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药品销售管理办法范文

药品销售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药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1篇:药品销售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除本条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供药品采购方核实。

第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第十四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第十七条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第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第十九条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第二十二条禁止非法收购药品。

第三章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应当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并设立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药品保管制度。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

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以集中招标方式采购药品的,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

第三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二)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第四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第2篇:药品销售管理办法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药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管,规范药械市场经营行为,保障辖区百姓用药(械)安全、有效。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法律法规学习。

各企业负责人要组织相关岗位人员认真学习《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等药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自觉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药械的经营行为,不断提高企业经营诚信度。

二、加强药品购销行为管理。

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把药品采购验收关,从合法渠道采购药品,并按照新修订的药品GSP要求索取、留存相关购进凭证,建立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要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处方药时,药师(执业药师)应在岗,且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师(执业药师)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要严格按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紧急避孕等国家有特别规定的药品。禁止销售品、第一类、疫苗、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国家规定不能零售的药品。

三、加强兼营非药品的管理。

药品零售企业兼营非药品的,必须单独设立非药品销售专区(柜),禁止药品与非药品混放销售;抵制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的不良行为;对无“国药准字”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而在其说明书、标签上标示有“功能主治或适应症、用法用量”的产品,不得上架销售;一经发现,按假药论处。

四、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管理。

企业要严把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关,应从具有合法资格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并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购进凭证,建立医疗器械购进验收记录。不得经营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不得无证销售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国家公布的不需要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除外),特别是以体验式方式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第二、三类医疗器械。

五、加强药械广告宣传管理。

企业负责人要向药械广告的经销商查验相关广告的批准文件。未经批准的广告,不得在企业营业场所摆放(张贴)。企业应当合理、正确介绍药械产品的功能主治和适应范围,不得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3篇:药品销售管理办法范文

本文的形成来自于一个案例,这个案例反映了国内企业普遍的经营行为,即往往他们只是用销量来考核销售人员的业绩,从而使销售人员的行为充满了短期性,并引发出许多问题,而企业又难以找到问题产生的根源。通过对这个案例的描述,我们提出了其问题产生的本质原因,同时又提出了解决这种问题的思路:最根本的措施就是改变企业以销量为核心的销售政策。

营销政策与利益相关,它可以决定营销人员的行为模式,那么,企业应该制订什么样的营销政策来引导销售行为呢?以下我们将通过对某制药企业的诊断咨询来加以具体分析。

一、该公司营销管理的现状

1、营销组织架构

2、营销管理制度:

责任承包制度:每位销售人员都承担着规定的销售回款指标,完成后可以按照10%左右不等的比例获得奖金和销售费用,而销售人员对于销售费用的使用拥有自主决定权。

3、市场运作状况

(1)因主导产品为处方药系列,所以在销售终端上以医院为市场重点,在销售通路上以医药公司为市场重点。

(2)在开拓市场方面,主要依靠自身的销售人员开辟医院渠道,另外医药公司也开辟一部分医院渠道。

(3)分布于全国的100多个销售办事处是该公司的核心推广力量,办事处是以地市级为单位划分。

(4)在市场销售上该公司规定销售办事处不能以低于出厂价的价格进行产品销售,但如何使用销售费用则由销售办事处自行决定。

二、该公司营销管理的特点

1、营销组织架构以销售职能为核心

(1)在该公司的营销组织体系中,100多个销售办事处使整个组织呈现偏重销售职能的特点,区域性的推广都是由办事处自主完成,在营销总部的各项营销规划职能处于分散状态,诸如策略规划、计划管理、信息管理、物流管理、广告管理、市场研究等许多职能都是分散运作的,在整体上缺乏一种整合。

(2)由于该公司制药公司拥有处方药、非处方药和保健食品等多个产品系列,但是在整体上缺乏对每个类别产品进行良好管理的专业部门,在销售上使用的是一个统一的销售办事处平台,但是对于每类产品自身的推广来讲,是缺乏系统管理的。

2、办事处对销售费用的使用有很大的权力

总公司只控制总体的费用比率,而办事处可以完全自主决定销售费用的使用方式。

3、公司对价格体系的管理重点是最低供货价

总公司要求办事处给医药公司的直接供货价不得低于最低出货价,但是至于医药公司以多少批发价销售,或者办事处给医药公司多少的暗中返利,公司并不予以控制。

三、该公司目前销售面临的问题

1、市场上的价格体系混乱,跨区冲货现象严重

(1)最直接的原因是办事处向医药公司实施暗扣政策,只要医药公司的销售回款完成了办事处规定的目标,医药公司就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返利,而医药公司可以利用这个返利降低产品的批发价进行销售,由于各地医药公司的销售回款能力不同,获得的返利也不同,因此在相近的市场区域就发生了大量的冲货现象。

(2)另外一个原因则是目前国家实施药品采购的招标制,由当地医药公司负责某家医院的全面药品采购权,由于医药公司获得采购权投资较大,其必然要拼命压低医药厂家的供货价,以获取较多的价差空间。中国的地区差异很大,对于同一个厂家而言,其在各地市场夺标后的供货价是不同的,自然就会发生低价市场向高价市场冲货的现象。

2、销售人员缺乏上进心,惰性严重

该公司的销售人员目前缺乏上进的动力,在公司已有的成绩之上停滞不前,满足于现状,由此影响到公司整体销售业绩的增长。

3、以上两个问题对该公司决策层而言已经成了一块心病,针对第一个问题该公司采取了较强硬的措施,对犯规的经销商和办事处进行处罚,但事实却是“屡罚屡冲”,耗费了公司大量的精力,近几年一直处于这种恶性循环的怪圈;而针对第二个问题,该公司决策层则不断增强办事处销售人员的自主权和奖励力度,期望能激发出他们的活力,然而收效不大。于是这两大问题成了该公司近几年销售业绩无法持续增长的瓶颈。我们认为,这是该公司决策层没有抓住最本质因素的原因,而造成这种原因则是决策层领导没有进行换位思考,其实问题的根源就来自于他们自身,以下我们将对此进行详细的分析。

