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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会议纪要精选(九篇)

部门会议纪要

第1篇:部门会议纪要范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

市住建局将农村危房改造作为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重点,始终把“真扶贫、扶真贫”作为工作底线,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严防农村危房改造中的腐败和弄虚作假等作风问题。2016年以来市住建局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目标要求,聚焦“四类重点对象”共完成贫困户危房改造1092户,实现了精准扶贫户危房应改尽改,有力地保障了困难群众住房安全。

市住建局作为牵头部门在危房改造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有的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违规申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有的村干部将违规申领的危房改造资金挪作他用,有的镇村干部工作失职失责,为不符合条件的村民办理危房改造,还有的村干部在办理危房改造时收受他人贿赂等。这暴露出市住建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少数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意识淡薄、工作制度有漏洞、监督监管缺失等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以此次约谈为契机,拿出敢于碰硬的态度、真抓实干的作风,扎实抓好危房改造各项任务落实,真正将其建成阳光工程、惠民工程。

一是全面开展“回头看”,切实巩固危房改造工作成果。全面检查已改造危房的补助资金到位、建设质量、档案信息建设等情况,倒查工作过程中的腐败和作风建设等问题,对存在的问题,建立台账挂号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第2篇:部门会议纪要范文

廉政风险评估预警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廉政风险的预警防范,有效提高预防腐败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__年工作规划》及省市关于推行行政权力监控机制建设的方案,结合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是机关各处室及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第三条廉政风险评估预警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依法依纪、客观及时的原则;坚持预警监督与鼓励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风险评估预警,就是对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和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腐败问题的潜在危险及其危害程度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对策,实施分类管理。目的是有效控制和化解廉政风险,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第二章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主要是指提交领导班子会研究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重要干部任免等决策。重大决策在提交研究或制发之前,须进行廉政风险评估。

第六条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要求,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实行“谁提交(谁承办)、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重大决策的提交(承办)部门是廉政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所提交(承办)重大决策的廉政风险评估工作。

第七条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评估的重点范围和内容是:

(一)出台的重大决策是否与党纪政纪条规和反腐倡廉制度规定相抵触,是否符合有关程序;

(二)是否会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廉洁从政行为和作风建设等产生不良影响及影响的程度;

(三)是否会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及可能造成损害的大小;

(四)是否会增加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等不廉洁问题发生的几率,有无有效的防范措施;

(五)其他影响反腐倡廉建设的因素。

第八条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的程序:

(一)确定评估人员。提交(承办)重大决策的部门和单位,成立廉政风险评估小组,成员由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纪检监察人员和业务科室人员等构成,根据提交(承办)议题内容,制定评估方案,明确分工和责任。

(二)广泛调查研究。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重点走访、咨询考察等形式,对重大决策出台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及其对策进行广泛调研,形成全面、真实反映各方面情况的调研报告。

(三)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调查研究基础上,组织有关行业的专家,法制部门、纪检监察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等,采取论证会或书面咨询等形式进行风险评估论证。

(四)形成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决策的基本情况,调研论证情况(特别是各方面提出的不同意见及说明),可能产生廉政风险的环节,防范廉政风险对应措施,以及是否实施重大决策的建议等。廉政风险评估报告须经评估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九条重大决策的提交(承办)部门,在向局党组和有关处(室)报送重大决策议题时,应同时报送廉政风险评估报告;不报送廉政风险评估报告的,相关处(室)应退回提交(承办)部门补正后,再安排上会研究。

第十条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及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重大决策时,应认真听取提交(承办)部门、单位及科室进行廉政风险评估的情况汇报,对部门和单位提出暂缓决策、不宜决策的建议,如认为有必要,可责成相关部门、单位或科室进一步论证后再决策。

第三章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主要分为部门(单位)廉政风险、处(科)室廉政风险及岗位廉政风险三个类别,每个类别的廉政风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表示廉政风险较大,二级次之,三级较小。

第十二条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的划分

(一)部门(单位)廉政风险。一级廉政风险部门(单位),是指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单位、执纪执法单位、重要经济管理部门等掌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部门或单位;二级廉政风险单位,是指掌握部分工程建设挂你、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部门或单位;三级廉政风险单位,是指没有工程管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项目审批权,较少或基本不掌握人、财、物管理权的部门或单位。

(二)处(科)室廉政风险。一级廉政风险处(科)室,是指部门或单位内部有执纪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及人事 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处(科)室;二级廉政风险科室,是指有部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处(科)室;三级廉政风险处(科)室,是指基本没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项目审批权,较少或基本不掌握人、财、物管理权的处(科)室。

(三)岗位廉政风险。一级廉政风险岗位,是指直接行使执纪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岗位;二级廉政风险岗位,是指直接行使部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岗位;三级廉政风险岗位,是指基本没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项目审批权,较少或基本不掌握人、财、物管理权的岗位。

第十三条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的评定

(一)单位廉政风险等级的评定。(1)单位自查自报:召开单位党委(党组)会,根据经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清理核定的本单位职责权力,研究确定本单位廉政风险等级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2)群众评议:同级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民主评议代表等渠道和网络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3)组织审定:同级预防腐败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单位自报、群众评议情况,参考举报、案件查处、专项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工作中有关情况,提出核定意见,由同级预防腐败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审核确定。

