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竞价托管的效果范文

竞价托管的效果精选(九篇)

竞价托管的效果

第1篇:竞价托管的效果范文

拍卖,又称竞争买卖,是指以公开竞争的办法把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的当事人的出卖方式。拍卖属于一种特殊买卖,其特点是多数买受人公开竞争购买,但以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

拍卖的成立一般要经过3个阶段:

(l)拍卖表示。拍卖表示包括拍卖公告、货物展示和拍卖师作出的拍卖表示。拍卖虽然有拍卖表示,但其性质上仍属于要约引诱,而不是要约。因为,拍卖师不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拍卖师的报价只是为了引起竞买者的竞买。根据<拍卖法>第50条的规定,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说明,否则,拍卖师应对竟买人的最高报价必须拍定。如果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2)应买表示。拍卖是一种要约引诱,竟买人的报价即为要约,而拍卖师的拍定即为承诺。因此,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易言之,没有其他竞买人报出更高应价时,合同生效;否则,合同失去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且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竟买;委托拍卖的人也不得参与竞买,并且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竟买。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拍卖人或委托人以行政处罚,其拍卖无效。

第2篇:竞价托管的效果范文

关键词:绩效评价指标;公司战略;战略绩效评价体系

一、引言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企业的经营效率得到改善,竞争能力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信息技术将全球经济连接成为一体,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使得各国的经济成为全球经济的一部分,企业的经营环境随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仅需要面对来自国内的行业竞争,还要面对来自国际的竞争。为了能够应对激烈的竞争和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企业改变了传统的管理方式转向了战略管理。绩效评价是帮助管理层控制组织成果的一种方法,能使管理层在企业发展中作为领导者和推动者而不是消极的应对者。

二、绩效评价基本理论

(一)绩效评价相关概念

绩效评价是组织依照预先确定的标准和一定的评价程序,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按照评价的内容和标准对评价对象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和评价。单个的指标评价单个行为的有效性和效率,一组指标结合起来评价组织作为整体的绩效。Baldrige标准提出了四种类型的指标:关注顾客;关于产品和服务;财务和市场;运营。“关注顾客”指标指和顾客的看法,反应,行为有关的指标。“财务和市场”指与成本,收入,市场地位包括资产利用,资产增长和市场份额。这些指标一般有投资回报率,单位雇员的价值增加,权益负债率,营业利润,生产周期,其他的利润和流动性指标,市场收益等。运营绩效指的是人力资源,组织,道德。关于绩效评价框架,研究者一致认为组织绩效应该从多个角度评价。

(二)绩效评价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委托理论是在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背景下产生的。由于人的专业职能,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的决策权委托给人但保留对财产的所有权,双方建立契约关系,人完成委托人的委托目标,并接受报酬,契约中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但由于人拥有比委托人更多的信息,人有可能偏离委托人的目标要求,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委托人必须建立一套制度来规范和约束人行为,使得双方目标一致,减少风险。因此绩效评价就成为监督人行为的一种途径。绩效评价一方面通过设定委托人的目标,将人的利益和委托人的目标联系起来,使得双方的目标一致,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另一方面绩效评价也通过设定目标,为人提供一种激励。这种激励促使人朝着目标方向努力,通过实现委托人的目标而最大化自己的利益,这样也减少了人使用不对称信息的意愿。

绩效评价结果影响人的需求的满足和满足的过程这两个方面。合适的绩效指标和奖励,能反映了一个人的工作努力程度,不但能满足他的需求还会增加他对报酬的公平感和满足感,促进了激励作用。

(三)绩效评价方法

1.平衡记分卡法。平衡记分卡法是由罗伯特·卡普兰教授和戴维·诺顿在1992年提出的用于企业经营业绩衡量的指标体系。平衡记分卡是以公司战略为核心,通过财务、顾客和市场、企业内部流程、学习和成长四个方面指标之间相互驱动的因果关系分析评价企业业绩。平衡记分卡作为战略导向的价值在于它的平衡理念。平衡概念的第一个应用在于设定企业的战略目标时包括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平衡概念的第二个应用是在定义公司目标时从财务和非财务两个方面评价企业业绩。非财务角度包括三个方面:顾客和市场、内部业务流程、学习和成长。在考虑组织绩效时必须考虑滞后指标和领先指标。平衡记分卡的核心思想是通过四个相互联系的角度,分解企业战略目标,建立相应的战略图。

2.关键绩效指标法。关键绩效指标是目标管理法与帕累托定律(80/20定律)的有机结合,它对企业的战略目标进行全面的分解,分析和归纳出支撑企业战略目标的关键成功因素(CSF—CriticalSuccessFactors)继而从中确定企业部门和岗位的关键绩效指标。其核心思想就是企业80%的绩效可以通过20%的关键指标来把握,企业应着重评价与战略目标实现关系密切的20%的关键绩效指标。

3.层次分析法。层次分析法是美国匹兹堡大学塞替教授提出来的分析方法。通过确定岗位的绩效评价指标,明确绩效评估体系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建立一个由目标层,准则层(绩效评估一级指标)指标层(绩效评估二级指标)组成的层次递阶模型。通过比较下层元素对上层元素的相对重要性建立判断矩阵。计算各判断矩阵的特征值及所对应的特征向量得出同一层次中各指标排序。

三、我国的《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由8项基本指标,总28项指标构成。指标分三个层次:基本指标、修正指标、评议指标。基本指标从财务效益、资产运营状况、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状况四个方面评价企业业绩,包括的指标有: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销售增长率和资本积累率。修正指标是对基本指标形成的评价结果进行修正,具体由12项指标组成:资本保值增值率、主营业务利润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成本费用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不良资产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速动比率、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三年销售平均增长率、技术投入比率。评议指标包括经营者基本素质、产品市场占有能力,基础管理水平,发展创新能力、经营发展战略、在岗员工素质、技术装备更新水平、综合社会贡献。基本指标、评议指标在总评分中占的比重分别为80%和20%。

四、海尔集团公司战略绩效评价分析

(一)海尔战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海尔目前的战略是全球化战略,目标是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企业的运营能力、与供方客户用户都实现双赢、从单一文化转向多元文化。因此可从产品竞争能力、运营竞争能力、客户供方关系、文化四个角度分析海尔集团公司的战略,即绩效评价体系从产品竞争能力、企业运营能力、与供方客户的关系、文化四个维度评价海尔的业绩。

ⅰ.产品竞争能力包括产品的质量,创新,售后服务等非财务指标。

ⅱ.运营竞争能力包括权益报酬率,成本费用率,资产周转率,已获利息倍数等财务指标。

ⅲ.与客户供方的关系包括:客户满意度,供货方合作意愿,市场份额等非财务指标。

ⅳ.文化维度将评价员工的满意度,员工的文化的认同度。

将以上的财务和非财务指标归类为财务指标、运营指标、顾客指标、文化指标。其中,财务指标包括权益报酬率、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率、资产周转率、已获利息倍数等指标。顾客指标包括客户满意度、市场份额。运营指标包括产品的质量、创新、售后服务、供货方合作意愿等指标。文化指标包括员工满意度和文化认同度。

(二)海尔公司绩效评价结果

根据海尔企业2008年业绩,依据设计的绩效指标评价体系对海尔的业绩进行评价(见表1)。从产品竞争力,运营竞争力,与客户,供方的关系,单一文化向多元文化转变等角度评价,相关的指标分类为财务指标,顾客指标,运营指标和文化指标。

(三)运用《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分析评价海尔集团公司(见表2、表3、表4)

五、结束语

从上述构建的基于战略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现有的企业效绩评价体系分析评价结果中可得出,基于战略的绩效评价体系对企业的评价更高。在海尔集团公司的效绩评价中,可以看出现有的财政部制定的效绩评价体系更注重财务指标,虽然有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运营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四个基本指标,但从指标中可以看出,这些基本指标也都基于财务分析。对于海尔公司,财务报表结果在行业中并不占优势,而产品质量,创新,售后服务等非财务指标是海尔公司的优势。这些非财务指标是海尔实现战略目标的关键,也可以能使海尔在激烈的竞争中仍保持较好的业绩。现有的企业效绩评价体系给这些非财务指标赋予的权重并不高。在以上的企业绩效分析评价过程中发现,财务结果较好的企业的财务报表人为的痕迹较严重,这些盈余管理方法使得管理层关注短期的财务目标而不是长期的战略目标,不利于企业的价值最大化和长期发展。因此构建基于战略的绩效评价体系可以帮助企业关注长期发展目标,关注实现战略目标的关键成功因素,使得企业在现在全球一体化、激烈的竞争环境下持续保持较好的业绩。

参考文献:

1.叶苗苗.中外企业业绩评价体系演进比较与启示[J].商业时代,2008(2).

