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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生猪屠宰管理制度

第1篇:生猪屠宰管理制度范文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食用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人口较少、交通不便,难以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农村和海岛,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并将屠宰管理和屠宰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承担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公安、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经营活动的日常巡查,并接受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在本省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引导其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养猪场、养猪合作社联合实施产销一体化和品牌化战略,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生猪产品经营企业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

第七条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编制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以下简称省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迁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省设置规划。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开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符合省设置规划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限期改造或者依法关闭。予以关闭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远离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规划确定的需要保护的其他区域;其与医院、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居民集中住宅区、畜牧场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的标准与要求。

第九条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条件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待宰间、隔离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符合卫生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生猪屠宰设备及运输工具;

(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经省商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和消毒设施,以及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符合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防疫及检疫条件,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条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商务、农业、卫生、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省商务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省设置规划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予以批准。

第十一条申请人获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取得项目建设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第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成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按照一个屠宰场所一证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申请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立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设置规划的要求,制订本市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布局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布局方案,其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规模合理,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第十四条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有待宰圈、屠宰间以及确保肉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设施设备,地面硬化不渗漏;

(三)屠工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具备屠宰技能和基本肉品检验知识,并经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四)有必要的消毒工具;

(五)有污水排放以及病害肉品无害化处理措施;

(六)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五条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

县级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商务、农业、卫生、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本市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布局方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批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申请人获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取得项目建设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建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颁发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申请人应当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屠宰和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运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应当附有生猪检疫合格证明。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屠宰现场依法实施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实行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时申报检疫制度。

第十八条生猪屠宰前,必须进行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准屠宰。具体检测管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九条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以及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对生猪及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二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其中片猪肉还须加盖检验合格验讫章。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和场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对其屠宰、加工、销售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胴体上加盖专用章,以方便识别。

第二十二条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在检疫、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建立缺陷生猪产品召回制度。生猪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食品召回的规定予以召回。

第二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收取屠宰加工费,必须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标准应当张贴明示。

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以及生猪所有者、销售者收取费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不得拒绝为生猪饲养户提供屠宰服务。

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排放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并不得违反所在地环境卫生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

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生猪产品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肉品采购登记制度,并贴附肉品检疫和检验合格有效证明。不得采购非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加工、销售生猪产品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程操作,保证肉品卫生,防止肉品污染。鼓励对猪内脏以及分割的生猪产品实行包装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工及销售病害、注水、变质、有毒等不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的生猪产品。

第二十八条运输生猪产品应当使用专用车,持有肉品检疫和检验合格有效证明。其中运输片鲜肉的,必须有吊挂设备;有温度要求的,必须使用相应的冷藏或者保温运输设备。

第二十九条鼓励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的市场、超市、商场等经营者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签订协议,实行场厂挂钩和统一配送制度。

第三十条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的供应区域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不得跨限定区域销售。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为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市场供应,对跨设区的市流通的生猪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相关生产经营者应当向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手续。具体备案办法由省商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个人对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至(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屠宰未经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拒绝为生猪饲养户提供屠宰服务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跨限定区域销售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一)对依法应予许可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二)对依法不应予以许可的事项,予以许可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的;

(四)因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一定区域内生猪私宰情况严重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牛、羊的屠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报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其它动物的屠宰管理需要参照本办法实行或者试点定点屠宰的,由省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的《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2篇:生猪屠宰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国家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国家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专业化行业协会、学会,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一)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四)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六)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八条 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说明文件。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就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书面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不得予以批准。

申请人获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做出的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屠宰厂(场)。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条例》规定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申请人应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发放情况及时报送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

第三章 屠宰与检验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进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持有生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并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生猪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宰前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实施人道屠宰。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十五条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

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第十七条 对检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国家对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水平,并经考核合格。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第二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二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并符合保证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第二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超过30天的,应当提前10天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超过180天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对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不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

第五章 证、章、标志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包括:

(一)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证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识;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四)无害化处理印章;

(五)商务部规定设置的其他证、章、标志牌;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统一规定证、章、标志牌的编码规则、格式和制作要求,建立全国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管理工作,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编码规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进行统一编码;负责统一制作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

第二十八条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使用;颁发本行政区域内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

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作、管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管理制度,依据各自职责,严格制作、保管、发放程序。

第三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本企业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牌的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

第三十二条 发放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屠宰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生猪屠宰管理情况,争取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执法等所需经费,确保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发生大规模私屠滥宰、注水、暴力抗法等重大问题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请本级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对生猪屠宰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生猪屠宰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反《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的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肉等违法活动。

第三十七条 生猪屠宰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九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并实施生猪屠宰、检验、质量追溯等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二)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

(二)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为保证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生猪产品供应,确需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管理办法。

依照《条例》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地区,不得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生产的生猪产品,仅限供应本地市场。

第四十五条 《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申请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第3篇:生猪屠宰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生猪 屠宰 管理

