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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治理精选(九篇)

城乡规划治理

第1篇:城乡规划治理范文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与行政治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城乡规划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受到党中心、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城镇化高速发展进程中城乡建设活动的统筹部署和综合调控,国家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治理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确定了从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到监督治理的一整套制度和程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城乡规划治理的基本制度框架。主要包括:

(1)城乡规划体系:城乡规划是由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具体规划、村镇规划等不同区域层次规划组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完整的规划体系。

(2)规划治理主体: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3)规划编制主体: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

(4)规划审批主体: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直辖市、省会城市、50万人口以上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它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它设市城市、县城镇及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规划许可制度:由《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项制度构成,合称“一书两证”。规划许可制度的设立,体现了城市规划同时规范政府行为和治理相对人的双重功能和职责,确立了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活动实施综合调控和具体治理的工作机制和程序,为城市规划的实施治理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非凡是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城乡规划治理制度逐步建立、完善的历史过程和实践成效表明,现行的城乡规划治理体制总体上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特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基本规律和要求。

2、深化规划治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1推进城乡规划治理体制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1)推进城乡规划治理体制改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五个统筹”的需要。

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长,社会经济不断繁荣,党的十六大适时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更是提出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完善政府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为实现我党在新时期确立的奋斗目标,促进城乡规划对城乡发展科学有效的指导和调控作用,推进城乡规划治理体制改革十分必要。

(2)推进城乡规划治理体制改革是城镇化广域推进、以区域为主的城镇化的需要。

城市向四周地区蔓延、扩展,一系列区域性的矛盾与冲突接踵而至,如重复建设、环境污染等。芒福德(L.Mumford)曾担忧的“四大爆炸”,即人炸、近效区爆炸、快速干道爆炸和游憩地爆炸等现象屡见不鲜。在城市但又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城际地区”,出现一些“区域区”,如高新技术园区、工业区、港口中、机场以及区域性游憩地等等,它们正成为地区经济发展、功能成长最活跃的区位。城市发展除了自身的功能组织与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外,更多地要考虑区域整体环境质量与效益的提升[1],因此加强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强化对区域的规划治理,保进区域协调发展日显重要。

2.2推进城乡规划治理体制改革是贯彻《行政许可法》的需要

在高速城镇化过程中,城乡规划治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①一些城市超越自身的经济和资源的承受能力,盲目攀比,随意扩大建设规模;②一些地方政府及部门领导无视规划,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批准建设;③一些历史文化名城重开发、轻保护,拆真古迹、建假古董,造成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④一些风景名胜区忽视保护,超强度开发,自然生态和景观资源遭到严重破坏;⑤一些地方领导对小城镇规划重视不够,规划引导不力,重点不突出,导致建设无序,土地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从这些问题中可以发现:①政府管得太多,但应该政府履行的职责却没有履行好;②治理方式落后,注重单方面的治理,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重治理轻服务;③权力责任脱钩,有权无责的现象比较严重;④权力与利益挂钩,以权谋利的现象比较突出。

行政许可是非常重要的行政权力和治理方式,只要把握住了城乡规划中行政审批制度、行政许可制度,也就抓住了城乡规划治理体制的根本。要深化城乡规划行政治理体制改革,必须建立健全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和行政审批制度。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将是我们进一步深化城乡规划行政治理体制的一个重要契机,在城乡规划工作中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必将推进城乡规划行政审批制度不断改革,城乡规划治理工作将会形成一个更加合理、更加科学、更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局面。

2.3当前城乡规划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1)省级规划治理职能缺位。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作为区域规划的一种,在省域范围内可协调各城镇健康发展,实现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共建、各类资源共享、生态环境共保。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区)都编制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但是省域城镇系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并没有被充分发挥出来。一些省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迟迟不能出台,无法明确实施规划的目标和责任,无法明确规划治理实施的具体程序和内容,区域内违反规划乱建项目的情况仍然存在。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缺少对政府各部门有效的协调机制,缺乏能够调动各方积极性的、权威性高的、治理手段有力的规划组织协调机构,造成有些省(区)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中参与不足,配合不够。同时,省级规划治理力量薄弱,缺乏有效的调控手段,造成了对全省城乡规划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能缺位。

(2)规划治理缺乏上级对下级的有效监督。

受现行监督体制的束缚,在规划监督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一种现象:“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这种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督的现象,已经在实践中充分暴露,给了我们不少深刻的熟悉。

城市规划实施存在事前、事中监督缺位的突出问题。由于缺乏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督,致使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城市规划局盲目服从政府领导做出的违反规划的决策,随意修改规划和违法审批的现象屡屡出现。一些城市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就是在规划治理部门屈从于政府领导个人意志的情况下建成的,造成的损失往往无法弥补。

(3)规划决策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公众参与。

许多城市的规划决策权集中在书记、市长、五套班子及几个规划专家手上,是少数人闭门造车式的决策[2].地方政府和部门规划自由裁量权过大,对行政审批缺乏约束制度和监督机制。规划主管部门既是规划治理者又是规划编制单位的直接上级和规划的决策方,使得规划编制和实施自始至终囿于规划治理者的单方动作之中。规划经常仅限于政府和专家之间的交流,普通大众对规划缺乏应有的了解,也缺少对规划的支持和参与,致使随意更改规划、规划服从项目的情况时有发生。

(4)规划治理权限分散,缺乏有效的统一治理。

一些城市区级政府或开发区独立行使或变相独立规划治理权的现象仍然较为普遍。在开发区热时,一些开发区搞所谓的封闭治理,与规划争权,搞规划特权,破坏了城市规划的有机统一性。在“封闭式、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图章对外、一站式报批”的口号下,城市功能四分五裂、土地浪费、公益设施无人问津等严重问题造成了规划失控。

当然,目前还存在规划治理机构不健全、缺乏专业技术人员、治理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

3、我国城乡规划治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措施

3.1建立规划委员会制度,健全规划决策机制

传统的城市治理似乎历来是政府的职能,但是现代的城市治理理论已经熟悉到,政府不是惟一能够履行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1992年“全球管治委员会”(CommissiononGlobalGovernance,1992)成立时,W.勃兰特在《我们的全球近邻》(OurGlobalNeighborhood)报告中将管治定义为各种公共和私人机构治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使之得以持续的过程。城市的管治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除了政府机关外,还需要公众社会的参与和各种利益集团及组织的介入,共同协商以促进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同时,也能取得公众对政府政策的理解和关心,以尽快达到政策的目标。

为了实现科学有效的城市和区域管治,建设部与贵州省政府共同开展了城市规划治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其核心是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由公务员、非公务员、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共同决策或参与决策规划事务,实现对城市的科学治理。设立委员会重在解决有些地方领导随意决策、规划治理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以强化城乡规划重大问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委员会是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由政府设立,由公务员和非公务员组成,其中非公务员人数应多于公务员人数,总人数应为单数。目前,贵州省已成立了省城市规委员会,各地(州、市)也相继组建了规划委员会。

