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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措施精选(九篇)

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措施

第1篇: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集群行为;演化路径;情绪聚焦;问题聚焦

[DOI]10.13939/ki.zgsc.2015.11.199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深刻调整,群体性突发事件频繁发生。集群行为(Collective Behavior)是指“一种在人们激烈互动中自发发生的无指导、无明确目的、不受正常社会规范约束的众多人的狂热行为”。群体性突发事件是中国典型的集群行为。

1 基于发展周期的集群行为双路径演化分析

从周期理论的角度看,集群行为会经历潜伏发酵、诱导爆发,到发展激化、衰退控制和善后处理的过程。

1.1 潜伏发酵阶段的集群行为双路径演化分析

1.1.1 情绪聚焦的演化路径分析

伴随着社会转型,人民群众的生活状况普遍大为改善,社会上贫富差距也愈加突出,人们的相对剥夺感日益明显。当群体认同凸显时,群体相对剥夺感增加,个体更可能参加集群行为。群际情绪理论提出群际情绪是当个体认同某一社会群体时,个体对内群体和外群体的情绪体验。社会燃烧理论提出集群行为发生与情绪流,意见流,行动流三个环节有关,社会不满情绪为集群行为爆发准备了情绪上的条件。

1.1.2 问题聚焦的演化路径分析

资源动员理论提出群体所能动员的资源影响集群行为的发生。群体效能反映的就是成员对本群体所拥有资源的主观认识。研究证明,群体认同与群体效能正相关。即使群体认同低,若成员认为有利可图,他们依然会参与到集群行为中。

1.2 诱导爆发阶段的集群行为双路径演化分析

1.2.1 情绪聚焦的演化路径分析

从众心理是集群行为产生的动力之一。从众满足了个体与群体融合的社会心理需要,去个体化为集群行为的持续发展提供了适宜的心理氛围。政府的不作为或滥作为是导致集群行为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参与者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公众对政府的内隐社会态度是其认知图式中的主要因素。

1.2.2 问题聚焦的演化路径分析

谣言对集群行为演化的作用不容忽视。谣言是一种群体性的问题解释和解决方式,即群体成员通过集中他们共同资源尝试对不确定事件做出解释。利己归因偏差是集群行为的心理根源。

1.3 发展激化阶段的集群行为双路径演化分析

1.3.1 情绪聚焦的演化路径分析

情绪唤起奠定了群体情绪燃烧的发生学基础。群体性突发事件中一个高度刺激极容易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群众因此聚集起来,人们的情绪受到刺激的激发而被激活。

1.3.2 问题聚焦的演化路径分析

媒体对集群行为的演化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随着现代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特别是自媒体的发展使得集群行为的组织和沟通更为容易,加大了政府管理和监控事件的难度。说服者的可信度与说服效果成正比。

1.4 衰退控制阶段的集群行为双路径演化分析

1.4.1 情绪聚焦的演化路径分析

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衰退控制分自然平息和公共部门的干涉控制两种,若相关责任部门及时充分地公开信息,事件得到完满的解决,衰退与消亡是健康的;否则即使通过强行压制,表面上事件呈现消亡状态,事实上形成新的社会积怨,会带来更加严重的社会后果。

1.4.2 问题聚焦的演化路径分析

行政问责机制不健全是集群行为发生的重要原因。基层政府危机管理能力是有效预测集群行为发生的因素。它不仅能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危机,还能保障公众、国家、社会的安全和利益,还有利于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管理社会的能力。

1.5 善后处理阶段的集群行为双路径演化分析

1.5.1 情绪聚焦的演化路径分析

情绪宣泄机制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功能。打开情绪宣泄机制阀门,有利于化解冲突,实现社会安全和稳定。心理疏导教育和人文关怀是善后阶段必不可少的工作。事件被平息后,参与者存在灾后应激、迷茫观望、反思总结等心理,政府处理的态度、结果会影响事件参与者及其他民众以后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态度及行为。

1.5.2 问题聚焦的演化路径分析

政府与公众的良好沟通是政府成功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前提条件。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总结瓮安“6・28”事件的教训时指出:这次事件表面的、直接的导火索是李树芬的死因,但背后深层次原因却是瓮安县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缺乏有效沟通,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造成的。同时健全心理危机预警机制必不可少。

2 基于发展周期的集群行为干预措施

2.1 潜伏发酵阶段的干预措施

2.1.1 情绪聚焦的干预措施

本阶段主要目标是减少社会不满情绪和相对剥夺感,降低群体认同度。具体的预防措施包括:建立体现公平正义的利益分配与保障机制、完善体现群众利益诉求的多渠道利益表达机制、构建“纵横协调、四位一体”的综合性利益协调与整合机制等。

2.1.2 问题聚焦的干预措施

将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降低参与者通过群体动员相关资源实现群体目标的期望,有效减少集群行为发生的可能性。2013年,我国制度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

2.2 诱导爆发阶段的干预措施

2.2.1 情绪聚焦的干预措施

增强个体的曝光率有利于减少个体参加集群行为的可能性。针对集群行为中“去个体化”现象,相应地要通过媒体曝光等手段增加个体在集群行为中的曝光率,避免其存在“法不责众”侥幸心理。

2.2.2 问题聚焦的干预措施

政府媒体及时主动公布事件真相,保持信息透明度。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多起群体性突发事件,政府没有在第一时间及时向社会公布事实真相导致事件进一步恶化的不在少数。

2.3 发展激化阶段的干预措施

2.3.1 情绪聚焦的干预措施

做好参与者情绪安抚与心理疏导是必不可少的。政府工作人员应采用法制、政治思想、事实真理去说服和教育群众,正确引导其思想,使其到规定正确的轨道中来。必要的时候应请专业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者介入。

2.3.2 问题聚焦的干预措施

政府应加强对群聚场所的日常管理,提升危机管理能力。各级政府要善于发现、捕捉和判断危机风险,将各种潜在风险的随时评估纳入到危机管理的日常工作中。提升基层政府公信力是防止集群行为进一步激发的前提。主要从完善信用责任机制、监督机制、法制机制和互动机制等方面展开。

2.4 衰退控制阶段的干预措施

2.4.1 情绪聚焦的干预措施

政府主动发现自身问题并真诚道歉有利于挽回恶局。如果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能及时在公开场合就自身责任真诚的向群众道歉,这本身就是化解矛盾的好措施。

2.4.2 问题聚焦的干预措施

健全行政问责制是减少集群行为的有力措施。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这将有利于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2.5 善后处理阶段的干预措施

2.5.1 情绪聚焦的干预措施

构建有效的情绪宣泄机制必不可少。政府可以通过专业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者对集群行为的参与者实施专业的心理危机干预,帮助参与者合理宣泄负面情绪,使他们安全顺利地渡过这一危机。在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过程中,心理疏导教育更是必不可少的。

2.5.2 问题聚焦的干预措施

首先,构建政府与公众间的良好的沟通机制。它需要从信息共享,透明政府行为,媒体沟通三个方面入手;其次,积极构建灵敏、快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综合预警机制是善后处理阶段必要的干预措施。具体措施包括:一建立高度灵敏、全面的社会舆情信息收集监测机制;二建立高效、快捷、多管齐下的矛盾联动调处机制;三积极发挥自媒体在事件中的预警作用。

3 启示与展望

学术界对集群行为的研究成果十分丰富,但从发展周期来分析其演化路径的研究比较少。集群行为的双路径演化微观阐述了集群行为整个演化过程。可以预期,这方面的研究,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是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的。

参考文献:

[1]沙莲香.社会心理学[M].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张书维,王二平.集群行为的动员与组织机制[J].心理科学进展,2011(19):1730-1740.

