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意义范文

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意义精选(九篇)

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意义

第1篇: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意义范文

野生植物资源作为生态系统重要的组成部分,不仅维系着整个野生生物种群、生态系统以及人类社会之间的能量流动和生态平衡,而且为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提供重要的基础。由于野生生物资源具有生态性、多样性以及可再生性等特点,因而其在我国社会发展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首先,野生植物在维系生态系统平衡以及改善生态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次,野生植物能够满足人们经济发展对物质生活的多样化需求,能够有效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发展。野生植物作为绿色植物的一种,能够生产有机物质,很好地满足了自然界物质能量循环的需要,同时还能够满足人们科学研究的需要[1]。由此可见,对野生植物资源进行保护和发展对于维持生态平衡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目前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公众野生植物保护意识不强

一般而言,较珍贵的野生植物大多分布于边远地区,而生活在这一地区的居民由于受教育程度不高,因而对于珍稀的野生植物认识比较薄弱,严重缺乏保护意识。当地对野生植物的宣传保护工作落实不够到位,进一步淡化了当地居民的野生植物保护意识。野生植物属于国家公共资源,不归属于个人所有,这就导致部分人随意地砍伐和破坏,给野生植物资源造成恶劣严重的损失。近年来,随着城市园林建设的不断发展,许多古树和稀有物种被私人开挖出售,造成了部分物种的流失和消亡。

2.2野生植物保护法规不够健全

迄今为止,云南省依旧没有一部完成且专门针对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和法规。虽然,1996年我国颁布了《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但是其操作性差,并且很多条款已经难以适应时展的需求,根本不利于保护工作持续有效的开展。

2.3各部门之间配合不足

开展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涉及较多的部门,因而需要各部门加强配合才能更好地完成野生植物保护的各项工作和任务。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各部门之间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配合机制,致使一些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行为没有及时得到制止,从而增加了保护工作的难度。

2.4相关工作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很多人认为,野生植物只是普通的树木和草,无需花费太多精力进行保护。云南省在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方面的学者和专家数量不多,加之部分野生植物主管部门以及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野生植物保护方面的业务素质以及科研水平不高,难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需要通过一定的学习培训加以改善。国家对工作人员的培养投入不足,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设备管理和保护方法上也比较落后,知识野生植物保护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到位。

2.5环境污染影响野生植物的生存与发展

现代社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环境污染也日益严重。尤其是工业的三废排放以及人们对化肥和农药的大量使用,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破坏了地球生态平衡。加之人们日常对植物的乱砍乱伐,致使水土流失以及洪涝灾害等现象时常发生,这些均对野生植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了严重的威胁,加大了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的强度和难度[2]。

3加强野生植物保护的策略

3.1遵循自然规律,加强对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认识

加强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物种多样性,维持生态环境平衡。野生植物作为一种可再生能源,要想实现其数量不断扩大的目标,首先要遵循自然规律,对其加以合理利用,从而实现物种的可持续发展。其次,政府部门要加强对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认识,要从政策和财政投入方面加大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建设工作,尤其注重对草本和灌木类植物的保护。

3.2提高公众对野生植物资源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促使社会各界纷纷加入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的行列

野生植物作为一种公共资源,不仅国家要加强重视,更重要的是公众也要提高认识,从而积极地参与到野生植物保护的各项工作之中。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到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制定出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将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真正落实到位,制定出一套完善的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机制,加强对保护区整体工作的规划和布局。

3.3加强国际间友好合作

加强国际间合作是进行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的一项全新举措,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值得推广。云南省野生植物保护部门可以与世界其它国家一起制定相应的公约,然后在依据云南省情况以及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的现状进行深入研究。通过这一过程,能够学习和借鉴国外优秀的保护经验,从而有助于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持续有效地开展。

3.4注重宣传,促进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发展的进程

针对公众对于野生植物保护表现出意识薄弱的现状,还可以通过宣传来不断提高他们的认识。野生植物保护部门要善于采用各类新方法和新途径,不断对公众进行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从而达到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野生资源保护的行列之中。例如,可以通过张贴宣传标语,开展专题讲座等来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积极鼓励民众自觉成立民间野生植物保护组织,使其在政府部门的引导下发挥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还可以借助网络信息技术,建立专门的野生植物保护网站,依托网络媒体达到宣传的目的,吸引更多的社会人士积极参与野生植物保护活动。

4结语

第2篇: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意义范文

【摘要】 通过调查研究,大娄山山脉的珍稀濒危野生药用植物共53科80属99种,以南川、道真和武隆县分布最多,分别为99种、58种和44种。文章分别对各植物的保护级别、效用、分布海拔、生境及地理分布作了介绍,对整个山脉的珍稀药用植物资源进行了评价,并提出了一些保护建议。

【关键词】 药用植物资源; 珍稀濒危; 大娄山

Abstract:Based on investigation and study, 53 families, 80 genera and 99 species of rare and endangered wild medicinal plants were found in Daloushan Mountains. It showed that the resources in the counties of Nanchuan (99 species), Daozhen (58 species) & Wulong (44 species) were more than others. The grade of protection, utility, elevation,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geographic distribution of the every plant were also introduced in this paper, an evaluation of the resources was given, and some protective suggestion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Medicinal plant resources; Rare and endangered; Daloushan Mountains

大娄山山脉,主体位于贵州北部,北端延伸至重庆西南部,地跨重庆的武隆、南川、万盛、綦江、江津和贵州的道真、正安、桐梓、习水、赤水、仁怀、遵义、绥阳、务川、凤冈等县(市、区),是贵州高原和四川盆地的界山。山脉走向东北-西南,长约300 km,海拔一般1 500~2 000 m,山势北陡南缓,最高峰为重庆南川的金佛山风吹顶海拔2251 m。由于处在亚热带湿润气候区,长期受太平洋湿润季风气候的影响,生物气候条件十分优越,因而孕育了丰富的动植物资源,为此该山脉上先后共建立了4个部级自然保护区、28个地区(省、市、县)自然保护区。在多年来对该区域内的几个自然保护区的植物资源调查和标本采集,和从2004年起对整个大娄山山脉药用植物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对该区域内的珍稀濒危野生药用植物进行了研究。

1

调查研究对象及方法

调查对象为《中国植物红皮书(第1、第2批)》[1,2],1997年国家林业部、农业部拟定的《中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1999-08-0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第一批)》[3],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名录》[4]中在该山脉有分布的野生药用植物。采用调查访问、野外实地考察与室内标本鉴定、资料整理相结合的方法,对该区域内的珍稀濒危药用植物的生境、海拔及分布区域进行了调查统计。

2 大娄山珍稀濒危野生药用植物种类及分布

2.1 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用植物国家近年公布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中绝大多数的种类可以入药,其中大娄山有分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天麻、黄连、杜仲、厚朴、黄柏(川黄檗)、朱砂莲、八角莲、金荞麦、红豆杉、盾叶薯蓣、绞股蓝、五味子等,都是我国著名的中药材。经研究统计,大娄山共有野生药用植物 4 000 余种,其中属《中国植物红皮书》第1批的有45种(包括一级3种、二级18 种、三级24 种),第2批的考察种27种;1997年《中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有40种(包括一级8种、二级32种)。1999年《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第1批有41种(包括一级7种、二级34种)。经不重复统计,该山脉共有野生珍稀濒危药用植物99种[5~7],隶属于53科80属。具体种类及分布详见表1。从表1中可见,大娄山山脉的野生珍稀濒危药用植物主要分布在该山脉北部的地区,其中分布最多的是南川99种,其余依次为:道真58种,武隆44种,綦江34种,江津34种,万盛33种,正安33种,绥阳32种,习水25种,赤水24种,桐梓24种,仁怀11种,遵义11种,务川11种,凤冈11种。

2.2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的原植物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988年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名录,大娄山山脉有分布的药用植物为16种,占全国47种的34%,隶属于11科12属。16种药用植物中2级有5种,占31%;3级有11种,占69%。其中黄连、川黄柏、天门冬等为我国主产区之一。表明该区域的药用植物有重大的保护价值和使用价值。分布最多的是南川15种,其余依次为:武隆13种,万盛11种,正安10种,綦江10种,道真9种,江津9种,绥阳8种,桐梓8种,遵义7种,赤水6种,仁怀6种,习水6种,务川6种,凤冈5种。见表2。

3 大娄山珍稀濒危野生药用植物评价

3.1

物种极为丰富大娄山山脉分布的珍稀濒危野生药用植物物种极为丰富。其中珍稀濒危植物(《中国植物红皮书》第1,2批)72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1997,1999)81种。在99种珍稀濒危野生药用植物中,蕨类植物7科8属10种,裸子植物5科9属11种,种子植物41科63属78种。

3.2

分布相对集中大娄山山脉生长的珍稀濒危野生药用植物主要分布于贵州与重庆交界的金佛山(南川)、大沙河(道真)、白马山(武隆)等保护区内,海拔700~2 000 m的常绿阔叶林中。而且有不少的种类,如银杉、黄杉、篦子三尖杉、朱砂莲、胡豆莲等在当地呈片状分布,并形成一定数量的居群。这不但为上述珍稀植物自然繁衍创造了有利条件,还为加强物种保护提供了方便。

3.3

特点非常突出大娄山山脉分布的珍稀濒危野生药用植物除物种极为丰富外,还具有植物类型起源古老,分布类型及区系成分复杂,仅分布于西南或我国的特有属多,保护价值及潜在经济价值高等显著特点。孑遗植物有:金毛狗、桫椤、单叶贯众、银杉、黄杉、水杉、篦子三尖杉、红豆杉、南方红豆杉、榉树、鹅掌楸、厚朴、凹叶厚朴、峨眉含笑、水青树、杜仲、珙桐、光叶珙桐、香果树等37种。这表明大娄山是我国研究植物起源、区系分布和喀斯特地区常绿阔叶林植物居群成分组成及物种进化演变的极佳地点。

4

大娄山珍稀濒危野生药用植物保护建议

4.1 加强宣传教育力度进行生态意识、保护意识教育,使广大的人民群众认识到保护的重要性,并逐渐在其日常生活中形成保护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珍稀濒危野生药用植物资源的自觉性。

4.2 加大处罚力度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森林法》《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动植物保护法》等为依据,严厉打击相关犯罪行为,加强贸易管制,控制资源开发,防止资源被进一步破坏。

4.3 加大相关研究及资金的投入应用植物遗传学、生态学、分子生物学等手段,研究珍稀濒危野生药用植物的濒危原因及机制,并根据不同物种的现状,制定不同的保护措施。同时积极开展对重要保护物种的生态、生物学研究、人工繁殖、栽培技术研究。表1 大娄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药用)名录及分布 种名《中国植物红皮书》表2 大娄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的原植物种类及分布

参考文献

[1] 傅立国.中国植物红皮书——稀有濒危植物(第1册)[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2:1.

[2] 国家环保局,中科院植物研究所.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M].北京:科学出版社,1987:5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1批)[J].植物杂志,1999,5:4.

[4] 国务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EB/OL].51hp.net/Article/zcfg/200704/5477.html,2007-4-15.

[5] 《全国中草药汇编》编写组.全国中草药汇编[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75.

