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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精选(九篇)

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

第1篇: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范文

1.1初步整合养老保险种类近年盘锦市初步整合了养老保险的种类,目前已经建立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大养老保险体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包括城镇非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农村非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基本上实现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为了使城乡养老保险对接,盘锦市整合了农村的原教育、粮食系统、供销社、农电、水利等单位的养老保险,一并加入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同时,结合盘锦市农场职工的实际情况,从2003年7月开始,开展了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在养老待遇上与职保存在差别,但也属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畴。保险种类的初步整合,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城乡养老保险的融合。

1.2积极提升养老保险覆盖率截至2012年年底,盘锦市参保的城镇职工人数33.1万人,农垦企业职工18.43万人,城乡居民12.5万人,还有52.9万人参加行业统筹养老保险、地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中辽河油区17.4万人、事业单位人员5.61万人,公务员1.61万人、中省直单位人员1.08万人。在此之外,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在校学生及未成年人17.2万人,农村在校学生及未成年人约10万人(未成年人数为估算)。按照盘锦市146万人口计算,约有29.3万市民没有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覆盖率达到80%以上。保险覆盖面的扩大,覆盖率的提升,使原本没有保障的农民也纳入了保险的范围,为城乡养老保险的对接构建了基础。

1.3逐步搭建城乡互通桥梁从2008年开始,盘锦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可以按照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从2009年开始,全市非农户口可以按照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且筹资标准和养老待遇与城镇参保人员一致。目前,盘锦市已统一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无论农业户籍和非农业户籍的非从业人员,都可以参与居民养老保险,在居民保险范围内,打破了城乡的户籍障碍。从2013年11月开始试行《盘锦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通知》规定,被征地农民可以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进一步突破城乡户籍界限。《通知》在城镇企业职工和农垦企业职工、城镇企业职工和城镇自由职业者之间可以按规定续接养老保险关系。通过这样的政策规定,初步搭建起城乡养老保险互通的桥梁。

2盘锦市养老保险城乡对接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盘锦市的养老保险城乡对接工作取得了很好的进展,但城乡养老保险无论在待遇标准、政府投入还是管理制度上都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2.1城乡转换存在制度障碍目前,城乡之间的养老保险不能有效对接,主要在于制度上的障碍。首先,城市居民参加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农垦企业职工保险和城镇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城市户籍居民和特定的农业户籍居民(签订劳动合同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其他农民不能参保,目前虽然通过政策运行失地农民加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事宜,寻找打破城乡养老保险的突破口,但要真正统筹城乡养老保险,还需进一步的突破与完善相关制度。再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差距较大。2012年盘锦市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待遇标准为1484元,农垦企业职工的标准为786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为80元左右。

2.2财政压力较大2012年,盘锦市财政用于支付城镇职工和农垦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共计12.72亿元,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也投入了一定的资金,对于盘锦市财政来讲,这笔支出也形成了一定的压力。况且养老保险金逐年上调,需要的资金只能越来越多。再者要统筹城乡养老保险,用在农业户籍人员的养老保险上的资金投入还要加大,因而资金来源问题是很紧迫的。

2.3统筹层次不高目前,盘锦市养老保险还没有完全达到市级统筹的目标。虽然在人员配备、业务指导上由市一级人社部门统一管理,但在资金配备上还是由各县区自己负责安排。统筹层次不高,各县区各自负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制度上、待遇标准上的不统一,管理部门不统一,这种情况对于养老保险城乡对接是不利的。

3进一步推进盘锦市养老保险城乡对接的对策建议

3.1打破制度壁垒,形成制度互补实现养老保险的城乡对接,首先要从完善相关制度入手,形成制度之间的统一和互补,达到养老保险制度上城乡一体化和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一是要打破城乡的户籍限制,实施18岁以上到退休年龄前的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以此解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存在的不能互相转化的问题,为居民尤其是农村居民提供更多的参保选择;二是要着重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盘锦市于2013年11月出台《通知》,将被征地农民按照自由职业者的身份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这种模式可以分阶段解决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失地农民,尤其是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参保问题,这项制度为养老保险城乡对接提供了切入点,还应进一步完善,以期更好地推动养老保险城乡对接工作。

3.2提高统筹层次,确定适度标准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不高,是制约养老保险城乡对接的重要因素之一。提高统筹层次,对于统一的制度安排、资金投入都是非常重要的。而且从国家和省里的目标来看,提高统筹层次是今后养老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之一。养老待遇标准的确定要适时适度,以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为原则,警惕养老保险“福利化”倾向,即不能以覆盖群体福利最大化为目标,而应该追求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的均衡为基点,既不能一味追求经济发展而忽略民生投入,也不能一味扩大养老保险的投入而掣肘经济建设,二者之间应达到平衡,同时互相促进。在达到市级统筹的条件下,政府可以考虑在财力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设置一个最低的养老保障标准,以保障基本生活标准为目标,保障“底线公平”,所谓“底线公平”,是政府和社会必须保障的、必须承担的责任。在这条“底线”以上或以外的部分可以是由市场、企业和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来承担的,是灵活的、反映差别的部分,最终实现“有差别的统一”。如此,既保证了公民基本的生活需求,又通过保障方式的多层次,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3.3科学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发展养老保险,尤其是推动养老保险城乡对接,资金来源是关键的一环,而在目前的情况下,资金的主要来源还在于财政的投入,推动养老保险城乡对接,要充分考虑好所需资金的数额、资金的来源渠道、每一步所投入的资金数量、完成并轨的时间,进行科学的预算,统筹规划。

