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医疗机构考核标准范文

医疗机构考核标准精选(九篇)

医疗机构考核标准

第1篇:医疗机构考核标准范文

定本方案。

一、考核目的

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和责任意识,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正确评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

绩,激励督促他们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保护和调动他们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分配改革力度,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相挂钩

,构建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二、考核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坚持全面、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考核理念,建立以社会效益为考核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考核体系。坚持定期考核

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将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相挂钩,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履行职责。

三、考核标准制定及考核主体

(一)考核标准制定

区卫生局依据《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会同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本区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标准;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制定

本单位工作人员具体考核标准作为工作人员的考核依据。

(二)考核主体

区卫生局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统一考核,区卫生局委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隶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组织考核。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区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监督指导下,对所属工作人员、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四、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正式工作人员。

五、考核主要内容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内容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依法执业、基本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健康体检,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开展、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医疗安全、医疗费用、中医药服务、康复服务等情况。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市级确定的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

3、基本药物制度:主要考核药物采购、配备、使用、宣传、培训和药品零差率销售情况。

4、社区医保工作开展情况:主要考核医保相关业务在社区的服务量及基金管理情况。

5、社区卫生服务与管理:主要考核财务管理、机构环境与管理、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协同服务与满意度等。

详见《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附表2)。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岗位职责、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医德医风、服务对象满意度、岗位培训与继续教育等内容。

六、考核方法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方法

1、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按照《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规定,市、区两级卫生和财政部门在12个月份完成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单项考核;为避免重复考核,本文件考核将直接

使用公共卫生单项考核成绩,即,单项考核得分等于或大于80分者,该机构将直接获得本文件赋予的分值,80分以下者以单项实际得分除以80再乘以本文件赋予的分值确定得分。

2、区卫生局考核。区卫生局主要采取日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本区的绩效考核,省、市两级相应部门将组织不定期督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每年12

月上旬,区卫生局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集中考核,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将考核结果(包括绩效分值)报市卫生、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考核,考核结束后,要将考核结果报区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3、市卫生行政部门复核。每年12月中旬,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针对区考核结果,采取现场随机抽取机构进行检查的方式进行复核,原则上复核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时抽查2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复核比

例不低于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10%,复核结果送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方法

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由机构依据区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考核标准,结合自身情况,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

区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七、考核结果使用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及使用

1、考核结果

考核实行百分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两个等次:分值80分及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考核得分比,比例为实际得分除以80。

2、考核结果使用

(1)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合格的,核发相关补助;不合格的,将补助标准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

(2)与机构及个人奖惩相结合。充分使用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节余出来的政府补助,奖励考核合格且得分位列本区前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对其及负责人通报表扬;对得分位列本区

市后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解聘负责人职务。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使用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按照区制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考核标准,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年度考核评优比例重点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

工作任务的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作为其考核期内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坚持

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八、组织实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是实施绩效工资的重要环节,也是推动医改工作的重要保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相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因地制宜,稳妥推进,抓紧抓好

第2篇:医疗机构考核标准范文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在政府大幅度提高医疗保险补助标准的有利时机,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力度;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承担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以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的方式解决。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各县(市、区)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要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

1、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同级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予以保障,省、市级财政给予专项支持。

2、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年各县(市、区)政府按照不低于人均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以后年度随着经济发展进一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各级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予以保障。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负责足额落实。

5、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照“县级财政保障、省、市财政适当补助、全省均衡性转移支付统筹考虑”的原则解决。省级财政结合本级财力并统筹中央绩效工资转移支付资金对乡镇卫生院的绩效工资实施专项定额补助。市财政加大对县(市区)的支持力度,最低要将省对非直管县与直管县的补助差额补足;统筹考虑所属县(市、区)的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支持力度。

6、省、市财政在计算对县(市、区)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时,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公用经费等作为基本支出统筹考虑,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机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7、省级财政统筹使用中央和省本级以奖代补资金,采取奖补结合的方式拨付,将奖补资金中的作为固定基数对下补助,通过绩效考核后对下奖励。市财政也安排适量的资金支持各县(市、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各县(市、区)财政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顺利实施。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

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可在原来分项收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具体收费标准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按省价格、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的指导性意见,由县(市、区)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综合考虑该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疗保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及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可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开展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价格、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

2、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将年以后各级政府新增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资金,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通过一般诊疗费的方式,每季度或半年由市、县(市、区)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核定补助数额,由财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从医疗保险基金集中支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鼓励合理创收

1、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同级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各县(市、区)要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要按规定留用或上缴。要认真落实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办法,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县(市、区)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2、在核定收支、核定补助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提高服务水平,改善服务质量,增加服务项目获得合理收入和利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取的合理利润全部留用,用于事业发展,用于职工奖励。

(四)设立风险基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实行药品零差率开始,每月按其业务收入的1%提取医疗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事故赔偿,防范债务风险。医疗风险基金在经常性支出中列支。