四、造成销售问题的原因分析

1、营销政策偏重销量是造成以上问题的根本原因

(1)该公司营销政策的核心思想就是以销量作为判断销售人员业绩的唯一标准,换句话说,就是只要销售人员能够完成销售回款目标,公司可以赋予它们在费用使用上的绝对权力,也可以说,公司是赞成销售人员这样做的。而之所以这样要求,是由于该公司决策层看重的就是短期销量的增长,而什么手段可以使销量迅速增长、又不费太大的功夫,他们就会选择这种方式,这就是其根本的经营思想。

(2)而从销售人员的角度分析,一方面通过完成销售目标来获得奖金就是其内在动力,另一方面既然提供了这样的政策,那自然会充分加以运用,也就是说,销售人员只对提高销售量、拿到高额奖金感兴趣,至于是否发生冲货、对市场进行管理是不会被他们重视的,他们的精力只会放在能给他们带来大销量的产品上。

2、偏重销售总量,而忽视了不同产品类别的均衡发展

(1)该公司考核销售人员的只是所有产品的销售总量,而对于不同类别的产品或者新老产品之间应该所占有的恰当比例没有规定,这样销售人员只会把精力和资源投放在能带来最大销量的产品上,而不会估计到新产品推广或者高利润产品的推广。

(2)在这样的政策指导下,往往会造成企业的新产品上市不成功,对部分产品的推广缺乏专业性,而且会忽视能给企业带来更多利润或更大发展前景的产品,削弱企业的竞争力。

3、对销售业务过程缺乏规范化的管理

(1)由于公司赋予了办事处自主使用销售费用的权力,那就决定了什么方式能轻易、迅速地提高销量,费用就会倾向于使用它,自然销售人员会用返利手段轻松地达成销售目标,对于应该做的一些市场管理工作,销售人员不会去做费力的事情。

(2)但是企业的持续发展是需要规范化管理的,除了采用行政命令之外,最好的方法就是利用奖励杠杆,通过对销售费用使用方式的控制,来引导销售人员按照公司的要求开展工作,而公司也能对销售过程加以监控,但如果失去了费用这个杠杆,公司无法再增加费用,是无法对销售业务过程进行有效监控的。

4、缺乏一套科学的销售绩效考核系统

(1)公司的营销政策可以左右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在现有以销量为核心的考核标准下,销售人员只能拼命提高销量。但是销量并不是最可靠的衡量标准,更重要的是利润、产品盈利组合、品牌、市场秩序这些对企业发展有长远影响的要素,因此应该建立一套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估系统来加以保障。

(2)另外一方面,要充分调动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激励他们不断上进,也需要科学的绩效考核系统才能做到。当销售人员已经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之后,他的追求点必定会提高,而如果公司政策仍然只是仅仅以销量和奖金作为激励,销售人员是会麻木的,他也不会从更高的层面来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由此丧失了销售人员进取的内动力。

5、对销售费用的使用不合理

(1)销售费用的使用,使销量获得提升应该是一个水到渠成的事情,而不应该是为提升销量而提升销量,这样的结果是不会长久的,销售费用使用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完善的分销网络体系,是通过建立渠道竞争优势来获得销量的持续提升和良性发展,如果只是获得了短期销量提升,而丧失了良好的市场秩序,公司是无法获得持续发展的。

(2)在销售费用的使用方面,即便是仍然维持目前由办事处支配的政策,也应该要求办事处向总部上报具体的推广促销方案,经总公司审批通过后才能够执行,这样总公司就能够把握市场拓展的方向和过程,可以有效监控市场的良性发展。

6、对医药公司缺乏系统的管理

因为该公司办事处都将精力放在了以返利促进销售方面,而对于市场的各项管理工作如区域管理、价格体系管理、分销网络建设管理、终端客情关系管理以及医院系统管理等方面,都缺乏坚实的管理基础,从而造成企业缺乏核心竞争能力。

7、国家医药政策转型期市场的不规范

目前正处于国家对医药采购政策的调整时期,在实际运作中肯定存在着大量的问题,这也不是一家企业可以改变的事情,但这个时候的关键,应该将重点放在对销售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和对市场的系统管理方面,这样可以减轻政策因素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同时也可以借机重整公司的销售管理系统。

五、该公司营销管理改革的重点

1、营销组织体制的调整

(1)首先是调整销售体系的职能,从下到上依次为办事处、区域长和贸易部,对他们的职能要求重新定位,同时在总公司建立一个完善的销售后勤部门,涵盖销售计划、销售信息、销售物流和销售事务管理职能。

(2)其次是强化总公司市场部的专业力量,提高公司在市场研究、广告运作、策略规划、产品管理等方面的营销专业水准,为销售系统提供强大的推广支持。

(3)再次是建立品类管理模式,对每一大类的产品设置专业的管理部门,成为专业的产品推广部门,而将销售办事处改造成一个公共的销售平台,这种模式可以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推广力量和管理力量,也更可以提高办事处对市场拓展的成功率。

2、营销政策的调整:

(1)取消目前的责任承包制度,不将销量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另外增加对市场进行系统管理的规范要求。

(2)改变目标办事处对费用的使用方式,将费用使用的决策权收回到总公司,办事处必须要制订费用的使用计划,并经总部批准后方可执行,这样可以提高费用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率。

3、销售业绩考核体系的建立

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销售业绩考核体系,涵盖分销网络建设、分销网络管理和区域市场拓展的各个方面,全面评估销售人员的综合能力,同时以良好的职业规划激发销售人员的内在动力。

