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对农业种植的认识范文

对农业种植的认识精选(九篇)

对农业种植的认识

第1篇:对农业种植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绿色生产;农业种植技术;技术推广

绿色农业生产一词由来已久,在生活中出现的频率较高。之所以要大力推广绿色农业中的技术是因为技术构成的变化往往会引起产业的相应变化,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追求高品质生活质量的需要。农产品重要性不言而喻,其是人类社会顺利进行关键。农产品安全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应用绿色农业种植技术能够保证产量与质量并存,人们不用再担心产品安全问题,使得农业生产矛盾得到缓解。

1绿色农业种植技术推广的重要性

1.1绿色农业种植技术推广能够提升农作物的经济效益

农业种植者所付出的各项努力皆是为了能够提升农作物的经济效益,以便能够通过售卖农业产品来获得较多的收入。农业种植最怕的是产品卖相不好,这样会导致一些购买者在购买自己的商品后不接着购买。农业产品卖不出去,那么就会造成较大的亏损,种植户也有可能会爆发经济危机。目前社会对农作物需求呈现无限扩大的趋势,但是在农作物选择上要有所考究,讲究农作物的高品质。没有利用技术的农作物抗病虫害能力较差,虽然人们及时采取的措施但是成效却不大,影响后期收益。正确认识绿色农业种植技术能够为农作物的健康成长提供重要基础。采用各项技术后农作物对环境的适应能力明显增强,抵抗力也出现了明显的变化。与普通农作物对比,绿色农作物长势良好。

1.2绿色农业种植技术推广能够保障粮食安全

要知道人类生活在世界上最不可缺少的就是农产品,人类对农产品的依赖性较强。现在乃至未来对农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多。目前在农业生产中所遇到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以往受技术水平限制或缺乏对化肥农药使用消极后果的认识,农作物存在毒素,向社会输出了毒产品导致人们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农作物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问题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粮食安全遭到热议,加强食品安全是当下最重要的工作。在绿色农业种植技术上不断进取就有可能实现农业加工材料的安全性达到最高标准。绿色农业生产技术在不破坏客观规律的基础上保证了植物的正常生长。这样,食品加工材料为绿色农产品,用料安全才会有绿色安全的食品。

1.3绿色农业中的技术推广能够促进产业链的延长

各类食品加工需要以原料为基础。在食品行业中对原材料进行不同的处理能够延伸出多种产品。现实中产业链延长是有一定条件的,作为原料的绿色农产品需要源源不断的输送,接着再由食品加工厂进行特殊处理。目前的突出问题在于当前有产业链延长的想法和需要,但是农产品供给方面出现了问题,不能够满足生产加工的需要,产业链延长这一想法破灭。使用绿色农业种植技术农产品的产量较多,产业链的延长有了足够的物质保障。

2绿色农业种植技术推广的发展建议

2.1加大绿色农作物种植技术的宣传力度

绿色农作物种植能够保证食品安全,从根本上符合人民群众的需求,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目前绿色农作物市场并没有饱和,这是因为有很多农业种植户没有适应已经变化了的条件,没有意识到社会需要的是天然无公害的产品。因此也就没有过多重视绿色农业种植技术,更没有将该项技术应用到现实中。农作物种植者首先会考虑市场需求,其次会考虑经济利益。这两点农户所看重的。在进行绿色农作物种植技术宣传时可以带领农户考察市场,让农户明白现在消费者的心理已经出现了变化,消费者追求的是绿色健康的农产品。农户置于市场对消费者的需求进行了精准定位,经考察之后发现绿色农产品的发展空间极大,会思考虽然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投入专项资金进行技术应用但是后期的收益要远远大于支出,这样以来农户的接受度有所提高,开始认可这项技术大部分都是农户没有学习过专业的知识,存在技术应用难题。之所以没有在生产过程中积极应用绿色农业种植技术是因为在技术使用方面一摸黑。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技术人员在农产品种植区采用一对一辅导沟通,使得种植户能够掌握种植技术,种植用户将理论高度与实践深度有机地结合起来,能够立刻理解绿色农业种植技术。种植户消除技术应用障碍,解决问题上的弱势看到绿色农业种植上的优势会加大应用力度,强化对绿色农业种植技术的研究。在绿色农业中的技术推广中要注意有针对性的利用新媒体进行相关知识的宣传。除了必要的广播以外还可以利用手机、电视、电脑来推广绿色农业种植技术。为了保证宣传成效不应当进行口头表述,除了定期推送文字消息以外还需要加强图片的运用,更要注意视频的全覆盖。这样以来,能够很好的刺激农户的接受度,将该项技术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2.2搞好试点,逐步推广

在进行宣传时发现大部分农户持有半信半疑的态度,这是技术推广工作遇到的主要问题。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是因为农户还没有接受过这一新兴事物。一个与该技术根本绝缘的人,是无所谓认识的。认识来源于所见所得,基于此要做好试点工作,让农户在现实中感受技术的存在,感受绿色农业种植技术带来的有利影响。相关政府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将绿色农业种植技术推广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首先通过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来吸引用户切实参与,愿意配合进行技术试点。这样以来种植示范区以及示范基地建立,吸引着其他用户前来观察,在用户认知中绿色农业动作技术确实具有优越性,进而会自觉增强对这一技术的应用。

第2篇:对农业种植的认识范文

一、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

自《条例》实施的四年多来,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发展,建立了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制订了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已经形成。目前,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了5批包括41个种或属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组织研制了42种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部分分中心如吉林、黑龙江、四川等已初步建成,已经对水稻、玉米和大白菜等300个品种进行了DUS测试。

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受理品种权申请达到962件(如表1所示)。经审查批准,到2003年7月24日,已授予植物品种权391件,大部分为大田作物品种。从申请年份来看,1999年申请量为115件,2000年为112件,2001年为227件,2002年为290件,2003年前七个月的申请量已达到218件,有望突破300件。申请量逐年上升,表明育种者和育种科研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正在增强。如图1所示。图1 历年植物品种权申请数量

从申请植物种类来看,大田作物872件,蔬菜55件,果树23件,花卉11件,牧草1件,大田作物的申请数量占到了90%以上,这表明我国农业植物品种权的品种构成不尽合理,分布不均匀。

从申请单位的性质来看,基本以科研单位和国内企业为主,其申请数量分别为577件和266件,占到了申请总量的87.6%;其他为教学单位78件,国内个人申请28件,国外企业申请13件。

从品种权的实施效果来看,据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对23个单位的102个授权品种或申请品种的实施情况的调查,4年多来,品种权人获得转让收入3047万元,开发纯收入17287万元,通过侵权诉讼,获得赔偿476万元,平均每个授权品种获得收入169万元。实践表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促进育种技术创新、推动种子产业化、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方面成效显著,潜力巨大。

二、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作为一种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还存在许多问题;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与农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关键问题亟待解决。同时,现有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更需进一步加强,以应对在加入WTO之后的国际贸易新格局中面临着挑战。

(一)植物新品种产权意识薄弱

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也才刚刚实施四年多的时间,这使得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品种权申请数量少。全国有400多个育种研究所,7500多个农作物种子企业,而四年多来向国内申请的品种权仅有千件左右,平均8个单位一件,向外国申请的更是寥寥无几。据初步统计,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四年多来,经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约5000个,而提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新品种数量不足1000件。

