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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安全管理原则精选(九篇)

监理安全管理原则

第1篇:监理安全管理原则范文

【关键词】:施工项目;安全监管

一、 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监管的重要意义

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监管就是企业采取有效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有关计划、决策、组织及控制等活动,避免或减少生产过程一般安全事故和轻伤事故,杜绝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及伤亡事故的发生,实现人与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最大限度的确保施工中劳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与行业中信誉度的树立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监管的原则

1、预防性原则。施工安全监管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针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制定安全预防措施,真正起到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的预防、预控作用;2、科学性原则。施工安全监督制度的编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安全管理规定,其内容应体现最先进的生产力和地方政府的安全管理方式,执行国家、行业的安全技术标准及安全技术规程,真正做到科学指导安全生产;3、全过程性原则。施工安全监管必须覆盖施工生产的全过程和全部内容,使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贯穿到施工生产的始终,从而实现整个施工系统的安全;4、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原则。施工安全监管的目标和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安全性措施具有针对性;5、动态控制性原则。因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是不同的、动态的,所以必须对施工安全生产实施动态控制的原则;6、不断改进和提高性原则。施工安全生产必须坚持改进的原则,不断的探索新的规律,总结管理控制的方法与经验,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7、最优化原则。施工安全管理即应遵守科学扩大项目投入,不盲目,又不是取消和减少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来压缩工程成本,而是确保安全目标的前提下,在经费投入、人力投入及物资投入上实现最优化的原则。

三、 加强公路施工项目安全监管对策

安全工作是企业的生命,也是家庭美满的保证,而安全监管,不是贴标语、开开会就能解决的问题,关键在于落实。抓落实是安全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只有采取有力的安全监管对策,狠抓落实才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确保所工程施工项目顺利进行。

1.坚持安全教育,提升安全意识。

对进入工程项目的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一人教育一人,无论是老员工,还是新员工,都要进行安全考核,必须经过项目部、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安全管理者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后,经考核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教育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变换工种或采用新工法、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及技术难度较大的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经培训合格者才能上岗;特种工种的安全教育、考核、复验,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执行。经过培训考试合格,获取操作证者方能持证上岗。对已取得上岗证者,要进行登记存档,按期复审;坚持“工前布置、工中检查、工后讲解”的“三工”安全教育制度,坚持开展“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别人、我不被别人伤害”的“三不”活动,增强工人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以推动安全生产经常化、群众化、制度化;事后考核如召开事故分析会,违反那一条就要严肃处理,使员工要引以为戒,从中吸取教训,把个别事故变为搞好安全生产的宝贵财富,全面提升员工安全意识。

2.主动管理,营造安全氛围与理念。

主动管理就是严格管理,就是真抓实干,从身边的点滴小事抓起,发现事故苗头不放过,堵塞事故的源头,避免事故的发生。主动管理,针对不同时期的共同特点,有必要展开声势浩大的全民齐抓安全活动,营造出“人人讲安全、处处重安全、时时保安全”的良好氛围,利用安全事故通报、安全演讲、安全事故案例等进行教育,利用家庭环境教育,使每个员工从意识上形成“我要安全”、“生命对我只有一次”、“妻子、儿女期盼着我”的理念。这种良好的氛围与理念对各项目部重视安全、抓好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3.设置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健全安全制度。

施工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方针,企业设置以法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监督机构,并根据自身的施工规模及员工人数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部门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部设置由业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参与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制度及有关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确立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方案编制审查制度、安全考核制度等,并以此为依据,对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工程的安全施工进行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实施安全管理“六杜绝、三消灭、二控制、一创建”的目标。

4.现场的合理规划及布置,加强安全文明施工。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施工方应提高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的策划水平,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合理化布局方案,合理规划及布置施工现场,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有序、整洁卫生,不扰民、不损害公众利益等。这样既可充分的展示企业形象,又是对外宣传的窗口和企业综合实力水平的体现。

5.全面识别危险源,做好预防工作,事前控制为主。

项目经理要亲自组织相关部门、主要管理人员全面识别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编制安全检查表,认真组织各类安全检查与考核,并做好分析工作,做好预防工作,加大安全措施,加大日常安全监察力度,以事前控制为主,确保安全时刻处于“在控和可控”状态。学会在事前抓安全,才能有效地避免事故发生。

6.强化施工技术措施,搞好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分项工程及各施工工序开工前,要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讲解安全技术操作方法,预防事故措施及劳动保护要求;安全技术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编制,经监理、业主审批同意后实施;交底内容除包括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外,还要有施工场所、环境、用电防火和季节性特点的安全生产事项;多工种交叉作业要分别向各工种进行“安全防护措施”交底;安全技术交底要有针对性,双方签字确认;加强施工监控量测,建立由具备丰富施工经验、监测经验、结构受力计算分析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监测小组。及时收集、整理各项监测资料,对资料进行计算、分析、对比,预测竖井及结构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总之,在公路工程施工中,依照安全监管的原则,采取有效安全预防与控制对策,才会实现安全施工,为社会提供一个个优质的安全工程、放心工程。

【参考文献】:

第2篇:监理安全管理原则范文

为切实加强中心城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中心城区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现就明确中心城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明确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全面推行“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建设“智慧、低碳、幸福”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1.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中心城区各单位分布区域,实行分块管理,各单位主管部门承担各主管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确保本主管单位的安全生产。

