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医疗纠纷五种解决途径范文

医疗纠纷五种解决途径精选(九篇)

医疗纠纷五种解决途径

第1篇:医疗纠纷五种解决途径范文

2016年调研报告模板一: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稳步提高,自我保健意识不断增强,对医疗服务需求越来越高,再加上社会舆论的过度关注,导致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患纠纷频发,并日渐成为影响我县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一个社会问题。为此,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医患纠纷调研。

一、我县医患纠纷现状

xxxx年至今,全县在县卫生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医患纠纷11件,其中县级医疗机构5件、镇(乡)卫生院(含门诊部)2件,民营医疗机构2件、村卫生室2件。在11件医患纠纷中有1件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占纠纷总数的9.09%,经鉴定无医疗事故;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协商解决的10件,占纠纷总数的90.9%,医疗机构共赔付资金102万元;存在上访、、缠访和医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和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5件,占纠纷总数的45.5%,取得医疗机构赔付资金65万元,占协商赔付的63.73%。

二、医患纠纷产生原因分析

通过调查发现,引起医患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医疗机构因素。医疗机构管理有待加强,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服务态度需进一步提高和加强。医患沟通不够,医患关系紧张,患者盲目认为交了钱,应达到良好医疗效果。医疗机构对医患纠纷的防范和规范处理重视不够,医患纠纷防治办法、处理程序不完善。医患纠纷早期,医院不能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医疗患纷发生后,均由本身缺少法律、心理、社会学知识的医务工作者处理,效果多不佳;一旦有恶性化倾向时,医方往往束手无策,多请保安人员介入,又加剧了医患双方的对立情绪;当恶性医患纠纷发生后,只有报告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参与处理。在整个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医疗机构始终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另外,医疗行业和医药行业管理较为混乱,药品三统一之后,县级和民营医疗单位药品价格不合理、收费不确定和医疗分工不合理让医患矛盾进一步激化。患者往往会把矛盾最终发泄到医院和医生身上,医院和医生成了矛盾爆发的焦点。此外,卫生主管部门职责淡化,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诉前解决机制,医患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处理不当也极易引起医闹。

(二)患方因素。患者及家属医学常识匮乏,对疾病的转归、并发症、不良反应等现象不理解。例如个别阑尾炎手术并发下腔静脉栓塞,患者及家属认为一定是手术造成的。就医观念落后,对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受经济利益驱使制造纠纷或丢弃患者。例如某些癌症患者,现代医学还无有效的治疗手段,但患者及家属认为病人到了医院,医院就应该治好,否则就是医疗事故。部分患者认为医闹有利可图。不闹不赔,一闹就赔,大闹大赔,小闹小赔。现实情况中,90%以上的患者及患者家属在出现医疗纠纷之后,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认为走法律途径不但 慢,而且最后不一定能得到理赔,而利用医闹来解决问题,不仅快捷,而且有利可图。大多数情况下,尽管医院及医生尽力而为,但有些家属不惜闹大医患纠纷,采取在医院设立灵堂、摆放花圈、敲锣打鼓、燃放鞭炮、焚烧纸钱、散发传单、停尸闹事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以求得到高额赔偿,使社会矛盾一并转型为医患纠纷,转嫁责任给医疗机构,讹诈钱财。例如个别患者因疾病住院,由于并发症导致残疾,随之出现夫妻感情破裂等。经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后患方不服,继续到医院、有关部门甚至县领导处投诉和缠访。

(三)社会因素。国家公务人员、社会闲杂人员介入,舆论的不客观导向起了推波助澜作用。少数道德和素质低下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参与缠讼、滥讼。职业医闹掺和医患纠纷,常以停尸闹事、摆放花圈、燃放鞭炮、散发传单等形式要挟,索取高额赔偿。例如,营盘镇一产妇因产后大出血在县某医院死亡,死者家属从外地请来专业医闹人员,开口要求医院赔付76万元,医院不赔付就摆花圈,将尸体停放医院大门口等,每谈一个价位,就要做出一个要挟行为,谈判难度极大,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由于多种因素制约,如上级检查、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在处理医疗纠纷时,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为顾全大局,只能特事特办、从快处理。但对一些医闹分子没有严厉打击,对一些冲击行政机关、围攻殴打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没有依法严惩,从而形成了一种一出纠纷就聚众到医院闹事的恶性循环。

这些医患纠纷带来的后果及影响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严重影响我县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二是造成负面的社会舆论,影响医疗机构乃至整个医疗卫生行业良好形象。三是威胁到医疗机构公共财产安全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侵害医患双方及其他患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医患纠纷的处理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影响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和正常医疗秩序。医闹、医赖、缠访等不良情况的出现增加了医疗机构、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的难度,增加了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工作量。

三、目前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

从近两年来医患纠纷实际调处工作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促进医患纠纷不息。

(一)医疗机构与患者家属自行协商解决。

(二)同级医疗行政机关组织解决。在同级医学会组织的鉴定基础上进行,因医疗机构是医疗行政机关的下属单位,医学会也是下属管理机构,医学会鉴定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受到患者和社会的广泛质疑,这类解决很少有成功的范例,只有在私营医院发生的纠纷容易和解,因为受市场经济影响,私营医院怕影响声誉,在患者身体受到损害的条件下息事宁人,容易自行协商达成协议。

(三)民事诉讼法律途径解决。因审理周期、诉讼成本、地方保护主义等各种原因,加之法院法官大多不具备医学知识,而且定案材料一般都依赖鉴定结论,鉴定程序又繁琐,当事人诉讼后又经鉴定程序的几经折腾,胜诉得到赔偿周期长,大部分当事人不愿走法律途径。

从以上三种解决途径来看,对于同级医疗行政机关组织解决,因涉及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切身利益,部门保护主义明显,患者对于这种医患纠纷解决颇有怨言,很少成功。由于当前的医患纠纷的解决机制滞后,就终极程序来说,人民法院为最终的选择。就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全来讲,只有当医疗机构与患者家属自行协商解决、自行和解,在法院查清基本事实基础上,在法律责任确定的原则下,双方调解结案,才能使双方都达到满意。

四、防范和处理医患纠纷的建议

医患纠纷的常发性、复杂性与现行单一的调解处置机制不相适应,为了把医患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及时控制大量医患矛盾快速升级,避免大量因医患纠纷可能引发的上访、群访和恶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调研,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在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尊重事实、依法处置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以及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下,提出以下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置建议。

(一)建立防范机制。一是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将上述制度落实到诊疗工作之中;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全面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设立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设立患方接待场所,公布投诉电话和医患争议处置程序,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按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要求设置内部保卫机构,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和纠纷防范,添置技术监控设备。制定医患纠纷防范预案、处置预案,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切实做到依法执业、规范执业、文明执业,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避免医疗事故发生,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超范围行医、异地行医等现象,保障就医环境健康。加强医疗服务宣传,提高群众就医意识。加强纠纷协作机制,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三是各镇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和正面舆论导向,各司其职,做好医患纠纷防范工作,为依法规范处理医患纠纷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应急机制。根据医患纠纷的不同类型和恶化程度进行相应的调解和处置。各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配合,开展处置工作。一是医疗机构要健全投诉机制,当事医务人员、科室、医院三级响应,加强与患方沟通,告知依法处理医患纠纷的途径。及时了解纠纷原因和患方诉求,对纠纷发展趋势客观评估,及时协调处理纠纷和报告相关上级部门。发生医患纠纷后,当事医务人员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及医疗机构质量管理部门报告,重大纠纷应及时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医患纠纷不得迟报、瞒报或谎报。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要调查诊疗情况,调解医患争议,宣传依法处理途径并主导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沟通,增强依法处理力量。对社会影响较大、矛盾突出、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重大医患纠纷,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动态报告纠纷及其处理的进展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立调处机制。成立柞水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副科级建制,配备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要熟悉医疗法律、法规及调解业务,聘请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下,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为医患双方公平地提供医学、法律政策等方面援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保护双方相应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保险理赔机制。在全县所有医疗机构全面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以减轻医患双方因医疗责任而导致的风险,确保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对已经医患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医调委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或生效判决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医患纠纷,医疗机构和保险机构应依法及时支付赔偿费用。

2016年调研报告模板二:

为全面了解我县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要点安排,10月19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凌钢带领财经工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调研组,就我县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通过走访调查、听取汇报、座谈交流等方式较全面地了解目前我县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县食品安全基本情况和工作成效

近年来,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多层次、多途径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稳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逐步理顺部门监管职责。以创建文明县城为切入点,开展文明餐桌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系列活动,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日渐完善,日常监管不断加强,保障能力有了较大提高,全县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工作体系不断完善。

县政府把食品安全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每年都召开全县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和定期召开专题会、现场会,研究部署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为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成立了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明确了各成员单位职责,确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食安办组织协调的工作体制。县政府相继出台了《五河县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五河县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制度》等规章制度,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保障监管体系有序运作;每年都与乡镇和农业、卫生、教育等主要监管部门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建立了食品安全监管四员队伍,初步形成了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体系。

(二)强化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整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成效明显。

县政府以农产品质量环节、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消费环节、畜禽屠宰环节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针对群众关注、影响面广的食品安全问题和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我县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三)强化宣传教育,贯彻法律法规,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增强。

县政府注重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每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积极开展各领域、各环节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班,提升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取得了明显效果。通过宣传,提高了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及食品安全与质量的辨别能力,营造了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食品安全宣传不够广泛全面。

目前宣传形式仍以分发资料、张贴标语、电视广播报道信息为主,宣传内容仍以法律条文、食品安全知识为主,缺少一些生动的、典型的案例,宣传教育针对性、实效性不强;农村地区获得食品安全知识的渠道和方法还比较欠缺,相当一部分农村居民对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盲然,食品安全相关知识仍然较为缺乏。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力量薄弱。