2.杨国莉.我国上市公司绩效评价体系研究[J].集团经济研究,2007(225).

3.王吉发,陈小兵.平衡记分卡对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的启示[J].财会月刊,2005(2).

4.陈琳,王心平.传统绩效评价体系与EVA的整合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5(6).

第3篇:竞价托管的效果范文

作者简介:

教授,博士,现任北京工商大学会计学院党委书记,致力于审计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从事审计学的教学及科研工作。

一、审计招投标机制的形成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利益相关者对审计需求的增长,审计招标作为探索国有资产有效监督管理形式的重要一环,已经成为我国政府部门购买审计服务的手段之一,会计师事务所也日益重视通过投标方式获取审计委托。审计招投标的有效操作有赖于招投标机制的形成。

招投标是依据技术经济的评价方法和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则、实施规范化的实施程序以择优成交的市场行为。具体说,招标人在依法进行某项适于竞争的活动时,事先公布招标条件,邀请投标人投标并采用公开的规范程序、公平竞争手段、公正地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以实现综合投资效益最大化。招投标是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招投标起源于19世纪初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至今已有约200年的历史。西方国家的招投标,最早应用于政府采购,后来在工程建设领域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应用。由于招投标机制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因而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得到总结和完善,目前已成为―种相对成熟并被广泛采用的商品交易方式,也是世界各国公认的贸易准则。

招投标作为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有其基本要件:一是招标对象具有商品属性;二是招投标主体是独立或相对独立;三是招标与投标活动主要受市场机制包括竞争规律、供求规律和价值规律的支配和调节。审计市场已经具备了实行招投标的基本要件。首先,审计具有商品的一般属性,即使用价值和价值。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的条件下,审计能够为所有人、投资人、债权人等相关利益群体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财产安全等方面的有用信息,也能为管理者提供改进和提高管理水平的有用信息,所以具有使用价值。审计是一种智力服务,虽然其产品只是一张审计报告,但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各种审计方法的运用以及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等都需要消耗大量的人财物等资源,因而审计成果也是“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也具有价值。其次, 审计委托人和审计实施人作为招投标主体在审计市场中是独立的。审计委托人是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因为委托人如果是完全依附于其他组织,就根本不需要审计。会计师事务的根本特征就是独立性。第三,审计作为一种具有超然独立性的中介服务走向了市场。会计师事务所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公司制市场主体,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市场竞争规律、供求规律和价值规律的支配和调节。

可见,审计招投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审计招投标是指审计服务需求方(即招标方)依照一定程序将其所需审计服务的内容以及相关条件等信息公开,以吸引满足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即投标方)参与竞争性,审计需求方在此基础上选择合适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完成购买审计服务任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将审计招投标这一市场交易行为加以制度化、规范化与法制化,便形成审计招投标机制。审计招投标机制的确立是有其客观依据的。

我国证券市场在不断发展的同时,发生了琼民源、银广夏、麦科特的审计失败丑闻,而审计失败源自不正当的审计委托关系并使审计丧失了独立性。 为了改变现行的审计委托模式,我国审计服务市场引进了招投标这种公开透明的竞争机制。审计招投标包括审计招标与审计投标。当前我国的审计招标主要是在非上市的国有企业中进行,具体实施主要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一般做法是:主管单位或机构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投标,招标人或招标中介机构主持开标,评审委员会按一定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审,确定负责下属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见,审计投标与审计招标是结合进行的。

早在1962年,美国就采用了审计招投标方式,其他西方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会计职业组织也先后采用这种方式以确定审计的委托与受托责任关系。从审计发展的历史来看,审计产生于所有者对经营者监督的内在需要,形成了审计的委托与受托责任关系。审计委托受托责任关系由三者构成,三者是审计委托方(所有者或投资人)、审计主体(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客体(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活动中,正常的程序是:所有者委托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即委托方拥有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权。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现代企业股权往往非常分散且投资人远离企业经营,这一权力往往只能委托经理人来代为行使。于是,便形成由经理人拥有对独立审计选择权的制度陷阱。这一制度陷阱在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企业,可以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否决权来加以克服,从而保证独立审计的独立性。而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不能在实质上发挥作用的企业,所有者或投资人的意志就有可能被淡化从而使他们的利益受到损害。为了减少“内部人”在会计师事务所选择上的不正当干预,同时也为了减少审计费用,提高审计质量,审计招投标机制随之形成。

二、博弈论对审计招投标机制运作过程的影响

招投标过程就是投标人与业主、投标人与投标人等之间的博弈过程。这些有着不同利益的博弈各方在决策时相互影响和制约。每个投标人做决策时不知对手决策,只能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及对整个市场的预测,在考虑其他投标人可能决策的基础上制定业主可能接受的标书,开标时,根据投标各方的相关信息确定中标方。正常情况下,招投标属于典型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所谓不完全信息,是指每位潜在的投标者在投标前只知道自己的生产成本,对别人的生产成本只能主观判断。静态博弈是指投标人同时选择行动,或者虽非同时采取行动但后行动者并不知道先行动者采取了何种具体行动。这一点和大部分招标交易采用一次性密封投标竞争的做法相似。招投标中还存在非合作博弈情况。非合作是指投标人之间不存在相互勾结行为,或者他们之间有勾结但只有口头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性。非合作博弈意味着投标人的决策是独立作出的。投标过程中,每个投标者都能确定自己的生产成本,都是根据自己的生产成本情况投标,生产成本越高,标价越高。当投标人的标价低于其他所有投标人的标价时,就会中标;相反,标价若高于其他任何一个投标者,则不能中标。如果所有投标者标价完全相等,则抽签决定中标者。中标的可能性由参加投标的人数决定。从理论上讲,这样的博弈模型存在纳什均衡。可以证明:为在投标中胜出,投标者会根据自己生产成本情况制定最有竞争力的标价。投标者越多,竞争越激烈,投标者的标价会随着投标人数的增加而降低,但标价不会低于其生产成本。特别地,当投标人数趋于无穷时,投标人的报价接近其成本。

审计招投标是典型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并不知道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只能根据其对招标项目的评价和对其他投标人的评价来选择自己的报价。在选择投标策略和投标方式时,遵循合理低价中标的原则,博弈的最终结果是各方都实行低价策略。通过博弈竞争使中标价接近成本价,使招标人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通过优胜劣汰,使市场竞争力低下的投标人无力参与竞争而退出审计市场,让有实力的投标人脱颖而出,使审计市场达到供求均衡。

三、我国审计招投标机制运行的现状分析

建立审计招标制是试图引入一种新的竞争机制,以规范审计市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目前由于有些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是小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不规范,加上审计质量本身难以测定,使得审计招标制在业内形成了一场恶性竞争。有些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能够中标往往疯狂压价,从而导致最后中标的往往不是审计质量好、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市场中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专业性强的特点,使得审计产品――审计报告的质量不易被人们所识别,这样注册会计师就有可能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将其转化为信息优势,减少审计程序,降低审计成本,从而对审计委托人而言产生新的道德风险。

从审计招标方讲,组织招标的单位一般包括两种:一种是当地的财政局或国资委;另一种是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这两个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权,由他们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下属国有企业进行审计。这种做法是否可能理顺审计委托方、审计主体和审计客体三者的关系仍值得推敲。在国有资产多重委托层级中,地方财政部门或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并非是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他们只是这些委托层级中的一级,审计关系中三方的关系并未理顺。作为人,主管部门亦有自身利益,他们对国有资产并无剩余索取权。作为政府部门,他们更关心自己的政绩而非企业的业绩,而政绩不等同于业绩。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可能是出于“例行公事”,主管部门并非需要高质量的审计报告。

从审计投标方讲,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独立于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将直接影响到审计人员出具的工作报告的可靠性、可信性及权威性。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后,由于自身资金积累有限,抵御风险能力差,加之中国特有的人文环境,造成其与从前的挂靠单位仍有一定的依赖关系。这种表面上脱钩、暗地里却与挂靠单位存在千丝万缕联系的情况经常会形成暗箱操作,使会计师事务所不够独立。一旦行业、地区利益与其他利益发生矛盾,会计师事务所自然难以摆脱所属行业或地域部门自身利益的束缚,客观公正的天平就会发生倾斜。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这种形式上脱钩而实质上未完全脱钩的状态即使不损害独立审计实质的独立性,也有损其形式上的独立性。在这种背景之下,审计招投标机制如果设计不当就可能演变为原挂靠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不当干预的新途径。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看,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相继发生的深圳原野、琼民源、银广夏、麦科特等案件中,投资者并未得到应有的赔偿。作为审计招标主体的国家财政部门、国资委或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在招标行为过程中,缺乏必要而恰当的约束机制,对未按规则出牌的违规者没能作出应有的处罚。在对非上市公司审计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所面临的监管力度和风险相对证券市场要小得多。在这种特殊执业环境下,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注册会计师在有效性较差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有可能减少必要的审计程序,降低审计质量,以抢占市场先机,从而导致注册会计师诚信缺失,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使整个审计市场出现紊乱甚至萎缩。

