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法治和文化的关系范文

法治和文化的关系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法治和文化的关系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法治和文化的关系

第1篇:法治和文化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新时期;文化传承;挑战

中华文化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是中华民族智慧的体现,也是我们民族发展的血脉。我们应当以民族文化为精神依托,将我国的民族文化发扬光大。但是,在全球化的历史进程中,我国的民族文化正在受到猛烈的冲击,中华文化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为此,我们必须在新时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认识到传承民族文化的重要意义,正确面对新时期中华文化发展中遇到的挑战,继续弘扬和发展中华文化。

一、中华文化传承和发展中遇到的挑战

在现代社会,西方发达国家的文化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他们的文化影响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很多思想观念和价值体系已经逐步渗入其他发展中国家。例如,美国在争霸全球思想的引导下,企图将美国文化全球化,使美国文化渗透到世界各国,实施文化霸权主义。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全球化的世界发展潮流为发达国家文化的拓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发达国家在世界文化潮流中占据着主导地位,这对我国民族文化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具体说来,西方国家文化渗透的方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治渗透。例如,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干涉中国内政,还通过人权问题对我国实施政治渗透。第二,经济渗透。西方发达国家企图通过贸易限制等方式,将自己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强加于他国。例如,西方发达国家会通过经济制裁等方式,将资本主义文化进行渗透和推广,企图破坏一些我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模式,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崛起与发展。第三,文化渗透。这种渗透方式是一种不太明显的方式,但却是西方国家有意识的行为。西方国家会利用文化产品制作和推广,向其他国家渗透自身的文化理念与价值观念,甚至包括一些生活方式和人文理念等,使西方国家的政治经济形态在潜移默化中得到传播和渗透。长此以往,西方国家会逐步挤占本国文化的地位,甚至将本国文化吞噬。

但是,全球化在给我国文化带来冲击的同时,也给我国文化带来了发展的机遇。我国的文化发展之路必须,积极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文化中的优秀成分,在文化的碰撞与融合中不断创新和发展。

二、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推动中华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1.家庭教育与中华文化相融合

文化观念的继承和发展应当从儿童抓起,家庭是儿童形成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重要场所,家长的思想观念对孩子的影响是深远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孩子的思想道德观念。因此,家长应当重视对孩子进行家庭教育,并在家庭教育中渗透中华文化意识,为孩子营造良好的中华文化氛围。例如,在孩子的交往过程中,应当通过身体力行,让孩子明白尊老爱幼的道理,注意餐桌上的礼节和待客之道等,让孩子感受到浓浓的中华文化氛围,潜移默化地培养他们的民族精神与民族意识。

2.学校教育与中华文化相融合

学校应当开设与民族文化相关的课程,对学生进行民族精神教育。学校应将德育放在重要的地位,重视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和文化心理,让他们用正确的衡量标准去辨别是是非非,形成对事物的正确认知。在中学和大学阶段,也应当开设中华文化的相关课程,让学生继续学习和探寻传统文化中的美德,形成相应的民族精神和人文素质,不断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价值观念体系。另外,学校应当大力宣传中华文化,为学生的学习营造一种良好的校园氛围,从而对学生起到一种潜移默化的作用,让学生的熏陶和感染中受到启发和教育。例如,要通过向教师行礼和举止文明等行为,让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体会到民族文化的内涵,并形成一种良好的风气,使他们都能够自觉地行礼,并能够及时制止不文明的举止和行为。当所有的学生都将这些规定视为习惯时,那么学生就会认为这些都是理所应当的,会让规定变为习惯,能够更加切实有效地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

3.社会教育与中华文化相融合

社会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大环境,也会对中华文化的传承和发展造成重要影响。在社会教育方面,第一,要注重影响良好的网络环境,通过网络德育的方式,形成一种良好的网络文化氛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时代已然来临,网络资源的作用不容忽视。中华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也必须要充分借助网络资源,拓宽文化传播的范围,使中华文化得到一个创新发展的新机遇。第二,要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文化活动,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并大力推广普通话,并防止少数民族文化的流失;第三,要不断发展文化产业,加强对文化资产的立法保护,并将我国文化与文化相融合,推动我国文化在新时期获得跨越式发展。

在全球化的发展过程中,中华文化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与挑战,但也面临着发展的机遇。为此,要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是我国传统文化在新时期得以继承和发扬,形成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思想,并不断丰富和发展文化的内容与样式,建设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体系,利用文化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第2篇:法治和文化的关系范文

本文从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入手,在分析文化的基础上区分了不同的法治类型,并且总结出二者的区别,目的在于将思想提升到一定的高度,进而为我国的法治提供一种横向上的借鉴。

【关键词】

法律文化;法治;差异

随着中国国力的日渐增强,国人更加希望在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能够在世界民族之林找到自己独一无二的价值归属。当我们演绎西方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的发展路径的时候,越发感到单纯的移植西方的制度并不能在中国生根发芽。因此,我们要想很好的学习西方先进的制度与理念,在整合多元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做到有条不紊,有的放矢。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有句名言:“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这个思想运动或者说是价值问题是任何时代的文化必然具备的一个核心问题。武树臣先生将法律文化概括为“法统”、“法体”、“法相”和“法态”,他认为“法统”是法律文化的内核,“法体”则是法律文化的外壳,“法相”是法律文化横截面,“法态”是法律文化的运行状态①。“法统”是贯穿于法律文化体系的核心概念,其所关涉的是法文化的价值核心问题,衡量法律文化的不同类型主要就是依据“法统”的差异而做出的一种界定。根据这种划分我们从不同角度来简要分析中西法律文化和法治的差异。

