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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学校的发展精选(九篇)

私立学校的发展

第1篇:私立学校的发展范文

关键词:私立高等教育;教育立法;多元化

收稿日期:2006―11―06

作者简介:罗如新(1973―),女,汉族,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应用外语学院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比较教育研究。

一、日本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

日本的私立高等教育受中国古代的私塾教育及欧洲近代大学制度等的影响,在明治维新运动以后形成了一个独立的体系。私立高中和私立高等学校的迅猛发展始于60年代。据统计,在1960年至1970年的十年间,私立高中学生增加了1.38倍,私立高校学生增加了2.75倍。而同时期内,国立、公立学校学生分别增加了1.28倍和1.76倍。私立学校教育的发展明显快于国、公立学校教育的发展。公私立教育并举已成为日本教育发展的基本格局。1994年日本共有大学553所,其中国立大学98所,公立大学48所,私立大学407所,后者占四年制大学的73.6%。其中早稻田大学和庆应义塾大学是最有声望的私立大学。二三年制的短期中私立学校也要占短期大学总数的84%以上。日本国立、公立大学的入学招生必须经过全国性的统一考试,学部、学科变更要经过文部省的审批。而私立大学,可以自主招生,设立学科、专业,开设课程。办学灵活性大,适应市场需求,但办学质量和声誉较官办大学差。日本私立学校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学校法人提供的资产和学生交纳的学费。

二、日本私立高等教育的特色

1.教育立法。日本政府于1899年颁布了日本教育史上第一个私立教育法规《私立学校令》,对私立学校的设置、办学和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总体来说仍有许多限制。1918年公布了《大学令》,则从法律上承认了私立大学的设置。在1947年日本颁布的《学校教育法》总则第2条中明确说明:“按照本法律,国立学校系指国家开设的学校,公立学校系指地方公共团体开设的学校,私立学校系指学校法人开设的学校。”此法律确立了国立、公立、私立学校在日本高等教育发展中的基本组成结构。随后,又于1949年公布了《私立学校法》,使私立学校法人同国公立团体一样,作为学校的设置者而获得平等的地位,各级各类私立学校在法律保护下得到了健康发展。

2.公助私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在以"国家主导型"为中心推进学校教育的日本,一直把私学作为国立、公立学校的一种辅助机关,政府不仅没有给予应有的资助,而且要受到严格管制,严重阻碍了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政府逐渐意识到了私立学校的重要作用和巨大潜力,采取了积极扶持私立学校的态度。60年代以后,随着入学人数的迅速增长,为了提高私立教育的质量,降低国、公学校同私立学校在教育待遇、学费方面的差距,在1970年提出了对私立大学实施经费补助的提案并成立了“私立学校振兴财团”,1975年制定的《私立学校振兴资助法》,旨在维持和完善私立学校的教育条件,减轻私立学校在校生经济负担和提高私立学校的教育质量。由政府向私立学校振兴财团提供资金,再由其向开设私立学校的学校法人实施补助。补助金的分配采用倾斜方式,越是教育条件好,经营稳定的学校,得到的补助可能越多。

日本文部省通过“日本私立学校振兴基金会”(JapanPrivateSchoolPromotionFoundation,现称“日本私立学校振兴――共济事业团”)为私立大学提供补助金。补助金的用途包括私立大学基本的教育和科研的经常性开支,如专任教师和职员的工资和福利,以及用于教学和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水电费,还包括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的旅费等。自1970年提出对私立大学实施经费补助的提案以来,日本政府提供的补助金总额逐步提高,在私立大学经常性经费中所占的比例也不断在增加。

3.办学理念的多元化。在日本近代高等教育发展100多年的历史中,私立大学靠其办学特色和名牌学科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出现了不少办得极富特色、在某些领域极具实力的私立大学。例如,早稻田大学,旨在培养“在野精神”,形成“理论和实学相融合”以及自由阔达的校风,培养富有进取的品格。庆应义塾以“实学”为主而闻名于世,重视经济学的教养,作为庆应的招牌,长期以来是“理财学”。但从课程设置上看绝不是单单教经济学,而是培养学生“成为日本国中品德高尚的源泉、知识渊博的模范”。再如上智大学的外语教育明治大学的法律教育,东京医科大学的医学教育等在日本有很高的知名度。

三、启示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推进,民办大学将不断发展,其所占比例的逐步提高是可以预见的。目前,我国的民办高等教育存在办学规模、层次结构不够规范,专业、师资结构不尽合理,生源相对较差等主要问题。因此,如何解决民办教育出现的问题,使民办高等教育得以健康发展是我国教育政策制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可以从日本私立高等教育的特点中找到一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一)制定民办学校法。教育立法是现代国家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日本非常重视教育立法,有关私立学校立法方面,先后颁布了《私立学校令》、《私立学校法》等法律,为私立高等教育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只有制定民办学校法,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才能依法监督、管理民办学校;民办学校也才能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二)政府应该采取多种措施支持民办大学发展。日本政府为了维持和改善私立学校的教育和研究的经济状况,根据私立学校振兴补贴法给私立教育机构经常性开支提供财政资助。另外,还采取提供长期贷款、免税等措施,很大程度促进了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

在我国,完全依赖学费收入来提高民办大学的办学水平是比较困难的。政府可以通过采取拨款,实施免税或减税等措施来支持民办大学的发展。对民办大学的教育事业和其它经营活动的收入这些免税或减税措施应以立法形式规定下来。同时,还应制定对民办大学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的有关规律规定,以确保免税减税所产生的收益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三)强调办学特色。

第2篇:私立学校的发展范文

关键词:中外私立教育;高等教育;对比研究

1中国民办高校的发展现状

自1987年起,民办高校在我国兴起,打破了传统的教育格局,形成了新的办学形式。在不断的发展完善过程中,至今,民办高校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主力军。中国的民办高校发展现状主要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概括:第一,现在的民办高等院校主要是依靠同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借鸡生蛋”、互利互惠、不断积累资金。大量的企业资助是当下民办高校主要的经济来源。第二,较国办高校臃肿的机构体制来说,民办高校的体制灵活、机构精简,既有利于节省不必要的开支,也有利于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第三,在师资上面,民办高校多聘请有经验的名校教授,同时也培养年轻的教师,师资阵容不断扩大,并没有很大程度的落后于国办高校。第四,在教学设计上,现在的民办高校普遍比较注重外语和计算机应用的传授和掌握。同时鼓励学生积极考取各类证书,获取使用技能。第五,在对外交流方面不落后于国办高校,许多民办高校同样设立了出国留学和学生交换项目,满足更多学生的外出求学需要。

2国外私立院校的发展现状

对于外国私立院校的历史起源,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发展过程,大多国家的私立高等教育历史都要比中国的历史长、比例大、质量高。目前,国外私立高校的发展现状主要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许多发达国家都大力支持各个私立高校的发展。例如,1975年,日本政府颁布了私立助成法,明文规定政府应该给私立大学给予财政援助。自此以后,日本的私立高校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规模及办学质量上都有着突飞猛进的发展。美国联邦政府对非盈利的私立大学实施税收导向,意思就是非盈利型大学除了被免去税收之外还会得到国家及州政府给的税金补助。第二,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私立学校都比较重视办学质量以及特色教育的开展。哈佛是美国最著名的私立大学之一,先后诞生了7位美国总统,37位诺贝尔奖得主,是伟人诞生的摇篮。美国五百强企业的顶级决策者中有2/3来自哈佛商学院,这就形成了哈佛的一个办学特点。同样的,耶鲁、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无一不是美国私立高校的骄傲,凸显了美国高质量的私立教育。第三,设立理事会,私立大学中的权力机构在美国叫董事会,在日本叫理事会,组成人员由资助学校办学的代表、政府部门相关人员、校友教师代表等组成。它的职责是商议决定学校的各个发展事项。

3中外私立高校的对比

3.1历史沿革不同

相比之下中国私立学校的起源要早于其他国家,自孔子创办私塾教育开始,私立教育就已在中国出现,但是论起高等私立教育,其他国家,尤其是像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要比中国的高等私立教育历史长,发展规模大,覆盖面广。

3.2办学理念的不同

我国的部分高校,当然也包括私立高校,都在行政权力的控制下、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出现了政府、企业和小社会的影子,不太像学校。而外国的私立高校专注于学术研究以及教学质量的提高,虽然也受到市场化的冲击,政府行政权力的渗透,但一般不分行政级别,校长主要负责学术的传播。

3.3筹资方法的不同

我国私立高校的主要筹资方法包括学生的学杂费、企业资金、学校资产收入以及社会资金。总体来说我国私立高校的筹资渠道并不多,资金紧缺的现象经常会出现。相比之下,外国私立高校的资金来源除了学生学费、以及政府的捐赠以外,另外的一个主要收入是捐赠,其中包括来自企业、私人、社会团体的捐赠资金,知名校友的捐赠是其中的一大部分。

3.4管理运行模式的不同

在中国私立高校中我们能看到很大程度的企业经营的影子,盈利性目的太强,在很大程度上牵绊了学校的发展。相比之下国外的私立高校将教学与行政划分开,董事会或理事会以商议的形式决定学校事物,校长则专心负责科研教学。

4中外高等私立学校办学理念对我国民办教育的启示

4.1立足科学研究

科学研究的提升是一个学校的首要任务,我国的私立高校在这方面有明显的欠缺,一方面受到生源质量低的影响,一方面也受到学校教学制度的影响,私立高校的教学质量远远落后于国办高校。但美国学术界的中心都集中在一些私立院校中,重大的科研成果都出自这些私立高校。科研成果和教学质量的提升才是一个高校应该专注的事情。

4.2追求多样化

高等教育肩负着培养人才的重任,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高等教育办学层次和类型的多样性。目前我国具备颁发国家认可毕业证书的民办高校高达160多所,几乎占据了我国高校的半壁江山。因此,民办高校必须认清自己在国家教育中所处的位置,因地制宜、科学定位、走多样化的办学道路。

4.3坚持特色化,立足适应性

对于民办学校来说,特色就是竞争力,我国民办高校所处的环境特殊,要想适应中国的当下形势,就必须走出一条有特色的发展道路。我国民办高校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在制定发展战略目标的时候要认清自身优势和劣势,以特色强校、以特色立校。

5小结

本文主要分析了当前中外高等私立院校的发展现状,从历史沿革、办学理念与大学层次、筹资方式、管理运行模式、师资等等方面进行对比,并提出了中外高等私立学校办学理念对我国民办教育的启示,我国私立高校应该立足科学研究、追求多样性以及特色化。在特殊的政治经济环境中,走出一条有自己特色的道路。

参考文献:

[1]罗道全:国外私立高等教育述略[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4,(4).