一、我县生猪屠宰管理的历史与现状

为了加强全县生猪屠宰管理工作,1996年,县政府成立了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在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的牵头以及商业、国税、地税、工商、物价、卫生、质监、公安、农业等部门的大力协助下,1996年就出台了《临潭县城区上市生猪定点屠宰的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明确,由县商业总公司承担生猪屠宰执法和管理的职责。同时,在主要集镇也开展了“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但2006年12月,县畜牧局兽医体制后,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处于松散状况,所有乡镇重新回到以前的自购、自屠、自销状态。2008年1月,县畜牧局完成了改制,生猪屠宰执法管理职能随之划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了县生猪屠宰执法领导小组,调整了领导小组成员,主要负责人由县动物监督所领导兼任,形成了目前的生猪屠宰执法管理体制。

二、目前执法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生猪定点屠宰场布局不合理

目前,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场只有县城1家,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没有,导致乡镇生猪屠宰管理很难,有的乡镇自行屠宰、分散经营;农村私屠病猪肉上市时有发生,农村猪肉食品安全存在较大隐患。

2.市场监管力度不够

主要表现在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市场监管意识不强。根据《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工商、卫生、农业、税务、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巡查。但我县在这方面做的还不够,如对流动街贩卖肉食品的经营者只靠生猪屠宰执法大队2个工作人员根本无法制止;对学校和企业食堂、宾馆、饭店所购进的肉食品无法进行肉源落实和查处等。

3.执法工作难度较大

一方面社会对定点屠宰管理认识不深。屠宰经营户普遍文化素质较低,受利益驱使,依法经营意识不强,存在着逃避检疫、偷漏税费,不服从、不支持执法查处,甚至以各种刁难、辱骂、恐吓威胁执法人员的现象;部分养猪户认为定点屠宰既不方便,又加重负担,对执法检查私屠滥宰的做法不理解,抵触情绪大。另一方面执法队伍有待加强。主要表现在人员偏少,力量不足。

4.经费投入不足

目前,农业部门虽已定期或不定期在定点屠宰场和规模养殖场开展“瘦肉精”残留的安全检测工作,但由于经费投入不足,其检测工作开展的面和量远远不能达到保障肉食品消费安全的要求,致使肉食品缺乏有效的安全监控。

三、几点建议

1.加强乡镇生猪屠宰管理

目前,屠宰主要存在两大现象:一种是定点屠宰(规范屠宰);另一种是非法屠宰(私屠滥宰)。为了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建议:一是开展重点乡镇生猪定点屠宰。二是积极推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对农村屠工和广大群众开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宣传教育。

2.加强肉品市场整治和整顿

第一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县生猪屠宰厂应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驻厂实施检疫工作必需的办公场所和条件,理顺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的关系,保证出厂肉品检疫率100%,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措施,落实生猪凭产地检疫证明屠宰、生猪产品凭检疫证明及验讫印章出售、运输的规定。第二加强对定点屠宰厂的监管。严格肉品市场准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进入市场销售的肉品必须是由定点屠宰厂生产。第三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暴力抗拒执法行为。

3.加强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

一是健全屠宰管理机构。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本乡镇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建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组织,切实开展本乡镇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将此项工作列入县政府对乡镇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内容。二是加强执法队伍自身建设。强化屠宰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三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积极引导生猪养殖和屠宰行业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征集、披露、信用综合评价、信用等级评定制度;要积极探索建立学校、机关、医院和宾馆等集体伙食单位生猪产品统一配送制度。四是加大资金投入。要强化检疫检测工作,落实开展“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残留的检测及肉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费,对日常执法人员配备必要的统一着装、取证器具及交通工具等。

4.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是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政府“菜蓝子”工程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工作,需要农业、卫生、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工作。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县经贸局的职能是管好屠宰环节,加强对屠宰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定点屠宰场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肉品检验规程进行生产、检验,加大对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监督执法人员要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突击检查,并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生猪私屠滥宰行为。县公安局积极配合打击私屠滥宰的行政执法活动,严厉查处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县工商局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与处罚,实行可追溯监管,积极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商。县卫生局负责餐饮等消费环节的整治,依法查处采购和使用未经检疫和非定点屠宰的肉品行为。县农业局负责生猪生产环节及进厂宰杀前的检疫、杀后的检验工作,认真做好瘦肉精的每批必验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肉品安全管理的综治监督和组织协调,加强肉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开展肉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确保肉品市场安全。

参考文献:

第4篇:生猪屠宰管理制度范文

一、组织领导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十分重视,市委、市政府一直把“放心肉工程”放在重要位置,明确生猪屠宰管理继续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我区也成立了以分管区长为组长,相关单位、乡镇和办事处为成员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发改局。

各乡镇、办事处和区属有关部门要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和“突出重点、带动全面”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强化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各尽其责,各尽所能,服从全区大局,形成群体合力,确保区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100%,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市级定点屠宰企业。严禁私屠滥宰;严禁未经检疫、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猪肉上市销售;严禁加工销售病死猪肉;严禁集体食堂、餐饮户、宾馆等用肉单位购买使用非市级定点屠宰场的猪肉及产品,确保市民食肉安全。

