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我的继母范文

我的继母精选(九篇)

第1篇:我的继母范文

我10岁时母亲去世,父亲与张姨再婚,18岁我当兵了。我离家后不久,父亲和继母离婚,听说她再嫁他乡,我们从此再无联系。转业后我自谋职业,经过几十年的打拼,成了一个小有名气的资产百万的业主。最近几十年已断了联系的我的那位继母,在报上看到了我的消息,从千里之外找了来,说她现在孤身一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要我赡养。我有能力养她,但想问一问,从法律的角度我有没有这个义务?

郁闷的北京读者朝颜

从来信看,10岁时父亲带你再婚,那时你还是个孩子,与张姨是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根据婚姻法第27条、第30条、第36条规定:姻亲关系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因婚姻关系的人为解除而消灭。但血亲关系、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这种等同于婚生子女关系的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因人为的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虽然你生父与继母在你成人后离婚了,但因有抚养关系存在,你的继母曾经抚养了你,你继母与你有等同于生父母子女的关系。在你继母年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情况下,你对她有法律上的赡养辅助义务。说白了就是,继母曾经抚养你,你就有责任赡养她。

律师王景龙

我俩的账该如何算

前年我与离婚的老张成婚,婚后他把工资都给了自己上学的儿子。每月的家庭开支全由我支付,他的零花钱也朝我要,我成了他的钱袋子。让我生气的是,一有时间他就以看孩子为由向前妻那里跑。最近我提出与他离婚,他表示同意。我们住的是结婚前父亲赠与我的旧屋,他拿钱做了装修。现在他提出让我返给他房屋装修款两万元。对此我没有异议,但我认为应扣除他这两年的生活费。这样对吗?

忠实的安徽读者宝琴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4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如无特殊约定,你爸婚前赠与你的房屋应属于你的婚前个人财产,而老张拿的装修款应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现在房屋归您,老张在房屋上的装修款应返还给老张。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收入应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你们的生活支出以及张抚养现子女的支出应属于夫妻的共同支出,你要求从返还他的装修款中扣除老张的生活费,既无证据支持又无法律依据,我看还是算了吧。

律师王景龙

我可否对自己的爱车作一番装扮

我的私家车虽是和丈夫共用的,但我摆弄得多一些。在路上经常看到装扮得很漂亮的私家车,既叫人羡慕又令人心动,我也想对车辆进行一番装扮,不知法律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是否会影响到年检?青岛热心读者韩培蓉

汽车改装已经成为一种文化,一些车主出于更美观、舒心等方面的考虑对爱车进行改装,但国家出于公众安全的考虑而作了一定的限制。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据此,车主和汽车装饰公司无权擅自更改机动车车身颜色、车架、长、宽、高等硬性标准以及发动机和相关的技术参数。至于其他项目哪些可以改装,哪些不能改装,目前尚无具体规定。条例第17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的,不予通过检验。因此,车辆改装是否合法,改造后是否影响年检,关键是看车辆是否与行驶证上的照片及出厂技术参数相符。若不符合,就只好恢复原状后才可通过年检。

第2篇:我的继母范文

我上初中时,有位很要好的同学,他也是从小没有了母亲,后来有了继母,他的体会很深,经常与继母对抗、争吵。他对我说:“继母都是狠毒的,没一个能够比得上亲生母亲。”这位同学告诉我:“要想在家有地位,就必须经常与继母闹一闹。”从此,我对继母的印象就一直很坏,看继母的言行举动都不顺眼,动不动就与继母吵架。那时候,继母36岁,比我亲生母亲小两岁,长得很漂亮,也很能干,是一名机关干部。继母做饭很拿手,炒菜香甜可口,心灵手巧,还会织好看的毛衣。有一次,我放学回家,做完作业,在家门口与同学玩儿,继母也下班了。不一会儿,继母叫我回家,亲热地对我说:“儿呀,妈给你织了一件好看的毛衣,你试试大小,不合适的话,妈给你再织一件新毛衣。”我根本懒得听继母说话,不仅没试穿毛衣,反而大声说:“你不是我的妈,我也不是你的儿子,我只有一个在南方已经去世了的亲生母亲!”我的话刚刚说完,继母就躲到其他房间里低声哭泣了。

那天,没等父亲下班回家,我就背起书包离开了家。在马路上东转转,西逛逛,最后我也不想回家,就到一位同学家里去睡觉了,一连好多天没回家。

父亲着急了,继母更是不知道应该怎么办。那天,我放学从教室走出来,到学校大门口的时候,远远就看见继母在校门口站着,她微笑着向我摆手,喊我,并且快步跑过来,柔声细语地对我说:“仁近啊,我对不起你,你的亲生母亲去世时间不长,我没能好好地安慰你,没能抚平你心灵上的创伤,今后我会做得更好,我会像你的亲生母亲一样待你好,让你生活得更好,让你在学习上取得优异成绩,上高中,上大学,将来成为有出息的人,报答你的亲生母亲!”看着继母眼角上挂着的晶莹泪花,看着继母美丽而温柔的脸庞,看着继母真诚而亲切的目光,我的心里多了些许同情,更是多了一些不安,眼前的继母突然变得可爱可亲了。我默不作声,跟着继母回到家中。

