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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建设标准精选(九篇)

市政道路建设标准

第1篇:市政道路建设标准范文

为加强乡(镇)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根据《*市公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乡(镇)村公路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已纳入本市公路统计里程或者按照城乡公路网规划新改建的乡(镇)公路(以下简称乡道)、村公路(以下简称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经改建达到公路技术标准的村内道路纳入公路统计里程,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乡(镇)村公路包括乡道和村道上的桥梁、涵洞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职责)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乡(镇)村公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路处)是本市公路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市乡(镇)村公路的行业管理。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乡(镇)村公路的管理,业务上受市市政局指导;其所属的区(县)公路管理署[以下简称区(县)公路署]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乡(镇)村公路的管理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工作,指导所辖区域内村道的建设;设立乡(镇)村公路管理站或者落实乡(镇)村公路管理机构,合理配置乡(镇)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技术人员和设备;配合区(县)公路署做好乡(镇)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划)

乡(镇)村公路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省(市)、区(县)公路网规划及区(县)总体规划为依据,体现节约用地、少占耕地、保护环境的原则,并与乡(镇)村的发展相适应。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是乡(镇)村公路规划的编制主体,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具体进行编制,乡(镇)村公路规划征求市市政局意见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与相邻区(县)连接的乡(镇)村公路规划,应当事先征求相邻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经市市政局审核,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乡(镇)村公路规划应当送市市政局备案。

经批准的乡(镇)村公路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按前款程序报批。

第五条(建设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经批准的乡(镇)村公路规划编制乡(镇)村公路的建设规划,报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送市公路处备案。跨乡(镇)的乡(镇)村公路建设规划,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协调。

第六条(建设计划)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乡(镇)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乡(镇)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列入市补贴计划的项目应当送市公路处初审,经市市政局与相关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乡(镇)村公路的年度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并由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送市公路处备案。

乡(镇)村公路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建设单位)

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乡(镇)村公路可以由社会经济组织投资建设。

第八条(建设资金筹措)

乡(镇)村公路建设资金可通过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资金;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补贴政策对列入规划的乡道、村道建设给予的资金补贴;

(三)其他合法的渠道或方式筹集的资金。

乡(镇)村公路的建设资金可以逐步实行以乡(镇)人民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第九条(建设标准)

乡道的建设一般不低于三级公路标准。

村道的建设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其中通行公共交通车辆的村道路面宽度不小于6米。

第十条(标志、标线)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在乡(镇)村公路上设置标志、标线。

第十一条(建设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改建乡(镇)村公路项目的名称、地点、设计图纸、主要工程量及其他相关内容在工程开工前报送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公路署应当参与准备接管的乡(镇)村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乡(镇)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乡(镇)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乡(镇)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乡(镇)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本市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乡(镇)村公路的建设应当接受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村道建设同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交竣工验收)

乡(镇)村公路的验收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竣工档案)

乡(镇)村公路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办法建立档案。乡(镇)村公路的竣工资料由建设单位交由区(县)公路署存档。

第十四条(移交接管)

验收合格的乡(镇)村公路,纳入本市公路的统计里程,并由所在地的区(县)公路署负责管理和养护。

建设单位应当在乡(镇)村公路验收合格后,向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移交申请,并提供详细的设备量清单及竣工档案等养护管理需要的相关资料。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公路接管协议书》。

第十五条(命名和编号的程序)

乡(镇)村公路命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区(县)地名办意见后确定,并报市市政局备案;跨区(县)的乡(镇)村公路命名,由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报市市政局,市市政局征求市地名办意见后确定。

乡(镇)村公路的编号依照国家《公路路线命名编号和编码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养护计划)

区(县)公路署负责编制乡(镇)村公路的管理养护计划,并纳入区(县)公路养护年度计划中,报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将批准的乡(镇)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送市公路处,市公路处汇总后报市市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养护资金筹措)

乡(镇)村公路养护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轻便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及拖拉机养路费收入,扣除必要的征管费用后全部用于其所辖区域内的乡(镇)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市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区(县)人民政府在市返还区(县)的汽车养路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

(三)市级汽车养路费中给予区(县)的补贴资金。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市市政局另行制定;

(四)区(县)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

(五)乡(镇)人民政府安排的资金。具体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六)其他合法的渠道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八条(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乡(镇)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乡(镇)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

乡(镇)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包括乡(镇)村公路养护管理站或者乡(镇)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

乡(镇)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建设养护资金的监管)

市市政局、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乡(镇)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乡(镇)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向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

乡(镇)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市市政局、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乡(镇)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养护管理要求)

市市政局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定额。

区(县)公路署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组织实施乡(镇)村公路养护,确保路面平整,路基、边坡稳定,排水通畅,桥涵等构筑物牢固完好,标志齐全,绿化美观。

第二十一条(养护作业单位的选择)

区(县)公路署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乡(镇)村公路的养护作业。

乡(镇)村公路中的大中修等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养护作业单位,实行合同管理;对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的养护作业以及简单的日常养护,区(县)公路署可以委托沿线乡(镇)人民政府采取适当的方式落实养护作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养护作业要求)

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乡(镇)村公路的养护维修质量标准养护公路,并做到安全作业、文明施工。

第二十三条(大中修工程)

区(县)公路署应当通过检测,确定需要大中修的乡(镇)村公路项目,及时安排大中修。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本市有关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桥梁管理)

区(县)公路署应当按照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及本市公路桥梁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制度的要求,负责所管辖乡(镇)村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区(县)公路署应当建立桥梁养护检查工作制度。对定期检查结果为四、五类的以及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及程度的桥梁,区(县)公路署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特殊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及时安排大修或者改造;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五条(桥梁损坏的处置)

对承载能力未达到原设计限载标准的桥梁,区(县)公路署应当及时更换限载标志;桥梁严重损坏且影响通行安全的,区(县)公路署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先行设置禁止通行的标志,采取封锁交通的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公路处,并通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通过新闻媒体等联合封路、封桥通告。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遭到严重损坏的桥梁补充列入当年改造计划,及时修复。

第二十六条(信息化管理)

区(县)公路署应当将乡(镇)村公路的管理纳入全市公路信息化管理体系,并做好信息服务工作。

区(县)公路署负责乡(镇)村公路地理信息系统数据的采集,并根据乡(镇)村公路的路面、桥梁和附属设施的监测结果,及时更新地理信息系统数据。

第二十七条(树木砍伐、迁移)

乡(镇)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需要迁移或更新砍伐的,由区(县)公路署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路政管理)

区(县)公路署应当设置乡(镇)村路政管理队伍,落实路政管理经费,配备必需的装备。路政管理经费可以从养路费中列支。

路政管理应覆盖到所有的乡(镇)村公路,依法保障乡(镇)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九条(行政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乡(镇)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实施以下行为:

(一)占用公路;

(二)挖掘公路;

