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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公司宣传方案精选(九篇)

传媒公司宣传方案

第1篇:传媒公司宣传方案范文

包括我在内的不少互联网观察者认为,新媒体不再是媒体。这句看上去十分古怪的话的本质是:新媒体不能把它的信息接受者看成毫无反应的受众。换句话说,包括广告在内的市场营销行为,不能再仅仅考虑如何“宣传”(Propaganda),而更要考虑如何“传播”(Communication),或者更直白地说,如何“对话”(Conversation)。

关于这段话,可以从三个角度理解。

第一个角度更多地出现在学术理论界。海外已经有不少大学取消了“广告”这门课,而升级为“整合营销传播”(IMC)课程或者专业。从传播理论的立场上,以单向传播为核心的宣传早已是过时的东西,更何况,在英语语境中,Propaganda是一个带有贬义的词汇(比如说德国纳粹时期的传播研究就称为宣传研究)。不过,这一次,实务似乎远远落在了理论的后头,一直到今天,我们还可以看到太多太多的单向宣传模式广告。

第二个角度则是所谓的“互动营销”,这被称为整合营销传播的六大工具之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时代,互动是最核心的一环,也的确被广泛应用在业界。新媒体被赋予了增加互动的光荣使命,而不再是进行简单的信息宣传。它不仅仅是组织面向受众的传播渠道,同时也是消费者向组织反馈的渠道。从这个角度出发,新媒体和传统媒体依然没有太大的区别:还是一种媒介,一种让组织和消费者得以互通有无的媒体(平台)。然而,业内人士明白,这里面已经出现了微妙的变化。

让消费者互动是需要一些技巧的。

先要定一个策略(Strategy),究竟需要互动些什么并不是一个互动方案的主要问题,组织更希望通过一次互动来完成一次有目的的传播。事实上,互动只是工具,目的还是宣传,无非就是想让宣传更容易为受众接受,更容易让更多的受众注意。于是,这个目的为何,成为策略上的首要问题。由于各个新媒体的特性不同(也许是Blog,也许是SNS,也许是视频网站),策略部分可能会要求新媒体做一些有限的参与。

然后要做一个策划(Campaign),通俗地讲,就是新媒体用PPT写出一个方案。这个策划包括如何搞这个互动,如何让这个互动更有趣,如何让新媒体的用户有效地参与以及让他们发挥特长。这个策划的主体工作是由新媒体完成的,广告主会参与其中并提出修改意见。通常来说,策划案能否为广告主接受并买单,是整个活动的关键所在。由于新媒体本身的互动性太强,各家的用户又不尽相同,作为中介的Agency(广告公司或公关公司),很难在这里面起到关键的作用。

这个策划案环节已经彰显了新媒体和传统媒体的不同。在传统的广告公关模式中,Agency一般会单独向广告商提案,做一个所谓的“媒体拼盘”,并提供这些媒体的基本数据(比如发行量、收视率或者访问量)。但新媒体在介入策划案时,提案已经不像过去那样媒体无需参与,而是要求新媒体更深入地进入操作环节:做演示讲解。广告商对某项策划案的疑问和修正,也会直接面对新媒体,而不是通过Agency来传达。

最后一个大的环节就是执行(Delivery)。传统媒体的执行是非常简单的,画一个图案,或者拍一段TVC,直接投放即可。之后的数据监控工作由Agency完成,但新媒体完全不同。由于需要用户互动,因此会产生很多事先并不可知的UGC(用户贡献内容)。通常一个策划案会包括一个危机管理预案(也就是所谓的议题管理Issue management):如果用户产生的内容与组织的传播策略对立怎么办?比如说,写了一些组织不愿意看到的负面评价。

执行环节充分体现了新媒体和传统媒体的不同。新媒体需要不断地根据实际效果进行修正。这在过去的媒体广告模式中是不可想象的:播出去的TVC怎么修正?卖出去的报纸怎么回收?

于是,第三个角度诞生了,也就是广告业出现变局,新媒体已经不再像过去的媒体那样,主要靠Agency代表他们和广告商对话。越是强势的新媒体,直接面对广告商的机率就越大,Agency能起到的作用就越小。

网络广告业的变局就是:当新媒体不再仅仅是媒体后,它们悄然向Agency转型,而且是握有媒体的Agency。这种变局并不惹眼,但却隐隐显现,从门户网站开始向策划案的转型中就能看出来。因为,纯卖位置(Banner和Button),它们已经很难和搜索引擎竞争。

最后一个小小的问题是,新媒体这种类型的Agency,究竟是广告型的,还是公关型的?因为众所周知,在市场上,与传播或宣传有关的,主要是两类Agency:广告公司,或者公关公司。

我个人的倾向是,新媒体更像是公关公司,而不是广告公司。作为广告公司,核心指标是“到达率”(Reach),让消费者接受组织的“洗脑”式宣传并不是广告公司的责任。虽然广告公司也需要考虑传播的内容如何让消费者信服,但它们更多考虑的是,是什么类型的受众在哪里接受了多少传播内容。广告公司更愿意向组织炫耀的是:我们传播的内容(文字、图像或者视频)有多炫目,意境有多深远,投放了多少媒体,形成多少到达率。

第2篇:传媒公司宣传方案范文

关键词:传媒 司法独立 新闻自由 监督

传媒与司法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两股重要力量,二者的关系问题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一个恒久性的问题。我国近年的"刘涌案"、"许霆案"以及"躲猫猫"事件等,折射出传媒与司法在我国特殊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复杂关系。在社会转型时期,传媒和司法究竟呈现出怎样的关系,如何完善二者的关系?本文将就此进行粗浅地探讨,与方家就教。

一、传媒与司法关系概述

传媒,即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工具,其与司法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传媒对司法的监督上,传媒监督是新闻自由价值的体现。监督功能作为传媒与司法关系的连结点,其合理性的具体表现如下:首先是监督权的宪法来源,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次是接受监督义务的承担,我国宪法明确要求,所有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最后是宪法要求法院审判的过程和判决结果要向社会及时公开。总之,传媒监督司法从法律层面来说是明确无争议的。[1]

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据此,我国现行司法体制规定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司法机关。宪法第126条和第131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表明我国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是一项宪法基本原则,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重要保障。[2]

论及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必然涉及到二者的价值定位,也即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实际为"有限独立")。不同的立场导致二者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公众靠媒体知道案情,媒体总是报道那些对公众有吸引力的案件,另外,媒体夸张和有选择性的报道可能会影响司法独立,所以司法方面总是企图限制司法过程的公开,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总体来说存在某种程度的对抗和紧张[3];同时,传媒与司法作为主流政治制度的工具,有着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共同使命和目标,因此,二者亦有交合统一的一面。

二、传媒与司法的排斥对立

(一)司法独立对传媒监督的排斥性

1.舆论压力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一方面,司法权的独立行使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适度隔离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舆论情绪。另一方面,案件通过传媒报道为更多人知晓,而能够引起舆论普遍关注的案件常常涉及政治、道德等问题。尤其在政治、道德与法律不协调时,强大的舆论更容易成为法律问题道德化、政治化的推手。由于我国司法独立机制尚不够完善,法官的独立精神尚待培育,在某种程度上,新闻舆论左右司法的力度是很大的。[4]传媒报道引起的社会舆论时常引起官方的关注,最终司法机关迫于压力而不得不照顾舆论情绪,形成"媒体审判"。关于这一点,美国学者李本(Liebman)就曾指出,中国媒体影响法院审判的基本模式是:媒体影响领导,领导影响法院。[5]

2.传媒报道对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影响

首先,法官审判的证据,是在法律的严格规制下获取和采纳的,非经法定程序和方法取得的信息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而传媒报道的事实,是记者通过采访调查了解到的事实,与作为审判依据的事实存在一定出入;而且,传媒作为一种大众消费品,为了吸引眼球,其表达方式往往带有倾向性和浓厚的感彩,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报道的客观性。

其次,即便传媒的报道客观真实,其不适当、不适时地介入,仍可能对对法官造成先入为主的影响。由于现代传媒无孔不入的信息传播渠道,法官难以隔绝无处不在的传媒信息。传媒的任何不适当地介人,任何有倾向性的报道,都有可能给法官造成先人为主的偏见,最终使法官基于传媒对自身情感的影响,或迫于公众舆论的压力,作出有失法律公正的判决。[6]

(二)传媒监督对司法的侵犯性

1.传媒的自身利益

传媒作为"经济人",有自己特定的利益,并必然会以自身的利益需求作为行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由此形成的报道与司法机关处理的事实具有差异性。

传媒监督司法,有多层次的动因。首先,即便在西方法治国家中,传媒对司法的监督也并不构成媒体的法定义务,这就是说,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并不是基于外部的制度化的约束强制,传媒实施监督的内在动因包含在传媒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之中。传媒监督司法的动因更为深层的一面 ,是传媒对其自身在社会结构中地位的注重,由于司法在社会结构和社会体系中具有很高的地位,因而传媒论说和评价司法行为及司法过程的能力,则更进一步衬托出传媒的特殊地位,在"传媒监督"这一富有光泽的称号下 ,传媒为其"无冕之王"的称号找到了实证性的注脚。[7]

2010年12月,一份对我国记者、尤其是法治新闻报道记者的调查表明:记者认为"报道不实"是法治新闻报道刊播后通常遇到的质疑,其他质疑还包括"采访手段不合法"和"采访动机(比如是否收受财物)令人生疑"等方面。[8]

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媒体为了迎合大众,时常违背职业道德,甚至不惜动用偷拍、窃取等手段收集信息,不负责任地披露一些似是而非的消息,以迎合部分公众的猎奇心理,形成有所偏颇的舆论导向。传媒的监督过度、特别是监督滥用,无疑是对舆论的不良引导,是对司法公正、威严形象的侵犯。

2.传媒正义的标准侧重道德而非法律

法律是审慎的科学,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所运用的严格的程序、独特的规范、缜密的逻辑,对于未受过专门训练的一般公众而言,是陌生而冰冷的,而传媒的主要受众正是这样的普通公众。

在我国这样一个法治环境尚待完善的国家,传媒左右司法不容忽视。比如"许霆案"中,传媒的"同情报道"无疑影响到了司法,使案件轻判;"刘涌案"中,传媒对民众公认的"恶人"口诛笔伐而导致重判等。此类案件中,传媒使司法的权威、尊严和确定性受到影响。

三、传媒与司法的交合统一

(一)传媒促进司法的公正

一方面,就促进司法公正、官员清廉而言,传媒客观报道司法活动,既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又使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防腐剂"。这种监督虽然不像人大等的监督那样具有直接强制力,但"不怕通报,就怕见报",其威慑效果亦不容忽视。如果我们有自由传媒的严厉监督,许多官员根本就不会有腐败的开端。所以,新闻界对于司法官员腐败行为遮遮掩掩,表面上好象护了那些官员, 但最终却是把他们推进更可怕的深渊。[9]

另一方面,就保障司法的独立性而言,传媒监督亦有其积极作用。司法机关对自身的体制改革有着强烈的内在要求,但是其自身的努力是极为有限的。对媒体监督的认同以至倡导,不仅可以使司法机关改革愿望得到更大范围的理解和认同,形成更为广泛的社会基础,也可以从传媒监督制度中派生和推演出司法自身所希求的某些要求,特别是能够把传媒监督用作抵制行政或其他干预的一种实用手段。[10]

(二)传媒与司法存在过分亲和的一面

我国主流媒体大都具有官方或半官方性质,其特点是受主管机关的意志的制约。作为党政的"喉舌",重要的宣传工具,传媒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大局服务方面,与司法是一致的。所以,宣传、尤其是正面宣传司法的工作,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就成为传媒无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