我想,人心都是肉长的,人世间也会有心地善良、温柔、体贴、善解人意的继母。看着继母深情的目光,眼神中多了些许温柔的期待,那张微笑着的脸庞一下子变得如此美丽动人,我的心软了下来。心中在不断地思考着一个类似难解的数学题:难道天底下真会有善良厚道的继母吗?难道继母真能够善待不是她亲生的孩子吗?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既然继母走进了我的生活,走进了我的家;既然继母非常爱我的父亲,把她的一生与我的家庭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那就说明继母已经下定决心与我、与我的父亲好好过日子了。看得出来,继母是爱我的,喜欢这个家的。

在继母无微不至的关心爱护下,我拼命读书,再加上继母对我进行学习辅导,我的学习成绩稳步提升,如愿考上了大学,成为一名令人羡慕的大学生。

上大学那天,继母给我做了新被子、新褥子,还买了我喜欢的新衣服,全副武装,把我送到大学门口。进入大学报到之后,继母还把我送到学生宿舍,亲手为我铺好被褥,把生活用品一一摆好,还与几位同宿舍一起住的大学生说:“你们都是大学生了,父母对你们寄托着希望,你们应该相互帮助,相互关照,团结友爱。”几位同学都说:“谢谢阿姨嘱咐,我们会做到的!”

上大学第一天,一切安排妥当,继母对我说:“仁近,都安排好了,咱俩到校园里找个地方说说话。”我说:“好啊!”继母看到我满脸的喜悦,心情很好,非常高兴地与我谈起家常。那时候,我到天津上学已经5年多,这是我与继母第一次在温馨友好的氛围中贴心地说话聊天。继母非常激动,她说:“仁近啊,你的父亲一直把你当作家中的唯一希望,我没有自己的孩子,把你当作亲生儿子对待,我们既是母子,也是朋友,今后上学需要什么,妈就给你准备什么,你尽管说话好了,只要条件允许,妈一定会满足你的要求!”这哪里是继母说的话?简直就是一位温柔体贴、善良大度的亲生母亲应该说的话呀!我被深深地感动了,热泪在眼眶里打转。此时,我看着继母期盼的目光,步入中年的继母,她是多么希望我能够叫她一声“妈妈”呀!但是,“妈妈”,这个人生最容易脱口而出的词汇,却始终在嗓子眼儿那里发生故障,迟迟喊不出口,一直到继母70岁那年,我与妻子、儿女为继母过生日时,我才完成了叫一声“妈妈”的任务。这一声“妈妈”,迟到了将近34年。然而,尽管晚了几十年,当我手捧生日蛋糕送给继母,又实实在在地叫了一声“妈妈”的那一刻,继母的热泪一滴一滴往下掉。此情此景,感动了我的妻子,她也叫了一声“妈”,而后,我的两个孩子一起叫“奶奶”,这种场景,好像是一部电视连续剧,已经达到了高潮。

第3篇:我的继母范文

【关键词】 继父母;继子女;家庭财产;继承;婚姻法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1-061-01

一、继父母子女的继承权问题

根据《继承法》第 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后,仍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

继父母子女之间继承关系的前提条件是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成为拟制血亲关系,《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这就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能否相互拥有继承权,取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受其抚养教育,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相互拥有继承权。

此外,与继父母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不同于养子女,他们享有双重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明确规定:“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二、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相互继承问题

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对妻或夫的后婚配偶而言为继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姻亲关系,相互之间并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继承关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真正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这样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成为拟制血亲关系。因此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的继子女为继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这就是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能否相互拥有继承权,取决于他们之间有无抚养关系,有抚养关系,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反之亦然。如果没有抚养关系,则相互之间无继承权。如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生父离婚,未成年继子女被生父或生母一方带走而继父或继母又终止抚养的(继父或继母愿意继续抚养的除外),原已形成的抚养关系终止,继父母子女间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继父母子女间无相互继承权。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同于养子女。享有双重继承权。养子女与生父母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只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生父母离婚,并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完全可以在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同时对其生父母享有继承权。同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不仅可以对继子女的遗产 享有继承权,也可以继承其生子女的遗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总是的意见》第21条就明确规定:“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笔者认为,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完善:

(一)废止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婚姻法》“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没有真正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应予废止,而代之以收养。当继父母认为需要把继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时,可以通过收养程序将该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也就是说只有继父母明确的意思表示,才能与继子女产生拟制血亲关系。

(二)设立有条件继承制度

现实中,现行的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最大的问题是,抚养教育继子女的继父母,其尽了义务,财产反而可以由继子女继承。