四、完善审计招投标机制的措施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保护招标人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利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3年6月与2005年11月两次下发《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同时,财政部也于2006年1月26日下发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针对上述我国审计招投标机制运行中存在的现实问题,结合财政部提出的关于审计招投标规制,我们提出以下若干措施:

1.刺激审计服务需求。刺激高质量审计服务需求,首先应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只有在国有企业出资人中引入非国有成分,淡化行政色彩,降低政府对企业的控制才能减少招标过程中的行政干预。目前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对其下属企业的审计招标处于绝对控制状态,使得他们有可能通过控制人为的“设租”,然后“寻租”。解决问题需要釜底抽薪,政府部门要退出相关竞争性领域,以减少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其次,健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这就需要规范公司董事会以及审计委员会、内部控制系统以约束公司管理层的选聘行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企业,可设立相对独立的审计委员会来组织招标,以保证招标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2.强化管理与监督。《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行使审计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处罚权。但审计招投标活动专业性强、程序复杂,财政部门要监督数量繁多的审计招标项目缺乏足够资源,查证处理有关问题面临诸多困难。改进措施可以是,由独立于行政部门的专业组织体系对审计招投标市场内的交易活动实施专门监管,财政部门对监管者实施监督,明确专业组织体系的责任及责任追究方式,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

第4篇:竞价托管的效果范文

备忘篇:

降价竞销风乍起

中国摩托车行业在经历了近5年的持续高速发展后,1995年下半年以来,风云突变,产销两旺的局面开始出现微微的倾斜。进入1996年,这种倾斜继续加剧,一方面各主要生产厂家继续加大产量,另一方面销售势头减弱。产销率下降,销售环节积压加重。

一直相对比较平稳的中国摩托车市场开始躁动不安了:厂家、销售商开始承受着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不得不纷纷降低销售价格,以期稳住已有的市场份额,适应日益白热化的竞争形势。有的企业宁愿少赚点,甚至暂时不赚钱,也要把价格压下来,以促进产品销售,提高市场占有率,达到最终压垮竞争对手的目的。从而形成了中国摩托车发展史上罕见的以“让利不让市场”为显著特征的价格大战——市场竞争的局面。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开始纷纷下调自己的产品和商品的市场价格:

——华北市场今年一季度以来,国产车的市场价格全面下调,平均降幅为10%左右。其中金城100由9200元降至8340元;建设80由6350元降至6050元;新大洲50由4450元降至4250元。

一一西南市场的摩托车价格也纷纷掉头向下。望江铃木250由2.72万元降为2.6万元;嘉陵70由6600元降为6100元 s浙江钱江摩托车公司125排量的金孙猫和钱江王的市场价格分别下降了500元。

——华东市场的进口车和国产车的价格都普遍下滑。原装本团艇王250由48000降至33000元;本团大白鲨CH125由29000元降为24800元,金城100由6550元降为6250元;建设80由6020元调为5650元。

——华南市场的摩托车的市场价格平均降幅也超过了10%。

价格,这个与市场秩序、公平交易以及企业生存和发展紧密相联的因素,一时成为全行业瞩目的焦点。

因果篇:

谁在推动价格魔方?

降价竟销局面的形成,价格大战的掀起,绝非一时一事促成的,而是有着宏观与微观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有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的深刻内涵。

在市场机制日益发挥出基础性调节作用的今天,一种商品价格的普遍下调,应该说首先直接反映出来的便是这种商品的社会总量已经相对过剩,供给大于需求的局面已经形成。中国摩托车产业是一门超常规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产品总量急剧扩张,1995年比上年猛增200余万辆,达到了空前的783万辆。而同年的销售总量仅为610万辆,过剩170万额,占总产量的22%,显然,供求关系已经失衡,市场容量相对饱和。

导致价格普遍下调的另一重要原因,便是一些企业规模扩大,成本降低,挖潜增效的结果。中国摩托车产业在“八五”期间的一个显著发展特征,便是生产集中度大大提高。年产10万辆以上的15家企业的产量之和,己占全行业总产量的85%。其中,嘉陵、轻骑和建设3家的年产量,分别突破了百万大关,3家产量之和竟占去了全行业总产量的49%以上。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加上深入内部挖潜,必然形成规模经济效益,从而为降价提供了条件与基础。

再就是受关税下调的影响。从今年4月1日起,中国对进口产品的关税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下调。其中摩托车产品进口关税由120%降为70%,下调幅度达50个百分点。关税的下调,尽管一时还不会对中国摩托车产业和市场产生过大的冲击,但那些主要靠进口散件组装的企业的产品价格肯定会有所下降,从而对整个摩托车的市场价格产生牵制作用。此外,逐步取消过多的贸易保护,与国际规模接轨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大趋势,摩托车行业产品价格下降也是必然。

有舆论认为,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形势也是促使这场价格大战形成的重要原因。近两年来,因受国家适度从紧的货币信贷政策的影响,社会总需求相对受到抑制,加之国际贸易仍有较多的困难与阻力,总的来看,市场需求显得松弛与清淡。这种状况迫使一些企业采取降价竞销这种权宜之计,以求获得转机。

反思篇:

一个不成熟的市场

应该说,由于我国摩托车产业在“八五”期间获得了飞速发展,5年累计生产了近2000万辆,年均增长速度达到了52%,从1994年起,连续两年成为世界最大的摩托车生产国和消费国。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产品产量的猛增,社会总供给的膨胀,摩托车市场价格的逐步下降有其必然性。但透过这场让人有些始料不及的价格大战可以看出,供求关系失衡、规模经济形成和关税下调等,都还仅仅是引发这场大战的导火索,更深层的原因应归咎于宏观调控不力和市场机制的不完善以及由此带来的诸多深层矛盾。

宏观调控不力,首先反映在生产企业一哄而起,重复引进、重复建线现象的屡禁不绝,导致社会资源缺乏优化配置,行业自我发展相对滞后,产量盲目攀升,市场迅速相对过剩。其次,是对摩托车市场的竞争,过分强调和依赖市场调节作用,而缺乏有力的、针对性强的政策干预和引导,导致我国摩托车产业及其市场走向的是一条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据弃的,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那种弱肉强食、“血与火”式的自由竞争之路。结果造成我国摩托车的市场竞争在经营思想、战略、方式和手段以及市场秩序等方面,表现出不健全、不规范和不成熟。在新产品战略、质量战略、人才战略、优质服务战略和社会战略等诸多现代市场竞争策略中,偏偏青睬于最原始的竞争手段——价格竞争。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服务水平低下、不正当竞争现象层出不穷,则反映出市场机制的不健全、不规范。

实事求是地说,低价竟销对解决当前供求相对失衡的市场矛盾,刺激消费,促进企业进入产销两旺的良性循环,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相对于这些积极作用,低价竞销所带来的则更多的是负效应。

从民族工业长期发展战略角度来看,生产企业利润下滑,自我积累能力减弱,将导致行业自我发展和企业发展后劲受制。据经济日报报道,目前整个摩托车行业产量仍呈增长趋势,但企业利润却一路下滑。利润指标没有与产量、销售收入、上缴税金指标同步增长,摩托车单车利润已降到了近年来的最低水平,大部分摩托车只有30—4O元。今年一季度,轻骑平均单车利润由去年的196.2元降至29.02元,建设厂则出现了历史上的首次利润负增长,净亏463万元。众所周知,摩托车工业是一种高投入高产出的资金密集、技术密集型产业,企业的自我积累能力和效果,对企业乃至整个行业的发展都至关重要。在当前的这场价格大战中,摩托车价格的普遍下降,尽管有规模效应、节约挖潜、降低成本等因素的作用,但更多的是众多企业在“让利不让市场”思想支配下,以牺牲利润来保市场份额,这对全行业本已存在的资金普遍不足,无异于雪上加霜,对企业的自我发展及发展后劲,无异于釜底抽薪。显然,这些都不利于中国摩托车产业的长远发展。

从市场培育、运行角度来看,竞相压价甚至不借血本低价倾销,使已经混乱不堪的市场秩序几近失控,并且有向按照西方经济学所说“滥用市场地位”的方向发展。即一是“阻碍性滥用”,典型表现为用压价方式排挤其它企业的竞争;二是“剥削性滥用”,典型表现为随着产品市场垄断地位的确立与提高,随意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其结果,只能导致市场秩序更加混乱,短期行为增多,受到侵害的除了消费者以外,最终还将涉及到产业、国家和民族。

启示篇:

价格大战说明了什么?