(二)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品种构成不合理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及授权数量少,品种构成也不合理。从申请数量上看,尽管每年申请的数量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从构成上来看,品种分布很不均匀,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农作物主要是玉米、水稻、小麦等大田作物,占到了申请总量的90%以上,其他农产品申请数量较少,甚至是空白。以辽宁省为例,近几年来辽宁省每年取得的育种科技成果高达500多项,而其中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还不足15%,已申请品种保护的也主要以玉米、水稻为主,大豆、蔬菜、果树品种很少。

(三)维权困难,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农作物种植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很强,对侵权案件的取证本身就十分困难,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利益,直接或间接插手种子行业,违规设置障碍排斥外来企业和优良品种,甚至袒护本地违规侵权单位,阻挠执法部门查处。

同时,维权诉讼程序复杂,品种侵权案件要有指定的的省级以上法院审理,路途远,成本高,育种专家没有时间和精力。而且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规定中没有规定有关品种保护的法定赔偿金额,使司法部门在执法时遇到较大的困难,尤其是碰到既难确定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又难确认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处理基本相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侵权纠纷时,判决的赔偿额可能有着惊人的差异。

(四)审查速度较慢,不适应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的需要

目前,新品种保护组织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品种权初审、实审、复审、无效等程序尚未有效建立和顺利运转,再加上由于资金短缺而造成的品种权审查测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滞后,人员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便利审查速度难以加快,不利于品种权申请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有效的保护,反过来影响育种者和育种单位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的积极性。

(五)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应当进一步扩大

通过自主创新取得与掌握品种权是保护国家种质资源的重要的方式。我国是作物起源中心之一,生物遗传资源非常丰富,随着我国农业经济对外开放及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外国企业到我国申请品种权将后迅速增加,特别是一些种业跨国公司,依靠其先进技术优势,不但将其某个具有现实及潜在经济价值的植物新品种在该国申请品种权,还将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优良品种在这些国家申请并取得属于他们自己的品种权。因此,必须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使我国的植种质资源通过品种保护“留住”,而不是“流失”。

(六)对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作用及其发展动向研究不足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还影响了国际农产品贸易的格局,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出于保障国家经济战略安全以及保护农产品竞争优势的考虑,纷纷采用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保障自身的优质品种垄断,并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保护,以此来控制国外农产品的进口,使得品种权成为新的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可以说,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农产品贸易战的背后是“种子战”和“品种战”。在新的贸易关系下,面对中国巨大的市场,国外在中国的植物品种权申请必将日益增多,因此,我国应当重视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重要作用,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品种权人、企业与农民的利益。

三、促进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在我国还刚刚起步,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在今后的发展中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

为了提高全社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充分认识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育种创新、公平竞争和实现农业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必须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一是积极争取各种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和相关知识,使全社会都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认识到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二是针对不同的对象,以普及教育、专业培训、业务交流等多种形式,深入、持久、扎实的开展宣传工作。

(二)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队伍的培训

重点强化对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植物新品种保护中介机构的人员的培训,使他们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利于植物新品种保护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应当通过培训提高全社会尤其是科研、教学单位、政府农业管理部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他们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一个正确的认识。

(三)制定更加完善的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量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数量标志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农业技术创新的能力。在我国即将加入WTO的背景下,如果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数量还没有提高的话,那么我国的育种开发和种子产业必将受到国外竞争力量的严重冲击。为此,应当进一步简化品种申请和授权的程序,加快审批、授权的速度,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如修订申请格式的版本,删除重复的内容;简化对农作物品种的数量性状的描述内容,要突出主要的性能和特点;根据不同生态类型和区域,选择适当的测试点以尽可能的降低测试的费用和工作量等。

(四)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把对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从过去单纯保护品种权的销售权扩大到许诺销售权、出口权和进口权等,打击侵权者在境外生产、繁殖授权品繁殖材料然后通过进口在中国境内销售侵权品种的不法行为。同时,新品种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侵害适用财产手段来解决,对侵权行为要有补偿、制裁和警诫方面的作用,所以,对新品种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应当建立有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以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五)适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合作

积极参加国际多边及双边活动,派出人员参加UPOV理事会、6个技术工作组会议和有关亚洲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协调会以及国际审查技术培训和引进外国专家讲学。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反映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意志和主张,促进我国种业国际贸易发展;适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审查测试的国际合作,通过审查、测试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既将维持保护体系的运作费用降到最低,又可使育种者以相对低的成本同时在几个国家获得保护。

(六)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加入1991年文本

从长远来看,1991年文本更符合经济全球化的相关运作及新技术发展的现实要求,如农林产品的多样化应用及扩大贸易所涉及到的受保护品种的收获材料及加工产品、基因工程等现代生物技术在育种领域的应用等问题更多的涉及1991年文本的规定。在更高的水平上加大我国新品种保护的力度,利于解决目前在引进国外优良新品种方面形成的技术壁垒,合理规避风险、增强我国种业的国际竞争力。

第3篇:对农业种植的认识范文

一、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

植物新品种保护国外又称植物育种者权利,是植物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国家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相关程序授予完成新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销售、使用该品种繁殖材料的排他独占权。

二、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作为一种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还存在许多问题;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与农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关键问题亟待解决。

1.植物新品种产权意识薄弱

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也才刚刚实施四年多的时间,这使得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品种权申请数量少。全国有400多个育种研究所,7500多个农作物种子企业,而四年多来向国内申请的品种权仅有千件左右,平均8个单位一件,向外国申请的更是寥寥无几。据初步统计,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四年多来,经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约5000个,而提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新品种数量不足1000件。

2.维权困难,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农作物种植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很强,对侵权案件的取证本身就十分困难,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利益,直接或间接插手种子行业,违规设置障碍排斥外来企业和优良品种,甚至袒护本地违规侵权单位,阻挠执法部门查处。

同时,维权诉讼程序复杂,品种侵权案件要有指定的的省级以上法院审理,路途远,成本高,育种专家没有时间和精力。而且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规定中没有规定有关品种保护的法定赔偿金额,使司法部门在执法时遇到较大的困难,尤其是碰到既难确定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又难确认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处理基本相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侵权纠纷时,判决的赔偿额可能有着惊人的差异。

3.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应当进一步扩大

通过自主创新取得与掌握品种权是保护国家种质资源的重要的方式。我国是作物起源中心之一,生物遗传资源非常丰富,随着我国农业经济对外开放及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外国企业到我国申请品种权将后迅速增加,特别是一些种业跨国公司,依靠其先进技术优势,不但将其某个具有现实及潜在经济价值的植物新品种在该国申请品种权,还将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优良品种在这些国家申请并取得属于他们自己的品种权。

三、促进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在我国还刚刚起步,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在今后的发展中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制定更加完善的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采取多种手段,提高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量

一是进一步简化品种申请和授权的程序,加快审批、授权的速度,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二是改革现有的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和鉴定方法,把成果是否已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做为成果鉴定的前提条件,坚持先申请保护再组织鉴定,以此来提高科研、教学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三是改革现有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中有关职务专利或职务品种权申请费和维持费的支付办法,将原来的职务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和品种权)的申请费、维持费等费用由课题组支付改为由所在单位支付。四是进一步扩大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属、种。

2.加大打击和处理假冒与侵权行为力度,强化执法体系建设

第4篇:对农业种植的认识范文

一、发展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社,把农民带入市场。

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经济组织。

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社与我国**世纪**年代出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及其后的有根本性的区别。在中,农户的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悉数入社,形成无名无姓的共同公有的集体所有制。在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社中,农民既是独立的生产者,也是合作社社员。农民提供的是自己的劳动或资金,产权相对明晰。

