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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耕文化的基本特征精选(九篇)

农耕文化的基本特征

第1篇:农耕文化的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词:乌江流域;小农意识;多元;兼容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农耕是人类为了生存、繁衍和发展,在认识客观物质世界的基础上,谋取生活资料来源的最基本的生产方式,是人与自然和社会关系的综合表现。农耕的出现“是人类历史上一件划时代的大事,是由攫取经济到生产经济的伟大革命性转变。人类第一次通过自己的活动来增殖天然的产品,从而改变了整个社会的经济面貌,对人类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1]71综观乌江流域农耕文化历史,始终是在特定的自然生态和社会生态的动与静之中,和谐而有序地发展变化着,除了物质层面上的诸如农耕工具、农业品种等文化现象之外,还集合了儒释道文化,及各民族宗教文化、风俗习惯为一体的精神层面,由此形成了乌江流域地区多元、多彩,且具有较强兼容性、开放性、延续性的地域农耕文化特征。

一、传统农业中的小农经济特征

英国经济学家伊特韦尔(Eatwell.J.)与美国经济学家米尔盖特((Milgate.M.))和纽曼((Newman.P.))编纂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小农(peasant)是耕种土地的人”,许涤新主编的《政治经济学辞典》、马洪利等主编的《经济与管理大辞典》、丁光远的《经济大辞典》(农业经济卷) 也都有小农和小农经济的辞条, 这些辞典的解释都强调小农和小农经济指的是为了简单再生产,满足自身食物的需要,以家庭为单位、从事传统农业的个体小生产者,其耕作方式以铁犁牛耕为主。“他们耕种的目的都是为了谋生,而不是为了攫取利润”。[2]40考察乌江流域地区,其小农经济的特点在历史上表现为:

第一,生产经营单位规模小。在农业社会,土地是最重要的自然资源,然而,乌江流域地区的民族多聚居在山多田少,土地贫瘠的地方,使人们的生产活动十分困难。正如《劳动歌》写道:“山外原无地,刀耕农当锸,火种野无烟。灌溉难为力,荣枯只问天,传闻春夏日,此岁雨绵绵。”[3]302耕地狭小,环境封闭,加之地质灾难,如水土流失,致使土层浅薄,肥力下降,基岩,石漠化面积扩大,使得人均耕地量面积不大,人们只得在极为狭小、分散的小块土地上从事种植业生产。所以,在乌江流域农耕史上,以“溪峒”①为代表,“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自然经济居于主体地位,分散、隔绝的山地特征十分明显。人们耕地以自食,纺织以自衣,伐木以建屋,劈竹以制器……构成“小国寡民”的经济基础。

第二,生产工具原始。生产工具是衡量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尺,其发展是一个从粗陋到完备,从简单到复杂的历史过程。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乌江流域农耕文化从使用天然石块,再到对石料经过选择,进行打制和磨制,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岁月。 “工具的磨制是由于农业发生后才需要并普遍出现的。由于农业的产生,才有了所谓以磨制为特征的新石器。”[4]夏商周时期,虽然私有制已经出现,但乌江流域地区的人们还主要靠集体耕作,使用的农具,绝大部分仍然是木制和石制工具,仅有少量青铜农具。直到秦汉时期,才开始出现铁器农具的使用和以及牛耕技术。西汉时期,由汉武帝时搜粟都尉赵过发明的开沟与播种同时进行的专用播种农具“耧车”,亦在乌江流域夜郎地区得到了应用。三国、两晋和南北朝时期用于农业灌溉的翻车,用于谷物加工的水碓、水磨,随唐时期创造的新灌溉工具“筒车”,用于水田耕的“曲辕犁”等农业生产工具在乌江流域地区已基本成熟和定型。之后,宋、元、明、清直到中华民国,乌江流域地区的农耕工具少有突破和发展。在建国之后实行农村集体化时期,乌江流域部分地区曾出现过短暂的如拖拉机、收割机等农业小型机械化时代,但随着土地承包下户,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重新了占据主导地位,使得农机械化工具昙花一现,乌江流域地区的生产工具出现大面积的倒退。时至今日,在大部分偏僻的农村,其生产仍主要依赖人力、畜力和粑子、锄头、铧犁等手工工具,水平似乎滞留在隋唐时期。究其原因,除了体制方面的原因之外,一方面传统农具工艺和操作相对简单。传统农业中的耕、锄、割、脱粒等所使用的犁、木漏、铲、锄、镰刀等工具,没有复杂的机械原理,简单易学,不需要多高的文化程度,不需要专门的培训学习,就可掌握,且使用方便,一个人即可操作;另一方面乌江流域地区地形复杂,地貌崎岖,境内山多地少,严峻的生产条件不适合一定规模的现代农耕农具使用。

第三,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散漫。《墨子》有云:“农夫早出暮入,耕稼树艺,多聚菽粟,此其分事也。妇人夙兴夜寐,纺绩积,多治麻丝葛绪捆布,此其分事也。”在乌江流域农业社会时代,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在社会生产力中占着主导地位。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基本单位的体力劳动是乌江流域地区长期以来农业生产的基本模式。各自为政、各行各法散漫的经营方式是这一基本模式的特点。

生产规模小,工具简单原始和个体的散漫的生产方式,加之山川阻隔,交通不便,使得生活在乌江流域地区的农民祖祖辈辈,终日脸朝黄土背朝天,在炎炎烈日下在凛冽寒风中劳作,他们对外面的世界知之甚少。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方式和坐井观天的视野,一方面造就了他们质朴、诚实、勤劳、勇敢的秉性,一方面又养成了他们不思进取、固守成规、僵化保守、自私自利、狭隘懦弱等人性缺陷。我们将这种人性缺陷所反映出来的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称之为小农意识。小农意识是乌江流域地区传统农业社会中典型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和价值观的主要载体和表现形式。

二、多元与兼容的农耕文化特征

(一)差异性与多元性

美国生态学者朱安利・斯图尔德(Julian Steward)认为,“相应的环境特征由文化决定。较简单的文化比发达的文化更直接地受环境制约。”[5]12自然环境不仅决定了物质存在的方式和形态,也是文化现象赖以产生的载体。从地域上看,乌江流域地区西接云南、北连巴蜀、东临荆湘,南毗岭南,使之天然地与四川、湖南、广西和云南有较多的交往。加之通往邻省的河流多在下游通航,形成一个通道,所以,乌江流域地区东、南、西、北四部分的区域差异相当明显,分别受楚文化、粤文化、滇文化和巴蜀文化的影响。然而,封闭式的自然经济,又客观上造成了乌江流域农耕文化的相对封闭性。无论是中原文化、巴蜀文化、滇文化、楚文化、粤文化以及西方文化等,在传入乌江流域地区的过程中都受到一定障碍,时间上滞后,空间上有限。大而言之,乌江流域地区的黔东、黔中、黔西、黔北四大块始终没有得到充分的融合,各具特色;小而言之,山与山之间,坝子与坝子之间,山与坝子之间,似乎各是一个小天地,文化的传承在某种意义上大于文化的传播,所以,多样性的文化特征明显地表现出来,影响人们的生产以及生活方式。在农业生产方式、技术水平以及衣、食、住、行各方面显示出若干差异和独特之处。譬如说,生产方式上,与技术水平有关,有粗放式的刀耕火种,有集约式的精耕细作;饮食喜酸、喜辣、喜食糯米,长于烟薰、腌制。山地环境,还影响人们的气质,养成一种吃苦耐劳、不畏艰险、朴实耿直、粗犷憨厚的民风,从而形成若干特殊的风俗习惯、民俗信仰,在文化上表现出许多特有的自然形态,形成了它多样化格局和迥然不同的风格特点。总之,在生产生活方式上,不但地区间有较大差异,民族间有所不同,而且同一民族处在不同地区也不一样。表现出乌江流域地区包括农耕文化在内的差异性和多元性特点。

(二)兼容性、开放性、延续性的农耕文化特征

乌江流域地区文化具有典型的移民特征。历史上,各个民族因不同的原因从四面八方迁徙至此,带来了不同的文化。但由于山川阻隔,交通不便和破碎的地形,使生活在乌江流域各区域各民族文化虽然未能得到充分整合而形成了一个个相对独立的文化圈,使乌江流域地域文化“既多且奇,融而未合,分而未化”。然而山高谷深的地理环境,阻隔不了民族之间的相互对流,阻隔不了农业作物的迁徙与交融。一方面,产于乌江流域地区的、稻谷、乌桕、油桐、茶叶、马匹等,通过驿道、水路的运输,改变了周边地区乃至中原地带的农商格局,另一方面,从中原、内地传入进来的玉米、红薯、棉花、洋芋、烟叶等也改变了乌江流域地区的农耕种植面貌。同时,各民族之间的互为穿插,特别是与汉族之间的杂错而居,加之封闭式的自然环境逐渐被打破并开放,使得各民族在农耕作业、技术水平、生活方式等在传承与延续的接触点上发生了诸多的变异,产生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农耕文化特点。正是这个原因,同其他文化现象一样,乌江流域地区的农耕文化在兼容、开放与延续性中得到了进步和发展。从这种意义上说,乌江流域地区的农耕文化的发展与各民族之间的交融有着剪不断的文脉关系。

(三)以农为本、守则与和谐的农耕文化特征

生活在乌江流域地区的先民为了生存、繁衍,在认识自然与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发育和培植了具有乌江流域区域特点的农耕文化。这一文化最大的特征是就是以农为本,守则与和谐。如在服饰方面,尽管各民族的服饰千姿百态、色调多样,但从总的样式来看,其上衣和裤子都较为肥大,特别是袖口和裤口都较为宽松,以便于从事农耕生产;在村落选址方面,为了少占耕地,一般都建在视野开阔而土地见少的坡地上,依山势向上分台而筑。而把那些较为平坦的洼地、坝子、台地留着耕田种地之用,这反映了乌江流域地区山多地少的现实,又体现了乌江流域地区人民“以农为本”,节约用地以求生存和图发展的心理。在乌江流域乌蒙山回族地区,流传有“户户种良田,家家小而全”的谚语,就是这种“以农为本”思想的体现。在西北高原地带,那些横亘在山梁、山坡上的层层梯田,是乌江流域地区农耕文化中一道独特的风景,闪耀着乌江流域地区人民顺天顺地,接天地之气,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智慧与灵光。在一些不宜于农业耕作的高山草地,则用于放牧。蓝天白云、牛羊成群,落英缤纷、鸟唱虫鸣,充分体现了乌江流域地区人民守则与和谐自然生态的农耕文化思想。所有这些,无不反映了乌江流域地区的民族特质和民族风貌,亦从本质上体现了传统农耕社会里人民共同的价值取向。

综上所述,乌江流域地区在历史上是各民族交往的大走廊和结集地,从不同的地方和区域带来了各自不同的文化符号。乌江流域地区山高菁广,地势险峻,山道崎岖,水道不畅的地理生境,使这些民族文化符号在“大杂居、小聚居”的生存环境下,使乌江地区的农耕文化既具有 “山地文化”的小农经济特征,又具有分异融合、守则和谐的特点。

注释:

①所谓溪峒,从地理上看,是指一些相互隔绝的小区域,在万山丛中,人们以“坝子”为中心形成聚落,彼此间隔着道道山梁和溪流,方圆数里或数十里不等,自成一个小天地。从经济上看,由于地形复杂,气候多样,动植物呈垂直分布,所以在一个小区域内,大体可以“自给自足”。

参考文献:

[1]李根蟠等.中国原始社会经济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

[2](美)罗伯特・芮德菲尔德.农民社会与文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3]王承尧等.土家土司史录[M].长沙:岳麓书社,1991.