(二)处(科)室廉政风险等级的评定。各处(科)室根据职责权力自报,经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或单位分管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审核,提出评定意见后,由单位党委(党组)会研究确定,报同级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三)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的评定。各岗位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进行自报,召开处(科)室会分析研究,包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或单位分管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审核后,由单位党委(党组)会研究确定。

评定出的廉政风险等级,应在不同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部门、单位廉政风险等级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在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公示;处(科)室和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由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等级原则上三年一评定。对因工作职责发生变动或承担阶段性重要工作引起权力变化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评定风险等级,报同级纪检监察审核备案。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掌握的有关举报、案件查处、民主评议、专项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情况,认为需要提高某些二、三级单位廉政风险等级的,应及时提出调整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程序作出调整。

第十四条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廉政风险自查报告制度。各单位、处(科)室和岗位人员,每年初根据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查找廉政风险活动,针对廉政风险因素,制定具体可行的预警方案。一级风险单位、处(科)室和岗位每半年,二、三级风险单位、处(科)室和岗位每一年,对预警方案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写出自查报告。一级风险单位自查报告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二)建立廉政风险定期检查和形势分析制度。纪检监察部门每半年对一级风险单位,每年对二、三级风险单位的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纪检监察局负责人与被检查单位主要领导进行专题谈话;在此基础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预防腐败工作协调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分析廉政风险形势。对问题多发、廉政风险增大的单位,下发廉政风险预警书,限期整改。

(三)建立一级风险单位举报初核制度。对群众反映一级廉政风险单位领导、一级廉政风险处(科)室或岗位人员的举报,纪检监察机关都应进行初核。

(四)完善民主评议制度。纪检监察部门每半年组织对一级廉政风险单位开展一次民主评议,每年对二、三级风险单位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对列各类评议结果后五位的单位,开展重点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

(五)完善审计工作制度。每年对一级廉政风险单位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三年内对二、三级廉政风险单位审计一遍,发现问题,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六)完善交流轮岗制度。一级廉政风险单位的主要领导任职满五年和一级廉政风险岗位人员工作满五年的,一般要进行轮岗。二、三级廉政风险单位的主要领导也应定期进行交流。

(七)建立行政许可“会审会”制度。涉及重要事项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方面的权力行使,要统一由本部门中层以上干部参加的“会审会”集体研究决定。“会审会”研究确定的事项,部门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八)建立“处(局)务会议纪要”制度。具有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的处室和单位,研究重大事项要召开处务会议,形成“处务会议纪要”,报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备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不认真执行本暂行办法,不进行或不认真进行廉政风险评估、落实廉政风险分类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分情况,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不按要求进行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或虽评估但仍建议进行决策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由决策的提交(承办)单位负主要责任;评估后提出了暂缓决策或不宜决策建议,有关会议未予采纳而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由作出重大决策的组织负直接责任。后果严重、构成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适合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廉政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由各级纪检监察 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县市交通局及局属企业的廉政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部门会议纪要范文

为进一步规范会议程序,严肃会议纪律,提高会议效果,根据县政府领导要求和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政府会议重要性的认识

政府会议是政府系统贯彻政策、实行决策、布置任务、沟通信息、协调行动的重要行政手段。办会工作如何,直接体现各级各部门的行政效率和行政水平;会风如何,不仅事关会议的质量和效果,而且事关党风、政风和各级各部门机关的形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机关干部的政治素质、精神面貌和事业心、责任感。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对会议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推进全县政府系统会议的规范和会风的转变,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和办事效率。

二、严格执行会议制度,切实规范会议程序

坚持精文简会,从严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凡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以文件、电话、口头安排等形式部署的工作,不召开专题会议。实行会议统筹安排、分类审批制度。全县政府系统会议实行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具体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会务科负责安排协调、指导会议的各项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服从指挥,搞好配合,确保政府系统各类会议的质量、效率和形象。

(一)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

1、县长决定召集的县长办公会和县政府党组会、常务会和全县性工作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国务院、省、市政府召开的电视电话会,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2、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专项工作会议要严格实行会前审批制度,部门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方案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审核,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县政府办公室统筹组织。会议方案的内容包括会议主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主持人、报告人、会议议程、参会人员等。会议方案经县政府领导审批后,县政府办公室通知承办单位组织召开会议。

3、乡镇、县直部门会议需邀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出席的,必须提前1个工作日报请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对会议议程安排和会场布置情况把关验收后,通知主要领导出席。

(二)切实搞好会议筹备工作。根据会议内容和业务分工,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会务工作的副主任牵头,协调做好政府系统会议各项筹备工作,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做好配合工作。全县大型、综合性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牵头,副主任和有关科室参加筹备,相关部门搞好配合。

1、会议通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者副主任要安排专人通知会议,必须通知到参会者本人,并就通知情况做好登记,同时,根据需要通知新闻媒体记者参会。需四套班子领导、乡镇书记参加的会议,要报请县委办公室审核,县委主要领导审定后通知;对县政府各部门的通知,由县政府办公室安排专人通知。全县大型、综合性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安排专人通知各系统党委办公室,各系统党委办公室负责通知到本系统所属各部门参会。全县工业经济、安全生产等涉及企业参加的会议,由企业的管理部门负责通知。实行会议通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接到通知没有按时参加会议或迟到、早退的人员,要追查原因,对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及时通知、通知不到且没有报告造成影响的,视情况对主要责任人严格问责。