传媒与司法的亲和关系,令二者都不同程度地背离了自身的独特价值追求,导致消极意义的出现。在这样的亲和关系中,传媒失去或者放弃了自我判断,对司法机关提供的新闻素材不予质疑,甚至帮助弄虚作假;司法机关凭借传媒大做"形象工程",而不着力提高业务水平,滋生、助长了司法机关的浮躁作风和投机思想。这过分亲和的一面,显然同时掣肘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良性发展。

四、传媒与司法关系的改善

改善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既要防止削足适履,降低对司法独立或新闻自由的标准,让一方"迁就"另一方;也应避免剑拔弩张,把二者推向激烈冲突的对立面。笔者认为,从制度建设和职业自律两方面,软硬皆施、双管齐下,应是符合我国转型时期实际情况的合理进路。

制度建设方面,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构建良好的制度环境,将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协调机制纳入法制轨道。首先,司法机关应切实自觉接受传媒监督,防止滥用自身权威限制媒体接近司法。司法机关的宣传部门应和传媒加强沟通,共同促进审判公开,满足公众知情权。对于传媒,则可以制备完善的《传媒法》,对于传媒如何接近司法、在何种限度和范围内接近司法、违规采访的责任承担,尤其是权利被侵害时的救济措施等给以详细规定,使得传媒可以正当、合理地接近司法。

职业自律方面,应鼓励司法机关向传媒提供信息,媒体则通过严格的自我约束体现对司法的尊重。如前所述,传媒与司法具有交合统一的一面,司法机关应对传媒监督持宽容接纳态度,直面传媒监督,这样更能体现司法的廉洁自律,更能得到传媒的理解,并且可以借助传媒的优势,贯彻公开审判、强化腐败监督。传媒从业人员应注重提升职业道德素养,时刻秉承客观公正的观念,实话实说、遵守程序、严谨审慎,在业内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赢得司法机关的信任。

五、结语

司法独立与传媒监督均有其法律依据和现实基础。美国开国元老、独立宣言起草人之一托马斯・杰斐逊有过一句名言:"如果由我来决定,有政府而没有报纸,或者有报纸而无政府,我不会有任何迟疑地选择后者。"[11]美国斯坦福大学著名大众传播学学者韦尔伯・施拉姆则指出:"如同国家发展的其他方面一样 ,大众传播媒介发展只有在适当的法律和制度范围内才会最合理、最有秩序地进行。"[12]

由于共识与规则的缺乏,司法、传媒体制改革共有的滞后性,使得二者关系呈现出错综复杂的状态,在发展中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对我国法治建设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5]于泽都.媒体监督与法院审判关系的实证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4-5,14-15.

[2]文正邦.宪法学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46-347.

[3][11]高一飞.国际准则视野下的媒体与司法关系[J].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0,(01):113,111.

[4]李修源.关于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两个话题[J].人民司法,2000,(08):30.

[6]罗昕.司法与传媒关系的理性思考[J].新闻前哨,1999(12):6.

[7][10][12]顾培东.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J]. 法学研究,1999,(06):21-22,18,20.

[8]姚广宜.记者眼中的媒体司法监督现状--对部分法制新闻记者的问卷调查报告[R].新闻记者,2011,(09):63.

第3篇:传媒公司宣传方案范文

两年以上工作经验 | 女 | 25岁(1986年7月15日)

居住地:上海

电 话:139********(手机)

E-mail:

最近工作 [ 2 年1个月 ]

公 司:XX出版社

行 业:文字媒体/出版

最高学历

学 历:本科

专 业:新闻学

学 校:华中科技大学

自我评价

新闻专业本科毕业,良好的文字功底让我的工作游刃有余;良好的新闻嗅觉,让我的创意层出不穷;良好的传播策划能力,帮助我一次次出色完成任务;多年的编辑经验,提升我的表达能力和整合能力;多年的策划经验,提升了我的组织能力和策划能力。不畏压力,不畏困难,我期待有更多的机会,用文字表现自己的态度。

求职意向

到岗时间: 一个月内

工作性质: 全职

希望行业: 文字媒体/出版

目标地点: 上海

期望月薪: 面议/月

工作经验

2010/4—至今:XX出版社[ 2年1个月 ]

所属行业:文字媒体/出版

1、负责大型新闻报道资料的采写;

2、负责杂志的组稿、编稿、定稿、排版、校对等;

3、解决编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4、负责部门文件的整理、收集、存档及管理;

5、负责公司内刊的策划和编辑;

6、参与网站专题版面的策划方案提议和相关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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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2010/3:XX广告有限公司[ 1年]

所属行业:广告

创意部 文案/策划

1、负责撰写微博营销、社会化媒体营销所需要的各种文案;

2、负责线下、线上活动策划的创意和执行;

3、负责网站文案和信息的日常维护和编辑;

4、负责产品的宣传卖点策划,宣传刊物制作,如:宣传手册、易拉宝、单页等;

5、负责品牌广告语、影视广告脚本、广播广告稿、公关软文等的创意和撰写;

6、独立完成公司对外宣传的文案创作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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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2009 /2:XX媒体中心[ 8个月]

所属行业:影视/媒体/艺术/文化传播

策划部企宣

1、负责杂志的栏目设定,编辑出版,会员的整理工作;

2、负责艺人宣传稿撰写以及工作室信息收集;

3、执行公司电视剧项目的宣传工作,撰写实施宣传计划方案;

4、负责与团队合作完成企业的整体宣传材料策划工作;

5、负责公司年会、大型表彰大会、大型活动活动的策划和执行;

6、与媒介保持密切的沟通,维持良好的关系。

教育经历

2004/9 --2008 /7 华中科技大学 新闻学 本科

证 书

2006/12 大学英语六级

2005/12 大学英语四级

第4篇:传媒公司宣传方案范文

【关键字】司法公正媒体监督矛盾和谐制度设计

一、引言

一个文明程度越高的社会,越需要理性的积淀与传承。而在当代社会里,司法与新闻在很大程度上着社会的发展。而从这两者的内在关系看,矛盾与和谐随时伴随着它们:一方面,司法公正独有的独立性对排斥非的干预,也不应受新闻媒体的干涉和影响,因为就司法的天性来讲,它总是不希望受到任何干涉和影响,包括新闻媒体的干涉和影响以维护自身的独立,顺利完成自己的使命。另一方面,媒体监督对一切社会负面影响具有天然抗争性。因为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是当前世界的焦点问题之一,较其他社会问题更能吸引社会的眼球,所以更容易成为媒体的关注的热点。从这一层面上讲,媒体的监督对反对司法腐败具有良好的效果。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这样一个尺度,使媒体的监督作用在合理构筑的框架内与司法机关的反腐败行动形成良性互动,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也是2005年世界法律大会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的原因。

二、我国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

我国司法公正与传媒的要求内在一致性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目的相同。首先,两者均追求社会的公正与正义,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利器,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使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有了更大提高,促进了民主与法治社会的进程,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这也是两者良性互动的体现之一。当然,如果从更具体的角度上看,两者又有所不同,司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是一种法律价值的判断,是冷静和严肃的最佳体现,所以戏剧中将古代的包拯塑造为“黑脸”,其中内涵就在与此,只是在中国古代,严格意义上的大众传媒并未出现,民意的最大载体在于言语之间而已。而作为当今社会喉舌的大众传媒追求的则是一种道德的评价,顺乎民意,不平则鸣,用公众舆论的力量来激起社会正义的力量,央视的“焦点访谈”被广泛赞誉为“焦青天”,广州的《南方周末》发行量达到数百万份等事例就是明证。

从的来看,因为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腐败的可能,司法权也不例外,因此传媒自有遏制它的必要。然而,这就与司法独立的本意相背离,司法的功能本身就要求独立,法官要求不偏不倚,司法公正独立需求不仅体现在法官个体上,更重要的是在体制上。当媒体的报道对司法的公正裁判已经产生了不适当的影响时,司法本身潜在的独立性要求就会奋起抗争。所以,原本肩负共同社会公平和正义使命的传媒与司法便在社会现实的推动下形成矛盾。

传媒与司法间的关系还体现在意识形态话语权的掌握方面,司法的功能在于守护社会正义与公正,从其象征无论是中国古代的“法平如水”还是西方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上都能充分体现,但是愿望的良好往往并非时时与现实吻合,司法腐败在当今世界也是不争的话题,这一现象无论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其他法系都不能幸免,因此,如何将司法权的行使限制在一个良好的框架内,就成了各国学者及制度涉及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这时,基于此,将媒体监督在内的多种监督方式就顺理成章地走上了前台,企图建立对司法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从而达到社会多种调控手段与良性互动。在中国,包括人大的个案监督、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均在此列。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传媒监督司法也并非能包治司法腐败的百病,中国传媒的不成熟,管理上的隶属性、部分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缺点使得传媒易于造成报道对象权利、形象的不当提高与毁损,这些问题的存在还值得进一步探讨。此外,片面强调传媒监督司法的尴尬还在于:一是在中国国情之下,社会舆论所代表的民意一旦对某个问题提前盖棺定论,司法审判就有可能陷入唯媒体是从的境地,法院对已发生的事实和证据加以逐步的专业判断与确定,然后根据法律来判定谁是谁非的制度价值就容易被打破,从而有碍实体正义的实现。曾经轰动一时的张金柱案件,张曾感叹是媒体而不是法院对其作判决的例子,就充分体现了媒体的强大动力。还有昆明发生的云大学生马加爵杀人案件,部分新闻媒体在公安机关通缉马时,就提前为马案定了性。这些事例说明,媒体监督一旦脱离了法律和理性的轨道,就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这些都是我们的理性和法治社会所不允许的。二是在法治国家,程序至上已成为法官断案奉行的至理名言,我国也在不断强调程序正义的价值,打破过去部分司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端。但是一旦传媒影响司法,很可能有加速或延缓审判,破坏程序法的内在机制,导致在程序上过于匆忙或缓慢,这不仅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认定的准确性,还极易使当事人对公正的判决结果产生不信任,产生对法律至上和司法权威的动摇。

三、司法与媒体:构建公正和谐制度的几点思路

(一)对待媒体监督,司法机关应持的宽容态度。

我国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待媒体监督应当保持一种宽容的态度,这种宽容不仅是一种个人态度,而且应当是一种制度设计。首先,司法机关作为司法裁判机关,掌控了国家的司法大权,与新闻媒体相比,其优势地位是相当明显的。同时,由于裁判权的拥有,一旦允许司法人员针对媒体的基于善意的不实批评或评论拥有随意权的话,那么媒体的不利地位显而易见,因为即使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要求当事司法机关回避,但是由于法律行业本身的联系和职业情感的共鸣,都可能使媒体面临很大的诉讼风险。其次,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新闻报道不可能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这与司法机关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价值判断原理类似),如果允许这样的诉讼产生,那就会使监督成为一种代价的行为,新闻记者这一职业成为一个高风险行业,那么媒体监督司法、反对司法腐败热情就会受到严重挫伤,国家和社会对媒体监督司法的期望就会落空。再次,在我国司法腐败日趋严重的情况下,而要保证监督的效果,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赋予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以充分的报道权利,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监督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权利。在具体实践中,只要把握好新闻媒体不是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恶意损害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名誉,就应当大胆对媒体监督给予支持。