3.2强化省级规划治理职能

为加强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领导,充分发挥省级政府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的综合调控职能,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提出明确要求,指出“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因非凡情况,选址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经专门论证;如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一并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定。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性重大项目选址,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中国家批准的项目应报建设部备案。涉及世界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项目,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审同意。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部要予以纠正。在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必须附有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设地址必须符合选址意见书。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这些要求的提出明确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强化了省级规划治理职能。

为加强规划对省域范围内城乡发展和建设的调控作用,强化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领导,解决省级规划治理职能缺位的问题,成立省级规划委员会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方式。贵州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包括了省政府各行业部门人员,将办公室设在建设厅,负责省城规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建设厅厅长兼任。省规委下设专家委员会,受省城规委委托,对需提请人民政府审定和提交省城规委审查的城市规划进行咨询。省政府明确省规划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务院批准的《贵州省城镇体系规划》监督并指导各地(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及各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协调处理全省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及各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协调处理全省城镇规划全局性、长远性及跨区域性重大问题;组织对设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和具体规划进行前置性审查;对全省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向各地(州、市)派驻规划督察建设员,建立规划监督的长效机制;研究城市规划、城市发展的重大课题,并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决策建议。

在建设部与贵州省开展规划治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之后,一些省也相继成立规划委员会。最近,甘肃省建设厅已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也已原则上同意成立甘肃省规划委员会,以综合协调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规划中全局性、综合性的问题。广东省在城镇体系规划和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研究和规划中都提出成立珠江三角洲规划委员会,以对《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和《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促进包括港澳在内的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与互动发展。

3.3规划治理的重点由开发转向保护,实行四线管制

规划编制和治理的重点从确定开发建设项目转向对各类脆弱资源的有效保护利用和要害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3].为了保护不可再生资源,建设部推行了绿线管制、紫线管制、蓝线管制、黄线管制的四线管制方法,即城市的绿地系统、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街区、水系、城市干道等重要基础设施及周边土地通过规划划定四线范围,一旦经过审批,要执行严格的管制,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原则上不得调整。实行四线管制,有效地保护了城市历史资源、生态资源、空间资源,防止由于错误决策而造成的城市资源的不可挽回的损失。

3.4集中、统一规划治理权

针对一些地方随意下放规划审批权、“肢解”城乡规划的问题,国务院及有关部委要求“城市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设区城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设区级规划治理机构,如确有必要,可由设区的市规划部门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城市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的规划等必须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统一治理。市一级规划的行政治理权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目前各省(区)、市已陆续收回下放开发区的规划治理权限,并实行设区城市规划垂直治理体制,将区级规划治理部门改为由市级规划治理部门统一治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规划治理部门任命。

3.5建立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的层级监督

只有制度才能保证和维护监督,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在这些年的规划治理实践中,很多地方存在着事前基本没有监督,事中基本缺乏监督的现象。内部监督流于形式,非凡是对主要领导干部。

为了建立有效的城市规划监督机制,实现上级对下级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包括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建设部与四川省委、省政府共同研究开展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试点工作。这是在现有多种监督形式基础上尝试建立的一项新的监督制度,核心是通过上级政府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规划对项目实施事前、事中监督,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这样有利于强化层级监督,建立快速反馈和处理机制,防止和减少由于违反规划带来的损失。

目前,四川省已经确定了成都、德阳、乐山、泸州、宜宾5个城市作为开展派驻规划师制度的试点,分别选派了规划督察员,于2004年1月1日,正式上岗工作,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全额拨付。派驻规划督察员对市(州)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城市规划工作是否违反法定的程序,是否违反规划要求,是否违反资质治理要求等方面进行督察。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时,有权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申报等单位收集资料、调查取证,对违反规划的行为及时向市、州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及规划、督察行政主管部门。

3.6建立规划治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要将规划治理的行政责任,具体分解落实,使城乡规划治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包括规划执行和规划实施的监管,都有明确具体的责任主体,责任和权力相符。城乡规划治理的行政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领导、城乡规划治理部门领导和直接治理工作人员。对于由城乡规划治理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违法建设不依法查处的,要追究城乡规划部门的责任。城市规划行政决策法律责任的确立,其目的在于保护行政治理的法律秩序,保障国家、市民、开发商的权益,制约和预防决策违法行为,推进城市规划行政决策的科学化。

4、我国规划治理体制改革展望

要实现良好的城市管治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实现决策的多元化、政治的透明化、公众和非政府组织的最大参与化。处于经济飞速发展和社会积极变革时期的城市规划工作者们努力探索适应中国国情的规划体制改革之路,实现对城市的良好管治。

4.1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规划治理事权

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城乡规划工作也要明确各级政府权力、分清责任。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中心政府对国家利益负责,省级政府对省的利益负责,市、县政府对各自的利益负责。局部利益不得影响整体利益,在这个前提条件下,地方各级政府在法定范围内享有自。对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的设计、内容和深度的要求,上级政府审批对象相应要调整[4].

4.2健全规划编制和治理的组织体系

城乡规划的编制过程实质上是一个技术立法的过程,不仅要求编制者具有良好的政治修养、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而且对于规划对象要有相当的熟悉程度和透彻的熟悉。规划需要不断总结和修编,一旦开展起来,将成为一项需要长期坚持和跟踪的日常工作。这就使得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编制队伍十分重要。

4.3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

正确决策是城乡规划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避免因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实现城乡规划工作效能的基本前提。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充分发扬民主,改进公众参与的方式,推进规划的社会化程度;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

4.4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督制约机制

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治理等规划工作全过程的的监督和制约。城乡规划部门要主动接受同级人大、政府、社会舆论及公众的监督;建立上级政府及其规划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规划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建立行政责任制及其行政错误追究制度;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第2篇:城乡规划治理范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城乡规划,分别由所属的城市、县、镇人民政府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城乡区域特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资源承载力,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城乡统筹规划、区域协调发展。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经批准的上位规划。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自治区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规定,规范和指导全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八条 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依法报国务院审批。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银川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在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一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编制,结合相关的专项规划,确定具体建设用地性质和各项控制指标,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第十三条 城市、镇的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城镇主要出入口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地块,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其他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组织编制交通、水利、燃气、供热、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等专项规划的,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经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乡规划,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易发自然灾害的区域和不适宜生产、生活的区域,有关人民政府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将该区域居民纳入移民规划或者搬迁规划。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同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已经批准的,应当单独编制保护规划,并依法报请批准和备案。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按照先配套后开发、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严格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历史风貌和文物,体现地方特色,创造良好的城乡公共空间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条 旧城区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改建规模,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严格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或者综合管廊;依附其他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同步铺设;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或者综合管廊的道路,不得擅自开挖铺设管线。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选址申请书;

(二)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四)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应当提供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初审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涉及公共安全等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公众意见应当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

(一)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城市、县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提出初审意见,报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或者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申请核发或者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地范围;

(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建筑退让等土地开发强度指标;

(三)应当配置的市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具体建设时序;

