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气候变化经济学;减缓;适应性
一、导论 气候变化经济学及经济政策是一个刚刚起步的研究领域,伴随着科学家们对气候变化认识加深和国际社会特别是联合国的大力推动,初步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研究内容。目前气候变化经济学一般包括全球变暖、节能减排、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等内容。 气候变化经济政策的研究主要是在三个框架中进行的。一是收益一成本框架。气候变化政策成本即减少温室气体或增强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的机会成本。气候变化政策的收益指削减排放以降低气候变化风险以及在增强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方面所得收益。Cline (1992)和Stem (2007)认为富裕国家需支出其GDP的2%来采取行动。二是国际公共品框架。气候变暖源于跨国外部性效应的影响,但气候变化问题并不是传统外部性问题的一个简单拓展,一个国家的行为使其他国家获利或受损,无法通过市场来进行弥补( Sandler&Hart-ley,2001)。因此,气候变化需要国际间有效合作。“京都议定书”就是国际合作的一项成果。三是博弈论框架。该框架主要用于国与国之间气候变化责任与义务的确定,强调每一个参与主体都是自利的,只有一个有效合作博弈才是对所有参与者有利的策略( Schelling,2005;Carraro&Siniscalco,1993)o
气候变化政策分为适应性气候政策和减缓性气候政策。前者强调用低成本政策来适应气候的变化,后者强调用低成本政策来减缓气候变化( Stern,2007)。减缓性政策研究较多的是碳税和限额,限额有助于达到预定的政策目标,碳税则有利于减少碳排放价格的波动(Metcalf,2009;Ka-plow,2010);适应性政策主要是在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气候变化信息,调整产业结构和调整经济的地理分布等方面展开( Stern.2007)。
近年来国内直接针对气候变化的研究有所增加,但集中在气候变化对敏感性行业的影响上(吕亚荣,2010;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0;刘恩财等,2010),经济政策方面的研究集中在财政和货币政策应对气候变化的必要性以及相应思路。
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正在形成应对气候变化的新的国际经济和贸易规则。广西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业占GDP比重较大,是气候变化的敏感地区。近50年来,年平均气温升高了0. 69℃,冬季气温上升趋势明显。1986年到2009年间,广西经历16个暖冬。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发生的频率和强度不断增加。研究广西应对气候变化的经济政策,主要是希望通过制定合理有效的财政、金融、产业政策,减少排放,提高广西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促进广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广西抓住机遇、实现经济和外贸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气候变化对广西的主要影响
(一)气候变化影响广西农林业
气候变化对广西农业生产的负面影响正在显现,农业生产不稳定性增加。广西局部干旱和洪涝的频率有所增加,危害不断加大。气候变暖引起农作物发育期提前,暖冬现象加大了病虫害现象。气候变化对广西农业未来的影响虽有正面效应,但可能仍以负面为主。气候变暖以及降雨量分布变化引起的干旱和洪涝将减少甘蔗的产量、蚕桑生产的产量和使其质量下降,水稻和玉米也可能以减产为主。广西农业生产布局和结构将出现变化。土壤有机质分解加快,农作物病虫害出现的范围可能扩大,畜禽生产和繁殖能力可能受到影响,畜禽疫情发生风险加大。
随着全球变暖,亚热带、温带北界北移,物候期提前,未来广西大部分地区可能进入热带地区,部分地区林带下限上升,广西北部的林业种类将发生变化,广西动植物病虫害发生频率上升,分布变化显着。
未来气候变化将使广西生态系统脆弱性进一步增加,主要造林树种和一些珍稀树种分布区缩小,森林病虫害的爆发范围扩大,森林火灾发生频率和受灾面积增加。广西境内湖泊将进一步萎缩,湿地资源减少、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
(二)气候变化影响广西渔业和水产养殖业
广西是海洋大省,气候变暖导致海平面上升加剧,引发海水入侵、土壤盐渍化、海岸侵蚀,损害了滨海湿地、红树林和珊瑚礁等典型生态系统,降低了海岸带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和海岸带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引起的海温升高、海水酸化使局部海域形成贫氧区,海洋渔业资源和珍稀濒危生物资源衰退。 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绝大多数属于变温动物,水温升高能够明显地影响到动物的新陈代谢、生长速度、繁殖情况以及对于疾病和毒素的抵抗能力。气候变化使广西依托海洋的水产养殖业将受到较大影响,可用于水产养殖的海域萎缩,养殖品种减少。由于气温升高,海水蒸发速度加快,表层海水中的盐分不断增加,引起鱼类的生理发生改变,进而影响到水产养殖业的种群和数量。
(三)气候变化影响广西的水资源分布
气候变化已经引起了广西水资源分布的变化。就全国来看,近20年来,北方黄河、淮河、海河、辽河水资源总量明显减少,南方河流水资源总量略有增加。广西洪涝灾害更加频繁,但由于降水量分布不均,干旱灾害更加严重,极端气候现象明显增多。气候变化加大了水资源年内和年际变化,气候变暖使得中国西部地区的冰川融化加速,未来广西干旱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大。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
(四]影响广西人的健康
气候变化对广西人健康的直接威胁包括由热应力引起的疾病和死亡、传染病(疟疾和登革热)、与水有关的疾病如腹泻和营养不良。气候变化会间接造成伤害甚至死亡,如泥石流、山洪爆发和热带气旋(强风)造成的结果。因日益恶化的空气污染造成的呼吸系统疾病也可能是气候变化引起的。
三、广西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思路
(一)加大对气候变化问题科学研究的支持
科学研究是应对气候变化决策的基础和依据。现有关于气候变化经济学理论分析主要以适应和减少排放绝对量为目的,且宏观层面讨论为主,这为进一步研究应对气候变化经济政策提供了良好的视角和方法。然而,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一定要考虑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讨论气候变化的影响及相应的对策,才更具适用性。因此,广西要积极开展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相关科学研究,尽快取得相应的研究成果和基础数据,为政策决策服务,并在此基础上,制定适合广西自身特点的政策措施。
(二)抓紧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
随着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不断累积,全球气温呈缓慢上升态势,极端天气发生的概率不断加大,世界各国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合作将不断加强,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将不断强化,能否降低能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将成为广西能否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目前,国际合作框架内,主要集中在减缓性行动,如发展低碳经济、减少碳排放。此外,广西应对气候变化既是国际、国内压力的体现,更是广西经济发展的一种内生要求。随着气候的不断变化,广西的发展环境正在不断变化,为了可持续发展,广西必须制定合适的政策措施,并不断地进行调整。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气候变化作为一种外部性,在时间和地域上已超出了经典经济学范围,需要用一种更大的视角进行研究。市场仍是配置应对气候变化资源的基础性方式,广西应抓紧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影响和优化资源配置。由于气候变化的外部性特点,仅仅依靠广西自己并不能有效遏制气候变化,通过适应性政策影响资源配置,在较小的政策成本下,提高广西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尤为重要。
转贴于 (三)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推动减缓性行动
当前,全球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减缓性行动上,广西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应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低碳经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随着北部湾经济区和“两区一带”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区正处于资本密集型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发展阶段,投资规模在我国乃至世界历史上都是前所未有的,特别是资源富集区经济发展的加快,大的铝、锰等有色金属的冶炼厂的建设和扩能,能源消耗总量不断增加,温室气体排放量加大。如果只按传统常规技术的建设模式,一经投入,便有一个投资回报期技术和资金的锁定效应,将来大规模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可避免。因此,我国未来发展技术路径的选择,对国家乃至全球节能减排、减缓气候变化具有重要意义。在节能减排的历史潮流面前,不论从对全球负责的角度,还是从实现我区可持续发展的角度,都必须积极探索节约发展、低碳发展之路,从法规制度、经济结构、能源利用、技术创新等多个层面,加快推进低碳经济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以实实在在的事实,展现广西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决心和魄力。
(四)把提高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放在突出位置
自气候变化问题提出来以后,在联合国的推动下,国际气候的努力主要集中在减缓,即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以防止危险的气候变化。广西也在外在压力下把发展低碳经济、完成减排任务作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中之重。实际上,由于气候变化的外部性特点,减缓性气候政策的效果取决于国际合作程度,哥本哈根、坎昆气候大会进展缓慢,“巴厘路线图”的谈判至今没有完成,“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实质性内容并未落实,国际气候谈判越来越艰难。此外,根据斯特恩报告,即使全球停止排放,由于气候变化的惯性,十年内全球气温仍将上升0.5 -1度,减缓性行动不能根除气候变化问题。而且,减缓性行动的不断推进需要适应性的行动支持。在这样的背景下,广西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要考虑提高广西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以促进广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政策建议
(一)加快结构调整步伐,切实转变发展方式
广西应加快结构调整,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大力发展服务业,推进循环工业,改善农业效益,提高林业的固碳效果。具体来说,广西应综合利用财税、产业、金融政策,积极推进产业结构,不断提高服务业的比例,降低工业比重。工业内部,应着力发展低碳经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淘汰落后设备和产能,建立健全和完善节能、清洁生产、综合利用的各项机制,落实各级政府成立节能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节能工作常态化、市场化等。同时,积极承接东部沿海的高技术和高附加值、低能耗的产业必将向广西转移,如技术密集型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新兴产业等。大力发展林业,提高固碳效果。
(二)加大财政资金在气候变化研究领域的投入
广西应对气候变化,关键依靠技术进步,通过新的技术降低排放,通过新的技术发展清洁能源,通过技术进步提高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有关气候变化问题的科研工作在广西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科研资金严重不足,研究成果较少,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基础数据和资料严重缺乏,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新技术创新能力不足。广西应设立专门的研究资金,通过政府委托形式进行专题研究,加快共性技术进步。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企业发展实用技术。同时,在各类科研经费的分配中,向气候变化问题的研究倾斜,提高广西区内关于气候变化的科研能力,为制定适合广西特点的气候变化政策打下良好基础。
(三)提高广西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
广西应利用经济政策,优化气候变化的资源配置,提高广西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一是要加快气候变化趋势和影响相关知识的研究。目前,对气候变化最大的共识就是气候变化的不确定性,即气候变化对经济所产生的影响及对未来气候变化的预测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使得气候变化政策的成本和收益难以确定,政策评价和选择变得非常困难。加强对气候变化趋势的研究,给公众提供更多的气候变化信息,有利于公众做好准备,提高自我适应能力。二是财政资金大力支持适应性技术的研发。如开发耐干旱的品种、推广(下转第28页)(上接第11页)适合较高温度的物种,通过新技术应用,提高应对极端天气条件的能力、提高对自然灾害的监测能力等。三是加大适应气候变化的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对敏感地区和敏感行业,如加强农田灌溉设施、加高沿海的防水墙,激励和补贴农村建设储水设施等。四是推行有关气候变化的保险,以加强经济系统应对气候变化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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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范文
气候变化与传统知识研究概说
传统知识涉及面广,在不同的领域具有不同的理解。例如《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简称《公约》或CBD)、世界知识产权(The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WIPO)、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及《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均对其有不同侧重的定义及关注点[10]。但基本上定义为土著和地方社区拥有的、体现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并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相关的知识、革新和实践。在中国的许多少数民族地方社区仍然存在大量传统知识,因此,目前传统知识这一概念在中国更多的与少数民族及其地方社区联系在一起,可理解为以下5个范畴:(1)传统利用遗传资源的知识;(2)传统利用药用生物资源的知识;(3)传统技术与传统生产生活方式;(4)与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的传统文化与习俗;(5)传统地理标志产品。关于气候变化,自然科学家、社会学家以及人类学家分别从不同角度展开了研究。气象学家最早关注气候变化问题,并且从自然科学的角度进行深入研究;稍后,社会科学界开始介入研究,关注的主要是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人类学家的介入是较为晚近的事,现在所能见到的最早著作是TORRY于1983年所著,同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的论文被共同汇集在一本名为《社会科学研究与气候变化》的论文集。20世纪90年代后,气候变化引起了更多人类学家的关注,同时随着气候变化的发生,尤其是极端气候事件对土著及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及当地人的传统生活生计影响的深入,气候变化与传统知识的研究逐渐被各界科学家重视,特别是人类生态学、民族生态学等这种跨学科的综合研究。
研究气候变化背景下传统知识的影响及变化,主要意义在于:(1)挖掘整理少数民族及地方社区认知气候变化的传统知识体系,对促进传统知识在适应气候变化方面发挥特殊作用具有积极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传统知识的保护和传承;(2)维持和增强传统知识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为应对越来越频繁的极端气候事件提供支持,对少数民族和地方社区传统生活生计的发展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3)利于相关传统知识的记录和保护,可以为未来应对气候变化、防治气候灾害打下基础,从而降低生产生活的风险,提高生计的安全性,同时增强少数民族地区传统产业投资力度;(4)促进各利益群体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理解和重视,探索通过与科学知识相结合以适应气候变化的创新和实践。
气候变化对传统知识的影响、应对及适应性研究
1.影响
目前国内关于气候变化对传统知识的影响研究刚刚兴起,其中民族生态学和生态人类学等交叉性学科的相关研究走在研究的前沿。针对气候变化对传统知识影响的跨学科研究,国内一些学者分别对气候变化与藏族、基诺族、土家族、壮族、白族、德昂族、蒙古族、侗族及傣族等少数民族传统知识进行了研究,阐释了不同少数民族传统资源利用及传统生活生计方式等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其中气候变化对藏族传统知识的影响研究具有代表性及创新性,该研究以云南迪庆为案例研究点,通过具体的田野案例调查和研究,阐述气候变化及其引发的极端气象灾害对藏民生产生活造成的挑战以及对其传统生计方式的影响,同时给当地社区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威胁。研究创新点在于对藏族传统知识体系的构建以及框架模式的分析,以传统社区为主导分析气候变化给藏族传统知识带来的影响,具体涉及传统农业、传统畜牧业和传统生活生计几个方面。相比于国内,国外就气候变化对传统知识的影响研究已走在前面。传统土著民族的分布往往具有局域性,并分布在全球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这些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土著民族地区已经开始经历气候变化的重大影响,甚至潜在的气候变化对土著人类健康也造成一定风险。KRONIK[9]在《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的原住民与气候变化》一书中阐述了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生活在高原,低谷及海岸附近的土著人民的传统生计方式及传统文化等受气候变化影响的事实,并提供有效的、可持续的适应指导原则。哥伦比亚大学BenjaminOrlove教授对此书予以高度评价,称其将传统生计、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及文化有效结合,不仅可以应用在研究领域,更广泛的可用在可持续发展及环境法方面。GEOFFREY在“坦桑尼亚气候变化与原住民的适应:原住民与气候变化”研究中指出,土著民族极易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比较显著的有农业方面、多重耕作等方面。因此有必要考虑使用土著民的传统知识来适应并减缓气候变化的影响,同时研究表明传统知识及实践在适应及减缓气候变化上有一定的效果。
2.应对及适应
除上述提到气候变化对传统知识的影响外,其余关于气候与传统知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土著及地方社区对气候变化的观察、理解及适应、应对等方面,不同的土著与地方社区对气候变化的观察、理解不同,因此他们用来减缓气候变化负面影响的方式,以及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也不同。国内尹仑等就藏族传统知识的适应和应对进行了一系列研究及实践活动。在“藏族对气候变化的认知与应对”研究中,以典型案例形式阐述了藏民对气候的认识,明确气候变化存在着以本土认知为基础的衡量指标,并基于传统知识传承和发展来分析当地传统知识如何应对气候变化活动,呈现出地方性传统知识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现象中的价值和作用。SALICK和BYG[7]在其《原住民与气候变化》一文中详细论述了分别生活在极地、山地、沙漠、热带雨林、岛屿、温带地区的原住民族如何观察、理解并适应气候变化,并提出传统知识的考究有助于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气候政策,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和借鉴价值。NYONG等分析了非洲荒漠草原上土著民族传统知识在适应及减缓气候变化策略,指出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问题在当地并不是一个全新的理念,反而在很早之前当地农民就运用传统知识发展了一些方法来减少气候变化影响的脆弱性。在另外一些研究案例中,也有关于运用传统知识来应对诸如干旱、沙漠化或者洪灾这样的短期极端气候灾害。可见,土著与地方社区或者少数民族群体,他们不仅是气候变化的观察者,而且对其有特定的诠释,并积极运用相关传统知识来应对,缓解气候变化对其自身造成的影响。
除了以上学术理论研究,在传统知识应对气候变化的实践方面,近些年一些政府组织、机构及非政府组织分别开展了相关实践活动。2008—2009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亚太政府间合作研究网络支持中国学者,开展了“云南滇西北半农半牧地区气候变化与传统知识”和“云南东喜马拉雅地区气候变化与传统生计”行动项目研究,提高少数民族对气候变化的认识及增强其适应,同时促进了社会各界对气候变化与传统知识的认识和重视。2011—2012年,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TheNatureConservancy,TNC)在中国也开展了相应的实践研究,分别在内蒙古、云南等地收集了传统知识应对气候变化的经验和实用方法,并在中国其他地方推广。
国际公约及报告中对气候变化与传统知识的研究