第2篇:农耕文化的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词:耕地;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S341.1文献标识码: A

1.我国耕地保护现状

1.1 耕地资源利用不合理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土地资源中非农土地使用率比例迅速上升。在此背景下,如何提高非农土地的利用率,减轻人口膨胀和城市化对农业用地的压力成为了当前保护耕地资源的工作重点。一是,我国农业整体的生产模式尚未完全转化为现代农业,农业生产缺乏计划性,粗放性明显,土地的利用成本较低。土地的利用成本较低,直接导致土地向其他用途输出,比如农业用地转变为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从短期效果看,农业土地的转化实现了资本的短期升值,提高了有关不满和相关用户的收入,但是从长远看,是土地资源和价值的浪费。二是,我国耕地总量多,人均少,地区分布不均匀。地区分布不均匀导致受到不同地区生产力的不同,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也不同。在我国东北,特别是黑龙江地区,大规模机械化作业已经基本形成,生产效率高,产量大,而在我国其他地区特别是山区,基本是半机械半人工化,生产效率低。

1.2耕地资源法律保护机制不健全

耕地资源法律保护机制不健全主要有两点体现:一是,产权制度不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的所有权属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农民所有,目前的大户制土地流转制度也标明,转让的是土地的使用权。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出于公共利益需求时,对土地可以回收,但是回收的标准和补贴以及征地性质范畴都不明确,因此,在实际的征地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了很多违法乱纪的现象。二是,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加快,更多的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当中,农村大多留守老人和儿童,因此,很多土地无法有效得到利用,土地荒芜化情况严重。

1.3耕地资源政策保护力度不够

耕地资源政策保护力度不够。中央明确规定要退耕还林还草,十八亿亩是底线。但是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实现土地资源利用最大化,实现地区GDP增长,利用十八亿亩空子,将优质土地资源作为资产变卖,利用滩涂和沙地等土地作为优质资源上报。当前,市场经济背景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都是土地利益的相关者,三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从不同角度对土地利用进行设计,因此,政策保护的力度无法保障和实现。

2.我国耕地保护措施

2.1 耕地资源总量保持在稳定的状态

保护耕地必须坚持耕地资源总量保持在稳定的状态。实现土地资源的稳定状态就必须要做好耕地资源总量的动态平衡。首先,要做好耕地质量的平衡。我国耕地地区分布不均匀,不同地区社会生产力也不同。因此,要深入农村,摸底调查耕地状况和实际可利用土地,耕地质量的衡量标准不能一刀切,应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耕地的质量以及生活方式做出基于全国综合考虑的资源总量分布和规划。其次,实现耕地资源总量的动态平衡不仅要考虑社会人口的需要,还要坚持可持续发展观念,做好后备资源的储备工作。对符合土地质量要求而被非法侵占的土地,要责令相关部门限期整改,恢复原来生产力,针对我国沙化面积不断扩大的实际情况,要做好退耕还林还草,保护农场和草场工作。最后,根据我国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的发展现状,要认真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研究,盘活现有耕地用地,提高耕地使用率。

2.2 建立联动的土地保护机制

建立联动的土地保护机制要求处理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的关系,三方都是土地的利益相关者。市场化运作下,土地作为商品,具有利用成本,易转化其他用途的特点。因此,一是,中央政府要加强立法,进一步完善保护我国耕地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利用中央政府的权威性,对地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其次,还可以完善官员考核机制,将土地保护作为一项重要指标,添加为官员升迁标准。二是,地方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央政府在土地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土地保护法规;同时,也要及时发现土地保护的新情况、新发现做出专项调研,形成农业报告,向上级汇报。三是,建立赔偿机制。目前,我国的征地标准和征地性质范畴界定不严格,相关司法解释不明确,政府要认真研究征地标准和征地性质界定工作,依法保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

2.3 理顺土地保护政策体系。

目前,我国农村体制改革相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已经稍显落后,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非法拆迁、违法拆迁、私法代替公法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必须进一步理顺土地保护政策体系。一是,要建立以土地保护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建设,保护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做到有法可依。农民是弱势群体,当前社会出现了很多侵犯农民权益,甚至危及农民生命财产的现象,这些都是因为农民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缺乏法律依据,私法代替公法所导致。二是,要加强土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加强土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先要从法律整体框架着手,避免出现不同法律法规条款的冲突、重复以及歧义,然后各地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法规,实现政策法律法规的软着陆。

2.4建立合理的耕地保护经济激励机制

目前,我国耕地保护面临巨大的人口压力,如何做好群众工作,做好土地资源保护成为了我国政府的首要问题。目前,我国人口基础大,新增人口多,人口素质不高,单纯群众自我提高保护土地意识,显然是不切实际,因此必须要建立合理的耕地保护经济激励机制。一是,对非农产业占用农业土地情况。首先,要做好征地实际调研,争取做好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双收的大好局面,其次,要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地补偿要根据市场化需要,根据地价实际价格结合农户长期损失做出合理补偿,提高补偿标准。比如,锦州世界园林博览会就是利用沿海滩涂建立旅游地,并没有占用农业用地,这对当前各地旅游地的开发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但是在具体的征地补偿款方面与农户存在一定分歧,导致工程进度受到一定干扰,产生了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二是对退耕还林还草用地,政府要利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加大对农民补贴力度,提高农民退耕还林还草的意识和积极性。

3.总结语

土地是我国发展的根本,保护耕地是维护我国长治久安的重要决策,必须要立足农村实际做好土地经营性等制度研究的同时,从法律,行政制度层面做好耕地保护的工作。

参考文献:

第3篇:农耕文化的基本特征范文

我市辖30个乡镇,人口64.5万个,土地总面积234.3万亩,耕地面积56.42万亩,人均耕地0.87亩,是一个人多耕地少的县份。

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基本国策,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土地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基本农田得到了特殊保护,全市耕地总量实现动态平衡,耕地质量得到明显提高。回顾过去的工作,我们的主要做法:

一、以与时俱进的理念,高度重度土地管理

(一)领导重视,把土地管理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的精神上,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尤其是耕地保护工作。成立了以市长、主管副市长分别任组长的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小组和全市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召开六次基本农田保护市长专题会议,每年都召开一次全市国土资源工作,将耕地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强调,今年3月,市长李国保分别在全市村支部书记培训班和全市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专门讲了耕地保护工作,特别强调了“基本农田五不准”。市政府先后印发了五个有关耕地保护文件,即2000年“关于成立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小组”和汨改发[2000]32号文件,2003年印发了“关于对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和“关于调查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小组”文件,2004年印发“关于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的文件。同时,市委、市政府积极落实耕地保护工作经费,1999年财政预算给足40万元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今年又拿出20万元落实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工作经费。每年市政府都从农业、监察、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织进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切实做到了责任、任务、人员、经费“四落实”。另外,各乡镇也都相应成立基本农田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二)宣传得力,全民耕保意识明显提高。耕地保护不单纯是政府部门的事,更是全民的事,全社会的事,只有提高全民耕地保护意识,增强全民耕保护责任感和自觉性,耕地保护才有坚实基础,才能见成效。为此我们加大耕地保护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民耕地保护意识。一是每年“6.25”土地日组织宣传车辆进行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几年来共出动宣传车辆200多台次,在全市城区、乡镇进行巡回宣传。二是利用各种会议进行宣传,先后利用300多场会议宣讲耕地保护内容,开耕地保护专题会议150多场次。三是利用非农建设看地进行宣传。每看一宗地都向用地户进行宣讲保护耕地的重要意义,动员用地户要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四是制作基本农田保护宣传公告。全市统一制作了100幅2×1.5米的基本农田保护公告,张贴在全市交通要道和人群聚集的地方。五是在全市35个乡镇场建了485块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标牌,公示耕地保护相关内容和措施。六是书写了15000多条石灰标语和门板标语。七是利用典型违法案例进行宣传。八是利用广播电视进行宣传,每个“6.25”土地日前后一周进行播放,特别是“基本农田五不准”,去年连续播放了一个月。九是利用《汨罗报》专版专栏进行宣传。《汨罗报》未撤销前,每期都在该报重要位道开设有耕地保护专栏。

正是由于我市领导重视,耕地保护宣传得力,耕地保护基本国策做到了家喻户晓,全民耕保意识明显增强,呈现出了“三多”、“三少”的好势头。即爱惜地的人多了,乱占滥用耕地的人少了;耕地种植面积多了,荒芜耕地面积少了;村民建房申请占用荒山荒地的多了,申请占用耕地的少了。

二、以协调发展的思路,严格保护耕地资源

(一)明确责任,加强考核,确保了耕地占补平衡落实到实处。层层落实了保护责任。将48.45万亩基本农田面积的以签订责任状的形式全面落实到乡、村、组、户与丘块,层层都明确了保护责任人,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保护责任,全市共签订到村责任状384份到组责任状6100份,到户责任共14万分。

建立了基本农田目标责任考评制度。市委、市政府将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分解到乡镇后,每年由市政府组织对各乡镇基本农田保护进行一次全面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全市目标管理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原经考评基本农田保护不好,保护措施不利,每终取消评先资格。

坚持“占一补一”原则,切实做好了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城镇建设制度的加快,我市建设占用耕地有近千亩。但我们始终坚持了“占一补一”原则,经岳阳市国土资源局选址验收先后共开发整理耕地1500多亩,除用于建设占用的耕地外,还储备有560亩耕地。1999年—2003年共收取耕地开垦费1400多万元,都用于了新耕地的开发项目建设。

(二)巩固了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成果,加强了基本农田建设。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我市于1999年划定了基本农田保护区753个,保护面积为48.45万亩,保护率为85.7%。

一方面,加强“软件”建设,健全制度,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我市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即《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制度》和《基本农田定期巡查制度》等五项制度。同时,狠抓了制度的兑现和落实,使基本农田保护走上了制度社会轨道。

另一方面,加强“硬件”建设,增加资金投入,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力度。加大资金投入,把基本农田地力建设,同中低产田改造等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基本农田质量,把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同土地整理结合起来,将土地整理优化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此外,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依法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必须报经国务院审批。报批前,应制定补充耕地方案,并明确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

全面建立了高标准保护标志。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公式制度,投资50万元建起了永久性保护标牌485块。保护标牌明确了保护范围、保护面积、保护措施、保护责任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高标准建立了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市到乡、乡到村、村到组、组到户、户到丘块都建起了基本农田保护图、薄、册、卡等一整套保护档案。我们组织各乡镇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图斑、村、组、地块和农户,面积、区位要符合要求,数据要准确,并以村为单位将图斑逐一登记造册,以乡(镇)为单位汇总统计。基本农田保护区图、保护区登记卡,到丘到户花名册,丘块登记表与实地逐一进行对照核实做到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图、表、卡、册与实地相一致。并及时做好了基本农田保护基本资料的整理装订工作。据统计全市共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753个,建立基本农田标志485个,共装订到户登记表42本,图斑表28本,到户责任卡105本,保护责任状2本,全市汇总本1本。

(三)严格实施土地规划计划,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保障了经济建设用地需求。我们严格执行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批制度,切实实行基本农田的“五不准”,非农建设无论是国家建设、集体建设,还是农民建房都坚持做到了:凡可占或不占用耕地的项目一律不占用耕地;凡不可避免需要占用耕地的一律从严控制占用面积;凡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一律另行选址或撇开基本农田,因而使建设占用耕地数量压到了最低限度,从而有效地保护了我市耕地。

同时,坚持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按规划办事。对于不符合规划用途的,坚决不予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非农建设项目凡是圈外用地的事先必须按法定程序先批准调规后批准建设用地,不是重点项目一律不准圈外用地。由于坚持了用途管制制度,基本消除了建设占用耕地的随意性,达到了保护耕地的目的。从1999年到2002年,严格审批国家建设用地41宗,面积334.65公顷;集体项目用地53宗,面积36.5公顷。其中为京珠高速公路、武广电化改造、1809线、新火车站等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工程报批用地185.85公顷,为市重点工程友谊河沿江大道工程报批用地61公顷。据统计,2003年共为重点工程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14宗,总用地面积1333.5亩,其中,国家用地11宗,用地1267.5亩,集体用地3宗,用地66亩。

(四)合理规划,加大投入,全面推进了土地开发整理。推进土地开发整理,是实现占补平衡的唯一途径,为做好这项工作,我市建立完善了责任机制、约束机制、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第一成立了专门的班子,由分管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各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国土资源局成立了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第二完成了后备资源调查,我市拥有土地后备资源10.5万亩,在此基础上,编制了近期、中期、长期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第三制定了土地开整理程序,依法按程序开发整理土地,确保生态平衡。第四制定了优惠政策,实行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为促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耕地储备库。据统计我市从1999年至今,建设占用耕地1095.13亩,而开垦用于占补平衡的耕地达1588.4为亩,现储备耕地净492.9亩。从2001年至今已有3个国家、省级项目落户汨罗,开发整理规模达8859.6亩,新增耕地5853亩。

三、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全面推进土地管理

(一)抓住政策机遇,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取得突破性进展。2003年3月,全市开展了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专项工作,共收回开发区和项目开发部8个。清理各类建设用地327宗,未纳入市人民政府“五统一”管理的5处,擅自利用划拨土地搞经营性开发的5宗,存在少批多占的4宗;清理土地交易582宗,清理违规用地16宗,查处率达100%,处理各类土地遗留问题11起。“中国国土资源报”头版头条以《没有人再敢批条子了》的文章报道汨罗市治理整顿工作的情况。

治理整顿土地市场促进了土地市场的规范与完善。经过对土地市场秩序的清理整顿,我市大力推行了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挂牌招标拍卖。进一步规范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同时,严把土地登记关口,对经营性用地没有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的,不予登记;对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不予登记;对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予登记;对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予登记。目前,全市实现了土地“一个口子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目标。全市所有经营性用地一律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城区最高地价已达到1.3万元/平方米。其中,2003年,汨罗局采取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共计10宗,成交价款7052万元。其中商业局位于建设路0.2公顷商业用地以900万元拍出全市第一价,建设东路6.67公顷土地以3900万创全市土地交易总价最高记录。4月份成功地对汨罗江砂石资源采矿权进行第一次挂牌出让,最终以5万元成交。8月份对汨罗江南渡桥下游砂石资源采矿权进行捆帮式公开挂牌。