一种典型的、普遍的行为,必将带来一种新的行为趋势。透过这场波及全行业的价格大战,可以看出产业及其市场发展的若干趋势,并从中给人以诸多启示:

——市场杠杆调节作用日益增强,市场主体日趋成熟。价格是市场景气度最灵敏、最直观的反映。市场价格随着社会总供需变化而变化,反映出我国市场杠杆作用正在发挥,并且逐渐增强。这也是企业和商家越来越重视价格因素的根本所在。企业界、经济界、舆论界普遍认为,企业对价格这个市场“晴雨表”能有如此强烈的反应,这是个大进步,说明我国的市场主体开始趋向成熟。这种强烈反应体现在生产经营中,一是为适应销售势头减弱,实施以销定产,同时结合以产促销合理安排产量规划;二是为适应市场价格下降,在尽可能让利促销的同时,积极深入内部节约挖潜,不断降低成本。去年底以来,主要摩托车生产企业都把降低成本作为今年的中心工炸来抓。三是各企业都加大了市场研究与开拓力度。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价格始终是影响消费行为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也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降价竟销只所以能蔓延成势并取得一定效果,根本就在其顺应了国人“求廉”的消费心理和国人并不十分富有的消费水平。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价格始终是影响消费行为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从而也必将成为厂家和商家参与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去年由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和普瑞治信息中心联合进行的“万名用户评价摩托车”的调查显示出,消费者购买摩托车时,在价格、知名度、外观、耐用度等8项指标中,消费者最看重的是价格因素,有42.44%的消费者把价格列为第一选择指标。

——持久的竞争优势来自价格因素与其它竞争因素的有机结合。对于这场“硝烟”漫天的价格大战,有人认为这是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必然结果,市场经济就是弱肉强食。也有人认为,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走过的成功之路表明,发展市场经济座吸取西方发达国家初期自由竞争所带来的经验与教训,加强政策干预等宏观调控,避免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少走弯路。虽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那就是价格大战带来的市场重组,必然引发一场摩托车新一轮的全面竞争,这场竞争将带有强烈的淘汰性意义。新一轮的竞争和单纯以价格竞争为主要标志的低层次竞争是不可同日面语的,必然促使竞争内涵产生深刻的变化,导致营销理论、战略、方法与手段的更新与完善。依靠产量、价格一二个竞争要打天下的方法,必然被人才、技术、开发、质量、价格和服务等综合要素相结合的全方位、立体式的竞争方式所取代。

——价格混战无赢家,竞争法则要规范,联合竞争是趋势。价格混战、无序竞争无赢家,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忠告之一。企业利税下滑、利润增长滞后,自我积累能力减弱,库存积压加重,竞争秩序恶化等现象的出现,可以说是为这种观点注上了很好的脚码。显然,这对相对来说仍处于幼稚工业的我国摩托车产业的长远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第5篇:竞价托管的效果范文

一、企业购并的正面效应——交易成本的降低

购并对企业的直接影响是降低交易成本。企业的交易成本是企业为完成交易行为而发生的成本,它一般包括:寻找和发生交易对象的成本;了解交易价格的成本;讨价还价的成本;订立交易合约的成本;监督合约履行的成本;制裁违约行为的成本。从企业购并的角度看,交易成本降低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规模经济。追求规模经济效应是企业购并的重要动机之一。规模经济带来的收益,反映为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降低,是企业购并的直接结果,与交易成本降低作用于同一方向。企业通过横向购并,一方面可以对企业资产进行补充、调整,达到最佳规模经济要求,壮大主导产品的生产经营规模,实现大批量专业化生产,提高技术熟练程度,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产品成本;另一方面大规模生产便于实行大量销售和大量采购,从而节省购销费用,获得规模收益。因为通过购并后的大企业拥有科学的专业化分工、较高的自动化生产技术等,随着产品交易数量的增多,单位产品分摊的间接费用逐渐减少,从而使成本相对降低。此外,大企业的买主垄断地位也引起成本的节约,即大企业由于有较强的市场控制力,在讨价还价、市场开发等方面较之小企业更容易获得利益,从而使交易成本绝对数额减少。

2.纵向整合效应。企业实施纵向购并战略的目的是以企业内部的管理协调替代部分市场协调,从而有效地解决专业化分工引起的生产流程的分离,减少生产过程中各种损耗和时间浪费,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纵向整合效应。具体说:(1)降低了搜寻过程的成本。企业购并后,通过纵向整合实现垂直一体化,将本企业正常生产业务向两端延伸至销售、零部件自制和原材料供应,使寻找和发现交易对象的成本,以及了解交易价格的成本降至最低,减少了市场所带来的交易成本。(2)降低了讨价还价成本。纵向整合使不同企业之间的不同生产阶段建立了永久性联系,企业不需寻找供应者和销售商,通过内部交易即可使原材料、中间产品的供给得到保证,减少了企业对供应商的依赖程度,减少了采购成本、销售费用等讨价还价成本。(3)降低了履约成本。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订立合同对交易双方而言是一种承诺,虽然合同本身不能保证避免对合同条款的违约行为,但可以作为诉诸法律的凭据。因此,交易双方都在谈判和签订合同时强调合同的履行,并愿意为此自愿付出一定的监督和履约成本。减少了监督合约履行的成本以及制约违约行为的成本。

二、企业购并的负面效应——管理成本的提高

交易成本对企业来说是一种外部成本,如果原来的交易双方合并成一个企业,那么原来的外部成本就内部化了,从而减少了交易支出。但是在企业将外部交易成本内部化的过程中,还存在着管理成本升高的问题。一般说来,企业的管理成本主要由三个方面组成:1.内部组织成本。企业通过购并建立一定规模的组织结构后,要花费相当的协调成本以促使企业组织内部管理交易及其经营的正常进行。随着企业组织规模的扩大以及内部管理交易的增多,内部组织活动的运行成本也将越来越高。2.正常管理支出。任何企业都存在经营过程中必要的管理支出,如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购并企业重新注册费、公告费等。3.委托成本。所谓委托成本是指受托人代表委托人行为而导致的额外成本。它包括直接的合约成本(订立合约的交易成本、机会成本、激励成本),委托人监督受托人的监督成本以及受托人行为不当成本。

从企业购并的角度,管理成本升高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信息不完全、不对称。购并所面临的根本问题之一是如何有效地利用分散在社会中的不同信息,实现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实践中,因信息不完全、不对称而导致购并企业发生财务困难的案例不胜枚举。管理成本是一种内部成本,由于企业内部信息交换的不完全、不对称而引起管理成本的提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1)增加了监督成本。在企业管理组织中,通过自下而上的信息传递,能够使上级管理层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通过自上而下的信息传递,使企业决策目标被员工所理解而得以实现。如果企业的管理幅度和管理层次增加,信息传递的质量就会降低,这就需要利用监督职能来保证信息质量,因而增大了管理成本。(2)增加了激励约束成本。

2.委托关系的局限。调整企业组织结构,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是购并企业组织管理目标之一。在现代企业中,形成了一系列的委托关系,主要包括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关系,经营者和管理者(分公司经理、职能部门经理)之间的委托关系,管理者和员工的委托关系。委托关系的费用支出体现为成本。从理论上讲,购并企业应力图使委托关系的总成本最小,然而在实际中,客观存在的种种复杂因素又影响着成本。

三、交易与管理成本均衡分析

以西方经济学边际分析方法进行分析,首先做出如下假设:市场交易成本和企业内部管理成本都能明确计算;为方便分析,在均衡模型中,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都被看成是线性的;市场交易成本的下降可以看作与企业的边际收益(mr)类似,是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而减少;企业管理成本的上升可以看成是边际成本(mc)随企业规模的扩大而增加。

上述理论模型分析给我们以如下启示:

1.适度规模。购并是企业外部资本运营,其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优化企业结构,在扩张中实现规模经济。就我国现阶段而言,购并并非是所有产业中企业的共同行为,只有通过购并使企业规模达到适度,使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达到均衡的企业,才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较好地存活下来。

第6篇:竞价托管的效果范文

[关键词]政府监管公用事业政府承诺信息约束委托

2002年建设部发出《关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之后,有关城市公用事业改革与监管的文献增长迅速,人们对城市公用事业改革的动因、难点、阻力、改革的主要形式,及监管的内涵等问题,展开了较充分的讨论。相关部门和城市也进行了形式多样的实践,中国城市公用事业绿皮书《公私合作制的中国试验》(余晖和秦虹,2005)对此有一个较完整的介绍。