2.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各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作为审批对象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承担审批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3.属地管理的原则。除相关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区域外,中心城区单位所在地政府负责辖区内各类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明确责任

1.用电安全:由区发改局牵头协调,供电公司相关用电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中心城区用电安全管理。

2.建筑工地安全:区级工程、受监工程由区住建局负责,其他工程由所在地政府负责。

3.拆迁工地安全:区级(含部门)项目由区住建局负责,区拆迁指挥部对各拆迁工地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区级以下项目由所在地政府负责。

4.住宅小区安全:由所在地政府负责。物业管理公司由区住建局实行行业管理。

5.地下管线安全:按区专业管线例会制度相关规定由各管线权属主管部门负责。

6.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安全:区管学校由区教育局负责,区管以下学校由所在地政府负责。

7.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区管医院由区卫生局负责,其他医院由所在地政府负责。

8.道路交通、桥梁安全:按道路、桥梁原有界定的管理等级分别由区(部门)、镇各自负责。

9.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下同)安全: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区商务局对商贸服务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区公安、质监、工商、消防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管。

10.游戏室、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由区文广新局负责,区公安、质监、工商、消防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管。

11.陵园安全:淹西陵园由区民政局负责。其他祭奠场所由所在地政府负责。

12.宗教场所安全:由区民宗局负责协调中心城区所在地政府及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管。

13.旅游景点安全:由区旅游局负责,区公安、安监、质监、工商、消防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管。

14.各驻中心城区的办事处及办公场所安全: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地政府负责。

15.注册地与生产地跨区域的企业安全: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生产所在地政府负责。

16.其他安全:除科教城和上述明确的,其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政府负责。

四、明确要求

1.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中心城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对于保障中心城区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维护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意义重大。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中心城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有序、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

2.严明责任。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根据中心城区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要求,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制度,逐级分解,层层落实,明确责任主体,完善安全生产防范各项措施,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对监管不力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3篇:监理安全管理原则范文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缺陷

2009年2月28日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2011年4月2日,中央层面的最高协调机构——食品安全委员会正式成立;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农业、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食品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行业等消费领域。在地方政府层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1\]。 尽管《食品安全法》克服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弊端,缩减了监管部门数量,设立了高层协调机构,地方食品安全事务由地方人民政府总负责,但并未从根本上对原有监管体制进行深度变革\[2\]。

(一)分段监管漏洞多,责任主体不清

由于分段监管的衔接存在间隙,责任推诿现象时有发生。比如在“瘦肉精”事件中,农业部门称对“瘦肉精”没有监管权,根据相关文件应由商务部门主要负责;而商务部则称,依据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文件要求,由农业部门驻场开展工作\[3\]。 两个部门各手持尚方宝剑——“相关法律和文件”,谁也不愿意承担“瘦肉精”事件的责任,再次体现了九龙治水式的监管模式的弊端。

(二)风险分析前置程序缺位

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过于注重终端上市产品的问题。回望这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不难发现食品丑闻很少是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除了“牛肉膏”是由合肥工商部门发现的,其他毫无例外都“得益于”媒体暗访,如上海染色馒头是央视暗访的结果;江苏“水银刀鱼”是通过微博直播后,媒体展开后续调查的结果。 这一非正常现象恰恰反映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风险分析前置程序的缺位。

(三)市场利益关系冲击监管

从企业层面看,如果不遵循行业潜规则,就可能受到市场的冲击,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从社会层面看,市场的兴盛衰败与地方的财政税收息息相关。以河南双汇为例,企业的存在为漯河市带来客观的产值、税收和就业。因为部门团体与个人利益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在不同社会利益的衡量过程中,政府应当如何选择?更甚者,政府机关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美化政绩,对大型企业实行地方保护,架空监管制度,三聚氰胺奶粉便是最好的例证。

(四)追责制度“刑不上官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公务人员“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示,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应以罪立案。然而在多起食品安全事件中,涉案公务人员尽管有的引咎辞职,有的被免职,有的受到党政纪律处分,但无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食品安全标准杂乱

我国质量标准化建设较为落后,标准本身不够健全,无法适应食品工业现代化的要求。不仅不同的执法部门所遵循的食品安全标准存在差异,不同地区的监管执法力度也存在差异。另外,有些标准之间还存在内容不协调,例如GB16321-2003《乳酸菌饮料卫生标准》规定铅不得超过0.05毫克/升,而GB1554-1992《乳酸菌饮料卫生标准》则规定铅不得超过1.0毫克/升\[4\]。邵 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借鉴完善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 第25卷第3期

二、国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一)美国模式

自1906年6月,国会通过第一部食品管理法案《纯净食品和药品法》以来,美国先后出台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食品添加剂修正案》、《色素添加剂修正案》等。2011年1月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以下简称新法案),对1938年通过的《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进行了大规模修订。新法案是70多年来对美国国家食品安全法律的一次改革,将有助于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扩大对食品安全的管理领域至80%,同时给予该部门在强制性召回和扩大食品使用记录方面的权力,通过预防战略加强国家食品安全体系\[5\]。