2、座次安排。根据需要分层次编排会议座次安排表。要按照县级领导、乡镇、县政府组成部门、县直其他部门、垂直部门及企业负责人依次编排。有乡镇、部门多人参加的会议,一般要将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部门一把手编排在会场前区,其他参会人员编排在会场后区。会议承办单位要编排座次表初稿,座次表要落实到人员名单,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务科把关后统一印发。

3、会场布置。要充分做好会场准备工作,会议室所属单位工作人员要提前开启空调、灯光,调试音响、话筒;要加强对会场桌椅、灯具、音响、水电暖、空调、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保持完好状态;要在会场布置结束后,及时清理打扫会场卫生,保证会场的干净整洁。县直部门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专项工作会议所需的会标、桌签、花卉、礼仪、证件、座次表、领导讲话材料以及主席台背景制作等由承办单位负责承担,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布置。

(三)认真做好会中服务工作。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县政府办公室的统一安排,确定专门人员做好会议的服务工作,确保会议圆满成功。

1、会议签到。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同会议承办部门明确专人负责会议签到,严肃认真地履行签名登记,严禁冒名顶替签到。会议开始前要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参会人员到会情况。

2、会场安全。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公安、交警、城管、供电、消防、卫生、等单位做好会场的安全保卫、秩序维护、供电保障、医疗救护等工作。

3、会议室服务。会议开始前五分钟,县政府办公室会务科要开始清点人数,并提醒参会人员准备开会;会议室所属单位要安排专人及时关门,并做好倒水等服务,确保会议取得良好效果。

三、严肃会议纪律

(一)严格请假制度。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各企业接到会议通知后,要严格按照要求无条件按时参加会议,严禁旷会、替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必须提前请假。县政府主要领导召开的会议,必须向主要领导请假;县政府分管领导召开的会议,必须向分管领导请假。经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其他人员代替参加会议,并提前告知县政府办公室。

(二)严格签到制度。参会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会议现场,履行会议签到手续。如果会议通知要求提前签到,要按限定时间和指定地点进行签到。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签到的,应主动向县政府办公室说明原因,没有履行签到手续又没及时说明原因的,按旷会处理。

第4篇:部门会议纪要范文

(一)评议对象

县人民政府,由自治区、____市进行评议;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区市属驻永各单位、服务行业及科级以上干部由我县进行评议。参评部门(单位)85个,分乡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行业3大类9小类(名单附后)。

(二)评议内容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作风问题,分四个层面进行评议,持续推进机关和干部作风建设。

1、乡镇人民政府和望远工业园管委会:重点评议发展规划、决策部署是否符合实际,顺应民意;民生政策是否落实;惠农补贴是否发放到位;是否关心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有无违规设卡、提高门槛、不按程序办事。

2、行政管理类部门(单位):重点评议工作作风是否改进,是否有“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公开透明,是否存在乱收费、耗时长等问题;执法监管是否严格规范,是否存在、强行摊派、执法不公、吃拿卡要等问题。

3、公共服务类部门(单位):重点评议服务态度是否热情,服务质量是否方便、快捷;是否存在、明办暗拖、吃拿卡要等问题。

4、科级以上干部:重点评议是否守纪律、讲规矩、顾大局;作风是否扎实,有无不作为、慢作为和守摊子、混日子等问题;自身要求是否严格,有无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以及收受节礼、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揽财等问题。

评议工作采取区、市、县三级联动,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分类评议、综合评定的方法。按照宣传动员、自查自纠、整改测评、公开测评、汇总分析5 个步骤实施。6月开始,9月底结束。运用网络测评、“政风行风热线”考评、政风行风监督员评议、综合考评四种方式进行评议。

(一)宣传动员。各部门(单位)召开会议安排部署,要建立评议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广泛开展宣传。要让群众充分了解本单位的 各项工作、服务承诺、工作完成情况及评议方法,调动群众参与评议的积极性。各部门(单位)将实施方案于6月20日之前报纪委党风室。

(二)自查自纠。各部门(单位)结合“转作风、抓发展”和“守纪律、讲规矩”及“三政两不为”等专项活动的开展,将评议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对照评议内容,按职能、岗位逐项查摆梳理、查实找准存在的问题,为有的放矢抓整改奠定基础。

(三)整改测评。各部门(单位)要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逐条梳理,认真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进行全面整治。同时、对 照评议内容,组织本部门(单位)干部职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机关及其干部作风进行自评,自评结果于8月底前报县纠风办。

(四)公开测评。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委托宁夏新闻网在各地政府门户网站开辟平台,进行网络测评。公开测评采取百分制,其中,网络测评占85分,“政风行风热线”考评占6分,政风行风监督员评议占4分、综合考评占5分。