我县绝大多数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主体规模小,流动性大,条件简陋,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客观上造成食品监管战线长,管理难度大。机构改革后,由于受到编制职数、人员流动等因素的影响,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部门普遍存在人员少,监管力量薄弱的问题,人少事多这一矛盾在农村基层监管部门尤为突出。这一突出问题直接导致对使用食品非法添加剂、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及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管理等薄弱环节无法实现全程有效监管。

(三)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目前,我县的食品安全仍然面临着检测手段落后,专业人员缺乏,工作经费不足的状况。肉食品市场也还存在安全隐患,目前,我县还没有一家通过专业部门认证的肉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校园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部分学校食堂基础设施差,与学校集中用餐人数不相适应。有的学校及食堂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食堂管理工作存在薄弱环节。校园周边尤其是农村校园周边商店所售食品还不同程度存在销售三无食品的情况。学校营养餐仍然存在隐患,全县学生营养餐缺乏统一的供餐要求和风险评估,个别学校对营养餐的安全管控还不到位。

三、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法治建设。

深入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将食品安全法学习宣传教育列入六五普法规划,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教育力度,建立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措施。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及监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严管重罚,且不能以罚代刑、以罚代管,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予以顶格处理。

(二)进一步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完善。

进一步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协调领导机构作用,切实抓好涉及食品安全的统筹协调工作;食品安全监管各责任单位既要落实分工负责制,又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对于法律规定的监督主体不明确的问题,政府应本着有利于监管的原则,明确执法主体,明确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空白区域的监管,消除监管死角和盲区。

(三)进一步落实重点工作和重点环节的有效监管。

县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我县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加大食品安全工作基础设施投入,充实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保障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经费,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抓住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要场所、重要时节,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完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2篇:医疗纠纷五种解决途径范文

[关键词] 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评析

[中图分类号] R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742(2013)08(a)-0025-03

现阶段医疗纠纷的高发、暴力化、群体化,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从中央到地方均在探索如何公正、高效且医患双方满意的纠纷解决路径,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7章专章对解决医疗损害侵权作了规定,到近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地方政府规章层面颁布了各地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实施,但该研究认为《办法》的一些具体规定仍需进一步明确修改,尤其是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下称“医调委”)的中立性、医院自限制和医疗纠纷的仲裁问题,可能直接影响到《办法》的具体实施效果。

1 问题的提出

1.1 医调委的中立性问题

《办法》第7条第2款规定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具有简便性、灵活性和经济性的特点,能有效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1],应当予以肯定,但有必要加强医调委的中立性。调解机构中立性是调解医疗纠纷的前提。所谓中立性是指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在调解过程,保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客观性:要求调解机构对纠纷事实的认定要有明确的证据认定程序,不能为了达成调解而牺牲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21、22条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2、公正性:公正性要求调解机构不得偏向任何一方,判断标准主要是看调解机构是否直接或间接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中立性是调解发挥效用的关键,就像被2002年以前人们反复诟病的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纠纷进行鉴定就像“老子”鉴定“儿子”一样,如果当事人观念上认为调解机构缺乏中立性,那么无论结果怎样都无法有效化解纠纷。就《办法》中关于医调委的相关规定,其中立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1)《办法》应细化涉及医调委中立性的相关规定

中立性是医调委能否获得医疗机构和患方的信任最关键的因素,但《办法》中并无明确规定。该研究认为,应当从组织、人事任免、经费来源、操作过程等几方面来保证其独立性,医调委应与卫生行政部门、医师团体、医疗机构等保持距离[2]。

(2)关于医调委的评鉴制度

医调委的评鉴制度对于快速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了一条新的模式,通过建立医调委专家库,对争议纠纷在短期内评鉴调解,无疑提高了纠纷处理效率,应当鼓励,但评鉴制度本身仍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关于纠纷过错认定的法定形式有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两种,《办法》第34条仅规定了专家库的功能是“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未规定医调委的评鉴职能,虽然医调委的评鉴可以认为是医患双方合意下的一种纠纷快速处理方式,但当涉及到依据评鉴结果签署调解书并形成司法确认书时,法院应当慎重。因为毕竟评鉴结果仅是基于双方合意的非官方结论,签收法院的调解书后当事人就丧失了救济途径。因此,笔者建议赋予评鉴结果一定的地位,否则司法确认的合法性存疑。

1.2 医院财产处置权问题

《办法》第29条规定“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及第二款规定的途径解决,不得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该条款涉及医院财产自主处置权问题,笔者认为此种限制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法人类型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机关法人,其中公立医疗机构均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根据法人的概念,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可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拥有财产处置权和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的重要属性。医疗机构与患者协商赔偿,本质上讲是对自身行为法律后果的责任承担,和解协议其本质为合同性质,应属法人意思自治领域。从《立法法》的角度来看,地方政府规章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该规定赋予了医疗机构自行与患者签署和解协议的权利,《办法》作为地方政府规章,对上述权利的限制缺乏法律依据。从行政监管的角度来看,《办法》对公立医疗机构的限制似乎是出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顾虑,从最初的草案也可以看出端倪,但上述做法并不妥当,通过限制财产处置权来预防国有资产流失从经济学上讲是没有效率的,因为如果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任何第三方的介入都可能增加成本。对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政府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监管,对证实确实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医疗机构采取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另外,从公立医院改革大方向来看,就是要避免政府对医院自的过多干预,建立公立医院自主运行机制,厘清医院和政府之间的权力边界,逐步释放医院自,以提高医院运行效率,因此《办法》对医院自限制有必要进一步修订。

1.3 医疗纠纷仲裁问题

《办法》第7条第2款规定:“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试行医疗纠纷仲裁”。但根据《仲裁法》第2条规定,只有商事纠纷才能进行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医疗纠纷属于人身权益纠纷,《办法》提出医疗纠纷进行仲裁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再者,即使允许医疗纠纷争议仲裁,仍然面临着医疗行为过错的认定机构和形式问题,如果仍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或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委托医学会鉴定,那么仍然可能会遇到鉴定时间过长、鉴定机构中立性等问题,无法凸显仲裁优势。

2 相关建议与讨论

2.1 增加医调委的中立性

2.1.1 细化制度,保障医调委中立性 《办法》对医调委中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够细化,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相应条款:①医调委的设立人(或称开办人)应当与医疗机构无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②医调委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保证独立性,不受医疗机构和捐助机构的干预;③医调委的经费来源应当与医疗机构、医疗责任险承保的保险公司等机构无关;④在调解案件过程中医调委不受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干涉;⑤医调委应当保持非营利性。

2.1.2 完善评鉴制度 医疗纠纷争议常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医患双方对基本事实予以认可(如均认为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对于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的;另一种情况是医患双方对于基本事实存在争议(如患方认为医院存在过错或篡改病历,而医方认为自己无过错)。笔者认为,对于第一种情况医调委调解显然合适,但对于第二种情况,多数需要医调委召开评鉴会分清责任。笔者建议,《办法》应当对医调委的评鉴职能予以确认并细化,保障评鉴结论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在此之前,在调解书申请司法确认时,法院应当对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书的评鉴结论进行审查。

2.1.3 加强医调委的经费保障 医调委作为依法成立的民间调解组织,根据《办法》第30条的规定,其调解不得收费。那么医调委的运作经费必须通过其他途径予以保障,这样才能保证医调委的日常运作,虽然《办法》第8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人员、办公场地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有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医调委的设立及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以及《办法》第10条规定的社会捐助方式。但上述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细化,首先从“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以及“可以”等用语来看,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医调委有“断粮”的可能,因此建议医调委经费明确由财政保障,例如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以确保其公信力[3]。其次,对社会捐助机构的规定缺乏细化。医调委具有中立性,其接受社会捐助应当受到限制,对于可能影响其中立性的机构捐助,医调委不得接纳。如:与医疗机构有保险关系的保险公司、医疗机构等。

2.2 增加医院自

2.2.1 解除对医院和解权限的限制 医疗机构作为事业单位法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其具有自行和解医疗纠纷的权利,包括诉前和解,诉中和解。《办法》对医疗机构超过一万元自行和解权的限制,在实际案件中可能会大大降低效率。如患者将医疗机构诉至法院后,在庭审过程中医患双方达成和解且和解金额超过1万元,患方同意撤诉。此时,医疗机构能否与患者签署和解协议书?是否还要到医调委或卫生行政机关予以确认?根据《办法》29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是不能自行和解的(如果允许自行和解,是否所有超过1万元的赔偿都可以先再和解?),这显然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和解的精神,因此笔者建议应当解除对医院和解自的限制,允许医院与患者自行协商。有声音认为,政府之所以限制医院和解自,主要是出于保护医院,避免“医闹”。对此,笔者持不同看法,“医闹”属于非法行为,对于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医闹”,应当严格执法[4],《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对此都有规定,减少医闹,关键在于执法。

2.2.2 政府对公立医疗机构资产管理应当转变方式 《办法》第29条另一个目的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管理方式应当转变。在我国现有医疗体制下,政府作为公立医院的开办人,当然具有防止医院资产流失的责任,但不能以限制医院财产处置权的方式进行管理。结合我国新医改的要求,应从医院治理结构转变入手,建立理事会决策、管理层执行、政府监督的权利构架。通过委派政府官员理事进入理事会的事前监督结合审计委员会的内外部审计事后监督方式,来管理好国有资产,形成良性循环,而非一味的限制医院权利。