[2]周小红,陈磊.美日私立大学与我国民办高校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定位比较[J].理工高等教育,2013,(3).

第3篇:私立学校的发展范文

从世界范围看,私立大学有悠久的历史,一般私立大学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划分为两类,不同性质的私立大学其宗旨、管理模式、收入分配、活动领域等有所不同,也形成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在世界范围内,私立高等教育比较发达的是美国和日本,那么美、日等国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私立高校是如何进行分类管理呢?

1美国私立大学分类管理政策

1.1美国私立大学的设立

美国私立大学绝大多数是非营利性,非营利性私立大学注册主要取决于申请者的自我申报。注册为非营利性私立大学则要取得相应证明,一般非营利性学校的举办者必须是教会、基金会、学校法人等公益慈善组织,才能被政府认可为非营利性私立大学。“非营利性私立大学可按照税法第501(C)(3)项获得免税待遇,学校的房地产、捐献给学校的财产和基金以及收益、用于学校发展的产业可免税。”营利性私立学大学一般按公司对待,在工商部门注册,并在教育部门登记,而美国的营利性大学以企业的形式注册,身份为企业法人,同时受公司法的管辖和教育部门的监管。营利性大学多数为高中阶段后职业培训,实行非学历教育,后来少数营利性大学逐渐获得学位授予权,可以实施从准学士到博士的学历教育。

1.2美国私立学大学产权配置

在美国,非营利性私立学大学产权配置与营利性私立大学区别明显,非营利大学实行学校法人制度,全部资产都只归学校法人所有。捐资人在捐资后即失去了对所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因此,非营利性大学与包括捐建者和学校成员在内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存在财产上的关系,学校的一切资产只属于学校本身。当非营利性大学解散时,如果还有资产盈余,也不能将剩余资产分配给组织成员,由政府负责管理并用于相同的事业。营利性私立大学的产权配置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投资人将产权交付学校,资产所有权即归属学校;在学校独立运行期间,产权归属学校,投资人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分配利润;学校解散后,投资人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1.3美国私立大学的资助

世界各国对私立大学普遍采取了资助政策,以促进私立大学的发展,但主要针对非营利性私立大学。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对非营利性私立大学的资助主要是提供研究与发展的经费资助和学生学费资助。在美国,为了体现公平,符合条件的营利性私立大学的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助学金,很多在营利性高校就读的学生获得了申请联邦资助的资格。从州的层面上看,在营利性高校的争取下,有许多州对营利性高校提供学生资助项目。

1.4美国私立大学的管理

私立大学与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不存在隶属关系和直接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各级政府都是在相关法律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私立大学的监管职责。美国的私立学校教育法由各州制定,内容比较全面,涉及私立学校的办学标准、审批、课程设置、教师队伍等诸方面的问题。美国非营利性私立大学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任务是筹措资金,批准学校预算及物色校长。校长是学校日常事务的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全权管理学校,拥有学校的财权、人权及业务权。”营利性私立大学以财产权为基础的,投资人组成的股东会掌握最高权力,总体上负责学校的事务,制定学校发展的总体策略。股东会负责选举董事会,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学校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等职责。董事会下设校长负责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制订和实施具体的教学计划。

2日本私立大学分类管理政策

日本私立高等教育非常发达,据日本文部科学省2001年5月学校基本调查:“日本全国有高等学校1228所,私立高等学校占80%左右;大学在校生276.6万人,私立大学在校生占总数的73.4%。”日本私立大学的繁荣,主要归功于日本政府对私立大学的财政资助和管理制度。

2.1日本私立大学的设立

日本非常重视私立大学的公益性,《日本私立学校法》规定:“拟设学校法人者,须以其旨在设立学校法人的捐款行为”,日本私立大学的设立和运行要求必须有一定的财产,在设立学校法人时规定,财产的行为必须以设立学校法人为目的,是无偿的,在日本的民法称之为捐款行为,并得到所辖厅的许可,所从事的活动不得超出捐款行为所规定的范围。对民间以赢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一律不做正规学校看待,只有以公益性为宗旨的学校法人才可以设立学校,非学校法人设立的教育机构,不能称之为私立学校,通常称作学园、塾,受商法而不受学校教育法的制约,同公司一样,须履行纳税义务。

2.2日本私立大学的产权

日本关于私立大学产权政策比较完善,日本政府早在1947年颁布的《教育基本法》中就规定了只有依法确定的法人才能够开办学校。同时又规定:举办者必须管理所办学校,并负责学校的资产和经费,这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私立学校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属于学校法人。1949年颁布的《日本私立学校法》明确了学校的法人制度,当私立学校需要解散时,剩余财产不得归创立者及理事个人所有,其归属必须是学校法人或其他教育部门,当捐资者在捐资于学校所立的规则无明确记载时,资产将纳入国库。

2.3日本私立大学的资助

日本政府就把振兴私立教育作为优先考虑的重要发展战略,在1970年,《私立学校振兴财团法》获得日本国会的通过,振兴财团负责分配和发放国家对私立大学的补助金和长期低息贷款等,补助金制度为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1975年,日本政府又制定了《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规定:“政府资助私立学校的目的在于减轻在私立学校就读学生的经济负担,维持并提高私立学校的教育条件。”此法专门针对政府对私立高校的资助责任做出了的严格规定,强调国家和地方必须动用公共资源支持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目前日本私立高等教育的经费除学费(主要来源)以外,还来自学校法人及理事会的集资、各类社团组织的捐赠款以及政府的补助经费等等。”正是日本政府一系列的财政资助政策才使得私立大学走上繁荣发展之路。

2.4日本私立大学的管理

日本私立高等教育在 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上都具备一套科学而又完整的管理体系。宏观管理方面,日本私立高等学校,虽归属文部科学省高等教育局私学部管理,但政府尊重私立大学的自主性,不直接干涉私立大学的事务,日本政府主要通过立法和资助的方式来间接监管私立高校的发展,日本私立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两部重要法律是《大学令》和《日本私立学校法》,对推动日本私立学校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微观管理方面,“日本是法人和学校双组织结构,按照日本相关法律规定,日本私立学校的管理制度分为财团法人和学校两个部分,学校由财团法人设立,财团法人主要负责制订学校的经营计划、管理财政、配备设施、对外交流,内设理事会、学校评议员、监事组织进行管理与监督。学校的任务是维持和管理日常教育研究活动,组织教学,内设教授会、院(部)长、评议会和学(校)长等组织具体实施教学活动。”

3对我国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启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美国和日本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私立大学在性质、产权、和治理等各个方面都有清晰的界定和区分,并对两种类型的大学制定了不同的资助政策。合理的法律制度和大力的财政资助是美国和日本私立高等教育发展的根本原因。反观我国的民办高等教育,由于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没有清晰的界定和区分,致使政府对部分民办高校的牟利行为很难监管,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资助和优惠政策很难实施,严重制约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对民办高校实施分类管理已成必然趋势。

借鉴美国和日本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把民办高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学校按照非营利组织的要求来治理,除了经费主要靠自筹外,其他方面应当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待遇。为了促进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发展,政府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实行免税和财政资助,资助的形式可是对其公益性质的科研项目尤其是基础性科研提供经费,向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学生提供学费资助和购买服务等。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产权归学校法人所有,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自主办学。政府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监管应当重点放在对其非营利性质、办学质量和财务的监控等方面。

营利性民办高校如职业培训机构、自考辅导班、短训班、短期职业学校等,这类学校则在工商部门按企业注册,受《商法》和《企业法》而不受学校教育法的制约,其性质为企业法人,其产权、纳税和运营规则均按企业操作。这类学校与企业一样须履行纳税义务,不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其举办者享有学校的产权,并且其产权可以进行分割和交易。政府对营利性民办高校监管的重点是对其办学资格和教学质量的监控以及对其学生权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第4篇:私立学校的发展范文

关键词:私立大学;高等教育体系;大学治理;大学财政管理

    一、日本模式的私立大学

    理解目前日本私立高等教育所面临的挑战与问题,首先需要深入了解日本高等教育体系的历史背景及各高等教育机构生成与发展的进程。

    (一)历史背景

    日本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30年前日本近代高等教育的诞生,如庆应大学、早稻田大学一些历史悠久的私立高校已经出现并活跃在当时高等教育的舞台。此后,由于政府财政的集中投入,国立大学的势力显得更为突出。与此相比,高等教育私立部门的发展则主要依赖于吸纳过度需求。尽管私立高等教育的制度性框架经历了多次重大变革和调整,但其扩大进程并未由此出现中断。具体来说,从20世纪60年代至今,日本私立高等教育的扩大进程可以划分为三个时期。