4、分销渠道管理体系的建立

建立一套以渠道管理为核心的系统,将办事处的工作重点转化到对渠道通路和终端的系统管理,塑造渠道的核心竞争力。

5、销售业务管理体系的建立

提高销售队伍的专业能力,建立规范的销售业务流程,通过制度来激发销售队伍的潜力和积极性,通过培训来提高销售队伍的专业能力。

六、该公司营销体系的调整过程

1、营销体系调整宗旨

在上海至汇营销咨询公司顾问的指导下,该公司的营销体系将建立一个综合的销售管理运作模式,其中的关键是通过销售管理职能优化、销售管理制度整合、销售业绩考核体系重建以及办事处运作的规范,为该公司的销售人员提供一种正确的引导,从根本上解决目前面临的市场秩序和人员激励问题,培育企业的营销核心竞争能力,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营销体系调整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第一阶段:调整销售运作体系

(1)调整和优化该公司销售部门各环节的职能和规范,强调专业性和过程的规范化,改变营销人员的思路和工作方式,加强市场基础建设,确保整体策略的正确执行,并提升销售部门整体的专业运作能力。

(2)销售体系调整的关键在于公司决策层经营思想的调整,也就是要改变现行的粗放运作模式,不是单纯以销量来驱动销售组织的运作,而要建立一个以掌控市场和综合管理为核心的销售组织体系,从而形成注重市场基础和业务过程的销售运作模式。

(3)销售体系的调整将从根本上影响营销人员的行为模式,具体而言就是:销售目标注重软、硬指标的搭配,销售奖励注重综合管理,销售费用注重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方式,销量考核注重不同产品的均衡发展,销售推广注重市场基础工作的建设。

第二阶段:优化销售管理制度

(1)为该公司的新销售体系制订简要、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使销售体系中各部门的工作能够得以有效开展。

(2)抛弃复杂的管理制度,在有效保障销售职能的专业性基础上,使管理制度易于被销售人员所理解、操作和考核。

(3)管理制度重点包括:销售目标管理制度、销售计划管理制度、销售物流管理制度、销售信息管理制度、销售区域管理制度、销售业务管理制度、销售绩效管理制度、销售费用管理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并以这些制度为核心整合关键的销售业务流程,提高整个销售体系的运作效率。

第三阶段:重建销售业绩考核体系

(1)取消单纯以销量为核心的考核标准,建立一个以市场基础建设为核心的综合考核体系。

(2)整个销售考核体系除了包括销量和增长率等硬性指标外,还包括市场铺货、网络建设、销售计划、进销存管理、费用使用等软性指标,全面考核销售人员对市场拓展的深度。

(3)改变考核销售总量的模式,代之以分产品类别考核销量的模式,确定不同类产品在总销量中所占的合理比例,并分配相应的权重系数,推动销售人员合理分配资源,确保公司各产品类别的平衡发展。

第四阶段:规范销售办事处的运作

(1)以往该公司办事处的工作实际上处于一种黑箱操作状态,因为公司并不注重对销售人员工作效率的掌控,而现在要做的就是重新构建办事处运作的工作规范。

(2)办事处的构建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办事处的机构设置,办事处的工作职能和内容,办事处的工作评估。这三个方面的重点在于办事处的工作内容和评估,以往公司对办事处的工作内容没有进行系统管理,而在评估体系上又存在误区,因此目前的重建就是建立对办事处销售业务过程的管理体系,同时制订相应的综合评估体系,确保销售人员高效地完成工作。

(3)办事处运作的规范核心是销售业务的规范,重点包含多项关键业务管理:经销商管理、重点客户管理、销售报表管理、销售计划管理、进销存管理、信息管理、销售推广管理、销售费用管理等,公司总部一定要对办事处在以上各方面的工作过程进行监控和评估,确保整体策略的正确执行。

第4篇:药品销售管理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为目标,深入开展打击非法销售药品专项整治行动,集中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整治行动的领导,成立清徐县打击非法销售药品专项整治领导组,负责领导、协调和指导专项整治行动,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督促指导工作落实情况。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药监局,办公室主任由邢蕴锐兼任。负责组织协调打击非法销售药品专项整治行动的日常工作及信息汇总编发上报和宣传工作。

三、工作目标和重点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销售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使全县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规范有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一)严厉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销售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三)规范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行为。

(四)整顿规范终止妊娠药品、人用药品兽用的销售使用行为。

(五)建立完善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销售药品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四、职责分工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非法销售药品行为的查处和取缔。负责对药品生产、流通、经营、使用过程的监管,对生产企业落实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经营企业落实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监督检查。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行为的监管,检查购进渠道是否合法,供货方档案是否真实、齐全,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药品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是否能及时报告。

(二)卫生局:负责查处取缔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法行医及非法义诊行为,与药监局联合查处取缔药店坐堂行医行为。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药监局联合查处避孕药具经销点、性保健品店非法经营药品及药店非法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

(四)畜牧局负责与药监局联合查处兽药经营点以人用药品弥补兽用药品不足时,未加盖“兽用”标识的行为。

(五)工商局负责药品广告的治理整顿。与药监局联合负责对药店非药品类商品的管理,经营的非药品类商品必须符合《营业执照》许可范围,并专柜摆放,设置专门标识。

(六)公安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查处暴力抗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各乡镇(街办)负责成立由乡镇分管领导为组长,吸收派出所、工商所负责人及卫生院长、村主干等人员组成的打击非法销售药品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非法销售药品点摸排上报工作,组织协调配合取缔非法销售药品行为的联合执法行动,及打击整顿后辖区内非法销售药品的监控及信息反馈工作,完善各村药品协管信息员制度,建立完善药品长效监管机制。

(八)监察局督查相关部门执法行为,对贯彻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到位,,推诿扯皮,为违法经营者通风报信或充当保护伞,行政不作为等问题要依纪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从3月15日开始,4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月15日—3月20日)调查摸底。各乡镇(街办)对非法销售药品行为进行调查摸底,并建档造册上报领导组办公室,做到底清数明。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3月20日—4月20日)。组织联合执法,开展对非法销售药品行为的集中整治和取缔,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兽药经营点进行整顿规范。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4月20日—4月30日)。做好专项整治行动总结,认真梳理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总结整治行动中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完善相关制度,促进长效监管机制的形成。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重点,落实责任

各乡镇(街办)、各相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人员车辆到位、执法到位,明确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重点,对非法销售药品的行为,坚决予以取缔。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秩序,确保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扎实有效。