近年来,南谯区特色农产品从区域规模、产品品种及数量上都发展相当迅速,乌衣、黄圩苗木,施集茶叶、滁州贡菊、张卜郢红薯等特色农产品在全国都享有很高的盛誉,腰铺镇、南谯办等乡镇蔬菜种植,张卜郢红薯、黄泥种子种植,施集、花山草坪种植,章广花生、黄桃种植也颇具特色。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发展,特色农产品产、供、销机制跟不上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再加上农民受狭小经营规模的局限,特色农产品种植与经营存在诸多不利于发展的因素:

*、松散型经营,不能有效感知市场需求信号,“卖难”和“买难”问题交替出现,农产品价格大起大落。如沙河的紫玉米种植,前几年,因市场种植少、价格高,农民大量地扩大种植面积,由于是松散型经营,市场信息不能及时有效地了解,结果造成农户卖难问题,不仅给农民造成损失,种植面积也大大减少。

*、缺泛有效地联合,各家顾各家,各人顾各人,相互缺少合作与支持,农产品产、供、销经营链没有很好地形成,市场竞争力不强。如乌衣、黄圩苗木种植,由于缺泛有效的联合,产品价格要与一河之隔江浦汤泉苗木价格低的多。

*、由于农户经营不完全具备市场主体的要求,存在着单家独户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的问题,由于农户以家庭经营模式进行种植(养殖)经营,市场信息、销售渠道等诸多问题很难解决。

*、订单种植发展缓慢,农民合同意识不强,农民怕与经营大户签订订单后价格上涨吃亏,经营大户怕农民履约能力差利益受损,不愿与农户签订订单。

*、注重短期行为,缺泛品牌化经营意识。

针对当前特色农产品种植经营在快速发展中存在的诸多不利因素,我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调查,掌握实情,一是积极与当地政府取得联系,汇报开展深化“订单农业”监管服务,帮助农民建立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社计划与实施情况,了解政府发展特色农产品的打算与设想;二是调查了解辖区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订单经营情况;三是调查了解辖区特色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户)经营规模、经营效益及实施订单种植、养殖情况;四是调查了解辖区特色农产品种植养殖大户、经营能人,摸清建立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社的带头人及重要参与力量。调查结束后,有针对性的写出调查报告,制定科学的帮扶指导计划,确定扶持发展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社重点帮扶对象。

当前,我局已扶持发展了绿园蔬菜、施集茶叶、优质稻米、西瓜嫁接育苗、红薯种植等*家专业合作。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将对辖区特色农产品健康快速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

*、有利于把农民组织起来。专业合作社将分散的、一家一户的农民组织起来,有组织地进入市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减少市场经济给农民带来的风险,减少中间利益流失,引导农民按市场需求搞规模经营,实现经济效益。如李集优质稻米种植合作社成立后,合作社统一为社员购置农业生产资料,不仅以批发价格让利社员,还保证了质量,减少了因假冒农业生产资料带来的风险。

*、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加快了农业产业化进程。农村专业合作社建立后,农民组织起来,有了领头人,土地连片生产、规模经营的两个限制因素一举突破,实现了土地化零为整和劳动力的优化组合,形成了开拓市场的合力,加快了结构调整步伐。如黄泥红薯专业合作社,与社员签订种植订单,建立了多个上万吨的山洞储藏室和对外销售渠道,形成了市场合力,种植面积由原来的千亩扩大到现在万亩以上。

*、有利于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专业合作社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当地资源为基础的前提下,把服务延伸到生产领域,帮助社员改进生产技术,提高生产管理水平,帮助产品开拓销路,实现增产增收。如去年*月南谯绿园蔬菜经济合作社成立后,以“强社富民,发展合作经济,增加社员收入,共同致富为宗旨,探索蔬菜生产的先进知识和信息,建立自己的信息网站,在自己的实验田中试种蔬菜先进品种,在社员中大力推广,免费向社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质优价廉的向社员提供农药、化肥、地膜、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统一种植、统一销售,提高了农民蔬菜种植热情和社员的经济收入,合伙抱团种植经营的优势得以体现,自建社以来,蔬菜产品不仅扩大了销路,增强了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同时也为每位社员增加了近千元的收入。

二、积极开展“订单农业”监管服务,把特色农产品推向市场。

“订单农业”是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基础,从我区第一个南谯绿园蔬菜经济合作社建立与发展情况来看,“订单农业”对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积极开展“订单农业”监管服务,必须从提高农民合同意识和守约意识入手,采取多种形式深化“订单农业”监管服务工作。

*、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四项结合,培育“订单农业”当事人的合同意识和守约意识。一是集中培训与座谈相结合,举办特色农产品种植户及经营企业《合同法》培训班,举办农村经纪人、农产品加工、收购、经销企业座谈会,引导他们走“订单”致富之路;二是开展街头法律、法规咨询与多媒体宣传相结合,利用乡镇庙会、集市举办《合同法》宣传与咨询活动,散发合同法规宣传材料,并通过乡镇广播、宣传栏、黑板报等形式开展合同法律、法规宣传;三是深入种植户宣传与重点帮扶相结合,对种植户及经营企业实施上门宣传与动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跟踪式宣传与引导;四是法律、法规的讲解与印制书面宣传材料相结合,把《合同法》的重点条文与实施“订单农业”重要性及本地、外地实施订单种植的好处,印制成宣传材料,向农民宣传介绍,提高了农民订单种植的积极性和合同意识。

*、深入调查研究,确定帮扶对象,制定科学的“订单农业”帮扶指导计划。为进一步加大“订单农业”监管服务力度,推动特色农产品种植户走订单种植致富之路,针对辖区特色农产品种养植发展迅速,订单种养殖经营还没形成较大规模化和区域化等实际情况,对“订单农业”的实施,还远远不能有效地带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等原因,进行认真细致地调查,深入农户和企业,按照种植、养殖、加工、经销进行分类调研,有针对性的写出调查报告,掌握实情,对症下药,制定科学的帮扶指导计划,确定涉农“龙头”企业和“订单农业”示范户帮扶对象。

*、前移服务方位,跟踪帮扶指导,促进“订单农业”健康快速发展。一是前移服务方位,把坐等指导服务变为主动上门服务,深入乡镇、田间地头,实施涉农合同指导与规范工作,指导规范农产品经营合同,引导农产品种植走“订单”致富之路;二是深入农产品经营、种养企业实施跟踪帮扶,对辖区农产品经营、种养企业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指导、规范,对“订单农业”重点帮扶对象,围绕规范合同行为、扩大订单经营、提高履约能力、争创重守单位等方面开展帮扶工作;三是认真开展涉农订单合同检查与备案工作,围绕平等、自愿、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精心审查涉农订单合同条款。

通过积极开展“订单农业”监管服务工作,把特色农产品推向市场,有效地促进特色农产品实施订单种植、经营的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三、构建推动农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平台,扶助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更强、走的更远。

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推动辖区特色农产品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我局围绕大力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这一主题,以红盾进村走近三农服务为载体,构建推动农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平台。

*、加强专业市场监管,构建农产品交易平台。一是加大宣传,提高订单种植户合同意识和履约意识;二是对特色农产品交易市场或旺季收购点,配备农产品市场交易管理人员,由当地个协人员参与管理;三是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在农产品产销旺季,工商所成立农产品市场巡查小组,对农产品市场及种植区实施巡查;四是严厉打击抢购、哄打物价、克斤扣两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农产品种植户及经营户的合法利益。