2.3 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关于医疗纠纷是否可以仲裁学界有不同看法。反对者认为,医疗损害属于人身损害事项,非商事合同纠纷,因此医疗纠纷仲裁于法无据。另一种观点认为,医患纠纷包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均属于当事人可自由处分的具有财产性的事项,因而医疗纠纷完全可以通过仲裁方式予以解决[5]。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并认为医疗纠纷仲裁与医调委相比,没有明显优势且不符合法理[6]。从法理上说,既然医患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而同样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却不可,难道两者的赔偿不都是具有财产权性质吗?从专业优势上看,医调委建立了自己的专家库,对于复杂有争议的医疗纠纷通过专家评鉴制度能够快速处理,而大部分仲裁机构缺乏专家库支撑,难以胜任医疗纠纷的仲裁工作;从纠纷成本上看,医调委作为独立第三方民间调解机构,调解是免费的,对于患方来说无疑是减轻了经济负担,而仲裁患方则需要缴纳仲裁相关费用;从快捷性来看,《办法》第39条规定了“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相对于仲裁更加快捷;从终局性来看,《办法》第40条规定了“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的,医调委应当协助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如果经司法机关审查,发现医调委的调解违反法律规定的,还可以予以纠正,但仲裁却具有终局性,一裁终局,缺乏其他救济途径。另外,实践中,深圳市有相关地方规章,但具体报道的仲裁案例为数并不多。因此,从各个方面对比来看,如果完善了医调委第三方调解机制,医疗纠纷仲裁完全可以被取代。

3 结语

《办法》的出台为依法解决医患纠纷提供了新的路径和方法,无疑对缓和医患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办法》中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仍需在实践中不断修正与完善,方能更好的发挥效用,该研究仅针对部分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参考文献]

[1] 刘世,罗刚.我国医疗纠纷调解模式之选择[J].医学与法学,2011,3(2):28-31.

[2] 赵敏,刘洋.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J].医学与法学,2010, 2(2):81-85.

[3] 张泽洪,徐伟民.宁波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J].中华医院管理, 2009,25(10):687-690.

[4] 魏占英,曹艳林,王将军.完善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建议的探讨[J].中国医院,2012,16(7):11-13.

[5] 马占军. 我国医疗纠纷仲裁解决机制构建研究[J].河北法学, 2011, 29(8):2-11.

第3篇:医疗纠纷五种解决途径范文

论文关键词 医患纠纷 人民调解机制 审判

一、人民调解制度在医患纠纷中的实施

良好医患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备要素,是确保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医患纠纷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若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极易形成,不仅患方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会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甚至威胁医务人员的生命安全,从而也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2002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患纠纷处理途径有和解、行政调解、诉讼等各种方式,由于医患双方和解带有很强的任意性,其公正性及合法性无法得到保证;“老子审儿子”的行政调解方式很难妥善并终局解决纠纷;而民事诉讼作为解决医患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备受质疑。因此必须探讨一套新型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社会矛盾。2002年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开启了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立法和司法者都希望调解制度能以其优势成为替代诉讼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为adr应用于民事、商事、刑事等近乎所有纠纷解决领域提供了法律支持。2010年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在化解医患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并对其组织机构、队伍建设、保障机制、业务工作、指导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但由于该《意见》法律效力层次过低,而且在具体规定的内容上也存在缺陷,亟待完善。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调解法》)的全面实施,标志着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实现了“法律”化的重要转变,适应了我国当前和谐社会依法治理的需要,开启了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新起点。为进一步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卫生部2012年卫生工作要点中进一步提出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明确要求。全国各地先后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组织(以下简称“医调委”)开展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实践探索,截至2011年10月份,已成立医调委1358家。医调委网络地市级以上全覆盖,县级覆盖面达到73.8%。各地医调委作为解决医患纠纷最现实、高效的方式,对于集中化解医患纠纷,从根本上缓解医患矛盾、保证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保障作用。

二、人民调解制度解决医患纠纷的困境

《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但仅搭建了适用人民调解的基本框架。各地“医调委”在轰轰烈烈的构建中对适用调解处理纠纷的范围、调解程序、调解员选任、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法律效力等问题没有统一的规定,争议较大,医患纠纷的调处依然是影响医患和谐的棘手问题,医患关系只能是治标不治本。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

(一)医调委行政化色彩浓厚,缺乏民间调解所具有的内在活力

根据《调解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医调委从性质上看应是一种社会自治型的民间调解组织,相关行政部门仅仅对医调委的调解工作进行指导。但从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的实践经验看,医患纠纷发生后,不管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出于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考量,只要患方提出要求,医调委往往会在由相关行政部门出面组织协调下对医方施加压力,由此使医方陷入“被调解”的无奈境地。医患纠纷调解由社会自治型的民间调解变为一种政府控制型的调解。医调委行政化色彩浓厚,失去了其民间调解组织所具有的自愿性与主动性,缺少内在活力。

(二)调解程序随意性太强,调解的公平性与合法性备受质疑

在法治背景下,“依法调解”应当成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正当化的标志。调解程序的规范性、合法性是促进医患纠纷公平、合理解决的基石。由于《调解法》对医调委调解的范围、启动程序、调解方式等程序性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致使调解程序过于随意,往往会损害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医患纠纷发生后,患方往往认为诉讼解决方式费时、费力,医疗赔偿诉求未必能得到有效支持,于是倾向于选择更为“经济实惠”、“方便快捷”的解决途径—调解。但在调解过程中,为追求己方利益最大化,患方往往会采取“边调边闹”“调调闹闹”的谈判策略,甚至会采取摆花圈、设灵堂,挂条幅等“医闹”方式干扰医院正常诊疗秩序,不管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不管院方有没有过错,患方经常漫天要价,最终的调解结果是院方屈从于社会舆论、行政干预等各方压力拿钱来息事宁人,被迫签订不公平调解协议,时常发生“大闹大赔,小闹小赔”的不公平调解结果,打乱了公平的调解程序,损害了有序的社会秩序,恶化了医患关系,为公序良俗的良好社会风气蒙上了阴影。

(三)缺乏配套制度保障,调解的主动性与有效性大打折扣

1.资金保障不到位,阻碍调解工作开展

对于调解不收费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来说,经费保障是一切调解活动开展的基础,经费问题不解决,医调委的各项工作将很难持续。按照《调解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调解法》只对调解经费作出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对经费落实的检查督促机制。《意见》提供了医调委经费获得的三种途径:一是其经费由设立单位解决。二是经费不足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争取补贴。三是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渠道筹措工作经费。但是实践操作过程中这三种经费来源的保障性太差,医调委的交通费、办公费、出差补贴等必要费用支出甚至需要由医调员垫付,“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影响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2.医调员队伍参差不齐,影响调解质量

医调委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准是调解结果科学、公平、合理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成败的关键。医患纠纷调解涉及医学、法学、沟通等各方面专业知识,由“既懂医、又懂法、还要懂社会”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担任医调员才能保证调解工作的公平性、合理性、科学性。由于《调解法》对医调员的选任没有具体规定,目前医调委工作人员往往由退居二线的司法、行政人员担任,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或缺乏相应的医学知识背景,或缺乏调解工作经验,或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这些都直接影响着医患纠纷调解的质量。因此,如何在经费保障的前提下,解决医调员的编制、待遇等问题,从而吸纳专业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担任医调员是保证调解工作质量,推动调解工作持续开展的基础和前提。

3.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不健全,赔偿资金落实不到位

赔偿数额是医患纠纷解决的核心问题。西方的成功经验是,医患双方将争议提交双方认可的纠纷调解机构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根据协议内容替医疗机构进行赔偿,这样可以避免医患双方的直接冲突,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成熟,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的推广并不普及、不均衡,保险公司只有在构成医疗事故时才承担赔偿责任,而多数未进行医疗事故责任认定而经过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导致医患纠纷赔付资金只能由医院自行承担。医疗责任保险在院方看来有名无实,影响其投保的积极性。

三、人民调解机制解决医患纠纷的路径选择

(一)明确“医调委”组织的性质,确保其中立性和公信力

目前的医患调解原本为社会自治型的民间调解转变为政府控制型调解的根本的原因是体制障碍,行政部门在调解过程中的过分干预是导致调解工作不中立的根本原因。因此医调委的设置首先要去除行政色彩,突出中立性,既不应该由医学会管理,也不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而是应当仿照《调解法》的规定与普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一样,由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和管理。这样方可增强医调委的独立色彩,确保作为专门处理医患纠纷的“专门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中立性和公信力。

(二)规范和完善公平的调解程序,确保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合理的调解程序是充分发挥调解效能,获得公正结果的制度保障,因此应规范调解程序的各个环节。首先严格贯彻《调解法》第17之规定,医患纠纷调解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以“人民调解组织主动调解”为例外的原则。在医患双方发生矛盾时,可申请“医调委”调解,也可选择不接受调解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确保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同时对适用调解的条件和范围要作出一定的限制,可以借鉴即墨市等“医调委”的做法,医调委一般只受理索赔金额1-15万元的医患纠纷;患方索赔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医患纠纷,医患双方可自行和解;患方索赔金额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医患双方应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另外“医调委”受理调解后,要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的难易程度,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医患双方达成共识,应签订调解协议书,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协议,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确保医患纠纷调解有效性与合法性

1.依法完善医调员的资格选任制度

是保证调解工作质量,推动调解工作持续开展,应当尽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懂法律、懂医学、懂调解”的复合型的医调员队伍。在此可以借鉴仲裁员与公证员等职业的选任标准办法,规定统一的医患纠纷调解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该制度除了重点考核应试人员的医药学、法学、保险等专业的基础知识,还应考核应试人员调解能力。从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中选任公道正派、业务能力强的人员进入医调委专家库,进入调解程序后,医调委将从专家库中抽调专家对医患纠纷“定性、定责、定损”,引导医患双方签订和解协议。

2.落实医调委的运行经费

针对《调解法》只对调解经费作出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对经费落实的检查督促机制的问题,以及《意见》提供的经费获得的三种途径的思路,笔者认为,最有利的保障是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应当给予专门国家财政拨款,确保医调委的办公场所和基本经费尤其是医调员的待遇贯彻落实。