1.监管模式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是建立在联邦制基础上的多部门联合监管模式。其中,隶属于卫生部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隶属于农业部(USDA)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环境保护署(EPA)均占重要地位。FDA主要负责监管所有国产和进口食品的审查,食品安全研究及宣传教育等职责。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FDA调查员可以自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共同调查。FSIS负责国内生产与进口的肉、家禽和蛋产品的安全与卫生、标签和包装的规范;执行与国内生产及进口的肉类和家禽产品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FSIS主要采用垂直监管方式,对跨州销售的食品采用统一的检验标准,通过驻场监督员及时发现、反馈问题,并最终解决问题。EPA主要负责农药登记、注册;制定安全饮用水标准,并检测饮用水的质量,研究预防饮用水污染的途径;测定新杀虫剂的安全性,制定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公布杀虫剂安全使用指南等\[6\]。

2.监管基本原则

(1)全程监管原则。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围绕“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监管过程涵盖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销售和运输等环节,监管对象涉及化肥、杀虫剂、饲料的生产与使用和运输工具包装材料,以及操作人员的健康卫生状况等\[7\]。

(2)危险性分析原则。危险性分析,也即风险分析,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与风险沟通。风险评估包括危险识别、人体健康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通过风险评估对不同的食品安全问题潜在的风险大小进行比较,从而决定有限管理资源的方向,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作为风险管理工具,能够将不合格产品消灭在生产过程中,减少不安全风险。风险沟通则有助于及时、有效地和传播食品安全信息,使消费者及早预防,提高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3)可追溯原则和食品召回原则。可追溯原则要求食品监管在生产环节、包装加工环节、运输销售环节中环环相扣。一旦某一环节出现问题,都可以通过可追溯制度顺藤摸瓜,直至找到发生问题的环节。为此,法律要求各环节主体标记所生产的产品,并记录食品原料和配料的供应商信息。食品召回原则要求企业发现食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消费者健康安全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收回市场和消费者手中的残存的问题产品,并予以更换、赔偿。在联邦法律体系下,食品召回的方式包括USDA、FDA依法监管、协调主动召回的行为;新法案还赋予FDA在“某公司未有自发回收掺假食品,或含有可能导致人畜严重健康问题甚至死亡的未申报致敏物质的食品”情况下的强制回收权。

(二)欧盟模式

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欧盟便开始了食品安全立法,但食品安全事件仍然层出不穷。从1995年英国的疯牛病到2000年法国部分食品被李斯特杆菌污染,再到英国和爱尔兰等国相继出现口蹄疫,监管机构的公信力和决策的科学性遭到公众和成员国的质疑,过于关注终端上市产品,严重忽视产品的原料安全、动物防疫安全和生产过程安全的做法饱受抨击。2000年以来,欧盟致力于改革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构建严谨、高效与统一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架构颇具意义。

1.监管模式

2000年1月欧盟委员会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提出了成立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2002年2月,EFSA正式成立。EFSA作为独立于欧盟委员会、欧盟其他的机构和成员国的管理机构的科技咨询机构,主要负责对各成员国国内和成员国之间及第三国进口到欧盟的食品的安全性提供科学意见。所涉范围包括动植物保护、动植物健康、食品生产、动物饲料、商品标签的使用等,并与成员国内具有相同性质的机构建立工作网络,以此对成员国的对应机构予以工作指导。此外,欧盟还设有一个执行机构——食品和兽医办公室(FVO)。欧盟委员会指定FVO负责监督各成员国执行欧盟相关立法的情况。它可以采用听证会和现场调查等方式对成员国进行调查,并将相关结果、意见通报给欧盟委员会、相关各国及公众。

2.监管基本原则

欧盟领域内的监管原则除类似美国上述的全程监管、危险分析原则外,依据《食品安全白皮书》,还具有颇具特色的“透明和参与原则”。透明原则要求欧盟的机构公开有关食品安全的决策过程。除明文规定属敏感的商业信息外,EFSA负有信息义务,必须确保最大限度地公开它所保存、接收和拟定的文件。在参与原则之下,为避免咨询程序和对话活动成为公关活动或口头服务的过度形式化,需要同时应用实质性原理以确保并提高决策质量。此外,EFSA中“快速预警系统”的建立,能够对食品安全领域有关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进行预警和事先通报;食品的“可追溯制度”可以保证食品链上的每一个环节都被清晰、顺畅地检查和排除,直至责任被明确落实;相关领域权威专家参与的独立性,则有助于建立一个切实可见且独立于欧盟委员会的EFSA,以提升机构的公信力和决策的科学性。可以说,欧盟成员国的具体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其他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1.加拿大模式

加拿大联邦是联合国农业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文件中作为实行单一、统一的食品安全执法体系的首个国家。依据《加拿大食品局检验机构法案》于1997年设立的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FIA),以本土食品安全为中心,对“从农场到餐桌”的供应链进行监管,保护公众健康。具体职能涵盖:全国性的食品抽检、产品和加工过程监督、有关营养和健康类的食品标签的监督检查、食品企业和消费者的教育培训、企业食品安全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理、法律法规的调研和执行等。加拿大的食品抽检制度较为完备,包括检测性抽检、定向性抽检、验证性抽检、专项抽检、突击抽检和执法性抽检六种\[8\], 很值得我国借鉴。

2.日韩模式

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由农林水产省和后生劳动省负责,并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日本的食品安全由政府、民间组织和消费者共同参与,食品行业机构对确保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消费者应接受食品安全方面的教育并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三者之间相互协调。在食品标准方面,尽管种类繁多,但是在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同时,非常注重结合日本的具体情况加以细化,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检测性。此外,韩国食品监管模式中的大众参与制度也具有借鉴价值。2006年10月,韩国政府开设了专门为消费者提供农产品安全信息服务的网站,消费者可以通过浏览该网站追踪到某一农产品的原产地,并找到有关农产品所用农药等方面的信息。

