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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专利保护措施精选(九篇)

药品专利保护措施

第1篇:药品专利保护措施范文

关键词:药品专利、强制许可、TRIPS、公共健康

近年来,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的连续爆发,造成了禽流感防治特效药物“达菲”供应出现短缺,而该药品专利权拥有者瑞士罗氏制药公司却在转让生产权上设置了诸多障碍。面对正在广泛传播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这一人类共同的灾难,印度、泰国、越南等国政府或企业已宣称在必要的情况下将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从而达到生产“达菲”的仿制药的目的。可见,对于日益严重的公众健康危机,药品专利保护与社会公众利益的矛盾也越发明显,专利强制许可无疑是解决这个矛盾的一条途径,但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至今没有采取这样的措施,原因在于这种权利行使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所以必须对此有充分的理性认识。

1. TRIPS框架下关于药品强制许可的规定

强制许可的规定最早出现在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当中,希望通过建立强制许可制度防止专利人滥用权利,以保证专利权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平衡,以体现社会的公正、公平。1994年底,各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基础上,将知识产权纳入到世界贸易的范畴,签订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以下简称TRIPS),这一理念和目标得到了进一步的阐述,一方面要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另一方面也要顾及第三方合法权利,强制许可措施不得与专利的正常利用不合理地相冲突,而且也并未不合理地损害专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即要防止政府随意侵犯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TRIPS同时也将药品及其生产过程纳入了专利保护体系,要求成员方对药品及其生产过程提供专利保护。2001年底,WTO(世界卫生组织)在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达成了《关于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以下简称《多哈宣言》),赋予成员国在公共健康危机下对药品专利行使强制许可权。

《多哈宣言》的意义在于承认出于 TRIPS公共政策的目标,TRIPS对于药品保护问题的解释应具有更多的灵活性,以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如果过于偏重专利人的利益,而无视公众的基本权益,势必会影响知识产权这一私权利的实施,更不利于知识产权制度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推广。

2.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性质分析

根据TRIPS协议,各成员应当规定以下几种类型的强制许可:合理条件强制许可、公共利益强制许可、依存专利强制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强制许可[1]。

药品属于特殊的商品,和公众健康息息相关,具有救死扶伤的重要价值。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属于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只有国家在紧急状态下或在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的情形下才能授予该许可。对于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必须是为了实现国家公共利益,一般涉及的双方是要求实施强制许可的国家和发明专利权人,而其他类型强制许可,一般涉及的双方是发明专利权人和另外一方要求实施专利的单位和个人。

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是政府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必须要合法、合理,必须有相应的理论依据作为基础,如果仅仅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来看,实施药物专利强制许可已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从这个层面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必须严格依据行政法学中的行政应急性原则,以保证该行为的合法化。

3.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实践价值

实际上,包括美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在专利、商标或者版权领域极少使用强制许可这种救济措施。欧洲各国虽然不同程度地在立法中规定了强制许可,但往往是附加了严格的限制,在实践中也极少采用强制许可措施。如德国唯一的一次强制许可是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根据德国专利法中的公共利益规定授予人类免疫干扰素以强制许可,即便如此,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还是推翻了这一强制许可。最高法院在其判决中澄清了有关公共使用的规定,认为“公共利益的存在并不能理所当然地排除专利权人的排他性地位……”,而且“如果公共利益可以通过其他相近或相似的替代方法得到满足,就不能以医药产品的名义授予强制许可。” [2]。

强制许可在实践中的作用常表现为另一种形式,如泰国在1992年根据专利法设立了医药品专利委员会,赋予该委员会批准强制许可权的权力,尽管当时泰国艾滋病治疗药物缺乏,但该委员会同样没有采取强制许可的措施,而是寄希望于通过“强制许可的威胁”和跨国企业协商降低艾滋病治疗药物的价格[3]。

可见,虽然各国在不同程度上承认强制许可,但是很少真正启动强制许可。更多的时候,强制许可的意义表现为药品领域降低价格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强制许可更大作用在于威慑和劝阻,成为各国为获得药品生产权或是降低药品价格与相关医药企业谈判的一个砝码,这也是和近年来世界各国重视推广专利保护的普遍要求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4. 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思考

目前我国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还存在一定的障碍,如对于药品而言,实验室仿制并不难,难的是日后投产的技术问题,一旦启动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药品仿制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如何保证?又如强制许可的实施会使制药商把精力集中在仿制而非开发,被许可的发达国家制药商也可能因为无利可图而冷落相关疾病的研发工作,一旦实施强制许可,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这方面的国际声誉肯定大受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如今我国涉及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当然这也同TRIPS协议目前仍然存在太多的争议有很大的关系。面对不容乐观的公共健康危机,肯定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是符合我国利益的,也是享受WTO赋予该权利的一种表现,但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负面效果也不容忽视,所以采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必须慎之又慎,如果采取的时机不合适或是方式不正确,可能暂时解决了困难,但对将来的保护社会公众健康的工作却是适得其反。所以一旦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必须强调强制受益人的义务,对强制权限予以必要的限制。

4.1实施前的告知

授予强制许可前必须有请求人与专利人协商的过程,即专利权人有被告知的权利,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有其他紧急情形时,只要合理可行即可,当仍应尽快通知专利权人,在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的情形,如果政府或订约人未经专利检索即知悉或有明显的理由应知政府或者为政府的需要将使用某有效专利,也应迅速通知专利权人。当然这种强制许可决定的有效性应受到相应的司法审查。

4.2合理费用的补偿

为控制禽流感疫情,如果采取强制许可,此时能有其他的医药企业迅速介入“达菲”的授权生产,不但会迅速加大“达菲”的产能,而且会大大降低“达菲”的市场价格,这种种复杂利益关系的也是罗氏公司授权一直悬而未决的因素之一,所以在必要时政府主动向医药企业予以足够的经济补偿也是应在考虑之中,可以以友好的姿态争取进一步和医药企业协商以达到合作的目的。

所以强制许可的受益人有义务支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补偿费用,费用的数额最好由发明专利人和强制许可的受益人签订协议来确定。同样这种支付强制许可的报酬也应受到相应的司法审查。

4.3强制许可的非独占性

尽管批准了强制许可,发明专利权人仍然有权制造已取得专利的产品和进口该专利产品,发明专利权人仍然有权利与强制许可的受益人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许可协议,强制许可的这种非独占性,还意味着批准了强制许可并不排除其他国家进一步批准强制许可。

4.4强制许可的不可转让

由于专利权人并不因为被实施了强制许可就丧失了专利权,所以强制许可的受益人不能将该专利再授予其他人,这也是防止知识产权进一步被侵犯的体现,这也和通过正常商业途径获得专利权后可以继续转让该专利权有明显的差别。

4.4 强制许可应及时终止

强制许可是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根据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所采取的紧急措施,该行为突破了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但并非排斥任何的法律控制,也没有脱离行政执法的法治原则,仅仅是行政合法原则的例外,所以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4]。

因此,强制许可的范围和是时间应由授予强制许可的目的而定。一旦授予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如传染病疫情被控制或已自行研究出其他替代药物,就应取消强制许可,发明专利人理应重新获得发明专利的独占实施权。

综上所述,法律承认的药品专利权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但这不是绝对的,应受到公众分享医学进步利益权利的限制,这种限制是解决公众健康与药品专利保护冲突问题的一种平衡机制,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措施是实现这种平衡机制的一种措施。由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都是发生在紧急情况下,而相当数量的突发事件是难以预测的,这就决定了在发生灾害后所需要的药品的不确定性,医药企业出于长期的效益考虑未必热衷于此类药物的研发,因此,政府对于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予以充足的资金支持,加快相关药品、疫苗的研究开发、经营上市,这对于最终战胜灾害是十分重要的,一旦拥有了自己的研发的药物,就可以避免受制于人,也是解决药物短缺最有效的方法,即使迫不得已采取强制许可,对于被强制人的权益同样需要予以充分考虑,尽量避免给其合法权益带来更大的损失。

