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应对突发事件法范文

应对突发事件法精选(九篇)

应对突发事件法

第1篇:应对突发事件法范文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具有突发性、危害性、紧迫性和不确定性四个特征。当前我国处于高风险时期,灾害的种类多,发生频率高,损害严重。如今年年初的冰雪灾害和五月的汶川大地震,给我国人民在生产、生活上带来严重影响

从这几年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实践来看,我国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基层政府面临危机时,预警和预控能力较弱,损失往往较严重;二是公众缺乏危机方面的教育,遇到危机时往往不知所措,更谈不上主动参与危机处置。在忧患意识培养方面,应让全体公民意识到,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都将面临突发公共事件带来的严峻考验。在互助意识培养方面,要让全体公民意识到,突发事件作为一种质的突变,具有突发性、不确定性和破坏性,往往严重危害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博爱意识培养方面,要让全体公民意识到,民间的互助互济是一种博爱精神的体现。应对各类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结合国情,建立充分的防灾公众安全文化教育体制至关重要。具体而言,一是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进行宣传、教育,二是可以通过培训机构或办夜校等形式进行普及,三是进行灾害模拟和救灾演习。

经贸局是工业经济的综合协调部门,担负着引导工业又好又快、科学发展的重要职能,在能源节约、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都存在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工作空间。学习实践《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内容之一,是全面完成经贸工作任务的客观要求,认真学习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必将有力促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推进工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通过这次在线培训学习,我深刻地认识到《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的重要性和学习这个法律的必要性。危机意识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此外,危机救助行为的形成,还应通过《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规范,通过规范公民的行为,逐步地使之内化为价值观,最后与教育感化相辅相成,使公民形成牢固的危机意识。我们相信,通过贯彻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经贸系统领导干部职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认识和能力将会更加增强,有关应急机制将会应运而生,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将逐步走向经常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将会更好地服务于工业经济的跨越式科学发展。我们要积极参与其中,作出应有贡献。

第2篇:应对突发事件法范文

一、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的背景

现代社会是高风险的社会。我国又是一个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能否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直接考验着政府应急管理的能力。应对突发事件不能仅仅依靠经验,更重要的应当依靠法制,这是我国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和教训。事实证明,突发事件的应对要实现由个别调整向规范调整的转变,以减少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任意和无预期。

现阶段我国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仍然存在着如下缺陷:一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不够明确,统一协调、灵敏应对突发事件的体制尚未形成;二是一些行政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不够高,同时,依法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也不够充分、有力;三是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制度、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一些能够预防的突发事件未能得到有效预防;四是社会广泛参与应对工作的机制还不够健全,公众危机意识有待提高,自救与互救能力不强。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一些不该发生的事件发生了,能够控制的危害没有得到有效地控制。一个值得深思的现象是,世界上有一些国家各类突发事件,尤其是自然灾害也不少,但是造成很大损失的情况却不多。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最重要的是这些国家有着相对完备和成熟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

二、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总体思路

(一)把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放在优先的位置

一般而言,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有两种,一种是常态管理,一种是非常态管理(危机管理)。相对而言,人类对常态管理具有较多经验,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办法,而对危机管理,无论是从认识上,还是从制度上都还有一定差距。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预防和应急准备重视不够,做得不实。为了改变我国“有钱救灾,无钱防灾”的传统观念和做法,本法从如下几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建立了处置突发事件的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体系,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作了组织和制度准备;二是建立了突发事件监测网络、预警机制和信息收集与报告制度,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财产损失提供了前提;三是建立了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的储备制度和经费保障制度,为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了物资和经费保障;四是建立了社会公众学习安全常识和参加应急演练的制度,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五是建立了由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单位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以及武装部队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为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了人员保证。

(二)坚持有效控制危机和最小代价原则

任何关于应急管理的制度设计都应当将有效地控制、消除危机作为基本的出发点,以有利于控制和消除面临的现实威胁。因此,在立法思路上必须坚持效率优先,根据中国国情授予行政机关充分的权力,以有效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协调指挥各种社会力量,确保危机最大限度地得以控制和消除。同时,又必须坚持最小代价原则,规定行政权力行使的规则和程序,以便将克服危机的代价降到最低限度。缺乏权力行使规则的授权,会给授权本身带来巨大的风险。在制度上,决不允许为了克服危机不择手段。因此,本法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类、分级、分期的基础上,确定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程度、授予行政机关与突发事件的种类、级别和时期相适应的职权。

(三)对公民权利依法予以限制和保护相统一

在应急处置期间,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需要对公民个人的某些权利加以限制,或者增加公民的义务。但是,这种限制应当要有一个“度”,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因此,本法确立了比例原则,公民的财产被征用有获得补偿的权利,预警期间的措施主要是防范性、保护性措施等。(四)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综合协调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实行统一的领导体制,整合各种力量,是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高效率的根本举措。本法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所谓统一领导,是指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在中央,国务院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地方,地方各级政府是本地区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是负责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在突发事件应对中,领导权主要表现为以相应责任为前提的指挥权、协调权。

所谓综合协调,有两层含义,一是政府对所属各有关部门、上级政府对下级各有关政府、政府与社会各有关组织、团体的协调;二是各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进行的日常协调。综合协调的本质和取向是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强化统一指挥、协同联动,以减少运行环节、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所谓分类管理,是指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突发事件的不同特性实施应急管理,具体包括:根据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确定管理规则,明确分级标准,开展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此外,由于一类突发事件往往由一个或者几个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因此分类管理实际上就是分类负责,以充分发挥诸如防汛抗旱、核应急、防震减灾、反恐等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在相关领域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

所谓分级负责,主要是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突发事件的级别,确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不同层级的政府负责;一般来说,一般和较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分别由发生地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其中影响全国、跨省级行政区域或者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

所谓属地管理为主,主要有两种含义:一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原则上由地方负责,即由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特定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就应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为主。比如,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由中国人民银行对该银行实行接管,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利益,恢复商业银行正常经营能力。

三、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的主要制度

(一)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

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是整部法律中最重要的一个制度,包括如下具体内容:

一是提高全社会危机意识和应急能力的制度。主要包括:①各级各类学校应该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②基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③基层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④机关工作人员应急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制度。

二是隐患调查和监控制度。主要包括:①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②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矿山、建筑工地等重点单位和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都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开展隐患排查;③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基层组织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三是应急预案制度。预案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行动方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计划和步骤,也是一项制度保障。预案具有同等法律文件的效力,比如,国务院的总体预案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国务院部门的专项预案与部门规章有同等效力,省级人民政府的预案与省级政府规章有同等效力。

四是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制度。主要包括: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③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④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五是突发事件应对保障制度。主要包括:①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国家要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②经费保障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③通信保障体系。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六是城乡规划要满足应急需要的制度。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二)突发事件的监测制度

监测制度是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效预防、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重要制度保障。为此,本法从如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这是一项重大改革,目的是有效整合现有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具体包括:①信息收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②信息的分析、会商和评估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专门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③上下左右互联互通和信息及时交流制度。

二是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具体包括:①在完善现有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海洋、环境等自然灾害监测网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监测密度,提高技术装备水平;②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的实时监控系统和危险品跨区域流动监控系统;③在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同时,健全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动植物疫情、植物病虫害和食品药品安全等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系统。无论是完善哪一类突发事件的监测系统,都要加大监测设施、设备建设,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测人员或信息报告员。

(三)突发事件的预警制度

预警制度是根据有关突发事件的预测信息和风险评估,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确定相应预警级别,相关信息、采取相关措施的制度。其实质是根据不同情况提前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预警级别制度。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色标示。考虑到不同突发事件的性质、机理、发展过程不同,法律难以对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规定统一的划分标准。因此,预警级别划分的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二是预警警报的权制度。原则上,预警的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享有警报的权,但影响超过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预警警报。确定预警警报的权,应当遵守属地为主、权责一致、受上级领导三项原则。

三是三级、四级警报后应当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总体上是旨在强化日常工作,做好预防、准备工作和其他有关的基础工作,是一些强化、预防和警示性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有三项:①风险评估措施,即做好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的预测;②向公众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③对相关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四是一级、二级警报后应当采取的措施。一级、二级警报,意味着事态发展的态势到了一触即发的地步,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即将面临威胁。因此,这时采取的措施应当更全面,更有力,但从措施性质上仍然属于防范性、保护性的措施。在法律起草过程中,有人提出,这些措施中有的可能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如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等。回答这个问题,还是要回到立法的总体思路上来,即在特殊情况下如何比较利益大小。在以往的抢险救灾中,常发生因个别人不肯撤离现场导致重大伤亡的情况,有时甚至需要救援人员苦苦哀求一些人撤离,这种情况对突发事件预防危害很大,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赋予政府相应的权力,避免因个别人的行为导致损害扩大。当然,如果有事实证明突发事件将不会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应当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度

突发事件发生以后,首要的任务是进行有效的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度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以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等。

二是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可以采取的措施。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具有较强的控制、强制的特点。这些措施包括: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等。

三是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情况主要是指银行挤兑、股市暴跌、金融危机等。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包括及时调整税率,宣布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等调控措施;调节货币供应量、信贷规模和信贷资金投向,规范金融秩序,实行外汇和国际贸易等方面的管制措施。

(五)突发事件的事后恢复与重建制度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基本得到控制和消除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事后恢复和重建工作,以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妥善解决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突发事件的事后恢复与重建制度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及时停止应急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必要措施。

二是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在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受影响地区恢复重建计划。

三是上级人民政府提供指导和援助。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援助。

四是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第3篇:应对突发事件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精神为指引,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本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履行政府职能,强化社会参与,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在本区得到切实执行。

二、工作目标

大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宣传和普及,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以及各类从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水平,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应急防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围绕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按照“预防为主、关口前移、预防和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夯实基层基础,推进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应急联动平台体系,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维护城市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学习、培训与宣传

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深刻领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宗旨、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通过举办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使各单位的工作人员都能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力。区安监部门要开展应急管理专项培训,督促各生产企业依法开展员工应急培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操作和第一时间处理突发事故的技能。区政府法制办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内容,并指导各相关单位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开展针对性培训。区法宣部门要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周”活动。有关宣传普及活动的新闻报道由区新闻办组织落实,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以及画册、挂图、墙报等多种载体,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

