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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机制精选(九篇)

环境治理机制

第1篇:环境治理机制范文

【关键词】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协调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区域内所有人的共同利益,同时也是单独依靠某一地方政府无法解决的问题。环境治理是京津冀区域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前些年的沙尘天气,近两年的雾霾肆虐,都成为京津冀区域可持续发展的障碍。京津冀区域环境的脆弱性客观上无法支撑目前的发展方式,区域内相关主体必须行动起来,构建相应的协调机制,共同解决这一区域性公共问题。

二、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的困境

(一)区域环境具有很强的外部效应。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区域环境的外部性特征会导致治理成本与收益不对等,容易出现“搭便车”或“公地悲剧”等问题。而成本与收益相对等是各利益相关者参与区域环境治理的前提条件,这就使得区域环境治理的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不足。

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涉及北京省、天津省和河北省三个地方政府,虽然行政级别相同,但是它们的政治地位以及在国家总体发展战略中的定位不同。在三者当中,北京地位最高,天津次之,河北最低。长期以来,北京作为首都的优势地位对天津和河北(尤其是河北)产生巨大的“虹吸效应”,优质产业和资源大都集中到北京,天津和河北省成为原材料供应基地。也正是因为这种不合理的产业分工和布局,河北省集中了大量的高污染、高耗能产业,例如炼钢、煤炭生产,存在大量产能与污染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对区域环境带来了巨大的破坏。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这些落后产能是河北省GDP的最重要来源,在当前的“政治晋升锦标赛”中,GDP是最主要的评价指标。因此,如果要对京津冀区域环境进行治理,势必要关停、淘汰这些落后产能,对河北而言是重要损失,北京和天津则能从中受益。如果没有对河北进行相应的补偿,河北省参与区域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就难以调动起来。

(二)行政边界分割制约着系统性的区域环境治理。追求本地或本部门利益最大化是地方政府或部门作为“理性经济人”的首要目标。目前,京津冀区域各地方政府间还没有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各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仍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区域内统一协调机制的缺失及较高的地方自发协商成本使得很多已有的区域环境治理规划得不到持续,各类区域环境政策的实施效果也并不显著。

行政藩篱导致的治理碎片化是国际区域治理面临的共同问题,这种问题在中国尤为典型。长期以来,中国政府运转过程都存在这严重的“条块分割”问题,成为治理的顽疾。与长三角和珠三角区域相比,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的问题更为复杂。这是因为,在长三角区域,上海处于绝对核心地位,也带动了周边地区共同发展和繁荣,容易协调。珠三角区域都隶属于广东省,由广东省政府出面协调,同样很高的效力。京津冀地区进行区域环境治理的复杂性在于,一个区域存在两个政治地位高于省的直辖市,而且北京市并未对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拉动作用,反而出现了“灯下黑”和“大树底下不长草”的现象,这就不利于调动河北省参与区域环境治理的积极性。

(三)市场和社会的参与不足。治理与统治的最大区别就是强调主体的多元性以及权威的运行向度。区域环境治理是一个复杂的工程,需要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等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

三、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协调机制的构建

区域环境治理的实现需要构建相应的协调机制,以此平衡各方利益诉求,实现协调行动。与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的困境相对应,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协调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构建政府间合作平台。具体而言,可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超省市层面的协调组织平台。应当充分运用中央政府的权威,组建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协调“三地四方”政府的行动,制定区域发展总体规划,管理和解决区域环境治理过程中出现的争端和冲突。第二,省市层面的协调组织平台。在中央政府的推动下,组建京津冀区域省市长联席会议,建立高层协商决策制度。第三,城市层面的协调组织平台。通过政府间协议,组建京津冀区域城市协调会议,制定各地方政府共同遵守的章程,推动合作。

(二)构建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间的合作平台。政府是区域环境治理的最重要的主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是唯一的主体,对于区域环境问题,单靠政府自身难以解决。区域环境治理不仅牵涉到区域内地方政府,也牵涉到区域内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只有三方达成共识,协力解决,区域环境治理的目标才能最终实现。

(三)构建区域环境治理的激励与补偿机制。从京津冀区域的产业结构来看,河北集中了大量的落后产能。要实现区域环境治理,必然要对河北省所属各城市的重污染企业进行关停和升级改造,这会对河北的GDP带来很大损失。因而,有必要通过区域环境治理基金对河北省所属城市为环境治理做出的牺牲进行补偿,形成激励效用。

总之,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的实现,在治理主体上,既需要政府的推动与协调、市场的资源配置,也需要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在治理机制上,既需要行政机制的协调、引导与控制,市场机制的竞争与分配,也需要合作机制、补偿机制的效用发挥。

参考文献

[1]马海龙.京津冀区域治理的模式选择[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0(6):7-11.

[2]崔晶.区域地方政府跨界公共事务整体性治理模式研究:以京津冀都市圈为例[J].政治学研究,2012(2):91-97.

[3]赵新峰,袁宗威.京津冀区域政府间大气污染治理政策协调问题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4(11):18-23.

作者简介

刘少博(1989-)男,汉族,河南周口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中外政治制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区域治理与城市治理。

第2篇:环境治理机制范文

关键词:水环境 污染 治理

我国水环境污染治理失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个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世界各国的水环境污染治理经验都表明,水环境污染治理依赖于一套围绕水资源配置的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这套体制有四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一是水资源产权制度,二是水资源市场机制,三是围绕水资源市场的政府规制体系,四是在水环境管理中的公众参与。这四个组成部分有其内在的层次联系,其中,水资源产权制度是水资源市场机制得以建立的前提,水资源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需要政府的规制体系的有力支撑,而政府的规制体系则应该有公众的参与。

一、完善水资源产权制度

世界各国的水资源配置和水环境污染治理的经验都表明,如果水资源产权界定不清晰,水资源配置的效率要更多的依靠市场手段。水资源产权的清晰界定是水资源市场存在的前提。

1.对于自然状态的水资源,规定自然水资源为全民所有,赋予政府水资源配置权、水经营特许权和水管理的监督权,也赋予公众适当的水管理的监督权,这能运用国家权威来有力地保证在水资源初始分配中的公平性和持续性,也可以将水管理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2.在水资源经营环节,无论是原水利用处理还是污水处理、利用,都应当只允许有水资源开发利用、处理资质的经营企业从政府手中取得水资源经营权,在清洁水制备环节,允许多个自来水处理企业在市场上出现,政府制定统一的自来水处理标准,鼓励自来水处理企业采用先进自来水处理技术设备。

3.在水资源的使用权分配上,政府应参与到清洁水供水管网的投资建设中,依靠政府财政投入或市场资本的介入来完成投资建设,依靠政府权威来保证清洁水供应管网的公平、全面覆盖,使用水单位和个体都有条件获得清洁水的使用权。

二、建立统一的水务市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公共物品的供给也开始逐步市场化。人们己经意识到,水资源有自身的价值和价格,要使水资源能够得到可持续利用,就应当把水资源作为水资源产业的产品进行开发、管理。

城市水务属于区域性自然垄断行业。包括区域内供水管网和排水管网在内的供排水一体化运营,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为打破原有的水务产业链条断裂的格局,实现水务投资、建设和运营一体化,可以在前期设计建设时充分考虑后期运营管理对水务系统的需求,控制成本,提高投资效率和运行效率。同时,城乡之间、上下游城市之间,在水务方面互相影响,由一个市场化运营的大型水务集团提供流域一体化的水务服务,可以将取水、排污等产生的负外部性和节水、治污等产生的正外部性内部化,从而提高流域内大中城市的污水处理水平,有效治理流域水体污染,而且还可以更加合理地配置流域内的水资源量。