第3篇: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意义范文

2017 世界野生动植物摄影精品展开幕

本次精品展由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主办,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科学考察委员会、冀弘渔岛海洋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修正药业集团、《旅游纵览》杂志社有限公司承办,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分会、野去自然旅行、北京纵览传媒协办。

中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科普处处长尹峰主持了精品展开幕式。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青文、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科学考察委员会主任陈建伟、科学考察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兼秘书长张德志、修正药业集团维达宁事业部总经理刘世财、野去自然旅行创始人徐征泽,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生态摄影家、动植物专家学者和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科学考察委员会委员, 共同见证了大展造就的影像魅力和文化交流盛况。

陈建伟主任首先致开幕词,他向与会嘉宾介绍了展览的目的和内容安排,并对莅临活动的各位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张德志秘书长代表精品展组委会宣读了获奖名单。李青文副会长以“生态摄影提升公众保护意识”为主旨做了精彩的讲话。最后,李青文副会长与陈建伟、张德志、刘世财、徐征泽共同触亮启动球,为精品展启幕。

七大专题252 幅佳作展现和谐生态世界

2017 世界野生动植物摄影精品展是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首次独家主办的大型公益展览,是一次生态摄影精品的收藏甄选,集结了国内外生态摄影家、生态专业的专家学者和活跃在一线的生态保护者,围绕“展示全球生态之美,增强公众保护意识”的主题各展风采。

精品展在征稿阶段共收到国内外摄影作品3000 多件,最终遴选出野生动植物摄影作品252 件,均被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生态摄影图片库收藏, 其中,金质收藏作品10 件、银质收藏作品20 件、铜质收藏作品32 件。

精品展分为七大专题,分别为: 《丁酉识鸡》《百鸟翔集》《昆虫辨识》《哺乳野趣》《两爬探秘》《缤纷绿植》和《生态风光》。照片中,萌萌的小北极熊依偎在妈妈身旁,令白雪皑皑的世界里浑然多了几分温情的味道;林间, 威猛的毛脚鱼^正在舒展双翼,看起来好像拥有健硕肌肉的勇士;成千上万只粉红色的火烈鸟栖息在纳库鲁湖面上, 恰好拼成了一只眼睛的形状;还有摄影师从肯尼亚高空中拍摄到的象群,由于气候变暖,象群只能在沼泽地中进食, 稍不小心就可能深陷泥淖……通过展览,每一位参观者都能够近距离欣赏到高水准的野生动植物摄影作品,领略到生态世界的奇妙与美好、和谐与危机, 感受这些杰出作品带来的美的享受和心灵的震撼。这些生态摄影佳作还将在全国各地巡展,并在“中国生态摄影网” 及其微信公众平台上集中展示。

自然影像震撼心灵

第4篇: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多样性;作用

1 自然保护区的类别和保护对象

1.1 以保护完整的综合自然生态系统为目的的自然保护区

例如以保护温带山地生态系统及自然景观为主的长白山自然保护区,以保护亚热带生态系统为主的武夷山自然保护区和保护热带自然生态系统的云南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等。

1.2 以保护某些珍贵动物资源为主的自然保护区

如四川卧龙和王朗等自然保护区以保护大熊猫为主。

1.3 以保护珍稀孑遗植物及特有植被类型为目的的自然保护区

如广西花坪自然保护区以保护银杉和亚热带常绿阔叶林为主。

1.4 以保护自然风景为主的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

如四川九寨沟、台湾省的玉山国家公园等。

1.5 以保护特有的地质剖面及特殊地貌类型为主的自然保护区

如以保护近期火山遗迹和自然景观为主的黑龙江五大连池自然保护区。

1.6 以保护沿海自然环境及自然资源为主要目的的自然保护区

主要有台湾省的淡水河口保护区, 海南省的东寨港保护区和清澜港保护区。

2 自然保护区在人类社会中的作用

2.1 为 人类提供研究自然生态系统的场所

世界建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已超过1万个, 其中有一半以上的保护区与物种有关, 保护着成千上万的野生动植物物种, 尤其是珍稀濒危的脊椎动物和高等植物, 这不仅有效保护了世界上惊人的物种多样性, 同时也建立起了野生物种的自然基因库, 可为后人保存大量的野生动植物基因类型。地球上的生物物种是人类的财富, 是人类食物、药物、工农业生产原料等的重要来源, 它们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 还有重大的科研价值和精神意义。

2.2 宣传教育的活的自然博物馆

科普宣传与环保教育是自然保护区发挥的一个重要作用。自然保护区向人类展示了大自然丰富多彩的生态系统,向公众揭示了大自然多姿多彩的奥秘,也是人类体验与自然和谐共存的佳境。简明、生动、灵活多样的科普、环保知识宣传,使公众逐步认知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与大自然和谐共存的重要性,同时也认识到自然保护区建设的重要意义。

2.3 保护区中的部分地域可以开展旅游活动,可持续利用资源

应把保护区的建设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持续利用密切结合起来。直接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区丰富的生物资源, 获取直接经济效益, 是保护区发展的经济基础, 也是妥善解决当地居民生产、生活问题的关键。在实行人工保护条件下,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生长速度、生物量都有可能增加, 甚至种群超量发展。合理开发利用部分野生动植物, 种植本地特产的经济植物, 饲养本地野生的经济动物等, 对于稳定天然食物链, 保持保护区的自然承载能力, 维持合理的种群数量都是有益的。

3 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意义

3.1 林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

对已有的涉林法律法规要进行修改、完善,为了推进林业事业发展,还要研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是推进生态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都要积极努力,不断提高补助标准,而且要把自然保护区作为重点给予纳入,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现。

3.2 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生态旅游工作协调得较好

特别是从旅游收入中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回馈生态保护,用于保护区的保护、宣教科研工作的作法,值得大力推广;要认真做好我国野生动植物基因库建设工作,要有法律保障,要有资金投入,确保物种基因安全;要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投入,把自然保护区发展建设的投入纳入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中去,加强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这项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3.3 开辟科研、教育基地

自然保护区是研究各类生态系统自然过程的基本规律、研究物种的生态特性的重要基地,也是环境保护工作中观察生态系统动态平衡、取得监测基准的地方。当然它也是教育实验的好场所。

3.4 保留自然界的美学价值

自然界的美景能令人心旷神怡,而且良好的情绪可使人精神焕发,燃起生活和创造的热情。所以自然界的美景是人类健康、灵感和创作的源泉。

第5篇: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意义;误区

中图分类号:S8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3)-04-0244-1

1 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现状

我国陆地国土面积占世界的6.5%,陆生脊椎动物种类达2100多种(哺乳类450多种、鸟类1180多种、爬行类320多种、两栖类210多种),占世界陆生脊椎类动物种数的10%以上,是世界上拥有野生动物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野生动物资源不仅种类丰富,而且还具有特产珍稀动物多和经济动物多的两大特点。

2 野生动物保护的意义

野生动物与人类之间一直保持着良好的邻里关系,与此同时,野生动物也一直是人类最好的朋友。因此,一旦野生动物的生存与发展受到威胁,不仅对于野生动物自身来说是不利的,对于我们人类及我们的子孙后代都是没有任何好处的。所以,保护野生动物不仅事关大自然的生态平衡,还对我们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从宏观角度来看,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程度是衡量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判断依据。一方面,野生动物可以作为人类农林生产的守卫者,另一方面,它们还是生态资源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一直为人类社会发展提供物质资源保障。在早期阶段,野生动物为人类提供了基本的食物和衣服,而今,野生动物资源与我们日常的生产生活更是紧密相关的。现在我国与野生动物资源相关的产业就有许多,例如:野生动物养殖、观赏旅游、特种皮革、传统医药、工艺品制造、民族乐器等等。保护野生动物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野生动物具有极高的使用价值。在原始社会,人类祖先就已经开始通过猎捕野生动植物维持生计。即使到了现在,野生动植物也依然为我们的日常生活提供着充足的食用或者衣用资源。第二,野生动物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可以通过在国内外市场中进行交易,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价值。第三,野生动物具有游乐观赏价值。特别是对于一些濒危动物来说,其更是具备很高的观赏价值。濒危野生动物也逐渐成为各大动物园、森林公园以及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吸引游客游玩的招牌。

由上述野生动物价值的多样性可以看出,野生动物对于自然环境以及我们人类日常生产生活的重要性。所以,对于野生动物,特别是濒危野生动物,必须要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维护其正常的生存发展,最终达到永久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3 保护野生动物所存在的误区

当前,随着野生动植物种类的不断减少,我国也越来越重视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但是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我国还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其中最主要的误区就是认为保护野生动物即不伤害野生动物,任其自然生存及发展。这种认知是极其不可取的。因为在自然界中,物种的灭绝是时时刻刻都会发生的,所以放任濒危物种自然生存繁衍,其必然会逐渐被大自然所淘汰。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如果人类采取一定保护措施,使得本应该灭绝的物种起死回生,那么会不会又打破了自然界原本的运行规律。另一方面,目前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另一个误区就是过度保护,使野生动物丧失了原有习性,打破了自然界各物种间的制约关系。此外,人们在保护动物的同时,并没有考虑野生动物自身对于环境突变的适应能力。大熊猫作为我国的国宝,我国对其重视程度可以说是极高的。但是在保护大熊猫的同时,人类并没有考虑到野生大熊猫在天然栖息地的生活能力是极强的,根本不需要人类对其进行额外的保护。真正的问题在于其生存环境本身遭受了严重的人为损坏。

实际上,人类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或多或少都会给野生动物自身以及自然界带来永远无法抵消的影响。所以,对野生动物最好的保护措施就是尽可能的维持现状。

4 总结

野生动物资源是生物圈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不仅具有极高的科学价值、经济价值、文学美学价值,更是大自然赐予人类最为宝贵的财富。随着当前生态形势的进一步恶化,保护野生动物更是迫在眉睫。所以,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来说,更应该提升到我国首要发展举措当中,并且重新认识保护野生动物的重大意义,认识当前我国保护野生动物方面的认知误区,从而更好的建立相应的野生动物保护措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曹丽荣.野生动物资源的法律保护[J].四川动物,2011,

(02).

第6篇: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意义范文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和河南省“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的要求,以《*森林生态城总体规划》和《生态建设工程跨越式发展实施方案》为依据,以2009年底前全面实现森林生态城建设新增100万亩森林为目标,以森林生态城森林组团建设和通道绿化为重点,强化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逐步壮大林产业,探索生态文化发展新途径,突出重点,打造亮点,全面推进森林生态城建设和全市林业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任务

(一)完成国家及省下达的各项林业建设任务。

(二)完成市级新造林26.44万亩。其中森林生态城工程造林20.65万亩;生态廊道绿化工程造林4.59万亩;新建小网格林网0.4万亩;嵩山山脉水源涵养林工程造林0.8万亩,封山育林3万亩。

(三)建成1个林业生态县(市)、区,6个林业生态乡(镇),5个林业生态模范村和40个林业生态村。

(四)森林资源保护目标:

1.林木采伐量不突破年采伐限额,凭证采伐率达90%以上;

2.加大对林地林权的管理力度,征占用林地审核率达90%以上,林权证发放率达80%以上;

3.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1‰以下,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

4.全市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6‰以下。

三、主要工作及措施

(一)继续抓好对十七大精神的学习和贯彻

总书记所作的十七大报告,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描绘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继续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特别是报告中提出将生态文明作为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这给林业生态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为现代林业建设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对实现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紧抓好。坚持用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振奋精神,推动我市林业建设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二)明确责任,精心实施,切实做好造林绿化工作

各县(市)、区要按照11月26日召开的*市生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20*年度造林绿化和森林生态城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26号)要求,明确任务,精心实施,坚持质量第一,确保年度各项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要严格落实和推进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管理,强化督查,严格验收。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或造林质量较低的,严格按照《*市造林绿化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1.创新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造林质量。20*年的造林绿化工作要在坚持我市积累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基础上,借鉴先进地区工作经验,实行“组织形式多样化,栽植模式科学化,质量监督统一化,市县行动一体化”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造林成效。森林生态城范围内的重点工程造林要全部采用招标造林,其他区域的造林工程要实施专业队造林。要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科学选择栽植模式和优良树种,重点工程采用纯自然式混交造林。各县(市)、区要坚持质量第一,造林作业设计方案须经市林业局批准。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组织相关部门成立督查组巡回各地督查,督查结果和造林进度在新闻媒体公布。

2.抓好林业生态村建设,加快森林生态城建设步伐。林业生态村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造林绿化和加快森林生态城建设步伐的重要途径。20*年初,市林业局已经制定印发了《*市林业生态村建设标准》,20*年我市要建成40个林业生态村。各县(市)、区要按照工作方案所明确的任务,根据河南农大设计的生态村镇建设典型模式和我市制定的《生态村建设标准》,对生态村建设高标准规划设计,高质量组织实施。

3.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要深入贯彻《*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及早动员部署,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植树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1号)精神,切实加强义务植树活动的管理。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按照每个适龄公民植树3-5棵的规定,逐单位逐人登记植树任务,发放“义务植树通知书”。要严格督导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植树义务,达不到每个适龄公民植树3-5棵要求的县(市)、区和单位,不得评为造林绿化先进单位。要加大义务植树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把义务植树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提高义务植树尽责率。要建立一批义务植树基地,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绿化成果保护措施,确保义务植树成活率。

(三)积极推进林业产业化,进一步提高全市林业生产总值

要在抓好林业生态体系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林业产业体系建设。全市林业总产值要达到14.4亿元,较20*年增长14个百分点以上。

1.森林资源培育业。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充分利用林间空地发展林下经济,指导林农发展立体林业,提高单位面积林地产值,促进经济发展。要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培育市场畅销的大规格优质苗木,种植名、特、优经济林品种,扩大速生丰产用材林面积,切实提高农民收入。要抓好无公害森林食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采用施有机肥、果实套袋、少施或施低残留的农药等方法,建设一批示范基地,引导林农生产森林食品朝无公害方向发展。

2.林产工业。要注重培育新品牌,充分发挥品牌带动作用。要以产品升值为突破口,深入林业企业进行调研,了解企业的现状、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指导企业节能挖潜,提高产品质量,适应市场需求,提高产值,使全市木材加工业和林产品加工业再上新水平。要与高校等科研单位积极开展合作,针对侧柏等经济效益较低的树种,通过科技研发,深挖林产品增值潜力。

3.森林旅游业和野生动物繁育利用业。以自然保护区、各级森林公园和各类森林生态旅游区为骨干,争取各方面资金,加快基础和服务设施建设,不断丰富和优化森林旅游产品,打造旅游精品。按照“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要求,鼓励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的发展,满足经济发展对动物资源的需求,确保野生动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探索新途径,积极弘扬生态文化

