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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投资方式精选(九篇)

好的投资方式

第1篇:好的投资方式范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博弈论

1 私募股权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最早起源于美国,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募集一定资金,对具有融资需求的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流程分为三个阶段:募集、投资和退出[1]。其退出机制是指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投资机构在受资企业发展成熟并产生增值价值后,通过一定方式在资本市场上转让或出售持有的股权,从而获得收益的过程。我国现行的主要的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有以下三种:(1)首次公开发行(IPO):指投资者通过受资企业股份的公开上市,将拥有的私人权益转换成公共股权,在获得市场认可后,转手以实现回收和资本增值。(2)股份转让:当企业难以满足IPO的条件但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时,投资者可以借助股份转让实现资金退出。股份转让可以按出售对象不同分为一般并购和股份回购[2]。(3)企业清算:包括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是私募股权投资迫不得已而选择的最不成功的退出方式,却也是投资失败时最好的退出方式。

鉴于企业清算的退出方式,耗时较长,需要经过繁琐的法律程序处理,诸多因素不可量化考虑,本文主要对IPO和股份转让两种方式展开博弈分析。

2 退出方式的x择博弈

在退出过程中,由于投资家和受资企业的利益与成本的不对称性,导致双方在退出方式的选择中发生分歧。投资者往往选择投资回报最大的退出方式,而受资企业则偏向退出成本较低的。

2.1 基本假设

(1)博弈双方为投资者和受资企业;(2)投资者在退出过程中面临两种选择:转换证券和不转换证券;受资企业面临两种选择:IPO和股份转让;(3)企业选择IPO方式,受资企业的费用为F,股份转让方式的费用忽略不计;(4)企业通过IPO或股权转让获得的预期收益为E,企业与投资者通过IPO方式退出后获得的声誉收益分别为R1、R2,且R与E呈正线性相关,R1=r1E、R2=r2E,而股份转换方式的声誉收益为0;(5)投资者实行转换后,投资者持有1-α的股权份额,受资企业持有α的股份,且企业取得控制权可获收益为B,若不执行转换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收益为D。

则投资者与受资企业的策略选择效用组合矩阵如下:

2.2 博弈分析

由上图可知,当投资者选择不转换证券时,受资企业选择IPO和股份转让的净收益分别为:(E-F)-D+r1E、E-D。此时,当受资企业的声誉收益大于IPO所有花费的费用,即r1E>F时,受资企业会选择IPO方式退出;但当IPO花费的费用大于企业获得的声誉收益时,企业更偏向以股份转让的方式退出。当投资者选择转换证券时,企业选择IPO和股份转让获得净收益分别为:α(E-F)+B+r1E、αE+B。此时,当企业的声誉收益大于其按所占份额承担IPO花费的费用,即r1E>αF,企业会选择IPO方式退出,反之企业将以股份转让的方式退出。

相应的,当投资者选择不转换证券时,受资企业选择IPO和股份转让两种退出方式时给投资者带来的收益分别为:D+r2E、D。显然通过IPO方式退出总能给投资者带来更高的收益,投资者更偏好以IPO方式退出。当投资者选择转换证券时,他的两种收益分别为(1-α)(E-F)+r2E、(1-α)E。此时若投资者按其所占比例承担的IPO退出方式花费的费用大于获得的声誉收益,即r2E>(1-α)F时,投资者将会以IPO方式退出,反之将选择股份转让。

对于整个市场而言,最优的退出决策应该是博弈双方效用之和的最大化。通过IPO方式退出时,投资者选择不转换证券时,双方的总收益为E-F+(r1+r2)E,反之双方总收益为E-F+(r1+r2)E+B,即当选择IPO方式退出时,投资者会选择转换证券,总效用U1=E-F+(r1+r2)E+B。相应的,以股份转让方式退出时,投资者不转换证券时,双方总收益为E,选择转换时双方总收益为E+B,即选择股份转让方式退出时,投资者也会选择转换证券,总效用U2=E+B。由此可得,无论企业选择哪种方式退出,投资者都会选择转换证券。

但是当投资者选择转换证券时,哪种退出方式会是社会效用最大化需要考虑预期收益、声誉收益和交易费用等因素。当E-F+(r1+r2)E+B>E+B,即(r1+r2)E>F,投资者和企业获得的声誉收益大于IPO方式退出花费的费用时,选择IPO方式退出使得社会效用最大化,反之选择股份转让方式。预期收益可以反映出企业的发展水平,代表着投资者对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的预期,预期收益持续增长,则企业发展状况良好。而且声誉收益一般与预期收益呈正线性相关,预期收益的增加不仅能够为企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而且也会同时使投资者和受资企业获得良好的声誉,所以无论是投资者还是受资企业都倾向于选择IPO方式退出。

3 完善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建议

3.1 选择合适的退出战略

投资者在投资之初就要制定明确的退出战略,根据受资企业的发展计划就宏观环境发生变化时退出策略如何变化等问题在投资合同中列示明确的相关条款,把握退出方式的主动性,以免出现投资规模扩大后,找不到合适的退出策略而失去退出过程中的优势地位。

3.2 建立灵活有效的监管机构

有效的监管是退出过程顺利进行的前提,一个灵活的监管机构要对不同的监管对象,采取分类监管的方法,以确保监管部门能够及时根据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信息制定不同类型的监管任务[3]。有效的监管则要求监管机构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来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

3.3 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

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且我国并未出台与其直接相关的法律政策,这成为了制约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发展的主要因素。所以我国应该出台一部专门针对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组织形式、资金募集过程、投资过程和退出过程等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市场的健康发展。

3.4 建立统一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

私募股权投资资金退出的实质是产权在投资者之间的转移,而转移是否顺利一方面取决产权关系是否明确,一方面取决于产权市场是否健全。通过建立统一规范的产权市场,可以在政府的监管下对市场信息进行充分的披露,加大市场假意的透明度,对退出时机的选择发挥重要作用。避免了信息不对称下投资者获取利益时的劣势。

参考文献

[1]王云峰.私募股权投资博弈分析[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图书馆,2015.

第2篇:好的投资方式范文

风险投资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入资本到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与一般股权投资目的不同,风险投资追求高于一般股权投资的收益,以补偿其高风险性。风险投资有着周期性和杠杆性两大特点:风险投资的过程可以简单描述为风险基金筹资、实施投资、资本退出这样一个循环的周期活动,体现出周期性;风险资本增值退出后再投资增值,又体现出杠杆性。风险资本能否成功退出风险企业直接影响到新一轮投资的进行,且风险投资的收益也在退出阶段产生。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一定意义上讲,风险投资的成功与否最后取决于资本退出的成功与否。

一、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现状分析

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主要有首次公开发行(IPO)、股权转让、风险企业清算三种。理论与实证结果证明,IPO往往是投资收益最高的一种资本退出方式,也是国内外各大风险投资机构最理想的一种资本退出方式。但即使在风险投资的发源地美国,采用IPO方式成功退出风险企业的比例也未超过半数。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容量也较小,因此IPO退出的比例并不高。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2006上半年中国风险投资业调研报告》显示,我国2006年1~6月共有39个风险投资项目退出,其中,11家风险投资企业的资本通过IPO方式退出,27家企业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1家企业通过清算退出。股权转让方式退出资本居第1位,占总数的69.23%;IPO方式退出居第2位,占总数的28.21%。在这11个IPO退出的项目中,仅有1例是在深圳中小企业板上市,其余皆在海外资本市场上市。从资料中可以看出,股权转让仍是最主要的一种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但是与2005年相比,其比例从73.59%下降到69.23%,而IPO方式退出的比例则从2005年的20.75%上升到28.21%。

二、影响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的因素

(一)资本市场不健全。(1)我国主板市场上市门槛高。虽然我国最新修订的《证券法》对公司上市的条件有所放宽,将公司股本总额要求从“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降低到“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也取消了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的要求,但与普通企业相比,风险企业的资产总额往往偏小,企业经营不稳定,效益不突出甚至亏损,很难达到在主板市场上市的条件,利用我国主板市场IPO退出困难重重。(2)我国创业板市场尚未建立。为了支持风险企业成功上市,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为这类企业专门设置一个有别于常规证券市场的特殊市场,即创业板市场,并为之制定特殊的上市标准、信息披露要求和监管方式。学术界与实务界都在期盼创业板的建立,创业板市场在我国处于筹备期,何时推出以及推出的规模、方式尚无定论。(3)中小企业板块容量小。深圳中小企业板块自2004年设立以来总体运行状况还不错。但中小企业板毕竟容量有限,满足不了众多风险投资退出的要求,目前只能是一个退出的补充渠道。