只有建立了完整的水务产业链,水资源市场的价格机制才能形成,水资源才能从源头上得到合理配置,从而避免水资源过度开发而导致水体环境容量和自我净化能力的退化、丧失。另外,污水处理市场的建立将对工业水污染的控制产生积极影响。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先进污水处理技术将在污水处理市场中得到应用和发展;另一方面,污水处理市场的建立给排污企业寻求先进污水处理技术提供了更大的余地,当市场上某种污水处理技术的处理成本低于企业违法排污成本和企业自行处理的成本时,企业将在趋向于在市场上购买这种技术来满足自身需求。

三、建立完善的流域水管理体制

流域水环境之间有相对独立性,因此水环境污染治理应当以流域为单位,加大流域水环境治理力度,保障流域治理规划目标的实现。发达国家水环境污染治理的成功经验表明,水环境污染的治理应该以流域为主体,建立适合流域治理的管理体制。

一方面,在建立强有力的流域管理机构并由地方政府具体实施的同时,由中央政府在流域,尤其是跨行政区域流域设立管理机构,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管理。如法国在塞纳河流域设立了水管局,直接隶属国家环境部管理,经费由国家财政支持,主要职责是代表国家环境部进行监管和协调;加拿大为治理圣劳伦斯河跨省界流域污染问题,由国家环境部设立了圣劳伦斯河管理中心,进行直接监管。

另一方面是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加强政府各部门、各地方政府同的协作。如塞纳河流域的治理,建立了部际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由环境部、农业部、交通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组成。

四、充分利用经济规制手段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正在逐步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地位。市场经济体制被认为是资源配置的最有效手段,不仅仅是因为它赋予了经济主体以自主决策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通过价格信号这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人们去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尽管这一切都是以市场各方面信息的充分获取为前提。对于工业水污染的治理,市场手段的积极作用还在于,它可以使政府在治理上花费的成本大大减少,因为有效的市场机制只要求政府做必要的监督工作、维持公平的竞争环境。

目前提倡的污染治理经济手段主要有:

1.价格配给制:收费和补贴。与之对应的政策工具有:①排污税:对于向空气、水和土壤排污染以及产生噪音的行为所进行的收费,其设计思路是让污染者至少为他们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负担一部分成本,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减少污染或改善污染物的质量;②环境浓度税。如果生产者的排污量超过了总体环境浓度,那么它就要受大惩罚,反之如果生产者的排污量低于总体环境浓度,那么它可以得到奖励;③产品税:通过提高污染性材料和产品的成本方式,激励生产者和消费者用环保产品和材料来替代非环保产品和材料;④补贴:补贴是监管者给予生产者的某种形式的财务支持,可以用来作为一种激励来刺激生产者进行污染控制,通常采用的形式是拨款、贷款和税金减免。

第3篇:环境治理机制范文

系统结构问题是系统设计的一个关键问题。系统结构设计需要从系统需求出发,确定合理的体系结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系统以数据库技术、GIS技术为基础,实现矿山环境治理工作的自动化、信息化。在明确矿山环境治理的主要任务及其实施方案的基础上,以管理矿山环境治理信息为重点,构建矿山环境治理系统,从而及时、准确地掌握矿区的环境治理情况,具体内容包括矿区损毁土地复垦情况,矿产开发造成的滑坡、泥石流、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和边坡失稳、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的治理情况,矿山废石、矿渣、尾矿等的处理、利用情况等。矿山环境治理系统采用C/S(客户端/服务器)结构与B/S(Web浏览器/服务器)结构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数据一致和共享。以B/S结构实现信息数据网络查询、浏览。采用标准、开放的C/S结构,可充分利用现有的局域网资源,实现数据资源共享。

通过对可能的用户范围及其性质的调研,确定用户权限的初步分类、各数据的需求量估计及保密范围和对象。这样,既保证了系统强大的事务处理功能,又方便了用户使用,提高了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对于一般用户,系统采用B/S结构,通过远程用户访问界面,为用户提供符合远程传输协议的网络查询服务。对于信息的采集、组织、管理者,系统采用C/S结构和B/S结构相结合的模式,提供信息的采集、检索、更新、备份、分析等服务,实现矿山环境治理信息数据的共享。

系统的功能设计

功能是系统的核心和灵魂,功能设计就是要确立系统要做什么。GIS基本功能是信息查询、显示、空间分析。对于矿山环境治理系统,就要和实际业务需求相结合,确立系统要实现哪些具体功能,查询那些信息,需要得到哪些结果,业务需求的分析手段、显示方式等。依据系统的需求和总体目标,确定系统的功能,最后进行系统开发、测试与运行。根据用户需求分析,确定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建成后的系统,能够实现信息快速检索查询,统计分析与咨询服务管理;对矿山环境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价;对矿山环境治理信息进行追踪、分析评价,同时通过网络提供资源共享,为各有关部门和个人提供信息服务。因而,在进行系统的功能设计时,确定系统应具有数据输入、输出功能、数据编辑功能、数据备份功能、可视化功能、查询检索功能、统计、分析、评价功能等。数据是系统的基础,系统所需的空间数据主要包括基础地理底图、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专题图等信息。数据更新包括基础数据库和专题数据库更新,这是系统维护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

查询检索功能可实现功能实用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信息查询。系统以图形/数据库交互查询和表单查询的方式,提供对指定点环境治理质量的查询或多点比较。可视化功能通过文字描述、图片、二维图形、三维图形、剖面图形、多媒体等展现系统的基础数据和专题数据。统计功能可自动或设置生成相应的统计数据及图表。输出功能可按用户需求实现图件的文件输出及打印。分析功能可根据矿山开采矿种、开采方式、采矿方法及选矿方法等信息提供可行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系统根据已治理矿山的开采矿种、开

采方式、采矿方法及选矿方法等信息,提供矿山环境治理模式;根据恢复、治理后矿山环境信息和环境质量信息,采用合理的分析评价模型,实现对指定区域的环境恢复治理质量的分析与评价。

系统开发

为了便于数据共享与统计分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系统的数据库需按照统一标准建设与整合各类数据。数据库的构建方案的选择影响到后期系统开发的效率。数据库构建引用标准与规范包括:《数字地质图层及属性文件格式》(DZ/T0197—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98)、《地质矿产术语分类代码》(GB9649—88)、《GIF图层描述数据内容标准》(DDB9702)、《国土基础信息分类代码》(GB/T13923—92)、《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编号》(GB/T13923—92)等。在数据库结构方面,需要建立起科学的、合理的结构体系框架和元数据库。通过对数据的合理组织与管理,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系统提供数据支持。

在数据库内容方面,根据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特点和规律,选择有关参数,确定指标体系。数据内容包括矿山环境治理数据、基础地形图、基础地理信息、数字高程模型、遥感图像等。除了数据基础外,系统开发需解决的关键技术包括:

1.多格式数据源集成地理信息系统中最基础的部分是数据,在矿山环境治理系统中也是如此。一方面,要准备基础的地理数据,系统中的基础地理数据来源于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数据;另一方面,要组织专题数据,对已有的数据加以利用。由于数据格式和规划不统一,需要实现多源数据集成,解决多格式数据源集成问题。系统设计以下两种模式解决这一问题。1)数据格式转换模式:把其他的数据格式经专门的数据转换程序进行格式转换后,复制到当前系统的数据库或文件中。2)直接数据访问模式:在本系统中,开发特定的模块,实现对其他数据格式的直接访问和转换,从而便于用户使用多种数据格式。

2.专题信息的表达在表示方法上,采用点、线或多边形及其相关属性的集合的抽象表达方式。也可结合专题数据库的信息,通过专题地图、交互式地图、3D场景、简报、图表、基于时间的浏览或三维地图等形式,实现信息的可视化。在本系统中,以GIS技术、多媒体、网络、数据库技术为支撑,通过与专业信息结合,借助GIS的空间分析功能和可视化表达,对矿山环境治理业务进行可视化信息表达,把复杂对象变得可视。

3.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的互操作基础地理空间数据与专业属性数据库的互操作是本系统建立的重要关键技术。通过对两组数据的分析对比,找到二者的结合点。最终将二者有机结合,实现空间数据查对应的专业数据、由专业数据查对应的空间信息,解决二者的互操作问题。