(二)赋予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知情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的积极行使,对促进司法公开的角度来讲,是十分有益的。公开就意味着暗箱操作的几率减少,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悉度增加,也就使个别企图腐败的司法人员不得不有所顾忌从而使促进司法公正。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提出的“阳光审判”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国家在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的同时,也就从反方面规定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活动的公开性(确需保密的除外)。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活动公开的范围也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知情权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实际需要。当前,新闻记者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受到很大的限制,对审判机关来讲,新闻记者只可以采访报道的只是合议庭或独任庭对案件的审理活动,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限制新闻记者即使是以普通公民身份参加案件的旁听,这就使媒体的监督就无法实现,成为名符其实的“睁眼瞎”,也才出现很多媒体不得不依靠采访当事人来获得新闻线索,而作为案件一方的当事人,我们要其保持一个客观和平和的心态来叙述案件审理的过程是不现实的,容易导致媒体态度的“一边倒”,也就更容易损害媒体自身和司法机关的形象,使公众对媒体报道的真实性和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造成我们都不愿看到的两败俱伤。其实,要解决上述两个问题,就必须实行真正的审判公开,将媒体的监督落到实处,赋予公民和媒体的最大限度的知情权,这样既能体现司法的真正独立,又能达到新闻媒体达到媒体有效地发挥其监督功能,使新闻与司法这两柄利器真正体现其效能。

(三)媒体监督重点在于支持司法独立和司法职业化方面

司法腐败之所以为公众所诟病,根本原因就是其损害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肌肤,而当前妨害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就是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和非职业化。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因素的存在,导致在地方掌握司法人员的实际任免权和司法机关的财政权,所以司法机关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时常常举步维艰。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的形象随之出现;对于坚持原则,不按其指示办事的司法机关领导和办案人员随意撤换、免职或调离,以致司法独立有名无实。非职业化现象的存在也存在极大危害,虽然新的《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了担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前必须提供国家统一司法,但是对“两院”的领导任职的所需要的法律专业作明确限制,导致有的地方将非法律专业的人员调进司法机关担任领导,造成乱指挥、乱下指示的情况出现。总之,以上三种因素导致的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已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直接影响社会公正,同时也严重地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采取包括新闻舆论监督在内的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确保司法公正已成为当务之急。为此,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监督的重点应当在促进司法独立和司法人员职业化方面发展,从根本上清除司法腐败的土壤,走出就事论事的浅薄误区,才能真正保障在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

(四)媒体监督应当把握的尺度。

我们在看到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监督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时,也不可忽略应把握的尺度,否则,就会侵犯司法的独立性进而影响司法公正。如前所述,独立和公正,都是司法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司法应当独立,法律人应当甘于寂寞,是我们应当树立的司法理念。因为司法公正既是一种结果,更是一个过程,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外部不当的干扰或压力必然会对司法人员造成影响,使其独立意志发生嬗变,进而在案件的处理中发生偏颇,导致不公,因此既应坚持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同时又应维护司法活动的独立性。为此,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应当把握三个尺度:一是严格保持中立立场,只作客观报道,不对案件的处理提前下结论,不发表任何评论或意见,即使是新闻写作中的“春秋笔法”等方式,也应当尽量避免;二是维护裁判文书的尊严,在没有其他的判决取代现有的生效判决之前,即使裁判确有不公,也应当通过正当途径予以解决,要尊重司法裁决的即判力和法律文书的严肃性,这也是媒体的从业准则之一。三是不得对司法机关的形象进行歪曲和丑化,不得对司法人员的人格进行评价。

(五)司法机关的“走出去”战略

在媒体的监督之下,司法机关除了积极支持媒体的工作之外就否喑哑无语无所作为呢?当前,的司法机关正在做一个尚未引起界关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探索,那就是笔者所称的“走出去”战略。具体做法就是司法机关抽出部分人员(有的甚至命名为法院新闻中心,如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新闻中心属法院下设的单列部门之一)将本单位的司法、行政等活动形成宣传材料,在相关的报纸、网站和电视台进行刊载和播放,大力宣传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这一做法在全国司法机关中相当普遍,从最高法院的机关刊物《人民法院报》的刊载的部分法院宣传文章来看,至少可以说明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法院人员参与对外宣传并不反对。这一做法对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是否有益,其弊端又在何处,这些理论界尚未有定论。此外,单纯就当前司法机关的对外宣传工作来讲,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一是司法机关对外宣传人员如何定位,是司法人员还是新闻工作者抑或一身兼二职,如何把握新闻和司法之间的关系?二是当前相当部分行政人员不是专业毕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对外宣传人员是否需要具有审判职称,如果单纯的司法行政人员就可以从事宣传工作,那么在涉及专业性较强的稿件时,如何保障新闻稿件的准确性,一旦司法机关稿件出现误差,公众会不会对比媒体从业人员新闻稿件出错所持的责难更大?基于此,中国司法机关的对外宣传工作更加任重道远。

四、结语

在的默然思索中,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价值均已为现实实践首肯,我们的理想在于实现多种价值的共赢。同时,在我们建设法治和和谐社会的探索过程中,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对立中同样可以实现二者关系的合理化和和谐化,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要在借鉴世界经验的基础上充分立足我国国情,这也就再次体现当前我国媒体与司法合理的制度构建的紧迫感和必要性。

【】

[1]甘朝端、杨凯:《公开报道与公平审判的冲突与平衡》,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一期。

[2]刘静:《司法惩戒•法院与媒体》,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二期。

第5篇:传媒公司宣传方案范文

关键词:核心竞争力;媒体宣传;策划服务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851(2010)09-0113-01

“核心竞争力”是相对于竞争对手的、独特的、不易被模仿的、并能够为公司产生价值的核心能力和优势资源。寻求核心竞争力的实质就是在产品服务同质化的时代实行差异化行销、个性化行销。根据行业特点,结合自身优势资源,找到有别于竞争者的突出优势,使其成为公司永续发展的动力。

一般广告公司核心竞争力构成如下:以媒体为核心竞争力、以制作为核心竞争力、以创意设计为核心竞争力、以信息为核心竞争力、以咨询策划为核心竞争力。

笔者认为,传媒广告公司应确认以媒体宣传为突破,以后期策划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盈利模式。

一、新形势下传媒广告公司的发展机遇

2009年6月25日,国务院批准的《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指出要打造西(安)咸(阳)国际现代化大都市。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颁布。关中-天水经济区的定位也从“带动西部开发的三大战略高地之一”上升成“具有全国影响的经济增长极”。在上述新形势下,区域竞合进一步激烈,区域组织发展目标与方式方法明显发生变化。

做为当地政府部门来说,既要快速发展实现区域面貌的改观、品牌影响力的提升,又需要外界对于区域信息的深入了解,以及对于自身发展理念的理解与认同,以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并实现和谐社会的打造;企业等经济单位组织经常要面临跨区域、跨产业、跨文化的运营管理问题,而且迫切需要提高自身品牌影响力,提升业绩。

但是,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业等经济组织,由于人员专业能力及时间效率的限制,对外宣传、策划能力欠缺,深度整合资源能力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传媒广告公司由于自身的传媒优势及深度资源整合优势,能够以自身的专业化能力解决上述问题。

二、打造核心竞争力的对策

1、媒体的运用。今天的广告市场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作为广告主,面对大量出现的媒介和媒介信息,自己直接处理的成本太大,因此很有必要委托广告公司代为计划和购买广告版面和时间。

这样的情况下,传媒广告公司既可以通过广告实现费用的营收,又可以“近水楼台先得月”,通过在自家媒体对客户信息的实现营收。从传媒广告公司拥有媒体的角度来说,第一集团自然是报纸和电视频道,媒体特性决定了这两者的优势无可比拟;第二集团是广播、杂志、路牌、机场、火车站等媒体板块;第三集团便是自创媒体系列,如社区派遣印刷物、电梯媒体开发者等。对于在媒体的控制利用上,媒体可根据自身实力的不同,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媒体。

2、媒体新闻宣传应体现深度、高度。相较于普通意义上的媒体,传媒广告公司拥有的媒体可以在深入了解服务对象真实需求的基础上,提前制定相应的报道方案,有选择地确定报道重点对象,策划活动、新闻事件,深入跟进报道,而不只是跟在事件现象的背后进行同步或被动的报道。

通常来说,客户的媒体需求有以下方面:信息,产品拓展,品牌影响力的提升,企业文化建设,外界对于自身理念、行事方式的认同等。传媒广告公司完全可以依托自身的高端新闻人力资源优势或借用相关媒体的人力资源优势,在了解客户情况的基础上,对客户进行纵深把握。可重点关注客户有纪念意义的日期、将要举行的活动、曾经或即将推出的相关理念、新产品开发特点、社会活动参与情况等,在这些方面重点策划,深入发掘,大做文章。

这里面重点要把握的是不能只简单听从客户的安排与意愿,而是要从为客户着想的角度出发,创造性地挖掘亮点、深度,高屋建瓴地完成客户的相关媒体宣传服务。有时,为了开拓客户,在初步接触基础上,为客户制作相关报道方案,容易引起客户关注并为下一步业务拓展打好基础。

如:报纸媒体宣传形式可采用以下媒体方式:消息报道,通讯报道,深度报道等。这里面深度报道由于体量大,阐释剖析深入,且能多角度展现客户单位相关理念风采,是最常用的一种报道方式。其他媒体可根据自身媒体特点加以适度变化。报道应体现出权威性、深入性,重点突出对理念的全新阐释,观点要新锐,形式上冲击力强。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客户的认同。

3、为策划服务打开通道。一些新兴区域的快速发展为传媒公司带来巨大业务拓展机会。传媒广告公司拥有独特的资源整合能力、策划能力与执行能力,而区域政府部门和企业等经济单位业由于受到人力、资金、技术、创新、管理等一系列的限制,很难通过优秀的策划实现品牌影响力的提升。

传媒广告公司在满足客户新闻宣传需求的基础上,很容易获取客户的信任,进而为策划服务打开通道,因此传媒广告公司应时候注意把握其中的机会。

三、结语

总之,从客户需求出发,深入做好媒体宣传服务,后续的策划服务业务会滚滚而来。传媒广告公司在打造核心竞争力过程中,要注意根据自身实力选择目标客户,切忌贪多求大,要与渠道关系进行灵活的联络和沟通。否则,如果服务陷入浅层次,很容易会被其他竞争者所取代。

参考文献

[1] 龚玲 本土广告公司如何打造核心竞争力 广告直通车2006.10

[2] 汪大海 核心竞争力 经济日报出版社,2001.1

[3] 丁和根 传媒竞争力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5.2

[4] 王哲 论传媒竞争力的提升今传媒 2008.6

第6篇:传媒公司宣传方案范文

在现代法制国家,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密切相联,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毋庸置疑,媒体监督由于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以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同时也是一柄双刃剑,缺乏制约或不当的监督也可能给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而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有位学者曾将媒体与司法比喻为一种微妙的“夫妻关系”——作为关系的双方,司法和媒体有时配合十分默契,但有时候也会发生很严重的矛盾,以至于相互攻击、指责,就如同夫妻间的争吵,往往互相不给对方留余地。而实际上,他们彼此之间都不想让这种不愉快维持下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微妙关系正在于此。如何充分发挥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同时避免其对司法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既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和媒体享有的新闻自由,又维护司法独立原则和司法权威与正义,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笔者认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历经着“在冲突中不断演进,在演进中寻求平衡,在平衡中促进互动”的循序过程,冲突、平衡与互动是三个重要的契合点。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概述