1.西方法律文化与西方法治

纵观西方的文明发展史,它的轴心时代就是古希腊和古罗马。在当时存在两种精神,一个是努斯精神,另一个是逻各斯精神。努斯精神是一种自由的精神,是灵魂的自由,它可以说是西方自由主义的传统。另一个逻各斯精神是一种理性和秩序的精神,所以在西方又存在一种理性主义的传统。在西方还存在着一次大的变迁即启蒙时代,是一个充分张扬人的个性的人类自我解放方式,人真正作为一个个体在理论上摆脱了政府的压制,摆脱了强者的奴役,而真正地获得了理论上的解放。启蒙时代洛克的自由思想,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等等都在美国得到了继承和发展。其实第一个提出法治国家概念的是伟大的哲学家伊曼纽尔•康德,他说道:摆脱不成熟的状态而真正进入成熟状态的标志就在于“人”。所以启蒙时代的精神对于西方法治的塑造是一种奠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法治

2.1儒家人治中国是熟人社会,在农耕文化的基础上,人们生活在土质松软气候宜人的中原大地上,孕育了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的宗法家族秩序和行为规范,这也就是礼。孔子讲名分,名不正则言不顺,人要按名分行事,名分的不同也是一种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是合理的,如果所有的人都不讲地位,不守礼节就会出现狂妄自大的情况。孔子在回答如何治理国家时都会谈到为政者首先要做到以礼服人,并且要以身作则,他认为国家的安定与否根本取决于统治者是否能够礼贤下士,把自己放到老百姓的位置去替他们着想。所以孔子的人治主要体现在对统治者思想上的崇高要求,他没有过多提及律法在国家中的作用,崇尚“德治”、“人治”而不是“刑治”。

2.2法家的法治到了春秋时期,新的社会关系的产生推动了社会的变革,韩非子的观点是国家图治,就要求君主要善用权术,同时臣下要遵守法律。法治是最符合当下的,强调“以刑止刑”思想,强调“严刑”、“重罚”,这种思想也是法治优先,希望国家制定的严刑峻法能遏制人们犯法的可能,通过重刑对人们产生一种心理上的鞭策,让臣民都能听话。

3.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之下法治的差异

我们说西方的文化和法治是以个人和自由为基础的一种法治和文化,而我们中国的法治和文化实际上是家族本位,以家族为核心的一种文化和法治的运行方式,那么这是两种不同的文化类型,也是不同的法治类型。

3.1依附性和独立性的差异人的主体自我意识是人对于自身的价值的认可和独立人格的高扬,我们先来看马克思在对人类历史进行划分的时候从人的角度对历史阶段的划分,“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隘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的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②在第一个阶段,人没有主体性始终处于依附性状态,没有任何个性可言。第二阶段,是独立性阶段,人的独立性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人却深深的陷进了对物的依赖性当中。第三个阶段,人的自由得到全面发展的阶段,人摆脱了依赖性完全走向了自由的全面发展的道路。在传统的中国如果按照这三个阶段的发展模式就属于第一个阶段,在中国传统中儿子依附于父亲、臣下依附于君王,在这个社会中人的独立价值难以得到培育和发展。而在西方,从它立国的基础,立宪的基础和法治的基础都可以看到那种独立和自由,人的尊严至高无上性。所以我们的法治要走向独立,体现对人的尊重。我们的目标是实现马克思的自由人的联合体。

3.2权力运行机制的差异“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由此见得,在启蒙圣贤眼中的权力是一个相当可怕的东西。相对于传统中国君主专制统治的特点来说,西方社会更强调权力分立的运行模式。立法、行政、司法分属不同的部门,法律的产生是有权主体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因此不会出现像传统中国那样法自权出、朝令夕改的情况。我们传统的时代是一种依附的关系,但是今天,从近代开始尤其是从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在不断地追求一种现代性的法治,在不断的追求一种民主性的法治,在这个路径当中我们必须解放思想,必须摆脱一系列的对我们的真正的法治国家的建立有阻碍的因素,然后让我们国家的法治真正的得以建立。只有法治才能够保障每一个个体的尊严。而法治就必然让权力有所制约,成为一种良好的运行机制,这是一个根本的切入点。

3.3价值本位的差异性西方的文化它实际上是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前提的,它的法治价值前提就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我国的文化价值的前提家族本位,家族本位有优越性,家庭会很稳定,很协调,但是它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会忽略对于社会的关怀,我们会忽略对于国家的关怀,家庭本位实际上使得我们缺乏一种真正的国家责任感,缺乏一种真正的公民意识。我们今天的中国,应该构建的法治文化的价值本位或者说价值的前提应该是个人和国家的统一,寻求一种辩证的统一,这种辩证法必然既反对个人主义的法文化价值观,也反对国家主义的法文化价值观,而主张寻求一种良好的统一。

4.中西法律文化对我国法治的精神导向

按照马克思对人类历史阶段的划分,我们的目标是实现个人全面发展的第三阶段。从中国传统的第一个阶段发展到第三个阶段是一个自由不断获得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当中,精神是至关重要的,如果精神缺失,在遇到困难时就没有导向,无法引导我们去进行更高的追求,无法从事法治的活动。而只有通过这样的一种法治活动,才能真正的去促进我们国家法治的实现。现代性法治在西方依然是一个未尽的事业,真正的要求还是要我们去实践,法治是一种行动,如果我们只是旁观法治的过程,而不参与到这个流动的过程当中,那就很难建成法治。而当你真正参与到法治的行动过程中就必须要有精神的在场,用现代性的理念的价值和精神去改造我们的现实,真正建成一个法治的国家。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明固然重要,同时也需要我们逐本溯源,探究文化和法治的深层关系,以求两者的融合和发展。但我们没有必要完全改变我们的民族性格,这是没可能也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做法。因为很难说中西方孰优孰劣,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当今全球一体化的今天,我们已经不可以一味遵循古法,在自己的游戏架构下自欺欺人。我们需要全球的视野,与全球法治接轨、同步。我们既要继承本民族的优良传统,也要放眼世界,吸收西方先进的法治文明精髓。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2]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3]武树臣.中国法律文化大写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4]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M].北京:三联书店,1990.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第3篇:法治和文化的关系范文