1.对部门(单位)的公开测评

(1)网络测评。设“密码测评”与“自由测评”两个区域。

密码测评。为保证调查结果的客观真实,防止个别部门(单位)弄虚作假,采取发放密码的方式进行评议。按社会各界群众4‰、企业76%、各级党政机关和单位 工作人员8.8%的比例,随机抽取15万余人发放密码。持密码者上网评议,每人对同一地区、同一部门只能评议一次。密码有效期为____年7月15日至 10月31日,在此期间,每天均可上网评议。

自由测评。在宁夏新闻网开设页面,让没有获得测评密码的群众自愿上网评议,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由区纠风办向相关部门(单位)转办、督办,通过公开渠道答复群众。自由测评不计入分值。

(2)“政风行风热线”考评。一是自治区对县人民政府评议中涉及的“宁夏政风行风网”群众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及回复由政府办负责。二是各单位及时按时间规 定走进直播间,对2014年主要工作具体完成期限、预期效果等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承诺,监察局组织监督员进行跟踪,根据完成情况打分。三是各单位及时解决群 众各类投诉。负责____微博的县委办、负责政府公众网的信息中心、负责12345市长信箱的督办局、负责电视问政及“”直通车的纪委监察局每月将各 单位处理投诉情况进行打分并报纠风办。

(3)政风行风监督员评议。县纠风办组织政风行风监督员对参评部门(单位)进行明察暗访、监督检查。检查情况量化打分。

(4)综合考评。县纪委监察局对各级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强化责任担当,部署、主抓行风建设和案件查处情况;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 法情况;以及被区、市党委、政府、纪委

通报情况;评议活动中应该上报的材料;主动配合开展“电视问政”和“政务微博”情况;评议工作推动情况等列出综合赋 分依据,进行综合考评。2.对干部作风的公开测评

网上自由测评区设置全区干部整体作风建设情况测评表、各级干部作风情况比较测评表、群众反映的典型不良作风问题测评表三种公开测评表。各部门(单位)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对科以上干部(包括科级、处级)的作风进行公开评议,具体量化测评标准详见工作细则。

(五)汇总分析。10月5日之前县纠风办及时向区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上报全县评议总结和“政风行风热线“测评、政风行风监督员评议及综合考评结果,宁夏新闻网和自治区政风行风监督员分别汇总评议结果,向自治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提交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

今年的民主评议结果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机关效能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排名后三位的参评部门(单位)取消评先评优,同时列为2016年度作 风建设重点跟踪对象,督促其采取措施整改提高。排名末位的参评部门(单位)由纪委监察局对其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群众满意度不提升且连续三年排名后三位的参 评部门(单位),由纪委监察局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

加强和改进干部作风是一项系统工程,建立作风建设的新常态尤为重要。各参评部门(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围绕评议内容,坚持问题导向,持之以恒抓作风,以作风建设的新成效,取信于民、惠泽群众、优化环境。

第5篇:部门会议纪要范文

经市政府批准,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安全监管系统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动员大会。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指示要求,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狠抓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对我们这次会议十分重视,省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黄棕棕,市纪委常委、市政府纠风办副主任、市监察局副局长余向阳,市行评团团长黄国强,市直机关工委处长钟志芬亲临会议指导,等一会黄组长、余常委、黄团长还要作指示,这里我代表市安全监管局党组和全市安全监管系统的干部职工向4位上级领导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刚才,局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杨朝宣同志传达了省安全监管局陈建辉局长在全省安监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动员大会上的讲话、*市政府纠风办《2009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意见》、《*市安监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抓好上级领导重要讲话精神和市政府纠风办《实施意见》,以及本系统《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下面,我结合实际,对如何搞好我市安全监管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作动员部署,主要讲四个问题。

一、必须统一思想认识,切实认清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重要意义

今年在全市安监系统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这既是省、市统一组织的纠风工作的重要实践活动,又是加强我市安全监管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重大举措。

(一)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是加强安监队伍自身建设的现实需要。我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自*年独立成为本级政府组成部门以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由过去的几十人发展到目前的1500多人。要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的安全监管队伍,就必须大力抓好作风纪律建设,而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正是建设高素质安监队伍的迫切需要。通过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有效地克服队伍中的思想松散,作风松驰,纪律松懈的现象,进一步严明广大干部职工的组织纪律。

(二)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是树立安监系统良好形象的有效措施。我市绝大多数安监系统的干部职工,勤奋学习,扎实工作,安分守纪,廉洁自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少数安全监管人员由于自身学习不够,要求不严,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尤其是去年新闻媒体披露了浙江65名安监官员腐败落马的事例后,社会上对少数安全监管人员多有微词。因此,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就能有效地教育和警示广大安监人员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就能增强其自身的免役力,从而树立起良好的安全监管人员形象。

(三)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是完成安全监管任务的可靠保证。同志曾经指出:“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要完成好日益繁重的安全监管任务,就必须以严格的纪律做保证。*是一个拥有1000多万人口的城市,厂矿企业多,经济总量大,监管任务重,尤其是地理位置特殊,毗邻港澳,加之安全监管人员随时处在第一线,很容易受到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因此,通过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就能有效地强化广大干部职工的纪律观念和道德意识,有利于促进安全监管任务的落实。