(二)法律不完善。尽管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于2006年3月正式施行,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特别法律保护。但我国尚缺乏专门以风险投资为调节对象的法律,风险投资依旧处于一种法律保护相对薄弱的境地;与风险投资密切相关的《公司法》、《证券法》也存在一些不利于建立风险投资体系的条款。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而只能通过场外协议转让的方式实现流通。但场外协议转让会降低股权的流动性,且交易价格通常低于场内交易价格。因此往往当风险投资人认为时机成熟时却未必能顺利出售其股份,且即使交易成功,其投资回报率也较低。

(三)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企业并购、股份回购以及破产清算等退出方式均是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完成的。如果风险投资家不愿受上市条件的种种约束,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市场退出。但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时间短,产权交易市场还很不发达,表现为:退出成本高,风险资本在投资不理想或投资失败后退出较为困难,加大了投资风险;产权交易的标的主要是实物型产权,证券化标的很少;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尚未形成,跨行业、跨地区的产权交易难以实现;此外,产权交易一般都通过契约方式完成,历时很长。

(四)优秀人才匮乏。无论是在投资理念还是在实际操作能力等方面,我国风险投资从业人员的总体能力都有了较大提高,但尚未达到理想要求,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以及与中国特色接轨问题上还做得不太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涉及到公司战略、经营管理、投资、财务金融及高科技等多方面的综合专业知识,并要在相关投、融资过程中解决一系列实际操作问题,因此要求风险投资人才既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是否具有高素质且管理得当的团队非常重要。但在国内,这类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仍然跟不上风险投资业发展的需求,是影响风险投资退出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建议

(一)扩容中小企业板。现有的深圳中小企业板发展状况良好,如果对其进行扩容,中小板将成为风险投资退出的一个较好渠道。同时,由于中小板容量与主板市场相比小得多,扩容对整个股市的冲击不会太大,不会引起股市大幅度震荡;且若中小板管理比较规范,将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与退出。

(二)规范和管理产权交易市场。这里的产权交易市场是由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建立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可以把产权交易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初级阶段,将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都纳入到产权交易所或者技术产权交易所交易范围内,对其行为进行规范。

(三)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订,为规范和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迈出了最基础也是最关键的第一步,但仍需要尽快修订出台《合伙企业法》、《风险投资法》等法律法规,使风险投资退出各渠道有法可依;要进一步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促进风险投资在我国的长足、健康发展。

第3篇:好的投资方式范文

风险投资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入资本到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与一般股权投资目的不同,风险投资追求高于一般股权投资的收益,以补偿其高风险性。风险投资有着周期性和杠杆性两大特点:风险投资的过程可以简单描述为风险基金筹资、实施投资、资本退出这样一个循环的周期活动,体现出周期性;风险资本增值退出后再投资增值,又体现出杠杆性。风险资本能否成功退出风险企业直接影响到新一轮投资的进行,且风险投资的收益也在退出阶段产生。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一定意义上讲,风险投资的成功与否最后取决于资本退出的成功与否。

一、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现状分析

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主要有首次公开发行(IPO)、股权转让、风险企业清算三种。理论与实证结果证明,IPO往往是投资收益最高的一种资本退出方式,也是国内外各大风险投资机构最理想的一种资本退出方式。但即使在风险投资的发源地美国,采用IPO方式成功退出风险企业的比例也未超过半数。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容量也较小,因此IPO退出的比例并不高。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2006上半年中国风险投资业调研报告》显示,我国2006年1~6月共有39个风险投资项目退出,其中,11家风险投资企业的资本通过IPO方式退出,27家企业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1家企业通过清算退出。股权转让方式退出资本居第1位,占总数的69.23%;IPO方式退出居第2位,占总数的28.21%。在这11个IPO退出的项目中,仅有1例是在深圳中小企业板上市,其余皆在海外资本市场上市。从资料中可以看出,股权转让仍是最主要的一种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但是与2005年相比,其比例从73.59%下降到69.23%,而IPO方式退出的比例则从2005年的20.75%上升到28.21%。

二、影响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的因素

(一)资本市场不健全。(1)我国主板市场上市门槛高。虽然我国最新修订的《证券法》对公司上市的条件有所放宽,将公司股本总额要求从“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降低到“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也取消了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的要求,但与普通企业相比,风险企业的资产总额往往偏小,企业经营不稳定,效益不突出甚至亏损,很难达到在主板市场上市的条件,利用我国主板市场IPO退出困难重重。(2)我国创业板市场尚未建立。为了支持风险企业成功上市,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为这类企业专门设置一个有别于常规证券市场的特殊市场,即创业板市场,并为之制定特殊的上市标准、信息披露要求和监管方式。学术界与实务界都在期盼创业板的建立,创业板市场在我国处于筹备期,何时推出以及推出的规模、方式尚无定论。(3)中小企业板块容量小。深圳中小企业板块自2004年设立以来总体运行状况还不错。但中小企业板毕竟容量有限,满足不了众多风险投资退出的要求,目前只能是一个退出的补充渠道。

(二)法律不完善。尽管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于2006年3月正式施行,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特别法律保护。但我国尚缺乏专门以风险投资为调节对象的法律,风险投资依旧处于一种法律保护相对薄弱的境地;与风险投资密切相关的《公司法》、《证券法》也存在一些不利于建立风险投资体系的条款。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而只能通过场外协议转让的方式实现流通。但场外协议转让会降低股权的流动性,且交易价格通常低于场内交易价格。因此往往当风险投资人认为时机成熟时却未必能顺利出售其股份,且即使交易成功,其投资回报率也较低。

(三)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企业并购、股份回购以及破产清算等退出方式均是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完成的。如果风险投资家不愿受上市条件的种种约束,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市场退出。但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时间短,产权交易市场还很不发达,表现为:退出成本高,风险资本在投资不理想或投资失败后退出较为困难,加大了投资风险;产权交易的标的主要是实物型产权,证券化标的很少;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尚未形成,跨行业、跨地区的产权交易难以实现;此外,产权交易一般都通过契约方式完成,历时很长。

(四)优秀人才匮乏。无论是在投资理念还是在实际操作能力等方面,我国风险投资从业人员的总体能力都有了较大提高,但尚未达到理想要求,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以及与中国特色接轨问题上还做得不太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涉及到公司战略、经营管理、投资、财务金融及高科技等多方面的综合专业知识,并要在相关投、融资过程中解决一系列实际操作问题,因此要求风险投资人才既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是否具有高素质且管理得当的团队非常重要。但在国内,这类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仍然跟不上风险投资业发展的需求,是影响风险投资退出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建议

(一)扩容中小企业板。现有的深圳中小企业板发展状况良好,如果对其进行扩容,中小板将成为风险投资退出的一个较好渠道。同时,由于中小板容量与主板市场相比小得多,扩容对整个股市的冲击不会太大,不会引起股市大幅度震荡;且若中小板管理比较规范,将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与退出。

(二)规范和管理产权交易市场。这里的产权交易市场是由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建立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可以把产权交易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初级阶段,将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都纳入到产权交易所或者技术产权交易所交易范围内,对其行为进行规范。

(三)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订,为规范和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迈出了最基础也是最关键的第一步,但仍需要尽快修订出台《合伙企业法》、《风险投资法》等法律法规,使风险投资退出各渠道有法可依;要进一步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促进风险投资在我国的长足、健康发展。

第4篇:好的投资方式范文

日前,美国Massolution研究公司将众筹模式分为四种,分别为回馈产品和服务的预购式、公益慈善的捐赠式、返还本金和利息的债权式以及给予股份的股权式。预购式众筹指投资者对项日或公司进行投资,待项日成功后,获得筹资者承诺的产品或服务。这与我们熟知的团购有相似之处,但预购式众筹面临着不能如期交货的风险。而捐赠式众筹指的是投资者对项日或公司进行无偿捐赠。债权式众筹是投资者对项日或公司进行投资,得到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不难发现,债权众筹本质上就是P2P借贷平台。股权式众筹则是指投资者对项日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这与投资者申购新股IPO的模式相同,因而股权式众筹是申购股票的一种升级方式。

