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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的重点精选(九篇)

野生动物保护的重点

第1篇:野生动物保护的重点范文

第一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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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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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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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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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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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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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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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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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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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2篇:野生动物保护的重点范文

资源丰富,是大熊猫、羚牛等珍稀动物的重要栖息地。为进一步加强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促

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要意义

野生动植物是维持陆地生态系统整体稳定的基本因素,在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中发挥着基础作用。保护野生动植物是建设生态 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

我县建有部级自然保护区2个,保护着大熊猫、红豆杉等国家Ⅰ级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健全的自然保护区体系和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乡(镇)林业站、保护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和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切实抓好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保障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宣传,形成强大的保护态势

各乡(镇)林业站、保护区要充分利用“爱鸟周”、“湿地日”、“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法定活动,加强对《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四下乡”、村务公开栏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要在醒目地段和入山要道刷写标语、设立警示标牌、走村入户开展宣传活动,积极营造保护氛围,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森林公安、保护区要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对非法猎杀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件公开曝光,扩大社会影响,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力争将保护野生动植物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采取措施,坚决打击各种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乡(镇)林业站、保护区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坚决打击各种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一)加强巡山管护,确保辖区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

各乡(镇)林业站、保护区要根据辖区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巡山管护,涉及水库的乡(镇)要在候鸟迁飞季节开展库区周边重点巡护,集中力量打击猎杀鸟类的行为;涉及大熊猫等珍稀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乡(镇)要不定期的组织辖区巡护,重点开展清理“猎夹、猎套,捣毁陷阱、收缴非法猎捕工具”的专项活动,确保辖区野生动物资源安全。涉及辖区野生植物较多的,乡(镇)要落实专人加强巡护;林区森林管护站及保护区要认真履行巡山管护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确保辖区野生动植物安全。

(二)开展清理整顿,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行为

各乡(镇)林业站、保护区要在重要集镇、宾馆饭店、农家乐、旅游景点以及重点林区,开展盗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非法养殖、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专项检查。森林公安、资源林政、野保要加强配合,严厉打击盗伐林木、乱战林地和非法猎捕(捕捉)、出售、收购、运输、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

(三)规范驯养繁殖,严控疫源疫病

各乡(镇)林业站要加强辖区内野生动物养殖管理,养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自觉接受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对无证驯养野生动物,无证经营、加工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森林公安、野保要依法予以查处。

各乡(镇)林业站、保护区要加强疫源疫病的监测,发现异常死亡野生动物及时报告,并按程序进行处理,严禁私自处理不明原因死亡的野生动物。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林业站、森林管护站、保护区要高度重视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乡(镇)林业站要及时向乡党委、政府汇报,积极开展保护巡护工作;森林管护站、保护区要结合日常巡护,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巡护,加大保护力度。

各乡(镇)林业站、森林管护站、保护区在5月25日前将保护工作落实情况报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股。

第3篇:野生动物保护的重点范文

    1.1野生动物活动分布区逐渐减少

    由于人类经济活动,保护区1982年时刚成立时总面积18000平方公里,2008年缩减至14235.58平方公里。随着今后经济开发的需要,该面积有可能会进一步缩小。卡山保护区面积的不断缩小,会使该保护区野生动物原有的栖息地面积减少,保护区内煤碳、石油等矿产开发和道路建设的规模逐步扩大,严重影响了野生动物正常分布和繁殖。地处保护区南部的准东石油和天然气开发、五彩湾特大型露天煤矿(号称世界第一大露天煤矿)和以煤炭为原料的煤电、煤化工建设,中部的喀姆斯特煤矿(探明储量460亿吨)的开采,这些正在建设和即将开工建设的项目将占用部分野生动物栖息地,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打破了该区域野生动物原有的数量平衡。

    1.2公路、铁路和围栏阻碍和分隔了有蹄类野生动物的野生动物迁徙的路线

    卡山保护区境内国道216线,在保护区内约164千米,由南至北纵贯保护区。省道228线:经将军庙、红柳沟、野马泉到二台,是保护区的东部界限。准东公路:从保护区南部的五彩湾向东到将军戈壁将国道216线和省道228连接。在保护区约100公里。新疆石油管理局准东勘探开发公司修建一条火烧山-彩南油田公路,其中在保护区境内约40公里。大黄山-将军庙铁路由南部的水源地进入保护区向东到将军戈壁。保护区内有124公里。纵横交错的公路、铁路和阿勒泰地区与昌吉州分界铁丝围栏将整个保护区分隔成多段,使野生动物分布形成“岛屿化”。