2、加强协调,完善机制,狠抓落实。

第5篇:药品销售管理办法范文

    综合来说,处方药大体包括以下几种:

    1、上市的新药,对其活性或副作用还要进一步观察。

    2、可产生依赖性的某些药物,例如吗啡类镇痛药及某些镇静催眠药物等。

    3、药物本身毒性较大,例如抗癌药物等。

    4、用于治疗某些疾病所需的特殊药品,如心脑血管疾病的药物,须经医师确诊后开出处方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自药品实行分类管理以来,随着处方药管理的不断加强,有效避免了药物滥用,对促进合理安全用药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作为一名基层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笔者发现零售药房在处方药管理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现就其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提出一些思考:

    一、当前零售药房处方药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对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未严格凭处方销售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的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方针,2000起年对注射剂、粉针剂实行了处方药管理;2004年起对凡未列入非处药目录的抗菌药物(抗生素类、抗真菌药、抗结核药、喹诺酮类、磺胺类)实行凭处方销售;2006年又规定特殊管理药品、抗病毒药、精神障碍治疗药、肿瘤治疗药、含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等十一类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因此在零售药店的实际经营范围中,处方药其实已占其总销售品种的60%以上。但由于零售药店从业人员中没有处方权,而医疗卫生机构的处方又很少外流,这就造成大多数零售药房处方收集困难。为了维持生存,部分药房铤而走险,违规将处方药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用药安全隐患,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处方药滥用。

    1.2、处方药未按规定管理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已对零售药房处方药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药房仍然存在以下问题:店堂内无警示语——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非药品等混放,类别标示放置不准确;处方药开架销售;处方药作为赠品搭售;处方药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广告;供货方资质收集不全;未建立健全真实完整药品验收记录、销售记录。这些都给消费者合理选用非处方药、从业人员正确调配处方药、以及驻店药师指导安全用药等造成一定影响或误导。

    1.3、药房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专业知识匮乏

    处方药的管理必须依靠药房内从业人员来实施,但从目前药品零售企业的总体情况来看,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专业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部分农村药房尚未配备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这就导致部分药房对药品分类管理、尤其是处方药管理相关知识不足,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意识不强,有少数从业人员甚至将药品当做一般商品销售,有疑难答,有买必卖。

    1.4、消费者对处方药管理认识不足

    药品分类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自2000年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分类管理以来,各级药监部门大力宣传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品分类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取得了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切实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出了很大成绩。但是由于传统消费意识和消费方式的影响,部分消费者凭处方购买处方药的意识仍然不强:一是凭经验购药;二是贪图省事,不愿找医师开具处方;三是对药房索取医生处方的行为不理解,不愿将处方交给药房;四是一张处方多次使用,给药房处方收集带来不便。

    二、加强零售药房处方药管理几点对策

    2.1、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行医药分开

    当前医疗卫生机构尚在进一步探索与改进之中,以药养医局面尚未从根本上改变。部分医疗机构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与自存,纷纷采取设置密码处方、电子处方等各种方式防止处方外流,这不仅造成零售药房处方收集困难,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消费、选择消费的权利。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进一步深化卫生体制改革,实行医药分开,让药房从医院分离出来,并将其纳入与零售药房相同竞争环境,从而在保护消费者自主购药权利的同时,也为零售药房提供了处方来源。另外,也可以通过允许零售药房聘请坐堂医生的方式,在消费者购买处方药时,先经坐堂医生诊治处方后再行售药,从而从根本上保证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

    2.2、加强处方药日常监管

    药监部门应在gsp跟踪检查、许可检查、专项检查等日常监督检查中,强化处方药管理,严禁零售药房无处方或药师不岗时销售处方药。对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非药品混放,处方药开架销售,搭售处方药,处方药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即应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严肃查处。药监应加强与工商部门的联系、协调与配合,齐抓共管,对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广告等违法行为,应在各职责范围内依法严肃查处。

    2.3、加强零售药店从业人员培训,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

    提高药品从业人员素质,确保《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是保证处方药规范管理的必然要求。应通过举办药品从业人员培训班、现场指导等方式,对零售药店从业人员进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知识的专业培训,使其在充分了解药品分类管理意义、目的、方法、以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严格遵守《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自觉防止和杜绝滥用处方药或违法销售处方药行为。

第6篇:药品销售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发生农药价格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药价格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品等价格。

第四条列入管理目录的农药品种为吡虫啉、毒死蜱、噻嗪酮、多菌灵、三环唑、乙草胺、草甘磷。市、县需要增加管理品种的,应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农药品种更新以及生产量与使用量变化情况,对列入管理目录的农药品种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农药品种实行属地管理,由农药生产流通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将辖区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农药品种目录和生产企业名录告知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农药价格管理的原则:

(一)有利于农药安全生产和使用,有利于农民节支增收,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

(二)生产经营者能弥补合理的成本支出并获得适当利润;

(三)反映市场供求;

(四)体现农药质量与效果的差异;

(五)保持农药品种间的合理比价与地区间的价格衔接;

(六)鼓励和支持高效、低毒农药以及新品种农药的研制开发、生产、推广和使用。

第七条农药出厂基准价格作价公式为:

无税出厂基准价=(生产成本+期间费用)÷(1-销售利润率)

含税出厂基准价=无税出厂基准价×(1+增值税率)

农药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销售利润率一般不超过5%,浮动幅度不超过15%。

第八条农药批发价格作价公式为:

批发价格=(含税出厂价格或进货价格+运杂费)×(1+综合差率)

农药零售价格作价公式为:

零售价格=(批发价格+运杂费)×(1+批零差率)

批发环节综合差率不超过15%,零售环节批零差率不超过10%。外省、市农药进入本省市场销售的,其经营差率与省内执行同一标准。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农药品种为进口的,销售指导价格按照与国内农药同质同价的原则报进口商注册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进口农药批发价格作价公式为:

进口农药批发价格=[进货价格(包括到岸价格、关税、外贸手续费、银行手续费、保险费、商检费)+港口杂费]×(1+综合差率)

