交流的主要方式,所以说话并不仅仅是说话,而要达到一定的行为目的,也就是达到沟通交际、和谐相处的目的。言语行为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行为,人不断地说话,也就是不断地完成一个个说话的行为。在奥斯汀之前,弗雷格(g·frege)和维特根斯坦(l·wittegen stein)也曾提及言语行为理论。在弗雷格看来,语言其实并不仅仅局限于描述事物和表达思想,可以完成多种功能;而维特根斯坦的前期图象论则认为哲学是一种语言批判活动,是在分析语言,不再是研究客观事物与人类思维的理论体系。真正使言语行为理论为大家所普遍认识并对其有系统观点的还是奥斯汀。

1 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思想

    奥斯汀根据说话对说话达到的目的不同,将言语行为分为3种:即语谓行为(iocuuonary acts语旨行为(illocutionary acts )、语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s)。说话人说出一串话语,即以言说事,称为“语谓行为”;而说话人在说话的同时,陈述一个事实,或者确认或否认一个事件,或者经过一次询问、发出指令、做出请求、给予劝告等,即以言行事,这些称为“语旨行为”;如果说话人想通过说话在听话者身上产生某种效果,即以言成事,称之为“语效行为”。例如,“这种药疗效很好”。单独此语是语谓行为;而如果此话是医生在给病人开处方时所说,即是向病人作了一个保证,此为语旨行为;而如果电视广告中医生对病人说“这种药疗效很好”,希冀通过这句话所作的保证,达到推销药品的目的,即以言成事的目的,就是语效行为了。此分类理论的出发点就是“说什么也就是作什么”。具体来说,语谓行为就是“说什么”这一行为本身,就是那一串语词组合;语旨行为就是语谓行为后面的“用意”;而语效行为在奥斯汀看来,就是说话者通过语谓行为表达自己的语旨用意之后,在听话者身上产生的一定的效果,可以表现为“鼓舞,,、“说服,’、“恐吓”、“欺骗”、“满意”、“导致误解”等等。

    关于言语行为理论还有几点需要说明。奥斯汀明确指出:“说什么就是做什么。”假如有人说:“帮助穷人是一种美德。”那么他的意思就是赞同帮助穷人,并且他已准备去这样做。所以言语行为理论是一种行为,是人在使用语言表达思想。又因为言语行为理论产生于人的交际行为过程中,所以说话者在说某句话时的语境及其所要表达的意向尤为重要。俗话说,“听话要听音”,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同一句话在不同的场合、不同语境下所表达的意思是有很大差异,甚至是截然相反的。这就要求听话者能够准确地把握在当时场合下其背后的潜台词。于是,我们就不难理解在交际行为中,相同的文化背景、生活习俗是多么重要了。而尤为值得注意的是,言语行为理论是以实施了一次具体的言语行为即进行一次询问、做出一个断定、发出一次警告才为有效行为,并不是以单独的语词为基础的理论。虽然言语行为理论是有效帮助交际的理论,“恰当性”是它的本质要求,但不能简单地以真假值来判断一次言语行为的优劣。

言语行为理论主要研究各种语旨行为的恰当性条件。但是言语行为理论也包括语谓行为,而语谓行为就是一种命题陈述,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用真假值来判定的,所以言语行为理论要以真假值理论为基础,重点研究语旨行为,就是行为的恰当性问题,更好地帮助交际,促进社会和谐。

    奥斯汀对3种行为(语谓行为、语旨行为、语效行为)进行区分,是为了强调语旨行为,避免其与语谓行为之间发生混淆。另外,奥氏还指出有些话语所体现出的说事、做事却不能属于3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他提到开玩笑和写诗这种行为,这就要求我们在研究中要特别注意这些区别。由于外界环境的复杂性和许多意想不到的事情的干扰,在很多情况下产生的结果并不是像我们所期望的那样。当我们所要的结果没有及时出现时,就需要我们区分实现的行为和想要实现的行为。当不想产生的结果出现时,就需要我们使用一般的语言学方法加以否认,而这种方法是普遍适用的。

    总之,作出一个语谓行为就等于说出一个有确定意义和指称的语句,作出一个语旨行为也就是说出一定的由约定俗成力量的话语,而作出语效行为就是通过说某事而造成或获得某种结果。

    奥斯汀在其后期思想中,根据完成行为式动词对以言行事行为进行了划分:①判定式;②执行式;③承诺式;④行为式;⑤阐释式。其中奥斯汀只是明确界定了承诺式言语行为:言语者通过承诺、威胁、宣告、发誓、契约等来保证他将完成一定的言语行为;对于其他,奥氏并没有作明确区分,显得有点混乱。

 

2塞尔对奥斯汀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塞尔进一步发展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强调言语行为与意义的密切关系,主张从言者的意向、目的以及当时的环境等方面去考察语词的意义。他认为,语言交流的最小单位不是符号,语词或语句是被完成的某种言语行为,这种言语行为时通过说出一个或数个词来完成的。语词的意义与说话者当时所处的环境有关。他遵循奥斯汀对与言语行为的分类,把言语行为分为命题行为、语行行为和语效行为,并以研究语行行为的分类为重点。

   塞尔认为语言的用法是很有限的,主张以言语行为的目的来划分语言用法的基本范畴,而不再是具体语言中的完成行为式动词。塞尔继承发展了奥斯汀的分类理论,他的划分看起来很清晰:①记述式言语行为;②承诺式言语行为;③指令式言语行为;④宣告式言语行为;⑤表现式言语行为。塞尔明确定义了记述式言语行为,赞同奥斯汀的承诺式言语行为,并且认为言语者尽力促使听者去完成一定的行为在指令式言语行为中。同时,对于宣告式言语行为来说,需要用制度来保障规范的约束力。塞尔主张用目的来定义表现式言语行为,以使言语者能坦率地表达出他们的内在立场。

    塞尔对奥斯汀言语分类理论的发展和完善,表明讨论在向两个不同的方向延伸。一个是塞尔通过自己的努力,从本体论的角度来论证不同类型的言语行为;另一个是塞尔企图从经验主义语用学的角度来重新划分言语行为,以求探人分析言语行为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塞尔不管言语者完成的是上述哪种类型的言语行为,但他从本体论的角度揭示了言语者所追寻或持有的以言行事意图以及陈述的立场,决定了他向建立言语行为类型学理论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3哈贝马斯普遍语用学中的言语行为理论

    哈贝马斯受到奥斯汀和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的影响,建立了他的普遍语用学,为他的交往行为理论作支撑[3-4]。他的言语行为理论的思想就蕴含在他的普遍语用学理论中,在他的《什么是普遍语用学》一文中,讲到了语言和言语的划分。他认为:言语是使用语言的行为,使人们日常的对话和交谈,而语言则是言语中的一般结构,使表达的规则系统,使通过逻辑分析和结构分析抽象出来的。言语不仅有陈述的功能,而且具有启动行为的功能。哈贝马斯认为言语行为不仅是以理解为目的,而且其本身就是理解的过程。

    为了便于发挥言语在交往行为中的作用。哈氏提出要考察言语的有效性基础,认为参与言语交往行为的人所需遵循的4项要求:①所说的话必须符合语言结构和规范,便于双方相互理解;②说话者必须言语真实;③言语交流双方必须具有相同的语言交流背景,而且真诚地提供信息,使双方相信自己提供的信息是正确的;④说话者所言必须正确,便于对方认同自己。哈贝马斯认为,这4项要求中,后2项要求尤为重要,即真诚性和正确性要求。在理解过程中,说话者的意向性表达和言者建立适当的人际关系的努力是至关重要的。

    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重点研究的是言语行为,他接受奥斯汀关于以言表意行为和以言行事行为的划分,但同时认为这两种行为是不可分离的,即使说所有言语行为都具有以言表意成分和以言行事成分,其中他更注重以言行事成分,强调以言行事的力量构成所有语言应用的基础。

    哈贝马斯还认为言语是其他社会行为的基础,因为只有言语行为能够包括交往关系的3个层面。哈贝马斯通过修正塞尔的分类理论,作了如下分类:①命令式言语行为;②记述式言语行为;③调节式言语行为;④表现式言语行为;⑤交往式言语行为;⑥操作式言语行为。其中他把承诺式言语行为和宣告式言语行为以及制度性言语行为归人调节式言语行为。由此可见,言语行为的基本样态还需要进一步地加以区分,而这些区分对于我们分析日常交往实际意义并不大,因为他们并没有建立一套适用于一切以言行事力量的分类体系。

第2篇:言语行为理论范文

论文摘要:言语行为理论是由英国哲学家奥斯汀(austin)于20世纪50年代末首先提出的,美国语言哲学家塞尔( searle)在批判奥斯汀理论的基础上发展了言语行为理论并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

自从语用学被确认为语言学的一门新兴学科以来,作为语用学研究中心的言语行为理论(speech actzheory)就引起了各界学者的广泛兴趣,它旨在回答语言是怎样用之于“行”,而不是用之于“指”这样一个问题,体现了“言”则“行”这样的语言观。

1.关于言语行为理论

言语行为理论是英国哲学家约翰·奥斯汀首先提出的。1957年,他到美国哈佛大学去做讲座,以《以言行事》为书名发表了讲座的全部内容,在其论述中,贯穿了一个思想:人们说话的目的不仅仅是为说话,当他说一句话的同时可以实施一个行为。

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是:人类语言交际的基本单位不应是词、句子或其他语言形式,而应是人们用词或句子所完成的行为。奥斯汀认为,传统语法把句子按其功能分成陈述句、疑问句、祈使句等类型,这不利于人们对言语的理解和使用,因为同一句子在不同的语境中具有不同的功能。他认为不少话语不仅是提供信息,而且是完成或帮助完成许多行为。奥斯汀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