三、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置、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要根据国家出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将转为公立医院,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级医院;也可以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根据已经核定的人员编制标准,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要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以科学设岗、竟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相关费用由同级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

(三)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要扣减资金,对绩效考核好的给予适当奖励。要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四)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各县(市、区)政府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按确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

四、多渠道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

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要在核定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能力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并落实相应经费。各县(市、区)在推进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中,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的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要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保险范围。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并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政府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销售按农业户籍人口每人元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市、县按规定比例分担。

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县(市、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疗保险支付和报销政策。

五、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第3篇:医疗机构考核标准范文

关键词: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发展战略;绩效考核

中图分类号:C91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9-0169-02

一、引言

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根据设立卫生机构目的的不同,我国将卫生机构分为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等。前者主要以开展疾病诊断、治疗活动为主,后者主要以开展卫生防疫、疾病预防和控制活动为主。卫生机构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还包括其他与卫生工作密切相关的机构。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我国的医疗机构是由一系列开展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构成的。

二、医疗卫生机构加强人才发展战略

1 明确医疗卫生机构的目标和定位。医疗卫生机构的目标定位应当抓住三个要素:服务范围、市场地位、集中优势。一个明确的目标不仅是医疗卫生机构创新和成长的动力所在,也是指明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方向。正确的目标应该是根据医疗市场环境,卫生行业特点和医疗卫生机构自身的资源优势,在细分市场的基础上,采用差异化战略,确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目标,而不是一味地去追求赚多少钱或拥有多大规模资产,否则往往导致医疗卫生机构的短期行为。目标的制定不要太窄或太宽,既要符合现实条件,又要为未来的发展提供空间,既要有总目标,又要有阶段性目标。有了发展目标还必须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策略、步骤和期限,并将战略目标分解到相应的职能部门形成可执行的计划,而不能挡在高层管理者的意识层面。要让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目标成为每一位医务员工的具体目标去共享、去实现。

2 建立可持续化的人才培养机制。医疗卫生机构的竞争关键是人才的竞争,没有一支稳定的专业化的技术人才队伍,就谈不上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更谈不上竞争,对病人就没有吸引力,在一些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队伍往往呈两头大中间小的“哑铃型”人才结构,所谓外来的和尚好念经,只注重外面挖人,自身人才的培养就无从谈起。所以,应该注重对高素质年轻专业人员进行培养,作为后备医疗骨干力量。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人才培训、培养激励机制,以保持医疗业务人才梯队的稳定和素质提高,从而确保医疗卫生机构的稳健发展。

3 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传帮带”工作。青年医师的成长和进步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医疗卫生机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特别是在中医学科方面,为避免出现中医队伍出现青黄不接现象,要建立完善的“传帮带”管理组织,明确“传帮带”的意义,制定切实可行的“以老带青、以专带青”的学习规划和考核制度。带教老中医师要在工作态度、责任心、职业道德、与患者沟通、诊疗技术等方面对青年中医师进行具体的帮助指导,传授自己的工作心得。年青中医师则要定期跟随带教医师看门诊、查房、会诊和参与课题研究,认真学习老中医的临床诊疗经验,让中医队伍里的新生力量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可。

4 加强在职卫技人员的在岗教育。我们要采取“引进来,送出去”的办法,多渠道培养。一方面,根据专业结构情况和梯队的需要,把有培养潜质的中青年技术骨干,特别是有创新精神和能力强的学术、技术带头人送出去进修学习,还要鼓励和选派业务骨干积极参加市级以上专业培训班。另一方面,与医学院校和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协作关系,把著名专家请进来,传授新知识、新技能并开展新技术、新手术,让医师队伍在专家带领下、在临床实践中大胆工作,增长知识技能和才干。

5 创建医疗卫生机构品牌,提升医疗卫生机构形象。医疗品牌是指医疗卫生机构的整体识别系统和医疗特色、服务满足方式和医疗卫生机构人文环境,医疗卫生机构价值观的综合体现,是通过临床科室、医务人员、业务流程、技术水平、服务活动、服务环境、服务设施、服务主体的名称、标志、符合医疗卫生机构信念等综合表现出来的,是广大人民群众和患者对该医疗卫生机构的印象、认同度和价值观的综合评价。医疗卫生机构的品牌不仅向就医患者长期提供一组特定医疗产品、利益和服务。而且还体现了承诺、优质、文化等内涵。因此,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必须具有创品牌意识和创新意识,把握其核心精神和核心价值,这样才能使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在患者的心目中保持持久的美誉度和知名度。

三、医疗卫生机构加强绩效考核研究

1 让绩效考核思想深入全部医务人员心中,认识绩效考核的重要性。绩效考核要以尊重医务人员的价值创造为宗旨,它虽是按行政职能结构形成的一种纵向延伸的考核系统,但它也应是一种双向的交互过程,这一过程包含了考核者与被考核者的工作沟通。通过沟通,考核者把工作要项、目标以及工作价值观传递给被考核者,双方达成共鸣与承诺。而且借助纵向延伸的考评系统,在医疗机构中要形成价值创造的传导和放大机制。不能为考核而考核,考核是手段,而不是目标,如果考核不能激发医务人员素质的进步并整合为医疗机构的成长,那我们考核的成果可想而知。