近几年,相关公约及报告开始涉及并提出气候变化与土著和地方社区(ILCs)及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内容。
1.《生物多样性公约》相关内容
与生物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问题是目前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热点,《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j)条要求各缔约国尊重和维持土著与地方社区拥有的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传统知识,并促进其应用和惠益分享。2004年初在马来西亚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第七次缔约方大会(ConferenceofParties?7,简称COP?7)将传统知识问题列为大会重要议题,并授权“第8(j)条及相关条款特设工作组”[或称“传统知识工作组”]为制定传统知识保护特殊制度等开展谈判。2006年1月底在西班牙格林纳达召开的工作组第四次会议审议的议题包括:“探讨制定技术准则用于记录和整理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关切气候变化对传统知识的威胁;继续制定“传统知识行动计划”。2006年在巴西的库里提巴召开的《公约》第8次缔约方大会(COP?8)、2008年在德国波恩的召开的《公约》第9次缔约方大会(COP?9)、2010年在日本名古屋召开的《公约》第10次缔约方大会(COP?10)以及2012年10月在印度海德拉巴召开的《公约》第11次缔约方大会(COP?11)所形成的决议,均涉及土著与地方社区(ILCs)传统知识与气候变化。COP?8形成的专门针对第8(j)条款的VIII/5B号决议指出,需要创新、实践并深入研究气候变化对土著民族的影响,诸如干旱、污染、荒漠化等威胁。同时,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itedNationsEnvironmentProgramme,UNEP)编写了一份报告,重点关注气候变化进程中土著和地方社区(ILCs)的特殊脆弱性及应对措施[28]。另外,COP?8第VIII/30号决议也指出,鼓励当事人和其他政府机构在处理研究气候变化对生物多样性影响时,要考虑到涉及的土著人民及地方社区(IL?Cs)等利益相关者,特别是生态系统安全、人体健康和传统知识等问题[29]。COP?9形成的会议报告和会议决定(IX/13,IX/16号决定),均指出土著和地方社区易受气候变化影响及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影响评估的活动,包括对传统知识造成的威胁。会议还建立了一个针对生物多样性和气候变化的特设技术专家组(AHTEG),成员包括土著和地方社区(ILCs)的代表[30-32]。COP?10在其X/40,X/41,X/43号决定中,强调对土著和地方社区(ILCs)传统知识的尊重,并提出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变化和土著民族传统知识之间的关系[33]。COP?11在其XI/14,X/19/,XI/20,XI/21等决定中也大量涉及生物多样性及相关传统知识与气候变化的问题。指出需要重视与气候相关的地球工程研究,主要是与气候变化工程相关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章制度,其中尤其需要将土著和地方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视野及经验纳入研究。
2.《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内容
1998年以来,土著及少数民族代表一直参与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UNFC?CC)缔约方会议,其中也包括涉及土著民族受气候变化影响的评估及适应。最近几年中,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国际论坛都将传统知识列为重点议题而开展政府间谈判[24],同时,国际生物多样性土著论坛(In?ternationalIndigenousForumonBiodiversity,IIFB)、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itedNationsEducational,ScientificandCulturalOrganization,UNESCO)、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itedNationsDevelopmentPro?gram,UNDP)、瑞典生物多样性中心(Centrumf?rbiologiskm?ngfald,CBM)、联合国大学(UnitedNationsUniversity,UNU)等机构组织均开始将气候变化与传统知识作为议题,研究气候变化对土著及地方社区传统知识及传统生计的影响,并指出公众需要认识并理解在气候变化背景下,这些群体的特殊脆弱性、关注点及适应能力。同时,联合国大学(UNU)在其出版物中汇集了全球各地400多个关于气候变化与土著及地方社区的案例研究,阐述了气候变化对这些群体的影响,以及适应及减缓策略。在2010年9月,我国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也提出加强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研究。
结语和展望
大量国际公约、报告、政策及科学研究结果表明,气候变化对土著及地方社区传统知识的影响以及利用传统知识应对气候变化的跨学科研究已逐渐受到重视,但是整体研究基础还很薄弱,尤其在中国,这方面的研究和实践都处于起步阶段。然而,我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极为丰富,但是由于地理环境条件和人文因素,这些传统知识极易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其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正面临着相当严重的问题。因此,我国少数民族及地方社区对气候变化的观察、理解和应对将是今后研究的重点。由于该研究属于跨学科综合研究,自然科学家和社会学家(特别是人类学家)对其研究侧重点会有所不同,可能从不同角度来认识,但其核心均是研究传统知识与气候变化的相互关系。随着科技的变革,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气候变化的研究已经不仅仅停留在温度、降水等气候因子的变化,而是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性的社会问题,气候变化与传统知识的研究也将会在不同方面发展,包括人类学、生态学、社会学、经济学及生物科学等一系列学科,形成一个跨学科的研究领域。
第3篇: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 气候变化;气候风险;气候移民;现状;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 X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2)11-0045-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11.008
气候变化问题、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导致的各种气候风险所引发的现实或潜在的大量气候移民已成为21世纪人类社会面临的严峻挑战,是现阶段人类社会普遍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在气候变化问题日趋复杂的情势之下,由气候变化引起的人口迁移现象及气候移民引发的人道主义危机、难民潮、地区冲突等问题正日益受到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的重视和关注。自莱文斯坦将“不适宜的气候”视为造成人口迁移的主要因素之一[1],关涉气候移民的研究历经波折,直至20世纪90年代初世界性的气候变化问题日益突出,对人类的威胁越发严重,Myers等有关气候移民规模的预测方逐渐为人们所认识[2]。但由于Myers,等关于气候移民的研究偏重于以未来为导向的警示性预测,集中于对气候移民称谓、类型、规模及迁移动因的探讨[3];对与之相关的问题与对策的探讨则主要见诸于一些新闻报端之中略显羸弱[4]。随着气候变化、气候移民问题的日益严重与复杂,施国庆等17位国内外专家指出现阶段我们对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行动将导致的严重的人口迁移问题还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而移民却是一种适应气候变化的应对措施;如何从开发项目导致的移民安置(DFDR)活动中学习和借鉴,响应潜在的气候移民问题,就需要我们对实施气候移民的政策、途径以及进行有组织的移民做出探索[5]。如何以已有研究为基础,突破社会文化交叉法、经济视角的牵绊[6],提升人们对气候风险导致气候移民问题严重性的认知,对关涉气候移民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探索与梳理,剖析造成气候移民问题的制约性因素,已是一个摆在世人面前不容回避的现实性、迫切性的重要议题,深刻认识把握这一全球性的社会现象,提出因应气候移民问题的对策与建议,方有助于人类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和谐共存与可持续发展。
1 气候变化的表现以及对人口迁移的影响
气候变化现象怪异难料,沙尘暴、飓风、雪灾、干旱、洪涝等气候灾害的能量与数量不断升级,已对自然系统、生物系统和人类生存环境产生了较大影响,给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种种严峻挑战,已成为人类最迫切需要关注与解决的问题。总体看来,现阶段气候变化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两个方面:
1.1 渐变缓发性气候风险
渐变缓发性气候风险主要表现为全球气候变暖、冰川融化等。由全球气候变暖导致的气候变化产生的一系列不可逆的后果,现已导致了约2 600万气候移民,在未来40年,以全球气候变暖为主的气候变化将使全球10%的人口,约5亿到6亿人,面临沦为“气候难民”的风险,其中将有约2亿的气候移民被迫背井离乡,不得不迁往其他国家或地区。孟加拉国政府最新出炉的一份报告称,该国有越来越多的气候移民已从沿海低洼地区向内陆大城及印度等邻国移民,度假天堂马尔代夫也已开始为40万国民另觅栖身之所[7]。
全球气候在持续暖化恶化的同时也导致冰川在世界范围内的大面积融化,使冰川和积雪的储水量减少。据一些科学家预测最早在2030年,北冰洋将迎来第一个无冰的夏天,冰川融化的情况同样也发生在南极,如果两极冰盖全部融化殆尽,全球海平面将上升约70 m[8]。而当今世界发展格局的客观现实却是世界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基本集中密布于各大洲的沿海低洼地区(如纽约、伦敦、上海等),由冰川融化导致的海平面上升势必将导致世界上大规模的人口迁移,并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社会经济损失。
此外,渐变缓发性气候风险还表现在臭氧层破坏、酸雨危害加剧等方面。
1.2 极端突变灾害性气候风险
在全球气候变化的总体背景下,气候变得越来越难以捉摸,极端突变灾害性气候风险发生的概率进一步增大。全球气候变暖致使近半个世纪以来极端突变性气候风险事件(如:厄尔尼诺、干旱、洪涝、雷暴、冰雹、风暴、高温热浪天气、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和沙尘暴等)出现的频率与强度增加,出现飓风、超强台风、强台风以及风暴潮等气候灾害的可能性加大,极端天气出现的频率更高、强度更大、危害程度更深。极端突变性气候变化使得沿海地区遭受洪涝、风暴以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频率加大,人口密集和经济不发达的地区面临的风险更大,如亚洲和非洲的大型三角洲和一些小岛屿。
极端而无常的气候,催生大批“气候移民”,他们因气候变化、生态失衡、地质变异和环境污染等原因而受灾。
2 气候风险与人口迁移的历史与现实机理
2.1 气候风险与历史时期人口迁移的关联分析
气候移民是指由于气候的突然或缓慢变化,对人们的生活或生存条件产生不利影响,在相关气候政策或气候工程的影响下,而被迫或主动、暂时或永久离开其家园进行迁移的人或人群,他们既可以是国内迁移,也可以是国际迁移[8]。从我国浩繁的史料记载和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历史时期上因气候变化及由此而引起的环境变化导致了大规模的人口迁移,在气候风险致因下人口迁移路径图大致呈现出:“气候变化气候风险气候灾害环境变迁人口迁移人口分布变化政治、文化、经济中心变更”的总体轮廓。
中国的气候类型是典型的季风气候。由于最近几千年来,中国寒冷气候期经历的时间越来越长,降温的幅度越来越大,气候干旱化的程度愈益加重,因气候干旱化和荒漠化导致的人口迁移已有上千年的历史。这是因为年平均温度降低1 ℃-2 ℃,等温线即要向南推移200-300 km,气温变化直接影响着农牧业生产及人们的日常生活[9]。加之,古代中国的社会生产以中原地区的农业生产和北方游牧民族的游牧生产为主,其时生产力水平低下,受自然灾害影响明显。在三国两晋、南北朝、五代十国、南宋末期和元代初中期,是我国北方气候偏寒偏干,旱灾、沙尘暴和冬季雷暴出现频繁,湖泊退缩,土地沙漠化强烈和黄河决溢频率减小的时期,同时也是中亚和蒙古高原游牧民族大规模南下的时期[10]。强烈的气候变化导致了畜牧业的严重减产,使其产量已不能维持秦汉、隋唐湿润时期已增长起来的人口的需求而发生了人口的向外流动,并多次导致了全国性的人口大规模迁移。在13世纪40年代蒙古地区由于连年干旱,“野草自燃,牛马十死八九,人不聊生”(《元史·定宗纪》);加之冬季暴风雪的侵袭,气候风险导致北方地区环境严重恶化,引起元代内、外蒙地区蒙古族牧民的大量南迁,因灾害而“北来贫民八十六万八千户”[11]。气候风险和气候灾害不仅诱发了西北和北方少数民族人口南迁,与此同时也直接影响了汉族内部的人口迁移并导致了社会加速变迁。类似的现象也见诸于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如历史时期极端突变灾害性气候风险导致的玻利尼西亚群岛的人口迁移;干冷时期的干旱迫使中亚地区的人口向欧洲迁移,中亚游牧民族大规模的向西、向欧洲迁移成为导致罗马帝国衰亡的主要原因[12]。
2.2 气候风险与现代人口迁移的关联分析
工业革命以来全球气候条件的加速持续恶化导致了气候风险加剧与环境剧烈变迁进一步催生了气候移民。目前,气候变化与人口迁移的关联性已呈现出“气候变化气候风险生态失衡环境变迁气候政策出台气候工程实施气候移民局部地区社会经济系统重建”的趋势。国际卫生组织的报告称现在全球每年有30万人因气候变化而死亡。在美洲,20世纪30年代,持续干旱和土地过度开垦导致的席卷北美大平原的“黑风暴”,曾使北美数百万居民被迫逃离家园,许多城镇被一度弃为空城。
气候变化、极端而无常的气候导致的自然灾害发生次数,在过去20年增加了1倍以上。特别是近年来受极端天气、工程建设等因素影响,世界各地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地震等地质灾害多发频发;局部强降雨引发的山洪、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已对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以中国陕西为例,陕西省委省政府为应对辖域内南部山区频繁多发的多种自然、地质灾害,不得不从2011年年末开始计划并着手实施一项为期10年、投资约1 280亿元人民币、搬迁约279.2万人的宏大移民规划。这其中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避让49.16万人,洪涝灾害避险搬迁32万人。如何将深受极端气候风险影响和难以快速有效脱贫的居住生活在陕南地区的民众向陕西其他地区进行迁移安置成为了其首要和主要目的。气候变化及由其导致的各种自然灾害,加之荒漠化、水源污染和其他压力,将导致地球上的更多地区不适合人类居住。
3 气候移民现状及其演变趋势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国际社会就注意到移民问题与气候变化、环境退化之间的关联。近几年,随着全球气候模式的变化,全球气候变暖确定性的增加、海平面上升、环境退化、极端突发性气候风险事件频发等因素导致的人口迁移问题,使得“气候移民”成为了国际社会新的关注点,气候移民及与之关联的问题逐渐进入了国际相关组织、政府部门与研究者的视野并日益受到关注。
3.1 气候移民的人口数量不断攀升
受全球气候变化(全球气候变暖气温显著上升、降雨方式改变、季风变化加大、海平面上升、冰川融化、干旱、洪涝灾害、更强烈的热带气旋、沙尘暴、飓风、雪灾、干旱、洪涝等)和自然灾害的影响,气候灾害的能量与数量不断升级,直接导致了气候移民规模不断扩大和人数激增,气候变化成为了21世纪人口移民的主要原因。据联合国环境和人类安全组织、香港发展与救援NGO组织——香港乐施会等组织机构在2009年4月的报告,在1998-2007年间,全球每年受气候灾害影响的气候难民人数约为2.43亿人;2015年后气候难民人数将达到3.75亿人以上。目前,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气候难民已开始进行自发和有组织的气候移民,世界上现在已有约2 600万因为气候变化而被迫迁徙的气候移民,到2050年,全球估计将有2亿人沦为“气候移民”[8]。而亚洲开发银行在2012年3月最新的《应对气候变化和亚太地区的迁徙》的报告称,仅2010-2011年,亚太地区因极端气候自然灾害导致的移民人数就已达4 200万以上。
3.2 气候移民的波及区域持续扩大
由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引起的人类生存环境改变,造成了一些国家和地区已不适合人类生存与居住(如海平面上升将导致一些国家和地区没入水底),按照气候风险的预期发展演变模式地球上将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不得不面临不适合人类居住的风险。气候移民不得不在高压的气候风险之下奔波在不同区域之间、国与国之间寻求生存与发展的机会,现阶段气候移民波及区域明显呈持续扩大的态势。世界银行、国际移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机构根据全球遭遇的主要气候风险,预测未来20-50年全球气候移民的热点地区,主要包括东亚、南亚、东非、中非、中美洲等地区的沿海低洼地带、河口三角洲、地势较低的太平洋小岛国、半干旱或不太湿润的区域,这些地域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将成为气候移民的重灾区[13]。在亚太地区所有国家中,常住人口不超过40万的亚洲岛国——马尔代夫,正面临着海平面上升的严重威胁;无独有偶,另一个太平洋岛国,图瓦卢已经与新西兰签订协议,全国国民将陆续“搬迁”到新西兰,现在已有5 000多名图瓦卢人在新西兰安了家[8]。人口集中分布在低海拔沿海地区的国家包括孟加拉国、越南、巴布亚新几内亚、斐济、所罗门群岛、卢旺达、埃塞俄比亚及肯尼亚在内的其他很多国家,现在已经开始出现大量的气候移民。
3.3 临时性迁移向永久性移民持续演变
气候移民正在或将要经历短暂临时性迁移向永久移民的艰难过渡。气候移民主要生活在自然条件相对比较恶劣、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的地区,由于缺乏迁移的资源,在遭遇台风、暴雨、洪涝、干旱、泥石流或突发疫病侵袭时,人们一般是暂时性的避难迁移,不过随着气候风险在某一区域的持续化常态化,临时迁移已不能解决问题,而永久性的迁移成为无奈的必然选择。在中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气候条件较为恶劣的西海固地区,由于这一地区“十年九旱”的趋势愈演愈烈,“一方水土已养活不了一方人”,为了应对这种极端干旱的气候状况适应气候变化,宁夏回族自治区不得不将中部干旱地区、南部山区约76万人进行永久异地转移安置,安置到扬黄灌区或水源条件相对优越的地区,以满足人类的基本生存发展需要。在气候风险不断加剧的现实背景下,全球气候变暖、海平面上升导致一些低洼地区被淹没,不少国家和地区正开始进行永久性气候移民。如孟加拉国越来越多的气候移民从沿海低洼地区向内陆大城及印度等邻国的移民,度假天堂马尔代夫近40万国民不得不另觅栖身之所[4,6]。气候变化导致的环境永久性改变和生产居住环境条件的恶化,已使人们的基本需求得不到满足,永久性气候移民成为了现实气候移民的典型类型。
3.4 多种因素叠加交织致使气候移民问题日趋复杂化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更多的极端气候事件,未来几十年间,气候风险引致“气候移民”的过程还会加速,气候移民问题更趋复杂。首先,气候移民将进一步加剧相关国家国内的社会矛盾冲突和紧张局势。气候风险引发的自然灾害会迫使一些受灾民众暂时涌进大城市,而有些大城市的生活资源本来就很紧张,一旦这些移民涌入,大城市人口、资源与环境压力陡然加大,就有可能恶化现有局势、加剧紧张关系和不稳定因素造成尖锐的社会矛盾。其次,气候移民除了会造成国内的社会矛盾外,更为严重的是,气候移民问题将威胁到脆弱的、濒临冲突边缘的国家与地区间的沉重关系,威胁有关地区和国家的政治稳定性。在气候移民集中地区及其边界区域出现气候变化环境衰败气候移民社会冲突的恶性循环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剧,由此将导致一些局势脆弱国家加速崩溃、种族问题与宗教冲突激化、政治激进主义抬头,致使世界部分地区的不稳定因素增加。第三,气候移民的贫困问题与环境恶化交织叠加在一起更加剧了问题的复杂性。气候移民肇始区域一般是贫困与自然资源条件的严重恶化的区域,本就脆弱生态环境加之持续恶化的气候变化状况,在导致不同区域气候移民的形成与汇聚的同时,极易引发“气候贫困”产生的次生灾害风险。
气候变化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全球性影响,使得气候移民遍及世界各地,解决与气候移民相伴而来的一系列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环境、资源、心理、生态、管理等问题,已不只是某个或几个国家的职责,而是需要全体人类共同担负、共同面对、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以协商解决。
4 应对气候移民及相关问题的对策思考
由于各国眼下主要将精力放在遏制气候变化方面,关涉气候移民的议题还没有得到适当处理,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没有采取足够的应对措施,现阶段还尚未设立任何国际合作机制处理气候移民问题及接踵而至的各种社会矛盾、冲突和风险,将使这一情况变得更加糟糕。基于对全球日益紧迫的气候移民问题之社会现实的关照与因应,易受影响的地区和国家必须立即行动起来加快努力,实施更广泛的应对气候移民的措施,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层面建立有效的适应机制,以应对其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尽量减小未来气候移民对全球可持续发展的不利影响。
4.1 改进现有国际性法律条款关于“难民”权利的相关规定,制定应对国际气候移民法
鉴于目前非自愿气候移民还没有被纳入国际难民和移民政策之中,气候移民在政治上和法律上都尚未得到国际相关法律的明确认可[14],趋于紧迫的现实气候移民问题与相应法律规范严重脱节,气候移民在国际社会上还未甚至不能得到合法的保护,这就需要尽快修改1951年的《难民协定》(Refugee Convention)或单独起草气候移民法律协定,以适应因气候变化造成的气候移民问题,为气候移民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机制。同时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基础,制定出台应对国际气候移民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国际机构、各国政府和相关组织部门在涉及气候移民工作中的职责,明确应对气候移民的基本方针和原则,构建应对气候移民的国际合作、国内协调两个方面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国际机构、各国政府和相关组织部门在应对气候移民中的主导作用,以法律为准绳规范预测气候移民的科学评估报告,及时解决处理相关的气候移民问题。同时,在气候风险导致的环境退化和极端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将人权不驳回的原则纳入国际法的考虑范畴。
4.2 加强国际合作推进地区间协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协力促进气候移民难题的有效解决