(四)周边建设和环境、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单位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日内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批准。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三)经批准变更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持变更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退)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后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或者已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改建、扩建前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者改变用地性质的,应当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应当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用地性质或者容积率等指标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三)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提供权属证明。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申请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应当符合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户籍证明和建造住宅相关图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验线。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将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应当每五年评估一次。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每三年评估一次,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每五年评估一次。

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城市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二)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三)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保障的实施情况;

(四)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

(五)专项规划实施情况;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机关同意,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修改: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确需修改的;

(二)重大项目选址影响规划用地布局的;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规划主要内容在实施中发现明显不适当的。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建设项目尚未开工,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变更许可内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为被许可人办理变更手续。

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造成被许可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督考核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监督检查,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查处。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配合处理。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规划信息公开平台,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公众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城乡规划方面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应当责令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改正;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的规划许可可以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规划许可。因撤销规划许可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或者控告,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予以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控告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公布城乡规划的;

(五)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拆除。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手续,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3篇:城乡规划治理范文

全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暨爱卫工作会议在*县召开,主要目的是想让大家实地观摩一下*新城的开发建设,亲身感受一下*新城的蓬勃活力。*县作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作为典型的老、少、边、山、穷革命老区,短短几年间,在县城开发建设上下了很大的力度,县城面貌有了较大的改观,成绩值得肯定,经验值得学习。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暨爱卫工作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在这里,我就上述工作提三点要求。

一、认清形势,增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紧迫感

城乡规划与建设管理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环节。一个好的规划,一套好的建设管理机制,对于增强城乡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去年以来,我市立足长江上游重要节点这个区位实际,立足打造区域性中心城市这个发展定位,大力推进了全市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在城乡规划方面,去年,我市先后编制完成了《城市色彩规划》、《城市交通体系规划》、《旧城包装整治规划》,叙永县、泸县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以及重点工业园区控制性详规等一批区、县级规划和16个乡镇规划,并启动了《城乡统筹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在城市建设方面,我们狠抓了基础设施建设,“两桥”(*)、“三路”(*)、“三片”(*)的建设和改造工程顺利推进。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全国房地产业出现疲软的大背景下,去年我市房地产市场仍保持了平稳发展,全市房地产开发投资39.2亿元,增长63.7%;商品房销售面积183.9万平方米,增长14.1%。在县城建设方面,*新城就是一个很好的榜样。不仅规划得很好,而且建设和管理得很到位,比如金兰广场、奢香文化广场,都充分体现了*的红色文化、酒文化特色和鲜明的城市精神。我希望在座各位在感受*新城发展活力的同时,能真正从*的实践中受到触动、得到启发。

在城市管理方面,去年以来,我市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与“双创”工作有机结合,以省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区江阳区为主体区域,向龙马潭和纳溪区两翼扩展,向四县县城和主要交通沿线集镇、村庄辐射。通过前一阶段的集中整治,我市城市容貌秩序明显改观,乡镇整洁工程有序推进,村庄清治行动取得进展,市民的卫生和文明常识进一步普及,城乡综合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由于我市正处于向大城市迈进的过渡时期,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突出表现为:一是规划滞后。按照我市“*”规划,到2010年建成面积将达到54平方公里、城镇人口63万。现在看来,这样的发展目标与我市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发展定位已经明显不适应。虽然我们又提出到2020年力争建成区面积达到100平方公里、城镇人口100万,但这样的扩张速度与周边市州相比仍然偏慢。比如宜宾,目前建成区面积已超过110平方公里,今年更是提出要新增建成区面积15平方公里,旨在打造长江上游的“生态型山水园林城市”。而内江正着力建设具有山水园林特色的滨水宜居城市,遂宁则规划定位为生态园林式的现代化大城市。而我市随着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规划还需进一步完善和提高质量,使其更切合*实际和未来的发展。二是家底不清。一方面,城市建成区范围的界定还不够明确;另一方面,城市人口的统计究竟是以建成区常住人口为准,还是以户籍人口为准,还需要进一步统一。只有对我们的城市知根知底,才能更好地立足当前,谋划长远。三是管理还有死角。前几天,网络盛传合江县“亮丑”事件,可能在座各位也都看到了。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不满意、怨气大,说明我们工作中还存在盲区、留有空档,比如城区及区县的主要街道整治的好,但背街小巷、农贸市场等状况相对较差;主要干道交通秩序比较好,但局部地段、局部时点交通就很混乱,占道现象时有发生,违法违章建设没有及时制止拆除。前不久,网络上还热议“*的士十宗罪”、“*九大怪”,这既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们城市的文明程度还不高,也暴露出我们相关部门的管理工作不到位。而农村环境整治也还处于宣传发动阶段,还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四是文化底蕴挖掘不够。城市文化是一个城市的灵魂,是城市发展的命脉。虽然*是一座建制达2100多年历史的城市,拥有四块部级金牌、四个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且一直以来都是以文化底蕴深厚、历史遗迹丰富著称,但我们在打造城市文化特色、品牌特征、标示性建筑以及港口城市风貌等方面,还做得很不够,还需要进一步从内涵上挖掘、从风貌上展示。

对于这些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突出重点,全面提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年,我市城镇化率为37.6%。根据国际上对城市化进程的一般划分标准,*正处于城市化加速阶段(即城市化率处于20%~50%之间)。这一阶段最显著的特征就是“玉米效应”,即:一旦进入城市快速发展和扩张期,发展快的城市就要比别的城市快得更多,发展慢的城市就很难再赶上。这就像地里的玉米那样,玉米长得快的就会长得更快,长得慢的玉米就永远长不快了。因此,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们必须把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高起点规划,全面提升*整体竞争力

一是要准确定位,科学布局。城乡规划的目的,在于充分挖掘优势、科学准确定位、提升竞争能力。市委、市政府在科学分析*区域联系、市场联动、交通联结和产业发展等基础上,提出了建设“四大中心”的战略构想。*的城市规划,除了要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外,还要对工业、商贸、物流、教育、医疗、旅游等产业发展进行统筹考虑、科学布局。要通过对规划的不断调整、充实和完善,引导和促进*城市快速发展,尽快成为川滇黔渝四省市结合部的区域中心城市。同时,我们的县(区)城建设和小集镇建设,也要突出比较优势、科学准确定位,成为覆盖特定区域的整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对于村一级,要重点围绕农村主要通道集中规划建居民点,尽可能把生存条件差的村民小组和农户迁移出来,并通过土地流转解决其生产生活问题。这样既可以集约节约利用资源,也有利于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和覆盖。