第2篇: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范文

论文提要:养老保险逃费问题正在严重侵蚀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石;而产生逃费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但有 企业 方面的原因,也有职工方面的原因,政府在制度设计和管理方面也有自己的责任。

养老保险逃费问题正在严重侵蚀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石,大量的逃费使得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远低于基金给付需求,养老保险制度承担着巨大财务风险,制度面临困境。从全国范围来看,2000年参加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职工超过1亿人,但实际缴费人数不到9,500万人,缴费基数人均7,560元,而同期全国在岗职工人均工资为9,189元,养老保险基金一年的流失量高达300亿元;2005年1~6月全国各地共查出企业少报缴费基数126.84亿元,少缴五项保险费15.75亿元,全国共清理收回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欠费85.61亿元。

产生逃费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但有企业方面的原因,也有职工方面的原因。另外,政府在制度设计和管理方面也有自己的责任。本文仅就我国逃费问题中职工个人逃费现象及其原因进行一些探讨性的研究。

一、职工个人逃费的两种表现形式

(一)不在养老保险范围内的企业工作,以避免缴费。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其目标是要覆盖城镇的所有劳动者,保障劳动者在年老退休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但是,目前扩大基本养老覆盖面的任务面临着重重阻力,主要是因为非公有 经济 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不高,面对各种优惠政策和政策法规宣传不为所动,仍然为了眼前利益而忽视将来年老后的风险。

由于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是将城镇企业职工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隔离开来,分别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政策。我国大多数省、市、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之中,直接对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当前两种制度的不同,直接导致其缴费办法、待遇 计算 等细则等均有极大的差别,特别是待遇方面相差较大。非国有企业往往看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都可以不参加养老保险,因此不愿意参保缴费。而部分改制的科研院所由于其企业性质曾为事业单位,适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而改制之后则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心理落差较大,往往采取瞒报基数等手段逃避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同时,由于我国在执法与监督环节中执行不到位,没有及时地对各种逃费行为予以制止、惩罚,形成了许多企业不参保缴费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局面,也极大地影响了其他正常缴费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积极性。不愿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于是选择了在不用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或者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企业工作,从而影响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正规。

(二)与企业合谋,不缴或少缴费用;或是对企业的逃费行为不举报。由于我国当前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因而用工形式也五花八门。特别是非国有企业,往往人员构成复杂,分布面广,流动性大,队伍不稳定;同时,约束企业的劳动 法律 制度也不健全。如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不按规定操作、用工合同不规范等,直接给参保工作带来困难。这类企业员工中有相当一部分来自 农村 ,他们缺乏劳动风险意识和劳动风险损失补偿意识。非公有的许多企业用工制度极不规范,相当多农民工往往不签订合同或只签短期合同,且条件苛刻。这些身份为临时工或季节工者,一遇经济波动,首先被解雇,企业福利待遇也无权享受,更不能参加社会保险。一些外企、私企聘用的下岗职工仍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这就加大了参保登记工作的难度。当企业知道职工认识到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时候,企业会与职工达成协议,用少量的代价换取职工的隐瞒或不举报。当职工知道企业扣留了他们应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时也因为怕失去工作而不向社会保障机构检举,从而造成了养老保险费用的流失。

二、职工个人逃费原因

(一)客观原因。客观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原因导致职工逃费。部分企业经营困难,效益不高,处于停产或者半停产状态,造成相当部分国有企业无力承担起为全部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责任。还有一些企业由于 历史 原因导致职工客观逃费。20世纪末由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国有企业以及传统集体企业纷纷改制,从新确立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一些企业由于改制较早,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正式确立以前便已完成改制,企业改制中并没有考虑到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没有预留职工养老保险应缴纳的费用,等职工意识到养老保险问题时,企业已经破产或者清偿,已经没有能力来负责原有职工的养老保险费。此时,如果职工想要确立养老保险关系,必须补缴前期本应是企业为自己所缴纳的那部分欠费。而这笔费用往往数额巨大,因此职工往往放弃。二是制度原因导致职工逃费。《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规定:在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因为最低缴费年限规定为15年,那么理论上来讲,只要是职工缴费年限达到了15年,那么他就拥有了享受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而是否继续缴费只是在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有所调整而已。于是部分职工在达到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后,不再继续缴费。而一些下岗职工再就业或者是年纪较大的农民工由于此前没有参保或者由于某些原因没有缴费年限记录,而一旦参加工作则必须从新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从零开始计算。但是由于这些职工年龄普遍偏大,即使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也满足不了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因而无法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只能按规定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企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部分则划入统筹基金。这种情况下,职工往往很容易与企业合谋,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主观原因

一是职工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不了解,曲解、误解了国家的政策法规。一些职工在退休前往往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了解或者对该制度一知半解,也不会主动去关心该制度,因此他们会容忍雇主的逃费。同时,有些雇主为了自身利益向职工散布消极言论,使职工产生政府乱收费、转嫁国企改革成本的错误认识,从而使他们对养老保险产生排斥感。

二是职工的个人短视。许多年轻职工缺乏风险意识,对养老问题等后顾之忧考虑甚少,不为自己进行老年储蓄。这主要是由于一些职工不会主动为退休的生活保留足够的积蓄,往往因为当前的需要而更注重眼前利益,认为既得工资比缴纳养老保险费更重要。