2 进行工作分析,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考核标准。为了保证一套科学有效的考核标准,进行有效的工作分析、确认每个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就成为确立医务人员考核标准的必要环节。因此,应通过调查问卷、访谈等多种方法,加强各主管和医务人员之间的沟通与懂得,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为每位医务人员作出工作岗位阐明书,让医务人员对自己工作的流程与职责有十分明确的认识,也使医务人员从心理意识上进入状态,吸收考核。不同的岗位,不同的职责请求,不同的工作职位阐明书,考核指标也理所当然有所不同。

3 让价值评价系统成为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系统的中介。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的要害是要在管理中形成管理回路,形成医疗卫生机构成长的正向反馈机制。价值评价作用的有效性,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价值分配不仅仅包含物质的分配,也包含工作岗位的分配、职位的提升等等。从现在的物质分配来看,重要有工资、奖金、福利津贴以及远期收入。在工资方面,要充分让个人的工作能力、绩效在工资的组成结构占领合理的地位,并成为个人工资进步的重要因素。

4 绩效工资(奖金)核算。临床科室绩效工资核算根据绩效方案中的规定,将收支结余与出院病人数量进行相应的系数计算,得出总的分值;以此分值为分母,与科室院科二级核算方案计算绩效工资(奖金)相除,计算出每一分值的绩效工资(奖金);将相应科室的分值与计算出的每一分值相乘便可得出该科室的绩效工资总额;将科室待分配绩效工资的40%预先提出,余下的60%与绩效考核中的非财务指标的考核分值相乘,得出非财务指标绩效工资;非财务指标绩效工资与财务指标绩效工资组成了临床科室本月绩效工资。医技科室财务指标部分的绩效工资以院科二级核算方案(以考核工作量为主同时控制成本支出)计算的绩效工资为基数乘以40%即为财务指标绩效工资;另外,按院科二级核算方案计算的绩效工资与非财务指标按医技考核方案得出的绩效考核分值相乘,便为该科室的非财务绩效工资;财务指标绩效工资与非财务绩效工资组成了医技科室本月的绩效工资总额。科室将所得的绩效工资按照院部的要求进行二次量化考核,在科室内部的每个员工间进行分配。职能(后勤)部门院部根据不同的职能科室岗位工作任务制定不同的绩效工资标准,每个科室按照测评考核实际分值与标准绩效工资相乘后得出本月实际应得的绩效工资。

第4篇:医疗机构考核标准范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费用结算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行为。

第三条 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是为了有效的控制医疗费用,保证统筹基金收支平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结算与质量考核相结合”的结算办法。

第五条 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帐户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个人帐户实有金额记帐,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再由参保人用现金支付。

第六条 特殊病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实行年度内单病种费用限额结算。

第七条 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以各定点医疗机构前三年实际平均住院人次费用为考核指标。在扣除不合理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在双方协议文本中加以明确。

第八条 住院医疗费用定额结算的计算方式。住院医疗费用=平均住院人次费用×平均出院人次。当实际发生的平均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

第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平均住院人次费用时,应扣除参保人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和参保人持外配处方购药等费用。

第十条 当年实际平均住院人次费用高于年初确定的平均住院人次费用定额标准,造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入不敷出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共同协商,采取降低平均住院人次费用支付数额等办法解决。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相关的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 实行定额结算预留金制度。对划拨给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留6%作为预留金,在三个月至半年由劳动、卫生、财政、医药、物价部门组成考评小组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6%的预留金全额兑现。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门诊和出院病人医疗费用明细表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当月15日前将核准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按规定预留6%后,拨付给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参保人购药费用的明细表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当月15日前将核准的购药费用按规定预留6%后,拨付给各定点零售药店。

第十五条 市内住院转诊坚持首诊负责制,凡在首诊医疗住院不超过一周(因抢救等情况除外)而转院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首诊医院按一次住院人次费用标准结算,患者在转入院的医疗费用由转出院与转入院结算。

第十六条 常驻外地的工作人员、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按《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探亲、出差人员因急诊在外地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实行医疗收费清单制度。参保人住院期间,医院必须为其如实填写住院医疗收费详细清单,清单内容包括具体项目或药品名称、数量、规格、单价、金额等,并经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签字认可。今后将逐步过渡到一日清单制。

第十九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的管理。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入、出院标准,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收治住院,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禁将非法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串换变通,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5篇:医疗机构考核标准范文