(二)抓执法监察,严肃查处了耕地违法案件。一是抓监察网络建设。聘请了市、乡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员、新闻记者等12名同志为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兼行风监督员,聘请了31名国土员为专职监察员,各国土资源所聘请362名村干部为土地信息员。设立举报电话32部,举报箱100个。同时,完善动态巡查责任制,按照“五定一包干”(定人、定范围、定责任、定费用、定奖励、费用包干)的原则,采取经常巡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一级巡查区15天查一次,二级巡查区每月巡查一次,形成“地动我知,违法我管”的局面。二是抓违法案件查处。我市一直把非法占用耕地作为土地执法重点来抓。特别在耕地违法案件处惠,决不估息迁就,不心思手软,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罚款的予以重罚。2003年发生耕地违法案件9起,违法占用耕地2.09亩,都给予了重罚处理,共罚款4.12万元。全年违法案件下降20%,制止率在92%以上,案件查处率达100%,结案率达100%,案件查处无错案发生。

(三)从严把好征地关,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我市在认真开展全省征地补偿费用管理大检查同时,采取“三严”严格征地管理。即严格控制征地规模;严格依法按规划计划、按程序征地;严格征地审核和征地补偿安置监督。同时,认真督促落实法定的征地补偿和安置措施,解决征地安置补偿费用拖欠、挪用、截留问题,抓好征地补偿费的清欠工作。建立了征地公告制度和补偿标准听证制度。为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今后凡没有征求被征地农民集体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征地方案,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审核报批。另外,我们在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明确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基础上,初步建立了农民保护耕地的有效机制。

(四)加强基础业务工作,数据化、信息化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4篇:农耕文化的基本特征范文

一、现代化进程中的原生态文化热

原生态文化,是进入21世纪后,中国文化发展中不能绕过的一个关键词。20世纪90年代后期,著名导演张艺谋执导了大型实景歌舞《印象•刘三姐》,它以桂林的真山真水为舞台,让当地农民尽情欢歌曼舞,向广大游客推出了一部带着浓郁泥土气息的实景舞台艺术,被评论为“原汁原味”的民间艺术表演。2000年后,张艺谋另一作品《丽江•印象》在云南丽江的表演也获得成功,首次将地方民间歌舞推向市场。受其影响,一时间,许多民间歌舞、戏曲以此为模式,摒弃人工舞台,摆脱传统意义上的艺术表演规则,将艺术表演复原为展现生活本身。这些艺术表演成功进入电视和荧屏,和千家万户见面,给人们带来了自然清新的感受。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借用生态学的概念,将那些还原生活,具有原汁原味乡村风格的音乐歌舞称为原生态艺术。

新世纪伊始的原生态艺术热,有两场演出发挥了巨大推动作用,必须要提及。一是2004年,杨丽萍在上海首演获得巨大成功的《云南印象》。整台歌舞主要表现的是云南的民族文化,演员主要来自民间,许多是直接从田间地头走来的,是道道地地的少数民族村民,他们所表演和演唱的,就是他们的日常生活。从舞台布景,到演员的服装服饰,到演员的造型,到演员用以表演的乐器,到演员演唱的音乐歌舞,都是对乡村文化的直接复制,给人土得掉渣的感觉。从《云南印象》开始,这种区别于专业演员表演的艺术被称为原生态歌舞,获得了艺术界的普遍认同。二是在2006年,中央电视台顺应潮流与民意,在“第十二届CCTV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中,作为中国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一部分的民歌的“原生态唱法”被给予和美声、通俗、民族唱法并列的地位,正式列入艺术序列。随着中央台的现场直播,原生态在中华大地流行开来,由原生态歌舞,扩展到原生态艺术、原生态文化,进而,再扩展到生活中的各方面,出现了原生态旅游、原生态饮食、原生态服饰、原生态住宅……原生态由文化和艺术中的一个词汇,变为一个彻底大众化的词汇。

在现代化过程中,经济与文化都表现出严重的一体化倾向。然而,文化的一体化却并非人们所乐于接受的,衡量文化发展繁荣的标准并非一体化,而是多元化、多样化——正如生物的多样性维系了整个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文化的多样性也是人类发展进步的前提保证。为重建本土文化,延续传统,抵抗现代化所带来的文化同质化,同时也为增强文化自信心和自觉意识,人们开始抢救、保护、重视本土原生态文化。另一方面,对现代人而言,在习惯了享受的、奢侈的、占有的、征服的现代生活方式之后,农耕时代早中期孕育的原生态文化代表了人类的一种古老的、古朴的、简约的、自然的和绿色的生活方式,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多元化生活的视角和可能性。于是,作为根植于本土,根植于本土文化生境和历史传统的原生态文化,便在现代化进程中受到人们关注,形成原生态文化热。

二、原生态文化是农耕时代的生活方式

在人类发展的早期,人与自然的界限还极其模糊,还处在“物我不分”、“万物齐一”的蒙昧阶段,对于自然怀着深深的恐惧和盲目的膜拜,这个时期建构的文化是极其简单粗糙的,属于人类原始文化阶段。这个阶段创造的文化,在当下生活中已然不存在,不是我们所理解的原生态文化。进入农耕社会以后,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心智的进步,出现了专门从事精神生产的思想者,如巫师、歌者、预言家等,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由盲从变为顺应,人类不再盲目地依赖自然,直接从自然中获取资源,而是学会顺应自然,通过自己的创造性的劳动,在自然中进行再生产,创造属于人类自身的生活方式。据此,我们可以将原生态文化视为农耕时代人类的一种生存方式。悠久朴拙的农耕文明,是原生态文化繁衍滋生的丰厚土壤。农耕社会的特征,在很大方面限定和决定了原生态文化的特征,这些特征可以归纳为五点。

(1)自然性。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一是农业耕作发生之后,人类粘着于土地之上,人类的空间和时间观念建立起来,能够自觉地按照自然的方式来取得生存资源,自觉地按照自然的方式来建立人类的生活,自觉地在自然中建构意义体系;二是农耕文明是顺应自然的一种文化创造和实践,作为农耕时代一种生活方式的原生态文化,其本真形态,始终表现为对于自然的适应;三是农耕文明是融入土地中的一种文明形式,自然是其存在的全部背景,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原生态文化,必然是与自然相融合的,表现出对于自然的皈依、顺应、祈祷。

(2)乡土性,或者称为农耕性。农业耕作是一种以体力为主,以自然生态作为对象的手工劳动方式。在农耕社会中,人们粘着于土地上,通过手工劳动的方式,利用自然中的动植物来实现再生产,从而获得物质资料,由此实现生活与社会的延续与发展。形成于农耕经济生活的原生态文化,表达了农耕时代人与自然的深刻关系,反映人类利用耕作改造自然、创造生活的最初努力,是一曲关于乡土和劳动的赞美诗。

(3)民间性。民间性是从乡土性而来的。农耕发生于乡土,农民则生活于乡村,原生态文化其实就是农耕时生、融合于土地中的、乡村的、自然的民间生活形态,是乡间群体共同的生活方式,是活在农耕社会中,活在乡村民间的古老文化。

(4)稳定传承性。农耕社会是一个稳定的社会,其社会发展的节奏是缓慢的、平衡的。农耕社会的稳定性保证了原生态文化的稳定传承,只要农耕社会的农耕特征不改变,原生态文化就有其存在的坚实的基础。

(5)地域性。也可以看作是民族性。在农耕社会中,往往是具有相同血缘联系的人群聚居在一个共同的地域内,或者是由于生计方式的一致性而让人们聚居在一起,而这些聚居在一个共同地域中,而且其生计方式、获食模式相一致的人群,在长期的生产与生活实践中,就会凝聚为一个具有共同文化特征的族群或者民族。原生态文化正是地域的身份符号,是族群的身份符号。

三、返璞归真:原生态文化的价值导向

原生态文化成为一种时尚,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一种特有的文化现象,是中国特色的典型体现,既反映出现代化快速推进中人们文化上的一种迷茫感、迷失感——对于以西方化、一体化为主流形态的现代和后现代文化的质疑、困惑、忧虑,自然引发人们的文化反思,而原生态艺术的展现、展演,至少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正视传统、回溯既往的可能性。现代文化、后现代文化是工业社会发展的产物,以机械生产、化工生产为主的工业生产方式是现代文化、后现代文化形成的经济基础,而原生态文化的经济基础则是农耕,由此实现生活与社会的延续与发展。农耕文明是一种顺应自然规律的、自给自足的文明形态,而工业文明则是超越自然规律的、征服型、掠夺型的文明形态。在工业文明阶段,借助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的欲望无限膨胀,无止境地向自然索取资源,由此导致了遍及全球的生态危机和社会危机。正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借位,正是生态危机的发生,我们才有必要重视审视和反思当下的发展模式,才应该对我们曾经经历的生活方式进行重新评价。#p#分页标题#e#

作为农耕时代早中期一种古朴的、拙直的、简约的、自然的生活方式,原生态文化与现代文化、后现代文化的征服的、攫取的、享受的、奢侈的生活方式是相对的,这种相对,正是原生态文化最大的价值与意义,向我们指示了一条返璞归真的路径和可能性。这里并不是说要我们退回到农耕时代的朴拙中,而是从农耕时代朴素自然的生活方式中获得启示和引导,从而调整我们的价值观和发展观。我们可以将原生态文化作为建设现代新型社会的一种思想资源,一方面,从原生态文化和原生态的生活方式中去获得一些对于发展有效益的理念与经验,学习农耕时代人们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人与人关系的智慧与方法,努力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建立一种和谐的人际关系;另一方面,将作为一种现实存在的原生态文化和原生态生活直接作为一种发展的资源,开发原生态文化的资源价值,直接为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服务,由此促进、带动原生态文化地区人民生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们将原生态文化作为一种生存方式、生活方式,并且置于农耕的背景下来认知,其意义表现在下面方面。

一是原生态文化是我们存在和发展的巨大背景,是我们不能割舍的传统。中华民族悠久深厚的农耕传统,应该和必然成为我们发展的巨大动力,现代社会是在传统社会中建立起来的,农耕时代古老的、古朴的生活方式应该得到足够的尊重和尽心的保护。

二是原生态文化是在农耕的经济方式中形成的文化,是一种亲自然的文化,其价值、理念和实践形式都表现出对自然的最大限度的尊重和适应,与现代文化将人置于自然之相反,原生态文化始终将人置于自然之中,对自然的这种谦卑和敬畏,在对自然资源的索取已经到了极限的现代,在人类已经具备毁灭自然的工业时代,具有特别重要的警示意义,或者说,原生态文化亲自然的价值理念,是现代人自我救赎的思想源泉。现代文化是现代工业的产物,其文化形态呈现为坚硬的钢铁、凝固的水泥、有强大腐蚀力的化工原料、巨大的厂房、高耸的摩天大楼、网络状的公路、功能强大的超级市场、快捷的信息系统等,现代人于自然之中,独立创造了一个人工自然生态系统,与自然处在一种相对隔离的状态。在现代都市中,人们生活于人工创造的生态系统中,并不明显的感觉到自然时序的变化,更未感觉到对自然土地的必然的依赖,仿佛可以超越自然而生存生活。而在原生态社会中,人们生产、生活的一切依靠,都直接来源于自然,与自然发生着密切的联系,人们生活于自然中,时时刻刻感觉着自然的变化,心中充满着对自然的敬畏与膜拜,所创造的一切文化形态,都打上自然的深深的底色。原生态文化中表现出来的这种自然本色,对于生活于都市而隔绝了自然的现代人,是一种巨大的吸引。返璞归真,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时尚和人们的价值理想,就在于人们渴望对于现代文化的超越。

第5篇:农耕文化的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词:耕地;现状;可持续利用

中图分类号:F30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11-0062-03

“民以食为天,食以地为本”,人们生存要以食物为基础,而生存所需最基本的食物――农产品,又必须从耕地中获取营养。耕地是具有肥力、能生长农作物的土地,它提供着人类生产生活所必须的原料。然而,由于城镇建设用地以及耕地被污染等,使适合农作物生长、可用于耕种的土地持续减少,如不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将直接危及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一、耕地资源现状及问题

(一)耕地资源不足,且在持续减少

中国幅员辽阔,国土面积960万平方公里,耕地总资源居世界第四位,但人均占有耕地资源则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用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这足以体现我国人均耕地资源的占有状况。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土地资源的掠夺性开发,耕地数量还在不断减少。据国土资源部提供的资料显示:1996年至2003年7年间我国耕地面积已由1.3亿公顷减到1.23亿公顷,7年减少了700万公顷,平均每年减少100万公顷,比2个海南省的耕地还要多。人均占有耕地仅为0.095公顷,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