3.医疗责任保险的推广

第4篇:医疗纠纷五种解决途径范文

 

    一、全市医疗卫生资源基本情况

1.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情况

至2015年底,全市有各类医疗卫生机构4490个,其中有医院282个(综合医院154个、中医医院17个、中西医结合医院5个、专科医院106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47个,卫生院110个,村卫生室1283个,门诊部145个,诊所、卫生所、医务室2212个,专科防治所、站5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7个,健康教育机构4个,妇幼保健机构17个,急救中心(站)2个,采供血机构1个,卫生监督机构16个,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32个,疗养院5个,临床检验中心(所、站)4个,医学科研机构5个,统计信息中心1个,其他2个。

2.医疗卫生机构床位基本情况

至2015年底,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共有床位55191张,平均每千人常住人口拥有床位数拥有床位8.27张(市辖区为9.75张,县为6.08张)。

3.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全市各类卫生机构有卫生技术人员64279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24109人,注册护士28091人,药师(士)2977人,技师(士)3661人;平均每千人常住人口拥有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技师(士)分别为9.63人、3.61人、4.21人、0.45人、0.55人。

    二、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一是继续实施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制定《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年度工作重点》,以改善医疗机构服务环境、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为核心,以改善患者就医体验为落脚点,落实工作措施,体现工作成效。二是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我市26个临床各学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龙头作用,指导各县(市)区组建成立医疗质量控制小组,逐步建立“市级质控中心——县级质控小组——医疗机构质控部门”三级医疗质量控制网络。三是加强临床药事管理。继续深入开展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二级以上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要求。持续推进合理用药,重点规范激素类药物、抗肿瘤药物、辅助用药临床应用。四是继续开展医院感染控制和管理。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加强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环节以及基层医疗机构的医院感染管理,降低发生医院感染的风险。五是继续开展护理管理。按照《优质护理服务评价细则(2014版)》,在系统内开展护理服务评价工作。扩大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覆盖面。规范护士分层和岗位设置管理,继续做好专科护士的培养和培训,提高护理内涵质量。推广使用护理质量管理工具,指导县级医院构建“全过程护理质量持续改进模型”。六是继续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继续推行临床路径管理,扩大实施医院和病种范围,至2016年底,所有三级医院和80%的二级医院实行临床路径管理,三级医院30%的出院患者和二级医院50%的出院患者按照临床路径管理,提高诊疗行为透明度。七是继续开展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各级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逐步在全市建立临床重点专科群,提升医院核心竞争力。八是实施县级公立医院能力建设行动计划。全面实施县级医院综合能力标准化建设,对照《提升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要求》,找准差距,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服务能力与管理水平。九是务实推进城乡对口支援。落实国家和省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要求,做好国家卫生计生委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贫困县(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医院项目的服务对接,利于对口三级医院技术优势,扶持医院发展。继续实施云南省城乡对口支援项目、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提升县级医院人员综合素质。

第5篇:医疗纠纷五种解决途径范文

【关键词】法律意识;医疗纠纷;防范;处理

【中图分类号】R197.32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8-6455(2010)11-0154-02

医疗纠纷可发生在医疗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是医疗活动有的现象。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公民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以及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典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确立,医疗纠纷发生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1],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矛盾冲突不断加剧,赔偿金额也越来越大。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加强医院的管理,不断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医疗机构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的能力,来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创造宽松,和谐的就医环境,是摆在医疗机构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意义重大。

1医疗纠纷增多的原因

医疗纠纷的本质特点就是医患对医疗后果的认定有分歧,而分歧的焦点又在于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各种原因又常常交织在一起,既有医源性因素,也有非医源性因素。医源性纠纷,一是医务人员未能严格执行医疗规章制度,违反或简化操作规程,是引发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二是少数医务人员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医德医风不正,工作不负责任,对病人敷衍了事,漠不关心。三是有的医务人员医疗保护意识差,说话随便,不严谨,不注意场合而引起医疗纠纷。往往在医疗过程中,必要的医疗保护措施和医疗用语对医患双方是有益的。四是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差,不能很好地耐心,细致的向病人解释和沟通,这是造成医疗纠纷的一个直接原因。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知情同意权应得到尊重,患者出于对自己的生命或健康的关心,询问与其疾病有关的问题,医务人员有责任,有义务做认真负责,耐心的解答和告之。然而有的医务人员不仅表示不同情,不耐烦,甚至态度蛮横,出言不逊。当患者在治疗护理工作中发生了预料不到的意外事件时,这时患者或家属就联想到医务人员的态度不好,解答不周,告知不全,引发医疗纠纷。五是个别医务人员之间闹矛盾,泄私怨,利用他人在工作中的失误,有意抬高自己,压低别人,挑拨患者,借以挑起事端,酿成纠纷。非医源性纠纷最常见的患者及其家属缺乏对医学知识了解或对医疗制度不理解,对疾病的复杂性不认知而发生医疗纠纷。一是患者不配合医务人员诊治,在医疗实践中,需要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精心诊疗护理,同样也需要患者有战胜疾病的信心和毅力以及家属的积极配合。有的患者缺乏信心,不予配合,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二是患者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对正常医疗的不良愈后(如合并症,并发症,可能出现的医疗意外)不理解,一旦发生,就认为是医务人员的失职造成的,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因而导致医疗纠纷。三是患者的素质差,有的为了逃避欠款或想取得高额赔偿等个人私欲,无理取闹,把本身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硬要往医疗事故上扯,如达不到目的,就在医院大吵大闹,到处乱告,有的甚至弄些“医闹”在医院聚众闹事,打人砸物,严重扰乱了医院的正常秩序。四是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过强,对医疗服务的期望值过高,如果得不到满足,则患者及家属就难以接受,也很容易引发医疗纠纷。其他社会方面的原因导致医疗纠纷,多见于工伤交通事故及伤害责任的转移,社会变革时期某些制度的不适应以及经济价值观念的转变,新闻媒介对医疗纠纷不负责任的报道,保护医疗工作和医务人员的法规不够完善等。

2医疗纠纷重在防范

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是一项复杂的过程,我们认为必须一手抓防范,一手抓处理,尤其是要在强化医务人员法律保护意识上下功夫,做到以法行医,以法治院。

2.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道德素养是预防医疗纠纷的思想基础。要在医务人员中广泛开展以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为主要的医德教育,要引导医务人员树立起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人生观,处处以患者为中心,急为患者所急,想为患者所想,恪守职业道德,千方百计为患者排忧解难,用爱心去温暖患者,赢得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信赖和尊重,帮助患者建立起战胜疾病的信心,从而取得患者治疗上的积极配合和患者家属的理解,这对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起到积极的作用。

2.2加强法制教育,用制度来约束工作,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是预防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新修订的《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罪,也就是说对医务人员亮起了红灯,因此要在广大医务人员中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民法通则》,《各种规章制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就意味着更加注重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容侵犯。只有不断强化教育,使他们懂得在诊疗过程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不该做的如果做了就会触犯法律,要承担法律责任。医务人员还要在医疗护理等过程中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办事,严格把关,狠抓医疗质量,这是预防医疗事故的最好办法,也是减少医疗纠纷,实行医疗保护的最有力措施。

2.3大力开展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技能,是防范医疗事故和差错的重要保证,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三基”“三严”的训练和考核,要大力开展技术练兵和岗位培训,要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人才培养工程,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对容易发生医疗缺陷的技术部门,重点岗位查找安全风险点,要重点防范,重点管理,要认真落实《患者安全目标》,建立全面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考核,把提高医疗质量落实到每个医疗环节上。

2.4强化医疗文书的法律意识。医疗文书单纯为医院医学教研服务的时代已经结束,而在处理医疗纠纷时的原始证据作用及在医保医疗付费时凭据作用日显突出。对医疗文书书写质量的要求不再只是医院加强医疗质量进行内部监督管理的需要,更关键的是医疗文书质量将面对的是来自广大患者及社会的挑剔以及法律的约束。因此医务人员必须要重新审视医疗文书的功能,作用和社会价值,树立法律观念,从法律的高度来看待将其作为证据来对待。

3医疗纠纷的处置机制的探讨

由于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多,表现的形式各异,要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不回避矛盾,要通过全面调查,多途径,多渠道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力求做到坚持原则与理解同情病人处境相结合,现实处理,与长远影响相一致,依法公平处理,使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不致受到侵害。

3.1医疗事故鉴定机制。正确分清医疗纠纷的类别,对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有着积极的作用。医疗纠纷又分为医疗过失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通过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划分医疗机构有无过失,确定医疗事故等级等,医学会对待医疗纠纷要在全面收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按照程序组织专家认真分析,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科学准确地判定纠纷的性质事故的等级。

3.2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机制。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应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协助处理,必要时向患者的单位,街道办事处,派出所讲清情况,求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同时要向家属讲明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具体办法和医疗事故鉴定的有关法律规定,以便能按法律程序办理。目前,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中存在着缺位现象。应借鉴交通安全事故处理模式,建立“医疗争议处理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规范医患协商解决医疗纠纷。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为有效解决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应在法定的解决纠纷渠道中,强化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纠纷调节处理中的作用[2]。

3.3医患双方协商调节机制,协商调解是解决纠纷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无论在处理前和处理后都要做好调解工作。当医务人员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时,或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双方意见有分歧,不能达成共识,又不同意申请医学会鉴定时,不要一味地姑息迁就,或用私了的办法求得解决,这样不仅会助长了医疗纠纷处理的不正之风和滋生腐败,同时也会给医疗机构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往往事与愿违,如果协商不成,医疗机构应主动求助于法律,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医疗纠纷,以保护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然而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对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过失行为,给病人带来了不良后果,患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的前提下,对患方提出的经济补偿的要求,适当给予一定补偿,使患者在心理得到一定的平衡和安慰,从而有效避免医疗机构更大的经济损失,但要考虑防止今后再有矛盾的发生,要签定文字协议资料,经公证处公证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没有医疗过失的医疗纠纷,要坚持原则,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3.4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机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在保留双方协商解决,行政部门解决及司法调解或裁决的前提下,明确医疗机构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设立医疗纠纷理赔部门,并由医疗纠纷理赔部门以第三方介入形式把纠纷从院内转移到院外进行处理[3]。