气候移民是全球性问题,气候移民在政治、外交、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变化合作等领域都可能对国际社会造成新的挑战。它事关各方利益、地区发展、世界各国人民的福祉,气候移民难题的有效解决需要世界各国联手应对,加强应对能力建设,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首先,要将气候变化所导致的人口迁移纳入到各国政府适应气候变化的国际计划之中,使其成为国家行动的一部分;建立各相关成员国官员、专家相互交流经验的对话机制,推动在气候移民方面的国际智囊合作。其次,可在世界范围内建立无偿接纳气候移民的伦理道德责任机制和政策激励机制;并倡导国际社会直接为极端突发性气候风险事件导致的移民进行捐赠、救助和投资。第三,完善以联合国国际移民组织为主的国际移民管理体系,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国际发展合作机制,比如南南合作,区域经济贸易合作组织,国际金融机构等,促进发展中国家逐渐提升适应能力,降低气候风险和气候移民的潜在压力[4]。
4.3 在国际社会建立灵活应对气候移民迁移的政策、治理机制和管理机构
从目前气候移民遭遇的现实境况来看,无论是对迁出地还是迁入地而言,气候移民都尚未纳入政策考虑的范畴,国际社会也尚未形成统一的管理机构对气候移民事务进行管理。从速召集国际社会移民研究的权威机构和组织,尽快形成世界公认的关于气候移民定义的权威性论述,明确国际移民组织(IMO)和联合国难民高级专员署权责内容,使气候移民摆脱成为游离的中间人角色,制定相应的气候移民政策、管理机构、组织制度与治理机制,已是当务之急。首先,可在国际社会构建起一套灵活应对气候移民的社会管理与治理机制,包括在认识和分析气候移民所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基础之上,探寻构建科学合理的社会管理与治理机制,以使气候移民能更好地适应气候变化导致的自然、社会环境变迁;建立气候移民预测预警系统,完善预防和减少气候移民问题的社会管理体系,以有效降低与规避气候移民给社会良性运行带来的原生冲突次生风险。其次,要加强与气候变化相关的灾害预报预警机制建设,建立地区主要气候灾害的历史信息库和数据共享平台;进一步加强气候移民救助体系建设,建立高效完善的救助体系,在法律、政策、组织、制度等层面强化救助体系制度建设;同时,加强移民管理及国际经验交流和高效的气候移民应急管理机制建设,推进应对气候移民相关问题的社会文化适应机制建设。第三,基于预防胜于治理的认识,加强对气候移民的监测和评估。
4.4 致力减缓与主动适应并举,降低气候移民被迫转移的社会风险
全球气候变暖的趋势已不可避免,气候风险的数量与能量不断升级,在未来几十年内,即使做出最迫切的减缓努力,也不能避免气候变化的进一步影响,这使得在气候移民问题上减缓和主动适应成为主要的措施或是唯一可行和适当的应对措施。虽然目前国际社会各界已经采取了一些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但仍十分有限。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受气候变化影响的程度不同,为应对气候移民所采取的减缓和适应措施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层面着手进行实施。首先是进行事先预防。在受影响较大的国家或地区需要未雨绸缪着手建立防洪堤、建筑水库等工程以对气候变化可能引起的洪涝、干旱等灾害性后果引发的大量气候移民。其次,展开知识普及教育。普及应对气候风险的相关知识,加强人们对气候变化现象的认知了解、气候变化对农业的影响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灾害的措施等;在发展地方经济时融入气候变化视角的适应性项目,减少迁移的必要性助益于减少非自愿气候移民的数量。第三,进行人口迁移。迁移作为适应气候变化的一种应对策略,不只是在气候过程和气候风险事件发生之前组织进行的人口迁移,也包括气候灾害发生后的非自愿气候移民。考虑从区域角度合理引导人口迁移,减少人口盲目迁移对社会经济发展,对城市生活带来的冲击;将气候移民问题的减缓、适应作为首要解决的问题,与更典型的信息和基础设施的措施一起,有助于气候移民减少脆弱性增加适应性。
4.5 降低气候移民的社会脆弱性,提升气候移民适应能力建设,弱化气候风险影响
不同地区、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不同群体、甚至不同家庭的社会脆弱性差异很大。弱势或边缘群体更容易从灾难中流离失所,如果受气候风险影响地区有更多的弱势群体(这些人往往房屋损失严重),更大的建筑环境密度则飓风过后这部分人外迁的可能性更大。因为气候风险降低了潜在气候移民家庭的社会承受力,使其社会脆弱性提高,从而导致移民[15]。从这个角度来讲,如果人类不能阻止全球气候变化的脚步,那么面对各种可能引发移民的因素,人们至少可以想办法增强社会的承受力,降低社会脆弱性,而不总是选择移民。毕竟对于大多数人来讲,因为气候风险而移民总是痛苦的经历,而对全世界来讲,气候移民问题又是一个无比棘手的会引发地区政治冲突的重大全球性问题。一方面,这就要求人们在选择气候移民迁移安置区时,需要借鉴社会脆弱性理论,尽量迁往就近的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以提高移民群体的社会承受能力,而不致使移民因为搬迁使其社会脆弱性提高,为后续发展留下隐患,例如移民返流等。另一方面,完善现有的适应资金机制,建立气候移民基金或融资体系,努力突破贫困地区资金和技术匮乏的瓶颈,有助于降低高风险地区的社会脆弱性。此外,在气候风险形式严峻区域,进行项目扶持和产业规划设计以降低区域社会脆弱性时,要综合考虑地区的气象、地质、水文等条件,需要立足前期调研进行多方论证,以提升风险管理优化水平对症施策物尽其用,避免对有限紧缺资源的浪费,防止出现尽力不尽事的现象。
5 结论与讨论
在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下,气候变化及气候变化的主要表现形式渐变缓发性气候风险与极端突变灾害性气候风险变得越来越难以捉摸,气候风险发生的概率进一步增大,由其引致的气候移民及相关问题的处理解决日益趋于复杂化敏感化。对气候移民的概念进行明确指称界定既是理论研究亟需,又是有效破解这一社会难题的现实需求。气候移民所面临的社会风险既有需要迫切解决食物和栖居地的问题,还有在迁入地新的自然、人文生态环境下如何调适生计方式、实现文化及身份的认同问题。气候移民遍及世界各地,解决与气候移民相伴而来的一系列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环境、资源、心理、生态、管理等问题,已不只是某个或几个国家的职责,而是需要全体人类共同担负、共同面对、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以协商解决。但是,由于现阶段尚未设立任何国际合作机制处理气候移民问题,关于气候移民的议题还没有得到适当处理,现实情况可能变得更加糟糕。将气候移民纳入政策考虑的范畴,在国际社会上形成统一的管理机构对气候移民事务进行管理;建立全球性的气候移民监测和评估机制,协商制定合适的气候移民政策、管理制度,或将有助于气候移民的统计和预测、政策的制定和国家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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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Climate Migrants’ Migration Mechanism Statu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the Perspective of Climate Risk
CAO Zhijie CHEN Shaojun
(National Research Center for Resettlement of Hohai University,Nanjing Jiangsu 210098,China)
Abstract
第4篇: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范文
系统梳理和分析公约下气候变化适应相关谈判工作的进展以及主要国家气候变化适应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进展,对于我国准确把握国际气候变化适应行动的发展动态和未来趋势、在公约框架下争取气候变化适应相关谈判的主动权以及资金和技术支持、充分借鉴国际适应气候变化的经验提高适应能力具有重要意义。Schipper等[5]、李玉娥等[6-7]、居煇等[8]、马欣等[9]评述了不同阶段公约下气候变化适应谈判的工作进展、焦点问题、阶段成果等。Gagnon-Lebrun等[10]分析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和公约附件一缔约方共43个发达国家推动气候变化适应的进展,Mullan等[11]总结了OECD成员国制定和实施气候变化适应战略和规划的进展。Swart等[12]和Biesbroek等[13]回顾了英国、法国、德国等欧盟国家制定和实施国家适应战略的进展,欧洲环境署在2013年的一份报告中也总结了欧盟以及欧洲环境署32个成员国在气候变化适应政策和实践方面的进展[14]。King等[15]分析了印度、中国、巴西、欧盟和美国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及其对南非的启示。葛全胜等[2]较为全面地回顾了2009年以前公约下气候变化适应政策的发展轨迹和趋势以及欧盟主要国家、澳大利亚、美国等国采取的气候变化适应战略。2009年以来,公约下气候变化适应谈判取得了重要进展,欧盟及其主要成员国、美国等密集出台一系列关于气候变化适应的重要政策,我国也加强气候变化适应政策研究,并开展气候变化适应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工作。因此,本文将在现有研究成果[2,5-15]的基础上,通过查阅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历史资料以及世界主要国家气候变化适应相关政策的原始资料,重点跟进2009年以来国际气候变化适应政策的发展动态,并与我国相关工作进行对比分析,总结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和做法。
1 公约下国际气候变化适应政策
公约把通过预防措施预测、防止或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影响作为5条指导原则之一,要求缔约方制定和实施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计划,开展合作共同适应气候变化影响,同时要求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适应气候变化提供资金援助。公约生效后的历次缔约方会议都涉及气候变化适应议题(见图1)。2000年以前气候变化谈判主要关注气候变化减缓问题,与适应相关的内容集中在资金机制以及技术开发和转让机制方面。2000年以后,随着人们对气候变化影响和脆弱性认识的不断深入,谈判内容涉及到越来越多具体的适应计划和行动。
2001年公约第7次缔约方会议是气候变化适应谈判的一个里程碑,会议决定在全球环境基金等资金支持下开展一系列气候变化适应行动,包括提供与适应相关的技术培训,开展脆弱性和适应评估的扶持性活动,将适应纳入国家政策和可持续发展规划等。同时,通过设立气候变化特别基金、适应基金、最不发达国家基金等资金机制支持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适应行动。2004至2007年的缔约方会议先后通过《关于适应和应对措施的布宜诺斯艾利斯工作方案》等一系列工作方案和计划(见图1),逐步加强国际适应行动。
2009年的第15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哥本哈根协议》,发达国家集体承诺在2010-2012年期间提供接近300亿美元的新的和额外的资源,并且这一资源将在适应和缓解之间均衡分配。2010年的第16次缔约方会议是气候变化适应谈判的又一里程碑,会议决定建立坎昆适应框架和适应委员会以加强国际气候变化适应行动,设立绿色气候基金为适应行动提供资金,并且设立新的技术机制促进技术开发和转让。对于最不发达国家,本次会议决定建立一套流程促使其在编制和执行《国家适应行动方案》的基础上拟订和实施《国家适应计划》,以满足其中长期适应需求。2011年和2012年缔约方会议落实了此次会议的相关成果,确立了适应委员会的工作机制,通过了适应委员会三年期工作计划,启动了绿色气候基金,并确立了最不发达国家制定《国家适应计划》的工作机制等。
2 主要国家的气候变化适应政策
本文系统调研了欧盟及其主要成员国、亚太地区主要发达国家以及主要新兴经济体国家在国家层面制定和实施气候变化适应政策的发展历程(见表1),并简要介绍了其在区域和部门层次相关政策的情况。
2.1 欧盟及其主要成员国
2007年,欧盟了关于适应气候变化的绿皮书《欧洲适应气候变化——欧盟行动选择》,确立了适应气候变化的优先行动领域,提出将适应纳入欧盟法律、政策和资助计划的制订、修订和执行过程以及与发展中国家、邻国和发达国家的外交活动中,并将社会各部门纳入适应战略的制定过程中,同时加强气候变化集成研究[16]。2009年,欧盟了《适应气候变化:面向欧洲的行动框架》白皮书,提出了提高成员国气候变化适应能力的分阶段行动方案,其中第一阶段(2009-2012年)为基础性工作,第二阶段(2013年以后)为制订和实施全面的适应战略;第一阶段的核心行动包括建立知识基础、将适应纳入关键政策领域并综合应用各种政策手段确保其有效实施,以及加强国际合作等[17]。2013年4月,欧盟了《欧盟适应气候变化战略》,确立了鼓励成员国采取全面的适应战略、提供资金支持能力建设和适应行动、在“市长盟约”(Covenant of Mayors)框架下引入适应、填补知识空白、进一步完善Climate-ADAPT适应信息平台、在共同农业政策(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等政策中推动气候防护(climateproofing)、提高基础设施弹性、促进保险和其他金融产品以提高投资和商业决策弹性等8项增强适应能力的行动[18]。同时,该战略还提出了建立成员国协调框架、加强气候变化适 应的资金支持、适应政策的监控和评估等工作机制[18]。除了这些综合政策,欧盟还将气候变化纳入重要行业和领域的政策中,例如2008年已的海洋战略框架指令(2008/56/EC)。在成员国层面上,截至2012年,已有英国、德国、法国等15个国家制定了气候变化适应战略,14个国家制定了行动方案,部署本国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
英国是欧盟国家中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先行者,2008年颁布了《气候变化法》,成为世界上首个专门针对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立法的国家。该法要求组建气候变化委员会及适应分委员会,为政府提供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建议,并向议会报告进展。该法还要求国务大臣至少每5年一次向议会报告气候变化影响及其适应规划,同时也赋予国务大臣要求相关部门和机构汇报气候变化对该部门的影响及其适应政策和进展的权力。《气候变化法》颁布的同年,英国了《英格兰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框架》,其后苏格兰和威尔士政府相继了气候变化适应框架或战略。2013年7月,英国了《国家适应规划》,部署了建筑环境、基础设施、健康的适应型社区、农业和林业、自然环境、商业、地方政府等领域适应气候变化的具体目标、行动方案、责任部门和进度安排[19]。在部门和机构层面,按照《英格兰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框架》的要求,英国政府部门在2010年3月前均了本部门的气候变化适应规划。同时,根据《气候变化法》的规定,英国从2010年10月到2011年12月开展了第一轮部门和机构汇报,能源、交通、水等关键基础设施部门的约100个组织机构提交了气候变化风险及其适应方案的报告[20],第二轮部门和机构汇报已于2013年7月正式启动[21]。
德国2005年的《国家气候保护计划》指出,需要在国家层次建立全面的适应方法[22]。2008年,德国制定了《适应气候变化战略》,分析了气候变化对人体健康、建筑业、水资源及海岸和海洋保护、土壤、生物多样性、农业、林业、渔业、能源行业、金融业、交通及其基础设施、工商业、旅游业等领域的影响和可能的适应行动[23]。2011年,德国出台了《适应气候变化战略的行动规划》,确定了扩大知识基础、促进信息共享和交流,建立联邦政府适应框架和工作机制,推动联邦政府直接负责的行动,开展国际合作和援助发展中国家等4项核心任务[24]。在制定国家战略和行动规划的过程中,联邦政府与各州密切合作,目前大多数州也制定了相应的气候变化适应战略和计划。对于关键领域和部门,德国通过在相关立法中纳入气候变化适应来提高其应对能力,例如:《空间规划法》、《建设法》、《水资源法》等已经把考虑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列为其相应工作的原则[14]。
法国2004年的《气候规划》把提高全民气候变化意识和适应能力列为8项任务之一,计划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公众意识,引导公众消费选择,通过支持一批气候变化适应研究项目提升适应能力,为制定全面的适应战略和规划奠定基础[25]。2006年,法国了《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确定了适应气候变化的原则、目标和战略方向,并提出了农业、能源和工业、交通、建筑业、旅游业、银行和保险业、水资源、灾害预防、健康、生物多样性、城镇、沿海和海洋、山区、林区等重要部门、领域和区域的适应对策建议[26]。2011年,法国出台了《国家适应气候变化行动规划(2011-2015)》,该规划包含健康、水资源、生物多样性、自然灾害、农业、林业、渔业和养殖业、交通基础设施、城市规划和建筑环境等20个领域的84项行动和230条具体措施[27]。在区域层次,法国2010年颁布的环境法要求人口5万以上的区域应在2012年之前制定《气候和能源规划》,目前法国已有390多个地区制定了相应的规划。
2.2 亚太地区主要发达国家
近年来,美国政府对适应气候变化的重视程度迅速提升。2009年,刚刚就任的奥巴马总统组建了跨部门气候变化适应工作组,其主要职能是帮助联邦政府认识和适应气候变化。该工作组由环境质量委员会、科技政策办公室和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共同主管,包含了20多个联邦部门的代表。同年10月,美国13514号总统行政命令要求所有联邦部门评估气候变化风险和脆弱性,研究本部门相关政策适应气候变化的方法。2011年,跨部门气候变化适应工作组了《联邦部门制定适应气候变化规划的实施指南》,指导各部门的规划制定工作[28]。2013年2月,联邦各部门首次了《气候变化适应规划》。除了制定本部门规划,联邦部门还开展合作,应对跨领域问题。例如,跨部门气候变化适应工作组2011年了《气候变化条件下淡水资源管理的国家行动规划》。2013年6月,奥巴马总统宣布了《气候行动规划》,部署了碳减排、适应气候变化以及引领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等3项核心任务[29]。其中,适应气候变化涉及3方面行动,即:建立更强大、更安全的社区和基础设施,保护经济和自然资源,以及应用可靠的科学管理气候影响;在引领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美国将致力于提高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包括:加强政府和社区的规划及其适应能力,开发新型金融风险管理工具,以及推广抗旱作物和管理实践[29]。
加拿大从1990至2005年了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或规划,它们都提出加大科技投入,加深对气候变化影响及其适应的认识。2002年加拿大组建了跨政府部门气候变化影响和适应工作组,该工作组2005年制定了《国家气候变化适应框架》,但未被联邦政府采纳。2007年,加拿大政府责成环境部和自然资源部拟定适应框架文件,2011年《联邦适应政策框架》获得通过,确立了加拿大适应气候变化的愿景和目标、联邦政府的作用、优先行动的筛选标准[30]。加拿大还启动了“区域适应合作计划”,促进联邦政府、省、地区以及地方政府和组织在气候变化适应规划、决策和行动方面的协调与合作。
澳大利亚2007年了《国家气候变化适应框架》,把提高理解和适应能力以及降低关键部门和区域的脆弱性作为优先领域,其中关键部门和区域包括水资源、海岸带、生物多样性、农业、渔业、林业、人体健康、旅游业、住宅和基础设施及其规划、自然灾害管理等[31]。2010年,澳大利亚发表《澳大利亚适应气候变化:政府立场书》,明确了政府、行业和公众在适应气候变化中的责任,确定了国家层面优先行动的6个领域,即海岸带、水资源、 基础设施、自然生态系统、自然灾害管理和农业[32]。2011年,澳大利亚政府委员会宣布成立气候变化特别委员会,支持部级气候变化政策的有效实施,并为联邦政府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加强与州、地区和地方政府的联系提供平台。在区域层次,各州和地区也制定了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战略、规划等。例如,南澳大利亚州2007年颁布了《气候变化和温室减排法》,2012年了《气候变化适应框架》以及《实施气候变化适应框架的政府行动规划(2012-2017)》。
日本虽然尚未制定国家层次适应气候变化的战略或规划,但其十分重视气候变化适应研究,并在政府部门层次制定了相关政策。日本政府科技决策的最高机构——综合科学技术会议2010年了《建设气候变化适应型新社会的技术开发方向》,把强化绿色社会基础设施和创建环境先进城市作为适应气候变化的两大战略方向,其中涉及水资源、自然环境、可再生能源系统、紧凑型城市规划、信息化防灾、公众健康等领域,同时提出了相应的技术开发、社会体制改革等需求[33]。在部门层面,日本环境省、农林水产省、国土交通省、文部科学省等都开展了气候变化适应工作,了相应的研究报告、战略、计划、指南等,例如:环境省2010年的《气候变化适应方法》研究报告,文部科学省2010年启动的“气候变化适应研究计划”,国土交通省2010年的《洪水灾害的气候变化适应规划指南》。2011年,日本政府开始酝酿制定国家适应气候变化规划。
2.3 主要新兴经济体国家
俄罗斯2009年了《俄罗斯联邦气候学说》,确立了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原则、实施途径等,并明确了4项主要任务,即:建立气候变化领域的法律和管理框架以及政府规章,利用经济手段推动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措施的实施,为制定和实施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措施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撑,以及加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34]。2011年,俄罗斯了《2020年前俄罗斯联邦气候学说综合实施方案》,明确了应对气候变化的31项措施及其责任部门和进度安排[35]。
印度2008年了《气候变化国家行动规划》,确立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国家层面的8项行动计划,包括太阳能计划、提高能源效率计划、可持续人居环境计划、水资源计划、喜马拉雅生态保护计划、绿色印度计划、可持续农业计划以及气候变化战略研究计划,并成立了总理气候变化委员会,定期评估实施进展[36]。从2009年开始,印度的一些邦和城市也陆续了气候变化行动规划。
南非早在2004年就制定了《南非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并把适应气候变化作为一项重要战略,提出了健康、水资源、畜牧业、农业、林业、生物多样性、经济等领域的干预措施[37]。2010年和2011年,南非相继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绿皮书》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白皮书》。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白皮书》中,南非部署了水资源、农业和林业、健康、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人居环境(城市、农村和沿海)、灾害风险管理等重点领域的行动,提出了通过政策和规划评估及规章审计、职能和制度安排、与利益相关者合作、协调机制、交流和行为改变、管理对策、市场手段等途径实现气候适应型发展[38]。政府部门也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白皮书》的要求将气候变化适应纳入部门规划,例如:2013年1月,南非农业、林业和渔业部了《农业、林业和渔业部门气候变化规划》(草案)。
