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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管理精选(九篇)

药品价格管理

第1篇:药品价格管理范文

【关键词】药品价格管理 创新 药品流通企业

现阶段我国药品流通企业数量众多,但规模较小、发展良莠不齐,并且相当多的企业缺乏现代化管理技术和基础设备的支持,没有形成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经营,无法实现规模经济。同时,由于物流手段原始,运营效率低,造成了整个行业运营成本上升,药品流通业的利润率不断下降。为了创新我国药品价格管理的产业环境,这些药品流通企业必须改革,建立现代化的药品流通模式,使其继续生存和持续发展。

一、建立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模式所具备的条件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以及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有利于改革药品流通企业的政策,对现有药品流通企业的改革势在必行,对于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的建立我国已具备以下条件。

1、医药产业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

我国医药产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目前药品价格居高不下已经成为医药产业再度腾飞的最大“绊脚石”,如何解决医药价格虚高问题也已成为当今的热门话题。针对药品价格虚高,政府已经先后19次对药品进行集中降价,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集中配送、举办非营利医院、制药企业和平价药房等众多办法,但是药品价格一直居高不下。药品价格虚高问题与药品流通密切相关,建立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是解决药品虚高问题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医药产业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

2、相关产业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

第一,药品流通业本质上是物流业,但由于药品的特殊性,使药品流通业不仅具有一般物流的属性,还具备药品行业的特殊属性。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物流业已初具规模,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模式的建立从很大程度上是依赖现代化物流业而存在的,建立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可以借鉴现代化物流企业的经验。例如,依托成功的现代化物流企业发展药品流通业务。

第二,药品流通业作为药品营销中的一个环节,与众多相关产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药品流通业的发展和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受到相关产业的影响。随着中国近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加入WTO后国家对相关产业的战略调整,我国很多产业的实力都得到大幅提升,尤其是与药品流通业相关的信息技术产业和交通运输业。这些相关行业的快速发展为企业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例如交通运输业的提升,为药品流通企业实现快速准时送达的目标提供保障;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为企业实现流通管理信息化和建立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持和网络环境。

3、国家政策法规对改革的支持

近两年,国家制定的有利于药品流通企业改革的政策有:(1)国家出台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规范药品流通企业的经营行为;(2)国家强制要求药品流通企业必须通过GSP认证;(3)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禁止药品销售地方保护的法规文件;(4)《医药行业“十五”规划》中明确指出在未来几年内培育5至10个面向国内外市场、多元化经营、年销售额达到50亿元以上的特大型医药流通企业集团,建立40个左右面向国内市场或国内区域性市场、年销售额达到20亿以上的大型医药流通企业集团;(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5年5月正式提出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鼓励药品流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来组建大型的药品物流中心,以期与外资物流企业抗衡。

这些政策为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提供了保障和支持,有利于规范药品流通领域,淘汰不符合药品经营条件的药品流通企业,打破地区保护主义,促进药品流通的跨地区经营,应对外资对我国药品行业的冲击。

4、良好的融资环境

药品流通企业的现代化改革必然离不开资金的支持,资金的来源通常分为以下两类。

(1)企业经营过程中积攒的资金。大型的制药企业发展前景良好且利润率高,自身已具备雄厚的改革资本,小型制药企业可以通过组建“企业联盟”的形式,积少成多,从而对企业进行现代化改革。

(2)药品流通企业向企业外部进行的融资。随着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药品行业已成为国家的重要产业,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例如筹建大型药品物流中心就获得国家的贴息贷款,因此药品流通企业可以向国家申请贷款获得改革所需的资金。再者,随着中国药品市场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海外资金伺机而动,具有关权威市场估算,境外有大约有600亿美元在中国医疗投资市场外徘徊。此外,国内一些大型企业也看好药品行业,准备通过资本运作(兼并、重组或联合)进入这一前景诱人的行业。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药品流通企业拥有良好的融资环境,可以保障企业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建立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的步骤

构建科学、高效、新型的药品流通模式,必须大力推进医疗体制改革,消除一系列体制,为医药流通企业创造合理的生存空间,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合理设计我国药品现代流通目标模式和分步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医疗卫生体制、药品流通体制、医疗保险制度三项改革。具体而言,应该先确定药品流通企业的发展方向,再确定建立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的路径。

1、确定药品流通企业的发展方向

为建立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必须先确定发展方向,目前药品业的规模经济和管理现代化、信息化已成为大势所趋,贴牌生产也将渐渐进入医药行业,还有现代化物流技术的运用也必将融入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的建立,包括以下几个发展方向。

(1)物流信息化。信息流承载着药品流通中的各种重要信息,是对药品流通进行有效管理的基础。因此信息化是药品流通企业能否成功扩张、能否提高效率和降低管理成本的关键因素,而且物流信息处理已经成为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作为联系药品流通业上下游的纽带,药品流通企业比其他企业更需要建立现代物流,实现物流信息化。此外,有迹象表明,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国家计划在药品招标采购中推行网上公开招标模式。因此,药品流通企业应利用国家规范药品流通领域的契机,加快企业的物流信息化,实现由传统的人工仓储向自动化物流的转型。通过现代化的自动存储、自动拣选和功能齐全的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将大大降低差错率和物流成本,提高劳动效率和利润率。

(2)管理现代化。随着我国药品市场的不断整合和规范,在淘汰了相当一批效益低下、管理落后、运作原始的药品流通企业后,经过GSP认证达标的系统改造,药品流通企业的管理体制将日趋完善,管理能力逐步提高,特别是一些大型药品流通企业通过体制改革,逐步朝着企业集团化、管理现代化的方向发展。集约化管理、规范化经营是药品流通企业发展的必经之路,管理效能的提高最终会使药品流通企业经营利润提高,有力地支持企业的生产和发展。为此,所有药品流通企业必须不断吸引、培养和提升专业的管理人才,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效能。

(3)企业规模化发展。我国的药品流通企业必须实行强强联合,进行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和联合,实现企业发展的规模化,从而降低物流成本,增加利润空间,维持企业的生存和持续发展,尤其是在外资物流企业利用资金和管理优势进入中国市场的情况下。

(4)销售合理化。随着政府各项降价措施的实施,在限定出厂和零售价的情况下,药品流通企业的利润必将受到影响,为了提高利润、合理化药品销售网络,由原来的几级分销变为直接向销售终端供货,如组建连锁药店,也是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此外,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推行,根据“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将实现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这意味着,未来5年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推行将可能带来每年大约450亿元的药品销售市场。目前我国农村药品流通尚处于流通业的初级阶段,药品的分销层次繁多,销售网络冗繁,与大中型城市药品流通现状相比,有许多地方需要完善和提高,但这对于拥有完善分销网络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来说,是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因此,药品流通企业应加快完善网络建设,扩大网络覆盖面,逐步实现向终端市场直接销售的目标,同时抓住农村药品市场快速发展的契机,扩充业务覆盖范围。

(5)贴牌生产。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这对于药品流通业来说是一个新的发展契机。有实力的流通企业可以通过药品委托生产来发展自有品牌,通过后向一体化有望获取新的赢利点。一些上规模的连锁药店可以仿效沃尔玛、屈臣氏连锁超市等迅速推出自有品牌。对于这一政策的出台,药品流通企业应积极地探寻新的商业模式,寻求与药品生产企业的战略合作,建立自己的品牌。这样不仅可以提升企业的知名度,而且可以通过后向一体化获取新的利润增长点。

2、建立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的路径

确立药品流通企业的发展方向之后,就需要国家、社会和企业采取必要措施来确保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的建立,具体路径如下。