参考文献

[1]文希凯.专利保护与强制许可[J].知识产权.2003.13(3):20

[2] 张娟,文香平.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问题浅析[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1-11-1(A3)

[3]朴荣吉.医药品专利与强制许可[J]. 法治论丛. 2005.20(1):140

第2篇:药品专利保护措施范文

关键词:综合干预;备用药品;合格率

卫生部《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中明确指出,药事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用药全过程的管理。临床科室为了患者用药快捷方便, 都会在病区内储备一定量的药品,它也是药品在医院流通的终末环节,常常药品的种类多而杂,储存保管难度大,而且病区药品的日常领用、贮存、养护、使用等均由护理人员完成,往往缺乏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和指导,容易出现药名、规格、批号不清,药品过期等等问题。管理上的疏漏,将直接影响到住院患者的治疗效果,给临床住院患者用药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容易引起医疗差错或医疗纠纷[1]。因此,某院神经内科为提高病区备用药品质量管理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实施了一系列综合干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择2014年神经内科病区备用药品质量管理情况作为干预前组,未采取综合干预措施;选择2015年神经内科病区备用药品质量管理情况作为干预后组,采取综合干预措施。病区药品的日常领用、贮存、养护及使用的护理人员学历、职称和职务无较大变化,两组具有可比性。

1.2根因分析 根本原因分析(简称"根因分析")是针对一个问题进行系统化处理的过程,包括确定问题以及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最终找到解决问题产生,并制定针对可行的防范措施[2]。神经内科成立病区备用药品质量管理小组,充分利用根因分析质量管理工具,对2014年未采取综合干预措施的备用药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找和分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综合干预管理措施。

1.3综合干预措施 干预前组按照医院《病房备用药品管理制度》进行日常管理。干预后组制定并实施2015年神经内科病区备用药品质量管理综合干预措施:①院级检查和科室自查:医院药剂科或护理部每月3次对科室病区备用药品进行院级督导检查,科室护理骨干每月4次对病区备用药品进行科级自查。主要检查和自查内容包括:品、抢救药品、常用针剂、口服药及外用药是否摆放整齐、是否存在过期失效的情况、出入病区的药品账册是否相吻合、药柜的卫生情况是否达标以及药品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等;检查药品管理质量,要求无变质、无过期、无失效,药品标签清晰可识;②请临床药师每季度对护理人员培训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科室定期收集药品说明书,装订成册发给科室护理人员,尤其是关于药品的贮藏条件的的相关内容。③严格依据药品说明书,规范合理储存药品,采取相应的冷藏措施,如防潮、防冻、防鼠、防虫等。需避光的存放药品,药柜要避光,药品也需药瓶装盛。不同规格、不同颜色的药片不能混放同一药瓶内,药瓶标签要规范可识,有相应的药名及剂量。④抢救药品要做好定种类、定量保管、定位放置、定期消毒"四定",必须固定存放在抢救车;同时做好无过期、无变质、无失效"三无"、及时检查、及时补充"两及时"、专人管理" 一专"、每班进行交接,专人管理的抢救车每周检查一次并有相应的记录[3]。

1.4评价指标 比较干预前组与干预后组病区备用药品科室自查和院级检查品、抢救药品、口服药、外用药及常用针剂的合格率情况。

1.5统计方法 收集两组资料经审核无误后,用SPSS18.0软件包进行分析,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P

2结果

干预后组院级检查合格率均较干预前组明显提高,其中抢救药品、常用针剂、口服药及外用药与干预前组院级检查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因过期、变质或保管不当所导致的药品效价下降的药品都属于伪劣药品。因此,唯有加强临床科室备用药品的质量管理,方可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本研究通过成立科室病区备用药品质量管理小组,对2014年备用药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根本原因分析,再利用头脑风暴法制定2015年综合干预措施。表1在采取综合干预措施后,院科两级检查,备用药品合格率明显提高,而且抢救药品、常用针剂、口服药及外用药与干预前M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虽然科室重视病区备用药品质量管理,进行了自查自改,保证了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但是不能忽略护理部和药剂科联合检查病区备用药品的质量管理,院级检查方法和内容上更细化更规范,容易发现科室发现不了的安全隐患,找出问题涉及的范围,是杜绝医疗差错的有利措施。强化科室药品质量管理和护理风险管理同样重要,本文通过规范干预后组药品质量管理,主动采取预见性综合干预措施防范备用药品存储及有效使用状态风险善[4],确保了药品管理质量,保证了临床用药安全有效,提升护理管理及护理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1]余志刚,王景.三级综合医院评审中病区药品管理质量持续改进实践分析[J].中国药业,2016,25(4):99-101.

[2]沈红丽,郑萍.根因分析法在提高科室备用药品质量管理中的应用[J].护理与康复,2014,13(3):260-262.

第3篇:药品专利保护措施范文

[关键词] 中药;中药品种保护;知识产权;专利保护

[中图分类号] R28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3)09(b)-0123-02

中药产业是21世纪最具发展空间的产业之一。据悉,目前全世界有逾200家公司和数十个研究机构正在从事天然药物的开发,一些国家从我国进口粗加工的原料药后再行精加工,制成符合国际标准的片剂、胶囊等,高价行销全球,其中包括反销中国市场[1]。更令人担心的是,有相当数量的国外公司正通过知识产权占据国内的中药市场份额,其知识产权战略是一方面利用合作、收购、兼并来获得中国的中药知识产权[2];另一方面则抢先在中国申请专利,禁止中国企业生产和销售,然后再通过侵权赔偿来打垮中国企业。例如,吉林生产的“人参蜂王浆”在美国被他人抢先申请了专利,中国的“人参蜂王浆”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变成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韩国人在中国申请了“牛黄清心丸”的专利,这些专利批准后,意味着在中国国内,“同仁堂”等企业也不能生产和销售传统的中成药牛黄清心丸的口服液和胶囊的改进剂型产品。

中药如何保护一直是行业难题,中药专利也是一门很深的学问[3]。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出台了很多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条文,以促进我国中药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其中非常重要的两类措施就是中药品种保护和中药专利保护。本文详细分析了两种保护制度之间的关系,合理利用两者之间的优势,使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达到最佳效果。

1 中药专利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的比较分析

1.1 保护对象

现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是中药品种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自199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的中药品种实施有效的行政保护,它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药品种的低水平重复问题,保护了中药研制单位及生产企业开发中药新品种和提高中药质量标准的积极性,促进了中药生产企业的科技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相对于中药品种保护,中药专利保护是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的最高的法律保护。专利保护与中药品种保护相比具有以下优势:①不再担心药品配方、生产工艺(方法)泄露,这是因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必须公开药品配方、生产工艺(方法);②授予专利权后,容易获得药品批准文号;③由于获得了市场垄断地位,市场回报丰厚,收回投资快;④如果同时被其他国家或地区授予专利,国际化竞争优势明显;⑤提高中药的研发深度,促进中药进步,可以获得国家多项政府资金鼓励[4]。

1.2 保护期限

我国《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相关内容规定了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中药二级保护品种的受保期限是7年,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分别是10、20、30年,同时该政策还规定如果受到保护的中药知识产权将要到期,个人或者单位可以申请延长保护期限。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数据查询,目前我国中药保护品种已从2002年9月的1668种,下降为2013年4月的970种,一批知名产品,如复方丹参滴丸、湿毒清胶囊等,其延长的保护期限已经或即将到期[5]。我国《专利法》四十二条相关内容规定,对于一项发明专利,其可以享受20年的保护期限,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起始日期为专利申请日期,因此,根据两种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可以获知,仅仅只有一部分的中药一级品种的知识产权享受的保护期限长于中药专利保护,其他的中药知识产权可以享受的保护期限远低于专利保护期限,同时,经过分析,我国目前中药品种保护大部分都属于二级保护,因此,中药品种保护整体上受到保护的期限远远小于二级保护。