当前耕地以2%的速度下降,人口却以10‰的速度增长,受人口与生产力发展的压力,耕地处于严重超负荷利用状态,土地开垦过度,后备资源严重不足。我国后备耕地资源为0.7亿公顷,主要集中在人口相对稀少、干旱少雨的部分地区,给土地的开发利用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后备资源中山地多,平地少,质量好的少,中等和劣地多,大多数后备土地只能开垦作为林果、林木或经济作物用地,开垦难度较大,所需投入也较大。2003年全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310.8千公顷,然而占用的耕地中,多数是居民点周边的优质良田,有灌溉设施的占71%,补充耕地中有灌溉设施的却只占51%。

(二)耕地退化严重,质量不断下降

耕地退化是指人类对耕地的不合理利用而导致耕地地力下降的过程,通常表现为耕地土壤利于农作物生长的物理、化学与生物等方面特性的下降。

1.耕地水土流失。由于植被被破坏、覆盖率低,使耕地水土流失,导致耕层变薄,形成了日益严重的耕地侵蚀。据不完全统计,每年耕地流失的耕层表土,相当于全国耕地削去10mm厚的肥沃表土层,损失的氮、磷、钾养分相当于4000多万吨化肥的养分含量。

2.耕地荒漠化。全国荒漠化面积262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陆地面积的27.3%,相当于14个广东省的面积。

3.耕地盐渍化。我国目前盐碱耕地约677万公顷,其有机质含量低,微生物活力差,土壤板结,成为我国主要中低产田类型之一。

4.耕地被污染。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生活垃圾的增加,工业发展和乡镇企业的突起,大量的工业废气、废水、废渣排放到土地中,以及农业生产废弃物处置不当等,造成大量的耕地被污染。

5.使用不合理。在现有耕地中,有相当一部分耕地由于有机肥投入不足,化肥使用不平衡,造成耕地退化,耕层变浅,耕性变差,保水、保肥能力下降,重使用轻养护,产出水平低。中低产田面积大,约占耕地面积的71.3%。

(三)耕地监管不严,闲置率高

我国制定了《农业法》、《土地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在刑法中增加关于保护耕地的法律条文,部分省区还制定了相应条例、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耕地保护、利用行为,但部分人员对耕地保护意识的淡薄,造成了法律执行困难。同时,由于部分地区国土执法部门监管不严,降低了耕地保护相关法律的权威。建设盲目性造成大量耕地被占用而又未开发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数据,由于城市的发展,全国开发区规划面积已达3.5万平方公里,圈占的耕地有43%闲置,造成耕地严重浪费。

二、合理利用耕地资源的必要性

(一)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是农业发展的需要

当今社会迈入了21世纪,正走向信息化时代,但农业作为原始而古老的产业,有着其它产业无法替代的作用。

1.耕地是食物供应的“基地”

我国85%的食物由耕地提供,95%以上的肉、蛋、奶由耕地提供的产品转化而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粮食生产将仍是我国农业生产的主体,在21世纪,保障粮食安全是我国农业生产的首要任务。目前粮食问题备受中央关注,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1999-2001年粮食连续3年减产,2002年仍是产不足需, 2003年粮食总产4306.5亿公斤,比上年减少264公斤,减少了5.8%,但是粮食需求却不断增加,所以必须要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2.耕地是作物生长的源泉

土地对于一切物质财富的生产,虽然都是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但是在农业生产中却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第一,农业是直接利用植物的生命力和太阳能进行生产的部门,这就要求它必须使用大面积的耕地;第二,在其他生产部门中(除采掘业外),土地不过是一个立足和活动的场所,但在农业中,土地不仅是一个立足和活动的场所,而且农作物还以其自身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生物学性质必须从土壤中吸取营养,供应其生长发育。

(二)耕地是有限、不可再生资源

所有其它生产资料都是人们的劳动可以创造、增加的东西,而耕地则是大自然本身的产物,人们可以改良已有的耕地,也可以把荒山、河滩、沼泽等改造成良田,但不可能创造比土地面积更多的耕地,而且耕地位置不可移动,因此,这就决定了农业生产用地的恢复有很大的地域局限性。所以,耕地是一种特别珍贵、数量有限、不可再生的生产资料,这就要求在社会发展、农业生产中必须特别重视耕地的保护,充分合理地利用好。

(三)耕地是维持农村稳定、社会发展的基础

农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我国虽实现了从农产品严重短缺到供求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跨跃,然而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粮食问题始终是各级政府应考虑的战略性问题。因此,农业仍然是我国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仍然要始终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位置。

我国有8亿人口生活在农村,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土地生产是他们主要就业途径和收入来源,只有农村保持稳定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耕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的命根子,也是生活最基本最可靠的保障,减少一亩耕地,农民就减少一亩生存“地”,就减少一份生活的保障,增加一份社会不稳定因素。耕地保护是保障群众生活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必须切实予以解决的一个重大而又现实的问题。

三、实现耕地可持续利用的途径

保护耕地数量与提高耕地质量,对于农业生产、社会稳定与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党的十六届三中全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说到粮食,必须以稳定一定数量的耕地为保障”。为切实保护好耕地,维护我国的长远发展,必须从如下几方面着手,保护耕地,实现耕地的可持续利用。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耕地保护意识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媒体,多途径、宽渠道的广泛深入宣传《农业法》、《土地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与耕地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保护耕地对耕地可持续利用、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现实意义,让所有人都真正明白耕地是人类之母,是有限资源,意识到当前耕地保护的意义和紧迫性,意识到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耕地不仅是维护社会长远发展的大事,也是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大事。在全社会形成共同遵守保护耕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环境以及以各种实际行动加强耕地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大执法力度,加强耕地监管

1.应加大对国土管理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管理干部的素质,以便及时发现、研究和处理耕地利用与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对耕地违法现象进行严格执法,促使国土管理干部成为合格的“国土卫士”。

2.国家加强对耕地资源的统一管理,依法管理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要切实予以保障,防止出现建设用地审批不严、乱占滥用、破坏耕地和不批就用、多批少用、少批多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3.对潜在的污染企业进行整改,防止耕地污染事件的发生,同时加大对耕地污染事件的查处力度。

(三)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

1.强化土地利用规划。各级政府要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强化规划对建设用地总量的控制,把对耕地占用规模限制在规划数量、范围之内,严禁随意占用耕地行为的发生。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调整规划、占用规划外耕地的,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国家重点建设也应尽量节省用地,减少对耕地的征用。同时减少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审批,比如高尔夫球场等。

第6篇:农耕文化的基本特征范文

论文摘要:农地征收直接造成农村耕地减少,损害农民利益,危及整个经济的全面健康发展:究其原因有执法者政治思想素质与业务能力低下,法律制度不健全,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的弱化等阐述了农地征收的现状及危害,分析了过量征收的原因,并提出了耕地保护的对策。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客观上造成了对土地的巨大需求,对农村土地征收已不可避免。但是,作为绝大多数农民的生命地的耕地,如何有效保护既是直接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需要,也是间接保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因思想认识不正确,加上法律制度不健全,严格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的弱化等,以种种理由和借口违法征收耕地,牺牲农民利益来换取城镇经济的一时发展,不仅损害农民利益,还严重危及到了我国的粮食安全和经济的全面健康发展因此,国家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措施,严格规范合法征地行为,严厉制止和打击一切违法征地行为,达到既能保证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城镇化对土地的合理需求,又能切实保护好每寸耕地,从根本上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因而,研究探讨农村土地征收中耕地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农村土地征收已成为近些年学术界极其关注的热点问题多数学者大都将土地征收与被征地农民利益保护结合起来研究,但却未关注耕地的保护;或者研究土地征收导致耕地大量减少,危害粮食安全,却未关注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为此,笔者探讨在土地征收中如何有效保护农村耕地,从而从根本上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1 农地征收现状及危害

目前,由于对土地的巨大需求,各地政府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中的“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规定,对“公共利益”作扩大化理解。www.133229.COM实践中,地方政府经常凭借这条依据无视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意志,强行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损害农民利益。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一针见血地指出:“现在的问题是,不论投资主体、投资目的,谁都可以强行征用集体土地。有占必征,使公共利益的内涵被无限扩大”。因此,在为文化、卫生、国防、军事及其他社会公共事业等真正公共利益进行征地的同时,伴随着一些个人或集团的商业行为,征收耕地动辄上千亩,甚至上万亩,而且80%用的是农村集体土地。这不仅导致城市规模盲目扩大,各类开发区、园区过多过滥,而且致使耕地面积大量减少。据统计,1986——1995年,我国耕地减少了328.9万hm2,大约平均每年减少33.33万hm2,尽管开发复垦258.6万hm2,但耕地还是减少了193.3万hm2,平均每年减少19.27万hm2,相当于一年减少3个中等县的耕地数。1997——2003年底7年间耕地减少了0.067亿hm2,2003年建设占用的耕地22.9万hm2,实毁耕地5万hm2。目前,全国已有666个县(区)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国际上公认的0.053hm2的警戒线。据预测,到2020年,我国人口将达15亿左右,城镇化水平达到50%,仅此将增加用地约200万hm2,加上其他建设对土地的占用,今后一个时期,年均建设占用耕地量预计不会低于13万hm2。我国耕地面积1.33亿hm2,人均占有量0.12hm2,仅为世界水平的1/3,这反映出我国切实保护有限耕地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农村耕地减少既损害农民利益又危及我国的粮食安全和整个经济的全面健康发展。我国是农业大国,8亿农民中相当部分仍以耕作农地为生,即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源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征收农村耕地不仅减少了农民赖以生存的保障,而且产生了大量的失地农民问题,还出现了土地补偿安置社会保障等一系列无法有效解决的问题,严重地损害了农民利益,危及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耕地资源不足,我国中长期粮食安全隐患可能日益凸现。随着人口持续增长与膳食结构不断改善,粮食需求量将刚性增长,而耕地资源的不足将抵消土地生产力的提高,最终影响粮食供给,转而依赖国际粮食市场,这是必须引起警惕的。保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点应立足于土地生产能力,即耕地资源的保护。美国布朗博士曾提出“谁来养活中国”的问题,如果不能有效地遏制耕地急剧减少的势头,我国未来粮食安全形势的确会发生逆转,中华民族可能会失去安身立命的根基。因此,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到2010年耕地保有量必须保持1.2亿hm2(18亿亩),这是一项约束性指标,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特别是严格规范合法征地行为,严厉制止和打击一切违法征地行为,切实保护好每寸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是我国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

2 农地征收过量的原因

2.1错误思想指导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政府把经济发展片面地理解为增长速度的提高,并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的唯一指标,往往以投人和消耗大量耕地来拉动经济的增长。这种靠拼耕地资源求得经济发展的做法,必然导致大量耕地被征收。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的测算为例,该省每增长1个百分点,就要消耗1600hm2土地。在城镇化建设和发展中,一些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为表现其所谓的政绩,热衷于上项目,大搞形象工程,盲目追求开发区、园林示范区,广场修得越来越大,马路修得越来越宽,互相攀比,相互比阔,还搞土地优惠招商引资。于是,大量的耕地不断被征收。因此,错误的思想认识是导致我国耕地大量减少的主要原因之一。

2.2法律制度不健全

2.2.1“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存在困难。应当指出,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其本身的确切范围含糊不清,并因各个时期各个法律领域而有所差异,这是我国宪法规定公益要件而现实中不能贯彻公益原则的重要原因。一般而言,公共利益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的最大特征在于其概念内容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表现在其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和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两个方面。所谓“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是指界定公共利益的“公共性”不明确,即公共利益既然是由人们的私益构成的,那么存在需要多少私益组成公共利益这个问题界定“公共性”的标准,一种是地域标准,即地区内的大多数人共同利益,就足以构成公益。“一定范围内”是指不同级别的政府所管辖的地域范围,同时也看到公共利益分成了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另一种是利益标准,即公共利益的受益人具有“开放性”并因而人数不确定,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公共性”即体现在有不确定的社会上多数人收益,将“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界定为公共利益,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所谓“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是指利益与价值判断紧密关联,因为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导致了利益的内容含有不确定性,即利益不限于物质上利益,也包含文化、风俗、政治等利益。利益以及价值是无法在实际中以恒定标准加以测定的,是由“弹性的、浮动的、受到一些判断公共利益的要素所决定”。因而,所谓“利益”,既包括事实上已经取得的各种正当利益,如财产,也包括可能获得的或者丢失的各种正当利益,如经济结构的良性发展,社会秩序的安定等。因此,现实中许多征地行为正是打着“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行为之实导致“征非所用”现象普遍存在。