    1.3林牧矛盾使本来相对平衡的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更加脆弱

    保护区所在地是一个以农牧业为基础产业的经济欠发达地区。这里历来就是当地牧民的冬季放牧草场,过去因人少,牲畜也少,区域生态基本处于平衡和谐状态。但近二十年来,随着人口的增加,家畜数量成倍增长,导致草畜失衡、草场退化,使本已十分脆弱的荒漠植被难以承载。此外,牧民樵采灌木用于做饭取暖,在一定程度上也破坏了植被。

    1.4夏季干旱缺水成为保护区野生动物生存的重要制约因素

    卡山保护区属干旱内陆荒漠区,水资源短缺,夏季保护区北部、中部野生动物主要饮水的积水洼地和泉眼大都干枯,保护区南部自流井出水量也大量下降,其中部分自流井已干枯,给野生动物夏季饮水造成困难。

    1.5野生动物监测工作滞后

    目前卡山保护区除了使用人力和车辆对普氏野马进行了跟踪和定期观察外,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均无建立常效生态监测机制。缺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每年度季节性分布、活动、群体数量变化、变动情况的准确资料和数据,无法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有效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需要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2.1规范保护区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管理

    通过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在保护区非法占用林地进行矿产开发的活动,防止一切形式的林地流失。加大对保护区现已划定区域面积的保护,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法规对保护区核心区、实验区、缓冲区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确因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不得不调整保护区核心区以外面积的,保护区管理机构必须组织有关环保、林业、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技术勘察设计部门进行实地调研和论证,认为切实可行后再按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审核批准,尽量减少对保护区面积的调整,防止野生动物因栖息地面积减少带来的不利影响。

    2.2加强公路、铁路管理,拆除相关围栏,确保野生动物迁徙路线通畅

    要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两侧野生动物的监测和公路、铁路人员车辆活动情况的巡查,在野生动物季节性迁徙和昼夜规律性往返过程中,进行有效地疏通。禁止保护区内高速行车,禁止车辆、人员擅自下公路,防止车辆对野生动物发生碰撞和人员活动可能给野生动物带来的伤害。加强昌吉、阿勒泰两地州各有关部门的合作和协调,建立两地州联合保护委员会。召集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和部署卡山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拆除保护区内不利于野生动物迁徙活动的围栏,减少因围栏设施建设给野生动物迁徙活动带来的不利影响。

    2.3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保护区驻地牧民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有关法律的认识

    利用保护区试验区供水站附近的闲散地,积极帮助当地牧民发展标准化种植和养殖小区。积极帮助牧民进行优良牧草的选育、栽培、种植和牲畜人工改良、牲畜圈养等扶贫项目。鼓励牧民在保护区南部和西部沙区开展梭梭种植和药用植物肉苁蓉人工繁殖等植被恢复和生产经营活动。这样既可以为保护区野生动物补饲提供牧草来源,改善保护区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还可以提高当地牧民的经济收入,减轻保护区内畜牧业散放经营活动对野生动物产生的影响。

    2.4充分利用好现有水资源

    加强对野生动物原有水源的巡护和修复,禁止非法占用和破坏野生动物水源地;开展野生动物饮水工程建设,根据野生动物分布和季节性迁徙活动规律,采取设置供水点、修建饮水池等措施,解决野生动物夏季干旱缺水的突出问题。

第4篇:野生动物保护的重点范文

【关键词】野生植物资源 保护 问题 发展对策

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重要性

野生植物资源不仅仅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维系着整个野生生物种群、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之间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生态平衡。而且它也是整个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野生植物资源因为具有生态性、多样性、遗传性和可再生性等特点而区别于其他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正是由于这些特点使得野生植物资源在我国的社会发展中占有了非常重要的位置。首先,野生植物在在维系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方面有着巨大的作用,是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基础。同时野生植物资源也是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可以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多样化的需求。而且野生资源具有种类繁多,有丰富多样的基因的特点,有巨大的开发潜力。