二、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市场监管责任制

相关管理部门要在区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责,按职能分工做好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1、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行业规范、责任明确、分块负责”的原则,负责牵头联合发改、公安(交警)、卫生、工商、农业、环保、质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加大对区政府所在地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猪肉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生猪产品100%来源于市级定点屠宰加工企业;加大对乡镇集中屠宰点的巡查力度,确保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对没有履行好自己职责的单位、乡镇和办事处,由区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下发督查整改通知书,并向全区通报。

2、区发改局: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对辖区内私屠滥宰点进行调查取证,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综合执法,从源头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依法取缔私屠滥宰窝点,规范我区的生猪屠宰市场秩序;加大对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等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向区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汇报;加强对市级定点屠宰场及乡镇集中屠宰点的日常管理工作,禁止乡镇集中屠宰点的生猪产品进入区以上城区市场销售。

3、区工商分局:配合区屠宰执法队对辖区内无证照经营的生猪屠宰点进行依法取缔。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强化猪肉市场监管的五项制度,即: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协议准入”制度、“强制退出”制度、亮证亮照和“挂牌经营”制度、市场开办者猪肉质量第一责任人责任制度等,按照市政府要求,严禁非市级定点屠宰场宰杀的生猪产品进入农贸市场,严禁不合格的运载工具运送生猪产品进入农贸市场。通过有效的监管和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区及区以上城市屠宰进点率100%,区及区以上城市农贸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企业(户)销售及使用的猪肉100%来源于市级定点屠宰企业。

4、区农业局: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认真清理不规范检疫行为,配合区屠宰执法队对辖区内私屠滥宰点进行打击,并对没收的生猪产品进行检疫,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严格执行国家对上市生猪实行的“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政策,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检疫,杜绝病、死猪肉流入市场。严禁对私屠滥宰点的生猪产品进行检疫,距定点屠宰场较近的乡镇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来自于定点屠宰企业。

5、区卫生局:配合区屠宰执法队对辖区内无卫生证照的生猪屠宰点进行处罚,并依法取缔。加强对定点屠宰场的卫生及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上岗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生猪产品运载工具的日常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集体食堂、餐饮企业的卫生情况和所用肉品来源进行监督检查。按照中央、省、市要求,确保从事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餐饮企业(户)、集体食堂等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源于市级定点屠宰企业。

6、区公安分局:要指定专人配合,负责屠宰、食肉市场的治安管理,对打击私屠滥宰的执法行动给以大力支持,及时查处拒绝、阻碍依法执法公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对职能部门移交来的案件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7、环保部门:负责依法对生猪屠宰厂(场)、乡镇集中屠宰点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私屠滥宰窝点的污染源依法进行查处。

第5篇:生猪屠宰管理制度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用肉安全为目的,通过规范提升定点屠宰场点建设,严厉查处私屠滥宰、运输、储存、加工和出售病死猪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提高猪肉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肉品消费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工作目标

1.定点屠宰场点得到提升规范。通过完善现有屠宰场点的各项规章制度,改善屠宰场点的各类设施,恢复一批瘫痪、半瘫痪的乡镇屠宰场点,使我市定点屠宰场点得到提升规范。

2.私屠滥宰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根据私屠滥宰行为发生的特点,加强对高发时段和地域的摸底排查力度,严厉查处私屠滥宰行为,彻底捣毁私屠滥宰窝点,使私屠滥宰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3.人民群众肉品安全意识得到进一步提升。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肉品消费安全意识。

4.联合执法水平得到明显提高。生猪及其肉品从养殖、流通到加工、消费等环节的监管涉及到乡镇(街道)和多个部门,通过专项行动,加强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力度,使联合执法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三、工作时间

2011年6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共7个月,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6月1日-6月30日,为调研部署阶段。深入调研生猪定点屠宰和私屠滥宰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并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倡导屠商、屠宰场点、生产加工企业及经营者强化自律行为,自觉规范经营,向社会宣传举报电话,接受投诉、举报和监督。

第二阶段:自7月1日-11月30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方案,开展专项整治并进行全面自查。对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对自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及时落实措施,自我整改。

第三阶段:自12月1日-12月31日,为总结提升阶段。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结合工作实际,加强肉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四、工作内容及职责分工

此次打击私屠滥宰行为专项行动主要工作内容根据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职责进行分工,树立全程监管理念,依法加强生猪饲养、屠宰、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监管。

(一)市农业局(重点负责养殖环节监管)

1.完善养殖场各项规章制度。突出抓好源头管理,养殖场必须建立病死猪处理台账,严格落实病死猪和病害猪“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和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制度,对病死猪和死因不明猪进行焚烧或深埋等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场所的巡查监督,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场所,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措施。

