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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的治理方案精选(九篇)

大气污染的治理方案

第1篇:大气污染的治理方案范文

关键词:大气污染;温室气体;环境保护优先;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政府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62X(2015)03-0081-007

引 言

我国举世瞩目的雾霾问题,以及公众对空气质量的关注,加速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进程。依据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对SO2、NO2、PM10、PM2.5、CO和O3六项污染物进行评价,74个城市中仅有拉萨、海口、舟山三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占4.1%;超标城市比例为95.9%。北京市达标天数比例为48.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为16.2%。主要污染物为PM2.5、PM10、NO2。与此同时,我国的能源消费总量也迅速攀升,2013年的能源消费总量增至37.5亿吨标准煤,与2012年相比增加了4.4%。根据2014年《BP世界能源统计年鉴》的信息,继2011年超过美国之后,中国成为世界最大能源消费国,其2013年的能源需求,占全球能源消费的22.4%,占全球净增长的49%。与此同时,能源结构存在着对煤炭的深度依存,清洁能源所占比例仍然偏低,2013年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为9.8%,而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比例分别是66.0%、18.4%和5.8%。从《大气污染防治法》本身来看,也有进行及时修订的必要。1987年制定和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虽经1995年和2000年的两次修改,但均是对1987年旧法的小修小补,且距今已逾15年,其立法滞后性日益突出。首先,现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规定明显滞后,甚至存在立法空白。一方面,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的两控区仅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1.4%,不能适应总量减排的需要。而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等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够完善,污染严重区域缺乏联合防治机制,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不够健全。另一方面,现行法未能对新时期复合型的大气污染问题予以回应,缺乏对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布局等前端源头治理的要求,也没有能对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等多种污染物实施协调控制。(1) 其次,很多创新性的制度措施未能上升至国家法律层面,缺乏明确的规范、指引。致力于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国家立法和行政机关采取了很多具有创新性的制度措施,例如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提出的10条35项综合治理措施,创新重点大气污染区域的联防联治,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加强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及信息制度的建设,积极促进和保障清洁空气科学研究。这些卓有成效的制度措施,亟待国家层面法律的确认。最后,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大气污染物质往往会通过迁移转化为土壤或者水体中的污染物,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法应考虑到其与其他环境要素保护法律之间的衔接、配合。同时,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我国大气环境治理领域的基本法,其与环境保护法、能源法,以及正在起草的气候变化法等部门法律之间也具有极强的牵连性,但现行法并未能与该些法律形成协同配合。

2014年11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从原来的7章66条增为草案的8章100条,是该法自1987年施行至今的第三次修改,首次全面修订。草案对既有条款进行了大规模的增删、调整和重新建构,强化了企业、政府和公众的责任,补充完善了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区域联合防治、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等具体制度和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对公众关心的雾霾问题进行了回应。(2)但从学界反应来看,修订草案在这些方面的补充或者修改还很不够,难以改变目前严峻的大气环境污染局面,难以满足目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甚至一些学者建议,把法律名称修改为《清洁空气法》或者《大气环境保护法》,然后在新的架构下大修大改。[1]对修正案的不同意见表明,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基本问题上,学界尚未达成共识,需要从学理上进行澄清。

一、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

及其应确立的基本原则

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将此次修法的目的定位为“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依据,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制度措施。”可以看出,本次修法应当以问题为导向,着力于新时期复合型大气污染困局的破解。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

学界针对草案意见稿的争议、批判表明,从根源上看,是对于修法宗旨尚没有达成共识。有鉴于此,本文认为,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体现为三点,坚持将《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大气环境治理的“基本法”,以解决新时期具有多源头、跨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为实践导向,同时强化政府大气治理责任,增加企业大气违法成本。

第一,坚持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大气环境治理领域的基本法。这就意味着,此次修法不能是小修小补,而应是对于大气环境治理法律规范体系的重构。有建议将法律名称修改为《清洁空气法》或者《大气环境保护法》,然后在新的法律架构下大修大改。综观整个法律文本,可以发现,其修订仍然以污染防治立法为导向,鲜有涉及大气环境保护的规定。本文认为,虽无须过多异议、争论法律名称,但在修法思路上,应采行综合性清洁空气立法模式,在预防、治理大气污染之外,通过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与执行,以促进大气环境空气质量的保护、改善,保障公众健康。

第二,以日益严峻的新型大气污染问题作为修法的实践导向。修法的目的,在于对法律制定之初未能预料到的现实情况予以修正、进行回应。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目的在于及时规制日益严重的煤烟型污染,其中很多条款都是直接规制燃煤所产生的大气污染。新时期,我国大气污染呈现出多污染物共存、多污染源叠加、多尺度关联、多过程耦合、多介质影响的复合型特征,因此本次修订应加强对多源头的治理,并对频发的雾霾天气以及其他跨区域性大气污染等问题予以有效回应。

第三,强化政府大气治理责任,增加企业大气违法成本。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存在源头治理薄弱、管控对象单一、属地管理局限、问责机制不严、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造成我国大气环境的持续恶化的局面。因此,本次修订应当强化政府的大气污染治理责任,包括源头治理和全程治理的责任,做好政策、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严格环境准入。加强对大气违法行为的制裁,加大大气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促进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遵守和执行。

第四,协同管控大气污染,实现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的转变。《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2条写道,“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质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把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物质相并列,传递出立法者对两者进行协同管控的意图。尽管学者对温室气体是否为污染物质存在争议,但这并不影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温室气体进行规制,如果法律对其进行授权的话。本文主张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是污染物,理由如下:一是科学证据表明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对人体健康和公共福利具有危害性,美国联邦环保署(EPA)于2009年12月发表的温室气体危害性发现报告,报告认为温室气体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二是2007年马萨诸塞州等诉美国环保署(Massachusetts vs.EPA)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确认二氧化碳为污染物质;三是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庄重承诺了温室气体强度减排目标,法律上有必要对温室气体进行规制;四是环保部门负责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管理是恰当的行政管理部门,因为它具有监测网络,从技术层面来看,增加部分温室气体的监测并非难事。因此,从法律上来明确温室气体的属性,有利于温室气体的减排顺利进行。退一步来说,即使不明确提出温室气体是污染物,也应将其纳入污染物管理,否则不利于中国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的正常进行。此外,气候变化法的制定将需要一个过程,即使顺利通过,也不会是一个具有较强可执行性的法律,如何对温室气体进行监测之类的条款基本上不会涉及,必然需要等待其他配套法规来实施,这样更加旷日持久。由此,将温室气体问题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之中进行协同管控是一明智之举。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确立的基本原则