(1)严抓药品的审批。严抓医药企业和药品的审批就是防止药品注册审批中的作假,是从源头上控制医药业的低水平重复,为医药行业注入新鲜血液的源头。这个过程要以监督为中心,突出对药品研究、生产、销售、使用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申报新药、仿制药品的科学性、真实性,注重对新药研究原始试验资料和档案的真实、科学、规范性的监管;加强对药品研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申报新药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力度。如:第一,建立一个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全独立的评审中心,这个评审中心一定要重视社会监督的作用;第二,改革专家委员会的产生办法和药品技术审评模式,实行透明、公开的审批体制;第三,加强对于药品审批部门官员的监督,制定严格的内部审批监督管理措施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确保法律实际实施效果,立法以预防为主,打击并重,治理与整顿并举,从源头上遏制药价虚高、从业腐败等现象的发生。

(2)规范药品定价制度。规范药品定价制度要求政府完善药品价格管理制度,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政府必须要严把药品价格初审关,协调好各方的利益关系,严格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不留价格水分、压缩价格空间,从源头上控制药品虚高价格的产生,增加老百姓对药品的知情权,有效地抑制药品市场中的无序竞争。如:第一,出台药品商品名称管理法规,规范药品名称,对部分常用药品进行统一合理定价;第二,实行最高零售价格限制,形成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价格控制的倒逼机制,缩小流通环节特别是隐易者的价格空间;第三,跟踪和利用药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成交价,及时校正政府定价;第四,对原创药和仿制药、品牌药和非品牌药,应实施差别对待的定价办法;第五,采取让政府定价与市场形成价格相结合,在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负担的同时,兼顾生产企业和分销企业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的比重;第六,建立职能完备的药品价格监督管理机构,实现药品定价部门与新药审批部门的一体化管理,将价格定价部门、质量成本监控部门与市场准入、运行规程制定与管理机构合并,让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经销单位以及广大群众了解药品价格政策,规范行为,接受监督;第七,完善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密切关注药品市场价格行情变化;第八,改进药品价格监测方法,扩大监测内容,既监测市场零售价格,又监测流通环节实际成交价格,及时上报药品价格动态;第九,建立和完善药品价格信息披露制度,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多种形式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零售单位和群众提供全面、快捷的价格信息服务;第十,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导下,建立由企业代表、消费者代表、专业性消费者协会代表等共同参与的价格听证制度,形成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

(3)为药品流通提速并加强监督力度。面对我国药品流通的分销层次繁多、销售网络冗繁的现状,在药品流通过程中需要做到:第一,引导流通企业进行差异化竞争、品牌竞争,培育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控制率;第二,规范药品流通的市场中介组织,通过配套改革,建立“药厂―物流配送中心―零售终端”的药品流通模式,大力减少流通环节,为药品流通降费增效提供条件;第三,以大型药品制造和流通企业为轴心,构建快速高效的物流配送体系;第四,在药品采购方面,成立区域型(类似云南宣威的模式)专门的药品集中采购组织,接受多家医疗机构的委托,形成较大的药品采购订单,再与药品生产商或批发商谈判,在获得比医疗机构分散采购更低的药品价格的同时,把医疗机构从繁琐的采购事务中解放出来,降低医疗机构的运行成本;第五,大力规范药品的广告宣传,尽量详细地向公众展示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制定药价等方面的全部过程,增强舆论监督,提高各个流通环节的自律和信用,减少药品流通中的信息不对称。

由此可建立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路径,如表1所示。

三、建立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的系统动力模型

建立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需要以下四大条件(医药产业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相关产业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国家政策法规对改革的支持;良好的融资环境)为动力,以物流信息化、管理现代化、企业规模化发展、销售合理化、贴牌生产为方向,以三大路径具体措施为主体,最终实现药品流通企业的现代化改造。可以得出建立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的系统动力模型,如图1所示。

【参考文献】

第2篇:药品价格管理范文

1.1药品的专属性

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是专门用于治病救人的,患者要在医生的指导下,患什么病,用什么药。针对不同疾病的药品彼此之间不以互相替代,药品也不能当作补品长期食用,药品滥用很可能造成中毒或产生“药源性疾病”。

药品的专属性表现在对症治疗,患什么病用什么药。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检查、诊断、指导下合理使用。非处方药必须根据病情,患者自我诊断、自我治疗,合理选择药品,按照药品说明书、标签使用。

1.2药品的两重性

药品用的得当,就可以治病;如使用不当,则有可能危害健康,甚至致命。例如,盐酸吗啡,使用合理是镇痛良药;管理不善,滥用又是成瘾的。

1.3药品用于治病救人

只有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才能保证疗效。国家制定了《药品管理法》,对药品严格监督管理,并制订和颁布了国家和地方两级药品标准,规定了严格的检验制度,以保证药品的质量。

1.4药品的限时性

药品储存有严格的时限期。过期药,药效改变,不得再用。时限性还表现在抢救病人急需用药时,一旦需要,必须保证药品的及时供应。尤其在解毒、急救、灾情、疫情、战争等紧急情况需要药品时,用药的及时关系到一个人甚至成千上万人的生死存亡。所以药品生产、经营部门平时就应有适当储备。只能药等病,不能病等药。有时药品虽然需用量少,效期短,宁可到期报废,也要有所储备;有些药品即使无利可图,也必须保证生产供应。

2公民的基本权利要求政府有所作为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创制宪法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增进共同的幸福。宪法为了实现这个最终目的,主要基于三个原则来进行: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相互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这些原则既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同时也是对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利的要求。

我国药品流通现状混乱,最终导致药品费用虚高,很多病人看不起病,不敢去看病,这些都无疑践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有基本的生存权,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无法保障,肯定是政府的失职。根据我国现在看病难、看病贵等一系列问题的凸显,政府应该有所作为。

我们知道,医药属于特殊行业,其进入成本太高,很容易形成垄断性供应者,其竞争的优越性将无法体现,并会出现剥削消费者的潜在可能性,这就要求采取政府行动。虽然全球的发展趋势是把医药行业市场化,但又必须接受政府某种形式的管制,即价格管理。

3从信息不对称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各种交易市场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正常情况下,尽管存在信息不对称,但根据通常所拥有的市场信息也足以保证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有效进行;在另一些情况下,信息不对称却导致市场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政府进入市场。信息不足或“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市场的趋利性使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倾向于互相保密。同时市场的广阔性和复杂性,使个别的商品生产者无法知晓所有的相关信息,必然导致盲目性,政府全面信息的提供和服务显然是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消费者的信息也是不完全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政府的管制也是不可缺少的。

3.1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

在医药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他们二者所掌握的药品的成本信息不对等,生产厂家比医院占有更多的成本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医院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处于信息劣势的医院不能对处于信息优势的生产厂家的成本进行控制。所以,医院这一方对生产厂家存在戒备心理,会很谨慎做出自己的决策。

3.2医院与患者之间

同理,在医院与患者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人们生病就必须看医生,也必须吃药,而且患者吃什么药、吃多少必须在医生的建议和指导下进行,患者没有能力对药品进行选择和比较,属于弱势群体。医院在这个环节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在药品终端销售中处于主导地位,在绝大部分药品有医生处方消费的情况下,医院成为药品销售的主渠道,而医疗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竞争,从而会严重损害患者的利益。

3.3生产厂家与患者

由于这二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通过以上两对信息不对称中推导出来,患者对生产厂家生产的药品质量、价格、功效等信息不是很了解,在很多同种功效的药品中,由于处于信息的劣势,往往得不到最好效用。这就需要医院这个桥梁来给患者提供透明的信息、完整的信息,使患者得到最大的实惠。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已知道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医院与患者之间,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要想使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信息对称,就需要医院来公开信息,但是医院又与患者以及生产厂家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他们之间不可能自行解决问题,必然要借助外部力量进行协调和解决,那么这个外部力量就是政府干预。

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即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从而导致没有人进行信息的收集。医药流通中的信息也是这样,所以政府应介入解决信息问题,即对药品实行价格管理。