由此可见,众筹能够为多种商业模式提供更为别致的、简单的、同时带有一定风险的助力。不得不说,现如今的众筹在世界各国的发展态势十分强劲。路透社2013年的统计数据中指出,全球众筹项日在2012年数量超过100万个,融资总金额达到26.6亿美元。其中美国筹资规模占到5 8.0%,欧洲为34.2%,其他地区为6.6%,亚洲仅为1.2%。反观我国,相对于我国经济体量、人口规模占全球的比例,我国的众筹行业仍处于萌芽状态。

二、众筹融资的激励因素

目前,众筹市场的参与者主要有三种,即筹资者、投资者和众筹平台。

首先,对于筹资者来说,离开传统融资领域,选择众筹这种新兴方式,主要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量:(1)更低的资金成本。相比于传统的资金来源,通过众筹可以获得成本更低的资金。(2)预先的市场调研。由于资金直接来自广泛的投资者,投资者对产品的态度就是最直观准确的市场评价,这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产品投放市场后的接受度。因此通过投资者的关注提问,可以不断进行产品的改进,有利于筹资者生产出符合未来消费需求的产品。(3)良好的广告效果。不管是否融资成功,筹资者的项日都获得了展示。(4)产品的销售风险降低。如果客户愿意通过预购式众筹对筹资者未来的产品进行购买,将很好地解决筹资者的销售问题,进一步降低了筹资者的创业成本与风险。

其次,对于投资者来说,选择众筹这个平台,是基于以下几个激励因素:(1)满足投资者创业的心理需求,众筹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看到自己支持的项日成长壮大的机会。(2)获得更多投资机会,分散投资风险。由于投资的门槛比较低,因此投资者可以避免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从而很好的降低了风险。

再次,对于众筹平台来说,它的激励因素有以下几点:(1)可以从成功融资的项日中获得一定利益。(2)良好的宣传效果。由于众筹项日对投资者的吸引,导致浏览量的增加,可以很好的提升网站的知名度,为网站进一步的发展做好铺垫。(3)平台可以通过自身对项日的了解进行投资。平台可以通过对已有成功项日的数据统计、数据处理等,大致预测一个项日是否会成功,从而减少自身的投资风险。

三、众筹融资背后的风险

1.信息不对称使得投资者风险很难规避

由于在众筹平台上,筹资者掌握着更为详尽的项日信息,因而筹资者对项日风险有着更为准确的判断。但是筹资者担心告知风险会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所以一部分风险会被隐藏起来,这就造成了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同时投资者很难通过自身力量对筹资者以及项日本身进行监管,这也导致了筹资者不称职、筹资者欺诈事件的发生。再加上政府对众筹项日没有统一的监管方案和措施,因此信息不对称无法避免,投资者的风险很难规避。

2.平台风险高积

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很大一部分投资者不信任众筹这一新兴方式。因此,不少平台提供了担保制度。但是,这种制度容易导致以下两个新问题:一是导致交易双方必须借助众筹平台,使得原本自主进行的交易变成了平台主导的交易,增加了交易成本的同时,风险不断积聚,平台成为该金融系统的风险中心;二是南于平台本身的注册资金较低,因此担保能力有限。

3.众筹融资很可能踩到法律的底线

日前,基于我国的律法,众筹有可能触犯三类刑事犯罪,分别是:非法吸取公共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白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为了避免踩到国家法律的雷区,众筹平台及其平台上的项日一直如履薄冰,这也是至今为止我国只在捐赠式众筹、预购式众筹上缓慢发展的根本原因。

四、规避众筹风险的有效措施及建议

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我国日前关于众筹的法律规定相当不清晰、不明确,这种模糊的界线,不仅会鼓励钻法律空子的人不断涌现,也会导致真正的经营者畏于畏脚,阻碍该模式的发展。日前,众筹市场在美国的发展态势良好,这与美国在2011年通过的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法案有很大关系。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方式,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立法。

1.要求发起人进行信息披露

如果是个人进行融资,发起者需要披露自己的姓名、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融资日的、预期用途、目标融资金额以及最后期限等信息。如果是公司进行融资,则需要披露其有关筹资者、财务状况、公司治理原则、投资者资金使用情况和其他相关事宜的情况。披露信息不实或者有遗漏者,投资者可以要求其退款或赔偿损失,这样很好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对融资额度和投资额度进行限定

我们可以在限定筹资者出售总额的同时,对不同收入(或资产)情况的投资者规定不同的认购上限。这样不仅可以分散风险过高项目的风险,而且也将投资者的投资行为限定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之中。

3.明确众筹平台的职能与义务

众筹平台应为投资者提供指导资料,对项目尽职调查,对发起人进行信用审核,提供沟通渠道允许在网站平台上对产品进行讨论,促进众筹证券的发行和销售。但同时众筹平台不得提供以下几点服务:提供投资意见或建议;通过劝诱性的购买、销售或发行方式,吸引购买其网站或门户上发行或展示的证券;持有、管理、拥有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投资者基金或证券。这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将使得平台更加明确自己的职责与义务所在,可以很好地避开法律雷区,从而可以不再畏于畏脚。 4.设立专门监管机构,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作为一个新兴的互联网金融融资方式,众筹热度一直不减,此时应该有相应的部门执行监管的职责,防止经济形势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但是鉴于我国的众筹刚刚起步,目前针对众筹还未有专门的立法,所以监管部门应该兼顾审慎性和包容性两个方面。既不能因为监管过大地增加众筹的成本,也不能为了发展而牺牲众筹市场的稳定性。

第5篇:好的投资方式范文

关键词:交通基础设施;经济性;融资方式

中图分类号:F572.8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1

交通不仅仅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稳定的发展环境,更实时牵系到我国社会民生问题发展的本质,是我国国民进行正常社会生活与社会活动的基本内容,完善交通基础设施是发展社会交通体制的重要与基本内容之一,就当前社会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情况来看,单靠政府投资这一种方式是远远不够的,而要引进多元化的投资方式才能够切实满足社会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需要。

一、采用市场与政府相结合的多元化投资模式

(一)政府直接投资模式

政府直接对交通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建设作为我国传统主要投资方式是具有其明显优势的,政府直接对交通基础设施进行投资的好处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其一、政府直接投资模式下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不受经济利益收入的影响,其建设方向可以根据社会民生的需要、我国国民的实际生活需要而确定交通基础设施的投入方向和投入内容,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而开展的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其目的在于满足社会的基础活动以及满足全社会的整体利益。其二、采用国家直接投资的方式的投入资金一般来自我国的整体税收收入之中,所以投入资金的数量受限少,资金投入的项目也有更多的自由性和灵活性。其三、由于投入资金限制少,所以交通基础设施的潜在利益和潜在功能可以被更好的开发出来,有助于实现交通基础设施的深层次发展。在我国基础交通设施的建设工作中政府投资与社会集资要分别开展,以便实现其各自的经济发展空间和投资建设结果。根据政府投资方式的特点,政府经济投资主要用作于内河河道、干线铁路以及偏远地区、不发达地区的机场、公路等的基础交通设施的建设投资,这也是因为这些地区的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无法保证良好的经济效益回报,而且这些地方的基础交通设施对于我国整体社会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

(二)市场投资模式

市场投资模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市场直接与政府合作进而完成基础交通设施的建设工作,这种投资模式可以分为三种:其一、有政府投资市场经济团体运作,这种方式主要用于港口、机场等投资之中,一方面能够为国家减少财力负担,另一方面政府仍掌控着操控权。其二、政府与市场团体共同投资,这类主要用于投资风险较大、盈利较低的项目,主要以市场经济团体参股或是直接投资、捐助等方式完成合作。其三、政府控制下的市场企业投资,这类投资方式主要用作轮渡、公共汽车、运输车辆、运输船只等的投资,政府不参与市场定价而是采用授权的方式将投资权授予市场企业,这样既能够保证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成果,也能够有效保留政府的控制权力。第二种就是全市场经济形式投资模式,就当先的投资环境来看其投资模式有两种:ABS模式和BOT模式,ABS模式是将基础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证券化,将股份、利益等根据投资方投入的多少进行分配,而BOT投资模式则是将基础交通设施项目产权化,将基础交通的建设权以竞标等形式卖给市场团体。这两种市场直接行使投资方式的做法均能得到良好的投资效果,并能有效降低政府的财政压力,并且保证政府对建设和使用的控制权不被削弱,但是在多元化的交通基础设备投资模式下想要使其发挥出具体作用就必须加强投资管理工作。