三是职工的贫困或临时财务困难。较低的工资收入使得贫穷的职工连眼前的基本生活需要都难以满足,这个时候进行养老储蓄更是无从谈起。对他们而言,度过眼前困难期远比缴纳数量不小的养老保险费用重要,尤其是未来的养老保险金是个未知数的时候。而目前收入勉强能够保证生活需要和养老保险缴费的职工,则会因为发生某些变故而导致产生临时财务困难,这个时候逃费就不可避免地发生。

四是职工对养老待遇回报的期望值较低。从当前养老保险的计发办法来看,仅凭职工目前的缴费年限与工资是不能够精确的 计算 出将来养老金的准确金额的。由于养老保险缴费期限长,在缴费与待遇关系不明确、职工很难准确预知自己未来的养老金收入的状况下,职工就会对养老金的预期收益产生较低期望值。另外,养老保险的回报率可能远远低于股票、基金等投资手段的回报率,有时甚至低于银行储蓄的收益回报率。因此,部分职工对参加养老保险有抵触情绪。

第3篇: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范文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其他用工形式的灵活就业人员(含农民工、外埠人员、外籍人员),应当依法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未全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包括参加人民保险公司经办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城镇集体企业),其参保期间被“漏保”职工目前仍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企业统一组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对应期企业职工缴费办法补缴单位和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包括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应当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企业尚存或改制、改组职工未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企业持职工档案到职工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相关手续;企业已不存在或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个人委托劳动保障机构,持职工档案到职工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相关手续。

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年9月底前,按对应期企业职工缴费办法补缴;19**年10月以后,按城镇自由职业者缴费办法补缴。

四、离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再就业的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由本人委托劳动保障机构,持本人档案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相关手续。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年9月底前,按对应期企业职工缴费办法补缴;19**年10月以后,按城镇自由职业者缴费办法补缴。

五、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期满、未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可申请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对应期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19**年7月前原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六、对户籍由农村转为城镇后从事自由职业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应组织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城镇自由职业者缴费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下乡的城镇知青,未回城就地“农转非”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从19**年7月起按对应期城镇企业职工缴费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年10月以后,按城镇自由职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其中,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其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在企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符合《对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的认定意见》(**地税发〔20**〕166号)规定条件,不再具备缴费能力的企业,其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未再到其他企业或单位就业期间,经本人申请,可按照城镇自由职业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九、企业职工在企业参保期间中断缴费,解除劳动关系后转按自由职业人员身份接续参保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委托劳动保障机构,办理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9**年9月底前中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对应期企业职工缴费标准执行;19**年10月以后,按对应期城镇自由职业人员缴费标准执行。

十、取得城镇个体工商、私营企业营业执照,或与城镇街道、社区签订临时性劳务、服务协议的农民工,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城镇自由职业人员缴费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在生产(工作)岗位长期使用的农民合同工,应随同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对于要求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时间限于20**年7月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后。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返乡后又重新到城镇就业的,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返乡期间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十一、凡在我市城镇就业的外埠人员(包括农民工),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在我市参保的外埠人员,在原籍或外地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我市,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在我市参保的外埠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到异地就业的,可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4篇: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建国之初的1951年,就在劳动保险条例中对职工的养老保险作了规定。条例规定,男职工年满60岁、一般工龄满25年,女职工年满50岁、一般工龄满20年,本企业工龄满5年者可退休养老;退休后由劳动保险基金按照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每月付给退休养老金,替代率为50%-70%,直到退休者死亡。制度实施到1956年底,参加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职工1600万,集体企业的职工2300万,占全国职工总数的94%.[1]在此期间,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在内的劳动保险基金由企业提取,由国家统一筹集,统一调剂使用。

“文化大革命”开始,劳动部受到严重冲击,到了1970年劳动部被撤消,期间,劳动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调剂使用制度也停止实施。1969年,财政部颁发《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工作的改革意见(草案)》,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营业外列支。”这一文件将包括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劳动保险的统筹调剂方式改变为由职工所在企业为职工提供保险的做法。自此,职工退休养老成了企业自己的事情,这种做法一直延续到国有企业开始改革之时。

企业办养老保险的实践表明,改革以前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是: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资金由企业从生产收益中筹集,并在企业营业外列支,而职工个人不承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是一种极大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供给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于企业职工的退休经费是企业年度经营成本的开支项目,当年所有职工的退休养老费用从当年生产收益和财政收入中支付,所以是一种没有任何积累的现收现付财务模式。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自建立到进行改革的40多年的实施过程中,在保障退休职工的老年生活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不仅退休职工没有养老的后顾之忧,在职职工也有稳定塌实的养老预期。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地发挥了它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内在功能。

20世纪90 年代我国的经济体制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转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传统的以企业和单位为责任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给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带来一系列阻力和困难,例如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和国有企业分流出的冗员的就业问题、医疗问题、生活保障问题,国有企业,尤其是退休职工比较多的老国有企业在养老保险上的沉重负担问题,企业承担职工的社会保障使得劳动力不能在企业之间自由流动问题等等,都使得国有企业改革步履维艰。形势发展表明,市场经济需要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推动市场经济的建立,必须对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传统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而且,传统养老保险制度随着职工队伍的老化而日益暴露出自身固有的缺陷,已表明了它的不可持续性,[2]即使我国不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这种职工与企业终身捆在一起的、已走入困境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必须进行改革。