抚养教育继子女的继父母,其财产可以由继子女继承的最大不公平性体现在: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义务,而继子女对继父母未尽赡养义务的时候。但是,当继子女对继父母尽了扶助义务后,情况就发生了变化,这时继父母子女应视为父母子女 ,继子女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后,继子女先于继父母死亡,基于同样的理由,继父母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三、结论

我国婚姻法明确的规定了解决他们纠纷的法律条文,如本文以上阐述的内容。但是在实际的生活和具体案件当中,处理起来却出现了新的问题,如: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却不赡养继父母,虽然法律规定了,继子女有赡养义务但却没有规定如果不尽义务应受到什么样的惩罚。我在此想呼吁:把相关的条款中增加违反义务的继父母子女应受到相关的行政、治安甚至刑事的处罚,对世人有一种鉴戒的作用。同时法律也应增加一些幅度条款,即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增加一些相关解释,使继父母、继子女之间即使有矛盾激化,也能及时的不伤感情的进行和解。这样即不伤害到继父母感情也不会导致继子女走向极端。

参考文献:

[1]马原.新婚姻法疑难释解[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

第4篇:我的继母范文

继母住在乡下的老家,过着孤单的日子。她深知没有养育过我们,不可能对我们有什么要求。可继母很想亲近我们,所以主动提出到我家来帮忙做点杂活,我妻子委婉地拒绝了她。她又提出到两个弟弟家里去帮助照顾他们的小孩,两个弟弟也没有答应。据说继母对这次冷遇很伤心,曾掉了不少眼泪,对邻居说她并没有想给我们添任何麻烦的意思,也决不会在我们这里养老,她只是想,父亲不在了,要为我们兄弟仨尽点慈母的心意而已。

尽管继母遭到我们兄弟仨的冷遇,可她并不计较,还不时在我们兄弟间走动,每次来都要带一些农村的新鲜猪肉和蔬菜,分别送到我们兄弟仨的家里。我们毕竟是知识分子,虽然对她没什么感情,表面上还是笑脸相迎,家里有一些顾不上吃的快要过期的“豆浆精”“龟苓膏”之类的也就让继母带回去,彼此之间客客气气的也算过得去。所以继母每次都是高高兴兴地来,又高高兴兴地离去。

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母子生活,就这样过了好几年,继母变得越来越老,身体也明显越来越差。

年老的继母得哮喘病的消息,还是别人打电话告诉我们的。我问妻子是否回去看看她老人家?妻子说:“算了吧,那是老年人的常见病。乡下那么远,又要爬坡走路,我不想去。要去,你自己去吧。”我们回老家看继母的事情就这样搁置了。

不久前,继母打来电话,她没说自己得病的事情,只说自己老了,可能活不久了,很想看看我们兄弟仨,并说有东西要交给我们。说到最后,她哭得说不下去了,我连忙安慰她说:“我们现在工作都很忙,等忙完了这阵子,我们兄弟仨一定会回去看望您老人家的。”

一句不经意的承诺,让继母满心欢喜,也期待了很久。可由于杂事太多和血缘的障碍,我们三兄弟最终都没有回去,只是托人带回去一些钱。继母拿着钱十分失望:“钱,我不缺钱啊!”她伤心地流泪,病倒在床上,连话也不想和别人讲。

我们家住在9楼。当初买房的时候,就是因为担心继母会来,所以选择了最高的没有电梯上下的9楼。然而,继母却从来没有提出到我们这里居住。多年来,她每次从乡下来,都是一步一步爬到9楼,气喘吁吁地看看我们后,又静悄悄地回去。如今,我们每天上下班、上街回家爬9楼,都累得气喘吁吁的,毕竟岁数不饶人,我们也有年老的时候啊!

那天下午,我刚回到家不久,就听见门外有很大的响动,我打开房门一看,只见一个人从我家门口的那级台阶滚到了下面的平台上。我仔细一看,一个老人躺在地上,花白的头发披散在额前,背上还背着一个竹背篓,竹背篓里的东西撒了一地,有蔬菜,有粮食,还有一包草药。天啊,那是继母!

我把继母送到医院时,她已经不行了。继母出殡那天,我们三兄弟带上全家人一起回到乡下,在她的坟前,我们深感内疚,痛哭不已,并跪在继母的坟前行了大礼。

第5篇:我的继母范文

(一)继母在家庭内部犯“杀人”罪

1.关于继母杀前室子(妇)