综合差率不超过15%,进口农药零售价格作价公式与国产农药相同。

第十条当农药市场价格显著上涨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提请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最高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维护市场农药价格稳定。

第十一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年度生产经营概况以及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农药品种的产量、进货量、销售量、相关价格、销售收入、利润和纳税等情况并确保相关文字材料、数字与有关凭证真实可靠,企业负责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在制定农药指导价格时,价格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定价程序,按规定开展成本监审、集体审议、价格公示等工作。

第十三条农药销售应明码标价。积极推行在农药使用标签上标明农药出厂价格或销售价格,促进价格行为规范,增强农药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农药品种销往外省的,销售价格应与当地价格水平衔接。

第十五条农药销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或最高限价制定价格的;

(二)采取降低质量,以次充好、自立收费项目等手段变相提高农药价格的;

(三)捏造、散布农药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的;

(四)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农药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五)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六)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7篇:药品销售管理办法范文

2011年底,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破获一起特大生产销售假药案,此案被公安部列为公安部挂牌督办。该销售假药案涉及全国16个省市,涉案成员500余人,涉案金额高达二亿余元。专案组民警先后在江西、浙江、江苏、内蒙古等地成功抓获主要作案成员10名,逮捕4名,共捣毁生产假药窝点3个、销售假药窝点8个、包装假药窝点1个;查获假“吉非替尼”药品12000余片,总价值600余万元;查获包衣机、空气压缩机、颗粒机、压片机等用于生产假药机器12台,查获用于生产假药的中间体、硬脂酸镁等辅料共300余千克;查获各种包装盒(吉非替尼、伊马替尼、索拉菲尼、厄洛替尼)14万余只、药品标签43万余个、药品说明书18万余份。

此案的成功侦破,我们研判了生产、制售假药案件的规律特点,总结了打击网络销售假药犯罪的措施与经验,以便进一步做好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和防范工作。

当前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特点

一是从作案的形式看,犯罪主体团伙化,带有明显的地域特点。从全国范围内来看,犯罪团伙均以江浙籍人员为主,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分工。团伙主要成员在全国范围内流动进行作案,一地作案被打击后,往往迁往其它地区继续从事该类犯罪。

二是从作案的形式看,主要以宣传广告和发送手机短信为主要销售手段,组织专人到医院散发假药广告,通过邮寄快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犯罪分子往往虚构合法经营企业,虚拟法律主体,伪造批准文号、产品标识通过网络、媒体等手段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宣传的内容和方式具有欺骗性。利用合法企业掩盖制造、销售假药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从作案的手段看,犯罪团伙反侦查意识较强,成员之间大多单线联系。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伪造的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委托邮局或者快递公司点对点送货上门,作案过程中均使用虚假身份或者隐匿真实身份办理药品销售电话、互联网注册邮箱和银行账号,增大了案件侦办的难度。同时犯罪分子利用手机短信信息,利用快递公司的代收款业务迅速隐蔽地获取钱财,对普通老百姓具有很大的迷惑性。

四是从作案的区域看,犯罪活动范围广、跨度大。犯罪产业链从原料购买、生产包装到广告、发货运送、赃款回收,涉及到药品管理、网上信息监控、工商行政管理、寄递物品检查、银行账户查询等多个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假药的生产和网上信息、销售往往分离为多个不同的犯罪团伙跨地域作案,一起案件往往要涉及若干省、市、区。

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措施

在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案件中,我们经过对案件的研判,总结出四种措施:

一是研判警情,引起政府领导层重视。通过对该类犯罪的危害、规律、特点进行分析,撰写专题报告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督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加强监管,形成打击的合力,深入开展铲除犯罪窝点行动,在摸清网络销售假药犯罪团伙的情况,主要犯罪证据收集到位后,公安部门适时联系药监、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协调网侦、技侦、派出所等警力对假药信息窝点、假药生产窝点、销售窝点开展集中抓捕端点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固定犯罪证据,避免因行动不统一造成犯罪嫌疑人漏网、犯罪证据灭失等。

二是主动出击,积极开展手机短信监控。通过对手机短信的监控和互联网百度、谷歌等常用搜索引擎输入某类常见慢性病等关键词进行搜索,对发现大量投诉的网站进行深挖追踪获取。同时,还要建立制假售假高危人员信息库。将曾经受过打击的湖北天门籍制售假药违法人员及其亲属、朋友关系等信息统一标准,进行跟踪管理,掌握动态,从中发现有价值的线索。

三是信息共享,扩大打击范围。加强全国范围内的情报信息协作,实现情报信息的共享和落地侦办。对销售假药信息地、销售地和生产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加强地区之间犯罪情报信息合作,在协助侦查、情报交换等多方面建立合作关系,真正形成合力,遏制该类犯罪。

四是加大宣传,提升打击该类犯罪的社会效能。对每起破获的网络销售假药案件,都引导媒体进行深度报道,在宣传报道中对网络销售假药的危害、识别、防范进行策划,既教育广大群众、预防假药案件,又表明公安机关打击网络销售假药犯罪的决心和信心,有力震慑网络销售假药犯罪。

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存在的难点

一是手机短信和网络虚假广告监管存在真空,行政执法部门监管不力。目前,我国只有12家网上药店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网上所贩卖的基本都是假药,行政执法部门对手机和网络虚假广告管理存在管理缺位,导致售卖药品的广告大量泛滥。

二是在打击生产、制售假药过程中,各行政执法部门协作机制亟待完善。由于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未能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情况,导致公安机关掌握该类犯罪违法人员信息不够,不能做到打早打小;公安机关在打击该类犯罪过程中,内部形成合力不够,经侦、治安部门、基层派出所发现违法犯罪窝点的能力有待提高;由于未能形成全国范围内的制假售假高危人员信息库,对长期与该类犯罪作斗争不利。

三是公安机关在打击生产、销售假药过程中,由于案件涉及地域广,对涉案赃款的追缴困难,同时侦办此案的差旅开支也较大。广大群众对网络销售假药的危害、识别、防范能力不够高,需要加大宣传力度。