[3]罗成琳,李向阳.突发性及其演化机理分析[J].软科学,2009(6):163-171.

[4]马建华,陈安.突发事件的演化模式分析[J].安全,2009(12):1-4.

[5]付允,刘怡君,牛文元,汪云林,李丁.和谐社会构建中演化过程分析[A].和谐发展与系统工程中国系统工程学会第十五届年会论文集[C].香港:上海系统科学出版社,2008.

[6]张乃平,陈军.演化过程及其应对方略研究[J].第四届国际应急管理论坛暨中国(双法)应急管理专业委员会第五届年会[C].2009:72-74.

[7]曹荣强.群体性突发事件演化机理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1.

第2篇: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突发事件 预防 监测 预警 应急处置 无线集群指挥调度系统

1 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1突发事件

根据我国2007年11月1日施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如南方雪灾、汶川地震,事故灾难如交通事故、煤矿爆炸,公共卫生事件如SARS、禽流感,社会安全事件如新疆7.5事件等。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2突发事件的特性

突发事件往往是客观事物的一种急剧变动的状态,甚至是一种从量变到质变的状态,较之处于常态的事物有着不同的规定性和复杂性,呈现出突发性、偶然性、破坏性、继发性、关联性等特征。

突发事件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急剧冒出的突发性和难以预见的偶然性,具有强大的破坏性。往往由此突发事件引起随后的继发性次生事件,如大地震之后的余震,也往往由此突发事件引起随后的关联性衍生事件,如日本大地震之后的海啸和和核泄漏。因为突发事件是突然发生的、非正常的、带有破坏性的事件,极易造成公众恐慌,所以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就带有紧迫性的特点。此时,突发事件对传播渠道和传播时效的要求很高,对通讯的要求和期望很高,传播得越迅速,越及时,越有利于消除突发事件的未知因素和不确定性因素给人们造成的影响,越有利于社会和人心的稳定。

2 突发事件的应对活动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事件按其全过程分为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2.1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

凡事预则立,要未雨绸缪,国家应事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及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与加强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2.2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网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这些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2.3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

这是突发事件最为紧迫的阶段,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法规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当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3)立即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4突发事件的事后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法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级报告。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3 突发事件对信息通讯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国家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

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以及 事后恢复与重建主要依靠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而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突发事件发生的一级、二级预警,仅靠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特别是无线集群指挥调度系统。

3.1突发事件信息系统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息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3.2应急通信保障体系要求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当突发事件发生时,面临的情况可能是:场面混乱,人员嘈杂,受难的人员四处奔走逃窜,抢险救灾人员从四面八方各行各业中涌出,医疗、卫生、安全、消防等部门紧急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国家政府部门出面指挥调度开展救援工作等等。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很多人都是措手不及的,政府指挥调度工作如何开展?如何将救援人员工作协调起来,有条不紊的部署?各救援人员如何分组?队员之间如何联系,如何协商分配工作?指挥中心通过什么来调度工作?这一切都需要事先建立健全一个全国性的无线集群指挥调度网。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依靠传统的常规的口头传达,或依靠公用电信网、移动网和互联网的电话、手机和电脑联系往往是无法满足要求的,只有依靠专业无线通讯才是解决之道。而在专业无线通讯中,面对突发事件,要求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系统组网灵活快捷、嘈杂环境话音好、持续通话能力强、抗毁性能高等多方面的特点,才能胜任工作。

3.3突发事件对信息通讯造成的影响

在发生突发事件时,信息通讯至关重要。一般情况下,突发事件爆发时,通讯不可避免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会对信息通讯造成重大破坏。而通讯恰恰是应对突发事件时最重要的生死攸关的工具之一。在日常使用的通讯工具中,有线通信需要树立电线杆、铺设电缆等,无线通信必须建设基站、安装天线,而且都要有电力供应;而卫星通讯由于费用高昂,无法普及。因此,当突发事件,特别是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如地震、海啸、雪灾等灾难发生时,很容易造成外露的电线杆、基站和电缆被摧毁,致使通讯中断;往往是电力系统的瘫痪,如果没有备用电源也会造成通讯中断。如2008年初在我国发生的50年一遇的大雪灾,就暴露了我国在通讯应急方面的薄弱。因此,必须具有灵活性、抗毁性和快捷性的专业集群机动通信系统才能应对。

4 整合全国电信网形成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截至2011年5月,中国三大电信运营商,有1张覆盖全国城乡的有线网,固定电话用户达2.9亿,互联网用户达1.4亿,有3张覆盖全国城乡的无线2G移动网,还有3张覆盖全国城乡的无线3G移动网,移动电话用户达9.1亿,固定与移动合计达12亿,还有覆盖局部地区的无线局域网(WLAN)。此外,还有一个覆盖全国的有线电视和无线电视网,这么巨大的有线无线网络资源,就形成了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资源基础。但是必须针对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要求,将不同归属不同体制技术的全国电信网加以整合,利用近期出现的云计算技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才能为突发事件建立健全信息系统。

现代都市是几百万以至上千万人口聚居生活工作的密集地区,公共安全和公众服务已经成为市政的首要任务。为了形成完整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在全国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建立统一的应急指挥调度中心,将该级政府、公安、武警、医院、消防、急救、交通等几十个成员单位,以及旅游、宾馆等部门统一在一套信息通信网络之中。

5 建设集群指挥调度网形成全国应急通信保障体系

如上所述,全国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仅靠基础电信网络是不够的,还必须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无线集群指挥调度网作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的主体。

2000年前国家数字集群标准工作组经过多次研讨,确定在符合国际电联ITU-R报告,满足我国各专业部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遵循性能价格比、标准公开性、技术先进性、系统灵活性与环境适应性五项优选准则,对8种技术体制的8000多页标准资料进行消化分析,在大量研究论证的基础上,一致认为欧洲TETRA标准最符合五项优选准则,具有明显优势:

(1)系统可小可大,扩容可以逐步模块化增加;

(2)调度业务丰富,功能齐全,可以按需选配,可以脱网直通;

(3)加密方式灵活可靠,满足商业、秘密、机密等不同级别需要;

(4)空中接口标准开放,保证互通,可多制造商供货。

遗憾的是受摩托罗拉公司的干扰,最终只形成行业标准SJ/T11228-2000,以欧洲TETRA为A制式,摩托iDEN为B制式。其后国内外的实践证实TETRA最适合建设应急通信保障体系。

由于TETRA数字集群系统所需投资较大,因此适合在城市及平原地区建网,并作为省市县的中高层指挥调度网;同时,受限于当前的经济条件,很难作到全国所有边远地区的无缝覆盖。