(三)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四)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涵或者设置管线等设施;

(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确实需要实施前款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县)公路署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区(县)公路署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意见后,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条(行政处罚)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市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路政管理规定的,由区(县)公路署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路产赔(补)偿)

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乡(镇)村公路损坏的,应当按照《*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标准》及有关规定,到区(县)公路署办理缴纳损坏赔(补)偿费的手续。收缴的赔(补)偿费应当全部用于乡(镇)村公路的修复和养护。

第三十二条(应急处置)

市市政局应当制定本市公路的应急预案,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公路署应当按照市市政局制定的公路应急预案制定其管辖的乡(镇)村公路应急预案。

乡(镇)村公路上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先期处置,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并向上级报告;事发地的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公路署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三条(废弃)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对失去使用功能的乡道、村道,在征得区(县)规划部门的同意后应当废弃,并办理设施量变更手续。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公路及时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

市公路处应当定期对全市乡(镇)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市政局,并送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核机制,监督所辖区域内乡(镇)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每六个月对所辖区域内乡(镇)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市政局。

第2篇:市政道路建设标准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广场、桥梁、隧道、利用道路设置的停车场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主管城市道路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道桥管理机构根据市政部门的授权,负责城市道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政部门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城市道路发展的政策,鼓励、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装备。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道路的权利和保护城市道路的义务。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建设、市政、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经市建设、计划、财政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和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跨越江河的桥梁或者隧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由市政部门组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部门批准。

住宅小区和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应当预留各种管线的位置。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按照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与公路的结合部。改建、拓宽城市道路与公路结合部的,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不准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城市道路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应当经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核验合格后,由市建设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办理建管交接手续,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措。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国内外企业及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使用国内外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经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收取的费用,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准挪作他用。

第三章养护和维修

第二十一条市政部门应当根据道路类别、技术等级、数量和养护、维修定额,核定年度养护、维修经费,经市建设、计划、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市政道路,由市政部门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养护、维修;

(二)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养护、维修;

(三)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养护、维修;

(四)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钢轨外沿两米以内的铺装部分,由铁路部门养护、维修。

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和养护、维修周期进行养护、维修;城市道路损坏影响交通和行车安全时,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维修,保障道路完好。市政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雨水井,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

管线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设施缺损时,应当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并在自知道缺损时起24个小时内进行补缺或者修复。

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竣工,并在作业现场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行人和车辆行驶安全。

第二十六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时间的限制。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政部门执行路政管理的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占用,不准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的原状。

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赔偿。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一)占用主干道和距主干道道路红线10米以内设置除公益设施以外经营性设施的;

(二)占压城市地下管线的;

(三)占用次干道以下道路设置经营性设施超过3平方米的;

(四)临时占道设施高度与周围建筑物门窗间距少于1:1.5比例的;

(五)占道设施距人行道侧石间距少于2.5米的;

(六)改变采光井用途的;

(七)凸出道路红线搭建踏步或者楼梯的;

(八)建设永久性围挡设施的;

(九)搭建门斗、阳台的;

(十)占用医院、学校、大型商场、宾馆和国家机关门前两侧各30米以内路段的;

(十一)损坏绿地、树木或者市政公用设施的;

(十二)与周围景观不协调的;

(十三)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允许占用的。

第三十一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限最长为1年。临时占用期满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满前2个月内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加倍征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结构设置,不准出租、转让、改变用途。

第三十三条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原审批部门可以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作出缩小占道面积、减少占用时间、改变占道位置和停止占用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市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本条例实施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现有已批准的早晚临时市场,场内不准建任何构筑物。

现有已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有计划地退出。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在城市道路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工商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建筑施工不准占用城市道路作业,确需临时占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标准围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占道设施,清除现场物料,修复因施工被损坏的城市道路或者其它市政公用设施,并铺装新建建筑物临街的地面。

第三十七条市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城市道路上设置限制行驶车辆的标志。公交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整行车路线,应当征求市政部门的意见。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经市政部门同意,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在执行任务时,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可不受前款限制,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在有条件停放车辆的城市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应当经市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设立停车场标志,按照规定标准收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停车场。

第三十九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拌和泥浆、打砸硬物、向道路上排放污水或者其它污染腐蚀物;

(二)从事各类生产、维修、冲洗车辆及加工活动;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道路上试刹车;

(四)机动车在未标明允许停放的道路上停放或者在人行道上行驶;

(五)在桥梁上架设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线杆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移动、损坏道路附属设施;

(八)其他损害和侵占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按照批准的范围、面积、时限挖掘道路。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长度在100延长米以上的,挖道单位应当在当年4月15日前向市政部门申报挖道计划。

挖掘城市道路期间需要占用道路堆放土方和物料的,应当在办理挖道审批手续的同时,办理占用道路手续。

第四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准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加收2倍挖道修复费。

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城市道路禁挖期。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禁挖期内挖掘道路施工的,按两次修复收取挖道修复费。

第四十二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持地下设施主管部门的证明,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属于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只收取一次挖道修复费。

第四十三条挖掘道路应当先割后挖。挖掘道路的沟槽,应当素土回填、机械分层夯实。

不具备素土回填条件的,必须采取水撼沙回填。沟槽回填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回填时,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现场质量监督、检测。

第四十四条挖掘城市道路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横穿路幅宽度在9米以上的道路时,应当采用免挖路面方法施工;因地下障碍物难以避让,必须开挖路面的,应当夜间分半突击挖掘施工,并保证当夜回填。

第四十五条长距离挖掘道路的工程,应当分段开挖,分段回填,分段修复路面。除经批准的特殊情况外,一次开挖的长度不准超过100米。

第四十六条挖道沟槽回填和路面修复,由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负责实施。

第四十七条地下管线完工后,主、次干道横向挖掘的,应当在当日回填修复;主、次干道纵向挖掘和支、巷路横向挖掘的,应当在3日内回填修复;支、巷路纵向挖掘的,应当在5日内回填修复。

第四十八条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挡护设施、安全警示灯和统一监制的公告牌。

挖道施工材料应当按批准的位置单侧堆放,弃土及时外运,日产日清,保证通道畅通。

第四十九条经批准埋设杆、柱等占道构筑物的,占用道路面积按点数计算,每点折合1平方米;设置路牌式广告等占道构筑物的,占用道路面积按长度折算,每1米折合1平方米。

第五十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市政道路的,除设置的公益设施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费外,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市政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经批准占用城市市政道路的,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占用费的50%缴纳占道押金。占用道路期满,未造成道路损坏的,返还占道押金。造成道路损坏的,用占道押金修复,

剩余部分返还占道单位或者个人,不足部分的费用由占道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专款专用,不准减免。

第五十一条市政部门应当实行城市道路巡视检查制度,明确路政管理人员职责和任务,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路政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秉公执法,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巡视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问题,确保道路设施完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任务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并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城市道路工程未经核验、验收或者经核验、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1%以上2%以下的罚款;