抓好我市生态文化建设,一是要切实加强生态文化基础建设。抓好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文化设施建设,保护好古树名木,充分发掘其美学价值、游憩价值和教育价值,为市民了解森林、认识生态、探索自然提供场所和条件。二是积极繁荣生态文化。充分挖掘森林文化、湿地文化、野生动物文化、生态旅游文化等发展潜力,丰富生态文化,满足社会需求。三是大力宣传林业在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弘扬生态文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群众的生态意识和责任意识,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价值观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爱护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崇尚生态文明的良好风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五)强化依法治林,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1.资源林政管理。要切实抓好林地征占用管理工作,加大林地管理力度,规范林地征占用程序,防止林地非法逆转。严格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把住采伐“源头”消耗关。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管理,积极推行网上办理。在全市广泛宣传《*市生态林建设条例》,提高全市人民的法制意识。做好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收尾工作,认真开展森林资源一类调查。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做好林地尤其是退耕还林地的确权发证工作,做到造林一块,验收一块,发证一块。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加大案件的督查力度,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坚决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活动。

2.森林公安建设。一是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改进公安工作的意见和精神,落实并理顺森林公安机构编制与投资渠道。二是抓好“三基”工作。把基础建设作为推动全市森林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点,年底前全面完成各项软硬件建设任务。三是要组织开展林业严打整治斗争,坚决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森林公安队伍要发挥主力军作用,要敢于破大案破要案,对群众反映强烈、危害严重的案件要“发一破一”,快侦快破。要组织2—3次专项行动,强力攻坚。加强对重点造林工程项目的管护力度和涉林案件的打击力度。

3.森林防火工作。重点面向林区乡村、居民点,面向广大青少年和外流人员,深入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教育。严字当头,狠抓野外火源管理,严格实行“入山登记、出山消号”制度,依法管好进入林区的各类火源。加强消防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组建全市森林火情卫星监测网络,加强森林防火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防火树种繁育试验和营造技术研究,提高预防和控制火灾的综合能力。认真落实*市县际护林防火联防实施方案,按照互防、互救、互援和谁先发现谁先扑救的原则,做好五县一区联防工作。

4.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以“爱鸟周”和“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为重点,抓好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全民保护野生动植物意识。在全市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资源普查工作。进一步抓好野生动物凭证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工作,加大对乱捕乱猎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野生动物救护力度。抓好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各级森林公园管理、规划、建设工作,建立健全野生动物监测网点,制定应急预案,提高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处置能力,防止重大疫情发生。

5.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工作。一要抓紧做好树标定界,严格管理,对保护区内的原生态湿地资源实施抢救性保护,坚决制止各种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二要依法治区,严厉打击破坏湿地资源违法行为;三要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提升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社会认知度和知晓度;四要加强巡护,严密监控,切实做好禽流感防控工作;五要编制保护区详细规划,做好湿地公园立项工作;六要广泛开展科研合作,做好保护区科学考察工作。

6.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一是做好预测预报工作。要强化测报信息采集、传递、处理、决策等关键环节的全过程管理,及时准确地搞好预测预报。二是加大检疫执法力度。要加强调运检疫、工程造林用苗产地检疫和外地调入苗木的复检工作。依法开展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和省补充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普查和处理工作,对发现的外来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及时上报和组织清除。定期开展松材线虫病专项普查并做好预防工作,严防松材线虫病入侵我市。三是切实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对重点工程区杨树食叶害虫实施飞机防治,大力推行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的工程治理和无公害防治。四是加强应急反应能力建设,提高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处置能力。

7.木材运输管理工作。一是以建设国家一级木材检查站为主线,继续推进基础标准化建设,强化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切实提高执法能力。二是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木材运输检查方式,依法加强对木材运输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运输木材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非法木材进入市场流通,维护正常的木材流通秩序。三是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精神,实行持证上岗和统一装识,规范执法行为,杜绝公路“三乱”现象发生,树立良好的林业执法窗口单位形象。

(六)实施科技兴林,建设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体系

科技兴林,先兴科技。要按照跨越式发展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全力推进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中心、森林资源监测调查规划设计中心、森林防火远程指挥监控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强林业科技攻关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围绕重点林业工程建设,大力开展优良树种研究、引进培育和推广工作,继续推进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搞好林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稳定和加强基层林业科技工作队伍,加大科技下乡、林业干部职工和林农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新型林业科技推广体系,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积极开展林业标准化工作,加快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产品标准修订步伐,继续开展林业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与制订工作。

(七)其他工作

1.进一步加强林业宣传信息工作。要把林业宣传信息工作作为林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林业建设的所有领域和全过程。把“*林业”网站作为对外宣传的重要载体,高度重视,根据工作职责,及时补充完善更新相关内容,确保网站内容的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要进一步加强林业信息工作,及时反映工作动态。各县(市)区林业部门、机关各处(室、局)和局属各单位每月上报林业动态不少于2条。要厉行节约,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和无纸化办公,尽量减少纸质材料的印发范围和数量,材料通过电子信箱传送。

2.认真抓好机关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要按照《*市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林业局规章制度>的通知》(郑林办〔2005〕6号)要求,认真学习有关规章制度,按章办事,狠抓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3.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做好森林公园和场圃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好安全生产关,特殊岗位没有培训不能上岗,没有获得安全生产资格证的也不能上岗。

4.做好林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坚持每周三领导接待日制度。认真受理两类案件,坚持实事求是、说服教育的原则,做到认真核实、限期办结、及时答复。对重大疑难案件,继续采取听证的形式,加快查报速度,提高查办的准确性,取信于民,确保不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上访和赴京上访事件。

5.深入开展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认真搞好林业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用林业法律法规引导、教育、规范人们开发利用森林和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行为。要在学习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得力措施,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把打击、防范、教育、改造、管理、建设等各项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基层单位。

6.继续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教育广大执法人员文明执法,依法行政,杜绝行业不正之风的滋生。加强木材检查站内部管理,确保不出现公路“三乱”现象。

7.积极搞好计划生育工作。保证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无计划外怀孕现象,计划生育率和晚婚、晚育率均达到100%。积极抓好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落实帮扶措施,圆满完成计划生育“三结合”各项任务。

第7篇: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意义范文

晚中生代时,欧亚大陆板块与古太平洋板块的相互碰撞,经燕山期大陆造山运动和新生代的不断抬升,形成现今的武夷山脉。武夷山地区曾是中国东南部中生代时期的重要岩浆活动区,而今山上仍有明显的古火山活动遗迹。区内表露的岩石主要是岩浆岩,黄岗山就属岩浆岩中的火山岩。

“华东屋脊”上生长有一种多年生草本植物,名叫萱草(俗称黄花菜)。每年的七八月,橙黄色的花开满山冈,山上遍染金色,黄岗山由此得名。萱草也是一种具有象征意义的植物,古时候,母亲居屋门前往往种有萱草,人们雅称母亲所居为萱堂,母亲被称为“萱堂大人”,于是萱草常常被用来形容母亲或思念亲人。《诗经》“北堂幽暗,可以种萱”,唐朝孟郊《游子诗》“萱草生堂阶,游子行天涯;慈母倚堂门,不见萱草花”中,都有描述。

“华东屋脊”对气候影响很大,冬季可阻挡和削弱北方冷空气的入侵,夏季截留了东南海洋暖湿气流,属中亚热带温暖湿润季风气候。以江西武夷山部级自然保护区为例,据气象站的观测记录,保护区年均气温14.2℃,夏季平均22.8℃;年平均降水量2583毫米,为江西省降水量最丰富的四个主要区域之一;年平均湿度84%。湿润凉爽的天气、高负氧离子含量、优质的溪水以及丰富的森林资源(森林覆盖率达95.8%),都依赖于黄岗山诸山峰的庇护。

受地形高低的影响,黄岗山各海拔层气温和降雨量变化较大,形成了典型的森林植被垂直带谱,从高到低依次分布着中山草甸、苔藓矮曲林、针叶林、针阔叶混交林、常绿落叶阔叶混交林、常绿阔叶林、毛竹林等植被带,错落有致,层次明显。由于海拔高、气温低、风力大、多云雾,高大的树木难以在海拔1900米以上的地方生长,仅宜矮林及灌木和草本植被生长。因太阳光的强烈照射抑制了植物的生长,这里的矮林及灌木的生长高度一般也不超过2米。草本主要以野青茅、沼原草、芒、野古草等为主,并散生着菊科、莎草科等中山植物,灌木有黄山松、薄毛豆梨、波缘红果树、白檀、豪猪刺等。

第8篇: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意义范文

五、中国民法对动物及其法律保护的应然定位

动物不具有法律人格,不是法律上的权利的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法律上反对对动物进行特殊保护。其实,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越来越关注动物的法律保护问题,动物保护的观念在全世界已经深入人心,而且对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已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修正因应动物保护,显见动物保护已经影响到民法,我国民法也应当发挥自己的作用,对动物的法律保护作出贡献。

(一)我国国内民法学界的反应

对于动物在民法中的定位,许多民法学者进行了探索,提出了自己的卓见。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在制订中国民法典的过程中,不仅在几部学者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和民法典草案的建议稿中,对动物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作了规定,而且在立法机关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和民法典草案中对涉及动物的有关内容也作了规定。为此,我们将众多观点划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两个界域进行分析。

1.肯定说

肯定说,就是主张改变动物的传统法律地位,赋予其有限的法律主体地位。在肯定说的主张中,既有在普通意义上的学术探讨,也有在民法典建议稿中的探索。

在学术讨论中,有学者对传统民法中“物”的概念进行反思,主张给予某些传统概念中的“物”或“财产”以有限的法律主体地位, 也有人认为森林、动物等生态环境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能否将其也纳入民事主体的范围,的确值得研究,尽管它可能打破现有民法的理论体系;而且也认为动物能不能接受继承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这些学者的论述,都是基于社会发展寻求对动物的因应对策,他们的基点在于赋予动物有限的法律主体地位。

徐国栋教授在起草他的《绿色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时,将自己对动物的观点贯彻其中,并认为这是达成生态主义的民法典的客体的途径。在其“绿色民法典”序编的第三题“物”第21条“定义”中规定:“严格意义上的物是作为人的活动对象的无机物、植物和畜养的食用动物。”第24条“动物的法律地位”又规定:“动物要么在畜养的食用动物的范畴之内,要么在这一范畴之外。非畜养和食用的动物是处于人与物之间的生灵,享有一定的由动物保护机构代为行使的权利。民事主体负有仁慈对待上述两类动物的义务。”此外,在第四分编关于“对动物所作的遗嘱处分”的第166条,承认了以动物为受益“人”的遗嘱处分的有效性,向动物的主体化迈进了一小步。 这种主张比较大胆,但在实际上他认为,动物中只有畜养的食用动物才是物,对于其他的动物似乎应认为是权利主体,具有法律人格,只不过其权利的行使由一定的动物保护机构代为行使而已,按照徐国栋教授的观点,这种动物具有“准主体”的法律地位。

动物法律人格肯定说在实际上是主张动物具有法律人格,应当成为权利主体,但这只能是一种设想,其理论性与操作性都存在问题。即使徐国栋教授所提出的动物保护机构代为动物行使其权利,也是疑问多多,这些机构如何行使所谓的动物的权利?它们具有作为动物代言人的特异功能吗?等等,都是如此。我们在前文的论证中已经对动物法律人格论的谬误作出充分说明,兹不赘述。

2.否定说

否定说主张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是反对赋予动物法律人格、将其作为权利主体对待,认为对动物无须有特别的改变,依原有的法律就可以解决动物保护;二是认为民法应当对动物的法律保护作出反应,但是无须赋予动物法律人格,应当将动物作为特殊物对待,实施特殊的保护。

有的学者认为,“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问题,在法律上早有办法,在民法上,野生动物叫做无主物。在其被捕获时就要适用先占制度。我们只要对先占制度加以限制规定就可以了,如规定保护区……等,就可达到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 这种观点认为对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的保护,利用原有的先占制度就可以解决,无须在法律上加以改动。

至于在民法典中对动物的保护如何进行表述,孙宪忠教授在其起草的《中国物权法总则建议稿》第10条“动物”规定:“对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的处分,必须服从自然资源法和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他认为,“以民法强化对动物的保护,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把动物排除在物的范围之外,不许可人们用处分物的方式处分动物,也不得用先占无主物的方式取得野生动物的所有权。这是德国在1990年8月20日通过的民法修正案中规定的动物保护方式。但是,对于可以由人取得所有权的动物,毕竟也有物权存在,这是一个矛盾。本条采纳的是另一种方式,即直接依民法否定对动物尤其是对野生动物的任意处分,但并不否定对法律许可的对动物取得所有权的行为。”这实际上是将动物作为一种特殊物对待的。

我们认为,否定说中对动物无须进行特别规定的观点并未充分认识到民法对动物保护的重要性,有失偏颇。动物具有生命,是与人类关系最为密切的、有生命的财产,它们也会生老病死,如果保护得不好,会造成某些物种的灭绝,破坏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人类应当尽自己的最大能力来保护它们。同时,这种观点也未认识到对动物保护的特殊性,由于动物具有生命,与其他财产具有本质的不同,在对它们行使权利的时候,应当尊重它们的生命,保护它们的健康,使它们能够更好的生存、繁衍。因此对动物的法律地位应当有特殊规定,以实现对动物的完善保护。