二、必须突出工作重点,切实抓住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关键环节

抓工作必须突出重点,只有抓住重点,突破难点,才能有效地推动整体工作的落实。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纠风办和市局下发的《实施意见》和《实施办法》规定的评议内容逐项搞好评议,同时要着力纠正和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着力纠正和解决纪律观念不强的问题。省局陈建辉局长在全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动员大会上指出的:“一些人组织纪律观念淡薄问题”,应该说在我市安全监管系统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重要情况不报告,重要工作不请示,外出办事不请假,凡此种种,都是纪律观念不强的表现。各单位、各部门要在这次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中,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我们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中央四代领导核心关于严明纪律的重要论述。尤其要组织大家认真学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九条纪律》和《*市安全监管系统执法人员行为守则》,使严明纪律真正成为每一个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二)要着力纠正和解决工作作风不实的问题。市局机关各处室、宣教中心,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要结合这次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对工作作风问题进行一次认真的对照检查,主要查找工作姿态是否端正,工作作风是否务实,工作纪律是否严格,工作成效是否明显。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梳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大力提倡说实话、办实事、报实情、求实效,坚决反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恶劣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廉洁、务实、高效、诚实的良好形象。

(三)要着力纠正和解决廉洁自律要求不严的问题。从我市安监系统的整体情况看,绝大多数同志对自身要求严格,自觉执行上级廉洁自律的规定,表现出了安监管理人员良好的自身素质和较高思想觉悟。但是也应当看到,在一些单位和部门违纪苗头时有发生。仅去年以来,市纪检组监察室就先后多次收到群众投诉,反映少数安全监管人员在执法监察、安全托管、宣传培训、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违纪问题,值得引起高度的警觉。作为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员自身来说,必须增强自我约束力,自觉做到“慎初、慎微、慎欲、慎独、慎终”,自觉抵制各种诱惑;作为组织来说,要结合这次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所属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防止少数人员思想失控,行为失控,组织失控,导致发生问题。

(四)要着力纠正和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这是省、市政府纠风部门在今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中强调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难点问题。安监部门的所有工作,都是代表政府覆行安全监管职能,所以我们每一个干部职工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与政府的形象紧密相连。因此,我们必须把纠正和解决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作为这次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职业道德、社会公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教育,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整体素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举报投诉问题,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使行业不正之风得到有效治理。

(五)要着力纠正和解决内部行政管理松散的问题。安监系统的各级领导干部要肩负起内部管理的责任,既要管工作,又要管思想;既要管业务,又要管纪律。当前要在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中,切实纠正少数单位环境卫生不干净,办公秩序不正规,物品摆放不整齐,上下班时间不统一等日常管理的松散现象。各单位的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定期通报、讲评,对日常管理严格,所属人员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的单位要及时通报表扬;对管理松懈,纪律松散的单位和个人要提出批评,限期改正,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三、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取得实效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搞得好不好,关键就是看是否取得实效。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领导力度,真正形成“党组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上阵,班子成员分工负责,机关部门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

(一)宣传发动要深入。各级、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掀起声势浩大的评议政风行风宣传工作。市局拟在网站开辟专栏,重点报道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动态,刊载各单位的成功做法;《*安全生产报》每期都要刊登行评的消息和专稿;局机关各处室要轮流在市政府5号楼西座5楼和机械大厦4、7楼主办评议政风行风的墙报。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都结合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搞好各种宣传配合活动,使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参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组织计划要周全。严密的计划方案是搞好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基本前提。局机关各处室、宣教中心,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都要仿效市局里的做法,制定本单位、本部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措施,并及时上报到局监察室。凡是方案不具体,措施不明确,内容不齐全的,要责成重新制定。各单位制定的方案措施联系实际要紧,针对性要强,坚决反对照搬照转,上下一般粗,甚至上细下粗,要确保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有条不紊地按计划进行。凡是上一阶段没有达到标准要求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评议工作;凡是年底评议不过关的局机关处室和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主要领导要做出深刻检查,并视情作出处理。

(三)检查督导要有力。要加大对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检查督导的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市局行评办要采取听取汇报与实地查看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文字记载与摄像录像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对各单位、各部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检查,定期通报讲评,以促进工作落实。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也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和手段,检查督导本单位政风行风评议情况,以提高工作实效。要切实落实好省局领导提出的“四个不放过”的要求,即:发现问题不核实清楚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违纪违法问题纠正处理不到位不放过;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没有答复的不放过。

(四)整改效果要显著。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使全市安全监管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切实收到“六个明显的成效”,即:服务理念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工作风气明显好转,监管机制明显加强,服务质量明显改善,服务水平明显进步。从而形成五种良好的风气,即:形成刻苦学习的良好风气,形成勤奋工作的良好风气,形成团结和谐的良好风气,形成秉公执法的良好风气,形成廉洁自律的良好风气。

第6篇:部门会议纪要范文

一、加强议题审查,严把程序关口

议题审查是办事机构的一项基本职责。《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下称《组织条例》)第17条规定了办事机构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或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虽然议题审查属于受理环节的程序性审查范畴,但作为一种前置程序,既能够滤除不属于或不需要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或事项,使检委会能够集中精力审议重大议题,又能够确保提交的议题达到主题明确、内容清楚、材料齐备的要求。

一般来说,办事机构可从以下方面加强对议题材料的审查:

