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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工作总结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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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工作总结

第1篇:法治保障工作总结范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劳动保障系统“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要求,全面客观地检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成绩,查找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我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推进劳动保障系统依法行政进程。

二、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原则。认真总结“四五”普法工作取得的成绩,分析存在的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坚持严格要求,保证质量的原则。要按照“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和要求,深入细致地检查,不缩小范围,不减少内容,不留死角,高质量完成总结验收工作任务。同时,总结验收工作遵循“谁制定规划,谁组织验收,下管一级”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此次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为:劳动保障系统“四五”普法规划执行情况;干部职工的学法用法情况;“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目标的实现情况,以及全员普法的落实情况;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推进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四、步骤和方法㈠基本步骤我局“四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从今年6月开始,到年底结束。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6月份)。按照县“四五”普法检查验收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检查验收办法和标准,积极参加县检查验收工作骨干培训。第二阶段自查阶段(7月份)。对照全县“四五”普法依法治理总结验收标准和劳动保障系统“四五”普法规划中明确的目标任务,认真进行全面地自检自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第三阶段在自查的基础上,主动接受省、州县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的的检查。(8月份)第四阶段总结整改阶段(9月分)。根据县委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反馈情况,认真做好验收总结,制定完善好整改工作方案,并认真落实整改。㈡主要方法1、召开检查验收测评会议,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服务对象参加,听取社会各界对劳动保障系统“四五”普法工作的意见建议。2、对照县委“四五”普法规划和劳动保障系统“四五”普法规划,深入下属部门和基层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检查各乡镇“四五”普法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情况。

第2篇:法治保障工作总结范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促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促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全面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保护从业人员健康权益,实现职业危害防治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范围与内容

(一)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行动的范围为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矿山开采、石英砂加工、宝石加工、石材加工、冶炼、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玩具制造、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生产企业,特别是产生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

(二)治理内容。

此次专项行动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1.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2.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管理;

3.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4.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

6.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7.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

8.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

9.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10.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情况;

11.淘汰落后,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情况;

12.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与从业人员的管理;

13.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情况;

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三、组织与分工

为确保全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有序开展,四部门联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区安监局副局长房峰同志任组长,区卫生局局长朱蓉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宗国寅、区总工会副主席胡九宏同志任副组长,四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监管处,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单位设工作联络员一名,安监局张建新(电话85127671),卫生局沈世来(电话8516306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俊忠(电话85127980),总工会王晨飞(电话85127560)。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安全监管、卫生、劳动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要按照以上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职业危害治理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11-12月)。

各镇、街道、园区要结合当前工作和本地实际,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措施和要求,落实责任,认真进行部署。并将专项行动方案传达到各相关企业。

(二)自查治理阶段(2009年12月-2010年4月)。

各辖地要组织、督促和指导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认真进行自查,查出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要落实责任和人员,促进整改到位,有效地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检查督查阶段(2010年5-8月)。

各辖地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督查,对其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各镇、街道、园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地区的专项行动工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并于2010年8月15日前,将本区域专项行动总结书面报送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总结阶段(2010年8-9月)。

四部门按照全国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148号)要求,对各地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和检查督查。对组织不力、治理不力、行动不力的要予以批评,对各辖地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区通报。四部门的工作总结于2010年8月30日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并与全市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有机结合,明确任务,制定方案,细化措施,各司其职,全面抓好此项工作。

(二)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各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的要求,针对本地区职业危害严重的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职业危害存在的特点,正确分析和掌握本地区职业危害的普遍性和发展的特殊性,共同协商,制定切实有效的行动方案。各级安监、卫生、劳动保障部门以及工会组织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建立定期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和信息沟通制度,形成监管合力,有力推进专项行动工作开展。

第3篇:法治保障工作总结范文

一、工作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县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坚决筑牢低保兜底保障底线、切实改进民政系统工作作风、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建立低保规范管理长效机制”为总体目标,以“低保对象大清理、工作机制大完善”为重点,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退尽退、按户施保、按标施保”,实现工作程序规范、对象认定精准、基础数据精确、动态管理有效、人民群众满意的阳光低保、廉洁低保。

二、重点内容

(一)低保对象大清理

全面深入细致地排查农村低保对象是否符合享受条件。

结合“大清理”严格按照《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审核认定农村低保对象,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低保对象精准认定问题,符合条件的要依法依规实施保障,不符合条件的按照产业扶持、就业扶持来帮助提高收入,清退出兜底保障范围。

凡退出低保范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列出政策依据和具体原因,进行书面告知。通过“大清理”进一步摸清困难家庭情况,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数据信息,建立工作台账。

(二)认定依据

根据州人民政府2017年政府令第39号,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镇低保动态审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重新认定。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必须是持有本县常住农村户口,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350元,不能通过产业扶持、就业扶持提高收入,财产状况与日常实际生活水平明显属于本地区低等水平的可纳入农村低保对象。

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纳入保障范围:

(1)去世和户籍迁出本县人员;(2)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特困人员、孤儿;(3)参与危害国家、社会安全;(4)财政供养人员及其家庭成员;(5)家中有商品房等固定资产、注册公司、企业股东;(6)家中购买有小轿车、货车、客车等机动车辆;(7)持有本县常驻户口,长期不在本县生活,不履行相关义务,且又不提供相关证明的人员;(8)因参与吸毒、赌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屡教不改;(9)提供虚假证明;(10)拒绝配合核查工作组及其工作人员和村(社区)工作人员对其家庭收入、生活等情况进行调查、核查、无法真实、准确的认定其家庭人均收入;(11)有其他收入,日常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三)工作机制大完善