二、基础交通设施的投资创新管理

在多元化的投资模式下,传统的投资管理方式已经远远不能够满足投资管理的需要,这就需要我们找出新思路、新方法来实现管理的创新,我们主要可以从项目选择、项目全程规划以及项目的招、投标优化来实现创新管理。

(一)项目选择

投资项目的选择机制应该由“公共选择”制来决定,尤其是对于市场投资模式下的投资项目选择。那么什么是公共选择?公共选择是由该交通设施所影响到的使用人群的大多数意愿所决定的,在进行投资方选择时要充分调动起群众的参与性,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正确选择。

(二)项目规划

项目规划是基于项目选择的后续延伸发展,项目规划是一个整体的项目理念,在投资方取得了投资项目之后,尤其是在市场团体取得了项目投资建设权之后,政府要制定出各个工程阶段的工作计划、设计方案和项目标准,并且在公共基础交通设施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企业行为严格审查,保证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三)招、投标制

在进行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招、投标制度和招、投标流程,保证该过程的透明化、公平化、合理化,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并且要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以“公共选择”原则为主要定标原则,加强定标、投标管理。

总结

当代的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对我国社会交通体制的发展有着及其重要的影响,要想使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能够较好的结果,就必须确立合理的投资方式、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听取来自民众的声音和需求。

第6篇:好的投资方式范文

[关键词] 贵州省 外商直接投资 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贵州省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经贸关系,基本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的格局,贵州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也呈不断增长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贵州省经济的发展。

一、贵州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基本情况

1.1996年~2005年贵州省实际利用FDI的情况

表1显示了1996年~2005年间贵州省FDI的变动情况。在“九五”期间,经历了1997年的高峰后,贵州省的外商直接投资一直呈下降的态势,2000年外商直接投资比最高峰时期的1997年下降了近50个百分点;而在“十五”期间,贵州省的外商直接投资呈迅速上升趋势,到2005年外商直接投资总额达到10768万美元,比“十五”元年的2001年的2829万美元增加2.8倍多。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地处西部地区的贵州省所吸引的外商直接占全国的比重是非常小的,如2003年贵州省吸收的FDI仅占同年全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总数的1.1‰。

表1 1996年~2005年贵州省利用FDI情况

资料来源:《贵州省统计年鉴》(2001年~2005年),贵州省商务厅电子政务网,gzcom.省略/zhengwu/info/guiz-wjm.

2.外商直接投资在贵州省的行业分布

从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向来看,一般来说,利用外资的产业结构是由外资投向所决定的。近5年来贵州省利用外商FDI的行业分布情况如表2。

表22001年~2005年贵州省FDI行业分布

资料来源:同表1。

表2可以看出,近五年外商投资的产业特点是:(1)制造业是外商投资密集的行业。从2001年~2005年,投资于制造业的企业依次为41、21、41、35、23家,新增投资额也由2001年的2401万美元,增加到5542万美元,增长了1.31倍,占当年外商投资总额的50%以上。(2)采掘业、农业(农林牧渔)、房地产业三个行业是利用外资的重要行业,以2005年为例,这三个行业所占外商投资的比例分别为:32.31%、2.22%、1.41%。(3)交通运输、仓储及通讯邮电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教育、文艺及广播电影电视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等行业是外商投资很少或很少投资的行业,主要原因是这些行业投资回报率比较低、利润空间小、收益风险大、周期较长等。(4) 贵州省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都有外商投资,但在各行业中,外商投资资金的集中度也不一样。如2005年投资的60家企业总金额为10768万美元,平均每家企业投资179.47万美元,其中最高的是社会服务业,平均236万美元,最低的是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平均0.75万美元。(5)在许多现代服务业领域中如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等生产型服务业利用外资严重不足。

二、外商直接投资对贵州省经济增长影响的实证分析

“十五” 期间贵州省的GDP一直保持着较强进的增长势头,年均增长率保持在9%左右。我们选取1992年~2004年的数据,以国内生产总值(GDP)为因变量,外商直接投资(FDI)和社会固定总投资(FI,选取社会固定总投资中除去港澳台和外商投资部分)为解释变量,建立如下经济模型:

其中,方程式括号内的数字表示回归系数t检验值。可以看到,上述方程式的拟合性较好,但其中FDI的t检验值并不明显,所以还不能过分夸大FDI在贵州省经济增长中的作用。为了更好地研究外商直接投资和贵州省经济增长的统计关联,我们以FDI作为解释变量,GDP为因变量,取双对数模型,建立回归方程。

这个方程式的拟合性并不是很好,R2偏小,说明解释性不高。在(1)式中虽然有较好的解释性,但可以理解是社会固定总投资对GDP的贡献显著。所以,可以初步认定FDI对贵州省的经济增长虽然有一定的拉动作用,但并不明显。

三、西部欠发达地区进一步利用FDI的对策

作为西部欠发达地区的贵州省要有效地吸引外资,必须不断的改革创新,用新的思路和新的办法,走出一条适宜于自身吸收利用外资加快发展的道路。笔者认为,从贵州的现实情况及其FDI的发展趋势出发,可以从外商投资环境、投资产业和投资方式三个方面来吸引和利用外资。

1.打造完善的软硬件,创造良好的引资环境

政府应营造培育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一是深化政府体制改革,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创建高效、廉洁、规范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体系,及时帮助外商和企业解决困难;二是加大对外政策的宣传力度,保证政策公开化、透明化,健全和完善与外商投资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真正做到外商投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降低外商直接投资的风险,增加其投资收益,以吸纳更多的外资;三是加快微观主体的培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消除地方和行业壁垒,树立起良好的信用道德观念;四是加强基础设施和生活设施建设,这是吸引外资的先决条件,也是促使投资成果转化的必要条件。

2.进一步扩大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领域,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贵州省拥有丰富的资源,尤其是能源、矿山和旅游等资源在全国具有显著地位,但由于资金、技术等因素的限制,这些资源远未得到充分利用,把外资引入这些领域进行开发利用的前景极为广阔。积极鼓励外商进入这些领域,可以形成能源、交通、生态农业、生态林业、特色旅游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环保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多层次、全方位的投资格局。同时,积极利用第一产业优化,主要对出口商品进行深加工,并注重提高其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3.拓展引资方式,多渠道、多方式吸引外商直接投资

第7篇:好的投资方式范文

关键词: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绩效评价

引言

风险投资早在20世纪四五十年代就已经在美国产生,而我国则到了80年代中期才引进。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已经日渐成熟完善。但是,相比国外更发达的经济体制和市场环境,我国的风险投资业依旧存在许多问题,如不完善的风险资本退出方式绩效的评价指标、一些相关政策和法律制度亟待建立等等。此外,关于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绩效的实证研究较少,因此,有必要针对风险投资的退出绩效进行实证研究。

一、国内外关于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Kaplan通过研究不同国家的一些风险投资企业,最终得出不同国家的风险投资企业会因不同国家的金融体系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退出方式。Bygrave和Timlnons通过研究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和企业净利润的一系列数据,最终得出以公开上市方式退出利润最高。Brau通过对一些风险投资企业项目的数据研究发现,当选择不同的退出方式时,其最终获得的溢价也不同。而且即使不受公司规模影响,IPO方式一般都要比企业并购高出20%左右。Murray通过对一些风险投资数据进行研究发现,当对初创企业进行投资时,大家一般更倾向于使用出售的方法来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