结合新环境保护法有关法律规定和学者的主流观点(3),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明文确立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1.大气质量优先原则。法律的目的或者说功能,在于“发现并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不同类型的利益,或者以最小限度的阻碍和浪费来尽可能满足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2]284。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折射到法律语境中便可以转化为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的关系。生态利益作为一种新型的利益类型,应归属于庞德所理解之社会利益,即它是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秩序、社会正常活动而提出的需求或愿望。它是人们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提出的满足其正常生活的生态方面利益之整体,主要有保护资源之利益、享受良好环境之利益等,有学者称之为生态法益或环境权益。它不同于直接从个人生活本身出发以个人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也不同于从政治社会角度出发以政治社会组织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2]284-288在秉持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律视角中,二者均具有正当性,很难说哪种利益应处于绝对的优先地位。因此,当两者不一致,甚至发生冲突时,便需要给出处理这种矛盾的具体规则,如果无法给出具体规则,最起码应当确立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范。《大气污染防治法》涉及人类社会对大气环境容量的利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防治、恢复和改善,应当确立由《环境保护法》第5条所提出的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具体而言,首先,应当坚持大气质量优先于大气环境容量的开发利用原则,因为,清洁的空气是公民健康环境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公民的健康权优先于发展权和经济权利,当其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大气质量。保护大气质量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环境职责,大气质量与其他环境质量是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物品。其次,应当坚持大气质量维持原则,对那些大气质量优良的区域,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有义务维持和改善现存的大气质量,不可以让大气质量下降。

2.大气污染预防原则。预防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要把防止产生环境问题放在首位,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在生产、生活等人类活动中导致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不可避免的或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3]178预防原则应当成为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内的环境保护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具有统摄地位,其涵盖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预防性法律制度,生态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风险评估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草案意见稿第2条明确了规划先行原则,并增设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一章,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增加了规划环评,在具体污染防治措施中,也体现了预防原则,如增加了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风险评估制度。

3.大气环境治理共同责任原则。大气环境问题的公共性、多样性与整体性导致了其发生原因的复杂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与承担方式的多样性,从而决定了其责任承担主体的多元性与承担方式的复合性。将其反映到法律原则之上,便是“共同责任原则”,即大气污染或环境破坏的法律责任应当由造成该污染的行为者或从中得到利益者共同承担的准则。例如,集体负担原则,是指在损害者难以确定的前提下,由造成同一损害的全体损害者负担防治、治理费用,如多个企业共同对大气污染承担法律责任;共同负担原则,由多个污染者造成损害而责任人无法明确的情况下,应当由造成损害的社会共同体负担有关费用,如当前造成北京市的雾霾污染部分原因是来自于机动车的尾气,全体机动车使用者应当相应地承担由机动车尾气而导致的那部分损失;受益者补偿原则,是指从环境损害避免或者减轻措施中得到利益者,应当对为此付出代价者支付一定补偿,主要体现为横向或者纵向的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4]例如,在大气污染区域联合防治的机制下,为减排大气污染物质而付出代价的区域或者企业理应从受益地区获得补偿。

4.大气环境治理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既是法律赋予公众的一项权利,也是公众应当积极履行的一种义务。草案在这一方面的规定较为乏力,仅有第7条第4、5款的规定,即公民有检举、控告并获得奖励的权利。本文认为,应当在新法中增加旨在提高公众大气环保意识的环境教育条款以与未来可能出台的环境教育法形成衔接,拓宽公民获悉大气环境污染防治信息渠道并建立大气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与新环境保护法形成衔接,此外,应当切实建立起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参与制度、过程参与制度和末端参与制度。(4)

二、治理机制:多元化大气环境

治理机制的立法构造

兴起于20世纪末的治理浪潮,为社会管理带来了新思维,开启了不同于“国家”和“市场”的第三条道路。检索各种文献,可以发现,关于治理,有种种理解,也有种种用处。但存在一种基本的共识,即治理是统治方式的一种新发展,其中的公私部门之间以及公私部门各自内部的界限均趋于模糊,它所创造的结构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强加它而发挥作用,是要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相互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5]可见,治理强调的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为克服国家作为单一治理主体带来的弊端,各国将市场机制的引入、培育奉为解决政府失灵的圭臬。但事实证明,市场机制也并非万能良药,在关涉公共环境问题的方面难免显得孱弱,特别是在作为公共物品领域的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伴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环境问题的公共治理理念应运而生,并推动着环境保护从行政管制模式朝着开放性、参与性、协商性、合作性和包容性的社会公共治理模式的转型。[6]新环境保护法提出的“多元共治、社会参与”新型环境治理机制,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提供了指导方向。本文认为,应当在广泛的主体参与、沟通和协商的实践理性基础之上,以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工具以及治理规制为支点,建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大气环境公共治理机制。

(一)多元化大气环境治理主体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主体

在共同治理目标的支持、指引下,公共治理范式试图描绘、构建一种多中心的合作、互动、协商式的合作伙伴关系图景,在这幅图景中,公共事务便成为政府及其行政机构和社会公众共同处理的对象,且其所偏重的统治机制并非政府单向度的强制性权威和制裁,而是表现为社会对话、沟通、协商的法治和民主机制。具化到大气环境公共治理中,伙伴关系有两种,政府内部不同职能部门或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同级政府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政府作为大气环境治理主体,与市场、社会主体之间就大气环境治理达成的合作伙伴关系。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将上述伙伴关系中的治理主体确认为法律主体,并赋予权利、课以义务,以实现多元共治大气环境。综观草案,可以发现,涉及企业的法律责任条款共有25条,而涉及政府的仅有2条,而且缺乏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建议完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细化其行政违法或者不作为情形,并课以法律责任;增设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章节,并确立大气环境公益诉讼之规定。

(二)综合性大气环境治理手段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制度

污染治理中蕴含的经济学原理为建立健全大气环境治理工具的选择指明了方向,大气污染的负外部性以及大气本身所具有的公共物品属性,使得政府规制成为推动大气污染治理的主要手段,而产权理论中的科斯定理自然成为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市场策略的重要理论依据。[7]风险社会的存在,也使得社会机制成为大气环境公共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新型治理手段。通读修订草案,可以发现,其中仍然呈现的是以政府为主体、以污染企业为规制对象的单一化的威权体制特征,统治方式仍以行政规制为主,而市场激励、社会保障机制明显不足。建议在完善行政主导大气污染规制制度措施的同时,还应积极引进市场激励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研究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大气污染物排放交易、大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大气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大气污染税等法律制度,并深入分析其入法的可行性。

(三)确保大气环境公共治理得以有效实施、运行的治理规制

大气环境治理的目标能否有效实现,离不开科学、合理的治理规则的规制、调整。由前文所述可知,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大气环境治理领域的基本法,其不可避免的要和其他立法存在衔接、配合问题。修订草案意见稿第2条提出将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放在一起,予以协同控制的思路,就势必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法与能源法,甚至是未来可能出台的气候变化法之间的协调、配合。同时,新环境保护法中有关的创新性规定,可以也应当在本次修订过程中予以回应,修订草案吸收了按日计罚和治安拘留规定,但却回避了有关公益诉讼、生态补偿和环境责任保险、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等规定。本文建议,修订草案应该在新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积极吸收更多的创新性规定,并通过法律条款明确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其他部门法律的关系,以确保衔接和配合。