切实建立健全防患风险隐患的长效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倒查制度机制根源,找到风险点,依据《省最低生活保障规程》、《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探索并逐步建立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机制,进一步规范低保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机制,进一步健全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成员亲属享受低保备案机制,完善低保申请受理、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近亲属备案等关键环节的规范制度,依法依规把好申请、调查、评议、公示、审批五个关口,坚持“三级公示”制度,对低保对象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非隐私信息实行长期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低保工作阳光透明。同时要配合人社、农牧等部门探索建立困难群众就业创业、产业扶持等激励机制,彻底解决低保对象“等、靠、要”思想,防止“养懒汉”,最大限度的激发低保对象的内生动力,增强致富奔康的能力。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3月15日前)。制定《县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各乡(镇)成立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整合力量,明确职责,学习宣传《省最低生活保障规程》和《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于3月15日前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摸底排查,并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召开专项治理会议,部署专项治理有关工作,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报县民政局救助股备案。

(二)清理整治阶段(2020年3月16日-4月20日)。对已享受农村低保的对象进行全面清理和重新核查认定,凡是操作程序规范,评定对象准确的,要继续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认定条件要立即清退,加强档案管理,建立资料台账,全面掌握低保对象的基本情况。

(三)民主评议阶段(2020年4月20日-4月25日)

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对象,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组织村民开展民主评议,并形成评议结果备案。

(四)公示公开阶段(2020年4月26日-5月10日)

经村民主评议结果在村(居)委会公开栏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同时县、乡两级公开设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群众监督。

(五)系统录入阶段(2020年5月11日-5月20日)

完成省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系统低保数据的录入调整工作,确保数据及时更新。实现低保对象审核审批、补助资金发放明细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办理。

(六)总结阶段(2020年5月21日-2020年5月30日)

一是对专项治理工作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纳、认真研究,突出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建立健全低保管理长效机制。二是总结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形成特色、亮点报县民政局。

各乡(镇)要在2020年5月底之前完成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月底前向县民政局报送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政治站位,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今年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及时成立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层层落实责任。

第4篇:法治保障工作总结范文

2020年9月25日至26日,第三次新疆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新疆工作总目标,依法治疆、团结稳疆、文化润疆、富民兴疆、长期建疆,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保障,多谋长远之策,多行固本之举,努力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生态良好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疆。

时隔6年,在“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的基础上,扩充了“文化润疆和富民兴疆”的内容,但“依法治疆”始终摆在第一位。习总书记在此次座谈会上强调,保持新疆社会大局持续稳定长期稳定,要高举社会主义法治旗帜,弘扬法治精神,把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落实到新疆工作各个领域。要全面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理论和实践

相结合,从深刻领会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召开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以来新疆工作取得的重大成就、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扎实推动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战略部署和重大举措、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强政治保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抓好学习贯彻六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深入浅出的阐释解读。

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的召开,标志着新时代新疆工作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为新疆持续稳定发展树立起新航标、锚定了新坐标、勾画出新目标。认真学习宣传贯彻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按照自治州党委统一安排,自治州宣讲团来和硕县开展宣讲活动,既是对和硕县学习宣传贯彻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的一次重要辅导,也是对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的一次再动员再部署,全县上下要迅速形成学习宣传贯彻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的浓厚氛围,更好推进稳定发展各项工作。

作为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的党员干部,在工作中,我们要首先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健全执法机制,强化执法监

督,增强执法公信力,努力打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证市场主体利益不受损害,确保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更好更快走向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第5篇:法治保障工作总结范文

第一条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更好地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完善用工制度,合理分解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原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须遵守本办法。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办法,可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其他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伤保险管理等工作。

市、县医保中心按照职责具体办理本区域内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安全生产监督、人事、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及管理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六条 工伤保险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和工伤费用支出、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费率见附表)。

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应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用人单位经营范围跨行业的,执行经营范围内风险较高行业费率;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无具体对应项目的,以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为其缴费费率。

第七条 用人单位首次参保缴费费率,以其所属行业对应的基准费率为准,以后实行浮动费率管理。行业基准费率的调整由市医保中心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工伤保险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因素提出调整方案,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用人单位每年浮动费率的调整或确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职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月缴费数额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难以确认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均月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作为月缴费基数。未按规定缴纳的,由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所欠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的次月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费列入企业成本,不计征税、费。

第九条 市医保中心根据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收总额的10%提留工伤保险储备金,工伤保险储备金滚存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40%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储备金主要用于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时的补充;因重大事故造成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财政垫支后从工伤保险结余基金中归还。

第十条 用人单位依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确定的标准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交职工花名册(一式三份),中央、自治区驻固单位和原州区境内的企业直接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各县境内的企业到本县医保中心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市、县医保中心收缴工伤保险费时,应根据用人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行业类别,执行相应的缴费费率。各县医保中心应在15日内将收缴的工伤保险费上解市医保中心。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包括:

(一) 工伤医疗费;

(二)工伤康复费;

(三)伤残津贴;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

金;

(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七)丧葬补助金;

(八)供养亲属抚恤金;

(九)伤残辅助器具费;