    市场压力下的快速发展期(1960年-70年代中期)。随着60年代经济的快速增长,高等教育的社会需求出现了急速膨胀。这是一个由市场力量为主导的高等教育发展期。与此同时,政府放宽了对私立高等教育的管制。在这种状况下,高等教育私立部门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回应持续增长社会需求:其一是扩大高校的招生规模;其二是创办设置新的学科或高等教育机构。

    市场规制期(20世纪70年代中期-1990年)。由于政府对高等教育扩张实施严格的调控限制,日本高等教育入学率的增长出现了停滞。政府在强化管制的同时,也开始向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提供财政补助。当时,为了巩固自身的财政状况和市场地位,大多数私立高等教育机构采取了在控制招生规模的同时提高学费标准的经营方式。而一部分新创办的私立大学则通过吸纳过度需求,实现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结构转型期(1990年至今)。这一期间,政府重新放宽了对教育的管制。18岁人口规模削减导致高等教育出现供大于求,以往作为支撑私立高等教育发展的过度需求也逐渐出现减退倾向。这些因素的变化改变了私立高等教育的结构性特征。

    (二)高等教育生成的特征

    经过上述发展历程之后,四年制私立大学的机构数已超过500所。根据机构的设置与发展过程,可以将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划分为如下三种主要类型:

    1.自主团体型。由国立大学教师或社会活动家构成、并拥有卓越领导人的知识分子团体所设置创办的私立高等教育机构。举办者创办高校的主要动机在于推动国家的近代化进程。在这些私立高校创办者中,相当一部分持有与当时的明治政府相异的政治观点。如早稻田大学、庆应大学等创建于明治时代后期的部分著名私立大学基本属于这一范畴。在多数情况下,这类高校的创办者实际参与高校的教学或管理工作。

    2.赞助者型。部分私立高等院校由拥有充足财源的社会组织直接创办或得到其经费支持。这类高校中的大多数是由包括国外基督教传教士或佛教宗派的宗教组织创办或支持,其中一部分高校则是由财团创办或得到其支持。

    3.企业家型。这种类型私立大学的典型特征在于,学校举办者在最初阶段多数创办以中等教育机构为主的学校,在学校进入成熟阶段之后创办短期大学,最终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四年制本科院校。学校创办人往往通过将自己的亲属纳入董事会的方式,巩固自己在学校管理运作中的权威。在引退的时候,举办者往往指定其亲属为自己的后任。

    以上类型表明,日本私立高等教育的起源与美国私立高等教育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当然,上述的这些发展起源性特征对日本私立大学的治理模式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关于这一点,将在后面的章节中将作进一步的阐述。

    (三)制度变迁的进程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是,各高校所经历的变迁过程可归纳为三个阶段。

    阶段1:这是最初阶段也是高校的创办时期。至于高校创办的内涵,正如上文所述可分为三类。在战后高等教育的扩张过程中,企业家型高校发挥了核心作用。这类高校一方面有效地回应了不断增长的高等教育需求,在另一方面,它也回应了来自同一管理机制下其他初、中等教育机构的内部升学需求。

    阶段2:进入第二阶段后,高校试图扩展其运作范围。为了争取生源,各校必须通过扩大学校规模以形成市场势力。此外,从财政效率的观点而言,招生也需要达到一定的规模。据部分研究表明,招生规模的适度标准是3000人。

    阶段3:一所高校的最终发展目标是实现高水平的教学和研究。位居高等教育科层制的顶端,对于高等教育机构而言意味着将拥有巨大的过度需求。这不仅能提高高校的招生选拔性,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意味着高校的财政基盘得到了长期稳定的保障。

 

   战后,许多在战前创办的自主团体型私立大学和资助型私立大学在完成了第二阶段的发展后,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实现了第三阶段的发展。部分资助型私立大学没有经历第二阶段,而是通过寻求缝隙市场直接进入第三发展阶段。然而,许多企业型私立大学则必须从第一阶段开始。90年代后期以来,由于许多大学陷于市场萎缩的窘境,无法顺利进入第二发展阶段。     二、制度性框架

    经历了上述发展历程,可以从政府与高校、高校的治理结构和财政管理三个方面来分析当前私立大学的制度性框架。

    (一)政府与私立大学

    战后教育改革中颁布的《学校教育法》明确规定,私立教育机构为国家教育体系中的一个构成部分。根据《私立教育法》的规定,政府被赋予法律权威,但在规制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方面,政府并不拥有有效的管理手段。此外,根据规定本应承担保障高等教育质量职能的日本大学设置认可机构(jauu),也没有发挥预期的功效。随后,政府设法通过两种重要的手段对私立教育的质量进行有效的调控(参阅图1)。

图1    政府管理私立高等院校的主要政策手段

    一是设置认可。由于对高校或新学科专业的设置认可这一初期资格认证体系效率的减退,政府继而引入对高校创办规划的评估体系。日本大学设置认可机构颁布了一整套高校设置标准要求,并对该套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正和完善,而期望获得市场准入权的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则必须满足政府提出的高校设置标准。此外,希望增设新学科专业的私立高等院校也同样需要符合相同的标准要求。这些制度程序不仅用于管理新创办的高校或学科专业,对于既有的高等院校,该制度程序作为政府管制的工具也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是私立学校日常经费补助。在大量私立高校遭遇财政危机及70年代后期的学生运动之后,日本议会于1975年正式通过了《私立学校日常经费补助法》。在此之后,政府的财政补助金曾一度达到私立学校经费收入的三分之一,但是此后由于政府财政预算的缩减,该比例出现了下降。这项财政补助也作为政府控制私立学校教育质量的一项重要手段。为了获得政府的财政资助,私立学校必须满足包括将招生规模控制在学校创办时政府指定的招生编制之内等一系列标准要求。财政补助金的总额取决于由院校教学状况等指标组成的核算公式。在此后的年度中,依据该公式所核算的各私立院校的补助金差异日趋明显。

    (二)治理

    日本私立大学的治理特征在于其法律框架、对学校理事会的定义以及在管理决策中的一些运行惯例。

    在战后的改革中,依据学校教育法的相关条款,所有的私立高等教育机构都作为“学校法人”成为法人组织。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各学校法人创办高校或其他类型的教育机构,但学校法人与学校是完全分离的实体。基于此,学校法人类似于商务界的控股公司。通过上述法律设计,一个学校法人不仅可以设立一所学校,甚至可以创办多所教育机构。这种法律框架成为扩大私立教育部门的重要制度设计。由此有许多新的教育机构进入市场,它们中的大多数属于企业型私立高等院校。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一个学校法人首先拥有中等教育机构或短期大学,在通过这些学校的经营形成了一定的财政基础后再创办四年制大学。仅有少数已创办大学的现有学校法人去创办另一所新的大学。各学校法人都拥有少量的大学和大量作为高等教育机构“哺育者”的高中学校。正是通过这种方式,这些教育机构成为大型的教育集团。至于学校法人的治理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参阅图2)。

图2    私立高等院校的治理结构

    1.双重管理主体。根据私立学校法的规定,原则上学校法人的治理主体是理事会。该法律许可在界定决策权方面,各私立学校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作为特例,该法律赋予由毕业生、教师和管理人员构成的学校评议委员会在决策过程中拥有实质性权限(参阅图2)。这种安排的合理性反映在学校成员的普遍参与管理模式。这种合理性同样也存在于英国高等院校关于理事会的概念定义中。另外截止到19世纪,哈佛大学的监督委员会也拥有相同的特征。这种模式往往用于那些具有悠久历史和大量毕业生的高校的管理中。

    2.参与式管理。在多数私立大学,学术人员与行政管理人员在理事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如果大学设立评议委员会,也存在着类似的情形。在多数情况下,通过教授会选举产生的学院院长兼任理事会理事。学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也可以在评议委员会中获得席位,并随后被任命为理事。在一些历史悠久的大规模高等院校中,往往是由经过普选的校长担任理事会的理事长。

    3.作为执行主体的理事会。理事会的作用与权限基本上反映在决策方面。但是在很多情况下,理事会也作为学校的执行主体发挥着很大的作用。极为普遍的是,受学校法人雇佣的理事也被任命为学校的执行理事。此外,学校的校长担任理事长的情况也极为常见。通过这样的制度设计,校外人士实际上成为理事会的非主流角色。

第5篇:私立学校的发展范文

摘要:近百年来,美国经济发展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科技发明也走在世界前列,21世纪诺贝尔奖得主中有三分之一为美国人。这些惊人成就的取得,除了美国富有创造性的人文精神外,应该归功于美国的高等教育。而对这些发明贡献最大则是美国私立的大学院校,美国的名校中90%都是私立大学。反观中国的高等教育,在公立大学不断发展变强的同时,私立大学却未能有公立大学的规模和教学水平。文章通过分析现今中国私立高等教育的现状,并借鉴国内外私立大学的成功经验,为未来中国私立大学的发展和经营管理提供建议。

关键词:高等教育;私立大学;经营与管理

一、中国高等教育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一)中国现今的高等教育

现在中国大学主要有公立大学、独立学院、民办高校三类高校,其中公立大学和独立学院都属于公办教育范围,民办高校则是民办教育。在法律上,国家规定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同等对待,但在实际的国家财政支持上,公办教育每年都会得到资金支持,而民办教育则无法得到这方面的支持。这样的结果是,在法律上,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平起平坐,但实际上却是差距甚远,实际的操作与法律上的不一致也是导致中国民办教育无法较快发展的原因之一。