三、政府责任:完善政府大气治理

法律责任的理由与建议

无论是英美国家提倡的“公共信托理论”,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所确立的国家义务理论,均对政府环境责任起到了理论上的支撑作用。在英美国家,“公共信托”理论是支撑政府环境义务和责任的主要理论学说。这一学说认为,政府作为环境资源这一全体共有人的受托人而享有管理的权力,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政府的环境义务及责任理论可以从国家义务理论推导出来,具体而言,这种义务包括国家的积极保护义务、消极不作为义务和给付义务。[8]我国目前的大气环境法律责任以规制污染源企业为核心的单向度的行政主导模式为特征,针对排污企业的法律责任条款很多,而有关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却十分原则。过于浓厚的行政化色彩,难免造成了监管者被捕获、政府失灵的问题,使得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权力寻租”或轻微的行政责任掩盖了排污缺陷。[9]生态文明建设理论指导下的新型大气环境公共治理主张“多元共治、社会参与”,法律责任机制作为治理规制的重要一环也应当兼具整体性和体系性,进一步完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便成为实施大气环境治理的应有之义。更何况,作为环境保护主导力量并拥有强制力的政府,在很多场合恰恰也是导致环境恶化的来源,完善环境法律责任便成为控制“脱缰”政府的利器,得以将政府强劲的行政权力运行纳入法治的轨道。(5)综观草案,可以发现,针对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虽有所调整、更新,但仍然存在明显缺陷。

第一,辖区内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草案第4条规定了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大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依据。为确保公众参与,草案规定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对于未能完成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应当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产生的依据,是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其本质目的是通过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来落实地方政府对大气环境保护的法律职责。通过对草案的分析,有两点不足,一是未能就其与现行的节能减排考核评价制度以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制度的关系作出规定;二是草案规定的考核结果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可能无法真正落实政府环境责任。应当结合现行节能减排考核评价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于提出整改措施后不落实或落实后仍不达标的地方政府采用“区域限资”、“区域限批”措施,结合新环保法的规定对部门负责人可采用如任免升迁、物质奖励、引咎辞职等政治责任的形式予以规范。

第二,城市人民政府限期达标责任。修订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使空气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为确保这一责任的落实,修订草案第11条针对城市人民政府设置了限期达标的责任。根据规定,未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实现限期达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草案第15条第2款规定,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未完成限期达标任务的,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人事等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对于草案的这种制度构建,我们存在两点疑问,一是它能否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切实保障限期达标计划的落实。根据草案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并不负有限期达标责任,同时一部分城市人民政府的限期达标计划仅需要报环保部备案,建议将限期达标规划的责任主体扩大至省一级人民政府,由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查拟备案限期达标计划的可行性。二是对于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仅以约谈予以约束是否合适与足够。首先,约谈并不是一种正式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容易使得被约谈对象出于自身政治利益的考量,忽略依法行政的问题,不区分合法企业与违法企业,而一并予以限期整改、关停。其次,约谈产生的是政治压力,没有体现经济制裁,建议仿行美国大气环境治理中州实施计划,对未完成限期达标计划的地区实施经济制裁措施,主要是区域限资,即限制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对该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支持力度。

第三,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增设第五章,规定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要求重点区域应当制定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提高本区域产业准入标准,并在规划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起区域协作机制。但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缺乏有关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法律责任规定,这无疑会制约制度目标的实现。因此,建议在法律责任部分,应当设立专门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法律责任,如针对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方面设立一些新的责任。[10]为体现区域公平理念,国内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共同责任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两点,一是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强调共同责任,强调该责任是各区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的监管责任。二是这种共同责任是有区别的共同责任,这种区别责任是由不同行政区域的发展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历史和现时差异所决定的。应当充分考量重点区域内不同政府辖区内排放对污染的贡献,并据此分配责任份额。

第四,国家大气污染防治保障责任。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有赖于科学技术的大力支撑,自然需要大量的财政支持和法制保障。为确保大气污染科学研究的有效开展,美国政府通过《清洁空气法》,规定了联邦政府在负责制定全国空气质量标准、实施全国大气污染治理计划的同时,要求联邦政府积极开展各项大气污染科学研究。我国已经开展了大量的相关科学研究,如环保部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而开展的《清洁空气研究计划》2014年度项目,2013―2017年预期投入经费10亿元,以突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与综合减排、空气质量监测与污染来源解析、重污染预报预警与应急调控、区域空气质量管理和环境经济政策等技术任务,并构建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体系,并在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实施工程示范。本文建议,应当在立法中确立国家保障并支持大气污染科学研究的规定,确保科技治霾的法制化。

结 语

随着《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一读程序的开启,《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讨论已经进入到关键阶段。本文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应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理论导向,着力解决新时期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在法律原则上,建议结合新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通过法律条文确立大气质量优先原则、大气污染防治预防原则、大气环境治理共同责任原则、大气环境治理公众参与原则;在治理机制上,建议改变现行的以政府针对污染源企业的单向度的行政管制模式,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大气环境治理的保障机制,引入市场经济激励工具和社会化的保险机制,坚持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基本法”定位,并在立法体系中与其他相关立法做好衔接、配合;具体法律制度上,本文选取两个基点,建议在草案中确立大气环境公益诉讼条款,确保公众参与大气环境治理得到切实的法制保障,建议进一步完善政府大气环境法律责任,确保“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确实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国家行政权力运行结构、治理模式的选择,也有具体制度的设计,需要反复斟酌、广泛讨论,以更开放式的全方位思考,不仅是制度设计理性的要求,也是环境公共治理机制的体现。修订草案诚然有诸多令人遗憾的地方,但也有很多创新之处,如低排放区、分类污染源防治措施的改进等,囿于文稿篇幅,本文暂不作讨论。本着参与精神,本文选取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过程中的几个基本问题加以论述,希冀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完善有所裨益。

注释:

(1)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环境保护部部长就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作的说明。

(2)参见中国环保网:“大气污染防治法27年首次全面修订”,http://,2014-12-23。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第5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4)有关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参见:高桂林、陈云俊:《大气污染防治公众参与的法经济学分析》,载《陕西社会科学》,2014,(11),第81-87页;李艳芳:《公众参与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载《中国行政管理》,2005,(3),第52-54页。

(5)有关完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理由,还可参见李俊斌,刘恒科:《地方政府环境责任论纲》,载《社会科学研究》,2011,(2),第75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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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大气污染的治理方案范文