法治文化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历史性选择,是社会文明、特别是精神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同时先进的法治文化又能促进社会建设进步发展。对于中国法治文化,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如何界定法治文化?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治文化?法治文化发展的基础是什么?这是需要回答的最紧要的问题。对于法治文化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这样一个规律:从硬到软,从外在到内在的发展与转化。即从法治实践到法治文化的转化,而前提和基础在于在法治实践过程中,公民对法律的情感和态度。

一、当前法治文化发展的困惑

法治文化不同于法律,它之所以称为文化是因为通过法治文化教育可以提高群众对于法律的理解能力和态度,理解能力是法律实行程度的技术性因素,而对法律的态度则意味着是否愿意运用法律来分析问题,来寻求法律的保护。目前我国法治文化建设中的阻碍就是人民法律意识的淡薄,这种淡薄不在于知识层面,更多的是思想上的忽视和态度上的淡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群众参与性不高

法律制度作为人们行事的准则、行为的衡量标尺,其最基层的执行过程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按照法律进行的日常行为活动。但是,就我国目前的执法情况和法治文化社会化建设而言,人们的参与性不高已经成为了这些的短板,严重影响着这些工作的效果。近几年,政府对法治文化建设的投入逐年增大,建设了不少寓教于乐的法治文化场馆,但是群众“买账”的不多,是曲高和寡还是敬而远之,值得深思。

(二)文化红红火火

人民群众从古到今的“包青天”情节推动者工作的蓬勃发展,诚然是中国社会管理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创新探索,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但是绝不是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所应大规模出现并形成文化的一种现象。

(三)时有发生

公共场所发生的个人纠纷和个别冲突,都有可能成为社会戾气的出气孔,越来越容易引发规模不等的“”。显然,出现这样的问题,需要我们透过“小事”引发的所谓,看到大的问题,群众为什么会越来越多地选择采用过激手段来处理问题,难道紧紧是权利意识的苏醒吗?

二、从文化的角度看法治文化的病症

目前存在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或法治文化发展中的重大阻碍就在于人民群众对于法律思想上的忽视和态度上的淡漠。从文化的角度进行分析,究其根源,还在于延续几千年的“人治”思维和文化,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从行政的角度出发——强权意识

传统儒家文化强调等级伦理和国家本位观念。等级伦理产生于也服务于封建专制统治,在等级伦理下,不可能形成追求公平、正义、权利和自由的行为模式,与现代法治精神有着巨大的矛盾。国家本位观念是国家权利膨胀的产物,必然会导致“家长制”、“一言堂”高度集权的人治国家的基础。这种君权至上,皇权神圣的国家主义与等级观念结合在一起,就形成了“强权意识”。“强权意识”使权力绝对化,权力呈现出放纵状态,法律制度毫无约束力。社会力量的软弱进一步使权力恶性膨胀,法律形同虚设,其制约力被消失殆尽,形成一个恶性循环。这也是导致暴力抗法等的根源之一。而老百姓受几千年封建社会行政、司法合一的体制影响,认为司法机关就是衙门,司法人员就是官老爷,所以避之不及,哪能想到去寻求司法救济?

(二)从规则的角度出发——宗法意识

以宗法血缘关系为根基,这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特征。宗法制度的存在与发展,使人们的一切行为模式、心理状态都受到这种社会结构的制约。在宗法意识统治的熟人社会里,游戏规则就是“看谁有人”。人们交往只需凭关系,人情、风俗、习惯、道德、伦理、行政命令等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律不易被接受甚至被排斥。在这种文化的影响下,社会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社会成员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普遍缺乏;第二、人们发生了纠纷多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找熟人通融或说和是常见的处理形式;第三、讲关系、重人情、裙带之风盛行,一个案件即使处理得再公正,输官司的一方都要无奈地感慨“人家上边有人”;第四、执法者的执法权经常成为为亲友解难的工具,因此,“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找人”,“打官司无非打关系”并非虚言。

(三)从维权的角度出发——青天意识

“开封府”、“包青天”是深刻在群众脑海中有关古代执法者的最直接的印象或者说是“青天意识”。“青天意识”也是“强权意识”的一种延续,实质上是一个不法的强权官员或势力被另一个更为强权官员或势力所惩治,包拯有铡刀,钦差大臣有尚方宝剑,均代表着皇权。现代社会,当行政或司法权利公正处理某个事件时,百姓或下跪喊“青天”或赠送锦旗的现象比比皆是。更有学者认为“青天意识”是访民不断上访的原动力,一部上访史,或许就是一部血泪史,但许多人趋之若鹜,是真的基层执法不公、无冤可诉还是传统观念使然,已难以分辨,关键还在于百姓的心态与看法。

三、法治文化的前提和基础在于公民对法律的情感和态度

当代法治文化至少包括四种意识:一是崇尚法律的意识,二是遵守法律的意识,三是运用法律的意识,四是维护法律的意识。其中处在首要位置的是崇尚法律的意识,它反映着人们对法律的情感和态度,是法治能否真正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我们应从法治文化的基础即公民对法律的情感和态度出发,着力思考如何培养法治文化,繁荣法治文化。

(一)统一一个思想,从外在到内在

所谓“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人民群众的法治实践现状同样决定着法治文化这一上层建筑的发展方向。有人认为“法治文化是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经过长期历史积淀而成的共识性的法治价值观,以及由这种价值观支配的法律规范和法治实践活动的总和。”也就是说,先有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上广泛而全面的法治实践,经过“长期历史积淀”,到“形成共识”,才有法治文化。所以法治文化是一个建立在实践基础之上、系统而全面的历史性工程。从解决前文所述法治文化发展的困境和传统文化的阻碍出发,也同样需要“从外在到内在”的转化过程,首先是由政府与民众的互信开始,即政府依法行政,做到公正、公开、透明、及时,率先垂范;然后是民众的法治实践推动,引导依法维权,经过“长期历史积淀”及不懈的普法宣传,转变其对法律的情感和态度,最终促进崇尚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法律等四种意识的形成。