(十)工伤认定调查核实费;

(十一)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二)预防教育费;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其它与工伤保险有关的费用。

前款(一)至(九)项规定的费用,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按《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还包括: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的交通费、食宿费;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抢救期间或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跨自治区异地安家的安家费。

前款(十)、(十一)、(十二)项规定的费用,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的8%提取,其中75%留市本级,25%上解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二条 按参保年度计算,以工伤保险基金年节余额占收缴总额10%为工伤保险基金警戒线,低于警戒线水平时,市医保中心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启动工伤保险储备金,补充工伤保险基金至警戒线水平以上。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无故超过60日欠缴或者拒缴工伤保险费,市医保中心应以停保处理,停保期间的工伤待遇和停保期间新发生的工伤而产生的工伤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停保后续保的,其工伤保险生效时间从续保之月起向后推迟6个月,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央、自治区驻固单位和原州区境内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各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境内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工伤认定的范围和程序依照《条例》、《办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职工因工作原因发生伤害事故后,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应当在伤害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所辖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在伤害事故(职业病确诊)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的,须报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和提出申请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医疗、鉴定、认定调查等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和提出申请的,工伤医疗、鉴定、认定调查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要求补充材料;不予受理或者要补充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或者补充要求。

第十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从发生伤害事故或者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超过1年的,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由此引发的待遇问题由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 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其它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和调查取证工作,认定结论由委托方出据。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应

征得对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有书面委托手续。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九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且影响劳动能力的,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的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事务中心负责。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自接到初次鉴定结果后15日内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初次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申请复查,再次鉴定结果没有变化的,由申请人承担;

(四)申请复查,再次鉴定结果有变化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办法、程序及费用标准,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医保中心在自治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定的具有提供工伤保险服务资格的医疗、医检、康复和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中,选定全部或者部分科、室作为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并签定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进行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伤需要急救的,可以就近救治,伤情平稳处于支持治疗期时,须转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需要工伤康复的,在选定的康复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或因工伤转外就医的,由所在单位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住宿费。

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用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超出工伤保险支付标准范围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职工治疗事故伤害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职工所在单位垫付,经申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并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向市医保中心申请结算;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选定的医疗机构与市医保中心直接结算。工伤医疗费用的具体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由工伤保险选定的医疗机构按照受伤部位的常规治疗期限提出意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后予以确定。停工留薪期的确定,按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停工留薪期间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伤职工安排适当工作;确因伤情不能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给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生活费,待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工伤职工在救治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或者雇用护理人员。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后确认需

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标准按《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安家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费(含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经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以下方式享受工伤待遇:

(一)保留劳动关系,脱离工作岗位,按《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工伤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退休前本人原工资为基数计发退休费,退休费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跨市或者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本人自愿一次性结清工伤待遇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协商同意并签定协议,用人单位除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为:一级60个月、二级54个月、三级48个月、四级42个月。

(四)自愿一次性结清工伤待遇的伤残职工经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护理等级标准发给60个月的生活护理费;经鉴定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辅助器具配置费。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经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分别为:五级伤残36个月,六级伤残30个月。经鉴定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辅助器具配置费。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经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分别为:七级伤残24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2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伤残职工患职业病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

一次性结清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享受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在其他用人单位重新就业新发生的工伤,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伤职工所需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本人自负。

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自治区上年度职工60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工伤待遇分别按《条例》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确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享受相关待遇。亲属领取工亡待遇后失踪人又出现的,已领取的工亡待遇应当退还或者由市医保中心追回。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拍卖、租赁的,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继承单位承担。

解散、关闭、破产的用人单位按规定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额的旧伤医疗费用和工伤保险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当时遗属待遇标准预留至我市职工平均余命年,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前款规定所需资金,在解散、关闭、破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市医保中心。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由所在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确认后,在辅助器具协议配置机构配置,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未经确认或者在非协议配置机构配置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七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按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以伤残等级为标准发放的定期待遇,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后的次月起计发。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一次性结清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在最终结论作出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一次性结清。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须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规定到市或县医保中心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和参保手续。

工伤保险实施后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从新成立之日起60日内到市或县医保中心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和参保手续。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因故发生变更,应当在30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2004年1月1日前劳动保障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或者伤残鉴定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劳动保障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由原渠道支付;2004年1月1日后至参保前作出认定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由原用人单位负责承担;参保前因工作发生的伤害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尚未作出认定的,经认定后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原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 2004年1月1日前已经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工残退休人员以及解散、关闭、破产等企业五级至六级伤残已经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和护理费由原渠道支付。

第四十三条 经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旧伤复发的医疗费、辅助器具费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分别按照60%和40%承担。

参保前已经办理工残退休的员,因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原渠道解决或者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缴纳旧伤复发医疗费后,由市医保中心按照新规定支付工伤医疗待遇。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各类学校的实习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

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的按照《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医保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市医保中心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市医保中心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四十九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或经改制转换为企业单位的事业单位职工,其工伤认定及劳动鉴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6篇:法治保障工作总结范文

维稳工作

一年来,我局来县政法委、综治办的正确指导下,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工作指南,以深化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为重点,以巩固“两个确保”成果,完善“三条保障线”为核心,以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锐意改革,求实创新,认真落实县年度机关单位维护社会稳定及综合治理工作考核细则标准,较好地完成了目标考核任务,实现了为县域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及维护一方平安的目的。现将我局一年来的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制度健全,考核严格