一是审查议题内容是否符合检委会的议事范围。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下称《议事和工作规则》)第3条详细规定了检委会审议议题的范围,办事机构应严格按照范围要求审查议题,认为不属于议题范围的,要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二是审查议题的提请及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承办部门提请检委会审议事项或案件,应当实行“三级审批制”,即承办人提出办理意见,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分管检察长审核。办事机构受理审查认为议题符合议事范围及报批程序的,应当填写《安排检委会会议申请表》,报检察长决定是否提请检委会审议。如议题系检委会委员提出的,也应报检察长同意方可提请。

三是审查议题材料是否符合议题标准。办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试行)》(下称《议题标准》),认真审核承办部门提交的议题材料,并根据议题的具体类型审查是否符合相应的议题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附件及议题制作要求等技术性规范。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议题要及时向承办部门提出修改补充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要加强与承办部门、承办人的沟通,加强引导和帮助,共同做好议题准备等基础性工作。

二、规范文书制作,确保议事质量

检察文书是实现检察职能的重要工具,也是检验检察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尺。检委会在审议决定案件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工作文书,大致可分为表格式和叙述式两大类,其中:检委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和检委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属于表格式文书,一般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即可;议题报告和会议纪要则属于叙述式文书,不仅其格式与要素必须符合既定的形式要件,而且需要精心制作确保其实体质量。办事机构是起草检委会工作文书的责任主体之一,规范制作检委会工作文书,应当作为办事机构规范化建设中的工作重点。

一是突出案件类议题报告的针对性。案件类议题报告,实践中也称为提请检委会讨论案件报告,是由承办人根据高检院议题标准要求,围绕提请检委会讨论案件的请示问题,客观全面反映相关事实证据、背景情况和审查意见等内容而制作的请示性报告,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签署意见,供检委会委员审案议案所用。议题报告是检委会据以审议案件的基础,办事机构负有审核的重要职责。由于检委会议事决策的非亲历性特征,使检委会委员对议题报告的依赖性较大。但实践中,议题报告直接照搬照抄案件审结报告的现象较为普遍,换个标题、加个封面,“案件审结报告”就变身为“议题报告”,既使议题报告篇幅冗长,也使议题报告重点不明,严重影响检委会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当前议题报告首先要强调突出重点,案件审结报告是议题报告的重要基础但不是全部。议题报告要紧紧围绕请示问题展开阐述,可以借鉴案件审结报告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取舍和重组。与议题有关的事实要全面客观表述,无关的内容则可删减;对其他犯罪情节、案件背景等情况也不需要面面俱到,只要叙述与请示问题有关的内容即可。值得指出的是,根据高检院《议题标准》规定,提请检委会审议的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或者符合规定的条件,议题材料齐备。检委会审议案件时大多讨论法律适用问题,一般不讨论事实证据认定问题。基于承办人、承办部门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负责的原则,对于检委会讨论不涉及认定事实争议的案件,证据部分表述可概括简写甚至省略;对于检委会讨论认定事实争议如抗诉事实认定错误、下级院请示事实认定疑难的案件,则也要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开展事实、证据的分析论证。需要补充的是,为使检委会委员能够全面客观了解掌握案件事实全貌,可以在会前将案件审结报告作为附件通过办案内网或书面形式,与议题报告一并发给委员审阅,供决策时参考。

二是增强检委会会议纪要的说理性。检委会会议纪要[4]是由办事机构负责制作的用于记载和传达检委会会议情况及议定事项的工作文书。过去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检委会决定事项文书普遍使用“检委会决定”,在高检院下发《议题标准》后,统一以“检委会会议纪要”取代“检委会决定”。检委会决定是“一案一决定”,即会议审议几个议题,就有相应的几份决定文书。而检委会会议纪要则是“一会一纪要”,即一份会议纪要记载本次会议上所有议题的审议决定事项。从高检院《议题标准》对会议纪要的制作要求来看,无论是文件类议题还是案件类议题,涵盖的内容均非常全面。但目前实践中大多数检委会会议纪要制作中都存在“只写结论性意见和决定,不写决定依据或理由”的倾向,而承办部门或下级检察院根据检委会决定事项制作法律文书时,往往无法直接引用或说明检委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且将检委会一次会议讨论的不同案件和不同事项综合在一起的会议纪要,也不宜在办案过程中随案移送。我们认为,这种“条目化、捆绑式”相对简单的文书制作方法,既不符合高检院《议题标准》的规范要求,也不具备法律文书的功能作用,更不能适应执法办案需要。为此,首先,建议分类撰写会议纪要。根据所决定的案件、事项是否而分别制作会议纪要,凡需要全院或下级检察院统一遵照执行的执法办案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会议纪要;凡需要诉讼阶段保密的在办案件,则可以单独制作会议纪要并随案移送。其次,增强会议纪要的法律属性。会议纪要表述案件决定事项的,应当突出办案法律文书的基本特征和制作重点,具备办案文书的基本内容和要素,如包括简要案情、诉讼经过及会议决定理由等。再次,强化会议纪要的说理性。会议纪要要在明确检委会审查意见的基础上,针对争议焦点重点阐明相关事实、法律、法理依据,便于承办部门或者下级检察院能够全面准确理解和执行检委会决定。