二是要突出特色,提升品位。*城市的发展目标,第一步是迅速成为川滇黔渝四省市结合部的区域中心城市,第二步要争取成为*区域中心城市,第三步是努力跻身成渝经济区的主要经济中心。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就涉及与近20个地级市展开激烈竞争。如何使*走出“千城一面”的尴尬,迅速脱颖而出,是我们必须着力思考的问题。今天,我给在座的市级部门和区县政府抛出一个课题,请大家在抓城乡规划工作的时候进行认真思考。这个课题的内容,是如何围绕“打酒城牌,唱两江歌,建生态市,练文化功,造休闲地”搞好*的城乡规划建设。在“打酒城牌”方面,就是要研究如何依托酒这一最大的优势,把*打造成为中国乃至世界别具特色的酒产业、酒文化、酒旅游、酒体验中心,使*成为一个让人记忆深刻、流连忘返的城市;在“唱两江歌”方面,要思考如何依托长江、沱江的天然优势,打造独具特色的临港沿江城市景观;在“建生态市”方面,要着重考虑如何把城乡规划与山水林木、风景名胜、自然生态保护结合起来,把城市发展与增加绿色空间结合起来,增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在“练文化功”方面,要思考如何充分保护、挖掘、包装和推介*的酒、历史、生态和民俗等文化,并在城乡规划建设中把这些文化因素完整地保存下来、鲜活地体现出来;在“造休闲地”方面,要思考如何把*打造成为一个放松身心、令人沉醉的休闲胜地,从而提升*的魅力,吸引更多投资者、旅游者和消费者。

三是要开拓视野,整合力量。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日益推进的当代,一个区域和城市要保持活力,必须要充分开放、兼容并蓄和善于学习。如果我们夜郎自大、闭门造车,不仅提不高规划建设的水准,甚至还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为此,我们必须开拓视野,走出*,把国内外城市建设的先进理念、成功经验和可行办法引进来,并融入到规划建设的实践之中。今后,我们要放开规划设计市场,一般规划设计项目要向市内外公开招标、公开定标;重点规划设计项目,都要向国内外公开招标、公开定标,并聘请国内外著名设计院所和专家参与设计,确保城市规划的高起点、高水平、高质量。城乡规划是一门跨学科、跨行业的科学,涉及建筑、生态、美学、环保、社会、历史、文化等方方面面,单靠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为此,我们的市和县(区)都要建立由公务员、专家和社会各界代表组成的城市规划咨询委员会。相关城乡规划设计项目都必须经过规划咨询委员会的充分论证。未经规划咨询委员会论证的规划设计项目,政府一律不予审批。此外,还要全面推行“阳光规划”,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的全过程实行公示,规划的变动原因要及时向社会说明,从而扩大公众参与,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城乡规划的科学合理。

(二)坚持高标准建设,加速推进*城镇化进程

一要快速扩容。*年,*城市建成区面积较*年仅增加了5.1平方公里,达到53.1平方公里。要实现“双百”的目标(即城市建成区面积达到100平方公里,城市人口达到100万人),我们还需要接近10年的时间。照这样的速度,*要成为区域中心城市的可能性是不大的。为此,我们必须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动力,加快城市扩容的步伐。今年,我们已经把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各项目标任务分解到相关领导和部门,希望大家切实负起责任、加快建设进度、千方百计完成目标任务。去年,市政府还出台了《关于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近期建设的意见》,明确了“*”后三年*城市建设的目标。对于文件中确定的城市建设项目,必须要加快工作进度、按期开工建设、尽早竣工投用。中央把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列为扩内需、保增长的“十大工程”之首,我们一定要以此为契机,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积极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努力解决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难问题。房地产业对我市地方财税收入、城市建设速度有着深远影响,我们一定要全面落实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帮助房地产业渡过全球金融危机的难关。

二要改善生态。如果不把改善生态作为城市建设的前提,仅注重“量”的扩展,而不重“质”的提高,就容易把城市建成冰冷的钢筋水泥丛和集中的污染源。这样的城市也谈不上有多大活力、魅力、吸引力和竞争力。*的城市建设,必须要坚持做到生态优先、环保优先,还空间给百姓,建绿地给市民。*半岛以内的主城区,居住密度已经超负荷,从现在起原则上只拆不建;*新区建设绿地率必须达到30%以上,旧城改造绿地率必须达到25%以上。从去年以来,我们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而开展的“双创”工作,目前正在努力推进,但是工作进度、创建氛围等方面都不是很理想。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一定要拿出硬措施、硬办法,把2009年作为攻坚之年,推进“双创”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下大力气抓好城市供水净化处理、污水集中处理和节能减排工程建设,还城市青山绿水和白云蓝天。

三要建设精品。虽然*的城市建设从整体上看还不错,但一些细节还是考虑得不够周全和完美,需要进一步加强。具体来讲,要按照“路通、地绿、水清、气净、灯亮、景美”的总体要求,重点做好几个方面工作:第一,要立足长远。城市建设要树立长远观念,以对历史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规划建设好每个建设项目,保护好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迹,不留遗憾,不当历史罪人。第二,要严格建设标准。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城改造,都必须对每个项目的建筑高度、密度、间距、风格以及绿化率、容积率、建筑退让等规划指标作出科学合理规定,并向社会公示,绝不能因为追逐眼前的经济利益而朝令夕改、随意变动。特别是要按照“高处高建,低处低建”的总体原则,严格控制沿江高层建筑,把“两江”美景亮出来,充分体现临港沿江的特色。第三,要整体规划。对城市整体风貌要统一规划、通盘考虑,用整体规划来指导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要加大规划设计深度,加快控制性详规的编制步伐,使城市所有土地的开发和建设置于城市规划的严格控制之下。要尽可能彰显*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做到整体美、真实美、和谐美、自然美。第四,要注重配套设施建设。要改变以往过于强调房地产开发而忽视提供城市公共服务产品的做法,加强小广场、休闲场地、健身场所、停车地点、景观灯光等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市民的生活品质。第五,要提升城市主要景点档次。尽快拿出整治提高的方案和措施,提升*城内的龙透关,以及城郊的九狮、石洞花博园、张坝桂圆林、方山等主要景点档次,改变其过于粗糙、特色不鲜明、吸引力不强的现状。要尽早把酒城大道至方山的城市干道建设提上议事日程,把方山变为*的城市公园。

四要统筹城乡。在抓好*城市建设的同时,我们也鼓励、支持区县抓好城镇建设。市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尽可能在规划指导、项目审批、用地需求等方面给予最大支持。区县政府一定要增强责任感,科学规划、大胆探索、强力推进,使县城开发建设迈开新的步伐,取得更大更好的成绩。同时,我们还要更多地关注农村,支持农村规划建设工作。要用好中央和省上的专项资金、支农资金,并在市、县财政经费安排上给予倾斜,大力支持小集镇和村庄规划建设。尤其要总结全市新农村建设试点的成果经验,通过整合资金、集中投入、整村推进,推动农村面貌大改观、农村经济社会大发展。

(三)坚持高水平管理,全面提升*城乡形象

一是要明确目标。今年,我们要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爱卫工作为突破口,从整体上提高*城镇和乡村管理水平。总体奋斗目标是:全面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目标,确保我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走在全省前列;全面完成省爱委会下达的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确保获得全省城管爱卫目标管理一等奖,确保国家卫生城市顺利通过复检。