(二)健全体制机制

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区级层面,要加强区应急联动中心平台建设,整合应急管理资源,完善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实现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序、快速、高效处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莘庄工业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责任主体,要形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体系,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三)完善预案体系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及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以应急管理“进基层”为契机,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薄弱环节,加快基层预案建设,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管理格局。区民政局、区安监局、区教育局作为本区应急管理“进社区(农村)、进企业、进学校”的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分类指导,会同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扎实推进应急管理“进基层”工作。

(四)推进基层单元建设

加强重点区域、高危作业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实现应急管理工作的全覆盖。制定基层单元建设计划,分期分批实施,年内完成漕河泾开发区浦江高科技园、梅陇新都会等应急管理基层单元建设,增强各基层单元建设单位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应急队伍演练、应急物资保障、应急宣传培训等管理要素落到实处。

(五)抓好应急演练

开展应急演练是提高综合应急能力和实战水平的有效途径,可以达到检验预案、锻炼队伍、磨合机制和宣传教育的目的。做好应急演练还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出现的问题。*年,区公安、民防、消防等部门要会同莘庄镇、华漕镇、颛桥镇组织4次以上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演练或综合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科学性,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实战能力和指挥人员的现场指挥水平。

(六)强化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

规范区总值班室和区应急联动相关部门24小时值班制度,强化各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的值班制度。*年,区应急委将对各应急处置队伍及装备进行突击点验,测试反映速度;组织1-2次值班工作专项督查,对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及相关部门应急值守情况进行抽查。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通报与制度,增强区应急平台中的预警功能,通过公用通信网络向各镇、街道和社区等基层组织延伸,努力构建全覆盖的预警信息网络。

(七)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评估及趋势分析和对策研究

进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评估、趋势分析和对策研究,是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加强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区民政局、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要分别做好对自然灾害类、事故灾害类、公共卫生事件类和社会安全事件类等四大类突发事件的总结评估、趋势分析和对策研究,对我区突发事件发生的主要特点、原因等进行客观深入的分析,结合本区应对工作状况,选择典型案例,对处置应对的各个环节进行深入剖析,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完善预案,把存在的薄弱环节作为下一步强化建设的重点,并针对一些共性、突出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进一步推进我区的应急管理工作。

(八)加强应急物资保障

抓好应急物资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建设,实现全区各类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综合汇总和需求预测预警,对专业性较强、峰值需求量大的应急物资实行重点储备,同时要优化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库点布局,健全调拨与配送体系。定期收集、充实和更新全区应急管理物质情况,依靠数据库管理和信息互通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和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统筹安排有关工作。要将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的范畴。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重点工作任务分解中各自的工作职责、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牵头单位负责总协调,制订工作方案,责任单位抓好落实,配合单位积极做好协助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第4篇:应对突发事件法范文

【关键词】禽流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方法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是指一种不可预知性的,能够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危害社会公众健康的一种大规模传染病疫情(鼠疫、霍乱、非典、禽流感)以及其他事件。以下就对禽流感等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进行简要分析:

1.不可预知性

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可知,诸如禽流感等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是一种对于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态蔓延的状况无法做出科学、合理的判断。虽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科学技术能够帮助我们探索更多未知领域,但是由于病菌的形成以及传播是需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对于不同年龄、性别所产生的感染程度、病毒毒力都存在差异,尤其是在最初的传播过程中往往表现出来的危害程度以及严重性很小,使得人们无法对传播范围、发展速度以及传播后的结果进行有效预判,因此也增加了禽流感等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性以及严重性。如果一旦出现此类事件,则很容易造成人们精神上和心理上的恐慌。

2.危害性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之所以备受人们关注,主要原因就是其具有非常严重的危害性。以禽流感为例,最早出现人类感染禽流感病毒的是在1997年的香港,据统计一共有12人感染禽流感病毒,并且造成6人死亡,中国大陆开始发现人类感染禽流感病毒的时间是在2003年,而且此次的危害性极大,据统计一共有31人感染禽流感病毒,并且导致21人直接死亡,给社会公众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害。

3.社会性

社会性是区分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于普通疾病的关键因素。以禽流感为例,这种主要由甲型流感病毒亚型(H5N1)引发的一种传染性疾病,具有高致病性以及较强的传播能力,可以通过咳嗽、打喷嚏等形式以空气为媒介进行传播。因此一旦某个人携带禽流感病毒,就很有可能感染不特定的群体,如果不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就很有可能引发一连串极为严重的社会效应。

二、应对禽流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方法

由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如有不可预知性、危害性、社会性性等特点,因此危害性极大,所以必选要采取有效地应对措施,防止此类事件进一步的扩散,并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以下就以如何有效的应对禽流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方法进行具体分析:

1.迅速控制事态

面对禽流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领导作为此类事件的现场管理者和决策者,需要具有能够迅速控制事态蔓延的能力。主要领导作为现场的总指挥一定要临危不惧,沉着冷静、当机立断,对于疫情发展的状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并且能够及时的采取应对措施,并且将疫情的信息及时的公布于众,也只有这样才能够给广大的人民群众以足够的信心,稳定整个局势并且控制疫情的蔓延趋势,使下一步禽流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能够有条不紊地展开。

2.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以往在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我国颁布了《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使之成为全国各地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指导性文件。在此次颁布的条例中强调“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并且系统的制定了疫病出现时的应急准备以及应急处理等内容,并且赋予了行政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权,充分提高了处理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效率。当禽流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卫生、视频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对于在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渎职、违规人员有了更为严格的惩处措施,增强有关执行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因此要想有效地应对禽流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就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

3.疫情控制信息的透明度

要想有效的遏制禽流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人类以及社会造成的后果以及影响,除了需要采取新进的医疗技术以外,还应该加大疫情控制信息的透明度。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政府以及相关领导部门具备较强的责任性和积极的工作态度,能够认识到禽流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性以及危害性,不仅要将疫情控制信息的公开看作是自己的义务,更应该将其视为是必须履行的责任。如果不能够在第一时间,将疫情控制信息公布于众,就很有可能造成社会公众的恐慌,不利于禽流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严重情况下还有可能造成社会动荡。因此必须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等现代化的通信手段将有关禽流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信息进行公开。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禽流感等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具有不可预见性以及高致病性,会给人类以及社会造成非常严重的而后果以及极为深远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应对禽流感等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方法进行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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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于贞杰.公共卫生体系研究[J].山东大学,2007-04-16.

[3]张瑛.广东省医疗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调查研究[J].南方医科大学,2007-05-01.

[4]陈艳.北京市朝阳区公众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知识与技能调查研究[J].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0年.

第5篇:应对突发事件法范文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帮扶 协同

作者简介:苏梦琦、贾耀凯,福州大学法学院。

一、案件概况

二、分析

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综合反映,形成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这件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最开始不过是开发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征地矛盾,之所以会导致矛盾的强烈激化和局势的不断扩大,还有着其更深层次的原因。我认为,此次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起因有以下三点:

(一)官员在利益面前漠视群众困苦

目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完善,继而也推动了县、区的经济发展,但是经济建设的发展还在于当地土地资源的利用。因此,土地的征用问题就成为了各级政府经济发展的中心。同时在土地的征用过程中,土地的所有权以及受益分配之间存在的矛盾也成为各级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表现在基层组织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方面较为混乱,致使一部分县组织与农民之间因为土地征用费用的分配不均而产生矛盾;其次是一部分政府组织在征收土地以后对农民的安置问题不能切实的解决。而对于上述池州村民土地的征收问题上,市长对群众声称“不做市长,也要在20天内把梅龙镇铲平”。这就是政府官员极其不注重民众利益的表现,可见官员在利益面前漠视群众困苦,违反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违法违规征地。在此事件中,被征地的农民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他们生存的基本土地被征收,而他们却没有得到妥善的安置,这种情形极有可能导致他们无家可归,无处安身。诸如此类的事件在中国屡见不鲜,以至于在人们眼里,“先安置后拆迁”只成了文件里的规定。如果他们没有国家政府的帮助或支持就无法改变自己的弱势地位。

(二)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社会各阶层的收入差距拉大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首先体现在城乡一体化上,其发展非常的迅速,因而也推动了各个行业的多元化发展,而由此产生的贫富差距也随着行业之间的差距逐渐拉长。基于这种由行业差距带来的贫富分化对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政治体制的构建造成了重要的影响。社会各阶层的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和社会分配不公是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相伴并随而产生的社会效果,在社会保障不力等因素相互的作用之下,社会贫富呈现出了明显的分化趋势,由此而导致的各种社会问题也纷至沓来。另一方面,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也制约了一些阶层搜集信息、知识以及技术的权利,使得他们在这些方面相对滞后与贫困,这也是阻碍他们物质与生活水平居低不高的根本原因。特别是现在,急剧的社会变革直接导致各类群体利益诉求的空前膨胀。群体性社会成员和政府不加以作为,就会造成社会法律制度的供给缺失,当一个社会法律制度供给缺失,利益表达受阻的时候,各类群体性事件则接踵而至。

(三) 政府“不作为”,造成政府的“信任危机”

对于突发性群体事件,地方各级政府要么操之过急的下结论导致结论与事件的事实不相符,要么把政府应当承担和解决事件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或者部门之间互相推诿,要么避重就轻让事件无法得到根本性的解决。突发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后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政府若是处置不当侵害到人民利益就会使民众对地方政府更加不信任。主要是人们对地方政府处置的群体性事件的结果不满意,才会引发一系列的事件。农村征地、城市拆迁、移民安置补偿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大都是地方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侵害了公民利益。民众对地方政府处置问题结果与方式不满意的直接表现就是发生突发群体性事件,地方政府对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又会进一步激发民众更强烈的不满,从而使政府的信任危机随之产生。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既存在行行种种的矛盾,又是化解各类利益矛盾的中间者,地方政府身为这种情况下的参与者与强势方,地方政府信任危机也就随之发生。