强化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建议

一是要开展综合治理。针对手机短信和网络虚假广告监管存在真空,行政执法部门监管不力的情况,建议政府组织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电信、移动和互联网广告的监管职责、管辖范围等问题进行专门研究讨论,形成监管到位、管辖明确的工作体制。

第8篇:药品销售管理办法范文

其实我这位朋友如果在工作中稍加注意,被查处的问题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不必要的财力和精力损失也可以规避。这里我想给大家谈一谈如何减少和规避驻外办事处营销活动中的问题,减轻和杜绝不必要的麻烦。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公司驻外办事处的正常程序和工作范围。严格意义上的公司驻外办事处应该是公司在外地设立的非经营形式的机构。需要完成以下几个程序:

1、办公场所的确定:严格的讲办公地点必须在具有办公性质的房屋,在许多地区并没有对办公性质和居民性质的房屋进行严格区分。办公地点确认的依据是房屋购买合同或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2、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必须在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由工商部门办发办事处机构证书和组织代码证。登记注册所需提供的资料包括设立办事处的申请报告,报告中需要声明设立机构的目的,工作人员的设立和工作内容情况;办事处还应该总公司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并有当地工商部门的证明红章,或当地工商部门同意在外设立办事处的相关函;办事处办公地点的租房合同或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办事处负责人身份证以及委托函等相关文件。

设立办事处还必须了解其正常工作范围,办事处机构是非经营性质的机构,其设立的目的是为总公司在外地收集和反馈公司所需的信息,提供非营业性质的服务和指导工作等等。例如,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等。

对于在外设立办事处机构的企业来讲,一般驻外办事处机构都是因为营销事务所设立的,更准确的说,其核心内容就是代表公司长期负责该地区公司的营销工作,在当地以总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这一点与国家驻外办事处相关政策法规出现了严重冲突。其核心冲突还是一个没有经营性质的机构需要从事经营活动,这主要涉及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冲突,特殊行业还有其他部门的冲突,例如,医药企业药品流通中GSP认证的要求等等。

大多数企业的年销售任务都由全国各地的办事处承担着几乎全部的销售任务,各地办事处的销售任务压力非常大,营销责任也大。销售经理肩上肩负着比任何人更大的压力和责任。如果办事处经理不注意处理好与当地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减少和规避办事处本身职能和实际销售活动所带来的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规章制度之间的冲突,办事处经理的大部分经理将被卷入非常烦心、劳心的琐碎事务之中。这样还有多少能精力投入到公司下达的销售任务的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工作中去呢?因此,工作中如何利用巧妙的方式、方法,和变通工作方法使我们的销售工作更加合理又合法的处理销售事务,是我们驻外办事处机构营销工作中必须具备和慎重考虑的首要事情。

如何改变工作形式和方法来减少和规避驻外办事处机构与当地各行政部门相关政策法规的抵触,是我们驻外办事处机构的必修课程。这里就大多数驻外办事处在处理与当地相关行政部门常见的营销方面的困惑和解决方法给大家总结以下几点:

一、将公司驻外办事处改为当地的分公司形式,取得合法的在当地经营和纳税的手续。

首先,我们明确驻外办事处的经营活动是办事处的核心内容,他肩负着公司在当地市场开发、拓展、巩固和发展并完成和实现公司在当地全年销售任务的完成的使命。其次,驻外办事处的经营活动本身是违反了工商和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势必是一对矛盾。如果将驻外办事处演变成驻外地分公司形式,就从根本上解决了这样一个矛盾。但是,现实情况告诉我们,绝大多数企业根本没有这种能力和必要性在外设立分公司,主要原因是分公司的运行成本和管理成本大大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因此,这种方式还是没有根本解决问题。

二、驻外办事处是否有必要注册?

国内非常知名和实力强大的企业在全国各地设立的办事处是要求在写字楼办公。这种办事处机构健全,管理正规,但相应各项成本高。其原因是企业的形象和企业管理的要求。如制药业的三九药业、中美史克、西安扬森等知名企业。除此之外,大多数企业的全国各地办事处都由当地业务人员租套民居当作办公室即可。在写字楼办公的驻外办事处一般都会在当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行动规范,管理和运行成本高。而其他以民居为办公地点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登记注册或不注册。登记注册的驻外办事处将容易受到工商等部门的检查和监控。而未注册的办事处在受到相关部门检查时,没有其他违规行为也会因未注册登记受到处罚,只是被检查的机率会少些。

三、驻外办事处经营活动如何变得合理和合法?

驻外办事处最大的心病就是正常的经营活动对执法部门如何变得合法,对企业自身如何变得合理?驻外办事处经营活动被查处的行为一般是能够证明其经营活动的证据,如货物买卖的账本、办事处货物仓库的查封等。解决办法建议为:

1、办事处货物销售账本:其一,要求办事处办公场所不能存有货物销售记录和相关财务账本,销售货物账本需要专人负责和保管,最好放在住家处。避免工商、税务部门检查时被查出。其二,要求办事处财务人员异地办公,即另外在居民区租赁一套民宅供财务人员办公,注意企业内部员工间的保密,防止内部人员的告发。