至于否定说中把动物作为特殊物对待的观点,我们认为具有合理性。把动物视为特殊物就使得动物在法律上区别于一般的物,在法律的适用上也有自身的特殊性,可以实现法律对动物的保护功能。但是究竟应当在法律上怎样落实这个设想,还应当寻求科学、可行的方法。这就是下面的论题,即动物法律物格的确立。

(二)动物法律物格的确立

动物的属性是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显然不具有法律人格,在民法中对动物进行规制,不能改变这一基本性质。但动物不是一种一般的物,民法规制动物应在此基础上探求新的视角和定位。我们认为,以物的客体地位作为基点,与人的法律人格对应,建立一种多层次的“法律物格”制度,使动物具有高层次的法律物格的资格,相应的在法律上设置特别的规则,或许更能体现动物的在法律上的特别属性以及法律对其所应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

1.法律物格的概念

人格、物格之“格”,应当是规格、格式,品质、风度。 在古代汉语中,《说文解字》谓之“格”,为木长児,木长言长之美也; 《辞源》解“格”,含有风格、度量之义,《芜城赋》:“格高五岳,袤广三坟”;含有法式、标准之义,“言有物而行有格也”。 可见,格,就是讲的规格、标准和品质。在古汉语的早期,格并没有明显的这个含义,但是“长之美”可以引申出品质的不同、规格的不同,逐渐确定风格、度量、标准、品质的含义,直至今天的规格、格式等含义。

物格,即物之格,即物的资格、规格或者标准。法律物格,则是指物作为权利客体的资格、规格或者格式,是相对于法律人格而言的概念,是表明物的不同类别在法律上所特有的物理性状或者特征,作为权利客体所具有的资格、规格或者格式。“法律物格”描述了一个不拥有法律权利的资格的实体,该实体被作为法律上的人对其享有权利和对该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的财产来对待。

2.法律物格的法律特征

与法律人格相比,法律物格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法律物格是权利客体的资格、规格,而不是权利主体的资格规格。从自然属性上说,自然社会中的所有的物理形态的物,在市民社会只能分为两种类别,一

种是人,一种是物。人是权利主体,物是权利客体。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的关系,是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权利主体永远支配权利客体,而不能是权利客体支配权利主体。所以,人永远支配物,而不能由物支配人。某种物虽然特殊,但是民法也不能使其成为支配者,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也不能成为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之间的一种中间状态。这就是,人有人格,物有物格。人的法律人格是权利主体的资格,物的法律物格就是权利客体的资格或者规格。人具有法律人格,才能够成其为权利主体,享有权利、负担义务,成为市民社会的支配者。物具有物格,就使其成为权利客体,既不能享有权利,也不可能负担义务,因此也只能被人所支配,既不能支配权利主体,也不能成为权利主体。难以想象,在人格与物格之间,能够存在一个既有人格又有物格、既没有完整人格又没有完整物格的一个不伦不类的主体。 第二,法律物格不是平等的资格或者规格,而法律人格则是一律平等的资格或者规格。在市民社会,人与人是一律平等的,人在作为权利主体的资格上没有任何差别,是完全相同的。在罗马法时期,存在人格减等制度,根据不同的法律事由,分为丧失自由民资格的为人格大减等、丧失市民权的为人格中减等,以及丧失家族权的为人格小减等。人格减等之后,人的人格就不再平等。至于奴隶,则根本不具有人格,不成其为人。在中国古代,虽然没有明确的人格减等制度,但是人的地位不同,人格也不同,例如奴婢就没有人格或者人格不健全。近代社会以来,法律主张人格平等,任何人都具有平等的人格,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不存在人格的差异。所以人格是一律平等的资格。但是,物的法律物格不是平等的。这主要是因为物的物理属性和基本特征的不同。一般的物与动物相比,动物具有生命,而一般的物不具有生命。即使是动物之间,也存在物格的不同,野生动物、宠物等动物,与人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具有最高的物格,而饲养起来就是为了给人类提供食品的动物,其物格显然要比野生动物和宠物的物格要低。在其他物中,植物的物格,应当比一般的物的物格要高,因为植物也是具有生命的物。在其他的物中,货币和有价证券,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应当与一般的物的物格有所区别。所以,法律物格不是一个平等的资格、平等的能力,而是不平等的资格和能力。法律物格的这一特征,正与法律人格完全不同。

第三,不同的物所具有的不同法律物格,表明不同的物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其保护的程度和方法亦不相同。既然物的法律物格是不平等的,那么,物的法律地位就一定存在差异和不同,其保护程度和方法也完全不同。对于法律物格最高的野生动物和宠物,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尽管它不能具有法律人格,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但是它受到民法的除了人之外的最高的法律保护,任何人都要尊重它的生存、尊重它的健康和生命,不得任意剥夺。而处于最低法律物格的一般的物,则法律地位最低,权利主体可以任意进行支配。因此,法律物格和法律人格所表明的内容完全不同:人格平等表明人人的法律地位相同,没有任何差别,进行同等的法律保护。而法律物格所表明的,正是物的不同法律地位,并且基于其法律地位的不同,而进行不同的法律保护。

3.确立法律物格制度的意义

我们认为,确立民法上的物的法律物格制度的意义,就在于对物要根据物的法律物格的不同,规定权利主体对其行使权利的不同的规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确立法律物格制度,能够确定作为权利客体的物的不同法律地位。为什么要区别不同的法律物格?就是为了表明不同的物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在市民社会,对所有的客观存在的物质形式只分为人和物,但是不同的物质形式的类别,却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的差别。作为权利主体的人,其实是一种同样的物质形式,具有相同的物质属性和心理特征,因此具有相同的法律人格。然而作为同一种类的物,却必然具有不同的物理属性和特征。其中最重要的区分,就是有的物有生命形式,有的物没有生命形式。即使是在有生命形式的物中,也存在是否能够自主运动的区别,动物就可以自主运动,而植物则不能自主运动。物的这种物理属性和特征体现在法律上,就是物的不同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同的物理属性的物,就应当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确立法律物格制度,就是为了区分物的不同的法律地位。

第二,确立法律物格制度,能够确定权利主体对具有不同物格的物所具有的不同的支配力。民法将市民社会的物质形式分为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分为人和物,确定人对物的支配力。应当说,任何民事主体也就是任何人,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物,都具有支配力,对其行使权利,决定物的法律命运。但是,既然物所具有的法律物格不同,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法律就赋予人对不同法律物格的物以不同的支配力。对于一般的物,也就是法律物格最低的物,权利主体完全可以自主地支配其命运,不加以任何限制。而对于法律物格最高的物,即野生动物和宠物,对权利主体的支配力则作出较多的限制,不得任意剥夺其生命,不得危害其健康,“对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的处分,不得违反自然资源法和动物保护法的规定”。

第三,确立法律物格制度,有利于对具有不同法律物格的物做出不同的保护。确定权利主体对不同法律物格的物享有的不同的支配力的目的,就是要对不同法律物格的物进行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其中要突出的就是对动物的保护。必须加以突出保护的,是有生命的物,其中就包括动物和植物。即使是对动物的保护,也要区分动物种类的不同,而要对其进行不同的保护。野生动物和宠物,前者因其稀少性,不加以特别的保护将面临着物种灭绝的可怕后果。而宠物,则是与人类关系最密切、最亲近的动物。对于这样的动物,应当进行最密切、最完善的保护。对于以对人类提供肉、奶、皮、毛等为目的,以及为人类提供役使目的的动物,应当与其他植物的保护处于相当的地位,进行同样的保护。对于这些物,应当尊重它们的生命,不得随意处分。即使是需要它们死亡的时候,也不要以残酷的方式进行。不得虐待动物,应当成为一个对动物进行保护的基本规则。

(三)不同物的法律物格区分

根据物的物理属性和特征,我们认为,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法律物格:

1.第一类法律物格:生命物格

生命物格所涵括的物包括人体组织和器官、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和宠物、植物尤其是珍惜植物。

(1)人体组织和器官

脱离人体的人体组织和器官,其性质究竟是什么,是有争议的。学者认为,随着输血和器官移植行为越来越重要,“现在必须承认献出的血以及取出的、可用于移植的器官为物。这些东西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而且首先是提供这些东西的活人的所有物。对于这些东西的所有权移转,只能适用有关动产所有权移转的规则。当然,一旦这些东西被转植到他人的身体中去,他们就重新丧失了物的性质。” 可以说,脱离人体的人体组织和器官从其实质而言,具有物的属性,但是在输入或者植入新的人体之后,又丧失物的属性。在这个期间存在的形态,应当是物的形态。但是,它是特殊的物的形态,是有生命的物,因此置于物格中的最高格即生命物格。

(2)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和宠物

野生动物﹙wildlife﹚在国际上的定义是:所有非经人工饲养而生活于自然环境下的各种动物。不过,在狭义上,野生动物仅指脊椎动物,非脊椎动物不在这一范围之内。按照我国台湾地区《野生动物保育法》第3条规定,野生动物系指一般状况下,应生存于栖息环境下之哺乳类、鸟类、爬虫类、两栖类、鱼类、昆虫及其它种类之动物。我国法律对野生动物没有定义,这也导致了在实务中的一些问题。 由于野生动物在动物谱系中的特殊重要地位,其生存状况关系到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必须对其加以特殊保护。这应当体现到法律当中,赋予其处于法律物格的最高地位,即最高的法律物格地位,使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比对其他动物的保护程度更高、更完善。对野生动物的特殊保护,除了禁止滥捕、滥杀、维持野生动物种群的稳定等原则之外,还应当建立一些特殊的保护区,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对有关野生动物进行保护。

宠物在法律上也是物,具有法律物格,处于权利客体地位。宠物的定义是指猫、狗以及其它供玩赏、陪伴、领养、饲养的动物,又称作同伴动物。宠物与人类关系最为密切,能够给饲养人带来精神上的愉悦和慰藉,其在法律上也处于最高的法律物格地位。我们认为,应当对宠物加以特殊保护,对其予以福利对待,不得虐待。还可以在民法典中借鉴《俄罗斯民法典》的规定,对受虐宠物实行赎买制度,在宠物所有人违反法定规则或道德准则对待宠物时,任何人可以向

法院提出请求向所有人赎买。还可以对遗失的宠物实行无人照管制度,即由抓获者返还失主或交至有关机关,并在此期间良好地饲养遗失宠物。 在动物中,除了野生动物和宠物之外,还有大量的其他动物,有的是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经济目的而饲养或管领的动物,有的是为教学训练、科学试验、制造生物制剂、试验商品、药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进行的应用行为而饲养或管领的实验动物,还有许多低等的动物,如细菌、微生物等。在法律上,这些动物具有法律物格地位,但不同于一般物的法律物格,它们是有生命的物,还是可以自主运动的物,在法律规范和适用规则上应当体现自己的特殊性。对普通动物不能随意处置,应当基于环境保护考虑,进行合理的利用,保持人类生存环境的优良品质,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植物尤其是珍惜植物

植物是能进行光合作用,将无机物转化为有机物,独立生活的一类自养型生物。毫无疑问,植物在法律中也只能处于权利客体地位。但是植物是人类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一员,能够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为关键的意义,必须予以法律上的保护。由于植物也是有生命力的,同一般物是不同的,所以在法律上的地位也应当具有特殊性。而珍惜植物的价值在于物种的稀缺,应当加以特别的保护。

2.第二类法律物格:抽象物格

抽象物格所涵括的物,包括网络空间等虚拟财产及货币和有价证券等具有抽象意义的物。

(1)网络空间等虚拟财产

2003年底,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的首例“网财”失窃案件 ,引起了各界对虚拟空间及其利益的关注。“网财”又被称为“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我们认为所谓的“网财”,不仅仅是指网络上的财产,例如网络货币等,而应当是网络空间及其衍生的利益,在法律上应当为一种物,处于法律物格地位,也应当受到法律调整,在受到侵害时也有权请求进行救济。但是这种物不同于现实的一般物,不能按照一般物的规则进行处理,应当具有自身的特殊规则,法律也应当对此专设规定。该案的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所丢失的虚拟设备虽然并不在现实存在,但仍然可以认定为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价值含量,但由于其购买价值并不等同于虚拟装备价值,所以责令被告在游戏中恢复原告丢失的虚拟装备,而不需要赔偿原告的购买费用。这种认识是有一定道理,但是也非只此一种方法救济,完全可以考虑其财产的损失,予以合理的赔偿,不然何苦将其认定为有财产价值呢?