2.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工作。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动物检疫员必须严格按照《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操作,生猪必须严格凭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入场,而且做到一猪一证;同时,确定专人对猪源进行登记,猪源登记做到到场到户,以便溯源。

3.打击养殖场销售病死猪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场所必须有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在打击私屠滥宰行为专项行动的同时,从源头抓起,开展打击养殖场销售病死猪或死因不明生猪专项行动:一是加强宣传发动,发放《无害化处理告知书》;二是对我市存栏母猪150头以上的饲养场(户)开展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检查,对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要责令限期整改;三是开展执法检查,一经发现有销售病死猪或死因不明生猪情况的,依法严厉打击。

(二)市经贸局(重点负责屠宰环节监管)

1.加强生猪屠宰加工环节监管。监督定点屠宰场点严格执行生猪入厂检查验收制度,禁止验收不合格的生猪入场屠宰,严格落实生猪屠宰前瘦肉精检测和肉品品质检验等制度。监督定点屠宰场点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台账、健全索票索证制度。

2.摸排取缔生猪私屠滥宰窝点。利用七个月的时间,牵头开展打击私屠滥宰行为的专项行动。对辖区所有屠宰、猪肉加工场所、冷藏和运输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列出“黑名单”,实行重点盯防、周密部署,逐一捣毁,坚决取缔一批私屠滥宰和病死猪加工窝点。

3.鼓励肉品专柜进乡镇大卖场。对于交通便利的乡镇,鼓励周边生猪定点屠宰厂以及商贸龙头企业利用现代流通网络,提高肉品配送能力,设置定点屠宰场肉品销售专柜,扩大乡镇配送服务半径,保障农村猪肉质量安全。

4.规范提升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按照“严格控制总量、合理优化布局、依法建设场点、推进场点升级改造”的总体要求,对我市现有的11个屠宰场点进行制度规范和改造提升。

5.开展市区流动摊贩整治行动。牵头并联合工商、卫生、建设等部门对未进入农贸市场和超市的猪肉销售摊点进行巡查,通过开展专项联合整治行动,使走街串巷的流动摊贩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三)市工商局(重点负责流通环节监管)

加强对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索票索证工作,在主要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实施猪肉索票索证;严格执行生猪产品分销凭证制度。加大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内病死猪肉和注水肉的打击力度。

(四)市质监局(重点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监管)

1.加强对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全面排查以猪肉为原料的食品生产及加工企业,定期开展巡查工作。

2.开展肉制品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把好原料猪肉进厂关,严防病死猪肉流入生产加工领域,一经发现有进购病死猪肉生产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五)市卫生局(重点负责餐饮环节监管)

完善大中型用肉单位的进肉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督促大中型餐饮单位、工厂、学校和工地等食堂和集体伙食单位严把肉品进货第一关。完善大中型用肉单位的进肉索证索票制度(分销证、经营户营业执照),并健全台账。实行不定期检查,确保所使用的猪肉均来源于定点屠宰场点,严防注水肉、病死肉进入餐饮环节。

(六)市公安局

1.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负责维护整治现场工作秩序,严厉查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暴力抗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法查处生猪及其肉品的违法案件。对私屠滥宰行为以及制售有害肉食品造成恶劣后果等大案要案,加大侦破力度,依法快办快结。

(七)乡镇(街道)

1.加强辖区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经营活动的日常巡查工作。加强宣传,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加大猪肉销售的监管力度。加强辖区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经营活动的日常巡查工作,建立巡查台账,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开展辖区私屠滥宰活动摸排工作。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私屠滥宰窝点摸排和不法分子的信息搜集工作,及时向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信息。

3.恢复辖区的定点屠宰场点。目前我市部分乡镇的定点屠宰点由于屠宰量小以及场地、设备等因素的限制,正面临濒临瘫痪甚至已经瘫痪的局面,力争通过对部分屠宰点进行维修和改造,恢复定点屠宰工作。

五、工作措施

1.加强宣传,提高社会肉品安全意识。加大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电话的宣传力度,对接到的举报要认真及时的处理。利用各种渠道积极开展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公众肉品安全意识,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营造安全肉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2.规范提升,推进定点屠宰场点建设。对现有屠宰场点进行制度规范和改造提升,通过完善提升定点屠宰场点,规范生猪定点屠宰行为。

3.开展摸排,加强私屠滥宰行为监管。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开展不法屠商、养殖场、私屠滥宰窝点、加工企业、餐饮等单位的全面摸排工作,采取主动出击与群众举报相结合、定期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切实加强监管。

4.完善机制,健全猪肉安全监管体系。建立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同时,健全各环节有效的管理制度,形成全过程管理链条,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猪肉质量安全长效监管体系。

5.狠抓典型,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对各类违法现象,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整治。对在专项行动中查处的性质恶劣、影响面广、危害严重的私屠滥宰典型案件,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