在《以言行事》中奥斯汀首先区分了表述性(con-stative)和施为性(perfom}ative)话语。表述性话语指陈述、描写事情的过程或状态;施为性话语则具有行事能力,说出来就是一种行为,可以表达许诺、道歉、指责、感谢、祝贺等。例如:i visit her once a month.它的意思并不是“我”现在去拜访她,而是陈述“我每月去拜访她一次”这样一个事实,所以它是表述性话语。而i ad-vise him not to give up trying.这句话不是要陈述“劝告”这件事,而是说话人“我”在说话的过程中实施了“劝告”这个行为,所以它是施为性话语。两者在性质上有很大的区别,表述性话语是描写某一事件的过程或状态,因而有真假之分。施为句是用来实施某种行为的,说话本身就是在做一件事,因此无真假之分,但有合适不合适之分。随着研究的深人,奥斯汀又把施为句分成显性施为句和隐性施为句两类。显性施为句即他原先所说的施为句(该句子的主要特征为:主语是第一人称,时态是现在时,谓语动词是行事动词),如:" i orderyou to close the door"o隐性施为句则指不具备上述特征的许多其他种类的语句,如:" close the door"。这类句子大都可以加上显性施为句所具有的语言特征而变成显性施为句,如“( i order you to) clouse the door”。

在此基础上,奥斯汀又把人们说话时所实施的言语行为分作三类,即“以言指事”( locution)(又叫言内行为)、“以言行事”( illocution)(又叫言外行为)、“以言成事," ( perlocution )又称言后行为),或称言语行为三分说。以言指事泛指一切用声音说出的有意义的话语;以言行事涉及说话者的意图,如:断定、疑问、命令、描写、解释、道歉、感谢、祝贺等;以言成事涉及说话者在听话者身上所达到的效果,如:使之高兴、振奋、发怒、恐惧、信服等,以促使对方做某事或放弃原来的打算。每一个话语都同时完成三种行为。例如,甲对乙说"clouse the door",这是言内行为;甲的意图是让乙关门,这是言外行为;乙听了甲的话后,把门关上了,达到了说话的效果,这是言后行为。可见,言语行为理论对于解释言语行为的意图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奥斯汀把言外行为分为五类:1)裁决类( veidictives ),如估计、宣告;2)表述类(fxpressives ),如描述、肯定;3)承诺类(comrnissives),如答应、保证;4)行动类(behabitives ),如感谢、欢迎;5)行使类(fxerctives ),如命令、禁止。后来,塞尔批评了这一分类,把言外行为分为“新五类”:1)断言类和阐述类(assertives or repr-esentatives):这类以言行事行为表示说话人对某事作出一定的表态,对话语所表达的命题内容作出真假判断。它的适从方向是说话人的话语符合客观现实,说话人的心理状态是确信的。2)指令类(directives ):这类以言行事行为表示说话人不同程度地指使听话人做某事。它的适从方向是让客观现实发生变化,以使用说话人的话语;说话人在心理上的需求是希望和需要;话语的命题内容总是让听话人即将作出某种行动。3)承诺类(comrnissives ):这类以言行事行为指说话人对未来的行为作出不同程度的承诺。适从方向是让客观现实发生改变,以适应说话人的话语;说话人的心理状态是怀有意图;话语的命题内容是说话人即将作出某一行动。4)表达类(fxpressives ):这类以言行事行为指说话人在表达话语命题内容的同时所表达的某种心理状态。它没有适从方向,因为说话人在表达这类行为时既不试图改变客观现实以适从说话人的话语,也不希望话语符合客观现实。不过,实施该行为的前提是话语命题内容的真实性。5)宣告类( declaratives ):这类以言行事行为指话语所表达的命题内容与客观现实之间的一致。它的适从方向是让客观现实符合说话人的话语,同时又让话语适应客观现实,它不需要真诚条件。说话人可以通过宣告类行为改变有关事物的状况和条件,因而它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以言行事行为。但宣告类行为往往需要考虑一定的语言外因素,即合适条件,比如要宣告某人为公司总裁,我们就要考虑宣告人的特殊地位、权力等因素。

2.间接言语行为

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创立后立即引起了广泛注意,并产生了大量的哲学论述,其中美国哲学家塞尔的影响最大。他同意奥斯汀的观点,即语言交流的最小单位不是符号、词或句子,而是被完成了的某种语言行为。不过,他又进一步指出,说话者通过说一句话或若干句话来执行一个或若干个言语行为。可是,言语行为本身与用以完成言语行为而说出的话语不能混为一谈。塞尔系统地发展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思想,揭示了实现言语行为的各种有效条件,阐述了言语行为的原则和分类标准,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这一特殊的言语行为类型。正是通过他的努力,才使言语行为理论成为当今语用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人直接通过话语形式的字面意义来实现其交际意图,这是直接的言语行为;当我们通过话语形式取得了话语本身之外的效果时,这就称做间接言语行为(indirectspeech act)。简单地讲,间接言语行为就是通过做某一言外行为来做另一件言外行为,也可以说成是:“通过施行了一个言外行为间接地施行了另一个言外行为。”间接言语行为理论要解决的问题是:说话人如何通过“字面用意”来表达间接的“言外之力”,即语用用意,或者听话人如何从说话人的“字面用意”中,推断出其间接的“言外之力”,即语用用意。塞尔提出了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和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的理论,所谓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指对“怎么用意”作一般性推断而得出的间接言语行为。所谓对字面用意作出一般推断,实际上就是根据话语的句法形式,按习惯可立即推断出间接的“言外之力”(语用用意)。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较复杂,也较不稳定。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按习惯就可以推断话语的间接言外之意,但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却主要依靠说话双方共知的语言信息和所处的语境来推断。

间接言语行为在言语交际中是非常普遍的,陈述句不是陈述句,祈使句不是祈使句,疑问句不是疑问句的情况比比皆是。有时候,发话者说出一句话,借此表示该句字面意思,但同时又表达字面之外的其他含义,也就是说,话语意义与语句本身意义不完全一致。如:"can you give me the book ?”字面意思是询问听话人是否有此能力,但其言外之意则往往是请求。该请求是以询问形式发出的,但还要表达请求这一言语行为。至于如何理解像“it’s cold in here.”这类非规约性的间接言语行为句,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发话者可能真的是陈述这一事实,也可能是请求对方关上窗或门,或打开电暖气。遇到这种情况时,听话者需依赖语境、双方共知或语用推理等等才能奏效。

间接言语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影响间接言语行为理解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有时取决于语境,有时取决于听话人的身份、背景等,有的还取决于听话人的分析、推理能力。因此间接言语行为句的理解已不单纯是语义范畴,还包括语用范畴。

第3篇:言语行为理论范文

论文摘要:本文从言语行为理论的角度关注语言教学的问题。文章讨论了言语行为理论的产生与发展,言语行为的分类与实施.以及言语行为与语言功能、语言教学的关系问题。研究结果表明,对言语行为理论的了解能使我们更准确地把握和理解语言材抖,更全面地了解语言功能实施的各个方面,进而更有效地促进语言教学。

一、引言

语言功能与言语行为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问题,而言语行为理论与语言教学的关系更是引起了诸多学者的探讨与思考。

由于功能教学法对整个语言教学界的冲击,言语行为理论对语言教学的影响已显而易见,而且语言功能无疑总是溶于教学大纲与教材设计之中的。Hawkins (1981)认为语言功能教学大纲可以追溯到Sweet所著}’he Practical Stu方of Lan-guages (1899)一书,继而得以进一步发展,许多学者对此都做出很大的贡献.例如:Palmer(1917), Ogden and Richards(1923),然而,当代功能教学大纲的发展与推广可归功于Wilkins (1973,1976)与他所提议的“意念大纲”。

依据Jespersen在The Philosophy of Grammar (1924)一文中对意念的分类,Wilkins提出了三种意义单位的语言观:语义语法范畴;形式范畴;以及交际功能范畴。而交际功能范畴正是与 Austin (1962)和Searle(1969)的言语行为理论息息相关的。

二、言语行为理论之背景

众所周知,言语行为理论是Austin (1962)最早提出,进而得到Searle (1969 ,1975)等学者的补充和发展。他们的基本观点是,人们说话不是没话找话,而是有目的地通过语言完成若干行为。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主张可以归结为一句话:“说话就是做事”( Austin,1962 ) 。说话人只要说出了有意义、可为听话人理解的话语,就可以说他实施了某个行为,即言语行为。

Austin认为语言有两种基本功能,即“表述性功能”(lo-cutionary)与“施为性功能”(illocutionary)。表述性功能指人们利用语言来传达词语的字面意义以及话语的语法结构,它所关注的是真实信息的传递;而施为性功能所关注的则是话语对受话人所产生的效应,即话语的“施为力”(illocutionary force)以及对信息的理解。当然,一个语段不会为了实现一种功能而去排除另一种功能,通常它会在实施“表述性行为”(语内行为)(locutionary act)的同时也实施了“施为性行为”(语外行为)(illocutionary act)。J. R. Searle在1969和1979年发表的著述中,对言语行为重新分类,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的概念。认为一个施为性行为常常通过实施另一个行为而实施(1975:60)。例如,It’s cold in here.就是一个间接的表示请求的言语行为,而它却是通过直接陈述事实的言语行为而实施的。同时,Searle进一步发展了言语行为理论,他认为人们应积极地研究话语规则,并遵循这些规则去构建话语行为。他把本身有差异的语外行为的范围与适切条件(felic-ity condition)结合了起来。通过把语外行为与基本条件相结合,把心理活动与真诚条件相结合;把命题内容与命题内容条件相结合,来解决话语与客观世界的吻合问题,话语与语境的关系问题。

三、言语行为之分类

从语言教学的角度关注语言行为,焦点问题是如何操作分类并把它们融人教学大纲之中。许多语言学家和哲学家都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Levinson (1981)称之“语言学家与哲学家们在分类问题上倾注了巨大的热情”。

Austin(1962)是最早对言语行为进行分类的,其分类对后来的分类提供了某种模式。Austin从英语中的施为性动词着手(他认为英语中大概有一千到一万个施为性动词),并尝试着把言语行为分为五类:

1) Verdictives裁决行为

2 ) Exercitives施权行为

3 ) Commissives承诺行为

4 ) Behabitive,表态行为

5 )Expositives阐述行为

Wilkins却把言语行为分为六类,我们可以进行比较:

1)Judgement and evaluation判决与评价

2)Suasion说服与劝告

3) Argument论述与辩明

4)Rational enquiry and exposition推理与说明

5)Personal emotions情感与表达

6)Emotional relations情感关系

Wilkins的分类在许多方面可以说与Austin类似,但是区别的确存在。Austin的“判定”与Wilkin。的“判决与评价”,Austin的“施权”与Wilkin,的“劝说”+分接近,而Austin的“阐述”大致能包括Wilkin,的“论述与辩明”和“推理与说明”两类;另外,Austin的“表态”似乎被Wilkins分为“情感与表达”与“情感关系”两类。又之,在Wilkin。的分类里,好像并没有为Austin的“承诺”留下一席之地。

《人门水平》(Threshold Level) (van EK & Alexander,1975)以Wilkins的研究为基点,对欧洲诸语言学习者在初期必须掌握的语言知识做了详尽的阐述,并把“语言功能”分为六类:

1)传达与寻找真实信息(Imparting and seeking factual information );

2)表达与发现智力观(Expressing and finding out intel-leetual attitudes);

3)表达与发现情感观(Expressing and finding out e-motional attitudes);

4)表达与发现道德观(Expressing and finding out moral attitudes);

5)说服与劝告(Getting things done );

6)社会交际(Socialising)。

尽管Austin, Wilkins和van EK都努力强调各自分类的特点与优势,不少学者还是对这些分类提出了异议。Searle (1976)认为Austin的分类存在六个问题:1)施为性动词与施为性行为混为一体;2)并非所有的动词都是施为性动词;3)分类重叠太多;4)分类杂乱;5)许多动词并不适合它们的归类;6)分类没有一致的原则。而对于Wilkins的分类争论也不少。例如,Stratton(1977)就抱怨说,Wilkins的分类不太完整,而且它在很大程度上基于分析者本人的主观决定。

Searle一直试图对言语行为进行一种更为有原则、有依据的分类。最初他曾考虑到通过详实地分析“适宜性条件”而进行分类的可能性,结果发现此方法并不可行,因为“要说明不同的行为所需的条件太多了”(1969)。因此,Searlo采取了另一种不同的方式,即把他的分类基于12个原则之上,其中三个原则尤其重要:1)施为点( illocutionary point); 2)得体性(direction of fit); 3)心态(psychological state)。运用这些原则,Searle进而把言语行为分为五类:

1)representatives断言,对一个陈述的真实性表达自己的观念;

2 ) directive。指令,让受话人做某事;

3 ) commissives承诺,对将要发生的事件承担责任;

4 ) expressives表情,表达自己的情感、态度;

5 ) declarations宣告,说话人的语句导致事物的外部条件的产生或改变。

Searle对言语行为的分类受到最广泛的认可。Hancher(1979)对五种((Austin,1962; Searle,1976; Vendler,1972;Ohmann,1972; and Fraser,1974)不同的分类方法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Searle的分类体系比Austin“更紧凑、更一致”,比其他几种分类“更经济”。然而,他又提议在Searle的分类体系基础上再增加两类,“条件式”(conditionals,它既有“承诺”施为力,又有“指令”施为力);“合作行为”(cooperative acts,涉及多方面的行为)。

Bach与Harnish(1979)也同样接受了 Searle的分类框架。在他们对言语行为进行的分类中,断言(constatives),指令(di-rectives),承诺(commissives),承认(acknowledgments)与Searle的分类中前四项相呼应,而对Searle的第五类“宜告”,他们则冠以“常规性施为行为”(conventional illocutionary acts)。

Coulthard (1985)虽然对Searle的分类方法表示赞许,支持态度却更为含蓄,很明显,Searle的提议是一个非常有启发意义的分类尝试。

然而,Edmondson (1981)却提出T异议,他认为Searle的分类有两个缺陷。首先,尽管Searle已经注意到Austin在分类时只关注英语的施为动词而不是施为行为,而Searle似乎也犯了同样的错误;另外,Searle的五类言语行为的分类似乎也太武断,为什么语言只能够做这五类事情?再者,Searle所谓的标准并没有得以系统的应用。

Leech (1983)也对Searle的分类框架提出了修改建议,他非常谨慎地指出Searle只是对施为动词做出分类,而不是针对施为行为,他表示能接受Searle的前四类言语行为,而排除了第五类,因为他认为它太“程式化”,所以不应属于典型的施为性行为。Leech建议用“查询”(rogative)来取而代之。“查询”具有“调查”、“询问”之含义,它可以包括许多动词(例如:ask, inquire, query and question )。

由于始终考虑到教学大纲的设计,Willis(1983)对Searle的分类提出了有趣的改动建议。Willi。认为,言语行为理论关注的是互不相连的话语,而在不断变化的语篇中更应重视某些话语的功能是如何与其他话语的功能相关联的,即话语的互动作用。因此,他增加了另外三种言语行为:(1)纯理交际行为(metacommunicatives); (2)结构行为(structives ) ; (3)引探行为(elicitation )。纯理行为指的是在交际中能注怠到出现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修正,通常是一些问句,例如:Sorry?What? Why do you say that?结构行为的功能常常表示篇章的分界线。他们往往出现在开端,表示着交际的开始;或者尾端,表示着交际的结束。例如:1 wonder if you could help me?会标志着一个交际活动的开始.而O.K. that’s it, then,See you next week却标志着一个交际活动的结束。Searle把引探归属于指令行为(directives),而Willi,却倾向于把引探视为一个独立的范畴,因为它在交际活动中总会起着一种互动的作用。

与Willis同样,Arndt与Ryan (1986)也从语言教学的角度探讨言语行为,并充分意识到话语的互动特点。他们不仅充分考虑到语篇中施为行为的关联,而且也充分关注表述行为或者说是命题意义的相互关联。因此,他们对交际功能提出一个三维分类法:参照功能(the referential function)—基本上是对Searle分类的改头换面;互动功能(the referential function话语之间是如何互相关联的;连贯功能(the to-herential function)—命题意义是如何互相关联的。

Martin (1981)对言语行为分类进行了不同于他人的探索。在Halliday功能语法理论框架的影响下,他研究了言语功能在“情绪状态”体系恤ood system)中的语义与作用。Martin详细具体地分析了17类言语行为,而这些言语行为都可以产生于下面的网络图中(Martin,1981:58) :

通过情绪状态体系,Marlin克服了其他体系分类所面临的问题。而且这种分类体系还可以进行更进一步的操作,臂如当考虑到礼貌因素时,就要使它与不同的语域相呼应。

显而言之,Txvinson的确一语中的,哲学家与语言学家们确实对言语行为的分类倾注了巨大的热情。

四、言语行为与语言教学

就言语行为研究的实际意义而言,一个直接目的就在于了解言语行为与语言功能之问的必然联系,不同言语行为在不同语言文化中的实现模式、手段、语言资源及其实现机制,了解实施相同言语行为所需采用的不同言语手段,对比它们在语言学习和跨文化交际中的异同及其原因,而最终为语言教学、语言学习及跨文化交际服务。

(一)语言功能的互动性

言语行为的本质就是交际者借助话语所传达的交际目的或意图。当我们向他人提出请求或者表示道歉时,只要所说的话语传达了一定的交际意图,就完成了一定的功能,也就是说我们在实施言语行为。然而,研究言语行为不仅要关注说话人的言语行为,也要探讨听话人做出反应时的言语行为,即语言功能的互动性。

Widdowson (1979:248)早就明确指出早期的功能教学大纲所存在的主要不足就在于它们总是孤立地对待不同的言语行为。用他的话来讲,言语行为或者语言功能并不是“语篇本身”而是“语篇的组成部分”。

Trim (1984)一方面承认这是尚未被探索的一个领域,一方面又声称欧洲委员会早就认识到语言学习者处理与应用“言语行为链"(chains of speech acts)的必要性。他曾做过这样一个形象的类比(1984:124):在象棋游戏中,了解游戏规则与下棋步骤,并不能保证能赢一盘棋。语言功能的本质是互动性的,譬如,当我们实施表示反对的言语行为时,既要阐明反对什么,又要关注他人会做出如何的反应。所以,语言教学中各个单元不仅要讨论孤立的言语行为,还要同时涉及到一系列有关联的种种语言功能。

Munby (1983:7)建议把交际语言教学大纲形成某种组合模式,就是把一些较小的语篇单位(言语行为)聚成语列。当我们仔细观察一些当时比较流行的英语教科书时,我们会发现这种新的意识所带来的效果。人们开始注重如何把种种语言功能结合起来进行探讨与练习,((Strategies)(Abbs, Ayton &Frcebairn,1975)是最早做出这种尝试的系列教科书之一。这本书的第一单元介绍了“提议”、“邀请”语言功能,同时也探讨了“接受”、“拒绝”语言功能;第二单元介绍的是“咨询”与“询问”以及与之关联的如何“提供信息”。这样学生可以很快在互动语列中练习一种语言功能与另一种语言功能的有机结合。编撰《当代英语》(Contemporary Englis句时,作者(Rossner, Shaw, Sh即herd, Taylor and Davies,1979)就把“互动语列”(interaction sequence)作为他们教材中语言功能连线的组织原则,他们不是分别列举孤立的功能,而是提供了一个语列索引。譬如,语列包括“请求”、“回应”与“认可”;而另一个语列包括’‘邀请’,、“谢绝”与“接受”;再一个语列则包括“抱怨”、“道歉”与“接受道歉”。另一本教科书《日常英语》(English for Life, Cook,1982),是根据“交换”(ex-changes)而组成其语言功能结构的。这里“交换”指的是一个含有种种语言功能的完整对话的组成部分。总而言之,会话语篇是由言语行为序列组成的,是由若干交替进行的言语行为构成的一个有内在联系的整体。