而国家标准(GB/T 15160-2007)900MHz无中心自集群系统是一种不采用交换控制中心的集中控制,而由各移动台分别设定无线通信链路的分散控制方式的自集群系统,具有下列特点:

(1)2MHz带宽的频率资源,可满足3公里半径内2千个用户的调度通信;

(2)终端(手持台和车载台)可自行机动组网,构成从几个到上千的小中型网络;

(3)可单呼、组呼、全呼,便于组织多个层次大小不同的队伍;

(4)可管可控,指配电台身份号码,便于及时监听、质询、警告与制止违规非法使用;

第3篇: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预防与控制

突然发生,并且有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了我国社会公众健康受到了巨大损害的,一些重大的传染疾病、集体的中毒事件、群体性的不明原因的疾病以及其他的危害公众健康的事件称之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也出现了较多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例如2003年发生的“非典”事件,2009年的“H1N1”流感。而最近两年中,也经常有关于“H7N9”禽流感事件的报道,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和威胁的同时,也给国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以及舆论影响。所以,加强对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能够保证我国公民的生命健康与安全,更好地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发展。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

对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来说,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能够有效地避免大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出现,保证公众的生命健康。因此,我国开展公共卫生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就是以预防为主。而具体的预防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加强对公民的宣传教育。通过有效的卫生健康教育,提升群众对于公共卫生的正确认识以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了解。这就需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以及新媒体技术等多种传统的和现代化的宣传手段,传播公共卫生的相关知识和理念,使疾病预防知识得到普及,促使群众的疾病预防意识得到提升,且能够积极主动的进行相关的疾病预防,从而提升其自我保护能力。

其次,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的管理制度和系统。应该借助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完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报告系统,利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加强网络的建设以及管理的能力,并且建立起管理责任制,问责到人,加强公共安全疾病预防。

另外,还需要加强预测预报的能力和制定有效的紧急预案。要对社会曾经发生过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进行深入的分析,对其發生原因进行研究,从而掌握其特征与规律。并且要时刻监测我国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的预测以及预防。同时,还需要制定有效的紧急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发动全体民众的力量和作用,从人民群众、相关机构到政府都要能够进行有效的防范,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避免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控制方法

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之后,政府以及相关的机构,应该及时的启动紧急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的控制,避免其影响程度的进一步的扩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及时组织相关的专家对于所发生的事件进行综合的评估,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类型、级别进行确定。之后,则需要开展更加有效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控制。

首先,应该由各级政府统一进行领导,对本区域内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的控制。这就需要加强领导对于事件的重视,并且政府要对发生的事件的性质以及可能的发展情况进行判断,通过对疫区进行隔离或者封锁,并且在资金、物资以及政策等方面给予充足的支持,选派卫生防疫领域的专家,及时地对该地区的疫情进行研究分析,制定有效的措施,缓解疫情;加大医疗人员的投入,避免突发事件的进一步发展。政府也需要积极地参与到控制处理工作中,并且对社会上的相关团体、相关的部门进行组织和协调,发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

其次,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尤其要借助媒体的力量,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进行正确的报道,从而确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在报道过程中,还应该有对于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的宣传内容,因为预防永远是最为根本的避免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方法和措施。同时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避免发生紧张、恐慌的情况,有效维护政府的形象,使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能够得到更好的解决。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全体人民群众都能够充满信心地对此次事件进行有效的控制。

讨论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一旦发生,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并且会给国家以及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加强对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控制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是系统性的工程,不仅需要政府发挥出其领导和指挥的重要职能,还需要对各个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团体进行组织协调,加强健康宣传的力度,通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做好预防措施,避免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4篇: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措施范文

执行;突发事件;;暴力抗法事件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依法进行各类案件审判活动的同时,开展对各类案件的执行工作,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的重要职能。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的一项重要职责,可以为人民法院能够顺利执行案件,预防和处置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提供重要的警务保障。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发展,在人民法院各类突发事件所占的比例有所增加。特别是一些群体性突发事件、以及严重的暴力抗法事件,在一定的范围内造成很大的影响,引起有关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及广泛关注,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加大对各种执行突发事件的防范控制力度,避免和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此类事件,应当迅速及时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行处置,以避免或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各种损失,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和处置各类人民法院突发事件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首先要对执行突发事件的概念有个明确的认识,并且在掌握其特点的基础上,才能够进一步做好预防和处置工作,更好的履行法定职责。

1.明确人民法院执行突发事件的概念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中提出“民事、行政案件执行工作中的突发事件”的概念[1]。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理执行突发事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中进一步确立了“执行突发事件”的概念,其中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执行突发事件,是指在执行工作中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危及执行人员及其他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干扰执行工作秩序,需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予以应对的群体上访、当事人自残、群众围堵执行现场、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抗拒执行等事件。[2]”根据此规定的内容,明确确立了人民法院执行突发事件的概念及其范围和含义。

对此概念应当深入的从以下方面加以理解:

执行突发事件是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突然发生的紧急事件。对此应当深入进行三层含义的理解:

对“执行”一词含义在这里应当进行狭义的理解。这里的执行一词的含义就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局、执行庭)依法所进行的执行,包括对民事、行政案件的执行,也包括对刑事案件中对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执行,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审判中民事判决部分的执行。既不包括人民法院对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也不包括其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行。

对执行工作中突然发生的紧急事件中的“执行工作”的理解。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由一系列的执行环节和执行措施构成的。而执行突发事件主要是在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依法采取有关强制执行措施的过程中发生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诸多执行强制措施中,只有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搜查;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等少数几项执行措施的过程中易发生各种执行突发事件。据此,执行突发事件的发生场所主要有两个,一是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现场,二是在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

对执行突发事件所具有的突发性的理解。执行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主要是指对各种执行突发事件是否发生,以及可能发生的具体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数、规模大小、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没有预见或难以预见,或者即使已经预见,但是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也难以防范和控制,致使事件的发生,进而导致事态规模不断升级,矛盾进一步激化。

执行突发事件发生的结果是造成或可能危及执行人员及其他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干扰执行工作秩序。主要是指执行突发事件后果的破坏性和危害性,这种破坏性和危害性主要表现在:

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是指由于各种执行突发事件的直接影响和作用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死亡或伤残的危害结果。造成或可能造成伤亡的人员主要包括: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包括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执行工作人员(执行员、书记员、司机等)和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执行申请人或其人、家属;被执行人或其家属;执行现场围观群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理执行突发事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造成人员死亡或3人以上伤残的事件属于特别重大的执行突发事件。其他分级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辖区实际自行制定[3]。

造成或可能造成财产损失。是指由于各种执行突发事件的直接影响和作用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坏或灭失。主要包括:执行现场房屋、物品的毁坏、灭失等财产损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执行车辆、装备及物品的毁坏、灭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办公场所的设备、物品的毁坏、灭失;事发现场周围的房屋、车辆、物品的损坏、灭失。

严重干扰执行工作秩序,导致执行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是指各种执行突发事件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所造成直接的消极影响。这种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就是严重干扰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秩序,直接导致执行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等情况。