二是要突出重点。城乡综合整治和爱卫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也是省委、省政府的重点工作。奇葆书记到四川后,明确要求把此项工作和行政效能建设作为全省的头等大事来抓。近日,就合江县部分群众反映县城环境脏乱差问题,奇葆书记先后专门作出两次重要批示,强调要积极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尽快改善城乡环境面貌,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3月10日,我们专门召开了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组会议,认真学习传达了奇葆书记的批示精神,并对下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各级各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充分领会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相关精神,切实肩负起应有职责,集中时间、集中资金、集中精力抓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第二阶段工作。力争用3个月时间,推动“五乱”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同时,要大力抓好小街小巷治理工作,打造一批真正有特色、有亮点、有看点的小街小巷,突出我市地方风貌和历史文化名城底蕴。农村的环境整治工作也要统筹推进,加快进度。特别是出租车行业的整治问题,一定要下决心,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是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在尽快改变城乡脏乱差状况的同时,要制定巩固提高治理成果的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坚持常抓不懈。要科学合理划分市、区县、乡镇三级的城乡管理权限和范围,明确职责,抓紧建立完善管理体制,尽快运转。要及时修订和完善城市规划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房地产管理、小区物业管理、建筑施工管理、公共交通管理、市场秩序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形成一套完善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做到依法依规管理。同时还要做到违法必究,对市区和城镇内的违章建设、户外广告、沿街摊点、车辆违规行驶、乱倒乱扔拉圾、乱挖掘占压道路、乱贴乱画等行为明确执法责任,加大整治查处力度,以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城镇的文明形象。

三、强化保障,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在城乡规划建设方面,我们的市、县两级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切实负好责任,始终把加快*城镇化进程作为统筹城乡发展、提升区域竞争力的突破口。市规划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和组织协调作用,聚集起部门、区县、专家、群众等方方面面的智慧和力量,把*规划好、建设好;同时,还要对区县城和乡村规划建设提供指导和协助。市级相关部门要把支持和参与*城乡规划建设作为己任,为*城乡规划建设贡献应有力量、创造良好环境。各区县要强化责任意识,向*学习。我想连*这样边远、贫穷的地方都能把城镇建设搞好,其它基础条件好的区县没有理由搞不好。在城乡综合治理方面,市上已经明确了领导职责,成立了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及办公室,分解了工作责任和目标任务,希望相关领导、机构和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好职责,始终做到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不断加快工作进度。

(二)保障经费,夯实基础。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要推进,经费必须要保障。一方面,要抓住国家扩大内需机遇,积极包装和申报项目,争取国家和省上更多专项资金支持;另一方面,要牢固树立经营城市理念,尽可能把城镇可变现的资源变为资本,尽可能把能够社会化的管理和服务交给市场,从而减轻财政压力和群众负担,激活民间机构、民间资金参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的积极性;此外,要用好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专项资金,坚决避免违纪违法、劳民伤财和形式主义,各区县各部门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城乡规划建设、环境综合整治和“双创”工作等所需经费及时到位。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关系千家万户,离不开全社会的广泛支持。相关部门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城乡环境共建、共管、共同维护的良好社会氛围。一是要狠抓舆论引导。各主要新闻媒体要开设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专题或专栏,乡镇、街道、社区、村社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通过设置公益广告、印发宣传资料、开展专题讲座等方式,形成人人关心和支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良好氛围;二是要狠抓宣传教育。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双创”工作,要认真开展科学、卫生和健康知识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活动,使文明理念、文明行为、文明习惯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三是要深入开展创建活动。要开展好文明市民、文明出租车、文明公交车、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不断拓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双创”工作的宣传面,不断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

第4篇:城乡规划治理范文

一是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县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已完成,已上报州人民政府待批复;编制完成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集中供热专项建设规划、*县给水专项建设规划、*县排水专项建设规划,三个乡集镇总体规划、15个村庄及居民点建设规划,启动20个行政村建设规划。

二是以提高城乡规划审批工作效益入手,优质服务促发展。加强对重点建设工程:一号小区廉租住房,县供派水中心住宅楼、办公楼,县林业局办公楼,康乐一号住宅楼,文化路一条街改建,三号小区37号至45号住宅楼等项目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推动了项目的顺利实施。20*年以来,累计办理选址意见书9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6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3件,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临时建设项目7件,建筑面积为328平方米。

三是城乡规划建设工作进展顺利。基本完成*县县城规划控制区域的地形图测绘工作,启动了州级村镇住宅小区建设,一期建设用地面积约12000平方米,以农民集资建房的形式启动6栋住宅楼。20*年以来共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8份,建设用地面积36亩,建筑面积4276平方米。

四是加强行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20*年1月3日和20*年6月8日环境保护宣传日上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了宣传,并对近期将要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了公示;局机关共派8人到自治区建设厅参加《城乡规划法》轮训班;利用政治学习和法律课堂,集中局干部对《城乡规划法》的学习,规划科、设计室、城管监察等科室之间进行经验交流,加深对城乡规划法的理解。20*年6月8日组织局下属企事业单位结合《*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开展了安全生产宣传。宣传活动期间共出动80人次,车辆7车次,发放宣传单5千多份,接受咨询300多人次。

五是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力度不断加大。认真学习落实《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20*年工作计划要点》的精神,按照《关于开展20*年度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及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的精神要求,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内容。20*年上半年已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了自查,并对20*年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总结。上半年共出规划效能监察简报6期。

六是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建设局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认真落实层层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书》,切实加强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排查、整治和消除事故隐患,坚决杜绝各类伤亡事故发生,促进全县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上半年我局对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书》的情况进行了5次常规性的检查,查处各类公用行业安全隐患7处,督促改正5个。

六在抓好给水、排水改扩建项目建设管理的同时,认真落实项目责任目标,积极抓好*县天燃气项目入户工程、*县垃圾处理填埋场、*县城集中供热项目的前期申报工作。目前以完成建设项目的可研,已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的环评工作已启动。

存在的问题及不足

一、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缺乏,管理技术及科技含量水平较低,给城乡建设及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工作难度。

二、工作人员自身理论水平不高,业务能力偏弱,

三、城乡规划编制落后于城乡的发展速度,城乡规划管理缺乏必备的规划文件,规划审批工作较盲目。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结构不合理,管理各施其政。城建基础设施储备项目较多,编制了可研的项目立项的较少,纳入自治区基础设施项目库的项目较少。城市基础配套资金不到位,使用结构不合理,对给水、派水、供热、然气的维护资金投入较少,企业运转困难,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一定的隐患。

五、城市自来水厂设施配套不到位,城市自来水管网老化。水源保护地范围土地被大量开荒用做农业耕种,不利于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开展。

20*年下半年工作计划及目标

一、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质量明显进步。到20*年下半年,在做好“天山杯”迎检工作的同时,积极做好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县城总体规划调整、*县集中供热专项建设规划、*县给水专项建设规划、*县排水专项建设规划的报批工作。促使集镇规划率达到100%,村庄规划率达到50%。