一是年初,局党政班子就确定了综治维稳工作保类争优的目标。为了使全局上下围绕这一目标,人人有责,个个使劲,成立了以局长、党组书记为正副组长、局党政班子成员为组员的综治、维稳领导小组,层层签订综治责任状,同时,将综治、维稳工作列入重要义事日程,把综治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范围,确保目标考核任务顺利完成。

二是定期召开了综治维稳工作会,及时查找隐患,确定专人限期整改,同时,认真完成县综治办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县综治办组织的各项活动,确保每月综治工作有组织、有部署、有重点、有小结,真正做到有的放矢。

三是制度齐全,考核严格。根据目标考核要求,我们建立健全了综治维稳制度、安全保卫制度、门卫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明确全局干部职(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工职责,我们实行了综治维稳考核目标同工资待遇、年终奖金挂钩奖罚制,严格实行综治、维稳一票否决制。

二、履行职能,优质服务,群众满意

()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今年,一是对所有砖厂进行了全面监察,重点核查了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共为农民工追回工资万余元,补签劳动合同书余份;二是结合上级安排的专项监察,对全县家用工单位进行了劳动保障定期监察,整乞讨查处处,补签劳动合同份,切实维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工矿企业职工的稳定。

()巩固“两个确保”成果,维护了社会稳定。针对社保资金缺口较大的实际情况,我们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下拨企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和省调剂金万元,全部用于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同时,积极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自年以来,共计争取国、省、市下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险资金万元,全部用于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解困金、代交部分社保费、扶持返乡创业和再就业培训及免费劳务中介等工作,县自月份《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正式启动后,共已发证个,大力促进了再就业,维护了下岗职工群体的社会稳定。一年来,参保的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和住院病人没有出现集体上访、告状和找政府麻烦及堵路、堵桥等群体闹事的现象,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对来局办事的群众实行了“六个一”工作法,即一张笑脸相迎,一句热情问候,一杯茶水解渴,一把椅子让座,一次详细了解,一个明确答复。要求全局干部职工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对群众来访一定要详细记载,热情接待,如确属无理取闹的,也应尽量做耐心说服工作,真正做到矛盾不激化、不出局、不上交。

三、宣传形式灵活多样,内部秩序井然。

一是自四月份起,与电视台、报联合举办了《劳动与保障》专栏,就大众普遍关心的热点、焦点和难点进

行政策解答,同时及时地劳动用工信息,让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和就业信息深入千家万户,为劳动监察营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

二是要求全局干部职工在干好职工作的同时,有意识地充当宣传员,通过各种办法和途径向广大干部职工宣传劳动保障政策,同时设置法制宣传橱窗、张贴标语,公开办事程序,方便办事群众。

第7篇:法治保障工作总结范文

【关键词】 卫勤保障模型 ;研制方法 ; 理论依据

卫勤保障模拟模型用于训练卫勤组织指挥人员,评价卫勤保障方案,论证卫勤保障系统的效能,以及辅助卫勤决策等方面,不但解决了卫勤保障方案不可实验性的矛盾,而且可以节省卫勤人力物力。因此,卫勤保障模拟模型已与传统的沙盘、卫勤图上作业和演习一样成为重要的卫勤研究手段。

卫勤保障模拟模型的研制必须遵照正确的方法、步骤和原则,并组织军事、后勤、卫勤、运筹、系统工程、计算机程序设计等各专业人员协作攻关,才能研究出质量较高的卫勤保障模拟模型,笔者就此探讨如下。

1 建模理论依据

建模全过程必须依据系统论的观点。要从整体性观点出发,确定系统的功能,把握系统要素与结构;从相关性出发,确定模型各要素间的相互关联与作用;从等级性观点出发,把握大局,分清主次,抓主要矛盾,将解决系统问题的有关变量和结构划入系统,而将一些次要因素作为环境和影响因素来考虑,确定系统的边界;从动态性观点出发,把握系统的动态变化,确定系统要素的状态变量等[1]。例如:对武警部队“反恐处突”随行保障医疗后送系统进行分析,系统由下列几个环节或要素组成:战斗现场、医疗机构、后送工具和伤员。伤员是贯穿整个系统的,战斗现场产生伤员,对伤员进行现场自救互救,各级医疗机构对伤员进行进一步的处置,后送工具将伤员从战斗现场送到各级医疗机构直至医院。系统的总体结构是:战斗开始伤员发生现场救护通过医疗后送工具后送直至诊所、医院。其子系统包括伤员发生系统、救治系统、后送系统等。

2 建模基本原则

卫勤组织指挥和卫生资源利用的原则,集中反映了卫勤保障的基本规律,在建模过程中必须依据这些卫勤保障原则。这些原则贯穿于卫勤保障的全过程,指导和决定卫勤指挥人员的处置措施,影响卫勤保障系统中各实体的基本活动和行为。建模人员在编程时必须自觉贯彻和执行这些原则。

这些原则涉及卫勤行动和资源利用的各个方面,内容广泛,项目繁多。例如:伤类划分原则;伤员处置原则;分级救治原则;后送原则;救治机构部署原则;卫勤力量使用原则;后送工具调度原则等[2]。