高等教育的深度和广度决定一个国家整体的竞争力。广度指的是大学的数量;深度则是大学的质量。在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高等教育被提到很高的地位,这些发达国家除了发展公立教育之外,也在政策上大力支持私立教育,而且私立学院的教学质量又普遍高于私立院校。就算是在2008年金融风暴,美国依然向外国留学生发放奖学金,这个是国家和教育形成的共识,在美国每一个人都能享受教育机会,而且美国为世界提供了总学生人数的80%,这些学生中很大一部分人学成后就留在美国,为美国做贡献。对中国来说,中国的大学越多,创新性人才就会更多,会更好地决定中国整体竞争力。国家也意识到这一点,这就导致中国高校扩招和建设校园。大学扩招的同时,有一点并没有做好,就是中国大学生在人数增加的同时,素质反而下降了,课堂学生容量在不断扩大,而师资力量比没有同比例的增加,学生整体素质就不能很好提高。所以,只有公办大学好,而没有民办大学并不能很有效地提高高等教育的水平,还需要民办大学来跟公立大学一起竞争,同时也是在填补公立大学教育的空白。如果只有公办大学,那就变成纯粹的精英教育了,

(二)高等教育的未来发展趋势

一个完整的教学体系应该由公立教学体系和民办教学体系组成,民办教学体系形成以后会跟公立教育形成一个竞争的问题。就像国有企业一样,属于垄断状态,服务、价格都没有保证,当教育形成垄断之后,学校提供什么样的服务,教授队伍多好,都无所谓,国家给学校名额后学校就可以招生,形成这样一个局面以后,公立大学竞争的积极性不高,整体的教学质量就很难提高到更高的层次。

参照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学校构成。据1993年数据,美国的私立小学占学校总数的24.4%;日本的私立小学占10.1%。1990年,私立小学和中学的学生占学生总数的百分比,欧洲的法国为15%和21%;英国为5%和9%;西班牙为35%和32%;亚洲的韩国为1%和41%;菲律宾为7%和36%;印度尼西亚为17%和50%;南美的阿根廷为19%和29%。中小学阶段如此,高等教育阶段更是比例巨大。在美国的高校中,属于私立性质的高校的比例为55.3%;在日本,这个比例则高达84.6%。

从上面的数据看出,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论是欧洲、亚洲还是南美洲,私立学校都是各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等教育阶段,私立学校更是成为学校教育的主体。

回顾中国私立学校的发展史,中国第一家私立大学是1919年由张伯苓创办的南开大学,它是在1904年严氏家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之后中国的私立大学就进入发展期,到1927年前,中国大陆出现了厦门大学、复旦大学等一批私立大学。从结构上看,20世纪上半叶是中国高等教育的黄金时期,在这个时期中,形成了公立大学、私立大学、教会大学共存的局面。根据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统计数据,1922年,中国高等院校的主要分布情况是:公立(含国立、省立)大学7所,私立大学13所,教会大学17所;1935年,公立(含国立、省立)大学53所,私立大学与教会大学51所;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夕,公立大学的数字为39所,私立大学与教会大学27所。可见,这是一个三足鼎立的高等教育格局,公立大学、私立大学与教会大学平分秋色,携手并进,共同推进中国的高等教育发展。20世纪中叶以后,私立大学被迫停办,原有的大学或不在了或被转为公立大学,之后私立大学经历了30年的真空期之后,在80年代才出现民办大学,这中间30年的断层至今仍为弥补上来。

从国外私立教育和中国自身私立教育体系的历史看,中国现在的教育体系缺乏私立教育体系来补足,未来私立教育的发展将是推动中国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国内外私立大学几种模式的分析

私立教育原则上可以分为两类:模式一是盈利的私立教育;模式二是非营利性的私立教育。

模式一中,资金主要来源是资本家投入,是想要取得合理回报的,私立学校属于资本家的个人资产。这种模式下,是以投资者为主体组成的学校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校长则是董事会聘用的最高行政首脑。另外,学校为个人资产,其运营性质属于营利性的。学校在为社会提供“服务”、满足社会的需求的同时,也是要通过学校赚钱,使其投入的资金获得尽可能多的回报。如像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将教育看成是一个企业来运营,最终做成上市公司,为投资者带来应有的收益,而美国又是全方位的,包括大学、中学、小学、培训,还有教育图书、教育技术等等有众多上市公司。

模式二中,私立大学是完全慈善性质的私立教育,一般都是由个人捐款、校友捐款、企业捐款,此种模式,虽然学校资金也来源于社会,但是学校本身是全社会共有的。但是学校仍可以用这些捐款去外面赚取利润,同时还需要靠其他的来源使资金增长,类似于哈佛、耶鲁这样的学校就是这种模式。这种模式下,其运营性质只能是公益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就不能以赚钱营利为目的。它的存在是为推进科学与文化事业,为高等教育培养人才。

以上两种模式就像是慈善基金和非慈善基金,慈善基金就不需要向国家交税收,而非慈善基金,要靠基金赚钱,需要向国家缴纳税收。慈善基金的要求要多于非慈善基金,慈善基金的资金来源于社会,属于共有性质,是公共财产;但非慈善基金就像是一个企业一样,基金自己要做好企业管理。

三、从财经眼光看未来中国私立大学经营管理

结合现在中国的现实,模式一更适合现在的中国,即营利性的私立大学,具有一定的回报更容易吸引资金进入斯理论教育这个领域。但从长远来看,非营利性的私立大学更加能代表中国私立大学的发展方向。

下面从经济学和金融学的眼光来设想中国非盈利性大学的运营和管理。

首先,学校的运营不需要国家的资助,完全由私立大学设立的基金承担。学校的一切收入都纳入这个基金,而且一切开支也都由这个基金负担。这个基金相当于整个私立大学的心脏,为整个大学提供血液。基金的主要收入来源可以包括校友的捐助,其次是企业的资助和学费收入;支出部分主要是学校的硬件建设,运营费用,以及科研经费和奖学金。这和国内现在大多数的高等院校不同,维持现在国内大学的费用来源主要是学费和政府资助,还有一部分的银行贷款和校友捐助,但这只占很小的一部分。这种模式下,学校要取得研究经费或是颁发奖学金都是不独立的。而独立的基金运营可以保持学校的独立性,同时可以自由控制收支。除此之外,学校基金管理者的另一个任务是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管理。

其次,学校的经营管理也有一定的依据。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私立大学本质上是“公共产品”,学校的日常经营管理,以及发展策略都是围绕这个核心价值来展开的。公共产品即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对私立大学来说,学校所要创造的是一种不可替代的价值,让相关人员能够从学校的这种不可替代价值中受益。具体来说,就是学校在社会上的声誉,只要能不断地扩大学校的影响力,并吸引更多优秀的学生,以保持教学质量,长期下来,学校所拥有的“公共产品”的价值便会不断增加。此外,学校的影响力越大,校友们就会拥有一种自豪的归属感,这种归属感能够为校友们带来更多的社会地位、社会关系网;这种归属感也能更好地维持学校的传统,又保持了其核心价值。 转贴于

最后,学校为维护核心价值,还要通过日常的管理上实现。一是对学校教师和研究人员的待遇问题,学校通过重金聘请好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提高学校的学术研究,或是聘请国际知名学者来学校做讲座,而这些优秀的教师又会吸引更多优秀的学生。这些优秀的学生正是学校核心价值的基础。现在国内的一些私立大学则是热衷于招收要一些“富家子弟”,这不仅破坏了学校的学术成就和社会声誉,也会破坏学校的核心价值,这对于学校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二是保持学校核心价值和校友之间的互动。由于学校基金收入主要来源于校友的捐赠,为维持学校的运营,学校必须通过这个核心价值来吸引更多的捐款。如学校的各类建筑上,各种树木,包括桌椅板凳等等都可以刻上捐助者的名字,这些捐款能够增加学校的核心价值,同是也提供更多的价值给校友。