(二)国内研究现状

通过分析研究国外风险投资成功退出案例,佟国顺在《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及其在我国的适用性分析》中结合我国发展现状,得出股权转让、IPO和企业清算最与我国现极端的发展情况和经济体制政策相适应,并对其适用性作了具体研究。王国松、戴国强从信息不对称角度对风险退出方式进行研究,发现基于信息不对称角度考虑,并购方式比IP0方式要好,尽管后者效率更好:同时研究还发现,是否采用IPO方式退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的好坏,市场状况好,则选择IP0方式,反之则用其他方式。李斌在《MBO,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一种现实选择》中结合管理层收购的优点,通过分析认为在短期内管理层收购方式将成为我国风险投资企业最重要的退出方式。最后作者还对这三种风险投资方式做了适用性方面的具体分析与探讨。黄超惠则认为,产权市场是未来我国风险投资企业最主要的退出方式,这是由产权市场自身的特点决定的。因此,我国必须加快产权市场建设步伐,帮助风险投资企业快速获取投资回报。通过研究美国风险投资金额和IPO实证,李松涛等得出IPO的频率也是风险投资者评价风险投资绩效的一个重要指标。丁楚红通过一系列研究,指出IPO等增值程度较高的方式是成功的风险企业退出时较多的选择。

(三)研究现状评价

国内外学者在风险投资方面进行了较长时间的研究,大部分是关于风险投资项目的选择、风险企业的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在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绩效方面的研究较少,且国内学者关于风险投资退出问题方面的研究大多是对风险投资退出的宏观条件、外部环境、运行机制等方面的研究,缺少案例分析的研究,因此,笔者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对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绩效进行了比较研究。

二、运用指标对案例进行比较分析

(一)退出市场容量比较

从退出市场规模上看,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任何资本市场都有一定的限制,因为一个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才能在资本市场上向公众融资,即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时才能上市。2010年10月,渤海轮渡曾第一次申请上市,但证监会并没有审核通过;直到2012年公司第二次申请才于4月25日终获通过。而中青旅收购乌镇旅游则没有任何限制。从退出市场质量上看,因为有明确的产权界定规则,中青旅收购乌镇旅游时,企业间的并购只需在相关中介组织如投资银行等的帮助下,根据产权界定规则自行操作。相对于IPO来说风险投资采用这一方式退出简单易行。因此,从退出市场容量来看,企业并购的退出绩效比首次公开发行更高。

(二)退出时效性比较

由于受市场环境影响较大,渤海轮渡登陆上交所收盘上涨6.91%,报11.76元,差于市场预期平均价12.24元。市场行情并不是很好,因此不利于及时退出。而IDG有退出的需求时,中青旅方面也有增持的意愿,可以实现及时退出。因此,在退出时效性方面,首次公开发行企不如企业并购的退出绩效。

(三)退出成本比较

公司上市的成本费用主要由中介机构的费用组成,根据上市公司的公开资料分析统计,包括上市初费、承销费、保荐人费、法律顾问费、会计师费等在内。从上市各项成本费用与筹资额的比例看,渤海轮渡募集106421.17元资金仅发行费用就达4678.83元;而中青旅收购乌镇旅游的费用远没有上市的费用高。从退出的时间成本看,渤海轮渡两次申请上市,从准备上市到最终成功上市至少历时两年时间;而IDG从乌镇旅游的退出只用了要短短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显然企业并购的交易时间成本比IPO的要低。分析可知,首次公开发行退出的成本要高于并购。

(四)退出收益比较

从退出收益看,按首日上市发行价格计算,中信产业基金账面退出回报为13.78亿元,为理论账面退出回报率3.19倍。从最初入股时投入4412万元,到如今的约4.14亿元,IDG该笔投资的回报率达到了近8.4倍,明显高于中信产业基金首次公开发行。

结语

风险公司一般选择在公司的未来投资收益的现值比公司的市场价值高时把公司出售给收购者。收购的公司希望通过收购完成一个或几个战略目标,作为被收购的公司了解他们的这些目标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被收购公司对收购公司生存有重大意义,被收购公司在收购的谈判中就会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因此,准备采用收购方式退出的风险投资企业,在选择收购企业时,应更多考虑与被收购企业相互补的企业,这样成功概率更大。总之,本文只是通过有限的几个指标和两个案例得出企业采用并购方式的退出绩效要优于IPO方式,对此,还有待后来学者进行更加全面、深层次的研究。

参考文献:

[1]邓小明.风险投资退出研究[J].价格月刊,2009,(7):82.

[2]丁璐,赵寅.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现状分析及政策创新建议[J].武汉金融,2010,(7):32.

第8篇:好的投资方式范文

关键词:风险投资退出;时机;方式;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F830.5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08)12-0029-07

一、 风险投资退出的界定

对风险投资退出的界定有助于厘清风险投资运作的各个环节和阶段,使风险企业家和风险投资者能够对其加深了解并加强控制。

周莉(2003)认为,风险投资退出是指风险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风险投资者认为有必要是时候将风险资本从风险企业中退出,因而选择一定的方式(公开上市、出售或回购、清算)通过资本市场将风险资本撤出,以求实现资本增值或者降低损失,为介入下一个项目做准备[1]。李小军(2003)则把它定义为,风险投资机构在所投资的风险企业发展相对成熟或不能继续健康发展的情况下,将所投入的资本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本形态,以实现资本增值或避免和降低财产损失的整个环节[2]。肖飞和康洪艳(2006)的表述最为简洁,风险投资退出是指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机构在投资结束时通过股权和转让活动获取投资回报的行为[3]。张建华等人(2006)的描述是,风险投资退出是指风险投资公司在风险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以某种方式结束对风险企业的投资与管理,收回现金或流动性有价证券,从而风险投资公司得到一定的回报[4]。姚乘文(2007)认为,

风险投资的退出,通常是指风险投资公司在一定时间以一定的方式结束对风险项目的投资与管理,收回现金或流动性证券以获取收益,从而完成整个投资计划[5]。

通过以上表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风险投资退出的界定应包含下列基本要素

(1)退出时间:在风险资本投入运行以后,一般为风险投资者预计的整体利润最大化或整体损失最小化的时间。(2)退出主体:退出的决定是由风险投资家做出。(3)退出方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必须选择最有利于资本退出的特定方式。(4)退出目的:获取盈利、减少损失,并为再投资做好准备。(5)退出性质:风险投资整体过程的关键环节,是风险投资行为之一。

2.应将“风险投资退出”和“风险投资回收”等相似概念加以区分

(1)“风险投资退出”是指能够实现“风险投资退出”的整体的系统制度安排,是实现“风险投资退出”这一最终目的时所采用的手段。(2)

“风险投资回收”是指风险投资者通过分红、转让股份等途径收回资本的行为,这种行为发生在风险资本投入运行后的整个过程,包括风险投资者决定退出资本之前。而“风险投资退出”则是风险投资者决定结束资本运行后所采取的行为,不包括以分红方式获取投资回报的行为,而意味着风险投资家从资本和项目上的双重退出。

(二) 风险投资退出的意义

风险投资退出的意义常只被聚焦于为资本提供良性循环,这固然是其核心作用,但与此同时风险投资的退出还具有更多重要意义:

1. 为风险资本提供持续发展

风险投资的最大功绩是能够实现技术与资本的直接结合,从而使新技术资源可以迅速实现其价值,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带动产业结构的升级。它的最大特点是“循环投资”,即“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只有建立了通畅的退出机制,资本循环才能完成,资本增值才能得到实现。它为风险资本提供了持续的流动性和发展性。因此实现风险资本良性循环的关键在于退出。

在投资风险企业后的一定时间内,风险投资将所持有股份通过转让的方式,收回现金或流动性较强的证券,并获取高达十倍、百倍的高额投资回报,风险投资不是为了掌握公司控股权,也不是为了持有该企业股权进行长期经营。如果没有高额投资回报的吸引和诱惑,风险投资企业和风险资本家是不会冒着风险去投资的,这样风险资本市场也就无从发展,风险资金就会成为无米之炊,无源之水。因此无论以何种形式组成的风险投资基金,它都会在持有风险企业股份的一定时间后,选择适当的时机,退出风险企业,收回原来的投资。当风险资本从风险企业顺利撤出资本后,它将寻找新的投资机会,会进入新的风险企业,从而实现风险投资的良性循环。所以风险投资的成功与否最终取决于能否顺利退出风险企业。