因此,对言语行为的研究不仅要关注说话人的言语行为,也要探讨听话人做出反应时的言语行为。因为不仅说话人说出的话语是言语行为,而且听话人针对说话人做出回答的行为也是实施言语行为的行为。把言语行为的互动作为英语教科书的组织原则已经成为国内外语言教学的一种趋势。如此以来,在语言教学中人们会更加关注语篇、对话的整体结构;注重言语行为的有效结合与语言的实际应用能力;进而真正地提高学生的交际能力。

(二)言语行为的社会性

我们仍需进一步地探讨言语行为是否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不同语言的词汇系统、句子与篇章结构是不同的,看似相等的词汇往往携带不同的意义。因此,即使当言语行为的概念看似对某两种语言相同时,它很有可能只是一种幻觉。例如,英语中“greet"可以翻译成汉语“打招呼”,“致意”,然而,它们有可能指的是两种语言不同的会话语境中,不同的行为与功能。同样,英语中许多施为词,如promise, complain,congratulate, claim等,在其他语言中可能指的是不同的行为。简言之,一门语言中的promise, complaint,或者con-gratulation在另一门语言中也许是另一回事。Wierubicka(1985)对这个问题做了详尽的讨论。

换言之,言语行为属于社会行为,其构成、运行及效果均受社会因素以及社交情景因素的制约。执行同一种言语行为,不同民族、不同文化背景、不同身份、不同性别、不同年龄的人所使用的语言表述是不一样的;对同一种言语行为的理解也同样受社会诸因素的影响。因此,在语言教学中,我们既不能忽视构成会话活动的各个言语行为之间的互动关系,也不能忽视不同语言的言语行为差异背后的社会根源。

然而,许多教科书总是想当然地假设语言学习者已经了解、熟悉大纲和教材中所涉及的言语行为和语言功能。人们关注的只是如何教会学习者把功能与相应的语言形式对应起来,而往往忽视言语行为是否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忽视不同语言言语行为的文化与习俗的差异。事实上,意念功能教学大纲的制订者甚至认为所有的功能可以适应任何一种语言。

第4篇:言语行为理论范文

【论文关键词】刺激行为理论;言语行为理论;语言使用

1刺激反应理论

l919年,美国心理学家瓦特生的《行为主义观点的心理学》一书出版问世,行为心理学在美国兴起。布龙菲尔德也从冯德的构造派心理学的立场转到了瓦特生的行为主义心理学的立场,并于1933年出版了其代表作《语言论》(王伟,2006)。布龙菲尔德把瓦特生的这一套“刺激一反应”学说全盘搬到语言学中来。在《语言论》中,布龙菲尔德把语言看成一连串刺激和反应的行为,为美国描写主义语言学奠定了理论基础。他用了一个现在十分著名的公式s一…·s—r(s代表一个人受的刺激,rs言语刺激的反应,r代表另一个人的反应)来阐述其观点。其具体分析如下:

假设杰克和琪儿真沿着一条小路走去。琪儿饿了。她看见树上有个苹果。于是她用喉咙、舌头和嘴唇发出一个声音。杰克接着就跳过篱笆,爬上树,摘下苹果,把它带到琪儿那里,放到她手里。琪儿就这样吃到了这个苹果。这一连串的事项可以区分为两种:言语行为和实际事项,根据时间先后整个事情分为三个连续的部分:

a言语行为之前的实际事项。s—r说话人的刺激琪儿饿了。光波从红色的苹果那里反射到她的眼睛里。她同时看到了杰克在她旁边。

b.言语r……s语言可以在一个人受刺激是让另外一个人做出反应。

b1琪儿受刺激后,及作实际反应,而去作发音动作,产生言语反应,即替代性反应s—r

b2琪儿口腔里空气中的声波使周围的空气形成类似的波形振动。

b3空气里的声波冲击杰克耳膜,杰克听到了言语。听到的话刺激了杰克。

c.言语行为以后的实际事项s—r语言的替代性刺激听话入的反应杰克去摘苹果,并把苹果交给琪儿,琪儿把苹果吃了。

r可能是两种刺激的结果:实际刺激s—r或者语言的替代性刺激s—r。可见,人类回答刺激有两种方式:无言语的反应和用言语作中介的反应,分别表示如下:无言语的反应:s—r和用言语作中介的反应:s一…-s—r。语言行为是一种手段,使sr在不同的人身上发生。布龙菲尔德认为,“作为研究语言的人,我们所关心的恰恰正是言语的事项(s……r),它本身虽然没有价值,但却是达到某种巨大目的的手段。”(布龙菲尔德,2000,p28)

2言语行为理论

言语行为是从行为角度阐述人类语言交际的一种重要理论。自从英国牛津大学哲学教授奥斯汀的系列讲座《怎样以言行事》于1962年出版后,言语行为成了语用学上的重要课题。奥斯汀认为语言不仅仅是用来陈述和描述事物的,也可以用来实施某种行为。他认为一个人在说话的时候,在大多数情况下,同时实施三种行为:即(1)叙事行为(以言行事、以言表意行为、elocutionaryact),即“说话”这一行为本身,它大体与传统意义上的“意指”相同,指发出的语音、音节、说出的单词、短语和句子等;叙事行为表达的是字面意思;(2)施事行为(以言施事行为、语导行动、取效行为illocutionary),指通过说话这一动作所实施的行为,即说话人通过字面意义所表.a达ct的真实意rloeutionaryact),是指说话所产生的交际效果,即说话人所说的话在听话人或其他人的感情图;施事行为表达的是说话人的意图,也称言外之力;(3)成事行为(以言成事、以言取效行为pe、思想和行动上产生影响或效果。成事行为指行为意图一旦被受话人所领会而对其产生的影响或效果。(austin,1975,p20—38)

3两者的联系和区别

通过以上陈述可以看出布龙菲尔德的关于语言的用途和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的异同。他们都对语言存在一个动态的认识,都属于行为主义,都是对一个含有交际双方的语言事实进行分析,都试图证明:语言可以在一个人受刺激是让另外一个人做出反应。而且都十分重视语境和情境,由于话语发生在一定数量与交往双方相关的个人、社会以及文化等因素在内的一定情景中,因此我们必须涉及社会语言学、民族交际学、语用学、跨文化交际学等研究领域,才能更全面地理解话语含义。由于任何言说、思想和文本都将是一定语言结构功能作用的结果,所以传统意义上的主体都被消解了,取而代之的则是一定文本上下文结构一语境或对话者之间共同建构的语义场。因此他提出了他的施事行为:施事行为是通过一定的话语形式,通过协定的步骤与协定的力而取得效果,所以施事行为是协定的。从这点看,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把语言研究从以句子本身的结构为重点转向句子表达的意义、意图和社会功能方面,从而突出了用语言做事或言语的社会功能(刘宓庆2001:202.)这也说明,奥斯汀并没有完全无视语言外部因素,对于言语行为是否取效的因素并没有纳人分析范围。布龙菲尔德给语言形式的意义下的定义是:说话人发出语言形式时所处的情境和这个形式在听话人那儿所引起的反应。其因果序列是:说话人的处境一言语一听话人的反应。也就是与说出或听进的声音符号相应的刺激一反应成分,对于语言意义的科学的说明,是以说话人对世界的科学而精确的认识为前提的。

通过对两个理论进行交换分析可以发现彼此的差别。杰克和琪儿真沿着一条小路走去。琪儿饿了。她看见树上有个苹果。该言语行为之前的实际是一种叙事行为的一部分。于是她发出一个声音,该“说话”这一行为本身,大体与传统意义上的“意指”相同,指发出的语音、音节、说出的单词、短语和句子等。杰克接着就跳过篱笆到琪儿就这样吃到了这个苹果该言语行为以后的实际事项是一种成事行为,是说话所产生的交际效果。即说话人所说的话在听话人或其他人的感情、思想和行动上产生影响或效果。说话的意图一旦被受话人所领会而对其产生的影响或效果。然而我们还可以发现而b.言语一…·8这一过程却不是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b1琪儿受刺激后,及作实际反应,而去作发音动作,产生言语反应,即替代性反应s—r,也就是叙事行为;叙事行为表达的是字面意思;b2琪儿口腔里空气中的声波使周围的空气形成类似的波形振动;b3空气里的声波冲击杰克耳膜,杰克听到了言语。听到的话刺激了杰克。这两个过程不是奥斯汀研究的注重点,属于叙事行为的必须过程,是物理过程,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并没有涉及。言语行为理论的经典例子是如当一位丈夫下班回到家,对妻子说“我饿了。”他同时实施了三种行为:叙事行为:告诉妻子他现在肚子很饿;施事行为:叫妻子为自己准备食物;成事行为:妻子听了他的话,给他拿来了食物。在这三种行为当中,叙事行为本身并不能构成语言交际,成事行为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唯有施事行为,它与说话人的意图一致,是言语行为理论关注的核心。(索振羽,2001,p145-162)对比两个例子,可以发现在刺激行为理论和言语行为理论着眼点的不同。言语行为理论更多的侧重发语人的个人语言行为。而刺激行为理论侧重语言可以在一个人受刺激时让另外一个人做出反应。但是同时,可以看到奥斯汀认为,言语行为是叙事行为的有意义的单位,完成行为方式的话语是言语行为的主要形式。奥斯汀认为,施事行为是约定俗成的,并且言外之力通常也是约定俗成的。对于施事行为,说话者必须在遵守一定的惯例的前提下才能完成。而言后行为依赖于语境,不一定通过话语本身就能取得,因此是不确定的。

第5篇:言语行为理论范文

  论文摘要:历来时联被定性为文字笔墨游戏、文学样式、民间文学、艺术形式等,这些观点大都是从丈学、美学、民俗学等角度进行审视。对联是一种对称、简短、诗性的言语行为模式,对联的使用实质上是:以“联”行事,传达特定的交际意图和执行特定的施事行为。对联的使用遵循了“言语求美策略”,是形式美和实用美的统一。