(五)城市道路上各类管线的检查井、雨水井缺损未按规定时间更换或者修复的,处以管线养护、维修责任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拒绝接受市政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道桥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设施的,予以现场查封,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或者堆放物料、设置摊点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强制清除或者扣押占道物品,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时限占用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批准的结构、用途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出租、转让占道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建筑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规定清理现场、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铺装新建建筑物临街地面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城市道路上冲洗车辆、拌和泥浆、打砸硬物、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腐蚀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城市道路上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在桥梁上架设10千伏以上高压电力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超高、超长车未按照规定在道路上行驶或者机动车在桥梁、非指定道路上试刹车,在未标明允许停放的城市道路上停放或者在人行道上行驶的,可强行清除,并处以50元的罚款;

(九)擅自在桥梁上设置广告牌及其他挂浮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移动、损坏道路附属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挖道面积每平方米挖道修复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强制回填道路;

(十二)未按批准的范围、面积、时限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未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建筑施工未按规定围挡,挖掘城市道路现场未设挡护设施、安全警示灯和公告牌,挖道施工材料未按批准位置单侧堆放,弃土清运未日产日清,影响通道畅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发生、清除、回填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或者后果的,由违法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对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挖道修复费、占道押金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未补缴的,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市政部门管理人员、、越权审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3篇:市政道路建设标准范文

为扎实推进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确保年内实现村村通硬化路目标,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网络,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8年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全市计划投资4652万元,建成农村公路172.3公里,完成通油路(水泥路)行政村160个,全面实现村村通硬化路的目标。其中:距村500米以上的行政村100个,建设里程154.3公里;距村500米以下的行政村60个,建设里程18公里。各镇区、各街道的农村公路建设任务,按照市交通局下达的计划实施。

二、建设质量和标准要求

农村公路硬化以建设水泥路为主,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搞好路基、路面及桥涵工程建设。各项技术指标继续严格执行《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意见》(荣政发〔2007〕15号)确定的建设质量和标准要求。

三、资金筹措与拨付

(一)资金筹措。继续采取向上争取一块、市财政配套一块、镇和街道自筹一块的方式,落实农村公路硬化建设资金。

1、距村500米以上的部分:

(1)由市交通局负责争取*市交通局下拨的省补助资金50万元,拖养费市级留成部分补助资金251万元,共301万元。

(2)由市财政局负责争取国家补助资金491万元,负责落实*市财政局专项资金300.6万元,共791.6万元。

(3)鉴于水泥等建设材料价格上涨,市财政对内陆镇、街道(崖西、夏庄、荫子、埠柳、滕家、大疃、上庄、城西)的农村公路硬化建设,按每公里11万元落实配套资金,共905.3万元;对沿海镇、街道按每公里8万元落实配套资金,共461.6万元;两项合计1366.9万元。

(4)各镇、街道负责解决余下建设资金。

2、距村500米以下的部分:

(1)由市财政按每公里2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共234万元。

(2)各镇、街道负责解决余下建设资金。

3、石岛管理区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硬化建设配套和补助资金由管理区财政自行解决。其中距村500米以上的农村公路共14.3公里,需落实配套资金114.4万元;500米以下的农村公路共6.3公里,需落实补助资金126万元。共需落实配套及补助资金240.4万元。

(二)资金拨付。

1、由市财政局负责向上争取、落实的国家补助资金和*市财政专项资金(共791.6万元),要及时足额拨付至市交通局;距村500米以上农村公路硬化建设的我市财政配套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每公里7万元的标准,于今年4月底前拨付至市交通局。上述补助和配套资金由市交通局负责统一购置水泥、支付工程监理费用等。

2、距村500米以上农村公路硬化建设的余下我市财政配套资金,在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局负责直接拨付至各镇、街道;距村500米以内农村公路硬化建设的我市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于5月底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分两次拨付至各镇、街道。

3、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精打细算、从俭节约,不得将补助水泥和资金截留、挪用或变卖。

四、职责分工

(一)各镇、各街道为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硬化建设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硬化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于4月底前完成路基工程,5月份路面硬化工程全面动工,10月底前所有工程全部竣工。要通过招投标确定三级以上建筑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路面硬化工程,并派专人监督道路施工的全部过程,切实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二)市督查考核办、交通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负责农村公路硬化建设的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等的监管督查。

(三)市交通局根据路基工程进度和建设质量,按每公里400吨水泥的标准,拨付给各镇、街道用于路面硬化;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管,派出专门人员对各镇、街道的农村公路硬化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施工质量检查;通过招投标统一确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现场监理,各镇、街道派专人协助做好质量监理工作。

(四)工程竣工后,市督查考核办、交通局、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验收组,对各镇区、各街道农村公路硬化建设情况进行统一检查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完成年度计划的,除不予拨付余下补助资金外,还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区、各街道要把农村公路建设列入本年度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组织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落实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靠上抓,制订方案,完善措施,科学调度,加快推进。市督查考核办、交通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农村公路建设任务落实到位。

(二)要确保工程质量。按照“一手抓工程进度,一手抓建设质量”的原则,始终把保证质量放在首位,严格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各镇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第一质量责任人,要责成专人负责,从工程材料、路基、路面及施工要求等多方面加强监管,确保建设质量。各镇区、各街道要科学调度,周密安排,制订出具体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切实做好资金筹措、物料准备、施工组织、质量监管等工作,保证农村公路建设扎实推进。要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切实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明确落实责任,真正使农村公路有人管、有人养。

第4篇:市政道路建设标准范文

一、农村公路现状

(一)农村公路基本概况

近年来,特别是本届政府以来,我市认真组织实施乡村康庄工程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农村公路面貌得到极大改观,截止20__年末,我市现有农村公路11256公里,其中县道3119.5公里、乡道1375.7公里、村道6761公里。全市所有通乡(镇)公路均已等级化和硬化,5550个行政村中有4851个已通等级公路、4366个村的路面已得到硬化。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公路网络化水平低、通达深度不够。全市农村公路总量较大,但大部分公路都是断头路,没有形成必要联网,客运站场建设又严重滞后,交通运输服务不能有效配套。

2、农村公路技术等级低、路面状况较差。到20__年底,全市农村公路11256公里,其中等级公路6091.8公里(一级42.7公里,二级298.7公里,三级620.5公里,四级5129.9公里),准四级公路3210.1公里,等外公路1954.3公里。二级及以上公路只占农村公路总里程的2.69%,而准四级、等外公路却占农村公路总里程的45.9%。全市还有699个行政村未通上等级公路,有1184个行政村未通上水泥路或沥青路。