执行突发事件主要包括:涉及执行的群体上访、当事人自残、群众围堵执行现场、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抗拒执行等事件。

这是指执行突发事件的具体表现类型。

涉及执行的群体上访事件。涉及执行的群体上访事件是指涉案当事人因对人民法院案的执行工作表示不满,聚集或纠集多人到人民法院进行上访的事件。

这种群体上访违反了我国有关条例的规定,同时在群体上访的过程中易出现一些过激方式,如围堵人民法院的机关办公及审判场所,拦截人民法院的公务车辆,堵塞交通,甚至出现上访过程中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人民法院的机关工作人员等事件的发生。因此,涉及执行的群体上访事件属于人民法院的执行突发事件。

当事人自杀、自残事件。是指涉案当事人因对人民法院的执行事项表示不满,在人民法院或执行现场以及其他场所通过自杀、自残的方式,企图达到抗拒阻碍执行的事件。

当事人进行自杀、自残的原因主要是出于对人民法院的执行事项的表示不满。具体不满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满;二是对人民法院的执行的方式方法的不满;三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工作方式态度的不满等。

当事人自杀、自残的方式主要有通过跳楼、上吊、喝毒药或使用刀刃等利器进行自杀、自残的情况,实施自杀、自残的地点主要有:在人民法院的办公场所或大门等处所实施自杀、自残的;在人民法院的执行现场实施自杀、自残的;在其他场所实施自杀、自残的,例如在当事人家中或其他公共场所实施自杀、自残的情况。

当事人实施自杀、自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达到抗拒、阻碍人民法院的执行,或制造事端,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同情。除此之外,有的自杀、自残事件发生后,可能诱发群体上访和群众围堵执行现场的事件发生。

群众围堵执行现场事件。是指人民法院在对案件执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群众在执行现场进行围堵、哄闹甚至冲击执行现场,导致或可能导致执行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事件。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在采取各项执行措施中,出现群众围堵执行现场的情况,只有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搜查;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等少数几项措施的过程中存在群众围堵执行现场的情况,这些执行现场往往远离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的各种警务保障措施无法落实的情况下,加上执行现场周围又是这些群众长期生活和熟悉的场所,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出现群众围堵执行现场的情况。

群众围堵执行现场的方式主要有:通过静坐示威、遮打横幅、多人拦阻、设置障碍等的方式堵塞执行现场的出入口,阻碍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和车辆进出执行现场;执行人员在执行现场依法履行职务执行案件的过程中,遭到执行现场周围群众的封堵道路、侮辱谩骂甚至人身攻击的情况等等。

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抗拒执行等事件。即所谓的暴力抗法事件,是指涉案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方式方法,抗拒阻挠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执行案件的事件。

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抗拒执行的事件的主体,一是涉案当事人,多数情况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个别情况也有执行申请人;二是其他人员,包括上述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以及被执行人纠集的其他社会闲散人员等等。

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抗拒执行的事件的方式方法主要有:抗拒者使用刀、斧、棍、棒、绳索等工具或者直接对执行人员采取殴打、捆绑、阻拦、设置障碍、进行人身攻击等方式,抗拒阻挠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对案件进行执行的情况。

2.掌握人民法院执行突发事件的特点

人民法院的突发事件具有事发的人为性、人身危险性、处置的复杂性、影响的严重性等特点。执行突发事件在具备人民法院突发事件的上述特点的同时,与审判突发事件和其他类型的突发事件相比较,具有多、暴力倾向严重、不易防控等特点。

群体突发事件多。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间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重大影响的各种突发事件。近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转型,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增多,呈上升趋势,成为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突出问题,成为各级党政机关亟需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近年来在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各类民商事、行政案件过程中,所引发的群体突发事件大量上升,尤其是一些中围攻殴打人民法院的执行公务人员、围堵人民法院办公场所、严重干扰人民法院的办公秩序及群体上访等事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稳定与和谐,阻碍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的开展,也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形象造成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使得已经成为人民法院执行突发事件的一个明显的特点。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事件造成极大障碍和不利因素。

当前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引发有三种类型案件:一是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是群体的执行案件;二是申请执行人为群体的执行案件,三是被执行人为群体的执行案件。法院面对群体的要求执行与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方法不当很可能激化矛盾。

当前诱发导致人民法院执行中群体突发事件的主要原因:

执行人员自身问题所致。由于执行人员对案件性质把握不准,认识偏差和方法的简单粗暴,当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自身的利益要求得不到妥善及时的解决时,便对法院产生不满,进而产生怨气或过激行为,以至引发。

涉企业职工案件。涉及企业经营亏损、改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执行案件,当数十、上百名职工的个人利益得不到妥善解决时,利益上的一致性很容易使群体聚合,加上企业改制中的政策问题和执行人员对劳动法律法规掌握不够深入透彻等,执行中稍有不慎便会引发。

涉征地拆迁、拆违案件。主要是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经国土资源部门或建设部门依法对非法占用土地建厂房、征用土地、违章建筑等房屋拆除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拒绝自行拆除,法院经审查合法而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势必造成被执行人的巨大经济损失,其亲属都可能举家背负债务。因此,执行中也容易引发。

涉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案件。主要是业主与开发商购房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和债务人财产远远不足清偿债务的执行,有些债权人不顾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纠集在一起哄抢债务人的财产,因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难以控制,不及时有效地执行判决,可能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或引发。

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这里所谓的暴力是指制造事件者往往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手段和方法,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阻挠和干扰,或者使用非常规的方法和手段进行威胁,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予以施加压力,企图阻挠干扰执行活动的情况。这些非常规的方法和手段主要有,使用爆炸物品或纵火方式制造突发事件,使用刀、斧、棍、棒等工具持械制造事端,有的使用上述方法和工具、毒药,或者以跳楼、悬索自杀、自残相威胁等等表现形式出现。

这些为了阻挠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执行的方法和手段的出现的暴力行为,导致矛盾不断加剧深化,事件性质不断升级,在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巨大阻力的同时,也为案件的最终执行和解决带来了新的生机,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应当充分抓住这一机遇,充分合理利用应对暴力出现的局面,为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不易防控。执行突发事件不易防控的特点,即执行突发事件所具有的突发性的特点,是指对人民法院对各种执行突发事件是否发生,以及可能发生的具体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数、规模大小、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没有预见或难以预见,或者即使已经预见,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复杂因素的影响,也难以防范和控制,致使事件的发生,进而导致事态规模不断升级,矛盾进一步激化。

人民法院的执行突发事件不易预防、控制的主要原因:

人民法院的执行突发事件的发生地点,大多是发生在执行现场,在这些地点,往往缺少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的各项措施的保障,例如严格的安全检查措施就可以防止事件的制造者将各类爆炸物品和危险物品带入事发现场,加上人民法院的法庭警卫、值庭和安全监控等各项措施,可以有效的保障和防控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以及事态的蔓延。而由于法院的执行现场往往缺少这些防控措施的有效保障,从而使得执行突发事件具有不易防控的特点。