二、城乡规划管理努力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协助抓好国道沿线环境治理,小城镇和新村建设有新的进展。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抓好新农村示范点建设和重点村庄的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第5篇:城乡规划治理范文

一、已开展的主要工作

近年来,我们立足市情,按照区域经济定位,坚持以经营城市为手段,努力实施城镇化发展战略,积极探索以城带乡、城乡融合、加快丘区城镇化进程的新路子,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城镇化水平现已达到36.55%,年均增长1.5个百分点,市城区人口达到43万人,建成区面积达到40.6平方公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总额超过30亿元。区、新区、区、小区、区、风景区等六大片区建设全面推进,组团式、分散型大城市格局已具雏形。、、等县城建设全面推进,新城初具规模,、、、等一大批乡镇建设迅速发展,全市已基本形成以市城区中心城市为龙头,二级城镇为重点,三级城镇为支撑的城镇网络体系。我们在推进城镇化方面开展的工作主要包括:

(一)统筹城乡规划,城镇发展体系初步形成

一是加强了规划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成立了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组成的规划委员会,坚持重大规划提交规委会集体研究审定。

二是加大了规划编制力度。近年来,市城区年均投入1000万元进行城市规划编制。目前,市城区总体规划已经完成修编,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已经进行调整。各区县也十分重视村镇建设的规划编制工作,县乡二级政府都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规划的编制,全市65个镇和38个乡都完成了规划编制工作,此外还完成了45个重点村庄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二)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大步推进

城市建设资金不足,是我市城镇建设的最大障碍。为了突破资金瓶颈,近年来,我们以经营城市为主要手段,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努力破解城市建设资金投入不足的难题,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积极探索在丘区不发达地市建设城市的新路子,建立健全了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机制。通过土地的招拍挂出让,市政设施的有偿使用,国有股权的出让,城市固定资产的盘活,无形资产有形化等多种途径,近年来,实现经营城市收入30多亿元。

二是加大了市政公用行业的改革步伐。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企业全部实现了改制,市政施工、环卫清扫、全部实行了市场化作业,出租车经营权和新增公交线路临时停车站点的经营权、广场公园经营管理权都面向社会进行了公开竞标,基本建立起了市政公用行业的特许经营制度。

三是大力推进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努力完善城市功能。通过经营城市建成了一大批城市基础设施,完成了凯旋路、渠河路等70余条城市道路改造,新建了滨江路、涪江三桥等14大路桥工程,形成了“八纵十横”的城市路网,新建了市体育馆、市图书馆、市博物馆等“三馆”,船山文化广场、犀牛绿化广场等“七场”,裕丰游园、街市花园等“八园”,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等“两厂”,涪江防洪堤、联盟河防洪堤等“两堤”,整治了开善河、明月河等“两河”。尤其是中心商业区和滨江路的建设,突出了地方文化特色,注重经济适用性,受到了国家和省、市领导及社会各界群众的好评。

(三)坚持“五创”联动,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发扬“万众一心、开拓奋斗、攻坚破难、勇创一流”的五创精神,以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节水型城市、省级文明城市、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为目标,扎实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1、着力实施“五大工程”,重点改善人居环境

(1)全面拆除城市裙房卡口、农村危旧房屋。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全面拆除市城区历史遗留下来的25处1214户共11.25万平方米裙房卡口。在农村拆除危旧房屋1086户,按照新农村建设标准修建新房,改善了农户居住条件。

(2)全面升级改造农贸市场。对市城区24个农贸市场全部实施升级改造,切实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畅通市场进出口道路,使农贸市场发生了根本变化。

(3)全面治理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按照政府组织、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模式,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全面开展了49处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治理。通过治理,拆除改造破旧房屋31万平方米,外墙粉饰美化房屋2.5万平方米,整治道路21.5万平方米,安装路灯695盏,整治改造旱厕830座,增添垃圾桶2300个,修建垃圾库24座,增加绿化面积5.5万平方米,使城市近郊数万人过上了干净、整洁、舒适的城市生活。

(4)全面推进“四化”工程建设。一是采取“拆墙透绿、拆房建绿、新街必绿、造湖增绿、全民兴绿”等措施,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景观绿化和城乡绿化活动,实施了广德寺、灵泉寺和中心商业区等重点绿化工程建设,全面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二是高档次实施城市亮化。精心打造灯光点,集中构建灯光群,全新营造灯光带,形成了以道路亮化为主体、楼宇亮化为特色、光彩工程为点缀的亮化体系。三是实施“净化”工程。新建了河东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二厂,扩建了城南污水处理厂,建成了医疗废物处理中心、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配套完善了公厕、垃圾桶、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全面推行商品混凝土,取消现场搅拌,大力实施扬尘治理。四是狠抓城市风貌美化。大力实施城市畅通工程,全方位、高标准改造市区主次干道26条,将城区所有主要道路由原来的水泥路面改为橡胶沥青路面,全方位改造了168条背街小巷,整治排水系统123处。加强户外广告和临街建筑物、防护栏的规范管理,清理城市“牛皮癣”,拆除陈旧、破损、不规范的广告牌匾。

(5)大力实施农村居住环境改造。以实施“两池六改”(沼气池、垃圾污水处理池、改房、改院、改水、改厕、改厨、改圈)为重点,按市30套标准图集,已在全市9个乡镇、40个村的示范带上集中规划新建了一批农民新居,实施农房风貌改造15916户,新建、硬化入户道路1368户。

2、大力开展“三项整治”,切实改变容貌秩序

(1)狠抓城市卫生整治。一是实行三级网格化管理和全天候、全覆盖清扫保洁,提高城区环境卫生质量;二是开展机关干部月末义务劳动,彻底清理、清运全城卫生死角和暴露垃圾24500吨;三是整治23处长期堆放暴露垃圾的闲置空地,规划建成绿化小公园、小游园;四是开展卫生“五小行业”专项整治,积极推行煤改气、液改电工程,强力整治公共场所卫生;五是开展除“四害”专项活动,“四害”密度低于国家标准。

(2)狠抓城市秩序整治。一是从清理整治违章占道入手,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整治,清理游商摊贩、占道经营、跨店经营,规范车辆停放。二是加强城市交通秩序管理,重拳整治“三超”和无证经营,集中开展电动三轮车、白板三轮车非法运营专项整治。

(3)狠抓农村环境整治。重点实施了“六项清理”。认真组织清理农村垃圾、乡镇集镇卫生死角、秸杆、水源污染、农户五乱和乱搭乱建现象,在9个乡镇、40个村的示范带上完成“六项清理”2377户。

通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我市城乡环境明显改善,城乡秩序明显规范,城乡居民素质明显提高。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6%,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2.1%,绿化覆盖率达到38.1%,全市API指数达到96.8%;全市100个乡镇硬化达标率达到90%,净化达标率达到68%,绿化达标率49%,亮化达标率60%。已成功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省级园林城市、省级环保模范城市、省级卫生城市、省级森林城市等,城市品位明显提升。