3、农村公路病危桥梁多,全市四类及病危桥梁2858延米/116座,急需改造;安全设施、标志不完善,渡口及渡船等也均存在安全隐患。

4、农村公路抗灾能力脆弱,再加上我市自然灾害频发,新路破损现象严重。

5、农村公路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没有形成,通村公路基本处于失管状态。

另外,与我省其它地市相比,我市农村公路的技术等级、通达率均处于全省后列(全省农村公路现状对照表附后)。

二、实施康庄工程建设的主要成绩及基本经验

20__年实施乡村康庄工程以来,至20__年4月底止,累计完成投资15.3亿元,共完成63个乡镇的通乡公路改造724.5公里,全市所有的262个乡镇都通上等级路和硬化路;完成通村公路改造8262公里,其中路基改造4520公里、路面硬化3742公里,新增通等级公路的行政村1850个,等级公路通村率达到78.7%,提高了30.6个百分点,新增公路硬化的行政村1445个,通村公路硬化率达到74.5%,提高了23.9个百分点,提前一年多时间实现了本届政府通村公路的建设任务和目标(20__年-20__年建设目标任务:路基路面改造7700公路,等级公路通村率85%,通村公路硬化率72%)。

实施乡村康庄工程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得到农村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被誉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老百姓从中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实施乡村康庄工程,促进了统筹发展。过去,出行走山路、走泥路,运输靠肩挑,农村公路“晴天一身灰、雨天一身泥”。现在,老百姓走上了“康庄大道”,坐上了“方便车”,有效解决了农村“出行难”问题,使乡村与城镇的联系更加便捷、紧密,提高了农产品的运输效率,扩大了流通范围,推进了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

2、实施乡村康庄工程,激活了农业农村经济。农村交通方便了,山区群众与外界接触多了、交流也广了,各种信息渠道更加通畅,有效促进了农民群众思想观念的转变。引进外来投资,开发、做强、做大农业、旅游项目,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外出经商、打工,增加农村农民收入,极大地激活了农业农村经济,促进农村发展。

3、实施乡村康庄工程,加强了干群党群关系。乡村康庄工程作为国家解决“三农”问题的生动载体,被广大农民群众誉为“德政工程”,真正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对农村、对广大老百姓的关心,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有利于改进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巩固党在农村的领导地位,有利于塑造人民政府的良好形象。

在实施康庄工程建设过程中,我们不断思考探索,总结经验教训,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1、必须形成齐心协力建“康庄”的浓厚氛围

省交通厅非常重视康庄工程,把它作为交通“六大工程”的重点来抓;温州市委、市政府把康庄工程作为“139富民攻坚计划”的基础工作,每年都列入市政府重点工程和为民办实事工作;市政府领导多次专题研究康庄工程建设,下工地调研指导;市人大、市

政协多次组织代表、委员视察康庄工程,始终关心着康庄工程建设;各县(市、区)、乡镇政府更是把康庄工程作为“一号工程”来抓;职能部门一路绿灯、农民群众热情高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形成了齐心协力建“康庄”的浓厚氛围,是“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帮助,把部门的行为转变为政府的行为,把行业行为转变为社会行为”的成功典范之一。

2、必须依靠一系列好政策

乡村康庄工程点多面广,工作量大、工程量大、投资额大。省交通厅、市政府按照平衡发展的要求,出台了一系列扶持补助政策,大大减轻了农民筹资压力。县(市、区)政府作为康庄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根据各自实际,出台了政策、资金、管理等各项强有力措施。这些都从根本上保证了康庄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3、必须建立目标明确、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不仅把乡村康庄工程列入政府重要工作,还与有关部门签订了目标责任状,明确责任、落实责任,奖罚分明;政府领导分片联系负责,组织部门更是把干部任用与康庄工程挂起钩来,极大地调动了工作积极性,有力促进乡村康庄工程的实施。

4、必须拥有一支事业心强,能干事、敢干事、能干具体事、能干成具体事的队伍

康庄工程是在特定的时期实施的,每项工作的执行与落实,都需要有特定的思路、特别的办法对待,更需要有特别能干事的人来做。三年的康庄工程建设,培养了一大批事业心强、整体素质高的人才,增强了行业内谋发展、干事业的氛围,这是康庄工程建设中积累的一笔珍贵财富,更是实现交通又快又好发展的基本保障。三、对新农村公路建管养的思考

(一)关于新农村公路建设的基本思路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的中心工作之一,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加快新农村公路建设,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对我们交通部门的新要求。因此,我们要按照“建管养并重、路站运一体”的发展思路,紧紧围绕“农村公路技术等级标准化、连通网络化、安全设施及站场配套化、城乡客运一体化”的目标,集中人力、物力,扎实推进,加快实现我市农村公路交通从与经济社会逐步适应到适度超前的转变。关键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1、增强超前意识,力求科学发展

立足农村公路建设新的基点,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跳出交通谋划交通,超前规划新农村公路,注重前瞻性;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建立项目库,强化前期,严格程序,加强设计管理,注重科学性。

2、突出建设重点,力求协调发展

新农村公路建设,要统筹兼顾,努力实施“四大工程”:一是继续实施康庄工程,提高等级公路通村率与硬化率;二是积极实施提升工程,不断提高公路等级;三是全面实施联网工程,充分发挥公路整体效益;四是加快实施站场工程,繁荣农村客运市场。

3、坚持以人为本,力求和谐发展

一要树立“宁可少建一米公路,也不能留下一处隐患”的理念,落实专项资金,实施“安保工程”,使农村公路真正成为老百姓的平安之路、幸福之路;二要进一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和招投标办法,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加快建立健全交通诚信体系,加强监管,建设农村公路精品工程,树立交通新形象;三要落实“四真”要求,加大农村公路工程安全管理力度,进一步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四要尽量利用老路,最大限度节约土地,同时保护好公路沿线的自然环境,努力建设生态型农村公路,实现可持续发展。

4、深化改革探索,力求创新发展

继续深化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探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制;扎实推动科技创新,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在质量、安全、节约、环保等方面力求有新突破。

(二)关于新农村公路建设的目标任务

1、主要目标

根据上述发展思路和要求,我市新农村公路建设的主要目标是:

到20__年,全市所有乡镇至所在县(市、区)城有一条四级以上公路,中心镇至所在县(市、区)城有一条三级以上公路,通村公路等级率、硬化率均达到97。

到2015年,重要县道达到二级公路标准,乡道达到四级标准以上,村道达到准四级以上,通村公路等级率、硬化率均达到100。所有乡、行政村的停靠站覆盖率达到100,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农村公路交通状况力争达到全省中等水平。

2、具体任务

到20__年(“十一五”期间),计划投资71亿元,完成县道连网240公里、改造380公里;乡道连网、改造1000公里;村道通达、连网、改造2800公里;危桥改造2858延米/116座;撤渡建桥19处;完成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投入3.3亿元;建成五级客运站30个、港湾式停靠站7000个;“整村迁移、下山脱贫”77个村。