不仅如此,就是虚拟空间的本身以及它的利益,都是有价值的,不仅网络空间的占有者享有网络空间就具有了财产上的价值,而且侵入网络空间,就是侵入他人的财产。对此,法律上应当进行规范。我们认为,可以把虚拟空间及其利益作为第二类法律物格,确立特殊的法律规则和规范进行调整。

(2)货币和有价证券

货币和有价证券在法律上都属于物的一种,但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货币是一种高度替代性的物,是商品交易中的一种标表,其同一般物具有很大差异,对货币的占有就等同于对货币的所有。而有价证券则具有更大的差异,其在本质上是对所记载的权利的凭证,根据有价证券种类的不同,具体的权利也不同。基于货币和有价证券的特殊性,虽然两者在法律上处于权利客体地位,但其法律物格应当高于一般的物,需要一些特殊的规范,所以法律对两者作了一些不同于一般物的规定。为此,我们把货币和有价证券也作为第二类法律物格的物。

  3.第三类法律物格:一般物格

一般物是传统法律意义上的物,按照学者的界定,须为有体、须为人力所支配、须独立为一体、须能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的物。 由于学界对一般物的论述不存在什么根本分歧,而且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理论和法律规则,我们毋庸赘述。基于一般物在法律上也处于权利客体地位,为便于同前述四类物的法律物格予以区分,我们将一般物作为第五类法律物格。

按照以上对物格的划分,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确认动物的法律物格地位是最高的或者次最高的,规定对动物的特殊保护措施,尊重它们的生存、生命、健康,使它们成为在这个世界上除了人类之外的最重要的生灵,实现对动物的完善和良好的保护。

六、动物法律物格的确认及其民法保护的立法对策

(一)对策之一――动物的法律物格及其相应的特殊物地位

我们讲动物的法律物格,是从学理上根据物的多样性特征,界定作为权利客体的物所具有的不同的法律地位,借以突出动物的法律地位,明晰对不同种类的动物在法律上的不同保护。但是,由于人的法律人格和物的法律物格(包括动物的法律物格)都不是立法表述的语言,无法容纳于立法的具体规范中。为寻求在民法典规范中对动物的法律物格予以对应表达,应当在现有的民法典总则关于物的体系中,借鉴民法的特殊物的规定予以界定。

在物的体系中,除了动产与不动产、主物与从物、原物和孳息等分类之外,还有一种一般物与特殊物的划分。这种划分,是以物是否具有特殊性为标准,具有特殊性的物为特殊物,不具有特殊性的物为一般物。至于特殊性的界定,应当从不同的视角考察,可以是有生命的物为特殊物,无生命的物为一般物;也可以是无形的物为特殊物,有形的物为一般物;还可以是具有交易特殊性的物为特殊物,不具有特殊性的物为一般物。总之,物是可以划分为一般物和特殊物的,而且这一划分应当是周延的。

特殊物制度并非空穴来风,在民法制度中早已存在,自罗马法以降,普通物与特殊物、可交易物与不可交易物的划分就已存在。 特殊物是指由于其性质、作用的特殊性,或者由于人们观念上的特殊原因,在法律上具有特殊意义或地位的物。还有,在我国民法理论中,“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其特殊性表现在: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换。” 有学者认为货币、证券、外币等,都是特殊物。

针对前述我们对物的法律物格的划分,我们认为可以把法律物格第一格至第四格的物作为特殊物,它们在某个或某些方面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而第五格的物为一般物。应当特别加以强调的是,特殊物并不是一个等级、一个层次的物,而是具有多层次、多种物格的物的组合。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特殊物作为一个开放的体系,还会逐步扩张,除了前述四个法律物格的特殊物之外,可能还会出现一些新的特殊物,使特殊物的范围不断扩大、层次不断丰富。

值得称道的是,我国一部分学者在对动物在民法中的地位表述中已经表达了正确的意见。有学者正确分析了《德国民法典》修改后的规定,认为“我国民法典应当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做法,即我国民法典应当把物分为普通的物和动物,并明确规定,对于动物,则应适用关于保护动物(包括普通动物)的特别法,这样规定可体现出生态时代的绿色主义精神,有利于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有利于维护生态系统之平衡,有利于尊重和保护动物的权利。” 这体现了将动物与普通的物予以区分、不同对待的思想。有学者更进一步,认为“同样道理,动物作为物的一种,也有其特殊性,不同于普通物,立法如果将其作为特殊物看待,对人类支配动物的行为加以严格限制,并制定特别的规则(如《动物保护法》)对动物加以特殊的保护,那么,人与自然的和谐就能够达到。”

(二)对策之二――对动物概念的一般规定

虽然我们分析了动物的法律物格地位,也认为动物在民法典中应当作为一类特别的特殊物予以规范。但是民法典对动物的规制,还应当对动物的概念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作出一个一般规定。对此,不能将生物学意义上的动物概念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动物概念,有些低级的动物可能不具有予以法

律特别规范的价值。 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可以借鉴国外立法例,结合我国的国情,以概括与分类列举并举的方式对民法中的动物概念作出界定。例如,《智利民法典》第608条规定:“天然自由并独立于人类而生存的动物为野生或未驯化的动物,如野兽和鱼;通常依赖人类生存的动物为家养动物,如鸡、绵羊;其天性为野生但已习惯于被养殖之生活,并已识别人类之特定控制方式的动物,为驯化动物。驯化动物如保持受人类保护或照料的习惯,适用关于家养动物的规定,失去这一习惯时,重新归于野生动物。”

当然,今天我们对动物的规定应当有所创新与超越,建议在民法典民事权利的客体部分,在对普通物的规定之后,专设“动物”条,规定:“本法所称动物,是指野生动物、宠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实验动物等人为饲养或管领的脊椎动物。野生动物指一般状况下,应生存于栖息环境下的哺乳类、鸟类、爬虫类、两栖类、鱼类、昆虫及其它种类的动物。宠物指犬、猫及其他供玩赏、伴侣之目的而饲养或管领的动物。经济动物指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它经济目的而饲养或管领的动物。实验动物指为教学训练、科学试验、制造生物制剂、试验商品、药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进行的应用行为而饲养或管领的动物。”这样的规定,能够较好地界定动物的内涵和外延。

这样表述还有一个作用,就是表达动物所处的两种不同的物格。一是野生动物和宠物,二是其他动物,二者分别居于法律物格的第一格和第二格,在权利客体中居于特殊的地位。

(三)对策之三――对权利主体对动物行使权利的规定

将动物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使其处于法律物格的最高和次最高的地位,这是民法对动物保护的基本立场。但基于动物是特殊物,权利主体在对动物行使权利的时候,应当异于在法律物格上低于动物物格的普通物。结合国外立法例,应当在民法典的“动物”条之后,设“对动物的权利行使”条,规定以下内容:“动物是一类特殊的物,对动物行使权利时适用本法关于物的规定,但本法有特殊规定或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在对动物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动物的生存、生命、健康,不得以违背人道主义的态度残酷地对待动物。”特殊规定是指民法典在相关部分涉及动物时所作的规定,如应当规定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中有动物的,应当在分割时作为单一财产判给能给该动物提供更好条件的一方,以及其他诸如此类有利于动物保护的规定;另外的法律、法规,是指《野生动物保护法》、即将修改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四)对策之四――规定动物保护人制度

由于动物具有不同于一般物的法律物格,所以不仅在对动物的权利行使上具有特殊性,而且动物的保护主体也具有特殊性。因此,应当建立动物保护人制度。

对于一般物,所有人就是保护人,其他人负有不得侵害的绝对义务。而对于动物,除了一些所有人作为保护人外,动物的保护人更加宽泛,一些不是所有人的主体也可以作为保护人。具体而言,对于动物保护人可以作以下区分:

1.所有人或法定义务人的保护

对于野生动物,应当由国家有关部门或先占取得人作为其保护人。对野生动物应当作进一步划分。第一类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即“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对于这类动物需要特别加以保护,关系到物种的存续,关系到人类的生存环境。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条第1款“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以及第7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各级林业、渔业行政管理部门为这类野生动物的保护人。第二类为除此之外的普通野生动物,如野生的山兔、野鸡、蝎子、蜜蜂等,对此应当允许先占取得。野生动物的先占早在罗马法中就已存在,盖尤斯《论日常事务》第2卷认为:“因此,在地上、海上及天空被猎获的所有动物,即野兽、鸟和鱼,为猎获者所有。”“不属于任何人之物,根据自然理性归先占者所有。” 后世法、德、瑞士、意大利等国都承认对野生动物的先占取得。我国现行法律未规定对这类野生动物的先占取得。许多学者已经注意到了这一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物权法编第82条“野生动植物的先占”规定:“在不违反有关野生动物保护和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野生动植物可依法先占取得。”我们认为,未来民法典应当吸收这一规定,对普通野生动物实行先占取得,由先占人为其保护人。

对于宠物,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人,全面负责对宠物进行保护。宠物是人类的同伴,与人类是朋友关系,同人类具有密切的关系。宠物的主人对宠物进行照顾,负责宠物的饲养、管理等事务,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宠物的主人在宠物受到外来侵害时,有权基于自身的保护人权利请求进行救济。当然,宠物的主人也不得随意虐待宠物,不得随意遗弃宠物。

对于普通动物,则设立所有人的“关照”的法定义务,规定不得虐待动物等法定义务。普通动物一般属于所有权人的权利范围之内,可以自己基于自己的意志对自己所有的普通动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与他人无涉。但是,所有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负有一定的义务,比如不得虐待、残酷杀害动物,在需要杀害普通动物时,也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

2.非所有人或非法定义务人的保护

动物处于最高的和次最高的法律物格地位,虽然动物所有人或法定义务人的保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动物的保护,但是在动物被虐待、残害等情形时,赋予非所有人或非法定义务人保护权利,能更好地实现对动物的保护。对此,可以从自然人和团体两个层面进行分析研究。

自然人不仅对自己所有或关照下的动物具有权利,而且在某些情形还应当对非属自己所有或关照的动物也有一种利益,在这种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利请求保护。随着人们对生存环境的重视以及生态意识的提高,我们认为对自然人权利的保护上,也存在一个生活环境的保护问题,对此可以吸收我们过去提出过的“人身权的延伸保护理论” .人身权延伸保护,强调的是对自然人权利的纵的维度进行保护,延伸至出生前和死亡后。除此之外,还可以对自然人的权利进行一种横的维度的延伸保护,即自然人对所生存的外部环境也具有一种权利,环境资源对于人获得主体资格是至关重要的或者说是不可或缺的。有学者提出对人格概念进行扩展,确立环境人格权,将环境利益纳入人格权法的保护范围是十分必要的。 这是具有积极意义的。根据这种横的人格权延伸理论,自然人应当有要求阻止破坏环境和回复环境及排除侵害的权利以及要求采取保护良好环境的措施预防破坏环境的权利,以及自然人有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保障的权利。与此相应,自然人对作为生态环境中的重要一员的动物,也应当享有阻止侵害动物、排除侵害动物、提出诉讼要求保护动物的权利。

除了非所有人的自然人作为动物保护人之外,还可以考虑某些不具有所有权和法定义务的团体作为动物保护人,比如建立动物基金会形式,即对旨在为动物保护目的筹集的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机构,性质上为财团法人。现在动物基金会非常多,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是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亚洲动物基金等。这些动物基金会实施了许多有影响的活动,比如1993年以来,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成功地劝说菲律宾政府禁止出售野生猴子;1996年,在国际爱护动物基金的倡导下,中国有关部门撤走了所有国际机场货架上的熊胆制品;亚洲动物基金发起的“拯救黑熊”行动,等等。这对改善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濒临灭绝的种群,杜绝对动物的残暴虐待,倡导对所有生命的尊重和爱护,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们认为应当支持动物基金会为了人类利益所进行的活动,比如基于动物保护而进行的诉讼,对这类诉讼应当作为公益诉讼

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我们也主张非所有人的自然人和动物基金会等团体作为动物的保护人,但这同动物法律人格论者的主张有本质上的差异。动物法律人格论者,是把动物作为权利主体对待的,我们是在动物法律物格的基础上阐述的,依然把动物作为权利客体对待。这些保护从根本上是从人类利益出发,决非什么代为行使动物的权利。即使允许某些自然人或团体进行诉讼权利保护动物,也不是为保护动物权利来考虑,而是为惩治残害动物行为,保护人的权利,维护人类生存环境和人类整体利益的根本目的。

(五)对策之五――对为动物福利设立基金的规定

进行动物保护,还应当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当有人为特定的动物捐助、赠与财产,为该动物提供福利的时候,民法究竟应当怎样进行规制。

持动物人格权论者主张,动物具有法律人格,当然可以享有财产所有权,这样的财产当然归动物所有。这种主张不能为民法所接受,已如前述。那么,对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呢?

动物不能享有权利,当然也就不能享有财产所有权。但是,可以为特定的动物设立基金,而该基金作为权利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为该动物的福利而行使财产权利。这样做的意义,还是为了保护动物,保护与人类最亲密的朋友,最终的目的仍然是保护人的生存环境,保护人的根本利益。因此,民法典应当设立“为动物捐助、赠与财产”条,规定,对动物捐助、赠与财产的,可以为动物的福利设立基金,并依法实施法律行为。

(六)对策之六――对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是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的成熟规定,即确定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由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面对判令动物本身承担责任——例如处死动物——等判例,有必要重申动物侵权责任的规定,就是动物的占有人承担责任,而不能由动物自己承担责任。如果认为应当让犯了“错误”的或者犯了“罪行”的动物承担法律责任,而动物又是没有识别能力的生物,那与残害动物、虐待动物有什么区别?