第5篇:对农业种植的认识范文

植物新品种权是种业领域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不可否认的是,形式多样的侵权行为依旧扰乱种业市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还远未到乐观的时候。许多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相对薄弱,偏重于种子的生产、推销,疏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使一些原本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却被人抢先申请,造成“墙里开花墙外香”。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跨国种业公司的知识产权意识十分强烈,他们不仅充分利用全球的种质资源,还利用其自身的研发优势,借助农业知识产权全球布局谋求利益的最大化,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争得先机。

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不单单是保障农民、科研单位、育种者和企业的权益,同样事关国家利益。在知识产权和种业市场全球一体化的大趋势下,假若欠缺这一战略考虑,农业发展可能受制于人。那么,如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遗传资源如何使农民获益分享?围绕这些业界关注的热点话题,2013年11月28日至29日,中国农业科技管理研究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委员会、中国种业知识产权联盟和植保(中国)协会生物技术分会在北京举办了种业知识产权研讨会暨第六届全国农业知识产权论坛,国内外专家学者进行了研讨和交流。

为什么要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能够鼓励企业创新

目前,世界各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呈现出多元发展的趋势,有的实行“双轨制”,采用专门法与专利法叠加保护(美国)或是专门法与专利法分立保护(德国、英国、荷兰等),有的实行单一立法模式,采用专利法保护(意大利、匈牙利、新西兰)或专门法保护(阿根廷、智利等),还有印度、非洲统一组织等更适合自己国情的保护模式等。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李菊丹介绍说,美国实行的是植物专利、植物品种保护证书和发明专利“三位一体”的保护模式。这三种保护方式在实践中可以重叠,互不排斥,植物发明者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为植物发明提供保护。欧盟植物发明保护模式是一种多层次保护体系,UPOV公约和《欧洲专利公约》对欧盟植物发明保护制度影响深远,欧盟层面则通过1994年颁布的《欧盟植物品种保护条例》和1998年颁布的《欧盟生物技术发明保护指令》进行协调,同时欧盟各成员国在国内法层面为植物发明提供国家品种权和专利的保护。“产业利益是欧美各自模式选择的关键因素。”李菊丹认为,除了借鉴上述两种保护模式的某些具体制度外,中国种子产业及其相关利益群体更应吸收欧美相关产业对植物发明保护立法活动的重视与影响,在当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活动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使中国未来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中国种业的发展更具有激励和促进作用。

杜邦先锋良种国际公司中国区市场和产品战略总监MarcCool介绍说,美国的植物品种保护系统形成了 “投资育种―产生新的品种―创造价值―销售―新的投资”的循环体系,这样的良性循环保护了育种者权益,杜绝了复制或抄袭,为企业开发植物新品种提供了保障。“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增加育种投资,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完善的法律和有效执行是创新育种的关键,而高品质的种子是以环境可持续的方式养活世界的关键。”MarcCool认为。孟山都公司亚太区副总法律顾问JohnWinski也认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鼓励创新,对种子行业的持续成功至关重要,也能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可选种子。

怎样加强保护?

尽快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

种业是典型的高科技产业,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只有获得合理的回报,才能支撑后续研究和持续发展。种业未来竞争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竞争,保护好知识产权,使之与种业创新实现良性互动,是我国种业发展的当务之急。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中国种业知识产权联盟秘书长宋敏认为,目前,生物技术成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而生物技术产业具有很强的资源依赖性,生物技术和生物资源成为赢得生物技术产业先机的两大重要法宝,“遗传资源”、“基因资源”正替代生物资源、种质资源,成为现代经济运行体系的新概念。遗传资源的微型化甚至无形化使保密保护、越境控制等传统资源保护模式已经很难发挥功效,亟须在新的国际制度框架下构建遗传资源身份登记制度,通过明晰权属、惠益分享和知情同意等制度机制,有效保护我国对遗传资源的利益。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侯仰坤认为我国目前采用的公约1978年文本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致使保护的植物范围狭窄、品种权涉及的范围较小、品种权的内容太少、保护品种权的措施不强等。他认为提高我国品种权保护水平的关键是尽快完善我国的品种权保护立法,尽快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

随着我国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植物品种权申请量和授权量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势头,适时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已是大势所趋。和1978年文本相比,1991年文本创立了依赖性派生品种的概念,能够更严格地保护育种者的权利。JohnWinski认为,保护依赖性派生品种就是遏制竞争。然而,我国目前的情况是依赖性派生品种比例大,品种同质化现象严重。在申请保护的水稻品种中,针对培矮64S、扬稻6号、广占63S、蜀恢527等主推品种和主要亲本进行简单改造的育种方式越来越普遍。由于育种过程简单、时间花费少、育种目标明确,利用主推品种稍加改造就可以快速育成新的自主知识产权品种,但这种机制的直接后果使育种单位对投资原始育种研究缺乏动力。对此,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副主任、中国农业科技管理研究会副会长刘平给出的对策是完善技术支撑体系,研制和修订DUS测试指南,建立农作物已知品种数据库,研究利用DNA指纹图谱鉴定标准,建立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如何保护农民权益?

应当容许农民的原生品种可以有变异性

遗传资源与植物新品种两者密不可分。遗传资源是培育植物新品种的物质基础,而新品种的培育过程,又创造了新的种质材料,丰富了遗传资源。可以说,新品种培育的过程就是对遗传资源利用和保护的过程。

中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大国,是遗传资源主要提供国,也是重要的遗传资源使用国,而国内现有的法规很少提及“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那么遗传资源的利用如何让农民获益,充分调动农民在保护传承农业遗传资源中的积极性呢?

第6篇:对农业种植的认识范文

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对于农业种植效能的要求越来越高。农业机械作为农业种植的辅助设施,在现代农业生产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通过创新运用现代农业机械,有助于提升农业种植生产效率,适应当前规模化、集约化、科技化发展趋势,助力现代农业提档升级发展[1]。

1农业机械在农业种植中的价值分析

在现代农业种植体系中,农业机械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传统的农业种植体系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在农业种植效能等方面,还有着很大的提升空间。农业机械具有高效性、科技性等特点,对于解放劳动力,提升农业种植效能具有关键意义。随着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农业机械不断研发、进步,具有更高的实用性和智能性,是现代农业种植体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随着现代农业种植理念深入人心,对于农业机械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通过利用农业机械开展种植,能够极大提升种植效率,同时有助于实现规范化种植,对于提升农业产品的品质也具有重要意义,是现代绿色农业的重要发展方向。

2农业种植与现代信息技术发展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于农业种植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现代信息技术也开始与农业种植深度融合,有效提升了现代农业种植的科技含量,对于提高综合种植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农业种植实践中,大数据、物联网等科学技术,都已经应用到种植实践中,有效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种植目标。但是,农业作为传统产业,对于现代信息技术的接受程度仍然比较低,依然有着较高的提升空间。通过构建现代信息化种植体系,可以实现对传统种植产业的有效变革,对于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要充分重视现代信息技术的价值,将传统农业种植与信息技术真正结合起来,助力现代农业种植发展[2]。