2.2.2现行征地程序存在不足之处。从征地的审批、执行、监督的过程分析,我国现行征地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征地缺乏民主参与和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等。首先,征地缺乏民主参与。《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9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此可见,在土地审批之前,政府并没有将征地信息告知被征地人的义务,被征地人对征地没有发言权,也无法提出异议;只有在审批通过后的征地过程中,其才有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利。尤其是对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和国家粮食安全的大量耕地的征收,没有经过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推行重大决策专家咨询、民主评议和听证程序,其科学与否,可行与否,值得怀疑。缺乏广泛有效的民主参与,使得政府的征地行为缺乏最有力的监督——来自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其次,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一方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时,往往出现不依法行政,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执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规定,使有关土地征收方面的法律得不到全面贯彻和落实。主要表现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性、科学性没有得到确立;土地利用尤其是征地计划随意突破;耕地征收上,常常先征后批,甚至“先开发后审批”或者根本不办审批手续。实践中,对一些严重的违法征地事件,一些地方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仿佛“见怪不怪”。他们解释说,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没有严格执行用地法规,普遍采取“先开发后审批”、“土地跟着项目走”的“潜规则”。即在土地出让前,基本确定了开发单位,并将前期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征地拆迁费用推给开发单位,最后在交土地出让金时统一结算。缺乏制约的权力,就会导致权力的滥用。政府征地权如没有受到约束,就会恣意妄为,严重侵犯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权益。“先征地,后拍卖”现象是行政权力滥用的结果,也显示了土地征收程序中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另一方面,土地监察执行不力。土地监察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依法对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遵守土地管理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制裁的行政活动。

它是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执法职能,其本质是国家权力的运用。现行的土地监察体制是以“块块”为主,与上级土地监察部门只是业务上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土地执法队伍只能听命于地方政府,往往不务“监察”正业,沦为政府的工具。事实证明,目前土地监察实施“块块”管理的传统模式,势必影响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导致执法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地方政府之所以无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其中“块块”管理体制就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当地方政府从某地区甚至某部门利益出发,在批地、征地上违反法律法规时,土地管理监察部门往往不敢过问,甚至纵容包庇。

2.3不完善的官员考评和晋升制度 近些年来,某些地方政府行政长官受“政绩”及考评与晋升的驱动,违法大量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低价补偿农民,高价出让给各类开发商,从中获取巨额差价,作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收入。然后,运用征地收入“经营城市”、“造福市民”。可以说,征收土地可以快速出政绩,快速出效益,快速致富已成为政府和社会的共识。立竿见影的“政绩”为某些地方行政长官带来优秀的考评与官位的晋升。

2.4执法者业务能力与素质有待提高 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依靠具体的人和组织来执行,执法者的素质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有着巨大的影响。法律规定,有权制定并实施征地的主体是地方政府,对政府征地行为合法与否进行有效监督制约主要也是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为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执法者对涉及农村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理应熟悉并掌握,从而指导征地实践;面对广大集体农民对自己耕地被征收的不理解甚至有意阻挠,理应积极宣传教育,做好农民群众各方面的思想工作,从而得到他们的支持;作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监察部门的执法者理应依法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履行自己的职责,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

但是,现实中的征地者对土地征收的意义认识不够,对法定的征地程序缺乏必要的了解,处理问题简单粗暴,滥用手中的权力强行征地,损害农民利益;对征地行为履行监督制约的执法者听命于地方政府的违法征地行为,由此引发许多群体事件,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2.5严格责任追究制的弱化 违法征地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物权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对违法征地案件,往往认为是“出于公心,为了发展”,睁只眼闭只眼。事实上,在所谓“因公违法”、“良性违法”的外衣下,往往是为了少数部门或地方利益或少数人,甚至是开发商不正当的利益,其涉案土地面积更大,影响更坏,它严重干扰和破坏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

尽管近年来国土资源部不断加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但在结案的9万余件中,只处理了相关责任人3593名,其中2名省级干部受到党纪处分。4%的低处罚率,意味着超过96%的土地违法案件并未追究责任人,而刑事处罚率更是低到5‰,出现权责明显不对称的局面。缺乏对违法征地责任的追究是征地之风盛行、耕地屡遭严重破坏的重要原因之一。

3 耕地保护对策

经济要持续增长,城镇用地要持续增多,耕地又必须严格保护,这似乎是一种两难的选择,其实,除了转变城镇粗放经营用地模式外,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观,建立健全土地征收法律与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可以兼顾两方面的。

3.1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观,完善官员考评和晋升制度

3.1.1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观。保护耕地,思想认识是关键。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必须正确地认识到,我国人多地少,底子又薄,农业问题、粮食问题始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农民问题则是关系我国发展的最大问题。因此,必须加强政治思想学习,充分认识我国的国情和土地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耕地的关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强化经济发展的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和耕地资源节约意识,严格依法征地,切实保护耕地。

3.1.2完善官员考评和晋升制度。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官员进行责任考核绩效考评,除了具备一定条件外,还应采用违法征地“一票否决”制度。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的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官员,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依法处理违法征地特别是非法征收耕地的行为,要根据情况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国土部门、规划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一定时间内不得提拔、调动、就地免职或降级使用等行政处理或处分。对违法征收耕地建设情况知道或应当知道,但没有及时出面制止或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的,给予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的县级以下党委书记、支部书记就地免职的处分,同时提请乡人大罢免乡长或由村民会议罢免村长。考评行政长官绩效应该还有一个重要的指标,就是耕地面积不要不适当地减少。总之,要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的重要内容。

3.2建立健全法律与制度

3.2.1合理界定“公共利益”,明确征收范围。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征地权是为了发展文化、卫生、国防及其他公共事业,然而现实中许多征地行为打着“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行为之实导致“征非所用”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尽管“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存在种种困难,为了尽量减少滥用,依照我国实际情况,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可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并举的方式,尽可能对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从正反两方面予以界定,为私有财产权的征收与保护划定较为明确的界限,为执法和司法活动提供良好的操作规则。在具体的做法上,笔者赞同姜明安教授的观点:首先,给“公共利益”下一个简要的定义,如公共利益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和广大社会公众福祉的利益。其次,尽可能较全面地列举出属于公共利益的事项范围。其中包括国防建设用地;国家机关及公益性事业研究单位用地;能源、交通、水利、供电、供水、供暖等公用事业和其他市政建设项目用地;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慈善事业用地;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事业用地;其他公认或法院裁定的公共利益用地。再次,设立一个概括性(兜底性)条款,即立法时无法列举或难以列举的其他应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的事项。最后,设立一个非公共利益条款,即明确列举些明显不属于“公共利益”的事项,如企业从事商业性开发,政府兴建高尔夫球场等事项用地不得启动征地权尽管通过立法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会存在法律的疏漏性和滞后性等缺陷,但在强调保护私有财产权起步较晚、公权力强大与私权利弱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理念有待提高及注重成文法的我国,这样做,具有其时空上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在法律明确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后,只有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才能对农村耕地实行征收。

3.2.2建立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合理有效利用土地。由于耕地征收费低,许多人以建设用地为名占用土地,行非法倒卖土地之实,大量的土地征收后被闲置,造成了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统计,全国被征收后闲置的土地高达11.65万hm2,占征地总面积的5.8%。其中,耕地6.28万hm2,占闲置土地总面积的54%,且有3.45万hm2闲置耕地已无法耕种。2000—2001年共征地16.46万hm2,其中,耕地11.43万hm2,失地农民236万人。大体上每征667m2土地就会造成1.4人失去土地。同时也造成了土地闲置较多,被征收土地浪费严重。因此,必须建立土地利用规划制度以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首先,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城镇社会发展规划、土地供给能力和各项建设等对土地的客观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特别是土地征收计划。用地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该总体规划是国家集中统一管理土地的重要体现,加强土地宏观管理的关键措施,也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然后,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等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征地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各业用地,使征地合理有序进行,实现土地的科学开发和有效利用,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最后,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坚决控制建设占地规模,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潘明才司长说:“只有把基本农田这条‘红线’变成‘高压线’,才能保住子孙后代的粮仓”。

3.2.3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合理限制建设用地。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我国防止征收权滥用,控制土地流失,保护耕地的基本法律制度,也是在征地热不断升温的背景下所采取的一项旨在保护耕地不受侵犯的新型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是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同时要求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3.2.4建立科学的土地监察制度,严防政府征地权的滥用。针对现行土地监察部门听命于地方政府的“块块”体制弊端,保证土地监察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应改与上级土地监察部门业务上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为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即国土资源部直接设立国家土地督察局,实行垂直领导,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预。这样土地监察部门从事“监察”正业,有效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特别是监督政府一把手对本行政区内土地管理、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情况,并制约政府征地权的行使。此外,应该有一个独立于政府的机构专司土地利用变化监测的任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让社会来监督政府行为。

3.3严格执法

“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好的法律与制度,如果不能严格地执行和有效地遵守,那只不过是书面的法律与制度而已。因此,建立健全与征地相关的法律与制度以后,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带头切实地遵守、更严格地执行。

3.3.1加强政治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健全的法律与制度必须依靠具体的组织和人来执行,执法者素质能力的高低对其实施效果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必须加强对各级政府部门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提高他们依法管地用地尤其是征地的水平和能力。首先,学习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依法征地的必要性和违法征地的严重性。其中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物权法、刑法等。

其次,学习土地征收相关政策,懂得土地征收的必要性和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性。再次,熟悉土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后,有计划地主动向广大农民宣传教育,做好各方面的思想工作,使征地工作能顺利进行。总之,执法者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准,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

3.3.2规范政府征地行为。首先,预防违法征地。“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在预防违法征地,遏制乱征行为,保护土地,尤其是保护耕地的过程中,应该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土地国情的违法预防征地制度。目前,应抓紧做好以下工作:第一,严格审批程序。任何权力都容易滥用。为了防止政府征地权的滥用,有效规范政府征地权的行使,减少政府及其部门违法征地现象的发生,对一切非农建设用地,尤其是征收耕地,各级政府部门都必须严格按法定的审批程序办事。并且,尽快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推行重大决策专家咨询、民主评议和听证制度。严禁未批先征、边批边征、少批多征,把政府违法征地行为的漏洞堵死,真正使保护耕地工作落实到实处。第二,加强征地过程监督。除了用法律约束政府征地权行使外,还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借助新闻媒体力量,加强监督,不断健全征地过程监督机制,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土地国情的,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有利于发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的土地违法监督机制。只有这样,监督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其次,查处违法征地。违法征地查处是防止征地权滥用,有效遏制征地热的重要保障。征地违法行为能否得到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查处,是一项事关土地管理法能否得到全面实施,土地管理秩序能否实现根本好转的全局性工作,更是依法征地能否实现的关键。为此,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12月18日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国土资源部也于1999年5月7日专门发出了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早发现、早处理是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制度的2个基本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及早发现土地违法行为。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违法征地行为,切实保护好耕地。

3.3.3强化违法征地责任追究制。法律责任是法律规定得以贯彻和落实的根本保障,也是国家法律强制力的具体体现。在征地之风盛行,耕地遭到严重破坏的今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专家表示,“我们不是缺政策,而是如何增强执行力的问题。问责制必须问到实处,才能保持政令畅通”。笔者认为,除了追究违法征地的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官员违纪责任外,还应该强化下列法律责任。

3.3.3.1民事责任。对于违法征收土地,尤其是可耕地,应当由有关部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坚决责令其恢复原状,恢复到可以耕种的程度并退还给农民集体;对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其损失,决不能冈为土地已经被开发、被建设而心慈手软姑息养奸。

第7篇:农耕文化的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词:耕地地力;耕地生产性能综合指数;模糊隶属度函数;地理信息系统

中图分类号:F301.24;S15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4)12-2788-06

GIS-Based Evaluation for Farmland Fertility of Menghai County in Yunnan Province

XU Quan-li1,2a,YANG Kun2b,YI Jun-hua3

(1.School of Remote Sensing Information Engineering,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2,China;

2a.Faculty of Tourism and Geographic Science; b.School of Information Science,Yunnan Normal University,Kunming 650500,China;

3.Inspection Station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 Product in Yunnan province,Kunming 650034,China)

Abstract: To evaluate the farmland fertility of Menghai County in Yunnan province, the ArcGIS software was used to made DEM analysis,raster calculation and spatial interpolation of spatial analysis technology. Menghai County was selected as the study area to establish major factors of influence and their weights for the farmland land productivity. To built a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system and spatial computing model with Delphi method,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AHP),fuzzy membership function,farmland integrated fertility index(IFI) and other methods were used. Spatial distribution,area statistics and farmland nutrient analysis for the evaluating results were analyzed.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51 575.73 hectares of cultivated land in Menghai County was divided into 6 grades.The percentages of total farmland from Grade 1 to Grade 6 land were 14.12%,27.40%,20.17%,17.23%,12.70% and 8.38%,respectively. GIS method could satisfy the requirements for quantifying and automating farmland fertility evaluation.The cultivated land over Grade 3 occupied more than 60% of total land. The overall situation of cultivated land fertility in Menghai County was good.The government should adjust measures to maintain the existing quality of cultivated land resources,and to enhance the farming ability of cultivated land worse than Grade 3.