4.数据模型和数据交换的框架的建立获取地理空间的数据的方法有多种多样,包括来自现有系统、图表、遥感手段、GPS手段、统计调查、实地勘测等。这些不同手段获得的数据其存储格式及提取和处理手段都各不相同。这就需要建立数据存储模型,将数据存储于统一的数据管理系统中,同时能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和建模,然后进行管理和决策。这是系统建立的重要关键技术。

5.实时性矿山环境治理信息管理是动态的,需要对实时数据进行快速的分析处理。进行实时数据的存储、恢复、处理和分析需要更快的数据访问模式、更强大的空间数据融合技术。这是系统的关键技术之一。

6.计算、分析模型的构建矿山环境治理质量的分析与评价需要具体的分析模型的支持。分析模型的构建依赖于对环境质量评价技术的深入了解,需要专家的辅助才能完成。精确、高效率的计算与分析模型构建是系统应用平台的又一技术难点和技术关键。如果所建立的模型不恰当,很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

结束语

第4篇:环境治理机制范文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为耕地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建设、城镇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地质环境空间,要建设生态文明,就必须要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2009年5月1日施行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总则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2012年6月15日,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00号),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此后,许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指导意见,为社会资本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构建市场化的投资格局提供了政策支持。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第十四部分“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明确要求“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二、目前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主要资金来源现状

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应尽快制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明确要求各省(区、市)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落实企业治理责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明确规定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目前,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出台了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文件,积极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截止到2013年10月,全国应缴保证金矿山数量为88592个,应缴存保金证993亿元,已缴存保证金矿山数量为71726个,已缴存保证金612亿元,已缴存保证金的矿山数量占应缴矿山数量的80%。

但是由于中央层面只对保证金制度建设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区、市)自行制定,导致保证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大部分省(区、市)规定的保证金缴存标准过低,企业缴存的保证金不足以满足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费用,存在“只缴不治”的做法,没有实现保证金制度出台的初衷;二是部分地区矿山企业保证金缴存率较低,缴存率不足80%的省份达12个,造成了保证金无法保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任务。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专项基金

为了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山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财建〔2012〕925号)等有关规定,2013年3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出台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3〕80号),明确规定专项资金可以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支出,包括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治理、矿区地下含水层破坏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等。部分省级及以下也陆续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截止2013年底,已有28个省(区、市)建立了由省级财政投入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

虽然我国矿山环境治理资金的筹集和投入在逐年增长,但由于矿山环境治理资金主要依赖财政投人,而我国老矿山遗留的与新矿山产生的矿山环境问题点多面广,有的甚至十分严重,导致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实际投入与所需费用差距较大,治理资金不足的问题仍然是矿山环境治理的严重问题。

三、市场化机制构建思路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市场化机制,是指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市场,培育发展起一个健全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产品、技术和服务产业的体系,借助这个产业和市场的力量来更有效地实现政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目标。这样,一方面政府要通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各种法律、标准,促成和扩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市场的需求;另一方面要通过建立合理的价格补偿机制,使各类社会资本愿意并且可能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产业领域,扩大市场的有效供给,通过政府和市场的双重作用共同实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目标。

要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市场化机制,对社会资本来讲必须有利可图。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中,这个“利”主要来源于恢复治理后的土地和残余的矿产资源。因此,构建市场化机制的出发点应该是按照“谁投入、谁受益、谁使用”的原则,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投资优惠政策,通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结合土地复垦、矿业用地改革、采矿权配置等综合措施,引进社会投资、疏通资金渠道。

1、捆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投资收益项目

基本思路是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设计中增加具有经济利益的项目,投资者获取基于该盈利性项目的经济收益,土地使用权不转让。

2、转让治理恢复后的土地使用权

政府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投资主体,这样的市场化运作可以取得更好的地质环境治理效果。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采矿权管理相结合

如将剩余矿产资源的采矿权进行市场化配置,并允许治理中回收的矿产品进入市场,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投资者获利。

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市场化中政府部门的职责定位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市场化也是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的体现,政府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市场化中的主要作用是规制监督,提供公平竞争的政策和执法监督,建立合理的市场竞争和约束机制。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市场化机制,政府将逐渐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直接投资领域退出,而是通过制定相关经济激励手段,引导市场化投资主体进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直接投资领域。政府将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性倾斜,通过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税收优惠与行政性补贴等手段,进行引导性投资。此外,政府应做好制定相关规则、标准、以及监督和规范等方面行政职能的履行。

建立社会资本投入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市场化机制,目前亟需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协调机制,改变目前山矿山环境与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条块分割严重,部门之间职能模糊不清,不能形成合力的现状,从管理体制上理顺关系;二是要加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供数据基础和依据,并提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措施;三是要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监测体系,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长期有效监控;四是要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标准、规范和矿山地质环境管理考核指标体系等系列标准;五是要鼓励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先进技术研究成果的转化,对采用新技术实施恢复治理的投资者要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或者资金支持,全面提高治理技术的科技水平,提高恢复治理的实施效果。

五、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市场化中的公众参与

市场化机制削弱了政府作为决策者的地位,进而削弱了政府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责任,因此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市场化机制更应注重和强化公众参与。一是要确认公众的法律参与地位,建立公民诉讼的机制;二是要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公众参与确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或民主社会的基础,并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立法中通过设立专门的章节或把公众参与广泛的融入法律条文之中来体现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三是要重视与参与权相关的教育权和知情权,规范并规定可获取信息的范围和获取程序等;四是公众的参与权应该既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也有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实施方案和其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实施而影响自己权益活动的权利。

第5篇:环境治理机制范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以企业发生污染风险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财产保险险种。环境污染风险事件频频发生,需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参与和管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保险功能和管理,环境污染风险责任实现社会化,达到减轻社会负担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环境责任保险是近年来重点关注和发展的保险业务,是一种以风险转移为目的的环境污染处理机制。与罚款、技术提升等传统的环境污染治理方法相比,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有效的提升处理赔偿事故的效率、降低环境污染发生的概率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等优势。

一、国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开展情况

在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许多国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金融工具和管理办法。在国内,随着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2007 年开始江苏、湖南、湖北、河南、重庆、深圳、宁波和沈阳等省市已经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但进展缓慢,社会大众对其的了解知之甚少。2009 年,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发〔2007〕189 号 ),重新探索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和解决机制。其中,重庆、宁波、深圳等地保险与环保部门共同合作,正式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2013 年 3 月,根据试点城市的经验,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三类企业必须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否则将在环评、信贷等方面受到影响。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按照规定应当投保而未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停业等相关约束措施。

2009 年,浙江开始启动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工作。2010 年,浙江省环保厅、浙江省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嘉兴,金华、温州都推行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4 年,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规定在重金属、化工等重污染高风险行业试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体到杭州,富阳区在 2012年开始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目前已有医药、有色金属、电镀等行业的企业投保。但总体的投保率偏低,在险种的设计、服务等方面存在缺陷,必须总结省内外试点城市的经验和地区实际,设计出符合地区特色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二、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随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广泛宣传和推广应用,杭州地区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可以借鉴已经试点城市的经验,特别是可以借鉴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 ( 以下简称交强险 )制度的经验,设计符合需求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于杭州地区建议先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条款设计

1. 费率分类问题保险费率是保险条款的基本内容,也是影响投保积极性的重要方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的确定需要考虑制造环境污染的行业的特点和区域经济的特点分类确定。按照目前杭州地区的现状,可以在一些重点领域和污染严重的领域分类确定费率。比如分为重有色金属业、化工业、医药业、电镀业、其它行业等确定费率标准,并在高污染的行业要求率先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影响企业缴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的因素除了保险费率外,还有赔偿限额。强制保险提供的是基本的环境安全保障,赔偿限额也是基础性的基本保障。可以按照每次事故死亡伤残、每次事故人身伤亡、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进行确定。考虑到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行业发展水平的不同,可以根据地方特点确定保险金额。以杭州市为例,2014 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损失各项数据标准如下: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6106 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1176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3860 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3257 元。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财产损失较少,其赔偿限额可以按照基础确定一个标准,比如 1000 元。