解决医药流通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必须介入其中是因为:一是收集信息是需要成本的,一般企业不愿进行信息的收集;二是在某种程度上,非政府在收集信息时的力量有局限性。所以政府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医药流通,集中招标,价格方面的信息收集,然后,使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医药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具有垄断性质,只有利用政府的强制性才能使药品垄断者公开信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

4从委托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委托、的概念来自法律范畴。从信息经济学角度,不同利益目标的双方从有意签署合作协议开始就形成了委托关系,我们称拥有私人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人(agent),另外一方为委托人(principal),信息不对称是问题的核心。

委托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现实世界中普遍存在着委托关系,如股东与经理、经理与员工、选民与人民代表、原(被)告与律师、甚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都可以归结为委托人与人的关系。

笔者认为公民、政府及医院(本文特指公立医院)三者之间存在双重委托关系。

4.1公民与政府之间

如前所述,药品具有特殊属性,政府应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委托政府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便利的医疗服务。在此公民为委托方,而政府为方,政府公民的医疗保障,利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保障,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政府部门繁多,人浮于事,行政效率低下,而且政府有自己特定的利益,所以作为委托人的公民应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从而实现委托人的利益。

第3篇:药品价格管理范文

关键词:政府;药品;价格管理

1药品的特殊性

1.1药品的专属性

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是专门用于治病救人的,患者要在医生的指导下,患什么病,用什么药。针对不同疾病的药品彼此之间不以互相替代,药品也不能当作补品长期食用,药品滥用很可能造成中毒或产生“药源性疾病”。

药品的专属性表现在对症治疗,患什么病用什么药。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检查、诊断、指导下合理使用。非处方药必须根据病情,患者自我诊断、自我治疗,合理选择药品,按照药品说明书、标签使用。

1.2药品的两重性

药品用的得当,就可以治病;如使用不当,则有可能危害健康,甚至致命。例如,盐酸吗啡,使用合理是镇痛良药;管理不善,滥用又是成瘾的。

1.3药品用于治病救人

只有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才能保证疗效。国家制定了《药品管理法》,对药品严格监督管理,并制订和颁布了国家和地方两级药品标准,规定了严格的检验制度,以保证药品的质量。

1.4药品的限时性

药品储存有严格的时限期。过期药,药效改变,不得再用。时限性还表现在抢救病人急需用药时,一旦需要,必须保证药品的及时供应。尤其在解毒、急救、灾情、疫情、战争等紧急情况需要药品时,用药的及时关系到一个人甚至成千上万人的生死存亡。所以药品生产、经营部门平时就应有适当储备。只能药等病,不能病等药。有时药品虽然需用量少,效期短,宁可到期报废,也要有所储备;有些药品即使无利可图,也必须保证生产供应。

2公民的基本权利要求政府有所作为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创制宪法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增进共同的幸福。宪法为了实现这个最终目的,主要基于三个原则来进行: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相互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这些原则既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同时也是对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利的要求。

我国药品流通现状混乱,最终导致药品费用虚高,很多病人看不起病,不敢去看病,这些都无疑践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有基本的生存权,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无法保障,肯定是政府的失职。根据我国现在看病难、看病贵等一系列问题的凸显,政府应该有所作为。

我们知道,医药属于特殊行业,其进入成本太高,很容易形成垄断性供应者,其竞争的优越性将无法体现,并会出现剥削消费者的潜在可能性,这就要求采取政府行动。虽然全球的发展趋势是把医药行业市场化,但又必须接受政府某种形式的管制,即价格管理。

3从信息不对称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各种交易市场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正常情况下,尽管存在信息不对称,但根据通常所拥有的市场信息也足以保证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有效进行;在另一些情况下,信息不对称却导致市场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政府进入市场。信息不足或“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市场的趋利性使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倾向于互相保密。同时市场的广阔性和复杂性,使个别的商品生产者无法知晓所有的相关信息,必然导致盲目性,政府全面信息的提供和服务显然是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消费者的信息也是不完全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政府的管制也是不可缺少的。3.1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

在医药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他们二者所掌握的药品的成本信息不对等,生产厂家比医院占有更多的成本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医院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处于信息劣势的医院不能对处于信息优势的生产厂家的成本进行控制。所以,医院这一方对生产厂家存在戒备心理,会很谨慎做出自己的决策。

3.2医院与患者之间

同理,在医院与患者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人们生病就必须看医生,也必须吃药,而且患者吃什么药、吃多少必须在医生的建议和指导下进行,患者没有能力对药品进行选择和比较,属于弱势群体。医院在这个环节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在药品终端销售中处于主导地位,在绝大部分药品有医生处方消费的情况下,医院成为药品销售的主渠道,而医疗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竞争,从而会严重损害患者的利益。

3.3生产厂家与患者

由于这二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通过以上两对信息不对称中推导出来,患者对生产厂家生产的药品质量、价格、功效等信息不是很了解,在很多同种功效的药品中,由于处于信息的劣势,往往得不到最好效用。这就需要医院这个桥梁来给患者提供透明的信息、完整的信息,使患者得到最大的实惠。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已知道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医院与患者之间,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要想使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信息对称,就需要医院来公开信息,但是医院又与患者以及生产厂家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他们之间不可能自行解决问题,必然要借助外部力量进行协调和解决,那么这个外部力量就是政府干预。

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即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从而导致没有人进行信息的收集。医药流通中的信息也是这样,所以政府应介入解决信息问题,即对药品实行价格管理。

解决医药流通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必须介入其中是因为:一是收集信息是需要成本的,一般企业不愿进行信息的收集;二是在某种程度上,非政府在收集信息时的力量有局限性。所以政府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医药流通,集中招标,价格方面的信息收集,然后,使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医药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具有垄断性质,只有利用政府的强制性才能使药品垄断者公开信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

4从委托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委托、的概念来自法律范畴。从信息经济学角度,不同利益目标的双方从有意签署合作协议开始就形成了委托关系,我们称拥有私人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人(agent),另外一方为委托人(principal),信息不对称是问题的核心。

委托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现实世界中普遍存在着委托关系,如股东与经理、经理与员工、选民与人民代表、原(被)告与律师、甚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都可以归结为委托人与人的关系。

笔者认为公民、政府及医院(本文特指公立医院)三者之间存在双重委托关系。

4.1公民与政府之间

如前所述,药品具有特殊属性,政府应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委托政府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便利的医疗服务。在此公民为委托方,而政府为方,政府公民的医疗保障,利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保障,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政府部门繁多,人浮于事,行政效率低下,而且政府有自己特定的利益,所以作为委托人的公民应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从而实现委托人的利益。4.2政府与医院之间

在政府与医院之间,政府变为委托人,而医院则为人,政府通过公民的委托,掌握财政资金,而政府通过把一部分财政资金委托给医院,使医院能够正常的运转,从而为公民提供医疗服务。而医院接受政府的财政拨款成为人,由于医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有自己的利益,如医院的正常开支、医务人员的福利待遇等等,势必使医院为了追求自身最大的利益,而与政府的目标有所偏离,不可能与政府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个目标相一致。所以,为了防止医院与政府的利益相冲突,政府应该对医院进行监督,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

基于以上理论,政府有必要对药品价格进行管理。只有政府介入药品流通市场,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利益。同时,政府在干预时一定要强调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参考文献

[1]陈文玲.药品价格居高不下究竟原因何在[N].中国经济时报,2005-1-10.