动物侵权是一类特殊的侵权行为,自罗马法以降,各国都对此作了规定。“在大陆法较早的规定中,对动物承担责任的人是所有者;近来,立法已经将这一责任规定于保有者。” 我国《民法通则》在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我国原则上也是规定动物保有者承担责任,这是可取的。但是这一条文对动物侵权的规定尚显不足,应当予以细化。

我们认为,动物在生存方式上具有多样性,有的是野生,有的是饲养,还有的是驯养,等等。因此,不同生存方式动物侵权也具有多样性,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分别予以规定,方为合理。结合《民法通则》第12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应当规定:第一,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当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民事责任。依习惯散养的动物,因争斗造成动物伤害或死亡,双方保有者均无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害。但当地另有习惯的依其习惯。”第二,规定“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条:“受到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国家主管机关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规定“抛弃、遗失、逃逸动物致人损害”条:“被抛弃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其原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抛弃的动物已经被他人占有的,由其占有人承担民事责任。遗失、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四,规定“驯养的野生动物回归自然后致害”条:“驯养的野生动物脱离驯养人,回归自然后致人损害的,驯养动物的人不承担损害民事责任。”如此,就可以达致对动物侵权的完整规定,实现对动物侵权的科学规范。

Abstracts: With the remedy of 90a clause in the German civil code, the clause that animals are not things has led to much influence in the world of law. What‘s more, in environmental ethics some advocate that animals are right subject, which seems that animals’ traditional status would change and animals would get personal right as right subject. Will this come true? Actually the view in environmental ethics don‘t equal with the view in the law, and the expansion of legal personality can’t be extended to animals, and the relevant remedies of the civil codes in Austria, German, Switzerland have no purpose of animals‘ legal personality. Certainly animals’ protection must be strengthened under current situation, and we think animals should be treated as a kind of special res in civil law and have different rules with ordinary res.

Key words: animals; legal personality; right subject; legal object; animals‘ protection.

杨立新 朱呈义

——兼论动物之法律“物格”

五、中国民法对动物及其法律保护的应然定位

动物不具有法律人格,不是法律上的权利的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法律上反对对动物进行特殊保护。其实,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越来越关注动物的法律保护问题,动物保护的观念在全世界已经深入人心,而且对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已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修正因应动物保护,显见动物保护已经影响到民法,我国民法也应当发挥自己的作用,对动物的法律保护作出贡献。

(一)我国国内民法学界的反应

对于动物在民法中的定位,许多民法学者进行了探索,提出了自己的卓见。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在制订中国民法典的过程中,不仅在几部学者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和民法典草案的建议稿中,对动物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作了规定,而且在立法机关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和民法典草案中对涉及动物的有关内容也作了规定。为此,我们将众多观点划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两个界域进行分析。

1.肯定说

肯定说,就是主张改变动物的传统法律地位,赋予其有限的法律主体地位。在肯定说的主张中,既有在普通意义上的学术探讨,也有在民法典建议稿中的探索。

在学术讨论中,有学者对传统民法中“物”的概念进行反思,主张给予某些传统概念中的“物”或“财产”以有限的法律主体地位, 也有人认为森林、动物等生态环境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能否将其也纳入民事主体的范围,的确值得研究,尽管它可能打破现有民法的理论体系;而且也认为动物能不能接受继承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这些学者的论述,都是基于社会发展寻求对动物的因应对策,他们的基点在于赋予动物有限的法律主体地位。

徐国栋教授在起草他的《绿色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时,将自己对动物的观点贯彻其中,并认为这是达成生态主义的民法典的客体的途径。在其“绿色民法典”序编的第三题“物”第21条“定

义”中规定:“严格意义上的物是作为人的活动对象的无机物、植物和畜养的食用动物。”第24条“动物的法律地位”又规定:“动物要么在畜养的食用动物的范畴之内,要么在这一范畴之外。非畜养和食用的动物是处于人与物之间的生灵,享有一定的由动物保护机构代为行使的权利。民事主体负有仁慈对待上述两类动物的义务。”此外,在第四分编关于“对动物所作的遗嘱处分”的第166条,承认了以动物为受益“人”的遗嘱处分的有效性,向动物的主体化迈进了一小步。 这种主张比较大胆,但在实际上他认为,动物中只有畜养的食用动物才是物,对于其他的动物似乎应认为是权利主体,具有法律人格,只不过其权利的行使由一定的动物保护机构代为行使而已,按照徐国栋教授的观点,这种动物具有“准主体”的法律地位。 动物法律人格肯定说在实际上是主张动物具有法律人格,应当成为权利主体,但这只能是一种设想,其理论性与操作性都存在问题。即使徐国栋教授所提出的动物保护机构代为动物行使其权利,也是疑问多多,这些机构如何行使所谓的动物的权利?它们具有作为动物代言人的特异功能吗?等等,都是如此。我们在前文的论证中已经对动物法律人格论的谬误作出充分说明,兹不赘述。

2.否定说

否定说主张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是反对赋予动物法律人格、将其作为权利主体对待,认为对动物无须有特别的改变,依原有的法律就可以解决动物保护;二是认为民法应当对动物的法律保护作出反应,但是无须赋予动物法律人格,应当将动物作为特殊物对待,实施特殊的保护。

有的学者认为,“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问题,在法律上早有办法,在民法上,野生动物叫做无主物。在其被捕获时就要适用先占制度。我们只要对先占制度加以限制规定就可以了,如规定保护区……等,就可达到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 这种观点认为对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的保护,利用原有的先占制度就可以解决,无须在法律上加以改动。

至于在民法典中对动物的保护如何进行表述,孙宪忠教授在其起草的《中国物权法总则建议稿》第10条“动物”规定:“对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的处分,必须服从自然资源法和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他认为,“以民法强化对动物的保护,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把动物排除在物的范围之外,不许可人们用处分物的方式处分动物,也不得用先占无主物的方式取得野生动物的所有权。这是德国在1990年8月20日通过的民法修正案中规定的动物保护方式。但是,对于可以由人取得所有权的动物,毕竟也有物权存在,这是一个矛盾。本条采纳的是另一种方式,即直接依民法否定对动物尤其是对野生动物的任意处分,但并不否定对法律许可的对动物取得所有权的行为。”这实际上是将动物作为一种特殊物对待的。

我们认为,否定说中对动物无须进行特别规定的观点并未充分认识到民法对动物保护的重要性,有失偏颇。动物具有生命,是与人类关系最为密切的、有生命的财产,它们也会生老病死,如果保护得不好,会造成某些物种的灭绝,破坏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人类应当尽自己的最大能力来保护它们。同时,这种观点也未认识到对动物保护的特殊性,由于动物具有生命,与其他财产具有本质的不同,在对它们行使权利的时候,应当尊重它们的生命,保护它们的健康,使它们能够更好的生存、繁衍。因此对动物的法律地位应当有特殊规定,以实现对动物的完善保护。

至于否定说中把动物作为特殊物对待的观点,我们认为具有合理性。把动物视为特殊物就使得动物在法律上区别于一般的物,在法律的适用上也有自身的特殊性,可以实现法律对动物的保护功能。但是究竟应当在法律上怎样落实这个设想,还应当寻求科学、可行的方法。这就是下面的论题,即动物法律物格的确立。

(二)动物法律物格的确立

动物的属性是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显然不具有法律人格,在民法中对动物进行规制,不能改变这一基本性质。但动物不是一种一般的物,民法规制动物应在此基础上探求新的视角和定位。我们认为,以物的客体地位作为基点,与人的法律人格对应,建立一种多层次的“法律物格”制度,使动物具有高层次的法律物格的资格,相应的在法律上设置特别的规则,或许更能体现动物的在法律上的特别属性以及法律对其所应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

1.法律物格的概念

人格、物格之“格”,应当是规格、格式,品质、风度。 在古代汉语中,《说文解字》谓之“格”,为木长児,木长言长之美也; 《辞源》解“格”,含有风格、度量之义,《芜城赋》:“格高五岳,袤广三坟”;含有法式、标准之义,“言有物而行有格也”。 可见,格,就是讲的规格、标准和品质。在古汉语的早期,格并没有明显的这个含义,但是“长之美”可以引申出品质的不同、规格的不同,逐渐确定风格、度量、标准、品质的含义,直至今天的规格、格式等含义。

物格,即物之格,即物的资格、规格或者标准。法律物格,则是指物作为权利客体的资格、规格或者格式,是相对于法律人格而言的概念,是表明物的不同类别在法律上所特有的物理性状或者特征,作为权利客体所具有的资格、规格或者格式。“法律物格”描述了一个不拥有法律权利的资格的实体,该实体被作为法律上的人对其享有权利和对该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的财产来对待。

2.法律物格的法律特征

与法律人格相比,法律物格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法律物格是权利客体的资格、规格,而不是权利主体的资格规格。从自然属性上说,自然社会中的所有的物理形态的物,在市民社会只能分为两种类别,一种是人,一种是物。人是权利主体,物是权利客体。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的关系,是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权利主体永远支配权利客体,而不能是权利客体支配权利主体。所以,人永远支配物,而不能由物支配人。某种物虽然特殊,但是民法也不能使其成为支配者,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也不能成为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之间的一种中间状态。这就是,人有人格,物有物格。人的法律人格是权利主体的资格,物的法律物格就是权利客体的资格或者规格。人具有法律人格,才能够成其为权利主体,享有权利、负担义务,成为市民社会的支配者。物具有物格,就使其成为权利客体,既不能享有权利,也不可能负担义务,因此也只能被人所支配,既不能支配权利主体,也不能成为权利主体。难以想象,在人格与物格之间,能够存在一个既有人格又有物格、既没有完整人格又没有完整物格的一个不伦不类的主体。

第二,法律物格不是平等的资格或者规格,而法律人格则是一律平等的资格或者规格。在市民社会,人与人是一律平等的,人在作为权利主体的资格上没有任何差别,是完全相同的。在罗马法时期,存在人格减等制度,根据不同的法律事由,分为丧失自由民资格的为人格大减等、丧失市民权的为人格中减等,以及丧失家族权的为人格小减等。人格减等之后,人的人格就不再平等。至于奴隶,则根本不具有人格,不成其为人。在中国古代,虽然没有明确的人格减等制度,但是人的地位不同,人格也不同,例如奴婢就没有人格或者人格不健全。近代社会以来,法律主张人格平等,任何人都具有平等的人格,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不存在人格的差异。所以人格是一律平等的资格。但是,物的法律物格不是平等的。这主要是因为物的物理属性和基本特征的不同。一般的物与动物相比,动物具有生命,而一般的物不具有生命。即使是动物之间,也存在物格的不同,野生动物、宠物等动物,与人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具有最高的物格,而饲养起来就是为了给人类提供食品的动物,其物格显然要比野生动物和宠物的物格要低。在其他物中,植物的物格,应当比一般的物的物格要高,因为植物也是具有生命的物。在其他的物中,货币和有价证券,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应当与一般的物的物格有所区别。所以,法律物格不是一个平等的资格、平等的能力,而是不平等的资格和能力。法律物格的这一特征,正与法律人格完全不同。

第三,不同的物所具有的不同法律物格,表明不同的物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其保护的程度和方法亦不相同。既然物的法律物格是不平等的,那么,物的法律地位就一定存在差异和不同,其保护程度和方法也完全不同。对于法律物格最高的野生动物和宠物,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尽管它不能具有法律人格,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但是它受到民法的除了人之外的最高的法律保护,任何人都要尊重它的生存、尊重它的健康和生命,不得任意剥夺。而处于最低法律物格的一般的物,则法律地位最低,权利主体可以任意进行支配。因此,法律物格和法律人格所表明的内容完全不同:人格平等表明人人的法律地位相同,没有任何差别,进行同等的法律保护。

而法律物格所表明的,正是物的不同法律地位,并且基于其法律地位的不同,而进行不同的法律保护。 3.确立法律物格制度的意义

我们认为,确立民法上的物的法律物格制度的意义,就在于对物要根据物的法律物格的不同,规定权利主体对其行使权利的不同的规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确立法律物格制度,能够确定作为权利客体的物的不同法律地位。为什么要区别不同的法律物格?就是为了表明不同的物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在市民社会,对所有的客观存在的物质形式只分为人和物,但是不同的物质形式的类别,却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的差别。作为权利主体的人,其实是一种同样的物质形式,具有相同的物质属性和心理特征,因此具有相同的法律人格。然而作为同一种类的物,却必然具有不同的物理属性和特征。其中最重要的区分,就是有的物有生命形式,有的物没有生命形式。即使是在有生命形式的物中,也存在是否能够自主运动的区别,动物就可以自主运动,而植物则不能自主运动。物的这种物理属性和特征体现在法律上,就是物的不同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同的物理属性的物,就应当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确立法律物格制度,就是为了区分物的不同的法律地位。