2、办事处货物存放问题:其一,要求办事处不能存发货物,货物存发必须在异地存发,管理账本有专人负责管理。仓库管理要注意周边环境的合理性,防止因货物的频繁进出,引起周围居民的告发。其二,货物存放最好租用专业仓库进行仓储,并有专业人员负责。其三,最安全和合法的方式是,利用经销商的仓库进行储存。我们可以租用我们商业客户的仓库,货物的进出纳入商业的货物管理中,由商业客户的仓库人员管理或我们指派人员进入商业公司中管理。这一点尤其适合药品销售的办事处货物管理。药品的物流有严格的规定,我们可以租用当地医药公司的仓库,将我们产品的销售物流纳入商业规范的物流控制中去。唯一需要注意的是,租用的医药公司的信用考核与租金的问题。由于中国地域宽广,货物发送及时问题往往困扰着远离公司的办事处的销售问题。减少因发货问题引起市场淡旺季调节的缺货困扰,最好的方法就是在全国几个点上设立货物中转站。以区域为中心在商业客户的仓库中设立中转仓库,有专职仓库人员按国家要求管理货物物流,既可以解决区域临时缺货问题,又能缩短货物发货途中时间,尽快满足市场需求,不影响销售。同时还可以减少区域内其他办事处存货问题,在货物管理和合法性都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3、办事处帐户问题:其一,办事处帐户应该是办事处正常工作的费用支出往来的帐户,不能有销售货款的往来。因此,货物帐户必须从商业公司与总公司之间进行。其二,办事处直销货款通过个人汇款或通过商业客户帐户直接汇回公司帐号,不要通过办事处费用帐户进行销售货款的往来。

4、办事处直销问题:办事处没有经营的权利,所以不能在当地从事产品的直接销售。但实际上,许多办事处的自身销售网络还能销售不少公司的产品,砍掉这些销售对办事处销售影响较大,如何处理?如果有直销问题,我们应该选择一家商业,出于相互信任的问题,最好选择我们自己的客户,以该商业客户的名义去实现销售,我们的销售人员也该商业客户的公司业务人员的名义进行销售。货物货款应通过商业帐户汇回公司,公司的发票针对该商业客户,实际进货客户则由该商业给开据发票。

四、其他事务的处理。

1、外地人员暂住证的问题:目前国家公安部已经取消了暂住证收费问题,驻外业务人员主动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即可。

2、办公地点选择问题:尽量选择居民小区治安状况好,外地流动人口少的居民区,减少执法部门的频繁检查。同时要注意我们的办公不要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处理好邻里关系。

3、办公活动要符合当地正常环境状况:办事处业务人员的活动不能引起其他居民的猜疑和反感,例如,某驻外办事处的业务人员数量很多,办事处制度要求业务员每天上午和下午必须到办事处报道和总结工作,周围邻居就感觉该住户房内每天人山人海,进进出出,是不是在搞传销或其他违法事情,结果没过几天,该办事处就被查处了。

4、办事处各项营销活动的物品的问题:有些企业统一在全国搞促销活动,有时会向办事处发放大量的促销礼品,这些物品的搬运和储存也应该纳入货物的管理,防止礼品等物品在办事处办公地点的进进出出。引起不必要的怀疑。