到2015年,计划投资118亿元,完成县道连网公路410公里、改造648公里;乡道连网、改造1800公里;村道通达、连网、改造4200公里;危桥改造2858延米/116座;撤渡建桥19处;完成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投入5.6亿元;建成五级客运站75个、港湾式停靠站10000个;“整村迁移、下山脱贫”96个村。

要加快农村站场建设步伐,促进农村客运发展,争取做到路通车通,方便农民群众出行;要加快县境内班次的改造工作,突出城镇内外交通的衔接,特别要重视发展城镇客运班线,提高农村班车通达率,逐步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

(三)关于新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

从实际需求出发,合理把握标准;修实用之路、修安全之路、修资源节约之路。原则上,县乡公路要按照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排水与边坡挡墙设计要加强,交通安全设施要做到“四同时”;村级道路要按照《浙江省准四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从严掌握各项指标,建设时要重点突出错车道与安全设施的到位,平原地区及有条件的地方尽量采用等级公路建设标准。

(四)关于新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来源

农村公路是农村的“市政设施”,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属公共产品。因此,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方针,建设农村公路,要以政府投资为主,继续坚持地方为主、国家加大支持力度的原则,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与农民的积极性,采取国家多投一点、地方财政多出一点、社会群众捐一点的形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五)关于新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1、建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在公路管理部门中增设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科室,核定编制(以现有康办人员为基础),加强对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工作;在现有的路政大队、中队中增加编制,对农村公路进行路政管理。

在各乡、镇政府增加1名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路政管理员,同时聘用2~3名有经验的协管人员(最好是建设康庄工程时受过培训的人员);人员纳入乡镇管理,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给予业务指导,经费由基金统一支出。

各村级组织要积极配合各项工作。

2、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基金

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基金,设立专户,按照“省厅补、社会融、财政保”的原则筹集,归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省厅补:建议省交通厅研究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标准,规范农村公路管养工作,对养路

费进行切块,专项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并逐年增加切块比例,以确保农村公路正常运转。

社会融:可通过安排营运线路、转让公路冠名权、开发路边绿化权等方式融资。

财政保:除手拖摩托车养路费全部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外,县财政补助不足部分且不低于:县道年公里8000元、乡道年公里5000元,村道年公里1500元(对于现行县(市、区)政府财政安排实际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经费标准高于上述要求的仍执行现行标准)。

地级市财政承担对实行半级财政的区级政府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不足部分的补贴。

原则上不向农民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

管理养护资金用于养护生产的不得少于70。

3、实行农村公路管养分离机制

农村公路实行管养分离机制,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对原有从事大中修的养护人员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养护公司自负盈亏,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日常保养实行定额管理,专项养护实行项目管理。并要积极探索建设、养护一体化机制。四、若干建议要求

(一)建议省市政府出台新农村公路建设的相关政策

新农村公路建设不同于国、省道公路建设,也不完全等同于乡村康庄工程,它需要国家更多的倾斜政策,包括税收、土地、矿产等方面的优惠,因此建议在乡村康庄工程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更加优惠、更多倾斜的相关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

1、加大建设资金补助力度。经过三年的乡村康庄工程建设,今后的农村公路建设将向经济更落后的地方转移,自然条件更加恶劣,工程造价、施工难度成倍增加,同时对新农村公路建设的要求更高,因此省市政府要视实际情况加大补助力度。

建议市级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县乡道按造价的20补助,村道以奖代补4万元/公里(康庄工程标准),农村五级客运站按5万元/个补助,港湾式停靠站补助1万元/个。按此标准计算,市级财政补助新农村公路建设20__年前约需11.4亿元、2015年前约需21.3亿元。

2、适时考虑将一些较大的自然村(500人以上)纳入农村公路建设的范畴。

3、以规范性文件或立法的形式,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和管理养护基金,明确各级政府的筹资责任和交通公路部门的管理养护责任,确保基金筹措渠道通畅、稳定,管理养护责任落实到位,加快养护体制改革步伐。

(二)建议修订相关的公路法律法规

现行公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将村级公路列入管理范围,村级公路成为管理与养护的盲区,建议修订相关的公路法律法规,将村级公路以立法的形式纳入管理范畴,使交通行政执法有法可依。同时,要明确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为加强路政管理提供依据。

第5篇:市政道路建设标准范文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市地名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地名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务实创新、彰显特色、科学发展、为民服务”的工作思路,以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为主线,扎实做好地名规范、地名规划、地名设标和数字地名等四个专项工作,积极推行地名标准化,拓展地名服务领域,推动地名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再上新台阶,为构建和谐服务

二、目标任务

地名管理是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地名标准化是地名管理工作的根本任务和最终目标通过地名标准化建设,用两年时间建立一套符合我市实际的地名规范,编制一个富有地域文化特色的地名规划,形成覆盖城乡的地名标志格局,建成一个地名数字化信息服务平台的目标,为“数字”建设提供地名资源支持,积极争创国家“数字地名”服务示范市2012年,争取我市地名信息化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三、主要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地名标准化建设

调整市地名委员会成员组成,由市长担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进一步完善市地名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组成进一步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合作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地名服务管理有合力,齐抓共管促发展的局面

(二)完善地名规范,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1.完善地名规范为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市地名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意见、《市门牌管理规定》、《市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它建筑物名称命名办法》等规范性文件适时出台《市地名命名更名规程》、《市地名标志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为推进地名标准化工作提供政策保证

2.明确地名审批原则和程序各类地名严格按国家和省、市地名管理规定执行,对符合命名更名规定的,由市、县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颁发标准地名使用证市辖三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新区)地名一律由市地名委员会审批,实行市地名委员会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地名申报统一由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地名审批程序: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时,到市民政部门办理地名预先备案手续;在详细规划批准前,到市民政部门申报,市民政部门在收到全部有效申报材料后审核(地名影响较大的,需经市地名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提出意见),经公示征求社会意见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审批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和城建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公安部门在编制楼房门牌号码时,应当审验《标准地名使用证书》;对未能提供标准地名使用证的,应告知其到市、县民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国土、工商、质监等部门在颁发证照时应规范填写标准地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市地名总体规划中的各类地名为标准地名,各部门、单位及个人必须正确使用,不得擅自更改

3.推广标准地名本市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使()用标准地名市民政部门及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标准地名向社会公布,普遍推广使用;本市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制作公告、文件、证件、广播和电视节目、报刊、教材、广告、牌匾、商标、地图以及设置地名标志、交通指示牌时,均应使用标准地名;标准地名的书写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其汉字地名的拼写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的规定拼写;禁止使用外文拼写地名