一、成效

(一)规范管理,提升服务

几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保局坚持以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为抓手,落实协议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管理,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一是通过考核指标引导定点医疗机构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二是不断完善考核评审指标及评分标准,现行的指标包括就医管理、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目录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医疗保险基础管理、诚信服务、社会监督等内容,全面衡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与水平。三是通过加大宣传力度,让定点医疗机构的领导和医务人员正确认识分级管理评审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四是调动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积极性,重视医疗保险分级管理工作,对照考评指标体系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医院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院领导和相关科室人员参与,分解指标,落实到人。五是严格组织,严格纪律,严格评审,严格把关,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不断规范,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

(二)引入竞争,促进发展

几年来,通过推进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引进竞争机制,奖优罚劣,激励定点医疗机构提升医疗服务水平。由于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涉及定点医疗机构的“面子”,在同级同类医疗机构中获得等级和未获得等级直接影响到其社会公信力和声誉,许多定点医疗机构不计代价,对照检查、比学赶帮,形成了良好的竞争环境,提高了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发展。尤其是三级综合医院,对分级管理活动尤为重视,主动参与、配合、支持分级管理活动,许多定点医疗机构借助开展分级管理活动契机,完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重视医保职能科室建设,强化管理手段。将原隶属于医务部的二级职能科室医保科提升为一级职能科室,调整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充实加强医保科管理力量。许多定点医疗机构在临床各业务科室均配备医保协管员,壮大医保管理队伍。不少医院为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加快医院的建设发展。

(三)费用控制,合理增长

经过几年的分级管理活动,在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方面成效明显。从图1看出,由于政策调整,降低个人负担等原因,在2006—2008年,医疗费用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通过实行分级管理,有了改观,从2010年开始,增长幅度下降明显。

图1 医保总费用和统筹基金支出及增长示意图

[(单位:百万)][1500

1000

500

0][80.00%

60.00%

40.00%

20.00%

0.00%][总费用][统筹基金][总费用增长率][统筹增长率][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

从图2看到,次均住院费用多年呈现持续增长的势头,从增长幅度看,从2010年开始出现了增长幅度下降的趋势,在2012年度首度出现了次均住院费用负增长的现象,充分证实分级管理的成效。

图2 广西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次均住院费用及增长示意图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15.00%

10.00%

5.00%

0.00%

-5.00%][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次均住院费用][次均增长率]

通过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活动,定点医疗机构不断提高自身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基金使用效率。以占广西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近50%的三家大型综合医疗机构自治区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学一附院、广西中医药大学一附院为例,从统计数据看,在保障参保人员医疗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加强管理,完善制度,一些核心指标得到有效的控制。通过图3看到,广西医科大学一附院在医疗服务人次持续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平均住院日明显下降,平均住院费用的上涨趋势得到抑制,趋于平稳或下降。说明医院更重视医疗管理与效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得到提高。

图3 广西医科大学一附院医疗服务利用情况示意图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30

20

10

0][次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

(四)规范经办,提高效率

通过开展分级管理,一方面解决过去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方法单一、效率低下的问题;一方面很好解决经办队伍因为人力不足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缺位或不到位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行边检查边培训,通过抽调各市经办机构负责人和定点医疗机构分管医疗保险的院领导以及医保科负责人参加,提供了相互学习、交流的平台,促进经办工作的规范并提高了效率。

二、特点

(一)属地统一

即在广西首府南宁属地内自治区本级、南宁市、南宁铁路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合统一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工作,做到: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评审、统一结果,形成了自身的特色。通过实行属地统一的办法,整合资源,降低成本,减少矛盾,提升质量,增强公信力,效果良好。

(二)因地制宜

几年来,我们一是认真学习和借鉴部中心下达的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办法和考核指标,并联系本地实际,实现指标地方化,增强可操作性。二是重视重点指标和核心指标。加大重点指标,尤其核心指标在分级管理指标中所占的分值的权重。核心指标如医疗保险总收入增长比例、次均住院费用增长率、次均门(急)诊费用增长率等,原则上实行一票否决。三是重视日常考核。年终集中考评结果与日常审核监督情况紧密结合。为防止部分定点医疗机构为应付年终考核时突击准备,加大日常考核权重,即日常考核得分所占的权重为60%,年终考核得分权重为40%。

(三)以点到面

一是起步时,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工作以自愿为原则,有32家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自愿申报参加;二是在试点过程中不断摸索,积累经验;三是开展工作过程中,扩大宣传,让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都充分认识到分级管理的意义;四是取得经验的前提下2012年强调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都参加,目前所有83家定点医疗机构均参与。

(四)严格评审

严格标准,严格条件,严格把关,坚持宁缺毋滥,以2012年为例,全部83家参评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比例计算应有25家获得年度先进的名额,从而进入不同的等级,但是我们按照高标准严要求最终评定的先进单位仅有12家。

(五)公开透明

一是坚持问卷调查,将患者满意度作为重要考核内容。二是开展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民意测评,了解业内评价。三是领导小组实行无记名投票,避免领导说了算。四是坚持公示制度,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保证评选结果公正性。