1.3 保护适用范围

我国《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相关政策规定,《中药保护品种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知识产权,分别包括中药人工制成品、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成药;我国《专利法》第二条内容规定,该法规的适用范围分别是中药产品发明专利、中药用途发明专利、中药制作方法发明专利等中药知识产权相关的保护内容,因此,由两种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规定可以得知,只要具备《专利法》必要条件的中药专利,即可享受《专利法》的保护,因此,从保护适用范围可以得知,中药品种保护的适用范围比中药专利保护窄很多[6]。

1.4 审查和批准时限

我国《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九条相关政策内容:相关中药品种保护的审查和批准时限的规定,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接收到申请报告书之日起,必须在6个月内针对申请的中药作出评审结论[7],但是,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九条相关政策规定,如果发明专利经过审查,没有发现可以驳回申请理由的条件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该授予发明企业或者个人专利权,为其发放相关的发明专利证书,同时给予发明专利进行公告和登记,发明专利自公告之日起即可生效,因此,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实质审查的期限,发明专利不存在固定的批准期限,具体到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来讲,中药发明专利的批准时间通常为3~5年。与中药发明专利审查和批准的时限相比,中药品种保护审查和批准的时限较短。

1.5 其他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相关政策规定,对于已经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中药一级保护品种来讲,该中药知识产权包括中药的相关组成处方和工艺制法,因此,但凡处于保护期限,该中药知识产权必须获得生产经营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保密责任;《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相关政策规定,产品说明书应该能够详细、完整地阐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般该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产品,因此,《专利法》规定获得中药专利保护的中药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要求,否则就无法申请专利[8]。《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相关政策规定,关于中药知识产权的转让作出了相关说明,已经享受中药品种保护的中药知识产权,在保护期限之内,相关中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是不能够实施转让的,仅仅可以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经营企业使用,但是,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相关政策规定,享受《专利法》保护的中药知识产权,在保护期限内,申请到的专利权是可以在个人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个人个人之间转换的,由此可知,中药品种保护获得的是使用权或者生产权,而非财产权,而专利权确实取得中药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其使用自由度更加大。

2 加强专利保护,弥补中药品种保护的缺陷

2.1 专利保护具有强大的优势

实行专利保护措施,就可以使中药知识产权在法律方面获得有效保护,该保护途径的有效期、范围都是十分广泛的,同时,该保护方法能够从国家乃至国际上法律层面实施,是最根本的保护方法,较其他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具有实质的优势。与中药品种保护比较,中药专利保护具有很多优势:①中药知识产权获得专利保护后,能够更加容易地获得药品批准文号;②中药知识产权获得专利保护后,能够拥有市场的垄断地位,投资收回快,效益高,竞争力强;③无需为中药产品的生产工艺、药品配方的保密工作担负压力,因为享受专利保护必须公开中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④能够有效提高中药产品的研发力度,促进中药市场的发展,为人类的健康作出贡献,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的中药知识产权,本文结合专利保护的优势,提出相关措施,以便有效弥补中药品种保护的不足。

2.2 针对中药保护品种的核心技术,加大申请专利力度

中药保护品种大多是已经存在的国家标准中受到保护的中成药,因为这类中成药其药物组合已经不再具备新颖性,因此无法将其纳入中药专利保护的对象,该类中成药只能尽力申请中药品种保护,针对同一药物组合申请多种不同工艺,以加强对核心专利的保护。

2.3 加强中药保护品种的药材深加工及新用途研究及专利申请

目前,国内大多数的天然药物专利申请以药物组方形式呈现,而在国外,则显示了另一种研发方向,即以开发药材活性成分提取物为主。中药活性成分的提取及新用途研究是对中药材的深度加工,具有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大、国际市场广阔等优势和特点,是中药保护品种进入国际市场的一种理想方式。

3 结语

中药品种保护和专利保护具有各自的优势,但是,独立使用一种方法包含中药知识产权时,中药知识产权受到的保护期限总是显得很短,无法达到保护的最佳效果,因此,根据这两种保护制度的自身特点,有效运用两者之间的优势,取长补短,发挥各自的作用,相辅相成,既弥补了中药品种保护的不足,同时又可以使中药知识产权达到最佳的保护期限,使我国医药能够在国际上获得更大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李衡,李慧.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研究[J].中国药事,2011,25(4):354-357.

[2] 赵永良,王超,韩亚朋,等.中药现代化研究关键问题与前景[J].中国医药指南,2011,9(4):123-126.

[3] 沈瑜.对我国中药品种保护现行制度的思考[J].中国药科大学学报,2011,56(2):89-92.

[4] 江茹,沈爱玲.浅析中药标准化与中药专利保护问题[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1,27(11):843-844.

[5] 胡明悦,杨媛.浅谈中药专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药物评价研究,2011,34(1):15-18.

[6] 陶建,林志强,李晓辉.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刍议[J].中国药房,2010,21(31):2881-2883.

[7] 李鲲,李哲,张蕾.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的行政保护现状与分析[J].中国中医基础医学杂志,2010,16(11):1067-1068.

第4篇:药品专利保护措施范文

论文关键词:中医药  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发表职称论文

一、中医药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一)中医药概述

中医药作为中国传统医药学的统称,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是在充分汲取我国汉族及其它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学理论和对疾病防治经验系统总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东方医药学体系。

“中医药”是”“中医”与叫药”的合称,“中医”是指中医学的各种理论和治疗方法,中医学形成于中国战国时期,以《黄帝内经》的成书为标志。它的内容涉及生理(含解剖)学、病理病因学、诊断学、治疗学、药物学(含方剂)、临床各科和养生学。中医药是我国的宝贵文化财富,也是我国较具有优势的产业

(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1、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是保护传统知识的需要

中医药知识是我国传统知识的~部分。世界四大传统医药体系中,唯有我国的中医药具有系统的理论、丰富的临床实践和浩然的文献,且被完整地保存下来。中医药文化中所蕴含的智慧,是千百年来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是中华民族不朽的文化瑰宝,它是属于中国的宝贵的文化遗产,任何人都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2、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有利于中医药利用效率的提高

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使得秘方的持有人不得不采取一些限制获取中医药资源及其相关知识的措施。而这些措施会抑制对中医药的开发利用,因为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对中医药进行投资的交易成本。此外,秘方持有人为了防止秘方被他人无偿利用,采取家传的方式代代相传,那些具有特殊疗效的药方不可能被广泛利用,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使得中医药文化知识能够得到健康发展。

3、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可以增强中医药业的国际市场地位

中医药不仅具有文化价值,而且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潜力。但是由于我国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致使我国中药业的发展了受到很大影响。我国中草药的出口,大部分是原材料出口,这与中药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而外国企业又利用我国的原材料和大量的药方进行二次开发,销往全世界,占领我国的中医药市场,甚至返销我国境内,打压我国中药民族产业的发展。所以,只有有效的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才能增强我国中医药业在世界上的市场地位。

二、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些规定为中医药文献重新整理和汇编提供了著作权保护。

(二)商标权保护

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下,商标不仅是一种商品标记,更是一种无形资产,好的商标具有强大的品牌号召力,能为权利主体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都没有对中医药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只是有关医疗与药品的法律法规对医药产品尤其是中医药产品的商标权问题少有提及。发表职称论文

(三)专利权保护

专利保护是对药品发明保护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世界各国对药品发明的保护也主要采用专利保护。我国1985年《专利法》刚实施时,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对药品和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给予专利保护,只保护药品的制备方法,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获得相同的产品。1993年修改的《专利法》开始给予药品发明以专利保护。

(四)商业秘密保护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但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法》和《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三、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著作权方面

现行著作权制度虽然在保护我国中医药类作品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要求具有原创性,而大多中医药创作却缺乏原创性因其大都源于生活、医疗实践,是世世代代相传的既有文化的表现,是否具有原创性常常受到置疑。而且大多数中医药创作尤其是早期创作由集体智慧发展而来,著作权人的认定很困难。