2. 补偿整体风险资本承担的风险

风险投资面临巨大的技术和经济风险,只有在从项目退出时获得很高的回报率,投资者损失在失败项目的资金才能得以补偿,风险资本才能从整体上获益,风险投资活动才能得以维持。

3. 准确评价创业资产和风险投资活动的价值

风险资本的提供者与风险投资公司之间往往存在关系。因此投资者需要对风险投资公司进行评价。首先,资本的提供者须对风险投资公司的经营能力进行评价,以便决定是否将新资金投资到该风险投资公司;其次,风险资本的提供者需要评价风险投资项目相对于其他项目的风险收益大小,以便决定是否及如何投资;再次,如果风险投资公司经营不善,或是管理者能力不适合于目前的风险投资项目,投资者能够及时撤出资本。风险投资企业对创新企业进行金融支持,然后再从投资中成功推出,为投资者评价风险投资公司提供了依据,可以评价其风险投资的获利能力和风险投资活动的价值。

4. 吸引社会资本加入风险投资行列

风险资本赖以生存的根本在于资本的高度周期流动,其吸引力在于退出时的高回报率,退出使资本在循环中实现增值和良性循环,不断吸引社会资本加入风险投资的行列。

5. 影响企业的创新程度

退出方式的选择不但影响资本的回报率,还直接影响企业创新的动力和创新程度。一般来说,退出标准要求较高的方式,企业的创新动力就越大,创新程度就越高。反之亦然。

6. 保证风险投资市场的正常运行

风险资本与风险投资市场存在着相互促进的关系。风险投资的成功退出,使风险投资市场逐渐形成健全、完善的循环运作机制,风险投资退出的成功率越高,风险投资市场的运行越成熟,功能发挥得就越强。

二、 风险资本退出的决策动因

(一)决策影响因素

风险资本的退出是实现资本增值和循环的惟一途径,因此,资本增值和循环也是风险资本退出的根本原因。风险资本退出的决策动因是分析促使风险投资家决定在某一阶段而非其它阶段收回投资的因素,主要包括:

1. 风险企业利润的变化

风险投资追求企业成长过程的高风险所带来的高额投资利润。此类企业一经发展成熟,企业的成熟技术往往会使同业竞争中的技术壁垒不断消除。随着竞争者的大量进入,拥有高新技术的风险企业的垄断利润会逐渐消失,风险投资的高回报随即转变为常规利润,这已不是风险投资追逐的目标。同时,处于成熟阶段的企业已经有了吸引非风险投资的条件,风险投资家可以以接力的形式,及时将风险企业交给从事较小投资风险的常规企业,如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而自己去寻找新的高新技术项目,进行新一轮风险投资。

此外,当被投资的风险企业进入成熟阶段后,成熟的技术往往会使技术壁垒在同业竞争中不断消除。随着竞争者的大量进入,拥有高新技术的风险企业的垄断利润会逐渐消失,这也迫使风险投资在企业成熟阶段必须退出。

2.风险投资阶段投入的累加

风险投资的运作追求在资本流动中释放风险,以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高额投资回报为目标。分期或阶段性投资以及循环投资是风险资本的一个重要特征。随着企业发展,累计投入资本不断增加,风险资金必须适时退出,否则无力从事新的投资、实现资本循环。

3.风险投资存续形式的定期更迭

在基金制的风险投资组织形态下,一家风险投资公司往往同时管理着几只风险投资基金。通常情况下,风险投资家在募集一只基金并管理运作3―5年后,将继续募集新的风险投资基金。当一只基金存续期届满而清算时,资本将投入新的基金开始运作,由此形成风险资金在时序上和空间组合上的不断投资循环。

4.风险投资者对企业的干预和控制逐渐减弱

在风险企业成立之初,风险投资家不但提供资金,还提供相应的管理技术。风险资本家提供的金融资本弥补了风险企业迅速成长的巨大资金缺口,其提供的非金融资本支持了企业的市场开拓、产品营销和资本运营,保证了风险企业运作的高效率和高成功率。但是,随着风险企业获得了自己的管理经验和能力,并建立了自己的声誉,风险投资者提供的价值增值服务的边际收益会逐渐减少。风险投资者对这种发展程度的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再具有优势,也逐渐失去对企业的干预和控制。

5.风险资本无法满足企业规模生产的融资需求

成熟期的企业需要巨额资金实现企业的规模生产和技术的产业化经营,风险资本市场规模相对较小、融资成本相对高昂,不再是风险企业的最优选择。而且,企业积累了一定的有形资产后,具有了一定的负债能力以吸引银行贷款,或在公开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这就拓宽了风险企业的融资渠道,并使风险投资的退出成为可能。因此,企业在成熟期及其后的发展中,将主要依靠公开资本市场的连续筹资机会。相对于风险资本市场,信息相对充分、有效的公开资本市场将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使其快速成长。因而,当风险资本无法满足企业规模生产的融资需求时,成熟的风险企业会更倾向于离开风险投资而去上市,或者转向从银行融资或寻求与其他公司兼并。

在上述诸多因素中,各个因素可能会单独或组合发生作用。在众多因素中,风险企业利润的变化处于核心地位,其他因素的作用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风险资本的可获回报,因此,各个因素之间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

(二)时机决策

就退出时间而言,风险资本退出太早,难以达到风险投资支持风险企业发展的目的,也不利于风险资本家获得理想回报;退出太晚,可能错过最佳回报期,同时还会影响风险资本家的循环投资,造成比较高的机会成本。因此,风险投资的退出应该具有合理的时间选择。由于风险投资项目非常复杂,我们难以给出统一的退出标准。在企业经营状况正常的情况下,风险资本家的退出时间选择主要受风险企业成长阶段、市场环境、个人偏好的影响。假定市场环境既定,风险投资退出时间主要取决于风险企业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和个人偏好。风险企业生命周期对退出时间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风险企业处于不同周期阶段,对风险企业价值升值的影响有很大不同。一般说来,风险企业只要进入学步期和青春期,企业价值升值效应才能快速显现出来。在创业期、婴儿期,企业价值提升并不明显。个人偏好对退出时间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风险投资退出风险的承受能力。风险承受能力强,则一般倾向于稍微晚一些时间退出,以获得最好回报;风险承受能力低,则一般倾向于稍早一些时间退出,以实现满意回报。根据风险企业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基本属性,以及风险资本家的个人偏好,我们可以用图1表达风险投资退出的时间选择与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风险投资家可以根据自己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以及特定的退出方式,选择自己的退出时间(以风险企业生命周期阶段表示)。

三、 风险投资退出的方式选择

(一) 退出方式的种类

风险投资退出主要可以采用以下四种方式:风险企业首次公开发行(IPO)、风险企业并购(M&A)、风险企业回购和风险企业清算。

1.二板市场发行股票上市

二板市场是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的股票市场,其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上市的条件比较宽松,企业进入的门槛较低,比较适合于新兴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具有增长潜力的高科技企业。风险企业在二板市场上发行股票上市是目前公认的风险投资最佳退出方式。

据美国风险投资业的统计,风险投资的各种退出方式的年平均投资回报率为:回购和并购为15%,而发行股票上市为30%―60%。风险投资企业发行股票上市使得许许多多的风险投资家和创业家一夜暴富,成为亿万富翁。在二板市场最发达的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使这种白手起家的创业神化一再上演:较早的有计算机硬软件公司如苹果公司、微软公司和因特尔公司等,较近的有电子商务类公司如雅虎公司、亚马逊公司等。

风险企业在二板市场上市不仅可以为风险投资者和创业者提供良好的退出路径,而且还为企业以后筹集资金开通了渠道。风险投资一般是当企业进入成熟阶段的时候退出的,这时的风险企业正处于发展扩张阶段,仅仅靠企业的自身积累和风险投资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通过股票上市风险企业可以在资本市场上筹集到大量的资金。同时,股票的上市使得投资者的风险分散。当然,二板市场上市并非百利而无一害。创业者和风险投资者需要承担企业能否成功上市的风险。虽然二板市场通常较之主板市场条件宽松,但是市场永远是风云变幻的。而且,股票市场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企业的大股东所持的股票通常会有出售时间的限制,这就拖延了风险投资退出的时间。我国目前还没有开设完整的二板市场,只是在2004年开设了中小企业板,虽然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也是在实践中摸索着路径。2003年底,伴随着IT产业的回暖和海外资本市场的复苏,以携程上市为标志,纳斯达克的大门再次向中国企业敞开。2004年通过发行股票上市的退出明显较2003年增多,中芯国际、盛大网络、掌上灵通、51job等十几个企业海外上市为其身后的创投机构实现获利退出创造了条件。