3当前农作物种植存在的主要问题

3.1机械化程度不高

在开展现代农业种植过程中,普遍存在种植效率不高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农业机械的利用率不够高。很多地区在开展农业种植过程中,仍然采取分散的模式,没有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种植,所以机械利用率普遍不高,进而导致种植效率也不高。在实践中,如何探索规模化种植,进而有效利用相关机械设备提升种植效能,是种植户、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需要共同关注的问题。

3.2信息技术利用效率不高

很多地区在开展农作物种植过程中,信息技术的利用效率普遍不高。农业作为传统产业,在于现代信息技术结合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难点和问题。如何利用现代技术,特别是网络科技提高生产效能,对于整体产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需要积极探索,将传统种植产业与现代农业信息技术有机结合起来,真正让信息技术发展作用,助力现代农业种植产业发展[3]。

3.3种植户对机械化操作缺乏认知

很多种植户由于文化水平不高,再加上地域条件的限制,处于信息较为封闭的状态之下,对于现代机械缺乏足够的认知能力,也没有足够的重视程度。理念上的问题,直接导致了种植生产效率的问题,如何加强宣传,通过多种途径让种植户接受现代种植技术,利用现代机械设备提升种植效能,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作为管理者和相关工作人员,要从理念入手,提升种植户对于现代机械设备和信息技术的接受程度,适应当前农业生产改革发展趋势,切实提升综合生产效率。

4在现代农业种植中推广农业机械的策略

4.1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机械种植技术推广体系

现代农业机械种植技术离不开政府层面的促进和督导,政府也应该更多的承担推广方面的责任,提供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能帮助机械种植技术快速推广。首先是以政府为主导牵头建立现代农业种植技术推广体系,农民更愿意相信政府的牵头能力,可以划拨一块土地作为示范区域,让农民亲眼见证现代农业机械种植技术的优势和特点,充分发挥榜样的力量,在实验过程中和种植完成后邀请农民过来参观,并适时的进行种植技术的推广服务。另外政府可以开辟专项资金用于农业科技研发与推广,并邀请农民自愿参加实验,让科技成果转化成经济效益,达到科技创新的示范作用,促成现代农业可持续性发展的良好局面。

4.2注重现代机械种植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机械种植技术的推广与服务离不开“人为因素”,人才是现代机械农业发展的第一生产力,只有加大人才的培育力度才能让更多的现代农业技术全面开花。在很多农村地区由于位置偏远、交通不便,当地农民受教育水平低,所以很多技术推广人员的数量不足,无法满足推广任务的需求。基于这点我们要注重培养当地的推广技术人员,根据不同地区选拔文化水平相对较高的人员进行培训,由于本地人比较熟悉当地的环境,所以在推广和服务方面更具有优势。同时重视所有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培训不是一次性就能完成的工作,而是要有长期性的计划,科技在不断进步,我们只有经常性的“更新”自身的知识储备才能跟得上新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助力现代农业发展。

第7篇:对农业种植的认识范文

摘要:迪庆藏族自治州于2010年开始引进并种植玛咖,经过几年的发展,玛咖种植面积不断增加,但由于起步晚、基础薄弱等原因,仅与本省的丽江、会泽等地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香格里拉县具有种植玛咖得天独厚的条件,玛咖产业在香格里拉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巨大潜力。本文从香格里拉县玛咖种植特点、存在的问题等方面阐述了香格里拉县玛咖种植的现状,对其发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玛咖种植;现状

玛咖(又称玛卡或马卡)是一种十字花科独行菜属的一年生草本植物。英文称其为MACA(Lepidium meyenii)。玛咖主要生长在南美海拔3500m以上的安第斯山区,因秘鲁境内具有悠久的栽种历史,其又被称为“秘鲁人参”。玛咖的生长条件非常特殊,需要在低纬度(20°―30°)、高海拔(3000m以上)、温差大(昼夜温差30℃― 50℃)、光照充分,紫外线强、空气稀薄、氧气缺乏,高寒低温,常有霜冻,风大,雨水丰富,土质肥沃、沙性疏松,这种其他植物难以生长的特定恶劣环境下才能长出好的玛咖。玛咖内含成分复杂多元,有蛋白质、维生素、氨基酸等多种营养成分,由此决定了其不仅是营养丰富的食品。玛咖还含有特殊功效的天然植物活性成分玛咖烯、生物碱、玛咖酰胺、芥子油、氨基酸和矿物质微量元素,因此还是有多种功效的药用草本植物,具有提高免疫力、改善、抗氧化、调节内分泌、抗疲劳、抗肿瘤等药效,因而常被用于临床治疗。①在国际市场上,玛咖产业发展势头迅猛,2007年玛咖产品的销售额近50亿美元,跻身世界十大保健品之一,其产品不仅包括了玛咖保健品、复方制剂,也包括玛咖食品,如玛咖糖、玛咖咖啡、玛咖饼干、玛咖饮料和玛咖酒等。美国和日本等国家至今仍然是最大的玛咖进口国,其次为欧洲、加拿大和东南亚。

近几年,云南省农业科学院高山经济植物研究所等科研单位与相关企业,结合云南高寒山区独特的自然条件、优质的资源环境,展开了玛咖的种植以及开发研究,截至2010年底,在丽江等地建立了6.7 hm2 种子育苗基地,繁育优质种苗近200万株,全省玛咖种植示范推广面积达175 hm2,玛咖产量780t,分别占全国玛咖种植面积、产量的90%、93%,已建成全国最大的玛咖生产基地,对中国玛咖生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②然而,目前缺少专门针对云南玛咖产业化促进对策的全方位研究,因此,笔者拟对迪庆藏族自治州玛咖产业的最新发展状况进行细致调查,分析制约玛咖种植业发展的主要原因,提出相应的发展对策与措施,目的是为了对云南玛咖产业化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1.香格里拉县玛咖种植现状继丽江、曲靖等地之后,迪庆藏族自治州也开展了玛咖人工驯化栽培与种植示范,而香格里拉县是本地区的重点示范基地。

香格里拉县位于云南省西北部。介于北纬26°52′―28°48′,东经99°23′―100°31′之间。全县南北长218千米,东西宽88千米,总面积11613平方千米。境内最低海拔1503米,最高海拔5545米。香格里拉县属温带和寒温带季风气候(河谷地区属北亚热带季风气候),高原高寒地区占总面积的65%以上。年均温5.4℃,最热月均温13℃,最冷月均温零下3.8℃;年降水量600 ― 800 mm;年日照时间2203 h,年蒸发量为1013.9mm。全县管辖4镇7乡,其中,有一半以上的乡镇海拔在2800―3300米以内。③因此,可以说香格里拉县具有种植玛咖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

香格里拉县率先指导本地村民种植玛咖的地区是小中甸镇。最初采用的方式为引进丽江地区的一些玛咖种植企业,与当地农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每亩地给与一定的租金,合同一般以1―2年为一个期限,在玛咖种植的过程中,需要雇用劳动力,承租方有优先权被雇用。本地的农民在玛咖种植过程中,通过土地的租金和劳动力雇用所获得的报酬为主要收入来源。一般一亩地的租金为600―1000元M年,劳务费一天在100元左右,一年劳务在40―50天不等,按平均一个家庭一年出租2亩地,出一个劳动力,一年一个家庭因玛咖种植所获得的收入在5000―7000元之间。截至2014年12月,迪庆州香格里拉县已经推广并种植玛咖的共有6个乡镇,15个村委会。见下表(表1)