6.落实责任,强化专项整治工作保障。为进一步抓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具体落实责任和任务,通过建立乡镇(街道)和部门考核办法来量化管理,推动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规范有序发展。市财政、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合理安排生猪执法工作经费,逐步加大对生猪执法工作的资金投入,保证正常开支,继续整合监管资源,推进联合执法机制。

六、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为切实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肉品安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督促;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识打击私屠滥宰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放心肉”工程作为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来实施,把各项任务落实到实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督查督办,确保领导到位,保障有力,统筹安排好本次专项行动,保证此次专项行动的顺利进行。

第6篇:生猪屠宰管理制度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商务部的统一部署,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狠下决心,集中时间,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实现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目标,确保广大人民吃上“放心肉”。

二、工作目标

㈠总体目标:20*年12月底前,全市县级以上城市定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定点屠宰率达到95%。

㈡组织建设目标:20*年9月30日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机制,20*年10月20日前,市商管办制定、完善乡镇生猪屠宰场设置规划,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县(市、区)建立健全生猪屠宰执法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

㈢监管责任目标:市商管办建立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责任制,与县(市、区)内贸行业主管部门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县级主管部门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专项整治过程中,各级内贸主管部门实现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违法查处率100%。

㈣企业责任目标:20*年9月30日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完善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县级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三、工作职责

㈠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20*]57号)和《商务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县(区)要建立健全屠宰管理和执法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并协调有关部门联合行动,集中整治,加大打击违法力度。

㈡各级内贸主管部门的职责。

市商管办及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将整治的目标和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监督、检查所属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县(市、区)内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加强对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要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清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实现各项整治目标。

㈢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职责。

通过自查自纠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并予以整改。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进厂(场)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不出厂(场)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注水肉猪、病死猪。同时,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检部门处理。

㈣行业协会的职责。

各级肉类协会要主动协助内贸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以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完善行规行约,组织本行业企业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整改提供技术帮助,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订修改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工作措施、要求

㈠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市商管办成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黄洋根副主任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项工作,督办和检查各县(市、区)专项整治行动,调查处理举报信息和大案要案,负责生猪屠宰和专项整治有关信息数据统计。专项整治期间,各内贸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各项责任目标,要及时报送专项整治信息。

㈡突出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各县(市、区)内贸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打击私屠滥宰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来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联合公安、农业、卫生、工商等部门,对城乡结合部的私屠窝点、私宰专业村以及其他屡禁不止的顽固窝点进行重点整治。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处;举报一处,落实一处,保证举报查处率100%。不能以罚代管,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严惩,对阻碍行政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彻底根除私屠滥宰行为。

㈢加快进度,在全省城乡普及生猪定点屠宰管理。

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本要求和市级制定的乡镇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科学合理地布点,于20*年11月底之前将所有乡镇(边远山区除外)都纳入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范围,禁止私宰猪肉入市,保证定点屠宰的猪肉覆盖95%以上的乡镇。

㈣全面检查,加强定点屠宰管理。

1、检查屠宰厂(点)设置情况。各地内贸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我省县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对辖区内县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情况进行排查,按照辖区人口、消费量、屠宰能力、运输半径等指标综合考虑设置的合理性,对设点过多、过滥的要进行调整。对乡镇的设置情况也要进行排查,建档管理。

2、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生产条件。各地内贸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设计要求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猪屠宰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和《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的要求;产品质量是否符合《鲜冻、片猪肉》和《分割鲜、冻猪瘦肉》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是否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管理情况。各地内贸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检查定点屠宰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生猪进厂(场)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销售台帐管理制度;是否有屠宰注水猪、病害猪等违法行为;专业技术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4、检查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各地内贸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屠宰加工企业生产的肉品进行抽检,尤其要加强对待宰生猪中的“瘦肉精”和重金属含量的检验,并将抽检结果报市商管办。

㈤限期整改,确保完成整治目标。

各级内贸行业主管部门对查处的违法行为,要依据《条件》和《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资格。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⑴屠宰厂(场)生产条件不能满足《条例》第七条要求的;

⑵不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

⑶在屠宰厂(场)内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

⑷屠宰病死猪、注水猪的;

⑸有其它违法行为被举报查实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⑴未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制度和肉品出厂(场)台帐管理制度的;

⑵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

⑶肉品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要的;

⑷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

⑸未建立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的;

⑹不能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

⑺有其它违法行为被举报投诉查实的。

3、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

各级内贸行业主管部门都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举报、投诉和监督。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省内贸办在《*商贸网》上开设生猪屠宰专项整治栏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投诉举报。

五、实施步骤

㈠动员部署阶段(9月5日至9月30日)。

按照商务部要求,20*年9月30日前,各地政府要成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机制,落实经费,抽调得力骨干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明确工作责任和目标,各县(市、区)制定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确定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人和联络员,上报市商管办。市商管办与所属县(市、区)内贸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公开举报电话和联系人,各县(市、区)与本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布。