1986年7月,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实行社会统筹,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保险基金。这是我国传统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向责任分担的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过渡的标志。1995年3月,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在这种制度模式下,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分为两部分,并分别记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统筹基金帐户和职工个人帐户。针对各地个人帐户比例不同的情况,1997年7月,国务院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决定的规范下,各地的统账结合的模式逐渐得到统一。2000年12月国务院的《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将企业缴费率确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缴费率确定为本人工资的8%,至此我国的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得以建立。

改革以后的养老保险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用人制度的要求,使不同所有企业之间的职工可以自由流动,促进了市场经济下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但是,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是在现收现付、没有任何资金积累的传统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要求在职的一代人在继续承担上一代人的养老责任的同时,还要为自己积累养老金。到2001年上半年,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为3241万人,而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的中年职工人数逾亿。[3]由于从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的40多年间没有任何资金积累,改革以后的养老保险又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制度,[4]即已经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保持不变,他们的养老金用每年收缴的社会统筹基金和有限的滚存基金支付,由于收缴的社会统筹基金少于需要支付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于是出现了养老金支付上的资金缺口;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参加工作,改革之后退休的中年职工,新制度规定,改革之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但实际上旧制度没有设立个人帐户的规定,因而他们不可能有个人帐户积累,在他们陆续退休并开始领取养老金时,养老保险基金只能为他们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提供基础养老金和新制度实施以后他们个人帐户上的那部分个人帐户养老金,而在新制度实施以前视为缴费年限的“过渡养老金”却没有着落,这又构成了一笔养老金支付上的资金缺口。这两项相加就形成了一笔数以万亿计的巨额“历史债务”。[5]也有学者将之称为隐含债务、隐性债务或转制成本。[6]

注释:

[1] 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0页。

[2] 例如,辽宁大连色织布总厂曾是大连市的创利大户,1994年宣告破产。破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太多给该厂造成的不堪重负。破产前,该厂的在职职工为1258名,而退休职工为1503名,企业发展从何谈起!参见郑功成:《从企业保障到社会保障》,辽宁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4页。

[3] 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3页。

[4] “老人老办法”是指对已退休者继续实行以前的退休金发放标准,退休金替代率为60%-90%,退休金计算基数为退休时的工资额,离休者离休费为离休时工资的100%:“新人新办法”是指1997年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他们的退休金由相当于当年职工平均工资20%的基础养老金和他本人个人帐户积累的资金除以120的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有35年工龄的职工的月个人帐户养老金相当于退休前月工资的38.5%,加上社会平均工资20%的基础养老金,养老金的替代率为58.5%左右:“中人中办法”是指中人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新制度建立以后个人帐户上积累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将统一制度建立以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而称为“过渡养老金”三部分组成〔中人的月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 ÷120+ 过渡养老金。过渡养老金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1.0%(-1.4%)× 视为缴费年限〕。

第5篇: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范文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进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推进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扩大保险范围、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和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试点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对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项改革尚处于探索阶段,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还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经过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现就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二、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在理顺分配关系,加快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进程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的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职工工资增长等情况确定。为适应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对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提出两个实施办法(见附件),由地、市(不含县级市)提出选择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由市人民政府选择,均报劳动部备案,各地区还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两个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四、为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各地区应当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本养老金可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六、各地区应充分考虑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件涉及长远的大事,对企业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发放养老金的标准和基金积累率等问题,要从我国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人口众多且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等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在充分测算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统筹安排。要严格控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比例和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水平,减轻企业和国家的负担。

七、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做好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等基础工作,严格控制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切实搞好基金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并努力实现其保值增值。当前,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80%左右应用于购买由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养老保险基金营运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并免征税费。

八、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逐步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技术条件和基础工作较好的地区,可以实行由银行或者邮局直接发放;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通过在大型企业设立派出机构等办法,对企业离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同时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将主要由企业管理离退休人员转为主要依托社区进行管理,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九、要实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管理体制。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制订政策、规划,加强监督、指导。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一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加强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十、已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组织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企业,仍参加主管部门和单位组织的统筹,但要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改革。

十一、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由劳动部负责指导、监督,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工作亦由劳动部负责推动。国家体改委要积极参与,可选择一些地方进行深化改革的试点,劳动部要积极给予支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也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搞好深化改革的工作。

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务求抓出实效。对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认真地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二

附件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一)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00%或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个人缴费的比例。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职工按不低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3%的比例缴费,以后一般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帐户养老保险费的50%。已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的基数,并由个人按20%左右的费率缴费,其中4%左右进入社会统筹基金,16%左右进入个人帐户。

(二)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

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度过本地区人口老龄化高峰,各地应按照部分积累制的筹资模式,测定长期的统筹费率。目前可先按当地现行的统筹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通过提高收缴率和扩大覆盖面等措施,力求统筹费率稳定在测定的标准上并有所下降,以逐步减轻企业负担。

(三)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工资收入16%左右的费率记入,包括:

1.职工本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

2.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转记入的部分。

上述两项合计为11%左右。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企业划转记入的比例相应降低。

3.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左右划转记入的部分。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养老基金保值率”计算利息。“养老基金保值率”根据银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并参考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

(四)职工在同一地区范围内调动工作,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

(五)职工在不同地区之间调动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离退休后按月支付养老金,不能移作他用。

(七)职工在离退休前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规定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离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原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改革时已有一定工龄的职工离退休后的部分养老金、寿命长和收入低的职工的部分养老金,以及根据在职职工工资增长调整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按规定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职工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为确保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又能体现本人在职期间的贡献大小和个人缴费多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金与个人缴费的年限和数额挂钩。相应的计发办法是,以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按离退休后的预期平均余命按月计发。