总体来说,此种设想下,未来中国私立大学的经营哲学应是认清自己的核心价值,即“公共产品”的属性,并通过日常的运营管理来增加这种核心价值。

第6篇:私立学校的发展范文

我国私立学校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邬智陈晓明罗文标王国荣 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处  学校在办学条件、办学方向和内部管理体制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严重影响了它的健康发展。因此,国家必须 加强宏观管理,以引导私立学校端正办学方向,提高教学质量,坚持公益原则,规范并完善其内部管理体制。      本文所谓私立学校,是与由我国各级人民政府所立,并由其相应教育机关或部门主办的学校相对而言的, 主要指由私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团体通过投资、集资等方式所创办和维持,并在其运行及内部管理方面享有较 大自主权的学校。尽管从法律角度讲,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界定私立学校及其有关问题的教育政策法规,但从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与1995年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看,私立学校无疑是社会力量办学的一部分,党和国家对此一直是积极鼓励、大力支持的。 因此,随着政治经济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私立学校得到了较大发展,对公立学校起到了有益的补 充作用。但是,由于目前还缺乏必要的规范化管理,私立学校自身的许多弱点还难于克服,其发展状况还显得 有些混乱。本文旨在研究我国私立学校的问题和对策。      一 我国私立学校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私立学校教育的问题是其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在办学所必备的基本条件方面存在不少缺陷      由于私立学校在我国的再现还只有几年时间,加上我国当前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政 府包办教育的格局并无明显的改变,民办和私立学校在生源、师资和办学经费等方面都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如目前从事基础教育的私立学校,可分两类:一是人们所说的那种“贵族学校”,由于其收取超常的高额学 费,其服务对象仅限于极少数“大款”,一般工薪阶层根本不敢问津,更不用说普通社会居民。另一类被人们 称之为“平民学校”的私学。或是办在城镇,以无城镇常住户口及进城经商的工人和农民的子女为主要服务对 象;或是办在农村公办小学服务半径以外的边远地区,名为学校,实为教学点。由此可以看出,这两类学校都 远离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居民,创办伊始就存在着生源问题。特别是“贵族学校”的服务对象的问题更大, 已经引起各方面的非议。      又如目前私立学校的办学经费,主要来自学生的学费和不稳定的社会捐助,一般都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 ”,而难于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甚至有些私立学校开办几年至今,仍蛰居于租借的校舍之中,而无属于自己 的教育场所。      再者,师资问题也是目前私立学校面临的一大难题。私立学校的教师目前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招聘退 休教师和校长,这部分人具有丰富的教学和管理经验,但年龄偏大。二是刚毕业就应聘的青年教师,这部分人 有热情,但经验不足,加之面临着评职称和住房、医疗保险、退休金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往往呆不长久。三 是以高薪聘请的公立大学教师(教授或副教授),或从其他公立学校“挖”来的骨干教师,这二部分人具有比 较丰富的教育实践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但往往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即当面对私立学校的学生在智力、能力 、知识水平和生活背景等方面参差不齐的问题时,他们原来在公办高校或中小学中所形成的那一套划一的教育 教学方法,就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了。总之,目前私立学校不但缺乏稳定的师资队伍,而且其现有师资在年龄 结构等方面也极不合理。这些问题不解决,势必影响学校发展的后劲及其预期的办学水准。      2 一些私立学校的办学方向不正确      首先应当肯定地是,在私立学校举办者中,并不乏置名利于度外,而甘心献身于教育事业的人士。但是, 与此同时又应看到,借办学捞钱者也确有人在。如据报载:广东省的一些高价学校,为了争夺生源而搞欺骗宣 传,有的说其可把学生直接送到加拿大深造;有的称其有80%的高考升学率;有的鼓吹其英语和计算机水平保证 能达到大学生程度等。但实际上这些轻率的许诺很难兑现,有的私立学校甚至还将向学生集资或收取的巨额学 费直接用于非教育性营业或者装进举办者的腰包。“至今广东省各高价学校收取的教育储备金总共不少于12亿 元”[1],除用于建校外,“至少有一半多已投入市场运作”[2],而且,何止广东如此,全国各地都或多或少 存在类似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的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都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 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和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因此,“培养德、智、体等几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 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都必须坚持的办学方向。但是,部分私立学校的办学方向却 有悖于此。例如,对极少数私立学校,尤其“贵族学校”来说,究竟谁能享有受教育权,完全取决于金钱的力 量。正象人们所评论的那样:“校门八字开,无钱莫进来。”又如在教学内容方面许多私立学校往往片面强调 热门科目,而对诸如政治、道德、历史等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有关的科目和内容相当轻视,甚至根本就不开设 ;再如在培养目标上,有些私立学校口头上称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人才,而实际上却是以非常奢侈的生 活和学习条件造就着一批“小贵族”。      3 许多私立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不完善      如有的私立学校校长和教师的职责与义务不明,缺乏必要的制度管理;又如有的私立学校没有应设的董事 会组织,其党、团和学生会、少先队等组织也不健全等。      二 正确引导我国私立教育健康发展的对策设想      如上所述,私立学校在我国的再现还只有几年的时间,无论其在自身内部或是所处外部环境方面,都还存 在不少问题尚待解决。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思路,无疑应当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准绳,认真贯 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对社会力量办学(包括私学教育)应“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 、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其具体对策,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应正确看待私立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位置      众所周知,由于我们过去对“什么叫社会主义”的理解不够正确,人们往往谈“私”色变。因此,一般对 于社会力量捐资助学觉得还可接受,而对私人办学的出现,则往往在思想上一时难于转过弯来。实际上,正如 小平同志在南巡讲话中所说,我们不应该被那种抽象的有关姓“资”姓“社”的问题争论所束缚。为了多快好 省地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应当按照党和国家关于“积极鼓励、大力支持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 ”的方针,使私立学校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私立教育与公立教育并举,是当今世界各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走向。例如法国的私立中学,在70年 代就占同类学校的20%;韩国80年代的初中、高中、大专私立学校所占同类学校的比例,分别为38.8%、59.4%和 85.9%[3]。再说,我国长期也有“两条腿走路”办学的优良传统。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公立与 私立学校并举,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当然,关于究竟应该如何看待私学教育的发展问题,笔者认为必须从我国 的实际国情出发,绝不可盲目发展,一哄而起。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已建成了比较完整的、以公立学校为 主体的国民教育体系。虽然这一体系在某些方面还存在许多缺陷和问题,但这只能通过改革加以解决,而决不 能成为否定应以公立学校为主体的借口。也就是说,在我国的国民教育系统中,既应有私立学校的位置,使其 成为公立学校的必要补充;但同时又必须坚持以公立学校为主体。这是由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同时又 存在多种经济成份的社会经济结构决定的。      2 私立学校应当端正办学方向,大力加强自身建设      (1)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相比,办学主体虽有不同,但是办学方向必须一致 。这已为我国《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所确认。但正如前文指出的,近年来出现的“贵族学 校”和“赢利学校”,无疑都是与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相背离的。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中国独生子女的教 育问题本来就已令人忧虑,如果再对家庭物质生活条件很优裕的儿童在培养目标方面进行误导,其后果不堪设 想。对于这些泡在蜜罐里的儿童,特别应该注重对其进行价值观、责任感和自身能力方面的再植与重塑。陶行 知先生曾经指出:办一所学校同办家工厂不同,工厂的产品不合规格只会危害一代人;而学校的产品(人才) 如果不合规格则将危害几代人。因此,对于办学方向的问题决不可掉以轻心。可喜的是,目前有些私立学校已 开始重视这个问题。如北京私立光亚学校比较注重使学生德、智、体等几方面全面发展,该校在让学生坚持学 好文化科学知识的同时,还对学生进行军训,加强组织纪律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定期组织社会活动日,对学 生进行国情教育;还有意识地对学生进行挫折教育,培养其健康的心智等[4]。      (2)应把提高教育质量放在首位,办出特色。私立学校能否在社会主义教育园地站稳脚跟,求得自身的生存 和发展,关键之一在于教育质量。私立学校一般都收费较高,这种高额学费必须与社会、家长的高期望值成正 比。办学者如果只顾收取高额学费,而不在提高教育质量、办学特色方面下真功夫,则只能是自掘陷阱、自套 枷锁。事实上,目前一些赢得社会信誉的私立学校,如私立华南女子学院就是注意瞄准市场需求,专业开设几 乎与市场变化保持同步,努力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新”,从而赢得所谓“华南的女儿不愁嫁” 的美誉。[5]又如成都科艺中学坚持培养能力、发展特长、办出特色的办学目标,除按照国家教委规定的各科教 学大纲完成教学任务处,还大力强化外语和计算机的教学,增开《书法》和《国际礼仪》等课程,使通才教育 与英才教育相结合,努力把培养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合格人才的任务落到实处,从而令求学者趋之若鹜的[6]。      要保证较高的教育质量,必须有高质量的师资作证。私立学校应当争取早日建立起一支在年龄和知识结构 方面均比较合理的教师队伍。但这仅靠采取高工资、高待遇的措施是乏力的,即使有不少中青年教师因慕高薪 而来,但也不能就保证其热心教育事业,而且还难摆脱诸如评职称、住房、医疗保险、退休金等一系列后顾之 忧方面的问题。因此私立学校应当争取教育主管部门在政策上使私立学校教师能与公立学校教师享有同样平等 的条件。例如可让私立学校在贯彻执行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制度的基础上,面向社会招聘合格教师。只要私立学 校教师达到了教师任职条件要求,教育管理部门同样应承认其教师资格;又如可让私立学校申请选派的公立学 校教师仍保留其公立学校教师的身份;再如私立学校教师在政治和业务进修以及评优等方面,应与公立学校教 师同等对待。      (3)必须坚持办学的公益性原则。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任何学校和教育机构都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国 外也大都规定私立学校必须坚持办学的公益性原则,而反对以赢利为目的。如日本《私立学校法》明确规定: “鉴于私立学校的特征,通过尊重其自主性,提高其公益性,而谋求其健康发展。”韩国《私立学校法》也规 定:“本法依据私立学校所具有的特点,以确保其自主性,发挥其公益性,保障私立学校的健康为目的。”      私立学校的公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私立学校作为一种谋求公共利益的社会机构,其创 办人或主要投资者虽可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学校管理,但却不得将其视为私有财产。其二,私立学校的根本性质 是学校,应以传播文化知识、提高人的素质、促进社会进步为根本宗旨,而不能通过收取高额学费或其它集资 方式来达到营利的目的。这就是说,学校是公益事业的这一基本性质决定其收费标准决不宜过高。在国外,私 立学校的收费标准,最高的也只不过是公立学校的两三倍左右。例如,日本私立高中学生的教育费约为56万日 元,仅为公立高中26万日元的2.1倍。美国私立大学学费平均每年8000美元左右,也仅为州立大学平均4000美元 的两倍[7]。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都还不富裕,因此,更不应超出上述发达国家的收 费水平,对于那些动辄就收取高达数万、甚至数十万元学费的私立学校,除了国家应当制订有关政策加以限制 外,其自身更应当建立起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以确保私立学校的公益性。      (4)规范和完善私立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私立学校自身要得到健康发展,必须系统地推行规范化管理,努力 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a.建立学校董事会,健全和完善学校管理体制。目前,我国私立学校大多是由若干办学人员所组成的校务 委员会任命校长主持校内日常工作,这种管理体制是不够健全的。因为私立学校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缺乏 直接的隶属关系,自主权过大,因此常常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造成重大失误。国外的私立学校通常设立校董( 理)事会作为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审议学校重大事宜并做出相应决策,然后交由校长执行。董事会审议的问题 包括:资金的预算与决算,借入资金及资产的取得、处理和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和变更,学校的合并和撤销 ,校长和教员的任命,以及经营收益事业的有关问题等等。这些均可作为我国私立学校设立董事会的借鉴和参 考。为了使学校各有关方面的利益都能得到保护,董事会成员的组成除投资者外,校长、学生家长代表及社会 有关人士都应列入其中。除董事会之外,还应设置两名以上监事作为学校最高领导机构成员,其职责是负责监 督学校工作的运营及董事会方面的常务工作。此外,为了使董(理)事会能够公正、高效地发挥作用,还应建 立任命董(理)事及监事的亲属回避制度,以及处理好有关人员的兼职问题。在这方面,国外有些经验同样可 供参考。如韩国的《私立学校法》规定:董(理)事会成员之间或监事之间,不能有近亲血缘关系;董(理) 事长不能兼任私立学校校长,监事不能兼任理事长或理事;监事必须有一人具有会计师资格,以确保对专业性 强的财务工作能实行有效的监督。      b.建立严格的会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私立学校办学资金 的筹集和使用都有非常大的灵活性,董事会及 校长对财务的管理完全自主,产生滥用资金乃至贪污腐败行为的可能性比较大。因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私 立学校会计制度的规范化问题。如日本文部省就制定有《日本学校法人会计基准》6章38条,对学校资金收支、 消费收支及资金借贷等都做了详尽的规定,并明令各私立学校的设置者必须按照这一规定处理会计业务,编制 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只有严格按规范、标准的会计制度办事,才有利于上级机关进行审计监督,也才能对学生 家长有明白的交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应定期对私立学校的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加强监督与指导。      c.设立家长委员会,使其参与学校管理。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是保证学生及其家庭合法权益的基本途径, 便于家长与学校管理者直接沟通。通过家长委员会,学生及其家长们所关心的问题,可以形成一致意见反映给 校方,并能从校方获得反馈意见。学校领导应尊重家长对学校工作的了解权和参与权,定期将学校的工作计划 、经营状况及财务收支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如实地向家长汇报,以求得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设置家 长委员会,是现代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的一个重要标志。70年代以来,欧美国家都日益重视发挥其作用, 甚至将其与董事会等量其观。这一点是很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的。      上述有关私立学校应端正办学方向和重视自身建设方面的一些设想,对于办好私立学校都是至关重要的。 同时还应该依据我国《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我国私立学校管理条例 ,对私立学校的办学方向、课程设置、收费标准,及其申办条件、审批机关、业务督导与考评、师资队伍建设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划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样才能促使私立学校健康发展 。      参考文献      1 李军:《论私学与中国传统文化》,《教育研究》1994年第4期。      2 史静寰:《简论欧美国家私立教育的历史和现状》,《教育研究》1994年第4期。      3 徐广宇:《关于私立学校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中国教育学刊》1994年第3期。      4 吴忠魁:《中国私立学校现状述要》,《中国教育学刊》1994年第3期。      5 曲铁华:《私立学校向何处去》,《中国教育学刊》1994年第3期。      6 高洪源:《琐议私立学校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中国教育学刊》1994年第3期。      7 李守福:《私立学校制度初探》,《比较教育研究》1994年第2期。      8 顾美玲:《私立学校与市场经济》,《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1期。      注释      [1] 参阅戴自更:《高价学校需监督》,见《光明日报》1995年4月10日。      [2] 参阅戴自更:《高价学校需监督》,见《光明日报》1995年4月10日。      [3] 转引自夏欣:《私立学校景观》,见《光明日报》1993年4月6日。      [4] 参阅蓝冰:《正面效应——私立学校透视之二》,见《中国青年报》1993年8月14日。      [5] 参阅周大平:《奇女八十犹办学》,载《liào@①望》1991年第2期。      [6] 参阅顾美玲:《私立学校与市场经济》,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94年第1期。      [7] 转引自李守福:《私立学校制度初探》,载《比较教育研究》1994年第2期。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目加僚右       