(四)强化村镇建设,城乡建设统筹协调发展

我市坚持城乡一体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以中心城市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部级、省级重点镇、试点镇和农民新村建设。我们采取市县补贴、村镇自筹、农民集资等方式,筹集了近10多亿元资金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坚持以公共设施建设为重点,优先发展乡村公路建设,缩小农村和城市的空间距离。近年来,建设镇乡村公路1000余公里,基本实现了村村通公路,做到了城市与村镇之间的快速连接。同时我们加强了村镇地下管网、街道改造、绿化、绐排水、环卫、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村镇功能逐步完善。与此同时,各区县充分利用沿江、靠路、倚山、傍景的优势资源,采取组团式和庭院式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建成了一批具有鲜明特色和典型引路效果的试点新村。其中较为典型的有县桅杆村、王爷庙村,船山区的永兴镇旗山村、新桥镇移民新村,区的塘河村、附村等。这些新村的建设由建管所组织设计并免费提供图纸,完全按统一设计图施工,避免了造型零乱和随意更改。房屋修建基本做到了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形成了一村一景,大多新村还做到一街一景,一房一景,为促进城镇化进程起到了带动作用。

(五)推进产业发展,城镇发展的经济基础得到增强

一方面强化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村镇提业支撑。以建设全国、全省农产品商品基地为目标,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建立健全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新型农业生产模式,组建加工企业集团。近年来,我市快速发展壮大的高金公司、公司、颐康鸡生态园和麒山种养基地等都是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市场化的典型代表。目前,全市有较强带动能力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50多家,其中市级重点龙头企业40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7家,部级重点龙头企业2家。这些企业有力地促进了农业人口向城镇人口的实质性转移,缩小了城乡差别。

另一方面狠抓县区工业集中区发展,带动我市的城镇化进程。工业园区是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实现集中发展和规模效益,发展壮大区域经济的有效形式,是我市新型工业化的重要载体和发展平台。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循环经济要求,突出科学性、前瞻性、战略性和创新性,结合我市经济资源优势、产业基础、环境容量等,重点规划了10个工业园区、20个重点乡镇工业集中区。形成特色突出、布局合理、功能健全、产业(企业)集群发展的工业园区。主要工作:一是把推进新型工业化作为县域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来抓,立足县域比较优势,研究和制定符合县情的县域工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相关配套措施,加快发展县域工业经济;二是根据各县区自身的资源特色和优势,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工业结构;三是加快发展中小企业,重点支持非公经济、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乡镇企业的发展,引导和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在县域和重点乡镇集结发展,提高县域工业聚集水平,形成集聚型园区经济,提高县域工业的产业层次,增强县域工业的竞争力。

(六)用好用活土地政策,城镇化建设用地得到可靠保证

一是积极做好征地报批工作,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土地保障。

二是积极调整用地结构,把保障工业用地放在建设用地的首位。将工业用地的建设用地指标提高到30%以上,明确了对投资强度大的工业项目实行土地价格优惠。

三是坚持“提前动手,长远考虑,利于发展”,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完成了市县(区)专项规划及预测工作,完成了修编中有关基础数据调整上报工作。

四是加强农房建设、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亲民、为民政策,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用地。

五是以“金土地”项目为重点,着力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增加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七)改革户籍制度,农村人口进城条件得到放宽

一是农民进城经商办企业,符合进入城镇的,放宽了本人、直系亲属户口迁移的条件;二是与市人事局共同行文,对引进人才放宽迁入条件,凡是我市大学毕业生可优先入户后择业;三是对农民进入城镇购买房屋的,放宽了迁入条件;四是农村居民投靠居住在城镇直系亲属的,放宽迁移条件;五是对城市建设、拆迁农民纳入城市户口管理。市城区基本实现户口的一元化管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乡镇规划滞后。目前,规划工作在县市已普遍得到重视,但一些乡镇规划意识还较为薄弱,对规划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不按规划实施,甚至把规划看成一种束缚。加之乡镇财力薄弱,是吃饭财政,大多无力对规划进行修编调整。很多乡镇的规划不能满足建设发展需要,一些乡镇是边建设边修改规划,规划建设缺乏科学性、系统性和前瞻性。

二是建设资金不足。由于乡镇建设进程加快,旧城改造任务较重的乡镇资金显得极为不足,乡镇基础设施建设与乡镇发展明显不相符。

三是管理力量削弱。由于近年来各乡镇精简机构,部分乡镇无专门的建管人员。按上级要求,现乡镇规划建设工作量不仅没有减少,反而还在逐步增多,人员的减少使得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更为困难。

四是乡镇干部规划建设管理水平较低。目前,有相当部分的乡镇干部欠缺规划建设管理科学知识,管理水平有待提高,规划建设的随意性和主观性较大。

五是乡镇建设水平不高。一些乡镇的道路、绿化、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还很不完善,绝大多数乡镇建设都缺乏自身的特色。

六是城镇产业支撑不足。工业化与城镇化发展不够协调,没有足够的产业容纳不断增加的城镇人口。

三、下步我市推进新型城镇化的主要目标及措施

一是进一步提高城镇化水平,缩小与全省、全国的差距。到2010年,全市城镇人口要争取达到151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39.2%,年均增长1.5个百分点。市城区人口由43万人增加到50万人以上,建成区面积达到51平方公里,要进入大城市行列。要初步形成中等城市规模,、、作为小城市,要充分发挥其县域经济中心的辐射带动作用。以涪江和过境路为轴线,大力发展沿江、沿路经济带,对一些辐射带动作用较强城镇进行重点建设发展,形成科学合理的城镇体系。

二是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镇的承载能力。继续走经营城市的路子,多渠道筹措城市建设资金,加大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逐步完善城镇道路、给排水、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能源通讯等城镇功能。市城区要尽快完成滨江路南北段、观音湖生态湿地公园、西山风景带、河东五彩缤纷路、联盟河沿线景观设施、金家沟工业物流港等建设,改造城市排污道,实现雨污分流,扩建垃圾处理厂和污水处理厂,提高城市排污治污能力。

三是努力打造城镇特色,提高城镇的竞争能力。进一步深化“五创”联动,在成功创建省级园林城市、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基础上,积极创建国级园林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节水型城市、省级文明城市、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和中国人居环境奖。从绿化、净化、亮化、美化、彩化入手,实施城市风貌改造和“城中村”整治,消灭“裙房卡口”;实施生态园林建设,提高城市品位;继续实施广德、灵泉风景区建设,着力打造“观音故里”,提高城市文化内涵。