三、思考

广西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工作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完善与提高。笔者认为,推进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工作,需要坚持“四个结合”。

(一)与落实新时期任务密切结合

党的十,明确了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目标,明确了“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工作重点,明确了“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工作方针。胡晓义副部长在今年全国有关会议上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医疗保险发展的五项任务,即完善制度、理顺体制、增强保障、基金安全、提升管理。笔者认为,落实新时期的各项任务,加强监管,尤其是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督非常重要,只有加强监管,才能做到“保基本”,实现“可持续”,才能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而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是创新管理的有效手段,实践证明,通过分级管理办法,引进竞争机制,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因此,今后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拟加大力度,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向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迈进,力争取得更好成绩。

(二)与协议管理紧密结合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是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协议管理的好处在于通过协议方式形成医保与医院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各自的责权利,成为各自共同遵守的重要依据。但是,签订协议后更重要的是抓落实。根据过去的经验,抓落实的方法就是依据日常的一般监督与检查和年终的结算检查,这种方法不够彻底,医院也不够重视。必须要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工作对协议管理进行延伸与细化,通过量化的指标全面考核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管理、质量管理、药品管理、财务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内容。同时,加强民意调查与民主测评,全面衡量每一家医疗机构,对其得出较为正确的结论,并促进其内部管理。今后,在指标的量化和细化方面还要加力。

(三)与付费总额控制紧密结合

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尽管涵盖控制费用增长等有关经济指标,但是与付费总额控制的要求还有距离。为保障基金安全,同时让基金用到实处,用出效果,我们认为,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体系重在过程和质量控制,而付费总额控制重在对费用结果的控制,只有两者实现有效的结合,刚柔并济,才能最终实现互补。

(四)与转变作风紧密结合

第6篇:医疗机构考核标准范文

从近8年的情况看,各定点医疗机构基础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成立了专门机构,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能够执行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较好的执行工伤保险政策和履行医疗服务协议;医疗服务质量有所提高,检查、治疗、用药等方面操作进一步规范。但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医疗机构在收治住院患者时把关不严,随意降低入院标准,本可以门诊完成治疗的,却安排患者住院治疗,住院率上升,伙食补助等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即使门诊治疗也存在着门诊治疗和用药违反处方管理收稿日期:2014-08-05作者简介:杨晓东(1990-),男(满族),毕业于内蒙古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现在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社会事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任职。和协议规定,用药频率高,治疗时间长的问题。二是由于一些医疗机构重效益、轻服务,自律意识淡薄和工伤职工的投机行为,形成了医患双方互惠互利关系。一些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了增加收益,采取大处方开药,分解住院,超常规检查,重复检查,长时间开展辅助治疗项目,伤病同治,导致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和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三是违反临床诊疗操作规范,故意拖延出院、分解住院或重复住院,造成“挂床”现象严重。工伤职工达到出院条件的,仍不办理出院手续,或办理出院手续,短时间内又再次入院。医疗机构增加了服务性收费,工伤职工享受了住院补贴,加重了基金负担。同时也存在违反转外就医管理规定,为不符合转外条件的人员办理转院,或随意办理转外门诊开药的问题。四是工伤保险基金的压力逐年增加。随着医疗科技的发展,给工伤人员带来了更好的医疗服务,一些医疗机构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在利益关系面前,一些定点医疗机构没有严格履行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和风险。

二、加强定点医院的管理的对策及意见

(一)提高社保经办人员素质

工伤保险管理工作较为复杂,这就需要经办人员要在工作中不断学习工伤保险政策和医学知识,注重积累经验,提高经办管理水平。

(二)以收定支,加强预算管理

年初确定各协议医疗机构医疗费年度控制指标并编制年度预算。年度中要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支出。同时加强对重要指标的监管,在建立住院医疗费用一日清单制的基础上,重点监控住院天数、人均住院费用和次均费用等有关指标。

(三)积极探索定额结算、单病种结算和超支适当补偿的费用结算机制

可以借鉴医疗保险结算方式,根据各级别医疗机构的床费和住院率,对医院住院病人实行总量控制,以防止定点医疗机构小病大治,将不该住院的医保患者收住入院;合理确定付费标准,精心选择病种,制订临床路径或临床指南,来实现按病种付费,以防止定点医疗机构降低服务标准和减少服务项目;对治疗危重患者,设定了弹性制度,如患者确因治疗需要,导致医疗费用超过单病种定额结算标准时,其差出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偿。

(四)加强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完善工伤保险管理系统建设

内蒙古煤炭行业工伤信息管理系统已运行多年,基本功能较为完善,但工伤保险基金信息化监管,特别是医疗费用的监管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这也对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要完善各企业和协议医院内部的信息系统建设,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费用,堵塞大量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不合理用药和检查检验的漏洞和搭便车开药等现象;其次要在建立强大的数据库和保障数据的准确无误的基础上,开发对协议医院医疗费用的监控系统,通过挖掘数据、整理数据和分析数据,筛查疑似违规数据;最后逐步实现自治区工伤保险信息系统与协议医疗收费系统对接,实现实时监控和统计。