Key words: farmland fertility; farmland integrated fertility index; fuzzy membership function;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耕地是农民维持生存最基本的物质基础[1],是土地利用的一种重要类型,耕地保护的最终目的是有效地利用耕地。在广大山区人为的过度垦殖使得土地退化问题尤为突出[2],因此科学评价耕地是有效利用和合理开发耕地的基础,对于耕地面积相对稀少山区而言显得尤为必要。

耕地地力评价是对耕地的生产能力和土壤相宜性进行综合评价,从而达到优化利用耕地、最大限度发掘耕地潜力的目的,属于土地利用评价的一部分[3]。其评价和分析方法分别经历了定性、定量、数学模型计算到地理空间模型评估等几个阶段[4]。而且,随着“3S”(GIS、GPS、RS)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深入应用,利用GIS技术进行土地利用的数据更新、动态评价和分析等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并能快速完成多维、多元信息复合分析[5,6]。相对于其他土地利用评价技术,GIS利用其强大的空间数据管理和地学空间分析等特有功能,在评价因子的获取、权重评估和分级,综合评价指标的空间模型化与量化,以及评价结果的可视化表达等方面都有着独特的优势[7]。近些年,基于GIS技术的耕地地力评价也成为了土地利用适宜性评价和合理利用领域新的研究热点。比如,刘永文等[8]利用GIS技术评价和分析了重庆梁平县的耕地质量与时空布局。崔增团等[7]应用GIS技术,结合模糊数学综合评价等现代统计分析技术,对甘肃省肃州区河西走廊灌溉农业区耕地地力进行了综合评价。刘昱东等[9]利用GIS的空间分析技术对铁岭县的耕地进行了综合评价和分级。崔磊等[10]结合GIS技术和层次分析法对河南省县级耕地进行了评价。刘畅等[11]将均衡函数的变权理论与GIS相结合,探讨了耕地地力权重评价模型,并在高州市进行了试验应用。总之,基于GIS技术,通过结合多种数学模型来综合评价耕地质量是实现耕地地力评价自动化和定量化的重要方法与途径[12]。

勐海县是闻名中外的普洱茶的故乡,也是我国产茶最早的地方之一。由于该县四季都适宜水稻生长,也盛产优质大米,因此自古有滇南粮仓的美誉,是部级粮食生产基地和糖料基地。然而该县的耕地条件并不优越,优质耕地面积所占比例较小,以山区面积为主(达93.45%),坝区面积只占6.55%;另外该县地貌、水文和气候条件多样且变化复杂,是影响耕地质量的主要地理因素,有必要深入探究高原山区特殊地理环境对耕地地力的影响方式和程度,以便为该县的耕地质量评价和合理利用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1 材料与方法

1.1 研究区域

勐海县位于云南省西南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西部,地处99°56′-100°41′E、21°28′-22°28′N之间。

1.2 方法

以ArcGIS软件为平台,以DEM分析、栅格计算和空间插值等空间分析技术为核心,结合德尔菲法、层次分析法、模糊隶属度函数和耕地地力综合指数函数等方法,加工制作了勐海县耕地地力评价基础数据,选取了耕地地力的主要地理影响因子,构建了影响因子综合权重计算模型,最终形成耕地地力评价体系及其空间计算模型[4]。具体研究方法及其技术流程见图1。

1.2.1 数据采集与处理 基础及专题地图资料。包括1∶50 000比例尺的寻甸县地形图,行政区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壤图,道路交通图,水系图和居民点分布图。这些图件资料采用地理信息系统软件ArcGIS或MapGIS65进行数字化、图形编辑、图幅误差校正、拓扑查错等处理。

土壤属性资料。采用野外GPS定点采样,室内测试分析处理获取,包括pH、有机质、全氮、速效钾、有效磷等10余种在勐海全县范围内获取采样点。并将采样点位图与分析数据库进行连接,再运用ArcGIS中的克里金插值法(Kriging)对各属性数据进行最优化插值,从而自动生成各土壤养分属性专题图[5]。

1.2.2 评价单元与影响因子分析 目前,对土地评价单元的划分尚无统一的方法,有以土壤类型、以土地利用类区域耕地地力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型、以行政区划单位、以方里网等多种方法。在本研究中,评价单元的划分采用土壤图与土地利用现状图叠置划分的方法,即“土地利用现状类型-土壤类型”的格式,这样划分兼顾土壤和作物利用类型,便于指导农业生产实际。其中,土壤类型划分到土种,土地利用现状类型划分到二级利用类型[13]。

影响因子的选择和分析采用德尔菲方法[14],具体过程是:参考云南省耕地评价成果以及专家咨询意见,根据《全国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规定的全国耕地地力调查评价因素以及勐海县耕地的具体实际,择取了勐海县耕地地力评价因子由4个类别共16项评价指标构成,其中4个类别是立地条件、土壤条件、耕地养分和耕地剖面及理化性状;16个因子分别是灌溉保证率、种植制度、坡度、有机质、耕层厚度、海拔、速效钾、有效磷、排涝等级、成土母质、质地、pH、水溶态硼、有效锌、土壤类型和剖面结构等。同时,根据所选取的16个评价因素各自的属性和特点,分别归类为目标层(A)、准则层(B)、指标层(C)3个层次,如图2所示,以方便后面的专家打分和层次分析。

1.2.3 基于模糊隶属度函数的影响因子评价 评价因子对耕地地力的影响程度是一个模糊性概念,可以采用模糊数学的理论和方法进行描述。隶属度是评价因子的观测值符合该模糊性的程度(即某评价因子在某观测值时对耕地地力的影响程度),完全符合时隶属度为1,完全不符合时隶属度为0,部分符合时隶属度为0~1之间的任一数值[15,16]。隶属函数则表示评价因素的观测值与隶属度之间的解析函数,并根据此函数计算某种评价因子任意栅格的隶属度。本次评价中,勐海县选定的评价指标与耕地生产能力的关系分为戒上型、峰型以及概念型3种类型的隶属函数[17],前2种可归称为数值型函数。概念型指标(如:地形因子和土壤类型等)直接给等级打分,无需计算;数值型的应用SPSS统计软件建立隶属度函数,获取分值,其数学表达如公式(1)所示:

Yi=1/(1+ai×(ui-ci)2) (1)

其中第i个因子评语,为样品观测值,为标准指数,为系数。图3示例了峰型因子(pH)和戒上型因子(有机质)2种数值型指标的模糊隶属度函数的求解方法和结果;图4是依据求解的模糊隶属度函数计算得到的示例因子的可视化评价结果,其他影响因子以此类推。最后,概念型评价指标的隶属度赋值举例如表3所示;表4是所有数值型评价指标的模糊隶属度函数计算的结果。

1.2.4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影响因子权重计算 研究表明,为了增加赋值的科学性,降低主观性,层次分析法(AHP)是一种较为合理的影响因子权重计算方法[18],本研究采用层次分析法来计算耕地地力评价模型中各影响因子的权重。层次分析法的基本原理,可以用以下的简单事例分析来说明[19,20]。假设有n个物体A1,A2,…,An的质量分别记为W1,W2,…,Wn。现将每个物体的重量两两进行比较。若取质量向量[W1,W2,…,Wn]・T,则有:

AW=n・W (2)

W是判断矩阵A的特征向量,n是A的一个特征值。根据线性代数知识可以证明,n是矩阵A的唯一非零的和最大的特征值。建立比较矩阵后,就可以求出各个因素的权值,采取和积法计算出各矩阵的最大特征根λmax及其对应的特征向量W,并用CR=CI/RI进行一致性检查。其中CR表示一致性比率,CI表示一致性指标,RI表示随机一致性指标。当一致性系数CR

表5是利用层次分析法对目标层进行权重计算和验证的过程,其他影响层次及其因子的权重确定方法以此类推。最后,根据计算得到的准则层B的特征向量(判断权重)和各影响因子的特征向量(因子权重),将综合权重■B■C■的结果作为各评价因子的最终权重,其计算结果见表6。

权重计算和检验结果如下:特征向量值为[0.368 6,0.216 8,0.184 3,0.122 9],最大特征根为5.000 0,RI=1.12,CI=-5.534 723 214 184 47E-06,CR=0.000 004 94

1.2.5 综合评价指标计算模型 根据《农业部耕地地力评价规程》和《农业部耕地地力评价方案》的要求,勐海县耕地地力评价采用耕地生产性能综合指数(Integrated Fertility Index,IFI),其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IFI=■Fi×Wi (3)

其中,Fi表示第i个影响因子的空间评价值(隶属度);Wi表示第i个影响因子的组合权重。最后,采用累积曲线分级法划分耕地地力等级,将勐海县耕地地力划分为6级,如图5所示。

2 结果与分析

2.1 统计分析

勐海县耕地地力评价结果如图6所示,统计分析如表7所示。

2.2 各等级耕地养分分析

利用GIS叠加与领域统计分析等方法,得到了各级耕地的养分分析情况(表8)。综合此表和总体评价图,对各级耕地的养分含量、成因以及优化利用作出如下分析。

一级地属高稳产田区,温度适宜、肥力最高,主要分布于海拔1 500 m以下,坡度小于20°的低山、河流低阶地、山间盆地等平缓地带,灌溉和排涝条件较好,土壤发育程度高,生产性能好,土壤的适种性和可耕性好,宜耕期长,并增施有机肥和配合磷钾肥,防止地力下降。在生产规划上应种植耐肥高产品种。

二级地肥力较高,温度适宜,主要分布于海拔1 500 m以下,坡度小于20°的低山、河流低阶地、山间盆地等平缓地带,属旱涝保收型农田。可以通过改良灌溉设施,增施有机肥等逐渐提高土壤有机质。

三级地温度较好、肥力基本协调,主要分布于1 750 m以下的河流低阶地、起伏河流高阶地和山间盆地地等相对平缓的地带,灌溉和排涝条件比1、2级地次之,作物基本能保收。可以通过改良和增加灌溉设施,深耕结合施用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熟化土壤,从而加深熟化土层,提高作物的产量。

四级地温度中等、肥力不协调,主要分布于海拔1 000 m到1 750 m之间的低山、起伏河流高阶地和倾斜侵蚀剥蚀低台地,灌溉条件、宜种性、可耕性一般,宜结合地形进行坡改梯地建设。

五级地温度一般、养分不协调,主要分布于海拔1 500 m以上的低山、起伏河流高阶地和倾斜侵蚀剥蚀低台地,灌溉条件差,应加强治水改土,增加灌排配套设施。

六级地温度一般、养分不协调,主要分布于海拔1 500 m以上的低山、起伏河流高阶地和倾斜侵蚀剥蚀低台地,灌溉条件、宜种性、可耕性较差,应加强治水改土,提高作物的抗灾能力。

3 结论

1)结合GIS和统计学方法,较好地满足了县级耕地地力定量化和自动化评价的需求,提升了其评价的效率。

2)勐海县耕地资源紧缺,总体耕地质量较好,一到三级优质耕地大于60%。建议在保持现有优质耕地资源的同时,应该加大对三级以上耕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3)山区耕地质量的影响因子相对较多,物理、化学和生物过程相对较复杂,如何定量化判断耕地地力评价结果的精度还有待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 郝芳华,常 影,宁大同.中国耕地资源面临的挑战与可持续利用对策[J].环境保护,2003(4): 30-33.

[2] 刘彦随.山地土地类型的结构分析与优化利用[J].地理学报,2001,56(4):426-436.

[3] 赵 亮,韦学成,黄国椅,等.喀斯特地貌区耕地地力评价与分级[J].农业工程学报,2013(8):232-241.

[4] 白根川,王昌全,夏建国,等.基于GIS技术的平昌县域耕地地力评价[J].中国农学通报,2012(29):212-220.

[5] 李增兵,赵庚星,赵倩倩,等.县域耕地地力评价中土壤养分空间插值方法的比较研究[J].中国农学通报,2012(20):230-236.

[6] CHEN H,CHEN Z,HUANG K,et al. Evaluation of soil fertility in red soil eroded watershed based on GIS and Geostatistics[M].Shanghai:Trans Tech Publications,2012.

[7] 崔增团,郭世乾.基于GIS的河西走廊灌溉农业区耕地地力评价研究――以甘肃省肃州区耕地地力评价为例[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2(1):56-61.

[8] 刘永文,樊 燕,刘洪斌.丘陵山地耕地地力评价研究[J].中国农学通报,2009(18):420-425.

[9] 刘昱东.基于GIS技术的县域耕地地力评价――以辽宁省铁岭县为例[J].农业科技与装备,2012(5):6-7.

[10] 崔 磊,马莉莉.基于GIS的河南省县级耕地地力评价研究[J].中国农学通报,2012(17):252-255.

[11] 刘 畅,宋兆璞,宋立生,等.基于GIS的耕地地力模糊变权评价研究[J].中国农学通报,2012(14):223-228.

[12] 王瑞燕,赵庚星,李 涛,等.GIS支持下的耕地地力等级评价[J].农业工程学报,2004(1):307-310.

[13] 鲁明星,贺立源,吴礼树,等.基于GIS的华中丘陵区耕地地力评价研究[J].农业工程学报,2006(8):96-101.

[14] 徐蔼婷.德尔菲法的应用及其难点[J].中国统计,2006(9):57-59.