(二)抓住一个关键,从政府到民众

培植当代法治文化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坚持“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其中宪法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最基本理念,人民利益至上是法治的最根本目标,党的正确领导为法治的推进指明了方向。基于中国国情与实际,作为党领导之下的政府来讲,法治文化的培育与发展,显然是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人民利益为目标,切实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更为重要的是要使法律通过公平公正的执法和司法过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使得法律真正融入民众的社会生活中,使得民众了解法律,熟悉法律,信任法律最后达至信仰法律。为什么讲法治政府建设或依法行政是法治文化建设的一个关键?中国法治属于政府推进型的道路,对于受几千年传统文化熏陶的普通群众来讲,只有政府率先垂范,忠于法律,信奉法律,严格执行法律,法治才能根深蒂固。政府不依法办事,甚至带头违法,这不仅侵犯了个人和社会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看法和尊重,表率没起好作用,群众对于法律的信心和法治信仰就完全崩溃了。

(三)坚持一个原则,从继承到创新

就是要坚持在继承传统法文化优点和精华的基础之上,不断创新,发展出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中少诉、谦让、崇礼、宽严相济、尊重道德习惯、追求和谐等特点法治文化。宗法意识、熟人社会,同样具有可取之处,熟人社会,情理社会要求做人做事及其判断不单从理性、逻辑的思维和制度的角度考虑,还要从具体情境和个别性考虑,如合情合理、通情达理、酌情处理等是处理问题的常用方法。基于此种理论创新发展而来的现代法治文化“调解文化”,不仅担负着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功能,而且还担负着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任。讲到创新,不仅是对传统的继承和创新,对于承担弘扬法治文化重担的普法工作来讲,同样需要创新。26年的普法经历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的全过程。弘扬法治文化赋予了普法工作新的生命力,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拓展思路,创新机制和手段,灵活运用多种形式和方法,推进法治文化与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道健康发展,使法治精神更加深入人心。

法治的生命力在于法律对群众的价值,在于公民对法律的情感和态度,正是对法治及其法治文化所蕴含的价值的认同,才使社会主体选择和信仰法律和法治,法治文化才能健康蓬勃发展。

第4篇:法治和文化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领导法律意识认知公众

法律意识的高低体现着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高低。在宙斯刚刚把法律作为最伟大的礼物赐于人类的时候,古希腊人把法律看作是神圣的、应绝对效忠的至上秩序。而现在,人们已不再把法律看作是神授律令,认识到了它是一种完全由人类自身创造、制定并可以不断修正的规则,这不仅体现了人类具有认识、评价、创制、完善法律,指导人们实践法律规范从而推动法律实施的功能,而且直接左右着公共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者实施法律的活动。然而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意识并不是一个轻松的话题。本来以民主自由为基础,需要由民主力量来构建的法治,在目前却需要官方来发动和推进,民众似乎处在旁观者的地位而表现出被动与冷漠;实施法治意在“以法扰官,以法保民”,而真正需要实施法律时却需要借助领导者,乞求于权力。这导致不少领导者不但未意识到“依法治国”、“依法治县”、“依法治……”的意图就是“治”自己,而是常常用“法治”来吓唬平民百姓。这种现状十分紧迫地要求掌握一定权力、通过权力来履行管理职责和为人民服务的领导者具有较公众更高的法律意识。

一、领导者法律意识的核心在于依法领导

依法领导要求领导者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有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者超越于法律之外的权力。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时实行决策法律化,使权力受到法律控制。对政府来说就是严格执法,摒弃人治思想,不以身份为核心,不以部门权力为依托维护等级特权,实现真正的法律平等,处理好法律与权力的关系,并在法治的基础上,建立强有力的约束机制,真正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权力都受法律制约的法治状态。但长期以来,人们往往认为“司法”才能“依法”,所以“依法办事”仅仅只是司法机关的事情①。这说明依法行政首先必须摒弃对法律概念的传统理解,树立“行政也是执法”的现代法治理念,然后才能依法行政。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因而也是权力大、机构多、人数众的一个部门,行政机关在社会生活中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②。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而颁行的禁止性规范得到遵守,也是良好法治环境的充分体现。政府依法行政应摒弃“人治实用主义”观念。实践中,常常会遇到“法治”不如“人治”的困惑,在很多管理领域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使行政管理工作无法开展。于是,有的行政机关就自己制造一些“土政策”,而这些“土政策”往往在管理过程中立竿见影,使许多疑难问题迎刃而解。由于这种情形的存在,行政机关就应当牢牢树立法治观念,绝不能滋生“实用主义”思潮而随意制造“土政策”。政府行使公共权力必须做到“权依法行”,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任何对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产生不利后果的行政行为都应当取得法律的授权,并按法定程序实施,如果地方政府置法律于不顾,随意创制规则,擅自“变通”法律,那么,就无法保证法律的统一与权威。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必然越来越注重运用法律的手段去调控经济和社会事务,政府和企业将成为法律服务的主战场,这就需要政府大力扶持、培育法律服务市场。在扶持过程中,充分提供机会让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介入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参与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依据、法律论证和法律咨询,引导公众改变对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地位蔑视的观念。同时,对法律服务人员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条件,不断提高法律服务队伍的素质。积极鼓励法律服务队伍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实现法律对公民的平等保护,最终实现法治文明带给人类的福祉,从而真正营造出良好的法治环境。“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因此政府及其领导者必须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积极主动地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查找工作差距,寻求发展思路,探索改革举措,特别是针对群众生产生活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困难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断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使广大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进一步得到维护。

二、领导者的法律意识要求领导者带头培养守法精神和习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充分意识到自己在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中的作用