就政府而言,对于那些社会突发群体性事件,政府不作为的结果与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并采取切实有效的应对和处理措施的结果是一样的,因此,政府有所作为面临的风险同样是巨大的。我国频有发生的社会突发群体性事件都是民众求助合法途径受阻、投诉无门走投无路而采取激进手段而造成的。政府空喊口号、互相推诿与“不作为”同样都是非理性化的倾向,势必造成民众对于政府权威的信任危机,甚至还会成为酝酿政治混乱并发展成为社会政治动荡的根源。 三、社会法的应对

(一)帮扶主体帮扶被帮扶主体解困以实现脱困的权利

当代社会不够和谐以至于出现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根本原因,往往是弱势社会群体遇到通过自身力量难以解决的困难或困境,却得不到应有的帮扶使而其摆脱困境造成的。根据“扶权”论,社会及其法律制度运行中被帮扶主体遇到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或者难以摆脱的困境时,需要帮扶主体帮扶解困来实现脱困的权利。

(二)政府“协同”群众解决共同面对的社会问题

对于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来说,以往传统的利益格局已然淘汰,新的利益均衡机制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而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也加大了群体性事件的频发。因此,政府有必要、有能力“协同”群众解决共同面对的社会问题,作为“社会群体”之一员,在构建社会体制及运行中,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在这种理念下,政府的角色就是即当调节者,又当参与者;既当支持者,又当服务者,而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则具有更多的社会建设权利,形成社会群体内互相帮助、共同扶助的权利义务结构,从社会法角度看,呈现着帮扶性较强的特点。在经济层面,经过20年的高速增长,国家年财政总额以达到较高的水平。这意味着国家有能力更多地把财政收入反馈于民,有能力提高社会立法的保障水平,这是社会立法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政府必须直面社会冲突,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将精力更多的放在建立完善的社会沟通机制,构建良性的权利博弈和官民互动的平台。在调整的关系中,国家的合法性在于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并以谋求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为其存在的宗旨和条件,因而,国家对社会文明、进步,对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严格规范政府行为,防止权力扩张

一般来说,行政权力都是具有双重属性的,也就是具有权力特性(效能性、命令性、管理性以及能动性)和义务特性(公益性、执行性、法律性以及责任性)。这就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在处置群体事件时应严格控制权力的行使力度,不仅要对群体事件进行控制和管理,同时还要确保公民的权利得以保障。

但是猖獗的官僚主义作风和政府官员的腐败现象通常会造成民众与政府的关系日益紧张。有些地方政府的领导官员漠视民众内心的呼声,不关心民间疾苦,人们遇到的难题和困境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使小矛盾慢慢演变成大矛盾,量变引起质变,最后导致突发群体性事件。一些地区政府的领导干部甚至为了所谓的政绩,违背现实,脱离实际,不顾民意,硬性推行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项目”;一部分干部蜕化变质,贪污腐化,违法乱纪,严重损害了共产党的公正形象,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在处置群体事件的过程中肩负着不可或缺的责任,当责任履行时,政府部门作为公权力的执行者,应该严格规范其执法行为,按照法律行事,以此来防止权利的扩张。而政府部门在处理各种群体事件时应该坚持依法行政,将人民给予的权利用到实处,同时强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相关人员的行政水平,借助于法律手段有效缓解群体冲突,此外,还应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进行惩罚,以此规避矛盾的激化。

在上述池州村民征地矛盾事件中,池州市市长的一番话激怒了众村民,要利用市长的权利强行拆迁,这也属于滥用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正是这句话引起了广大村民的强烈抵抗,进而出现了上述群体拦截事件,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这种给村民带来不利安全的事件应该严厉惩办,坚决杜绝这种权力的滥用和扩张。

(四)政府应当加强对突发性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一些地方政府组织软弱涣散,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对出现的矛盾采取简单生硬的办法拖延或压制,群众在矛盾开始时采取合法的维权途径是上访、投诉,但在长期上访无果、投诉无门的情况下,最后无可奈何采取了群体性事件。这就要求我们加强政府的能力及办事效率,抓紧落实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6篇:应对突发事件法范文

关键词:突发;环保事件;应急;立法;制度

on problems of chinese legislation on meeting outburst environmental events and their countermeasures

abstract: many outburst environmental events such as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natural destory, occures in our country every year. problems have appeared in the practice of meeting such emergent events. such problems are related with no regulation in legislations or incomplete regulations, and no joint between or among the provisions. after analysing the problems existed in legislations on meeting outburst environmental events, the author sets forth the point that we ought to construct a final legislative system mode composed by special regulations in constitution, special section in emergent state act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law on meeting outburst environmental events and it’s implemtive statute or detailed rules, special sections or articles in environment single acts, special sections or articles in environment administrative statute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becaus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final legislative mode needs accumulation of legislation, legal innovation and legal perfection for a long period of time.and that we need manipulated, all-sided and colligated legislations now, so the author brings forward the point of constituting statute on meeting outburst environmental events temporarily. because systematic regimes are life of legal system, so the author brings forward some advice on creating regime system about meeting outburst environmental events at the end of this article.

keywords:outburst; environmental event; meet an emergency; legislation; regime

一、我国突发环保事件应急实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目前我国突发环保事件的发生状况

随着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改造自然能力的不断增强,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发生重大突发环保事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以2002年为例,在环境污染方面,全国发生11起特大和重大污染事件,共造成12人死亡,近3000人中毒。在生态破坏方面,全国发生森林重大火灾24起,森林特大火灾7起,重大和特大草原火灾各3起;森林病虫害面积847万公顷,比上年增加16.1万公顷。在生态安全方面,全国的食人鱼事件、三峡的紫茎泽兰恶草事件、北方的沙尘暴等事件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并引起全国的关注。另外,酸雨危害和转基因物种的运输、种植和使用失控也存在引发突发环保事件的危险。[1]

(二)我国突发环保事件应急实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有突发事件必有应急措施。在防治突发环保事件的斗争中,既积累了一些宝贵的实践经验,也或多或少地出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应急措施的采取与否往往不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而是依靠地方甚至国家领导人的认识水平和判断能力,缺乏法定的科学评估机制和预警机制;二是在信息报告、通报和公布的过程中,隐瞒伤亡、损害甚至整个突发事件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应急措施的采取缺乏相应的应急预案,往往过分依靠临场发挥,人力、物力、运力、技术力量和资金难以全部按要求及时到位,各方面的行动难以协调地开展和协调;四是许多干部和群众因为有生命、健康、财产和抚育、赡养方面的后顾之忧而缺乏必要的应急行动积极性;五是不能有效地消除社会谣言,安置或疏散居民,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的稳定;六是一些受灾群众难以从国家和社会得到充分有效的生活、生产救助和医疗救治,存在因灾致贫和因灾更贫的现象;七是应急行政权力的自由裁量权太大,虽然可以弥补现行法

律规定的空白,填补现行法律之间的不衔接性,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程序规则和权力对抗规定,容易造成应急权力失控和资源浪费;八是一些领导干部责任心不强,滥用权力或消极履行职责,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而得不到法律的制裁。此外,随着环境保护问题的日益复杂,综合应急、流域应急、区域甚至全局性应急等罕见的应急现象也会出现,除了出现以上问题之外,在实践中还可能出现动员、、应急财政保障等实际问题。

以上问题的出现或可能出现,主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的突发环保事件应急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为了更好地总结经验,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全面、深入地研究突发环保事件的应急立法,找出其中的一些不足和缺陷,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探讨相应的立法对策。

二、我国突发环保事件应急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突发环保事件应急立法的现状

突发环保事件应急立法主要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单位之间的外部应急行政法律关系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内部应急行政法律关系,其规定主要表现在宪法和宪法性法律、环境保护法律、环境行政法规、环境部门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之中。由于部门规章的应急内容仅涉及颁布部门的权力和义务,不能给其他部门施加环境保护的应急职责,因而全面性不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应急处理规定仅在局部地域有效,不具全局的适用意义。故本文仅从普遍性和全局的角度研究宪法与宪法性法律、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应急问题。

1.宪法和宪法性法律的规定

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国家保护方面,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在特殊环境的保护方面,宪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可见,我国宪法对国家环境保护任务的规定采取了最具普遍适用意义的措辞,并没有明确地使用“紧急状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具有特殊适用意义的词语。不过,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保障”、“保护”、“改善”、“防治”等措辞应适用于突发环保事件的应急处理。

规定了国家基本的应急环境保护任务,还必须规定相关的应急职责机构。从国外的立法来看,紧急状态下的环境保护职责一般由议会、政府和军队分工履行。在我国,紧急状态下的环境保护职责由全国人大及其常设委员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军队分工履行。关于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委员会的职责问题,我国宪法第68条第19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该条第20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见,在突发环保事件影响面广、危害相当严重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采取与其地位相适应的动员和措施。关于国务院的职责问题,宪法第89条第6项规定其有权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该条第7项规定其有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该条第16项规定其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而环境保护的应急工作,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的角度看,均渗透到了经济、城乡、文化和卫生等工作的方方面面,严重时还严重影响局部地域的正常状态,因此国务院享有突发环保事件的应急处理行政职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决定职权。同样地,从宪法的有关规定也可以看出,地方政府也享有一定的环境保护应急处理职权。关于军队的角色问题,我国宪法第29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由于参加突发环保事件的应急处理属于参加国家建设、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范畴,因此军队参加突发环保事件的应急处理是有根本大法的依据的。

2.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

在宪法规定的指导下,我国的综合性环境保护法律、环境污染防治单行法律、生态破坏防治与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律对突发环保事件的应急处理分别作出了综合性和专门的法律规定。

(1)综合性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

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综合性环境保护法律,该法除了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一般原则、基本制度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之外,还针对突发环保事件的应急处理作出了专门的规定。该法第31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由于《环境保护法》并不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环境基本法,因而该法第31条的应急处理规定不能指导其他单行环境法律有关突发环保事件应急处理规定的创设工作。不过,该法可以衔接各单行环境法律有关突发环保事件应急的规定,弥补其规定的不足,并适用于各单行环境法律没有规制的突发环保事件,如突发环境噪声污染、次声波危害、振动危害、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转基因食品和生物危害、生态安全危害等事件。