3 研制方法及步骤

3.1 确定模型内容和用途

建模前必须明确建模目的,模型描述范围、内容和用途。部分研究人员总希望研制一型多用,解决多种卫勤保障问题的模型。其实,任何模型都不可能包罗万象,希望建立一个研究多种问题的通用模型是不现实的。具体实施方法如下:卫勤研究人员向军事、后勤及卫勤指挥人员调研,经过专家咨询,进行需求分析,确定构模目的。了解他们对模型研究对象的要素和结构所进行的描述,明确要建立的系统模型描述的范围、要解决的问题,确定系统的功能。

3.2 论证模型总体设计

模型总体设计的合理性是建模成功的关键。在研制过程中发现总体设计不合理再进行修正将会带来极大困难,甚至会导致建模工作失败。因此,建模前的论证非常重要。

3.2.1 建模基本依据

要使模型总体设计合理,首先应把握建模的依据。一般地说,卫勤保障模型建模依据包括:给定的军事背景、有关的军事和后勤保障原则;研究对象中的卫勤保障原则;军事医学原则;模型调研结果及确定的目的及功能、描述范围及内容、用途;可借鉴的国内、外同类模型的现状(优、缺点);可供利用的卫勤资源;根据不同卫勤保障模型提出的模型计算的效率指标。

把握上述依据就为总体设计提供了基本前提。模型设计者在把握上述依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通盘考虑,实施总体设计。

3.2.2 总体设计内容

总体设计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分析用户需求,对模型的功能、描述内容和范围做出明确的界定;确定系统的要素构成及相互关系;确定模型的总体结构、子系统的划分、各子系统的功能及相互关系,并画出逻辑框图[3];模型的总算法、输入输出参数;模拟模型所需要的主要输入方案的数据准备;提出解决建模工作难点的初步设想;模型研制的计划进度。

3.3 搜集基础数据

高质量的模型是建立在准确、可靠、符合卫勤保障实际的数据、规则的基础上的。因此,数据是利用计算机进行卫勤保障模拟的基础。卫勤保障模型包括训练、研究、评估、决策支持等种类,任何一类卫勤保障模型,运行起来都必须不断地调用、处理数据。从模型建立过程看,数据准备工作是不可缺少的环节,非常重要。模型运行的过程,就是按照一定规则调用、处理与获得数据的过程。

卫勤保障模型需要的数据依据其模型类别而有所不同。主要包括:计算减员所需要的数据;伤病种类及其初始寿命,采取各种处置措施对伤员寿命的影响;伤病员后送工具的种类及其航行速、容量、使用条件等;各级救治机构中各类救治单元的救治能力(包括救治范围、单位时间内处置伤员的数量等);对伤员的各种处置措施所需的时间;计算各种卫勤资源需要量的数据等[4]。

卫勤保障建所需要的数据十分复杂,有些数据的获取需花大量经费进行实验和调研。国(军)内、外的经验表明,建模的相当时间和经费要花在获取数据的实际试验和统计上面。卫勤模拟中许多定性问题需要量化的数据,获取和处理更为困难。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关系到模拟计算结果的可靠性,而实现数据搜集的准确性需要付出大量艰苦细致的研究工作。

3.4 建立仿真模型

卫勤保障系统是一个随机服务系统,在不考虑外界环境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将其看成离散系统;卫勤保障系统又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完全“复制性”模拟其现实系统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对现实系统分解、简化,或用数学方法抽象、加工,用数学式子或逻辑关系进行描述,即对现实系统进行离散化,将复杂的现实模型转变成能在计算机上实现的仿真模型。

3.4.1 描述事件

用实体事件描述离散系统,用事件长法进行系统综合是建立卫勤保障仿真模型的有效方法。对卫勤保障系统中不同类型的实体、子系统可用不同的事件状态使之离散。例如,战时医疗后送模拟系统是由伤员、救治机构、后送工具几类实体构成的。各个救治机构和后送工具上都有若干个不同类别的服务台,包括分类组、手术组、抗休克组、留观后送组等,可看为子实体,这些都是具体的、有形的实体或子实体。另外,战时医疗后送系统还有依附于一定作战想定和卫勤保障预案的特殊实体,诸如战斗开始、战斗结束、伤员发生、现场救治机构开始工作等,称为公共实体。它既可用来协调其它各类实体的动作工作等,又可用来协调其它各类实体的动作过程,带动整个运动。

离散过程中,系统必须把关心的实体运动分解成为一系列基本活动和行为,并按照活动和行为的逻辑关系把它们组合起来。这些行为和活动的关节点成为事件。这些事件在模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按照它们在实际系统中的先后顺序、逻辑关系逐个产生。事件与实体紧密相连,某一实体或事件发生,表征着该实体行为和状态发生了变化。某一实体或事件发生或结束,可引起自身实体或另一些相关实体事件发生。事件的不断转换和发生构成了系统运动的全过程。

3.4.2 拟定数据

卫勤保障方案的模拟通过输入相应数据来实现,数据的拟定十分关键。卫勤研究人员根据军事作战方案、后勤保障和卫勤保障方案拟定数据。其内容概括为:战场环境数据(如地形、道路通行性、距离等);军事战斗编成和初始部署数据(如战斗单位名称、编成、人员数量、武器种类和数量、初始位置、配置地域、担负任务等);参战单位的行动(如任务性质、行动路线、目标地点及其它有关参数等);卫勤保障方案提供的医疗后送阶梯的设置、救治机构配置、救治单元的种类、数量、后送工具的前接点、后送点等有关数据。