巴西2007年通过6263号法令,组建跨部门气候变化委员会和气候变化执行小组,并要求气候变化执行小组在跨部门气候变化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国家气候变化政策和国家气候变化规划。2008年,巴西了《国家气候变化规划》,确立了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7项目标,其中2项目标与适应相关,即:加强跨部门行动、降低人群脆弱性,以及识别气候变化影响、加强战略研究、降低国家适应的社会经济成本[39]。2009年,巴西通过联邦法律12187号确定了《国家气候变化政策》,制定了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目标、战略方向、保障机制等,同时要求颁布法令,制定部门规划。2010年,巴西7390号法令要求能源、农业、钢铁等部门在2012年4月16日之前制定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规划,目前能源、农业、制造业、采矿业、交通、健康等部门已经了相应规划。
2.4 最不发达国家
2001年公约第7次缔约方会议决定为最不发达国家设立工作方案,并设立最不发达国家基金支持该工作方案,特别是制定和实施《国家适应行动方案》。截至2013年5月,已有49个最不发达国家向公约秘书处提交了《国家适应行动方案》,以解决其最迫切的适应需求,优先项目的需求涉及水资源、粮食安全、公众健康、基础设施、预警系统和灾害管理、教育和能力建设等领域。2010年的第16次缔约方会议决定建立机制帮助最不发达国家在现有《国家适应行动方案》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国家适应规划》,满足其中长期适应需求。
3 国际气候变化适应政策发展的启示
回顾国际气候变化适应政策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进入21世纪以来,适应在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已经获得了与减缓同等的重要性。多数发达国家从2006年开始制定专门的气候变化适应政策,包括法律、框架、战略、规划等文件形式,最不发达国家在公约资金机制的支持下也相继开展了《国家适应行动方案》和《国家适应规划》的编制工作,因此制定专门的气候变化适应政策已经成为必然趋势。
我国2007年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把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和提高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并列作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提出了适应气候变化的重点领域以及技术和能力建设需求。同年,我国启动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从2008年开始,我国每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报告,其中包括适应气候变化的工作和成效。近几年,我国开展了适应气候变化国家战略专题研究,并且正在组织制定《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在地方层次,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2009年完成了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编制,2011年以来各地在《地方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指导下开始编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在部门层次,近几年科技、林业、海洋、气象、工业等部门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规划和方案,部署了与适应相关的工作,例 如《“十二五”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等。由此可见,我国在气候变化适应政策部署方面已经取得重要进展,但与世界主要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还存在以下差距和不足。
(1)从适应政策的表现形式来看,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几个新兴经济体国家(如俄罗斯、印度等)制定和实施的气候变化政策仍然是包含减缓和适应的综合性政策,尚未形成专门的适应政策。我国近几年开展适应气候变化国家战略专题研究,组织制定《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实际上体现了国际气候变化适应政策的发展趋势。气候变化适应政策的科学制定需要以相关的影响、脆弱性和适应研究为基础,因此在适应政策制定过程中可以进一步明确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重点领域和区域、技术需求和资金需求,这对于发展中国家合理分配应对气候变化的资源以及在公约下争取技术和资金等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2)从适应政策的制定依据来看,发达国家通常是在系统开展气候变化预测、影响评估和风险评价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气候变化适应政策的,而发展中国家制定适应政策的基础相对薄弱,通常是以本国有限的、分散的研究成果作为依据。以英国为例,1997年英国启动了气候影响计划,2009年完成了新一轮的气候预测研究,2012年完成了气候变化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英国于2013年了《国家适应规划》。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于第一次《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之后,其中关于气候变化对我国的影响引用了后者的结果,但后者对于气候变化影响的评估相对薄弱。目前,我国在气候变化领域的研究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差距,需要进一步加强气候变化预测、影响评估、脆弱性和风险评价技术研发,为开展气候适应研究提供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缩短科学研究与决策应用的差距,从而为国家、地方和部门制定专门的气候变化适应政策提供共同科学基础。
(3)从适应政策的战略定位来看,发达国家的气候变化适应政策除了部署本国的任务之外,还特别突出援助发展中国家增强气候变化适应能力,并在气候变化适应方面发挥国际引领作用。例如,美国2013年的《气候行动规划》把引领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一项核心任务,而日本在《建设气候变化适应型新社会的技术开发方向》中也指出,通过发达国家之间合作以及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提升整个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同时在绿色社会设施建设等领域发挥国际引领作用。与之相比,发展中国家的气候变化适应政策则主要关注本国需求以及如何利用国际资源满足本国需求。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的增多以及海外利益的发展,我国未来气候变化适应政策除了立足本国需求之外,还应当重视在气候变化适应领域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开展合作的战略和策略研究,关注气候变化对我国海外利益的影响及适应。
第5篇: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温室气体;地方
中图分类号:DF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604(2013)05―0028-06
一、研究背景
全球气候变化深刻影响着人类生存和发展,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重大挑战。几十年来,世界各国不断加深认知、不断凝聚共识,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等国际公约框架下,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制度建设和政策创新。特别是近年来,立法保障逐步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且相关制度建设的工作重心逐步从国际谈判、国家政策落实到地方行动。地方层面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差异性较大,应对基础能力不一,可掌控调控手段不如国家层面丰富,立法条件千差万别,但地方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需求性和迫切性更强烈,与各地发展阶段、产业结构、生活方式、人口规模、自然条件和资源禀赋等因素密切相关。开展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时效性和针对性更强,可为当地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系统化制度保障,以促进发展转型,提升能源资源效率,增强绿色竞争力,实现清洁低碳增长。
(一)国内外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背景
为提升低碳发展竞争力,落实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发达国家和地区纷纷以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形式,明确国家相关部门职责,促进低碳经济社会发展。早在1998年,日本为践行京都议定书协定,率先通过《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2008年,英国颁布了《气候变化法案》,这也是第一个比较成熟的专门性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德国已形成了以温室气体排放管制法律体系为核心、以节能和能效法律体系、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为主要支撑的气候保护法律体系,欧盟、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也做出许多开拓性的立法工作。全球立法者联盟组织发表的第三版《气候法规研究》透露,2012年33个接受调查的国家中有32个已经出台与气候相关的立法,或者正在这方面取得显著的进展。整体来看,欧美发达国家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抑制温室效应的立法问题上采取了先行先试、逐步完善的思路,并具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体系化,如欧盟有可再生能源、能效、碳交易的专门立法,英国有碳排放报告并配有一系列实施细则和行动方案;二是可操作性,欧美发达国家对具体操作制度的规定比较详细,非常重视成文法的制定;三是目的导向明显,欧美发达国家立法宗旨多偏向于改进人民福利和保护环境,如英国直接将2050年减排80%的温室气体目标列入应对气候变化法案。
中国一贯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议题,“十一五”以来,全国人大先后制定或完善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立法,国务院也先后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200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出台,6条内容主要阐述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和导向;2011年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明确了2011至2015年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为节能减排和建设两型社会奠定了制度基础。当前,我国国家层面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工作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关联性法律多,专门性立法少,已出台的多是节能、可再生能源、循环经济等相关法律,还没有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性立法;二是政策措施逐步丰富,法制化保障亟待启动,除国务院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案以外,国家发改委、科技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性专项规划、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日渐丰富,这些重大政策举措也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下来;三是立法时机逐步成熟,立法关注度不断提升。近年来,政府、企业、公众的气候变化意识逐步加强,利益相关者的立法诉求开始高涨,低碳立法成为近年来人大提案焦点;四是立法前期研究已深入开展,中国发改委开始着手组织国家层面的立法调研和准备工作,中国社科院、中国政法大学等机构也在积极开展研究,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二)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现状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是国家重大战略决策,也是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重大机遇和重要抓手。2008年,我国启动省级应对气候变化方案项目,旨在通过地方战略和行动来贯彻落实国家方案,这也标志着气候变化正式进入地方实践层面。对此,各地均加强了全局性工作部署,成立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省级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完善相关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在这一工作背景下,部分省市开创了以法律手段来规范和保障应对气候变化的先河:2010年10月,青海省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地方政府规章《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2011年1月,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就《四川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代拟稿)》公开征求意见;2011年8月,山西省政府正式印发了由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山西省气象局制定的《山西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同时,江苏、湖北等地也着手开展了前期研究。
从中国现已颁布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来看,中西部立法多,东部立法少。从国家进一步推动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统筹考虑来看,中国需要将地方性立法试点工作从中西部地区拓展到沿海地区;从生态敏感区(青海)和能源主产区(山西)发展到制造业发达区。同时,上述省份的立法都是在“十一五”制定省级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工作背景下实施的,处于地方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刚起步、地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任务还未下达时期,相关法律系统性和目标导向性均不足,难以适应低碳发展前沿形势,与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最新战略导向也难以匹配。近年来,各省围绕应对气候变化重点领域,采取和实施了一系列举措推动减缓和适应行动,而这些措施也需要以法规制度保障的形式加以支持:
一是开展基础性支撑工作。各地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研究建立温室气体统计核算体系,建设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库和信息公开渠道,制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案,分解落实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制定控排绩效考评办法,积极编制应对气候变化中长期规划。这些政策举措有待长效化和制度化。
二是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各地积极促进资源整合,形成上下联动、多方参与的工作格局。各省市竞相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构,诸多省市发改委挂牌应对气候变化处或碳交易管理中心;许多地方部门也在依托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骨干企业和金融机构,成立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战略研究、技术研发推广、投融资、碳交易的专门性机构和组织。这些部门和机构的职责和权利义务也迫切需要进入法制化轨道。
三是推进低碳试点示范。各地积极创建或自主开展各级各类低碳试点示范。如国家发改委分两批开展了低碳省份和低碳城市试点,住建部等部委开展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交通运输部开展低碳交通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和低碳港口建设试点单位工作,江苏、山东等省也自主开展了地方层面低碳试点。这些任务都要求试点单位编制规划或行动方案,保障配套政策和资金,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体系,也需要参与试点的省市探索制度创新的新路径。
四是切实加强能力建设。各地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能力培训,实施地方发展战略研制,强化对低碳标准的宣传贯彻,开展典型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碳排放核查,储备碳排放交易试点的基础能力,支持建设各类低碳科研和技术平台,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这些工作需要加大扶持和激励,由统一协调的应对机制和持续稳定的投入机制来保障。
二、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关键问题剖析
(一)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时机问题
第一,基本经济关系的变革性。马克思认为,决定法律和一切上层建筑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关系,是社会的基本经济关系。因此,经济关系是判断立法条件是否具备的重要标准之一,它能较准确地表述一个社会或某一时期的经济关系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规律。各地在资源能源约束逐步加强,生态压力和环境制约日益加剧的背景下,传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道路暴露出一系列矛盾和问题,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难以为继,经典福利经济学中的资本、劳动和土地的要素分配原理已不再适应,资源、环境要素的重要性越发凸显。在企业和公众热衷于发展低碳经济的今天,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调整优化基本经济关系,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的要素报酬。因此,从当前各地实施节能降碳,发展低碳经济的现状来看,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考虑以立法来促进新经济社会关系的尽快形成。
第二,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性。这是判断立法条件是否成熟的标准之一。当前,国家和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处于起步阶段,存在供给缺位或不足问题。近年来,政府、企业、公众的气候变化意识逐步加强,利益相关者的立法诉求开始高涨,低碳立法也成为近年来两会提案焦点和网民关注热点。中国绝不能等到先行者利益严重受损,排放者耗竭排放权资源时,才认为立法条件成熟,这种立法模式将为自身行为付出沉重代价。中国应将应对气候变化从地方行动战略上升到法律层面,采取与发展形势同步的立法策略,并运用强制力来保证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推行与健康发展。
第三,社会实践的成熟性。判断立法条件是否成熟的具体标准最根本的一条就是立法是否具有成熟经验。目前,在地方层面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相关社会实践在逐步丰富并完善:一方面,各地在发展低碳能源、优化产业结构、控制过程排放、发展林业碳汇等领域采取了积极举措,可进一步制度化相关保障措施;另一方面,欧美国家和国内部分先行省市的立法模板也可提供示范经验。虽然没有全国性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可依,但地方已积累一定经验,而实践又迫切需要,可考虑先期制定低层次、粗线条的法律规范,以后逐步完善。这样既可以为现实及时提供规范,也可以促使实践经验的尽快成熟。
第四,地方权力部门的任务导向性。当前,政府职能部门仍是立法的重要推动者,地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任务的实施,离不开目标责任、任务分解、绩效考评、奖惩激励等相应的制度建设。而现有的节能、循环经济等相关法律制度体系还不足以充分地保证未来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战略的实施,专门性立法十分必要。另一方面,已的省级办法都是在省级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制定背景下开展的,还未与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相衔接,不具备类似英国应对气候变化法案那样明确的任务导向性,更难以适应最新的国内外应对气候变化新形势。
(二)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模式问题