2.股份回购

虽然发行股票上市是风险投资退出的最佳方式,但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符合二板市场的上市条件,而且该方式还存在着退出周期较长、先期出售股票比例限制等弊端,故而有些风险企业还会选择其他的退出方式,比如股份回购。

股份回购一般包括两种方式:创业者回购风险投资者的股份和风险企业回购风险投资者的股份。一般而言,在风险投资投入时投资双方就已签订好关于股份回购的协议,包括回购条件、回购价格和回购时间等。我国目前通过该方式实施退出的风险投资还很少,因为股份回购一般只是风险投资者的一个备用的退出方法。只有当风险企业不是很成功的时候,为了保证已投入资本的安全才会使用。但是,一旦风险企业运行不良,即使事先签订了回购协议,风险企业或创业者通常都无力按照协议来支付,因而股份回购一般都不能顺利进行。

3.股权并购

风险企业被兼并,是风险投资的另一种退出方式。2004年,我国创业投资在退出上取得可喜的进展。调查范围内有60家创业投资机构实现总额为8.02亿美元的退出。实现退出的创投机构数量及被退出的企业数量都较2003年有大幅度的增加,退出金额则接近2003年的4倍。股权转让仍是创业投资机构最多采用的退出方式,有约一半的退出是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股权并购为何受我国风险投资者如此青睐?主要原因在于被兼并收购的退出方式可以立即收回投资,使得风险投资者能够快速、完全的从风险企业中退出,因此具有强大的吸引力。虽然一般而言通过被兼并收购的方式回收投资的报酬率低于发行股票上市方式,但是由于并非所有企业都能符合二板上市条件,而且由于风险投资本身所具有的高风险性,使得一些风险投资者在权衡各种利弊得失后放弃一夜暴富的梦想。

风险企业被兼并收购通常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一般收购和二期收购。一般收购是指创业者和风险投资者将风险企业完全卖给另一家公司;而二期收购则是指风险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卖给另一家公司,由其继续对风险企业进行后续投资,创业者并不退出风险企业。据不完全统计,在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中,一般收购约占23%,二期收购约占9%。

4.清算

清算是指企业由于某种原因需要终止时,对其财产、债权、债务进行的清理与处分行为。通常,风险资本家会在以下情况出现时清算风险企业:(1)风险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同时又无法得到新的融资。(2)风险企业计划经营期内的经营状况与预计目标相差较大,由于内部或外部原因,风险企业无法实施首次公开发行,又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出售,风险企业家无法或不愿回购风险资本家持有的风险企业股份。(3)风险企业发展方向背离了商业计划及投资协议中约定的目标,风险企业家决定放弃风险企业。

风险企业清算有三种方式:解散清算、自然清算和破产清算。一般地讲,清算平均仅能收回投资的64%。作为风险投资项目退出的一种方式,清算能有效地防止投资损失扩大或风险资本低效率运行,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

(二) 退出方式的比较

由上可以看出,风险投资的四种主要退出方式各有利弊:发行股票上市是投资回报率最高的方式,而风险企业被兼并收购则是投资收回最迅速的方法,同时股份回购作为一种备用手段又是风险投资能够收回的一个基本保障,而清算则是能够有效地防止损失扩大或风险资本低效率运行的最好的方法。表1反映的是在通常情况下各种风险资本退出方式的差异。

调查统计显示,2005年度全国风险投资累计退出项目总数为553个。在给出详细退出方式的项目中,通过并购退出的项目占总数的55.9%,通过上市退出的项目占总数的33.1%,通过清算、破产失败退出的项目占总数的11%,这和国外的情况大体相近。美国多年来通过上市退出的项目平均占总数的30%,其余的是通过并购退出。而欧洲通过上市退出的项目很少,近年来平均为10%左右。通过并购退出的项目中,内资通过并购退出的项目是69%,通过上市退出的项目是17%,通过清算退出的项目是14%。外资风险投资支持的项目通过并购退出的是35%,通过境内外上市退出的项目是58%,通过清算退出的项目是7%。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很大的特点,外资风险投资项目主要是通过上市退出的。

在通过IPO退出的项目中,有76%是通过境外资本市场退出的,只有24%是通过境内资本市场退出的。主要原因是近几年我国资本市场处于低潮期,扩容也比较慢,这样就有不少风险投资支持的创新企业选择了境外上市这条道路。境外上市可供选择的途径较多,包括在纳斯达克、香港创业板、新加坡等地上市。根据2008年4月6日的最新数据,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企业一共是25家,已经形成了一个中国板块。这25家总体表现是不错的。例如百度、盛大一上市的时候股价都是迅速飙升。而最早在纳斯达克上市的新浪、网易、搜狐等企业的股价还在适当的价位上。

近几年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活动非常不活跃,这虽然是受到我国近期的汇率改革进程的影响,但也足以说明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尚未成熟完善。风险投资作为一个亚新生事物,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的总结经验教训去发展、去完善。

(三) 退出方式的选择

风险资本家采取哪种方式退出,主要取决于资本市场环境以及自身的风险偏好。一般来说,资本市场环境好、资本市场景气程度高,则风险资本家比较倾向于选择IPO退出,如果在资本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则风险投资家倾向于出售方式,如果风险投资家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则有可能选择回购方式。我们可以用图2来表达不同资本市场环境及风险资本家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合理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风险投资家可以根据资本市场环境的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理的退出方式。需要说明的是,由于风险投资退出非常复杂,我们这里只给出关于时间选择与方式选择的基本策略,而完整的风险投资退出策略需要根据具体项目及具体市场环境特点具体研究。

四、 我国对风险投资退出的法律规制

我国对风险投资及其退出的法律规制尚处于探索阶段,在《风险投资法》出台前,必须且只能依据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2003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局联合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34条,“创投企业主要从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所投资企业的股权获得收益。创投企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时,可以依法选择适用的退出机制,包括:(一)将其持有的所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二)与所投资企业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由所投资企业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三)所投资企业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上市条件时可以申请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创投企业可以依法通过证券市场转让其拥有的所投资企业的股份;(四)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现阶段,对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的法律规制的探讨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

1.股票上市的标准及主要过程

1999年修订的《公司法》在第十一章《附则》第229条第二款规定:“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中,附则第218条只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可以说,这两部法律对于风险投资退出的态度截然不同,1999年修正案直接把高科技风险投资企业的上市问题排除于其调整范围之外,但2005年修正案却在只有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才放弃管辖:一是企业涉及外商投资,二是法律另有不同规定,否则有关股票上市的问题必须受到《公司法》的调整和制约。

长久以来,业内人士把风险企业高上市门槛归咎于《公司法》,因为根据1999年《公司法》第152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的条件之一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这一直被认为对风险企业来说无法实现,过于苛刻。但诚如上文分析,1999年《公司法》是不适用于风险投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的。而2005年《公司法》又并未对上市标准作规定。

如《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对股本总额也无特别要求。

但2006年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1 条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2006年《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也作了相同的规定。这表明对于风险企业来说,目前还需满足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股本要求。

除交易标准外,交易的其他过程也应当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和包括《上市规则》在内的所有法律和行政法规。

2.股权回购实施的条件及回购协议

对于由外商投资的创业企业,根据《规定》第34条第二款, “所投资企业向创投企业回购该创投企业所持股权的具体办法由审批机构会同登记机关另行制订。”无论有关具体办法是否出台,第一款中已允许签订回购协议,这符合《公司法》附则放弃管辖的情况,因此,此类企业是有权通过回购实现风险资本退出的,而回购的条件和协议在具体办法出台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充分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而非外商投资的风险企业目前限于公司法第143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约束,在没有不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以回购方式退出。

上市公司如果试图回购已经公开发行的股票,可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6月16日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操作。

3.兼并和收购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兼并和收购的过程实质就是风险投资者转让股份的过程。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出资时都要受到一定条件限制,风险投资者作为股东亦不例外。