政府的基本特征是行使权力,但行使权力不是政府惟一的存在方式,政府既是权利的,也是责任的。在地方政治、经济发展中,作为政府,首先有责任充分认识到良好法治环境是推动地方政治、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良好的法治环境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而依法治国则是“三个代表”的基本价值取向,只有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以良好的法制条件作为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基本保障,把法制建设作为文化发展的一项基本内容,才能代表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环境改造工程”中的一项核心工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市场、国际经济接轨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地区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倡导效率、竞争、公正,是相对于“人治经济”而言的法治经济,如果地方政府仅倾其身心关注政治环境和具体的、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而淡漠相应的法制保障,西部开发亦无法得到顺利实施。实践证明,优惠政策并不是吸引外商投资的决定性因素,只有健全、规范、稳定、透明的投资环境,才是投资者关注的核心。而良好的法治环境,则是投资者资本、人身安全的根本保障。如果政府机关的执法行为不规范,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就不仅不会推进地方政治、经济的发展,反而还会成为阻碍地方政治、经济发展的绊脚石。

依法行政必须禁止“个人执法”。实践中,为泄私愤、为谋私利而打着“执法”幌子的个人行为不乏其例,如警察个人以公安局名义用“调查”方式威胁他人;税务干部个人“业余查税”;工商干部个人“抽样”、个人通知相对人接受检查……等等,不一而足。这些违法行政的现象无疑严重破坏良好法治环境的形成,政府应当采取针对性极强的措施予以坚决禁止。

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政府还应当承担起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责任。对政府而言,诚信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行政管理领域中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不能朝令夕改,出尔反尔。实践中,很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往往认为,政府权力是可以随意行使不受约束的,政府的政策瞬间可以改变,政府的承诺只不过是“魄力”和“效率”的作秀。针对这种观念,政府应当树立起“权自法出,诚信行政”的观念,彻底摒弃过去的“朝三暮四”行政恶习。二是在非管理的民事、经济等其他领域中言行一致,绝不能信口开河、言而无信,带头遵循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法治经济、契约经济、信誉经济的基本规则。购买商品支付货款、修建房屋支付工程款等等,本是众所周知的最初级的市场经济规则,然而,实践中作为市场规则制定者和维护者的政府,常常不但不去支持债权人行使索债权利,反而批条子、打招呼为赖账者庇护。某县政府在同一时间将同一宗土地出让给两个公民,收取两份土地出让金,当法院判决该县政府将土地出让金返还给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后执行时,该县政府却将银行账户上的所有存款转移到单位会计的个人存折上去了,让法院和当事人哭笑不得③。

鉴于此,全面倡导“诚信”、建立有效的诚信机制,是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培育良好法治环境的迫切要求,特别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和反复,行政行为一经作出,未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总之,只有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用法制引导、规范,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实践。地方政府在营造法治环境过程中,必须承担起为之努力的使命,充分认识到不承担责任的政府不是负责的政府,没有政府营造的法治环境不可能是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领导者的法律意识还在于教育群众依法办事,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增强公民的整体法律意识

领导者的法律意识不仅仅只是要求自己在个人生活中遵纪守法,洁身自好,还要求肩负起培养公民法治观念,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历史责任。法治观念是人们有关法治的基本意识、情感、观点、思想和知识的总称。如果公民不具备相应的法治观念,法治就无法成为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生活方式,良好的法治环境也就难以形成。因此,政府必须引导和培育民众的法治观念,使人们形成敬法守法的精神和文化氛围,才能为地方政治、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但培养这种精神和文化,比制度建设和创制行政规范更为艰巨。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在于良法的存在和普遍遵守。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是法治观念优劣的重要标志。因此,政府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的过程中,不仅要促进司法公正、依法行政,而且应当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培育民众的法律意识和观念,为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奠定牢固的基础。

中国有漫长的封建专制历史,法藏官府,民不知律令,面对高深莫测的法律,百姓只有忍让和服从。如果我们今天的领导者再不培养公众的法律意识,最终会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因此,领导者在关心人民群众温饱的同时,应当引导群众学法、守法、用法,在公众中最终培育起民主、自由、理性的秩序氛围,使我们整个民族摆脱专制、人治、奴役和愚昧。

注释:

①应松年.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J].法学,1996,(11).

第5篇:法治和文化的关系范文

一、破除“重财轻才”的观念,树立“人才第一”的观念。由于受“金钱拜物教”的影响,社会上普遍存在着重钱财、轻人才的现象,表现在实际工作中,就是重招商引资,不重人才引进。而事实上,人才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是生产力中最核心的部分。任何一项科学技术的进步都是由掌握了丰富的知识并具有创新精神的人才推动的。随着科学技术在生产力构成诸要素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人才对生产力的推动作用也越来越显著。在知识经济社会里,是“人才雇佣资本”,资金是向人才高地流动的。因为人才是各种资源的开发者和利用者,是知识的创造者,他具有其他资源所没有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在各种资源中居于主导、决定地位。人才的能力尤其是潜能被激发后,就可以不断地增值,可以获得比投入倍增的价值。只有人才发挥能动作用时,物质资源才能随之相应发挥作用。联合国科教文卫组织的调查表明,在知识占有和人才比率上的差距,是最终导致各国竞争力差别的根源。例如,以色列是个国土面积2.8万平方公里、人口仅有560多万、自然条件极其恶劣的小国,最近一跃而入发达国家行列,根本原因就在于它在占有知识、拥有人才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它受过高等教育者占总人口的比例居世界之首,平均每1000个劳动力中就有77名大学生,每1万人中就有140名科学家和技术人员。因此,努力营造鼓励人才干事创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社会环境就显得非常重要。只有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才能造福于民,造福于社会。

二、破除“重经济、轻政治”的观念,树立全面的人才观。过去有一种观念认为,人才只是生产力的要素和资源,是知识武装起来的生产工具,是为发展经济服务的。然而,人才作为社会人,不仅只具有经济性,他还具有政治性和文化性。作为公民,人才享有生存、健康、安全、政治民主自由和文化教育等权利,他追求的是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全面发展。经济发展的目的是为了让人生活得更加富足,而政治发展的目的是让人生活得更加幸福。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尊重人才的特殊禀赋和个性,满足人的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的需求,既要切实抓好人才的教育、培养和引导工作,又要切实抓好人才的使用、激励、保护工作,使人才充分享有实现自身价值的满足感、贡献社会的成就感、得到社会承认和尊重的荣誉感。为了树立全面的人才观,就必须大力推进政治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建立科学决策、依法行政、有效监督的政治体制和科学民主管理的法治社会,变人治为法治,让人才充分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利,让人才在宽松和谐的社会环境中生活得更加幸福如意。