第一,立法效力的等级。地方立法包括条例、人大决定、政府令和一般性政府规章,法律效力依次递减。条例是对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地方人大决定是一种对问题作出实体性规定和对行为作出规范或制约的法律文件,其指向性基本上是国家权力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政府令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一般性政府规章是由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法律规范形式,如办法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或进行某项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等,提出具体规定的法规性公文。《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以省人民政府令形式,《山西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为省政府办法。从立法层次看,当前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立法都属于政府规章,效力等级不高。而立法等级差异背后就是行政执法权的赋予与否,对机构设置、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职权、工作秩序、权责义务、奖惩措施的规范强弱。
第二,地方性立法的路径。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对哪些事项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哪些事项应当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缺乏明确的界定,存在界限不清现象。由于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尚未制定专门性法律和法规,但应对气候变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要权利义务,地方人民政府自行制定规章有所不足,应提请人大常委会制定法规。但一步到位就制定出台地方应对气候变化条例难度颇大,可以考虑渐进式的立法路径。如出台省长令,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并提交同级人大审议,采取以政府规章的行政约束力为铺垫的立法模式;或以决议、决定、宣言、建议和标准等“软法”的形式作为缓兵之计,假以时日变成硬法,使之具法律拘束力。
第三,专门性制度的建立。当前,许多省市出台了节能、可再生能源、环境、循环经济相关的条例和办法,但这些法律相对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而言,在调整范围、调整力度、调整内容等方面均有所不足,不能适应低碳发展的需要。在同一位阶的法之间,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需对应对气候变化活动进行专门性规定。如《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着重论述了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山西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提出了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评价制度、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气候变化信息制度、温室气体总量控制制度、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深圳人大的碳排放管理规定着重论述了碳排放交易体系相关的碳排放管控制度、配额管理制度、排放权交易制度和处罚条款。
第四,立法条款的框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事关全局、牵涉方方面面,其立法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存在两难。已出台的省级办法中,细致性规定少,粗线条条款多,可考虑先期以搭框架为主,将气候变化、能源、环境一体化政策纳入《省级应对气候变化办法》,使其成为地方政府参与气候变化工作的切入点,再逐步配套相关政策和措施,以强化执行效果。然而,诸多法学界学者认为,地方立法应由粗放型走向精细化,在调整范围和调整的事项上应当更加单一化,在立法模式上应当选择走“小而精”的道路,在内容和体例上不追求大而全,需要几条就规定几条,重在管用。如深圳的碳排放管理决定在实体内容上,或是在立法的结构、体例等形式要求上,都较好地把握和处理了“不重复、有特色、可操作”三者之间的关系,充分突出和体现了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调整事项单一化、精细化的成功实践。
(三)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利益协调问题
一是外部性的规范问题。气候变化对人类生产模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地区权益的变革力度大,若不进行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设计,有关发展利益在保护者、破坏者、受益者和受害者之间就不能得到公平分配,将导致受益者无偿占有环境利益,保护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回报,应对气候变化将逐步丧失动力。因此,立法要解决好各方主体在应对气候变化活动中的环境外部性问题,促进外部性内部化,通过制度安排经济活动产生的社会收益或社会成本,转为私人收益或私人成本。气候资源是公共资源,地方政府是公共财产的实际受托人,为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应通过立法手段明晰产权,避免无序或低效开发利用。但气候变化具有大尺度外部性,是全球问题,跨区域、跨国界的外部性问题对地方来说难以调控,需在合作框架下通过跨国绿色基金、跨区生态补偿等制度创新来进行纠正。
二是利益相关者的协调问题。部门角逐管理职权,企业规避社会责任,公民期盼良好福利,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制化进程其实也是地方利益重新分配的进程。为此,需通过立法及其相关制度设计,妥善安排各种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建立健全发展低碳经济过程中的利益协调机制,明确国家公权部门、企业、非政府组织、公民的责权义务。对于地方来说,要注意两点:首先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分配,其实就是权力博弈从政策层面上升到法制层面的过程,地方发改、经信、住建、交通、能源、环保、农林、气象等部门职能如何划分,是立法是否成熟的关键;其次是地方利益群体强弱分布态势,不同发展程度和地理气候带的地方,利益群体的诉求重点也有所不同,沿海地区强调海洋和海岸带管理,高原地区强调草原适应性,能源主产区强调发展清洁低碳能源,制造业发达区强调节能和能效提升,同时贫困、疾病、低洼地居民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也需要得到体现。
三是立法起草机制的改革。立法体现民众的集体意志和利益,而不是立法者的意志和利益。已出台的省级办法起草工作多由发改或气象等政府部门主导。政府部门担负宏观调控和管理的职能,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了解全面,掌握及时,起草时更有针对性。但起草部门可能强调本部门利益,不能站在全局角度上分析和解决问题,倾向于把本部门权力和利益合法化,实践中往往出现执法部门权力大、责任小,处罚多、服务少,公民权利重视不够,得不到有效保障等问题。因此,仅靠政府部门起草省级办法是不够的,需建立开放、多元的起草机制。对应对气候变化这样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法规,建议由人大环资委、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起草,吸收部门、学者和非政府组织共同参与调研、起草、论证,形成立法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相结合的起草机制。
(四)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执行机制问题
一是约束性制度匮乏。从现有的省级办法条款内容来看,多是鼓励性、支持性的条文,包括产业结构、新能源、交通、建筑、农业、水资源等减缓和适应重点领域的鼓励条款,或是规划、财政、税收、价格、金融上的扶持条款,真正意义上总量控制、排放许可、配额交易、投资门槛等约束性制度少有涉及。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地方立法者担心过于严厉的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可能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削弱自身的区域竞争力。
二是执行机制缺陷。法律如果没有执行保障,那也就仅仅是一种宣示而已。首先,各地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刚刚起步,有许多法律制度尚处在正在构建阶段,而已经完成的法律政策又大多缺少具体的执行措施保障和执行细则,仅仅是一些过于原则性或政策性的陈述。其次,我国气候变化管理相关的部门非常庞杂,相关的部门职权交叉、规章冲突、执法分散等问题时有存在,能源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分散,缺乏统一的、协调的执行层。再次,地方节能降碳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机制,约束性指标层层分解,是传统的政府管制方式,缺乏激励性与能动性,需要引入公众参与机制和市场机制来提升执行效率。
三是法律成本问题。一方面,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涉及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全面调整,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环节中将消耗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资源,法制建设初期成本较高。另一方面,应对气候变化立法需考虑违法成本收益问题。目前,无论在国家还是地方层面,环境违法成本过低普遍存在,经济处罚力度不足,刑事责任相对缺失,违法成本远低于违法收益,远低于环境损害。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也面临着同样的风险,总量控制、信息披露、配额许可、核查核证等关键制度的有效执行,需要明确法律责任,以提高违法成本来进行保障。
三、结论和讨论
无论从地方经济所处发展阶段的内在要求,还是从国家对应对气候变化制度化建设的总体部署,以及应对国际绿色竞争新挑战的长远谋划,都需要通过立法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低碳化转型。未来一二十年,各省市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转型期,工业化、城镇化仍将加快发展,低碳技术和资金发展机遇与风险并存,发展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以立法保障来推动地区实现控制中长期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践行地方特色的低碳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道路,需要将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理念、战略定位、战略模式、战略规划进行制度固化,明确总体目标、分解机制、责任义务、标准规范和重点任务。
第6篇: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范文
西双版纳独特的地理与气候特征,为植物的生长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其生物多样性丰富,有植物王国和动物王国之称。受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近年来西双版纳气候变化对生物多样性产生了影响,生态系统气候变化脆弱性问题引起人们极大的关注。目前,国内外已有大量气候变化脆弱性的研究,本文是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以IPCC(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对生态系统气候脆弱性定义[1]为理论基础,以西双版纳勐腊-尚勇保护区廊道为研究区域,通过选择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影响响应敏感因子、表征适应能力的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条件因子进行综合评价分析,找到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特征。 1廊道区概况 西双版纳勐腊-尚勇保护区廊道位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境内,呈南北走向,面积约2486hm2,最高海拔1992m。该区域地处北回归线以南,属北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其特点是热量丰富,夏无酷热,冬无严寒,降水充沛。年平均温度21℃,年降雨量1700mm以上,区域属于较好的热带林区,目前各村寨周围种植了大量的橡胶及水果树。境内河流纵横,水源丰富,但橡胶的种植使得水资源逐渐枯竭,局部区域出现饮水困难。廊道主要为少数民族居住区,农业人口占99.88%,农业是该区域的经济主体,农村经济主要以种植业和林业收入为主,林业收入占到56.31%,主要是橡胶种植。 2研究方法 气候变化脆弱性评价方法分为定性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定性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根据区域的自然、气候状况,分别分析其社会经济、水资源等多方面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在研究中多采用已有的气候变化模拟结果和前期的影响研究成果,通过比较得出各地在哪些方面对怎样的气候变化的可能危害是脆弱的,并进一步给出具体的政策和适宜措施建议,如Downing、Watson、蔡运龙等均定性地讨论局地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定量评价方法主要有统计分析法、综合指标分析法和综合模型法。 统计分析法是通过对生态系统指标与气候变量历史记录进行统计分析得出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敏感性和脆弱性,并对照历史统计数据对每个脆弱性指标设定抗衡区间,在进行脆弱性评估时,如果观测指标介于抗衡区间内,则认为系统是稳定的或脆弱性程度较低,如果高于或低于抗衡区间,结果则反之。常规的统计分析一次只能对一个指标进行分析,生态系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需运用多指标来表征其气候脆弱性,所以需要建立多指标间的统计关系[2]。 综合指标分析法多用于全面考虑生态系统脆弱性研究。该方法通过选取多种影响敏感因子、适应性因子,确定不同因子的权重,通过综合指数法计算脆弱度[3]。此类方法的关键在于选择合理的综合指标体系并赋予合理的权重,该方法是目前最常用的评价方法。综合模型方法是运用多个综合模式进行区域尺度的气候变化脆弱性研究,如荷兰MAGE模型、日本的AM模型,但多和相关的GCM模式、区域水文平衡模式、海平面上升模式、经济影响模式等相互嵌套,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以预测和评估气候变化的潜在影响和脆弱地区。该方法较为复杂,其结果可信度有赖于各个模式的发展[4]。 通过比选,定性方法难以对气候脆弱性作为一个“综合影响度量”的概念进行评估研究;统计分析法要求有长时间序列的历史数据做对比研究,且需要建立多指标间的统计关系,研究基础数据的获取将限制该方法的运用,而综合模型法较为复杂,且嵌套技术不够成熟,因此本研究采用综合指标的分析方法,了解研究区的自然环境概况(包括地形地貌、气候、植被变化)、水系水资源概况、社会经济概况(包括人口、经济、文化、土地利用状况变化),并结合研究区近50a的气候变化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初步识别廊道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响应敏感因子、适应性因子后,通过专家打分进行指标筛选,采用AHP结合聚类分析组合赋权法进行指标权重[5]确定,最终通过对指标的量化,得出气候变化脆弱度后完成综合评价分析。 3廊道区生态系统气候脆弱性评价 3.1廊道生态系统气候脆弱性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经过廊道生态系统气候脆弱性初步识别分析,根据本研究指标选取可得性、科学性、实用性三原则,在由目标层、准则层、指标层构成的指标体系框架指导下,采用德尔菲法,即专家咨询法,项目组咨询了有关生态、气象、环境科学等方面的专家,通过专家打分法对初选指标进行了反复筛选,最终选出20项指标组成廊道生态系统气候脆弱性评价指标体系,如表1。 3.2指标权重确定 AHP结合聚类分析组合赋权法,是对专家意见进行聚类分析的层次分析法,主旨在于利用聚类分析,对各专家打分结果进行加权平均,提高专家共识,是多准则群体决策模型思想的体现。本研究就专家对指标体系的判断打分,得出廊道生态系统气候脆弱性评价指标体系目标层、准则层、指标层的权重值,见表2。 3.3气候脆弱度的计算和分级 气候脆弱度是敏感度和适应性的综合函数,敏感度和适应性分别用V1、V2表示。敏感度V1=∑Xi×Wi(1)式中:Xi为第i种指标的得分值;Wi为第i种指标所占的权重。适应性V2=∑Xi×Wi(2)式中:Xi为第i种指标的得分值;Wi为第i种指标所占的权重。生态系统气候脆弱度用V表示:V=(V1+100-V2)×0.5(3)生态系统的气候脆弱性等级划分分级标准参考国内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见表3[1]。 3.4指标值的处理 多指标综合评价时必须对指标进行一致化处理和无量纲处理,本研究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和已有的研究成果,评价指标的无量化处理采用标准化结合均值化处理的方法,即有相关研究成果的采用标准化法,其他采用均值化处理,均值化后能够保留指标变异程度的信息,适用于客观评价,经过处理后的指标值得分为0~100,逆向指标取倒数使指标一致化。敏感性及适应性指标已有成果的相关评判标准和等级划分,见表4,其余指标采取均值统计法。#p#分页标题#e# 3.5评价结果及分析 根据敏感度、适应性和脆弱度计算公式(1)、(2)、(3),计算结果见表6。从表6可以看出,西双版纳勐腊-尚勇廊道区20世纪70年代到20世纪90年代生态系统气候脆弱度为较为脆弱,近10a为中等脆弱,未来10a发展为较为脆弱。从敏感性和适应性两方面分析,20世纪70年代气候敏感性不突出,但适应性较差,主要表现为该区域是以农业经济为主导的区域,基础设施薄弱,基本为靠天耕种的传统农业,当地居民的经济收入单一,生活文化水平不高,应对气候变化适应能力低下,20世纪70年代期间政府对提高应对能力从意识到实施都有所缺乏;20世纪90年代廊道区气候敏感度明显增强,主要表现为廊道区气候呈现逐渐变暖趋势,气温升高,年水面蒸发增加,湿度减少,年降雨波动变化大,极端降雨发生频次和幅度增加,气候水热不均衡加剧了生态系统的脆弱性;近10a在大的气候趋势影响下,由于廊道的适应能力有了大幅度提升,特别是基础设施水平有了一定的改善,加上政府自然灾害救济投入的增加,本时期的生态系统气候脆弱度有所改善;未来10a气候变化继续发展,廊道区域原有适应能力体系表现出与气候变化的不均衡,特别是经济林面积的大幅度增长,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生态系统本身抵御气候变化的能力降低。经过资料查证,2008年春云南西双版纳较往年气温偏低,雨量增多,降雨频繁。雨日多,橡胶树嫩叶物候期延长,导致橡胶树白粉病大面积严重流行[6]。这一事件的发生是自然发出的信号,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通过人为干扰强化的尺度是非常有限的。面对未来气候变化适应能力的增强,除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更大程度上需要在尊重自然规律的情况下约束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协调好人与自然的关系。 4结论及讨论 通过西双版纳勐腊-尚勇保护区廊道生态系统气候脆弱性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和运用,得出了廊道区20世纪70年代至今的生态系统气候脆弱性状况,并对未来10a气候脆弱性进行了预测。廊道区60a的气候脆弱性基本处于较为脆弱状态,但在不同历史时期气候脆弱性特征不同:20世纪70年代主要表现为区域适应能力不足;20世纪90年代主要表现为气候变化敏感性较强;近10a及未来10a主要表现为原有的适应能力体系已不能应对现在的气候变化趋势。 根据以上总结与分析,提出以下应对气候变化的对策措施及建议:(1)加强气候变化的监测预测,建立区域的气候变化应急预警系统建设,制定应急预案;(2)研究区为农业经济区,应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因地适宜地引进农业先进技术,防御气候变化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降低农业生产环境对气候变化影响的敏感性;(3)合理有效利用资源,科学制定农业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种植橡胶,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自然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能力,实现经济发展与自然生态系统的相互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4)提高当地居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提高思想意识,建立农村气候变化适应性能力建设科技推广服务体系[7]。 本文在进行廊道生态系统气候脆弱性评价指标体系构建过程中,由于受资料数据的限制,指示性较强的指标由于数据缺乏,只能用近似指标来替代,评价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完全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结果,今后在生物多样性监测、物候学上加强基础研究,可以为评价提供更多的数据支撑。此外在评价标准制定上,缺乏生态系统气候脆弱型指标基础阀值研究支撑,本文只选择了背景或可参考的平均值作为标准,通过评价我们可以看到多年间气候脆弱性变化趋势,结合各时期的变化特点,可以初步找出导致脆弱性的自然、社会等方面的因素。今后应加强基础性研究,随着数据的积累,可以进一步优化指标体系,并吸收模型研究成果,通过情景设计深入研究,更好地为管理部门提供科学技术支持。
第7篇: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范文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对气候变化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总书记和总理亲自关注和领导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国务院专门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并颁布实施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
2008年2月1日,周五,中国气象局科技大楼贵宾厅。
秘书引领记者落座。片刻,中国气象局副局长王守荣满面微笑地走过来,未见其人,先闻其声。
头发稀疏,一身西装,身高约170厘米,语气和缓但抑扬顿挫,说话开门见山。就全球气候变化、中国大陆近年来极端的气候现象,以及中国在全球气候变化中所担当的角色,王守荣接受了《财经文摘》的独家专访。
历史上的极端气候现象
《财经文摘》:首先,何谓极端气候现象?极端二字该如何定义、如何区分?