第4篇:药品价格管理范文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乡村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调查的通知》(皖价医函(20xx)21号)要求,结合当前深入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教育活动,紧密结合本职工作,关注民生,我们于3月12日至13日会同市卫生局重点对太湖县卫生局及部分乡村卫生院的经营状况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并综合市辖其他县(市)的调查情况一并报告如下:

一、太湖县卫生医疗机构的总体情况

太湖县属山区县、库区县,也是部级贫困县,全县2300平方公里,人口56万人。全县乡镇卫生院机构数37个,在职职工739人(其中合同制242人,卫生技术人员505人,管理人员44人),离退休人员287人,床位414张,病床使用率为53.8%,全年门急诊53.4万人次,每门急诊人均平均收费水平61.81元,其中药品费40.6元,财政补助收入占总支出19.8%,20xx年度业务收入4324万元,其中药品收入2558万元,占业务收入的59.16%,药品费1669万元,药品加价率为28.7%。农村卫生院医疗服务收费都是严格依据20xx年3月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印发的《**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价格)的标准,有些一般卫生院由于医疗市场的竞争还略低于此价格标准,乡镇卫生院一般都没有收取挂号费。

太湖县农村卫生院都是政府办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于该县属大别山区贫困县,老百姓的经济还十分拮据,一年的收入用于基本生活外所剩无几,用于看病就医的钱就更少了,所以大部分农村卫生院还是以中医或者是以中西医结合为主的,“以药养医”的情况长期困扰着乡镇卫生院,制约着农村卫生院的发展,农村有些一般卫生院和分院甚至只能是医生开处方卖药,一年中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的80%左右。

二、调查点的基本情况

为了更准确掌握乡村卫生医疗机构的经营状况,根据工作安排,我们按好、中、差三个等次分别选择了江塘卫生院、李杜卫生院、晋熙卫生院和新仓镇香茗山村卫生室进行了实地调查,基本情况如下:

(一)太湖县江塘乡卫生院现有专业技术人员26人。其中在编人员21人,聘用人员5人;执业助理医师以上13人,护理4人,其他卫技人员9人;退休人员12人。编制床位20张,实际床位20张。主要医疗设备有200ma

x光机一台,黑白b超一台,心电监护仪一台,麻醉呼吸机一台,三导联心电图机一台,除颤监护仪一台。20xx年总收入152万元,其中药品收入65万元,医疗收入85万元,其他收入2万元,政府投入95万元;20xx年总支出267万元,其中设施建设87万元,设备购置10万元,人员工资91万元,其他公用支出79万元(其中药品材料50万元)。

江塘卫生院严格执行省市医疗服务价格。主要收费项目有:诊费2元/次,床位费20元/双人间,肌肉注射3元/次,静脉注射4元/次,静脉输液6元/次(含输液器),中清创缝合60元/次,小清创缝合30元/次,中换药15元/次,小换药8元/次,洗胃25元/次,b超常规检查40元/次,肝功能全套26元/次,肾功能全套16元/次,生化全套(含电解质)84元/次,血常规16元/次,尿常规8元/次,x光摄片12*15胸片26元/次,产前检查6元/次,妇科检查6元/次,心电图检查20元/次,心电监护16元,椎管内麻醉250元,胸腔穿刺术40元,阑尾切除术250元,剖宫产术550元,全子宫切除术550元(均含材料费)。

20xx年度药品销售65万元,药品购进未公开招标采购,采取在市县药品批发企业进行价格面议,加价率根据物价公报限定零售价,结合当地药品市场价格确定,药品、器械均按15%加成率进行销售。

(二)天华镇李杜卫生院是一所非营利性乡村卫生服务机构,现有正式职工10人,非在编职工6人,退休职工5人。编制床位10张,主要医疗设备有放射机、b超机、心电图、生化分析仪等。

20xx年度该院年收入88.4万元,其中医疗收入12万元,药品收入54.8万元,财政补助15.9万元,其他收入5.8万元,医疗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为18%,药品收入占72%。年总支出88.4万元,其中人员工资35.7万元,设备购置维修、房屋维修、办公开支等支出6.7万元。

该院主要医疗收费项目均严格执行《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和《**市医疗服务价格》,并报物价部门备案。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有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诊疗类四大类。

20xx年全年药品收入54.8万元,药品进货均在有经营资质的医药公司购进,药品支出46万元,实际药品综合加价率为19.1%。各类药品价格均未超过最高限价。

(三)晋熙镇卫生院是太湖县老城区唯一的一所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人口3万多人。主要医疗设备有:x光机、b超机、胃镜机、心电图机、 激光机、万能手术床、综合治疗台、自动尿液分析仪、半自动化分析仪、全自动血液分析仪和血凝细胞分析仪等主要设备。编制人数63人,就业及合同工11人,在职职工合计74人,退休17人。编制床位60张,实际30张。

20xx年总收入394万元(其中财政补助98万元),医疗收入103万元,药品收入179万元,其他收入11万元;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为45%,检查检验收入占收入的比重为5.3%;年总支出393万元,其中设备购置17万元,在职职工工资支出136万元,退休工资43万元,其他支出10万元。医疗服务价格方面,该院主要依照20xx年颁发的《**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的各种医疗服务规定的价格收费,其主要收费标准:诊费2元/人次、静脉注射6元/次、肌肉注射2元/次、静脉采血4元/次、大换药20元/次、中换药10元/次、小换药6元/次、电子胃镜160元/次、b超40元/次、x摄片(12×25)25元/次、生化全套100元/次、肝功能35元/次、肾功能20元/次、尿常规8元/次、血沉8元/次、心电图15元/次、腹股沟疝修补术400元/次。20xx年药品销售额为179万元。进货渠道是以**医药站、县医药公司等二、三级批发站购入。未从非正规渠道和私人药贩购入。药品销售价格基本上是按照安徽省物价局《价格公报》上的政府定价,以不超出最高零售价格为标准,新特药价格是按照进价顺加15%执行。

(四)新仓镇香茗山村卫生室:香茗山村卫生室是该县首批建设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卫生室,卫生室由8名村医组合而成,成立于20xx年元月1日,卫生室固定资产投入13万元,其中:上级补助5万元,村医集资8万元。从经营近3个月的情况看,村卫生室收入95%来源为药品收入,诊疗服务收费仅有注射收费,约占总收入的5%,少数药品实际加价率在60%以上,卫生室工作人员人均工资在600元/月左右。

三、全市乡村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乡村卫生医疗机构大多存在医疗设备陈旧、床位数少且利用率不高,医技人才缺乏,诊疗水平有限,急救设备设施简陋、管理不严操作不规范等因素,使广大医护人员如履薄冰,工作起来谨小慎微,稍有难度即转院治疗,与上级医院人满为患形成鲜明对比,在某些程度上严重制约了乡镇卫生院的发展。

(二)、财政投入不足。由于我市所辖的贫困县较多,农村人口比重较大,乡村卫生医疗机构相对较多,尽管各级政府非常重视乡村医疗卫生工作,但财力有限,政府投入的经费最多只能解决人员工资的30%,职工工资缺口很大,只能自己创收解决,造成收费混乱,该收的收,不该收的也收,更谈不上添置先进设备和培养人才。故财政拨款数额与医院综合发展相比,仍然明显不足。

(三)、以药养医的状况较为严重。卫生院在公益性和市场性之间徘徊不定,过半卫生院由于没有特色科室支撑,业务收入上不去,为解决生存问题,只能靠开大处方和提高药品销售收入来解决当务之急,特别是村卫生室大部分还靠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这“三大件”开展医疗服务,业务收入的90%以上都是药品销售收入。乡村卫生医疗机构大都没按规定的加价率销售药品,药品加价率最高达60%,有少数卫生院按最高零售价执行。

四、完善价格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一)、适当提高现行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对于乡村卫生医疗机构能够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本身相对较少且都是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应与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保持同等价格。如一些清创缝合、换药、洗胃、下腹部手术及妇产科常见手术不能相差太多,因为适用的技术和手段也差不多。

(二)、加大政府投入,逐步解决乡村卫生人员的工资和公共卫生支出。

第5篇:药品价格管理范文

我国药品价格管制的历程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药品价格管制大致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从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是全面管制阶段,政府对药品的生产、流通企业实行生产与销售分开管理,绝大部分药品实行严格的三级价格管理(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且价格均由国家直接制定,医疗机构作为销售渠道,按批发价购进药品后再加价15%向患者销售。