对于上市公司的收购,在《证券法》第85条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并在其后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为风险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可能途径。

4.清算中的法律问题

风险投资存在的高比例失败现象,使破产清算成为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一种特殊情形。我国《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生效,为风险投资企业的破产清算提供了较为详细的法律依据。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破产只是风险企业进行清算的原因之一。在实际操作中,仍有许多原因可能导致企业清算,如企业解散、营业期满或提前终止。在这些情况下就不能再适用破产清算的规定,而是适用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民事诉讼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

5.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规定》第4条,我国允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用非法人组织形式。因此,适用于企业法人的《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这类企业。对于它们,只能适用《民法通则》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中关于非企业法人的相关规定。

另外,如果风险投资企业有外资参与,在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的同时,还必须满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要求。

五、 小 结

对风险投资退出的具有为风险资本提供持续发展、补偿整体风险资本承担的风险、准确评价创业资产和风险投资活动的价值、吸引社会资本加入风险投资行列、影响企业的创新程度及保证风险投资市场的正常运行等多重重要意义,因此应对其准确界定,可从退出时间、主体、方式、目的和性质等五方面把握,并与“风险投资退出”和“风险投资回收”等相似概念加以区分。

风险企业利润的变化、风险投资阶段投入的累加、风险投资存续形式的定期更迭、风险投资者对企业的干预和控制减弱,以及风险资本无法满足企业规模生产的融资需求等成为风险投资者选择退出时机的主要动因。另外,外部环境及投资者个人偏好也是时机决策的重要影响因素。

风险投资退出的主要方式包括二板市场发行股票上市、股份回购、股权并购和清算。这四种方式在回报率、退出周期、退出成本、操作的难易程度、受外部经济环境影响程度及风险企业家偏好等方面均存在差异。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选择会受到上述各种因素的共同影响。

我国目前在股票上市标准及主要过程、股权回购实施条件及回购协议、兼并收购及清算等方面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制,在深入了解实体规定、正确处理各法之间效力的同时,还应注重包括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在内的特殊性问题,争取早日实现风险投资退出法律机制的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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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姚乘文.选择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加大高科技产业资金支持[J].探索与决策,2007,(1,2).

[6] 张玉臣.创业投资管理[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5.

[7] 张婕,于谨凯.我国风险投资阶段选择的博弈分析[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7,(2).

[8] 中国风险投资研究所,香港理工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2007中国风险投资年鉴[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7.

[9] 谢世存.全球风险投资指南[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1.

[10]《中国证券投资》 2007年8月号.

Research on Relevant Issues of Withdrawal of Venture Capital

abstract:

第9篇:好的投资方式范文

摘要:本文先对天使投资与风险投资概念、阶段、融资规模以及退出机制等各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阐述了天使投资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发展建议。

关键词: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建议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的投资方式越来越不能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特别是中小型及创新型企业的发展,社会呼唤新的投资方式的产生。在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天使投资应运而生。

一、天使投资与风险投资概念的比较

(一)基本概念的比较

天使投资是一种非正式的风险性投资活动,其资金主要来自于天使投资人个人财富的积累,一般直接投资于刚创立的科技小企业,属于一种权益形式的私人投资。

风险投资是指由专业化人才管理下的投资中介向特别具有潜能的高新技术企业投入风险资本的过程,也是协调风险投资家、技术专家、投资者的关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一种投资方式。

(二)融资规模的比较

天使投资的投资规模与机构投资基金相比,其投资规模更小。研究发现,天使和风险投资基金投资偏好的分界点是50万元。在小于25万美元的投资中,天使资金可以占到93%左右,在25万美元到50万美元之间天使资金投资也可以占到75%。而当融资额大于50万元美元时天使资金的作用就明显减弱。据调查,在50万美元到100万美元的投资中天使资金就只占到了26%。当然,更大规模的融资则更大多是是由风险投资基金来承担。

(三)投资阶段的比较

按照比较通俗的划分,创业企业一般要经过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张期、成熟期等不同的阶段,企业不同阶段都有不同的资金需求。调查表明,种子期企业资金的最大来源是天使投资,其资金占有可达48%左右。在初创期,天使们提供的资金比例就降到了20%左右,而在过后的阶段,投资所占比重就明显减少了。风险投资与此却正好相反,它对天使投资资金有补充性的作用。因为创业企业种子期的单一项目投资规模对要求资金不多,所以私人资本投资比重较大。但企业的后期发展一般需要更多的资本来扩大规模,此时制度化的、规模化的风险投资就会更有优势。

(四)投资领域的比较

由于天使投资者的行业背景和偏好十分广泛,所以几乎所有的行业部门都存在着天使投资者。对于天使投资者来说,不论什么部门,只要存在高度的成长潜力就能吸引他们。而风险投资者则是将资金主要投放于高科技企业。调查显示,获得风险投资的企业中,有80%是计算机类、医药类、无线通讯类和卫生保健类公司。由此可见,天使投资的投资领域比风险投资的投资领域要广。

(五)退出方式的比较

相对于风险投资,天使投资较少考虑资金退出问题。一般天使投资更愿意培育初创企业,这也与其资金规模有很大关系,之后再由规模较大的风险投资机构做出判断来延续注入后期资金,此时,天使投资者则选择从企业的盈利中分红来获得自己的收益。相对而言,风险投资更加关注退出机制,其退出方式主要有首次公开发行(IPO)、兼并收购、股份回购(MBO)和破产清算。

二、我国天使投资的现状及其发展建议

纵观国外成熟的创业资本市场,天使投资特有的优势就是它能成为创业企业资金供应链上最基础、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它的孵化作用也是体现在这里的。虽然这几年来来我国天使投资发展也较快,但总的来说还相当不成熟。据统计,目前我国创业投资中天使投资所占的比例在10%左右,对中小企业应有的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它的供给也还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

尽管政府在我国创业投资中的出资比例已经在逐步降低,但其所占比例仍高达40%左右,长期高居内资创业投资之首。而民间投资始终较为低迷,对于我国富人逐渐增多的现象,民间投资的比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在此,通过借鉴国外天使投资的发展经验,就应如何促使我国天使投资的发展发表几点看法。

(一)投资理念、投资文化的引导和培育

不少民营企业家有富余的资金,但缺乏投资高科技的意识,加上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人们对天使投资的概念模糊,投资意识比较薄弱,因此要使这些民营企业家加入天使投资者行列的道路还较长。政府、各种机构及媒体的宣传引导是十分必要的,培养支持创业的投资意识及文化也是必不可少的。同时,还应借鉴国外天使投资的成功经验,提高人们参与天使投资的积极性。可以举办培训班,加强对潜在天使投资者的教育和引导,进而形成天使投资的潜在供给。

(二)构建投资双方信息沟通的有效平台

天使投资人之间可以通过建立天使网络来沟通投资信息和投资经验,同时也可以通过团队投资的形式来降低单个人的投资风险。政府部门和专业机构可以考虑建立一个全方位覆盖创业项目、创业企业及天使投资人信息的一个网络信息库,为投资双方提供中介服务。

(三)构建校友投资人网络

接受过高等教育的校友之间有很多相同特征,彼此之间容易建立可靠的信任关系。同时他们具有较好的知识结构和投资能力,有的甚至还具有丰富的运作企业的经验,这些都有助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企业发展。以四川大学为例,首先,川大每年出国留学的同学较多,这些人将来在国内外可能都会有较好的发展,薪水待遇也较高,相对富裕,如果有很好的投资机会,他们也比较愿意参与进来;其次,在川大的校友别是在管理学院中有很多的企业家,他们一般都有经营管理企业的丰富的经验和较强的投资能力。如果有很好的投资机会,邀请他们参与投资也会是不错的选择。

(四)完善国内资本市场

我国的天使投资要有深层次的发展,需要各方面的支持。首先,政府应扮好管理员的角色,在财政、税收及行政政策方面,给天使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机会和优惠条件,同时做好资本市场的管理工作,为投资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其次,完善各级和民间的产权交易市场,完善创业市场,提供更多的投资退出方式,充分吸收并利用民间巨额游资,鼓励民间资本更多地参与天使投资,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天使投资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涂峰.天使投资与风险投资的比较分析[J].科技创业周刊,2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