王守荣:从其本质上看,气候的定义与某种天气事件的概率分布有关。当某地天气气候状态严重偏离其平均态时,就可以认为是不易发生的事件。在统计意义上,不容易发生的事件就可以称为极端事件。
目前在气候极值变化研究中,国际上最多见的是采用某个百分位值作为极端值的阈(指界限或范围,音)值,超过这个阈值被认为是极值,该事件即可被认为是极端事件。一般来讲,这个阈值取为10%。
干旱、洪涝、高温热浪和低温冷害等事件,都可以看成极端气候事件。某一地区的极端气候事件(如热浪),在另一地区可能是正常的。
平均气候的微小变化,可能会对极端事件的时间和空间分布以及强度的概率分布,产生巨大影响。许多重要的气候影响不是取决于平均值的变化,而是取决于一些超出正常变化范围的罕见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极端气候事件是小概率事件,但对人类环境和社会经济影响很大。
《财经文摘》:纵观中国数千年人类文明史,发生极端气候现象的比例如何?该变化趋势呈现一个怎样的波动曲线?
王守荣:历史时期(仪器观测记录以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可以依据各类古气候代用记录来识别。至今,历史时期极端事件的划分标准以及如何由代用资料来确定的问题,尚亟待研究。下面论及的历史极端事件,为历史时期出现过的重大气候异常事件。
这些历史极端事件,主要依据历史文献记录所建立的代用气候序列,并参照历史气候的实况复原结果和用历史文献记录做出的定量推断值来认定,有些事件还可用其他代用资料,如树木年轮和冰芯的记录予以佐证。值得注意的是,许多事件的严重程度超过现代(最近100年、50年)的极端个例。
《财经文摘》:中国历史上最为密集且最值得关注的极端气候现象主要有哪些?呈现怎样的地域分布特征?
王守荣:这些极端天气气候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极端寒冷事件和高温事件。中国历史上的严冬极端低温寒害事件,屡见于历史文献的记载。严寒的标志是冬季强寒潮活动频繁,广大地区出现异常寒冷的记录,如井水结冰、大范围的竹木冻死、果树种植业遭受毁灭性的冻害、罕见冰雪的南岭以南地区大范围冰雪霜冻为害等。
这些寒冷情景在20世纪未曾出现过。虽然严冬通常集中地出现在气候寒冷时期,值得注意的是,它们在不同的冷暖气候背景下或不同的冷暖气候阶段,均有发生。
关于历史高温事件,据《中国三千年气象记录总集》普查中国历史文献中的炎夏气候事件,得到最近一千年间中国典型炎夏事件19例。其中,1743年华北的炎夏,是15-19世纪最极端的高温事件。
历史干旱/雨涝事件。研究表明,中国历史上多次出现过大范围的持续时间3年以上的严重干旱事件,它们分别出现于宋、元、明、清等不同朝代和不同的冷暖气候背景下。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极端干旱个例发生在不同的冷暖气候背景下。
各干旱事例中,以1637-1643年的干旱事件(通常又称崇祯大旱)持续时间最长;以1585-1590年干旱地域最广,且地域分布变化最大,前期北旱南涝转变为后期北涝南旱;以1876-1878年为北方大旱的典型,旱区中心的山西南部二百余日无透雨;以1785年为长江中下游干旱之典型――“太湖水涸百余里,湖底掘得独木舟”;以989-990年为中原地区干旱之典型,1989年开封地区的年降水量仅190mm,比常年减少7成以上。
历史时期有过严重的雨涝灾害事件,或为流域性的,或跨流域甚至多流域齐发生的,或雨期长且强度大,或雨期虽不长而强度却特大,成灾严重的。
有同一地域连年多雨的,如1569-1670年,华北地区持续大雨,造成历史上范围最广的大水灾,黄、淮流域5省受灾;有全国大范围多雨,同一年内先后有华南、华北、东北和长江流域久雨成灾,如1794年的情形。一些个例的天气气候特点,与现代实例相类似,如1823年长江流域为主的大范围多雨,类似于1954年的情形。
沙尘暴。历史时期的沙尘暴现象,有着相对频发时期。据史料记载,给出公元300年以来的“雨土年”频数曲线,可见近千年间其频发时期大约有五个,即1060-1090年,1160-1270年,1470-1560年,1610-1700年,1820-1890年。
历史时期沙尘暴事件的实况复原结果,可与现代的记录做对比,如1980年4月17-20日的一次强沙尘暴过程,与历史重大事件相比,乃属较轻的一种。
《财经文摘》:依据您的理解,这些极端事件发生的机理是否在变化?大致有多少可供关联的因素?
王守荣:这些极端事件发生,可供关联的因素有:大气本身的自我调节,大气成分的变化,下垫面(陆地、海洋)等的温度变化,地表本身的特征(粗糙度、反照率等)变化,太阳活动、火山活动,海洋环流的变化,人类活动的影响等。影响的因素在不同时间、不同地区的贡献大小可能不同,其更深入的机理研究尚待进行。
全球变暖下中国的角色
《财经文摘》:在全球变暖的国际大背景下,世界各国开始思索经济与环境间的关系,并开始有步骤地增进国际合作。依据您的推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应对全球变暖问题上,分别面临怎样独特而艰巨的挑战?
王守荣: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全球性问题,它既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但归根到 底是发展问题。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指出,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相对较低。但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排放中所占的份额将会增加,以满足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我们认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是国际上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机制和主渠道,要坚持公约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气候变化问题是在发展中产生的,也必须在发展中解决。我们要坚持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努力实现发展经济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双赢目标。
同时,应该积极加强各种双边和多边的对话和讨论,推动在公约机制下国际应对措施的达成。中国政府主张,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应该综合考虑减缓、适应和发展的协调关系,依靠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财经文摘》:这其中,中国扮演了一个怎样的角色?
王守荣: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对气候变化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总书记和总理亲自关注和领导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按照科学发展观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战略指导方针。国务院还专门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并颁布实施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
《财经文摘》:很多人关心,气候变暖对全球尤其是对中国,在可预见的未来,将产生哪些显著影响,带来哪些显著变化?这些变化是否将对人类生活方式亦产生影响?
王守荣:气候变暖将导致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首先是对防灾减灾提出挑战。气候变暖最直接的威胁,就是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发生频率可能增加,强度可能增强,因而引发更加极端的气象灾害。中国目前抵御极端气象灾害的风险能力总体上较弱,因此,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已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是影响经济安全。气候变化对中国经济安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农业、水资源和能源等重大国计民生领域的影响。
农业可能受全球变暖影响最大,许多地区作物减产,粮食安全受到威胁。气候变化可能导致产量波动幅度增大,农业布局和结构发生变化,病虫害加重,生产成本和投资进一步增加。
水资源问题日益严峻。1950年以来,中国六大江河的径流量减少,北方部分河流发生断流,地下水资源锐减。同时,局部地区洪涝灾害频繁发生,洪灾损失日趋严重。未来中国水资源供需矛盾可能会加剧。
能源保障面临巨大压力。
此外,气候变化还影响到生态安全、军事安全、重大工程安全,并对沿海地区构成威胁,还威胁到人类健康。
《财经文摘》:那么,该采取何种措施消除其负面影响?换言之,有无此可能?
王守荣:总体上看,未来气候与环境的变化,对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既有正面的影响,也有负面的影响,其中负面影响更受关注。因此,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成为中国面临的突出和重大问题之一。
采取适应性措施,可以减轻气候与环境变化造成的负面影响;采取减缓措施,控制和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排放,可在源头上减缓气候与环境变化的速率和程度。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需要综合考虑减缓与适应之间的协同作用,以权衡取舍。
极端气候不是孤立现象
《财经文摘》:在过去的三两年时间里,重庆、四川等地相继发生干旱、水涝等灾害性气候现象。对此,已有学者撰文指出,人为因素、人类活动为造成此征候的根本原因,尤以大江大河的改造为要。您对此如何分析?
王守荣:重庆、四川的干旱、水涝等灾害性天气,是在全球气候变暖、极端气候事件发生频率增加的大背景下发生的。正是全球气候变暖,导致某些极端气候事件发生的频率增加。
自20世纪60年代以后,北半球中高纬度陆地地区的极端冷事件(如降温、霜冻)逐渐减少,而极端暖事件(如高温、热浪)的发生频率明显增加。2003年夏季,欧洲大部地区遭受高温热浪袭击,造成3万多人死亡。2005年,号称世界“绿肺”的亚马逊热带雨林地区,也遭受了60年一遇的严重干旱。而上述地区近年来并没有大规模的人工筑坝工程。
因此,从全球来看,重庆、四川的极端高温干旱、洪涝事件并不是孤立的,是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增多、增强的表现之一。
另外,重庆地区是中国长江流域著名的“火炉”,是高温伏旱的主要频发区之一。中国大部分地区处在北半球中高纬度,包括重庆、四川等都属于气候变化的敏感区,高温干旱的易发区。地形对重庆气候有较大的影响。
从历史上来看,近两三年重庆的极端高温干旱事件并不是最极端的,这是由重庆自身典型气候特征所决定。也就是说,即便没有三峡大坝,高温干旱对于重庆也是常见的。此外,四川、重庆极端气候事件的出现,与下垫面热状况和大气环流异常特征密切相关。
《财经文摘》:从国际上的江河工程经验看,特大型水库的建设是否会影响周边环境和气候变化?抑或仅仅略有关联,还是说并无实质联系?
王守荣:国际社会在特大型水库的生态和环境影响问题上,还存在较大的争议,但一般认为,水库的建成蓄水对大范围气候的影响并不明显。
例如,位于巴西和巴拉圭两国交界的伊泰普大坝,是世界上最大的水利工程,与中国三峡库区的气候和环境类似。对伊泰普水文站在水库建成(1984年)前后的监测数据分析表明,水库周围的年均温度和空气相对湿度都增加很少,兴建水库并未引起库区周边地区的气候发生任何趋势性的变化。
埃及境内的阿斯旺水库(1967年建成)是非洲最大的水库。国外相关研究表明,该水库未对附近地区的气候和大气环流产生明显的影响。
三峡水库是一个典型的河道型水库,虽然对周围地区的小气候有一定的调节作用,但影响范围不大。
该水库对气温的影响范围垂直方向不超过400米,两岸水平方向不超过2公里,年平均气温增加幅度只有0.2℃左右,夏季月平均气温可降低0.9-1.2℃。三峡库区春、夏、秋三季相对湿度有不同程度的增加,水库流域内的年均降水量约增加3毫米左右(仅0.3%)。水库附近范围内降水的时空分布略有变化,但影响范围仅涉及库周几公里至十几公里。
三峡水库自2003年6月蓄水以来,国内、国际都非常关注大坝建立之后,是否会对周边气候造成明显的负面影响。其中,利用高分辨率的区域气候模式,研究由三峡水库蓄水造成的陆面状况改变对周边气候的可能影响,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国内外目前都有一些最新的研究成果。其结果都表明,三峡水库的建设,不会对周边区域气候带来明显的负面影响,在某些方面还会改善周边的气候特征。
此外,在三峡工程建设开始之时,中国就启动了“长江三峡工程生态与环境监测系统工程”,经过多年的监测观察,并没有发现三峡库区蓄水量的变化对气候造成明显的影响。
《财经文摘》 :这是否意味着,三峡水库蓄水并未对重庆、四川等地造成异常天气和气候变化?
王守荣:造成近两三年重庆、四川干旱和洪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气候系统内部自然变化的结果,既与全球变暖背景下极端气候事件发生频率增加有关,也与大气环流、下垫面热状况的异常有关。三峡水库蓄水,仅对局部地区的气候产生很小的影响,影响范围最大不超过10公里。
需要说明的是,重大工程建设与气候变化的关系比较复杂。一些工程建设在一段时期以后,必然会对天气气候带来影响,天气气候的变化,反过来也会对工程本身的运行和发挥效益产生影响,这些都需要持续观察和深入研究。各级政府有关有重大工程建设的决策,仍然必须关注气候变化和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因素。
全国极端气候现象增多
《财经文摘》:除却四川等地,全国其他地区亦出现不同程度、不同表现方式的气候特征,该如何认识以及如何应对这些现象?此番现象是否有大爆发的可能?
王守荣:近100年来,中国年地表平均气温明显增加,升温幅度约为0.5℃至0.8℃。随着全球气候变暖,2007年,中国气温继续升高,全国年平均气温为1951年以来的最高值,也是连续第十一年高于常年。从1986/1987年冬季开始,中国已连续经历了22个“暖冬”。
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背景下,近50年来,中国主要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频率和强度出现了明显变化。
极端降水事件趋多、趋强。尤其在上世纪90年代,极端降水量比例趋于增大。长江及其以南地区年降水量和极端降水量都趋于增加,江淮流域暴雨洪涝事件发生频率增加。
中国北方干旱事件发生频率增加,华北地区近20多年来,干旱形势不断加剧,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更是连年出现大旱,不少地区连续五六年遭遇干旱。
夏季高温热浪也增多。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最高温度大于35℃的高温日数显著增多。
在刚刚过去的2007 年,中国部分地区气候异常,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频繁,气象灾害多发、并发。总体上看,全年干旱面积偏大,暴雨洪涝损失重,城市内涝频发,雷击灾害伤亡多,气候年景属中等偏差。
夏季,淮河流域发生特大暴雨洪涝;北方地区出现历史罕见秋雨,并发生大范围春旱;东北出现严重夏伏旱;江南、华南遭遇严重高温伏旱和50年一遇特大秋旱。同时,热带气流登陆增多,强台风“圣帕”、“韦帕”和“罗莎”,给南方多省带来严重损失
对这些极端现象的出现,我们要用科学的态度来看待,不要恐慌。可以采取适应性措施,来减轻气候与环境变化造成的负面影响;采取减缓措施,控制和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排放,减缓气候与环境变化的速率和程度。加上自然所具有的自我调节能力,所谓此番现象大爆发的可能性基本不会出现。
《财经文摘》:对于极端气候现象,该如何预防及应对民众的潜在恐慌心态?依据您的分析,极端气候现象是否存在根治的可能性?
王守荣:对于民众来说,要用科学的态度来看待极端气候事件,既要高度重视防御极端天气气候事件,也不应过于恐慌。要多看一些气象方面的信息,多了解一些安全保护常识,做到心中有数,遇事不慌。
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出现,包含人为的因素,但也是一种基本的自然现象,根治是不可能的。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形势下,首先应当树立科学的态度,高度重视防御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同时,提高全社会防御和减轻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灾害的能力,必须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掌握和运用科学的方法。
《财经文摘》:在应对极端气候现象方面,政府的责任该如何体现?应如何加强国际战略合作?