[15] 何原荣,傅文杰.模糊支持向量机在滑坡危险性评价中的应用[J].自然灾害学报,2009(5):107-112.

[16] 杨 琳,朱阿兴,秦承志,等.运用模糊隶属度进行土壤属性制图的研究――以黑龙江鹤山农场研究区为例[J].土壤学报,2009(1):9-15.

[17] 李文璐,赵庚星.农用地自然质量分等与耕地地力评级结果的对比衔接[J].中国土地科学,2011(2):4-10.

[18] 庄锁法.基于层次分析法的综合评价模型[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2000,23(4):582-590.

第8篇:农耕文化的基本特征范文

粮食生产能力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由当时的资源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各种生产要素综合投入所形成的,可以相对稳定实现一定产量的粮食产出能力,是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集中体现。粮食生产能力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生产要素的投入水平和市场的完善程度,决定于各种因素的有机组合及相互作用。在研究粮食生产方面,研究人员普遍认为粮食产量的影响因素包括土地、农业劳动力、化肥、农业机械动力、技术进步等。胡瑞法等(2001年)测算出我国粮食生产投入要素(劳动、化肥、机械、其他)在1979~1997年的结构变化[1]。周四军(2003年)采用上述变量运用C-D生产函数对1983~2001粮食产量做回归得出在我国粮食生产主要依赖于有效播种面积和农用化肥施用量,而劳动力和技术对粮食产量影响不显著。伍山林等(2000)通过对全国界面数据的回归得出影响中国粮食生产主要因素为人均耕地资源与非农业产业就业压力,从该结论也可以得出土地与农业劳动力对来那粮食生产有重要影响[3]。马文杰等(2008)利用1999~2004年中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产量及其相关生产要素数据,根据Cobb-Doug-las函数构建粮食生产的PanelData模型,运用面板数据模型对全国粮食生产的投入产出数据分析,结果显示:粮食播种面积是影响目前中国粮食生产的最主要因素,农业机械总动力、劳动力和农用化肥使用量对粮食产量具有正的效应。

通过这些物质的投入的增加可以增加全国粮食产量[4]。程名望等(2010)采用动态模型和基于1978~2008年的中国数据的实证分析表明:较多的农村劳动力数量和减少的土地资源禀赋是促使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原始动力和内在的根本原因,而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或城镇,使得农民耕种土地的积极性下降,农民土地撂荒现象严重,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甚至会影响我国的粮食安全。该文赞同他们的观点,认为河南粮食生产能力变动受制于目前的农村劳动力的数量、质量以及耕地的数量与质量,以及农业机械动力、技术进步的影响。从长期来看,农业机械动力、技术进步对河南粮食生产能力影响应较为显著,短期看,河南农村劳动力的数量、质量以及耕地的数量与质量是影响粮食生产能力变动的两大主要投入因素。河南粮食生产能力的提高与河南粮食核心区建设的推进正相关,劳动力和土地是两者具有的相同要素投入。一定时期内,在规模报酬递增条件下,劳动力和土地要素投入越多,河南粮食生产能力就提高得越快,就有助于河南粮食核心区建设。为此,该文选取劳动力和耕地的现状为分析对象,解释河南粮食核心区建设所面临的阻力。2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存在的资源禀赋优势逆转表现河南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广阔的土地面积和适宜的自然资源,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全省总面积约16.7万km2,其中,耕地面积为792.6万hm2,居全国第三位。无论是一望无际的黄淮平原,还是高低不平的西部丘陵山区,为粮食生产创造了优越的自然条件。多年来,河南省的粮食总产量一直排在全国第一位,形成了多个初具规模的粮食生产基地[5]。

2.1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过度转移造成粮食核心区劳动力缺乏

2.1.1劳动力过度的转移,使丰裕劳动力资源禀赋优势在农业生产上凸显供给短缺现象河南省为人口大省,素有劳动力资源丰富,土地资源丰裕的禀赋特质。由于农村土地能够吸收的劳动力有限,以河南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水平和实际耕地面积计算,农村劳动力严重剩余。这种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条件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原始动力和内在根本原因。1978年后,制约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制度约束逐步被打破,城乡劳动力市场逐步完善,随着这些外在市场条件的成熟,由于人均资源禀赋稀少,而贫困且被迫长期依附于土地的农民必然理性地流向相对富裕的城镇,这就出现了河南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规模转移的现象。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供的信息,2008年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达到2155万人,实现劳务收入1611亿元。河南籍农民工遍及全国各地及世界40多个国家和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总量稳居全国首位。河南省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2008年外出务工人员从事第一产业有339万人,所占比例为17.1%,第二产业有892万人,占45.2%,转移到第三产业的有743万人,占37.6%[6]。自2008年,农民工平均外出务工时间稳定在10个月以上,而2005年为7.5个月。2008年与2005年相比,务工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人数比例大幅度上升。河南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经历了自发小规模、政府政策引导的大规模、外出务工利益的促使、驱使、诱致下的劳动力过度转移的过程,这种转移对河南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强有力的促进作用。然而“外出务工经济”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市繁荣的同时,也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诸多新问题,最突出的就是素质较高的劳动力大量流失(王良永,2006),由于走出农村的绝大多数是有一定文化基础、体魄健壮、智力较高的青年农民,是欠发达地区农村中的精英劳动者(孙自铎,2004),而留在农村的从业人员形成了以老人、妇女、儿童为主的人口结构,导致农业发展的高素质劳动力资源需求匮乏,形成固守农业的劳动大军弱质化现象[6]。青壮劳动力外出务工,特别是在那些劳务过度输出的地区,导致一定程度农业劳动力弱质化、老龄化、妇女化,农业劳动力资源匮乏表现更为严重,加之外出务工时间的拉长,出现了农用地部分被抛荒,实际利用率下降,直接影响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的生产。

2.1.2留守农民的特质影响核心区建设推进外出务工的农民自然分化了农民的群体,出现了“入城军”和“留守者”的类别。“入城军”属于村落精英和青壮年劳动力,“留守者”为老弱妇孺病残。传统农业型村域、山区贫困型村域,村落精英和青壮年劳动力远离家乡,大量转移到省外的工业领域和城市地区,使河南省的部分农村出现了“空心村”、“老幼村”,致使目前务农人员中存在着“三多一少”的现象,即年老体弱的多,妇女、小孩多,文化水平低得多,有经营头脑的青壮年少。种粮的任务主要由老、弱、女来承担,在这种老弱妇孺病残者留守乡土田园的情况下,谈不上对粮食新品种的引进,更谈不上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投入,尤其在粮食主产区这种状况表现得更为突出。2007年漯河市有关部门就当前务农人员文化素质情况对70户、206人进行了调查,其中劳动力136个(男73人,女63人),种田的有62人,占劳动力数的45.6%。62人平均年龄为51.2岁,其中50岁以上的47人,占75.8%;小学及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有50人,占81%。另据对粮食主产区黄淮四市的永城、郸城、汝南、潢川等16个县抽样调查资料汇总,2007年农村家庭劳动力文化状况: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比重为8.7%,高于全省平均比重2.9个百分点;小学文化程度的占21.2%,高于全省4.6个百分点;而初中、高中和中专文化程度的劳动力比重分别为57.0%、9.6%和2.3%,分别低于全省4.5个百分点、2.7个百分点和0.3个百分点。留守农民只能从事简单生产,农业的弱质性和农村的弱势地位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农业内部本已十分有限的增收潜力和发展空间更是难以为继、发展与拓展,且不少地区的农民将农业生产当作副业或者兼业对土地实行粗放经营导致农田质量下降,土地利用率降低,撂荒或变相撂荒现象严重,农村粗放经营模式是不争的事实,这种现象制约了河南农业现代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不符合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延缓了农业产业结构升级和现代化进程,导致农业效益下降,农业生产后劲削弱,影响了农业产业的发展速度和粮食的生产,更是直接影响河南粮食核心区的建设。

2.1.3农村青壮劳力外出与农田水利建设时间冲突致使农田水利建设投劳不足农田基本设施直接影响土地粮食生产潜力的发挥,是保障粮食高产稳产的必备条件。近几年不断涌起的外出务工热虽然有力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劳动积累明显降低,加速了农业基础设施的老化;也不同程度地弱化了农业生产,尤其是像农田水利建设这样的群众性工程。因为农田基本设施维护的时段基本是在农闲,而这段时间内,农村空巢现象最为严重。如开封县近几年冬季对淤泥河、圈漳河两大水系进行清淤整治因人力不足而全部采用机械化作业,这种运作方式加大了清淤与维护的成本,不少村在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挖河费用时,就面临该村大量劳动力外出务工挣钱,而无劳动力对河渠进行清淤的无奈局面。

2.2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造成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土地资源紧缺劳动力和土地是农业生产中的两大基本要素。要保证粮食的供给充足,必须有足够的耕地保证。河南是我国重要粮食产区,全年粮食播种面积及产量均占全国近10%,特别是夏粮产量占全国四分之一强。近年,国家减免农业税、实施“粮食直补”等惠农政策,极大地鼓舞了河南农民的种粮热情。全省粮食种植面积逐步回升,农民田间管理力度加强,但近年来由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资源短缺矛盾日益显现,少数地区仍然存在以牺牲土地换发展的短期行为,滥占乱用耕地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有些地区还比较严重。由于土地稀缺性特质,出现了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与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在空间和区域的争夺土地资源的矛盾。

2.2.1耕地征占和浪费制约粮食耕地资源的空间与数量耕地是农业生产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以及粮田所占的比重直接影响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与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都需要一定的土地作为发展的支撑,在土地供给一定的情况下,它们之间的发展必然出现争夺土地的现象。据河南省农调队对驻马店、洛阳、长垣、尉氏、唐河、卫辉、扶沟、长葛等市、县调查,当前仍存在耕地征占和耕地资源浪费等一些突出问题,影响了粮食生产能力的进一步提高。河南省耕地资源紧缺,且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面积的扩张,近郊耕地被大量侵占。在攀比过程中,超标准住宅小区、别墅区建设,违背政策规定的娱乐休闲区建设,巧立名目的超大型城市广场建设,以及“政绩通道”、“面子工程”建设等等,都严重侵占了城镇近郊有限的、优质的耕地资源,工业用地的增加,耕地特别是粮田面积减少现象十分明显。截止2004年底,河南实有耕地面积717.7hm2,2002年的726.1万hm2减少8.5万hm2,下降1.2%。洛阳市近4年以来,耕地面积年均减少7333hm2。截止2004年底,该市按乡村人口平均的耕地面积为0.074hm2,比2000年下降9.0%。耕地面积的下降,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减少,制约了粮食生产水平稳步提高。而攀比建设中也有的征地之后长期不开发,造成了土地浪费。济源市某办事处有两块合计6.7hm2耕地已被征两年多,原准备开发楼盘、酒店,但因种种原因到2011年调查时仍未开发利用,村民趁机在此简单耕作,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效益;另有一块0.7hm2耕地,被征也已两年,现堆满建筑垃圾,等待开发。还有一些市、县,比着建新城区使大量的优质耕地资源被侵占。尉氏县城关镇某村6组,2000年人均还有0.06hm2耕地,因城区扩大占用耕地,2006年底人均仅剩0.028hm2[7]。据有关部门统计,2007年底,当年增加1.4万hm2,减少1.46万hm2,增减相抵净减少不到0.06万hm2,连续多年实现占补平衡。但据调查,近年来被征占的耕地绝大部分是肥沃的优质耕地,而补充上来的多是荒地或需要进行多年改造后才能见效的复耕地,耕地的整体质量在下降。与此同时,还存在着未征先占、乱占滥用、耕地浪费等现象。

2.2.2耕地资源的质量变化约束粮食生产能力化肥和农药的投入在我国的集约化农业中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使用化肥不仅能提高土壤肥力,而且也是提高作物单位面积的重要措施。据估计,1978~2006年间化肥投入对中国粮食产量的贡献率为56.81%[8]。同时农业化学药品的大量使用也是影响耕地质量的重要因素。耕地质量包括土壤的肥力状况、土壤的环境质量(农药、重金属和有机物、污染物等的含量)以及盐碱、还原性物质等情况,耕地质量是影响粮食产出和品质的基础性因素。从中国农业统计资料显示,我国使用化肥量从1980~2007年间是逐年增加的,华东和华中地区是施肥的密集区。在中国每使用一元钱的农药,农业生产可获益8~16元。据统计资料显示,河南属于使用化肥和农药最多的6个省份之一[9]。如下表(1)表(2)。目前绝大多数农民对所耕种土地的氮、磷、钾等有机物含量不了解,缺乏肥料技术培训,往往根据自己的经验确定施肥数量、时间及结构,施底肥或追肥时,盲目投资,过量使用各种化肥,这种情况导致河南省土壤肥力明显下降。在而减施农家肥,造成土地板结,地力下降,多数地方土壤有机质含量已不到1%,有机质含量下降直接导致土壤养分失衡、土壤板结和病虫害的频繁发生。据河南农调队对卫辉市实际调查,防治蚜虫给小麦打药时,按使用规定每15kg药水应对农药30~50ml,但农民对农药多达80ml,最多的对100ml。对播种时间要求较严,一般应在10月10~15日,而部分农民因农业技术缺乏,只趁自己的时间播种,致使遭遇2010年寒冬时,全省9023小麦品种受冻害面积较大,产量减少。不仅增加了种粮成本,还减少了种粮利润。此外河南是个中原农业大省,水资源短缺十分突出,全省人均年径流量1995年为182m3/人,远远低于全国的2239m3/人;而且这有效的水资源分布不均,南多北少,且70%的将于集中在7~93个月份,水旱灾害越来越频繁发生,不利的自然环境也约束了河南粮食的生产。