从概念上来分析,媒体舆论监督是一项社会的基本权利,被誉为“第四种权力”。[1]它在社会的行政、立法、司法体系之外,通过新闻报道形成一种没有强制力的社会公共意志来干预社会生活、调节社会关系、协调社会机能,从而在总体上实现促进社会正常、健康发展的作用。而司法则主要包括“司法公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概念内容。其中司法公正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比较容易受到外界影响。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2]这说的是司法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3]的关系,也是媒体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从保障公正的意义上讲,公开是司法民主本身的要求之一,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而媒体的报道则大大增加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然而,在中国,社会传媒与司法自身的发育都远未成熟,都处于探索与改革之中,只能作为一种尚在发展中的社会力量而存在。正是由于自身体系的不健全和二者之间缺乏合理的结合机制,相互间自然存在着许多阻隔契合的矛盾与弊端,进而形成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并存的现状。

就积极作用而言,媒体监督起码可以在三个方面对公正司法起到良性助推作用:其一,将司法机构与司法人员置于社会公众的压力之下,使得他们务必以法律公正为司法审裁的唯一准绳,而不敢掉以轻心,无视专业要求与专业素养,无视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要求。其二,将司法案件审裁的过程告知民众,使他们可以依据法律条文来衡量司法人员公正审裁案件的水准、司法操作的公平情况,避免“黑箱作业”与“灰箱作业”。其三,将司法审裁的进行过程与结果,通过传媒诉诸社会大众的视听,将控辩双方的司法实践、法官的司法裁决、定罪与量刑等等具体的司法内容,公诸于众。从而,协助司法机构,排除影响独立司法的各种干扰因素,使得司法审裁能够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下展开。正是新闻传媒具有的这种机制和功能,才使许多人把新闻传媒的监督视为医治社会病疾的一方良药。

与此同时,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也是明显的。例如,对河南郑州公安干警张金柱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处理便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该案中,被告人因行为恶劣,后果严重,民愤极大,最终被处极刑。然而不可否认,在此案中媒体所起的煽情作用和舆论导向,对案件的处理显然不无影响。可以说,在舆论穷追猛打、百姓一片喊杀声中,在法庭审判前实际已失去对被告人公正审理的程序保障。本案最终以数罪并罚处以被告人死刑,这在我国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理中不仅显属罕见,而且明显逾越了刑法罪行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为平民愤,法律的天平出现倾斜。人们如是说:“张金柱确实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其罪行严格来说并不足以致死,他的死刑判决显然是受了新闻舆论的影响。如果没有舆论不间断的一片声讨,此案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印象显然不至于如此恶劣。”[4]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媒体与司法各自不同的特性与职业要求决定了二者之间必然存在冲突:第一,媒体的职业特征之一就是动态报道、刺激见闻;而司法却客观、冷静地消减纠纷;第二,媒体要求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道,以新、快取胜;司法审判则有不可逾越的时间过程,并以此冷却矛盾体温;第三,新闻语言难免标新立异,而司法用语却力求严谨;第四,新闻事实是记者见闻或采访所得,而司法事实则是凭籍证据证明出的事实;第五,舆论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而司法则代表着国家强制力与终局裁量权。

(一)媒体监督弊端给司法造成的冲突。

从政治角度看,任何一种不受监督的权力却必然导致专制和腐败。司法权力也不例外,无庸置疑,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中,媒体监督功不可没。但是,媒体监督的功能被不恰当地运用后,就蜕变成了“媒体审判”。即“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去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5]

1、媒体监督的“官方色彩”形成不良司法压力。中国的传媒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传媒的报道经常导致各级领导人的批示,领导有批示,司法机关就要“高度重视,限期解决”。这无形中加剧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中所承受的压力。披上政治外衣的媒体对司法实行监督,具有不平衡性,从实质上来说是其他权力借助媒体对司法权的侵犯。

2、媒体监督混同政治、道德与法律。什么是媒体?媒体就是一个商业机构,是个赚钱的机器。无论是报道法制新闻、娱乐新闻、体育新闻。老板要的就是“眼球”。什么是新闻?新闻是事实的报道、是揭露真相。真相应该是平衡的,但是每次一个案件出来我们看到的却是压倒性的意见,根本没有平衡。因为只有压倒性的意见才能抓住公众的“眼球”,任何一个媒体敢违抗民意,敢违抗民意的眼球,就会失去广告。“[6].为了抓住公众的”眼球“,为了追求新闻的”财富效应“和”关注效应“,在政治、道德与法律面前,在事实与社会评价之间,媒体往往遵从于政治和道德,而将法律问题隐性化,将法律的运作视为隶属政治和道德的活动,这就导致了许多与事实不符的细节乘虚而入。如此,舆论的评断与法律标准下的结论有时大相径庭,偏离法律航道的”媒体审判“对司法公正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3、新闻媒体的“无限自由”倾向对司法客观性的冲击。媒体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具有煸情倾向,极易调动社会和公众情绪,而当公众的情绪形成强大的社会公意合流时,实际上就把整个司法活动推向了社会,司法的中立和理性在这样的“夹缝”中难有立锥之地。具体说:一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做出定性报道。有的媒体对尚在侦查、或审理的案件抢先作出定性报道,或发表有明显倾向性评论,导致大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甚至谴责;二是媒体对司法裁判的有关报道影响司法权威。媒体评论水平有高低,其中有的评论不是非常理性和冷静,而是借新闻监督之名行“媒体审判”之实,这种形式的监督造成的后果是司法判决既判力、公信力下降;三是有的媒体将监督作为一种特权,抓住当事人的一点意见就肆意发动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诉讼”战争,而这场战争的终局裁判者还是媒体。媒体口诛笔伐下,司法机关的辩白显得苍白无力,很大程度上影响公正司法形象。

4、媒体监督“触角”过长无节制。我们现在说某些娱乐记者对公众人物的采访进行“穷追猛打”,毫不顾及被采访者个人感受。其实这样的现象在与司法工作打交道中也存在。我们也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记者在后面追,司法工作者在前面躲;记者咄咄逼人提问,司法人员无可奈何作答。在司法工作者心目中有纪律和保密规定,而在媒体眼中越是难以得知的信息越要“刨根问底”,双方达不成一致,则这一矛盾又成为记者笔下的题材。公众对司法工作的接触较少,更多是从媒体那里去感受。所以,媒体的不理解会导致公众的不理解,司法公正在社会大众心目中同样会大打折扣。

(二)司法自身原因造成的冲突。

1、司法机关为避免报道不利所作的种种限制,影响媒体监督积极作用的发挥。在实践中,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是很受限制的,一般只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是极少数重大案件;二是个别影响较大的司法人员违法违纪或腐败行为。目前来说,我国司法机关与媒体的相互配合和支持还很薄弱。司法机关“惧怕”媒体的“不实报道”或“不利报道”,对媒体监督司法工作订制了很多限制性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影响媒体对司法活动信息的采集和传播。正如民谣所言:“防火防盗防记者”。指的是媒体的无孔不入和被监督对象的“惧怕”心理。

2、司法工作者接受媒体监督意识不强。由于司法与媒体之间由来已久的冲突,某些司法工作者本能地对媒体监督存在排斥心理。在很多司法工作者心目中至今还仅是将媒体监督定性在正面报道司法工作或案件的层面上,媒体在他们看来是司法的宣传堡垒,是树立司法正面形象的阵地;而忽略了媒体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者”和“公证员”身份,揭露问题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一种方式。所以才会产生:有的司法人员对新闻工作者的采访要求一概拒绝,有的对媒体采访横加阻拦;有的在没有法律或其它明确规定的限制下仍然自行设立采访“底线”,等等。这都使得媒体报道与监督面过窄,深度报道与监督得不到实现。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点。

矛盾分析法是指导我们认识事物间关系的重要方法论,其核心在于承认在一对有机矛盾中对立性和同一性是事物矛盾所固有的两种相反而又相成的基本属性。任何一对矛盾,总是既具有同一性,又具有斗争性,同一性和斗争性,不可分割,是矛盾内部相互依存的两方面。媒体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作为一对矛盾体,同样不能忽视或割裂其内在的统一性,他们之间一样存在着平衡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平衡点一:司法与媒体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

司法通过依靠符合社会一般人利益的公共意志,即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敦促义务人履行义务,惩罚违反义务之人。就表现形式来看,司法界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而传媒体现公众观念上的公正。具体而言,司法的价值取向在于依照公众认同的法律规范,通过强制性的法律力量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法求得公正。司法对社会公正的价值追求以依法、执法的形式实现;传媒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即道德来评判是非,否定义务人违反义务的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对进入公众视野的新闻事件“有感而发”,是一种道德性的情感与评价,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是非,批评侵犯者的侵犯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7].正是由于司法与传媒能统一于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因而各法治国家均将司法独立与传媒自由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

平衡点二:《宪法》的明确规定奠定媒体监督司法的基础和依据。

1、传媒对司法进行监督是司法程序公开化的要求。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而社会公众往往忙碌于生活、工作,媒体便自然担负起为公众传递信息、代公众对司法进行监督的职能。因此,从司法审判公开原则分析,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实际上是司法权运作过程中的内在要求,也为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创造了先决条件。2、公众的知情权和批评权是传媒对司法进行监督的依据。我国宪法尽管没有明确把知情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我国宪法第4l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可见,我国宪法对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批评权的明确规定,是公民知情权的直接依据。在现代社会,大众媒体是公众了解社会公共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反馈的最重要的渠道。反过来,公众的知情权也为大众媒体及时报道新闻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3、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由的权利是传媒对司法进行监督的政治基础。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由权也就成了公民对包括司法权在内的公权运作等政治和公共事务进行议论和发表意见的政治基础。

平衡点三:媒体介入司法具有正当合理解释。

司法的功能在于守护社会正义与公正,从其象征无论是中国古代的“法平如水”还是西方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上都能充分体现这一点,但是良好的愿望往往并非时时与现实吻合,司法腐败在当今世界也是不争的话题,这一现象无论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其他法系都不能幸免。基于此,媒体监督在内的多种监督方式就顺理成章地走上了前台,成为对司法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调控手段。媒体监督能有力促进司法公正。媒体监督虽然是一种软监督,但由于有它的介入,会促使权力制约机制生动活泼起来,因此,任何社会都不能对舆论监督的作用等闲视之,再跋扈的当权者也要对媒体监督畏忌三分,不少人“不怕上告,就怕见报”就是明证。

这也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一名谚的体现。媒体监督一方面可以遏制司法腐败;另一方面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当他们在司法程序中受到不公正甚至是非法的待遇时,媒体能够成为他们最有力量的同情者和声援者;媒体监督能有力促进审判(司法)公开。在与秘密审判和任意出入等黑暗司法制度的斗争中,贝卡利亚最早提出,“审判应当是公开的”,“以便社会舆论能够制止暴力和私欲”。[8]我们讲“要在司法活动中把审判公开落到实处,把案件的决策过程和法庭开庭审理过程都公诸于众。”在这一点上,新闻媒体既是审判公开的重要途径,又是促使审判公开的最佳手段。媒体监督能有力促进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和法官在行使司法权时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媒体的监督广布而宽泛,是促进司法独立的有效手段。

平衡点四:司法与传媒的的信念一致——关注民众的权利。

司法的天然职能在于解决民众间以及民众与政府间的纠纷,它依照民众同意的公共准则——法律来保护权利;而传媒的力量则在于一旦它认为有谁侵犯了民众权利,便通过报道与批评迫使侵犯方自动停止侵犯或引发正常的机制将侵犯行为纳入体制性解决轨道。

四、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

在我国,司法追求的公正与媒体强调的监督均有其宪法依据和现实合理性,代表着两种同等重要的不同价值,双方享有良好的互动基础,但这一本该协调并进的事物却一直处于“新闻舆论对司法权的监督零散而不成系统、随意而未成制度,使新闻舆论遏制司法腐败的效能远远未充分发挥出来”的无序状态之中。我们应当对司法与媒体的关系进行合理的构建,加强双方的约束与规范,从而将司法与媒体的关系纳入法治轨道,依法加以保障、引导和监督。