3.5 编程及调试

卫勤保障模型的模拟通过计算机程序设计来实现,并在模拟使用过程中逐渐调试。程序设计的基本要求是结构简单合理,运行稳定快速,操作使用方便。对于比较复杂的卫勤保障模型,原则上可采用各子系统并行程序设计,当输入数据数量很大时,可先设计一个专门输入初始数据的子系统和模型的总控程序。这样,可解决并行程序设计时,部分子系统程序设计结束后不能调试的问题。

确定恰当的模拟思路是进行程序设计的前提。根据卫勤保障系统是离散系统这一特点,应用事件步长法将系统的运动连为一体,能比较真实地反映卫勤保障系统的实际运行过程,亦容易构思模拟思路,进行卫勤保障模拟程序设计。该模拟思路:模拟开始处理紧后事件将本紧后事件删除输入新事件对新事件进行处理。如此不断地产生新事件、新的模拟队列,再处理新的紧后事件,不断推动模拟进行。

编程结束后必须进行调试。任何程序都必须在试用过程中不断调试,使其运行逐渐趋于稳定,逐步符合设计要求。一个实际的卫勤保障问题或过程往往相当复杂。程序设计者尽力简化现实系统的结果,往往使模型的各种功能要求、计算方法、输入输出数据等方面有可能在程序设计中得不到落实,或者所考虑的某些假定不合理。所以,程序调试是程序设计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步骤。

根据卫勤模拟系统比较复杂的特点,调试时需要设计一、二个比较简单、容易直观判断的、用于检验的标准方案,供模型调试运行。同时,对该方案按模型要求进行量化或准备有关的输入数据,让这些数据能够达到程序的各主要分支,使程序受到最大限度的检验,以排除程序上的错误。如果有实例数据调试更好,这可以通过结果分析,发现纠正模型中的假定及算法的不合理性,修正模型中的有关数据的不准确性。

4 模型修正及鉴定

模型对实际问题的描述往往存在某些不客观或不合理的情况,因此,必须在实践过程中对模型进行修改和完善。模型试用是检验和暴露问题的最好手段。通过试用可听取用户各方面的反映,发现模型的缺点,了解用户对模型的要求,以便对模型进行修改,使之逐渐趋于合理。

模型经过鉴定才能推广使用。鉴定要在试用、修改完善后进行。参加模型鉴定的人员选择十分重要。参加卫勤保障模拟模型鉴定应由卫勤领导部门及使用单位的人员组成,包括军队卫勤、军事运筹和系统工程研究人员;军事研究、后勤管理人员;计算机专业等人员。可以从不同的专业角度客观地评价模型。

参考文献

[1]周德祥,胡 阳.关于卫勤模拟训练的浅见[J].国防卫生论坛,2002,(1):41~44.

[2]李雪芳,万嘉珍,扈长茂.海上医疗后送计算机模拟系统的研究[J].人民军医卫勤学术专刊,1994,(1):85~88.

第8篇:法治保障工作总结范文

[关键词]辽宁;资源型城市;政府治理;法治保障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1 ― 0071 ― 04

辽宁是我国资源型城市分布最密集的省份,随着资源的枯竭与原有结构性机制性矛盾的凸显,辽宁省内一些资源型城市的接续发展面临较大困难,如何结合以法治引领和保障发展,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成为现阶段亟须解决的问题。

1 辽宁资源型城市政府治理面临的两大问题

1.1资源衰竭背景下的经济增长困境

据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辽宁矿产资源开发经济增加值占全部工业增加值的25%以上,是全国同期矿产资源开发经济增加值比重平均水平的二倍,可见资源型工业在辽宁经济中所占的重要地位。而辽宁下辖的资源型城市经济产业布局更加单一,多以矿业资源开采为代表第二产业及其下游产业为主体,而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均处在附属地位,这就造成了经济产业结构性失调。

而在经过“一矿独大”式的冒进发展之后,资源衰竭导致了支柱产业规模坍缩,经济增长贡献率下降,加之现阶段省内经济受宏观经济下行影响,资源市场需求触顶下滑,第二产业产能过剩情况越发明显。更为重要的是,因资源型城市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在早期经济建设规划中所处的次要位置和发展过程中所受的体制性阻碍,当前辽宁资源型城市经济增长接续出现断崖式脱节。

据2015年前三季度国内经济生产总值数据统计显示,辽宁仅以2.7%的经济增速在31个省市自治区排名中垫底,总理近期在东北三省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摆脱经济增长困境是当前各级政府治理工作的重点。

1.2城市转型困境下的民生改善难题

资源型城市在其所依托的优势资源消耗殆尽之时,必将经历带有阵痛的转型过程。早期粗放式的资源开采对于人工的大量需要,造成了当前资源衰竭情况下,工矿停产空转与大批量裁员,其下游企业职工也由于订单减少而导致的关联性失业,就业机会的减少进一步导致新增劳动力就业难度的加大。职工下岗的恶性循环,成为当前阻碍民生改善的首要难题。

矿区职工普遍受教育程度较低,职业技能比较单一,缺乏再就业的优势条件。一般而言,下岗就意味着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的失业。既没有经济来源,又缺少有效的社会保障,居民生活困难加剧了社会矛盾激化,在资源型城市发生几率居高不下。如何在经济下行背景下,调动和利用有限的政府资源解决民生问题,使人民群众满意是对政府治理能力的一次考验。