《宋刑统》中记载:“若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殴杀者,徒一年半,以刃杀者,徒二年,故杀者各加一等。即嫡、继、慈、养杀者,又加一等。过失杀者,各勿论。”可见在宋代法律规定上亲母继母杀子就已经有了差异。这或许是因为继母等人“情疏易违”。沈之奇概括此条立法精神为:“继母服制虽与亲母同”,继子“非其所出,则恩义轻”,法律欲以重罪防止继母出于私心而加害继子。继母和前室子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毕竟难以有着与亲子那样血浓于水的亲情,若是本身二者关系不好,而继母又有让亲子继承财产等方面的考虑加之谋害前室子所受到的惩罚特别轻微,即付出代价与所得利益相比不值一提,相信会有很多继母蠢蠢欲动的,这将是对家庭成员安全以及家庭正常关系的严重破坏。所以这样的防范措施绝对不是杞人忧天,而且事实证明,《宋刑统》对于继母杀子的惩罚措施还是太轻了,以至于北宋初年,接连发生了两场惨案。据《宋史•刑法二》记载,北宋初年,有开封妇人杀其夫前妻子,按法律规定仅当徒两年,“帝以其凶虐残忍,特处死”。不久又有,“泾州言安定民妻怒其夫前妻之子妇,断其喉而杀之。上谓左右曰:‘法当原情。此必由继嫡之际爱憎殊别,固当以凡人论也。’乃诏:‘自今继母杀伤夫前妻之子及其妇,並以杀伤凡人论。当为人继母而夫死改嫁者,不得占夫家财物,当尽付夫之子孙,幼者官为检校,俟其长然后给之,违者以盜论。’”鉴于杀害非血缘关系子女的案件,严重威胁到家庭关系,且手段残忍,令人发指。为了整顿风俗,宋太祖这才特别下诏曰:“自今继母杀伤夫前妻子,及姑杀妇者,同凡人论。”这才让此股邪风有所收敛,从而使家庭关系更加趋于稳定,家庭成员人身安全也有了保障。

2.关于继母杀父

《宋刑统》载,“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而“嫡、继、慈杀其父……并听告”。通过《宋刑统》的规定,可以看出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受儒家思想影响,自古提倡亲属相隐,所以在原则上亲母除非犯了“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都是不可以告的,否则即便是事实,亲母也援引自首法而无罪,而子女会处以绞刑;而对于继母,在杀了自己夫君的情况下,是准予子女上告的。因我国古代法律自汉后受儒家思想影响程度较高,而儒家对于家庭内部伦理关系的断定自古便有其道统,保有高度传承性,因此在涉及家庭内部纠纷的法律问题时各代更是有不少相同点。对于《宋刑统》中对于继母杀父这一情况,是否在定罪量刑时当与亲母杀父有所差别,很有可能吸取了前代的处理办法,这些史料存在,对我们理解《宋刑统》对继母的量刑差异很有帮助。早在西汉时期就有“廷尉上囚防年,继母杀年父,年因杀继母。依律,杀母,大逆论。帝疑之,诏问太子,对曰:‘夫继母如母,明其不及也。缘父之爱,故谓之母尔。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则下手之日,母恩绝矣。宜与杀人者同,不宜大逆论。’帝从之,弃市。议者称善”。《棠阴比事》也记载了这一史料,明人吴讷删补本的《棠阴比事》中对此事按大明律评价道:“凡继母杀其父,听告,不在干名犯义之限。今观汉史所云,防年继母杀父,因杀继母,宜与杀人同,不宜以大逆论。窃详此实伦理之变,若比杀常人,则故杀者斩。若比父母为人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杀死者勿论。”《棠阴比事》是宋代成书,记录此案件即说明此案件对宋人处理此类司法案件有借鉴意义,也反映宋人对此案件处理方式的认同。可见汉人宋人明人虽然在量刑上有所异议,但是对于子因继母杀父而杀继母这一极端事件,对于子是有偏袒的,汉代时以“弃市”而不是以大逆不道论处;明代时司法是有争议的,而且极有可能只判“杖六十”,继母对比亲母之不如由此可见一斑。又有《春秋集义》载,东汉时“梁人有继母杀其父者,而其子杀之,有司欲当以大逆,孔季彦曰:‘昔文姜与弑鲁桓,《春秋》去其姜氏,《传》谓‘绝不为亲,礼也’。夫绝不为亲,即凡人耳。方之古义,宜以非司寇而擅杀当之,不当以逆论。’人以为允”。孔季彦作为孔子的二十代孙,是儒家的典型代表,他认为继母杀其父后和儿子便“绝不为亲”,不同于亲母以大逆不道论处,这也体现了当时官方对于此类事件的处理意见。