第二,确立法律物格制度,能够确定权利主体对具有不同物格的物所具有的不同的支配力。民法将市民社会的物质形式分为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分为人和物,确定人对物的支配力。应当说,任何民事主体也就是任何人,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物,都具有支配力,对其行使权利,决定物的法律命运。但是,既然物所具有的法律物格不同,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法律就赋予人对不同法律物格的物以不同的支配力。对于一般的物,也就是法律物格最低的物,权利主体完全可以自主地支配其命运,不加以任何限制。而对于法律物格最高的物,即野生动物和宠物,对权利主体的支配力则作出较多的限制,不得任意剥夺其生命,不得危害其健康,“对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的处分,不得违反自然资源法和动物保护法的规定”。

第三,确立法律物格制度,有利于对具有不同法律物格的物做出不同的保护。确定权利主体对不同法律物格的物享有的不同的支配力的目的,就是要对不同法律物格的物进行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其中要突出的就是对动物的保护。必须加以突出保护的,是有生命的物,其中就包括动物和植物。即使是对动物的保护,也要区分动物种类的不同,而要对其进行不同的保护。野生动物和宠物,前者因其稀少性,不加以特别的保护将面临着物种灭绝的可怕后果。而宠物,则是与人类关系最密切、最亲近的动物。对于这样的动物,应当进行最密切、最完善的保护。对于以对人类提供肉、奶、皮、毛等为目的,以及为人类提供役使目的的动物,应当与其他植物的保护处于相当的地位,进行同样的保护。对于这些物,应当尊重它们的生命,不得随意处分。即使是需要它们死亡的时候,也不要以残酷的方式进行。不得虐待动物,应当成为一个对动物进行保护的基本规则。

(三)不同物的法律物格区分

根据物的物理属性和特征,我们认为,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法律物格:

1.第一类法律物格:生命物格

生命物格所涵括的物包括人体组织和器官、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和宠物、植物尤其是珍惜植物。

(1)人体组织和器官

脱离人体的人体组织和器官,其性质究竟是什么,是有争议的。学者认为,随着输血和器官移植行为越来越重要,“现在必须承认献出的血以及取出的、可用于移植的器官为物。这些东西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而且首先是提供这些东西的活人的所有物。对于这些东西的所有权移转,只能适用有关动产所有权移转的规则。当然,一旦这些东西被转植到他人的身体中去,他们就重新丧失了物的性质。” 可以说,脱离人体的人体组织和器官从其实质而言,具有物的属性,但是在输入或者植入新的人体之后,又丧失物的属性。在这个期间存在的形态,应当是物的形态。但是,它是特殊的物的形态,是有生命的物,因此置于物格中的最高格即生命物格。

(2)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和宠物

野生动物﹙wildlife﹚在国际上的定义是:所有非经人工饲养而生活于自然环境下的各种动物。不过,在狭义上,野生动物仅指脊椎动物,非脊椎动物不在这一范围之内。按照我国台湾地区《野生动物保育法》第3条规定,野生动物系指一般状况下,应生存于栖息环境下之哺乳类、鸟类、爬虫类、两栖类、鱼类、昆虫及其它种类之动物。我国法律对野生动物没有定义,这也导致了在实务中的一些问题。 由于野生动物在动物谱系中的特殊重要地位,其生存状况关系到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必须对其加以特殊保护。这应当体现到法律当中,赋予其处于法律物格的最高地位,即最高的法律物格地位,使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比对其他动物的保护程度更高、更完善。对野生动物的特殊保护,除了禁止滥捕、滥杀、维持野生动物种群的稳定等原则之外,还应当建立一些特殊的保护区,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对有关野生动物进行保护。

宠物在法律上也是物,具有法律物格,处于权利客体地位。宠物的定义是指猫、狗以及其它供玩赏、陪伴、领养、饲养的动物,又称作同伴动物。宠物与人类关系最为密切,能够给饲养人带来精神上的愉悦和慰藉,其在法律上也处于最高的法律物格地位。我们认为,应当对宠物加以特殊保护,对其予以福利对待,不得虐待。还可以在民法典中借鉴《俄罗斯民法典》的规定,对受虐宠物实行赎买制度,在宠物所有人违反法定规则或道德准则对待宠物时,任何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向所有人赎买。还可以对遗失的宠物实行无人照管制度,即由抓获者返还失主或交至有关机关,并在此期间良好地饲养遗失宠物。

在动物中,除了野生动物和宠物之外,还有大量的其他动物,有的是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经济目的而饲养或管领的动物,有的是为教学训练、科学试验、制造生物制剂、试验商品、药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进行的应用行为而饲养或管领的实验动物,还有许多低等的动物,如细菌、微生物等。在法律上,这些动物具有法律物格地位,但不同于一般物的法律物格,它们是有生命的物,还是可以自主运动的物,在法律规范和适用规则上应当体现自己的特殊性。对普通动物不能随意处置,应当基于环境保护考虑,进行合理的利用,保持人类生存环境的优良品质,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植物尤其是珍惜植物

植物是能进行光合作用,将无机物转化为有机物,独立生活的一类自养型生物。毫无疑问,植物在法律中也只能处于权利客体地位。但是植物是人类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一员,能够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为关的意义,必须予以法律上的保护。由于植物也是有生命力的,同一般物是不同的,所以在法律上的地位也应当具有特殊性。而珍惜植物的价值在于物种的稀缺,应当加以特别的保护。

2.第二类法律物格:抽象物格

抽象物格所涵括的物,包括网络空间等虚拟财产及货币和有价证券等具有抽象意义的物。

(1)网络空间等虚拟财产

2003年底,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的首例“网财”失窃案件 ,引起了各界对虚拟空间及其利益的关注。“网财”又被称为“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我们认为所谓的“网财”,不仅仅是指网络上的财产,例如网络货币等,而应当是网络空间及其衍生的利益,在法律上应当为一种物,处于法律物格地位,也应当受到法律调整,在受到侵害时也有权请求进行救济。但是这种物不同于现实的一般物,不能按照一般物的规则进行处理,应当具有自身的特殊规则,法律也应当对此专设规定。该案的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所丢失的虚拟设备虽然并不在现实存在,但仍然可以认定为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价值含量,但由于其购买价值并不等同于虚拟装备价值,所以责令被告在游戏中恢复原告丢失的虚拟装备,而不需要赔偿原告的购买费用。这种认识是有一定道理,但是也非只此一种方法救济,完全可以考虑其财产的损失,予以合理的赔偿,不然何苦将其认定为有财产价值呢?

不仅如此,就是虚拟空间的本身以及它的利益,都是有价值的,不仅网络空间的占有者享有网络空间就具有了财产上的价值,而且侵入网络空间,就是侵入他人的财产。对此,法律上应当进行规范。我们认为,可以把虚拟空间及其利益作为第二类法律物格,确立特殊的法律规则和规范进行调整。

(2)货币和有价证券

货币和有价证券在法律上都属于物的一种,但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货币是一种高度替代性的物,是商品交易中的一种标表,其同一般物具有很大差异,对货币的占有就等同于对货币的所有。而有价证券则具有更大的差异,其在本质上是对所记载的权利的凭证,根据有价证券种类的不同,具体的权利也不同。基于货币和有价证券的特殊性,虽然两者在法律上处于权利客体地位,但其法律物格应当高于一般的物,需要一些特殊的规范,所以法律对两者作了一些不同于一般物的规定。为此,我们把货币和有价证券也作为第二类法律物格的物。 3.第三类法律物格:一般物格

一般物是传统法律意义上的物,按照学者的界定,须为有体、须为人力所支配、须独立为一体、须能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的物。 由于学界对一般物的论述不存在什么根本分歧,而且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理论和法律规则,我们毋庸赘述。基于一般物在法律上也处于权利客体地位,为便于同前述四类物的法律物格予以区分,我们将一般物作为第五类法律物格。

按照以上对物格的划分,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确认动物的法律物格地位是最高的或者次最高的,规定对动物的特殊保护措施,尊重它们的生存、生命、健康,使它们成为在这个世界上除了人类之外的最重要的生灵,实现对动物的完善和良好的保护。

六、动物法律物格的确认及其民法保护的立法对策

(一)对策之一――动物的法律物格及其相应的特殊物地位

我们讲动物的法律物格,是从学理上根据物的多样性特征,界定作为权利客体的物所具有的不同的法律地位,借以突出动物的法律地位,明晰对不同种类的动物在法律上的不同保护。但是,由于人的法律人格和物的法律物格(包括动物的法律物格)都不是立法表述的语言,无法容纳于立法的具体规范中。为寻求在民法典规范中对动物的法律物格予以对应表达,应当在现有的民法典总则关于物的体系中,借鉴民法的特殊物的规定予以界定。

在物的体系中,除了动产与不动产、主物与从物、原物和孳息等分类之外,还有一种一般物与特殊物的划分。这种划分,是以物是否具有特殊性为标准,具有特殊性的物为特殊物,不具有特殊性的物为一般物。至于特殊性的界定,应当从不同的视角考察,可以是有生命的物为特殊物,无生命的物为一般物;也可以是无形的物为特殊物,有形的物为一般物;还可以是具有交易特殊性的物为特殊物,不具有特殊性的物为一般物。总之,物是可以划分为一般物和特殊物的,而且这一划分应当是周延的。

特殊物制度并非空穴来风,在民法制度中早已存在,自罗马法以降,普通物与特殊物、可交易物与不可交易物的划分就已存在。 特殊物是指由于其性质、作用的特殊性,或者由于人们观念上的特殊原因,在法律上具有特殊意义或地位的物。还有,在我国民法理论中,“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其特殊性表现在: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换。” 有学者认为货币、证券、外币等,都是特殊物。

针对前述我们对物的法律物格的划分,我们认为可以把法律物格第一格至第四格的物作为特殊物,它们在某个或某些方面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而第五格的物为一般物。应当特别加以强调的是,特殊物并不是一个等级、一个层次的物,而是具有多层次、多种物格的物的组合。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特殊物作为一个开放的体系,还会逐步扩张,除了前述四个法律物格的特殊物之外,可能还会出现一些新的特殊物,使特殊物的范围不断扩大、层次不断丰富。

值得称道的是,我国一部分学者在对动物在民法中的地位表述中已经表达了正确的意见。有学者正确分析了《德国民法典》修改后的规定,认为“我国民法典应当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做法,即我国民法典应当把物分为普通的物和动物,并明确规定,对于动物,则应适用关于保护动物(包括普通动物)的特别法,这样规定可体现出生态时代的绿色主义精神,有利于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有利于维护生态系统之平衡,有利于尊重和保护动物的权利。” 这体现了将动物与普通的物予以区分、不同对待的思想。有学者更进一步,认为“同样道理,动物作为物的一种,也有其特殊性,不同于普通物,立法如果将其作为特殊物看待,对人类支配动物的行为加以严格限制,并制定特别的规则(如《动物保护法》)对动物加以特殊的保护,那么,人与自然的和谐就能够达到。”

(二)对策之二――对动物概念的一般规定

虽然我们分析了动物的法律物格地位,也认为动物在民法典中应当作为一类特别的特殊物予以规范。但是民法典对动物的规制,还应当对动物的概念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作出一个一般规定。对此,不能将生物学意义上的动物概念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动物概念,有些低级的动物可能不具有予以法律特别规范的价值。

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可以借鉴国外立法例,结合我国的国情,以概括与分类列举并举的方式对民法中的动物概念作出界定。例如,《智利民法典》第608条规定:“天然自由并独立于人类而生存的动物为野生或未驯化的动物,如野兽和鱼;通常依赖人类生存的动物为家养动物,如鸡、绵羊;其天性为野生但已习惯于被养殖之生活,并已识别人类之特定控制方式的动物,为驯化动物。驯化动物如保持受人类保护或照料的习惯,适用关于家养动物的规定,失去这一习惯时,重新归于野生动物。”

当然,今天我们对动物的规定应当有所创新与超越,建议在民法典民事权利的客体部分,在对普通物的规定之后,专设“动物”条,规定:“本法所称动物,是指野生动物、宠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实验动物等人为饲养或管领的脊椎动物。野生动物指一般状况下,应生存于栖息环境下的哺乳类、鸟类、爬虫类、两栖类、鱼类、昆虫及其它种类的动物。宠物指犬、猫及其他供玩赏、伴侣之目的而饲养或管领的动物。经济动物指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它经济目的而饲养或管领的动物。实验动物指为教学训练、科学试验、制造生物制剂、试验商品、药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进行的应用行为而饲养或管领的动物。”这样的规定,能够较好地界定动物的内涵和外延。