从90年代初到1996年是逐步放松阶段,随着全国物价改革的推进,除极少数大宗药物继续执行三级价格管理外,绝大部分药品价格完全放开。

90年代后期进入药价管制再探索阶段。1996年,原国家计委出台《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政府开始恢复对药品价格的干预,规范药品价格的管制对象、范围和制定机构,但受管制药品品种比较少。

从2000年到2015年5月是价格系统管制阶段,政府对药价管制日趋严格和系统化。一是出台新的药价政策,原国家计委陆续《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定价方式调整为只制定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企业和医疗机构在此价格之下,自主确定实际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二是出台《定价药品目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明确政府定价范围和作价办法,将药品按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对医药企业变换剂型规格、变相涨价等行为进行约束;三是全面调整药品价格,对政府管制药品的价格进行全面梳理,并不定期进行强制降价,1997至2014年全国药品累计行政性降价次数高达32次之多,累计降价总额近千亿元;四是设立专门药品价格评审机构(国家发改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进行市场价格信息调查、药品成本和价格测算等工作。

从2015年6月进入市场定价阶段。2015年5月,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的政府定价(品和第一类除外),建立起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药价管制难抑药费高涨

通过统计数据,对全国卫生部门综合医院历年药品零售价格指数变动情况进行分析发现:从药品价格零售指数上看,价格总体趋于平稳;药品零售价格的涨幅基本上不高于当年物价指数涨幅。

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居民看病支出中药品花费仍然逐年增长,药品价格管制效果并不显著。问题主要体现在药品价格虚高问题依然严重;药品价格构成不合理,生产成本所占比例较小,流通环节中的各项费用所占比例畸高;医院普遍存在超额药品加成;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医院很多药品价格仍高于零售药房销售价格。

虽然价格管制的效果直接反映在药品价格水平上,但对于患者来说,某种药品价格的高低并不能够代表患者支付药费的多寡。患者所用药品费用的高低受到药品的数量、价格、种类、疗程和药效等多重因素影响,而价格只是其中一环。药品消费作为疾病治疗的派生需求,患者对于药品消费的数量、种类等问题并无决定权。

国家为何放开药价?

在国家发改委价格司不断爆出腐败案件以后,政府认识到依靠人为方式进行药品价格管制存在诸多弊端。此前,药品定价主要以成本加成为基础,按社会平均成本定价。该定价方法在制度设计上存在较大缺陷:一是药品的临床价值难以体现,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依从性、经济性、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在定价中无法体现,加成法只是从成本控制的角度设计成本规则与具体标准;二是容易诱导企业虚报成本,药品成本应以社会平均成本为依据,但社会平均成本极难确认,政府只是依靠企业自行申报,企业为了获得较高定价,往往虚报成本;三是药品的“优质优价”原则难以体现,此前政府指导零售价是按照药品的名称、类别进行统一定价,但由于生产企业原材料采购的质量、生产技术、工艺和过程控制不同,导致产品的质量、疗效和副作用存在一定差别,尤其是在中成药生产过程中,中药材的质量参差不齐,国家缺乏相关分级标准,导致企业生产成本差别较大;四是定价没有进行动态调整,如有些药品的定价实际上是多年前制定的,但十几年来有些药物成本变动较大(尤其是中药材类),以前有利润空间的产品,如今已形成价格倒挂。在取消价格限制后,能够有效解决成本与价格倒挂的问题。如近日心血管类药物地高辛片就通过涨价回归正常价格。

此外,全国各地医疗机构均执行省级药品招标集采制度,药品的集采中标价格普遍低于发改委制定的最高零售限价。因此,发改委的价格管制实际上已经逐渐被架空,而药品的中标价格才是关键。

在发达国家的药品定价体系中,药品价格管理的范围、形式都与医保体制密切相关。虽然国际上大多数国家药品价格都由政府进行定价,但发达国家纷纷采用的是药品的价值定价法,价格制定的依据来源于药物经济学报告,而非传统的成本加成法。

我国尚未制定药物经济学指南,发改委作为政府定价机构在药品价格管制方面并不成功,在没有更合理的价格制定体系指导的情况下,医保机构作为药品的最大购买方,理当成为价格的主导者。在市场定价机制中,价格通常由买卖双方中实力较强者决定,而非由卖方主导。因此,此次药品取消政府定价转而交由市场定价,其实是让医保机构成为价格的主导者。

药价不会出现集体上涨

发改委在放开药价管制后,药品仍然要通过各省份的招标集采系统的招标和定价后才能进入医院销售。即便是专利、独家药品,也不可能因市场优势随意涨价,政府仍将通过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促使其形成合理价格。

第6篇:药品价格管理范文

1我国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提出的背景    

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提出和建立与我国药品价格管理政策的发展和变化密切相关。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不断加强对药品的管理,并于1996年由国家计委了《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计价管〔1996) 1590号),明确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是药品价格的主管机关,并规定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临床应用面广、量大的少数基本治疗药品、预防制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一类麻醉药品和避孕药具等特殊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这一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政府主导药品价格的开始。2000年,国家计委又分别印发了《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 961号)和《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计价格〔2000)2142号)的通知,进一步提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和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采取政府定价,并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政府定价政策一直延续到新医改期间,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在指导价格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情况确定本地区的统一采购价格。政府定价政策是影响我国药品价格的主要政策,是特定时期进行药价管理的重要举措,但是长期以来,政府定价的弊端也日益凸显,政府对药品市场的监管不够、政府管制中自身存在的失灵问题、最高限价的政策未真正发挥限制价格的作用,药品价格居高不下,药品费用占医药费用的比例逐步提升,患者和医保的负担沉重,药品价格的形成机制函需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为贯彻这一精神,合理引导药品价格形成,国家各部门开展了药品定价制度改革的探索。2015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制定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00) 904号),规定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的政府定价,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药品实际市场交易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这一政策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部分人担忧药品价格会不会因为失去了“最高限价”的约束而失去控制,进而无限上涨,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出现正是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重要机制,也是取消政府最高限价政策后规范药品价格市场的重要措施。    

我国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提出与当前药品定价机制的转变具有密切关系,但医保支付标准在国际上并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很多国家都面临着药品费用的快速增长,纷纷尝试各种方式控制费用增长,德国最早建立的参考价(referencepricing)制度吸引了多个国家的关注。德国药品价格改革的重点并没有围绕市场准入过程中的生产价格进行调整,而是针对可分组的药品建立最大补偿额度,即参考价,根据联邦联合委员会的标准对药品进行分组,然后对不同组的药品规定报销“门槛”。吮989年德国《药物参考价格体系法案》出台,开始实行参考价体系,参考价制度主要是针对法定医疗保险覆盖的药品,当消费者需要使用高于参考价的药品时,必须为超出部分买单。这一措施对药品生产者定价产生一定压力,同时激励医师开具处方,对控制药品费用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自德国建立参考价以来,许多国家将其作为控制药品消费的一种策略,澳大利亚、荷兰、新西兰、瑞典、芬兰、加拿大、意大利等纷纷建立了参考价制度。

国外的药品参考价即本文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我国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政策正在探索中,学界对其看法不一。按照相关部门的医改任务表,我国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应该在2015年下半年完成,但至今仍未出台,其主要原因是各部门在医保支付标准的确定方面存在分歧,对医保支付标准的认识和建立适应我国医改发展的医保支付标准的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化。

2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作用机理    

国际上控制药品费用增长的路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从供给者的角度,控制药品销售价格,如减价或折扣,实行政府定价、政府许可价、价格调整等;另一种是从需求者角度,通过改革公共保险计划和调整补偿机制引导需方行为,控制药品需求数量和价格。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是医保基金支付医保目录内药品的标准,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药品进行归类,对每一类药品规定固定的、可由医疗保险报销的价格。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不是一个定价系统,而是一种补偿机制,是通过调整医保补偿水平、减少患者对高价药品的需求和刺激药品生产者主动降价来实现对药品费用的控制。    