(二)继母犯“诬告”子孙罪

《宋刑统》载“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者,各勿论”。法条中并没有明显区分继母亲母的区别,那么是不是就可以认为亲母与继母在犯这种罪行时都会被以无罪对待呢?我们可以通过几个案例来了解一下宋人对这种犯罪行为的认识。成书于南宋的《折狱龟鉴》中记载了这样一则案例:唐李杰,为河南尹。有寡妇告其子不孝,杰物色非是,谓寡妇曰:“汝寡居,唯一子,今告之罪至死,得无悔乎?”妇言:“子无状,宁复惜!”杰曰:“审如此,可买棺来取儿尸。”因使觇其后。寡妇出,与一道士语曰:“事了矣。”俄将棺至。杰即令捕道士,劾问,具服:“与寡妇通,为子所制,故欲除之。”于是杖杀道士,纳于棺。”此案件中寡母与道人通奸在先,诬告儿子不孝,恶意置亲生子于死地在后,可是似乎没有受到半点惩处,相反道人却被杖杀,概因宋承唐制,《唐律疏议》中亦有相同规定。通过此案所示,可见如上法条确被认真落实。但是如若此类诬告罪行发生在继母身上呢?《折狱龟鉴》中还记载了这样两则案例:“曾孝序资政,知秀州。有妇人讼子,指邻人为证。孝序视其子颇柔懦,而邻人举止不律。问其母,又非亲。乃责邻人曰:‘母讼子,安用尔!’为事非涉己,因并与其子杖之。闻者称快。盖以继母私邻人,而忌其子间之,故致讼。”“晋安重荣,镇常山。有夫妇共讼其子不孝者,重荣面加诘责,抽剑令自杀之。其父泣言“不忍”,其母诟詈逐之。乃继母也。重荣咄出,一箭毙之。闻者称快。”这两则案例一发生在宋代,一发生在后晋,特别是安重荣射母被《折狱龟鉴》在卷五及卷六引述两次,可见作者一再引以为鉴。这两位继母并不比上述案件亲母更加恶毒,然所受的刑罚比亲母不只重了一分:一人受到脊杖处罚,一人更是被箭射杀身亡,丢了性命。究其刑罚差异的原因,当是法律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使得法官拥有较大自由处置权力,能依法官个人性情和当时社会法制健全程度而判刑。但必须要承认,法官心中有这样一个基点:继母犯此罪受到刑罚是必当要比亲母重的。另外根据两则材料均记载“闻者称快”,可见当时社会舆论对于给继母判重刑的判决结果是相当支持的。

(三)继母在丈夫死亡后犯非法侵占遗产

罪前文论述的都是继母犯刑事罪时的情况,现在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探讨继母犯诸如非法侵占子孙遗产的民事罪时是如何处理的。《折狱龟鉴》卷六记载了这样一则宋代案例:“李行简给事,初为彭州军事推官。富民陈子美者,继母诈为父遗书,逐出之,累诉不得直。转运使檄行简劾正其事。及代还,子美乃以金五百两饯行,行简怒不纳。感泣而去。”此案件中,继母伪造富有的亡夫遗嘱,逐去亡夫儿子,儿子在本州多次上诉未果,最终在转运使下令的情况下由邻州的推官核查纠正,才能得以保全自己的法益。在此事件中,转运使和推官以及此书撰写者都不以亡夫儿子告继母为忤,儿子不但没有受到任何刑罚反而最后得以胜诉,而后来这位军事推官更是被举荐为监察御史,历任侍御史、尚书刑部郎中、右谏议大夫,可见此人乃是一位杰出的法官人才。这明显与《宋刑统》中记载“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的规定是冲突的,只能认为继母在此等司法情况下确实被政府特殊对待了。《名公书判清明集》还有另外类似的两件案例,在“继母将养老田遗嘱与亲生女”一案中,蒋森原养一子汝霖,后再娶叶氏,蒋森死后叶氏将亡夫遗留田产自留一份养老,后汝霖所分的田产节次破卖,叶氏将自己拥有的田产遗嘱留给了亲生女儿,于是汝霖提出诉讼。案件诉讼的结果是,执法者虽然认为子不可以诉继母,但是养子告继母只得到杖二十的轻微刑罚,又要求继母不能再有继承人的情况下随便处置遗产。从案件结果来看,法官又是偏袒儿子较多,告继母杖二十继而获得遗产所有权的判决结果,对比告亲母者绞刑的刑罚,可谓轻之又轻。在“子与继母争业”案中,甚至有这样的记载,在儿子控告改嫁的继母盗去亡父产业时,被执法者认为证据不足,反问儿子:“继母已嫁,却方有词,无乃辨之不早乎?”这位执法者言下之意是,继母未改嫁前,儿子发现可疑,就应当提出申诉,这样的言辞几乎等于说儿子可以告继母了,继母和亲母的法律地位差别溢于言表。

二、结论

第6篇:我的继母范文

编辑同志:

4年前,我和离异后带一男孩的赵建强结婚了。我丈夫和他的前妻是协议离婚,按协议,儿子赵波随我丈夫生活。2004年9月,我丈夫患上了尿毒症。虽然花去巨额的医疗费,他还是于2005年8月去世。前不久,由于工厂效益下滑,我又从厂里下岗了。现在,我准备外出打工挣钱,偿还因丈夫治病所负的债务,可赵波无人照顾。我找到赵波的亲生母亲申某,要求申某将赵波领回抚养,可她说我和赵波已形成了继母和继子关系,赵波应由我抚养。请问,我丈夫去世后,我有权要求申某将儿子领回抚养吗?