  在中国有一个成语叫“言行一致”,实际上是把“言”与“行”当成两个对立的范畴,而在语言学界则是把二者统一成“言语行为”。它源于英国哲学家奥斯汀(austin )的言语行为理论,基本上可以归结为一句话:“说话就是做事” ( tosay something is to do something),即认为说话人就是通过说话来做事。同时,说话人实施了三个言语行为:言事行为(1o-cutionary act ),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 ),成事行为(perlo-cutionary act)。其中,施事行为是奥斯汀理论构建的核心,即说话人旨在通过话语实施某个交际目的或者执行某个特定功能的行为。

  对联指的是“写在纸上、布上或刻在竹子上、木头上、柱子上的对偶语句”。它由上下两部分字数相等、内容相连、相互对仗、结构相同、平仄相协、语意相关的句子组成。对联可以分为春联、喜庆联、行业联、挽联、劝勉联等,其功能涵盖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体现出歌颂、揭露、讽喻、褒贬、劝勉、哀挽、庆贺等强大的社会语用功能。笔者认为对联的使用实质上是:以“联”行事,传达特定的交际意图和执行特定的施事行为。比如许多学校的教室里可以看到这样一副对联:“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人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这是以“联”行事,老师用对联作为交际的媒介来向学生传递这样的信息:“既要努力读书,又要关心国家大事”。

    一、以“联”行事的理解

  在以“联”行事的言语交际过程中,联语往往表示两个语义层面:一是句法机构明确表示出来的句法意义(即字面意义);二是隐藏在字面意义后面的隐含意义(即言外之意)。

  1.字面意义。例如: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董必武在1955年金秋时节,路过兰州时,听取政法部门汇报完一个案件之后,认为此案处理不当,建议重新调查,并挥毫题了一副对联:“提高警惕,肃清一切特务分子;防止偏差,不要冤枉一个好人”。此联按字面意义就可以理解,即实施了一个表达命令或建议功能的言语行为。

  2.上下文语境对意义的明朗。比如:“庭前花未发;阁下李先生”。如果把后一句单独地抽出来,那么,它所表示的命题就是不确定的,既可以表达“尊称为阁下的李先生”,也可以表达“楼阁下的李树先开了花”,由此产生了歧义,但如果联系上下文,放在“庭前花未发”一句之后,它自然就只有一种解释:表示“楼阁下的李树先开了花”。

  3.社会语境下才能确定意义。例如:1940年夏秋之际,陈毅率新四军一部挺进苏北,在黄桥、姜堰一带建立抗日根据地,为了团结各界人士抗日,他拜访了当地爱国老人韩国钧。韩曾两任江苏省长,并一度兼领督军,对军阀混战深恶痛绝,但对共产党能否真正捐弃前嫌与******真诚合作尚存疑虑。韩出于试探,诵一上联(带有明显交际目的的言语活动,让陈毅对出下联):“陈韩陈韩,分二层含二心。”陈笑着对到:“谁说我们分二层含二心?请听下联:国共国共,同一国共一天”。陈毅知道这是一语双关,“层”关“陈”,“含”关“韩”,这是从字面上理解的第一步,马上,他联系到上面提到的当时的形势和语境,从而推断出韩国钧是在有意试探国共合作的可能性。这就是根据当时的社会语境及其说话人双方的背景知识由话语的表层含义推导出其深层含义。

     二、以“联”行事遵循了“言语求美策略”

  “言语求美策略”,指的是为实现美化言语活动的需要,说话人主动或被动使用某种手段和策略。人们在一切言语行为和言语活动中,总要从实用和审美双重价值选择某个言语表达实体。审美和实用即言语美的两个基本品性:一方面说话人在恰当的语境中选择了恰当的话语,即话语的安排既适合社会背景又适合语篇背景(上下语、上下文);另一方面说话人在语言形式上选择了优美的音韵和适当的节奏,选择了符合形式法则的言语表达实体。由于对联短小精悍的形制,音韵和谐的节律,整齐对称的美感,集欣赏性、实用性于一体,有很高的审美价值和实用价值,以“联”行事正是“言语求美律”的体现,是言语美和语言美的统一。关于对联形式美的讨论比比皆是,为节省篇幅,本文不再赘述。

  如何遵循对联的实用美呢?在婚庆、寿辰、丧葬和开业等各种情境场合中恰当地使用联语来传达特定的交际意图,就是遵循这一原则。例如春联最忌讳用哀伤悲惨的语句;寿联的撰写应根据寿者的性别、年龄、身份、地位、经历、事迹等行文;丧葬对联应注意逝者的性别、职业、年龄等;广告联应揣摩顾客心理,同时使之通俗易懂,简练,朗朗上口。例如,1982年春节期间,时任河北省省长的李尔重赠给清洁工一副对联:“清洁人,清洁心,清清洁洁新世界;光明地,光明路,光光明明光新天”。李尔重就考虑到了清洁工的职业特色、文化水平等相关因素,恰到好处地表达了他的赞美之情。

  我们也经常看到语用失误的例子,例如某银行和某保险公司联合印制并准备向群众派送这样的广告春联:“存款有备无患:保险转危为安”。一个“患”和一个“危”字,用在过春节时是很不吉利的,语境下不符合人们心理,恐怕没有哪一户人家愿领取甚至挂在大门上。

  再如2004年全国高考语文卷也有这样一道试题,给出上联,要求对出下联:“扫千年旧习”,据说有一个学生对出这样的下联:“树火化新风”,“火化”很明显不符合过年喜庆、吉祥的语境,该生违反了“言语求美策略”中的“实用美”,即在适当的时间、场合说了不适当的话语。使用“树一代新风”或“奏一曲新歌”等就比较恰当。

第6篇:言语行为理论范文

论文摘要:言语行为理论由奥斯汀提出,经塞尔的完善与发展,已成为哲学、语言学的重要研究课题,更是现代语用学的核心内容之一。塞尔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从使用和交际的角度研究语言的意义,为认识言外之力的本质提供了独到的解释方法。塞尔关注语言和心智的关系,认为意义必须联系存在于言语行为中的意向性来解释。探讨了塞尔的间接言语行为及其所蕴含的语言哲学观。

一、理论源起

言语行为理论(Speech Act Theory)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追溯该理论产生的源头,可将其与西方哲学的发展联系起来考察。西方哲学从古希腊到20世纪的发展通常被概括为一个三阶段模式,其中心论题为:本体论一认识论一语言。20世纪初,哲学产生了一次根本性的“语言转向”( linguistic turn),语言取代认识论成为哲学研究的中心课题。“语言转向”的产生,标志着英美分析哲学时代的开始。从使用的分析方法上看,分析哲学又分为两大派别。其一为逻辑分析派,又称逻辑实证学派;其二为日常分析派,又称日常语言学派。英国哲学家奥斯汀(J . Austin)针对逻辑实证主义的真值条件语义论提出言语行为理论,即著名的“言语行为三分说”:说话行为(locutionary act)、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和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奥斯汀把施事行为分为5大类型:判定式(verdictives )、执行式(exercitives)、承诺式(commissives )、行为式(behavi-tives)、阐述式(expositives)。言语行为理论从行为的角度来看语言活动,抓住了语言的动态特征,因此它成为语用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奥斯汀对施事行为的分类由于缺乏明确的标准,招致了许多学者的批评,但他的一些看法为后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美国语言哲学家塞尔(J . Sear-1e)继承并发展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提出了著名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塞尔言语行为理论的建构体现在他对语言学哲学(linguistic philosophy)与语言哲学(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的区分上。语言学哲学试图用分析语言中的特定词语及其他成分的普通用法来解决特殊哲学问题,语言哲学试图对语言一般特征作出哲学的阐释性描述。在塞尔看来,前者是关于方法的研究,而后者是关于主体的研究。塞尔认为他的理论属于语言哲学而不是语言学哲学。在语言哲学的研究过程中,塞尔把言语行为界定为语言交际的最小单位,把言语行为放在研究语言、意义和交际的中心地位。

二、间接言语行为理论

(一)塞尔对施事行为的分类

塞尔把言语行为理论提高为一种解释人类语言交际的理论。在他看来,讲一种语言就是完成一系列的语言活动。在研究话语的过程中,塞尔区分了命题内容和施事行为,修正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三分说,认为每个语句都包括:说话行为(utterance act)、命题内容行为(prepositional act)、施事行为(i1-locutinary act)、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 )。

在实施言语行为的规则方面,塞尔认为,言语行为是按照一定的规约来实施的,施事行为是一种规约性行为。塞尔提出构成性规则(constitutive rules)与调节性规则(regulative rules)的区别。构成性规则是创立或定义新的行为形式的规则,它不能离开行为而独立存在。调节性规则只作出规定,它在逻辑上独立于行为而存在。在塞尔看来,调节性规则是外部的社会规则,对施事行为不起制约作用,而构成性规则是内在的语义规则,施事行为是根据构成性规则衍生而来的。塞尔提出了成功执行施事行为的构成性规则,把这些规则分为四类:命题内容规则( prepositional content rule)、预备性规则(preparatory rule)、真诚性规则(sincerity rule)和基本规则(essen-tial rule)。塞尔对这些规则的确立,经过了从具体分析到抽象概括再到具体认识的过程,相对于奥斯汀的分析而言,在方法上更科学、更令人信服。

塞尔对言语行为的一个突出的贡献就是给言语行为分类,给言语行为的不同类型或范畴以理论上的说明。塞尔认为在任何语言哲学中最明显的问题之一是有多少种使用语言的方式。维特根斯坦认为,对这个问题是不能用任何有限的范畴来回答的。他在(哲学研究)中说:“有多少种句子呢?譬如说断定,提问以及命令?—有无数种句子:我们叫做‘符号’,‘词’、‘句子’的东西有无数种用法。”塞尔反对维特根斯坦的观点,并从12个方面对施事行为的分类标准进行分析,最后认为以下3个方面是至关重要的,它们构成了分类的基础:(1)施事目的(illo-cutionary point)。这是分类的基础。(2)适从向(di-rection of fit)。有些施事行为试图让言语适应客观世界(言语~客观世界),而其他一些则试图让客观世界适应言语(客观世界一言语)。(3)心理状态(psychological state)。在此基础上,塞尔把施事行为归纳为5大类:断言类(assertives)、指令类(direc-tives)、承诺类(commissives)、表达类(expressives)和宣告类(declarations)。