三、破除用行政手段配置人才的观念,树立人才配置市场化的观念。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一切社会资源都是靠行政计划来配置的。现在已进入市场经济,但在人才工作中还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用行政手段配置人才的做法。这种做法使人才失去了独立自主的人格地位,使人才作为市场主体不能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职业,从而出现了学非所用、用非所学、能干的不让干、不能干的偏让干等不正常的人才浪费现象。因此,要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打破人才“单位、部门所有”的传统管理体制,尽快形成“单位自主用人”和“人才自主择业”的双向选择机制,充分发挥人才市场在人才供求、价格、竞争等资源配置中的导向作用。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变全能政府为有限政府,将政府不该管的事全部放给市场或社会去管。同时规范和完善市场体系,建立政事分离、有序竞争的人才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要遵循市场规律,进一步发挥用人单位和人才的市场主体作用,促进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自主择人和人才进入市场自主择业,促进以契约为基础的平等的新型人事关系的确立,使人才自主择业的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创业发展的空间不受限制,使人才能力在流动中得到锻炼提高、人才价值在竞争中得到体现和提升。

第6篇:法治和文化的关系范文

规则是社会运行的基石,是社会有序运转、人与人和谐共处的基本元素。政府和公民的规则意识、法律意识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重要的基础,就是培养全民的规则意识、法律意识。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保障的有序社会

法治,即法律主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它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生活均依法而治,即管理国家、治理社会,是凭靠法律这种公共权威的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而不是靠任何人格权威,不是靠权力者的威严甚至特权,更不是靠亲情。它要求把法律至上,树立崇高的法制权威作为基本原则;法律是公民行为和政府活动的最终导向,是规制和裁决人的行为的最高标准和终极力量;每个社会成员都共同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人或任何组织都无例外地受领法律的规束以及恩惠,其行为和活动都纳入法制的轨道和范围。因此,法治是社会调整摆脱偶然性、任意性和特权,形成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与和谐状态的必然要求,以保障和促进经济、政治和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保障的民主社会

法治关注的焦点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现代法治内含民主,以政治民主性为其本质特征。其精髓和要义是把法律从作为国家和政府对社会的控制手段和统治工具变为人民在当家作主(实质上或形式上)的前提下以法来有效管理国家、约束政府权力(使其合理运用、不致滥用和腐败),治理社会,从而使国家权力服从于社会公众的共同意志,政府的权威从属于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制权威。法治的政治民主性,反映了人类在构建有序化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秩序的目标下追求自由、平等和人格独立的共同要求,是社会趋向文明的必不可少的制度化特征。所以康德认为“文明的社会组织是唯一的法治社会”,而这种社会组织的“文明”在于它的成员即公民具有宪法规定的自由、平等和人格独立三种不可分割的法律属性,生活在依据“普遍的、外在的和公共立法”所形成的法律权威和权力之下。和谐社会的一大标志是在社会决策方面形成多元化决策机制,这正是民主的具体实施和体现。多元化决策机制能否实施、实施的深度如何、是否流于形式、是否真正服务于人民,都取决于法治的实施效果。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保障的公正、公平、正义的社会

法治的基本特征还在于它的公正性、正义性、公平性。既包括立法公正(即制定出来的法律必须反映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也包括司法公正(其核心是审判公正);既要求实体正义(法律应当体现和维护社会正义和基本道德准则,对社会利益进行公平分配),又讲求程序正义(在所有诉讼和非诉讼的纠纷解决过程和机制中均体现正义)。从具体内容和规则上看,第一,保证的规则,即切实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第二,机会平等的规则,即从总体上保证每个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第三,按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即根据每个社会成员的具体贡献进行有差别的分配;第四,社会调剂的规则,即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使社会成员不断得到由发展所带来的利益,进而使社会生活的质量不断有所提高。

第7篇:法治和文化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语言 中西思维 英汉语法特征 文化翻译 中国文化和文学

一、引言

人类自有文化开始就有传播在进行,传播促进文化发展,但是异语文化之间的传播必须通过翻译这座桥梁。有的译者以超越翻译来认识它,有的译者思考翻译之外的现象和因。我们因该从两种文化之间或交互的语言文化来认知翻译。它是跨语言、跨文化的现象,是来自源语又不同于源语、形成于目标语又不完全是目标语的介乎两者之间的现象,这也是它复杂之所在。因此,在翻译过程中,对语言中所包容的文化信息处理得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翻译的成败,关系到译文的可信度与可接受。

二、文化对语言和翻译的影响――体现中西思维方式差异的英汉语法特征

西方人自古以来就注重理性思维。西方的理性思维在英语语法中所体现的“法治”,重形合,重形式接应,结构要求整齐,句子以形寓意,句段严密规范。因此,英语常常借助各种连接手段,比较严谨。 中国的悟性思维在汉语语法中所体现的“人治”,重意合,重意念连贯,句子以意役形、以神统法,采用散点句法。常常不用或者少用连接手段,比较简洁。英译汉例句,“When I try to understand what it’s that prevent so many Americans from being as happy as one might expect,it seems to me that there are two causes,of which one goes much deeper that the other.”译文“为什么如此众多的美国人不能如想象中那样幸福呢?我们认为原因有二,而两者之间又有深浅之分。”译文中,“when”,“of ”,“which”这样的连接词语显然省略了。英语中用关系词、连词等来体现句子之间的逻辑关系,注重显性衔接,而汉语通常不用这些词体现逻辑关系,汉语的逻辑关系通常是纫的。所以,英译汉时,我们要注意把一些连接词省略不译。汉译英例句,“她不老实,我不信任她。”译文为:“Because she is not honest,I can’t trust her.”汉语的句子,特别是有逗号隔开的句子,我们一定要挖掘出其中隐含的逻辑关系,在汉译英当中,添加相应的逻辑关系词。