人民法院的执行突发事件由于的因素影响,加上大多是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出现的情况,导致在采取防控措施和处置上的复杂性。特别是一些涉及公众群体利益的案件的执行,这种情况尤其严重。近年来各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生数起此类事件,导致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法警多人受伤、车辆损毁、案件卷宗甚至警械具备抢的恶性事件。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只要对人民法院的执行突发事件的概念和特点有个明确和清醒的认识,才能进一步做好对各类执行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更好的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1]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

[2]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建立预警机制

第5篇: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措施范文

突发性档案查询人潮事件的内涵及原因分析

突发性档案查询人潮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单日查档量为平常日均工作量的几倍或数倍,并形成长排队人潮的拥挤状况,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才能解决的阶段性或临时性的(集中在一两天或者一个星期不等)档案查询事件。突发性档案查询人潮事件一般是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 外部因素可能有以下几种:一是涉及广大老百姓某一切身利益的民生事务、政府相关政策突然发生改变或大幅度调整,引起与其相关的档案工作受到连锁反应,从而造成相关档案的利用率可能在一夜之间发生改变,出现突然性的查档量猛增,形成突发性档案查询人潮事件;二是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某种行业的突然旺盛或突然降温,牵涉到许多人的经济利益时,与该行业相关的档案工作受其影响,也可能出现突发性档案查询人潮事件;三是在信息高速传播的信息化时代里,一些不良信息,如谣言、误导等均可能引发一些突发性档案查询人潮事件。

2 内部因素主要有:一是档案查询窗口对突发性档案查询人潮准备不充分,查询能力有限,缺乏应对经验,二是政府部门在出台政策时,没有周全考虑与之相关的部门所受到的影响,对政策出台后产生的后果预判不足,没有提醒相关部门做好充分准备。

2010年9月31日,深圳市政府出台商品房“限购令”后,在10月10日至10月15日期间。位于深圳市深南路档案大厦的深圳市房地产权档案查询窗口突然出现排长队查询房地产权档案的人潮现象,人数最多的一天达到近千人,最少的一天也有近六百人,为往常日均查档人数的5至7倍左右。排队的人群大致有三类:第一类是正在办理购房手续的人,争取在“限购令”正式实施前完成购房手续,这类占多数,第二类是准备购房的人,被房地产中介告知,“限购令”出台后,想购房的必须一律先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开具房产信息证明,此类占部分;第三类是没有目的跟风排队的人,此类占少数。事件发生后,查询窗口一时难以应对,采取了许多临时性的紧急措施,并在上级单位协助指导下,在公安、大厦物业部门及许多兄弟部门多方面的协助下,通过整整一周时间才使整个事件得以平息。事件也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多家媒体到现场进行采访并做了宣传报道。

该事件就是典型的突发性档案查询人潮事件。透过事件的背后,我们不难看出,事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政府关于市场商品房的交易政策突然有了新的变动,且该政策关系到老百姓购房时的切身经济利益;二是有些房地产中介对政府的政策理解有误,误导购房^盲目到档案查询窗口查档;三是这一时期社会上有些不良传言,有些本来不买房的人也来凑热闹,只为看看自己名下有没有房产,也为这次突发性档案查询人潮事件的发生推波助澜。

突发性档案查询人潮事件的不利影响

首先,突发陛查询人潮事件导致查询窗口在有限的人员和时间内,无法即时满足所有档案利用者的需求,往往造成档案利用者大量聚集,形成排长队的人潮现象。

其次,这种排长队的档案利用者往往急于得到查询结果,一旦查询窗口稍有迟缓,等侯时间过长,容易导致查档人群产生不满情绪,责备窗口及政府部门办事效率低、服务态度差,对窗口或政府部门的形象造成不利影响。

再次,大量人群聚集,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如为排队的先后次序争执或发生肢体冲突,甚至发生踩踏等安全事故,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影响社会的和谐安定。

面对突发性档案查询人潮事件的对策

由于突发性档案查询人潮事件在以往很少发生,对初次碰上这种事件的查询窗口而言确实有很大难度。但只要以积极的心态面对,总有解决问题的办法。深圳市房地产权档案查询窗口对该次突发性查档人潮事件的处理尽管有不尽完美之处,但还算是较为成功的范例,一些做法值得认可,可为以后类似事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1 查询窗口应以积极的心态,沉着应对。_旦出现突发性档案查询人潮事件,一边要向上级单位及时反映情况,使上级单位及时了解情况,以最快的速度研究应对措施,一边要果断采取一些不违规、不违法的临时性紧急应对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临时性紧急措施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最大限度调动窗口部门现有的人员共同积极应对,并按查询人员、排号登记组织人员、宣传解释人员进行明确分工,立即投人工作;二是请求辖区派出所派出足量的民警维持现场治安,并请大厦物业公司调配保安员维持现场排队的秩序;三是登记发放排号时,排号纸的背面写上查询人的身份证号码,一个排号对应一个身份证号,防止有人炒号卖号,并让取得排号的人员分批次进查询大厅,四是主动加班,延长上班时间,如中午休息时间缩短,下午上班时间延长;五是不断细致地向排队人群做好宣传与解释工作,张贴温馨告示,使查询人群及时了解查档需要提供的资料及查询室一个工作日最多完成的工作量,劝说没取得号码的群众下个工作日再来,并纠正一些误导言论,使一些不必查档的人群离开,使不急于近期查档的,等事件平息后再来查,六是更要注意服务质量,服务要面带微笑,不急躁,用语礼貌等。

2 主管窗口的政府机构应科学决策、快速决策,大力支持窗口解决问题。具体包括:一是迅速增加查询窗口数量、查询设备和增援窗口查询工作人员。增加窗口数量和查询设备,可在原窗口就地增加,也可以在其他地方增加,但要方便查档利用。二是分散窗口地点。如在全市其他区域增加查询窗口,使聚集的查档用户向其他区域的窗口分散,解决拥挤扎堆的现象。深圳在这次突发性房地产权档案查询人潮事件发生后的第二天,就在全市增设了13个查询窗口,使全市分布14个查询点,对查询人群的分散起到关键作用。三是其他服务支持。如派公务车或租车将聚集的查询人群免费接送到其他查询点。既能分散人群,又能提高机关形象。四是发挥领导的带头作用。主管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了解实情,以利于布置更好的应对措施。五是积极联系主导媒体,如本地电视台、报社等,将正确的信息(如对事件采取了哪些解决措施,澄清误导和谣言的权威信息,便民措施等)宣传到位。六是积极配合现场各方媒体的采访,防止媒体不了解情况,而传出不正确的信息。七是第一时间在自己的对外官方网站正确权威的信息。

突发性档案查询人潮事件的启示

突发性档案查询人潮事件,是档案利用工作在新形势下不可忽视的问题,事关社会民生与和谐安定,给我们很多启示。

首先,档案利用服务工作已成为当下档案工作中不可忽略的重要组成部分a以前档案查询窗口门可罗雀的现象已经发生改变,人们的档案意识和查档意识在不断加强,档案部门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改变以往重收集保管轻利用的观点。一是转变重事轻人、重物轻人、重典型人物轻普通人物的传统观念和认识,重视所有涉及人的档案的价值,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二是转变档案工作中重机关团体利用、轻个人利用,重为机关团体服务’轻为群众服务的传统观念和认识,像重视机关团体利用那样重视人民群众利用。建立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