第6篇:环境治理机制范文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居民环保、维权意识的提高,近几年来因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明显增多,中国当前已进入环境群体性事件高发期。较为典型的有:2007年的厦门“PX事件”,2009年的广东“番禺反对建设垃圾焚烧厂事件”,2011年的浙江“海宁事件”,2012年的四川“什郁反对兴建钥铜项目事件”,江苏“启东事件”等。环境群体性事件规模化程度越来越高、对抗性程度越来越大,所呈现出的非理性和暴力色彩严重地影响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给政府治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环境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并没有摆脱传统的应对路径,面对民众合理的利益诉求采取消极不作为的策略,甚至通过高压方式压制民意,结果导致民意更大规模的反抗,使得一些本来很容易化解的矛盾不断走向激化。最终,很多重大项目都经历了“政府拍板一居民抗议一项目搁浅”的反应模式,不仅浪费了前期投入的巨大成本,还牺牲了政府的公信力。历史和实践已经证明,面对多个利益主体的矛盾,完全靠政府单中心治理环境群体性事件已不现实,迫切需要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发挥自身优势,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

2研究方法与分析框架

2.1研究方法

本文选取“浙江余杭环境群体性事件”作为分析对象,主要运用案例研究法。在研究过程中,对浙江余杭环境群体性事件案例进行分析,对其产生的背景、发展的过程以及导致的结果做客观公正的描述,并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和教训,以期为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提供有益的借鉴。

2.2分析框架

多中心治理理论是由奥斯特罗姆夫妇为代表的制度分析学派在20世纪90年代共同创立的,正式形成于1998年《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的发表。其核心观点是政府作为单一中心治理公共事务具有局限性,从而主张在政府之外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构建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多中心合作治理体系,以有效克服政府单中心治理的不足。本文以多中心治理理论中的多元主体为研究视域,建构政府、市场和社会三个维度的分析框架。其具体内涵表现为:

(1)政府之维

从政府维度来看,多中心治理并不否定政府在公共物品生产和公共事务治理中的作用,而是反对政府的垄断地位,通过改变传统的依靠政策、命令等强制方式的单一管理,借助社会和市场的力量对公共事务实现合作共治。政府更多地扮演一个中介者的角色,即制定多中心制度中的宏观框架和参与者的行为规则,同时运用经济、法律、政策等多种手段为公共物品的提供和公共事务的治理提供依据和便利。

(2)市场之维

从市场维度来看,盈利性的私人企业也可以参与到公共物品的供给和公共事务的治理中。政府不可避免地存在低效率和寻租等政府失灵问题,而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会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提升供给效率、提高服务质量。另外,企业在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而社会责任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企业经济效益的获得,两者并不矛盾。这些都使市场成为公共事务治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3)社会之维

从社会维度来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社会的壮大,社会逐渐摆脱了政府的控制,获得了公共事务的参与权和话语权。在现代民主社会中,随着利益的多元化,以自主治理、自主组织为特征的社会组织、大众传媒、居民等社会力量必将在利益冲突协调、公共事务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社会主体成为政府和市场之外另一治理公共事务的重要主体。

3浙江余杭环境群体性事件案例分析

3.1事件概况

2014年3月29日,杭州市规划局在其网站《杭州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修编(2008-2020年)修改完善稿》,其中包括在中泰乡九峰村建造一座垃圾焚烧发电厂以解决杭州市日益严重的垃圾处理难题,公示截止日期是4月27日。但是,相关政府部门并未告知九峰村民,以致其在4月20日才得知消息。4月24日,九峰村民向杭州市规划局提交了一份2万多人反对垃圾焚烧厂建造联合签名书,并向乡政府讨要说法。当天,杭州市规划局做出一份受理书面答复,但后续并没有反馈。

5月7日一5月9日,群众开始抵制活动。期间,余杭官方于5月9日《关于九峰环境能源项目的通告》,声明:在项目没有履行完法定程序和征得大家理解支持的情况下,一定不开工。5月10日下午,大量群众涌上省道及杭徽高速公路。晚上,在不法分子的煽动蛊惑下,出现围殴执法人员和无辜群众、打砸车辆(包括警车)等暴力行为。在事件处置过程中,公安干警始终保持克制,以劝说和疏通为主。直到5月11日凌晨,高架桥上被警察清场,现场基本恢复正常秩序。

5月11日上午,司法部门联合通告,要求相关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并嫌疑人照片。11日下午,杭州市召开新闻会通报“5"10事件”情况,杭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徐立毅表示,全程确保群众知情权,一定要把这个项目做成能求取最大公约数的项目。2015年4月14日,垃圾焚烧厂经过多次环评后正式开工建设。

3.2浙江余杭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成因

为了有效治理环境群体性事件,首先要对其成因进行分析。通过从多元主体视角分析浙江余杭环境群体性事件,我们不难看到,其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3.2.1政府单中心治理的局限

(1)信息沟通机制不完善

公共项目的实施需要政府与居民真诚的信息沟通,需要政府与居民平等的协商对话。在信息飞速传播的今天,没有公开信息只会使谣言四起,政府传统的信息单向输送只会使事情更糟。在余杭事件中,九峰附近居民没有看到环评调查,也没有接到和专家进行沟通交流的邀请。专家们的讨论被作为信息沟通的一部分在媒体上。但是,这种信息单向输送得不到居民的及时反馈,也打消不了居民的困惑。没有真诚的信息沟通,而打着“修复矿坑”的口号悄悄施工,居民只会感觉受到欺骗,因而情绪激动并迅速进入非理性状态,暴力抗争变得不可避免。垃圾焚烧厂的建设本来是一件公益之事,但由于没有有效的信息沟通,使其化身为恶魔,人人避之而唯恐不及。

(2)公共政策缺乏公民参与

公共政策特别是与居民利益切身相关的公共政策的制定,如果没有公民参与,就不会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城市的发展和建设离不开公众的参与。无论认为是有公益的民生项目,还是有私利的污染项目,政府都不应该主观认为居民一定支持或一定反对而将其拒之政策制定门外。从有关的媒体信息中看出,当地政府在没有邀请公众参与垃圾厂选址的情况下,就把地址选在九峰。尽管杭州市表示,焚烧厂的选址规划综合考虑了地理环境、城市规划和对周边交通、市民生活的影响。但是没有必要的事前听证和征询环节,也没有充分考虑居民的意见,甚至直接屏蔽掉利益相关方参与政策论证和发言的机会,这种缺乏科学论证和咨询的公共政策的出台必然存在一定的利益偏差,甚至与居民的利益是冲突和矛盾的,更何论让公众支持。

(3)居民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

在大多数环境群体性事件中,居民并没有一开始就采取暴力手段来表达利益诉求,而是通过较为理性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l句环境群体性事件之所以爆发,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利益诉求渠道的不畅通,也就是公众的合法利益诉求没有得到政府的(及时)回应。在此次事件中,由于担心垃圾焚烧厂的建立将对身体健康、环境质量带来负面影响,九峰附近村民采取了向杭州市规划局提交反建联合签名书和向各级政府正常上访等合法救济行为。但是除了杭州市规划局出具了一份受理书面答复外,并没有任何后续进展,正常上访也没有得到政府回应。这种回避性的态度使居民不满情绪积聚,最终导致非理性事件的爆发。

3.2.2市场基拙性调节作用不足

(1)市场发育不完全

我国虽然经过了三十多年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但是市场发育仍然不完全。一方面,在很多时候,政府的行政命令、法律手段依旧主导了市场。此次九峰能源项目就没有进行公开的项目招标,只是在政府主导下企业施建。这种政府主导而缺乏市场竞争的模式会让公众产生“黑箱操作”之感,使得本来就不满的情绪更加恶化。另一方面,垃圾处理的产业市场也不健全。九峰能源项目本质是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但是,杭州市并未形成以垃圾分类、收运、处理为主要环节的产业链,这就可能导致各种有毒有害垃圾都通过焚烧处理从而加剧环境污染。同时,垃圾处理产业市场的不健全,使得当地居民的利益和企业的利益割裂开来,增加了当地居民的抵制情绪。