(五)加强对协议医疗机构的考核,建立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制度

第7篇:医疗机构考核标准范文

20*年,全州8县市全面推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全州农民参合率、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偿受益面、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补偿率、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等几项主要数据指标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根据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州政办发〔20*〕23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2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由于各县市人口数量、参合率、筹资总量以及参合人的医疗需求不同,补偿水平有一定的区别。各县市要结合实际,不能盲目追求低门槛、高补偿比例,适时调整、完善方案。同时在提足风险基金、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年度资金(指统筹资金)节余率要控制在10%左右。

(二)相对稳定和连续性原则。各县市要根据州政办发〔20*〕23号精神,调整和完善各自实施方案,一是不能损害参合人的既得利益,调整幅度不宜过大;二是相对稳定相关政策和合作医疗运转工作;三是保持相对平衡,县市之间政策差别不宜过大。

(三)系统性原则。既要考虑到参合农民的实际利益,又要考虑到合作医疗资金总量有限、支付能力有限问题;既要考虑到尽量扩大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又要考虑到提高参合人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率,也要考虑到参合农民的大病统筹。各县市要合理确定起付标准、补偿比例、最高限额补偿标准、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补偿标准及其病种限制等几项重要指标。

(四)低水平、广覆盖原则。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遵循低水平、广覆盖原则,使更多的参合人受益,有效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调整内容

(一)新农合补助模式。仍然实行“住院统筹补偿为主,设立家庭门诊帐户、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补偿为辅”的补偿模式。

(二)科学合理分配资金。合作医疗资金分为统筹资金、家庭门诊帐户资金和风险基金三大块。按年人平50元资金总量计算,家庭门诊帐户人平提取6—8元,占年度资金总量的12—16%;风险基金从每年资金总量中提取4-5%,连续三年提足15%后,第四年不再提取;其余部分全部为统筹资金。统筹资金用于参合人的住院补偿、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补偿和住院分娩定额补偿等。

(三)合理调整起付线、补助比例、最高限额补偿标准。

1、起付线。20*年,全州新农合起付标准按照州内一、二、三级医院和省级医院四个档次,分别确定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等。

2、补助比例。20*年,按照州内一、二、三级医院和省级医院四个档次,分别确定为60%、50%、30%、20%。鼓励参合农民一般疾病尽量在基层医院住院治疗;参合人在州内毗邻县市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享受本县市同级补偿待遇。长期在外务工的参合人,须在外地医院就医的,报销比例可在州内同级医院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向下适度浮动(下浮比例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3、最高限额补偿标准。20*年,我州新农合最高限额补偿标准控制在8000—15000元范围内。

(四)合理确定特殊疾病范围及补偿标准。20*年,5种疾病列入特殊疾病补助范围。20*年,各县市可根据资金结余情况扩大到10—15种(由县市自行确定),补偿标准为每人每年400—500元。

三、运行要求

(一)实行实施方案审核制度。县市调整后的实施方案草案,要先报州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审核,审核符合要求后,再报省合管处审核认可后,再提交县市合管委员会、县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并行文,报州合管办和省合管处备案。

(二)重新调整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除村卫生室外,只能选择国有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类门诊部、医务室、卫生室及带有租赁承包性质的医疗机构不能确定为住院补偿和特殊疾病门诊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不能确定为住院分娩定额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

(三)切实加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善监管措施,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按照《湖南省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对评估中发现次均住院费用增长过快的定点医疗机构,要进行专项审核。审核中发现以不正当手段套取合作医疗资金的,按照《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人员处分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直接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分,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济处罚。

第8篇:医疗机构考核标准范文

20xx年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对医疗服务的切身感受。持续改进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对当前构建分级诊疗体系等改革措施的落实和医改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水平呈现逐年稳步提升的态势。但是,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任务,需要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加强保障和约束,实现全行业的统一管理和战线全覆盖。《办法》旨在通过顶层制度设计,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创新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方法,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积极作用,不断提升医疗质量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提高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医疗服务同质化程度,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并于20xx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颁布,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分8章48条。在高度凝练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际先进做法,重点进行了以下制度设计:

(一)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

一是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确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托专业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控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在医疗质量管理领域的重要作用。二是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完善评估机制和方法,将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三是建立医疗机构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促进信息共享和持续改进。四是建立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体系。总结提炼了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工作中严格执行。

(二)明确医疗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组织形式、工作机制和重点环节。明确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要求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理顺工作机制。对门诊、急诊、药学、医技等重点部门和医疗技术、医院感染等重点环节的医疗质量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三)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医疗质量监管责任,提出医疗质量信息化监管的机制与方法。同时,在鼓励地方建立医疗质量管理激励机制的前提下,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涉及医疗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