读者:周月凤

周月凤读者:

你可以要求申某将赵波领回抚养。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婚姻法》第36条也指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不论归父或母抚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仍然存在法定的抚养义务。

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的,无论其再婚配偶(继父或继母)对对方带来的子女是否给予抚养、教育,均不改变该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生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基于血缘关系,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的应有义务;而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关系所产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当姻亲关系与血缘关系、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发生冲突时,当然是后者更应得到法律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此规定贯彻了血缘关系第一位的原则,同时还明确了如果继父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则也可以由其抚养,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否则,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第7篇:我的继母范文

丁香花丛中弥漫着一缕缕紫色的温馨。手掌心的温度依旧……

——题记

?呆呆地望着天空出神,她不想到医院去看她的继母。她的脑海里不断浮现出那一幕幕片段,尽管那是血色的结局定格成灰色阴影的片段……

“?——小心——!”继母一把推开?,那辆小车来不及刹车,只听见一个刺耳的声音,?的继母倒在血泊里……?整个人都吓呆了,站在那里一动也不动。路过的好心人将?的继母送到医院里去,?也跟着去了……

她知道,继母是因为她而出事的!?的父亲也来了,他没有说什么,只是静静的抽着烟……

?不敢看他的父亲,因为她知道她平时对待继母的态度是何等的差!而继母对她又是何等的好!她一直都不敢承认继母是好的,她认为继母是披羊皮的狼!其实——她一直在逃避!

“我为什么要去看她啊?”?苦笑道。

一个月后,?的继母回来了。?看到她,没有说什么。?正要转身离开时,她的继母叫住了她,“?,那次你没伤着吧?”

“没。”

“哦!你来尝尝着桂花糕吧!呵呵!听说你也喜欢吃呢!”

“不——我不要!”

“来来来,尝一口就一口!”

“不要!你烦不烦啊?不吃就是不吃!谁知道你的桂花糕有没有毒啊?”?大叫道。正好,她的父亲听到了,冲上去,一巴掌打在她的脸上!“爸——,你打我?难不成我说错了吗?这个女人就是祸!”?尽量控制着,不让眼泪掉下来。

“你你你——你这孩子!”她的父亲又要打她一巴掌时,被继母拦下来了。

“你不要拦我!这孩子太不懂事啦!我要教训她!”?的父亲大叫道。

“她还小!”继母啜泣道。

“哼!这里不属于我的家!我——我走!我要离开这儿!寻找我以前的那一个温暖的家!”?用手背抹掉眼泪,头也不回地出家门。只剩下她父亲和继母傻傻地站在那儿……

?没有后悔她的选择。当她走出家门时,她就更加确信这不是她的家。

月光冷冷的挂在天空!寂寞蔓延着……?独自在路上走着。

就在这时,一辆小车失控地朝着?开来,而?却不知道。

“啊!”?无助的声音响彻云霄,她静静地躺在冰冷的路上,她全身不能动弹。她微长的睫毛轻轻地颤动,最终化为泡沫轻轻地飞走。

……

?躺在病床上,她睡着了,她不想醒来!那个苍白的世界,她不稀罕!可是,她觉得好似是谁在拉着她,不让她投入死神的怀抱。

……

时间一天天地过去了,?一直没有醒来,医生无奈极了,他们下了一道死亡书,孩子若在着三天的时间里没有醒来,那就……

……

在一个美丽的清晨,?醒来了!

“妈妈——妈,妈”?无力地喊着。这时,把头枕在?手上的继母醒了过来!继母连忙叫孩子她爹。?静静看着继母。继母原本明澈的双眼布满了血丝,继母的手一直握着?,很紧很紧,她生怕一松手,?就会离她而去……

“?……?”继母啜泣着。

“妈妈?妈”?扬起了270°的嘴角。

“孩子!?——你,你……你是在叫我吗?”继母激动极了!

“是,我亲爱的妈妈!”?幸福的笑了!

“乖孩子!你长大了!”?的父亲说着。

“爸,也许你不知道!是妈妈的手给我新生!我一直想和世界做个了断!但是,妈妈的手很温暖,很温暖,把我的那颗心也焐热了!其实,幸福离我不远……”?静静地说着。

第8篇:我的继母范文

问:我外公不久前去世了,他去世后我外婆才发现他生前留有一份遗嘱,把他和外婆共有的唯一一套住房留给小舅一人所有,请问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答:配偶中一方立遗嘱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留给子女或其他人的,对该遗嘱所涉及的共有财产,应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擅自处分的财产部分应认定无效。

2、侄子能分到遗产吗?

问:我奶奶总共有五个兄弟,有两个兄弟在两年前去世了,这两个兄弟各有一个儿子。2009年8月,我奶奶的又一个兄弟去世了,死后留下两套房子。他没有父母没有妻儿,我想问他兄弟的儿子也就是死者的侄子能分到遗产吗?

答:你的提问中可以看出,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你的奶奶以及没有去世的那两个兄弟姐妹就是他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死者的侄子是没有继承权的,因为此种情况是不适用代位继承的。

3、遗产没有分割前,应怎样保管?