国外公用事业改革早在20世纪80年代即已大规模展开,一个基本经验是,在公用事业中引入竞争机制。但这种努力,可能导致公用事业部分的私有化,甚至最终导致全面的私有化。公用事业特殊的契约特性,可能导致民营化后公众承受垄断和资本的双重压力。而且,已有的研究也表明,公用事业部门效率的提高,并不是来自民营化,而是来自竞争,把垄断简单地从公共部门转向私人部门,丝毫不会促进竞争(陈富良,2000)。国外和国内都有这样的实践:城市公用事业民营之后又重新回到了国有制形式。人们认识到,在公用事业领域,不受规制的私人垄断比政府垄断对消费者的损害更大。本文针对公用事业改革与监管过程中的几个问题进行一些理论上的反思。

一、公用事业的特点与契约问题

一般来说,公用事业包括城市供水与节水、供热、供气、城市公交、排水、污水处理、道路与桥梁、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处理以及城市绿化等方面。公用事业的特性可以从产业特性和产品与服务特性两个方面进行归纳。

从公用事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看,主要特点有,一是公用事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大多是城市生产和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物资,其他产品或服务很难替代(无相近的替代品),或者替代的成本较高,如自来水、城市公交。即使是管道供气,有较近的替代品,但替代成本也不低。二是具有公益性。表现在它是城市所有居民共同使用,因而提供的企业负有一定的社会公益义务(普遍服务),不能分割使用。这样,面对这种特性,价格机制不灵活,不能完全遵循供求机制。三是利益计算上的不确定性。由于公益性的存在,公用事业的社会利益是长期的,收益难以核算(非市场产出核算的困难),也就缺乏一个终止机制。四是需求的波动性。不同季节对自来水的需求,不同时间对电力的需求,不同天气条件下或工作日对公交的需求等都存在差别。需求的波动导致生产设备利用率产生变化。

而从产业特性来看,城市公用事业在以下几方面又有与其它产业不同的地方:一是地域性垄断。公用事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鲜明的地域性,如自来水、管道供热、管道燃气等,只能在网络覆盖范围之内,不能在全国或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即使是在大中型城市,可能有多个自来水公司,也是多个垂直一体化的企业并存,各自垄断服务区域的供给。而缺乏相近的替代品,则使这种垄断性更强。二是具有投资大、回收期长与规模经济的特点。如自来水行业,其生产经营是高度资本密集型的,一次性投资大,自来水总管等固定成本都有很长的使用周期,投资专用性强,沉淀成本高。因而,重复设置自来水总管等固定网络系统是不符合经济效率原则的。这种规模经济性和大量的沉淀成本使自来水产业具有较强的自然垄断特征。

以上这些特性,使得城市公用事业具有独特的契约问题。

因较高的专用性投资所产生的沉淀成本,削弱了利用市场机制产生一流绩效的能力。而消费者要求得到低廉的价格和良好的服务,运营商则要维护其资产而获得垄断利润。

作为一种特殊行业,公用事业生产阶段具备引入竞争的条件,而供给阶段又具备垄断经营的基础。因而,对于公用事业,既有民营化的可能,又有监管的必要。作为自然垄断行业,由于技术的发展,生产环节可分,理论上企业可以盈利为目的生产商品和服务,消费者可以根据价格和质量选择企业。但是,公用事业依托网络而形成的垄断,与一般商品服务的供给方式又不同,因而需要政府进行监管以消除负面影响,既限制垄断高价,又确保服务和产品的有效供给,优化社会的资源配置,同时弥补公共服务中的信息不对称。

但是,公用事业在管理和经营方面的地区色彩较浓,存在区域差异性和地区溢出效应。地域性垄断使城市公用事业的经营和管理只能限定在某一特定的区域之内,区域差别使得公用事业的经营和管理方式与水平不可能完全一致,区域直接溢出效应和公益性,表明公用事业直接对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产生支持和服务作用。这些特性使得城市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效用的发挥范围限定在特定区域或城市,经营管理水平和利益关系也相对较确定,因而地方政府对其发展又有了干预的积极性和责任。

二、政府承诺问题

市政公用设施服务市场化的特征之一就是以合同约束取代行政管理。在自然垄断行业仿效市场,引入竞争机制,一个主要方式就是招标。定期就公用事业的自然垄断特许权进行招标,虽然只有一家企业获得特许权,但由于多家企业参与投标,可形成缔约前的竞争;又由于特许权的时限性,如5年后再次招标,故已获得特许权的企业,缔约后也并不能高枕无忧。显然,招标方式,增加了企业的竞争压力。另一方式是定价,价格上限被认为是激励效果较好的一种定价方式,它也有一个时限性,缔约后也有一个重新谈判问题。然而,由于技术、环境的变化,及人的计算能力的差异,任何合同都不可能是完备的,都存在一个再谈判的问题,再谈判增加了合约订立的交易费用。

有强制力的政府承诺问题,主要由以下因素引起。首先,由于技术的改进和生产率的提高,公众普遍感到现在服务价格偏高,要求提前修改合同,降低公用事业的收费,政府可能迫于政治的压力而提前修改合同,抽走企业的自身努力的结果;即使不提前修改合同,合同到期时,也会对企业提出更苛刻的合同,而产生鞭打快牛的现象。拉丰和梯若尔曾经描述这种短期承诺的情形:当第二届政府发现企业的成本较低,它不大可能知道企业是由于进行投资才降低了成本,还是成本本来就低而上一届政府并未严格要求。换句话说,第二届政府调整价格的可能性会对企业的选择形成干预。第二届政府如果拥有了修正上届政府错误定价的权力,那么它就不会对企业的投资给予回报。其次,当企业以各种理由,如经营环境变坏、效益变差,提出为保证供给的可持续性,要求政府提前修改合同,提高收费标准。政府可能迫于企业的压力而提前修改合同,这又会产生预算软约束问题,企业也无激励去降低成本。再次,基于引进外资的考虑,当合同签订后,又有出价更高的企业要求进入这一市场,新的投资者来了,政府可能出于资金的诱惑而中止或提前修改合同。因为资金约束本来就是公用事业民营化的一个动机。一般来说,由于政府承诺问题,私人企业在经营公用事业时,会产生过多的再谈判成本。而公有企业在经营公用事业时,则往往面临着预算软约束。

三、信息不对称约束

政府监管的理由之一就是弥补消费者与厂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监管机构充当了一个信息中介的作用。然而,监管部门与被监管者(运营企业)之间也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监管机构关于被监管对象的成本等信息是不完全的。在民营化之前,政府可能控制公用事业经营者的活动;民营化之后,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需要重新调整,监管者面对一个新的垄断者。由于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监管者的政策可能偏好于产业利益集团。由于这种信息不对称,最优监管政策的设计面临着激励与企业的信息租金之间的权衡,而最优规制政策的实现在于监管者能提供一个完全甄别的合同菜单,让企业自己选择。机制设计理论在这方面做出了贡献。认为高效率的企业选择高效能的激励方案(固定价格合同),低效率的企业选择低效能的激励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既可以确保让成本高的企业参与,又阻止了成本低的企业进行寻租。但这种机制设计并没有考虑到在公用事业中委托问题的特殊性。

四、委托问题

委托理论在城市公用事业中并不具备完全的适应性,这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公用事业中的多重委托特征。从纵向看,公用事业监管中的委托包括四个层次:市民(公众)、城市立法部门、监管者、企业,这形成多重委托。这种关系的核心是,监管者作为消费者的人,它要确保被监管企业实现消费者利益,但是监管者由于很难确保拥有作为交涉对手的被监管企业的完全信息,所以常常伴随着信息偏差。亦即作为人的监管者不能确保拥有被监管企业的成本条件、需求条件、技术、财务等的完全信息,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在这种情况下,委托者如何公布被监管企业的信息,则成为人们关心的问题。为此,消费者要求监管者能以法律权限实现被规制企业的信息公开,而且要求实行确切的监管。如果监管者能实行确切的监管,监管者本身则可以此而提高自身的地位和在社会上的评价,因此,建立这样的激励机制,对监管者来说是必要的。激励机制在监管者与被监管企业的委托-关系中是非常重要的。被监管企业在监管者认可的供应条件下准确地向消费者提供物品和服务时,如果没有一定的收益,是不会有那样的行动的,因此监管者要给予被监管企业从事这种行动的激励性机制。