第7篇:药品价格管理范文

一、药品管理的原则

1.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

以往医院药品实行“数量统计、出库报销、月末盘点做消耗”,不能真实地反映医院资产的情况,造成了资产的流失。随着医疗制度改革的细致深入和医院会计制度的出台,医院要按规定实行“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的管理办法。药房为记录药品的收发结存情况,必须制定一整套账表单据如库存药品明细账、本月药品消耗汇总表、本月领用药品汇总表、盘点清册等报到财务部门,月底对全部库存药品进行盘点,看与账面金额是否相符。这样做改变了以往以领代报、以存代销的局面,可以真实地反映药品进、销、存的动态情况,真实地反映医院资产的结存情况,符合医院制度的改革。

2.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合理使用、加速周转、保证供应

医院应根据保证医疗活动的实际需要及市场供应情况确定合理的药品储备定额,实行计划采购,及时供应。库存药品的增多会增加流动资金的占用,形成严重浪费,因此必须严格核定库存定额,方便资金的运作。

3.药品的购入和领用必须建立健全出、入库手续

药品的购入和领用必须建立健全出、入库手续,药库与药房应定期进行盘点,保证月终时药房药品总账余额与各药房药品明细账的余额之和相等。财会部门还应及时与药库、各药房的明细账及实物进行核对,定期对账,实地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对盘盈、盘亏的药品要在盘点清册中反映,并要查明原因,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充分发挥财务人员在物资清查中的作用。

4.药品零库存管理

药品“零库存”管理可使库存压缩到最低限度,所需采购的品种和数量都相应减少,从而减少因库存量大而占用较多的资金。可以利用严格的数量管理来掌控药品需求的变动,保持最小的库存数量,通过少量、多次地药品流动来代替在库房存放药品。

二、药品的计价原则及核算方法

按药品的供销流程,可将药品划分为药库药品和药房药品。药库药品是药品的储备阶段,它主要核算药品的计划采购、验收入库、保管发放的全过程;药房药品是药品的销售阶段,它主要核算药品从药库领入、销售、保管等的全部经营过程;根据销售存放地点的不同,又可分为住院药房药品、门诊药房药品。按药品的性质,可将药品分为西药、中成药和中草药。

1.药品的计价原则

医院药品凭发票提供的价格结算货款,并按规定零售价和进销差价处理。药品价格不包括为采购、运输、保管这些药品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库存的中草药在保管中发生的挑选、晾晒费用,以及由此而造成数量减少的损失费用不计入药品价格。医院应严格执行国家对药品作价的规定并公示,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有关情况,并应明示是否列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还应公示其零售价格的实际销售价格。2.药品会计核算办法

医院财务制度规定医院药库药品的入库、出库、结存和药房药品的领进、销售和结存统一按零售价计价。购入药品时:借记:“药品——药库药品”,贷记:“银行存款”,贷记:“药品进销差价”;药房领用药品时:借记:“药品——药房药品”,贷记:“药品——药库药品”;月末结转销售药品成本时,会计根据药品累计销售额及综合差价率或综合加成率计算销售药品成本和实现的进销差价。以药品成本借记:“药品支出——药品费”,以零售价贷记:“药品——药房药品”,差额借记:“药品进销差价”。计算药品销售成本的方法通常有两种。

(1)按药品综合加成率计算

药品综合加成率=药品进销差价期末余额/(药品期末余额-药品进销差价期末余额)×100%

药品销售成本=当期药品销售额/(1+综合加成率)

(2)按药品综合差价率计算

药品综合差价率=本月药品进销差价期末余额/本月药品期末余额×100%

药品销售成本=当期药品销售额(1-综合差价率)

为整顿药品流通秩序,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降低药价,医院应实行药品招投标采购。通过招投标、评标、定标来确定中标单位和中标价格。根据药品的中标价格及招标药品零售价格核算中标药品的进、销价格,月末结转中标药品成本,零售价与中标价的差额计入药品进销差价。

3.药品的价格调整

如遇药品价格变动进行调整,在会计核算时必须认真处理由于药品价格的上下波动对医院资金形成的增减。医院调整药品价格,应由药品管理部门根据调价文件,先清点调价药品的库存数并编制“药品调价表”凭证以备核算。目前,《医院会计制度》规定,药品价格上调,以上调价格借记:“药品——药库药品”,贷记:“药品进销差价”;药品价格下调,以下调价格借记:“药品进销差价”,贷记:“药品——药库药品”。

三、医院药品管理效果的考核

对医院药品管理效果的考核,可通过资金平均占用额及资金周转速度来进行评价。

年度药品资金平均占用额=月度占用额之和×12

药品资金周转次数=全年药品销售成本/年度药品资金平均占用额

第8篇:药品价格管理范文

关键词:药品价格;规制;价格虚高

中图分类号:R9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197(2009)06-0156-03

药品价格问题是当今社会的焦点问题之一。药品价格规制是政府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场出发,对医药产业的价格体系和价格水平进行规范与制约。药品价格的规制可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同时也是调节医药产业发展的经济工具。目前我国药品价格规制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这些作用的发挥,因此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就显得非常重要。

1 我国药品价格规制

1.1 我国药品价格规制现状

我国药品价格是从原来的国家单一主体定价逐步向市场多元化主体定价过渡,药品价格规制在不断改进和完善。依据相关法规,我国药品价格采取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规制办法。不同企业生产的政府定价药品,疗效明显好于和毒副作用明显低于其它企业生产的同一产品,以及疗程可以缩短或疗程费用可以节省的产品,可以申请单独定价。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社会成本确定价格,对供大于求的药品要按社会先进成本定价。流通环节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合并计算,实行差别率。

1.2 药品价格规制存在的问题

1.2.1 药品定价方法不合理

主要表现在:①对药品定价时,一般依据其社会成本进行,但当前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成本组成有所不同,因此,社会平均成本难以计算;②未考虑高新技术的附加值。医药行业是技术密集型的高科技产业,新药开发周期长、风险大、耗资多。我国的药品定价方法虽然对新药的利润放宽,但只计算物质成本,不考虑技术成本;③顺加作价办法问题多。其一,由于政府定价主要采取平均成本加成的定价方法,加之药品生产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原料成分构成复杂,形成厂商与政府管理者之间关于成本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一些药品生产厂家为了生存或牟取暴利虚报成本。其二,各个药店、医院由于进货批次、时间、环节的不同而药价不同,但国家实行“高进高出,低进低出”的政策,所以追逐利益的趋向会刺激医院和药店更多应用高价药;④批发环节与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不合理。在我国,由于药品批发环节的进销差率较大,诱使过多的药品商业流通企业参与到药品流通领域,致使流通环节加长,结果造成无序竞争,影响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

1.2.2 药品价格核实难度过大

我国现有制药企业4000多家,制造几十万种药品,具有“三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达1.65万家[1]。如果医药管理部门根据成本加成法去核算每种或每类药品的各环节价格,核实难度明显过大。加上我国在制定药品价格时允许有一定的地区差异,但这种地区差异由于地区部门利益的缘故而被异化了,实际操作中多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办法。近几年来,物价管理部门对药品价格监督的重点放在了生产企业、流通环节的批发企业和医疗机构上,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力度较弱。

1.2.3 新药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据权威部门统计,目前我国每年开发新药800项,能申请专利的只有20多项。因为多年来一直走仿制道路,国内97%的药品为仿制药品,新药比例仅占3%。目前市场上所谓的“新药”多为原有品种的仿制品或更换剂型的药品。但这些所谓的“新药”价格往往是同种老药的几倍甚至几十倍[2]。由于对仿药的定价规制不够完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纷纷仿制药品,导致药品价格持续上涨。