三、构建三维一体监管模式,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随着社会的变迁,单一的政府监管已经无法满足实现食品监管的职能需求。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出现分散化的权力架构和多元化结构的主体特征。在对国外食品安全监督治理模式的研究基础上,借鉴国际社会的普遍原则和不同国家或地区组织针对性的特色制度,立足我国具体国情,构建三维一体的监管模式,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能动作用。

(一)政府

1.相对集中监管权力,克服多头管理弊端

我国“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体制,是产生多头监管、职责不清的主要原因。尽管学者呼吁改“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为“品种监管为主、环节监管为辅”的模式已达多年,但鉴于行政机关间部门利益的纠葛难以平衡协调,问题照出,体制依旧。纵观美国模式、欧盟模式、日韩模式,尽管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中多部门共存,但主从层次分明。以美国为例,FDA和FSIS起主要作用,CDC(疾病控制中心)和EPA等起辅助作用。监管权力的相对集中不仅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还有利于落实问责制,减少责任推诿纠缠的现象。因此,笔者以为我国应当先建立基于集权与授权、分工与协作适度把握的“少数部门掌权、辅助部门配合”、“品种监管为主、环节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2.加大食品监管力度,增大企业违法成本

检测是食品监管的重要环节之一,既要重视终端上市产品的事后检测,也不能忽视源头检测。为治疗监管的“媒体依赖症”,加拿大的食品抽检制度值得参考。如何科学运行、合理安排六种检测方式,做到全面但有侧重的抽检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的。同时,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准入门槛也有利于监管,如加拿大的高风险企业须通过前执行许可、注册商品标签、强制认证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在确定肇事企业责任方面,集体诉讼制度和高额民事赔偿的存在,能够增大企业违法成本。该制度侧重于事前警戒,以威慑的方式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

3.健全食品检测检验体系,完善质量标准化建设

在原材料供应—生产—加工—运输—销售链条中,检测工作是内部自我监控和外部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对食品的质量安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食品中安全卫生指标限量值的逐步降低,对检测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测检验应向高技术化、便携化以及信息共享迈进。笔者认为欧盟的相关经验具有参考价值,即设置独立、专业的食品检测机构并使之逐步社会化,建立科学的检测质量保证体系,通过加强检测技术储备和人员储备,在取得良好社会信誉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机构的经营和运转。同时,为了保证检测结果的科学性,要关注先进技术手段的运用,如在食品添加剂、重金属、农药残留等食品化学危害分析中具有较大优势的微流控芯片技术(Microfluidic Chip)。

为完善质量标准化建设,应当理顺现行有效的各种食品标准错综复杂的关系。在2011年“第四届中国北京食品安全高峰论坛”上,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标准处处长高小蔷表示,目前许多人对食品安全标准存在认识误区,即中国食品安全标准缺失、中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国外不一致、食品添加剂与非食用物质混为一谈\[9\]。 笔者认为,标准化建设的重点不在于与国外标准的同一化制定,毕竟各国的饮食习惯存在一定差异,照抄硬套并非明智之举。当前,应由专门机构牵头定期清理和修改食品标准,借鉴日本标准化建设的成熟经验,建立便于操作和检测的、具体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待时机成熟时再颁行实施标准统一法典,并与国际标准体系接轨。

4.构建信息网络平台,提高检测预警分析能力

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根本原因之一在于食品业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农作物生产过程中农药、化肥的使用情况,食品加工过程中食品添加剂添加量等等是消费者自身无法了解的,即便使用了添加剂消费者在短期内也无从知晓。现代化工业食品生产具有生产链条多、交易范围广、交易过程复杂的特点,传统的熟人社会中的信誉机制作用受限,个人信誉难以保证工业食品安全。在预警系统建设上,虽然卫生部、农业部和质检总局分别建立了侧重点不同的食品安全检测和安全预警系统,但缺乏适用统一性。美国CDC应急指挥中心建立的全球公共健康信息网、韩国建立的农产品安全信息服务网制度均值得我们借鉴。特别是在公共信息平台制度下,经由专人负责收集与分析的信息,能够保证机构之间以及政府与消费者、食品企业、新闻媒体之间的信息交流,避免终端处理模式的格式化,做到及时反应与预警。

5.以风险应对为基础,完善链型责任制度

加强风险分析理论和方法的研究,建立食品安全事件应对所需的风险评估、风险交流、风险管理工作机制。注重监管中对食品危害因素的例行评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根据专业检测机构的权威评估结果,及时开展风险交流,采取科学的风险管理措施。笔者较赞同借鉴欧盟风险评估中心的经验,建立食品安全公共实验室和食品安全预警制度,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科学、严谨的技术支持。在执法上,落实食品流通领域的追溯和承诺制度,按照原料加工—生产—商品加工—销售可相互追查的原则,通过食品生产、经营记录查询制度,实现食品安全的可追溯性。在立法上,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建立食品安全承诺和召回义务的制度,若食品安全无法达到承诺要求,企业必须召回,否则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权。