野生植物作为绿色植物,是有机物质的第一生产者,可以有效地利用光能和水分直接或者间接的为异能生物提供所需要的物质和能量,正好可以满足自然界物质的能量循环的需要。野生植物不仅在提供食物、药用和工农业生产方面有重大的作用,同时对于生态系统的平衡,提高人类科技方面的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发展对维护生物的多样性和维护生态的平衡,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存在的问题

人们对野生植物资源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保护意识有待提高。一般的野生植物资源大部分都分布在较偏远的地区,然而在当地的居民的文化素质都较低,对于野生植物资源的认识不够,保护意识很淡薄,加上相关部门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没有普及教育,没有在各种传媒上进行反复的宣传教育,在这样的情况下,大部分人对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认识严重不足。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和法律观念的缺乏,再加上大部分人都认为野生植物是没有人管理的,可以随便的采挖,因而存在着严重的乱采乱挖,甚至是多度采挖的现象。同时大量的野生植物资源的生长地被其他用途所侵占,直接导致了我国的野生植物资源的大量减少,生长环境严重退化,分布地区减少,物种濒临的危险更加的严重。

一些领导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没有足够的重视,在资金方面的投入也不足,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人员严重缺乏,并且业务水平还需要很大程度的提高。同时很多人对野生植物资源的概念认识不清,单纯的把野生植物资源认为是几种花草树木嘛,对我们的生活没有多大的用处,不需要特殊的保护。而且在我国专门从事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工作人员很少。野生植物资源的主管部门在执法能力方面还有很大的欠缺,在业务能力和整体素质方面都不能适应管理保护工作的需求,需要进行专业的培训和学习。

对野生植物资源的家底认识不清给科学保护管理野生植物资源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虽然相关部门组织过对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资源的普查工作,但大部分也都因为资金不足等原因,只是调查了其中很少的一部分,与我国繁多的濒危灭绝的野生植物资源相比实在是收效甚微。总之,我国对于野生资源的保护工作起步相对比较晚,缺乏相关的保护管理方面的经验,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保护管理系统。

三、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对策

从源头抓起,转变人们对野生植物资源认识的错误观念,加强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树立科学合理的保护观念。对于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要未雨绸缪,对生态和社会生产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资源的严格管护,能够防止更多的物种濒临灭绝,不但可以减少管护的难度也可以减少成本的投入,是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有效对策。在充分认识到野生植物资源重要性的过程中,各级主管部门要转变观念,不能够只重视对濒临灭绝物种的保护工作,要认识到很多物种濒临灭绝都是由于森林和草原等过度开垦和破坏造成的,所以在资源开发和利用的过程中,要进行合理的控制,引导人们研究和开发可替代的能源,这样就可以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下,创造出更大的经济价值。

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向大众宣传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重要性,让人们认识到野生植物资源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公众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认识,让公众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改善工作中来,主动成为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生力军,共同承担起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责任。同时要使得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成为一种自觉的行为,就要从青少年的教育抓起,将生态环境和自然保护的常识纳入到日常的课程中去,从小就树立起保护环境、保护资源的意识,从根本上扭转人们对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意识不强的局面。

遵守相关的自然规律,才能让野生植物资源更好地为人们所利用,根据野生植物资源的特点以及在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弊端,在保护的管理工作中可以进行适度大胆的改革,既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又能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制定出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有效机制。各级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以及森林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执法的监督,依法严厉地打击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促使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向良性和健康方向发展。

政府要从政策方面和资金的投入方面来采取相应的对策,加强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并且要转变保护的对象和模式,以前在野生植物的保护方面都是只注重对较大型的木本类植物的保护,经常忽略草本和灌木类植物的保护。实际情况是草本植物因为生活能力较弱,对于自然环境尤为的敏感,加之在人类活动的影响下,极易走向灭绝的边缘。所以在野生植物的保护方面要注重对草本类植物的保护工作。

四、总结

综上所述,野生植物不仅在提供食物、药用和工农业生产方面有重大的作用,同时对于生态系统的平衡,提高人类科技方面的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加强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促进生态系统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第5篇:野生动物保护的重点范文

第一条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国家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野生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学研究、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

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国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第二章野生植物保护

第九条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第十条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一条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禁止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第十二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由于环境影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造成危害时,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生长受到威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采取拯救措施,保护或者恢复其生长环境,必要时应当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第三章野生植物管理