三、翻译必须把重心从语言转移到文化上

翻译指的并非语言本身,而是指蕴藏在语言里的“思维方式”。语言与文化当然不可分离,但亦不可混同。于是后来“文化翻译”在人类学里成了核心概念。不同的文化群体对某一特定文本有不同的解读和反应,因为无论准确与否,在现实中,往往译本的意义成了真正的意义,所以阿萨德称:“一切成功的翻译”都是以“一个具体的生活方式为前提”。他又进一步指出“这个生活方式越远离原作,再度生产也就越不机械僵硬”。这就意味着文化翻译与传统的语言翻译相距甚远。正如阿萨德所言,翻译毕竟是让“读者阅读另外一种生活方式,而不是去掌握采纳一种生活方式”。译文采用机械的直接对应似无必要,亦于事无补。一般而言,翻译要译出意义,这似乎最明显不过了,但源语文本里所蕴含的文化意义符号矩阵,在翻译过程中除了易遭忽略外,还难以复制和重构,故此常有损失。毋容置疑,文化解读是译者的重要任务。

四、翻译与中国文化和文学

众所周知,在中国现代文学和思想史上,翻译曾发挥过巨大的作用。通过翻译,国外最新的文化思潮和理论以及优秀的文学作品都进入了中国,从而使得中国文化和文学更加接近世界文化和文学的主流。在许多人眼里,一部中国现代文学史几乎就是一部“翻译过来的”文学史。国外的,特别是来自西方的影响十分明显。但是当我们反思文学和文化翻译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时,不禁会感到某种遗憾:在大规模地将国外的,特别是西方的学术思想和文学作品译成中文时, 我们却很少将中国自己的文化理论和文学作品翻译成主要的世界性语言。在那些精通汉语的汉学家中,究竟有多少人愿意将其毕生的时间和精力花在译介中国文化和文学作品上呢?可以说为数极少,因而迄今只有少数幸运儿受益。

五、结语

文化融合涉及翻译的诸多重要问题,给翻译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译者既要有足够的有关两种语言的知识,又要具备相当丰富的有关两种文化的修养;既要有准确感受原语文化、语言的领悟力,又要有得体反映其在译语文化中的可接受性、自由驾驭译语的表达力;既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所有的语言现象,又要从语境出发解决具体的翻译问题。所有这些,都不是单纯的理论问题。在文化融合的大环境下,我们一方面为可译度逐步提高的前景所鼓舞,一方面感受到社会发展给翻译工作带来的压力,要顺应融合的大趋势、进一步促进文化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共同发展,翻译工作者还有很多事情要做。

参考文献:

[1]连淑能.英汉对比研究[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9.3.

第8篇:法治和文化的关系范文

1、公民法制教育的普及率高与法制理念树立情况不容乐观之间的矛盾

在法律知识与法律理念普及的问题上,法律知识的获得并不难,难的是法律理念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养成。我们曾经认为普法就对法律条文的传授,所以在历次的普法活动中都只是注重公民学到多少部法律,记住了多少法律条文,而忽视法律理念的植入。我国这种“至上而下”的法律宣传方式是基于我国公民法律知识缺乏和法律意识荒芜的现实,这种大规模的普法“造势”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对法律感觉相对陌生的普通中国人的观念,让他们初步地领悟到了法在自己生活中的重要性。然而,这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法律条文再背得滚瓜烂熟,而缺乏必要的认识和理解,对公民法律意识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提高也还是于事无补。

2、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渴求与法律宣传内容、途径、手段过于单一之间的矛盾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整个社会的利益关系趋于复杂,各种矛盾也将趋于多发和复杂,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知识的渴求也将越加强烈。尽管我们的法律宣传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偏差,集中体现在:有些法律宣传并不贴近人民群众,没有把人民群众的需求放在第一位,对于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还不够;普法教育依然把教育老百姓如何履行法律义务放在首位,较为忽视权利方面的教育;法律宣传的形式仍然过于单一,依旧以传统的“摆(摆摊法律咨询)、讲(讲法制课)、赛(法律知识竞赛)、考(法律知识考试)”为主,而忽视了公众对普法形式需求的多样化。

3、全民法制观念、意识的不断增强与针对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普法还有差距之间的矛盾。

经过二十年的努力,全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得到了明显增强,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与此相对应,针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普法仍然有较大差距,少数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法律素质依然不高,在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方面做得不够,执法违法、执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对社会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使得一般公民对法律的信任下降,破坏了和谐社会的建立。固然这不尽是普法工作没做好的原因,但其中不少案件确实反映出少数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法治观念淡漠,社会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存在漏洞,社会法治化管理程度不高,依法决策和管理的意识不强。

二、如何解决上述矛盾,使法制宣传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我们认真的思考和努力的实践:

1、要授之以“鱼”,更要授之以“渔”,树立现代法制观念、崇尚法治这一中心,在社会上真正树立起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权威

这里面的“渔”和“鱼”分别指的是法律制度、知识和法律观念、意识。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不能替代法律意识,普及法律应该涉及更深的层次,既要解决普及法律知识的问题,更应当解决法律素质、法治精神的问题,只有这样才是让人民群众自觉自动地学法守法的根本保证。为完成建设法治国家这一过程,必须树立法制观念这个核心。首先要倡导政府依法行政。政治活动应该倡导法治反对人治,坚持依法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根治权力腐败问题。同时需要人们用自己的行动推动政府行为受法制约。现代法治以权利为本位,也就是尊重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强调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在于充分调动和发挥作为社会主体及法律关系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崇尚法治就是要着眼于从人的内在需要出发来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自觉的社会行动和行为,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重要性毋庸质疑。因此,我们要继续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重点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坚持把宪法的学习宣传作为普法工作的长期任务,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意识,树立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基本观念,提高依照宪法和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能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知识向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再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用法治来推进政治文明建设。