3.5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实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明确设立各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建专家库,具体负责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并对工作职责,程序,时限做了明确规定,从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处置途径[4]。形成具有特色的“政府主管,部门配合”的第三方医疗纠纷调处机制。

参考文献

[1]韩松,刘成勇,王焕春,等.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审理适用 法律现状与思考[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8,24(12):828-830

[2]蒋士浩,高峰。强化卫生行政调处医疗纠纷的作用。健康报,2010,10,(13):7

第6篇:医疗纠纷五种解决途径范文

一、总体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预防为主、教育疏导、重在调处、依法处置”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牵头,综治办统一组织协调,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整合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方式,开展集中排查治理医患纠纷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管理,加强医院自身建设,尤其是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患者及家属冷静对待医患纠纷,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重点治理医患纠纷突出、“医闹”现象多发的地方和久拖未决的医患纠纷,严厉打击以纠缠、冲击医院为手段谋取私利的“医闹”行为;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医患纠纷。要通过集中治理专项行动,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医疗机构自身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医患纠纷

1.深化医德医风教育。县卫生局组织全县医疗系统开展为期一年的“改善服务态度,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专项教育活动,要求各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牢固树立“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和廉洁行医教育,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面。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社会监督评价机制,畅通患者投诉举报渠道,定期征求患者对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的意见,耐心解答患者提出的各种疑问,不断提高患者的满意度。

2.规范和加强医政管理。严格遵守医疗服务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政管理。县卫生局要严格医疗机构和医疗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禁止无执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医疗技术服务,确保医疗技师和医疗安全。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和常规,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医药价格管理,建立完善医疗费用查询制度,杜绝不合理收费。

3.推进“平安医院”创建。认真落实年省委宣传部、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实施意见》(综治办[]16号),进一步落实各项创建措施,深入推动“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县直二级医疗机构和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机构和保安队伍,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及安全隐患,落实单位内部及医院周边的治安防范措施。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逐步推广治安电子防控系统,提升整体治安防范的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医患纠纷处置工作机制,有效化解医患纠纷

1.建立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县综治、维稳、宣传、卫生、公安、司法、工商、城管、、民政等部门组成的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卫生局。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适时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协调处理重大医患纠纷。

2.建立医患纠纷调解机制。以县司法和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建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联动机制,并组建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建立医学、法学专家库,一旦发生医患纠纷,由医患双方从专家库中选定医学、法律专家参与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其他医疗机构设立人民调解联络员,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进行调解。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推进医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3.建立完善医患纠纷处置机制。由县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牵头制定处置医患纠纷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公安、卫生、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增强对医患纠纷突发事件或的防控处置能力。各医疗机构都要成立由分管医疗安全的副院长负责的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一旦发生医患纠纷,要及时与公安、卫生、综治等部门联系。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备室,协助化解医患纠纷,防止发生,依法处理扰乱医院秩序、侵犯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和医疗机构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对医患纠纷引发的刑事、治安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赶赴现场处置。综治、卫生等部门要协调相关单位及患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4.全面清理排查和治理医患纠纷。县卫生局对本县区域内的医患纠纷进行全面排查,逐一建立台账,逐一分析原因,逐一制定调处方案。县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要对排查出来的医患纠纷,按照管辖权限,落实牵头部门,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调处,并实行挂账销号制度,调处一个,销号一个。对医患纠纷突出、“医闹”现象严重的乡镇,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包干负责,从相关部门抽调力量,实行重点治理;对久拖未决的医患纠纷,要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处置合力;对以纠缠、冲击医院为手段谋取私利的“医闹”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引导患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1.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集中整治医患纠纷专项行动,让广大医务人员、患者、社会各界人人知晓。要结合“平安医院”创建活动,重点宣传开展集中治理医患纠纷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主要措施和医患纠纷的处理渠道、处置程序、应急措施等,教育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和合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级医疗机构都要在醒目位置张贴告示、标语横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专项行动,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实行医患纠纷告知制度。县卫生局和各医疗单位要大力宣传医患纠纷处理办法,实行医患纠纷告知制度。医患纠纷发生后,所在医院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办公室要及时告知患者及其亲属处理的主要渠道:一是由医患双方协商处理;二是县卫生局调处;三是由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四是申请医学会鉴定;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讼。患者选择好处理渠道后,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尽早尽快化解矛盾纠纷。

3.稳定患者情绪,引导患者依法维权。医患纠纷发生后,所在医院相关负责人必须在1小时内赶赴现场,面对面地听取患方意见,认真负责解答患方提出的质疑,明确告诉患方解决纠纷的途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工作人员要在15分钟内赶赴现场,稳定患者情绪,引导患者依法维权,尽快将医患双方代表带到调解室进行调处。对可能引发刑事、治安案件或的纠纷,调解工作室要及时向医院警备室和县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报告,运用“三调联动”机制及时稳妥地化解矛盾纠纷。

三、行动步骤

第一阶段(年月):动员部署阶段。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层层进行动员部署。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宣传治理、调处医患纠纷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大“平安医院”创建的宣传力度。在全县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备室和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

第二阶段(年月-月):排查治理阶段。开展清理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医患纠纷集中调处;久拖未决的医患纠纷逐一登记备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处理到位;对医患纠纷突出、“医闹”现象严重的地方挂牌整治。

第三阶段(年月-月):总结深化阶段。总结推广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建立长效机制,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第四阶段(年月-月):检查验收阶段。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表彰一批开展专项行动和创建“平安医院”先进集体和个人。

四、部门职责

综治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和组织协调工作,加强检查督促,将专项行动和“平安医院”创建纳入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整体规划和考核指标。今年,县综治办将治理医患纠纷、创建“平安医院”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并将医院及周边治安状况纳入公众测评内容。

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措施。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各类医院开展专项行动,把专项行动工作成效纳入各类医院医疗技师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查究制。要加强和改进工作,认真受理患者的投诉,解决患者的合理诉求,对不合理的诉求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服工作。进一步完善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积极探索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公安部门:针对医院场所存在的治安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处理扰乱医院秩序,侵犯医护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医疗机构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制订和完善防恐怖、防破坏、防灾害事故、防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按照“合理布局、规范运作、实用有效”的原则,在全县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备室,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县卫生局成立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在全县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大力推行和运用“三调联动”机制化解医患纠纷,并积极为医院和患者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工作。

工商、城管部门:依法认真清理和查处违法医疗广告,加强对“号贩子”、“医托”以及在医院内散发小广告的监督管理。

保险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迅速对开展集中治理医患纠纷专项行动作出具体部署,并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党政领导要亲自动员部署,亲自检查督导,着力解决专项行动中的困难和问题,在人、财、物上重点倾斜。

(二)形成工作合力。县综治办和卫生、公安、司法、宣传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对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解决的问题,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解决;对涉及几个部门职能范围内解决的问题,由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问题,提请综治委出面协调解决。

第7篇:医疗纠纷五种解决途径范文

[关键词] 医患关系;医患矛盾;医疗卫生资源;医疗体制改革;防控对策

[中图分类号] R197.3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6)10-0148-04

[Abstract] The shortage of health resources and the lag of medical system reform are the root causes of the conflict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There are some reasons for the Intensified contradiction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such as the information asymmetry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lack of necessary emergency treatment mechanism, non-institutional conflict management approach, improper guide public opinion and so on. There are some countermeasures correspondingly, E.g, under the overall background of deepening reform to promote medical and health system reform, strengthen supply side reforms to meet the growth in demand for health services, multi-level force to promote the full range of medical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improve prevention and emergency response mechanisms of medical disputes emergencies and complete laws and regulations related to the doctor-patient contradiction, guide and regulate social media publicity and coverage doctor-patient conflicts etc.

[Key words]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Doctor-patient conflicts; Health resource; Medical system reform; Prevention and control countermeasures

医疗卫生领域是我国社会矛盾的多发领域。长期以来,“医闹”事件屡见不鲜,暴力伤医事件频现报端,医患纠纷发生率居高不下,医患矛盾已经成为影响人们幸福安康、医疗行业有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障碍,甚至影响到我国的国家形象,有外媒称“中国医患矛盾暴力化令人震惊”[1]。近日发生的“北医三院产妇死亡”事件更是掀起滔天巨波,人民日报微博甚至声称医患矛盾已尖锐到高知都无法相容[2]。在此背景下,深入分析医患矛盾产生及激化的原因,积极探索医患矛盾的化解之道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 医患矛盾产生与长期存在的原因

1.1医疗卫生资源短缺是医患矛盾产生的根本原因

由于人口基数大,我国的人口总量仍在持续增加中,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高质量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日益扩大。与日益增加的社会需求相比,我国的医疗卫生资源处于严重短缺状态。主要表现为:一是我国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不足,每千人口病床数仅4.84张,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为2.12人[3],优质资源更为稀缺,导致一方面大中医院长期处于门庭若市状态,患者“一号难求”,致使“看病难”现象长期存在,另一方面,医生工作量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仍然难以满足需求,医患双方均处于“非正常”状态,稍有不慎即引发医患矛盾。二是医疗卫生资源分布不均衡。我国医疗卫生资源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分布极不平衡,广大农村、中西部地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滞后、医疗卫生设备落后等难以满足人们的需求[4]。三是医疗卫生资源分配不公。市场化背景下高干保健、特需医疗、VIP病房等特需医疗服务的存在挤占了本就不足的医疗卫生资源。长期以来医疗卫生资源供给短缺状况是医患矛盾产生的最根本原因。