表1 2014年香格里拉县玛咖种植情况表乡镇种植村落玛咖种植面积小中甸镇 3 5455亩建塘镇 4 6020亩格咱乡 3 731亩三坝乡 1 200亩尼西乡 1 200亩虎跳峡镇 3 2765亩数据来源:由迪庆州农牧局提供

2.香格里拉县玛咖种植特点香格里拉县玛咖种植起步晚,且缺乏本地龙头企业,在调查过程中,作者发现本地玛咖产业分散、规模小、管理水平低、技术运用粗糙等现象,但也感受到本地农民对于种植玛咖的高涨情绪。就近3年来的发展和本地区自身特点来看,香格里拉县玛咖种植有以下特点:

2.1以企业承包种植为主,农民自己种植为辅,多种种植方式并存的玛咖种植特点。

笔者对建塘镇尼史村委会、红坡村委会、吉迪村委会等8个种植玛咖的村委会进行了实地调查,在玛咖种植中,有85%的是企业承包农民土地种植;有10%的是农民自己种植;还有5%的是当地村委会或老板买苗给农户,由农户负责种植,一种是所收获的玛咖按市场价进行统收,还有一种是上交一定量的玛咖,其余多余的玛咖由农民自行处理。

2.2从玛咖种植规模来看,香格里拉县建塘镇、小中甸镇种植面积都超过了2000亩以上,但其他乡镇种植面积几乎都在1000亩以下,有的甚至只有200亩,呈现分散、规模小的特点。

2.3香格里拉县玛咖种植在整个玛咖产业链中处于上游链环,主要以提供原材料为主。

3.香格里拉县玛咖种植存在的问题

3.1 对玛咖产业发展的认识和落实有待提高。由于玛咖种植是一个新兴产业,引进中国种植、生产时间比较短,人们对玛咖的认识与了解还不够深入,因而存在部分人不知玛咖为何物或片面认识玛咖等现象。有些部门及地方也未能充分认识到发展玛咖这一新兴产业对于促进高寒山区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山区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玛咖作为一项绿色、新兴、高效的产业得不到相应的重视。在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品牌市场推广与培育等方面的投入力度相对欠缺。管理混乱不到位、各部门分工不明确,责任划分不清等诸多问题都需要解决。

3.2 种植基地基础设施薄弱,综合生产能力低。生长环境恶劣。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比较落后,缺水缺肥,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弱,严重制约了玛咖种植规模化、标准化和土地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玛咖种植规模比较小,种植技术还不成熟,玛咖良种筛选、规范化种植技术,尤其规避气候变化的种植技术研究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农户种植大量使用化肥、农药,虽然产量有所增加,但出产的玛咖质量不同,有的种植区出产的玛咖还存在农残超标、重金属污染等现象。

3.3 缺乏加工、市场营销体系目前香格里拉县玛咖玛咖种植生产技术尚处于初步阶段,缺乏加工、市场营销体系。因该地区从事玛咖产业的企业弱小又不集中,市场认知度不高,开发产品品种单一,对精深加工技术研发投入不足,由此导致了玛咖企业在市场上尚处于劣势。

3.4 市场风险认识不足,宣传推广渠道不畅长期以来,由于各企业对市场风险的认识不足,一旦市场价格低迷,就几户不能很好地维护玛咖种植农户的根本利益,故有待于加强抗风险机制和承受能力。对于推广宣传而言,缺乏规范的流通网络大环境,宣传不到位,过分地宣传玛咖的壮阳功效而忽略其他功能,从而误导了消费者群体对玛咖的认识,玛咖产业的持续发表收到了严重的影响。

4.香格里拉县玛咖种植发展对策

4.1 提高企业以及种植户认识加大对玛咖以及相关产业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玛咖的正确认识。首先,各级地方政府需要充分认识发展玛咖产业对于促进高寒山区产业结构调整的积极作用;其次,让老百姓充分认识玛咖对加快山区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意义。各级政府需加强玛咖原料生产基地水利、电力、道路等设施建设,促进原料生产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

4.2 加大财政投入,加快培育龙头企业建议各级政府加大玛咖产业的资金投入。首先做好玛咖原料种植区培育基地的建设,在此基础上加强精深加工项目的实施。制定优惠政策,不断招商引资,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投向这一领域。可以按照“扶优、扶强、扶特、扶大”的原则,从资金、政策、项目等方面扶持壮大3至5家具有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能力的企业,逐步形成种植生产、加工、营销一条龙的玛咖产业链态势,形成玛咖产业龙头企业集群,带动行内其他企业,加速玛咖产业化的进程。

4.3 促进发展,完善产业环境积极引导玛咖产业集聚化、特色化发展,创知名“区位品牌”,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加强监督管理,提高玛咖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技术水平,逐步完善质量标准体系。鼓励玛咖加工企业开展环境管理体系、有机食品、质量管理体系、绿色食品、等各类认证,确保玛咖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国家玛咖产业协会以及国家玛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提高准入门槛,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作者单位:云南民族大学云南省民族研究所)

注解:

① 肖培根,刘勇,肖伟.玛卡―全球瞩目的保健食品. 国外医药・植物药分册, 2001, 16(6)∶F0003. 余龙江, 金文闻, 吴元喜, 等. 玛咖的植物学及其药理作用研究概况. 天然产物研究与开发, 2002, 14(5)∶71―74. 陈蕙芳. 含有玛卡的抗衰食品. 国外医药・植物药分册, 2007, 22(2)∶85. 冯颖, 何钊, 徐珑峰. 云南栽培玛咖的营养成分分析与评价. 林业科学研究, 2009, 22(5)∶696―700.

第8篇:对农业种植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植物新品种权; 农民权

中图分类号: D9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2)02-0097-04

On Conflict and Coordin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Human Rights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New Plant Breeders ‘Rights and Farmers’ Rights

ZHOU Zuo-bin , ZHANG Yun

(Xi’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Xi’an 710100,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human rights, the new form of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above appears, that is , the conflict between new plant varieties and farmers’ rights. New plant varieties granted can inspire the enthusiasm of breeders breeding ,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e in China, but China’s rural social security system is not perfect, most farmers still rely on the land for a living, agriculture is the survival of farmers the foundation for new plant varieties is at the heart of agriculture. Therefore, to protect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at the same time, we must focus on the protection of farmers’ rights to achieve a balance between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s.

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lant new variety power; farmers’ rights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知识产权属性

植物新品种权又被称为育种者权或者品种权,它属于农业知识产权的一种。植物新品种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植物新品种权是指育种者对于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及植物新品种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狭义上的植物新品种权则仅是指育种者对于植物新品种享有的专有权利。[1]从保护对象来讲,植物新品种权、知识产权均与劳动密不可分。一种植物新品种的产生需要育种者运用丰富的专业知识反复进行试验,育种者就要付出大量的体力劳动和智力劳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基础就在于育种者付出了劳动,凡没有附加人类劳动的植物新品种无法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也是智力劳动成果。从价值追求来讲,植物新品种权与知识产权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一是为了激励智力劳动者的创新热情,二是为了促使智力劳动成果得到广泛传播,实现全社会的共同进步。最重要的一点在于植物新品种权具有知识产权的法律特性,即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一)无形性

植物新品种权是基于育种者的劳动而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植物新品种是智力劳动成果的结晶,植物新品种权实质上保护育种者的劳动,而智力劳动是无形的。植物新品种权具备无形性,并不是说植物新品种权本身是无形的,而是说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客体是无形的。植物新品种权的客体不同于一般民事权利的客体,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客体是信息,而保护对象则是载体,载体与对象是相互分离的,客体是无形的,载体是有形的,但其他民事权利的保护对象不是动产就是不动产,并且客体与对象是完全统一的。