(二)企业

1.关注和控制供应链的社会责任

无论是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还是双汇瘦肉精实践,亦或是染色馒头事件,关键症结都在于上游供应商环节。食品企业,尤其是知名品牌企业,为避免商誉的减值,应当关注和控制供应链的社会责任。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固然重要,但是供应链责任管理也不容忽视。由于西方企业曾经也遭遇过同样的问题,我们何不走捷径,尽早推行供应链社会责任。 食品企业应当:(1)在选取供应商前,订立严格的社会责任要求;(2)定期调查,尽早推行供应链社会责任;(3)不定期进行突击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信息传递,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相关风险;(4)如果供应商屡教不改,将其在供应商名单中除名;(5)落实生产者责任延展制度,承担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处理责任。这对于解决食品供应商中潜藏不规范小作坊问题的化解,将有所裨益。

2.自主应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是基于食品加工过程,对消费者确保安全的预防管理体系,其核心在于预防而非检查。2002年4月15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便了《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鼓励建立并实施HACCP管理体系。但近十年过去,除仅适用于乳制品企业外,其他领域社会实践效果甚微。应当说,HACCP划属于企业自检制度范围,虽然短期之内HACCP的适用会导致企业经营管理成本的急剧上升,但长远看来,企业应当主动实施HACCP管理体系,特别是在日后国家提供政府财政和社会技术支撑的条件下,更应当健全企业自检制度。

(三)社会公众

食品监管不仅仅要依赖于政府职能性缺陷的减少和企业自我规制制度的缜密,还要注重社会公众力量的制衡作用,特别是消费者的参与。这方面,可以借鉴欧盟的透明度与参与原则以及韩国的大众参与制度。我们应当充分发挥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自我保护的内在动力,通过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供给,使食品安全由信任品特征转化为搜寻品特征,通过影响消费者的消费态度而影响其对安全食品或优质食品的购买意愿,解决“逆向选择”问题。此外,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拥有专业优势和团体优势的集合体,应当制定、采用或实施比国家标准更具体、更严格的标准或措施,在食品安全监督体系中发挥监督制衡作用。

综上,只有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自检自律和公众积极参与的三维一体的监管模式,才能有效实施食品安全监督。在这个监督链条中,任何一方的缺失,都会造成食品监管的漏洞,大大增加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潜在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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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监理安全管理原则范文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管理的原则。

(二)方便群众的原则。

(三)责任相当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成立省委托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公安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副组长由省农业厅分管副厅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担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办公室主任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分管副总队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秩序处、省农业厅农机化管理处、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省领导小组要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全省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地抓好工作落实。

各州(市)、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全面抓好本行政区域内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工作。

三、委托监管范围和权限

(一)委托监管范围

委托监管范围原则上是本行政区域内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失管失控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地方,委托监管范围可以扩大到除拖拉机及其驾驶人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及其驾驶人。

(二)委托监管权限

1.检查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

2.检测拖拉机驾驶人体内的酒精、国家管制的和品含量。

3.依法收缴拖拉机非法装置。

4.根据拖拉机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轻重情况,依法对拖拉机驾驶人实施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等行政处罚,并可按照有关规定当场收缴罚款。

5.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确定具体的委托监管范围和权限,核发《农机监理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证》。

2.检查指导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

3.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农机监理部门,取消其监管资格。

4.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收回《农机监理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证》。

(二)义务

1.在法定权限内进行委托。

2.承担委托执法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3.积极研究农机监理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工作。

五、农机监理部门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行使委托监管范围内的执法权限。

2.规范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执法行为。

3.提出加强对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意见和建议。

(二)义务

1.在委托监管范围和权限内进行执法活动。

2.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落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改进意见。

六、实施方式

(一)各州(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培训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人员,经考试合格的,由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农机监理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证》。

(二)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农机监理部门交通违法处罚台帐,制定并落实监督备案制度和执法检查制度。

(三)农机监理部门要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定期分析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及时提出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意见和建议;要依法查处拖拉机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要深入开展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拖拉机驾驶人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四)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人员上路行使执法权,要统一着装,佩戴农机监理部门统一标识,亮证执法;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车辆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喷涂标志图案。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向受委托的农机监理部门提供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文书和罚款票据;农机监理部门处理拖拉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没收入,全额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上缴财政。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经费,保障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分析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制度,共同推进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第5篇:监理安全管理原则范文

1.1管理方式

管理方式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在当前电网建设的快速发展下,常出现电力工程多地点同时施工、多地点同时检修的情况,造成各级安监人员无法保证对每一个工作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因此,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供电企业当前的安全监督方式和手段。

1.2内部环境

不利于供电企业进行安全监督工作的内部环境主要表现为供电企业内部职工队伍的素质较低。由于供电企业的部分职工对安全工作缺乏深入认识,尤其是在安全生产周期较长或安全生产形势较为稳定的情况下,部分职工容易产生麻痹思想,或持有经验主义,这都给安全监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1.3安全管理

由于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具有单一性,导致供电企业的安全监督工作容易被理解为常态检查。此外,由于对安全监督工作的切入点研究不具备较为成熟的操作经验,容易使供电企业的专项监督工作形成过于随机且对安全监督考核无法良好把握的状态,进而导致供电企业的安全监督工作变质为以事后检查为主的承受型管理。