(2)环境污染防治单行法律的规定

在突发固体废物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1995年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5条规定了应急预案制度,即“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第56条规定了原因者的应急义务,即“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57条规定了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职责,即“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在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第28条规定了原因者的应急义务、通报和报告的义务以及接受调查处理的义务。在突发大气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2000年修正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8条既规定了原因者的应急义务、通报和报告的义务以及接受调查处理的义务,又规定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的报告职责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强制应急职责。在突发海洋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1999年修正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7条既规定了原因者的应急义务、通报和报告的义务、接受调查处理的义务,还规定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职责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行政应急职责;第18条规定了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的制定与备案、单位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的制订与备案、应急计划的效力等。在突发核事故应急处理方面,2003年制定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5条规定了核设施营运单位健全安全保卫制度的义务,接受公安部门监督指导的义务,制定核事故场内应急计划、做好应急准备的义务,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的义务,报告的义务;第26条规定了相关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应急职责,规定了

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信息的平级与跨区通报、信息的逐级上报与、公众举报、事件的初步评估与应急状态宣告、区域间联合应急、财力、物力、人力、运力和技术力量的应急保障、救治与救助、应急教育、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基本规定;四是如果并发了不同性质的环保事件即发生了综合性的突发环保事件,或者发生了全国性的突发环保事件,或者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引发了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公共事件,应如何协调相关的应急管理体制和应急机制?该法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2)环境污染防治单行法律的缺陷与不足

环境污染防治单行法律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一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缺乏应急处理的规定,《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缺乏传染病病菌携带者污染大气和水体的应急规定,《环境保护法》的通用规定和第31条的原则性规定难以提供充分和有效的应急救济。二是已有的应急处理规定良莠不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比较详细,《水污染防治法》(该法的部分不足由其实施细则弥补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太过简单。即使是本身规定比较周密或者被实施细则与条例充实的单行环境法律,其在应急指挥机构的纵向设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应急方针与应急原则、应急预案与应急准备、信息传递、公众权利、事件的初步评估、应急开始与结束的宣告、区域应急措施的衔接、应急财力、物力、人力、运力和技术力量的应急保障、应急教育、疾病救治、社会保险、[3]公众募捐、国家救助、法律后果等方面,还或多或少地存在规定不足或规范空白的地方。三是在突发环保事件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如何衔接的问题上,在突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应急体制和机制如何衔接的问题上,均缺乏相应的规定;四是如果突发环保事件属于流域性或区域性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采取什么样的指挥管理体制、信息报告、信息通报和人力、财力、运力和技术力量保障机制才能体现应急机制高效性?现行各单行环境法律缺乏相应的规定。五是突发环保事件的应急主体广泛(既包括纵向上和横向上的公权力机构,还包括原因者和与事件相关或受事件影响的单位和自然人),应急机制复杂,应急义务与应急职责故呈现多元化的特点,因此,必须针对不同的应急职责和义务规定相应的应急法律责任,但目前突发环保事件应急法律责任的立法原则性强,有望进一步地明确。

(3)生态破坏防治与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律的缺陷与不足

森林和草原容易产生突发环保事件,但这并不意味着突发的生态破坏事件只限于森林和草原火灾和虫灾。在实践中经常还会发生农业虫灾、湖泊和海洋富营养化、海水倒灌、山体滑坡、荒漠化、沙漠侵蚀、沙尘暴、区域与全球气候变暖、外来物种侵袭、转基因生物危害等突发环保事件。这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引起了足够的重视,如法国《环境法典》在第5卷第1编第3章就专门规定了转基因生物危害的应急防治问题,[4]但目前还没有得到我国单行环境法律的重视。而《环境保护法》的通用规定和第31条的应急处理规定,无法提供一个全面的和可操作的应急解决途径,因此必须加强相应的立法。此外,在森林、草原火灾和虫灾的跨区与跨国联合应急体制和机制方面,在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等特殊环境因素的应急保护方面,还缺乏相应的规定。

3.环境行政法规的缺陷与不足

环境行政法规和与突发环保事件应急处理有关的其他行政法规的制定一般基于两个目的,其一,在已有《环境保护法》和单行法律的框架内制定,明确法律的规定,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协助环境单行法律的实施,如《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森林法实施条例》等;其二,条例颁布时还没有专门的单行法律,但确有必要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单行法律的某些规定预先制定条例来进行规范,如《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就第一个目的的行政法规来说,其在应急处理的规定方面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缺陷:一是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沙治沙法》等单行环境法律缺乏应急处理规定的情况下,目前还没有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或细则。其二,一些条例及其母法都没有关注有关类型突发环保事件的应急处理,如《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细则。其三,各环境行政法规及其母法在具体制度的设计方面或多或少地存在规范的不足。其四,虽然一些条例与《环境保护法》和相关的单行环境法律在突发环保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发挥了一定的协调和补充实施的功能,但是各单行法及在其框架内制定的条例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呈现明显的部门管理色彩。[5]就第二个目的的行政法规来说,它们仅涉及在特定历史时期已经发生或极有可能发生的某一类别环保事件或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如1986年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厂事故之后,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主持下国际社会于同年通过了《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和《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我国于1993年制定了《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03年迫于全国“非典”危机的压力,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发生重大的野生动植物保护、转基因生物危害、有毒化学品等突发事故,有关外来物种的危害和黄河、长江流域的重大突发性污染已经通过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得到有效的控制,因而有关行政法规的立法尚未提上议事日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些类型的难以预料的区域性甚至全局性突发环保事件不会发生或能被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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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宜构建的突发环保事件应急法律体系及其实现战略

要解决以上立法缺陷,首先必须构建体系严密的法律框架体系。而要构建我国的突发环保事件应急立法框架体系,国际立法的经验总结是必不可少的。

(一)国际突发环保事件应急处理的立法经验

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比利时、英国、美国和日本先后发生了震惊中外的世界公害事件,1986年印度发生了博帕尔毒气泄露事件,1989年前苏联发生了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露事件。在防治突发公害的战斗中,这些国家逐步建立和发展了自己的应急法律体系。在宪法的层次上,1961年委内瑞拉宪法设置了“紧急权力”一章,尼泊尔、意大利、韩国、西班牙、德国等国现行的宪法对紧急状态下国家权力的重新配置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暂时限制作了规定,如德国宪法规定,为了应对紧急状态,联邦总统有权部分或全部临时限制公民依照宪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在宪法性法律的层次上,美国制定了《全国紧急状态法》,土耳其、加拿大、日本等国制定了对付各种危机的《紧急状态法》,前苏联制定了《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法》,英国制定了《紧急状态权力法》,这些立法均可适用于突发环保事件的应急处理领域。在环境基本法的层次上,一些国家设立了突发环保事件的应急章节或规定,如加拿

大在1999年修正的《环境保护法》中设立了“涉及紧急情况的环境保护事件”专章。[6]在环境单行法的层次上,一些国家对某一方面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做了周密的规定,如《美国法典》第33卷第26章(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第1321条(油类和危险物质责任)把“国家应急计划”作为第4款,设置了“总统的准备”、“内容”、“修改和补正”、“遵守国家应急计划的行为”四项内容;把“民事强制措施”作为第5款;把“国家反应体系”作为第10款,设置了“总统”、“国家反应部队”、“海岸警卫地区反应部队”、“地区委员会和地区应急计划”、“油槽管道和设施反应计划”、“设备要求和检查”、“地区训练”、“没有法律责任的美国政府”八项内容。[7]日本1998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把第18条的标题定为“紧急措施”。[8]此外,一些国家还在行政法规或命令中规定了应急条款。

总的来看,世界各国突发环保事件应急立法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模式,一是在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的指导下制定一部涵盖突发环保事件应急处理在内的紧急状态法,再在专门的环境立法中规定应急法律问题,如美国、加拿大、荷兰、日本等国。二是在环境基本法或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之中设置一些原则性的应急处理规定,然后再制定专门的突发环保事件应急法律,如日本在1967年制定《公害对策基本法》之后,1976年制定了《海洋污染和海上灾害防治法》。三是在环境基本法或综合的环境保护法之中设置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应急章节,再在单行环境立法中分散设置各自的应急规定,如加拿大既在1999年修正的《环境保护法》中设立了第8章——涉及紧急情况的环保事件,又在渔业法令等法律、法规或法令中规定了环境部长的应急职权;荷兰既在1990年的《环境管理法》中设立了第17章——特殊情况下的措施,[9]又在《空气污染法》、《海域污染法》、《地表水污染法》等法律、法规或法令中规定了环境应急处理的内容。四是在环境基本法或综合性环境保护法之中规定一些原则性的应急处理规定,然后在相关的单行环境保护立法中规定一些特殊领域的应急处理机制;一些国家或地区甚至还在专门的行政法规或规章中规定可操作性非常强的应急处理措施,如我国。五是无专门的紧急状态法或突发环保事件应急法律,但在环境保护基本法或综合性环境保护法、环境单行法的通用规定和应急处理规定的框架内制定一部综合性、全局性的突发环保事件应急行政法规或法令,这样的国家目前不多见。

以上模式的列举并不意味一个国家只能采取一种立法模式,事实上,一些国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了混合立法模式。如日本采取了第一和第二种模式结合的混合模式。

(二)我国突发环保事件应急立法宜采取的目标模式

由于我国具有独特的法律体系和立法传统,具有独特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因此突发环保事件应急立法目标模式的建立,不能机械地照搬国外的模式,只能结合我国环保法律体系的结构,在各个立法层面上定向地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由于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由宪法和宪法性法律的相关规定、《环境保护法》、单行环境保护法和行政法规等组成,因此,我国突发环保事件应急立法的目标模式宜由宪法和宪法性法律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的基本规定、专门的应急法律、单行环境法律中有关突发环保事件应急处理的规定、专门的和包括应急内容的行政法规等组成。而要实现这一点,必须做的工作是:

修改宪法,在宪法中明确纳入包括突发环保事件应急处理在内的紧急状态条款,把突发环保事件的应急处理上升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内容;其次,还要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的应急职权和应急程序作出进一步的基本规定。