1.2 医疗体制改革滞后是医患矛盾长期存在的原因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各领域不断改革创新,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与其他领域相比,医疗卫生领域的改革则较为滞后。从宏观上看,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体制不适应时代要求、公共医疗保障体制不健全、医药流通体制不完善是导致政府、医保机构、医疗服务机构、医药企业、患者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导致医患矛盾长期存在的根源。改革开放30余年来,我国的医疗卫生领域也一直在进行着“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式改革,总体趋势是逐渐缩减计划经济体制的制度安排,促进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作用。但是,在改革过程中,并未能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职能定位模糊不清,市场作用未能有效发挥,导致该政府承担责任的地方政府作用发挥不足,不该市场化的领域过度市场化等现象。不彻底、不完善的医疗体制改革探索,并未改变“医药不分”、“以药补医”等导致患者“看病贵”的状况,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上市场决定性作用不足与医疗卫生服务上的过度市场化并存的现象是导致医患关系长期紧张并衍生成医患矛盾的核心原因。

2 医患矛盾激化的多重原因

2.1 医患信息的不对称是医患矛盾激化的主要原因

信息在相互对应的两个主体中不均匀、不对称的分布状态被称为信息不对称。在医疗服务领域,作为供应方的医方在专业技能、服务定价等方面都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作为需求方的患者往往处于信息劣势地位。信息地位的不对等不仅容易造成医患双方沟通的困难,而且使得双方难以相互信任,进而容易发生矛盾。据统计,大部分医患冲突并非源于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而是源于患者对医疗效果和态度的不满意、不信任医生出具的治疗方案[5]。在2014年6月湖南省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暴力伤医”事件中,患者家属认为呼吸困难理所当然要使用呼吸机,而医生则根据患者情况采用了其他治疗手段。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患者家属不断地在质疑医生的处理方式。而医生也很委屈,他们集中精力地抢救患者,却被患者家属认为态度冷淡,他们采取的认为有效的处理措施,却被患者家属所质疑。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医患矛盾趋于激化的现象层出不穷。

2.2 缺乏必要的应急处理机制是矛盾升级的直接原因

在医患矛盾发生后,如何构建有效的危机应急处理机制以防止危机的激化和升级,尽量降低医患矛盾带来的不良影响和损失,是摆在医院管理者和医务工作者面前的重要任务。然而,在现实中,医院主要关注的是医学研究、临床治疗、经济效应,较少关注患者及患者家属的心理安抚。在医患矛盾发生后,医院方因缺乏应急处理的人、财、物、制度等资源保障,几乎很难有效控制局面。在医患矛盾和冲突发生时,基于人身安全方面的自保等原因,医院往往仅由保安出面,而保安大多维护的是院方的利益和医生的人身安全,对患者家属安抚不太可能,更不可能给予患者家属处理意见。而患者方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在不能得到及时回应和妥善处置的情况下,往往易受非理性情绪支配,以至于倾向将事件作复杂化、扩大化处理。应急处置机制的缺失,使“小纠纷”变为“大矛盾”,致使医患矛盾激化升级[6]。

2.3 非制度化解决途径是诱发医患矛盾的关键原因

由于目前处理医患纠纷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制度化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缺乏,医患纠纷发生后,医者和患者往往各自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此同时,一方面医疗鉴定周期长、费用高,另一方面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的特殊关系,使患者及其家属对其处理结果的公信力表示怀疑。制度化解决途径费时、费力、成本高,结果还很难预料,这使得患者家属选择通过“医闹”的形式,扩大影响,施加压力来迫使医院方面让步,达到泄愤和获取经济赔偿的目的。而医院方面为了维护医院的声誉和就医环境,甚至有关部门以维稳为由要求捂盖子,最后的处理结果大多是医院通过高额金钱赔偿和处罚当事医生来息事宁人,因此非制度化的解决途径成为常态。医患矛盾非制度化解决的常态化一方面加大了医生的职业风险和工作压力,另一方面往往会给人一种“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暗示,这就进一步诱发和强化“医闹”现象[7],致使医患矛盾进一步显化和频发。

2.4 舆情引导不当是医患矛盾走向复杂的重要原因

社会媒体在医患矛盾发生、发展及处置过程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大行其道的时代背景下,医患矛盾事件往往容易得到迅速传播和扩散,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尽管媒体有时为患者群体的利益鼓呼,也为治理医院商业贿赂、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起到了正面积极的作用。然而有时为了吸引眼球,也会不顾社会影响而进行炒作,形成不利于医患矛盾化解的舆情环境。当前,对于医疗卫生领域过度的负面报道、医患矛盾发生后新闻舆论不客观的立场和不专业的报道分析及近年来盛行的新闻炒作,对医患矛盾的激化升级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8]。对舆情引导不当不仅增加社会的不信任感,而且加剧医患关系的紧张,使医患矛盾更加复杂。

3 新形势下医患矛盾的防控对策

3.1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全面深化改革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医疗卫生事业是社会主义公共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在十三五时期,要通过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化解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矛盾激化的体制性、机制性和结构性矛盾,主要是要明确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着力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要继续健全和完善全民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发挥医疗保障的托底应急功能,着力避免和解决老百姓“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现象;要推进医药流通体制改革,着力解决药品价格虚高等众所诟病的问题;要深化诸种配套改革,如推进分级诊疗工作、建立健全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评价和薪酬制度等[9]。

3.2 加强供给侧改革以满足增长中的卫生服务需求

当前,我国社会发展存在着医疗卫生需求快速增长与医疗卫生服务供应不足之间的矛盾。社会公众对于加强医疗卫生服务领域供给侧改革的呼声特别强烈。增加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是满足社会公众日益高涨的卫生服务需求、缓解医患矛盾的必然途径。

加强医疗服务供给侧改革,化解供需失衡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大政府对公共医疗卫生资源的财政投入,增加公共医疗卫生资源的总量供给,持续推进公立医院做大做强,增加和扩大优质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二是要优化公共医疗卫生资源供给结构,大力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让全民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三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服务,想方设法引导社会资金向资源极为稀缺的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投资,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多元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鼓励社会资本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参与到公立医院改革过程中来,竭力清除妨碍民营医院发展的因素,促进民营医院的繁荣和发展,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医疗服务供给格局,增加医疗卫生服务供给。

3.3 多层次发力促进医疗信息的全方位传递与交流

破解信息不对称难题是解决医疗纠纷和医患矛盾的重要途径[10],这需要从多层次多方面入手:一是政府层面要加强医药信息的公开。政府既是医疗服务的监管者,又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必须充分履行其职责,促进医药信息的公开,如药品价格公示、医疗卫生服务价格与费用的公示与公开、医疗技术准入的公开、医疗纠纷处置过程的公开等。二是医院层面要保障医疗过程的信息公开。医院是医疗服务的组织方和管理方,有责任最大程度地对患者进行信息公开,在必要环节必须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并有对患者进行充分解释的责任。医院可通过“医院开放日”等活动向全社会展示医院运转和医生工作的流程,增进社会对医疗服务的理解,培养理性就医的氛围或通过通俗易懂的就医“明白纸”等途径对患者进行就医指导,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和矛盾。三是医生层面要注重信息互动,强化诊疗过程中信息的对称度,注意诊疗过程的规范性、了解患者的真实诉求和关注患者的精神卫生与心理健康,争取让患者或其家属对其病情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及时将医疗纠纷和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或降低到最低程度[11]。四是社会层面要加强对疾病常识、医疗知识、健康意识、医疗卫生法规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优化整个社会对医疗卫生服务的认识。

3.4 健全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机制

在医疗纠纷和矛盾频发的态势下,积极推动和健全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机制是有效化解纠纷和防止矛盾激化升级的有效途径。一是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定期对医疗纠纷案例进行分析研判,对医疗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及时进行预警和干预,最大限度消除纠纷隐患;二是要建立医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明确其职责,确立应急响应的原则和条件,规范应急响应的流程,针对事件发生发展的不同阶段,合情、合理、合法地处置。三是健全公安机关与医院之间的联动、联防与联控机制,提高对由医患矛盾引发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迅速掌握现场情况,控制事态发展趋势,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现场处置[12]。

3.5 健全相关法规制度促进医患矛盾依法依规解决

医患矛盾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就医环境,恶性伤医事件严重威胁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最终损害的还是患者和社会的利益。改善医患关系已不仅仅是卫生部门的责任,而是全社会的责任。从制度上防范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和信任风险,构建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才是减少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关键。一是修改完善现有相关医疗纠纷处理的法规制度。如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有关处理医疗矛盾的法规制度进行完善[13],并将其由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提高其权威性,并出台更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为依法依规解决医疗矛盾提供坚实的保障[14];二是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借鉴国外有关医疗责任保险的成功做法基础上,建立健全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分解医疗服务机构和医务工作者的执业风险,及时对遭受医疗意外事故的患者及其家属进行补偿,发挥其防范医疗风险和化解医疗纠纷与矛盾的功能,提高医疗纠纷与矛盾的处置效率。

3.6 引导与规范社会媒体对医患矛盾的宣传和报道

在信息化时代,社会媒体对社会舆论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不实的报道往往会导致本就紧张的医患关系雪上加霜。加强对社会媒体的引导和规范,促进其宣传报道行为的良性化是化解医患矛盾的重要途径。一是引导媒体履行其社会责任,督促其秉承客观、公正的态度,全面、真实、严肃地进行宣传报道行为,不断提高医疗新闻报道从业者的专业素养。二是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与矛盾方面新闻报道的审查制度,从社会舆论传播的源头把好关,坚决杜绝不实报道,带主观臆想和个人偏好色彩的报道以及有关药品医疗方面的虚假宣传[15];三是要建立和完善失实报道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宣传、失实报道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综上所述,要有效防范和化解医患矛盾,必须找准其“症结”所在。总的说来,我国医患矛盾的产生、存在激化趋势,既有历史原因的作用也有现实因素的影响,既有体制、机制和法规制度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相关各方的主观认知方面的原因。有效防控医患矛盾,必须从多层次多方面全方位入手对症施治,首要“治标”,通过采取应急措施,缓解表面症状,为“治本”赢得时间和营造氛围;重在“治本”,必须着眼于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医患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直击引发医患矛盾的要害,彻底根除引发医患矛盾的“病灶”。

[参考文献]

[1] 参考消息网. BBC:中国医患矛盾暴力化令人震惊[EB/OL]. http:///2014/0303/354649.shtml,2014-03-03.