(二)专有性

植物新品种权的专有性是基于品种权人对植物新品种的独占性和排他性而言的,这种专有性主要是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植物新品种的权利主体只能有一个,不可能存在同一个植物新品种权有数个权利主体。二是相同的植物新品种权只能取得一项植物新品种权,一项植物新品种权也只能授予一种植物新品种,不可能出现同一植物新品种获得数个植物新品种权。即使对植物新品种提供双重保护的美国,也不存在对同一植物新品种授予数个植物新品种权的情形。三是未经植物新品种权人的许可或者未对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的情况下,任何自然人或者单位均不得使用植物新品种。

(三)地域性

植物新品种权的地域性是指某一植物新品种在某一国或者地区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只能在该领域范围内有效。这种地域性特征是由于植物新品种权是由法律授予的,具有法定授权性,而任何国家的法律只能在其领土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超出本国国界,法律就丧失了效力,即国内法不具有域外效力,植物新品种是由世界各国通过国内法保护的。因此,植物新品种权就具有地域性。但是,随着植物新品种国际保护的发展,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地域性也受到了一定的挑战。比如在欧盟成员国内,植物新品种权是依据欧盟成员国间的植物保护条约获得的,那么植物新品种权就在欧盟各成员国均有效,使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打破了国界的限制。

(四)时间性

植物新品种权有一定的权利存在期限,根据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文本的不同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对本国发展的影响,UPOVC成员国对植物新品种在不同的期限内进行保护。非UPOVC成员国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也有一定的期限,如印度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之外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但其也不是对植物新品种进行永久性保护,而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保护。

二、农民权的人权属性

农民权最早在1989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第25届大会通过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行动纲领》中正式使用,具体是指源于过去、现在和将来农民在保存、改良和提供植物遗传资源(尤其是那些集中体现物种起源和多样性的基因资源)过程中所做贡献的一种权利。[2]有关农民权法律属性问题的探讨,一种观点认为农民权是道义上或者政治上的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民权具有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笔者认为,农民权具有人权属性。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权与和平处原处长卡雷尔·瓦萨克(Karel Vaska)教授的观点,第一代人权包括生命权、财产权、平等权等权利内容;第二代人权内容包括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利等内容;第三代人权又称为集体人权,包括和平权、发展权、环境权等内容。农民权的事实主体是农民群体,历代农民在保存、改良和提供植物资源中所做出的贡献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也促进了农民群体自身的发展。可见,农民权是实现农民群体发展的保障性权利,属于第三代人权的重要内容。另外,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第2款规定,人人以由于他所创造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者艺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历代农民在保存、改良和提供植物资源过程中必然会付出大量的体力劳动和智力劳动,农民权就是对农民劳动成果的保护。 农民权对育种者劳动成果的保护就体现了对人类劳动的尊重,体现了农民群体的人格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农民权具有人权属性。

三、植物新品种权与农民权之间的冲突

(一)植物新品种权与农民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1. 植物新品种权与农民种质资源所有权。《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公约)确立了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原则、国家原则和利益分享原则。各种植物遗传资源应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是植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主体,而农民是植物遗传资源的事实主体。由于历代农民在保护、提存、保留传统植物遗传资源中付出了艰辛的劳动,故他们对传统植物遗传资源就享有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众所周知,一种植物新品种的诞生,不仅需要先进的生物技术,还需要有传统植物遗传资源作为培育植物新品种的基础。世界上大多数的传统植物遗传资源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却一直认为生物遗传资源属于全人类所有,并且可以免费使用。因此,发达国家凭借自己先进的生物技术,结合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植物遗传资源培育出了植物新品种,育种者就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具有排他性,植物新品种种质资源国的农民也被排除在外,他们想要利用植物新品种也必须向植物新品种权人支付费用,而发达国家却可以免费使用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植物遗传资源,这对发展中国家是极为不公平的。可见,在如今这种情势下,植物新品种权的获得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种质资源所有权。

2. 植物新品种权与农民利益分享权。根据《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第9条规定,农民权的内容包括公平参与由利用植物遗传资源产生的收益的权利,即农民利益分享权。植物新品种都是依赖传统植物遗传资源产生的,作为传统植物遗传资源事实主体的农民就可以依据利益分享权而请求利用自己传统植物遗传资源的植物新品种权人将一部分利益归自己所享有,分享利益的方式既可以依据双方协议,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于植物新品种权是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其本身就具有独占性,必然不会允许农民参与分享植物新品种权产生的利益。最典型的就是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中的规定,其中1979年文本规定各成员国必须强制规定农民特权;1991年文本不再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强制规定农民特权,而是由各成员国自行决定是否规定农民特权。农民特权根本称不上农民权,其仅仅是植物新品种权的例外情形,保证农民可以获得部分利益。如今植物新品种权也将农民特权逐渐排除出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就可见植物新品种权对农民利益分享权的抵触程度。

(二)植物新品种权与农民权冲突的原因

1. 利益冲突是植物新品种权与农民权冲突的根本。植物新品种权与农民权都属于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权利的利益说观点,权利的基础是利益,权利来源于利益要求,权利就是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不管权利的具体客体是什么,上升到抽象概念,对权利主体来说,它总是一种利益或者必须包含某种利益。[3]植物新品种与农民权也各自代表着不同的利益,故植物新品种权与农民权冲突的是劳动创造者的个人利益与知识利用者的公共利益,知识生产者与知识消费者,植物新品种权人所享有的独占权与农民群体的使用权之间的冲突。同时,这也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

2.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对象具有扩张性。纵观植物新品种权的发展历史,植物新品种权经历一次发展,它都会将新的权利客体纳入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体系,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总是不断增多,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与1991文本的变化,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对象不断扩大,1978年文本规定,每个联盟成员国自本公约在其领土生效之日起,应至少对5个属或者种实施保护,同时对每个联盟成员国于本公约在其领土生效之日起的以下期限内,应对更多的属或者种实施保护,3年内至少有10个属或种,6年内至少有18个属或者种,8年内至少有24个属或者种;1991年文本规定,最迟于受本公约约束之日,至5年期满时,适用于所有植物属和种,对新成员国要求,自受约束之日起,至少适用于15个植物属和种,最迟至受约束之日起10年期满时,适用于所有植物属和种。这种保护对象的扩张性必然会对农民权形成很大挤压,农民权适用的空间越来越小。最为显著的就是对农民特权态度的转变,1978年文本规定农民权强制应用于所有植物属或者种,除了为商业目的的生产外,其他生产活动都是被允许的;1991文本规定,农民特权的应用应在政府的控制之下,即表明成员国政府可以自行规定农民特权的有无或者享有的程度,条约不对其做强制性规定。

3.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公约与保护农民权的国际公约的法律效力不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是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专门保护的国际公约,规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实体内容,尤其是TRIPS协议也将植物新品种保护纳入到了保护范围,由于TRIPS协议本身就有具有强制措施(交叉报复制度),这必然会推动对植物新品种的强制保护,体现出对植物新品种权的“硬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公约)和《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等相关公约只是原则性地提出要对农民权进行保护,但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来作为保障,这就导致其对农民权的保护实质上是一种“软”保护。