(2)企业缺乏对邻避居民补偿

企业要想健康地发展必须同其所在的社会环境进行密切的联系。污染项目的建设给当地居民带来了利益损害,理应给予合理的补偿。合理的补偿能够减少当地居民对企业的负面印象,保持企业与当地良好的伙伴关系。九峰垃圾焚烧厂的建设会给附近村民带来环境污染、身体健康受损等负外部效应。但是,企业并没有承诺对利益受到潜在损害的居民进行现金补偿,也没有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例如提供就业机会、发展当地公益事业及设立专项基金等。利益只能被置换而不能被牺牲。当地居民的利益受损却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居民的反对情绪可想而知会高涨。

3.2.3社会参与不高,居民理性意识缺乏

(1)社会组织参与程度不高

由于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不足以及政府对集体行动的限制,很少有环保NPO在环境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中起重要作用。浙江余杭环境群体性事件中并没有公开的环保组织或者积极分子参与、组织、策划集体行动,这就使得环境抗议活动呈现出弱组织化的特征。一方面,弱组织化导致没有统一的领导,使参与事件的人缺乏必要的纪律约束,很容易超出控制采取非理性方式维权;另一方面,抗议活动没有统一的领导,政府在面对情绪激动的居民时无法找出有效的谈判对象,政府不得不采取强制手段维稳。

(2)居民邻避效应心理

邻避效应(Not-In-My-Back-Yard)指居民或当地单位因担心建设项目(如垃圾场、核电厂、殡仪馆等邻避设施)对身体健康环境质量和资产价值等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从而激发人们的嫌恶情结而采取的强烈和坚决的、有时高度情绪化的集体反对甚至抗争行为。n}事件中,当地村民组织宣传队对垃圾焚烧厂的抵制,就是基于担心垃圾焚烧厂的建立将给身体健康、环境质量带来负面影响。这些公共设施虽然能够给居民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但生活在周边的居民却不得不承担其可能产生的负外部效应,而远离邻避设施的居民却基本上不会受到影响。这种利益得失上的不均衡使得周边居民心理失衡,进而采取抵制措施迫使停建或迁址以弥补利益损失,由此引发邻避冲突。

(3)公众法制意识淡漠

大多数环境群体性事件特别是其中的暴力行为,都源于公众法制意识的淡漠。根据相关媒体信息可以看出,在余杭事件发生前,就有一些不法分子无视法律的威严,借助于互联网和微信平台,捏造谣言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虚假内容,增加了当地群众的愤葱之情,客观上促进了附近人员的大量聚集,完成了事件的初步“动员”。在事件发生过程中,居心巨测的不法分子打着“维护居民权益、保护生存环境”的幌子,煽动起诸如打砸抢烧等非理性行为,在“羊群效应”的推动下,造成了暴力事件的发生。

3.2.4多中心联动不足

多中心联动就是政府、市场、社会等多中心通过沟通与合作、整合与协调,形成合力来治理公共事务。多中心联动不足会导致各个主体行动分散或缺失,从而不能有效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利用,造成治理效率的低下。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只有5月8日,杭州市召开垃圾处置专家媒体沟通会,政府与社会进行了有效的沟通与合作,但是并没有邀请当地群众,也没有协调一致的行动。政府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企业除了默默施工之外并没有有效的回应,非营利组织也没有介入事件过程中,当地居民也只是单方面抗争。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没有在各自领域内分工协作以及时、有效地进行事前预防,最终导致堵塞交通、打砸车辆、围殴执法人员等非理性行为的发生。

4环境群体性事件治理中多元协作机制的构建

一般而言,在一个整体的社会结构中有三种力量共存,分别是政府、市场和社会。这三种力量相互协调的程度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治理水平。在环境群体性事件治理中,政府已经不能独自发挥有效作用,唯有实行多元协作,才能实现环境群体性事件善治的目标。本文认为,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治理过程中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应着力构建如下协作机制。

4.1信息沟通机制

信息沟通是消除各利益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并打破“信息孤岛”的根本,也是避免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和事态扩大的关键。所谓信息沟通机制就是信息由发送人传递给接收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整套规则,主要包括信息公开、信息反馈等。

(1)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部门要自觉、主动地将重大环境污染项目从立项、环评到决策的相关信息及时、透明地向社会公示,保障居民知情权和参与权。对于事关特定居民特别是小群体居民切实利益的重大决定,政府除了利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方式传递信息外,最重要的是通过听证会、交流会等方式,与居民进行面对面的沟通,直接告知当事人。在政府信息未公开时,居民有权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政府应及时回复并说明原因。

(2)健全信息反馈渠道

一方面,建立民意快速反馈渠道。信息沟通是双向的,政府部门在获取公众的诉求、想法等信息后要及时回应。政府要重视民意特别是网络舆情,在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潜伏期,第一时间通过媒体与公众进行互动,回应社会关切,而不是对相关信息进行屏蔽。}y}另一方面,构建第三方主体反馈方式,通过发挥社会组织的“沟通桥梁”作用加强政府与居民之间的信息沟通。由于知识能力差距以及立场的不同,政府、企业和居民存在天然的沟通鸿沟。社会组织由于具有民间性,能够切身体会居民的利益诉求和感情期许,并反馈给政府部门;而其专业性又能够与政府在平等的基础上谈判、协商和博弈,并把政府的政策传递给居民。

4.2居民参与机制

居民是环境群体性事件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破解环境群体性事件离不开居民的有效参与。居民参与机制指居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一系列规则、方式的总和,可以分为直接参与机制和间接参与机制。

(1)健全直接参与机制

政府要完善公共政策居民参与、重大事项社会听证等规定,为居民直接参与提供制度化的渠道。通过提高居民的主体地位,促进居民从立项、选址、环评到监督等各项公共政策制定的参与。媒体要对居民参与制度进行宣传,通过通俗易懂的方式,提高居民的参与水平。环保社会组织可以把具有代表性的群众集中起来,增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重要的是,居民要提高自身素质,形成与直接参与相匹配的意识、能力和知识,合理、合法、有序地参与到重大环境项目的建设中来。

(2)完善间接参与机制

现实中,居民直接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有时面临困难,这就需要成熟专业的主体代为参与。因此,要建立居民通过环保组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途径间接参与重大污染项目建设的机制,发挥各类中介组织的作用。环保组织具有民间性和专业性的特点,在政府公信力不足的背景下,其民间性更容易得到居民的信任,成为代表民意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重要选择。同时,环保组织利用自身的专业性,也可以代表居民参与环保民事公益诉讼。此外,环境污染项目的受害者都是与之相邻的一定区域的社区居民或村民,在当地没有社会组织介入的情况下,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完全可以利用自身职能,整合多元主体的利益,通过制度化的渠道,代表居民(村民)参与到事关环境污染项目建设的各项政策制定中。

4.3利益表达机制

环境群体性事件爆发的重要原因在于居民、企业、政府之间的环境利益冲突,而消除利益冲突的重要办法是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利益表达机制指居民、企业等主体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理性表达自己愿望的各种方式、途径等。首先,政府要进一步完善信访、听证等制度,要求政府工作人员必须积极、正面地回应居民、企业的利益诉求,不得回避、漠视这些利益诉求;同时畅通司法诉求渠道,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使司法成为居民、企业维护自身合法环境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次,构建居民与媒体、专家、社会组织的多元合作方式,居民通过邀请专家和具有公信力的人士与政府交涉以及邀请媒体介入等多种方式,公开向外界表达诉求,提高自身话语权。