(一)界定媒体介入司法的合理界线。

1、媒体介入司法,应当以促进司法公正为目的。传媒应当以正面报道司法为主,传媒对于司法的监督主要应放在以下方面:一是对司法机关内部机制和司法人员非职务违法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司法机关内部制约机制上所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二是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对司法腐败现象进行揭露;三是对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外部势力实施监督,为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四是对现行的某些法律制度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实施监督,以利立法的完善和法律实施的平衡。

2、媒体介入司法,应当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媒体自身也要依法行事。虽然我们现在还没有一部新闻传播法,但散见于宪法、刑法、民法,三大诉讼法等诸多法律和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以及一些相关的规章制度,需要媒体和每位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士执行和遵守。传媒在报道和监督中享有的自由是相对的,其行为底线依然是人人都得遵守的法律,不能违背法律法规而我行我素。

3、媒体介入司法,应当保持客观公正。即真实性、严肃性、准确性、公正性。新闻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应当坚持真实性,即报道的客观性。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也是把握正确监督,防止不正当干预的基本原则。司法裁判坚持的原则是事实求是,这与新闻媒体对案件报道的真实性是一致的,只要都尊崇这一原则,不会再存在非正当干预的问题。当然,由于新闻报道者获取信息的渠道与裁判者不同,视角和认识的方法也有所不同,这都有可能导致报道者与裁判者判断的差异。司法审判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领域,其特殊性在于案件本身常常涉及专业技术和法律问题。笔者认为,新闻对审判过程和结果的评论应当谨慎。尤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最好避免主观评论,以免以舆论代替审判。在审判过程中一般也不宜直接采访审判人员,要求审判人员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意见。对于裁判结果存在学术上的争论时,新闻媒体在报道和评论时不宜以相反的学术观点去指责审判结果,以免把学术上的差异视为裁判上的不公正。在坚持新闻的客观性、严肃性、准确性、公正性的同时,还应当注意对当事人个人隐私权、企业、个人商业秘密权的维护。现在常常可以见到传媒对案件进行法庭直播的情况。这无疑是一种更直接地公开,但目前的法庭直播主要是一种法制宣传的政治性需要,并不完全是公开审判原则的体现。因为法庭直播与否实际上是受到严格控制的。世界上除少数国家如美国(美国也不是所有的州都允许)外,大多数国家是禁止电视直播的。电视在对审判进行报道时通常只有写生画面,摄影和摄像均是被禁止的。

4、媒体介入司法,应当坚持“三项”原则。[9]媒体要时刻记住自身的位置与职责,要给自己的角色作准确的定位,做独立、公正、超脱的旁观者。加强媒体监督的自律意识,树立报道中的距离意识,保持足够的冷静,尽可能避免主观评价和下结论。传媒不是“法官”、裁判员这是不争的事实。切实遵守利益平衡原则,是新闻工作者在行使传媒监督权时必须受到的约束。新闻工作者要多从被监督者的角度考虑问题,在关注社会主体权益的同时,兼顾国家司法的利益,正确理解传媒监督对促进司法廉洁、司法公正方面的意义,以更高的平衡意识来促进社会利益格局的平衡。此外,尊重司法特性是另一重要原则。要明确监督的目的,从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的立场出发,监督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都应当服从于这个出发点;要在监督过程中把握好界限,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不轻易发表评论意见;坚持报道与评论分开的原则。再是媒体要严格区分报道与评论的界线,不搞夹叙夹议,不做不切合事实和煽情性的评论,以客观真实的报道来展现司法工作的客观、真实。

5、媒体介入司法,应当是善意和建设性的。媒体具有引导功能,因而传媒报道审判活动时要有选择、有分析地进行报道或评论,并应当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考虑社会效果,要尽力化解不良社会情绪,避免推波助澜的负面效应,维护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还应当以对人民、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要求,考虑到传媒导向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实际上,从辩证的角度看问题,媒体的自律并不是对传媒监督的限制,而是为传媒监督提供更广阔的自由空间和发展余地。

(二)建立健全新闻舆论的监督环境。

第一,引导公众对媒体与司法关系作正确认识,为二者的互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作为第三方的公众虽然没有直接介入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但公众是传媒产业蓬勃发展的源泉,是司法公正的最大受益者,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能否有序共存、良性互动与公众的支持、认同密不可分,与良性社会舆论氛围的形成休戚相关。因此,追求和构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合理架构,在任何国家都不可能也不应当仅仅是司法机关和大众传媒的事情,而应当成为全社会公民共同的任务。它不仅需要司法部门与媒体自身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不仅需要培养并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更需要建立起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舆论环境和互动体制。

第二,应当进一步增加审判的透明度、公开化与说理性,满足广大公民日益觉醒的知情诉求与参与意识,为舆论监督创造更加有效的条件与途径,使新闻舆论成为促进与保障司法公正的一支更加重要的力量,发挥其更大的作用。司法公正无疑是一切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追求的最高目标,然而,司法公正的实现却有赖于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与制度。实践证明,在对司法活动的众多监督措施中,新闻媒体借助公众舆论所形成的巨大监督作用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与手段。但在我国,司法过程封闭性过强。这种封闭性不仅体现在应予公开的司法过程在很多情况下不能公开,或达不到法律所要求的公开程度,更体现于法律虽无明确要求,但依照民主原则应当受到社会检视的司法过程未能向社会公开。这在很大程度上隔绝了传媒的信息源,限制了传媒对司法的渗透能力。因此,应当进一步强化舆论监督,让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进行及时、全面、客观、公开的报道,杜绝“暗箱操作”,消除故弄玄虚,把司法的过程与结果置于阳光之下,接受公众的评说与检验。具体可实施如下措施:(1)凡公开审理的案件均应准予媒体采访报道;(2)司法机构通过新闻发言制度等方式,建立与媒体对话的常规渠道;(3)依法应予公开的司法文书均应允许媒体机构查阅;(4)建立裁判理由说明制度,并在判决书上公开;(5)对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司法机构应给予媒体某些特殊便利,配合媒体适时报道进展情况。[10]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的公正,从而真正增强司法在民众中的公信力,增强司法的权威与尊严。

第三,保持新闻舆论的相对独立性,拓展媒体监督司法的行为空间。具体来说,就是要建立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机关报为主,以社会各集团的报刊为辅,以民报为补充的多元体系的办报格局。多元的办报格局能调动广大人民进行舆论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拓宽信息源,将一切腐败现象都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充分发挥其“第四种权力”的作用。当然这并不是说媒体在行使新闻自由、新闻监督权利的时候可以不负责任的发表言论,而是说应该在国家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三)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对媒体监督的配合作用。

一是司法机关应当对待媒体监督持宽容态度。

首先,作为被监督者的司法机关和审判人员应当正确认识和对待新闻传媒的监督,不应将司法审判人为的神秘化,形成黑箱和灰色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7条第7项就明确规定法官有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义务。所谓人民群众监督当然就包括了新闻监督。司法机关要充分认识媒体监督的积极作用,主动寻求与媒体的配合与互相支持;其次,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待媒体监督的“宽容”主要表现在:一是司法机关作为裁判机构,掌控国家司法大权,拥有较高社会地位和公信力。在与媒体的接触中,司法机关不能以此地位上的优势压制媒体的监督,在正确、善意、合理、合法的监督与被监督的条件下,二者是平等的,价值取向是相同的;二是司法机关需要明确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新闻报道不可能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司法机关不能太过严格地苛求报道的真实性,对媒体的一般过失应予宽容。否则,将会使媒体监督成为一种背负风险的行为,进而损伤媒体监督司法、反对司法腐败的热情。三是在我国司法腐败日趋严重的情况下要保证监督的效果,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赋予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以充分的报道权利,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监督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权利。在具体实践中,只要把握好新闻媒体不是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恶意损害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名誉,就应当大胆对媒体监督给予支持。

其二是要适当赋予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知情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的积极行使,对促进司法公开是十分有益的。公开就意味着暗箱操作的几率减少,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悉度增加,也就使个别企图腐败的司法人员不得不有所顾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提出的“阳光审判”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当前,新闻记者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受到很大的限制,对审判机关来讲,新闻记者可以采访报道的只是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对案件的审理活动,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限制新闻记者即使是以普通公民身份参加案件的旁听,这种作法使媒体的监督失去了接近事实的前提,进而迫使很多媒体不得不依靠采访当事人来获得新闻线索。而作为案件一方的当事人,我们要其保持一个客观和平和的心态来叙述案件审理的过程是不现实的,故而导致容易导致媒体“一边倒”的现象。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实行真正的审判公开,将媒体的监督落到实处,赋予公民和媒体的最大限度的知情权,这样既能体现司法的真正独立,又能达到新闻媒体有效地发挥其监督功能,使新闻与司法这两柄利器真正体现其效能。

其三是司法机关要“主动出击”,发起“宣传功势”利导媒体监督。

《马德里规则》在《附录·实施的策略》中指出:“法官应当接受有关处理媒体事务的规定。应当鼓励法官提供牵涉到公共事务的案件的判决书的简写本或者以其他形式向媒体提供信息。尽管对于法官回答媒体的问题可以通过立法作出合理的规定,但法官不应当被禁止回答公众提出的与司法有关的问题。”各国司法机关都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来实现《马德里规则》的这一规定。这是司法机关对媒体监督“主动出击”的最好例证。当前,有的学者提出司法机关应该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走出去”的战略探索[11],在司法机关抽出部分人员搞外宣工作,将本单位的司法、行政等活动形成宣传材料,在相关的报纸、网站和电视台进行刊载和播放,大力宣传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现在这一做法在全国司法机关中相当普遍,从最高法院的机关刊物《人民法院报》的刊载的部分法院宣传文章来看,效果是比较好的,对“走出去”的战略在各地各级司法机关已达成共识。

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级司法机关都十分注重对司法工作人员宣传素质方面的锻炼,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多种措施不断在加强信息、宣传、调研工作,取得以下明显效果:一是司法机关培养本单位本系统的新闻宣传人员,这对于及时有效地进行报道占据有利先机,能第一手接触资料和信息,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二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报道更具客观性和真实性,与司法工作的主旨更为贴切,能够很好地避免外界媒体监督中出现的报道不失、重“眼球效应”而忽略“证据作用”等不良现象的产生,减少相应的冲突和麻烦;三是司法机关自身加强宣传工作是对促进与媒体合作的有力互动。四是司法机关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对公众而言展示出的是司法机关接受媒体监督的诚意,对促进司法公正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

(四)辅规定。

1、强化对媒体工作者专门化、专业化培训机制。从事司法报道和监督的媒体工作者所涉猎的法律领域的媒介工作,承担着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需要加强对其在法律专业知识、司法运作过程、审判规定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和政策观念,使之摆脱业外感性局限,增强法律理性修养,为私法与媒体相互契合,良性运作而搭建同一起点的平台。

第7篇:传媒公司宣传方案范文

一、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

司法公正不是一个孤立的概念,其前提是司法独立,并通过公开审判得以实现。因此,研究传媒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不能离开司法独立和公开审判。

(一)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准则。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它确认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是现代法治的基石;作为一项审判原则,它确保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防止法官的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受到来自其他政府部门和外界力量的干涉和影响。从历史的经验和当代的实际来看,对司法独立的最大威胁除了来自行政机关的非法干涉以外,传媒的过度渲染和炒作,也是影响司法独立的一个重要因素。

审判活动本身是一个以主观认识客观,以已知探求未知的过程。理性思维与独立判断是法官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在此过程中,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涉和影响,包括来自媒体的渲染和影响,对于承办法官是十分必要的。然而新闻的自由性、典型性和及时性原则对司法独立天然就具有侵犯性。