三是提升汇报案件的质量。目前,检委会审议议题的主要方式还是看材料、听汇报。因此,除了要确保议题报告的制作质量外,承办人的汇报方式和汇报质量也非常重要。实践中,承办人在会上往往照本宣科通读一遍议题报告,由于议题报告已在会前分送检委会委员审阅,上会再宣读一遍,尤其是对一些案情疑难复杂且议题报告篇幅较长的案件,既占用会议较长时间又无必要,汇报效果也不佳。为此,我们建议采用书面报告与口头汇报相结合的方式。检委会委员会前侧重于审查议题报告,会上侧重于听取承办人口头汇报案件。具体而言,承办人在会前准备一份汇报提纲,列明汇报的重点,并预测检委会委员可能提问的相关问题。开会时,先由承办人汇报请示问题、基本案情、争议焦点,以及承办人的意见或观点,力求做到叙述事实到位、列举证据到位、论述分歧到位、阐明观点到位、分析法理到位。之后,可由检委会委员针对案件提问或质询、承办人答辩,这样有助于检委会委员深入了解掌握案件情况和议题内容,为检委会科学、高效地作出决策奠定基础。

三、强化督办落实,维护检委会权威

根据高检院《议事和工作规则》规定,办事机构还承担着督办落实检委会决定的职责。检委会审议议题作出决定后,先由办事机构起草检委会会议纪要和检委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其中会议纪要报检察长或者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审批,并印发各委员及报备上一级办事机构。检委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则以本院名义印发本院承办部门和有关下级检察院。检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承办部门和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为保证检委会决定得到及时全面正确地执行,切实维护检委会的权威,办事机构应当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一是实行检委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二次反馈机制。办事机构应向本院承办部门一并送达检委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和检委会决定事项执行反馈表(下称反馈表)。承办部门在决定事项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填写反馈表,连同反映执行情况的相关材料(包括印发的相关文件原件或者诉讼、工作文书复印件等)送办事机构。如果议题所涉事项或者案件系由下级检察院具体承办的,下级检察院有关部门应将执行情况层报上级检察院议题提请部门,再由议题提请部门填写反馈表送办事机构。这就是决定事项执行情况的第一次反馈,其中不或撤销案件、不支持抗诉、不提请抗诉等案件,一般只需一次反馈即可。而对于提起公诉、提出抗诉、支持抗诉、提请抗诉等案件,办事机构应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办理期限,适时向承办部门或督促其向相关办案单位了解案件的进展阶段。当案件有了最终处理结果后,承办部门应再次填写反馈表,连同反映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的相关材料送办事机构。设置执行检委会决定情况二次反馈机制,不仅保证了检委会决定得到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也通过全面了解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进一步检验和提高检委会决策的科学性。

第7篇:部门会议纪要范文

为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步精简会议文件、改进会风文风和规范督促检查活动的通知》,切实改进领导方式、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根据《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改进会风文风的意见》有关要求,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改进会风文风和规范督促检查活动通知如下。

一、切实精简会议、改进会风

(一)提高会议质量。会前充分准备、深入调研,组织有关人员研究中央和省委精神、分析把握市情,提出具体、实在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建议。会中部署明确,形成共识。会后加强督查指导,及时跟踪反馈,推动贯彻落实。

(二)减少会议数量。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对下周重要会议安排进行预告。工作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会议合并召开;参会人员相同或交叉的多个会议套开或连续召开;能以文电等方式部署或可以新闻媒体通告的,不再召开会议。市级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市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只开1次。严格控制举行各类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

(三)控制会议规模。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重要工作会议,主会场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50人,一般由一位市领导作主题报告,一位市领导主持,会期不超过1天;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有关方面工作会议,主会场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80人,一般只由一位市领导作主题报告,会期不超过半天。市级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工作会议,原则上不请市领导出席。领导讲话时间一般控制在1小时之内。电视电话会议、视频网络会议一般不超过2小时。

(四)严格会议审批。按照雅委办〔〕23号要求,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或请各县(区)党委、政府及市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须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定,或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市级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工作会议,需请县(区)党委、政府及市级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须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会议承办或主办部门应于会前15日将召开会议的请示及方案送市委办、市政府办审核后报批。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联席会议要加强统筹协调,确保会议节俭高效、规范有序。

(五)严控会议成本。尽量运用现代通信技术召开会议,需传达至县级的全市性会议和无参观考察、座谈讨论等内容的会议,原则上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中央、省委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后,可接着召开全市电视电话会议提出贯彻要求。举办会议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会议经费,节俭高效办会,不得借召开会议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六)规范会务工作。按照雅委办〔〕27号和雅府委〔〕53号文件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审批同意,并以“两办”名义核发会议通知的会议(含参加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召开的电视电话会),会议相关资料由牵头部门、执行部门或相对应业务部门准备,会务工作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1.市党代会、市委全委(扩大)会、市委常委(扩大)会,以及市委召开的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会议,由市委办公室牵头承办。

2.市政府全体会、市政府常务会、县(区)长会、国务院和省政府召开的综合性电视电话会议、省政府在雅召开的综合性会议等,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及涉及政务服务、经济工作、社会事业、社会保障、对外交流、依法行政、环境保护、国防等全市性会议(包括电视电话会议),由对口业务部门承办。