第7篇:私立学校的发展范文

关键词:政府;财政资助;民办高等教育

作者简介:王茜(1988-),女,浙江嘉兴人,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14-0006-02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十分迅速。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0年底我国总共有1512所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注册学生人数约为589.48万人。尽管拥有庞大的学生群体,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仍然举步维艰,办学经费短缺是制约其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探索如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成为当务之急。同样是后发外生、国家主导型的高等教育系统,日本的私立高等教育非常发达,甚至承担了推动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任务。到2010年,日本私立大学有597所,占全国大学总数的76.7%;私立短期大学369所,占全国短期大学的93.4%。二战后日本私立高等教育得到如此大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利用法律政策导向和财政资助两个杠杆对私立高校进行了有效调控。本文将从介绍日本私立高等教育财政资助制度的实施缘起、情况、特点及效果入手,结合我国发展较好的民办高校案例,论证政府财政资助对于民办高等教育协调发展的重要性。

一、日本私立高等教育财政资助制度

20世纪50年代末至70年代中期是日本高等教育发展速度最快的时期,大学数(不含短大)由1957年的231所增加到1975年的420所,增长了81.8%,其中公立大学数由1957年的107所增加到1975年的115所,只增长了7.5%,而私立大学由1957年的124所增加到了1975年的305所,增长了145.97%。①可见,私立大学在推动战后日本高等教育的大发展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规模急速扩张的背后也出现了私立大学招生人数严重超标的“参水招生”和人才培养中的“批量生产”等一系列问题,导致私立大学教学条件大幅下降,教学质量令人堪忧的状况。

为了促进高等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也为了更好地利用私立大学吸纳18岁新增人口和提高高等教育升学率,1970年日本政府开始实施对私立大学日常运作经费财政资助的预算,并对1952年成立的政府金融机构——私立学校振兴会进行了改组,在此基础上成立了日本私学振兴财团,作为实施私立大学日常经费财政资助金配置的中间机构。这一机构借鉴了英国大学拨款委员会的运作模式,并遵循“支持但不管制”的原则提出了作为国家与私立大学之间的第三方机构,以间接补助的形式开展日常经费财政资助的设想。同年,日本私立学校振兴财团法公布,并于7月1日正式生效。1975年,《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正式公布,该法明确了经常费资助制度是以向私立大学提供日常经费的1/2为目标的政府基本态度和财政资助的基本方向。此外,还明确了政府提供财政资助的三大目的:保障私立学校的教学条件平稳上升、减轻学生在学业上的经济负担和提高私立学校的经营健全性。

日本政府对私立高等教育财政资助政策的态度主要经历了不资助也不控制、不资助但控制、既资助又控制的三个时期。在既资助又控制时期,资助政策根据私立高校的发展变化不断调整。

1.维持基本教育条件和监督教育质量的资助政策

战后初期,政府因国家财力有限而将私立高校作为高等教育的补充来发展,主要在私立高校本身获得效益的基础上对其实行公费补助,如以税制优惠和通过私立学校振兴会对高校基本设施等进行长期低息贷款为主,补助金的发放也主要用于理科教育、产业教育、学校图书馆建设等。

2.具有扶持色彩的资助政策

20世纪60年代,日本国内民众对于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日益增长,在规模扩张时政府期待的并不是需要巨额国家财政投入的精英型国、公立教育机构,而是具有“平民性”、“敏感性”的私立高等教育机构。②因此,私立大学发展迅速。但是由于主要依靠学费和贷款来维持收支平衡,不少高校出现只追求招生人数,忽视教学质量、经营困难的问题。因此,日本政府不得不开始关注并强化财政资助力度。随着私立部门的规模扩张受到严格控制,财政资助额也大幅提高,占日常经费支出的比率在1976年为23.2%,最高在1980年达到29.5%,对于缓和向大众化阶段过渡的私立大学的经营危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③

3.多样化的私立高等教育财政资助政策

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受经济长期不景气的影响,政府对教育资助的公费开支缩小、受教育者家庭经济负担加重,出现越来越多拖欠学费的情况,生源减少,私立大学的发展面临新一轮挑战。对此,日本政府开始探索多样化的财政资助政策:一是由一律平等的资助向倾斜性资助政策转变。1989年以后,日本政府在保持一般性补助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补充了特别补助金额占私立大学经常性补助的比例。2001年,创设了竞争性补助金,旨在促进私立大学之间优胜劣汰的改革倾向。二是对私立大学的补助重点放在维持和提高教育条件方面。三是加强对公费补助政策有效性的研究,通过外部评价等方法进一步调整资助范围,提高资助的实效性。此外,伴随教育行政地方分权化,日本政府进一步推进学校的自主管理、自由择校、发放教育券等多种改革,尽可能实现多元化的资助政策和分配方法。

二、建立政府经费资助制度: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走出经费困境的必要条件

近年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办学规模不断扩大,教育质量逐步提高,综合实力明显增强。但是由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走的是投资办学的道路,举办者往往只是在创办初期一次性地投入建校资金,以后极少有持续的追加投入,后续的发展资金只能依靠学校自身去筹措。④资金短缺、过度依赖学费成为目前我国多数民办高校面临的困境。根据2000年邬大光教授对39所民办高校经费来源的调查显示,除去1所学校的资料不详以外,有31所学校的学费收入占学校每年收入的80%以上,其中有14所学校甚至达到100%,即学校日常运转资金完全依靠学费。这其中,获得政府资助的高校仅有8所,占被调查学校的20%左右,且资助数额极为有限。虽然这个调查的样本不大,但是民办高校过度依赖学费的情况可见一斑。

日本政府在众多私立高等学校面临财政危机、经营困难的时候实施的对于私立高校的资助、调控和引导政策值得人们深思和借鉴。在我国,要帮助民办高等教育走出经费来源单一、资金不足的困境,建立政府经费资助制度十分必要。这一点从发展较好的民办高校的案例中也能体现出来。如浙江树人学院创办于1984年,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最早成立并经教育部首批批准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民办本科高校之一。近年来,学校教学规模不断扩大,教学质量明显提高,社会声誉日益提升,成为民办高校特色化发展的典型代表。树人大学从创立到目前的良好运转离不开浙江省政府对它的大力资助(见表1)。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财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支持。这一条为政府对民办教育实施必要的财政资助提供了法律依据。借鉴日本私立高等教育财政资助制度的经验,结合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具体情况,在这里提出几个具有可行性的措施。