2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

2.1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在电力生产现场中,电力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及时、准确地将电力生产工作现场和管理中存在的安全漏洞查找出来,并给予正确的指导和修正,从而保证电力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生产现场的生产人员和安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基础。此外,在进行安全监督时应该注意抓重点,做到有的放矢,对现场做好有针对性的指导,并把握好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从而获得良好的管理效果。

2.2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电力企业的安全监督工作要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因此,作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执行部门,电力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当前安全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工作中的实际经验,从安全监督工作应遵循的规律和原则出发,制订更为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促进供电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向规范化和标准化发展。

2.3制订长期安全监督管理规划

供电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应只满足于当前的电力生产工作,还应在企业当前发展状况的基础上放眼未来,制订具有长远性的管理规划,从而使电力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有量化的奋斗目标。但上述规划要以良好的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为基础。因此,要按照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员工安全意识的培养工作,从而为企业长远的安全监督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

3处理好安全监督与安全管理的关系

在处理好安全监督与安全管理的关系方面,应注意以下2点:①供电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正确处理监督与安全管理职责的关系,生产现场的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既要分工,又要合作,做到分工不分家,既要相互监督,又要相互支持,并把握好安全生产、安全管理与安全监督三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②安全监督作为一门从安全管理中分离出的技术学科,其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会遇到较多的问题。因此,供电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在不断的开展过程中学习和总结,从安全监督的程序、实施原则、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和使用技术等方面入手,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方式和运行机制进行深入探讨,对其实施程序进行细化和补充,并按照先前制定的措施控制安全生产过程。

4安全监督工作的前提条件

4.1软件和硬件建设

在软件和硬件建设方面,应注意以下2点:①应加大供电企业在硬件上的投入,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适当加大安全监督的力度和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并通过提高电力生产设备的科技含量和设备完好率,从而为电力安全监管管理工作提供硬件保障。②健全供电企业内部的组织制度。通过排查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完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此外,还应提高员工的专业生产技术水平,从而在软件上满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环境需求。

4.2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生产意识是行动的先导,因此,应注意以下2点:①使企业员工在思想上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对安全生产工作予以足够重视,从而使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落到实处。②在企业内部进行《安全生产法》的宣讲和学习,并通过适时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工作氛围,从而达到员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的目的。

5电力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的原则

5.1安全第一

供电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时刻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并切实落实该原则,在任何时间、地点和场合中始终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此外,当企业的经济效益与安全产生冲突时,应无条件地服从于企业安全生产。

5.2预防为主

“预防为主”的原则主要是指供电企业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时,应做到超前防范,并建立集预测、预警和预防为一体的立体式故障隐患预防体系,从而改善供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对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到良好的预防作用。

5.3以人为本

第6篇:监理安全管理原则范文

2015年,国家食药监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抽检了172310批次食品样品,其中检验不合格样品5541批次,样品合格率为96.8%。而在2016年3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召开新闻会,通报201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国家食药监总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正在制定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望在2016年上半年出台。

食品安全重在前端

2015年的抽检结果显示,农兽药残留问题依然突出,农兽药残留不符合标准占不合格样品的3.8%。

国家食药监总局副局长滕佳材介绍,农兽药残留主要是检出“瘦肉精”、孔雀石绿、三氯杀螨醇等禁限用兽药和农药。他表示,农兽药残留不符合标准主要与种养殖环节和储运环节违法违规使用有关。

对于农兽药残留问题监管,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表示,总局进一步加强了与农业部的合作,同时,把食用农产品的抽检作为工作重中之重,在市县一级的抽检结果中主要突出对农兽药残留问题的监管。

通报情况还显示,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样品约占不合格样品的24.8%。这其中的最主要问题是部分样品有防腐剂,其次是甜味剂、膨松剂和着色剂滥用等。

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司长王红表示,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主要集中在防腐剂和着色剂的滥用上,今年将加强企业对添加剂使用的监督。

她表示,食品添加剂不符合标准主要由生产经营环节违规操作引起,一直是食品监管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在食品生产中,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即属于“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近年来的抽检情况发现,食品添加剂问题主要集中在着色和防腐方面。食药监部门将对重点企业进行培训和政策解读,提高小作坊、小企业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认知度。

食品安全的重心在于前端,原产地和产品提供商应该严格遵从农业部对食品生产的相关要求,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做的是对进入批发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只能根据前端监管部门(比如农业部)要求做相应衔接。

“一车菜可能是从10块菜地采摘出来的,完全靠抽检的方式来确定这个东西合不合格,成本巨大,要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尤其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重在前端。一条鱼在生产周期中吃过什么药,猪肉、羊肉生产过程中饲料合不合格,打了什么药,这都是我们后端无法控制的。”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张兰兰在发言中说。

同时,张兰兰介绍:“新发地的批发市场因为担心源头控制不能够满足它们的需求,所以自己在全国选点、租用土地、雇佣自己的人去种食用农产品。在自己基地里面种,通过自己的市场来卖,相当于批发市场延伸至生产环节,这比从别人那儿买要放心得多。今后若电商做大做强,也有可能把自己经营的手伸向源头生产。”

“神秘买家”来监督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网络餐饮食品订购配送等市场发展迅速。互联网餐饮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全新的挑战。

食药监局即将出台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强化了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义务,并在《食品安全法》对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义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给予了明确和细化,并规定了第三方平台应承担的三方面义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陈副司长介绍,第一是一般性义务。比如说管理的规则的制定,应急事件的处置,数据的保存,协助召回和配合检查的义务;二是管理义务。包括主体准入的审查,经营产品信息的审核,日常监督管理的报告;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如果因为第三方平台的原因导致无法找到违法的经营者,那么第三方平台应该承担赔偿的义务。

