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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思考

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思考

一、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内容

(一)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

依法治国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管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项事务。这就要求国家必须把生态文明这个关系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大事务纳入到法治的轨道,通过严格而规范的法律制度来管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事务。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必须走法治化、规范化之路。所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成之时,也是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的完善之时。使这些法律制度形成良性运行机制,从而以有效的法治来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二)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促进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

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担负着最重要的职责,怎么样能让政府更好的履行好这一为民造福的民生职责,必须要求政府建设法治政府,要有健全的生态文明的行政法规来规范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责权,以强有力的政府力量来推动生态环境的保护,维护广大人民的生态权益。为民众创造健康安全的环境是政府的法定义务,也是政府的生态职责之一,要通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让政府依法用好维护生态文明的权力,法治政府的建成之时,也是政府生态文明法治完善之时。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必须能够有效推进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更好地履职。

(三)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各级领导干部以法治和思维的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需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意味着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我们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让各级领导干部运用好这些现有的法律制度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四方面的法治思维:一是合法性思维。也就是任何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行政措施的采取和重大决策的作出都要合呼法律制度,要有基本法律制度的支撑。二是程序思维。要求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必须在既定的程序和法定的权限下运行。三是权利义务思维。以权利义务作为设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与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的准则,把老百姓应该有的生态权益一定要维护好,保护好。四是公平正义的思维。政府公权力要追求维护公平正义为价值尺度,把生态法律制度的公平正义体现到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执法当中,让民众体会到政府执法的公平,让社会感觉到生态文明建设有了体现公平正义的法治的正能量。各级领导干部要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生态权益的诉求,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以法治思维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然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也当然包括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以法治化理念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世界先进国家的成功的作法,也是中国共产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选择。生态文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走法治化的道路是大势所趋,历史潮流,也是自然规律。今后通过完善生态文明的法治体系来提升生态文明的治理能力,通过走法治化道路让法治阳光照亮人们追求天蓝、地绿、水清的美好梦想。

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土空间开发的规划法律制度不完善

党的十八报告指出,国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载体,必须珍惜每一寸国土。要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给农业留下更多良田,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而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们虽然重视生态环境建设,但由于缺失完善的国土空间开发的规划法律制度,从而使国土空间的开发利用没有很好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由于一切服务于经济建设的执政理念长期左右着各级领导思维,造成我国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不够优化,因而必须按照十八大的精神,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推动各地区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发展,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而这一切必须建立在完善的法律制度之上,所以规划法治的不健全成为影响优化国土开发空间的重要因素。

(二)全面节约利用资源的法治机制不健全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节约资源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之策。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提高利用效率和效益。虽然我国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但是如何把法律的精神真正落实,必须要求政府对节约能源的法治理念的深刻理解,要有对法律的严格执行,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来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加强节能降耗,支持节能低碳产业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确保国家能源安全。

(三)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的执法不严格

党的十八大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人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根本基础。要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扩大森林、湖泊、湿地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快水利建设,增强城乡防洪抗旱排涝能力。这些要求都不同程度在体现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法律制度当中,但在具体执法当中,由于政府过多地考虑了企业的困难,以及长期偏重于经济效益而忽视生态效益的理念,政府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执法明显不到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对生态环境的人为破坏,恶化了生态系统,从而也导致各种自然灾害的发生。生态文明建设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严重降低了法治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的依法防治。

(四)综合性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不健全

受自然规律支配,资源开发利用具有整体性综合性的特征,这必然要求有综合性的资源保护法对其加以调整。宪法中虽有多个条文规定了自然资源保护,但过于原则、空洞《;环境保护法》在体例上将自然资源保护规定为环境保护的两大内容之一,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再加上《环境保护法》并非宪法所规定意义上的“基本法律”,不能适用资源综合性保护的要求;现已颁布的各种资源法则强调了各种具体资源的开发和保护,缺乏对资源整体性和综合性开发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必须建立健全综合性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为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完善的法治体系。

三、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思考

(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法律制度

长期以来我们国家对自然资源的管理存在着多个部门分别管理,实际上自然资源之间是一个有极联系的生态系统,这种多头管理,权责不明的管理体制严重制约着对自然资源的有效管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从而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

(二)建立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建立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发展,建立国家公园体制。二是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依法对水土资源、环境容量和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三是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四是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只有这样才能引起各级领导对生态环境切实重视,从而保障生态环境切实纳入到自己从政过程,作为地方的重点工作来的长远谋划,科学推进。既然是红线就是法律的高压线,是不允许触碰的,无论是什么人只要碰了这个红线就要付出残重的代价,生态环境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子孙后代生存问题,吃祖宗饭,断子孙粮的事情绝不允许,这是法律的红线,任何人都无权突破,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生态法治的权威,从而切实保护我们有限的自然资源。

(三)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

一是要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通过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以经济的手段充分发挥市场在推进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的作用,切实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保护生态环境市场主体享受到经济利益,这样才能激发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活力。二是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要以严格的法律让使用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环境者付出巨大的经济成本。三是稳定和扩大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范围,调整严重污染和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耕地用途,有序实现耕地、河湖休养生息。四是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价格。五是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六是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总之,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更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切实树立法治的思维,只有健全生态文明的法治体系,切实提高国家对生态文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和法治化,从国家基本国策的高度重视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老百姓的生态权益一定会得到保障,从而使各级政府形成以法治的思维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效机制,中华民族的天蓝、地绿、水清的美好的家园一定会变成现实。

作者:何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