关键词:环境工程;大气污染;污染物;环保意识

众所周知,大气污染源于生活和工业中的废弃物。当这些废弃物过多地排放到大气中,超出了大气自我净化的能力时,就会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从而污染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大气污染根据污染源可分为两种,分别是人为污染和自然污染。这些大气污染均会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因此,本文对环境工程中的大气污染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和分析。

1大气污染的特征

环境工程中的大气污染是一个独立的模块,具有污染范围广、污染物成分复杂、后期治理难度大等特征。下面对这三种特征进行详细的介绍。

1.1污染范围广

大气污染主要通过空气流动进行传播,具有较强的扩散性,在实际生活中不容易被控制。所以,一旦产生了大气污染,就会很快大面积地传播和扩散开来,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影响。这种大范围的污染增大了后期的治理难度。

1.2污染物成分复杂

大气污染物的成分极其复杂,包含的种类众多,且不同的污染源会产生不同成分的污染物。常见的大气污染成分主要有汽车尾气、工业废弃物等。这些成分均是人们治理大气污染首要考虑的治理对象。近几年来,我国对雾霾的治理十分重视。雾霾作为一种大气污染物,对人们的呼吸道影响最大,是我国目前亟待解决的首要环境污染问题。

1.3后期治理难度大

从上述大气污染的两个特点可以看出大气污染的后期治理十分困难。对于大气污染的后期治理,需要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在实际治理的过程中,需要掌控污染源,从根源上对其进行治理,提高后期的治理效果。

2大气污染的成因

大气污染的成因主要有人们的环保意识薄弱、后期治理措施和相关制度不完善。这两个方面的原因导致大气污染越来越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

2.1人们的环保意识薄弱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为了满足生产、生活中的需求,人们肆意掠夺和破坏资源,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如果要对环境进行修复,就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人们为了眼前的利益,不顾社会的长远发展,而当人们意识到环境危机时,环境破坏已经相当严重了。在发达的城市,人们在生产中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牺牲了自然环境,但造成的大气污染却会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环境污染的根源在于人们的环保意识薄弱,没有充分意识到环境对我们生活的重要性,忽略了破坏自然环境的后果。

2.2后期治理措施和相关制度不完善

人们近年来才意识到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因此,针对大气污染的治理措施、预防措施以及相关的制度均存在不完善的问题,这直接影响到大气污染的后期治理效果,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加以完善。通过研究近几年来我国大气污染治理的案例可以发现,环保部门是一个薄弱环节,其在环境管理方面的执行力度不够,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例如对于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环保部门没有对其进行惩罚、教育,使这些企业在长时间的运行中给环境造成了很大的污染。同时,环保部门在环境监测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足,不能及时预防污染物的产生。

3大气污染的治理措施

3.1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

大气污染主要源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业生产,因此,对于大气污染的治理,人人有责。为了有效治理大气污染,首先必须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让人们深刻认识到环保的重要性,并担负起保护环境的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通过在多媒体平台上播放环保短片、在社区中举办环保讲座等方式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使人们自觉地保护环境和监督他人,从而改善环境污染状况。

3.2加大资金投入,淘汰旧设施

对于大气污染的治理,不仅要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同时相关部门还要制订详细、有效的治理计划。企业要加大资金投入,淘汰工业中的旧设施,研发新的节能环保设施,从根源上治理大气污染。相关部门要努力推行符合时代的经济发展模式,严惩违规企业,杜绝一切污染环境的行为。将污染严重的旧设施更换为节能环保设施不仅有利于减少环境污染,还利于环保部门后期的监测和监管。

4结束语

大气污染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并给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对大气污染的前期预防和后期治理,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企业应加大技术和资金投入,淘汰高污染设备;相关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出有效、合理的环境监管方案,提高环境质量。

参考文献

[1]罗书广.关于环境工程中大气污染处理的探讨[J].环境与生活,2014,11(76):89-91.

[2]周媛,邢德山.对环境工程中大气污染处理的探讨[J].江西建材,2014,8(2):296-298.

[3]王琨.环境工程中大气污染处理的研究[J].科技论坛,2015,9(2):31-32.

[4]邓学文.浅谈大气污染治理技术[J].科技论文与案例交流,2014,11(5):121-123.

[5]兰天龙.浅析我国环境工程中大气污染的危害与治理方案[J].工程技术,2007,4(2):78-79.

第3篇:大气污染的治理方案范文

关键词:环境监测;环境治理;数据支撑

1引言

人们注重经济增长的同时却忽略了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其环境的破坏能力远远超出了环境的自愈能力,使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不仅是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焦点问题,更是全球范围内共同关心的话题。而雾霾天气、水环境污染、酸雨、全球变暖等严重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环境保护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环境监测是分析环境污染情况最直接的手段,通过开展调查,合理布点采集,对采集的样品进行实验分析,然后根据所得实验数据总结环境的相关信息。在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环境下,通过环境监测获得环境的综合信息,加强环境治理,改善生态自然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2环境监测的内容及目的

环境监测是间断或连续的测定环境中的有危害物质的含量,分析其含量的变化以及对环境影响的过程,以此来确定环境的质量水平[1]。环境监测工作是科学发展观和绿色经济发展模式的客观要求,为保护环境、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前期监测准备。环境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背景调查、现场采样、优化布点以及数据收集。通过分析数据了解污染物分布情况、污染物含量以及污染物的扩散方式,进一步优化布点,实时监测。根据监测目的的不同,环境监测分为三种:①监视性监测。监视性监测主要是监测污染物以及污染物的排放量。通常情况下,这种监测是通过长期、定点的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有时也采取在线设备仪器与样品采集实验室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譬如在污染物监测采样布点处安装在线设备仪,通过在线设备可以实时监控化学需氧量、氨氮与总磷的排放量。通过样品采集实验室分析结合在线设备监测数据,得出污染物的排放量。通过与以往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得到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趋势,进一步了解污染治理的效果从而优化治理方案。②特定目的的监测。这种监测主要用于污染严重或者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譬如,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时,需要立即采取环境监测,了解污染事故中的污染因子。这时便需要迅速采集样品开展分析研究,确定污染物的浓度、扩散方式、扩散速度以及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及时了解污染情况,为确定救治方案提供科学依据。③研究性监测主要是用于科研工作,研究对象比较具体,主要关注监测数据、结果等。研究性监测都需要标准化,具有统一性。