第6篇: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学校卫生所;群体性突发疾病;预防工作

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中的各种矛盾不断激化,其中在学校中出现越来越多的群体性的突发事件,尤其是在学校中出现的群体性突发疾病的问题。因此学校的卫生所需要不断的建立科学的预防体系,这个体系的建立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和恢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本文主要分析当前学校群体性突发疾病的特征以及卫生所对预防学校中出现群体性突发疾病的措施。

1、学校群体性突发疾病的特征和问题

关于学校中出现的群体性的事件主要是指高校中的学生和教师组织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进行的行动。而学校中发生的群体性质的突发疾病属于学校中发生的的一种,因此也具有学校中发生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群体性的突发疾病问题具有数量多和大规模的特点,学校中出现的不仅具有很多的人数,同时具有很大的规模,而不同于普通的小区域和小团体学生活动。并且部分出现的是由学校中的大部分教师和学生参加,甚至会造成不同程度上影响,尤其是近几年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技术的传播越来越发达,使得学校中发生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二是学校中发生的的目的比较单纯,但是具有强烈的斗争形势。学校中发生的大多是学生或者教师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或者是因为对于政治和制度的认识存在相关的误差而造成了学校中出现群体性的突发事件。问题是学生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充满正义的活动,因此在进行群体性的活动的时候表现的更加积极,这样不仅会严重的影响学校的正常学习秩序,同时还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影响。三是一般出现的学校中的群体性质的突发事件处理的难度较大,对于一般的,主要是因为虽然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逐渐的增强,但是其自身对法律的理解还是很模糊的,所以往往会因为对法律和制度的不了解而出现激化的行为。学校在处理这类事件的时候是以保护学生为解决问题的目的,因此造成问题处理难度加大。而对于出现在学校中的群体性的突发疾病问题,也是存在很大的难度处理问题。

而对于学校中出现群体性突发疾病之后进行解决和预防的工作中存在严重的问题,学校中的卫生机构没有明确的解决问题的计划和纲领。对于学校中出现的一般性质的群体性的突发事件,学校首先没有在第一时间站在学生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并且没有注重制定计划解决问题,使得问题出现扩大化的趋势,学校一种息事宁人的态度是错误的。而对于学校中的突发性的疾病还存在的问题是相关的学校中的卫生机构中的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学校中的急救和治疗技术和设备都存在有很大的缺陷,会严重的导致群体性的突发疾病扩大化。

2、学校卫生所对群体性突发疾病的预防工作

2.1树立科学的预防群体性突发疾病的观念

当今社会人们的健康意识逐渐的增强,促进了人们的观念的逐渐的由治疗疾病转变为预防疾病方面。因此对于学校中的卫生服务的制度决定了高校需要建立一个科学的预防疾病发生的体系,因此需要首先树立预防群体性突发疾病的观念。学校中的卫生所需要注重转变自身传统的医疗服务和治疗的观念,根据具体的形势和社会的发展促进学校卫生所的改革,树立创新的意识。要改变之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针对突发性所采取的措施和思维意识,逐渐的改变成为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以及强化责任意识,重视对学生中出现的群体性和高发性的疾病进行及时的检查,充分发挥高校在急诊方面的能力,以及对群体性突发疾病的急诊治疗的工作。其次需要学校卫生所重视对疾病的预防工作,加强学生的保健能力,加强对各种疾病的认识,加强对学校中饮食状况和卫生情况的检查,同时注重对学生进行突发性疾病应对措施的宣传,加强校园内的健康教育。

2.2建立健全群体性的突发疾病的预防体系

学校中的卫生所面对学校中出现的突发性的群体疾病,确立了自身的预防疾病的意识之后需要不断的建立健全预防群体性突发疾病的体系,逐渐的构建先进的现代化的疾病预防和治疗体系。首先需要在学校内部建立一种网络共享平台,主要是进行全国的群体性的突发疾病的信息交流以及信息的交换,积极的建立群体性突发疾病事件的科研机制,根据具体的原则,培养学校卫生所内的群体性突发疾病的应急治疗和预防的队伍。其次需要加大学校对重大疾病的预防工作,提高卫生所对学生进行卫生服务的水平和能力,加强对学校中相关的医务人员对应急事件的培训。同时需要利用现有的条件和政策,积极地研究高校中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防治方案,制定出科学的对学校中出现的群体性的突发疾病的指导方案。加强学校医务所中使用的治疗设备,对使用的药品要定期的检查,保持应急的状态。

2.3构建现代化群体性突发疾病的组织体系

对于学校中卫生所应对群体性突发疾病的措施研究,需要注重构建现代化的群体性突发疾病预防工作的组织体系。因此需要逐渐的改变卫生所中人员所具有的传统的管理观念,加强建立群体性突发疾病的预防体制,并且需要政府和社会以及学校对群体性突发疾病的预防体系进行指挥,为学校中的卫生所应对群体性的突发疾病提供组织支持。对于在实际的工作中遇到了学生中出现了难以解决的疾病,需要请有关的医院中的专家进行诊断治疗,注重对病情的跟踪治疗,逐步的实现学校内与学校外医院的治疗工作的结合,针对出现的群体性突发疾病需要找到最合适的治疗地点和方案。所以需要建立组织协调体系,与社会共同建立好群体性突发疾病的预防治疗体系,促进学校卫生服务能够更加科学的服务于学生,并能科学的预防学校中发生群体性的疾病,为学生的学习生活提供稳定的环境和条件。

3、总结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医疗改革和卫生事业的飞速发展,对于我国学校中的群体性突发疾病的预防工作需要学校中的卫生所提起高度的重视。因此需要首先合理的分析在具体的应对和预防突发性群体疾病中存在的问题,之后注重建立科学的预防体系,树立自身现代化的预防观念,进一步的加强学校中卫生所对群体性的突发疾病预防工作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张秀军.培养医学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的教学研究[J].疾病控制杂志,2005,11(3):112-113.

第7篇: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措施范文

网络空间是一个开放、自由的公共舆论平台,是大学生群体表达诉求、发泄情绪或不满的首选方式。但网络虚拟的特点使得不法分子能够匿名其中,导致网络舆情含有极大的非理性因素。所以,高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见性较差。在应对过程中,高校相关部门既要做好事件参与者的疏导教育,进行政策引导,又要做好网络舆论方面的疏导,消除网络舆情的负面影响。由于高校大学生群体的特殊性,高校一旦爆发,参与者能够利用网络群发微信、邮件、在论坛、贴吧发文章等方式将信息迅速传播出去,很快成为社会上的热点新闻,便会受到学生、家庭、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网络舆情对高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影响和作用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信息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难以控制。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讲,网络舆情会间接促成高校群体性突发事件。谢科范等指出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包括五个阶段,分别是潜伏期、萌动期、加速期、成熟期、衰退期。现将从这五个阶段逐一分析网络舆情对高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影响