(三)加强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地名标志是国家的法定标志物经正式命名的地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国家标准《地名标牌》(GB17733-2008)的要求设置地名标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市级财政负责拨付由市本级建设和管护的街、路、巷路牌地名标志的制作、安装、维护费用,其他由区级财政担负新建居民区楼门牌等地名标志的设置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纳入工程预算列支;已建成居民区楼门牌等地名标志的更新设置费用由县、区财政负责统筹安排,日常管理由小区物业公司或社区居委会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西湖新区等市属直管工业园区内的道路路牌设置费用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其他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费用由专业主管部门或受益单位和个人承担地名标志由市民政部门统一监制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1.乡镇、村的地名标志,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设置和管理2010年6月底前,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乡镇驻地街、路、巷、居民区门牌号码的编制和道路、楼栋牌等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区楼栋门牌号码的编制和楼门牌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2009年底前,完成居民区楼栋门牌号的摸底工作,并提出楼门牌地名标志设置方案报市政府

3.住房和城建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区主次干道和支路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2009年底前,完成职能管辖范围内城区主次干道和支路的路牌设置和更新工作今后本着“谁建设、谁设置”的原则,由道路建设单位做好路牌设置工作并移交城建部门管护

4.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所属交通设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其中城区道路交通指示牌由公安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未纳入城区管理的省、县和乡镇道路交通标志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2009年底前,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完成交通指示地名标志的维护或更新工作公共设施、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负责设置和管理2009年底前,完成维护或更新工作

(四)加强城市地名规划工作

城市地名规划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组织实施,规划范围与城市发展规划相一致根据民政部和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要求,地市级地名规划由省地名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评审,评审通过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驻地城区的地名规划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局评审,评审通过后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在全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结束后,及时完成全市地名专项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五)加强数字地名服务工作

依托地名数据库,建立地名网站、编制电子地图、开()通电话问路系统、设置地名信息触摸屏等地名信息服务,建立地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

1.建立地名数据库按照分级建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民政局负责市级地名数据库的建设,县区负责本级地名数据库的建设2009年底,完成市县两级地名数据库11个主要类别地名属性信息数据搜集、整理工作,并初步建立起市、县(区)两级符合国家标准的地名信息数据库上报省民政厅

2.建立市地名网站网站的总体规划、栏目设置、日常运营维护由民政部门负责,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全市范围内各行各业、各个部门的相关基础资料网站软件开发要坚持科学合理、方便实用、自主产权,条件成熟时实行商业化运作2010年上半年完成网站建设工作

3.编制铜陵市电子地图电子地图由市民政、住房和城建、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配合协作开发需普查和补查的地名资料,在2009年底前完成通过建立电子地图,形成优质、有效的地名信息平台

4.布局电子地名触摸屏终端设施2010年底前在城市主要公共场所、车站码头、交通要道合理设置若干台电子触摸屏,使数字地名成果通过网线向全市发散并覆盖全市主要地区,形成通达全市的数字地名网络,为公众出行提供服务

5.开通地名信息电话咨询服务热线2010年上半年由通信运营商提供地名热线自动声讯服务地名管理部门及时对新增、消失、变更的地名及其他数据内容进行修正和补充,以完善查询服务,方便广大群众的使用

6.定期通过媒体公布有关居民区及新路名情况,并加强使用监督工作地名服务系统建成后,及时制定地名数据库、地名信息服务系统的维护使用制度,切实加强管理,确保服务系统的正常运转同时要做好宣传,公开地名信息服务项目和使用方法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合力推进全市地名标准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市公安、住房和城建、财政、规划、交通、工商、国土、旅游、邮政、通信、水务、新闻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合力推进我市地名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落实经费,提供保障地名标准化工作属于社会公益性公共服务事业,市、县(区)两级政府要提供必需的经费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地名公共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积极探索财政投入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公益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服务与民间服务相结合的地名公共服务运行机制,相关部门要在管理和政策上给予支持,以确保地名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6篇:市政道路建设标准范文

1)市政道路改扩建工程是基于原有道路的交通能力基础上,即原有的道路交通能力已经不能满足扩张的交通需求,需要通过道路的改扩建,提高交通的服务能力。因此在决策改扩建工程之前,需要调查和分析原来道路的交通能力,并结合相关的资料,分析改扩建工程在交通方面的可行性与否,再行确定是否对道路进行升级,譬如增加行车道数量等,以满通量增大的需求。

2)市政道路改扩建工程可能会改变道路的使用功能,譬如将运输道路改建为旅游道路,而不同使用功能的道路,对技术标准和沿线设施的基本要求都是不一样的,因此在决策改扩建工程之前,需要调查和分析原来道路的技术标准和沿线设施,以及论证改扩建后道路的技术标准和沿线设施要求,以便根据需求准确地进行改扩建,以免出现工程决策的盲目性。

3)市政道路属于路网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道路需要改扩建,意味着路网规划需要进行局部的调整,甚至对路网的总体规划产生影响,但由于道路施工往往受到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提升原有道路等级,需要从全局的角度展开规模化的决策,这也是市政道路改扩建工程重要决策依据之一。

4)市政道路的荷载和使用寿命,是道路本身重要的性能指标,而市政道路的改扩建,需要进一步提高道路的荷载水平,譬如进行道路的加固和补强,以便提高道路的结构强度。因此,在市政道路改扩建之前,需要了解原来道路的荷载水平,并从运行安全性、舒适性、服务全面性等角度,围绕其使用寿命展开技术指标的决策研究。

二、市政道路改扩建工程施工技术指标决策的建议

2.1处理分流和合流

在充分利用原来工程的基础上,可采用同向分离的方法,根据分流和合流的设计线形进行施工。首先是根据既定的标准,应用平面指标分离局部,形成新线,而新线和老路线需要具有连续性,尤其是分岔部位,需要平衡车道数,以满足道路运营的正常。其次是采用线形分离和渐变段设置的方法,分离设计同向的线形,但前提是根据相应的设计速度,以避免影响行车的安全。再次是与主线同向的分离路段,在分流之前需要分析公路出口的视距长短,然后根据视距取用互通式的立体交叉规定值,通常分为350~460m、290~380m、230~300m、170~240m四种识别视距,与之对应的设计速度分别为120km/h、100km/h、80km/h、60km/h,即控制在主线停车视距的1.25倍以上。最后是汇流鼻之前,以互通式的立体交叉规定,搭配好主线局部同向分离路段的分离线和原主线之间的距离,即我们常说的通视三角区。

2.2压缩硬路肩宽度设置

市政道路改扩建的局部路段或者路点,需要根据标准规范要求,对压缩硬路肩宽度进行合理设置,尤其是拆除困难的特殊路段,要以科学的分析论证为基础,对两侧路肩宽度进行延伸,从路缘带宽、设计速度入手,配合现行交通流量情况,变宽设置500m以内的过渡段,但路肩宽度的延伸率,需要控制在1:50范围内。譬如某市政道路的改扩建工程,经过某大型工业区互通匝道桥,其中桥下净宽39m,分为两道,如果改扩建为8车道,需要拆除互通匝道桥,在设置最小硬路肩宽度之后,再根据交通规定设置护栏和路肩外边缘标线等。