3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的促进性作用

3.1环境监测为环境治理提供前期准备

环境治理方案是根据环境质量状况制定的,环境质量状况比较好的区域治理的力度就相对小一些。而对于一些工业比较发达的地区,环境污染程度严重,需加大治理力度。环境质量的实际状况需要真实有效的数据来反映。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也是环境污染预测的基础,为治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精确性、完整性、代表性和可比性”直接影响环境的评价工作,进而影响环境治理方案的制定,所以严格落实环境监测为环境治理提供科学有效的监测数据势在必行。因此,环境监测过程中背景调查、采样布点、样品采集、样品分析、数据处理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要求,确保采集样本的真实性、代表性和可靠性,使得环境治理工程每个环节细致到位。判断环境质量的好坏,不仅仅是对某个污染物进行短时间的分析,必须是代表环境质量的各种物质含量的综合数据,即需要对各种污染源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长时间的分析,所得的数据才能对环境质量做出正确地评价。通过对所有区域的水质、大气、土壤等方面的污染情况开展系统的监测,收集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实时反映所有地区的环境污染情况以及不同区域之间污染物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的了解不同区域污染物的类型、污染物的浓度、各污染物在不同区域的污染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趋势,进而明确这些排放物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否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根据环境综合评价制定处理措施,从而为环境治理工作指明方向。譬如,通过对日常饮用水源的常规监测,能够及时掌握饮用水源的水环境质量,如出现异常情况,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分析就可以查找污染物的形成过程和原因,从而从源头和根本进行治理,显著提高了环境治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为治理争取了宝贵的时间。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3.2环境监测使环境治理更有针对性

环境污染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土质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等。针对不同的污染类型有害物质的种类和浓度不同,选择污染物危害大、出现最频繁的污染物为重点监测对象,分清主次,对重点污染物进行有效的处理。不同地区环境污染的因素是不一样的,根据区域特点进行有差别的监测,根据区域污染物的类别制定针对性强的治理方案。譬如,对于一些机械生产集中地区,重金属对环境空气、水以及土壤会造成污染,需要针对区域工业特点制定环境监测方案。通过环境监测分析了解所测地区的环境质量,有利于制定科学、针对性强的环境治理方案。环境监测工作让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更明确,有利于环境保护人员在环境治理工作中可以抓住环境治理的实质问题,从而更有效的开展环境治理工作。

3.3环境监测和环境治理互相促进

环境监测工作为环境治理提供了科学有效的数据支撑,使环境监测工作具有更强的针对性。环境污染的多样性要求环境监测技术不断改进,对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监测由容量滴定分析、分光光度计测定,发展到原子荧光、ICP、ICP-MS、气相、气质、液相、液质等大型仪器监测以及水自动监测、大气自动监测等真实的反映出环境监测工作在不断的进步。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促进突发事故的环境监测与治理应急系统的完善,自动化与便携式检验设备应运而生。环境监测检验治理方案的有效性、合理性,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治理方案。环境监测和治理互相依存、相互配合并相互促进[2],从而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3.4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及时反馈

环境监测是环境治理工作的一面镜子,通过环境监测,能够及时有效察觉和反馈环境问题。通过分析监测数据,能及时了解污染物浓度是否得到控制或者降低、污染物是否继续扩散,真实反映出环境治理方案的可行性,对我国未来生态环境的良好建设有着十分重大的促进作用。

4结语

环境监测是环境治理的基础,为治理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数据支撑,通过对环境污染的动态监测分析环境污染原因和类型,制定出完善的有针对性的治理方案,这样才能促进环境治理工作有效地进行。

参考文献:

[1]庄小青.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的促进作用分析[J].低碳世界,2014(11).

第4篇:大气污染的治理方案范文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对《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订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截至2013年6月,全省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338万辆,其中,汽车保有量从2000年的68万辆增长到839.2万辆,13年间增长了近12倍,仅次于山东、广东、河南、江苏、河北之后,列全国第六位。由于我省山多地少、车多路少,全省单位路面机动车保有量居全国各省之首。预计到2015年,全省机动车保有量将达到1742万辆。大量的机动车排气已经成为影响我省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相关课题研究表明,杭州市城区空气中39.5%的细颗粒物(PM2.5)和约1/3的氮氧化物来自机动车排气。在不利气象条件下,机动车排气还容易形成雾霾、臭氧、光化学烟雾等严重的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很大危害。同时,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将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削减10%作为约束性指标。而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规定比较原则,已不能适应当前机动车污染防治的要求。每年省“两会”期间,都有众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建议和提案,呼吁尽快制定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法规,要求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降低机动车排气污染。目前,全国将近一半的省份和30多个较大的市已制定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我省作为机动车保有量大省,迫切需要有更加全面、更加完善、更加强有力的法规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因此,结合浙江实际,研究制订《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0年,省环保厅成立条例起草小组,在总结近年来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开展立法研究和起草工作。2011年8月,向省政府报送条例送审稿。2012年,条例作为省人大地方性法规二类立法项目,根据省法制办的要求,进一步征求了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后修改完善。2013年,条例列入省人大地方性法规一类立法项目。省法制办就条例送审稿征求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通过报纸信息和网络公布的方式向公众征求意见;赴杭州、宁波、诸暨等地调研,并先后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综合各方面意见修改形成条例草案。省人大环资委、法工委高度重视,提前组织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工作。8月23日,条例草案经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总体思路。条例草案的总体思路是坚持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控新治旧、车油联控的原则,通过加强部门协同管理,严格执行车辆和车用燃油标准,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实行环保标志管理,淘汰高排放在用机动车,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二)关于部门职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涉及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多个部门,有必要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形成齐抓共管机制。条例草案规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排气污染检测活动实施监督,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标志管理,对车辆进行排气监督抽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机动车注册和转移登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强制报废和限行等方面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对机动车维修和营运等活动的管理内容,促进企业规范化经营,加强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监督,减少营运机动车排气污染。条例草案对质监、工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职责也分别作了明确。为了强化协作配合,条例草案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会商机制,定期通报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共享监督管理相关信息,研究采取相关措施,提高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效率。

(三)关于车辆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严格新车准入,规定在本省使用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二是对在用机动车定期进行排气污染检测,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及时维修,无法修复的,依法强制报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三是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标志管理,结合相关限行措施,促使有关高排放机动车加快淘汰;四是机动车使用人要保持正常车况,禁止擅自拆除、闲置机动车配置的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五是鼓励使用节能环保车型,提高新购公务用车、公交车、出租车等车辆中节能环保车型的比重,加快淘汰高排放、高能耗机动车。

(四)关于排气检测。根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的相关标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是安全技术检测的必检项目,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安全技术检测。近年来,由于检测方法调整以及检测设施要求提高等原因,排气污染检测项目在部分市、县由单独的社会化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实施;在未单独设立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的市县,排气污染检测仍由机动车技术检验机构检测。因此,虽然一些地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具体实施与机动车技术检验的其它项目分离,但在性质上,排气污染检测一直是机动车技术检验的一部分。为此,条例草案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属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在用机动车经排气污染检测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此外,考虑到机动车新车出厂的标准逐步提高,注册登记后2年之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机动车在排气污染检测中不达标的比例较低(杭州市目前统计数据显示该比例为1.51%),因此,条例草案规定,经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按照规定期限接受初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免予进行排气污染检测。