从横向看,横向多重委托的主要形式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监管机构共享对某一企业的监管权。公用事业监管部门、建设、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等多部门共享对公用事业的监管权。巴隆和马蒂莫从合同的角度对这种多重委托人或公共人结构进行了理论分析。在他们的分析框架内,假设在不同的规制机构之间,规制职责的分配是与其监督技术相对应的,或者说,监督技术决定了规制职责。在这样的假设下,每个规制机构只能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订立合同,但这样做势必导致规制过程中规制机构的不合作行为,在均衡状态,最后得到的规制机制只是一种纳什均衡,即每个规制机构以分散化方式向企业提供规制机制(张昕竹、拉丰和易斯塔什,2000)。

建立有效的委托—关系的核心是要建立一种激励约束机制,在这一机制中,对于委托人而言,由他发出的激励和约束信号必须是指向人的,而且这种指向越是方向明确,经过的环节越少,激励和约束信号的传递效率及由此形成对人的激励和约束的效用就越高。反之,激励约束信号传递的方向越模糊,经过的环节越多,那么这种信号的传递效率及由此产生的对人的激励和约束的效用就越低。由此推知,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为实现同一委托—事项,多层次的委托—关系必定比直接或较少层次的委托—关系所产生的效用损失来得高,其道德风险也必定会更多,程度也必定会更严重。在政府监管的纵向委托关系中,从消费者到立法机关,到监管机构,再到被监管企业,其间存在着四重委托关系,链条较长,关系也较复杂。每一重委托关系中,都存在着道德风险。因此,我们在对城市公用事业进行监管时,必须考虑到这种多重委托特征,如何缩短委托链条,将消费者的意愿更直接地传达到被监管企业,如何避免人的道德风险,使人更好地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是我们在制定监管政策时必须审慎考虑的问题。从政府监管的横向委托关系来看,目前在我国的监管现状中表现得较为突出。一方面是监管权力过于分散,企业的婆婆太多,企业自还不够;另一方面是,该管的事没人管,造成权力真空。因此在设计监管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一点。

二是人的参与约束可能不被考虑。机制设计要求考虑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在公用事业中,一方面,监管是政府强制力的表现,即使不能接受监管合同,也不能简单地采取回避的方针,不能退出。委托人可能不需要考虑监管合约的参与约束的情形,还与被监管产业公用事业的特性有关。在公用事业中,企业一旦接受了政府的准入监管,或获得了政府的行政许可,在享受政府保护独占这一市场的同时,也负有提供服务的义务,而此时,即使监管者改变收费合约,它也不能退出这一领域。另一方面,一些自然垄断行业,由于资产的专用性和巨大的沉淀成本,企业在获准进入特定行业后,如果监管者改变收费合约,企业即使想退出也不能轻易退出。因而,在监管情形中,参与约束甚至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三是公用事业的监管问题不完全等同于私人交易。在私人交易中,委托人承担其假设的任何误差的代价,而对一个要对生活必需品价格和质量负责的监管者来说,情况相反,如果监管者关于人(企业)的知识的假设是错误的,却是由消费者和被监管者(企业)来承担后果。因而,把私人委托框架下的机制设计应用到公用事业的监管中会产生许多问题。

五、小结与建议

1.完善监管制度建设,将竞争制度、产权制度和监管制度有机统一起来。长期以来,我国公用事业部门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重要方面,一是以国有投资为主导,二是以维护大企业利益为导向。经过前一时期的改革,地方政府加大了对公用事业的投资力度,也引入了部分民营资本,但投资增长仍然无法满足公用事业需求的增长,传统规制的实质并没有改变,与民营化改革相适应的政府规制制度尚未确立,如与民营化相对应的价格规制、社会性规制,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改革,基本上在沿用对国有企业的规制政策。政府部门在民营化改革过程中,规制的承诺问题也同样存在。再者,改革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城市自来水行业起步较早,其他行业如管道燃气、管道供热、城市公交等方面民营化改革的步伐则相对迟缓,民营化有关各方的利益协调或不被重视或缺乏推进。民营化改革不仅与民间投资者相关,而且也会影响消费者及改制企业员工的利益,当然也包括地方政府利益。但显然,民营化引发的利益冲突与负面效应尚未得到妥善解决。

民营化后,随着监管对象的多元化,监管手段的多样化,监管内容比较复杂(准入退出、价格、质量安全、标准、网络接入、竞争秩序等),需要完善监管制度,改变自我监管的现象,完善监管的立法和制度,建立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

产权改革应是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基本内容,结构重组是公用事业有效竞争的基础条件,监管政策是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和发展的基本保证,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改革应该坚持竞争制度、产权制度与监管制度有机统一。

2.市场化改革的速度应与社会条件相匹配,与产业特性相适应。发展中国家地区发展差异大,经济基础不同,面临的问题和发展的目标也不同于欧美国家,急剧地推进改革会超出经济社会的承受能力,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度目标和政策,并通过循序渐进和适度的方式推进民营化。在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应保持政府对公用事业一定的控制力,即国有资本占一定比例的产权控制,以实现私人资本与国有资本的有效均衡。

3.处理好政府的角色定位,实现政府监管与市场机制的有效均衡。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减少了政府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的直接调控,以合同约束取代了行政干预。民营化过程中的政府职能是多方面的。首先,政府要为民营化提供制度保证。欧美国家民营化改革都有法律和制度作为前提和保障。因此,在民营化过程中,政府的第一个角色就是作为准立法者。第二,政府是整个经济运行的看守者,在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过程中也不例外。要确保公用事业运行规范、竞争有序、供需平衡、各有关主体利益协调,政府应该成为监管者(规制者)。第三,民营化的核心是引入竞争,提高效率,确保服务,现实中的公用事业也不是全面实行私有制,同样存在多元产权结构,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并存。因此,在这一点上,政府机构又是私人部门的一个竞争者。第四,民营化过程中,大家讨论较多的一种方式是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通过正式协议而确立一种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机构又成了私人部门的合作者。总体来说,在民营化过程中,政府机构扮演了不同的角色。问题是这些角色不能由同一个部门来承担,比如,采用公私合作制,同样要求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第三方监管模式,建立独立的监管部门,在市场准入、价格形成和公共服务义务等方面依法进行监管。

[参考文献]

[1]仇保兴.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与监管[J].城乡建设,2006,(3).

[2]仇保兴,王俊豪等.中国市政公用事业监管体制研究[J].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3]肖兴志,孙阳.拉美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及经验教训[R].江西财经大学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工作论文,2005,No.29.

第7篇:竞价托管的效果范文

关键词:市场机制;参与约束;激励相容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7-0040-02

引言

激励约束问题是在信息不完备、不对称的情况下,委托方无法观察或测量方的努力程度,只能通过给予激励约束来促使对方提高努力程度,从而使人和委托方的目标一致,最终使人的行为符合委托方的利益。市场是由无数合同构成的复杂体系,是按照最佳利益原则配置与整合生产要素与社会资源的交易场所,完全可以涵盖各种企业要素,并有能力对企业经营者提供充分、有效的约束。来自于市场的激励约束机制主要包括:产品和服务市场的竞争、职业经理人市场的竞争以及资本市场的竞争。

一、产品和服务市场的激励约束

企业之间竞争的实质与核心是产品和服务市场的竞争。充分竞争的产品市场可使优秀经营者的能力与努力转化为良好的经营业绩,也只有在充分竞争的产品市场下,企业的销售额、营业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等财务业绩指标才是企业在产品市场上表现如何的“晴雨表”。

充分竞争的产品和服务市场的存在,克服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条件下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产品和服务的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显示经营者的工作业绩;激烈的竞争还带来了破产的威胁,使得经营者的偷懒行为被抑制。

二、职业经理人市场的激励约束

人力资源的配置方式有自然、计划和市场等三种。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通过职业经理人市场配置经营管理人才的市场化配置方式与市场经济制度匹配、配置效果较好。职业经理人市场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约束主要在于,可以利用来自产品和服务市场、资本市场的信号反馈有效评价经营者的业绩和信誉,利用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引导委托人合理确定以市场人力资本价格为定价基准的人报酬,以及人确定自身的心理价位,增加人违约后导致的人力资本贬值等间接(声誉)成本,并将一些不合格、信誉较差的经理人淘汰出局。

(一)竞争机制的激励约束效应

职业经理人市场的竞争在人进入企业契约前便开始发挥作用,其作用表现在:

第一,能够使人一方面因考虑到来自于竞争对手的潜在威胁而确定自身心理上的人力资本定价策略[1],另一方面考虑到市场识别机制将向委托人提供信息而不敢隐瞒真实的自我能力及既往业绩表现,以图加入企业契约实现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的顺利转化并收获资本回报,从而间接约束人一旦加入企业契约便尽可能忠心尽职。