(一)潜伏期,网络舆情是高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晴雨表

在互联网普及的时代,高校大学生群体常常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诉求,并普遍参与到网络平台的交流、讨论中。比如,对于社会热点事件或者学校管理方面的不满情绪,经常以网络聊天、贴吧跟帖。发微博、微信等的方式表达出来。这一网络舆情反映了高校正处于潜伏期,如果没有及时发现,很有可能导致信息集聚、散发,直至事件的爆发。所以处于潜伏期的网络舆情相当于高校的晴雨表,需要时刻关注是否出现不良网络舆情。

(二)萌动期,网络舆情是高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触发器

当某一事件吸引了高校大学生群体的极大关注,高校师生在网上、网下不断地对同一事件发表各自的观点、态度、倾向等,并进行着激烈讨论,显然网络舆情正处于萌动期。高校大学生群体想要通过网络自由开放地表达诉求或开展激烈的争论,此刻,网络舆情就是高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触发器。高校群体在网络舆情进一步发展激化过程中,经过讨论达成的任何共识,都有可能引发高校群体性突发事件。

(三)加速期,网络舆情是高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剂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媒体的开放性、互动性,使得网络舆情一旦形成就会迅速传播开来。就高校网络舆情而言,其中那些负面的舆情信息或情绪很容易激化高校网民的不良情绪,师生群体对于社会热点事件的激愤情绪或对学校管理的不满等问题,在网络舆情的作用下显得一触即发。所以在这一阶段,网络舆情相当于高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剂,高校群体的不满、怨恨、激愤等情绪,在网络舆情的推波助澜下,极有可能走向极端,引发高校。

(四)成熟期,网络舆情是高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燃油机

在网络舆情加速期,高校群体的相关利益诉求没有得到回应或者他们不满、怨恨的情绪无人理会的话,高校网络舆情和很快进入成熟期。在这一阶段,高校群体性突发事件一般以罢课、罢餐、游行等表现出来。这一时期的网络舆情相当于高校燃油机,不加以控制的话,对于的爆发有加大“火势”的倾向。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对舆情进行“添油加醋”之后向社会舆论进一步传播扩散,网络舆情所蕴含的不良信息和情绪极易感染更多受众,使得高校内部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有可能扩散为整个城市或整个社会的。

(五)衰退期,网络舆情是高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制动器

爆发后便进入衰退期,网络舆情亦是如此。但仍然需要关注网络舆情和高校的发展态势,避免出现“死灰复燃”的情况。高校和政府的相关部门需要在主流媒体上澄清事实,并针对高校群体的利益诉求给予回应,引导其进行合理的发泄情绪,遏制不良网络舆情蓄意声张的态势。这一时期的网络舆情相当于高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制动器,所以,需要高校的相关部门及时做好的善后工作,直至消解高校,并积极发挥网络媒体的优势,引导高校网民群体的理。

三、构建网络舆情视域下高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网络应急管理机制

由于网络舆情信息的内容庞杂,既有积极进步、健康有益的信息,也有反动落后、迷信不良的内容。而高校大学生群体是使用互联网的主体,他们的“三观”还未成熟,是非判断的鉴别力不够,大都处于思想活跃、容易冲动、易受蛊惑等的年龄段。所以,需要从网络舆情的视角来关注高校群体性突发事件,并建立相应的网络应急管理机制,避免不良网络舆情引发高校群体性突发事件。

(一)构建网络应急管理的体系、决策机制

我国应急管理体系的核心是“一案三制”,包括编制和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构建高校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也应该按照“一案三制”的模式。首先是编制和完善网络应急预案。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需要设计出一套专门应对网络舆情的预案体系,使其涵盖高校内可能发生的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并能够确认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等级和目标任务,指定相应的执行方案。其次是建立健全网络应急体制。应对高校群体性突发事件,需要动员高校的各个组织机构和全体师生,形成一个统一指挥、行动、相互协作的网络应急管理体制。再次是建立健全网络应急机制。应急机制的建立能够保障高校协调好应急管理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提高应急管理能力。主要包括建立健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网络舆情预警和研判机制、快速反应和信息机制等。最后是完善网络应急管理法制制度。高校相关部门应当通过网络加强宣传我国应急管理的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应急管理的自觉性。此外,还需完善高校自身的网络应急管理制度。在当前的互联网时代,形成相应的网络应急决策机制尤为重要。在对网络舆情进行及时分析鉴别的基础上,针对网络舆情的负面影响,适时做出相对应的决策,或者在网络舆情爆发的过程中,针对网络舆情的发展势头,采取必要的对策,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或减少高校的负面影响,这就需要构建科学合理的网络应急决策程序。第一,根据网络舆情发展阶段,进行事件的界定,认定事件的类别、级别以及可能的发展态势。第二,决策者选择相应的网络应急预案,按照预案的设计选择应对措施。第三,决策者快速调动各种资源,尤其是网络资源控制事态发展,形成处置合力,有序有效地开展处置工作。第四,在事态得到控制后,需要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及时查明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二)构建网络应急管理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

网络应急管理监测预警的对象就是网络舆情。具体而言,就是要时刻关注这些网络舆情信息,在对舆情信息进行分析、会商、评估的基础上,监测其发展变化的方向、趋势或轨迹。建立健全预警机制能够确保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从而减轻突发事件的负面影响。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程序:第一,对网络舆情的负面信息进行分析预测,确定问题的根源和实质,以便“对症下药”,并预先设定解决问题的目标。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在网络或现实中预警警报。第二,构建网上网下相结合的预警响应机制,不仅需要在互联网上对不良网络舆情进行辩驳、更正、引导。第三,建立预警救助机制,采取切实对策,遏制突发事件的发生,或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快速有效地实施救助。高校突发事件发生后,首要任务就是开展应急处置,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组织应对,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次生和衍生。为确保应急处置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第一,协调机制。由网络舆情引发的一般涉及人员较多,需要多个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这就需要充分发挥应急协调机构的作用,明确职责,在网上网下都要做好“上传下达”和疏导教育的工作。第二,指挥机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各部门参与,而且网络舆情信息含量较大,学校的应急处置工作只有在统一领导下进行,才能使得各部门各单位相互配合,提高整体效能。第三,应急预案启动机制。学校相关领导在已知突发事件爆发后,需要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力等尽快确定预案等级,通过网络媒体启动应急预案。

(三)构建网络应急管理的师生参与、信息管理机制

第8篇: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措施范文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在我县辖区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二、制定依据和定义

本预案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简称《条例》)、《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规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简称《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昭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及重大放射性物质、危险化学品丢失、泄漏事故和自然灾害引发疾病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辖区范围内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确认后启动本预案,同时按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工作。

四、工作原则

(一)坚持预防为主。各级政府负责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保障机制,组织开展大众宣传教育工作。

(二)统一指挥,分级控制。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乡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及时处理,分级控制。

(三)行政强制措施保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不同特征,必要时,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措施的实施。

(四)早发现、早报告、早救治,及时控制。在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突出“早发现、早报告、早救治,及时控制”,并做到统一、有序、快速、高效。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传染病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并有扩散趋势。

2.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腺鼠疫、霍乱。

2.乙类、丙类传染病在较宽区域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五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3.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发现已消灭的传染病。

5.发生群体性医源性感染事件。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9.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乡(镇),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五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2.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3例以上的死亡病例。