2、著作权制度保护的客体不能超过一定的期限,但中医药知识大都世代相传,大都超过了著作权所设定的保护期,不符合其保护的要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那么,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则几乎所有的中医药古籍都大大超过了保护的期限

(二)商标权方面

我国商标制度在中医药领域虽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在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问题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1、生产厂商意识淡薄。到l995年,我国共有2000万家企业,但仅有50万件商标注册,平均40家企业才有1家注册。

2、药品名与商标名混用。我国企业对药品名和商标名的关系处理不当,导致药品商标纠纷案较多。

(三)专利权方面

由于专利制度并不是我国传统中固有的制度,因而与传统的中医药并无较强的契合性,导致了中国中医药在专利保护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1、传统中医药难以满足专利权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特性中的新颖性,因为大量的传统中医药知识已经处于对公众公开的状态,不具备新颖性。发表职称论文

2、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不适宜专利法保护的主题:(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此条规定就使得传统中医药特有的诊断、治疗疾病的方法不能得到专利保护。

3、“中医药传统知识讲究辨证施治、因人而异,而现行专利制度要求专利技术必须能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从这个方面来看,传统中医药也不符合专利制度的要求。

(四)商业秘密方面

1、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而这些不同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主旨和侧重点都各不相同,这些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条文难以保证内容上的统一性、协调性和体系完整性

2、商业秘密的条件过于严格。因为条件太多,符合保护的主体就少,保护的范围就越窄,从而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保护传统中医药。

3、存在不可预期的泄密风险。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药品要想进入市场,必须把有关的秘密数据提供给主管部门。而我国没有规定政府的保密义务,如果政府主管部门不负担保密义务,则技术秘密很可能从专有领域流入公有领域。此外,商业秘密还存在着其他重大问题,主要有:(1)缺乏对商业秘密的正确认识和科学使用。(2)违反与权利人的合同约定。(3)以占有为目的的违法获取。包括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采用利益引诱的手段;采用威逼、胁迫的手段;采取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

四、完善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

从目前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来看,我国已经建立了与WTO的TRIPS协议相一致的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缩小有关法规之间的差距与矛盾。纵观我国在中医药方面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除了《商标法》、《专利法》和相关通则之外,还有一些规定,其中有的内容与《专利法》相冲突。如《中医药品种保护条例》,其目的在于保护和支持我国中医药行业的发展,但是其中有些内容与《专利法》有相悖之处。因此笔者建议,尽快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二)提高中医药的著作权保护

1、将中医药知识编译为数据库,从而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观念的表现形式,并非思想内容本身。如果把中医药知识编译为数据库,就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发表职称论文

2、对于中医药古籍文献的已公开的知识,按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已过了保护期。但很多中医药古典书籍是不可多得的瑰宝,可以考虑对中医药之类的国家历史精华采用特殊对象特殊对待的方法,另定其保护期。

3、中医药企业在其商标设计过程中,应该确定其版权的归属,及时给商标设计人以奖励或报酬,以免后患。

(三)强化中医药的商标权保护

1、强化中医药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保护。商标权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塑造中医药驰名品牌,才能与国际上的名牌进行较量,也才能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

2、重视中医药商标侵权的法律制裁问题。如果在立法中没有法律后果的规定,那么就会导致责任不明确,实践性受限。因此,必须针对中医药商标侵权行为设计具体明确的法律后果与法律制裁,只有极大地增加商标侵权的成本,加大处罚力度,才有可能从源头上治理对中医药的商标侵权行为。

3、增强人们的医药商标法律保护意识。现代法律意识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是为其他手段所无法代替的。具体到商标法领域,药品企业必须具有鲜明的商标保护意识,及早申请注册商标。

(四)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

针对中医药专利审批周期长的特点,应积极推进相应的专利保护措施,加快审批速度,缩短审批周期。目前,药品专利的审批周期太长,申请人要获得药品专利需要等待的期间过长,不利于中医药的专利保护,可以考虑在修订《专利法》时,根据中医药本身的特点,加快中医药专利审查的速度,缩短从申请到授权的时间。

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了申请专利必须具备”三性”。然而,由于中医药的特殊性,我们应该对它进行特殊的规制,对”三性”标准作适度调整,并尽快制定出比较明确的审查指南,以利于提高中医药专利申请的审查通过率,使中医药专利获得名副其实的、更为周到的法律保护。

(五)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

1、提高中医药行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加强对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的普遍培训,明确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和竞争的武器。对中医药的研究、开发、生产部门的从业人员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2、强化中医药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首先,制定企业保密规划,订立商业秘密的保密范围及企业内部对文件、资料、数据、配方的管理办法。其次,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约束员工。再次,要加强某些特殊领域的管理工作,对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关键部门人员更应有严格的措施。

第5篇:药品专利保护措施范文

DOI:10.14163/j.cnki.11-5547/r.2015.22.210

随着药物研发技术的发展, 临床各专业新品种药物不断涌现。护士作为药物的直接使用者和观察者, 因护士新药物相关知识缺乏, 给患者的用药安全带来威胁。如何提高护理人员对新药物的使用能力, 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是护理管理者应重视的问题。2013年9月, 本院针对病区新药物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加强病区新物的护理管理, 取得较好效果, 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收集并分析2012年1月~2013年6月本院护理质量管理小组对21个临床科室的检查资料, 发现与药物有关的缺陷31起, 其中与新药物有关的16起, 占51.61%;护理不良事件报表中, 与给药护理有关的142起, 与新药物有关的49起, 占34.51%。具体表现为:查对不清6起, 占12.24%;给药速度不正确9起, 占18.37%;药物常用剂量不清4起, 占8.16%;违反药物配伍禁忌9起, 占18.37%;未告知药物副作用18起, 占36.73%;过敏反应处理不及时起2起, 占4.08%。

2013年6月随机抽查21个病区护理人员对3种新药物的掌握情况, 提问护士84名, 对新药的主要药理作用知晓者32名, 占38.10% , 能回答用法41名, 占48.81%;能准确回答常用量47名, 占55.95%; 配药注意事项及配伍禁忌知晓者24名, 占28.57%;不良反应19名, 22.62%;药物的时间药理学掌知晓者12名, 占14.29%;较准确回答观察要点17名, 占20.24%;自身防护问题知晓者22名, 占22.19%。

1. 2 管理方法

1. 2. 1 建立病区新药品管理组织

1. 2. 1. 1 成立病区新药品管理小组 护理部将新药品管理纳入护理质量考核体系, 建立新药品管理小组, 由护理部主任任组长, 药学科副主任任副组长, 各科护士长和1名临床药师为成员。负责制订病区新药品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价标准, 各科室的新药品管理培训、检查、评价。

1. 2. 1. 2 各病区设立1名新药质控员 由责任心强, 大专以上学历, 主管护师担任, 负责制定、更新本病区新药品目录, 收集药物说明书, 科内护士新药品的培训与考核, 评估科室护士安全用药能力, 实施科内自查, 及时整改。

1. 2. 2 制定新药使用管理制度

1. 2. 2. 1 制订新药品目录手册 临床药学部、护理部和各科护士长, 共同界定本院新药品:①全国医学高职高专护理专业第2版《护用药理学》未收录的药物;②医院电脑信息系统基本目录形成后近3年增加的药物;③各病区经护士讨论认为不熟悉的药物。根据新药定义制定全院总目录, 每季度更新1次。各病区根据全院新药品目录摘录专科目录并制定手册。手册内容包括:主要药理作用、药效动力学、适应证、规格、常用剂量、用药途径、禁忌证、副作用、用药观察要点。

1. 2. 2. 2 收集整理专科药物说明书 科室新药质控员负责整理专科药物说明书, 放入专门文件夹, 及时补充更新, 用于日常查看及培训。

1. 2. 2. 3 张贴“药物配伍应用检索表和常用试敏药品操作规程表”购置最新版本的“400种中西药注射剂临床配伍应用检索表”和“常用试敏药品操作规程表”, 统一张贴在各病区治疗室, 便于护士查询检索。