2、树立科学发展观,着力于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原则,其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也应贯彻和体现这一原则,要把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普法教育工作目标之一。在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上,应把满足公民的法律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加大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结合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反映出来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往在普法内容的选取上,往往偏重于新颁布什么法律法规就一味地宣传什么;或是急功近利的氛围相当浓厚,出现什么社会问题就向百姓“强行灌输”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这绝不是我们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之所在。

普法不仅仅是“静态”的法律条文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更重要的是通过传递各种法制信息,使社会政治、经济和人们生活达到“动态”的法治普及。要承认和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对象人群的个体特征,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施以不同的教育内容。因为普法对象层次不一、需求不同、接受能力也不尽相同,因此,普法除了普及一些适用于公众的普遍的法律知识、法治思想和法治方法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根据不同对象的层次、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不同的受教育程度群体等特点,在现代法律理念引导下,施以不同的法制教育内容。

与此同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应率先垂范。曾在一本书中看到这么一段话,觉得很有道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秉公执法的行为就是最好的法制宣传教育,并且胜过上百次的说教。”对普通的百姓要让他们知道法律所赋予他们的权利,而不是单纯地强调法律义务,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提升法律的权威和感召力,使人们能切身感受到法律在政治、经济及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使群众变被动地接受法律教育为主动地学习法律,使学法成为人们生活的内在需求。从历次普法的实际效果看,宣教内容在过度强化实用性的同时缺乏其应有的针对性。理念的偏差必然导致普法内容的片面性甚至公民法律素养的畸形和社会法治环境的变异。普法教育要以适应于公众掌握、满足公众需要作为检验标准。

3、树立创新思想,创新普法宣传形式

形式创新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新的实现手段,是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现实目标的保障。在以往的普法活动中,我们传统的“摆、讲、赛、考”等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现代社会思想观念的变化,公众对普法形式的需求多样化,普法不应该是单向灌输,而应根据受众的需要和心理特点开展普法,善于开发新颖的形式和利用现代科技手段。

第9篇:法治和文化的关系范文

(一)以“天人合一”为基础的“中”“和”精神。以“天人合一”为基础的“中”“和”精神是中国文化的传统精神之一。“天人合一”的思想最早由庄子提出,是中国人对天地最初的基本的思维,该思想认为人与天不是处于在主体与对象的关系,而是一个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这一思想后经董仲舒进一步继承后发展为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体系,并由此构建了中华传统文化的主体,成为了儒家、道家和佛教的的重要观点。

(二)以“仁”“礼”为内核的伦理精神。孔子创建了以“礼”“仁”、“中庸”为内核的伦理思想体系,为儒家伦理道德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基础。其中,“仁”的思想的提出是孔子对中国伦理学最突出的贡献之一,是中国古代伦理学由自发走向自觉的标志。仁”以爱人的道德意识和道德情感为根基,“仁者爱人”,己立立人,己达达人的思想根源逐渐演变为社会的伦理原理与道德情感。同时,孔子对“礼”进行了全面的论述,提出了“克己复礼”的观点,后来时期的荀子也很重视“礼”的观点,认为礼是节制人的欲望的最好办法。后来的儒家思想继承发展了先贤的观点,主张用礼来调节人的,成为了儒家核心思想之一。

(三)以“修身”为根本的道德精神。儒家思想讲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其中修身是一切的根本所在。从儒学思想对中国历史文化的影响来看,儒学的精华在做人这方面体现的尤为重要。《论语》在学做人方面蕴含着很精髓的思想,其中提到“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要齐家治国平天下,这些的根本是在修身,而且从天子到庶人,所有人都要以修身为本,这就是儒学的根本精神。要成为一个君子,就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修养,儒学把希望寄托于人的价值的提升,而人的提升要靠自身修养的提升来实行,而不是靠一套规则的束缚来实现。

(四)推己及人的思维方式。在中国传统的道德思想中,推人及己是处理人际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不少思想家对推人及己的观点进行了论述,其中《论语》中就记录着很多关于孔子推人及己的观点,“其怒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都是该观点的体现。孔子认为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能够合符规范,一个社会或国家就能够长治久安。后来的墨家的“兼爱”思想也体现了推己及人的思维方式。后世的儒学家在前人的基础上将这一思想发扬光大形成了儒家处理伦理关系的重要原则之一。这种推己及人的伦理原则及其思维方式,在当今核心价值观的建构过程中,也仍有重要意义。

二、核心价值观与现代文化精神

(一)现代文化的含义。通常意义上提到的现代文化是指从“五四”以来不断建构和发展的优秀文化。这种现代文化传统,是在指导下,在中国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中,不断吸收西方文化精神而建构和发展起来的。

(二)现代文化精神的主要内容

1、现代科学精神。现代科学精神是“五四”以来所提倡的现代文化精神之一。中国古代曾经有着灿烂繁荣的科学文化,形成了举世瞩目的中国传统的科学精神,但是随着中国闭关锁国的政策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崛起,中国渐渐在世界科学的发展进程中落后了。“五四”以后,我们开始逐渐接受西方先进思想,形成了“科学技术就是第一生产力”的现代科学思想。而在现在我们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键时刻,必然要求我们弘扬现代科学精神,树立科技决定今天,科技决定明天,教育决定后天,文化决定永远的科学观点。

2、现代民主精神。现代民主精神是“五四”以来所提倡的现代文化精神的另一个方面。中国古代的优秀思想中有着悠久的民本思想,但长期的封建社会的统治,使得中国长期与民主无缘。“五四”运动以后,被引进的西方民主观点逐渐在中国生根发芽,中国完成了从旧民主主义到新民主主义的阶段的更替,后来到当代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最终形成现代民主精神。当今培育和践行“民主、自由、平等”的核心价值观,也要求我们必须弘扬现代民主精神。

3、现代法治精神。现代法治精神的含义在于一是要求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二是要依据法律法规治理国家(依法治国);三是公民自觉知法、守法;四是法治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民自由、平等的民利,文明、和谐的社会秩序。当今我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我们逐步形成和强化“依法治国”理念。

三、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