3.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至49人,或死亡3人以上。

5.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一周内在一个县(区)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2.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至9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或死亡2人以下。

4.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二部分组织管理及职责

一、组织指挥体系

县人民政府负责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的处置,必要时,应请求市卫生行政部门专家组对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立即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政府有关部门,人武部、武警中队、驻巧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

指挥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紧急应对措施;

(二)指挥有关部门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三)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四)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以及储备的物资;

(五)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

(六)对传染病疫情重点区域或者疫区采取紧急措施或者实行封锁;

(七)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八)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集中力量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协助、配合上级科研机构进行科学实验;

(九)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十)县指挥部作出实行封锁、限制人员流动的决定时,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卫生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确认,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立即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的人员实施紧急救治,同时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二、部门职责

(一)县卫生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部门工作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报告,及时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动态;负责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做到经常性的培训工作和演练工作,并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立即出动,保证反应快速,处理及时;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人员的紧急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和医务人员的紧急培训。

(二)县交通局、县乡公路管理段: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中组织力量,维护、修复公共道路,确保交通通畅,及时调动救援车辆,协助卫生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理工作。

(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武警中队):及时封锁现场,做好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事发现场;对不予配合者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四)人武部:必要时,组织动员预备役人员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五)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及时准确、全面宣传报道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的措施及情况;澄清事实,正面引导群众,做好正确舆论导向工作。

(六)县财政局: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保证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及时拔付到位。

(七)县民政局:筹集一定的救助款项和物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的贫困人员提供救助,对实施救助的医务人员提供后勤保障。

(八)县发计局: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药品及相关物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借机哄抬物价的单位和商家。

(九)县经贸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等所必须物资的调节、储备、供应工作。

(十)县环保局:负责对因水、气、固体废气物污染和化学品丢失、泄漏造成污染引起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现场环境监测,提出防止污染扩散的措施,提出治理污染、消除危害、恢复环境的方案。

(十一)县民宗局: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高寒边远少数民族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和救治工作。

(十二)县质监局:负责商品生产市场的督查,加强对生产环节相关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十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药品及相关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协助对药品、医疗器械的价格、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协助经贸局做好相关物资的储备工作。

(十四)县工商局:依法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各类有关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加强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企业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

(十五)邮政、电信部门:负责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的畅通和邮件的卫生安全。

(十六)县教育局: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各类学校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十七)其它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单位实际,建立周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部分信息报告

在县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组的指导下,逐步建立和完善县、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报告制度及报告信息系统。

县卫生局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管部门,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职责负责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报告工作,县、乡医疗机构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及救治工作。

一、报告范围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

1.发生鼠疫、肺炭疽和霍乱暴发;动物间鼠疫、非典型肺炎、禽流感和炭疽流行;

2.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

3.发生罕见或已消灭的传染病;发生新发传染病的疑似病例;

4.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疫情。

(二)其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2.短期内发生3人以上中毒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职业中毒事件;

3.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

4.有潜在威胁的传染病动物宿主、媒介生物发生异常;

5.医源性感染暴发;

6.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药品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

8.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

9.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丢失、泄漏等事件;

10.发生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等事件;

11.自然灾害发生后出现的疫情;

12.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其它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二、报告内容

(一)初次报告

1.必须报告的信息: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联系单位、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2.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

(二)阶段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三)总结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报告原则、时限和方式

(一)报告原则

初次报告要快,阶段报告要新,总结报告要全。

(二)报告时限

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同时在2小时内完成初次报告。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阶段报告应根据事件的进程变化及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三)报告方式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旦发生,县卫生局为基本报告单位,在报告前,必须经县卫生局确认后,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使用《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进行报告,卫生监督所按照工作规范和《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要求报告,责任报告人还应通过其它方式或确认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收到报告信息。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原则上通过《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进行报告,但在紧急情况下或报告系统出现故障时,可以使用其它方式报告。

四、信息报告流程图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

2小时内

县卫生局(2小时内)县人民政府

2小时内

市卫生局(2小时内)市人民政府

第四部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按照《*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预警级别和的规定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大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消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县卫生局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进一步发展。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县医疗、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发生后,超出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事件发生范围跨县区域的,由县政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级有关部门启动市级相关专项预案或部门预案进行处置。

(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处理。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若救援工作需要,应请求市卫生行政部门组派专家组进行医疗救援技术指导和帮助。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和帮助。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市、县(区)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省、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下,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各项措施。

必要时请示省政府或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反应。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本级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和帮助工作,同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预案进行处置。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市、县(区)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省、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下,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各项措施。

第五部分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本预案及部门工作职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对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周密、处置有力、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部分附则

第9篇: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措施范文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组织保障到位有力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始终把安全稳定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狠抓落实,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成立了防震减灾局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阿斯达任组长,全面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副局长马如涛同志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应急办主任由马如涛同志兼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做到了组织、机构、人员的落实。局领导在突发事件中都能亲赴一线,判断形势,研究方案,确定决策,靠前指挥,为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科学编制预案,狠抓落实

为确保应急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保障我县防震减灾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积极有效应对突发性事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县地震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明确了各自工作职责和具体要求,并根据可能会出现的突发群体性安全事件,制定了相应的处置应对措施,切实维护我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建立健全突发应急事件应对制度

一是实行首问负责制及局领导接待日制。要求热情接待每一位群众,做到“五个一”,即“一张笑脸、一句问候、一声请坐、一杯茶水、一份满意”。并严格按照“来访有记录、来信有答复、处理有反馈”的工作要求,实行开门接访、带案下访解决化解疑难问题。二是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和预警制度。健全监测网络体系,加强预警信息,认真落实防范措施。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情况分析会,对全系统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形势及时进行通报,分析矛盾纠纷隐患,研究排查措施,征求意见和建议。通过预防预警工作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萌芽状态。突发公共事件监测网络体系的不断完善和预测预警能力的有效提高,为及时制订实施相关防范措施提供了准确依据。

四、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应急处理能力

在认真抓好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一是对全局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县地震应急预案急预案》文件精神,重点进行了《条例》、《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的培训。二是积极参加州、县组织的培训班,领导带头,全员参加。通过经常性学习培训,接待和处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实际运用能力进一步增强。三是扎实开展应急演练,针对常发突发公共事件,先后组织开展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积累了应急处置经验,提高了应急队伍应急处置能力,提升了应急队伍综合素质。

五、加强应急值班,畅通信息渠道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性安全事件发生,建立了领导带班的应急值班制度。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登记、交接班制度。同时,为确保信息畅通,向社会公布了应急值班电话号码和应急邮箱地址,并定时定期核对干部职工的电话号码,一旦遇到紧急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机制。

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根据工作的职能特点,目前应急管理工作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干部常态化应急管理值守思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敏锐性还需进一步加强;二是值班工作需加强培训,提高干部应急值守水平。为此,拟从如下方面加强全局应急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培训教育,充分认识当前应急管理形式。开展以应急管理教育为核心的培训,提升全局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加强对当前应急工作总体情况的宣传教育,充分认识应急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必要性和及时性,以学习教育带动全局应急管理工作氛围的提升,达到教育干部、促进工作、提高认识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