1. 2. 2. 4 加强医护合作 各科由科主任牵头, 护士长或新药质控员制定本科室新药应用流程。科室使用新药前召开推介会, 介绍新药的临床试验结果、与同类药相比的优缺点、适应证、用量用法、禁忌证、副作用、用药观察要点。医师启用新药, 须与当日主班护士口头沟通, 提醒护士注意查对、配置及给药过程的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的观察等。护士当日用药过程中, 应做好观察记录, 书写交班报告, 连交3班, 夜班护士晨会总交班汇报。

1. 2. 2. 5 制定药物不良反应处理预案 一旦发生药物不良反应, 立即停药, 报告医师, 遵医嘱给予处理, 登记药物不良反应报表, 上报临床药学科, 次日科晨会通报不良反应症状及处理结果。

1. 2. 3 组织培训与考核 提高护理人员的药学知识是安全用药的前提[1], 缺乏药物相关知识居给药错误原因的第3位, 低年资护士是发生给药错误的主要人群 [2]。护理部对新入职护士岗前培训药学知识;到科区后, 进行科室新药培训, 内容涵盖本科新药手册内容。临床带教中, 逐渐掌握新药物给药护理。带教结束测试本科室新药物相关知识, 90分合格。轮转护士及休假超过3个月的护士, 应参加新药讲座。临床药学科每月针对新药质控员培训。医院引进新药, 新药质控员参加临床药学科培训后, 组织全体护理人员培训, 晨会提问, 人人掌握。

1. 2. 4 持续质量改进 护理部对新药品专项检查督导, 存在的问题反馈给科室, 科室在月护理质量分析会上分析原因, 提出整改措施, 填写反馈单交回护理部, 次月护理部对存在问题追踪检查, 直至问题解决。

1. 3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8.0统计学软件对研究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 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统计2013年10月~2014年10月护理部月护理质量检查资料, 与药物管理有关的缺陷12起, 其中与新药物有关的2起, 占16.67%;护理不良事件报表中, 与给药护理有关的92起, 与新药物有关的有14起, 占15.22%。

2014年10月抽查护理人员对本病区3种新药物的掌握情况, 21个临床科室提问护士114名, 对新药的主要药理作用知晓者101名, 占88.60%;能准确回答用法用量108名, 占94.74%;配药中注意事项及配伍禁忌知晓者96名, 占84.21%;不良反应知晓者89名, 78.07%;药物的时间药理学掌知晓者82名, 占71.93%;较准确回答使用中观察要点92名, 80.70%;用药中护理人员自身防护问题知晓者109名, 占95. 61%;具有用药过程评估能力的72名, 占63.16%。比较采取管理前后两组各项数据, 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χ2=6.95, P

3 讨论

3. 1 实施系统的新药管理措施可提高给药护理质量 建立完善的护理质量管理体制和评价体系, 可实现质量管理的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适应新时期医学发展的需求[3]。本研究中将新药物的给药护理建立管理组织, 健全制度, 明确责任, 培训覆盖面大、细致深入, 可帮助护理人员掌握药物相关知识。通过督导检查, 分析改进, 反馈追踪, 达到持续质量改进, 保证了新药物应用的安全和给药质量。

第6篇:药品专利保护措施范文

关键字:药品专利保护  公共健康危机  冲突  协调

由于爱滋病的肆虐和SARS病魔的侵袭,关于全球公共健康的问题吸引了世界人民的目光。与此同时,2001年底,在卡塔尔多哈召开的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经过了三天艰苦的谈判,最终达成了《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以下简称《多哈健康宣言》),经部长会议的授权,WTO理事会在综合考察各种方案、协调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于2003年8月30日就《多哈健康宣言》第六段(我们承认那些在药品生产领域生产能力不足或没有生产能力的WTO成员国,依TRIPS协议在有效利用强制许可方面可能会面临困难,我们要求TRIPS委员会找出快速解决该问题的方案,并于2002年底以前报告给WTO委员会。)的执行情况作出最终决议(Decision of 30 August 2003 (WT/L/540) Implementation of paragraph 6 of the Doha Declaration on TRIPS Agreement and public health.),使那些正在遭受公共健康危机而本国无“救命药”生产能力或能力不足的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实施强制许可以及平行进口等方式获得廉价的药品供给。虽然《宣言》和决议本身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TRIPS协议框架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及权利义务的分配现状,但作为全球性贸易组织,WTO作出的“亲健康”姿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发达国家的利益天平,情况会逐渐朝着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方向发展。本文拟就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国际冲突、原因及协调方案进行浅陋分析,以期能对目前迫在眉睫的全球性公共健康危机有所帮助。

一、药品专利保护的功与过

(一)药品专利保护的现状与公共健康危机

    迄今为止,全球已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药品专利保护(佚名《国外医药专利状况》载《透视专利权—e时代知识产权系列丛书》,吉林人民出版社,第150页)。在1980年开始的10年起,许多发展中国家也一改过去对药品缺乏充分专利保护的状况,纷纷修改自己的专利法加入药品专利保护的相关规定。同时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1984年)、日本(1987年)、欧盟(1992年)、澳大利亚(1998年)在TRIPS协议要求的20年保护期的基础上对化学药品增加了4—5年的额外保护期。而加拿大、新西兰最近也取消了对化学药品专利的制度性强制许可(Harvey E.Bale,Jr《药品获得与药品开发》载《专利法研究(2002)》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308页)。TRIPS协议第27条第1款规定“专利应适用于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不论它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其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即可……”可见,自TRIPS协议始,药品专利国际保护体系得以形成。因此,实际上,在发达国家的坚持下,国际上对化学药品的专利保护一直呈现的是一种强化的趋势。与此同时,全球性或地域性的公共健康危机也在不断升级-除了引发公共健康问题谈判的爱滋病等广泛流行的疾病(据WHO统计,发展中国家每天死于爱滋病的人数有8000人之多,南非的状况尤为恶劣:南非470万人感染了爱滋病毒,而且每天都有1700人被感染,其中200个是婴儿;2000年南非有25万人死于爱滋病,每10人中就有一名爱滋病患者。),近20年来世界各国发生的公共健康危机不胜枚举。如1984年博帕尔灾难(美国联合炭化物公司在印度中央邦首府开办的一家农药厂发生严重毒气泄露事故,造成3600多人死亡,近100万居民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1999年的二恶英事件(比利时、荷兰等国家发生的一种有毒物质-二恶英污染导致畜禽类产品及乳制品含高浓度二恶英的事件),1996年发生的“0—157”事件(“0—157”大肠杆菌引起日本小学集体食物中毒事件),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生的疯牛病事件,美国、加拿大在“9?11”事件后遭受的炭疽菌病毒的袭击,诸如此类的公共健康危机可以说自有人类历史以来从未停止过,包括目前发生的SARS危机(《进程实在是走得太慢,面对SARS谁还在公共健康上扯皮?》sina.com 2003年06月10日 10:45 产经网-中国知识产权报)。

(二)药品专利保护的积极作用对药品给予专利保护主要有如下积极作用:

1、促进新药研发,鼓励发明创造。新药尤其是治疗罕见病或严重流行性传染病(如AIDS、SARS等)的新药的研制开发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必须耗费大量的时间和创造性劳动,方有成功的可能。若没有专利制度的保护,耗费了巨大成本而研制出来的新药,会被他人任意仿制。发明人非但得不到任何回报,而且成本亦难收回时,其生产积极性将会严重受挫。而专利制度则是赋予新药研发者在一定时间内的独占市场的权利,使其凭借此种合法的垄断地位,收回研发时付出的成本,同时亦可获得丰厚的回报,从而促其继续投入新的研发活动之中。研究表明,若没有专利制度的保护,60%的新药将难以生产出来。比如日本,1976年开始对药品施以专利保护,结果从1976年到1987年的11年间有81中新药问世;而与此相对照,从1940年到1975年,没有药品专利保护制度的35年间,仅有10种新药被开发出来(佚名《国外医药专利状况》载《透视专利权—e时代知识产权系列丛书》,吉林人民出版社,第150页)。如此,可以说明专利保护制度对新药研发的巨大促进作用。