此外,陈表示,《办法》还增加网络食品经营的监督抽检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网络食品经营监管的管辖权问题。

其中,《办法》中提出一项名为“神秘买家”的制度。陈表示,由于网络食品的特点,监管人员无法上门进行抽检,工作人员将以普通买家的身份在网络上订餐,购买来的食品将封存好,作为样品向监管人员供样,进行检测。

陈指出,《办法》明确规定,如果由于第三方平台没有履行义务造成的违法行为,将由第三方平台所在地的监管部门直接进行处罚。

如果网络销售商供货有质量问题或者是违法行为的,将由入网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处理。

通报显示,网购食品不合格率偏高。滕佳材表示,今年将加大对网络食品的抽检频次。

他表示,按照法律规定,从事食品经营需要获得许可,但是目前一些网络食品经营者并没有取得资质,今后将加大在这方面的规范和管理力度。

对于网售食品跨地域的特点,崔恩学表示,这确实为传统的监管方式带来挑战,需要转变监管理念。崔恩学认为,由于食品监管系统是覆盖全国的,因此对于网售食品的监管需要全系统协作。

四个原则

据张兰兰透露,《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是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思路进行的,并细化了其中的一些原则。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主要有四方面的原则:线上线下一致原则、社会共治原则、手段创新原则、以网管网原则。

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强调一致性,线下怎么监管,线上也怎么监管。

社会共治的原则是指网络食品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过程中,应该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比如公安机关、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等。网络交易行为、网络经营行为所涉及到的监管部门也应该组成联合整体,真正形成社会各方力量的参与。

第7篇:监理安全管理原则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20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安监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一级、二级培训资质的申报条件、申请程序、审批、证书的颁发、培训范围的界定,按照《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三级、四级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由省安监局审批、颁发。

第八条取得三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按照资质证书批准的范围开展培训工作。

第九条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除外)。

第十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每个专职教师兼教课目不得超过一门;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每个专职教师兼教课目不得超过一门;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每个作业必须有专职理论、实际操作指导教师。专、兼职理论教师必须有中级以上职称,并具备从教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专、兼职实际操作指导教师必须有从教专业的高级技能专业证书。教师的数量按照培训规模设置。每个专职教师兼教课目不得超过一门。专、兼职教师均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教师合格证;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专业理论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每个作业必须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实习操作需要的教学设备及场地,其中至少有一个产权隶属培训机构的实习操作场地;

(七)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三级、四级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报省安监局;

(二)省安监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章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第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推荐的优秀教材。

第十八条省安监局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以及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按《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省安监局负责市级、县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以及三级、四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中央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驻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培训规章制度、教学、考核及学员档案。

第二十一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含IC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由省安监局统一订制发放。

第二十三条对安全培训机构及其教师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安全培训考核机制,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省安监局负责市级、县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三级、四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及有关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驻鲁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监部门负责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本行政区域内省安监局考核以外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县(市、区)级安监部门负责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省、市、县安监部门应当制定安全培训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

第五章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七条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含IC卡);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教师培训合格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其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含IC卡)的式样,由国家安监总局统一规定。教师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省安监局统一制定。安全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确定。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安全培训合格证、教师培训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培训教师,每年再培训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

第三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省安监局考核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省安监局统一印制,由市安监部门考核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省安监局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达标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三十五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中、、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8篇:监理安全管理原则范文

关键词:系统工程;危险有害因素;技术监督;安全管理

我国近些年中,各种机械、轻工业伤害事故较为严重,对广大操作人员的身体与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对于这类的企业来讲,需要应用有效方法来进行生产作业,确立起“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将安全工作始终作为企业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来抓。而系统工程作为一个重要的学科,可以更好的研究和分析企业安全隐患问题,为企业构建良好技术监督安全管理体系提供帮助与支持。

1系统工程理论思想含义

系统工程理论主要是运用有效理论知识、思想、方法、手法依据实际需要,将企业生产、科研、经济活动等进行有机联系,运用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的模式与网络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进行融合,对企业技术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结构、要素、信息控制反馈与交流等等方面进行科学分析,优化企业生产、管理的方面工作,保障企业生产的质量和安全性。其中,霍尔三维结构是系统工程理论应用方法的基础,体现了系统工程的标准化、最优化、综合化、系统化特征(其结构形态如图一所示)。而切克兰德方法更适合经济与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软”系统问题分析和研究工作。

2某轴承厂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2.1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确定与分析

某轴承厂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第一,爆炸与火灾。火灾的发生主要来源于回火用油与淬火。往往在油温失控情况下,超过了燃点就会发生自行火灾等等为问题。一些有机的清洗剂、渗碳剂(甲醛、丙烷)等燃料、一些制备可控气体原料发生泄露的情况下,遇到明火就会发生火灾问题。同时,工厂的配电室存在设备、线路老化的问题,也存在发生火灾的危险问题。第二,触电。在轴承厂中存在大量的设备。这些设备与雷电有效接触后就非常容易造成电击风险。第三,高处坠物风险。一些人员在劳动作业中没有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导致设备部件发生脱落、装置失灵问题,会对于人体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第四,车辆损害。一些车辆驾驶人员没有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车辆操作,出现了对人员的损害问题出现。第五,机械损害。一些机械部件在运行中与人的身体部位发生直接接触,发生了绞、割、刺、夹击、卷入、碰撞等方面问题。