(五)关于检测机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是依法受环保部门委托的监督检验机构,承担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工作。环保部门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属于政府部门通过市场服务社会的行政合同关系。条例草案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计量法、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的设立、委托作了规定。鉴于目前已存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等机构,为避免机构的重复建设和重复检测,节约成本,方便群众,条例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新设立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应当通过依法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中标人;二是鼓励已有的有关机动车检验机构按规定条件和要求一并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三是对单独新设立的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要求其检测场所应当临近已有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为了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的管理,防止检测中出现弄虚作假情况,条例草案规定,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应当在受委托范围内按照规定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向环境保护等部门实时报送检测信息,并健全管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通过网络实时监控、检测、查访等措施,对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的运行情况、检测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提高检测程序的规范性、检测设备的可靠性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并会同有关部门从严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第5篇:大气污染的治理方案范文

一、加强思想理论和业务学习

在思想政治学习方面:积极参加组织活动,进一步加强党的理论知识学习,深入学习党的精神,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关理论学习,努力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在业务学习方面:针对国家、省印发的相关文件加强学习,认真理解《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xxx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xxx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的学习;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xx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做到知法守法。

二、扎实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大气治理工作方面:一是起草了《xx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xx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并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二是根据科室主要负责人安排组织科室部分成员做好对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调度、通报。三是积极做好各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方面:2017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xxx市切实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取得了显著成效,空气质量实现了持续改善。主城区PM2.5、PM10、SO2、NO2的年均值浓度分别为xxxmg/m3、xxxmg/m3、xxxmg/m3、xxxmg/m3,分别比2016年改善xx%、xxx%、xxx%和xxx%。优良天数为xxx天,优良率达到xxx%(剔除扬尘天气影响),PM2.5改善目标和优良率均实现了上级要求的目标。

第6篇:大气污染的治理方案范文

一年之计在于春。继1月30日备受关注的《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公布之后,广东今起四年的空气污染治理也有了行动纲领――《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以下简称《方案》)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印发并于2月14日在省政府官网公布。

该《方案》首次明确了广东空气质量改善的具体目标――到2017年,力争珠三角区域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在全国重点控制区域率先达标,全省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珠三角区域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5%左右。

《方案》还对珠三角各市PM2.5的削减任务进行了分解,其中广州、佛山(含顺德区)、东莞市下降20%任务最重。为落实并保障治气目标的实施,《方案》共出台了九大重点任务36项治理措施以及4大保障措施,并要求对工作责任不落实、项目进度滞后、环境空气质量不合格的地区予以约谈问责。

目标:珠三角PM2.5降15%,2017年率先达标

连续三年,大气污染治理均成为环保问题的头号热点。今年春节后,国务院常务会议、环保部均对今年大气治理做出表态与部署,要求治理大气污染消除“心肺之患”。

去年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公布“大气国十条”之后,广东进一步加大治霾力度。广东与环保部签署了《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正是广东落实“大气国十条”的地方系列贯彻措施,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牵头起草并历经多次与专家、多部门论证、修改后,于去年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性通过,2月正式印发实施。

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透露,《方案》中提出的工作目标,与广东跟环保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和“大气国十条”要求一致。除了“全省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等概括性的表述外,《方案》还对各项污染物的下降有了明确指标――全省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0%,珠三角地区各城市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标;珠三角区域PM2.5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5%左右,臭氧污染形势有所改善。

长期研究广东灰霾状况的中国气象局二级研究员吴兑表示,《方案》要求“珠三角2017年PM2.5下降15%,PM2.5年均浓度在全国重点控制区域率先达标”是符合实际的,“2012年珠三角PM2.5年均浓度约42微克/立方米。2017年下降15%达到35.7微克/立方米,而国标的达标限值是35微克/立方米。而从近年的监测结果来看,珠三角PM2.5也好于京津冀和长三角等其它重点区域。”

举措:九大任务36项措施涉交通减排最多

为如期实现目标,《方案》提出九大重点任务,包括深化工业源治理,推进脱硫脱硝工作;削减挥发性有机物,着力控制臭氧污染;发展绿色交通,减少移动机械设备污染排放;强化面源整治,控制扬尘和有毒气体排放;严格环境准入,控制大气污染物增量;优化产业布局,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发展绿色经济,淘汰压缩污染产能;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升环保监管效能。

九大任务中共包含36条措施,其中“发展绿色交通,减少移动机械设备污染排放”与“发展绿色经济,淘汰压缩污染产能”这两个任务均各包含6条措施,是数量最多的。

“发展绿色交通,减少移动机械设备污染排放”主要涉及机动车等交通领域的减排,并把推进船舶、港口的减排也纳入其中。当中有不少新提法――包括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工程,广州、深圳每年新增公交车中新能源与清洁能源车辆比例力争达到60%以上;在全省提前实施国V柴油车排放标准;到2015年全省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基本淘汰珠三角地区所有“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省范围的“黄标车”,等等。

对此,省环保部门专家介绍,根据珠三角多个站点在典型污染季节开展的一些PM2.5成分监测与源解析的研究发现,汽车尾气、燃煤源、工业源是PM2.5的主要来源,控制难度也最大,初步结果显示三者贡献率分别为28%、21%和17%,所以《方案》将交通源的减排纳入重中之重是符合广东空气污染特点的。

保障:省和地市采取“以奖代补”支持治气

《方案》还建立了严格的监督问责制度。包括将各地环境空气质量指标纳入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国家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要求,定期督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对社会公开。对工作责任不落实、项目进度滞后、环境空气质量不合格的地区予以约谈问责。

省政府介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根据本行动方案抓紧制订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政府报送上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信息公开也将倒逼各地加大落实力度,根据《方案》要求,从2014年起,由省环保厅每月定期公布各地级以上城市的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全省所有国控、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实时向社会公众空气质量信息。

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方案》,各地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包括及时主动公布新建项目环评审批、排污收费、监督执法处罚、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等信息,定期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级结果。”

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表示今年将安排100亿元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行“以奖代补”。广东也迅速贯彻了中央的精神。《方案》显示,省和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安排污染防治资金,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形式,支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此外,广东还将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财税优惠政策,积极探索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模式;完善排污费征收及减排扶持政策,逐步开征挥发性有机物、工地扬尘、加油站、经营性餐饮油烟排污费。

Tips

【《方案》焦点解读】

珠三角9市PM2.5削减目标确定

条文:到2017年,与2012年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相比,广州、佛山(含顺德区)、东莞市下降20%,深圳、中山、江门、肇庆市下降15%;珠海、惠州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珠三角地区以外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60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