鉴于在职职工以前没有实行个人缴费,有些职工实行个人缴费后不久即将离退休,因此分别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的计发办法,以使新老养老保险制度有机衔接,平稳过渡。

(一)凡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时,一律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同时享受改革后的养老金调整待遇。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3年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职工,在按改革前原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同时,再按缴费期个人帐户累计额存额的一定比例增发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按改革前原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增发比例确定增发比例的原则是,使同一工资水平的职工,后离退休的养老金比先离退休的略有增加,但差距不宜太大。

(三)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3年后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职工,其在本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以职工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推算出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系数÷120设置系数是为了推算出其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以及合理调整过渡期间不同人员的养老金待遇。系数根据工龄和缴费年限制定。

少数职工按第(三)条计发的养老金如果低于按第(二)条计发的金额,可改按第(二)条计发。

(四)职工的离退休年龄,按现行规定不变。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离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可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执行,离退休时按本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本办法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离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对本办法实施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离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

(六)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凡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达不到最低标准的,可补足到规定的养老金最低标准。

(七)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八)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其离休待遇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二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一)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三)企业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缴费,并在税前列支。

职工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缴费。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比例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而逐步提高。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和职工承受能力确定。已离退休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当地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不超过当地企业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规定。缴费年限自开始缴费始,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止。

(五)社会统筹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逐月计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个人帐户。手册和个人帐户由所在企业填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审核,职工本人保管。职工离退休时,按照手册中记载的缴费工资和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为其计发养老金。

(二)个人帐户包括:

1.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记入个人帐户;

2.企业缴费中,职工缴费工资基数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00%以上至300%的部分,可以全部或者一部分记入个人帐户;

3.上述储存额的利息。

个人帐户中还应当记录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以及缴费比例。

(三)个人帐户中储存额的利息,按照养老保险基金营运的实际收益计算。

(四)职工在同一地区内调动工作,不变换个人帐户。职工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失业而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缴费年限可以累积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职工在不同地区之间调动工作,个人帐户及其储存额应随同转移。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一)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以下办法计发养老金:

1.社会性养老金: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20~25%计发,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2.缴费性养老金:个人及企业缴费每满1年,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0%~1.4%计发,具体系数由当地政府确定。

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按月计发。

3.个人帐户养老金: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职工符合离退休条件离退休后,可以由本人选择一次或者多次或者按月领取。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结余部分一次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职工未达到规定离退休条件但遇到非常特殊的困难时,经过申请、审查和批准,可以在个人帐户中提前支取一部分费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4.随着个人帐户养老金逐年增加,逐步冲减基本养老金中保留的各种补贴,以至缴费性养老金。逐步将基本养老金调整到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合理水平。

(二)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按缴费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两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计发,一次付清。

(三)职工的离退休年龄和离退休后其他待遇,暂不作变动。

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可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执行,离退休时按本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6篇: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盘锦;养老保险;城乡对接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6-0135-02

1 前 言

城市化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趋势和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目前正处于城市化进程之中,政府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盘锦市于2009年成为辽宁省城乡一体化工作的试点城市,目前,正积极开展城乡一体化工作。推进城乡一体化,则必然要解决好社会保障的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是城乡一体化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更是实现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手段和方式。要实现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的城乡对接是无法回避、必须解决的问题。

另外,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也迫切要求实现社会保障的城乡一体化。党的十报告指出: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城乡分割对于展现公平性、适应流动性都是不利的,它既是扩大城乡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制约劳动力城乡流动的因素之一。今后一段时间内,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发展将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目标和任务之一。

在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问题上,有人采用“统一城乡社会保障”的说法,有人使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概念,也有人用“整合城乡社会保障”的说法。盘锦市采用“社会保障城乡对接”的概念。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医疗、就业等多个方面和层次,本文主要探讨盘锦市养老保险城乡对接问题。

2 盘锦市养老保险城乡对接工作的现状

2.1 初步整合养老保险种类

近年盘锦市初步整合了养老保险的种类,目前已经建立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大养老保险体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包括城镇非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农村非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基本上实现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为了使城乡养老保险对接,盘锦市整合了农村的原教育、粮食系统、供销社、农电、水利等单位的养老保险,一并加入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同时,结合盘锦市农场职工的实际情况,从2003年7月开始,开展了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在养老待遇上与职保存在差别,但也属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畴。保险种类的初步整合,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城乡养老保险的融合。

2.2 积极提升养老保险覆盖率

截至2012年年底,盘锦市参保的城镇职工人数33.1万人,农垦企业职工18.43万人,城乡居民12.5万人,还有52.9万人参加行业统筹养老保险、地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中辽河油区17.4万人、事业单位人员5.61万人,公务员1.61万人、中省直单位人员1.08万人。在此之外,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在校学生及未成年人17.2万人,农村在校学生及未成年人约10万人(未成年人数为估算)。按照盘锦市146万人口计算,约有29.3万市民没有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覆盖率达到80%以上。保险覆盖面的扩大,覆盖率的提升,使原本没有保障的农民也纳入了保险的范围,为城乡养老保险的对接构建了基础。