三、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分别是什么?医疗质量管理工具包括哪些?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

医疗质量管理工具是指为实现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和持续改进所采用的措施、方法和手段,如全面质量管理(TQC)、质量环(PDCA循环)、品管圈(QCC)、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绩效评价、单病种管理、临床路径管理等。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质量,是指在现有医疗技术水平及条件、能力下,在临床诊断及治疗过程中,按照职业道德及诊疗规范要求,给予患者医疗照顾的程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质量管理,是指按照医疗质量形成的规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医疗服务要素、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与控制,以实现医疗质量系统改进、持续改进的活动过程。

第四条 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机构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第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六条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制定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第九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依托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质控管理部门落实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十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组建部级各专业质控中心,委托质控中心制定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和标准,收集、分析、定期质控信息。

各省和有条件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中心,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医技等部门(以下简称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专门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诊所、村卫生室可以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医疗管理、质量控制、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学工程、信息、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临床、药学、医技等科室负责人组成。指定或者成立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机构医疗质量监测、预警、分析、反馈及考核评估工作,定期本机构质量管理信息;

(三)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制订本机构临床新技术引进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评估工作。

(五)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六)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要求报送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相关信息;

(七)其他医疗质量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二级以上医院各业务科室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二)开展科室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三)制定本科室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和具体落实措施;

(四)定期对科室医疗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医疗质量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对本科室医务人员进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六)按照有关要求报送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加强对医疗质量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学习,规范临床诊疗行为,落实医疗质量管理的各项要求,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人才的培养和考核制度,提高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专业人员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章 医疗质量管理的实施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尊重患者的人格与权利,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质。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要求,使用合格的医疗仪器、设备、药品、耗材、试剂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技术和手术管理有关规定,对医疗技术实施分类管理,对手术实施分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学部门和药事质量管理。推行临床药师制,加强临床药学服务能力建设,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技科室的质量管理,建立贯穿检查、检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室内质量控制,配合质控中心做好室间质量评价工作,促进临床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完善门急诊管理制度,规范门急诊质量管理,加强门急诊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配备,保证门急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并把门急诊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科室和医务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执行消毒隔离、手卫生、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和医院感染监测等规定,建立医院感染的风险监测、预警及多部门协同干预机制,开展医院感染防控知识的培训和教育。严格执行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质量管理,建立病历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保障病历书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专科服务能力建设,制定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重视人才培养、临床技术创新性研究和成果转化,提高专科的临床服务能力与水平。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认真落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质控中心关于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工作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质控中心开展工作,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建立本机构单病种管理的指标体系,制订单病种医疗质量参考标准,促进医疗质量精细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医院管理制度、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方法、专业技术规范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使信息化工作满足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医疗质量监测工作,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质控中心的质控指标和标准完善本机构及各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指标体系,及时收集相关医疗质量信息。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收集的医疗质量信息进行及时分析、评价和反馈,对医疗质量问题和医疗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促进系统的持续改进。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各科室医疗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查。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医疗质量内部公示制度,对各科室医疗质量关键指标的完成情况予以内部公示,对存在问题的科室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在不违背保护性治疗措施的前提下,应当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原则;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和隐私权,并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第四章 医疗安全和风险防范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采集、记录和报告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和流程,落实病人安全目标。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医疗质量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的安全与风险管理。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充分利用医疗责任保险等风险分担形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完善投诉管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上报等工作,及时化解纠纷,妥善处置医疗事故争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评估工作,定期在行业内评估结果。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约谈制度。对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约谈,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并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系统,对全国医疗质量管理的主要指标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进行评价。

第四十七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的关键指标,并与医院评审、评优及个人业绩考核相结合。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对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科室医疗质量管理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核以及聘任、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视情予以处理。

医疗机构应当将科室和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管理情况作为医师定期考核、晋升以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工作、使用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使用的医疗技术、仪器、设备、药品、耗材、试剂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二)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未发挥作用的;

(三)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四)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规定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的;

(六)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

(七)未按照规定如实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医护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规范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开展医疗活动未遵守知情同意原则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医疗技术、药品、设备、器械、耗材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9篇:医疗机构考核标准范文

深入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严格控制医药费用增长过快,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负担,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二、总体目标

扣除价格因素,当年平均门诊人次医药费用、住院床日医药费用不超过上年增长幅度,切实减轻患者的就医负担。

三、活动范围

全市所有一级及二级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医药费用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卫生局成立医药费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医疗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五、主要措施

(一)严格大型医用设备准入。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按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实行阶梯配置。乙类以上大型医用设备购置必须经省卫生厅审批或上报卫生部批准后,方可购置。对未经批准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卫生局将责令其停止使用、封存设备,价格主管部门有权没收所获取的相应检查治疗收入,并处以罚款。防止医疗机构因过度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而增加老百姓的医药费用负担。