(二)间接言语行为

塞尔首先注意到间接言语行为(indirect speech acts),提出直接言语行为和间接言语行为的区别。他说,当一个施事行为间接地通过另外一个言语行为表达时,间接言语行为就发生了。我们知道,句子的形式和功能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的一一对应关系。在日常谈话中,人们为了讲求礼貌,在想让别人做某事的时候,往往避免直接使用命令句,而寻求一种比较婉转的表达方式。塞尔认为,在间接言语行为中,说话人和听话人沟通,能让听话人明白话语中字面意思之外的用意,他所依靠的是他同听话人共知的背景信息。塞尔认为间接言语行为可分为规约性( conventional)间接言语行为和非规约性(non一con-ventional)间接言语行为。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指对“字面用意”作一般性推断而得出的间接言语行为。这类行为已经形成一种习惯用法或语言形式,说话人和听话人可能已经感觉不出这类言语行为在字面上的施为用意。非常规性间接言语行为较复杂和不确定,它更多地取决于互知的背景信息和所处的语境。

塞尔对间接言语行为理论的解释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语句的字面意义和说话人的施为用意的关系问题,揭示了语句的结构和功能之间存在着的多元关系。但塞尔的学说受到关联论者的强烈批评。在20世纪80年代的语用学界,以Sperber和Wilson为代表的理论家简评了塞尔的理论,声称言语行为要么不在研究之列,要么取而代之。其观点是言语行为理论虽有一定的解释力,但其分类并不是交际的一部分,言语行为理论没有存在的必要。不可否认,言语行为理论注重描写的经验主义的分类,确实不能全面有效地说明具有动态性质的交际过程。但是,塞尔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解释了日常生活中许多看似不连贯的话语是如何有效进行的,他将人的潜意识的对施为用意的理解过程明示出来,使人类对自身的语言交际过程有更加深刻地理解。人们在接受一个言语行为时,一般并没有意识到有不同层次的行为,因而也不能分辨这些言语行为中所含的不同意义,而塞尔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使人对自身表达、理解意义过程的认识上升到一个更高的阶段,为语言研究的发展作出了极大的贡献。 (三)对间接言语行为的解释

对于如何解释语言交际中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家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习语论(idiom theory)和推理论(inference theory)。习语论者认为某些话语可以间接地行使某些功能是由于它们本身的语言形式或习惯用法,他们试图通过习惯用法在某些语言形式与它们间接地实施的功能之间建立起联系,来解释语言的间接用法。但事实上,一种句式并不总是用以行使其一种功能,形式和功能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推理论者认为说话人经过一系列的推理步骤才从句子的字面意义推导出说话人的真正意图,重视对语境因素的考虑。塞尔是个推理论者,他认为在实施间接言语行为时,说话人依赖交际双方所共有的包括语言的和非语言的背景信息,以及听话人的逻辑推理能力向听话人传达施事目的。可以结合这两种理论来解释间接言语行为。有些形式在大多数情况下用以行使某种功能,习语论可以解释某些间接言语行为。但绝大多数情况下,一句话在不同语境中说出就有不同意义,随谈话的时间、地点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要通过语境因素才能推导出话语所具有的施为用意,推理论有更强的解释力。

三、意向性

进人20世纪70年代之后,塞尔的语用学观念及其研究重点发生了较大的转变。塞尔认为,我们的大多心理状态有一个共通的特征,即它们都与某种事态或对象相关。你在相爱时,这份爱恋总是指向某个或一些特定的对象。这就是精神状态的“关于性”(aboutness)和“指向性”( directedness)。塞尔统称为“意向性”,并在《意向性》( Intentionality)一书中详尽阐述了该理论。塞尔认为言语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具有意向性,在这种行为中,不仅使用了语言符号,而且还表达了说话者的意向,语言符号在这里被用作表达意向的手段。根据前文所述,塞尔把施事行为分为5种,他认为这5种行为是以经验为基础的。从意向性理论的角色来看,意向性决定了言语行为会采取这些类型方式。

其实在《言语行为》一书中就已经存在着转向精神哲学研究的契机。在考察语用行为的诚实条件时,塞尔强调,要使陈述成为诚实的,就要求说话者必须对陈述的事态持有信念;要使命令成为诚实的,说话者必须对接受者的响应存有意愿,等等。无论哪一种语言行为,如果说话者内心没有相应的心理状态,就不能说是诚实的。在塞尔看来,如果丢开精神状态的意向性,那么话语只不过是从嘴里发出的一种声音而已。同样,句子也不过是写在纸上的物理符号而已。话语本身没有意义可言。那么它怎么能以各种不同的话语形式表达无限多样的命题内容?那就是通过意向状态。正是在意向状态中,人们在说话的同时也把自己的意向性转移到本身并无意义可言的声音与符号中。正是意向性这种精神状态的特征,使得语用行为成为可堋H囊庀蛐岳砺厶逑至擞镅杂胄闹堑墓叵担茄杂镄形砺鄣纳罨头⒄埂?/P>

第7篇:言语行为理论范文

[关键词]言语行为理论;言内行为;言外行为;间接言语行为理论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2-0203-02

一、言语行为理论的来源与定义

言语行为理论(SpeechActTheory)是以言行事的理论,强调的是语言的实际应用及其社会功能,是语言运用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它最初由英国哲学家约翰奥斯汀(Austin.J.L)于1905年在美国哈佛大学做WilliamJames系列演讲时将该理论作为一种哲学分析工具提出,并在随后的系列演讲中逐渐发展成形。后经他的学生——语言学家约翰舍尔(Searle)等众多语言学家不断总结、创新和规范后形成一个系统。奥斯汀在他的《HowtoDoThingswithWords》一书中系统地阐述了该理论的框架和基本思想。奥斯汀认为,说任何一句话时,人们同时要完成三种行为:言内行为(thelocutionaryact),也有学者把其称作话语行为(或说话行为),即以言指事;言外行为(theillocutionaryact),指说话者靠说出的话语本身所实施的行为,如承诺、命令、施行洗礼或逮捕等;言后行为(theperlocutionaryact),指语现行动(或施事行为),以言行事、语导行动(或取效行为),即以言成事。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创立后立即引起了大量哲学家的争论。其中美国哲学家塞尔的影响最大,他将言语系统化,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indirectspeechact)这一特殊的言语行为类型。间接言语行为就是通过做某一言外行为来做另一件言外行为(顾曰国,1994),也可以说成是:“通过施行一个言外行为间接地施行了另一个言外行为。”(J.R.Searle,1975)塞尔还进一步将间接言语行为分为规约性和非规约性两种。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是指语句的字面用意和话语用意不相一致的更为复杂和不确定的情况。间接言语行为在言语交际中是非常普遍的,陈述句不是陈述,祈使句不是祈使,疑问句不是疑问的情况比比皆是。有时候,发话者说出一句话,借此表示该句字面的意思,但同时又表达字面之外的意思。也就是说,间接施为言语行为表达出来的不是句子的字面意义,而是说话人的意向。例(1)Canyouclosethewindow?例(2)A---Doesyourmotherknowthatyou’vebrokenthewindow?B---Mysisterisatalkativegirl.例(3)A---liMingiswaitingforyou.B---I’mbusy.例(4)Itishotintheroom.例(1)的表面含义是疑问句式,其字面意义是询问对方有没有能力关窗,其言外之意在于表示一种请求或命令;例(2)中,B表面上想表达的意思是他妹妹是个多嘴多舌的人,但实际上想表达的是他母亲已经知道这个消息了;例(3)中说话者B表面上是陈述其正忙这个事实,但其真实意图却是告诉A他不想见李明;例(4)中说话者的真实意图并不是在谈论温度问题,其目的可能是请对方把门或者窗户打开。

二、言语行为理论在大学英语教学中的应用

在约翰奥斯汀之前的实证哲学家认为,句子只能用于描述某种情况或陈述某种事实,因此只适用于正确或错误的价值。然而言语行为理论家却指出话语具备在现实中行事的能力,正是这种以言行事的主张使得言语行为理论脱颖而出。言语行为理论学家指出言语行为理论中的“说话人”的主体作用和“听话人”的反应都是言语行为理论强调和研究的范围,其在大学英语教学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言语行为理论对教师英语教学方法的启示

言语行为理论的核心是“以言行事或以言成事”,强调的是语言的实际应用,即语言的言外之意而非字面意义。语言研究的重点应由语言形式、句法关系转向语言运用、语义和语言的社会功能等。这个理论给大学英语教学注入了新的活力,它不仅给大学英语教师在教学方法上给予了一些新的启示,而且也对教师的授课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笔者认为大学英语教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以便言语行为理论更好地服务于教学。1.转变教师角色。教师应从课堂的“主导者”转变到课堂的“组织者及参与者”上来,让学生全方位地参与到课堂中,充分发挥他们的能动性,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2.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力求做到题材广泛、内容新颖、知识性和趣味性并重,力图为学生提供一定的跨文化背景知识,使学生不仅能从语言知识和技能方面,还能从文化素养层面具备英语交际的能力。3.让学生尽可能多地接触西方的一些音频及视频材料,如电视、电影及歌曲等。此外,还可以让学生通过多听各种专题报告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4.力求为学生创造更多的社会实践及实习机会,加快语言从理论向实际转化的速度,让学生在实践中不断了解自己,查缺补漏,从而不断健全自己的知识体系。

(二)言语行为理论对学生的启发

言语行为理论是英语学习者从源语言向目标语言转换过程中一个非常具有实用性的理论,在跨文化交流中对以汉语为母语的学生来说,利用这个理论有利于学习特别是第二语言的学习。言语行为理论强调的是语言的实际应用,大学英语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大学教育的特点是以能力培养为中心,立足实用,强调能力的应用性。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必须满足社会的需要,学有所用,这样才能达到大学教育的目的。高等院校的学生一定要求真务实,不能纸上谈兵,要不断地实践,从实践中求进步。就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学生应充分发挥其能动性,在加强听、说、读、写、译等基本功的基础上,尽量创造参加社会实践的机会,实现理论知识向实际应用的转换。2.学生可以选修西方国家概况等方面的相关课程,尽量扩充西方国家的政治、经济、宗教、历史等方面的知识,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现实交流中的文化冲突。3.观看英文电视节目,收听英文广播(例如:VOA、BBC及一些专题报告等),阅读英文报刊、杂志等。充分利用英特网信息量丰富、速度快的优势,了解西方国家的发展动态。

三、结语

强调语言的实际应用及其社会功能的言语行为理论对大学英语的教学有重要的影响,它不仅给高校教师在教学方面以新的启发,而且也给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学习英语方面提供了更宽阔的视野。

【参考文献】

[1]GillianBrown&GeorgeYule.DiscourseAnalysis.ForeignlanguageTeachingandResearchPress,2000.