2.3 逐步搭建城乡互通桥梁

从2008年开始,盘锦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可以按照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从2009年开始,全市非农户口可以按照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且筹资标准和养老待遇与城镇参保人员一致。目前,盘锦市已统一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无论农业户籍和非农业户籍的非从业人员,都可以参与居民养老保险,在居民保险范围内,打破了城乡的户籍障碍。从2013年11月开始试行《盘锦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通知》规定,被征地农民可以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进一步突破城乡户籍界限。《通知》在城镇企业职工和农垦企业职工、城镇企业职工和城镇自由职业者之间可以按规定续接养老保险关系。通过这样的政策规定,初步搭建起城乡养老保险互通的桥梁。

3 盘锦市养老保险城乡对接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盘锦市的养老保险城乡对接工作取得了很好的进展,但城乡养老保险无论在待遇标准、政府投入还是管理制度上都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3.1 城乡转换存在制度障碍

目前,城乡之间的养老保险不能有效对接,主要在于制度上的障碍。首先,城市居民参加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农垦企业职工保险和城镇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城市户籍居民和特定的农业户籍居民(签订劳动合同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其他农民不能参保,目前虽然通过政策运行失地农民加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事宜,寻找打破城乡养老保险的突破口,但要真正统筹城乡养老保险,还需进一步的突破与完善相关制度。再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差距较大。2012年盘锦市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待遇标准为1484元,农垦企业职工的标准为786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为80元左右。

3.2 财政压力较大

2012年,盘锦市财政用于支付城镇职工和农垦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共计12.72亿元,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也投入了一定的资金,对于盘锦市财政来讲,这笔支出也形成了一定的压力。况且养老保险金逐年上调,需要的资金只能越来越多。再者要统筹城乡养老保险,用在农业户籍人员的养老保险上的资金投入还要加大,因而资金来源问题是很紧迫的。

3.3 统筹层次不高

目前,盘锦市养老保险还没有完全达到市级统筹的目标。虽然在人员配备、业务指导上由市一级人社部门统一管理,但在资金配备上还是由各县区自己负责安排。统筹层次不高,各县区各自负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制度上、待遇标准上的不统一,管理部门不统一,这种情况对于养老保险城乡对接是不利的。

4 进一步推进盘锦市养老保险城乡对接的对策建议

4.1 打破制度壁垒,形成制度互补

实现养老保险的城乡对接,首先要从完善相关制度入手,形成制度之间的统一和互补,达到养老保险制度上城乡一体化和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一是要打破城乡的户籍限制,实施18岁以上到退休年龄前的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以此解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存在的不能互相转化的问题,为居民尤其是农村居民提供更多的参保选择;二是要着重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盘锦市于2013年11月出台《通知》,将被征地农民按照自由职业者的身份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这种模式可以分阶段解决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失地农民,尤其是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参保问题,这项制度为养老保险城乡对接提供了切入点,还应进一步完善,以期更好地推动养老保险城乡对接工作。

4.2 提高统筹层次,确定适度标准

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不高,是制约养老保险城乡对接的重要因素之一。提高统筹层次,对于统一的制度安排、资金投入都是非常重要的。而且从国家和省里的目标来看,提高统筹层次是今后养老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之一。

养老待遇标准的确定要适时适度,以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为原则,警惕养老保险“福利化”倾向,即不能以覆盖群体福利最大化为目标,而应该追求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的均衡为基点,既不能一味追求经济发展而忽略民生投入,也不能一味扩大养老保险的投入而掣肘经济建设,二者之间应达到平衡,同时互相促进。

在达到市级统筹的条件下,政府可以考虑在财力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设置一个最低的养老保障标准,以保障基本生活标准为目标,保障“底线公平”,所谓“底线公平”,是政府和社会必须保障的、必须承担的责任。在这条“底线”以上或以外的部分可以是由市场、企业和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来承担的,是灵活的、反映差别的部分,最终实现“有差别的统一”。如此,既保证了公民基本的生活需求,又通过保障方式的多层次,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4.3 科学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发展养老保险,尤其是推动养老保险城乡对接,资金来源是关键的一环,而在目前的情况下,资金的主要来源还在于财政的投入,推动养老保险城乡对接,要充分考虑好所需资金的数额、资金的来源渠道、每一步所投入的资金数量、完成并轨的时间,进行科学的预算,统筹规划。

4.4 完善管理服务平台

目前盘锦市对于养老保险的管理服务已经有了初步的成效,建立了电话查询系统和网上查询系统,在完成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之后,可以进一步实现管理服务系统的统一,并进一步完善管理服务功能,可以拓展网上平台和电话查询的功能,具备网上计算、缴费、查询于一体的综合功能,能够为公民提供方便、快捷、周全的养老保险服务。

参考文献:

第7篇: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范文

从我国社保的参保主体来看,城镇职工及其就业单位、未就业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都有非常明确的界定,但有几类社保主体,如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灵活就业者、农民工等,对其定义和适用的社保类型的界定多年来一直处于发展进程中。

按照长期以来社保对各参保主体保障程度的高低来看,一般认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城镇职工>未就业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其对应的社保类型见图1。

以养老保险为例,我国较早实行的退休制度主要涉及“三轨制”:由财政统一支付退休养老金的政府机关为第一轨,由财政统一支付退休养老金的事业单位是第二轨,第三轨便是企业职工,实行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的“缴费型”统筹制度。有人统计出来的养老金差距统计数据显示:公务员养老金替代率是90%,事业单位是80%,企业退休人员是42.9%。