2 我国药品价格规制失灵的原因分析

2.1 药品价格的构成

在药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环节中存在不合理定价和加价,是导致药品价格虚高不下的主要原因。在药品价值链的加价过程中,主要是流通中间环节的加价,如医药流通企业和医院的各种加价。按规定医院药品加价率最高为15%,但据卫生部调查,2005年医院的平均加价率竟为42%,实际相当于零售价的30%。这中间包含了进入医院药房的“公关”费和医药代表“公关”医生的各种费用。因此有国家发改委官员认为,药价高企主要集中在医院环节。这位官员表示,“目前企业对医院和药店销售药品,采用两种价格体系。一些药品在药店销售更接近于出厂价,而卖到医院则包含流通环节、医院加成等各种成本。”该人士指出,目前药品销售80%的市场被医院占据,在药品收入利益分配格局中,若以零售价为100%,其中生产环节占30%,商业流通环节占20%,医院则占到50%。而医院的50%收益份额中,医院正常加价占30%,医院接受企业费用占5%,医生个人收入占15%[3]。正是基于这种论点,所以“挤压药品价格的中间环节”成为药品价格规制的主要切入点。

2.2 药品流通中的“回扣链”

多数药品从厂家到患者,要经历招标机构、批发公司、商,然后进入医院、药店或诊所。在这些环节中,吃回扣者达上10种之多。

首先,药品招标环节。在这个本为减轻交易成本、降低药价的“阳光工程”中,行业潜规则也已经悄然形成。参与投标的每种药品都须缴纳3 000~5 000元的保证金,招标机构根据成交额向中标者收取服务费。

其次,多级批发企业、商、医药代表。药品中标以后,要经过大大小小很多批发企业。批发商及商的层层堆积,导致雁过拔毛,每级批发商、商可获取下级利润的5%~10%。而厂家会把每个环节的费用都累加在药价上,转嫁给患者承担。

终端一,药店。对多数民营药店而言,压低进价比吃回扣更实在。在这个环节,唯一的回扣方向就是采购经理,这正是药店药价低于医院的重要原因之一。

终端二,医院。纵向来看,药价主要是在这里飞涨起来的,因为医院吃回扣者至少有7种。在招标阶段,药剂科主任、药事管理委员会、采购、库管决定药品能否中标,因作用大小依次降低,其所获回扣逐级递减。中标后,科室主任和临床医生因直接决定药品销售量,是吃回扣的主要力量。其中,除必需药品外,临床医生的回扣额可高达药品零售价的30%之多。此外,财务科的回扣也少不了,因为其决定了药品的回款率。一些大型医药企业还通过请医生外出开学术会议、旅游等方式,向医生提共变相的回扣[4]。小公司也要不时地想方设法在自身实力基础上再出血,以博得医院长久青睐。为此,许多生产商每年都推出“新药”,给旧药换包装或重新申请批号,以此提高药价,再图中标[5]。

3 我国药品价格规制的策略建议

目前,药价虚高可以说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虽然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在几年内降低了几千种药品的价格,但是看病难、看病贵依然是群众反映比较激烈的问题。在一些医院,医生开大处方、开贵重药品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药价虚高似乎成了一个顽症,要想切实降低虚高的药价,必须对现行的医药体制进行改革。针对我国药品价格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当前应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

3.1 建立完整的药品价格预算、评估和政策调控机制

在对药品的成本进行正确的预算、评估之后,定出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这个价格应该既让生产商有利可图,又给流通领域留有合理的利润空间,因为单纯的降价往往造成得不偿失,其中不乏很多降价药品从市场上消失的先例。屡次降价只会导致企业用新的对策来应付政策,企业要么停止生产该降价品种,要么更换品种和外包装,让降价品种以新的价格出现,最后蒙的还是老百姓。

3.2 积极推进药品价格改革,规范定价行为

其一,规定零售价格。药品零售价格直接面对社会人群,降低零售价格对减轻社会医药负担具有直接的作用。

其二,改变新药价格管理方式。对于一类新药以及中药方面的孤稀药品,应该允许生产厂家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市场的需求自行决定出厂价格。这类药品的研究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时间,因此要给企业留有一定的利润空间,以利于企业生存和发展。

其三,实施差别对待。对原创药和仿制药应实施差别对待的定价方法。而对于同品种、同规格、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疗效特别显著的,可以申请单独定价,并实行价格公开听证会。

其四,完善进口药品价格规制。对于临床治疗急需的进口药品价格,我国可以参照国际上其它国家的价格进行定价,同时根据引进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原则加强监督管理。

3.3 加强药品价格的监督与管理

加大政府职能部门对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药品价格管理力度。面对众多厂家成百上千的药品价格,必须监控到位,并且对成本、疗效要了解清楚再批准。首先,药品行业应该增强自律性。其次,加大监督力度,必须配合熟悉药品行业的价格管理者;监督机构应该监督产、供、销的所有环节;加强对药品价格总水平的监测,并及时公布药品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加强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再次,规范药品投标价格。

医疗行政部门要责成医疗单位改进奖励制度,不能以开大处方作为奖励原则,应以治好病为奖励原则,强调医务人员要根据病情合理用药,从而节约社会资源。同时卫生、物价、税务、消协等部门和机构也要加强领导,统一行动,严格执法。

3.4 实施医药分业制度

要解决药价虚高,必须标本兼治,根本措施是医药分家,从源头上解决“以药养医”的问题。应通过出台相关政策,调整医疗费用不合理的构成,同时下决心推进增加医疗技术服务费,让公益性医疗机构在国家投入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能够健康生存和发展,让广大医务人员靠诚实劳动获得应有收入,从根本上解决利益驱动问题。同时扩大市场零售药品销售比重,对医保挂钩的药品也要实行招标,哪个连锁店的价格最合理就给其挂钩,挂钩药店价格要定期检查,如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取消挂钩。

3.5 采取综合治理措施,规范药品市场行为

第一,政府为规范企业价格行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的管理是全方位的、整体性的,要管住、管好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要运用价格听证会的形式,民主决策,合理定价,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为企业价格决策发挥示范效应。第二,发挥行业组织对市场价格的协调和服务作用,为规范企业价格行为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目前,全国医药行业协会组织处于企业生产营销的“前沿阵地”,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医药行业的市场价格态势较为熟悉,因而是帮助、引导、协调企业进行价格决策的参谋。行业组织要正确认识自己的职责,在规范企业价格行为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三,发挥企业自我调节、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主观能动作用,完善企业内部价格决策机制。企业内部价格管理是我国市场价格机制条件下国家实施价格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管理价格的基础。企业能否正确行使自己的价格自,价格行为是否科学、合理、规范,关键在于企业内部是否有一套完善的价格自我管理决策机制。要建立企业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价格台账、明码标价、定价审价、行情调研等制度,配备业务精、作风好、思想过硬的企业价格管理人员,确保企业定价有依据,管理有制度,调节有秩序,执行有规章,防止企业定随意价、张口价、人情价、关系价甚至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避免价格决策失误,减少市场价格风险。

3.6 打破现行的药品流通体制,缩短分销渠道

药品从厂家生产出来到患者手中,往往要经历4~5个环节,患者遭到层层剥削,药价自然无法下降。摒弃垄断的购销模式,实现药品零售市场的充分竞争是当务之急。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平价药房陆续出现,有的甚至打出降价40%~50%的条幅,这让习惯了虚高药价的消费者看到了看病吃药的另一种方式[6]。究其低价的原因,无非是挤压药品的购销环节,降低采购渠道中间环节的不良成本,药店直接向药品生产厂家或者大的药品供应商进货。

参考文献:

[1] 付俊文,赵红. 完善我国药品价格管理的思考[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4(2):30.