第二,能够锻造经营者的人品和能力,有助于纠正其不当行为。市场中平等、适度、积极的较量会促使其在与委托人之间的多次博弈中逐步增强职业能力、树立积极的职业价值观,并引导其在企业契约中采取“努力”且符合社会期待、职业角色期待和委托人期待的行为。

第三,市场推介和人才流动可以促使企业经营者自律。通过人才招聘会、大众媒体广告等信息形式以及猎头公司等市场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经理人能够实现合理流动,从而在职业经理人群体和以企业为代表的委托人群体之间形成无限次博弈,完成职业经理人资源的优化配置。每一次博弈过程的实质都是人与委托人在不确定的信息下寻求双方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即通过这些竞争性的博弈过程,经理人的偷懒行为会反映在未来的薪酬中,所以他们会加强自律,约束败德行为。

第四,市场的激励与淘汰机制有助于保持企业经营者队伍的纯洁和战斗力。激烈、残酷的市场竞争,将以“大浪淘沙”的方式迫使那些无能的企业经营者永远退出市场舞台,而对于业绩卓越的经营者,则会在名誉和收入上给予其充分的奖励和补偿。这种优胜劣汰的机制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励着潜在职业经理人进入经理人市场并参与企业契约。

充分竞争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实现了两权分离条件下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激励相容。于是,某些学者还提出了“职业经理人市场是一种有效的企业经营者行为的约束机制”这一论断[2]。该市场存在的必要性俨然并不完全在于对企业经营者利益的保护,可能更在于对其的监督和约束。

(二)声誉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

Fama(1980)最早提出经理人市场竞争作为激励机制的开创性构想,认为声誉效应会促使经理人通过努力工作提高产出,以达到提升自己在经理人市场上声誉的目标,进而增加其未来人力资本价值,因此即使没有制度的硬性约束,他们也会克尽职守、提高声誉[3]。Kreps等人利用重复博弈模型研究了声誉的激励作用,通过构造KMRW声誉模型,得出了“在多次重复委托关系条件下,声誉等隐性激励机制能够达到激励人的目的”的结论(Kreps & Wilson,1982;Milgrom & Roberts,1982) [4]。 Holmstrom(1982,1999)通过研究给出了个体生命周期的重要含义(Life Cycle Implication),即经理人员越年轻,其工作越努力,因为他们更关注职业声誉的积累 [5]。因此,声誉的隐性激励与约束在企业经营者职业生涯的早期效果更强,等到了一个人的最后时期(the end of one’s horizon),它很可能会消失,这也为我们常见的“59岁现象”提供解读依据。

可以说,声誉机制一方面激励企业经营者努力工作,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约束的力量。充分竞争的职业经理人市场拥有经理人信用及经营档案制度(也称信用制度),能够为约束经理人行为提供必要的信息。职业经理人网络化信誉管理系统有助于建立职业经理人的业绩评估制度,权威专家和专业机构可定期评估职业经理人的工作业绩,并将结果存入人才库。

三、资本市场的激励约束

在职业经理人市场存在的情况下,职业经理人的人力资本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利润或股票价格等信息揭示出的企业价值。企业运作需要融资,潜在的贷款人、投资者、商业银行和中介机构等为确保其贷款安全回收,在发放贷款前势必要仔细审查借款企业的资信,其后也要审核企业资金运作和实际经营状况。其结果将成为借款企业经理人的工作动力或压力,因为他们必须确保企业运营的效率和可获利性。只要企业需要到资本市场融资,就不会想破坏自己的声誉。所以,企业经营者不会拒绝潜在投资者、银行、金融中介机构等的劝诫和影响,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对其的约束就此奏效。

在充分竞争的资本市场上,股票的价格主要取决于市场对企业经营状况的预期收益,股票价格的变动是企业利润水平变化的一个可靠信号,即股票价格基本能够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所以,资本市场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约束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价格机制对委托―关系的影响

在有效的资本市场中,资本市场上的价格机制通过激励与约束两方面对企业管理层产生治理作用。资本市场上的价格机制还通过价格发现、价格评价和价格修正使公司治理发挥作用。为避免经营者经营的短视行为,企业一般通过经理股票期权来实现可持续发展,其实质是借助股票价格对经营者提供长期激励。投资者通过对公司股票价格的观察和预期,可以评价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水平,降低成本中的监督成本。

(二)并购机制对委托―关系的影响

来自资本市场的兼并、收购等运作,会时刻威胁企业经营者的控制权。如果经营不善造成股价下降,当市场价值低于实际价值时,企业外部的并购者就会通过资本市场或金融市场对企业发起敌意收购行动,通过更换管理层、企业重组等形式改善管理、提升经营绩效,从而实现企业的真正价值。这种潜在的“被取代”风险,将会对能力不足或妄想偷懒的企业经营者构成一种威胁,迫使其增加努力程度和工作能力,并约束自己的机会主义行为。

(三)融资机制对治理机制的影响

资本市场的重要功能之一是融资,设计合理的融资结构能限制经营者以投资者的利益为代价,追求其自身的利益。股权融资使股东通过投票机制对公司进行内部控制,控制的有效与否与股票的集中程度、股东性质和董事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票比例有关。若内部控制的机制失效,股东可通过转让和出售股权的方式,强制性地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债务融资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经营者的过度投资。因为过度的债务融资会使公司的成本上升,债务杠杆比例增大,而且面临付息还本的压力,公司经营者不得不谨慎对待,减少投资的随意性;否则,公司会面临破产的危险。一旦债务融资较大,公司经营者知道出资者也会加大对公司的监督和控制。

结论

市场竞争是通过一只“看不见的手”对企业经营者起到激励约束作用,并对其经营业绩和行为规范进行鉴别。这种鉴别和选择虽然有时会滞后,但却是客观公正的。市场机制对经营者激励约束的核心点在于,能够自动识别和选择优秀的企业经营者以及依靠声誉的力量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一个充分竞争、信息透明的市场,可以帮助企业将经营者的职位交给有能力、有积极性的经理人,并实现企业发展的预期。

参考文献:

[1]李汉通.基于贡献的人力资本定价机制[J].生产力研究,2004,(11).

[2]袁建昌,冷晓彦,李军凯.基于充分信息的职业经理人外部约束体系的作用机理[J].情报科学,2007,(4).

[3]Fama.E.,Agency Problem and the Theory of the Firm.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88,1980.

第8篇:竞价托管的效果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第二章拍卖标的

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拍卖人

第十条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十四条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第十六条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十九条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二十条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三条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二节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一条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三节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人参加竞买。

第三十五条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十六条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节买受人

第三十八条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第四章拍卖程序

第一节拍卖委托

第四十一条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

第四十八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三节拍卖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帐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帐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五条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于续。

第四节佣金

第五十六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变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表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卖或者参加竞买的,适用本法。

第9篇:竞价托管的效果范文

关键词:购并;交易成本;管理成本;效应

企业购并概念是在19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现象的出现逐渐流行开来的。购并即收购(Acquidition)与兼并(Merger),按企业的成长方式来划分,企业购并可以分为横向购并、纵向购并以及混合购并三种类型。横向购并是生产同类产品、或生产类似产品、或生产技术工艺相近的企业之间所进行的购并,这是最常见的一种购并方式,其目的在于扩大企业市场份额,在竞争中取得优势;纵向购并是在生产工艺或经销上有前后衔接关系的企业间的购并,如加工制造企业向前购并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等生产企业,向后购并运输公司、销售公司等,其目的在于发挥综合协作优势;混合购并是产品和市场都没有任何联系的企业间的购并,它兼具横向购并与纵向购并的优点,而且更加灵活自如。我国加入WTO以后,企业不仅面临着国内市场竞争的压力,还要直面国际市场的各种挑战和外国大企业的竞争威胁,如何运用购并与重组手段,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是摆在企业和政府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试从购并的成本入手,从上探讨购并行为的有效性。

一、企业购并的正面效应——交易成本的降低

购并对企业的直接是降低交易成本。企业的交易成本是企业为完成交易行为而发生的成本,它一般包括:(1)寻找和发生交易对象的成本;(2)了解交易价格的成本;(3)讨价还价的成本;(4)订立交易合约的成本;(5)监督合约履行的成本;(6)制裁违约行为的成本。通常情况下,一个企业不会仅与一个被选对象进行谈判,谈判意味着讨价还价,往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包括准备谈判的时间、谈判的时间、往返、谈判材料的准备和修改等,在达成协议之后,交易合约的订立也有一定的成本,如举行各种签字仪式;在合约签订之后,合约的履行仍是有成本的,尤其是合约的履行需要进行监督,这对交易双方都是一种费用的支出;如果合约的履行出了问题,那么交易双方就会因制裁违约行为而支付更多的费用。