(二)积极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各市直医疗机构要积极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每家医院不少于5个病种,今后逐步扩大实施临床路径医院的范围以及病种。医疗机构要坚持以人为本,改善诊疗环境,优化服务流程,改进服务态度,加快床位周转,减少等候时间,缩短患者平均住院日,控制医药费用增长。

(三)切实规范临床用药管理。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临床诊疗指南》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定期公布所属各科室和医生用药情况,并将合理用药作为医生职称评聘、晋级、评优、提升的重要依据。要坚持基本医疗服务原则,教育医务工作者杜绝推介设备、耗材、试剂的行为。要积极推行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医生不当处方公示点评等制度,坚决查处“大处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引导患者建立合理的用药观念,减少其对进口、贵重药品及高新技术的依赖,指导使用廉价的基本药物。除医疗用毒性药品、、品及戒毒药品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零售药店购药。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技术,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的基本药物制度改革试点,在落实补偿政策的前提下,对基本药物实行零差价销售。

(四)严格落实合理医学检查。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病情实际需要实施检查,凡是通过费用较低的检查能够明确诊断的,不得再进行同一性质的其它检查项目;不是病情需要,同一检查项目不得重复实施。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在保证临床诊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要面向大多数患者提供简便、廉价、有效的适技术,不准实行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我市将积极推行同级医院大型设备检查和临床检验结果的互认制度。

(五)切实规范会诊管理。按照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规定,医师外出会诊须经科主任或主治医师同意,医务科或主管院长批准,由医务科与会诊医院联系,医务人员不得私自外出会诊。会诊收费按照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相关标准执行,不得私自或另行收取会诊费或劳务费而增加患者负担。

(六)积极推进付费方式改革。探索建立以总额预付制为主、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相结合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促进医疗机构形成控制费用的内在机制,遏制过度检查、过度用药。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等部门将在近期制定按病种付费的具体办法。

(七)积极探索双向转诊制度。切实有效地实施双向转诊是降低医疗费用、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一个有效办法。积极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完善统一的双向转诊体系,具体规定向上转诊和向下转诊的标准、程序,并制定有效的监督机制,规定转诊中各项规章制度。

(八)强化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各医疗机构要设立价格管理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价格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价格监督管理机制,采用多种形式,实行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公示,方便患者查询费用,并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免费为患者提供费用清单,增加服务、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要严格执行医药价格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凭空收费、多收费、分解收费、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要建立健全奖惩制度,把价格管理、费用控制工作纳入科室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与医院管理、廉政建设、行风建设、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从严格控制“大处方、大检查、乱检查、多项检查”入手,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严格控制服务项目中“除外内容”的增加和准入。市卫生局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开展价格检查活动,定期通报检查情况,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予以严肃查处,严格追究单位领导与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继续落实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

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病历记录和收费清单审核制度、费用审查制度、价格公示和医疗费用一日清单制度,为广大患者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服务。

(十)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操守,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参与控制医药费用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要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重点治理医疗服务过程中开大处方、做大检查和收受“红包”、回扣的现象。要进一步加大卫生支农力度,落实对口支援政策,组织医疗机构进行经常性的免费扶贫义诊,制定并落实各项医疗惠民便民措施,让老百姓感受到实惠。

(十一)加强医疗机构经济管理。加强和改进医疗机构经济核算工作,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反映医疗服务安全、质量、成本控制、效率等绩效。建立按岗取酬、按工作量取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奖金分配机制,不准将医务人员奖金分配与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挂钩。加强医用设备与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

六、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年4月-5月):动员部署。

各医疗机构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成立工作专班,结合各单位实际制订具体的《控制医药费用实施办法》,明确责任科室和责任人,落实工作措施,召开会议,精心部署,使全体职工积极参与控制医药费用工作。

第二阶段(年6月—10月):组织实施。

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控制医药费用的目标和要求,认真开展工作,从医疗服务的各个环节采取控制措施,切实降低患者就医费用。市卫生局将结合相关工作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年11月):检查考核。

市卫生局将组织考核评价小组结合医改监测工作对各医疗机构控制医药费用情况进行专项评价和考核。考核结果将记入各单位年终考核内容。

第四阶段(年12月):总结推广。

迎接上级考核评价组的考核评价,总结成功经验,表彰先进个人,建立并完善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长效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医疗机构要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成立强有力的工作专班,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财务、质控、审计、纪检、医务、护理等职能部门及临床、医技科室的负责人共同参与,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有序地开展。

(二)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医疗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围绕人均门诊医药费用、住院床日费用、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等指标,与科室建立费用控制责任制,把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情况与医务人员评聘、晋级、评优、提升挂钩,对超出费用控制指标较严重的科室,督促限期整改。

(三)强化监督检查。卫生局对全市医疗机构控制医药费用增长情况行使监督职责,重点督查医药费用控制指标、医药费用增减情况、医疗机构药品和耗材采购情况、财务与会计制度执行落实情况等。采用定期督查与随机督查相结合,平时督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