2、促进新药技术信息交流,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如果不对药品施以专利制度保护,则或者研发者因害怕他人仿制而不敢公开新药研制工艺,从而难以避免他人的重复研究;或者有较好市场收益的新药的研制工艺公开后,众药品生产商就会一哄而上,争相进行水平不高的仿制。上述无论哪种情形,都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无谓消耗。而药品专利制度的实施,则会从根本上约束上述两种低水平的重复研制、生产行为,因为专利制度的一大特点,即是技术信息的提前公开,他人可以方便地获得药品研制的最新技术资料,可以在更高水平上进行新药的研发,从而避免重复研究;同时,新药被授予专利后,可以有效制止他人仿制,任意仿制专利药品是一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获得赔偿。

3、促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转化。没有药品的专利制度,很多的科研成果往往停留在理论层面上,缺乏向市场转化的动力,而对药品施以专利保护后,依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和专利权人惟有在发明创造实施后即产业化后方可得到回报,因此,这就有效避免了前期投入的无端浪费,同时,亦可为后续的研发提供资金,形成一种良性的科研体系。

由以上分析可知,药品专利保护对新药生产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当然从长远来讲,也会有利于公众健康水平的提高。但是从目前全球性的公共健康危机着眼,过度的专利保护对公共健康所造成的消极影响也是不可小觑的。由于过分强调对药品专利保护而导致的药品尤其是治疗罕见病、严重流行性传染病(如AIDS、SARS等)的药品的价格昂贵,普通消费者难以支付。比如SARS流行期间,一北京患者以27万元的医药费挽救了自己的健康(见新闻报道《北京救助弱势群体,一非典患者27万元出院费付清》2003-4-23,新华社)。27万元,试问,普通的中国消费者,有谁能吃得消这样巨额的医药费?国家又能救助多少这样的弱势人群?很多的时候,不是疾病本身,而是救治疾病的药品引起了恐慌!(“9?11”事件之后,炭疽病毒传播,而西普罗是美国市场上唯一被批准用来治疗炭疽病毒的抗菌素药品。炭疽病毒事件的发生使西普罗的需求陡增,导致西普罗在美国零售价格直线上升。美国舆论称“并非炭疽病毒,而是治疗炭疽病毒的药品价格引起了恐慌!”)

二、都是专利惹的祸?-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国际冲突的原因分析

全球范围内,90%的药品尤其是治疗严重流行性疾病的药品专利掌握在发达国家的跨国性医药机构的手中,而遭受公共健康危机则更多地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比如爱滋病患者大部分在非洲(如南非)、南美(如巴西),而2003年受SARS沉重打击的也主要是亚洲的发展中国家,受害最深的当然是中国。因此,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冲突更多的则是体现在国际层面上(当然,发达国家内部也存在着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冲突的问题,但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性调整,如在知识产权体系内部设立强制许可、合理使用等对专利制度强大独占效应的限制性措施,在知识产权体系之外以反垄断法的方式进行规制,从而消解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对立的尖锐性,缓和二者之间的矛盾。),其实质即是发达国家专利持有者的经济利益与贫困的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命健康之间的冲突。

对于药品的价格和遭受公共健康侵扰的发展中国家药品获得的问题,有西方学者认为,“至于专利的引入对市场价格带来的影响,事实表明这种关系是微弱的,或者在许多情况下,根本不存在这种关系……”“专利制度对药物的获得没有任何影响……”“缺乏有效的专利保护的国家……印度已经生产治疗爱滋病的专利药的仿制药。如果专利是真正的问题,印度等类似国家的大量人口将很容易获得这些仿制的AZT的通用版和其他治疗药物;但在印度和部分非洲国家,事实并非如此。在某些国家,无论专利情况如何,对药品的获得状况都非常糟糕。”(Harvey E.Bale,Jr《药品获得与药品开发》载《专利法研究(2002)》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308页)一言以蔽之,发展中国家药品可及性差,专利制度并非原因所在。事实是否如此呢?当然,不可否认,遭受公共健康侵扰的发展中国家救命药品的获得艰难有诸多方面的原因,经济、政治发展水平低,医疗基础设施落后,破坏性的经济政策,信息沟通不便等都是问题,但TRIPS协议框架下以发达国家的标准建立起来的药品专利保护体系,过度强调对药品的专利保护而导致的专利药品的价格居高不下,普通消费者难以消受,在很大程度上使贫困的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健康危机加剧,则也是不容置疑的。

回顾TRIPS协议的达成,实际上,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的框架之内所达成的一个交易(deal)。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全面接受TRIPS协议所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对发达国家所关注的知识产权给予高水平的保护,以维持发达国家的贸易优势地位;另一方面,发达国家也向发展中国家作出一系列的让步,包括市场准入、关税优惠等。而且在TRIPS协议的执行上,发展中国家还享有世贸组织成立之日起5年,最不发达国家为11年的过渡期(李明德《“多哈宣言”与TRIPS协议》载《知识产权研究》第十三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1月1日版,第54页)。某种意义上说TRIPS协议是双方妥协的产物,表面上达成了一种平衡,而也仅仅是表面上的平衡而已,事实上,TRIPS协议所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体现的只能是发达国家的意志和利益,因为大量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发达国家的利益集团,因此,反映该种利益集团的要求发达国家就特别强调对知识产权进行高水平的保护,而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因此,由公共健康危机所体现出来的发展中国家对强药品专利保护的不满,即是这种事实上不对等的权利之间冲突的真实反映。

三、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危机

国际冲突的协调策略当然,发展中国家改善自己的健康环境,从而避免公共健康危机最根本的出路在于在经济科技发展的基础上,大幅度增加对医疗基础设施的投入,提高本国的医疗科技创新能力,在新药研发能力方面赶超发达国家,这样才会最终摆脱对发达国家的依赖。然而,依发展中国家目前的发展状况,实现这一目标,实在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那么,目前这种国际形势下总体经济科技水平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如何有效地化解其正在遭遇或将要遭遇的公共健康危机呢?据学者的论述和笔者的思考,主要有如下几种途径可供选择:

(一)根本途径

    发展中国家联合行动,以其能接受的标准重构包括专利制度在内的TRIPS协议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这一体系建立的基础即是权利的对等。从以上论述可知,TRIPS协议是发展中国家为换取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领域的某种优惠而向其妥协的产物,因此,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是一种典型的不对价的制度设计,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不公平的。体现在对药品的专利保护方面是发展中国家还没有条件、没有能力去适应以发达国家标准所建立的游戏规则,尤其是当其遇到公共健康危机时,仍要求其坚持高标准的药品专利保护制度而置国民的健康于不顾,这并不符合最基本的道德和法律理念。同时,《多哈健康宣言》及其后WTO理事会达成的关于该宣言第六段执行情况的决议,其天平都偏向了发展中国家人民的健康权而非发达国家专利持有者的经济利益,WTO的“亲健康”立场也给了发展中国家一个契机-联合行动,确立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

(二)具体措施

1、强制许可和平行进口。

强制许可和平行进口是保护公共健康,提高药品可得性的最重要的手段(吕炳斌《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载《知识产权研究》第十四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190页)。然而,TRIPS协议第31条(f)款规定,强制许可仅得供给国内市场。这实际上就限制了没有药品生产能力或生产能力不足的国家通过有效的强制许可获得药品的可能,使他国的“善意施救”也成为不可能。令人欣慰的是,2003年8月30日WTO理事会通过决议,认为在特定条件下出口方成员为生产必要药品并将其出口到“合格进口成员方”而实施强制许可的,其在TRIPS协议第31条(f)款下的义务被免除(文希凯《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评WTO〈“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第六段的执行〉》载《知识产权》2003年第6期)。尽管在疾病和药品范围、方案涉及的进出口受益国资格、防止贸易转移措施等方面仍有诸多限制,但总是对TRIPS协议的一个突破,其也表明了TRIPS框架下知识产权体系并不是完美的,并且其协调和修改活动已经开始。