3实施对策

河南省一方面应该依据各地的地理、气候、光照、水利等自然条件和传统优势,合理规划全省的农业生产布局,打造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推进河南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实施粮食战略工程,引导各地发展优势和特色产业,形成规模生产,实现规模效益,更重要的是必须找到不同利益群体的平衡点,处理好区域协调发展与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处理好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与工业化、城镇化的关系,合理有效地进行劳动力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3.1正确处理务工与务农劳动力的比例关系农村劳动力从传统农业向非农产业、从乡村向城镇转移,即使世界各国都曾经过必将面对的一种普遍现象,也是其实现现代经济增长的必由之路。今后种植业劳动力减少是必然趋势,但从事农业劳动力应保持一定比例,农村劳动力转移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一方面,劳动力必须转移出去,但转移出去必须要同时考虑农业经济发展,劳动力的转移应以保证农业有足够的劳动力为基础,特别是粮食安全问题。利益的驱动和政策应该相结合,新阶段,重构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的价值和信心,用政策引导和鼓励村落精英和青壮年劳动力留村创业,不仅是遏制农业衰退、村落衰败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证,而且事关新时期的工农业关系和城乡关系[10]。河南应向沿海地区有的乡村学习,动员部分有农业技术与素质较高的务工社员返回农业第一线,以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一部分有技术专长的人才从乡镇企业回到农业,从事水产、畜牧、花卉、果品等农业深度和广度开发,促进农业规模化和商品化发展。同时要在现有农业专业大户中培育种粮核心农户,使之转型成具有现代农业理念的企业家型农业经营人才,确立他们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的主体地位,建设农业企业家队伍。

3.2依法保护耕地确保粮食的生产要保证粮食的供给的充足,必须有足够的耕地保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为此,要努力做到四点。一是要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地方各级政府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严格保护耕地,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政策精神。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要按照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保护基本农田,要有详细的档案资料,明确每一基本农田的面积和基本位置,要严格控制基本农田转为非农用地,对非法占用土地者,实施法律制裁;建立基本农田占补平衡制,“谁占用,谁补偿”、“占一补一”。二是要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追究制度,要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采取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严格考核,实行问责制;三是要建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制度,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利用“3S”空间信息技术,对耕地的变化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违法用地。四是要加大对非法占用耕地的监察力度,发挥好土地执法监察网络的作用。要充分调动广大农户参与耕地保护的积极性,严惩非法占用、破坏耕地的行为,特别是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严厉查处和打击违规违法用地行为,要让违法成本高于守法成本,使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将“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的政策落到实处。

3.3加大惠农和支农力度扭转农民弃田不耕局面尽管我国粮食产量部分来自于国家农场,但粮食的绝对量主要由农民散户提供。在二元经济结构和市场调控资源状况下,收益的大小决定了要素的流向以及要素流动的平衡,为此必须加大国家财力的投入,加大鼓励农民种粮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使补贴达到刺激农民乐意并自愿种粮,使农民真正体会到种粮的经济效应大于弃田不耕的效应,使农民种粮的收入大于外出务工的收入,才能扭转农民弃田不耕局面。除了继续减免农业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稻谷等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在对小麦、大豆继续给予良种补贴,对主产区稻谷也给予良种补贴外,同时还要加强农业人力资本建设,要大力提升人力资本对农业经济的贡献份额,发挥人力资本对土地等资源禀赋的替代效应[11]。

第9篇:农耕文化的基本特征范文

“要守住18亿亩耕地这条红线!”国务院总理在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强调。作为加强耕地保护,缓解我国耕地资源紧缺问题和土地供需矛盾的政策“组合拳”的一部分,国务院于2007年12月1日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案)(以下简称“新条例”),并以国务院令形式加以,该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能够使各地税务部门更好更深入地贯彻新条例的各项规定,同时也让纳税人对新条例相关内容有更加全面的认识,日前,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有关负责人对新条例中的若干问题,特别是关于耕地占用税的出台背景,以及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及计税依据等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解读。

耕地保护形势严峻催生新条例出台

在谈到关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修订背景时,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人多地少,是一个耕地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近30年间,我国经济以较高速度发展,城镇规模迅速扩大,伴随而来的是耕地资源的大幅度减少。据统计,1997年我国的耕地总量为19.51亿亩,到2006年则下降到18.27亿亩,10年间我国耕地面积减少了1.24亿亩。2006年全国人均耕地面积已下降到1.39亩。这些减少的耕地大部分是优质粮田。耕地资源大幅减少,对国家粮食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确保粮食安全成为关乎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而粮食安全的关键,就是在于切实保护好宝贵的耕地资源。

当前国家实施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为进一步通过税收手段调节占地、加大保护耕地的力度,2006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了“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的要求。同年8月,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中提出,要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加强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要严格保护耕地,并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此次修订,便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重要部署,是运用税收政策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

1987年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原条例实施后的一段时间,曾对保护耕地、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关数据显示,1982年~1986年的5年间,全国耕地每年减少600万亩。开征耕地占用税后,各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呈逐年减少的趋势。1987年全国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267万亩,这一数字仅相当于原条例实施前的一半,1988年减少为244万亩,1989年又减少到132万亩,耕地占用税的开征有效控制了耕地占用的规模和速度。由于当时国家还没有开征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本中的比例一般在20%左右,调节作用十分显著。但在随后的近20年内,我国经济经历了一个高速发展时期,根据当时背景确定的税率现在看来已明显偏低,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本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低,2006年对全国40个重点城市的抽样调查显示,这一比例均不到1%。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偏窄、税负偏轻、税负不公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其保护耕地的作用日益弱化,调节职能的发挥也受到了制约。在当前国家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形势下,修订耕地占用税条例,进一步加大税收调节力度,保护耕地,势在必行。

新条例税额标准为何提高4倍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颁布施行的新条例提高了征收标准,将每平方米税额在原条例的基础上提高了4倍。新条例的税额标准如下: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50元;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40元;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30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25元。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为:上海市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江苏、浙江、福建、广东4省各30元,辽宁、湖北、湖南3省各25元,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四川、重庆7省市各22.5元,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5省区各20元,山西、吉林、黑龙江3省各17.5元,内蒙古、、甘肃、青海、宁夏、新疆6省区各12.5元。

新条例同时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有关负责人指出,新条例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提高了4倍,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物价上涨因素。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字,2006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87年上涨了2.2倍。二是地价上涨因素。根据抽样调查结果显示,2006年平均地价水平比1987年上涨了6倍多。除去一些误差因素,地价上涨幅度也远远高于物价上涨幅度。耕地占用税占用地成本的比例越来越低。1987年时耕地占用税占用地成本的比例一般在20%左右,但据抽样调查,2006年全国40个重点城市这一比例均不到1%。耕地占用税税额幅度提高4倍,可基本保持1987年时的实际税负水平,发挥耕地占用税保护耕地、调节占地的应有职能。三是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因素。通过提高耕地占用税税额幅度,减少占用耕地,充分利用城市现有土地。四是更多的筹集用于“三农”的资金。2006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新增税收应用于‘三农’”。综合上述因素,这次修订将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提高4倍。

着眼公平,新条例将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

据介绍,新条例对纳税人及具体范围作了如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按此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包含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原条例在第三条和第十四条对纳税人是这样规定的:“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按此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第十四条“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并对第三条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将原文中“纳税义务人”改为“纳税人”,这样表述更为规范;二是增加了第二款内容,对纳税人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纳税人范围。

在新条例施行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耕地占用税免税优惠。对此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急需引进大量外资,支持国内的经济建设,而在税收上给予外资优惠,是吸引外资的有效手段。基于此,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规定,国务院试行的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因此,1987年国务院制定的原条例中也未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税范围。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经济环境变化,我国的法制环境也发生了改变。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中规定:“除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税范围外,其他税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适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标志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施税收优惠的法律环境已发生了变化。此次条例修订正是顺应这种法律环境的变化趋势,在新条例中删除了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

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税范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税负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需要在一个平等、公平的环境中进行竞争。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应该公平的承担税负。取消对外资企业的税收超国民待遇,并不是对外资企业的税收歧视,而是公平税负的必然要求。统一内外资企业的耕地占用税制度,为市场主体提供统一的税收环境,有利于市场机制功能的发挥。

新条例征税对象范围有所扩大

据介绍,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范围有所扩大。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对征税对象作了如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按此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其中,决定耕地占用税征税对象有两方面要素:一是建设行为,二是被占耕地。

按照用途,应税的建设行为可分为两种,一是建房,不管所建房屋是从事农业建设,还是从事非农业建设,只要占用耕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都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此规定是与原政策相衔接的,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466号)中规定,“凡占用耕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不论其具体用途如何,都是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明确对狐狸舍、海狸舍、长毛兔舍等建筑物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二是从事非农业建设,不管是否建房,均应课税。

由于耕地占用税是行为税,耕地的概念对于征税范围的规定十分重要。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该条规定是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8月10日实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关于耕地的定义:“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从征税对象方面来讲,将征税对象扩大到了整个农用地。纳税人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比如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均应按照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另外,关于临时占用耕地行为,新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对于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原因损毁耕地的行为,考虑到被损毁耕地一般仍具有可恢复性,可比照临时占用耕地行为,征收耕地占用税。

新条例计税依据按批准和实际占地面积孰大原则确定

有关负责人表示,耕地占用税是从量定额的税种,依据纳税人占用耕地的实际面积计税。但现实征管中,一般存在这样几种情况。

一种是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一般以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为纳税人,按审批文件中标明的用地面积计征耕地占用税。但在此条件下,通常也会有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大于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面积的情况,此时则应以实际占地面积计征耕地占用税。

另一种是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则应以实际占地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面积计征耕地占用税。

对于已批准的用地,实际上已经改变了耕地的性质,应当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对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情况,实际占用的耕地,大多也已经被改变了耕地的地貌。因此,应向耕地占用人以实际占用的面积计征税款。

基于以上考虑,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批准面积和实际占地面积孰大的原则确定,即: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以实际占地面积计税;批准占地面积大于实际占地面积的,以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新条例严格落实“控制减免税”要求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条例后,保留的减免税项目有: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原由财政部规定的减免税项目,不再享受减免税优惠。

此外,新条例增加的减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优惠项目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水运航道占用的耕地。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减免税”的要求,遵循公平税负的原则,新条例对原政策中有关减免税项目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原条例中有关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等项目占用耕地免税的规定,增加了享受低税额优惠的项目,即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对部分基础设施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主要考虑以下几点因素。一是从严控制减免税的要求。国务院2006年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明确提出,要严格控制耕地占用税的减免范围。二是公平税负的要求。原政策规定,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占地免税,公路线路占地分别按每平方米1.5元(财政部核定平均税额每平方米在5元以下的地区)和2元(财政部核定的平均税额每平方米在5元以上的地区(含5元))征税,港口占地按所在地规定税额征税。同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却不相同,这不符合公平税负的要求,为公平税负,有必要统一税额标准。三是方便征管的考虑。享受每平方米2元税额的项目,大多都是跨地区建设的,如不统一规定税额标准,不便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四是降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的考虑。这些基础设施建设大都由国家投资建设,如果税额标准定的过高,会增加建设成本,影响项目建设的进度。

同时,考虑到有些基础设施建设的特殊情况,新条例还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上述按每平方米2元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项目占用耕地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应与占用耕地在政策上有所区别,同时需要赋予地方一定的权限,更好地适应不同地区的差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中规定,各地依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上款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县级行政区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适当低于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

新条例加强了对耕占税的征收管理

据介绍,原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规定了耕地占用税的缴款期限为“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的30日内”。在实际征管过程中,纳税人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倘若不去缴税,征收机关就很难掌握情况,更难以对其进行有效控管。因此,如何在纳税人领取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前,就将耕地占用税税款征收入库,是保证耕地占用税征管质量的重要前提。

出于在内容上尽量与原条例保持一致性的考虑,新条例同样没有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明确,只是对缴款期限作了重新规定,即:“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根据新条例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这样规定,一方面将缴纳耕地占用税作为领取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的先置条件,可以有效控管税源;另一方面,也明确了土地管理部门的协税护税义务,强化土地管理部门和征收机关间的配合协作,可以实现对耕地占用税的有效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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