4.4风险补偿机制

风险补偿是基于人们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假设基础之上,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评估赔偿,减轻设施周边居民的损失,以降低居民抗争的一种手段。poi风险补偿机制就是有关风险补偿的各种原则、方式和体系的总称。

(1)确立有损必偿原则

无论居民的环境权益已经还是将要发生损失,政府和企业都必须给予相应的补偿。通过补偿最终实现居民利益、企业利益与政府利益的统一,减少项目建设的阻力。

(2)制定风险补偿办法

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在于邻避设施对居民利益产生侵害,但却没有明确的补偿规定。在污染项目立项的同时,政府与经营企业应该协同制定、风险补偿办法。

(3)构建多主体、多方式的风险补偿体系

除政府和企业之外,应该发挥基金会、社会组织和慈善家的作用,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对受到利益损害的居民进行补偿。同时形成现金补偿和非现金补偿等多样化补偿体系,例如政府和企业与当地居民进行谈判,以达成现金补偿协议或者为其购买健康保险,为当地居民建立完善的基础设施;企业为居民提供就业培训和居民就业机会等。

4.5违法应对机制

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总是伴随着各种违法行为,不仅有散布谣言和虚假信息等非理性行为,也有非法封堵高速公路、打砸抢烧及袭警等暴力行为。而违法应对机制就是对引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这些违法行为进行预防以及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惩处的机制。

(1)构建违法预防机制

一方面,积极建立他律和自律相结合的长效预防方式,培育公民公共理性。政府联合媒体与社会组织对居民进行及时有效的环保宣传,消除因未知带来的不满情绪;通过常态化的法制教育使公众合理、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居民也要不断提高自身修养以及识别不良现象的能力,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行为发生。另一方面,建立违法监控多元联动的即时预防机制。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有一定的潜伏期,在这一段时间内对违法行为进行实时监控是避免事态扩大的关键。通过警企联动对网络谣言进行监控,及时引导舆论走向;通过公安和社会组织联动对集体行动进行监控,果断制止闹事行为。

(2)完善违法惩处机制

一是,坚持违法必究原则。暴力事件的发生也许是民众的无奈之举,但是任何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的暴力行为都是绝不允许的。司法等机关应该严格追究不法分子特别是网络谣言制造者的法律责任,不应该因“法不责众”减免处罚或不惩处。二是,构建多主体、多层次的处罚体系。除司法机关利用自身的合法性权威对违法者进行行政拘留、罚款、刑罚外,发挥企业和社会组织等主体的作用,例如,微信、微博等自媒体运营主体对违法主体进行封号、销号,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取消其获得额外补偿的资格等。最终通过完善的惩罚机制,充分发挥不敢违、不想违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第7篇:环境治理机制范文

关键词:整体性治理;碎片化;水环境

中图分类号:F323.2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5-0019-03

崇阳县地处湖北省的南部,居北纬29°12’~29°41’,东经113°43’~114°21’之间,境内东西最长61公里,南北最宽52公里,总面积1 968平方公里。县内有乡镇12个,村民委员会186个,总人口47万人。境内河流达50多条,均属山溪性,呈树杈状分布,主要汇流隽水河,注入长江。境内水库共89座,其中大型水库1座,中型水库4座,小型水库84座。湖北崇阳县水环境是指分布在崇阳县境内的包括农村地区的河流、湖沼、沟渠、池塘、水库等地表水体、土壤水和地下水体的总称。水环境的好坏是衡量居民生活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准,同时它也深深影响着四季气候的变更以及农业生产。近些年来,崇阳县过度开发矾矿产、河沙等资源,以隽水河为首的水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不仅粮食减产,而且直接威胁着居民的身体健康。

一、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碎片化现状分析

碎片化(Fragmentation)的本意是完整的物体被分解成诸多零散的小块,后用来形象地描述我国当前的社会传播语境。在功能分工原则下,组织间碎片化呈现两种类型,即良性碎片化和恶性碎片化。良性碎片化是组织在执行政策时未将其他的组织纳入考虑范围的结果,致使其他组织需为其潜在负面效果埋单,从而增加成本。但这种情况下,组织是无心的,即并不是因为政策目标的不一致,而追求自身利益的结果。恶性碎片化是政治家们力争获得自身领域决策、执行等最大控制权的结果,导致功能组织仅仅满足上层阶级的需求,而这种碎片化是有意的,即组织并不是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如今,“碎片化”被广泛运用于社会、政治等领域,在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中,碎片化问题十分显著,表现形式各异,我们主要针对治理主体以及治理过程中决策制定、决策执行和决策评估的三个阶段。

(一)治理主体碎片化

治理的首要任务是明确治理主体。在农村水环境治理中,治理主体包含决策制定主体、决策执行主体以及决策评估主体。综观崇阳县已有的农村水环境治理,发现每个阶段的主体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碎片化。

首先,决策制定主体的碎片化主要表现为决策制定主体的单一化。针对农村水环境治理决策的制定,我们可以从横向和纵向两个层面对决策主体进行探讨。从横向政府的职能结构看,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决策主体多由环保局或者水利局等单独出台,而多部门联合出台政策比重十分低,不到20%。另外,决策的制定也缺乏与水环境息息相关的乡镇企业代表以及农村居民的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往往忽略了他们的利益诉求和应有的话语权。从纵向政府层级结构看,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决策多是照搬国家层次出台的政策,地方出台的法律、法规也有,但更新不及时,或者只是对国家层次出台的政策的轻微改动,难以满足治理当地复杂的农村水环境问题的需要。

其次,决策执行主体的碎片化主要表现为决策执行主体的权责模糊化。它由多方面因素促成,一方面,由于决策制定的碎片化,从而导致制定的决策中权责不明确;另一方面,作为执行主体的相关部门各自为政,相互推。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决策执行主体主要包含环保部门、水务部门、村镇建设有关部门等多个部门的人员参与,看似数量庞大的人群,却并没有发挥其优越性。如崇阳县沙坪镇隽水河发生的矾污染事件,本应第一时间各个决策执行主体共同商讨对策,以便于尽快解决问题,争取把损失降到最低,但事发之后,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指出责任归属。因此,环保部门与水务部门相互推卸责任,从而使得事态更加严峻。

最后,决策评估主体的碎片化主要体现在决策评估主体的空缺化。我国农村水环境治理在决策制定中,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只有小部分具备完整的评估机制,其根源在于评估指标的缺乏。而在决策执行的过程中,几乎所有的决策都缺乏比较明确的监测评估主体,即便决策评估由政府这样的单一主体完成,决策执行中评估责任也不明确。

(二)决策制定碎片化

农村水环境治理决策制定碎片化主要体现在决策信息获取的碎片化和决策议程的碎片化两个方面。

决策信息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制度信息以及社会利益信息,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决策信息的获取主要依赖于国家颁布的相关政策,原因在于这种制度信息获取的成本低、难度小。而社会利益信息要同时考虑客观社会利益信息和主观社会利益信息两个方面,如崇阳县沙坪镇隽水河受到污染事件,客观社会利益信息方面,我们就需要了解该事件涉及的利益主体的范围(排污的乡镇企业法人代表、该镇的管理人员、居住隽水河附近的民众等)、利益归属的领域(从行政职能角度,环保部门、水利部门等)以及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对立、冲突);主观社会利益信息方面,它指的是民众对于自身利益或者政策利益的需求,该事件中表现为居住在隽水河附近的民众希望及时改善水质的需求以及政府能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预防污染事件再次发生的需求,当然这种主观的诉求也呈现出两种状态,有公开向行政组织和大众媒体反映的,也有非公开私下表达的。从以上例子不难发现,无论是客观社会利益信息还是主观社会利益信息的获取,都建立在大量的分析和调查的基础之上,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成本、资金成本、人力成本等。因此,决策主体通常偏好于制度信息的收集,而在社会利益信息获取环节多是偷工减料,从而导致决策信息获取的碎片化。