2.3平衡基本车道数

以某市政道路为例,该道路有6车道,总宽度为33m,这是改扩建工程预留的宽度。经过比对分析,决定在6车道之外再增设2车道额度集散道,改扩建成8车道,工程采用转向交通的方式,确定集散道的设计车速为70km/h,而且为了避免拆除现有工程,决定从交道桥和匝道桥边孔下经过,这样一来,不仅主线不会交织,而且能够实现集散道和主线平面的平行,只需关闭施工路段的部分匝道就能够正常施工。以上这种施工方法,是建立在处理好转向交通和直行交通分布的基础上,一方面是处理好分流端部,在驶出匝道的下车道内完成,即双车道匝道流出模式,能够有效统一主线出口;另一方面通过延伸双车道集散道入口位置的辅助车道,增加主线的车道,其中加速车道长度必须大于400m。

2.4纵面指标决策

第7篇:市政道路建设标准范文

20*年,市委、市政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提出了2009年创建成国家园林城市的目标,相继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09年绿化建设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意见》(平政发〔20*〕6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做好20*年绿化工作的意见》(平政发〔20*〕215号)。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城市绿化数量不断增长,绿化质量有了明显的提升。为进一步认清形势、理清思路、找准差距、突出重点,更深入地推进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创的良好局面,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生态建设等方针政策,按照“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认真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总战略,全面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努力实现我市环境和经济建设的同步发展。

二、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和《*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09年绿化建设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意见》,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组织管理,切实抓好园林绿化建设、生态环境整治、市政设施完善等工作,努力营造“生态环境优美和谐,生活环境舒适方便,人文环境开放文明”的城市环境,使各项绿化指标、生态指标和市政设施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力争在2009年实现国家园林城市创建目标。

三、工作任务

按照国家园林城市验收标准,针对我市在创建过程中存在的建成区内绿量偏少、绿化档次不高、竞争优势不明显等问题,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抓好绿化建设。抓好建成区绿化的扩量提质,在2009年10月底前完成新增城市绿地117.8万平方米,确保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三大绿化指标符合创建标准,凸显我市绿化建设特色。

一是建设一批公园绿地,满足公园绿地服务半径500米的要求。基本建成龙湫公园一期、*经济开发区新华公园,启动建设新行政中心市民公园一期;完成松枫台古银杏保护区等街心绿地工程建设。

二是加快亲水廊道建设,体现水乡特色,凸显绿化亮点。完成六里塘(体育场-东方路)、海盐塘(航管所南-东方路)西侧、葛家塘剩余段亲水景观廊道工程建设。

三是拓展城市生产绿地,提高苗木自给率。在20*年新增城市生产绿地5万平方米的基础上,在新*省道、胜利路交叉口西南角新建8万平方米城市绿地,提高城市生产绿地比例。

四是加大防护林建设力度。按照区域和功能,分别建设景观防护林和生态防护林,其中在*大道(城南西路-当湖路)东侧、胜利路(南市南路-大胜路)两侧、长胜路(平廊公路口-高桥)两侧等地块建设景观防护林,在*大道(老*省道-当湖路)西侧、乍嘉苏航道北侧、东方路北侧、文涛路西侧、城北路大华染整厂北侧等区域建设生态防护林。做好杭州湾大桥北接线*互通区内绿化及互通区至市区段道路及两侧绿化。

(二)抓好环境综合整治。当湖街道、*经济开发区(*街道)和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城投集团要对市区破损道路、陈旧建筑立面、户外广告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城市容貌整洁有序。重点对环城西路(城南路-环北二路)、南市路(城南路-东方路)、人民路(新华路-环城东路)等城市主要道路进行集中整治和改造。开展对地面水厂、天然气CNG站等区域的绿化提升改造。大力发展立体绿化,沿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物围墙必须实施通透式或敞开式绿化。

(三)抓好台帐整理工作。规划建设局、城管局、环保局、文体局、供电局、城投集团、水务集团等部门要落实专人,按照创园办要求和创建标准,在20*年12月底前做好创园基础数据的统计、核实和上报工作,确保各类数据无差错,并做好本部门的迎检台帐资料;创园办要选择经验丰富、质量可靠的制作单位,确保在2009年4月底前做好技术报告、申报材料、宣传画册、多媒体音像资料及二级台帐资料的准备。

四、工作措施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实现预期目标,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加强领导,狠抓创建工作的落实。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使创建工作落到实处,在市创园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设立专项工作组,具体负责创建活动的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工负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加强检查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广泛动员,调动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需要全市人民的参与和支持。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重要意义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单位认养一片绿,家庭养护一盆花、市民种植一棵树”等活动,使创建工作家喻户晓,人人参与,努力使广大市民切身感受到工作、生活环境的改善和城市的变化。

(三)注重质量,精品化实施城区绿化建设。对各类绿化建设项目要进行设计方案的审查,重要区域绿化项目的设计方案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大型项目和重点项目还要实行设计招投标,必要时征求广大市民的意见。各类绿化项目的施工必须实施有资质施工,同时要实施严格的质监和监理。要充分挖掘*的历史文化内涵,使我市的园林绿化建设更具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使新建的公共绿地、道路绿化、单位庭院绿化、居住区绿化的质量上一个新的台阶。要在开展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研究和实施方面下功夫,通过广泛开展立体绿化活动,大力宣传和推广节水、节地、节资、节能的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土地、资金等要素的制约。

第8篇:市政道路建设标准范文

【关键词】交通枢纽;道路设施;问题;建设对策

现阶段,我国加强了交通项目改革力度,号召各地区做好供输水调度建设方案,为地区现代化发展提供综合保障。市政道路工程关系着地区水资源调配建设,对农业生产、水力发电、资源调配等均有战略性意义。为了摆脱传统交通建设存在的不足,要积极调整原有的工程建设方案,编制一套符合区域改造要发展需求的方案。同时,政府部门要做好综合调度与管理工作,避免工程建设问题对后期运营产生的不利影响。