王守荣:第一,要完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气象灾害预警和灾害应急体系。
中国气象灾害的种类比较多,对国家安全有严重影响的重大或突发性气象灾害,主要有台风、暴雨洪涝、干旱等。
首先要建立健全重大气象灾害防御体系,组建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机构,提高对各地发生灾情的快速、联动气象应急能力。
其次要建立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不断提高重大气象灾害的预报预测能力。同时,要完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体系,让广大农(牧、渔)民更及时、更方便地获得所需要的气象信息和服务。
第二,要以人为本,进行科学预防和救援工作。加强对弱势群体应对气象灾害的社会救助,保障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科学调度,保障能源和水资源安全。
第三,要加大气象科普知识的宣传力度。在全球变暖的大背景下,异常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偏多、强度偏强。各级气象部门在做好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服务的同时,要加大气象科普知识的宣传力度,特别要做好台风、雷电、暴雨、强对流等重大灾害性天气危害的科普宣传,不仅要让民众看懂、读懂,认识重大灾害性天气的危害,而且要以直观形象、贴近生活、科学实用、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宣传,还得向民众普及防灾避灾的措施。
《财经文摘》:应如何加强国际战略合作?
王守荣: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是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国际合作十分重要。国际社会应共享极端天气气候事件信息和防灾减灾经验,加强人员、技术交流。
第8篇: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范文
作者简介:高小升(1980-),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思政部讲师, 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全球气候变化与现当代国际关系。
摘要: 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增长快、减排潜力大以及较高的生态脆弱性等决定了其在全球气候谈判中的地位随着国际应对气候变化努力的发展而日渐提升。虽然目前对农业议题的关注度仍然和农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重要性不完全相称,但是农业在全球气候谈判中的地位已经大为提升。农业在气候谈判中地位的变化对气候谈判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然而鉴于一系列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农业议题在全球气候谈判中地位的上升及其影响尚有待进一步观察。
关键词:全球气候谈判;农业;温室气体排放;京都议定书
中图分类号:F323.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3)04-0037-07
自工业化以来,人类社会遭遇了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而其中最为严重且最难应对的当属气候变化问题。鉴于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是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诱因,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就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农业在应对气候变化占有重要的地位,其不仅排放大量的温室气体,而且具有很大的减排潜力,同时农业也备受气候变化的影响。随着国际应对气候变化努力的发展,农业日渐被纳入全球气候谈判的议程中,农业在全球气候谈判中的出现及其未来的地位变化将对全球气候谈判和农业发展本身产生多方面的影响,适时对其进行分析意义重大。
关于“农业与气候变化”的问题,国内外学术界已经做了一定的有益探索,其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气候变化对农业发展的经济影响。国内外学者,尤其是农业经济研究学者,运用各种模型分析气候变化在农业领域的系统性影响,包括气候变化对粮食安全、农产品贸易,农业产业分布等问题,比如2009年农业部启动的“气候变化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及应对技术研究”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产生了一批优秀成果。二是发展低碳农业的必要性及其路径,这也是研究论文最多的领域之一。研究者从应对气候变化、农业发展等角度论证实现农业低碳转型的必要性,并从技术层面、政策层面以及财政和金融支持等角度提出了发展低碳农业的路径。三是研究农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应发挥的作用。从事此方面研究的主要是国外学者,他们主要通过分析农业与气候变化的关系,提出农业在未来应对气候变化中应该发挥的作用和要求提高农业在未来国际气候机制中的地位,比较有代表性的成果当属美国农业与贸易政策研究所(Institute of Agriculture and Trade Policy)围绕国际气候谈判进展发表的系列分析评论。然而目前的研究未能回答如下问题:农业在全球气候谈判中地位变化的原因是什么?农业议题目前在全球气候谈判中处于何种地位?农业议题在全球气候谈判中地位的变化将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这正是本文力图解决的问题。
一、农业在全球气候谈判中地位变化的原因与动力
全球气候谈判启动于20世纪80年代末,时至今日已有20多年的历史。在这一进程中,农业在全球气候谈判中的地位逐渐发生着缓慢但却重要的变化,从最初对农业议题的漠视到强调农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重要性,再到农业作为当前全球气候谈判中独立的谈判议题出现。究其原因,三大因素的发展是农业在全球气候谈判中地位变化的主要动力。
1. 农业领域中温室气体排放的迅速增加。从排放总量看,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在全球温室气体总排放中的份额日渐增大。根据2007年的IPCC第四份评估报告(IPCC AR4),农业排放的温室气体占全球人为排放总量的10%~12%,全球排放的甲烷(CH4)和氧化亚氮(N2O)中来自农业的分别占47%和58%[1]503 。土壤释放的甲烷(CH4)和发酵产生的氧化亚氮(N2O)是最主要的温室气体来源。2005年农业排放的CH4和N2O就分别占全球非CO2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38%和32%[2]。
从排放趋势看,农业温室气体排放正快速增加,并且很可能在未来继续保持这一趋势。相关研究数据表明,1990~2005年间农业排放的甲烷(CH4)和氧化亚氮(N2O)增加了17%,年均增长5 800万吨。联合国粮农组织(FAO)预测,源于氮肥使用量的增加和沼气生产量的提升,2030年农业排放的氧化亚氮(N2O)会增加35%~60%[3]99 。其他学者和研究机构的结果也显示出相似的趋势,认为未来农业领域排放的氧化亚氮(N2O)将在1990年的基础上增加50%。
从排放的地域分布看,发展中国家是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增加源之一,而农业排放在发展中国家总排放中占有很大的份额。国际粮食与农业贸易政策委员会(International Food& Agricultural Trade Policy Council, 简称IPC)的数据显示,农业排放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占其温室气体总排放的74%左右[4]4。 农业虽然在发达国家经济中的比例很小,但是近几年来由兽禽粪污管理带来的排放却不断上升,也不容忽视。此外,土地使用变化导致的排放也大概占全球CO2总排放的20%左右[5] ,而粮食生产是土地利用变化的主要驱动力之一,联合国粮农组织(FAO)2008年度报告得出结论,由人类需求驱动的粮食增长正在也将继续推动农业温室气体排放的增加。
可以说,农业领域温室气体在全球排放总量中份额的扩大、对未来农业排放趋势的担忧以及农业排放源的增多开始促使世界各国对农业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地位的重新审视。
2. 国际社会对农业减排潜力的新认识。20世纪80年代末全球气候谈判启动之初,气候科学研究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对于农业与气候变化的关系也没有充分的认识。然而随着气候科学研究的发展,世界各国日渐认识到农业对于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特别是农业领域存在着巨大减排潜力。具体表现在:(1)农业领域存在着丰富的碳汇碳汇(carbon sink)主要是指陆地生态系统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多少,或者说是植物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或土壤中,从而减少该气体在大气中的浓度。在陆地生态系统二氧化碳总储存量中,森林约占39%,草原约占34%,农耕地约占17%。 , 能够大大减低空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有效应对气候变化。仅以碳的封存为例,农业在确保世界粮食安全的同时,仍为温室气体减排提供了多种可能,预计年减排潜力为55~6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几乎相当于当今世界1年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2030年约有89%的技术减排潜力能够通过土壤碳封存来实现,尽管其可行性尚需进一步研究[6]1-5 。澳大利亚农场主协会(NFF)研究认为,在过去的2个世纪里,全球农业用地中超过一半的土壤碳汇已经丧失,温室气体已经排放到空气中,这一丧失也为碳的封存提供了新机遇,预计能吸收空气中10%左右的碳[7]。(2)通过提升家禽、粪便和水稻的管理以及优化肥料使用和管理等方式,农业排放的温室气体也能大大减少。混合肥料的使用是农业温室气体排放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这些混合肥料以天然气和氮肥为原料制成,生产过程会消耗大量的能源,释放大量的温室气体。这些混合肥料的使用也会使土壤释放的温室气体增加,因而加强混合化肥使用管理会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与此同时,农业领域内的家禽业也是潜在的减排源泉。反刍动物,诸如牛、绵羊、山羊和水牛等消化食物的过程(又称肠道发酵)是家禽业温室气体的最大排放源。据统计,由此种消化方式带来的甲烷(CH4)占人为排放的此类气体总量的5%~10%。[8]3-5 尽管改变动物的消化习惯异常困难,但是改变上述动物的食料会对这一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产生影响。新近由部分农场牵头、奶农参与的联合研究发现,通过改变奶牛的饮食,在其中加入富含有欧米茄-3的饲料能大大减少反刍过程中排放的温室气体,最高可减少18%,而且还能增加牛奶的营养价值。
不管是碳的封存、肥料使用的改变以及家禽的饮食管理都将给农业提供可观的减排潜力。联合国粮农组织(FAO)预计,发展中国家通过农业和林业项目采取的减排努力成本可能占所有行业和地区总成本的1/4到1/3, 但减少的排放却能达到减排总量的1/2到2/3[9]2-4 。可以说,世界各国对农业减排潜力的重新认识是农业在全球气候谈判中地位变化的重要原因。
3. 农业在全球气候变化中日渐凸显的生态脆弱性。随着气候科学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研究清晰表明,气候变化会对农业产生重大影响,并且以负面影响为主。英国财政部的《斯特恩报告》指出,全球气温升高2℃将使干旱和半干旱地区(例如地中海盆地)水量减少30%,上升4℃这些地区的水量将减少40%~50%[10]。倘若全球升温3~4℃,气候变化对农业的负面影响将更大,在非洲和西亚地区的表现最为明显,使用弱碳肥料情况下减产25%~35%,使用高碳肥料情况下也要减产15%~20%。2007年出版的IPCC评估报告也指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对气候变化最为脆弱的非洲影响最大,“非洲许多国家的农业生产,包括食物的获取,都将因气候的异常和变化而受冲击,适合农业生产的地域,农业作物的生长期以及那些处于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周边的农业潜在收成大大降低,进而影响粮食安全和减速该地区人群的营养不良”[11]8-15 。此外,由气候变化带来的海平面上升也将减少可耕种的农业用地和农业产值。海平面上升将使世界许多地方数千公顷的良田被淹,海平面上升1米将使湄公河流域可耕种和水产养殖面积减少10万公顷,尼罗河三角洲大部分被淹没,五大主要发展中经济体(中国、印度、巴西、墨西哥和南非)受影响的国土面积分别达到0.34%、0.24%、0.14%、1.02%和0.02%。倘若海平面上升3米,则分别达到0.76%、0.66%、0.41%、1.92%和0.05%[12] 。面对气候变化对农业负面影响的日渐增大,采取适应和缓解措施成为农业领域必然的选择,由此也要求对农业在国际气候谈判中被漠视的现状加以改变,进而对通过国际气候机制对农业应对气候变化做出安排。
二、农业在全球气候谈判中地位的变化
在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发展进程中,农业议题在全球气候谈判中的地位变化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
1. 对农业议题的漠视阶段(1988~1995年)。20世纪80年代末开启的全球气候谈判最初并未直接涉及农业领域,各缔约方批准生效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只是非常模糊地提及农业应对气候变化问题。表现在:首先,《公约》第2条谈及粮食生产的重要性,强调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安全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在可持续的时间范围内实现”[13] 。其次,《公约》要求所有缔约方制定、定期更新和公布其所有温室气体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涵盖农业领域。同时,《公约》也要求各缔约方制定、执行、公布和经常更新国家的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区域的减缓气候变化的计划,以及相关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农业也被纳入其中[14]。 此外,《公约》第4条第1款也呼吁缔约方促进、合作发展、应用和传播(包括转让)各种用来控制、减少或者防止温室气体人为排放的技术、做法和过程,而这些行业和部门包括农业和林业。
可以说,在这一阶段,农业议题基本上不为《公约》缔约方所注意,全球气候谈判主要将注意力放在应对气候变化基本原则和框架的确立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应对气候变化责任的划分上,在《公约》中只是一般提及农业应该包含在应对气候变化的领域之中。
2. 农业议题关注初显阶段(1995~2005年)。1995年,《公约》缔约方第一次大会(COP1)决定启动《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以落实《公约》确立的应对气候变化原则和目标,由此全球气候谈判进入京都气候时代。在这一阶段,农业议题在全球气候谈判中的地位有所提升和改观,农业领域采取的措施也被纳入到缔约国家实现减排目标的手段之中。表现在:
首先,把土地使用、土地使用变化和林业(LULUCF)领域的活动计入减排目标的实现中。根据《议定书》第3条第3款,“自1990年以来直接由人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限于造林、重新造林和砍伐森林――产生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方面的净变化,作为每个承诺期碳贮存方面可核查的变化来衡量,以实现附件――所列每――缔约方依本条规定的承诺”。[15] 同时,《议定书》也赋予《公约》缔约方大会就涉及农业土壤、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类各种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方面的相关变化,应如何加到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或从中减去的方式、规则和指南做出决定。在《议定书》后续谈判中达成的《马拉喀什协议》(Marrakech Accords)对LULUCF的原则和规则做了进一步的说明,即LULUCF活动仅包括森林管理、放牧和管理、植被恢复以及农田管理[16]。
其次,《议定书》下发达国家实现减排目标的京都灵活机制之一――清洁发展机制(CDM)首次明确将农业领域减排包括其中。京都灵活机制由排放贸易、联合履约以及清洁发展机制等三大机制构成,其目的在于帮助发达国家实现《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其中清洁发展机制允许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从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履行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中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义务。 根据CDM的规则,发达国家通过CDM获得的排放许可用于冲抵其京都减排目标,而农业领域是开展CDM项目的主要领域之一。由此,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的减少得以进入全球气候的谈判之中。
再次,《议定书》首次就农业应对气候变化提出直接的要求。《议定书》第10条b款呼吁签约国制定、执行、公布和定期更新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和有利于充分适应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以及在适当情况下的区域方案,这些方案“除其他外,将涉及能源、运输和工业部门以及农业、林业和废物管理”,[15] 从而农业议题正式出现在国际气候协议中。
3. 农业议题地位的迅速提升阶段(2005年以来)。2005年《议定书》最终生效,全球气候谈判进入后京都气候时代。在这一阶段,农业不仅首次成为独立的谈判议程,而且在各种气候谈判场合被多次讨论,在全球气候谈判中地位迅速提升。表现在:
首先,农业在气候谈判中被提及的次数迅速增加。在《公约》及《议定书》的谈判中,农业议题被提及的次数寥寥无几,然而自2005年后京都气候谈判启动以来,缔约方不仅就农业应对气候变化多次交换意见,而且出现在后京都气候协议谈判文本中的多个地方。根据全球农村发展捐助者平台(Global Donor Platform for Rural Development)对哥本哈根气候会议谈判文本的分析,涉及农业的条款达到72处。2010年,各国依据《哥本哈根协议》提交的应对气候变化计划中,三分之二的发展中国家将农业纳入其中,2010年底的坎昆会议后投入运作的快速启动基金、绿色气候基金以及新建立的“坎昆适应框架”均将农业囊括其中[17]。
其次,在正式的联合国气候谈判之外,对农业应对气候变化的讨论日渐增多,也趋于激烈。一般来讲,在正式气候谈判会议召开的同时,《公约》秘书处也会邀请学术研究机构、非政府组织参加会议,举办气候大会的边会(side event),就尚未纳入正式谈判的气候议题和观点进行交流,从而使边会成为塑造正式气候谈判结果的重要渠道[18] 。近年来的几次气候大会上,举办的边会和参加边会的人数迅速增加,涉及农业的边会和活动也大量涌现。据统计,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期间,与农业相关的边会共有13个,并且还在2009年12月12日举行了“农业和农村发展日”,后者还了“农业和农村发展联合宣言”,极大地扩大了农业在气候谈判中的影响。