决策议程指的是相关的制度信息和社会利益信息进入行政决策程序,转化、整合成为公共政策的过程。决策议程的展开是建立在制度信息和社会利益信息获取的基础之上的,它要求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只有真实的、合理的、有价值的决策信息才能进入决策议程,但由于决策主体的偏好或信息分析的偏差,可能造成关注对象的偏颇,从而导致决策议程的碎片化。

(三)决策执行碎片化

农村水环境治理决策执行机制的碎片化主要体现在组织资源的碎片化和组织结构的碎片化两个方面。组织资源主要围绕资金和人力两个方面:资金方面,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缺乏相应的筹集机制,如企业、社会公益团体等的捐赠;人力方面,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决策执行多由行政部门来主导,民众参与率低,这就造成了决策难以落实。组织结构方面,崇阳县行政部门按职责划分,但由于职责模糊,因此造成管理两极化,要么相互推诿,要么多头管理,从而影响到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的高效率。

(四)决策评估碎片化

农村水环境治理决策评估机制的碎片化主要体现在评估条件的碎片化和评估指标的碎片化两个方面。评估条件包括政治制度条件、文化条件以及科学技术条件,制度方面,崇阳县政府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农村水环境治理评估机制;文化方面,崇阳县目前仍是贫困县,教育条件落后,民众知识水平低下,缺乏评价公共行政活动的能力;科学技术方面,崇阳县部分村镇网络仍未普及,互联网难以发挥其便利优势。正是由于制度、文化以及科学技术条件的不成熟,因而导致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评估机制难以建立。评估指标是为决策主体形象评价、决策执行过程评价等建立的指标体系,目前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决策评估基本处于空心化状况,缺乏一套完整的、科学的指标体系。

二、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整体性治理的实现路径

整体性治理是对新公共管理进行反思的基础上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公共管理范式,它以公民的需求为导向,主张利用协调、整合机制,对层级、功能和部门三个维度的碎片化问题进行有机整合。首先,层级整合,它指的是地方、国家、全球治理阶层之间的整合;其次,功能整合,它是从程度上进行区分,包括较少的整合和较多的整合;最后,部门整合,它指的是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整合,从而为公民提供更加高效的服务,实现公共管理的善治。同样,整体性治理理论为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的碎片化困境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

(一)构建良好的整体性治理宏观环境

良好的整体性治理宏观环境是实现农村水环境整体性治理的前提,而行政体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就是农村水环境治理体制的宏观环境。因此,要实现农村水环境整体性治理,需要同时对这三种体制进行改革。通过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环保职能,优化农村水环境治理的组织结构以及实现水环境治理管理方式的创新,找到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突破口;通过对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的水环境治理财政税收体制,保证治理的顺利进行。与此同时,理顺水环境治理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和企业之间及政府与村民之间,既为行政体制改革的成功提供保障,又奠定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物质基础;通过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诉求表达机制,使得民众广泛参与水环境治理过程中,为行政体制改革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又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坚强的社会支撑。

(二)构建中央与地方政府合作治理机制

在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中,协调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就是要明确双方的定位,不可“越权”或者“放任不管”。首先,决策制定环节中制度信息的整合,中央政府要健全与水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治理有法可依。同时,崇阳县地方政府在遵循中央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地方性水环境治理法规,从而为农村水环境整体性治理提供良好的制度保证。其次,决策执行环节中的组织资源的整合,资金投入方面,农村水环境治理关系着民众的身体健康,因此它是重中之重的任务。随着治理难度大的加大以及治理周期的延长,中央政府应在全面分析实情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水环境治理财政投入的弹性和灵活度,地方政府要合理使用水环境治理资金,避免浪费。同时,也应该完善募集机制,从而为农村水环境整体性治理提供稳定的资金保证。最后,决策评估环节中评估指标的整合,中央政府需要从宏观层面建立一套完整的考核指标和激励机制,而地方政府需要对农村水环境治理主体、治理过程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评估,两者之间要相辅相成,从而为农村水环境整体性治理提供有效的评估保证。

(三)构建多部门合作治理机制

构建多部门合作治理机制是农村水环境整体性治理的核心内容。首先,加强各部门的职能整合,崇阳县与农村水环境相关的部门主要有水利局、环保局等,水利局的职能是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环保局的职能是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大的分工上是一致的,但两者却存在职能交叉。因此,在农村水环境治理中,两个部门应做到相互协调,共同分工。其次,加各部门之间的机构整合,针对农村水环境治理的碎片化困境,要求崇阳县的水利局和环保局相互合作,专门设置农村水环境治理小组,以便于更加高效地进行农村水环境治理。最后,建立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机制,包括激励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等的建立。

(四)构建政府与社会合作治理机制

加大政府与村民以及乡镇企业的整合,构建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治理机制。首先,目标整合,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整体性治理中,政府的目标要与村民以及乡镇企业的目标一致,即保证崇阳县农村水环境的整体性。其次,在决策制定环节中的主观社会利益信息的整合,对于公开表达的社会利益信息,要建立稳定、顺畅的信息收集机制,对于非公开的,政府应展开主动的社会调查活动,深入民间,全面了解社会大众的利益呼声。最后,建立合作治理平台,充分利用微信、微博,从而实现政府与社会对话的便捷性。

三、结论

本文将整体性治理理论引入农村水环境治理实践中,并设计农村水环境整体性治理的路径选择,旨在抓住目前的有利治理时机,强调树立水环境治理的整体性意识,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整体性治理模式。整体性治理理论作为诞生不久的理论,理论自身还在不断完善,因此整体性治理理论与农村水环境治理的融合性问题将是当前治理中的首要难题。其根本的问题在于,作为农村水环境治理的主体,当前中国政府的组织、管理和人事制度与是整体性治理模式的大部门化设计的不一致。因此,我国原有的治理模式与整体性的治理模式在实际运行中经常会发生冲突。虽然短时期中国如果要完全消除这种管理模式上冲突还不可能,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两者还是可以达成一致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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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璩继立,张迪.孟州市水环境污染及其保护对策分析[J].水资源与水工程学报,2012,(5):89-93.

第8篇:环境治理机制范文

【关键词】企业管理 环境管理 协同机制 创新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长期以来,我国在环境管理方面都采用了以政府为核心的机制,环境管理的主体较为单一,管理模式也较为粗放,政府、企业与社会在参与环境管理方面明显存在力量不集中、政府的协同效应无法充分发挥、企业的环境行为约束不到位、社会对环境协同管理的认知薄弱等问题。可以说,我国政府、企业和社会大众在企业环境管理方面都忽视了协同机制的重要性,即未能充分意识到“1+1+1>3”的效应,在环境协同管理方面存在明显的制度性缺陷。

协同管理机制:企业环境管理的创新机制

协同管理,就是在企业探索有效管理的过程中,更加注重企业与政府、社会大众之间的共同协作,从而争取协同管理的整体效应大于各部分效应之和。在企业环境协同管理中,主要突出各个运行主体之间进行平等、自愿地协作。政府在某个特定的管理过程中可能占据主导作用,但是政府的这种主导作用并不是简单地发号施令,而是与企业、社会大众等主体共同管理环境问题。在对环境进行协同管理的过程中,企业的环境管理主体主要是依托内外部各个组织之间的协同,通过规范化、统一化的网络结构,将环境管理系统中的无秩序的要素进行重组,从而使各类要素的无序状态转变为有序、协同的组织状态。

企业环境管理协同机制包含三个层次。企业环境管理的协同机制是政府、企业、社会三者共同进行管理的机制,因此这种机制是由政府的环境管制、企业的环境规范管理、社会的共同认知三个层次所体现的,这三个层面共同作用,对企业的环境管理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