制定《紧急状态法》,在总则中规定对所有突发事件适用的通用原则、指导方针和基本制度,在分则中单列“突发环境保护事件的应急处理”一章,对突发环保事件的特有原则和制度作出全面和原则性的规定。由于紧急状态法涉及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的限制和国家机关职权的重新配置,因而属于宪法性法律,必须由全国人大通过。

修正《法》,把重大突发环境保护和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需要纳为的条件之一,并对相应的制度进行补充。

提升《环境保护法》的通过机关,使之成为真正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在此基础上创新和完善突发环保事件应急处理的原则性、综合性和专门性基本规定。

制定专门的《突发环境保护事件应急法》。由于环境保护具有综合性、系统性、包容性,这三个特点也应为《突发环境保护事件应急法》的适用范围所体现。基于此,该法的适用范围最好定位为环境污染、自然资源与生态破坏、环境安全三类。除了常见的突发环保事件类型外,环境污染事件还应包括噪声、振动、光、农药、传染病病菌污染等,生态破坏还应包括农业虫灾、湖泊和海洋富营养化、海水倒灌、沙尘暴、野生生物危害或疾病、水土流失等,环境安全事件还应包括全球气候变暖、区域沙漠化、外来物种侵袭、转基因生物危害、生物多样性锐减等。如有可能,可以把自然遗迹、文化遗迹等特殊环境因素的应急处理纳入条例的适用范围。如《紧急状态法》事先已制定,《突发环境保护事件应急法》的规定应与之相协调。

制定《突发环境保护事件应急法》的实施细则或条例。由于《突发环境保护事件应急法》除了涉及军队的应急职责之外,基本上都是一些行政法条款,涉及行政机关的应急体制、应急职责、法律责任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应急行政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其中,行政机关的职能分工和衔接工作涉及中央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央有关部委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地方上级职能部门与下级职能部门之间的纵向职责分工和衔接工作,本级人民政府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和同级人民政府之间的横向职责分工和衔接工作,非常具体,同时又非常复杂,因而难以被具有相对稳定性、原则性和抽象性特点的法律所具体和明确地把握,因而必须发挥国务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在《突发环境保护事件应急法》的框架内制定一部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对应急体制、应急职责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应急行政法律义务作出与其母法相协调和补充的配套具体规定。

创新和完善各单行环境保护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规定,使之既符合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规定,又与《突发环境保护事件应急法》的规定衔接、协调;在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组织法、财政预算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充实相关的应急机构设置、应急决策、应急经费预算等规定。

此外,还要协调上述立法与地方法规、部门行政规章、地方行政规章等相关立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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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突发环保事件应急立法目标模式的实现战略

1

.目标模式实现的长期性

目标模式的实现以构成要件的全部具备为前提,因为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突发环保事件应急立法目标模式的构成要件难以在今后一段时间全部具备。

体现在宪法的层次上,由于宪法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其基本规定的创设必须经过反复的实践和论证,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从理论上讲不是太成熟,争论很多,从实践上讲经验不是太丰富,因此目前和今后几年,在宪法中纳入包括突发环保事件应急处理在内的紧急状态应对条款不太现实。同样的道理,制定《紧急状态法》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也很困难。体现在环境保护基本法方面,虽然《环境保护法》的地位提升和修订工作已经纳入立法规划,但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积累成熟的区域性、流域性甚至全局性的突发环保事件应急处理经验,缺乏成熟的综合性和联合应急经验,因此虽然可以设置单独的“突发环境保护事件应急处理”章节,但其基本规定的全面性、系统性和可适用性不会太强。同样由于经验积累的缺陷,目前制定《突发环境保护事件应急法》也会有一定的难度。事实上,我国目前也未把之纳入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体现在各单行环境法律方面,目标模式的建立需要修正大气、水、海洋、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完善污染应急处理制度;需要衔接各种类型的污染应急处理机制;需要制定新的法律,对突发转基因生物危害、生态安全、振动、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等事件的应急处理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工作量和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在短时间内难以全部实现。

以上分析说明,我国突发环境保护事件应急立法目标模式的建立将是一个较长期的过程。

2.目标模式的实现战略

由于目标模式的建立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必须结合实践制定符合国情和环境保护需要的发展策略。就目前的情况和今后的发展趋势来看,比较可行的发展战略是:第一步,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借鉴1993年《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5年《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03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2003年《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规定》、2003年《黄河水量调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和2003年《三峡水库135米蓄水及运行期间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规定》的立法经验,制定适用于环境污染、自然资源与生态破坏、环境安全三类突发事件的《突发环境保护事件应急条例》,以应实际之需。第二步,在正在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专门设立“突发环境保护事件的应急处理”章节,并在今后制定《有毒化学物质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态安全法》、《振动防治法》等法律及其实施条例或细则时,在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时,在修订现行环境单行法律的实施条例或细则时,设立专门的应急章节或完善已有的规定。第三步,待积累丰富的应急经验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突发环境保护事件应急法》,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或细则,并在实施条例或细则生效之日起废除《突发环境保护事件应急条例》;在国家安全、公共卫生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应急立法经验丰富的情况下由全国人大通过《紧急状态法》。第四步,修正宪法,在其中纳入包括突发环保事件在内的紧急状态应急处理章节。

四、我国宜创设的突发环保事件应急法律制度体系

制度是法的生命之所在,因此,为了应对日益复杂的突发环保事件,除了构建严密的立法框架体系外,还必须在立法框架体系内填充相应的制度体系。由于制度体系的创设必须服从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的指导,因此在创设突发环保事件的应急制度体系之前,必须确立应急方针和应急原则。为此,可以借鉴1999年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98年南非《国家环境管理法》和我国2002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经验,确立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等应急方针和风险与损害预防、[10]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应急等应急原则。

(一)应急机构制度

应急管理体制的科学与否往往直接决定突发环保事件的应急处理成败和效率。根据我国的国家形式和机构设置情况,可以确立纵向与横向机构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纵向机构可设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和县(旗)四级应急管理机构,每一级包括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政府和军事机关三类国家机构。横向机构体现在三个层次上,一是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二是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地方人民政府,三是同一行政区域内或不同行政区域间的环境保护、海洋、林业、渔业、海事、农业、草原、水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

在国家一级,一些国家规定了专门的应急管理机构,如美国成立了联邦紧急管理局,俄罗斯成立了紧急事物部。为了更好地指导与协调全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我国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批准成立了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根据“三定”方案,其职责主要包括负责督查、督办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承担并协调与指导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跨省界区域、流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工作;负责全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响应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但是从《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和《森林法》、《草原法》、《农业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该中心的职责范围具有很大的部门局限性。因此,有必要突破部门的限制,成立能够应对各种突发环保事件的部级应急指挥和协调机构,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和国家军事机关部门也应当同时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对于区域与全球气候变暖、沙尘暴、外来物种侵袭、转基因生物危害等非常见的突发环保事件,国家有关部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该把其应急防治纳入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

在地方一级,各地在坚持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条件下,可设置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应急指挥和协调机构。

为了更好地体现应急机制的权威性和高效性,有必要建立应急指挥分级负责的机制,即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主管领导兼任国家和地方级应急指挥和协调机构的负责人,并对应急活动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应急行政任务负全责。军事机关的首长对军队的应急任务负全责;。

(二)应急预案制度

该制度体现了预防为主和防治结合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军事反应部队的组成、任命和训练,[11]信息收集、分析、报告与通报,应急监测机构及其任务;突发环保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突发环保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等。为了使应急预案制度落到实处,应急立法应规定

相应的法律后果,如《美国法典》第1256条第5款规定,如州政府没有制定有效的突发性偶然事件处理计划,局长不得为该州的污染控制项目提供补助。

(三)应急预警与紧急状态宣告制度

应急预警制度包括事件的初步调查和初步评估两个方面的内容。调查是评价的前提,评价是决定应急状态是否启动的前提。如果事件的现实危害和发展符合应急立法规定的启动条件,有权机关可以宣布应急状态开始。评价必须有标准,为了科学地防治突发环保事件,杜绝人为的懈怠和反应过度现象,必须建立应急程序的启动标准。该标准的建立可借鉴1999年加拿大《环境保护法》和我国2003年《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规定》的做法,前者第194条规定,环境紧急事件出现以下情况时,应急职责才能实施或履行:一是对环境有或可能有直接的、长期的有害影响环境,二是对人的生命得以依赖的环境构成或可能够威胁,三是在加拿大境内对人的生命或健康构成或可能构成威胁。后者规定,应急处理的对象必须是重大水污染事件;而对于重大水污染事件的范围,《重大水污染事故报告暂行办法》界定为以下五类:对黄河干流或黄委直接管理的支流河段(湖泊、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大范围水污染的;黄河干流或黄委直接管理的支流河段县级以上城镇集中供水水源地发生水污染,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供水的;黄河干流或黄委直接管理的支流河段上发生水污染事件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或影响社会安定的;引用黄河水,因水污染导致人群中毒的;黄委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水库)发生的有其它影响重大的。

紧急状态宣告包括紧急状态开始和结束两个方面的宣告制度。紧急状态开始的宣告意味着应急处理程序的全面启动,有关机关和人员必须各司其责。如2000年8月初,美国俄勒冈州发生了历史上罕见的森林大火,波及11个州,克林顿总统应州长的请求于8月7日宣布俄勒冈州进入紧急状态,并动用了1500名军人协助救火;因大量化学物质泄露造成水源污染和饮用水断绝,巴西东南部米纳斯吉拉斯州乌贝拉巴市2003年7月11日宣布进入紧急状态,采取了集中供水等应急措施;因发生50年来最为严重的森林大火,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总理坎贝尔于2003年8月初宣布,该地区处于紧急状态,并动员1万多名救火人员和8000多名军人参加扑火。结束时的宣告意味着所有应急程序的总结和正常法律程序的重新适用。这方面的立法可借鉴我国《法》第12条的做法,该条规定:“根据本法第二条规定实行的紧急状态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解除的程序与决定的程序相同。”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防止有关机关利用紧急状态为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法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应采取应急状态宣告权和应急措施执行机关的分立制度。