2.2自然环境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一些自然环境因素也会对人员等造成安全上的威胁。比如:雷击、雨水、高低气温等等,会导致人们处于一种危险环境中,需要工厂采取有效举措,降低人员的伤亡与财产损失[1]。

3系统工程在企业技术监督安全管理中应用方法

3.1规划论在企业安全管理中的应用

(1)安全成本控制原则。企业在新形势下需要构建起安全成本控制体系,运用有效控制原则,保障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安全,实现企业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具体来讲,第一,企业需要严格的遵守三个全面原则,即对于生产与管理全过程进行控制,对于全体的工作人员进行控制,对于企业的生产成本进行全方位控制。第二,需要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在进行企业技术监督安全管理工作中,需要投入较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控制效益和价值。第三,需要遵循系统性原则。第四,例外性原则。第五,及时性原则。第六,动态性原则。(2)事故损失程度估测。在进行安全事故损失评估工作中,需要性、安全性。对于主要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与保养工作,提升这些机械设备运行的质量和安全性,极大降低了轴承厂发生安全事故的程度,有利于提升系统工程应用的效益和价值,保障轴承厂技术监督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打好基础[2]。

4结论

本文以某轴承厂为例子,就系统工程理论思想含义、轴承厂主要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高系统工程在企业技术监督安全管理工作中方法进行全面性分析和研究,构建起安全投入最优配置方式,加强了人员、机械设备等管理水平,降低了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为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实现良好效益和价值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姜鹏.系统工程理论在企业安全管理中的应用技术研究[D].中南大学,2012.

第9篇:监理安全管理原则范文

关键词:系统工程;危险有害因素;技术监督;安全管理

我国近些年中,各种机械、轻工业伤害事故较为严重,对广大操作人员的身体与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对于这类的企业来讲,需要应用有效方法来进行生产作业,确立起“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将安全工作始终作为企业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来抓。而系统工程作为一个重要的学科,可以更好的研究和分析企业安全隐患问题,为企业构建良好技术监督安全管理体系提供帮助与支持。

1系统工程理论思想含义

系统工程理论主要是运用有效理论知识、思想、方法、手法依据实际需要,将企业生产、科研、经济活动等进行有机联系,运用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的模式与网络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进行融合,对企业技术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结构、要素、信息控制反馈与交流等等方面进行科学分析,优化企业生产、管理的方面工作,保障企业生产的质量和安全性。其中,霍尔三维结构是系统工程理论应用方法的基础,体现了系统工程的标准化、最优化、综合化、系统化特征(其结构形态如图一所示)。而切克兰德方法更适合经济与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软”系统问题分析和研究工作。

2某轴承厂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2.1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确定与分析

某轴承厂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第一,爆炸与火灾。火灾的发生主要来源于回火用油与淬火。往往在油温失控情况下,超过了燃点就会发生自行火灾等等为问题。一些有机的清洗剂、渗碳剂(甲醛、丙烷)等燃料、一些制备可控气体原料发生泄露的情况下,遇到明火就会发生火灾问题。同时,工厂的配电室存在设备、线路老化的问题,也存在发生火灾的危险问题。第二,触电。在轴承厂中存在大量的设备。这些设备与雷电有效接触后就非常容易造成电击风险。第三,高处坠物风险。一些人员在劳动作业中没有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导致设备部件发生脱落、装置失灵问题,会对于人体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第四,车辆损害。一些车辆驾驶人员没有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车辆操作,出现了对人员的损害问题出现。第五,机械损害。一些机械部件在运行中与人的身体部位发生直接接触,发生了绞、割、刺、夹击、卷入、碰撞等方面问题。

2.2自然环境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一些自然环境因素也会对人员等造成安全上的威胁。比如:雷击、雨水、高低气温等等,会导致人们处于一种危险环境中,需要工厂采取有效举措,降低人员的伤亡与财产损失[1]。

3系统工程在企业技术监督安全管理中应用方法

3.1规划论在企业安全管理中的应用

(1)安全成本控制原则。企业在新形势下需要构建起安全成本控制体系,运用有效控制原则,保障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安全,实现企业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具体来讲,第一,企业需要严格的遵守三个全面原则,即对于生产与管理全过程进行控制,对于全体的工作人员进行控制,对于企业的生产成本进行全方位控制。第二,需要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在进行企业技术监督安全管理工作中,需要投入较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控制效益和价值。第三,需要遵循系统性原则。第四,例外性原则。第五,及时性原则。第六,动态性原则。(2)事故损失程度估测。在进行安全事故损失评估工作中,需要性、安全性。对于主要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与保养工作,提升这些机械设备运行的质量和安全性,极大降低了轴承厂发生安全事故的程度,有利于提升系统工程应用的效益和价值,保障轴承厂技术监督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打好基础[2]。

4结论

本文以某轴承厂为例子,就系统工程理论思想含义、轴承厂主要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高系统工程在企业技术监督安全管理工作中方法进行全面性分析和研究,构建起安全投入最优配置方式,加强了人员、机械设备等管理水平,降低了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为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实现良好效益和价值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姜鹏.系统工程理论在企业安全管理中的应用技术研究[D].中南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