表婶早年已去世,表叔前几天去世了,他的子女为继承他的遗产发生了争执。于是,他们纷纷去房里抢搬东西,这该怎么办?

答:《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你表叔去世后,其子女们应就遗产分割问题进行协商,当发生争执时也应采取妥善的方法加以处理,并对遗产妥善保管。

4、遗嘱名字写错怎么办?

问:我爷爷在公证处立了一份遗嘱,他的房子由我继承,可是他把名字写错了一个字,请问该怎么办才能确定遗嘱的有效性?

答:你需到公证处进行更正遗嘱,补充说明此情况,或者重新立一份公证遗嘱,因为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大。私下再立遗嘱把此事情说清楚保护效力不够,建议要到公证处去进行公证。

5、我和哥哥怎么分割这财产?

问:母亲退休后与我一家共同生活,哥哥分居另过。我和我爱人的工资都交由母亲统一支配使用,近两年来买了一些高档家具和家用电器。今年初母亲去世时,哥哥提出要继承母亲的遗产。请问像我们这种情况,怎样进行遗产分割?

答: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而不是与他人共有财产。你母亲的遗产处在你们家庭共有财产之中,所以,要分割遗产应该先把你们的财产和母亲的财产分开,然后再和你哥哥分割母亲的那一份。

6、怎样才能保全母亲的遗产?

问:我是独生女,父亲45岁,有一套100平方米的套房,房主为我父亲名字。去年,我母亲车祸去世,获赔款20万元,赔款由我父亲掌管。现在我父亲另找了女人,两人已经计划去办结婚手续。请问我该怎样保住母亲的财产不被侵占?

答:对于你母亲去世的赔款,应当作为遗产分割,由你和你父亲来继承,你可以向你父亲主张分割。对于你父亲名下100平方米的套房,具体看是否是你母亲与你父亲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是,你母亲所享有的那一半产权,你可主张继承分割。

7、遗嘱继承是否需要所有儿女到场?

问:我母亲有5个子女,都已成家立业。她已经立了遗嘱并进行了遗嘱公证,写明将一套房子留给我和哥哥。请问:母亲去世后,我们能不能顺利继承房子?需不需要其他3个子女到场签字才能继承?

答:当然可以继承,其他子女没有继承权。不需要其他子女到场。

8、丈夫可以继承我母亲的财产吗?

问:我在1989年与杨东结婚,婚后我们一直与我的单身母亲共同生活,2002年5月我母亲去世,并留有经公证的遗嘱一份,上面写道:将其个人所有的遗物及存款4万元留给我这个独生女。2009年4月我与杨东发生离婚纠纷,杨东要求继承我母亲的遗产,请问:杨东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答:根据《婚姻法》,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如果在遗嘱或合同中没有确定,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则为共同财产。你母亲遗嘱已明确你是其唯一遗嘱继承人,故杨东要求继承你母亲遗产的主张得不到支持。

第9篇:我的继母范文

关键词:继承法;法定继承;继承人范围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4-0128-02

一、问题的提出

2007年9月,群众出版社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讼,要求认定末代皇帝溥仪的著作――《我的前半生》中的著作财产权是无主财产。群众出版社之所以要提讼,与同心出版社也出版了溥仪的《我的前半生》有关,同心出版社称已经得到了溥仪的弟弟溥任的授权。溥仪的弟弟是否有权继承该书的著作财产权呢?这一案件曾引起司法界、学术界等相关人士的激烈讨论。据出版方介绍,自1964年该书公开出版近半个世纪以来,《我的前半生》系列图书国内累计发行已经突破200万册。根据现行《继承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可知,遗产范围包括死者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继承人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享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继承权。溥仪死亡时,没有父母、子女,因此溥仪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其配偶李淑贤,该书的著作财产权由李淑贤继承。溥任作为溥仪的弟弟,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于此情形下已经无权继承。在李淑贤死亡后,李淑贤的继承人有权继承该书的著作财产权,因为该财产权成为她的遗产,但是李淑贤没有法定继承人,生前也没立任何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我的前半生》的著作财产权归国家所有。李淑贤没有法定继承人,但是溥任作为李淑贤的小叔子,为什么不能继承嫂子的遗产?或者从另一方面讲,溥任作为溥仪的弟弟,为什么不能回到原点,即作为当初溥仪财产权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哥哥的遗产?看着自己亲人的遗产被收归国有却无能为力,连与会的专家学者都有类似的疑问,由此可见,现行《继承法》中有关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已与时代脱节。

二、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而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1]。法律直接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人即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在适用法定继承时,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那些人。适用法定继承的首要问题是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第12条的规定可知,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是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较严格。与死者有较密切亲缘关系的叔、伯、姑、舅、姨、甥、侄等旁系血亲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死者遗产的财产权利,即使是遗嘱继承也不可,因为根据《继承法》第16条规定可知,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我国《继承法》的突出特点之一,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继承立法均无此规定[2],实际上是扩大了我国的继承人范围。