(三)植物新品种权与农民权冲突的本质

法律价值一般可分为手段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手段性价值是实现目的性价值的一种方式。目的性价值又可以分为一般目的价值与终极目的价值,一般目的价值旨在通过手段性价值运行,以实现主客体需要满足的自由与平等、正义与秩序等一般状态,终极目的价值则是人的全面发展,它是评价人类历史上所有法价值的最高标准。[4]植物新品种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权利类型,农民权属于人权体系下的一种权利类型,这两种权利代表着不同的价值。植物新品种权一方面要保护和激励育种人,此为植物新品种权要实现的一般目的价值;另一方面要促进育种成果的交流与传播,实现人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此为植物新品种权要实现的终极目的价值。农民权的价值追求就是要保护历代农民在保存、改良和提供传统植物遗传资源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实现农民群体的全面发展,保障农民群体集体人权的实现。可见,植物新品种权与农民权所体现的法律价值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差异之处,植物新品种权与农民权的冲突实际上是各种不同的法律价值的冲突。法律价值的本质在于法律的存在、变化和作用的效果,是以满足主体的内在尺度——利益、需要、效益为实质内容的。[5]因此,植物新品种权与农民权冲突的本质是权利所代表的主体之间的利益、需求、效益的冲突。

四、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与农民权协调发展的对策

植物新品种权与农民权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的,而是完全可以从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对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可以激励育种者的育种热情,有利于推动我国农业的发展,但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制不够完善,大多数农民还是依靠土地为生,农业是农民的生存之基,植物新品种又是农业的核心。因此,在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同时,必须注重保护农民权,实现两者的平衡协调发展。

(一)立法中正式规定农民权

我国既是农业大国又是生物资源大国,历代农民在保存、改良和提供植物资源的过程中付出了巨大的劳动。从立法体系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中均没有正式规定农民权,这一方面不利于保护我国传统植物遗传资源,无法防止发达国家窃取我国传统植物遗传资源;另一方面容易形成侧重于保护育种者的劳动成果,而忽视历代农民的劳动成果的不正常现象。因此,为了平衡植物新品种权与农民权的协调发展,应该在立法中正式规定农民权,可以把农民权正式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并且作为单独的一章,明确农民权的主体、客体、内容等。农民权的主体可以分为事实上的主体和法律上的主体,事实上的主体是指保存、改良和提供植物遗传资源的农民群体;法律上的主体是指由国家代表农民群体行使权利和义务。[6]农民权的客体就是各种传统植物遗传资源。农民权的内容就是农民对各种传统植物遗传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立法中全面引入CBD理念

《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公约)的宗旨在于保护生物多样性、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首次确认了各国对其遗传资源拥有的原则。[7]在植物新品种的立法中融入CBD理念已经成为平衡植物新品种权和农民权的一种趋势。例如印度、孟加拉国和赞比亚等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中均引入了CBD理念。在我国的立法体例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该规定确立了遗传资源的披露制度,引入了CBD理念。这在立法上无疑是一巨大进步,但仍存在不足:一是遗传资源的披露制度不应该仅仅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应当在其它法律中也加以规定,国际上对植物新品种保护采用专利法或者专门法或者同时采用专门法和专利法进行保护。当育种者非法利用我国传统植物遗传资源培育出植物新品种之后直接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时,就无法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条之规定保护我国传统植物遗传资源;二是我国没有全面引入CBD理念的全部内容,育种者利用我国传统植物遗传资源培育出植物新品种,在其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之后,没有规定植物新品种权人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农民分享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农民要想利用植物新品种反而要向植物新品权人支付高昂的费用,这明显侵害了农民权。因此,我国要在立法中全面引入CBD理念。

(三)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提升农民权保护水平

我国应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会议中争取更多的发言权,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力,共同推动保障自身利益体系的建立,努力改变国际上注重保护育种者的植物新品种权而忽视农民权的现状。虽然《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明确提出了农民权,并要求各成员国保护农民权,但是这些国际性的条约和公约只是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做保障,从而导致各缔约国对农民权的保护很不到位,但植物新品种却被纳入TRIPS协议中保护,由于TRIPS协议有交叉报复等强制措施作为保障,所以这也就是造成强化植物新品种权弱化农民权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我国应该积极提倡在保护农民权的国际公约或条约中增设保障性的强制措施制度或者倡导将农民权引入TRIPS协议中保护,借助TRIPS协议中强制措施来保护农民权,促使农民权得到强制力保障。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胡开忠,等.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王渊,马治国.现代知识产权与人权冲突的法理分析[J].政治与法律,2008,(8).

[3]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吕世伦,文正邦.法哲学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5]高其才.法理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第9篇:对农业种植的认识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现代农业,打击各类侵犯和假冒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发挥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制度作用,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加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知识普及,法规宣传、执法检查,增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争取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认真贯彻落实《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意见》,全面推进我县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严厉打击侵犯和假冒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违法行为,加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体系建设,全面推进我县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建立公平有序的种子市场环境,切实保护广大农民和育种者的合法权益,建立有效的农业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新品种保护培训,品种权维权等。为我县植物品种保护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为构建和谐而努力奋斗。

三、主要任务

健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体系;完善经营育种单位新品种保护制度;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种子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研究探索保护农业植物新品种的长效机制等。

四、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时间为年4月至5月。一是县级进行调研,利用全县小春观摩会,新农村建设工作会议“阳光”工程及新型农民培训会议,组织工作队到乡村农业部门和种子经营企业进行调研,了解乡镇需求。二是与县知识产权局、工商局、公安局、法院进行沟通,把握住知识产权工作的形式。三是法规股根据基层需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明确责任,打好基础。四是法规股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学习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项目的自觉性。五是编写好项目实施所需的材料。

2、启动项目阶段,时间为年5月。一是由农业局组织召开农业科技执法工作会议,部署试点工作,提出要求。会议采用学习文件、经验交流、组织讨论、分析任务、制定措施的方法和步骤进行。

3、培训宣传阶段,时间年4月至11月,法规股结合贯彻全省农业科技执法工作会议精神,对执法单位负责人和骨干进行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处理规定》。提高品种权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办案能力,逐步形成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秉公执法的高素质的品种权行政执法人员队伍。法规股对种子企业的领导和骨干,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育种、种植、销售大户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4、执法检查和查处阶段,时间年4月至11月,由法规股牵头,组织相关人员,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和查处。一是检查委托执法事业单位队伍组建情况,定人定岗。二是检查制度建设情况,落实“公平、公共、透明、高效”的办案原则,加强内部管理,明确职责、规范程序,积极引导事业单位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加大新品种保护申请力度,增强自我维权能力。三是检查业务建设情况,主要是检查委托执法事业单位依法行政的能力。四是检查执法秩序,主要督促委托执法单位执行好依法行政的纪律。五是检查参加知识产权部门组织的宣传周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咨询活动,普及品种权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品种权的认知度,增强守法、用法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品种权纠纷和假冒侵权案件的情况。六是检查依法查处侵权案件。加强农业系统内的科技、法规、种子管理等有关单位的沟通,加强与工商、司法、公安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建立“及时受理、及时调查、及时审理和及时处理”的高效模式,保证结案率较试点前有显著提高,增加快速反应能力和综合执法能力。七是及时向市农业局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主要情况。

5、总结阶段,时间年12月。由法规股总结项目实施情况,实事求是分析成绩和问题,认真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提出有见解的建议,向市农业局写出报告。

五、保证措施

1、加强领导。县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局党委书记担任,成员组成。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股,主任由寸静英担任,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事业单位抽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