[2] 《人民日报》法人微博. 医患矛盾已尖锐到高知都无法相容[EB/OL]. http://.cn/527612/140199079, 2016-01-18.

[3]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我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R/OL]. http:///guihuaxxs/s10742/201511/191ab1d8c5f240e8b2f5c81524e 80f19.shtml,2015-11-05.

[4] 李晚莲,聂俊婷. 农村基层医疗卫生绩效评价[J]. 江西社会科学,2015,35(6):198-203.

[5] 李晚莲. 基于信息不对称视域医患矛盾风险及防控[J]. 湘潭大学学报(社科版),2015,39(5):47-50.

[6] 米正华. 农村人民内部矛盾的表现形式、深层成因及就地化解对策[J]. 湖南社会科学,2013,(4):40-43.

[7] 王石川. 理顺医患纠纷需以“理”服人[N]. 人民日报,2016-01-18.

[8] Editorial. Chinese doctors are under threat[J]. The Lancet,2010,376(9742):657.

[9] 吴松江,米正华. 公共治理权力结构的嬗变:原因与趋向[J]. 江西社会科学,2015,35(2):231-237.

[10] 晏德昌. 对当代医院内医患纠纷的调查与分析[J]. 中国现代医生,2015,53(21):108-112.

[11] 柴玉英,苗青. 医患沟通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探讨[J].中国现代医生,2015,53(4):126-128.

[12] 胡扬名,李燕凌. 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农村社会突发事件管理问题研究[J]. 湖南社会科学,2013,(7):102-105.

[13] 孙小丽,夏勇军,张冬雪,等. 患者对侵权责任法的认知及医患关系调查分析[J]. 华西医学,2014,(9):1765-1769.

[14] 王逸吟,龚亮. 医患矛盾何解[N]. 光明日报,2015-07-20.

第8篇:医疗纠纷五种解决途径范文

出化解医患矛盾、分散医疗责任风险、缓和医患矛盾等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医疗责任保险亦存在参保医疗机构无

法完全从医疗纠纷中解脱、保费过高且赔偿限额过低、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缺乏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调解中心

调处工作需进一步规范等诸多缺陷。只有克服这些不足,完善医疗责任保险服务,才能使其真正有利于医患关系和

谐和社会稳定。

【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医疗纠纷;缺陷

【中图分类号】d922.18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2—0115—03

目前,医疗责任保险作为医学领域的一种职业

保险,已经逐渐在全国各级医疗机构实施,并越来越

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在近几年医疗纠纷明显增多、

医疗机构赔付金额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医疗责任保

险更被期待成为缓解医患矛盾和分担医疗责任风险

的一剂良方。尽管医疗责任保险在其整体设计、保险

费率、保险服务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但是,不

可否认的是,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尤其医疗纠纷调

解中心的积极介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疗机构

处理医疗纠纷的巨大压力,减轻了其经济负担。客观

审视医疗责任保险的积极作用,分析和总结其存在

的不足之处,即是本文写作之主要目的。

、医疗责任保险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一)有利于化解医患矛盾、分散医疗责任风险

et渐增多的医疗纠纷已严重影响了医患关系和

[作者简介] 王寿余(1945一),男,汉,北京市人,本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宣武医院医患办主任;

tel:+86-10-83 162250;e-mail:ytb@sina.tom。

· 116 ·

社会和谐,同时亦给医疗机构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部分患者及家属的各种非理性维权行为,例如在医

院聚众闹事、围攻和打砸医院、侮辱殴打医务人员、

索要巨额赔偿等,已给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正

常工作、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医患双方的合

法利益均为此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害,社会资源被无

谓的消耗,医学的发展受到制约。与此同时,我国现

有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尚难以有效解决各种形式的

医疗纠纷,因此,寻找新的解决机制及第三方介入争

议解决,就成为了医疗机构管理者普遍关心的问题。

绝大部分参保医疗机构体会到,医疗责任保险

是分散医疗责任风险、缓解医患矛盾的一种重要手

段。借助于医疗责任保险,一方面保障了患者可以及

时得到应有的赔偿,另一方面可以使医疗机构和医

务人员从繁杂的医疗纠纷处理中解脱出来,节约有

限的医疗资源为更多的患者服务。因此,医疗责任保

险这一举措,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医疗安

全的需要,也是医疗机构必然的选择。

(二)调解机构的介入有利于缓和医患矛盾

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是保险公司委托并经卫

生行政部门批准,专业从事医疗争议的调查、处理及

医疗风险防范等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是相对意义

上的第三方。现实中。大部分医疗纠纷是通过医患双

方协商解决的。但是,医患双方因利益冲突而难以达

成一致,耗费了双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医疗责任

保险实施后,在医疗机构与患方耐心的说服与沟通

后,大部分患者及其家属同意通过第三方即医疗纠

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解决争议。在患

方情绪激动、医患双方矛盾极度紧张的情况下,调解

中心工作人员及时到现场,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

育和法制宣传,使患方了解到调解中心是相对的第

三方,可以帮助患方合理合法并有效地解决医疗纠

纷。在这种情况下,出于对调解中心的信任,患方一

般都愿意接受其意见。因此,调解中心对于及时化解

矛盾,将患方引人正常解决纠纷途径,起到了其他第

三方无法到达的效果。

另外,据统计,我国平均医疗事故的发生率在

5%左右嘲,说明绝大部分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

很大一部分医疗争议属于病人及家属对医院工作认

识上的差距和误解.对医学领域及疾病的发生发展

规律缺乏认识。患方普遍认为只要治疗效果不好即

是医院之责任。虽经医院反复耐心解释,但患方仍心

存疑惑,难以和解。在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后,患方对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4卷(第2期)

以独立第三方身份出现的调解人员充满信任,对其

说服解释更易接受,有利于尽快解决争议。

(三)医院与保险公司风险共担

医疗责任保险,是依据相应的保险条款,在保险

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医疗机构作为投

保人和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

费,从而将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

理工作中,因医疗事故或医疗意外而应承担的民事

赔偿责任转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一种保险业务。医 疗

责任保险在医院与患者之间架起了一道屏障,将医

院和医务人员从繁杂的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保险

公司介入医疗纠纷处理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不仅

可以杜绝医院“私了”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还可以

化解医院及医务人员的执业风险,减轻其执业压力。

另外,医疗责任保险具有风险管理和防范的职能。医

疗责任保险费率设计的一个重要原则是风险激励,

年度内发生保险事故多,次年就会相应增加保费,而

事故少的,则可以降低保费。虽然经济上有了赔偿来

源和渠道,在调解处理上有了专门机构,但参加保险

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医疗纠纷的发生。因此,因为风

险激励机制的存在,使得医务人员更加注意规范其

医疗行为,严格遵守诊疗规范,保证病人安全。

二、医疗责任保险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缺陷

参保医疗机构在深刻感受医疗责任保险带来的

益处时,亦普遍感受到该医疗责任保险存在的不足。

只有认识其不足之处。才能不断完善医疗责任保险

制度,使其真正成为解决医患争议的有效途径,最终

达到协调医患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一)参保医疗机构无法完全从医疗纠纷中解脱

医院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初衷之一,是希望能

够从繁杂的医疗纠纷处理中解脱出来。但是,医疗责

任保险实施并未达到医院的期望。在医疗纠纷发生

后,患方仍然习惯到医院讨说法,医院为此需进行反

复、多次的接待,付出极大的精力做患方的工作。同

时,繁杂的保险和索赔手续,使医院感到投保后的工

作不少于甚至多于医院自己单独处理医疗纠纷的工

作。最使医院感到尴尬的是,相当一部分病人及家属

对治疗有异议,已经具备出院条件拒绝交纳住院费

用,却因等待调解中心解决而滞留医院,对医院正常

医疗秩序及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某些经过医疗纠

纷调解中心已经完结的案例,患者得到赔付还需要

经历相当冗长的过程。医疗机构并未从医疗纠纷中

脱身出来[31,其结果必然使医院及患者对医疗责任保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4卷(第2期)