第十五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直接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非法进出口野生植物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依照本条例规定没收的实物,由作出没收决定的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6篇:野生动物保护的重点范文

1、分为两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划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两种,并在其他条文中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它们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已于1988年1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14日由林业部、农业部施行。

2、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来源:文章屋网 )

第7篇:野生动物保护的重点范文

活动。

该名录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蒋志刚研究员在此间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历史较长,特别是近三十年来发展迅速,不少物种不仅人工繁育技术日益成熟稳定,并且达到一定规模,对缓解野外资源保护压力、兼顾社会经济文化合理需求、带动部分区域农民增收致富发挥了积极作用。

蒋志刚说,但由于以往法律法规对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和野外来源的野生动物,没有实行区别对待的监管措施,在全社会广泛关注野生动物保护的形势下,野生动物繁育利用活动经常招致社会误解和抵制,从业单位自主经营其野生动物产品也经常面临各种障碍,经营活动的时效性难以得到保障。为此,从业单位、各界代表一直呼吁从法律层面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实行有别于野外资源保护的管理政策和措施。

蒋志刚介绍,全国人大环资委、法工委对上述情况十分重视,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过程中,专门就此开展了大量调研,在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就此增设了专门规定,并于2016年7月2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且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验的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蒋志刚说,在全社会对野生动物繁育利用较为关注、存在观点分歧的情况下,为争取对《名录》的广泛认同,关键是要确保《名录》的制定标准有说服力、符合实情,并体现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确定的“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

蒋志刚介绍,按照这一思路,经专家研究、论证,对列入《名录》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明确要求满足以下4项条件:野生动物物种的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并形成规范化的技术操作流程或人工繁育技术标准;开展人工繁育活动的种源为子二代及以后的个体,不需要从野外获取种源(用作改良人工种群等特定用途的除外);人工繁育种群规模能够满足相关合法用途对该物种及其制品的合理需求;相关繁育活动有利于缓解对野外种群的保护压力。

按照上述标准,经逐一筛选、评估,并充分考虑各方意见,确定了9种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野生动物,具体包括梅花鹿、马鹿、虎y蛙3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鸵鸟、美洲鸵、大东方龟、尼罗鳄、湾鳄、暹罗鳄6种从境外引进、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8篇:野生动物保护的重点范文

关于如何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问题

现在,在我们国家范围内,保护野生动物基本上已经形成共识。在一些山区里,老百姓宁可自己受损失,也都知道保护野生动物,这是让人感到非常欣慰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问题是难以解决的。比如说,水生动物和野生动物怎样界定?陆生野生动物需要保护,这个绝大多数人都知道,但是对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就很少有人知道了。老虎不能打,这谁都知道,但是长江中的白鳍豚也不能捕杀,知道的人就不多了。其实这样复杂的问题仅仅靠地方,靠老百姓自己熟知是很难的,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加以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颁布、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第四款还规定:“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其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但是同时又说“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笔者查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法第三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国家对白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这两部法律的规定互为参照执行,在实际工作中就很难操作。就是操作起来也非常困难。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包括陆生的所有的野生动物,还包括两栖类和爬行类野生动物。可是,在水中生活的白鳍豚、鲸都是哺乳动物,它们就是因为生理原因生活在水里。如果从专业角度看,我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说得很明确了“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自然界的所有生物都应该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范的内容,如果按照渔业法的规定,仅仅是保护“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这个就不是合适的规定。反过来看“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这个规定的意思是,做上述这些事情需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就是林业部门批准,那还要渔业主管部门岂不是多此一举吗?现在立法都强调一个部门管一件事,避免出现交叉的现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渔业法这样的规定显然已经是不妥的了。另外,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是由国务院函复农业部批准施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这个条例是否算是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的高低都值得商榷。说来说去笔者以为,在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时,应该将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合在一起加以规范,因为水生野生动物事实上也包括在野生动物这个大的范畴内。可以将水生野生动物和水生生物或者叫鱼类分开规范。因为水生生物里面的鱼类是相当大的一大种类,按照百度的说法,全世界鱼类据说有3万-5万种。从大的方面看,水生野生动物和鱼类不是一回事,是根本不同的两大种类,虽然一些生物生活在水里,但是这些生物说到底不是水中生物。白鳍豚、鲸、河马,可以说就是动物种类的一种,根本就不是鱼类。