从企业购并的角度看,交易成本降低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规模经济

追求规模经济效应是企业购并的重要动机之一。规模经济是指随着生产和经营规模的扩大而出现的成本下降、收益递增的现象。规模经济带来的收益,反映为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降低,是企业购并的直接结果,与交易成本降低作用于同一方向。企业通过横向购并,一方面可以对企业资产进行补充、调整,达到最佳规模经济要求,壮大主导产品的生产经营规模,实现大批量专业化生产,提高技术熟练程度,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产品成本;另一方面大规模生产便于实行大量销售和大量采购,从而节省购销费用,获得规模收益。

具体而言,如果一个行业的技术条件属于规模收益递增阶段,具有大型生产设施的购并企业的生产成本就比一般小企业低。因为通过购并后的大企业拥有的专业化分工、较高的自动化生产技术等,随着产品交易数量的增多,单位产品分摊的间接费用逐渐减少,从而使成本相对降低。此外,大企业的买主垄断地位也引起成本的节约,即大企业由于有较强的市场控制力,在讨价还价、市场开发等方面较之小企业更容易获得利益,从而使交易成本绝对数额减少。

2.纵向整合效应

企业实施纵向购并战略的目的是以企业内部的管理协调替代部分市场协调,从而有效地解决专业化分工引起的生产流程的分离,减少生产过程中各种损耗和时间浪费,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纵向整合效应。具体说:(1)降低了搜寻过程的成本。市场不确定意味着有关价格、质量、品种、交易伙伴以及供求双方等方面的情况难以预料,为了使自己免受或少受市场变化的不利影响,企业会尽可能搜寻有关市场交易信息,从而花费大量的搜寻成本。企业购并后,通过纵向整合实现垂直一体化,将本企业正常生产业务向两端延伸至销售、零部件自制和原材料供应,使寻找和发现交易对象的成本,以及了解交易价格的成本降至最低,减少了市场所带来的交易成本。(2)降低了讨价还价成本。纵向整合使不同企业之间的不同生产阶段建立了永久性联系,企业不需寻找供应者和销售商,通过内部交易即可使原材料、中间产品的供给得到保证,减少了企业对供应商的依赖程度,减少了采购成本、销售费用等讨价还价成本。(3)降低了履约成本。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订立合同对交易双方而言是一种承诺,虽然合同本身不能保证避免对合同条款的违约行为,但可以作为诉诸的凭据。因此,交易双方都在谈判和签订合同时强调合同的履行,并愿意为此自愿付出一定的监督和履约成本。纵向整合使外部交易转换为企业内部供产或购销的过程,减少了监督合约履行的成本以及制约违约行为的成本。

3.协同效应

系统论认为,作为一个整体性的系统,其功能不同于系统各要素功能的简单相加,而是要往往大于各个部分功能的总和。即一次适宜的购并行为给公司带来的价值,将超过购并前两个独立公司的价值之和,这就是所谓的1+1>2。通过购并产生的协同效应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优势互补。购并使不同的优势融合在一起,发挥原有企业在技术、市场、专利、产品管理、企业文化等方面的特长,从而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减少了企业成本。(2)降低不确定性。通过购并把强有力的竞争对手收购过来,一方面减少了企业之间的竞争,使行业中所有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利润,增强了企业的市场控制力;另一方面增强了企业抗风险的能力,通过购并企业产品系列多样化,盈利产品抵补了不盈利产品的亏空,使资源迅速按照需求变化在部门之间转移,减少利润波动。

二、企业购并的负面效应——管理成本的提高

交易成本对企业来说是一种外部成本,如果原来的交易双方合并成一个企业,那么原来的外部成本就内部化了,从而减少了交易支出。但是在企业将外部交易成本内部化的过程中,还存在着管理成本升高的。一般说来,企业的管理成本主要由三个方面组成:(1)内部组织成本。企业通过购并建立一定规模的组织结构后,要花费相当的协调成本以促使企业组织内部管理交易及其经营的正常进行。随着企业组织规模的扩大以及内部管理交易的增多,内部组织活动的运行成本也将越来越高。(2)正常管理支出。任何企业都存在经营过程中必要的管理支出,如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购并企业重新注册费、公告费等。(3)委托成本。所谓委托成本是指受托人代表委托人行为而导致的额外成本。它包括直接的合约成本(订立合约的交易成本、机会成本、激励成本),委托人监督受托人的监督成本以及受托人行为不当成本。

从企业购并的角度,管理成本升高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规模不

如前所述,规模经济本质上是一种适应性生产经营规模带来的效率与效益,因此,规模不经济则体现为随着企业生产能力扩大而形成的单位成本提高、收益递减的现象。购并使企业规模增大,而管理成本则随着管理幅度及其层次的增加而增加,可见企业规模不是越小越好,同样也不是越大越好。

当企业规模逐渐扩大时,因新的技术、新的组织方式的运用,企业管理成本可能出现相对降低的趋势。但是,如果一个企业的生产规模过大,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超过了一定限度,企业内部各方面协调的难度就加大了,使得管理成本将以递增的方式上升,形成规模不经济。此外,企业规模过大,中间环节太多,高级管理人员难以了解基层情况,也使得管理效率降低,相应提高了企业内部组织成本以及正常的管理支出。

2.信息不完全、不对称

购并所面临的根本问题之一是如何有效地利用分散在中的不同信息,实现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实践中,因信息不完全、不对称而导致购并企业发生财务困难的案例不胜枚举。所谓信息不完全是指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使其所掌握的信息不能预见一切;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人们也不可能掌握全部的信息。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一方持有与交易行为相关的信息而另一方不知道,而不知情方要获取这些信息需付出昂贵的验证成本。管理成本是一种内部成本,由于企业内部信息交换的不完全、不对称而引起管理成本的提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1)增加了监督成本。在企业管理组织中,通过自下而上的信息传递,能够使上级管理层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通过自上而下的信息传递,使企业决策目标被员工所理解而得以实现。如果企业的管理幅度和管理层次增加,信息传递的质量就会降低,这就需要利用监督职能来保证信息质量,因而增大了管理成本。(2)增加了激励约束成本。由于下级和上级管理阶层经营目标的差异,使下级有可能向上级传递有利于自己的虚假信息,甚至在一定环境下会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对此,企业需要实施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大管理成本支出。

3.委托关系的局限

调整组织结构,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是购并企业组织管理目标之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一般由以下组织组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在现代企业中,形成了一系列的委托关系,主要包括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关系,经营者和管理者(分公司经理、职能部门经理)之间的委托关系,管理者和员工的委托关系。委托关系的费用支出体现为成本。从上讲,购并企业应力图使委托关系的总成本最小,然而在实际中,客观存在的种种复杂因素又着成本。比如,从人的因素看,个体及群体行为的基本是“需要产生动机,动机决定行为”,由于企业委托人的需求与受托人不同,其行为动机存在一定的差距。从受托人方面看,其经营动机一般是希望以尽可能少的付出,得到最大的收获,为满足其个人需要,在特定情况下,受托人可以不择手段,甚至会做出有损于委托人利益的行为来。对此,委托人只得加大监督力度,通过订立合约、采用激励和约束手段等方式防范受托人的不规范行为,这就提高了直接的合约成本以及监督成本,使管理成本加大。

三、交易与管理成本均衡

以西方学边际分析进行分析,首先作出如下假设:(1)市场交易成本和企业内部管理成本都能明确;(2)为方便分析,在均衡模型中,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都被看成是线性的;(3)市场交易成本的下降可以看作与企业的边际收益(MR)类似,是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而减少;(4)企业管理成本的上升可以看成是边际成本(MC)随企业规模的扩大而增加。

当交易成本大于管理成本(MR>MC)时,此时企业属于规模扩张阶段,需要进一步投入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增加产品产量,扩大产品市场份额;需要实行专业化,提高劳动生产率;需要进行多样化经营,降低经营风险。反之,当交易成本小于管理成本(MR

上述理论模型分析给我们以如下启示:

(1)适度规模。购并是企业外部资本运营,其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优化企业结构,在扩张中实现规模经济。如果企业过分强调规模扩张,大量新建或购并企业,而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管理体制没有得到相应改进的话,必然导致企业链条过长,管理成本加大,形成规模不经济现象。因此,就我国现阶段而言,购并并非是所有产业中企业的共同行为,只有通过购并使企业规模达到适度,使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达到均衡的企业,才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较好地存活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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