再次,要求将农业纳入国际气候机制的呼声高涨。随着气候科学的发展,各缔约方、学者、环境非政府组织对农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地位的认识更加清晰,因而越来越呼吁给予农业在气候谈判中应有的位置,改变以往应对气候变化中对农业的忽视。2009年4月,各缔约方在德国波恩首次召开《公约》下农业议题专题研讨会,2009年6月的第二次波恩气候谈判会议的谈判文本将农业议题单列一章。哥本哈根大会期间,迫于各种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压力,农业被写入《哥本哈根协议》文本草案中,虽因多种原因,农业未能出现在最终的《哥本哈根协议》文本中,但是此后的历次谈判会议上,农业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19] 。2010年坎昆会议前夕在荷兰海牙召开的“农业,粮食安全和气候变化”国际会议制定了农业应对气候变化的路线图。在坎昆会议上,虽然各方因在《议定书》存续、减排责任划分等关键议题上的分歧使农业在此次会议上未受到进一步的关注,但《坎昆协议》中的不少条文仍对农业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了规定。
三、农业议题在气候谈判中地位上升的影响
当前正处于构建后京都气候机制的关键阶段,各方围绕着气候谈判的各项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与博弈,农业议题地位的提升将对当前的全球气候谈判产生重大而且复杂的影响。
首先,农业纳入气候谈判增加了全球气候谈判的复杂性。气候变化属全球性问题,具有涉及面广的特点,为应对气候变化,各缔约方需进行多方面艰难的协调与合作。根据加拿大国际可持续发展研究所(International Institute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20余年来对全球气候谈判的观察, 气候谈判涉及的议题越多,协调的难度就越大。与其他行业不同的是,农业作为基础性产业,在人类的生产生活中享有战略性的地位。虽然从经济数据显示,农业在国际经济中的贡献度不断降低,但是这并不真正反映农业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实际作用。农业的战略性地位决定了将其纳入到原本已经存在诸多议题的全球气候谈判中,无疑将增加谈判的复杂性。(1)农业的规模决定了在该行业达成减排安排相对复杂。源于农业用地的超大规模,生态系统的差异以及该行业涉及许多农民的利益,任何有关这一行业的应对气候变化安排需进行全面的权衡,在上述多种因素之间实现复杂而微妙的平衡。(2)农业减排的不确定性加剧了谈判的复杂性。在农业减排中,最大的技术难题当属减排的不确定问题以及减排量如何计算的问题。以农业领域的土地使用、土地使用变化和林业(LULUCF)为例,对于如何处理LULUCF与各国减排目标的关系,仍存在很大的争议和技术性难题。同时,如何计算农业生产过程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农业碳汇都是国际气候谈判中争议不休的问题,这些都使举步维艰的全球气候谈判进一步复杂化。
其次,农业纳入气候谈判提升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全面性和有效性。虽然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量不断上升且减排潜力巨大,但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农业却被排除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进程之外,使应对气候变化缺乏全面性。不仅如此,鉴于农业温室气体排放的规模,忽视该领域不仅导致农业排放的急剧增加,而且也会抵消其他行业所做出的减排努力,导致“碳泄漏”。而将农业纳入全球气候谈判则能逐步解决这一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农业进入全球气候谈判议程和在其中地位的提升,丰富了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方式和提高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实际效果:(1)农业领域可以实现直接减排。通过调整和改变现有农业的运作模式,不仅能推进农业的发展,而且能够降低农业部门的碳排放强度。以粮食生产为例,借助改变农作物的种植方式和粮食生产链,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前提下,与粮食生产相关的排放还能大幅下降。(2)降低与农业相关的其他行业的排放。源于森林砍伐和破坏导致的排放(REDD)是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增长源,占全球排放总量的20%,超过全球交通运输部门,达到中国和美国2005年的排放水平[20]5。 20世纪90年代,源于森林砍伐释放到空气中的碳约为15亿吨,其也是世界第三、四大温室气体排放国――巴西和印度尼西亚的主要排放源[21]1-2。联合国粮农组织估算,1990~2005年间全球森林砍伐面积约为1 300万公顷/年,由此导致的排放约为58亿吨二氧化碳当量[22] 。而农业对土地的需求是驱动森林砍伐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农业纳入全球气候谈判议程无疑将减缓这一趋势。(3)农业也为世界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新的能源选择。生物能源是很多国家发展可再生能源极为重要的一部分,被认为是遏制交通运输业温室气体排放增加的有效途径,也是减少柴油等石油产品使用的有益替代能源,而农业种植的能源作物是生物能源生产的主要来源。近年来不少国家出台了大力发展生物能源的计划,譬如欧盟在2005年12月就提出了“生物能源行动计划”的立法建议,计划将欧盟25国供热、电力生产和交通运输中生物能源使用量从2003年的6 900万吨标准油提高到2010年的1.85亿吨标准油[23] 。这些目标的实现在很大意义上依赖于农业,凸显出农业对于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
再次,将农业纳入全球气候谈判议程加大了达成国际气候安排的难度。在后京都气候时代,围绕着国际气候机制的构建,各国之间召开了激烈的博弈,“双轨制”的气候谈判原本就艰难和复杂,不仅有2012年后《京都议定书》的存续问题,还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主要发展中国家)气候变化责任的划分问题,农业在后京都气候谈判中地位的上升会进一步恶化这一趋势。鉴于农业排放的巨大规模,农业减排和农业碳汇计算中的技术难题和不确定性以及由此可能导致的“碳泄漏”都是缔约方极为关注的问题。不仅如此,农业还是粮食生产的主要来源,耕地占全球面积的40%,水资源消费的70%以及为40%左右的世界人口提供就业机会,这使得在农业领域的任何政策调整都将产生重大影响。此外,由于农业在发展中国家经济中占有较大的份额,《公约》及其《议定书》和2007年达成的“巴厘岛路线图”,要求发展中国家采取的适当国家减排行为(NAMAs)以发达国家“可衡量、可核实和可报告”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为前提,将农业纳入其中将增加发达国家的责任,这使谈判的困难进一步增加。上述这些都加剧了本已经举步维艰的后京都气候谈判的复杂性,使得在2012年底联合国多哈气候大会上达成后京都气候安排的几率和可能性进一步降低。
四、 结论与思考
综上所述,影响农业议题在全球气候谈判中地位变化的主要原因有三: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迅速增加,对农业领域减排潜力的新认识以及农业在气候变化中的生态脆弱性;虽然目前对农业议题的关注度仍然和农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重要性不完全相称,但是农业在全球气候谈判中的地位已经大为提升,未来其地位将继续上升;农业已经成为全球气候谈判的正式议题,鉴于它所具有的战略性地位,对目前正在进行且处于关键阶段的后京都气候谈判势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并进而影响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发展方向以及减排机制。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农业尚未成为全球气候谈判的核心议题,其在全球气候谈判中的未来地位及其影响将取决于三大因素:一是气候科学研究的发展,要提升农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地位,首先要解决的是农业应对气候变化中存在的不确定性,而这依赖于气候科学研究的未来发展。二是农业在气候变化面前生态脆弱性的高低。未来气候变化对农业负面影响的大小将是决定农业是否采取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重要动力之一,也是农业议题在气候谈判中能否进一步受到重视的决定因素。三是全球气候谈判的进展。在当前的气候谈判中,发达国家减排以及工业领域减排是核心议题,只有在解决了关键的谈判议题之后,才有可能关注农业等其他议题。
总之,农业议题在全球气候谈判中的地位正在不断上升,其也对全球气候谈判产生了重大而复杂的影响,然而鉴于一系列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农业议题在全球气候谈判中地位的上升及其影响尚有待进一步观察。
参考文献:
[1] B.Metz et al.(eds.)Climate Change 2007:Mitigation:Contribution of Working Group III to the Fourth Assessment Report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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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Bruce Campbell et al.Agriculture and Climate Change:A Scoping Report[R].Meridian Institute,June 2011.
第9篇: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气候变化;能源系统;能源供给侧;能源需求侧
中图分类号:F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169(2014)01-0041-06
气候变化是当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全球化重大问题。许多观测资料表明,地球正在经历以全球气候变暖和极端气候事件频率/强度增加为主要特征的气候变化问题。气候变化正成为~种缓慢发生的灾害,给人类社会带来严重影响,其潜在损失给世界各国提出了适应气候变化的要求。
有关气候变化影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由气候变化带来的一般性物理影响,包括作物生长和虫害、径流量及水资源短缺、疾病与健康、生态系统、动物迁移等。对能源系统与气候变化之间的关系,更多的研究关注“能源消费对GHG排放及气候变化问题”,而对能源部门的气候变化易损性研究并不多,且大多仅着眼于能源系统一个方面。从能源供应链不同层次的视角,Schaeffer等对目前能源系统的气候变化易损性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归纳;Mideksa等综述了气候变化对电力市场的影响;从区域的视角,Wil-banks研究了气候变化对美国能源生产和使用的影响;Ebinger归纳了能源部门适应气候变化影响的若干关键问题;Yau等则综述了气候变化对热带地区商业建筑和技术服务的影响。
本文以气候变化对能源系统的影响为主题,对近十几年来的最新国际文献进行全面的综述及展望。在阐述主流研究问题的同时,归纳比较了其中的关键研究方法及各自优缺点。最后根据目前研究的特点,提出了可能的发展方向。
一、气候变化对能源需求侧的影响研究
气候变化对能源需求端影响的研究广泛关注气温变化对建筑/居民部门能源需求,尤其是电力需求。这是因为,气温升高趋势导致冬季更为舒适而夏季更为不适,进而使取暖需求降低,制冷需求增加,取暖制冷又大多由电力支撑。McGilligan等指出建筑部门是容易受到气候变化尤其是全球变暖挑战的部门。IPCC第三次评估报告将气候变化对建筑部门的影响总结为“电力需求增加,而能源供给可靠性降低”。
许多学者针对不同国家、地区,探讨了气候变化/CO2浓度增加对能源需求/消费的影响,其中大多数研究针对取暖制冷能源需求。如Bhartendu等用回归方法估算了在大气中CO2浓度增加一倍情景下,美国安大略省的冬季取暖和夏季制冷带来的能源需求变化。Baxter等采用能源终端利用模型估计了到2010年全球变暖的两种情景下,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能源消费和用能峰值变动情况。Ruth等综合气候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研究了气候变化对美国马里兰州能源需求的影响,并依据HadCM2提供的温度情景进行预测,指出经济因素的影响要大于气候因素。Mirasgedis等利用PRECIS(Providing RegionalClimates for Impacts Studies)模型得到气候参数情景,进一步建立了希腊气候变化对电力需求的影响模型,并用模型预测未来气候情景下电力需求的变化口妇(如表1所示)。
从表1中可以看出,气候变化对能源需求影响的研究结果差异较大,主要是因为:(1)研究对象的不同;(2)研究方法的区别;(3)预测情景的选取不同。这说明,为了解气候变化对一个国家或地区能源需求的影响,不能直接挪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研究结论,而应该采用合适的研究方法并根据预设的气候变化情景开展特定国家或地区的研究。
二、气候变化对能源供给侧的影响研究
气候变化对能源供给端的影响研究中,大多是围绕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主要研究由气候因子变化所造成的能源资源禀赋以及生产能力的改变。可再生能源生产受气候条件影响比化石能源更大,因为这种“能源”与全球能量守恒及所导致的大气流动柏关心。因此,未来全球气候变化将对可再生能源供给产生较大影响。
Pasicko等研究了气候变化对克罗地亚太阳能、风能和水能的影响,其气候情景数据来自全球气候模型ECHAM5-MPIOM和区域动态降尺度气候模型RegCM,在IPCC未来气候情景A2(2011-2040和2041-2070)基础上得比结论:气候变化对克罗地亚沿海及濒临区域可再生能源的影响最大,其巾第一阶段风速预计增加20%,将使风力发电增产一倍,对光伏发电的影响为中性,2050年以后水电生产预计将减产10%。Pryor等综述了气候变化对风能的影响,并得出结论:有时气候变迁可能会使风能产业受益,有时则对风能发展有负面影响,具体地,(1)对风力资源(风力强度和风力资源变化)的影响;(2)对风力农场运营维护及涡轮设计的影响,包括极端风速/狂风、冰冻、海面结冰/永动等因素的影响。
巴西的能源供给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可再生能源资源,2007年可再生能源占总能源生产的47%,所以巴西可再生能源的气候变化易损性问题引起较多关注。De Lucena等分析了在一系列长期气候预测排放情景下(IPCC的A2和H2),巴西水电生产和液态生物燃料生产的易损性,结果表明最贫穷地区的能源易损性逐渐增大,生物燃料(尤其是生物柴油)和电力生产(尤其是水电)将受到负面影响。他们还通过模拟IPCC的A2和B2情景下的风力条件,分析了全球气候变化对巴西风力发电潜力的可能影响。其中,巴西的降尺度风力预测数据源自由Hadley中心开发的PRECIS模型。
三、现有研究方法
很大比例的研究均涉及以不同气候情景来分析能源供需的变化。因此,下面分别就气候情景预测方法和供需影响评估研究方法来论述现有的关键研究方法。
(一)气候情景预测方法
目前IPCC气候情景是应用最为广泛也较为权威的温室气体排放及气候变化情景。IPCC致力于开发大气海洋一般循环模型(General Circulation Model,GCM),可以预测较高精度的5*5经纬度格点气候模式,主要包括英国的HadCM3、美国的PCM、加拿大的CGCM2。IPCC根据不同的社会、人口、环境、技术和经济发展轨迹,开发了四组全球范围内的排放预测情景(如表2所示)。
由于气候变化对能源的影响研究基本上集中于局部区域或城市尺度,非全球尺度,而IPCC提供的预测情景难以直接应用手微观区域范围,因此,需要得到降尺度的气候情景。从现在文献来看,降尺度气候变化情景预测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动态降尺度方法和统计降尺度方法。其中,动态降尺度方法主要指的是应用区域气候模型(Regional Climate Model,RCM)来分解气候情景,如美国的NARCCAP项目,欧洲的PRUDENCE和ENSEMBLES模型。统计降尺度方法则主要是通过运用大尺度气候资料和局部区域气候变量间的实证关系函数,推测区域未来气候情景。动态降尺度在理论上优于统计降尺度,并且即使无法获取区域地表观测变量,也可以应用于任何区域地点,但缺点是计算量大且对计算机的要求很高。统计(实证)降尺度方法不需要诸如地标山川、粗略地图等额外数据,但需要气候原地数据,相对RCM来讲,计算成本小。
(二)供需影响评估研究方法
从目前文献来看,评估气候变化对能源供需影响的研究方法大致包括三类:热平衡模拟法、度日回归的计量方法和能源生产仿真模型。
1.热平衡模拟法。热平衡模拟法以能量平衡和热传导为基础,建筑物参数(窗体材料等)、住户参数以及气候参数为主要指标,用仿真软件来模拟天气变化对建筑物热量收支及能耗的影响。如Roetzel等用建筑模拟软件EnergyPlus,模拟了希腊雅典不同的建筑设计方案和居住人数情景下,IPCC气候变化A2情景(2020,2050,2080)对单元办公室舒适度和能源消费的影响。Xu等利用降尺度的GCM气候数据预测了2040、2070、2100年加利福尼亚建筑能源消费,研究发现:制冷技术条件若保持不变,在IPCC最差的碳排放情景(A1F1)下,加利福尼亚一些地区未来100年制冷用电将增加50%;在IPCC最可能情景(A2)下,制冷电耗将增加25%。仿真软件是EnergyPlus和DOE-2.1E,模拟方案包括16种不同的商业建筑原型。热平衡模拟法的优点在于不需要详尽的能源消费或能源需求的实地数据,减轻了数据收集负担。但其缺点是软件内部参数较多,模拟较为复杂,系统性差,仿真结果与实际建筑能效结果可能出现不一致。
2.度日回归的计量方法。基于度日(冷度日和暖度日)指标的计量经济学回归方法是气候对能源需求侧的影响评价研究中最常采用的研究方法类型,这方面的研究始于1980年代后期。度日是研究气温与能源消费之间关系时最常用到的一种时间温度指标,是指日平均温度与规定的基准温度间的实际离差。为了研究方便,度日又分为:采暖供热度日(Heating Degree Day,HDD,简称热度日)和制冷降温度日(Cooling Degree Day,CDD,简称冷度日)。凡是平均温度低于基础温度的均计入热度日数,而高于基准温度的均计入冷度日数。基准温度由人为设定,一般取18℃作为人体最舒适温度。将冷度日和暖度日作为回归元引入能源供需回归模型中,即为最常见的度日回归的计量方法。度日计量回归模型由于方法简单、适用性强、结果稳健等得到广泛应用,但其缺点在于需要收集大量的时间序列数据作为变量条件。
3.能源生产仿真模型。能源生产仿真模型主要用于气候变化对可再生能源生产影响的研究中,一般将气候因子变量作为原始输入变量,进而利用降尺度方法得到对机组运行起作用的有效气候因子,最后由产量仿真模型进行模拟。如De Lucena等胡在分析巴西水电生产和液态生物燃料生产的气候变化易损性时运用了能源生产仿真模型。首先,由大尺度GCM模型预测得到目标年的天然降雨量,然后用统计降尺度方法ARMAl2季节调整模型预测得到局部盆地详细的水流量信息,两者结合预测水电机组注入水流量,最后以此作为输入变量输入到能源生产仿真模型来预测水电产量。
四、当前研究特点及未来发展方向
(一)供需预测研究中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问题
由于气候变化是较长期的影响和反应过程,考虑气候变化影响的能源供需预测研究的预测范围大多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不同的气候情景直接影响预测结果,而未来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大气温室气体浓度和全球气候变化均存在较高的不确定性,这直接导致能源供需的长期预测结果同样存在不确定性。例如,水电生产取决于水流量和全年不同时间的变化,长期趋势预测不会捕捉到这样详细的信息。此外,能源生产与使用除受气候变化的影响外,还会受众多其他因素的影响,如经济增长模式、土地利用、人口增长、技术水平、社会和文化差异等。因此,目前气候变化对能源系统影响的预测研究还仅仅是方向性和趋势性的情景分析,而非准确的预测结果,更加确定性的预测是未来研究中的重要问题。
(二)气候变化影响研究较多,适应性研究较少
在已有文献中,有关气候变化对能源系统影响的研究探讨较多,而专门针对能源系统适应气候变化的研究较少。如果包括气温升高和极端气候事件增多的气候变化事实无法避免或快速减少,而通过适应措施能够有效降低其潜在的负面成本,那么,提高能源系统的气候变化适应性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例如,改进建筑防护标准以适应可能出现的暴雨现象,提高风机的耐狂风、耐永冻性能,开发设计智能电网以适应气温变化带来的用电峰谷等重要措施均可提高能源系统的适应性。因此,为有效适应气候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在脆弱性研究基础上的适应性研究尤为重要。有关能源系统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是未来的重要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