解读: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与专家介绍,《方案》在分解落实任务时,充分考虑了各市PM2.5年均浓度现状、污染源排放情况、地理区位和污染物输送等诸多因素来确定差异化的PM2.5浓度削减目标。“排放量较大的城市,削减PM2.5的目标任务相对更重,削减目标更低的城市,由于空气质量在区域内相对较好,要在保持空气质量现状的基础上往下减,难度也并非比前者容易,所以减排必须长抓不懈”。

煤炭占粤能源消费降至36%以下

条文: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行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全省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36%以下,珠三角地区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

解读:《广东省年鉴》显示,2013年煤炭占广东省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48.7%,《方案》的实施将令这一比例在一年内下降一成多。广东省社科院环境政策专家赵细康认为,这其中关键在珠三角如何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这需要燃煤减少的同时,天然气供应跟上。

据悉,广东计划2015年底前天然气管网通达珠三角地区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力争到2017年底,天然气供应能力达到500亿立方米,形成多源多向的燃气供应输配体系。此外《方案》要求2017年底前,全省所有城市建成区均应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逐步将禁燃区范围扩展到近郊。

2015年6月底前全省供应粤V油

第7篇:大气污染的治理方案范文

 

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你办关于上报贯彻落实《2018年XXXX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自查报告的通知要求,我委结合《2018年XXXX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重点工作中第四项扎实开展工业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中的第一、二小项工作开展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以来,XX纪委按照《2018年八师XXXX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围绕严明工作纪律,强化执纪问责,确保各项气污染综合治理措施强力推进、取得实效,为人民群众营造“风清气正”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8篇:大气污染的治理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群众关心关注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切实解决或有效缓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尤其是臭气扰民问题,通过加强环境执法和监管力度,严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整治不法排污,提升辖区环境质量。

二、工作内容

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以清理小化工企业为重点。维护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

控制新污染源,1.加大对各街镇小化工企业的督查。督促老污染企业进行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采取督查整改、限期治理、搬迁、关闭有效措施,2.加强对川染片区化工企业的清理。逐步缓解川染片区环境污染扰民问题。

重点整治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造成影响的工业企业,3.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确保水体质量的改善。

规范企业排污行为。4.加强对经开区企业的监督检查。

确保工业废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5.完善经开区雨污水收集处置系统。改善晏家河水质。

加强对臭气污染源的整治,以净化城市空气为重点。

应用在线监控等技术手段,1.进一步加强长化工业废气的综合整治。提高监督管理效率。

努力改善城区环境质量。2.进一步加大对城区及周边小型企业非法排污的整治力度。

继续加强经开区农药化工、鑫富化工等制药企业恶臭扰民问题的整治力度,3.市区上下协调。致力改善经开区的空气环境质量。

提高企业环保意识和群众参与环境监督的意识,加强宣传教育。

宣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1.利用新闻媒体、桃花大型LED显示屏等宣传载体。并做好本次专项行动的宣传和追踪报道,对受处罚企业进行曝光,对做得好的企业进行表彰。

鼓励全民参与,2.确保环保投诉受理电话24小时畅通。让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环境监督。

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3.建立化工企业对公众开放的机制。

三、解决突出的环保问题及重点工作

基本消除废气扰民现象,开展长化臭气污染专项整改。

并委托专业污染治理机构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一是督促长化公司在7月15日前完成对臭气源的进一步排查清理。明确存在主要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编制整改方案;二是督促企业停止使用尾气处理效果不明显的低温等离子装置,合理控制生产负荷,降低氯丁橡胶废气产生量;三是督促该公司加强日常管理,确保现有污染治理设施正常有效运行。由区环保局牵头,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区政府督查室督察)

缓解经开区突出环境问题,开展经开区环保专项治理。

对经开区其他恶臭产生源进行排查,1.通过整治使经开区各企业恶臭气体达标排放。一是对经开区几个重点恶臭废气产生企业(农药化工、鑫富化工等)进行整治。督促废气排放企业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估,并落实治理方案和措施,减少或消除恶臭产生源,实现恶臭气体达标排放;二是督促经开区对产生恶臭气体的企业进行治理,消除恶臭污染。由经开区牵头,由污染源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区环保局、区政府督查室督察)

确保经开区内工业废水全部收集进入化工园区中法水务有限公司进行集中处置,2.继续强化经开区工业废水整治工作。要进行雨污分流整治。规范经开区内污水管网建设,理清已建雨污管网布局和管网隐蔽工程存在问题,有效控制经开区工业废水对晏家河的污染。由经开区负责并具体实施,区环保局、区政府督查室督察)

建立污染源清理销号台账,对辖区范围内化工企业及恶臭源进行全面清理。

确定销号对象,建立和完善辖区内的市、区管化工企业及污染严重的企业的台账。建立销号企业档案,建立健全污染源清理销号工作的长效机制。由区环保局牵头,区政府督查室督察。

进一步改善城区空气质量,重点整治全区违法排污企业。

严厉打击“三无”企业(无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无污染治理设施、无排污许可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以川染片区、长垫路、渝巫路沿线小化工污染企业整治为重点。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予以限期治理、整合或搬迁、关停,切实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染排放总量,严格控制新污染源产生。由区环保局牵头,由各街道、镇、区经信委、区安监局、区质监局、区商务局、区工商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区政府督查室督察)

四、工作保障机制

一)组织保障

1.组织领导

区政府办副主任代勇、区环保局局长某任副组长,成立某区环境污染源清理销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督查室、区经信委、区监察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市政局、区城乡建委、区水务局、区农委、区商务局、区安监局、区广电中心、区新闻中心社、区文广新局、区质监局、区工商分局、经开区、街镇工业走廊管委会、某湖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专项行动,研究、解决全区环境污染源清理销号专项行动工作中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由某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污染源销号日常协调汇总工作,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销号工作,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移交至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理。

2.明确职责

建立销号企业档案,区环保局负责完成辖区内化工企业、恶臭产生企业的摸底排查。负责对企业环境保护行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完成污染整治工作,及时纠正、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并依法提请区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监督电力企业按照区政府的相关决定,区经信委负责对销号对象中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企业进行清理。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措施。

依法追究履职不到位、失职渎职的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负责对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督办。

为污染源清理销号工作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区司法局负责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依法开展法律服务。

区新闻中心社、区广电中心负责制定本次污染源清理销号工作的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

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区工商分局负责对销号对象中无照经营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并对已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复查。

依法予以查处,区安监局负责对销号对象中未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三项审查制度及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的企业。并督促企业制订、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切实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防止或减少危化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区商务局负责对销号对象中涉及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进行查处。

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销号对象中违反质量技术和特种设备监管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查处。

依法调整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湖(库)功能,区水务局、区农委负责加强水产养殖污染和街镇集中式饮用水源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肥水养殖。