但这显然与社保的初衷有所偏离。逐步打破职业界限、城乡界限,实现社保并轨是大势所趋。总体的趋势是,各类就业人员统一向城镇职工靠拢,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就业居民实现统一。在理想状态下,未来的社保人群只有两大类:职工和非职工的城乡居民。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员工将与城镇职工合流,实现严格意义上的职保(以五险为代表),未就业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称为城乡居民,实现相对宽松的居保(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一本医疗保险为主)。如图2所示。

职业界限逐步松动

在现阶段,针对边缘人群和特殊人群,社保方面出现了一些可喜的变化。

农民工

企业职工,在缴纳社会保险的时候,无论干部身份、工人身份,无论城镇职工、农民工,均一视同仁。《社会保险法》已明确,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也应参加社会保险,只要在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五险。即使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也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灵活就业者

许多时候可以把概念扩展到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

按照北京市的现行政策,灵活就业者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社保缴纳比例见下表。上海市则规定,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保只包含养老和医疗保险。

一般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但其参保前在城镇企业工作且符合连续工龄的时段,可按有关规定补缴。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缴费能力,量力而行选择申报下一年度的个人缴费档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退休后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以灵活就业人员的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于其个人账户没有资金注入,与普通城镇职工相比,后者在普通门诊时有医保卡可刷(即个人账户部分),前者则没有这项待遇,除此之外,医疗保险的待遇是相同的。

事业单位员工

事业单位员工是离企业职工最近,也是情况最为复杂的一个群体。按照三类划分法,第二、三类事业单位的改制已基本完成,但在社保问题上,仍然存在着较大的阻力。

有关专家指出,中国的很多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经加入了医疗、失业、工伤等险种,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试点一直停滞不前。缺乏养老保险是影响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旦他们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圈子”,他们的养老权益就“归零”,而工作年限越长,离职的机会成本就越高。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7月1日将正式执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该《条例》第35条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长期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对员工社保采取的是“视同缴纳”的方式,员工统筹账户由国家承担,个人账户为零。如果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则不但要补上个人账户的空账,而且增加了相当于员工工资总额44%左右的个人成本。

公务员

3月5日,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与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商业保险。”

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大方向,简单而言就是像企业一样,雇主缴费参加社会统筹账户,个人缴费建立个人账户,同时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建立职业年金。按照现行费率,单位缴费为20%入社会统筹,个人缴费8%入个人账户;职业年金最高缴费标准为16%,其中单位与个人分别缴纳8%。这样算来,单位和个人的总费率最高将达44%。

医疗方面,深受诟病的公疗制度事实上已被取消,公务员整体上加入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此基础上可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跨区转移接续启动

我国有2.7亿农民工,其中1.5亿人在城乡间流动,6000多万人跨省流动。不论是哪一种流动,都涉及社保跨区转移接续的问题。区即为社保统筹区域,与行政区域的划分有所不同,大家更为关心的基本养老保险,已实现了省级统筹。

《社会保险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跨地区就业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及关系转接的原则,即“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实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如何接续?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和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分别对这两大问题做了解答。

跨区社保关系转移

《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特别意义的要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更加强调了主要工作地的作用。《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有人说,不管你在哪里缴纳社保,退休的时候只能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当地的退休待遇。这种说法显然是错误的。

同时,《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养老保险转移的年限做了限定: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在新参保地只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退休后,临时账户中的钱将转回原参保地。所以,只有在新参保地缴费满10年才能在当地办理退休。

二是规定了以12%的比例转统筹基金。《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应同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资金按下列方法计算:(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利息计算至上一自然年度末。(2)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比例计算,不计利息。

神奇的12%:跨区统筹基金转移12%;大多数地区规定了自由职业者以12%的缴费比例进入统筹账户;没有养老历史欠账问题的深圳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的缴费比例在12%左右(现为13%,之前为10%),这是否可以说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应该缴纳的比例就是12%呢?

五险中的其他险种,医疗保险可以转移缴费年限,个人的部分取出来自用。失业、工伤、生育险不需要转移,至新单位直接缴纳就可以了。

两种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在今年7月1日才开始实施,在此仅对其要点做分析解读。

《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达到职保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衔接手续。其中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原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有关权益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二是不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职保有关权益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8篇: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范文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津、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制度。

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政府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政府提倡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

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企业和职工应尽的义务,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每个职工的权利。

第六条 市、自治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养老保险业务,依照法津、法规规定征收、支付、管理和运营养老保险基金。

第七条 财政、审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第八条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九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工作,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逐步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统一费率、统一征收、统一核算、统一调剂使用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

(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依法收取的滞纳金;

(三)基金存款利息;

(四)基金增值收入;

(五)上级补助收入;

(六)转移收入;

(七)财政补贴;

(八)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转移支出;

(三)管理服务费;

(四)按规定向省上缴的调剂金;

(五)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根据国家规定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

(一)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规定划转记入的部分;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按规定应记入的利息。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工作。个人帐户每年结算一次,并向职工出具结算清单。

第十六条 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和本地区职工工资增长及物价上涨情况,确定记帐利率。具体办法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除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部分外,其余部分作为社会统筹基金。

第十八条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或由其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收缴。

第十九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和欠缴。企业暂无能力缴纳的,可以申请暂缓缴纳。一次暂缓缴纳期 限不得超过半年。暂缓缴纳期满后,应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得用基本养老保险费做抵押或偿还债务;企业在分立、合并、终止时,必须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企业破产,必须依法从清理财产和土地转让所得中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留足离退休职工平均寿命期限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转交到接收其离退休职工的企业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被拍卖、兼并的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接收单位负责缴纳。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拨部分国有资产进行变现,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不足。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可从其闲置的固定资产中划出一部分充抵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对充抵的资产进行变现,变现所得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不计征税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可自主决定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对为社会或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每人每年最多不得超过5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