1.政府设立民办教育专项基金用于资助民办高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

在立足民办高等教育“办学经费自筹”的基础上,随着国家财政收入的逐年增加和对民办高校管理政策的成熟,政府应逐步实施对民办高校的财政资助。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成立专门实施财政资助金配置的中间机构作为国家与民办高校之间的第三方,以间接补助的形式开展经费资助。这样更加有利于保证民办高校的办学自。

2.实施对民办高校在税收和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减轻其财政压力

政府应该尽可能减少对非营利民办高校的收税,以减少其经费开支。如果有校办产业,也应酌情减免税收,同时采取扶持政策,如在银行贷款、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帮助。单有税收优惠并不足以保障民办高校的建立和稳定发展。对于民办高校创办需要的土地和校舍,同样应提供优惠政策

3.改变现行的收费政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本地区指导性收费额度,但不决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高校根据市场自行调节,即收费自律化

民办高校可以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专业实行多元的收费标准,促进高等教育机会均等化。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人民经济收入状况和生活水平差距较大,收费标准因地制宜是非常必要的。此外,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及预期收益也是有大有小的,应采取有差别的收费政策,不能“一刀切”。

4.向民办高校学生尤其是家境贫困的学生提高国家助学贷款,并提供相关资助

政府的财政主要来源于公民的纳税,纳税人应该平等地享受公共财政。政府向公办高校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学金,用公共财政资助贫困生没有理由不让也作为纳税人的民办高校的学生享受公共财政。《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应建立公正、公平、惠及全体学生的财政资助制度。

5.制订民办教育资助法

从日本的经验来看,通过出台《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财政资助制度的稳定性和合理化,有效地监督了政府对这一制度的规范执行,同时也强化了私立大学管理运作的法规化。目前,我国提倡以法治国,应该以日本为鉴,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制订、实施《民办教育资助法》,以促进政府对民办教育的资助与扶持,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注释:

①陈武元.日本高等教育政策与私立大学的大发展[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1998(3):122.

②天野郁夫.高等教育大众化:日本的经验与教训[M].陈武元,译.高等教育研究,2006,(10):20.

③天野郁夫.高等教育大众化:日本的经验与教训[M].陈武元,译.高等教育研究,2006,(10):22.

④陈武元.中国民办高校如何走出办学水平不高的困境——经费来源结构的视角[J].教育研究,2011,(7):44.

参考文献:

[1]王蓉,鲍威.高等教育规模扩大过程中的财政体系——中日比较的视角[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

[2]天野郁夫.高等教育的日本模式[M].陈武元,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6.

[3]陈武元.日本高等教育政策与私立大学的大发展[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1998,(3):122-128.

[4]天野郁夫.高等教育大众化:日本的经验与教训[J].陈武元,译.高等教育研究,2006,(10):17-25.

[5]包金玲.日本私立学校公共财政资助政策特点及其启示[J].教育发展研究,2010,(20):46-51.

[6]徐绪卿.树人大学的筹资模式和启示[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4,(4):11-16.

第8篇:私立学校的发展范文

[关键词]民办教育促进法 私立学校法 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4

[作者简介]陈汉强,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务处(浙江宁波315100)

比较大陆《民办教育促进法》与我国台湾的《私立学校法》,其内容虽有所差异,但都包含了对私立学校的立法宗旨、学校性质与地位、董事(理事)会制度、奖励与扶持、税收、收费等方面的条文规定。比较《民办教育促进法》与《私立学校法》的异同,对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立法宗旨

大陆《民办教育促进法》

(以下简称《民促法》)第一条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根据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民促法》的立法宗旨有三:(1)实施科教兴国战略;(2)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3)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这体现了国家对民办高等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和依法管理,维护了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保障了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台湾《私立学校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促进私立学校多元健全发展,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以鼓励私人兴学,并增加国民就学及公平选择之机会,特制订本法。”可以看出,其立法宗旨是为了确立筹设私立学校的权利义务主体,提高私人办学的自主性,并适应未来一法人可设立多学校的需求。

总体上看,两部法律因制定时间不同而分别承担了不同的历史使命,法律实施侧重点有所不同。《私立学校法》侧重于促进私立学校多元健全发展,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以鼓励私人兴学,并增加国民就学及公平选择之机会;而《民促法》的宗旨是为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及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二、民办(私立)学校的性质与地位

《民促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它强调的是民办教育公益性事业的属性,而否定民办高校的营利性,规定了民办教育的社会主义属性。《民促法》对民办教育性质和地位的界定是该法的一个关键性原则。

《私立学校法》第二条规定:“各级、各类私立学校之设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由学校财团法人申请之。”因此可以看出,台湾私立学校必须作为财团法人的身份方可设立,其性质为财团法人,私立学校与财团法人合二为一。因此国内学者将其称之为“公益性的财团法人”。关于私立学校的地位问题,在《私立学校法》制定的最初预设中,立法思想便蕴含了“私立学校的补充性、非营利性、公共性以及世俗性的地位特征”。在最初制定《私立学校法》时,在国民教育阶段中私立学校则属于例外的、补充的地位。私立学校并没有规定必须登记为财团法人,但均被视为非营利性的公益性团体。私立学校的公共性也是在私立学校规程时期确立的,在当时制度的限定下,私立学校与公立一视同仁,具有明显的公共性。

比较得出,《民促法》规定了民办高等教育公益性事业的性质,这也就强调了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同时也指出,民办高等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承认了民办高等教育在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中的重要地位。《私立学校法》在第三十五条中规定了财团法人的性质,私立学校与公立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并具有公共性。

三、董事(理事)会制度

《民促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对董事会人员的组成,规定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应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对于董事(理事)会的人员数量,规定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应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1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关于董事会的职权,《民促法》规定,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聘任和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私立学校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了董事会、董事及监察人的设置原则。关于董事及董事会,规定董事会由7-21人组成,董事每届任期4年,连选得连任;在资格限制上,董事相互间有配偶及三亲等以内血亲、姻亲之关系者,不得超过董事总额1/3;董事会创办人为当然董事,不经选举而连任;对董事的选举,董事会应于当届董事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开会选举下届董事,并应于选举后30日内,检具全体董事当选人名册,报请法人主管机关核定;对董事长的选举,新董事会应于报法人主管机关核定后30日内,由原任董事长召开新董事会,推选新任董事长报法人主管机关核定,并于当届任期届满前交接完毕,报法人主管机关备查。除此之外。本节还对董事的补选、解除、消极资格以及相关罚则作以详细说明。

《民促法》规定,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而《私立学校法》规定私立学校必须设立董事会。台湾私立学校必须设立董事会,其决策机构较为明确,而《民促法》则留下了“其他形式”的空间,这种规定某种程度上对民办高校的管理带来不便,可能导致监督管理缺乏约束对象,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也因此不完善。《民促法》的弹性设置会让其董事会的法律规定形同虚设。

四、奖励与扶持

《民促法》关于扶持与奖励的条款,由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二条组成。包括:(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3)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4)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5)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6)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私立学校法》在第五章规定了奖励、补助与捐赠的办法,规定了私立学校奖励与补助的条件、对象、方式以及对赋税减免措施。它规定,私立学校办理完善、绩效卓著者,法人或主管机关应对学校法人、校长或有关人员予以奖励。其中政府奖补助金的覆盖面较为广泛,涉及到对学校、董事会及校长、行政员工、教职员工、学生的奖励。奖励方式自由灵活,除了颁发奖金之外,还颁给奖匾、奖词、奖章、勋章以及嘉奖等。第六十条规定,对未依法使用奖助金的私立高校,“教育部”除了有权收回奖助金外,还可以停止申请奖助金的资格,直至其改善为止。私人或团体对于学校的捐赠或宗教法人捐赠设立宗教研修学院时,除依法予以奖励外,并依法获得减免税捐。另外,对个人或盈利事业的捐赠事宜作了相关规定。

比较看出,在奖励与扶持部分,《私立学校法》比《民促法》更为详细和具体。《私立学校法》的规定包含了对私立学校奖励与补助的条件、对象、方式以及对赋税减免措施的具体说明。但《民促法》对扶持与奖励的规定过于宏观,对于采取什么具体方式,奖励幅度多大以及获得奖励的条件等并没有确切说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

五、税收问题

《民促法》第七章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私立学校法》规定:“私人或团体对于私立学校之捐赠,除依法予以奖励外,并依所得税法、遗产及赠与税法之规定免税”。两部法律都在此强调了对民办(私立)学校的税收优惠的具体措施。我国大陆学者胡建波认为,就捐资办学抵税一项,大陆的税收优惠要优于台湾。如《民促法》允许捐赠人百分之百抵税,而台湾则规定:个人之捐款,不超过综合所得总额50%,营利事业的捐款,不超过所得总额25%,并得依规定申报当年度所得税。

比较而言,两部法律都强调了对民办(私立)学校的税收实施优惠政策。《民促法》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私立学校法》规定,私人或团体对于私立学校的捐赠,除依法予以奖励外,并依所得税法,遗产及赠与税法之规定免税。但目前大陆民办高等教育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大陆的税收优惠措施要优于台湾,尤其捐资办学抵税这一做法,表明大陆现阶段对民办高等教育的促进力度比台湾要大。