三、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不足

1.我国家庭结构日趋简单导致法定继承人在事实上缩小

由于时代的发展变迁,目前我国家庭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特别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人们家庭观念的转变,核心家庭已成为社会家庭结构的主要模式,扩大家庭则日趋减少,仅在少数的农村地区可能还有一定的比例。激烈的社会竞争和巨大的生活压力导致人们不愿意早结婚和生子,甚至有人甘愿做不婚族、丁克族,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事实上日益缩小。一般情况下,死者希望把自己的财产留给与自己有密切亲缘关系的亲属,而《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却没有这样的体现。前述案例中,该书著作财产权归国家所有,溥任作为溥仪的弟弟,李淑贤的小叔子却无权享有,这与人的自然情感和理解力是相违背的。在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事实上日益缩小的趋势下,若继续按照现行《继承法》有关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死者的遗产无人继承的现象会逐渐增多。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不够宽泛

各国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规定的比较宽的国家,如德国、法国、匈牙利、美国和英国等国,其中以《德国民法典》规定的范围为最宽。而另一些国家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的较窄,如我国、前苏联、保加利亚和日本等国,以我国和前苏联为最窄。

《德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最宽,包括:配偶,直系卑血亲,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 )及其直系卑血亲,曾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高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与被继承人有血亲关系的、依然存活的人都被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

《法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也比较宽泛,包括: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直系尊血亲,兄弟姐妹或其直系卑血亲,其他六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 (但在死者有行为能力,也未被剥夺公民权时,十二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有继承权);配偶只有在死者未遗有有继承权的亲属或者仅遗有除兄弟姐妹或者兄弟姐妹的直系卑血亲以外的旁系血亲时,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

美国《统一继承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直系卑血亲,父母,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

英国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配偶;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姑、舅、姨。

《日本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子女的直系卑血亲 (为代位继承人),直系尊血亲,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为代位继承人)。

我国港澳台地区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也比大陆地区的宽泛。例如《澳门民法典》第1973 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配偶,直系卑血亲,直系尊血亲,与死者有事实婚姻关系的人,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四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

我国现行《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当时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不高,私有财产较少,相应的,死者可作为遗产的财产不多,即使《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不够宽泛,也很少会出现纠纷,然而如今人民的生活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个人财产权利意识也逐渐增强,我国《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有必要结合我国实际的同时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

3.违背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规定

《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确立了该法制定的依据和目的,依据即我国《宪法》,具体而言是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的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目的即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但是《继承法》第32条关于将遗产收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的规定显然与《继承法》的目的不一致,也违反了《宪法》第13条的规定,有人认为这部分遗产由国家继承是因为对公益事业有利[3],但是《继承法》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而不是公用利益,国家做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比如税收等。从常理来推断,死者也更倾向于将自己的遗产留给亲属而不是归国家所有。

四、适当扩大和调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将子女的直系卑血亲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

第一,对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确定,我国《继承法》目前采用的是“亲等继承制” 实行配偶继承与血亲继承并重的原则[4]。可见除了婚姻关系外,血亲关系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确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可以把子女的直系卑血亲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从而解决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不够宽泛的问题,同时也与国际立法通例相一致。

第二,在将子女的直系卑血亲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同时赋予其代位继承权。当子女的直系卑系血亲符合代位继承的成立条件时,适用代位继承,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成立条件时,适用第二顺序法定继承的规定。这样可以顺从被继承人把遗产留给自己后代的意愿,也可以协调祖孙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问题。(《婚姻法》第28条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祖孙之间有抚养或赡养的义务,而《继承法》第10条规定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孙子女、外孙子女,即祖父母、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孙子女、外孙子女却不是祖父母、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父母只享有代位继承权,这显然是不对等的。)

2.将三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

三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包括:被继承人的伯、叔、姑、舅、姨、甥、侄等。和子女的直系卑血亲相比,三等亲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与被继承人的血亲关系稍微有点远,但是仍较为密切。一般而言,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对被继承人有物质和精神上的扶持、帮助。这也与我国的历史传统相呼应,在我国历史上,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之间是可以相互继承遗产的。私有财产权日益得到重视和保护,将三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纳入法定继承人范围是明智的,既符合我国的传统习惯,又符合财产保持在近亲属手中的基本人情,也更有利于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3.将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予以保留

关于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问题,有学者认为应予以保留,有学者认为应予取消,在学术界存有较大的争议。作者赞同肯定说,理由如下:(1)在配偶生存期间,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及赡养义务被视为代配偶履行法定义务。但是,在配偶死亡后,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被视为形成扶养关系。(2)保留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可以鼓励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继续赡养公婆、岳父母,符合我国的传统文化,同时也可以减轻社会负担,也利于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3)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以对公婆、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为条件而成为法定继承人,体现了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当然,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取得法定继承人地位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已经丧偶,不问其是否再婚;二是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参考文献:

[1]郭明瑞.民法(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544.

[2]马忆南.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