2、专利之外的激励。

专利制度之所以能起到鼓励发明创造的作用,主要原因即是经济利益的驱动,若将授予专利作为对发明创造者唯一的激励手段,则专利权人将很有可能滥用这种合法的垄断市场的地位来抬高药品价格,从而尽快收回成本并获取收益。1983年,美国国会通过《罕见病药物法》提供了一系列措施来刺激罕见病药物的研发,包括:研发税收的扣除,临床研究补足,加速FDA(食物及医药管理局)的评审以及一个确保的从FDA批准之日起为期7年的市场垄断,同时其研发投资亦得到了许多关注罕见病的非营利基金的支持(吕炳斌《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载《知识产权研究》第十四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195页)。因此,加强公共机构和私人企业的合作,加大政府对新药研发的投入力度,使新药研发者有一个多元的资金回收体系,对于缓和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矛盾将大有帮助。

3、通用药品的生产。

通用药品(generic drugs)通常是指不受专利保护的药品,往往是专利已经到期或者根本就没有专利。TRIPS协议之前,由于没有国际条约规定必须对医药产品或方法授予专利,因此发展中国家多采用制造或进口通用药品的方式向其国民供应廉价药品;而TRIPS协议之后,药品被纳入专利保护的范围,因此,可获得的通用药品就减少了。通用药品的生产可以作为解决发展中国家药品获得问题的一种方式,但在强药品专利保护体系下,采用该种方式的前景并不乐观。

第7篇:药品专利保护措施范文

一、中医药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一)中医药概述

中医药作为中国传统医药学的统称,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是在充分汲取我国汉族及其它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学理论和对疾病防治经验系统总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东方医药学体系。

“中医药”是”“中医”与叫药”的合称,“中医”是指中医学的各种理论和治疗方法,中医学形成于中国战国时期,以《黄帝内经》的成书为标志。它的内容涉及生理(含解剖)学、病理病因学、诊断学、治疗学、药物学(含方剂)、临床各科和养生学。中医药是我国的宝贵文化财富,也是我国较具有优势的产业

(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1、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是保护传统知识的需要

中医药知识是我国传统知识的~部分。世界四大传统医药体系中,唯有我国的中医药具有系统的理论、丰富的临床实践和浩然的文献,且被完整地保存下来。中医药文化中所蕴含的智慧,是千百年来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是中华民族不朽的文化瑰宝,它是属于中国的宝贵的文化遗产,任何人都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2、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有利于中医药利用效率的提高

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使得秘方的持有人不得不采取一些限制获取中医药资源及其相关知识的措施。而这些措施会抑制对中医药的开发利用,因为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对中医药进行投资的交易成本。此外,秘方持有人为了防止秘方被他人无偿利用,采取家传的方式代代相传,那些具有特殊疗效的药方不可能被广泛利用,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使得中医药文化知识能够得到健康发展。

3、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可以增强中医药业的国际市场地位

中医药不仅具有文化价值,而且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潜力。但是由于我国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致使我国中药业的发展了受到很大影响。我国中草药的出口,大部分是原材料出口,这与中药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而外国企业又利用我国的原材料和大量的药方进行二次开发,销往全世界,占领我国的中医药市场,甚至返销我国境内,打压我国中药民族产业的发展。所以,只有有效的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才能增强我国中医药业在世界上的市场地位。

二、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些规定为中医药文献重新整理和汇编提供了著作权保护。

(二)商标权保护

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下,商标不仅是一种商品标记,更是一种无形资产,好的商标具有强大的品牌号召力,能为权利主体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都没有对中医药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只是有关医疗与药品的法律法规对医药产品尤其是中医药产品的商标权问题少有提及。

(三)专利权保护

专利保护是对药品发明保护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世界各国对药品发明的保护也主要采用专利保护。我国1985年《专利法》刚实施时,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对药品和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给予专利保护,只保护药品的制备方法,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获得相同的产品。1993年修改的《专利法》开始给予药品发明以专利保护。

(四)商业秘密保护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但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法》和《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三、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著作权方面

现行著作权制度虽然在保

[1] [2] [3] 

护我国中医药类作品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要求具有原创性,而大多中医药创作却缺乏原创性因其大都源于生活、医疗实践,是世世代代相传的既有文化的表现,是否具有原创性常常受到置疑。而且大多数中医药创作尤其是早期创作由集体智慧发展而来,著作权人的认定很困难。

、著作权制度保护的客体不能超过一定的期限,但中医药知识大都世代相传,大都超过了著作权所设定的保护期,不符合其保护的要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那么,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则几乎所有的中医药古籍都大大超过了保护的期限

(二)商标权方面

我国商标制度在中医药领域虽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在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问题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生产厂商意识淡薄。到l年,我国共有万家企业,但仅有万件商标注册,平均家企业才有家注册。

、药品名与商标名混用。我国企业对药品名和商标名的关系处理不当,导致药品商标纠纷案较多。

(三)专利权方面

由于专利制度并不是我国传统中固有的制度,因而与传统的中医药并无较强的契合性,导致了中国中医药在专利保护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传统中医药难以满足专利权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特性中的新颖性,因为大量的传统中医药知识已经处于对公众公开的状态,不具备新颖性。

、我国《专利法》第条规定:”不适宜专利法保护的主题:()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此条规定就使得传统中医药特有的诊断、治疗疾病的方法不能得到专利保护。

、“中医药传统知识讲究辨证施治、因人而异,而现行专利制度要求专利技术必须能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从这个方面来看,传统中医药也不符合专利制度的要求。

(四)商业秘密方面

、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而这些不同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主旨和侧重点都各不相同,这些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条文难以保证内容上的统一性、协调性和体系完整性

、商业秘密的条件过于严格。因为条件太多,符合保护的主体就少,保护的范围就越窄,从而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保护传统中医药。

、存在不可预期的泄密风险。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药品要想进入市场,必须把有关的秘密数据提供给主管部门。而我国没有规定政府的保密义务,如果政府主管部门不负担保密义务,则技术秘密很可能从专有领域流入公有领域。此外,商业秘密还存在着其他重大问题,主要有:()缺乏对商业秘密的正确认识和科学使用。()违反与权利人的合同约定。()以占有为目的的违法获取。包括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采用利益引诱的手段;采用威逼、胁迫的手段;采取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

四、完善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

从目前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来看,我国已经建立了与WTO的TRIPS协议相一致的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缩小有关法规之间的差距与矛盾。纵观我国在中医药方面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除了《商标法》、《专利法》和相关通则之外,还有一些规定,其中有的内容与《专利法》相冲突。如《中医药品种保护条例》,其目的在于保护和支持我国中医药行业的发展,但是其中有些内容与《专利法》有相悖之处。因此笔者建议,尽快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二)提高中医药的著作权保护

、将中医药知识编译为数据库,从而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观念的表现形式,并非思想内容本身。如果把中医药知识编译为数据库,就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对于中医药古籍文献的已公开的知识,按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已过了保护期。但很多中医药古典书籍是不可多得的瑰宝,可以考虑对中医药之类的国家历史精华采用特殊对象特殊对待的方法,另定其保护期。

、中医药企业在其商标设计过程中,应该确定其版权的归属,及时给商标设计人以奖励或报酬,以免后患。

(三)强化中医药的商标权保护

、强化中医药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保护。商标权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塑造中医药驰名品牌,才能与国际上的名牌进行较量,也才能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