首先,新闻自由是指采集、、传送和收受新闻的自由,包括出版、播放、报道、发表意见和进行批评的自由,然而,由于司法动的严肃性,要求新闻自由的范围和程度应当受到限制。但在实践中,新闻工作者通常过多地强调新闻自由,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往往超越了法律的界限,从而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造成损害。

其次,新闻的典型性原则要求新闻媒体从社会公众心理考虑,抓住典型、重大案件进行报道,引起公众关注与参与,形成舆论热点。在片面追求轰动效应,提高受众率的利益驱动下,媒体可能会对某些案件的情节过于渲染或妄加评论,从而对法官判案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心理负担。

再次,新闻的及时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要快、要及时,这样才能反映新闻的应有价值,而司法活动具有很强的程序性,不合时宜的报道可能会使法官为迎合社会已形成的舆论氛围而影响依法独立作出判断,从而对司法公正产生消极影响。

(二)传媒监督与审判公开

审判公开是现代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志。其出发点是实现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监督,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传媒监督对实现审判公开的积极意义在于,一方面,现代社会人们工作繁忙,时间紧张,不可能经常以直接旁听的方式及时了解司法、监督司法。这样就为媒体间接公开审判活动留下了合理的空间;另一方面,直接审判公开需要必要的物质条件,而目前许多地方法院由于受审判场所、设施的限制,往往不能满足公众旁听的需要。通过媒体报道实现间接公开,可以弥补上述不足,成为公民了解司法、监督司法的主要途径。因此,媒体参与审判,不仅符合审判公开的宗旨,而且可以扩大审判公开范围,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使审判公开原则落到实处。肖扬院长曾提出,各类案件除法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的以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不许实行“暗箱操作”。公开审理案件,除允许公众自由参加旁听外,逐步实行电视和广播对审判活动的现场直播,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这里实事求是,文责自负应是传媒机构遵循的原则。

(三)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人们对司法活动的企盼,也是司法本身所应具有的品性。一个社会,如果连司法都达不到公正,法治就根本无从谈起。要实现司法公正,一方面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利和检察权”,另一方面,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十五大报告)。在我国,通过媒体对一些有影响的案件的披露报道,可能在全国或本地区产生强烈反响,对司法机关造成舆论压力,或者引起上级领导甚至高层领导重视,下达批示,最终对被告人依法追究,绳之以法,或对案件重新秉公处理,纠正错案。如孙志刚案,由于媒体的介入,引起了上层领导的关注。最后不仅将涉案人员绳之以法,还由此推动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因此应当肯定,媒体监督与舆论压力对司法公正和法制建设的促进作用是有目共睹,不可抹煞的。与此同时,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河南张金柱交通肇事案便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笔者在作此文时再次查阅了该案,从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上看,其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民愤极大,审判机关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处其极刑,然而在受害人只构成九级伤残的情况下以故意伤害罪处以死刑实属罕见,始且不论被告人犯罪时主观心理态度。不可否认,在此案中媒体所起的煸情作用和舆论导向,对案件的处理起了很大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可以说,在舆论穷追猛打,百姓一片喊杀声中法庭的审判已实际失去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在这里,法律的天平已严重倾斜向社会公众的舆论,而以牺牲一个张金柱作为维护公众眼里的公平与正义。这不能不引起我们对传媒舆论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的消极影响深刻地进行反思。

二、传媒监督审判工作存在的误区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媒体舆论监督的地位日渐突出,法院在谈到外部监督时都毫无例外地将舆论监督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督手段。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舆论监督在认识和实践上都还存在着一些误区,以至于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误区一:传媒舆论监督凌驾于法律之上。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本身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地,其中也包括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有的记者把监督权作为特权,动辄就把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不加斟别地搬上报纸,舆论监督成为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一场“诉讼”,“原告”是当事人,“被告”是法院,而“法官”则是隐藏在暗处的记者。在这场“诉讼”中,法院的辨白显得苍白无力,结果可想而知。殊不知,当事人与法院之间是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关系,把两者的地位等同起来,法院公正司法形象焉存?

误区二:传媒监督范围无限制。传媒监督有其特有的开放性、自由性、广泛性的特点,而法院的审判有着其自身的保守性规则。在记者眼里一切都应该公开,而在法官心中有着审判纪律的约束,两者的矛盾自然成为记者笔下的题材,法官中立公正的形象因此大大受损。如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案件,记者为获取抢眼的题材,穷追猛问法官,法官一旦告之无可奉告,记者则妄加猜测,说三道四。

误区三:传媒监督道德化。法官判案断讼,依据只能是现行法律或政策,而在记者眼中,他们很多时侯是以道德标准去裁断纠纷,结果使法律问题道德化,法律的运作成为隶属道德的活动。而事实上,道德标准与法律标准在评判是非时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有时甚至会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这样的评判必然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不满,一旦形成“媒体审判”,必将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误区四、传媒监督利益化。有的记者带着私情、个人利益去监督,到处插手,把舆论监督变成了生财工具;有的记者为新闻“卖点”,对一些所谓的热点事件或爆炸性新闻,既不问消息来源,也不问其真实与否,只求轰动效应,新闻的真实性被严重扭曲。

传媒监督误区产生的原因,除了没有一部新闻监督法规范其运作外,还在于传媒监督与法院审判活动之间存在着重大区别。

(一)程序保障不同。审判活动有着严格的程序,案件事实需要严格按照程序法来确认,必要时程序法还发挥国家强制力作用来查证案件事实,而传媒监督则没有相应的程序保障,它是建立在言论自由和被采访者自愿的基础上。深入、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的可能性要比司法机关小。

(二)双方视角不同。传媒机构关注的往往是那些能引起公众兴趣的大案、要案、奇案,追求“新闻卖点”的特点决定记者只对案件特殊的一面感兴趣,而法律调整的是各种社会关系,需要从整体上进行审查,而没有选择和取舍的自由。

(三)是非准则不同。法官判断是非的标准是法律原则,而新闻记者不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其判断是非的标准是道德伦理准则,是非准则不同的矛盾必然引起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四)追求利益不同。司法机关履行国家赋予的法定职责,追求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新闻媒体虽然以维护社会正义为天职,但经济利益是其推动力,在利益躯动下有时难免会影响其公正性。

正是由于上述诸多的差异导致传媒在监督法院审判活动时难免出现偏差,同时,正是这些偏差,有的形成了“媒体审判”,对法官造成各种压力,从而妨碍了审判机关对案件的公正审判,有的由于发生了虚假报道的情形,影响了审判机关在公众中的公正形象。

三、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传媒监督机制

(一)确立传媒监督正确的舆论导向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法治建设有待于不断完善,传媒监督司法活动处于过渡时期,在过渡时期,法院依法独立审判还未完全落实,传媒监督司法活动也还不很规范。如何既最大限度地发挥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同时又尽可能地消除其引起的负面影响;如何既能维护新闻自由,满足人们的知情权,仲张社会正义,又能维护独立审判,确保司法公正与权威,这就需要确立传媒监督正确的舆论导向。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新闻宣传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当前在司法领域,什么是正确的舆论导向?人民法院工作的宗旨是贯彻实施法律,主持社会正义;新闻媒体的价值也是宣传弘扬法律,维护社会正义,两者的任务和目标是一致的。因此,现阶段舆论监督应当把握大局,配合党和国家的现行法律政策,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只有这样,传媒监督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正如肖扬院长提出的:“构筑起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是依法治国的需要,舆论宣传和监督,多作能增强这种忠诚与信仰的宣传,绝对不可以摧毁这种忠诚与信仰。对于司法工作的报道,要特别注意维护司法的权威,维护法律的权威,追求客观、准确、公正”。

(二)传媒监督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1、维护法律权威原则。这是传媒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准则。记者应充分尊重审判活动,确保司法独立。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不作评述性报道,不得充当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

2、客观真实性原则。真实性是新闻报道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实践的基础。传媒监督必须建立在新闻来源和新闻采写的客观真实的基础之上,在报道中绝不能有意炒作或追求耸人听闻的情节。

3、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未经法院审判,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因此,新闻媒体在法院作出判决前严禁作出有罪或无罪的表述。

4、与程序共进原则。1985年,中央政法委曾发出通知要求传媒机构“不超越司法程序予以报道,更不能利用新闻媒介制造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的舆论”。《中华新闻职业道德》中也规定:“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报道,应与司法程序一致。”这些能避免“媒体审判”的规定,应严格执行。

(三)建立健全传媒监督制度

传媒在监督审判工作时除应遵循以上一些原则,还应通过制度建设规范其监督行为和方式。

1、明确采访范围。明确范围是平衡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发生冲突的有效方式。我国的《法官职业道德准则》规定,法官一般不接受采访,以保持中立。与此相适应,也应通过立法或其他方式明确传媒监督司法的范围。

2、限定监督方式。传媒在行使监督权时,对可能造成司法公正负面影响的监督方式,应限制使用。如贬损法官的言论,乱下结论的报道等。

第8篇:传媒公司宣传方案范文

(二)司法方面需要做的努力

1.首先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现在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越位相对以前有所增加,新闻媒体本身自然有原因,但是我国司法体制不健全是更为深层次的原因。正是因为现实中司法不公现象的时有发生,才有了新闻媒体介入的前提。所以,要处理好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就要从源头即司法体制方面来进行。具体如下:(1)要建立独立的法院系统及设立严格的法官培养和选任程序。近期,我国已在一些法院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在司法独立的情况下司法公正才有可能实现。(2)要重建司法在公众中的威信。很多老百姓因为对司法没有信任感,就把申冤的希望寄托于媒体的曝光,这不利于司法与新闻媒体的正确定位。我们除了从体制改革、反腐等方面入手外,还可采取对优秀法官的事迹进行宣传等措施,以重树司法的威信。(3)真正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许多法院都是“门难进”,这样很难做到审判公开,腐败也就有了滋生的可能。对此,司法机关要敢于接受监督,果断进行体制改革,完善一些硬件设施,为新闻监督创造有利条件,以促进审判公开。

2.司法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以正确的态度对待新闻舆论监督。司法部门要根据案件审判情况,挑选适合新闻报道的线索并提供给新闻媒体,对于疑难案件、影响大的案件在媒体报道前对媒体进行必要的法律解释,以引导新闻媒体正确报道案件。这样既对公众进行了普法宣传,又有利于司法公开、抑制腐败,维护社会稳定。司法部门要尽量在法律或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公开审理过程,以便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宣传报道。当媒体报道偏离事实时,司法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抗媒体对司法公正的威胁。

(三)新闻媒体需要做的努力

1.新闻媒体要本着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进行报道。新闻报道应该客观真实,不掺杂个人主观意见,展现给公众事件真相和传达真实的司法过程。对于需要进行评论时,应正确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不偏袒任何一方。

2.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在新闻监督中要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同时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因为法律理性与普通民众的道德观念是存在差异的,法官严格依照法律办理案件,其判决结果有时可能不被一般公众所认同,但这却是有其法律意义的。新闻工作者对案件事实的评价对舆论导向有巨大影响,因此其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新闻监督,其本身还应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这样才能不将法律问题道德化。

3.新闻监督过程中要遵循“与程序共进”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办事:(1)在案件刚进入司法程序时,新闻媒体对案件事实要尽量不评论,但是可以将案件事实简要客观地向公众介绍,不能影响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2)在审判过程中,新闻媒体可以自负其责地适当发表评论。但是要在不影响公正审判、确保司法权威的情况下进行。在审判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遵守法庭规则和纪律。(3)新闻媒体可以对已生效的规则进行评判。一方面,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进行学理上的分析,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也能对社会公众起法治教育的作用;另一方面,对瑕疵审判的抨击可能引起再审程序,有助于个案错误裁判的纠正。但是这些都要在确凿的证据基础上,不能妄加评论。