这样表述还有一个作用,就是表达动物所处的两种不同的物格。一是野生动物和宠物,二是其他动物,二者分别居于法律物格的第一格和第二格,在权利客体中居于特殊的地位。

(三)对策之三――对权利主体对动物行使权利的规定

将动物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使其处于法律物格的最高和次最高的地位,这是民法对动物保护的基本立场。但基于动物是特殊物,权利主体在对动物行使权利的时候,应当异于在法律物格上低于动物物格的普通物。结合国外立法例,应当在民法典的“动物”条之后,设“对动物的权利行使”条,规定以下内容:“动物是一类特殊的物,对动物行使权利时适用本法关于物的规定,但本法有特殊规定或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在对动物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动物的生存、生命、健康,不得以违背人道主义的态度残酷地对待动物。”特殊规定是指民法典在相关部分涉及动物时所作的规定,如应当规定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中有动物的,应当在分割时作为单一财产判给能给该动物提供更好条件的一方,以及其他诸如此类有利于动物保护的规定;另外的法律、法规,是指《野生动物保护法》、即将修改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四)对策之四――规定动物保护人制度

由于动物具有不同于一般物的法律物格,所以不仅在对动物的权利行使上具有特殊性,而且动物的保护主体也具有特殊性。因此,应当建立动物保护人制度。

对于一般物,所有人就是保护人,其他人负有不得侵害的绝对义务。而对于动物,除了一些所有人作为保护人外,动物的保护人更加宽泛,一些不是所有人的主体也可以作为保护人。具体而言,对于动物保护人可以作以下区分:

1.所有人或法定义务人的保护

对于野生动物,应当由国家有关部门或先占取得人作为其保护人。对野生动物应当作进一步划分。第一类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即“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对于这类动物需要特别加以保护,关系到物种的存续,关系到人类的生存环境。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条第1款“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以及第7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各级林业、渔业

行政管理部门为这类野生动物的保护人。第二类为除此之外的普通野生动物,如野生的山兔、野鸡、蝎子、蜜蜂等,对此应当允许先占取得。野生动物的先占早在罗马法中就已存在,盖尤斯《论日常事务》第2卷认为:“因此,在地上、海上及天空被猎获的所有动物,即野兽、鸟和鱼,为猎获者所有。”“不属于任何人之物,根据自然理性归先占者所有。” 后世法、德、瑞士、意大利等国都承认对野生动物的先占取得。我国现行法律未规定对这类野生动物的先占取得。许多学者已经注意到了这一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物权法编第82条“野生动植物的先占”规定:“在不违反有关野生动物保护和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野生动植物可依法先占取得。”我们认为,未来民法典应当吸收这一规定,对普通野生动物实行先占取得,由先占人为其保护人。 对于宠物,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人,全面负责对宠物进行保护。宠物是人类的同伴,与人类是朋友关系,同人类具有密切的关系。宠物的主人对宠物进行照顾,负责宠物的饲养、管理等事务,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宠物的主人在宠物受到外来侵害时,有权基于自身的保护人权利请求进行救济。当然,宠物的主人也不得随意虐待宠物,不得随意遗弃宠物。

对于普通动物,则设立所有人的“关照”的法定义务,规定不得虐待动物等法定义务。普通动物一般属于所有权人的权利范围之内,可以自己基于自己的意志对自己所有的普通动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与他人无涉。但是,所有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负有一定的义务,比如不得虐待、残酷杀害动物,在需要杀害普通动物时,也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

2.非所有人或非法定义务人的保护

动物处于最高的和次最高的法律物格地位,虽然动物所有人或法定义务人的保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动物的保护,但是在动物被虐待、残害等情形时,赋予非所有人或非法定义务人保护权利,能更好地实现对动物的保护。对此,可以从自然人和团体两个层面进行分析研究。

自然人不仅对自己所有或关照下的动物具有权利,而且在某些情形还应当对非属自己所有或关照的动物也有一种利益,在这种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利请求保护。随着人们对生存环境的重视以及生态意识的提高,我们认为对自然人权利的保护上,也存在一个生活环境的保护问题,对此可以吸收我们过去提出过的“人身权的延伸保护理论” .人身权延伸保护,强调的是对自然人权利的纵的维度进行保护,延伸至出生前和死亡后。除此之外,还可以对自然人的权利进行一种横的维度的延伸保护,即自然人对所生存的外部环境也具有一种权利,环境资源对于人获得主体资格是至关重要的或者说是不可或缺的。有学者提出对人格概念进行扩展,确立环境人格权,将环境利益纳入人格权法的保护范围是十分必要的。 这是具有积极意义的。根据这种横的人格权延伸理论,自然人应当有要求阻止破坏环境和回复环境及排除侵害的权利以及要求采取保护良好环境的措施预防破坏环境的权利,以及自然人有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保障的权利。与此相应,自然人对作为生态环境中的重要一员的动物,也应当享有阻止侵害动物、排除侵害动物、提出诉讼要求保护动物的权利。

除了非所有人的自然人作为动物保护人之外,还可以考虑某些不具有所有权和法定义务的团体作为动物保护人,比如建立动物基金会形式,即对旨在为动物保护目的筹集的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机构,性质上为财团法人。现在动物基金会非常多,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是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亚洲动物基金等。这些动物基金会实施了许多有影响的活动,比如1993年以来,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成功地劝说菲律宾政府禁止出售野生猴子;1996年,在国际爱护动物基金的倡导下,中国有关部门撤走了所有国际机场货架上的熊胆制品;亚洲动物基金发起的“拯救黑熊”行动,等等。这对改善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濒临灭绝的种群,杜绝对动物的残暴虐待,倡导对所有生命的尊重和爱护,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们认为应当支持动物基金会为了人类利益所进行的活动,比如基于动物保护而进行的诉讼,对这类诉讼应当作为公益诉讼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我们也主张非所有人的自然人和动物基金会等团体作为动物的保护人,但这同动物法律人格论者的主张有本质上的差异。动物法律人格论者,是把动物作为权利主体对待的,我们是在动物法律物格的基础上阐述的,依然把动物作为权利客体对待。这些保护从根本上是从人类利益出发,决非什么代为行使动物的权利。即使允许某些自然人或团体进行诉讼权利保护动物,也不是为保护动物权利来考虑,而是为惩治残害动物行为,保护人的权利,维护人类生存环境和人类整体利益的根本目的。

(五)对策之五――对为动物福利设立基金的规定

进行动物保护,还应当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当有人为特定的动物捐助、赠与财产,为该动物提供福利的时候,民法究竟应当怎样进行规制。

持动物人格权论者主张,动物具有法律人格,当然可以享有财产所有权,这样的财产当然归动物所有。这种主张不能为民法所接受,已如前述。那么,对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呢?

动物不能享有权利,当然也就不能享有财产所有权。但是,可以为特定的动物设立基金,而该基金作为权利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为该动物的福利而行使财产权利。这样做的意义,还是为了保护动物,保护与人类最亲密的朋友,最终的目的仍然是保护人的生存环境,保护人的根本利益。因此,民法典应当设立“为动物捐助、赠与财产”条,规定,对动物捐助、赠与财产的,可以为动物的福利设立基金,并依法实施法律行为。

(六)对策之六――对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是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的成熟规定,即确定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由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面对判令动物本身承担责任——例如处死动物——等判例,有必要重申动物侵权责任的规定,就是动物的占有人承担责任,而不能由动物自己承担责任。如果认为应当让犯了“错误”的或者犯了“罪行”的动物承担法律责任,而动物又是没有识别能力的生物,那与残害动物、虐待动物有什么区别?

动物侵权是一类特殊的侵权行为,自罗马法以降,各国都对此作了规定。“在大陆法较早的规定中,对动物承担责任的人是所有者;近来,立法已经将这一责任规定于保有者。” 我国《民法通则》在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我国原则上也是规定动物保有者承担责任,这是可取的。但是这一条文对动物侵权的规定尚显不足,应当予以细化。

我们认为,动物在生存方式上具有多样性,有的是野生,有的是饲养,还有的是驯养,等等。因此,不同生存方式动物侵权也具有多样性,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分别予以规定,方为合理。结合《民法通则》第12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应当规定:第一,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当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民事责任。依习惯散养的动物,因争斗造成动物伤害或死亡,双方保有者均无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害。但当地另有习惯的依其习惯。”第二,规定“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条:“受到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国家主管机关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规定“抛弃、遗失、逃逸动物致人损害”条:“被抛弃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其原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抛弃的动物已经被他人占有的,由其占有人承担民事责任。遗失、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四,规定“驯养的野生动物回归自然后致害”条:“驯养的野生动物脱离驯养人,回归自然后致人损害的,驯养动物的人不承担损害民事责任。”如此,就可以达致对动物侵权的完整规定,实现对动物侵权的科学规范。

Abstracts: With the remedy of 90a clause in the German civil code, the clause that animals are not things has led to much influence

第9篇: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意义范文

我所今年共受理各类林业行政案件xx起,查处xx起,待处理一起,处罚xxx人,罚款xxx元。全体民警克服一切困难不怕流血牺牲协助州森林公安局办理“1.30”特大猎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雪豹案,有效扼制了辖区内贩卖、携带、运输野生动植物现象,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民警们放弃节假日加班加点历时86天和州森林公安局共同办理了5月16日新世界药业有限公司无证收购肉苁蓉案查获价值70万元肉苁蓉。

今年派出所共救助野生动物15头只,出警150次,调觧各类纠纷25件。切实地保护了辖区内的生态环境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安全。

一、继续深入贯彻“五条禁令”和各项规章制度。

认真贯彻和落实“五条禁令”和各项规章制度,严防枪、酒、车、赌等方面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出现,使民警深刻认识到执行“五条禁令”和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性、长期性和必要性。从而做到在“制度”面前 “令行禁止”,进一步规范了依法行政、执法办案行为。

及时传达学习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做到政令畅达、队伍稳定,特别针对今年2月广西森警持枪伤人案和7月27日塔城森警私借枪支打猎致人死亡案及国家森林公安局关于近期四名民警违法违纪事件的通报,认真组织全体民警学习相关文件,总结经验、痛定思痛,每个民警写了六篇心得体会。使民警时刻保持高度的政治觉悟。

二、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工作。

年初领导班子进行了明确分工,做到了小事有人管、大事有人抓,使派出所的队伍建设工作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工作中和主管部门签订了党建目标管理、精神文明工作 、党风廉政建设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计划生育管理 、创建平安单位等责任书,制订了XX年度派出所工作计划,使各项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年终完成了各项工作指标。

在局领导的关心下搬了新办公室,购买了新的办公设施和警务用车;六月全所参加了市举办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专题培训班, 十月份四名民警参加民警了州警察培训中心举办的一司晋升三督培训班,为队伍正规化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证。

一月接到州森林公安局要求我所代表州局参加自治区公安厅举办的“抓三基、谋发展、践行xx大,下实功、求突破、开创新局面”主题文艺汇演的通知后,在资金不足,时间短的情况下,民警们不顾年龄超大、缺少文艺细胞、运动强度大等因素,苦练名为《激情跳跃》的韵律健身操。在长达一个多月的训练时间里,没有一个民警喊苦喊累,提高了民警的身体素质和大局意识。

在“5.12”汶川大地震后,派出所民警迅速响应党中央“众志成城,抗震救灾”的号召,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全年,派出所民警向灾区及困难群众捐款7320元,体现了派出所民警极高的政治觉悟和良好的精神面貌。

三、加强林业法规的宣传普及提高市民的守法意识,加强打击各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案件。

今年五月,派出所民警在市政府广场开展了“爱鸟周”宣传活动,针对部分市民保护野生动物意识淡薄、法律知识不强的现状,派出所专门制作了黑板报和宣传单,宣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阐明了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意义,起到了良好的工作效果。

派出所根据地域特点加强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的力度,积极与高速公路管理局交警大队取得联系,在调查得知冬季和年前运送野生动物及制品比较突出的情况,开展了专项严打行动,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有效扼制了辖区内贩卖、携带、运输野生动植物现象。

一年来派出所多次协同乡政府工作人员治理乱开垦草原、林地,破坏植被的行为,对辖区内林业资源的分布情况掌握的更加清楚,同时协助市防火办发现治理次森林火灾2起,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了现场情况。

四、积极做好园林绿化工作,为奎屯市林业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添砖加瓦。

在市春秋季全民义务植树期间,派出所负责水土涵养林栽植的监督指导和管护工作,接到任务以后,迅速组织民警做好监督指导区域内的定点、放线等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绿化委员会的技术要求监督指导参加的义务植树的单位,完成了春秋季全民义务植树任务,。夏秋两季,派出所针对市区行道林、广场、公园、游园花草树木经常遭到人为破坏和盗窃的情况,布置警力巡逻,对恶意破坏花草树木的行为进行林业行政处罚。年底派出所共积肥36方。

为了加强奥运期间的安保工作,派出所专门抽出警力在玛纳斯街水井房值夜班,同时加强局办公楼的值班力度,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防暴演练,做好24小时备勤工作。

五、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

1、积极想办法改善办公条件和设施,争取办公楼款项及早到位。

2、工作中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从优待警、从严治警的开展工作。

3、积极落实民警年度身体检查的文件要求。

4、积极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民警们业务水平和思想素质。

5、加强派出所的基础台帐的建档工作,充实内勤管理。

6、根据市森林资源的分布特点,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充分体现森林公安的职能作用。

7、积极加强和其他警种的横向联系,提高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