(四)信息沟通与公开制度

该制度包括信息报告、 通报、通知与制度,信息报告的对象是统计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信息通报的对象包括国际组织、外国政府、[12]国内不同的政府部门和不同的行政区域,通知的对象是受事件影响的公民和单位,信息的对象是公众和媒体。为了使该项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应急立法应规定信息沟通的时限、程序和具体内容。如《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规定》对水污染事件报告与处理的时限性、程序和内容做了严格的规定:水文等基层单位如发现发生在本单位管辖河段、工作现场或驻守地附近的重大水污染事件,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组织初步核查,在核实后30分钟内用电话报水资源保护局,并按《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上报,在监测、调查人员未到达现场前,继续监视事件的发展,并及时报告;水资源保护局接到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或从其它途径获取此类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后,及时上报黄委,并在对报告的事件进行初步分析判断后,30分钟内向水文局下达应急水质监测和调查通知;基层水文水资源局在接到应急水质监测和调查通知后,必须在1小时内出发,现场监测数据立即报水资源保护局,在现场测试的同时采集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实验室分析结果在样品到实验室后2小时内将结果报水资源保护局。同时规定,在启动预案和预警分析的基础上,以最快的速度将事件情况、意见建议上报水利部,并通报沿黄有关省区政府部门。

(五)公众报告与举报制度

设立公众的对抗权是各国应急立法的经验,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做了这方面的尝试。前者第24条授予公众的隐患举报权、不作为举报权、举报权,要求有关机关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并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后者也建立了类似的水污染事件报告奖惩制度。此举得到了学术界、实务界和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应为突发环保事件应急法律制度的设计借鉴。

(六)紧急协商与强制措施制度

由于应急措施往往涉及区域利益和公民私权的限制和征用,因此必须注意措施的实施时间与方式,而要做到这一点,协商的措施是必须的。[13]如1999年的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第197条规定,应急措施实施的行政机构之间和行政机构与居民、企业、劳动者之间应就应急措施进行必要的协商;如协商不成,部长可以直接具有强制性的命令。[14]

强制措施制度,包括紧急疏散、强制隔离、交通管制、人员与财产征用、损害或影响的紧急补救、减少与减轻等子制度。如在2000年的新墨西哥森林火灾事件的应急处理中,联邦和地方政府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紧急疏散了2.5万人。由于强制措施涉及人权的保护问题,因此,可以参考1999年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第201条的做法,明确规定强制措施的种类和实施条件。

(七)物价平抑制度

该制度包括价格的行政限制和必需物质的市场调运两个方面的子制度,前者是指国家和地方有关应急职责机构行政命令,限制物价;后者是指有关应急职责机构多渠道地组织居民的生活、医疗等必需物质的供应,防止市场出现短缺的现象。这方面的立法可参见我国《法》的做法,该法第5规定:“地区内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援助、协助、救治和救助制度

援助制度是指中央对地方、其他行政区域对受灾区域、外国对受灾国提供应急资金、物质和技术力量的规则的总称。如2000年的新墨西哥森林火灾事件的应急处理中,联邦紧急灾难处理署向俄罗斯紧急事物部提出租借两架灭火飞机的请求;在2000年的俄勒冈州森林火灾中,加拿大出动了几百名士兵和灭火小组到美国参加灭火行动。区域协助制度是指不同的行政区域采取协调一致的应急行动来防治突发事件的规则的总称,如

在2003年5月意大利拿波里的垃圾事件中,该国的环境部决定采取了垃圾外运处理等应急措施。救治制度是指应急职责机构采取有效的应急医疗机制来救治因灾致病者和其他患者的规则的总称。救助制度是指应急职责机构为受灾者提供必要的生产和生活便利和资助,保险公司及时地为受灾者发放理赔资金。如在2000年美国新墨西哥州森林火灾事件的应急处理中,联邦紧急管理局宣称,将向受灾居民提供包括住房补贴和生产救济在内的特别拨款,并向未保险的住房提供低息贷款;同时国民警卫对还在圣菲建立了紧急服务中心,向灾民提供临时住宿服务。与该制度相关的还有国际交流和合作制度[15]等。

(九)法律后果制度

法律后果包括积极的和消极的两个方面。它们为突发环保事件的应急防治构筑了双轨的后果保障机制。

积极的法律后果包括职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积极法律后果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积极法律后果两类,前者包括为应急公务人员提供保险、补贴、补助、津贴、抚恤金、奖励等,如2003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9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后者包括应急贡献奖励、举报和报告奖励等,如美国、加拿大等国的法律规定,对于无法定职责报告,而自愿地向有关机关报告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紧急事件的,应该予以奖励;未经报告者同意,有关机关不得披露其身份;用人单位或其他雇主不得采取解聘、暂停雇佣、降职、惩罚、骚扰等手段进行打击报复。[16]

消极的法律后果也称法律责任,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责任和职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7]两类,每类责任的立法包括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的形式和责任的实现程序立法三个方面。因此,为了防止应急法律机制的虚化,应急立法应对法律责任作出全面且平衡的规定,尤其要注意应急职责者和扰乱社会与市场秩序者的责任构成要件和责任形式,注意赔偿责任的范围、赔偿责任的转移、赔偿责任的免除和减轻,注意费用的追偿,注意权利限制的补偿机制等。如在民事赔偿责任范围的确定方面,可以借鉴1993年欧洲理事会《有关环境危害活动造成损害民事责任的欧洲公约》的作法,该公约第2条第7款规定的环境损害包括:①死亡或者人身伤害;②财产损害;③因环境破坏造成的前面两种情形之外的损失或者损害。[18]在权利限制的补偿立法方面,可借鉴我国《法》的做法,该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临时征用物,在使用完毕或者解除后应当及时归还;因征用造成损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参考文献]

第7篇:应对突发事件法范文

高校突发事件是指由自然的、人为的或社会政治的原因引发的,在高校内部突然发生的,大学生起主导作用的,不以高校管理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对学校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冲击或危害的事件[1]。高校突发事件依性质划分,可分为政治类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治安安全类突发事件和学校管理类突发事件。当前,社会转型和高校改革带来的各种不确定因素使得高校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例如“非典”、“马加爵事件”、甲型H1N1流感、北大登山队事件、食物中毒、“刘海洋”硫酸泼熊、学术剽窃、宿舍火灾等,诸如此类的突发事件,直接影响了学校的正常秩序,损坏学校的形象和声誉,给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并对学校、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因此,在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校的前提下,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立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机制,有利于提高学校突发事件的防御能力,从而构建和谐校园,实现高校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一、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机制的内涵与特征

(一)相关概念界定

1.法律机制所谓机制,是指规范人类偏好及选择行为的各种制度的有序运行,是人们所应遵循的各种行为方式的有机整体[2]。法律机制是法的内在功能的外部实现,以其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公正性、秩序性等特征对人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产生相应的影响[3]。2.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机制中国人民大学的韩大元教授和莫于川教授主编的《应急法制论———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一书指出:“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机制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针对突发事件及其引起的紧急情况制定或认可的处理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力之间、公民权力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在非常规状态下实行法治的基础。

(二)现行突发事件应急法律制度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并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应急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我国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以制度的形式建立了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方面的机制,促进了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同时也规定了社会、公民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基本格局。《突发事件应对法》本着重在预防、防患未然的原则,把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时消除突发事件风险隐患作为立法的重要目的和出发点。同时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其负责处置的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针对突发事件发生情况,按照有关法规、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快捷地作出相应的反应,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抑制突发事件的蔓延,积极消解突发事件的强度,快速消除突发事件的影响,及时处理善后工作,恢复安全稳定。

(三)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机制的内涵与特征

1.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机制的内涵基于高校教育组织的特点与高校突发事件的特性,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机制可定义为:法律的规范机理、运行模式与具体实效在高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具体表现,通过法律的具体运作和功能实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快速消除影响、保障广大师生权益,维护高校的安全稳定。2.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机制的特征(1)高校领域是法律机制作用的基本立足点。高校突发事件具有主体的特殊性、内外的互动性、参与的群体性、后果的危害性及影响的持久性等特点。因此,法律机制的实现要充分考虑高等教育的规律和特点,要考虑高校中学生、教师等群体的特点,要考虑法律实施的对象差异性和灵活变通性。(2)维护师生的根本利益是法律机制作用的首要目标。《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强调,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因此,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机制的设置、运作和检验必须坚持正确的利益导向,以人为本,要把维护师生的根本利益作为检验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成效的最高标准。(3)法律运作是法律机制实现的基本形态。法律只有实现,才能起到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法的意义既在于它的象征性,更在于它的实践性。因此,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机制的构建不仅要完善现有各项关于高校突发事件的法律制度,而且要通过更新理念、完善立法、建立健全法制化管理等三个方面建立和完善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机制。其中理念是先导,立法完善是依据,法制化管理是关键,力图为高等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机制提出详细对策。

二、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机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机制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高校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主要散见于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公安部门等行政部门出台的一些行政法规规章中,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刑法》、《民法通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机制建设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注重事后处置,忽视事先预防

《刑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主要对高校大学生的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界定、处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仅仅解决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如何处理等问题,这些法律法规都起不到前期预防管理的作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都规定了突发事件重在预防,但都是原则性规定,不具体,不能适应高校突发事件的预防要求。

(二)校园安全法律缺位,部委规章难担重任

现行法律法规中针对高校突发事件应对的规定既不具体,又存在着一定的法律空白,尤其是在校园安全管理的全局问题,如安全管理的责任、管理机构的设置和权力等方面,仍无明确规定。高校安全管理面对的往往是以侵害教师、学生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治安、民事与刑事违法事件或突发的危机和事故,安全管理机关必须由法律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管理,因为安全管理必然会限制作为公民的师生群体的基本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各种管理中适用的强制性措施也必须由法律加以授权,这是我国《立法法》中的法律绝对保留原则的适用和行政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鉴于我国校园安全法的缺位,高校行政管理权的主体、职权、内容与程序都必然欠缺合法要件。在法律缺位情况下,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显然也于法无据,无论从立法层级、立法权限、适用范围等方面都难堪此任。