2 政府治理法治保障的重要意义

法治保障,其具象概念即为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的运行过程中,依照法的制度要求和机制设计进行社会结构、功能、关系的调整、规制与维护。而其本质内涵则是依照法律至上的原则精神和价值取向,结合具体的规则机制,实现社会治理多维并举的良性发展,监督和限制权力的恣意行使,维护和保障权利的合理运行。

法治保障建设是承接党和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全面深化改革顶层制度设计的关键环节,是依法治国重大方略在社会运行与管理过程中居于核心地位的直观表现,是将良好法治与良好行政相结合的有益尝试,是强化政府合理合法治理与权威高效运行相统一的制度基础。

2.1以法治保障建设促振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即为法治经济,其以法治保障建设消除经济运行过程中制度性结构性阻碍,释放市场经济内生动力和自我调节功能,以理性法治消除以往政府治理过程中人治与恶法的消极影响,理顺政府宏观监管与市场规律自我调节的关系,将市场机制交还生产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为市场选择提供契机与空间,以充分的市场竞争刺激社会资源的有效分配和利用,是法治保障经济发展功能的直观体现。

另外,诚实信用既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是市场经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重要保证。规范的市场竞争就离不开规范的法治保障,因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发展需要对于信用的信仰与维护,以法治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以法治保障合同关系的良好履行,以法治消弭失信违约的消极影响是促进经济振兴的必然选择。

2.2以法治保障建设保民生

民生建设是政府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必须认识到民生建设要依靠经济提振,但仅仅关注经济发展不能真正全面有效的改善民生。切实保障民生一方面要关注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法治的公平正义来定分止争,调解社会关系的利益纠纷与冲突,以法治的能动时效来体察民意,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与民生发展保障。

另一方面要以法治保障建设规范政府行为,使政府权力运行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管之中。通过法律设定的形式联动人民群众参与到政府治理的过程中来,可以从根本上杜绝政府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权责不清、渎职失职与权力滥用这三个最根本、最直接与最现实的问题。

3 辽宁资源型城市政府治理法治保障的若干建议

辽宁资源型城市肩负着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的重任,同时自身又面临着改革与转型的巨大压力和挑战,如何充分发挥政府治理职能,提高政府治理水平为资源型城市进一步发展扫除制度性与体制性阻碍,巩固和扩大区域振兴发展成果,构建更为和谐的居民生活环境成为当前必须思考和解决的重大问题。

法治作为善治的基础,必须时刻渗入到政府治理的每一个阶段和环节,以法治保障政府决策的科学合理,以法治保障政府行为的高效便民,以法治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发挥法治保障工作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化辽宁资源型城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坚持以法治思维保障政府治理现代化建设、以法治服务保障市场经济多元化发展与以法治能动保障民生事业系统化推进是切实维护资源型城市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举措。

3.1以法治思维保障政府治理现代化建设

目前,为了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辽宁省内正在推行政府治理创新发展战略,能否在政府治理观念上体现法治精神内涵与能否在政府治理实践上运用法治技术理性是确保政府治理现代化改革深入发展的关键。

从政府运行微观层面看,每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管理与服务职责过程中,都应该牢固树立以法治标准进行评判,以法律至上进行权衡的工作理念,从而在政府治理的每一环节、每一领域体现公平正义理念以回应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希求。从宏观层面上,政府机构的设置和运行必须遵照法治技术理性的要求。政府治理实践需要满足权力划分清楚、责任分配明确与权力运行规范三项刚性要求。因而强化法治思维与意识,提高法治素养与能力,是保障政府治理现代化,更好服务经济改革与民生建设的基础。

3.2以法治服务保障市场经济多元化发展

想要提振辽宁资源型城市经济,就不能只从一个产业着眼或只从一项措施着手,多元化的市场经济发展要通过法治保障的服务职能实现。法治服务要同时着力于稳定经济增长和促进经济转型两大基本任务。

各级机关以严谨的司法程序,处理好资源型企业重组类案件与破产案件,引导好经营不善与产能低下污染严重企业有序退出,同时进一步明晰和完善产权制度与信用制度,促进资本市场活力,提高资本流通效率。此外要注重对于中小微企业的政策倾斜与扶植,要在保证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对新兴企业做到加大诉讼费置缓减力度与提升审理效率,降低企业诉讼的费用支出和时间成本,保障企业接续发展。

想要实现辽宁资源型城市经济再发展,就离不开创新驱动这一重大战略。要通过司法部门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合作建立知识产权民商事纠纷司法审判与行政调处衔接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率,通过完善司法部门与企业主体对接式法律服务,设立风险预警与快速维权机制,依法保护好企业知识产权,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3.3以法治能动保障民生事业系统化推进

民生建设是事关辽宁省政府治理工作全局的一项重大任务,民生建设落实的怎么样也是政府治理法治保障工作质量的试金石。当前辽宁省各级政府都在将民生工作的各个方面纳入到法治轨道上来,力求以主动司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阳光司法彰显社会公平正义,以实效司法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第9篇:法治保障工作总结范文

一、全面加强党的建设 

1.突出政治机关建设。学懂弄通做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考察和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着力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防范和化解医保领域意识形态风险。 