[2] 徐金发,刘国辉.药品价格虚高形成的原因和对策研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3(6):104.

[3] 刘宏胜,王铭革.浅析药价下调与药店经营[J].中药研究与信息,2002(4):35.

[4] 张平淡,艾凤义.医药营销:观察与思考[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第9篇:药品价格管理范文

摘要:造成药品价格虚高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以药养医”框架下的现行药品价格管理体制。解决药品价格虚高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在各环节同时进行规制,核心措施是废除“以药养医”体制,实行药品价格上限制度。

关键词:药价虚高;以药养医;价格上限规制

药品价格虚高是指政府规定的药品最高零售限价或企业自主制定的药品零售价格远远高于其社会平均成本,使药品最终以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成本的价格出售。目前,我国药品售价基本达到以下比例:中成药出厂价格一般为零售价格的20%-25%,化学药品为10%-20%,极个别在10%以下。。也就是说,药品的零售价格一般是出厂价格的4-10倍,甚至更多。药品价格虚高是造成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原因,已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必须下大力气解决。

一、药品价格虚高的原因

(一)“以药养医”的药品价格管理体制是药品价格虚高的根本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卫生支出预算逐年下降,医院为谋求更大的利润,把目光转移到药品上,开大处方,提高药价,实行“以药养医”。从2001年至2006年的六年间,我国人均药费占人均医疗费用的比重始终保持在42.7%以上,医院本来应依靠医疗服务获取收入、维持运行,而出现药费支出过高的情况显然不合理。国家对“以药养医”的体制基本采取默认态度,在药品定价上直接预留了医院的利润空间,成为导致药价虚高的根本原因。

(二)医药生产企业以给医院高额回扣推动药品销售。我国医药生产企业数量多,很多企业规模小,难以实现规模经济,导致成本高。而企业研发新药的能力低,以生产仿制药为主,同一药品往往有几十家甚至上百家企业生产,产品同质化问题严重,缺乏竞争力。最终的后果是药品企业间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企业只能以给医院高额回扣推动药品销售,造成药价虚高。

(三)医药流通企业销售费用高。据统计,我国前10位药品批发商仅占国内医药批发28%的市场份额,全行业平均利润率不足1%,而销售费用率却平均高达12%。医药批发企业数量多,规模小,行业集中度不高,单个企业市场覆盖率低,造成销售环节多,费用高,提高了药价。而不计其数的医药个体商规模更小,并且由于缺乏监督机制,回扣更隐秘,数额更大。个体商经销的药品种类和数量往往有限,无法实现市场覆盖,所以转手频繁。每次转手,都提高药价。值的注意的是,个体商合法的经营身份和政府监管的缺失在客观上为哄抬药品价格创造了便利条件。

(四)医患间信息不对称使医院提高药价。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特殊性体现在患者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需方。患者缺乏专业知识,而医生利用其掌握的专业知识和信息的绝对优势成为患者用药的决定者,医生与患者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缺乏监督机制和利益的驱使下,基于这种信息不对称的道德风险便大面积产生。医院提高药价,医生开大处方,过度提供药品,造成药费上升。

(五)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存在“暗箱操作”。1999年,为改变药品采购腐败和混乱现象,降低虚高的药价,我国开始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但从目前看,上述目标都没实现,相反,药品招标采购却使“中介机构获利,患者和企业受损”。药品招标又增加了医药企业的负担,企业为招标成功,不得不拿出一笔可观的“公关”费,进行“暗箱操作”,这些费用都追加到药价上,最终转嫁到患者身上。药价并未降低,甚至出现越招标药价越高的现象,药品招标的作用只不过是通过招标增加了一个利益分享者而已。

(六)多头管理的医药管理体制造成药价虚高。我国目前的医药管理体制是:发改委负责药价的调控,卫生部分管医院,药监局分管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在药品定价机制上,分为非医保品种和医保品种两大类,其中,非医保品种由药品生产企业自行定价,只需将有关定价资料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即可在全国销售。而医保品种则分为甲、乙两类,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办法,其中甲类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定价和调价,全国执行同一价格;乙类由各地物价管理部门分别定价,在生产企业自行定价的基础上有上下15%的调控空间,各地分别执行各地的价格。近年来,虽然发改委屡屡降低药价,但医院、药店和医药企业每次都能迅速地找到替代药,使降价药“消失”,形成“降价死”的现象,将发改委的降价努力化为乌有。替代药品中,不仅包括疗效相同或相近的药品,更多的是通过改包装、改剂型、改规格等办法使同一药品改头换面,逃避降价,以高价重新上市。在这一过程中,药监局管理失控,为“四改”大开绿灯,使新药审批达到泛滥的程度。药品生产企业对自行定价药品往往虚报成本,以提高药价。地方政府出于地方保护的考虑,对药品生产企业上报的定价资料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缺乏真实有效的测算和监管,造成企业自行定价药品和医保乙类药品价格虚高。

二、治理药品价格虚高的措施

由于药品市场上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失灵,因此政府有必要介入进行规制。从目前的情况看,从根本上解决药品价格虚高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各环节同时进行规制。

(一)实行全国统一的涵盖全部药品的价格上限规制。在药品定价方法上,取消预留的医院的利润空间,实行价格上限规制,制定药品的最高零售限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应以药品的生产和流通费用为依据进行制定。对疗效确切的廉价经典药和有临床应用前景的创新药,应适当提高限价,以鼓励企业生产廉价经典药并进行新药研发。价格上限规制的“最基本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最大限度的使企业在关注利润的同时,进一步激励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和促进创新。将现有的按厂家、按规格、按剂型、按给药途径定价的单一被动的定价方法,改为同一药品按厂家、按规格、按剂型、按给药途径定价和按剂型、按给药途径制定单位数量的价格两种方式并举的复式定价方法,并以单位数量的定价乘药品的规格数量计算得出药品的定价。这样,无论医药生产企业怎样“四改”,都无法躲避规制,摆脱了通过所谓的“新药审批”逃避规制的被动局面,避免“新药”审批的泛滥,便于患者监督药价。同时,在定价药品的范围上,考虑到现有定价机制存在的问题,应对全部药品实行定价,这有利于解决企业自主定价所产生的虚报成本问题。

(二)设立专门的药品价格规制机构。在药品定价的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上,应取消地方政府的定价权,在中央政府内成立药价规制机构,作为全国统一的药价管理机关,配备一定数量药学专家、临床医生专家和经济学专家等专业技术人员,对所有药品进行动态、实时的成本跟踪测算,并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体,实时公布,提高透明度,实行全社会监督。药品价格规制机构应建立新药审批的联动机制,将药品定价作为新药审批的一个必要程序,没有进行药品定价的新药一律不得审批。为了规范新药审批程序,严格新药审批管理,可考虑在各省市建立中央药价规制机构的派出机构,承担与当地医药企业的联络工作,但派出机构没有定价权。通过这些机构的设置,统一全国药价并可避免地方保护主义,保证所有药品包括新药都纳入药价规制的范围内。为防止在药品定价过程中产生腐败现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药价规制机构的审计监督,对定价药品进行抽样测算,提出整改意见,使药价规制更透明、更合理、更科学。

(三)全面整合医药流通企业。整合医药流通企业可扩大市场覆盖,减少流通环节,实现规模经济,降低成本,进而降低药价。我国应由政府出面,推动医药流通企业的兼并重组,培植大型医药公司,提高药品流通产业的集中度。在整合过程中,不宜按行政区划为医药企业指定市场范围,以免造成某一行政区划的市场垄断。应保持全国统一的、完整的药品市场体系,允许所有的医药公司在全国市场范围内开展业务,展开竞争。在医药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上,应引入现代化的物流运作模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集中配送,连锁经营,高效率利用人力资源,提高配送效率,实现成本低、效率高、投资少的目的。应取消医药个人模式,消除医药个人所产生的种种弊端,净化医药流通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