(三)现行规定过于粗陋,部委法规间体系性与配套性不强

我国实行多层次的立法体系,不同的立法机关根据其不同的立法权限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调整的范围和效力是有明显区别的。高校突发事件应对的事项千头万绪,面临的问题也是多种多样,而部委的政策法规多是一事一立,针对具体问题而制定,相互之间的协调性、统一性较差,没有发挥出整体的效用。此外,部委规定都只是零星地散见一些高校突发事件应对的内容,没有明确界定出高校突发事件应对的职权主体、权限范围与相应责任等事项。(四)高校内部安全管理规范混乱,规范重心偏失许多高校把安全管理纳入高校自治权范围之内,内部出台相应的安全防范的规定。但是在基本法律缺位的情况下,缺少上位法的授权,高校内部安全规定存在着许多弊端。有人概括为实体性与程序性两方面的问题。实体性问题主要体现为越俎代庖、罚款成风;滥施惩罚、名目繁多;义务本位、法律虚置、不合时宜等方面。程序性问题表现为民主性、公示性与救济性缺失等方面[4]。

三、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机制之构建

无论高校建立起何种模式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都应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并且运用该机制处理突发事件,达到相当的严重程度都将进入法律法规所管辖的视野内[5]。因此,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机制的构建,要坚持立法、执法、监督与救济各个法治运行环节的统一结合,才能真正发挥法律机制的功效。

(一)更新观念,树立法律意识

由于突发事件在客观上难以避免,高校必须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忧患意识,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的观念,时刻做好预防突发事件的心理和物质准备;牢固树立多管齐下、综合预防的观念,高校师生要积极参加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查到隐患积极整改,设法消除各类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保护师生安全,切实维护师生的根本利益;学校要加强对全体师生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磨难教育和心理素质教育;定期组织师生参加突发事件模拟实战演练,掌握避险、逃生、自救方法的主要途径;强化管理者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自觉地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在管理工作中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

(二)呼吁立法,实现有法可依

立法是法律机制启动的前提,只有法律规范的合理设置,管理活动才于法有据、依法而行。鉴于校园安全立法体系尚未建立,安全管理亟待规范的现状,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进一步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最大限度地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出台《校园安全法》已迫在眉睫。早在1999年“两会”期间,354位人大代表提交议案11份,呼吁尽快制定《校园安全法》。此后的九届人大三次会议、四次会议近700位代表提交制定《校园安全法》的议案,共同呼吁要切实保护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人身安全。为了防止学校事故的发生,教育部于2002年出台《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10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主持召开的“全国综治维稳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将校园安全由社会问题上升至政治问题的层面。因此,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联合起来向立法部门建议,以宪法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为基础,制定出台《校园安全法》,可以使高校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和补救做到有法可依,实现高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制化。

第8篇:应对突发事件法范文

关 键 词:公共突发事件;政府;对策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6)04-0056-03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由于新旧体制交织,利益分化显露,价值取向日趋多元化,文化碰撞加剧,各类矛盾和问题诱发的公共突发性事件发生的频率变快,危机概率增大。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解决公共突发性事件的实际效果,进而促进我国经济、政治和文化的稳定发展,显得尤为必要。正如“十一五”规划纲要指出的,要强化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一、我国政府在管理与应对突发事件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在长期的建设和改革实践中,经受住了各种各样的公共突发性事件考验,并在管理与应对公共突发性事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初步建立了突发事件管理机制,制定了一系列与处理突发事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制化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是,现实中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1.观念落后,思想认识不到位,缺乏危机意识。政府管理与应对公共突发性事件的观念没有真正从治理为主转变为以防范为主,没有防患于未然的意识,对公共突发性事件的预防缺乏足够重视,存在麻痹和侥幸心理,往往在公共突发性事件的灾难性后果发生后才想办法补救。同时?熏政府没有把对公共突发性事件的管理与应对纳入到国家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对公共突发性事件反应能力不足,公共突发性事件发生时往往被动。而政府又缺乏危机管理意识,对公共突发性事件的教育、培训和宣传不够,对公众的危机教育培训很少甚至没有,宣传也流于形式,使公众面对公共突发性事件时惊慌失措,缺乏理性,无法采取措施或积极配合政府应对公共突发性事件。

2.有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一方面,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法》等多部具体的应对公共突发性事件的法律,但这些法律只适用于管理与应对某一类公共突发性事件,不具有规制所有公共突发性事件的法律效力。同时,这些法律尚未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缺乏统一的沟通协调机制,对紧急状态下政府的权力职责和公民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不够清晰,导致公共突发性事件发生时责任与义务不明确,出现互相推诿、敷衍了事的现象。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真正发挥有效的作用。地方政府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时,不能因地制宜地制定切合地方实际的法规规章,“一刀切”的现象普遍存在;而制定出的有些法规规章还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3.管理机制不完善。首先,管理和应对机制不完善。缺乏对公共突发性事件的管理与应对相关的人力物力资源的保障机制和整合沟通协调机制;包括预警机制等在内的应急管理机制不够具体;与国际和地区间的合作机制也有待完善。其次,责任追究制不完善。2005年,由于发生一系列的安全生产等公共突发性事件,引起国务院对公共突发性事件的高度重视,促成了新的责任追究制度――官员“问责风暴”的生成。虽然它起到了追究领导者管理公共突发性事件的责任的作用,但官员问责的主体依然是上级政府部门。这必然导致从中央到地方问责逐渐趋于弱化,不能更好地使地方失职官员承担道义上、政治上、法律上的责任。同时,目前的官员问责主要局限于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对较小的公共突发性事件问责不够,而且官员问责能否成为我国的一项长期的制度有待实践的检验。最后,监督机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监督机制一般分为内部监督、外部监督两种。对政府管理与应对公共突发性事件的内部监督缺乏法律支持和平等保障,使其形式化严重;而外部监督由于受利益关系、人情关系及政府控制的制约,使其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4.信息管理系统落后,信息公开性和透明度亟待提高。信息是传播公共突发性事件的对象,媒体是公共突发性事件传播的媒介。在管理与应对公共突发性事件过程中,某些信息真实性不太准确,个别媒体由于受政府部门管制对公共突发性事件的报道不够真实确切,容易误导民众,引起公众心理和行为的恐慌。SARS疫情早期信息封闭,流言、谣传蔓延,就是最好的例证。而由于受传统体制的长期影响,信息的公开性、透明度不够高。在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时,都是以部门为单位逐级汇报,缺乏快捷、有效的沟通渠道。信息量并不是不够大,也不一定不及时,最大的问题在于信息分散和部门垄断,无法在危急时刻统一调集,迅速汇总。

二、完善政府应对公共突发性事件的对策与建议

我国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为完善应对公共突发性事件奠定了基础,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实加强对公共突发性事件的管理指明了方向。立足于我国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经验,针对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内专家学者的观点,我们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1.转变观念,高度重视,提高应对公共突发性事件的意识。实践证明,许多公共突发性事件是由于政府观念落后、危机管理意识薄弱等原因造成的。因此,需要从以下两方面加以改进:第一,转变“以治理为主”的观念,树立“以防范为主,防治结合”的思想。第二,强化政府对公共突发性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危机管理意识。要把公共突发性事件的防范治理政策、法律法规等作为公务员教育培训的内容,提高管理者的防范意识和危机管理意识。同时,要加大对公共突发性事件的宣传力度和对政府的监督力度,使政府时刻保持危机管理意识,从容镇定地防范和应对公共突发性事件。

2.建立健全政府应对公共突发性事件的法律法规。应尽快制定一部《突发事件与紧急状态处置法》,对政府在突发事件中的职责权限及紧急状态下的例外权限、突发事件的责任承担、组织管理体系、保障机制等加以规定,从宏观上指导我国政府管理与应对突发事件。同时,应进一步修改补充现有的法律法规,健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配套制度,使国家管理与应对突发事件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

3.成立常设的、专门的突发事件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管理体系。突发事件的管理与应对需要统一的领导指挥,必须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管理机构。我国政府应借鉴美国1979年成立的联邦危机管理局(FEMA)的经验,成立常设的、专门的突发事件管理委员会,隶属于国务院,直接对国务院负责。突发事件管理委员会要坚持法治原则和对人民负责的原则,深入研究新形势下突发事件的新特点、新规律,制定突发事件管理与应对的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在非突发事件时期,进行突发事件的分析预测、风险评估,做好预防与预警工作,加强对管理与应对突发事件的教育培训,提高全社会防范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在突发事件阶段,领导指挥全国的突发事件工作,迅速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及时处理,并对各地情况进行监督、追踪,协调各地方部门之间的利益,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总结工作。在突发事件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各地方应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管理部门,明确不同级别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配套制度保障,从而形成统一、高效、有权威的突发事件组织管理体系。

4.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1)建立健全公共突发性事件预警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争取把公共突发性事件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一方面建立健全公共突发性事件预警机制,包括监测预测机制、信息机制、合作机制、实践机制等,制定切合实际的公共突发性事件预案,对公共突发性事件的级别分类、可能的预兆范围、目标任务、具体处理方案及应急预算等方面予以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公共突发性事件的应急管理机制。公共突发性事件发生时,要快速启动公共突发性事件预警体系,迅速选择适合特定情形的应急预案,并组建相应的紧急指挥部,迅速调动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形成一个有条不紊、权责分明的应急管理机制。在应急管理公共突发性事件过程中,政府要通过媒体、实地调查等方式加强与民众的沟通,消除人民群众的恐惧心理;动员相关组织和公众,使其广泛参与,确保对公共突发性事件的决策公开透明。(2)建立完善官员问责制,加大责任奖励与追究力度。官员问责制有四个层面:一是道义上的责任,向受害者和公众负责;二是政治责任,向执政党和政府负责;三是民主责任,向选民负责;四是法律责任,向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我们应把公共突发性事件的问责权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使其发挥制度上的优势。具体来说,就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防范和应对公共突发性事件时监督官员是否尽职尽责、是否有失职行为,依法追究其道义、政治、民主和法律责任。另外,应把官员问责制推广到所有公共突发性事件中的决策失误、用人失察、等方面。(3)建立与民众的沟通对话机制,注重对人民群众的人文关怀和沟通动员。要本着实事求是、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建立与民众的沟通对话机制,必要时请公共突发性事件的专家学者解答人民群众的疑惑,增强民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对政府的信任感,从而动员更多的民众参与应对公共突发性事件。