六、收费问题

第9篇:私立学校的发展范文

关键词:美国;私立学校;分类管理;政策;启示

中图分类号:G649.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12)01-0008-0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发展迅猛,民办学校从非学历、非正规教育发展到各级各类学历教育,并呈现出稳定增长的势头。当然,这种发展态势也对民办学校现行管理制度和政策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民办教育改革势在必行。因此,《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可以说,开展分类管理是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美国的教育源于私立学校,并对私立学校进行分类管理,形成了一套既独特又完善的私立学校管理体制。我们解读美国私立学校分类管理的相关政策,对我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私立学校分类管理的相关政策解读

美国私立学校的管理是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的:一是在全联邦设立私立学校协会;另一途径是靠立法管理。但是,关于私立学校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分类管理,政府并没有颁布特定的法律,仅仅是依据法律对营利机构和非营利机构的明确划分,并遵循“禁止分配限制”的法律原则来对私立学校进行分类的,即“不把扣除成本之后净收入分给机构成员的为非营利机构,不受这一限制的是营利性机构”。对私立学校的分类管理政策的制定上遵循市场和教育两者的内在规律性。

(一)学校设立政策

美国私立学校的设立是各州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也就是说,私立学校设置权基本在州政府的手里。许多州在私立学校的设立上有较严格的审批标准,如马里兰州对其两年制学院和四年制学院分别制定了建校的最低标准。没有严格审批标准的州,私立学校的设置,也必须到州政府教育部门注册。关于两种类型私立学校的注册上有着不同的规定:在申请办理非营利性私立学校手续时,承办者必须向该州政府有关部门提交董事会成员名单、学校章程、经费来源、办学条件、校长人选、课程设置、师资情况、入学要求、学校管理、收费标准等文件;同时,学校建筑设施的安全条件和卫生、消防设施,需经州建设、卫生以及消防部门检查批准后,方可开办、运行;营利性私立学校的设立基本上遵循公司的设立程序,当然,也必须达到政府所规定的安全、卫生和消防标准。

从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类私立学校设立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美国州政府对两类学校的设立标准是依据他们自身的属性和教育发展的规律性而做出的。非营利性私立学校的设立标准相对比较严格,使非营利性私立学校能够从一开始就比较规范。而对营利性私立学校的设立各州政府没有太多的规定性限制,只要达到相关安全、卫生等规定就可以申请办理注册。

(二)办学经费政策

美国各州政府对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私立学校经费来源有不同的规定。非营利性私立学校经费来源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政府资助;二是学校自筹。学校自筹资金的途经主要也是两个:学费和社会捐助。营利性私立学校的教育经费来源的构成与非营利性私立学校的有很大的差异,几乎没有来自政府的资金支持,学费是其主要的收入来源。可见,营利性私立学校的经费来源比较单一,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学校的持续稳定发展。

(三)学校产权政策

两类私立学校的性质决定了不同的产权归属和财产处置政策。对于非营利性私立学校,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组织,在财力物力上对学校都给予了支持,所以学校的产权归属于私立学校本身。而对于营利性私立学校来说,前期投资都来源于私人资本,它是私人或私人团体用于投资并取得相应利益回报的商业行为,其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由于产权归属的不同,所以在私立学校解散时,财产的处置也不同。关于非营利性私立学校在解散时,有些州规定按“力求近似”的原则,将盈余资产捐送给从事相近工作的机构,比如其他的非营利性私立学校或公益性事业。而营利性私立学校的资产不受政府的支配,无论盈亏都与投资者直接相关。

(四)政府资助政策

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设立了负责私立教育事务的专门机构。这种机构与私立学校的关系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是起着指导与服务的作用。政府对私立学校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资助政策。

1.税收政策。

学校的性质决定了税收政策的取向。美国联邦政府根据私立学校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采取了不同的税收政策。美国《国内税收法》第501条规定:专门以宗教、慈善、科学或教育等活动为目的的组织免交联邦所得税,其条件是:“其纯收入的任何部分都不能用于增加任何股票持有者和个人的利益。”根据《美国慈善法》的规定,一个组织要想获得免税资格必须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其成立完全出于非营利目的;其经营主要为达到规定的非营利目的;不得为个人谋取利益。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非营利性私立学校享受政府的这一免税待遇。营利性私立学校不享受免税政策,它们必须接受工商部门的管理,并根据公司法、商法及税法的有关规定照章纳税。《美国标准公司法》第132条规定“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不享受免税的待遇”,必须向州缴纳相关的特种税。

2.学生资助政策。

美国1958年、1963年的《国防教育法》中都规定了向非营利性教育机构提供补助金和贷款的具体条件,但营利性教育机构始终被排斥在外。直至1972年的美国《高等教育法案》修订中,规定有几种类型的营利性教育机构的学生可以有资格接受联邦政府的财政资助,其中最为突出、影响最大的是“基本教育机会助学金”(BadcEduceaionM Opportunity Grant),又称为派尔助学金(Pell Grant)的设立,该奖学金面向所有类型学校的学生,只要符合“第四款”条件的规定,都可以加入“第四款”资助计划。

3.公立学校为私立学校提供服务政策。

在美国,很多州都将一定数量的教育经费划拨到公立中小学,指定用于为某些私立中小学提供服务,比如课程开设、实验室、图书馆或其他教学设施的使用等。州教育部门会对这些服务进行检查,如公立学校未按规定完成任务,则会被抽回所划拨的教育经费。政府这一政策主要适用于非营利性私立学校,而对营利性私立学校没有相关的规定。

(五)教师管理政策

1.在美国,私立中小学大多数属于非营利性学校,各州都对其教师实行资格证书制度,但各州标准不尽相同,也不相互承认。

2.在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私立学校中,教师都实行聘任制,一般公开招聘。但非营利性高等私立学校教师被聘用5~7年后,有较好教学效果,即可得到终身教授职位。

3.非营利性私立学校一般均为聘任教师提供医疗和养老金保险,保险费由学校和教师共同承担,并且学校是主要承担者。而在营利性私立学校中,由于大多数是兼职教师(学术或技术水平较高的专业人员),学校一般按课程或课时支付报酬,并不提供各种福利。

美国各州政府对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私立学校师资政策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对教师社会保障的政策支持上。当然,从这些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中可以看出,非营利性学校的教师在一定程度上享受着与公立学校教师相同的保障,而营利性私立学校教师的保障没有相关的规定,只有一定的报酬作为劳动回报。

从上述政策解读可以看出,美国政府对私立学校的管理有间接与直接之分,有宏观与微观之分。但总体上来说,对非营利性私立学校的管理比较的严格,各种限制性政策较多,同时各种办学优惠政策也远超过营利性私立学校。对于营利性私立学校的管理,政府只是在宏观层面和间接方面进行某些约束,优惠和激励政策相对较少。可以说,营利性私立学校基本上不受政府的直接管理,它实行的是企业制度管理方式。

二、美国私立学校分类管理政策对我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启示

我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都不够充分。尚无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在实践中鼓励和规范的政策常常产生矛盾,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优惠政策得不到落实。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体系。

(一)民办学校的设立

我国目前民办学校的设立是按“民办非企业”来定性的,这种模糊的定性造成了管理上的许多混乱和困惑。借鉴美国的经验,我国民办学校的设立首先必须按照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立足我国民办学校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参照现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来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即符合以下几个方面要求:首先,学校法人产权独立完整;其次,举办者不享有办学结余资产的所有权;再次,终止时,从办学结余中归还举办者投入后的剩余资产必须用于发展教育,不得进行分配。按照上述的标准,民办学校在设立时采取申报制,由民办学校举办者自主选择学校的性质,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依照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标准进行审核、登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社团法人,建立监事制度并适用于非营利性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公司法人,建立董事会,并设立独立董事,适用于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二)学校产权政策

美国私立学校产权关系处理是按照其设立时的性质不同,采用不同的产权政策。同样,我们也可以根据两类民办学校的不同性质,建立不同的民办学校产权政策。如果不接受政府财政资助的非营利性民办院校和营利性民办院校拥有完全的学校法人财产权。营利性民办院校财产可以继承、转让、抵押,甚至可以上市,拥有可以申请破产保护的权利。接受政府资助的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的产权则没有以上的权利,产权只能是单位或集体所有,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学校财产不得据为已有,或挪为他用,必须交由政府统一用于其他公益事业或其他非营利性民办院校。

(三)学校运行政策

我们知道,美国私立学校拥有充分的自主办学权,尤其是营利性私立学校。在我国,由于幅员辽阔,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办学条件都有很大的不同,学校的运行政策应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而定。当然,我们从美国私立学校分类管理政策解读中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1.招生自。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招生应纳入当地政府招生计划,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待遇,同时又有较大的招生自;营利性民办院校招生由学校自行决定和自主进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加强指导与监督。

2.收费自。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的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依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和民办院校的办学成本来确定;营利性民办院校应依据办学成本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价局备案,接受监督。

3.教学自。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的相对自主的教学权利指的是它必须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适合学校特点的课程安排和教材选择;营利性民办院校的教学工作在遵循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的基础上具有完全的自。

(四)政府资助政策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私立学校的税收、财政等方面的经验,制定我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政府资助政策。

1.税收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该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比如出资人将房产设备投入到民办学校,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组织向民办学校捐赠时,准予在税前按一定比例据实扣除(如社会组织未超过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0%的部分)。营利性民办学校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半,或享受当地高新企业的优惠政策等。

2.财政政策。各省、市、县政府分别设立民办教育专项基金,以差额补助、定额补助、项目补助等形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资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生享有同公办类学校学生一样的政府资助。而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资助,其学校学生享有一定的政府财政资助。

同时,我们还应该借鉴美国的“公立学校为私立学校提供服务”政策。在我国,由于国家的财政政策倾斜,公办学校教育资源比较丰富。在实行分类管理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共享一些公办学校的教育资源,如图书馆、实验室等等。而营利性学校在设定严格的限制条件后,可以给予一定的资源共享权利。

(五)教师待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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