3.市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共同承办。

4.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作风建设、述职述廉等方面的工作会、座谈会、研讨会、交流会、谈话会等各种会议,由市纪委承办或牵头相关部门承办。

5.涉及党建、组织人事、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干部任免交流、干部考核测评述职、基层组织建设等方面的工作会、座谈会、纪念会、研讨会、交流会及干部大会、谈心谈话会等各种会议,由市委组织部承办或牵头相关部门承办。

6.涉及意识形态、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新闻外宣、报刊发行工作,企事业单位的宣传思想政治工作以及纪念活动等方面的工作会、座谈会、研讨会、交流会、纪念会等各种会议和市委中心组学习、事迹报告、政策宣讲、阶段工作组织发动等各种学习会、报告会、动员会等由市委宣传部承办或牵头相关部门承办。

7.涉及统一战线、派、工商联、民营经济、民族宗教等方面的工作会、座谈会、研讨会、交流会等各种会议,由市委统战部承办或牵头相关部门承办。

8.涉及维护稳定、平安创建、综合治理、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和防邪等方面的工作会、座谈会、研讨会、交流会、汇报会等各种会议,由市委政法委承办或牵头相关部门承办。

9.涉及市直机关的党建、纪检、四好班子建设、机关作风、文娱体育、党建目标考核、换届选举等方面的工作会、座谈会、研讨会、交流会等各种会议,由市直属机关工委承办或牵头相关部门承办。

10.未列入上述会议种类的其他专题会议由牵头部门、执行部门或对口业务部门承办。

11.市委党群系统各工作部门、政府系统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类领导小组,因工作需要以市委或市委办、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由各有关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会议通知由有关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代拟,由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核发。

12.上级各主管部门在我市召开的各种会议(含接待工作过程中的汇报会、经验交流会等)由市对口部门负责会议承办工作。

13.市委或市政府主办,并成立了筹委会的各种重大活动涉及的会议,由筹委办承办。

(七)严肃会议纪律。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要求派员参加会议,不迟到、不早退。对无故缺席会议、随意安排人员顶替参会的,将视情通报,并作为机关效能考核的依据。

二、切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

(一)严格行文规则。属市级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或上级机关是省直部门行文的,由市级部门发文。属议事协调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或上级机关是议事协调机构行文的,由议事协调机构发文;调整议事协调机构成员的,由议事协调机构发文;调整由市领导担任议事协调机构组长(主任)、副组长(副主任)的,由议事协调机构代拟,原发文机关发文。联席会议不正式行文,如需正式行文,可以牵头部门名义或有关成员单位联合行文。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级部门和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县(区)党委、政府发文和要求县(区)党委、政府报文;需县(区)党委、政府知晓的,可抄送有关地方党委、政府;确需县(区)党委、政府执行的,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可冠“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由部门(机构)向县(区)党委、政府发文。

(二)规范行文程序。各县(区)、各部门向市委、市政府报送文件(含简报),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应按程序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办理,严禁多头报送和越级报送,不得直接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也不得在报送受文机关的同时又送领导同志个人。属于党委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党委(党组)名义报市委;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政府或部门名义报市政府;属于市级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交办件,承办部门和县(区)应认真办理,并在要求的时限内反馈。市级部门请求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文的,必须提供代拟稿(含电子文档)及相关的发文依据和背景材料,代拟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或有关地方职能范围的,要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或地方的意见后,再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未经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的代拟稿,一般不得直接送请市委、市政府领导签发或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减少文件数量。发文应确有必要,不简单以文件贯彻文件,不把发文的多少作为检查评比的内容和依据。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普发性文件,如没有新的贯彻措施的,不再发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印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属同一部门、同一类工作、同一对象的,应合并行文,不分别或连续发文。要充分利用现代化办公手段,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四)提高文件质量。文件内容要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精神,切合我市实际并与现行政策相衔接,完整准确体现市委、市政府意图,注重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避免片面强调部门利益,避免政策冲突。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中央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方面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文件要突出主题,力求“开门见山”,倡导清新简练的文风,做到措施明确、文字精炼、意尽文止。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的文件,要切合实际、重点突出,不照抄照搬。除重大决策部署外,市委、市政府文件不超过3000字。

三、进一步规范督促检查活动

(一)进一步规范督查活动的组织。对各县(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目标督查办提出建议方案,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对属于部门职能工作的,由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在本系统内自行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对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目标督查办参与的重要专项工作,由牵头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方案,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定后实施。不得多头督查。

第8篇:部门会议纪要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七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八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十条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监督制度

第一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节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五条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第十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七条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节述职述廉

第十九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第二十条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四节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第五节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委、纪委通过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第六节巡视

第二十七条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第七节谈话和诫勉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第八节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九节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三十六条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十节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第四十二条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第四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9篇:部门会议纪要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七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八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十条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监督制度

第一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节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五条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第十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七条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节述职述廉

第十九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第二十条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四节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第五节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委、纪委通过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第六节巡视

第二十七条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第七节谈话和诫勉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第八节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九节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三十六条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十节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第四十二条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第四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