2.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强化全区医疗保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不正之风专项整治。扎实推动中央巡视、市委巡察、审计反馈问题全面整改、见底清零。以整治太和县医疗机构骗保等问题为切入点,开展新一轮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坚决打好整治形式主义持久战、攻坚战。 

3.发挥党建引领作用。逐级强化党建主体责任,推动党的建设和医保业务深度融合,推进机关党建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强化公仆意识和为民情怀,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做到“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精心组织建党100周年庆祝活动,持续开展“新医保·心服务”党建品牌创建工作,不断提升全区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水平。 

二、巩固医保脱贫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 

4.落实脱贫人口待遇保障政策。进一步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优化调整脱贫人口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分类调整医保扶贫倾斜政策,严格执行《市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负面清单》,有效治理过度保障,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待遇平稳过渡。 

5.合理确定农村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强化三重制度保障能力,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功能,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 

三、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 

6.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工作要求,健全统一规范的职工基本医保制度,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逐步清理规范与清单不相符的政策措施。 

7.完善职工医保门诊保障机制。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制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建立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落实省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管理政策,执行省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和认定标准。 

8.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全面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全统一的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 

9.深化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保障范围,优化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待遇政策,提升居家护理人员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获得感。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信用评价机制。 

四、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 

10.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按照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标准,全面做实基本医保市级统筹。 

11.实施医疗保障民生工程。推进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民生工程项目,巩固扩大基本医保制度覆盖面。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及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 

12.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和风险预警。科学编制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强化医保基金预算绩效管理,推进医保基金管理绩效评价。加强医疗保险财务和统计数据分析、应用工作,定期开展基金运行分析,健全基金运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五、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 

13.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以按病种(分值)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做好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DIP)付费省级试点工作。统筹推进基层医疗机构适宜日间病房(床)收治疾病按病种付费、同病同保障、“两病”按人头付费、医共体按人头总额预算和精神类疾病按床日付费等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 

14.做好医保目录管理。完善基本医保用药管理政策措施,做好国家新版(2020年版)药品目录落地工作,平稳有序做好省级增补药品消化任务的落实工作。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目录。 

15.加强“两定机构”协议管理。学习宣传贯彻《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完善医保协议范本内容。规范“互联网+”医保支付工作,支持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范围。进一步完善医院药店购药“双通道”机制。 

六、保持基金监管高压态势 

16.开展医保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坚决守住基金安全这个医保工作“生命线”,在全区开展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治理,重点打击“诱导住院”“虚假住院”等欺诈骗保行为,实行定期调度、分片包保督导、联合交叉互查,继续深挖彻查,保持高压态势。 

17.开展存量问题“清零行动”。针对医保局成立以来至2020年12月,经巡察审计反馈、督导暗访、飞行检查、举报、自查自纠等已发现但未查处完结的问题,开展“清零行动”,建立问题台账,逐项清理销号。认真梳理投诉举报和群众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线索,组织开展针对性专项检查。 

18.完善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加快推进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建设,积极运用大数据筛查、视频监控等创新方式,完善欺诈骗保举报工作机制,鼓励群众监督。落实县域医共体驻点监督、医保社会监督员、网格化监管、市县交叉互查等制度,切实提高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大力宣传《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组织开展专题集中宣传月活动。加快推进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国家试点,高标准通过国家局终期评估验收。 

七、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 

19.常态化实施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深入推进国家、省级组织常态化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落地工作。继续推进国家集采药品向民营医药机构延伸扩围。做好国家和省集采药品、耗材的落地执行和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继续探索实施市级以联盟形式,分类、分批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采工作。探索实施短缺药品的保供稳价工作。 

20.深化医药服务价格改革。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政策,促进医疗机构自主合理控制成本,积极跟进实施“填空式”调价法,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做好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备案工作。探索与长三角地区医疗服务价格水平衔接,有序推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

21.加强医药价格监测和信用评价工作。依托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做好国家、省集采药品、谈判药品、短缺药品等价格监测工作,做好药品价格和供应异常变动监测预警报送。建立实施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做好基层药品配送工作。根据医药企业药品耗材供应情况、配送情况、价格等行为进行信用评定和结果运用。对媒体曝光的本地区医药失信案例全部落实信用评价制度。

八、推进长三角医疗保障一体化发展 

22.推进长三角医疗保障一体化发展。按照《2021年长三角医保一体化发展工作要点》,推进实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以统一医保药品目录为突破口,有计划逐步实现长三角基本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统一。探索开展长三角地区门诊慢特病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九、提升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水平 

23.推进“智慧”医保平台建设。全面推进医保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统一、高效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加强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完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预防和减少网络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持续推进医保电子凭证应用,优化应用功能、拓展业务场景、提升应用体验,实现医保服务“一码通办”。 

24.贯彻执行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推进医保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等15项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的贯彻应用,高质量按时完成落地工作。 

25.推进法治机关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工作。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暨普法责任清单及年度重点普法目录,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做好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工作。 

十、优化医疗保障公共服务 

26.规范医保经办管理。健全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推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健全行风建设专项评价长效机制,全面实施“好差评”制度,做好各类人群参保和医保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 

27.完善医保异地就医结算制度。完善异地就医基金支付方式和结算管理机制,建立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和定期通报制度。扩大异地就医门诊结算试点范围,完善业务协同管理机制,加强异地就医基金监管,推进省内定点药店异地刷卡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