㈡全面检查阶段(9月30日至10月10日)。

20*年10月10日前,各地内贸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制定的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市定点办负责县的定点屠宰企业的检查,县(市、区)负责乡镇定点屠宰场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现场督办,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㈢集中整改阶段(10月11日至11月30日)。

20*年10月20日前,市内贸主管部门完成乡镇生猪屠宰场设置规划的制定、完善。10月31日前,县以上要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生猪屠宰执法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

20*年11月30日前,各地要完成整改工作,进入总结验收阶段。

各县(市、区)内贸行业主管部门在每周二下午4点前,按照*市商业字[20*]29号文附件1的要求,将猪肉质量安全执法情况、屠宰企业检查、整治情况和肉品品质检查情况汇总,传真报市商管办业务科。

各级内贸行业主管部门针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㈣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20日)。

第7篇:生猪屠宰管理制度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市区有关文件为依据,遵循“政府领导、部门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市区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广泛深入开展生猪屠宰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切实解决生猪屠宰管理的薄弱环节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有效提升我区生猪屠宰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扎实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清理整顿,结合审核换证工作压缩现有屠宰场数量,年末实现将辖区取得审核换证过渡资格的7个生猪屠宰场划分为3个标准化屠宰企业和4个小型屠宰场的目标。强化对屠宰企业的日常监管,引导企业进一步树立遵纪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

三、整治内容

(一)、场区环境卫生长期整洁干净,相应的设施达标并配套到位

1、环境卫生:作为一个屠宰企业,保持生产、生活区经常性干净整洁至关重要,要通过这次专项整治建立环境卫生整治长效机制,企业明确专人负责,每天必须保持场区干净卫生。

2、场区硬化:场区道路、场地采用混凝土铺设。

3、场区绿化:场区道路两侧、建筑物周围全面绿化,生活区与生产区之间建成花坛,形成绿化隔离带。

4、消毒器械及消毒池:屠宰车间必须有消毒间,并配备相应的卫生消毒器械和药品;活猪进场入口、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出入口应设有与门同宽的消毒池,每天更换池内消毒液。

5、墙壁地面:屠宰车间墙体坚固、墙壁粉刷整洁,墙裙、地面应采用不易脱落、不渗水、耐冲洗材料制作,墙裙高度不得低于加工轨道底标高度,坚持每日保洁。

6、粪污处理:屠宰场粪污必须经过三级沉淀后排放。

7、防鼠防蚊蝇防尘设施:屠宰车间要安装卷闸门,要有防鼠板、防蚊蝇设施,车间窗户玻璃无破损,窗纱完整。

(二)、场区布局合理规范,要有明显的标志牌

1、屠宰车间污染区、半污染区和清洁区划分明确:污染区、半污染区和清洁区要有隔档,并设立标志牌。清洁区干净、无异味、无污渍;半污染区无大面积污染、下水间容器干净、堆放整齐;污染区要及时清洁,无污渍长期积累痕迹。

2、圈舍等附属建筑设施建设符合规定:场区应建有与生产加工设计能力相配套的待宰圈舍、隔离观察圈舍、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布局合理,配套设施完善,并设立标志牌。

3、检疫、检验室设置:检疫、检验工作室设置应与屠宰车间清洁区相邻,并设立标志牌。工作人员配备有工作服及个人防护用品。

(三)、经营证照齐全,各项规章制度上墙

1、经营证照:具有《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水质化验报告,各证照必须在有效期内。

2、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管理制度》、《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工作制度》、《定点屠宰场消毒制度》、《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定点屠宰场畜禽标识回收管理制度》、《定点屠宰场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定点屠宰场证、章、标志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信息报送制度》等管理制度,要求各项制度统一制作、统一规格,并悬挂在屠宰车间醒目位置。

3、台帐、档案资料记载、保存符合规定:每个屠宰场要确定一名懂业务、会管理的工作人员,如实记录生猪收购台帐、屠宰台帐、销售台帐、消毒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检验记录、检疫记录等各项档案资料,台帐记录要求填写准确规范、清晰,台帐记录之间数据要相互吻合。台帐记录保管期限不少于2年,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四)、检疫、肉品品质检验仪器设备配套齐全,肉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到位

1、规范检疫操作,配齐与检疫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生猪产地检疫、宰前检疫、屠宰检疫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操作,并配齐与检疫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按规范要求坚持长期做好生猪进场、屠宰环节和出场肉品检疫工作。

2、规范肉品品质检验操作,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数达到屠宰生产规模要求规定,配齐与肉品检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生猪屠宰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操作规程,配齐分析天平、水分测录仪、酸度计、样品粉碎机等仪器设备及必需的化学试剂,按规范要求坚持长期做好屠宰环节和出场肉品品质检验工作。