5.建立完善的信息反馈网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我国政府应建立健全公共突发性事件报告制度,完善信息保证系统,健全预警预报责任制,逐步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反馈网络。具体来说,就是组织专门研究人员与公共突发性事件管理委员会合作,尽快查清事件真相,而后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汇报与公布真相,并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多倾听民众的心声。特别是应避免流言蜚语的快速传播,在公共突发性事件的第一时间,主动与媒体联系沟通,召开新闻会和网络视频会议,全面详细地向人民群众通报公共突发性事件的进展过程及应对的一般措施。同时,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及时地回答民众的问题,畅通沟通渠道。这就掌握了社会舆论的主动权,达到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传播公共突发性事件的目的。

6.建立和发展公共突发性事件管理的资源保障体系。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主要靠迅速调集地区甚至全国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供给,保障突发事件的管理与应对。这种做法在管理与应对突发事件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也有弊端。为防患于未然,我国政府需尽快建立和发展突发事件管理的资源保障体系。政府有必要把危机管理的资金纳入政府的预算之中,建立应对各种灾难和危机的专项基金,并通过社会保险等方式扩大资金的供给。政府应完善战略性资源的储备,编制资源目录,以有利于有效地调动资源。国家和社会应该加强人力资源的培养和训练,为危机管理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同时,加强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从制度上保障发生突发事件时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资源保障法律法规和社会捐助接受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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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应对突发事件法范文

[关键词]高职院突发事件预警机制构建

[作者简介]王海英(1980- ),女,山东烟台人,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机电系学工党支部书记,讲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与学生管理。(江苏南通226010)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2年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基于高职技术教育特色的‘六维一体’素质教育创新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2SJDFDY066)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4)14-0169-02

一、高职院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存在的问题

1.缺乏完善的高职院突发事件管理制度。由于国家尚无专门的《院园安全法》,教育部也尚未制定院园突发事件管理的具体条例,《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教育法》等只是粗略界定和处理院园犯罪与治安问题,对在院学生伤害案件的归责原则、事实认定、处理标准没有涉及,对学院应该履行的具体管理职能没有详细规定,对院园突发事件给当事人造成的具体损害没有评估标准,对院园突发事件机构设置及其相应的权力和责任没有提及。学院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如管教冲突、学生受伤、教师侵害学生人身权利等,学院、学生个人及责任人应该各自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学院和教师分别承担哪些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在法律上都还没有规定。因此,对相关问题的解决仅靠学院惯有的一些规章制度已无法满足现实需要,更起不到突发事件前期预警预防的作用,这给高职院突发事件的管理带来极大的挑战。

2.缺乏常设的突发事件管理机构。现阶段,高职院内部应急管理机构多为临时性的松散组织,如由学院负责人临时牵头组建而成的工作领导小组,这对于实施持续有效的突发事件管理存在很大的不足:一是临时组建的工作小组在人员构成和工作内容上不具有延续性,对于突发事件处理后的经验和教训不能有效整理和存储,因此在此类事件再次出现时无法及时预警;二是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往往需要学院内外各个机构的合作,临时组建的工作小组在进行相关协调时每次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成本,往往错失工作良机;三是临时领导小组事先没有一个有效的应急处理计划或应急预案,难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形成一套成熟的应急处理操作方案并付诸实施;四是临时性的机构缺乏制度和规范的保障,削弱了其职能的有效性。缺乏常设性的组织机构,大大降低了高职院突发事件的预警能力。

3.缺乏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由于高职院突发事件难以预料,在突发事件爆发前后,如果学院没有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缺乏与政府、学院、家长、媒体等利益相关体的信息联动机构,就会使自身陷入被动状态。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能快速恢复平衡。目前,我国很多高职院缺乏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

4.缺乏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高职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最终目的是将突发事件的危害降到最低值。根据文献资料和统计资料,当前各高职院所具备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要求标准存在很大差距,主要存在应急预案简单笼统、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差、未建立分级和分等预案、应急预案缺乏有效的演练等问题。

5.缺乏必要的应急教育。目前高职院很少注重对师生应急能力的培养,很多师生没有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经验,缺乏基本的自我保护能力。当遇到突发事件时,无法冷静思考,表现过激而出现一片混乱。因此,加强对师生应急能力的教育与培养是高职院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的基本环节及重要组成部分。

二、高职院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的构建

1.加强法制建设,提供制度保障。高职院突发事件管理的各个部分、各个环节、各个阶段和各种管理行为都要以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作约束。只有在依法治院的基础上,明确学院与教师、学院与学生、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规范各方面的行为,依法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学院教育的法制氛围,才能实现学院管理的法治化目的。加强法制要做到规范高职院突发事件管理立法、强化高职院师生的法律意识、完善各高职院自身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设立高职院履行法律职责的专门机构。

2.建立管理机构,提供组织保障。首先,高职院应设立管理突发事件委员会,这是最高的决策层,由院领导组成,主要对关系学院层面的问题进行决策。委员会主任可以由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所有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作为副主任,秘书长由院长办公室主任担任,委员包括所有院领导、参与负责学院突发事件管理工作的院长助理、各职能部门行政负责人、各院(系)党政负责人、学院法律顾问以及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其次,突发事件管理委员会下设管理突发事件的办公室,由参与负责学院突发事件管理工作的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专家、教授、部门领导组成,针对突发事件开展管理工作、预警的等。再次,各职能部门、各院(系)以及学院各直属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管理小组,精心安排人员负责参与突发事件的管理,明确工作职责,保持信息畅通,按照高职院突发事件管理委员会及突发事件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开展工作。最后,突发事件管理办公室下设安全组、资料组、宣传组、辅导组、联络组、医疗组、后勤组、教务组、基建组、法律组、纪检组共11个明晰的团队,并赋予相关职责,其在高职院突发事件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高职院突发事件管理办公室作为总召集单位负责总体协调,高效运作,各司其职。高职院突发事件管理委员会是整个高职院突发事件管理机构的最高决策层,下级突发事件管理机构在其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来说,由高职院党委书记,院长亲自挂帅的突发事件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学院各类突发事件的管理,对涉及安全稳定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件及时做出决策并进行有效预警和干预。突发事件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在高职院突发事件管理委员会的领导指挥下,负责制定和完善高职院突发事件管理预案,开展突发事件管理评价,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整理,负责监督和协调全院各所属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工作。职能部门、院(系)以及院直属单位的突发事件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在高职院突发事件管理委员会及突发事件管理办公室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管理,同时,积极支持与配合高职院突发事件管理委员会及突发事件管理办公室的工作。

3.加强信息沟通,提供信息保障。在任何管理中,沟通都非常重要,突发事件的管理更是如此。一旦突发事件不可避免地发生,加强信息沟通可以让管理者协调各方面的行动,做出及时、准确的决策。高职院应构建完整的加强信息沟通的制度。信息沟通包含内部沟通和外部沟通。内部沟通包含突发事件管理机构内部的沟通和与院内师生的沟通两个方面。只有内部沟通切实有效,才能稳定军心,将全体师生员工凝聚起来形成一股合力,共同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外部沟通包括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安全稳定部门、新闻媒体、社区等方面以及与学生家长之间的沟通。

4.设置应急预案,提供措施保障。近年来,随着高职院突发事件的不断发生,越来越多的教育人士和政府部门认识到制定高职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势在必行。高职院突发事件管理委员会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订一套完整的应急计划。高职院突发事件预案涉及学院的方方面面,内容应是较为全面的,并按预警的不同等级划分。高职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包括管理总体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5.开展应急教育,提供素质保障。预警系统作为高职院突发事件管理中预防突发事件的关键环节,是对预警对象、范围中预警指标关键因素进行分析,确定预警对象与突发事件情势发展之间的因果关系,以此进行早期预测。应急能力强是预防突发事件必须具备的首要素质。加强学生的应急能力的培养教育尤为重要。大学生预警应急能力培训应包括心理培训、知识培训、沟通培训、学习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在模拟情境中进行演习。

6.完善预警系统,提供技术保障。高职院突发事件预警系统是学院为了能尽早地预测事件的发生和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害而建立的一套能够感应突发事件来临的信号监测与报告系统。通过判断系统发出的信号与突发事件之间的关系,可以帮助学院突发事件管理者对突发事件的产生做好心理的准备,并迅速转入突发事件管理状态,采取及时行动,防患于未然,有效地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

高职院突发事件预警系统的建立涉及很多环节,必须面面俱到。其运行主要依靠高职院突发事件管理机构,同时与学院现有的行政组织机构相交错、工作内容相融合。

三、高职院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的运行

在高职院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的构建框架中,法制建设位于最核心的位置,为整个预警机制的构建和实施提供制度上的保障。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和完善,可以使高职院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更加规范和有力。高职院组织管理机构的建立是突发事件预警机制构建和运行的基础,是对突发事件进行预防和处理的管理者和组织者,为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的各方面建设提供组织保障。信息的有效沟通,可以保证突发事件管理者及时准确地做出决策,整合和协调各方面资源立即采取相应的行动。信息沟通制度的加强,有助于提高整个预警机制的管理和运行的效率。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行动指南,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处理相应突发事件的能力,使突发事件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理性化。对高职院师生加强突发事件的应急教育,是学院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的素质保障,有助于突发事件中各项措施的顺利实施和有效执行。预警系统为突发事件的管理提供了技术保障,有利于突发事件的快速发现和及时处理。

高职院突发事件管理的核心是高职院的全面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包括潜伏期、爆发期和恢复重建期3个阶段;突发事件的管理包括突发事件的预警与预防、针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对突发事件的反应和突发事件后的恢复4个环节。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是突发事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完善有效的预警机制,不仅能对突发事件进行有效预防和缓解,而且能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提供迅速有效的应对措施,有利于在突发事件结束后及时采取善后恢复。

对突发事件的积极应对和有效处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的第一部专门针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其实施使我国今后应对突发事件有了法律规范。各高职院应更加重视提高自身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加强对预警机制的研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加快和谐校园建设的步伐,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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