第9篇:传媒公司宣传方案范文

第九届中国最佳公关案例大赛颁奖典礼

7月2日晚,第九届中国最佳公共关系案例大赛颁奖典礼在北京北辰洲际酒店隆重举行。来自外交、新闻、商务等领域的嘉宾和中外企业负责人、公关公司总裁以及高级经理人员约250人出席颁奖典礼。本届大赛20个竞赛类别共产生17个金奖、29个银奖和19个提名奖,108个案例入围本届大赛。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会长何鲁丽向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颁发了“杰出公关大奖”。此外,香港水务署、英美烟草、宝马中国、中国汽车、安利公司等分获“最佳文案奖”、“最佳公益奖”、“最佳议题管理奖”、“最佳产业推动奖”和“最佳旅游公关奖”。

《中国公关行业绿色宣言》在京

7月3日,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在北京了《中国公共关系行业绿色宣言》。《宣言》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倡导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执行行业制订的行为准则;保障就业机会均等和薪酬公平,为员工提供安全保障、技能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诚信面对客户、员工、社区及利益相关者,对所提品和服务的质量负责等。《宣言》呼吁公共关系行业的公司及从业者应该成为“绿色公益理念”的执行者、先行者和推动者,将绿色理念融入职业过程及专业服务之中,为创建中国公共关系行业的和谐环境,创造一个富裕繁荣、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而不懈努力。

公关公司工作委员会华南工作组成立

7月1日下午,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公关公司工作委员会华南工作组在北京宣告成立。注意力公关顾问机构、蓝色光标广州公司、罗德公关广州公司、温迪传播机构、宣亚国际广州公司、灵思传播广州公司、龙舟公关顾问机构、广州精瀚策行公司、东方易为公关公司以及汉思公关公司等10家公关公司成为华南工作组首批成员单位。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关公司工作委员会华南组工作条例》等重要文件。会议选举注意力广州总经理曾治为组长,蓝色光标广州执行总经理吴星、罗德公关广州总经理廖瑛珊为副组长、温迪传播总裁甘霖为常委。会议聘请注意力公司李弘为执行秘书。

中国公关网与传媒大学共建实习基地

7月14日上午,中国公关网与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院在北京签署公共关系实习基地合作协议。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郑砚农、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丁俊杰、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副秘书长陈向阳、中国公关网CEO田大勇、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院公共关系系主任何辉,以及二十余名中国传媒大学师生出席了签约仪式,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院院长黄升民主持了签约仪式。据了解,公共关系实习基地的合作内容包括:中国公关网提供公共关系实习平台,并作为公共关系系青年教师挂职实践基地;中国公关网将向中国传媒大学提供业界交流平台并提供“公关大讲堂”培训机会等。

公关公司工作委员会华东工作组成立

7月1日下午,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公关公司工作委员会华东工作组在北京宣告成立。上海哲基公关公司、灵思传播上海公司、宣亚国际上海公司、蓝色光标上海公司、信诺传播上海公司、嘉利公关上海公司、际恒传播上海公司、注意力上海公司、世通利方公关公司、苏州志高公关公司、苏州一道文化传媒公司、无锡亿鹰会展公司等12家公关公司成为华东工作组首批成员单位。会议选举上海哲基公关总经理张洪亮为组长,世通利方总经理冯杰、嘉利公关上海副总经理李军为副组长,蓝色光标上海总经理潘飞、苏州志高总经理俞伟华为常委。会议聘请上海哲基公司纪敏为执行秘书。

北京警方设立公共关系领导小组

7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关系领导小组挂牌成立,局长傅政华亲任组长。公共关系建设将整合资源,打破以往新闻宣传、社会宣传、警民互动工作各行其是的格局,将各类涉及社会利益和警民关系的问题汇集在公共关系平台上。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成员单位涵盖了新闻、外事、等多个部门。公共关系工作的具体内容还包括:在网上开博客和微博,与网民面对面交流互动,制作推广形象宣传片、设立形象大使,开办警民互动基地,推进警营开放等。公共关系小组提出,“警务公开”就是要“以坦诚的情感和态度,与社会和公众进行真诚、公开和及时的信息交流和沟通。”

中共中央11部门发言人集体亮相

6月30日,中共中央外宣办在北京举行中外记者见面会,11位中共中央部门新闻发言人首次集体亮相。他们分别来自中纪委、中组部、、中央统战部、中联部、中央台办、中央外宣办、中央党校、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和中央档案馆。多个部门的新闻发言人还回答了国内外媒体关心的问题。中央外宣办主任王晨表示,中央外宣办作为推进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将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满足社会公众对党务信息的需求。

《侵权责任法》7月1日起实施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侵权责任法》全文共12章92条,包括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饲养动物损害等涉及民生的七大方面。其中,《侵权责任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该法的实施使诸如三鹿奶粉的食品安全问题以及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召回问题有法可依。此外,《侵权责任法》的许多内容是法律上第一次作出明确规定,比如“人肉搜索”、“高空抛物”等。根据法规,被“人肉” 者可以要求网站删帖。

中国公关供应商09年度调查报告

7月3日,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在北京了《中国公关供应商2009年度调查报告》及搭建、AV设备、媒体监测三类供应商TOP榜单。调查显示,大多数供应商企业化管理程度普遍不高,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亟待加强。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副秘书长陈向阳表示,调查报告将对公关供应商的规范化建设产生积极作用,而TOP榜单树立行业标杆,将加强行业洗牌,进而带动公关供应商的发展成熟。据悉,这是中国大陆境内首次对全国范围(主要为京、沪、穗、蓉等四个主要地区)的搭建、AV设备、媒体监测等三类供应商进行的年度调查,内容涉及基本情况、运营管理、业务发展等三个方面。

业界

福莱助力英利世界杯之旅

7月12日,随着世界杯的落幕,福莱国际传播机构成功协助中国英利完成了它的世界杯之旅。借助福莱卓越的策划执行能力和全球范围内的丰富资源,英利的世界杯之旅从一开始就备受瞩目。继2月3日新闻会后,福莱为英利高层安排了中央电视台等多家重点媒体的专访,另外来自德国、西班牙、美国等国家的40余名媒体代表于3月份参加了在英利全球总部举办的媒体开放日活动,介绍可再生能源的同时也宣扬了其企业文化。6月底,英利携手国际足联举办的“足球之希望,能源之希望”的活动上,福莱更是利用微博等新媒体资源进行宣传和媒体邀请,为英利的世界杯之旅再创新高。

万博宣伟成为马德里市世博合作伙伴

7月5日,万博宣伟公关公司通过激烈的竞标最终成为马德里市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公关合作伙伴。其将负责马德里市在世博会的媒体宣传工作,包括媒体关系、活动策划和管理,以及所有专业和消费领域活动的媒体沟通和宣传工作。万博宣伟将和马德里的分支机构一起向中国人民推介马德里市。马德里馆的总协调人伊格纳西奥尼诺先生认为,万博宣伟拥有丰富世博会的知识和经验,这使其成为马德里心目中最佳合作伙伴,并相信其能够通过上海世博会这个平台向全世界充分地展示马德里的城市风貌和成就。马德里馆在本次世博会上将着重展示其房屋建设的绿色科技,并大力推广城市建设中的生态环保技术。

哲基积极加入“换出更绿色上海”

日前,哲基积极加入“换出更绿色上海―绿色帐户易纸行动”。此次活动由共青团上海市委,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倡议发起,哲基作为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公关公司工作委员会公益组主要成员,一直以来都在绿公司行动中积极响应,切实履行绿色办公,低碳生活,这次也以企业名义参与到此行动中。该活动即是由报名并开设绿色帐户的政企单位将办公中产生的废弃纸制品分类收集,再交由主办方送至纸浆厂进行循环再生。哲基在热情参与其中的同时也希望能号召更多的企业投身到这个活动中来,加入绿公司的行列,以实际行动来履行低碳环保的生活理念,支持和共享“绿色世博盛会”。

帕格索斯加强高层力量

6月30日,帕格索斯宣布,余国雄(Jeffrey Yu)先生和Carol Ong女士将加入帕格索斯,分别担任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余国雄先生将负责进一步提升帕格索斯在消费市场上的竞争力,Carol女士则主要负责提升帕格索斯在新媒体营销方法上的整合能力。余先生曾先后在奥美公关、先势传播集团任高层管理职务,拥有超过13年的公关专业及品牌传播经验。Carol女士则是消费品和IT市场传播领域的行家。作为爱德曼旗下的中国独立品牌,帕格索斯在顺利渡过金融危机后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势头,并致力于消费品公关。帕格索斯首席执行官曹刚先生表示此次任命是公司战略规划的重要一步,将为公司再度快速增长做好准备。

趋势中国顺利承办2010年公关大会

7月3日,由趋势中国承办的2010年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大会顺利落下帷幕。作为TOP20公司,趋势中国4月底被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正式确定为本届大会的独家承办单位,全权负责大会的方案设计、流程管理、招商合作、新闻传播以及现场执行等事务。经过三个多月的精心策划和筹备,趋势中国充分发挥其在大型活动策划与管理方面的优势,使大会的首次整体外包取得成功。大会主题由“变革”引入“责任”理念,大会议程设置处处紧扣主题,执行过程贯彻绿色和责任的理念,节俭、低碳办会。趋势中国总裁郭磊在筹备过程中就表示:要以行业的最高标准来办大会,接受同行考察,做出应有贡献,成为真正的业内领先公司。

首届“际恒管理学奖学金”颁发

近日,首届“际恒管理学奖学金”颁奖典礼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成功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晋保平秘书长、研究生院黄晓勇书记、刘迎秋院长、赵芮副院长及际恒集团总裁肖军先生等出席了此次颁奖盛典。际恒集团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于2009年成功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在教育发展、人才交流、产业研究等多领域开展了多元化合作,并率先设立了管理学奖学金。而际恒集团总裁肖军先生凭借其对公关行业发展所作出的巨大贡献及对传媒、营销领域发展的前瞻认知和实践,被正式授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特邀教授。际恒集团总裁肖军先生表示:人才是社会进步、企业发展的关键,际恒集团会将此项目长期持续下去,并希望培养和吸收更多优秀人才加入际恒,共同为中国公关业及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世通利方助中道文化演讲会

7月3日下午,世通利方顺利承办“传智慧,为中华2010智慧南京大型励志演讲会”。此次活动在南京市五台山金榜体育馆成功举办,由江苏联通、江苏新闻广播、南京慈善总会主办,并取得优米网网络支持,突出了“面向未来的领导智慧”主题,突破了普通演讲,取得了空前的成功。世通利方公关策划有限公司是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公关公司工作委员会华东工作组成员单位、江苏省公共关系协会理事单位,是江苏省内成立较早的公关公司之一,成立于2003年,通过多年的耕耘,目前已成为江苏省内网络覆盖齐全的大型综合公关服务供应商之一,并与英智传播集团结成品牌战略合作关系。

网络公关首金落户蓝色光标

7月2日,蓝色光标“玩的不是游戏,是 ――联想idea品牌文化网络公关案例”在第九届中国最佳公共关系案例大赛颁奖典礼上夺得网络公关金奖,这也是中国公共关系行业历史上第一个互联网营销的金奖。此案例通过一个汉字“ ”引发了文化现象,获取了包括游戏玩家和社会大众在内的多元化受众的关注,进而使得其话题空间具有延展性,受到媒体青睐。“ ”案启示了网络公关和文化嫁接,能迎合更多受众的关注和共鸣。而蓝色光标作为在互联网推广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资源的业内领先者,目前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推广运作体系。且其还借助多种互联网平台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广受赞誉。