3、规范无害化处理操作规程,配齐无害化处理设备。规范无害化处理操作规程,配齐无害化处理焚烧炉等设备是这次审核换证一票否决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屠宰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尽快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为加强我区生猪屠宰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区上成立以区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区农林局局长为副组长,区农林、卫生、环保、质检、工商、公安等部门主管领导及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生猪屠宰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林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管。加强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屠宰、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台帐记录、缺陷产品召回等各项制度。当前,我区双创工作进入关键时期,各屠宰企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屠宰厂(场)的管理,落实检验人员,搞好屠宰厂(场)及周边的环境卫生,严把质量关,绝不能因生猪屠宰的卫生及质量安全问题,影响全区双创工作。对于无论任何原因出现问题影响双创工作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行一次性死亡法,立即取缔,并追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完善举报投诉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权利,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区上设立肉品质量安全监督举报电话。区定点办在接到举报电话后,按照规定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五、实施阶段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达标活动,从年5月起至年8月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区上成立工作机构,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目标和工作责任,组织开展肉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根据方案中提出的工作目标、整治内容,落实工作人员,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对辖区的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8篇:生猪屠宰管理制度范文

自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在各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逐步走上正轨,肉品质量有了显著提高。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我市的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仍较薄弱,私屠滥宰现象还比较严重,尤其没有将乡镇生猪屠宰纳入管理范畴,乡镇在屠宰加工和肉品销售环节还存在一些漏洞。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关系到城乡居民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对促进畜牧、屠宰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加强对生猪产品从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充分认识开展生猪屠宰安全清理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做好这次清理整治工作。

二、指导思想、任务与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为统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深入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查、治、管、扶、建”,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行业监管,规范生猪肉品市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不断推进全市生猪屠宰建设,保障肉品质量和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

主要任务:养殖环节要确保落实生猪检疫制度,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售出、不转运。屠宰环节要加强生猪定点、进点屠宰管理,取缔私屠滥宰,推进猪肉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确保出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严肃查处屠宰加工病死猪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猪肉出厂。肉食品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要保证销售、使用经定点、进点屠宰企业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

目标:一、县、区城镇必须具备与其屠宰规划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并有相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和检疫检验人员;二、建立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立定点屠宰场确有困难的乡镇或相对集中的行政村设立一个以上生猪集中屠宰点;三、人口分散、居住偏远、设立集中屠宰点困难的村,实行至少有两人的屠工制;四、强化落实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无耳标、无产地检疫证明的生猪一律不得进入定点屠宰场;五、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县、区城镇定点屠宰率100%,乡镇定点、进点屠宰率达到80%以上;六、严格市场准入,严查加工、销售病、死、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确保我市城市所有市场、超市上市肉品合格率100%;七、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和肉食吕加工企业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确保所使用的猪肉100%来自于定点屠宰厂。

三、整治重点

(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重点整治规模大、危害性强的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死肉、劣质肉窝点;对长期以私屠滥宰牟取暴利的不法分子和少数“钉子户”要集中力量,重点打击;要加强部门配合协调,健全屠宰执法队伍,加强日常执法检查与清理整治相结合。

(二)全面清理和整顿屠宰企业。重点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屠宰加工、销售的行为,逐步实行专业技术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持证上岗,严格规范屠宰和检验操作程序;坚决关闭设施简陋、不具备基本的条件和卫生保障措施的手工屠宰场点;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各种措施,加快定、进点屠宰场和屠工制建设,扩大屠宰的辐射能力,不断提高“放心肉”市场占有率。

(三)规范肉品流通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各鲜肉市场、农贸市场、销售环节和饭店、饮食店(摊)、单位集体食堂等必须从定点、进点屠宰场进货,并建立严格的肉品采购登记制度,严格限制不符合要求、肉品质量安全没有保障的肉品流通,逐步创建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肉品流通环境。

(四)加强屠宰管理和执法的监查检查。各县(区)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切实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成立生猪屠宰执法大队,督促各定点、进点企业切实把好生猪进场的检疫关、屠宰车间的检验关及出场肉品质量关、把检疫、检验作为提高肉品品质的重要环节来抓。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2009年11月30日前):动员部署、集中整治阶段

各县(区)要成立生猪屠宰安全集中清理整治领导小组,制定相应工作方案,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和部署。在充分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基础上,全面落实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清理整治工作。突出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要集中时间和力量进行地毯式的清理整治,切实解决生猪屠宰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创新工作,积极探索治本之策,建立健全农村生猪屠宰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第二阶段(12月30日前结束):总结验收阶段