政府的环境管制,是企业环境管理协同机制的宏观方面,从操作的层面而言,也就是政府对环境的监督和管理。这种机制重点包含宏观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运行的强制性环境标准等。政府的环境管制,主要是采取明令禁止、奖惩结合、引导扶持等途径,对企业运行过程中的环境行为进行合理的规制。在我国的企业环境管理协同机制运行过程中,政府环境管制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企业运行中出现的环境问题,主要来源于企业将规模做大和环境管理完全地分离开来,企业的环境问题无法自发地以市场机制来解决。因此,要切实搞好环境问题,必须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动作用。一方面,通过政府的监督管制,对企业遵循环境原则和履行环境业务产生外部作用力;另一方面,企业也应该积极执行政府制定的环境政策,更加注重整体利益。在政府与企业互动环节下,政府部门应积极鼓励企业改革环境管理机制,逐步增强源头治理,实行更高标准的环境管理标准,降低环境管理过程中的成本,让企业成为环境管理的先锋者。

企业的环境规范管理,就是按照企业内部共同的环境价值观和期望值,将各类环境规范内生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活动中去,使企业自发地落实好环境的管理。企业的环境规范管理,属于企业环境管理协同机制的中观方面,主要包含两个含义,一是环境价值观,二是环境保护的行为规范。总的来说,企业的环境规范管理,主要有两大功能。第一,规范了企业的行为。在这种机制下,企业将环境管理与企业组织的经济活动有效结合起来,以企业自身发展需要为前提,主动落实好环境管理任务,从而扭转原有的末端环境治理和过度依赖政府的传统局面。第二,提升了环境协同管理的效率。企业通过主动参与环境管理,可以进一步削减甚至避免滥用资源、破坏环境的粗放式行为,更好地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在环境规范管理中的作用。

社会的共同认知,属于企业环境管理协同机制的微观方面,但它却在企业环境管理的协同性方面起到决定性作用,因为企业环境管理协同机制宏观方面与中观方面之间的协同,都必须依托微观方面的协同而达成。社会的共同认知,重点包含社会对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共同理念、价值观、行为实践等。当前,我国社会居民对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诉求日益提高,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协同机制也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焦点问题。目前,美、日、澳等一些发达国家都采取了主动适应社会大众的环境利益诉求方式来改善企业与社会的关系,从而实现该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三者共赢。我国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进一步提升公众环境利益需求在环境管理中的重要性,以人为本加强环境协同管理。

企业环境管理的协同机制创新路径

建立企业环境多元化管理主体机制。企业环境的协同治理要求建立多元化主体管理体系,包括生态环境伦理机制、政府对企业环境的管理机制、非政府组织对企业环境的管理机制、公众对企业环境的参与机制、企业环境法制机制等。企业环境的治理是由多元化的主体结构和多种因素共同决定的,即我国企业环境协调治理应坚持以企业为管理主体,以政府为主导、以非政府机构和公众为参谋,并以环境法律为依据,以生态环境伦理等为支撑。由于企业环境治理具有多元化的管理主体,这些管理主体之间既有合作关系,也存在竞争关系。企业环境多元化管理主体机制打破了原有的政府为核心的管理格局,发挥出其他主体在企业环境协同治理中的作用与权威性。

优化企业环境协同治理的环境规则。企业环境协同治理的环境规则是企业环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然而,政府是环境规则的最终颁布者,政府的意向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环境规则的制定。研究表明,环境规则的制定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非自愿性的环境规则,主要通过环境经济政策与控制性规则强制执行;另一类是自愿性的环境规则,企业具有主动性,可选择是否参与,通过企业自身规则或政企合作等方式制定环境规则。为了优化企业环境协同治理的规则,可从多方面入手,在环境规则下实现企业的自愿参与行为。进一步优化企业环境协同治理的规则,就要对当前的环境法律与相关规章制度进行重新梳理,消除与环境法律相矛盾或相冲突的内容,同时增加环境协同治理的相关内容,完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根据现行情况动态调整企业环境协同管理的规则。

创新企业环境协同治理的监督制约机制。有效监管与制约机制是企业环境协同治理的强大动力。政府、非政府组织以及社会公众都有监督制约的权利。首先,要培育社会大众的环境意识,政府不仅自身要做好监督企业环境的工作,而且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企业环境协同治理。为此,政府必须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非政府组织与社会公众参与企业环境协同治理的监督。其次,各级政府要强化企业环境的审计工作,建立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企业环境报告与环境审计听证制度等。完善企业建设项目的环评与规划的环评制度。最后,政府要建立企业环境监督举报机制与舆论监督机制,强化生态环境制度与公益环境诉讼制度,发挥非政府组织与社会公众的监督制约作用。

培育企业环境协同治理的市场机制。企业环境协调治理也需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市场来调节企业环境公共产品的供给,实现“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为了提高企业环境质量,必须培育企业环境协同治理的市场机制,处理好政府、企业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在企业环境协同治理过程中,要强调企业、政府、市场之间的平等、自愿与协作关系。一些环评项目也可以通过招标由私人或第三方部门来执行,政府应放松对企业环境的刚性管理,让企业环境管理更具弹性,让企业获取更多的自与选择权,按照市场机制来调整企业的环境策略。企业要主动参与企业环境治理,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政府应主动为企业提供环境技术与政策上的支持,让企业主动参与环境治理。

(作者单位:中国矿I大学(北京)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第9篇:环境治理机制范文

近年来,在城市环境日趋改善的同时,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凸显,主要表现在: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工业污染与生活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笔者以为,综合整治农村生态环境必须城乡统筹,创新机制。

建立目标导向机制。地方政府必须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放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中谋划。按照构建“中心城、中心镇、中心村”3个平台的建设思路,科学开展村庄集镇建设近、远期规划,形成有机整体,合理布局环境公益设施,使公共资源的利用达到最佳效益。上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纳入下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中,将考评结果与各级领导干部的任用挂钩,同时对任期内因失职造成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责任人追究责任。围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村镇生活污水与垃圾处理、乡镇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农村居住环境整治等工程,建立重点工程的有序推进机制。

建立城乡互动机制。打破城乡分治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格局,按照“规划主导一体化建设、治污采取一体化思路、考核实行一体化机制”的思路,统筹考虑城乡环境整治。一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污水管网建设。可以将临近城市的农村地区一些污染物纳入城市污染处理、处置系统,提高农村环境技术装备水平,建设和完善城乡一体化的环境基础设施,探索城乡统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新路。二要加快农村垃圾集中处理进度。按照“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逐步推广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体系,逐步实现城乡环境基础设施一体化。三要有序推进县乡河道疏浚和村庄河塘整治。通过疏浚县乡河道,整治村庄河塘,提高河道水环境自净能力,改善村庄水环境。四要彰显农村生态建设特色。按照基地规模化、产地环境无害化、质量管理制度化的要求,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凸显生态建设优势。

建立宣传教育机制。一是抓好舆论引导,鼓励新闻媒体开展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宣传和监督,客观报道农村生态环境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农民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消除部分农村出现的“重房屋设施投入,轻环保设施配套”、“重村容村貌外观改善,轻人居环境提升”、“重村庄环境突击整治,轻常态管理机制”、“重传统农业发展方式,轻农业污染减排”的现象。二是推广环境技术。要根据农村生态环境的特点,推广生态循环型农业,将秸秆、杂草等作为资源充分利用起来。要加快农村环保科技创新步伐,建立分区域、分类型的科研示范基地,搭建统筹城乡环保的技术推广平台,尽快形成经济实用的农村污染控制技术推广体系。

建立资金投入机制。资金缺乏、监管缺位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约束因素。鉴于农村环境的生态脆弱性、区域差异性、阶段性和隐蔽性等特点,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监管机制。一要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要以创建生态县、生态镇、生态村为契机,多渠道筹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地方政府要建立生态县建设专项基金、生态县建设奖励资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财政在环境综合整治中方面的作用,让城乡共享科学发展的成果。要通过市场机制,吸引和鼓励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二要建立一体化的监管机制。通过充实农村环保队伍,把环境监管触角从城市伸向农村。要统筹城乡环境监测资源,对农村环境进行常态化监测。要通过完善政策激励机制等,调动全社会参与城乡环保的积极性,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环境保护新格局,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