险的作用及保险公司的诚信产生质疑。

(二)保费过高且赔偿限额过低,严重影响医院

续保积极性

虽然医院面临医疗责任赔偿风险,但对许多医

院,尤其是拥有上千张床位和众多医务人员的医院

而言。其责任风险也逐渐稳定于一个较为确定的水

平, 医疗机构在参保前全年用于解决医疗纠纷所

需的赔付金额。远远低于向保险公司交纳的保费。例

如。某三级甲等医院在20__年全年交纳保费59余

万元,而保险公司全年理赔总额仅8万多元,且包括

医院仍需支付的免赔额。当医院在诊疗护理活动中

发生执业过失责任后。真正需要经过保险公司进行

理赔时,保险公司还是不能把全部责任承担下来,这

对高风险的医务人员来说,即使医疗单位购买了高

额医疗责任保险,也未能完全减轻医疗责任风险带

来的经济压力。[4】

(三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缺乏对保险公司的

约柬力

目前,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是由保险公司自行拟

定后报保监会核准的格式合同。尽管这是保险行业

的惯例,但合同应是各方的合义,只有经过充分协商

一致订立的合同才符合市场原则。我国各保险公司

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从各方面规定了医疗机构应承

担的义务,但却找不到约束保险人的对等义务。譬如

在处理赔偿事务过程中保险公司不能按时赔付、出

现损害医方利益等,在保险合同中均未列出。保险合

同的制定过程并无医方参与,单方制定的合同必然

影响其公正性。另外,医疗责任保险是在政府及医疗

行政部门的参与下的商业保险。医疗行政部门对医

院的参保做了大量工作,但在医院参保后对保险公

司执行合同的监管力度却不够。

(四)调解中心调处工作需进一步规范

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参加医疗纠纷处理。提出纠

纷的快速解决方案,避免医患双方漫长而无休止的

协商,在解决医疗纠纷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

· 11’7 ·

是,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尚存在不协调、不

完善之处,而调解中心的调处结论直接对医院、患者

利益具有重大影响。在医院对调解中心的结论难以

接受时,虽然医院的赔偿可以由保险公司负担,但该

赔偿将会对医院当年及下年度保险费率总额造成影

响。调处中心人员的临床医学、卫生法学、沟通能力

等综合素质及处理问题的能力参差不齐也直接影响

调处案件的质量。调处中心由于人员紧张,案件积压

过多,调处时间过长,难以应付当前诸多案件的局

面。使患者脱离调处中心而找医院继续纠缠。

(五)保险公司的性质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

保险公司推出医疗责任保险是本着“保险原理”

和“不追求利益最大化”,但其性质仍然是商业性的,

是以赢利为目的。由于医疗责任保险的商业性,加之

当前医疗经营风险难以估计和控制,保险公司很难

掌握国内医疗机构每年医疗纠纷的确切数据。嘲缺

少基础性数据的支持,保险公司推广医疗责任保险

险种的积极性自然会受到影响,不敢贸然扩大市场,

亦必然限制保险公司作用的发挥。

医疗责任保险在国内外都已被证实既能降低医

院风险又能保障患者利益。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多

种因素的影响,该险种还存在诸多缺陷。只有在实践

中不断完善使其逐渐成熟,制定与其相关的法律、法

规,为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才能有

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和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刘宇.关于医疗责任保险的探讨【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20__,21:296

f2] 余艳莉,朱少铭等.关于医疗责任保险的探讨[j].中国卫生

质量管理,20__,6:56

[3】李成修,丁伟芳,尹爱田等.医疗责任保险的潜在的缺陷与

发展建议[j1.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__,21:584

『41 严敏婵,李鲁,柯雪芹,等.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__,5:19

f5】鞠金涛,钟连海,连斌等.浅析医疗责任保险的难点和对策

第9篇:医疗纠纷五种解决途径范文

在医疗技术不断提高及医疗事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人们的维权意识及法制观念也在不断增强,导致医疗纠纷事件层出不穷。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由于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患者要求追究责任或(和)给予民事赔偿,而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行政处理或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而发生的纠纷。医疗司法鉴定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鉴定,来确认医疗单位在进行医治以及护理行为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差错并造成医疗事故,从而为最终的裁判提供一份客观公正的鉴定报告,来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尽快解决医疗纠纷。医疗纠纷鉴定作为法医工作内容的一部分,要求法医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基础及熟悉相应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随着医患关系日渐紧张,加强医疗纠纷鉴定能力的培养是当前法医学本科教育的重中之重。

一、法医在医疗纠纷鉴定中的重要作用

法医参与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由来已久,早在20世纪50到60年代,医疗事故由检查机关管辖,鉴定工作由法医负责。大约在20世纪90年代初、中期,法院开始委托法医鉴定医疗纠纷,法医重新参与医疗纠纷至今。当前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基本流程为:医患双方委托―法医审阅文案资料―召开听证会―专科医生会诊―鉴定报告书写等。在该过程中,作为医疗纠纷鉴定的主体,法医的鉴定地位指的是:首先,法医是医疗事故鉴定小组的核心组成成员,通过使用自身权威的医疗鉴定知识对医疗鉴定做出权威性的指导;其次,法医充分熟悉相应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并从法律的角度看待医疗纠纷中出现的分歧以此做出评判,为医疗责任判定及医疗赔偿提供客观的标准;最后,法医是具备丰富医疗知识和医疗护理经验的专业医师,法医通过突破传统的医疗护理思维,谨慎分析诊疗过程及护理过程中出现的偏差。

二、当前教育模式下的法医学毕业生应对医疗纠纷案件能力不足

现阶段法医学五年制本科生的培养方案多为:一、二、三年级学习基础医学课程,四年级学习临床医学课程,并进行3个月的临床实习;五年级开始学习法医学专业课程,然后进入公安机关实习,实习时间一般为4~6个月,在校学习理论课程期间,学生课业繁多,平时较少时间进行实践活动。法医学专业课程包括了法医学的主要分支学科,但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鉴定仅在《临床法医学》和《法医学》教材中有一节或一章的课程教授,并且内容设置简单,未详细解说医疗纠纷鉴定内容、要求等,使得学生较难学习到正确、全面、系统的医疗纠纷鉴定基本知识,同时大多数专业实习并没有涉及医疗纠纷鉴定实习内容,以致学生对医疗纠纷知之甚少,难以在毕业后较快地熟悉并处理医疗纠纷鉴定工作。

同时作为一门为法律服务的学科,法医学专业学生应该对法学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当前多数学校法医学课程设置仅仅将法律概论作为一门选修课,仅部分高校注重法学与法医学的结合教学,然而这并不能满足法制建设的需求,以至于培养出的学生在解决需要法律知识的专业难题时显得力不从心、捉襟见肘。特别是对于与卫生法律法规息息相关的医疗纠纷鉴定工作而言,法律知识的缺乏将导致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出现偏差。法医在履行出席庭审现场、解说鉴定报告细节等义务时,法医法学知识的支撑有利于其提供具备法律效力的证词,发表个人意见,行使表决权。

当前具备医疗纠纷法医鉴定资质的高素质法医人才缺口仍然较大,必须对当前法医学专业本科教育模式从教学管理、教学方法、课程设置、实习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创建创新型专业人才教育模式,培养满足社会需求的、高技能的法医学专业人才。

三、较强法医学本科教育模式改革,培养具备医疗纠纷鉴定能力法医学毕业生

(一)改革现行课程设置,增加法学教育及医疗纠纷鉴定内容

开设《法医法学》、《法学理论》必修课,加强学生法律意识,特别是卫生法规等。同时学生可选修法学专业课程,参与考试,取得法医学与法学双学位。开设《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选修课,教学内容包含:目前我国医疗纠纷和医疗损害的发生现状、发生的原因、法律处理途径、鉴定原理等较为全面的内容。

(二)改革培养方式,注重理论与实践并重

1.法医学本科生双向导师制模式。学生分别由理论导师与实践导师共同指导,理论导师为法医学系专业教授或副教授,主要负责理论专业知识、学术理论的培养;专业导师为鉴定中心具有丰富经验的资深法医工作者,负责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在实践中的应用等相关实践能力的培养。学生在学习临床基础课程时利用课余时间进入鉴定中心见习、实习,初步了解医疗纠纷鉴定工作;之后在理论导师的指导下,在学习法医学专业课程时开始参与案件鉴定工作,着重培养法医实践工作能力。

2.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1)实行PBL教学方法。基于问题的学习(problem-based learning,PBL)作为一种在国内外受到广泛重视并广为流行的教学模式,它以问题为基础、教师为引导、学生为中心。老师可在备课中设置问题,并在授课时让学生互动讨论,利用学生的发散思维,引导学生主动学习。例如,在医疗纠纷原因分析教学中,可以提出问题让学生思考: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医疗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度。参与听证会前,让学生了解案件过程,思考患方将提出哪些诉求、诉求理由和合理性,以及医方将如何回答患者所提问题等;在学生参与听证会、听取医患双方意见并记录后要求学生讨论医患双方陈述词并进行合理性与真实性分析。在文案资料审阅过程中,学生带着问题去查阅资料,如病历的真实性,诊疗措施的合理性等。PBL教学能充分激起学生学习的兴趣,利用这种问题互动式的教学模式可以提高学生思考、分析并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可促进教师不断学习专业新知识,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从而提高法医学教学质量。(2)增加实践及实习机会。医疗鉴定是指法医对造成医疗纠纷的原因进行分析和鉴定,从而为医疗责任判定和医疗赔偿提供公正而科学的参考。这就决定了法医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及全面思考问题的能力。学生在未学习法医学专业课程时即进入鉴定中心见习,熟悉鉴定工作流程及内容;学习了专业课程后,在老师协助下全程参与鉴定,如案件审核、参加听证会、报告书书写等。例如涉及到死亡、需要进行尸体检验的医疗纠纷,组织学生参与尸体解剖、病理切片观察等,了解死亡原因,在后续进行医疗纠纷鉴定工作时,参加医患双方听证会,听取双方意见;并尝试审阅文案资料,书写鉴定报告。这样既能让理论指导实践,又能逆向利用实际案例巩固课本知识。因此,仅增加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理论教学是远远不够的,法医学作为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应用学科,其重点教学还是在于实践应用。实践教学是法医学教学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学生掌握基本技能、锻炼动手能力、培养创新能力的一个有效途径。目前法医系本科生实习基地大多数为公安局,学生接触到的刑事案件较多,要熟悉掌握医疗纠纷鉴定工作还是要进入司法鉴定中心实习。因此学生在学习医疗纠纷理论课程时利用课余时间在鉴定中心见习,理论课程结束之后开始实习,全程参与鉴定,巩固已学知识,培养独立思考、分析、处理案件的能力,提高专业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