[2]杨信彰.语言学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胡壮麟.刘润清.李延福.语言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

[4]梁育全.实用英语教程[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

[5]曹务堂.语言学概论[M].山东:山东教育出版社,1998.

第8篇:言语行为理论范文

【论文关键词】言语行为  间接言语行为  翻译教学

一、引言

言语行为理论作为当今语用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它告诉我们人们使用语言不仅仅是为了指称世界,更重要的是用语言做事情,也就是说,人们在用语言进行交际的时候是在以言行事。回顾近几十年来国内外对言语行为的研究,可谓多视角,多层面,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国际上,近几十年来不少专家、学者在关注言语行为的讨论和研究。自austin之后最为关注言语行为理论并取得重大进展的首推j.r.searle。70年代的ross(1970)注意到言语行为句中的简单陈述句和显性施为句有着共同的句法特性,并加以讨论。80年代对言语行为理论中言语行为类型中的施为动词作调查分析并取得重大进展的是澳大利亚的语言学家wierzbicka(1987),她调查了约250个英语言语行为动词并加以分类,进而从语义场结构方面进行分析,试图找到这些言语行为动词语义结构模式。90年代以来国际语言学家更多地关注语势、实际意图、言语行为目的、言语行为具体类别、间接言语行为等方面的讨论以及交叉学科如与认知、语义等方面的综合研究和两种语言的比较研究。

与此同时,国内的语言学专家、学者也在不断地关注并加以讨论和研究言语行为理论。主要从言语行为的基本理论进行诠释或评论;从交际意图角度对言语行为进行讨论;从两种以上语言文化的对比方面进行言语行为具体类别研究;从语篇分析方面讨论;结合认知理论和语义、语用学来讨论言语行为。

同时开辟了多条未来言语行为发展的道路。如:认知分析的方向;多学科交叉研究的方向;以动词为研究中心的方向;结构描写转向结构解释;单语研究转向双语或多语综合比较研究。本文将侧重言语行为理论在外语教学中的运用,因为该理论与外语教学中对外语学习者的翻译技能的培养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言语行为理论概说

1、austin的言语行为理论

言语行为(speech act)早在50年代就是语言哲学家的研究对象。所谓言语行为就是说话人用语句来实施某种行为,即言语就是行为。言语行为理论的创始人是英国哲学家austin。他设想了言语行为的三分说:言内行为(1ocutionary act),言外行为(illocutionaryact)及言后行为(perlocutionaryact)。

言内行为指的是“说话”这一行为本身,即发出语音,说出单词、短语和句子等。这一行为本身不能构成语言交际。言外行为是通过“说话”这一动作所实施的一种行为,如传递信息,发出命令,问候致意等等。言后行为指说话带来的后果,即说话人说出话语后在听话人身上产生了那些效果。例如,“我饿了。”这一言语行为,其言内行为就是说出这三个字;言外行为实施说话人的一种“请求”行为,请求听话人能提供一些食物;对方提供食物与否就是言后行为。在这三种言语行为中,语用研究最感兴趣的是言外行为。因为它是同说话人的意图一致的。说话人如何使用语言表达自己的意图,听话人如何正确理解说话人的意图这是研究语言交际的中心问题。

2、searle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

间接言语行为现象是searle(1969)首先注意到并提出的。因为人们在使用语言时常常不是直接的说出自己的想法,而是“转弯抹角”的说话。如甲说:“下午一起去逛街吧?”乙的回答是“下午有部韩剧大结局。”这里乙并没有直接回答去或不去,但甲却可以从乙的话语中解读出乙拒绝了甲。用句子的字面意义和话语意义之间的不一致来解释语言的间接性具有广泛的意义。从言语行为来看,searle认为间接言语现象实际上是“通过实施另一种言语行为来间接的实施一种行为”。

三,言语行为与翻译

翻译是一种跨语言、跨文化的交际行为。从言语行为角度论述翻译,就是要求译者正确领会原作者的主观意图,教师要使学习者认识到,翻译绝不仅是一种从原作到本族语的转换,根据言语行为理论,译者在翻译过程中,不仅要理解原文的字面意义,更重要的是要弄清原作者的真正意图,同时根据不同的交际情景、文化传统、社会条件、思维方式、语言结构和表达方式等有的放矢,才能译出精品佳作来。如

    (1)itseemstomewhatissauceforthegooseissauceforthegander.这里译者如不懂得其内在含义很有可能译成“我觉得煮鹅用什么酱油,煮公鹅也要用什么酱油。”这样读者就感到莫名其妙不知所云,译者若能透过表层理解深层意义就可译出“我认为该一视同仁。”从而将作者的原意清楚的表达出来。

(2)doyouthink hehasitinhim?你认为他干得了吗?inhim/inher/inthem中的in常表示“有能力做什么”而不是“有什么”。

(3)thestudy room had aspartan look.这句话的理解就涉及了文化背景知识,因为其中包含了一个典故,如果译成“这间书房有斯巴达的景色”对于不熟悉sparta的读者就不知其所云了。sparta是古希腊的一座重要城市,在历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spartan是斯巴达人,斯巴达式的意思,斯巴达人素以刚勇简朴著称,因此这句话最好译为“这间书房有一种斯巴达式的简朴。”并加注(注:斯巴达人以简朴著称。)

下面再举几例:

(4)heisanoldman.他是个婆婆妈妈的人。

(5)heisan athletewith acapita1.他是个典型的运动员。

(6)ribentropisasecond—ratemanwithsecond-handidea.里宾特洛浦是个人云亦云的二流人物。

第9篇:言语行为理论范文

论文关键词:奥斯汀;以言表意行为;以言施事行为;以言取效行为

英国哲学家奥斯汀(JohnI_allshawAustin,19l1—1960)的言语行为理论是当代西方语言哲学中日常语言学派的一种理论。奥斯汀是英国剑桥大学哲学教授,他认为语言学研究的对象不应是词和句子,而应该是通过词和句子所完成的行为。语言理论实际上应该是行为理论的一部分。

1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概述

奥斯汀首先提出语言使用问题并对之进行认真研究。他认为,语言研究的对象不应该是词和句子,而是应该通过词和句子所完成的行为。他在《HowtoDoThingswithds》一书中不仅首先探讨了语言使用问题,而且系统、具体地研究了其中的一个问题,那就是说话本身为何就是一种行为。他的言语行为理论认为人们在以言行事,说出某句话便是做出某件事,说任何一句话时,人们同时要完成3种行为:以言表意行为(theloeufionaryact)、以言施事行为(theiUoeutionaryact)、以言取效行为(thepelfocutionaryact)。奥斯汀认为,以言表意行为表达的是字面意思;以言施事行为表达的是说话人的意图,也称言外之力;以言取效行为指行为意图一旦被受话人所领会而对其产生的影响或效果。关于以言施事行为和以言取效行为,奥斯汀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他认为,言语行为是以言表意行为的有意义的单位,完成行为方式的话语是言语行为的主要形式。奥斯汀认为,以言施事行为是约定俗成的,并且言外之力通常也是约定俗成的。对于以言施事行为,说话者必须在遵守一定的惯例的前提下才能完成。而言后行为依赖于语境,不一定通过话语本身就能取得,因此是不确定的。因为语言是一个关系性的功能结构,“它的各个要素只能在此统一的框架内才能理解”。由于话语发生在一定数量与交往双方相关的个人、社会以及文化等因素在内的一定情景中,因此我们必须涉及社会语言学、民族交际学、语用学、跨文化交际学等研究领域,才能更全面地理解话语含义。由于任何言说、思想和文本都将是一定语言结构功能作用的结果,所以传统意义上的主体都被消解了,取而代之的则是一定文本上下文结构——语境(context)或对话者之间共同建构的语义场。因此他提出了他的以言施事行为:以言施事行为是通过一定的话语形式,通过协定的步骤与协定的力而取得效果,所以以言施事行为是协定的(conventiona1)。从这点看,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把语言研究从以句子本身的结构为重点转向句子表达的意义、意图和社会功能方面,从而突出了用语言做事或言语的社会功能。

我们来看看他的理论在实际中的用法。奥斯汀提出有所述之言(constatives),或称陈述语句,和有所为之言(performaifves),或称实施行为语句。陈述语句的功能是陈述事实,描述过程或状态,它具有或真或假的性质。如:

例1 a)Thecatisonthemat.

b)仙triangleshavethreesides.

c)Franceishexagona1.

与此相反,施为语句的功能则是实施某种行为,如:

例2 a)InalTlethisshiptheQueenElizabeth.

b)Ibetyousixpenceitwillraintomorrow.

C)Iadviseyoutostopsmoking.