生物安全问题亟待规范

第9篇:野生动物保护的重点范文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思考;宣恩县

中图分类号:S8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3)10004002

1引言

野生动物在维护生态平衡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野生动物保护是一项生态性、公益性、社会性很强的事业,日益成为社会所重视和关注的热点和敏感问题,甚至关系到一个国家、地方的形象和文明程度。宣恩县位于鄂西南边陲,北纬30°,境内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和经济利益的驱使,乱捕滥猎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到野生动物的栖息和繁衍。为加强宣恩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笔者对该县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进行了一定的研究。

2宣恩县野生动物资源现状

宣恩县地处鄂西南边陲,位于东经109°11′~109°55′,北纬29°33~30′12′,南北长73.9km,东西宽71.5km,属北亚热带大陆性季风湿润山地气候,四季分明,冬暖夏凉,境内山峦起伏、沟壑纵横,全县林业用地1870km2,占国土面积的68.5%,森林覆盖率68.38%,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了野生动物的栖息与繁衍,使得该县野生动物资源十分丰富,仅境内的七姊妹山部级自然保护区,就有野生动物146种,其中有国家保护的珍稀动物白冠长尾雉、红腹锦鸡、大鲵(娃娃鱼)、水獭、大灵猫、小灵猫、獐、林麝、苏门羚等,还有经济价值较高的果子狸、穿山甲、狗獾、黑熊、黄麂等。

3宣恩县野生动物保护现状

3.1乱捕滥猎现象比较突出

由于利用野生动物有着悠久的历史,长期以来“野生无主,谁猎谁有”的习惯思想比较严重,加之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对蛇类、湿地鸟类和冬季兽类的乱捕滥猎情况尤为突出,严重破坏了该地陆生野生动物的生息环境。如:2004年底,湖南龙山县的向某伙同其兄、其叔与宣恩县珠山镇的郭某、李某5人,在天井堡采取挖坑、埋网、诱骗的方式非法猎捕了11只猕猴。2009年9月,龚某在椿木营乡非法猎捕了6只飞狐(棕足鼯鼠),准备运往湖南贩卖,被该乡派出所民警查获。

3.2野生动物资源数量保护与利用的矛盾突出

宣恩县现有的野生动物资源虽然丰富,但可利用资源不多。近几年来,随着野生动物药用、食用、保健、工业用等方面的价值被不断地发掘和利用,越来越多的保健食品和药物需以野生动物作原料,宾馆酒楼野生动物的菜肴也越来越受到顾客的青睐,社会消耗对野生动物需求量的猛增,对资源的压力越来越大。在群众的保护意识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和保护管理力度不足够强大的情况下,其结果往往是野生动物遭到过量的猎捕,导致资源本底的持续下降。

3.3栖息地环境人为干扰多

宣恩县对野生动物栖息地产生较大干扰的人为活动是森林植被破坏,大型水利工程、城市化和集镇化建设等,使许多野生动物失去了栖息地或将栖息地人为割离。各种地质灾害对栖息地的破坏也十分严重,引起一些动物当场死亡或失去栖息地后被迫迁徙。

3.4资源浪费严重,人工培育替代资源少

例如爬行动物繁殖周期长,人工养殖技术尚未得到解决,蛇类养殖技术不成熟,利用水平粗放,综合利用和深度开发水平较低,大多数通过直接食用被消耗掉,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一直较低,不管是取胆弃蛇或取肉弃胆,都存在着严重的浪费,如此势必造成资源的大量消耗和浪费。

3.5基层保护体系不健全,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在乡镇一级,至今没有设置保护管理机构,有的连专职保护工作人员都没有;在许多乡镇林业工作站,保护管理职责常常被忽视。此外,在一些极度濒危野生动物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分布区、自然保护区,至今没有设立专门的保护机构,在不少野生动植物繁育利用较集中的地方,以及野生动植物产品的集散地,没有执法监管队伍,有的虽然成立了机构,却是无编制、无专职人员、无经费的空架子,资源保护和执法监管工作根本就开展不起来。同时,由于保护管理工作专业性、政策性强,基层保护管理人员总体素质不适应现阶段保护工作的要求,导致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理解出现偏差,很多政策贯彻到基层时,就走了形变了样。