太立德仁天津分支机构成立

7月4日,CRIC/太立德仁公关顾问传播机构成功组建天津分支机构太立东人,并在天津意式风情街举办“CRIC/太立德仁天津分支机构太立东人成立盛典暨答谢晚宴”隆重宣布这一消息。这标志中雅声美公关顾问有限公司的成功加盟。未来太立东人将依托CRIC的强大资源链以及丰富的积累,服务于北方区域的广大客户,创造更高的公关价值。中雅声美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于2001年成立于天津,业务涵盖地产、IT、通信、消费电子、教育培训、汽车、文化产业等领域,在业界享有广泛的好评,确立了品牌战略顾问、营销执行专家的形象。此次加盟将为其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宣亚国际成案例大赛“两金”大赢家

7月2日,宣亚国际“第九届中国最佳公共关系案例大赛”颁奖典礼中凭借泸州老窖“国窖1573文化中国行”案例和中国民生银行“2009我的梦想”品牌管理项目,一举夺得大型活动类和品牌管理类两项金奖,成为行业唯一一家获得两项金奖的公司。此次获得大型活动类金奖的“国窖1573文化中国行”活动,堪称国内大型公关活动的典范。不仅活动规格高、规模大,同时还取得了惊人的传播效果。而获得品牌管理类金奖的中国民生银行“2009我的梦想”活动,则是兼顾了好的营销效果和社会评价。“此次获奖是对宣亚充分肯定”,宣亚国际董事长张秀兵认为:“宣亚将会继续不遗余力地为客户提供最高质量的传播服务。”

罗德任命刘燕军为北京总经理

6月28日,罗德公关对外宣布,刘燕军回归罗德公关并担任其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他将直接向罗德公关亚洲区主席杜麦克(Jean-Michel Dumont)汇报。作为一名资深的公关从业者,刘燕军曾在罗德公关担任客户总监,负责公司在制造、能源、汽车和金融等行业的服务。后其加入供应商维斯塔斯中国、雅高集团等知名企业担任高级公关总监的重要职位。“我非常高兴看到刘燕军先生回到我们的团队。他的专业素质已得到我们团队的一致认可,他在罗德公关以外的公司所积累的经验必将推动罗德公关继续成功。”杜麦克先生说,“这也印证了罗德公关拥有着浓郁的企业文化,随着刘先生的归来,我们希望会有更多人才重归罗德。”

天尚公关再推全新奢侈品牌

6月29日,宏盟集团旗下的天尚公关成为欧洲时尚品牌米罗利奥集团指定公关传播机构。天尚公关将负责其2010年秋冬全新高档鞋品的推出,并对该品牌进行市场定位,全程监督管理品牌战略传播及数字传播。这是天尚公关继Tiffany,豪雅及佳士得拍卖行等一系列高端品牌展开合作后,又一次成功委任。作为BBDO中国的奢侈品业务机构,天尚公关为客户提供从设计战略计划,广告策划行销,公关媒体,网络互动平台以及用户体验的整合市场营销解决方案。“过去十年来,我们在服务奢侈品牌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将对此次的合作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天尚公关的管理合伙人Angelito Tan表示。

霍夫曼赢得富士通公关业务

7月15日,富士通香港公司指定霍夫曼(The Hoffman Agency)为其香港及中国华南地区公关。霍夫曼将推动Fujitsu在这两个区域的企业和B2B的公关活动,包括企业定位、思想领袖塑造、传统公共关系及社交类媒体等,并将负责提供战略咨询,为富士通香港平台、服务以及通信业务树立并提高品牌认知。霍夫曼亚太区总裁汤蕾表示:“成为Fujitsu的公关伙伴是我们香港团队取得的一项杰出成就。Fujitsu发展前景广阔,其全新的全球战略已蓄势待发,一定会有很多引人入胜的故事值得传递。我们的工作就是确保Fujitsu和各个利益相关方之间建立互信关系,最终维护并提升Fujitsu的企业形象。”

徐绯任新盟国际执行副总裁

6月17日,新盟国际宣布聘任徐绯先生为执行副总裁,重点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和业务发展。此举是新盟在2010年上半年连续竞得若干标志性客户之后,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绩效、完善管理团队做出的一大举措。徐绯先生拥有美国Fordham大学和北京大学国际MBA学位,在知名跨国公司及本土领先的公关公司累积了逾15年的丰富经验。加盟新盟之前,他曾在在英美烟草中国公司工作超过十年。新盟国际总裁武红女士对徐绯先生的加入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同时也表达了对徐绯先生的肯定和期望:“新盟发展到今天,需要更加成熟和国际化的管理人才,徐绯拥有多年国际公司的管理经验,希望他能在专业化和系统化上提升公司的营运能力和管理水平。”

信诺接收港台在校大学生暑期实习

7月6日,信诺传播顾问集团再度迎接了一批港台在校大学生,他们将在信诺的各个部门进行为期2个月的全职实习。集团自2006年开展此项公益行动,已经连续4年为港台地区在校大学生提供暑期实习活动。这些实习同学来自香港理工大学、以及台湾政治大学,多数学习广告、公关、社会学、营销等专业,主要为本科高年级和硕士研究生。信诺传播顾问集团总裁曹秀华女士表示,这项工作不仅能推动内地与港台地区的文化传播,也能帮助港台地区的学生打开了解内地的大门,更能够为公关行业优秀人才培养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这是一举三得的好事,信诺将一如既往的进行这项公益行动。

上海大众总经理公关总监车祸罹难

7月17日,在甘肃酒泉举行的经销商访谈和试乘试驾活动中,发生了一起意外交通事故,上海大众总经理刘坚、公关总监曾家麟等四人不幸遇难。对相关人员的遇难,公司深感悲痛。上海大众表示,目前企业各项工作运转正常,上海大众服务用户,服务社会的承诺不会改变。事故发生后,上海大众公司立即成立紧急处理小组,配合当地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全力处理遇难员工善后事宜。

上海首家苹果零售店7月10日亮相

7月10日上午10点,上海首家Apple Store零售店开幕。该店坐落于浦东地区的陆家嘴,是继北京三里屯店后中国大陆第二家苹果直营店。它拥有一座高约12.2米的圆柱形建筑作为入口,地下店铺则共有两层。首批顾客在“蓝T恤”的夹道欢迎和相互击掌中依次入场。开业十分钟后,两个不锈钢的特殊版iPod shuffle成“上海苹果”卖出的第一单。苹果全球高级副总裁RonJohnson表示将把AppleStore打造成如东方明珠般知名的陆家嘴的一座新地标,并且将在2012年底前中国最多将开设25间AppleStore。

中国企业十大新闻发言人新鲜出炉

6月26日,“中国企业十大新闻发言人评选”颁奖典礼于26日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隆重举行。此次评选由人民网主办,得到新闻局、国务院新闻局、国资委宣传工作局、外交部新闻司等部门支持。评选活动共吸引了200多位企业新闻发言人和50多家新闻服务企业参加,经评委会认定,150位企业新闻发言人和30多家新闻服务企业符合参选资格,在此基础上评选出“第二届中国企业十大新闻发言人”。来自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肯德基必胜客所属百胜餐饮集团中国事业部等多家企业获得新闻发言人奖项。

宁述勇担任沃尔沃新闻发言人

7月8日,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宣布宁述勇先生即日起加入吉利团队,任董事长助理,协助李书福董事长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并与袁小林先生共同担任沃尔沃轿车并购项目新闻发言人,负责沃尔沃项目的公关传播工作。宁述勇曾任新华社记者,在摩托罗拉、索尼爱立信和陶氏化学担任中国区副总裁和亚太区公共事务总监等职务。作为资深的公共关系经理人,近年来,宁述勇积极参与公共关系专业,行业交流,并担任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CIPRA)企业公关工作委员会委员。他的加盟,让外界外对于沃尔沃的公共关系工作充满期待。

李宁更换Logo与口号

6月30日,李宁公司宣布将从2010年第三季度开始更换新Logo,品牌口号也更换为“Make The Change”。 新的Logo在延续了旧版的视觉形象,以一个飘动的英文字母L构成主要画面,同时看上去更像一个“人”字。李宁希望用“人”的形象来诠释运动价值观,“鼓励每个人透过运动表达自我,实现自我。”今年是李宁运动品牌成立20周年,李宁运动鞋、服饰、配件和球类在内的所有产品线,以及全球的李宁专卖店都将使用新的标志。李宁公司去年在新加坡开设了首家开外旗舰店,并以羽毛球相关的运动装备作为海外市场的主打,近两年国内外业绩都有显著提高。

社科院:网络媒体正成为强势媒体

7月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在北京了《新媒体蓝皮书: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0)》。蓝皮书介绍,2007-2009年成立的社区网站累计占社区网站总数的81.6%。这显示了网络社区正处在高速发展中,新成立的网络社区比例相当高。蓝皮书同时指出,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日益普及,网络媒体正成为新闻传播的强势媒体。近年来中国互联网的媒介角色发生了重要变化,中国网络媒体不仅在表达民意方面进一步继续其“草根”媒体的角色,而且其强大的传播功能在重大事件和重大主题的新闻传播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这使得中国网络媒体更加获得受众的认同。蓝皮书还认为,3G技术的逐步推广将使手机电视业务得以普及,且未来电子产品有望形成一种以电子纸为依托的产业链关系而手机媒体则会形成越来越大的影响力。

新鲜3D报纸大受追捧

7月9日,《长沙晚报》推出3D报纸《南非历险记》,受到读者热烈追捧,10万份迅速脱销。而之后12日,由《潇湘晨报》派送的3D特刊《世界波》同样一抢而空。《南非历险记》的制作是使用软件,将一张普通的2D图片分离成不同角度的红蓝两张图片,然后把这两张图片不完全套印在一起,合成为一张“模糊的图片”,即为3D图片。读者使用红蓝镜片的眼镜就能在报纸上看到三维立体的场景。每份报纸的成本超过一元。“3D报纸的尝试,是新闻界的一件好事”,湖南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理事会主席李凌沙表示,“如何将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对接,既稳定传统媒体的固有阵地,又有新的扩展,是传统媒体需要研究的问题。”

电子书将走向规范化

7月7日,新闻出版总署科技与数字出版司、全国新闻出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单位在京成立了“电子书(内容)标准项目组”,并宣布将于近期研究制订相关电子书标准。新闻出版总署科技与数字出版司司长张毅君表示,“电子书(内容)标准项目组”将进行标准编制工作,其中包括体系、术语、分类、标识等的基础性标准,电子书内容质量要求、版式格式、服务平台等的产品类标准,电子书内容质量检测要求、发行统计、内容编校、流程控制等的方法类标准以及电子书行业准入退出机制等管理类标准。近年来,我国电子书产业发展迅速。但电子书市场仍存在内容制作水平不高、格式不统一、版权保护缺乏、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缺失等问题。

广电总局成立NGB促三网融合

7月11日,广电总局通知称,为促进三网融合,将成立中国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自主创新行动计划实施领导小组,以加速推进NGB相关工作。这份于日前的《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成立中国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工作组的通知》称,NGB工作组由总指挥、总工程师、办公室和16个专题组组成,将具体承担NGB相关政策研究、技术体系架构与规范、核心技术和设备、产业化、业态创新与推广应用、试点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测试评估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实施工作。广电总局科技司表示,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NGB工作组办公室将根据自愿参加原则,接受相关企、事业单位和机构及高等院校技术专家的报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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