在这里,“命名”、“打赌”、“劝告”、“道歉”和“宣判”等行为在适当的情境里通过说出这些语句就算完成。上述例2里的语句无所谓真或假。奥斯汀强调指出,许多类似例2的陈述句在一定的语境里都不是陈述事件或描述状态,而是说话者正在实施的某种行为的组成部分。奥斯汀的一个基本观点是认为言语本身是一种行为,他称之为言语行为。我们可以把奥斯汀的言语行为概括为一句话:“说话就是做事。”

另一方面,像“许诺”(promies)这类施为动词的现在时态在其主语为第一人称单数时也可以用于陈述句中。在一定条件下,

例3 Iproimes toeb there.也可以理解为一个陈述(statement)。

施为语句虽然不像陈述语句有真假之分,但却有适当或者不适当之差别。如果某人不是被指定给一艘船命名的人,同时还没有其他参加命名典礼的人在场,也没有船台、香槟酒等,那么即使他说出:

例4 IchristenthissihpLiebrte.

也不能完成给船命名这一行为。要成功地给一艘船命名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否则,所说出的有关命名的施为语句是无效的。奥斯汀认为施为语句必须满足某些条件才能成功地实施某种行为。他把这种条件称作“合适条件”(fe—licityconditions),凡是不能满足适合条件的施为语句都是不适当的。奥斯汀认为不适当的施为语句有3种类型。

第一,如果说话人不处于完成某种行为的地位,或者说话人想要完成某种行为的对象不适合于那个目的,那么他就不能通过说出一个施为语句来实施他想要完成的行为。奥斯汀把这类不适当的施为语句称作“无效”施为语句。例如在许多文化里,丈夫仅仅对妻子说一声“Iporceyou”并不能达到离婚的目的,因为在这些文化里离婚必须通过一定的规约或法律程序才能实现。但在穆斯林文化里,说3遍这样的话确能构成离婚。

第二,如果说话人不是诚心诚意地说出施为语句,则这种施为语句也是无效的。假如某人说出“Iproimes…”然而他根本不打算实施所许诺的行为,或者他根本没有能力完成所许诺的行为,那么这种许诺便是无效的。奥斯汀把这类不适当的施为语句称作“滥用”施为语句。

第三,说话人说出施为语句并已产生效果,但仍然可能是不适当的。如某人说出“1welcomeyou”,但他并没有以礼相待对方。奥斯汀把这类不适当的施为语句称作是“违背承诺”。

奥斯汀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把施为语句概括为一类特殊的语句:说出这类语句就是作某种事情,而不仅仅是陈述某种状态。施为语句能完成相应的行为是因为存在特定的规约把言语同惯例性的行为联系起来。同陈述语句从真与假角度来判断不一样,施为语句只能根据其是否满足了合适条件来区分适当或不适当。正是在这一区分依据的基础上,奥斯汀才试图从语言形式上来概括施为语句的特征。他指出只有某些动词可以用在施为语句里,且只有用在施为语句里的动词可以跟副词hereby(就此)同现。

例5 a)I hereby declare you Mayor of London.

b)I hereby no we bat the eggs till fluffy.

C)I hereby rln ten miles on Sundays.

这里dcelare表明是施为动词,而ebat和Flitr则不是。将前述句法标准和这里的词汇标准合在一起,可以把施为语句定义为:主语为单数第一人称的主动语态,陈述语气句,其主要动词为一个现在时态的施为动词,并与副词heerby同现。

2奥斯汀言语行为三分说

奥斯汀把作为整体的言语行为分为3个层次,即认为在说些什么时,我们可能以3种基本的方式在做些什么。他把这3层意义的做些什么分别称为“以言表意行为”(1o—cutionaryact)、“以言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act)和“以言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act)。

第一,以言表意行为。奥斯汀把最为通常意义上的“说些什么”(sayingsomething)的行为称为“以言表意行为”的实施。他在谈到以言表意行为的几个地方说法基本一致,都主张以言表意行为的基本特征是有意义,即我们以言意指事态或者事实。这样,我们的言语就存在着与世界中的事实是否相符的问题,因而它是有真假的。

奥斯汀还进一步对以言表意行为进行剖析。他认为,即使在这种最为通常的“说些什么”的意义上,我们也可以区分出不同层次的“做些什么”。首先是“发音”(phonetic)行为;其次是“发语”(phatic)行为;再次是“发言”(rhetic)行为,即说话者发出某些声音,说出了一个语句,“说到”某件特殊的事情。例如,说话者发出作为语句“猫在草席上”的一串声音——“猫在草席上”——以便说猫在草席上这件事。

奥斯汀承认,尽管对以言表意行为的考察很有趣,但仍无法解释施事话语和记述话语的对照问题。为了弄清话语所言之外的“所为”,还需进一步考察“以言施事行为”。

第二,以言施事行为。所谓“以言施事行为”,从字面意思看是指在说话当中所实施的行为,即在说话中实施了言外之事。奥斯汀用公式“InSaiyng X,1wasdoign Y”表示这种行为。如nI sayign“1willcometomorrow”,1wsa makignpromies.在这里,Sayign(something)是以言表意行为,而Proimes是指在说话中所实施的言外之行,即在说“1willcometomorrow”中行许诺之事。英文的“illocutionary”是由in+locutionary构成的,其中的“就是以言施事行为公式“Inasyign”中的“in”,表示尽管Y(许诺)与aSiyngX(“1willcometomorrow”)不同,但是,是在Saiygn X中完成的,因而仍然是一种言语行为。

第三,以言取效行为。所谓“以言取效行为”是指说话者在说了些什么之后通常还可能对听者、说者或其他人的感情、思想和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之产生不是以言施事行为,因为它不是在说话中所实施的行为,而只是言后之果。但它毕竟与以言表意行为和以言施事行为有关,是经由说话产生的效果,因而也是一种言语行为,实际上是收言后之果。

如果做更进一步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以言表意的行为是说话人说出某个具有一定涵义(—)和所指(refer—ence)的语句,如:

例6 TheknifeisOnthetable.

以言表意行为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说话行为,即说出有意义的语句。而以言施事的行为是说话人在说出语句时所想要表达的意图或想要达到的目的。例6中,说话人可能是想告诉听话人刀在什么地方,或者要听话人把刀递给他,或者是要警告对方要当心刀。这就是言之所为或以言施事。这种以言施事的行为是同以言表意的行为同时完成的。

以言施事行为是3种言语行为里最重要的一种,是言语行为理论的核心。言语的功能是多种多样的。实施一个表意行为要使用言语。在一个特定的情境里,为实施一个表意行为而使用的语句的功能是什么,是建议还是命令,是许诺还是宣告,是值得考究的。语言哲学家常常用“力量”(force)这个术语来讨论某个词或某个表意语句是具有“建议”力量还是具有“命令”力量等等。奥斯汀把在这个意义上实施的言语行为称作以言施事的行为,即说出一个语句本身就是完成一种言语行为,或者说一种行为是在说出某个语句中完成的。奥斯汀把这种关于语言的不同功能的理论称作“以言施事的力量”(ilocufionaryfocres)理论。

然而以言取效的行为是说话人通过说出语句所取得的效果。例如,说话人说出:

例7 rnledoorisopen.

听话人听到这个语句后就去把门关上。这就是言后之果或以言成事。说出一个有意义的语句不仅同时是实施某种以言实施行为,而且往往对听话人,说话人或其他人的感情、思想或行为产生某种效果。奥斯汀把实施的这种行为称作以言取效行为。

以言取效行为与以言施事行为的区别是个重要问题。奥斯汀认为,以言施事力量与以言所取效果(eprlocuifonaryefect)虽有联系,但却是说话这一复杂行为的独立组成成分。

以言施事力量是指语句具有的如“许诺”、“威胁”、“请求”、“陈述”等功能。以言取效则是指语句对听话人的信念,态度或行为所产生的效果。例如甲用适当的语调和副语言手段对乙说出具有“请求”或“命令”的以言施事的语句:

例8 Openthedor!

他就可能成功地使乙去把门打开。这样一种效果正是甲说出这个语句的意图。在这里应注意的是,不要把预期的效果同以言施事力量即“请求”或“命令”相混淆。又如:例9 YouCal’tdohtat.这个语句可能具有“抗议”的以言施事力量,但其以言所取效果则可能是制止了听话人的行为,或者使他醒悟过来,或者使他烦恼。

以言施事行为是直接通过与说出某个语句相联系的规约力量实现的,因而至少在原则上是确定的。相反,以言取效行为则是说出某个语句的情境所特有的,因而不是通过说出某个特定话语而规约地实现的。以言取效行为即包括预期的效果,也包括非预期的效果,通常是不确定的。一切言语行为都同时既是表意行为也是施事行为,但不一定是取效行为。

3言语行为理论的当代哲学意义

叔本华曾经说过,最难做的事就是把最常见的事物和最切近的事物当成问题来对待,因为它们都是显然的,所以逃脱了我们的注意。对于这种说法恐怕不可能有比言语行为这种现象更好的证明了。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的当代哲学意义主要有下述几个方面:

第一,言语行为理论改变了人们对语言本质的认识。他使传统哲学家眼里“描画”世界、传递信息、判别真假的语言具有了一种新的功能,即行为功能,从而人们开始从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互动中来理解语言。第二,对语言本质看法的改变会直接导致语言与世界关系的变化。尽管传统哲学家由于语言在理解实在,解决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等方面的重大意义已经给予语言一种不同寻常的关注,但是当语言是一种行为时,它就不仅能够表征思想、描述世界、评判事态,更为重要的是,作为行为的语言能够参与到建构世界的实践之中。第三,奥斯汀在意义的真、假之外寻找到意义的另一因素——语用力量,从而使人们对语言意义的理解发生了改变,对话语意义的理解是语义学中的“意义”与语用力量二者的整合。第四,“语用力量”概念的引入,既为语用学与语义学划出了界线,又说明了语义学与语用学之间的紧密联系。“语用力量”概念在语用学中的重要性可以与语义学中的“意义”概念相称。从这一点来说,奥斯汀对语用学研究的推进,甚至比维特根斯坦后期思想的推进还要大。第五,奥斯汀在传统评价话语的真、假标准之外引入了新的评价维度——是否合理、是否合适、是否精确、是否得体,这就使得维特根斯坦早期思想中“不可言说”的伦理、价值等领域变得可以言说,奥斯汀对语用行为的分类,为这一领域如何言说提供了参考依据。

4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