3.6配套法规不完善

许多亟待开展的工作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也得不到法律法规的保障。例如,现行的《自然保护区条例》在管理机构设置、经费保障等方面的有些规定跟不上保护形势的发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对许多管理环节没有做出规定,难以实施有效的执法监管;对野生动物损害补偿问题,大部分地方没有制定补偿办法和标准。

4宣恩县野生动物保护措施

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要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要以项目为载体争取资金投入,在机构和编制问题上实施上下联动,将生态补偿范围扩大到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审批权限、集体林改革与保护等,从制度、监管、问责、惩处、宣传五方面着手,破解野生动物保护难题。

4.1切实抓好制度建设

一方面随着时展,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对野生动物捕、售行为的事实认定、保护范围等都当有所完善和加强;另一方面,着手启动宣恩县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掌握资源本底数据,研究编制好《林业“十二五”规划》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总体规划,争取《极小种群野生植物拯救保护实施方案》、《极度濒危野生动物拯救保护规划》和《宣恩县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建设规划》,推进野生动物损害补偿试点,积累经验,研究和规范化管理政策,逐步实现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工作的制度化;依法制定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尽快出台地方配套法规,争取早日纳入中央财政补助的试点范围。

4.2建立野生动物监管体系

我国自然灾害频发,一旦发生在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域或自然保护区,将对资源造成难以预料的损失。在这些区域一旦出现环境污染、乱捕滥猎、乱挖滥采等情况,也将直接威胁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的安全。此外,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还直接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责任重大。对上述潜在的隐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未雨绸缪,制定周密的应急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员组织、物资储备,加强平时应急演练,建立一支训练有素的应急队伍,坚持观测、监测,发现情况及时上报,一旦遭遇突发事件时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稳妥处置,将突发事件可能导致的危害或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3提高野生动物保护队伍素质

人员素质不适应形势,是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难以到位或者走形变样的主要因素。要建立制度,为保护管理人员定期提供多种形式的培训、交流机会,促使他们及时更新保护理念,掌握保护专业知识和最新科技动态,准确理解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提高他们保护管理的实际能力;要逐步建立人员考核达标上岗制度,促使保护管理人员自觉学习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形成自我学习、自我提高的良好风气;还要组织编制、完善工作手册和技术指南,逐步实现巡护、监测等保护管理行为的规范化。

4.4加大打击惩处力度

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保护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措施落到实处。滥捕乱猎滥食野生动物之所以频繁上演,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部门不作为有直接关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使违法者承担更大的风险和代价,迫使其放弃捕猎野生动物、食用野生动物。

(1)切合实际,采取措施,提高防控职能。根据辖区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预案,公布举报电话、加强巡护和对护林防火队伍的领导与监督,充分发挥护林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做到防患于未然,大造“严打”声势,进一步增强森林公安机关的威慑力。

(2)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对集贸市场及商店进行全面检查和集中整治。森林公安局与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取得联系并密切配合,对全县的集贸市场和经营野生动物制品的商店进行全面检查,对无证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商贩依法进行查处,从末端切断贩卖野生动物的流通渠道。

(3)加强对交通要道的车辆检查,切断贩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运输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宣恩县森林公安局在209国道及省道对过往车辆进行昼夜检查,严防严查,进一步扩大了行动的影响面,保持了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

4.5搞好保护宣传教育

从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战略高度,切实提高对野生动物保护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认识。只有保护好野生动物,人类才具有良好生态环境和生存基础,才拥有一个鸟语花香、莺歌燕舞、生机勃勃的美好家园。同时,野生动物的保护状况直接关系到国民形象和国家声誉,对社会、经济、文化、外交的影响越来越广泛。认真开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重要意义以及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将宣传材料印发至辖区各村组,做到家喻户晓,制作宣传标语并在县电视台滚动播出,不定期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资料,营造全民爱护、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宣传引导,使人们逐渐明白食用野生动物有害无益,是愚蠢和不文明的行为。只有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减少,野生动物失去销路,才有可能遏制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现象的发生。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林业系统干部职工要做出表率,林业系统不得用野生动物菜肴招待客人,林业干部职工不得非法食用野生动物。

参考文献:

[1]张国庆,唐景文.市县级野生动物保护机构的现状及发展对策[J].林业勘查设计,2010,156(4):100~101.

[2]段艳红,文博.我国野生动物保护问题研究[J].新乡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25(4):4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