集中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县(区)要对集中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及时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对整治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成果要适时推广,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要完善后续监管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监督力度。届时,市里将在适当时候组织联合督查组进行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在各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调,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以确保清理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通力协作,联合执法。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协调和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执法,逐步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生猪屠宰行业的专项整治。1.商务主管部门要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根据私屠滥宰发生的规律,加强对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盯紧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的区域,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彻底捣毁查获的私屠滥宰窝点,没收私宰肉和屠宰工具。要按照《条例》,发现不执行相关规定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按权限加强乡镇定点、进点屠宰场的规划建设;2.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防止出售病死猪的非法行为。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病死猪、出售病害猪肉的行为,实行驻场检疫,对进入屠宰厂(场)的生猪要严格查验动物检疫证明,屠宰过程中要做好生猪屠宰的同步检疫工作,对无检疫证明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监督做好病死猪病害猪肉的无害化处理工作;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大对集贸市场猪肉销售摊点、超市的检查力度,监督其严格执行进货索证索票和建立台账制度,确保市场上所销售的猪肉均经检疫检验合格;依法打击销售病害猪肉等不法行为;4.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和质监部门要监督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和肉制品加工企业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和变质猪肉等流入餐饮和食品加工环节,确保所使用的猪肉均来自于定点屠宰厂;5.教育部门要监督学校食堂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和变质猪肉等流入学校食堂,确保所使用的猪肉均来自于定点屠宰厂;6.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暴力抗法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发现不执行相关规定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9篇:生猪屠宰管理制度范文

因食用石家庄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导致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事件发生后,省政府及省商务厅高度重视,先后下发紧急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根据通知要求,我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肉类食品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我市开展肉类食品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

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事件发生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县(市)也先后成立了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10月7日全省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召开后,我局立即召开专门会议,会上*局长对这次肉类食品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做了进一步安排部署。

二、整治重点:

这次开展肉类食品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是紧紧围绕建立生猪屠宰长效管理机制、规范生猪屠宰管理、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强力推动牛羊禽定点屠宰、健全我市的屠宰管理机构与执法队伍。整治重点是:1、市、县级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2、生猪。定点屠宰厂宰前检疫与静养情况;3、生猪定点屠宰厂同步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情况;4、生猪定点屠宰厂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5、生猪定点屠宰厂无害化处理情况;6、生猪定点屠宰厂冷库储存肉类情况;7、生猪定点屠宰厂台帐制度落实情况;8、牛羊禽定点屠宰管理进展情况;9、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私宰窝点;制售病害肉、注水肉,屠宰种公母猪肉的屠宰厂(点);10、向*供应畜禽产品的生猪屠宰厂派驻驻厂人员情况;11、单位或个人对活猪灌水、灌入其他物质违法行为;12、为未经许可给屠宰生猪的提供场所的单位和个人。

三、整治措施:

(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各级商务部门要整合商务执法力量,加大执法检查的频度和力度,组织对本辖区内的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进行拉网式检查,对私屠滥宰进行重点整治。发现私宰窝点要坚决取缔,并按最高处罚额度进行处罚;对私屠滥宰户要建立个人档案资料,时刻对其跟踪监管,彻底根除私宰“专业村”、“专业户”。对触犯刑律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加强与公安、卫生、质监、畜牧等部门的配合,实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杜绝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事件的发生。

(二)加大对定点厂的监管力度,确保肉品质量。首先,为从源头上彻底消灭“病害肉”、“注水肉",我办加强了对定点厂监督员和巡视员的管理,强化对定点屠宰厂的监管,保证定点厂严格按国家屠宰操作规程屠宰生猪,并对肉品品质进行严格检验。其次,全面检查辖区内每一家定点屠宰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生猪进厂验收和静养制度、肉品销售和无害化处理台账管理制度;是否有屠宰注水猪、病死猪、出厂种公母猪肉等违法行为;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生猪进厂验收、宰前静养、屠宰加工、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台帐管理和畜禽产品质量可追溯等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到位。对存在静养不解绑、屠宰注水猪、病死猪等问题的一律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监管人的责任。

(三)全面检查定点屠宰厂的冷库。要组织对辖区内定点屠宰厂的冷库进行一次全方位、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冷库卫生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各项制度是否健全,有无储藏私屠滥宰肉和病害肉、注水肉、种公母猪肉现象。对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对储藏私宰肉、病害肉和注水肉的,一律取消其冷库经营资格并追缴售出的违规肉品。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既要大力宣扬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果和先进经验,又要对私屠滥宰大案要案进行曝光,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以案示警,激励和鞭策后进。

(五)落实屠宰管理和执法队伍的机构、编制和经费。贯彻落实省编办、省人事厅、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健全屠宰管理与执法机构保障屠宰管理与执法经费的通知》(冀机编〔20*〕167号)要求,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主要领导的支持,解决屠宰管理机构与执法队伍编制、人员、经费问题。

四、取得成果

9月17日到9月23日,由商务局六位副局长带队,利用一周时间,对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验收,尤其是对全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对全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肉类加工单位、集体食堂、餐馆、超市、个体售肉摊点等进行了随机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不足给予了现场指正,并制定了整改措施。对存在问题严重的生猪定点屠宰厂,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

我办加大了对私屠滥宰的执法力度,对主要市场派出专人明察暗访,及时掌握第一手信息并进行跟踪式查处。截止目前我市共出动执法人员1400余人次,出动执法车辆200余车次,检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260家次,没收非法肉品300公斤,关闭不合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2家,端掉私屠滥宰黑窝点3个。有力的打击了违法肉商的嚣张气焰,保障了我市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