第9篇:药品销售管理办法范文

关于加强农村药品管理的思考及建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城镇居民的药品方便、有效已得到基本保障。而广大农村(尤其是边远地区)仍存在着用药不便、价格偏高、药品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关系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忠实履行“三个代表”思想。因此,整顿和规范农村药品市场,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方便是我们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项十分重要工作,我局通过对穆棱、海林两个县(市)药监工作的调查中发现,仅仅依靠药品监督的行政手段是不够,还应充分利用其它社会资源,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从根本上规范农村药品市场,以合格的质量、低廉的价格、优质的服务,保障农村药品供应,实现“管好药,为人民”的崇高目标。一、从两县(市)看农村药品市场现状穆棱市药品供应单位[含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各级医疗院(所)下同]297家,其中城镇人口10万,药品供应单位112家;农村人口22万,药品供应单位185家。海林市药品供应单位489家,其中城镇人口24万,药品供应单位121家;农村人口19万,药品供应单位368家。城镇人口每万人6.55个供药单位;农村人口每万人13个供药单位。虽然从数量上,农村人口供药单位比城镇人口要多,但从分布地域上看:城镇人口相对集中,而农村人口相对分散,每平方公里的供药单位仅为0.03个,从客观上造成农村用药不便。通过两个县(市)的调查,农村药品市场供应渠道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合法供应渠道、一个是非法供应渠道。合法渠道有三个途径:一是乡镇卫生院;二是药店(两县共有16个乡镇,有药店乡镇12个);三是村级卫生所和个体诊所。非法渠道有四个:一是有的商贩在集贸市场,暗地销售;二是游医药贩走街串巷,上门兜售;三是农村商店、小卖店偷摸销售;四是偏远村屯在家隐藏销售。目前,由于财政投入不足,乡镇卫生院和农村卫生所生存困难,在利益驱动的心态之下,也从药贩手中采购药品,非法药贩正以各种手段侵入农村用药的合法供应渠道。穆棱市通过整顿和规范农村药品市场,批发企业的销售额由以前的每年200万元,上升到每年700多万元,零售企业销售额由每年的600多万元上升到1500多万元,上升了275。由此可见,非法药品供应以价格低、服务快的优势逐步占据广大农村药品市场。它们的到来,造成农村药品市场存在着较大问题,突出表现在:“三多”.即:假劣药品多、过期失效药品多、游医药贩多。两个县(市)80经销假劣药品案件发生在农村;90农村医疗机构存在着使用过期失效药品现象;农村游医药贩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广大农民用药安全、有效受到直接的威胁。为什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多次打击,不能彻底解决问题。通过调查,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市场有需求。合法渠道的药品供应往往品种少、价格高、不方便;而药贩子价格相对较低、送货及时,这些从客观上为非法供应渠道提供了机会和市场。二是打击难度大。这些非法经营药品行为,隐蔽性强、流动性大,监管难度大、效果差。三是农村药品质量不高。制假、售假者为逃避打击,把目标从城镇转移至农村,加之农村群众对假劣药品的识别能力较差,造成农村假、劣药品泛滥。之所以存在上述现象,根本原因就是合法药品供应渠道不畅、没有充分占领农村药品市场;同时基层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供应渠道混乱,给假劣药品提供滋生的温床。因此,单纯依靠行政监督的手段是远远不够,必须利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规范和疏通药品供应渠道。二、充分发挥药品监管部门杠杆作用,保障农民用药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充分发挥其行政杠杆的调节作用,扶正祛邪、堵疏相济,才能有效地促进农村药品市场的好转,是农村药品综合治理有效途径。我局通过近一年的实践,在总结穆棱、海林两个县(市)经验的基础上,初步形成的农村药品管理的思路和办法。1、增强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法律咨询服务、举办假劣药品展览等多种形式,在农村广泛宣传《药品管理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理用药知识。一方面,宣传合法供药单位药品质量相对可靠,提倡老百姓从合法供药单位购买药品;另一方面,增强群众自我保护和识别假劣药品能力,自觉拒绝假劣药品。2、加大对非法购销药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必须以打击农村过期失效、霉烂变质药品和规范药品购销渠道为重点,加强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整治;尤其对合法单位从无证单位采购药品的,进行重点打击。一年来,穆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出动执法人员1800多人次,检查管理相对人290多家,打击游医药贩15人次,查处取缔无证销售药品“黑点”51家,共没收药品106种,标值12万元,共收缴罚款32.4万元。有效地遏制了非法购销和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净化了农村药品市场。3、规范农村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行为。从贯彻和落实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入手,首先是强制推行建立“双记录”(药品、医疗器械购进记录)制度 。要求管理相对人真实准确地填写记录,做到药品(医疗器械)记录和进货发票相吻合。经过穆棱、海林两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近一年的实践证明,真实、可靠的药品(医疗器械)购进记录是规范进药渠道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为农村药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其次是建立管理相对人档案。把管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填表入档,做到心中有数。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做出的行政处罚,各股、队每季度汇总一次,全部记录在案。对管理相对人实行分类管理,对有问题的和问题较重的单位实行重点监管。4、强化农村药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县(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以乡镇为基本单位,有计划地对药品从业人员进行《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等药事法规、药品基本知识等内容的培训,努力改变乡镇药品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的现状,提高药品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使管理相对人对《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更深刻的了解,为今后药品市场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创造必要条件。5、加快农村药品供应的网络建设。积极探索既符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又方便农村用药的药品供应体制和渠道,在政策上积极支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向乡镇和农村的延伸,形成以县级药品批发企业为依托,统一进货、统一结算、统一价格的连锁经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药品质量;支持边远或交通不便区域实行“药品代购”,确保了农村药品优质有效供给。三、针对农村药品市场特点,建立价低、快捷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我们的工作方针是“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结合”。本着“监管到位就是服务到位,以大服务促进大发展”的理念,在全面整顿农村药品市场过程中,我们发现非法药品供应渠道的主要优势是在价格低、服务优,而这些单纯靠打击、规范的行政手段是远远不够,不解决好农村合法药品供应单位的价格和服务问题,不可能从根本上扭转农村药品管理的局面。必须用行政调节和市场调节的双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支持和鼓励合法药品经营单位和非法渠道抢占农村市场,才能使农村用药渠道疏畅、药品质量得到保障。因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义务从价格、服务二个方面督促和帮助他们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一是帮助经营企业提高服务意识,建立了快捷的供应网络。由于农村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因此只有方便、及时的药品供应才能满足农村药品需求。穆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帮助经营企业划分南北两面片,以八面通、穆棱两个批发企业为中心,乡镇药店为落脚点,下乡联络员负责沟通,每3天一个巡回,将医疗院(所)需要的药品快速送到。这样做既满足了使用需求,也使药贩子无缝可钻。二是降低药品价格,让利于民。价格低廉是药贩子的最大优势,只要价格相对合理,合法药品供应单位在农村有广阔的市场。穆棱市药品经营企业在20xx年9月价格综合下调36.68的基础上,20xx年5月又对240种常用药品的价格下调了17,前后两次合计下调了53.68,前后两次药品价格下调幅度之大、品种之多,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合法经营企业也从薄利多销中偿到了甜头,批发企业的销售额由以前的每年200万元,上升到每年700多万元,零售企业销售额由每年的600多万元上升到1500多万元,上升了275。由此可见,通过规范整顿药品市场,不仅人民群众受益,医药经济健康发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广大群众用药的安全和方便。三是引入竞争机制,适当降低农村开办药店“门槛”,鼓励在农村开办药店。在较大村屯、人员集中的地方合理布局药店,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形成商商之间、商卫之间的良性竞争局面,达到提高农村的供药水平、质量,降低药品价格的目的。促进农村医药市场不断规范,使广大农民群众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四、对加强农村药品市场管理的设想和建议通过一年的实践,虽然在农村药品市场管理上做了一些工作,但离保障人民群众用药方便、及时、有效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经过对农村用药管理的探索,我们有以下的设想和建议:1、加快乙类非处方药的实施步伐。现在农村商店、小卖店非法销售药品现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农村药品市场有这样的“需求”。乙类非处方药网点的在农村设置,一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广大农村的药品供应;二是使地下“黑点”变为地上“明点”,方便对其药品质量的监管,保证药品质量;三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既降低了药品价格,使广大农民群众“吃得起药”,又使药贩无利可图,一定程度上也净化了农村药品市场。2、要充分利用多年以来形成县、乡、村三级卫生保障体制的供药渠道。现在农村用药的主要渠道仍是乡以下卫生院(所),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医疗院(所)药房管理规范》,使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法可依。在规范它们的用药行为同时,能否实行乡镇卫生院统一委托代购药品的试点。对于没有设立药品批发网点的乡镇卫生所、个体诊所所需的药品,由符合条件、经当地药监部门同意的卫生院统一委托代购配送。3、加快实施《药品监督员管理办法》,解决基层药品监管由于人员少、监管面积大,监管覆盖面达不到百分之百的问题。如果有兼职药品监督员,就可以迅速形成县、乡、村三级药品监督管理网络,有力打击农村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4、不仅从政策上支持城市药品经营企业向农村发展,而且要给予一定的倾斜和扶持,使之在农村开设药店有利可图。对符合条件的,经当地药监部门同意,乡镇以下药店应从相关法律、法规上明确可以向农村卫生院(所)供应药品。5、出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没有药品零售企业的,当地药品零售企业经所在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点并在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内销售非处方药品”的实施办法,使基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法可依,尽快实施,满足农村用药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