第8篇:药品专利保护措施范文

(1)植保机械的质量性能差。植保机械上有很多塑料件,有的喷雾器采用劣质塑料,密封性差,不耐磨,老化快,使喷洒部件(吸管、接头、喷头)和增压部件(筒、泵)等渗漏。据反映,有药液渗漏的喷雾器达52﹪。药液渗漏,污染水源、土地和农作物,造成药害。

(2)操作使用者环保意识不强,技术水平低。植保机械操作使用者为农民,他们大部分文化水平不高,环保意识不强,使用维护保养不当,乱丢乱放,使喷雾器技术状况差,故障多,污染环境,甚至造成人身中毒。

(3)喷洒的技术和方法不对。主要是安全防护意识淡薄,没有采取防护措施,例如:不穿长袖衣裤,不戴口罩;田间作业时选择风向不对,人体过多地接触并吸收药雾;连续长时间喷药,造成人体过敏或中毒;选择喷药时机不对,一般农药在高温时易挥发,应避开中午和高温时喷药。

(4)农药残留超标。农药喷洒的剂量和时机选择不当,这对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生态环境影响很大。一是用药量小和防治时机不对,影响防治效果,必然进行二次使用农药,造成二次污染,增加了农产品农药的残留量。二是用药量大,防治效果虽然好,但农作物和果实吸收较多,农药残留量较多,短时间内很难消失,造成农产品污染。

2预防和减少植保机械使用中农药对环境污染的措施

(1)加强环保宣传,增强环保意识。有关部门要向广大农民宣传《环境保护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农民群众的环保意识,使他们认识到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是全社会的事,是关系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事,关系到子孙后代的事。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推广工作,使广大农民清楚认识到植保机械使用不当而造成污染的危害性。

(2)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依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植保机械的质量监管,加强推广鉴定和认证工作,严格准入条件,加强植保机械检测,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使农民能够真正购买到质量好、性能优、适合当地应用的植保机械产品。

(3)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植保机械生产企业要采用先进技术和材料,生产高效植保机械产品,有效提高农药利用率,减少农产品农药残留;同时,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物品,使用说明书应有详细的安全使用规定等。

(4)加强技术培训。农机部门要加强植保机械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农民的操作和维护保养技术。农业部门的植保专家要对农民进行施药、配方、操作、防治等方面的植保专业知识培训;同时推荐低毒高效的农药,并制订病虫害防治的最佳方案,提供给农民。

(5)加强农药的管理。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药的监管力度,杜绝假劣、高毒、低效的农药流入市场,坑害农民。

第9篇:药品专利保护措施范文

关键词:基层医院;药房;问题;规范化管理

Abstract:Objective To analyze the problems in the basic hospital pharmacy, and to explore the standardization management measures of the hospital pharmacy. Methods The problems in the management of basic level pharmacy were analyzed. Results At present, there is a lack of unified hospital pharmacy management in the management of hospital pharmacy management, the lack of facilities and equipment, the lack of standardized records and the maintenance of computer network system. Conclusion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basic level hospital pharmacy standardized management documents, increase the investment in the pharmacy hardware facilities, strengthen the training of the basic level hospital pharmacists,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standardization of management system and record as well as the application of computer network management system and other measures to achieve the standardization of hospital pharmacy management.

Key words: Primary hospital; Pharmacy; Problem; Standardization management

药物治疗是临床疾病治疗的一种主要手段,因此,药品质量与药品的合理使用富裕患者疾病的治愈具有重要的影响。如何提高药品质量和合理用药的水平,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及时、有效就成为了医院药学工作者关注的重要问题。医院的药房是药品使用的主要场所,因此做好药房规范化管理对于临床有效用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就目前来看,由于受到多种原因的影响,医院药房的管理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亟待解决,特别是基层医院的药房管理。笔者就对基层医院药房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基层医院药房规范化管理措施。

1基层医院药房存在的问题

1.1缺乏统一的医院药房规范化管理文件 就目前来说,我国并没有针对医院药房规范化管理的相关文件,因此医院在进行药房规范化管理的过程中就没有统一、规范的管理方式方法的参照。目前各医院在药房管理中仅参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导致各医院的药房管理很难做到统一化和规范化。

1.2基层医院药房的设施与设备不足 由于在人们传统的意识中,对于医院药房的重视度一直不高,导致医院药房地位低下。然后,多数的药品在储存过程中需要十分严格的条件,否则就对导致药品质量无法得到保证。但是,目前基层医院中普遍存在药品库房面积较小,布局不合理,储存条件不区分,设备、设施短缺,无法保证药品所需的储存条件[1]。

1.3药房库房工作人员素质不高 基层医院药剂科库房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采购药品、发放药品以及做账等。但是,目前在基层医院药房中,存在库房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缺乏专业知识与药事法规的现象,导致其很难在工作量较大的情况下做到入库验收、在库养护以及出库复核等,从而使得基层医院药房管理存在不规范。

1.4缺乏规范化的记录 基层医院药房的药品一般都是直接从生产企业购进的,但是药房购进人员存在对药品生产企业不了解的情况,导致药品购进记录十分简单,甚至缺失,同时药房中还存在缺失药品养护记录和退货记录等不规范记录问题,导致无法对药品的流通情况进行查询[2]。

1.5计算机网络系统维护存在较大困难 计算机的普及应用为药房管理带来便利,但是就目前而言,在基层医院药房中存在管理人员缺乏计算机网络系统维护知识的问题,导致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维护成为了难题。

2基层医院药房规范化管理措施

2.1建立健全基层医院药房规范化管理文件 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在组织权威药学专家起草并颁布药房规范化管理文件,将药房管理从政策的角度上进行统一的规范,使得药房管理能够统一化、标准化、规范化,从而确保药品质量。

2.2基层医院应加大对药房硬件设施的投入力度 基层医院应该加大对药房建设的投入力度,对药房进行合理布局,确保药房的清洁性和药品摆放的整洁性,实现药房恒温、恒湿以及其他储存条件,保证要房内的药品在其保质期内不会出现质量问题,从而保证临床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3]。

2.3加强对基层医院药师的培训 一名合格的药师必须具备药学专业学历,同时还需了解相关的药事法规以及临床用药知识等专业知识。因此,在基层医院内部必须加强对药师的培训,使其不断的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水平,从而保证其能够在药房管理中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2.4建立完善规范化管理制度和记录 在基层医院内部需建立完善规范化管理制度并进行有效实施,而实现规范化管理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就在于细化岗位职责并做好记录工作。具体的措施包括明确药房的职责与管辖范围,建立药品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制定适宜基层医院药品质量管理文件[4]。

2.5充分应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 培养一批既懂药房管理专业知识又懂计算机网络系统维护的人才,实现计算机智能化管理,改善药房管理工作量大、工作繁杂的局面。

3结语

基层医院药房作为药品的主要管理场所,其管理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临床用药患者的健康。因此,管理者必须认真分析药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据此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实现对药房的规范化管理。

本次研究中,笔者通过多角度的分析,对目前基层医院中存在的缺乏统一的医院药房规范化管理文件、药房的设施与设备不足、药房库房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缺乏规范化的记录及计算机网络系统维护存在较大困难等问题进行了阐述。并据此制定出了建立健全基层医院药房规范化管理文件、加大对药房硬件设施的投入力度、加强对基层医院药师的培训、建立完善规范化管理制度和记录以及充分应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等相应的规范化管理措施,在促进基层医院药房管理规范化的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5]。

总而言之,只有构建科学合理的基层医院药房服务体系、增加医院软硬件设施的投资、建立健全规范化的药房管理体系,才能够实现基层医院药房的规范化管理,从而确保临床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陈立毅.基层医疗机构药房管理建设现状的分析[J].中国医药指南2012(25):666-667.

[2]王海萍,朱整明.基层医院门诊中药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法[J].中国药业,2012,,2(22):75-76.

[3]黄俊何.基层医院药房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医学信息,2013(18):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