区市政局负责解决销号对象中涉及城市生活垃圾和城市生活污水引发臭气扰民的问题。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污染源清理销号工作的经费保障。

负责规范管辖区内污水管网建设和管理,经开区负责监督销号对象中涉及经开区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的整改落实。消除废水对晏家河的污染,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对污染企业的综合整治。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对污染企业的综合整治。街镇工业走廊管委会、某湖管委会分别负责各自管辖区内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的整改落实。

共同推进污染源清理销号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国土、交通、规划、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切实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二)制度保障

对各职能部门和各街镇的污染源清理销号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制度。由领导小组明确考核指标和考核方式。年底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区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工作协调会议制度。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协调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研究部署下阶段的工作。

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联合执法和分类销号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切实做好污染源分类销号工作,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制定整改措施。督查督办制度。领导小组定期对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履行职责不到位、查处违法行为不及时、不认真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说明情况。

按时向区委、区政府报送污染源清理销号工作的各项信息和工作动态,5.报告制度。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污染源清理销号工作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及时报告工作中遇到难点和重要情况。各部门在污染源清理销号工作中查出的重点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日至3月31日)

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镇、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落实本部门、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广泛部署。

二)摸底调查阶段(4月1日至5月31日)

各司其职,各部门应按照本实施方案。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详细对辖区内化工企业、恶臭源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明确污染源销号企业整治重点和措施。

三)整治销号阶段(6月1日至12月10日)

进一步组织专家分析论证重点项目的整改方案,2011年6月1日全面启动我区环境污染源清理销号工作。按轻、重、缓、急有序组织,分类实施,不能在时限内完成销号的要制定长效工作计划,逐步对我区重点污染企业环境问题完成销号。

各部门每月15日按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汇报污染源清理销号工作进展情况。

检查整治效果。领导小组定期或随机对污染源清理销号工作进行抽查。

四)总结表彰阶段(12月11日至12月31日)

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各部门要认真总结这次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11月30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2011年环境污染源清理销号工作总结。

并以此为契机,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此次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构建各部门单位齐抓共管、协调有序的大环保格局,将污染源销号管理工作持续有效的坚持推进,不断规范企业环境行为,不断改善辖区环境质量。

第9篇:大气污染的治理方案范文

(一)*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顺利

为切实履行职责,推进*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我们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一方面确定专门领导、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另一方面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污染源整治。目前在综合协调方面,对*河整治工作各责任部门实行周调度,及时上报各项工程的进展情况。在污染治理方面已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召开会议,部署污染治理工作。4月17日我们组织召开了全市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对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按照“关停一批、监管一批、整治一批、搬迁一批”的原则,决定对*河流域污染企业进行分类整治。分别下达了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整改或搬迁的要求,加大污染治理力度。

二是加强点源治理,改善局部环境。目前,已关闭*制线、*金属、*五金、*五金、*五金、*电泳漆、*五金等7个企业;完成了*染线、*染线等2个印染企业和城关复新等4个电镀企业的治理设施验收工作,*漂染已停产,*利染线正在进行新厂址建设,准备搬迁。ee染线厂新厂址确定为原缫丝厂,现已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正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三是规范印染企业,提高废水达标率。为加强印染废水监管,我们制定了《*河流域印染废水监督管理办法》。通过采取分时段排水、规范化管理、严厉处罚等措施,确保印染废水达标排放。5月23日我们召开了*河流域16个印染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现场会,进行全面落实。自实施以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质有了明显改善。

(二)加快了创模工作步伐

为提高各责任单位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市政府组织召开了创模工作调度会,下发了《20*年创模工作责任分工表》,对62个责任单位的创模任务进行了再部署,进一步加大了对创模工作的督查力度。

一是完成两台大气自动监测系统的验收。自4月18日起在电视台开始了大气环境质量日报。大气质量日报包括空气污染指数、空气质量级别、空气质量描述以及首要污染物四个项目。通过日报,市民可及时了解当日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二是完成了创模档案整理。创模档案在内部审核的基础上,又申请*市环保局对档案的完整性、规范性、技术性进行了技术审核。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我们又组织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已完成档案的整理工作。

三是加快了污水处理厂建设。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正在进行刮吸泥机和总氮削减系统的改造前期准备工作;二期工程自3月27日开工以来,进展顺利,aao池、沉淀池等已完成施工,正在进行鼓风机房及其它建设;中水回用工程正在协商合同和征调土地等有关事宜。

四是大力开展了绿色创建活动。与教育局联合开展了市级绿色学校评选活动,目前各校的资料已上报,正在逐个进行评选;和光金属的“环境友好企业”申报工作正在进行。和光金属的清洁生产工作已完成了发动宣传、制定中高费方案两个阶段的工作,进入方案贯彻落实阶段,目前正在探讨电镀污泥的妥善处置方案,完成这一工作后即可申请进行验收;东真电子已完成i*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通过验收;*金属的i*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已完成组织发动业务培训阶段,正在对工艺流程进行排查,编写质量管理手册,下一步将针对工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是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活动。组织了多次广场宣传活动,在电视台开设了创模专栏,每周一期编写《创模工作简报》,已编写52期。在中环报、*日报发表稿件4篇。

(三)按时完成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阶段性工作

一是做好基础工作。先后制定了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成立了普查领导小组,召开了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会议,对93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了技术培训,抽调了8名工作人员组成了普查办公室。

二是完成污染源清查。2月份组织进行了污染源的清查、补查工作。我市共确定清查工业源1710个,生活源789个,集中式治理设施2个,共2501个。

三是开展入户调查。环保局组成了6个调查组、1个协调督察组、1个监测组、1个技术保障组、1个后勤保障组,共入户调查工业源692个,生活源286个,集中式治理设施2个,医院10个,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14个,独立燃烧设施10个。

四是完成上报工作。4月底开始数据录入工作。在对直报的1021份报表经过三级审核后,5月底按时上报*市普查办,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工作。

(四)积极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

20*年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是在2007年基础上,二氧化硫削减4%,化学需氧量削减6%。在具体减排措施上将主要通过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相结合。

在工程减排方面,一是实施了锦宏纸业中段水处理后回用工程,每小时可回用150方;二是建设了污水处理厂。第二座污水处理厂自3月开工建设以来,进展顺利,年底投入运行后,城区污水集中处理率可达到90%。行村污水处理厂合同文本已经律师审查,正在进行完善;三是实施了污水管网改造工程。开发区、方圆园区及高职污水管网与城市污水主管网实施对接,城区雨污分流工程正在进行;四是实施了污染治理工程。除*河流域印染企业再提高工程,在行村已完成协力海洋生物、青岛洲际海藻的污染治理,宇龙海藻已完成设备安装工作。对中怡制线实施关停。上半年新增*o*削减量394.38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