第二十五条 职工可以自主选择保险机构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下列项目:

(一)基本养老金;

(二)政策性补贴;

(三)丧葬补助费;

(四)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

(五)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

第二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同时具备下列(一)、(二)、(三)项或(一)、(二)、(四)项条件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或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本人在职期间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三)企业职工1992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0年的;1992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四)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

第二十八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一)、(二)项规定,但不符合(三)或(四)项规定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返还给本人,同时办理终止养老保险手续。

第二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在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支付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职工离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可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的变化,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在职工离退休后,根据职工意愿,由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或者分次支付。

职工死亡后,个人应享有的补充养老金、个人储蓄性养老金,可依法继承。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

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应存入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项存储,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存入银行的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财务、审计制度管理和使用养老保险基金。

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借用和挤占养老保险基金。

养老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当年实际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总额的6%-9%提取积累金。

积累金用于下列情况:

(一)发生自然灾害,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发生困难;

(二)企业因特殊情况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严重影响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

(三)出现离退休高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大于收入;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费的核定和使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保证养老保险各项支付和预留2个月支付费用的前提下,可根据国家、省有关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规定,按照安全、效益的原则进行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其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增值部分不计征税费。

养老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国家规定以外的其他投资。

第四十条 企业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企业录用人员必须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人员增减、工资变动、享受养老保险条件变更等有关情况。

职工转移工作单位,应同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四十二条 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离退休职工及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使用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支付接受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进行核查,被核查企业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和离退休职工管理组织有权对本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和离退休职工养老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职工个人有权核查本人的养老保险费缴纳、个人帐户储存和养老金的领取情况,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方便。

第四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由财政按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拒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强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外,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由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处以欠缴额5%以下的罚款,并由其主管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非法手段骗取养老保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冒领额1至2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截留、侵占、挪用、借用和挤占养老保险基金的,除追回本金没收非法所得外,由劳动行政部门对所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其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上一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减免或者多收企业、职工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二)擅自停发、减发或不按规定及时拨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

(三)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擅自改变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用途的。

第五十三条 对干扰、阻碍、破坏养老保险正常工作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五条 职工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9篇: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范文

1.加强员工激励,体现职工价值。在国有企业中,企业员工作为企业的主人,要有“企业兴旺,我之责任”的主人翁精神。这就要求企业必须重视职工的福利,将员工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加强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能够促进企业员工的工作热情、消除员工不满情绪,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从而使职工更专心于本职工作,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所以,企业管理者应认识到加强养老保险管理,它能给职工带来安全感和幸福感,让职工能更充分的投入到企业发展中去。2.促进企业生产力提升,提高全员利用效率。国有企业生产力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全员职工的总体合力,养老保险维护的是职工全员的福利,体现的是职工的切身利益,给企业职工带来了心理上的安全感,从而提升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降低员工在工作中消极怠工的几率。由于养老金的领取直接取决于缴费标准,缴费年限及工作年限,企业就可以通过对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来激发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加强企业凝聚力,实现企业生产效率的提升。3.维护职工队伍稳定,促进企业可持续性发展。现代国有企业由于存在员工流动性强,频繁跳槽,管理和约束难度大的特点,从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而员工频繁的变换工作,势必影响养老保险的连续性及缴费标准,最终在职工退休之后的养老金的领取上遭到大的影响,使职工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若企业能依法执行养老保险制度,如实地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使得职工老有所依,为职工免除了后顾之忧。这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员工的流动性,为企业留住人才,对企业人才队伍的稳定和壮大起到了保障作用。

二、目前国有企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管理水平偏低。要想切实发挥养老保险在国有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离不开一批训练有素、具有较强工作能力的专业化管理队伍。但目前许多企业过多考虑眼前利益而忽视了长远利益,在管理中轻视了养老保险的作用。虽然有养老保险管理这项工作,却没有专门人员负责,往往是企业其他工作人员兼任这项工作,这些人员没有专业化的技能和知识,社会保险意识不足,缺乏做好养老保险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2.缴费费率过高。我国的养老保险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1997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养老保险制度由过去的现收现付制度转变为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的部分积累制。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不超过企业总工资的20%,个人当年缴费工资的4%,从1998年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确定个人账户为本人工资的11%,后来调整为8%。目前我国企业职工28%的养老费率,给不同的企业带来了不同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目前,有的国有企业在缴费能力有限而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沉重的情况下,就会通过降低职工工资或者通过降低缴费基数来转嫁社会保险的缴费负担。若继续保持这种高费率将使企业的负担过重,使得职工生活水平下降。3.社会统筹和个人基金账户管理混乱,筹资规模受到限制。从管理运营层面上看,由于没有要求个人账户独立于社会统筹部分单独管理,而社会统筹又面临着入不敷出的巨大赤字压力。在没有财政等外部资源支持的情况下,当社会统筹不足以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时,直接挪用个人账户就成为了最便利的渠道。在社保改革起步之初有限的覆盖面与国企经营困境,社会统筹资金部分收不抵支成为了普遍现象。因此,用个人账户积累资金应付当期养老金支出就成为政府的现实选择。混账经营的局面最终导致个人账户出现巨额空账运转,严重影响到广大职工缴费的积极性、养老保险制度的公信力及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国有企业养老保险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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