1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趋势

1.1结构化交通枢纽是为满足各项交通工程兴利除害的目标,在河流或渠道的适宜地段修建的不同类型水工建筑物的综合体。交通枢纽是服务于地区水资源开发的项目,其在建设阶段要考虑资源的综合利用率,按照不同结构实施改造建设。交通枢纽主要由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取水建筑物和专门性建筑物组成,每一类建筑物都发挥着不同的功能作用,满足了区域水资源调度运营需求。1.2功能化交通改造建设本质上是功能的升级与转型,按照地区实际发展变革需求,调整交通枢纽及建筑物形式。坚持功能化原则是建设重点,这不仅要求工程单位保持原有的交通布局方案,更是要在功能规划中实现综合改进,把交通枢纽及建筑物形式相互整合,编制出更具实用性的输水、配水区域。例如,公路设施、绿化区域等结构布局,要考虑常规状态下市政道路域作业要求,以及高峰期交流运行功能标准。1.3安全化市政道路域安全建设也是至关重要的,这与地区蓄水量、储藏量等存在密切关系,做好市政道路域改建必须以“安全第一”为原则。工程勘察发现,交通市政道路常面临多种地质灾害,对交通工程建设造成结构性病害,如:裂缝、沉降、坍塌等,这些都是影响工程建设效率的关键。为了避免工程病害隐患造成的突发性事故,要做好“边施工、边防护、边监测”等现场调度工作,维持交通安全运行。

2市政道路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2.1责任问题市政道路域作为交通枢纽的分支构成,其结构改造对区域调度影响较大,现场必须严格落实责任管理机制。但是,由于责任制度落实不全面,导致现场责任管理机制不达标,限制了区域供输水分配效率。对项目建设过程缺少责任机制,导致整个项目规划与执行失去了指导下,容易引起一系列的建设问题,对工期、质量、监管等带来了帮你影响。对于传统责任机制来说,这也是影响整个项目规划的一个潜在性因素。2.2招标问题“招投标”是市政道路建设的初始阶段,从这一阶段实施综合管理,有助于实现市政道路优质化发展,降低各种因素造成的风险隐患。市政工程建设阶段,对招投标操作流程失去了监管体制,破坏了整个项目流程的有序性,容易引起不利的规划与改造影响,尤其在项目建设与改造阶段,导致了整个招投标流程的失衡性,这对项目建设机制来说也是不利的,容易导致工程资金流失、质量标准偏移等问题。2.3监督问题缺少完整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市政道路域建设是不利的,一方面影响了交通项目的安全指标,另一方面,也容易降低水资源分配效率。目前,监督管理机制处于调整状态,多种监督方案尚未落实到实处,限制了市政道路改革建设进程。监理部门对项目建设过程不够重视,导致整个监管方案执行力不足,一些潜在性的结构病害未能发现,这些都引起了道路结构改造分析,破坏了整个工程的协调性。2.4验收问题“验收”是为了更好地记录项目建设情况,对市政道路域改造实施详细记录与总结。验收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实施的建设项目多,但正规验收的少;病险道路除险加固工程由于验收率低,已影响到道路除险加固工作的整体进度,影响到新的项目的实施。工程多次转分包,层层收管理费,工程实体资金流失,从而导致部分企业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偷工减料;这些都降低了影响市政道路域指标,也影响了后期竣工效益。

3交通市政道路建设管理改革对策

3.1责任管理机制随着工程建设规模扩大化发展,市政道路工程建设面临着一系列的质量问题,各种因素导致质量检验不达标,约束了项目投资建设的有序进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市政道路结构性能,必须要坚持科学的病害检测决策,从多个方面实施市政道路域建设方案,为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科学的指导方向。例如,进一步加强对项目法人基本条件的要求和管理,建立健全科学严密的标底形成机制和评标决标的标准、方法和工作程序,遏制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加强对招标机构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对市政道路结构施工进行质量管理,增强了现场作业的目标性,以质量为标准引导人员参与施工。3.2监督改革机制针对早期交通建设技术推广存在的不足,施工单位要做好各方面的调度工作,以科技创新为指导思想,带动地区交通建设规划与发展,发挥科学技术在交通建设建设中的指导作用。积极发挥监理单位的工作有事,对项目施工质量进行综合调度,确保整个项目符合标准要求。对于施工阶段出现的质量问题,采取相对科学的质量管理决策,从多个角度展开质量监督工作,这些都是提高项目施工效率的有效方式。按照行业标准规定进行监督控制,及时发现潜在的质量隐患与风险系数,从而提高了项目施工与规划水平。3.3图纸审核机制市政道路结构病害对交通系统具有破坏性,易引起交通运行耗损率上升。新时期国家对市政道路监测研发提出新要求,号召各地区重视市政道路监测推广与发展,加快地区交通建设项目建设的可持续性。“图纸”是整个项目正常运行的关键,只有按照图纸要求才能更好地完成质量管理目标,为市政道路改造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这些都是图纸审核机制中需要考虑的问题,对维持道路施工质量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同时,按照图纸审核机制要求,才能更好地完成项目施工目标。3.4竣工验收机制交通行业长期坚持“安全第一”的理念,工程改造与施工必须符合安全准则要求。市政道路是交通规划建设重点,能够为生产与加工活动创造有利条件。在验收机制建设中,整顿规范交通建筑市场,广泛融资建立有效的交通建设监督管理制衡机制,建立“同体”回避制度,同时规范工程分包管理;建立信用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大对市场主体特别是项目法人监督力度。

4结论

据此,市政道路工程关系着区域改革建设水平,对地方交通调度与发展具有保障性作用。面对早期道路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要坚持功能化、安全化、结构化等改造趋势,严格落实责任管理机制、监督改革机制、图纸审核机制等,为市政道路域建立精细化管理方案,不断提升交通枢纽改造水平,落实各方面资源调度与改造指标。此外,还需建立针对性的工程管理方案,提出符合市政道路管护标准的作业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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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飞.市政道路施工质量影响因素与控制方法[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0(12).

[3]冯树文.市政道路排水工程污水管顶管施工技术[J].黑龙江水利科技,2016(06).

[4]曹德财.市政道路施工质量控制与管理[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4(09).

第9篇:市政道路建设标准范文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挖掘,是指因敷设设施等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道路挖掘实行道路挖掘许可制度。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持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及相关设计文件,经市、县市政工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在5日内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书面通知。

第六条因地下管线发生突发性事故进行紧急抢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可以先行挖掘抢修,应及时通知市政工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补办相关手续。

第七条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挖掘城市道路对其他公共设施和专用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城市道路的挖掘不得在冬期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经批准后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方可挖掘。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内不得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挖掘实行挖掘申报制度。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挖掘计划。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的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1个月公告。需敷设设施的单位,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办理同步施工的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在开工7日前通告,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的挖掘及设施的敷设,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挖掘方式、位置、面积和期限进行。

第十三条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牌应载明挖掘人、挖掘起讫日期、挖掘范围等内容。

第十四条经挖掘修复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同一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开挖。但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再次开挖的,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挖掘沟槽实行统一回填,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与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签订道路沟槽回填协议。城市道路挖掘及设施施工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挖掘道路沟槽回填及挖掘道路修复。

对紧急抢修工程道路修复,道路挖掘沟槽由道路挖掘人修复,道路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修复。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应严格按照国家市政道路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挖掘、修复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按照标准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必须设置警示灯,保证道路交通及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凡未按规定办理道路挖掘手续擅自开挖城市道路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城市道路挖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施工现场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