第6篇:城乡规划治理范文

近十多年,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一直是国内城乡规划研究重点领域,相关研究主题涉及:以纵向政府规划权力配置为核心的规划集权和分权论争;以横向政府部门规划权力分配为核心的规划事权和责任安排;以规划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着眼点的规划委员会、规划公众参与、规划决策听证等制度建设;以跨区域协调为核心的规划协同机制。但专门针对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变迁的研究不多,如,田莉(2001)对建国后我国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变迁的划分;刘健(2004)、卓健(2004)等基于中央与地方关系变迁,对法国规划管理体制演化和地方分权历时性分析;谭纵波(2008)对“二战”后日本城市规划由中央集权到地方分权的分析。深入理解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改革开放以来,影响我国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变迁的主要因素是什么?规划管理体制变迁的机制是什么?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变迁本质是制度变迁。“惟有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才有可能令人满意地探讨制度变迁的机制问题。”从诺斯(DouglassCNorth)的制度变迁的历史分析,到格雷夫(AvnerGreif)的“历史比较制度分析”(HistoricalComparativeInstitutionalAnalysis,HCIA),再到青木昌彦(MasahikoAoki)的比较制度分析(ComparativeInstitutionalAnalysis,CIA),历史比较分析已成为研究制度变迁的重要方法。为此,以制度变迁的演化博弈理论为分析工具,本文尝试着建立一个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的变迁分析框架,将城乡规划管理嵌入到整体治理变迁之中,对改革开放以来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变迁及其机制进行历时性解析。

1演化博弈制度观和分析框架

1.1演化博弈的制度观演化博弈的制度观认为制度是博弈均衡的结果,是社会建构的产物(Aoki,2000)。自1981年肖特(rewSchott)在《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一书中首次运用博弈均衡阐释制度内生性及其起源后,萨格登(RobertSugden)、扬(HPeytonYoung)、阿西莫格鲁(DaronAcemgolu)、格里夫、青木昌彦等一批国际一流经济学大师运用演化博弈论对制度变迁给予了进一步解释。萨格登、扬等人通过演化博弈的稳定策略概念重演了制度起源,提出了惯例(convention)和参与人特征的共同演化,给出了由惯例到成文法的制度演进路径(Sugden,1986,1989;Young,1998)。阿西莫格鲁则将制度看成是政治市场的博弈均衡,强调政治权力对在制度变迁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当政治权力分配格局有重大变化时,制度变迁才会发生[19]。杨小凯[20]等人也认为政治制度和政治权力的变迁决定了社会经济制度的变迁。格里夫强调文化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制度改革既要充分尊重既有制度背后的文化,又要通过改造思想、改变文化观念来实现新制度的构建(GreifLaitin,2004;Greif,2006)。青木昌彦综合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因素,建构了一个综合性的博弈均衡制度分析框架。他运用“博弈域”(domain)①、“嵌入”(embeddedness)、“捆绑”(bundling)等概念,在分析制度共时关联和历时关联的基础上,对制度稳定性、多样性及其变迁进行系统性阐释。制度间相互关联意味着制度变迁具有耐久性和路径依赖性,任何单个制度在孤立情况下都不会轻易被改变或设计。植入的制度难以产生理想效果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与现存制度环境之间存在“非耦合”(青木昌彦,2001)。各种博弈域间关联结构的多样性决定了博弈多重均衡的存在;技术、资源、政策等变化会打破原有的博弈均衡,通过在各种博弈域间互动,参与人行动策略和“共有信念”(SharedBeliefs)共同变化推动了制度变迁。

1.2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演进的分析框架以演化博弈作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变迁分析工具,主要是出于以下四点考虑:

(1)目前演化博弈已成为“最富有理论活力且最具广阔研究前景”的制度分析工具,并日益成为国内外制度理论研究的主流范式。在国内,演化博弈已被应用于村庄选举制度(周雪光,艾云,2010)、经济制度(靳涛,2003)、土地制度(韩德军,朱道林,2013)、城乡关系(薛曜祖,张平,2013)等制度变迁分析之中。在理论上,运用演化博弈来解析改革开放以来城乡规划体制变迁是可行的。

(2)权力在不同主体间配置变化是制度变迁的核心考察内容,权力配置变化带来了制度变迁。城乡规划权力分散在上级政府、下级政府和社会之间(图1)。从一个时期到另一个时期,城乡规划权力在上级政府、下级政府和社会之间流动,将导致规划权力配置的变化。根据不同时期的城乡规划权力配置及其组合关系可将规划管理体制划分成不同的模式,而通过规划权力配置变化的原因分析来探究规划管理体制变迁机制。

(3)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性分权,地方利益主体的不断强化,加剧了上下级政府间博弈。进入新世纪,政府与社会间的博弈日趋频繁。在城乡规划领域,伴随着多元化社会生成,利益博弈也日益常态化。从静态角度,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是上级政府、下级政府与社会三大利益主体博弈均衡的结果。从动态角度,伴随着三大主体间力量的此消彼长,上下级政府、国家与社会关系深度调整,引起了规划权力的配置变化,成为推动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变迁的根本力量。

(4)演化博弈的制度观强调激励相容和制度的自我实施(Hurwicz,1993;1996)。不能被实施的规则不是真正的规则(青木昌彦,2000)。在中国现行的政制下,国家的法律和上级政府制定的政策并不能自然地转化为下级政府的行动指南。真实的制度变迁不能仅仅看纸上的规则文本变化,更要考察其在真实世界中的实际运作状态。在现有相关研究中,从实际的运作状态来考察制度变迁容易被学者所忽视。本文将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变迁嵌入到特定时期上下级政府、国家与社会等不同博弈域中,以规划权力配置为考察核心,从法律文本(或政策)和实际运作两个层面,尝试对改革开放以来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变迁及其机制进行解析。

2改革开放以来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演进

2.1规划纵向分权改革开放始于极权主义政制(邹谠,1994)。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国家对社会的全方位控制是这一体制的两大特征。在这种体制下,中央政府几乎垄断了所有社会资源和权力,地方政府和社会缺少独立性和自主性。在发展经济的强大社会政治压力下,1980年代以“放权让利”为中心的改革激发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如果说“中央—地方”维度上经历了一个明显的放权,那么在“国家—社会”维度上的放权则以国家控制为前提,一开始就具有很强的选择性[23,24]。这也意味着与行政性分权相比,“国家—社会”维度上的放权是缓慢的、非常有限的。在行政性分权的大潮中,城市规划权限随着投资、工商、税收等经济管理权一同出现了下移,进入了规划纵向分权时代。

2.1.1立法层面的规划分权该时期规划分权具体表现为:(1)城市规划编制权、实施权下放。1984年出台的《城市规划条例》第十条规定:“市长、县长、镇长领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1989年颁布的首部《城市规划法》对此又进行了明确。(2)详细规划的决策权下放。《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对此进行了明确。(3)城市总体规划决策权下放。1980年原国家建委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首次提出城市总体规划分级审批制度。该审批制度在《城市规划法》中得以延续。大致按“下管一级”原则,下级地方政府驻地城市的总体规划由上级政府进行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分级审批制度,使省、市、县三级政府拥有管理各自辖区城镇规划权和发展权。

2.1.2实际层面的规划分权1989年《城市规划法》将编制、审批和实施等规划管理权集中在县及其以上政府层面上,但在实际运作中,规划权力更趋分散。在乡村经济发达地区,如珠三角、苏南等地区,许多乡镇甚至行政村事实上拥有程度不等的规划权。

(1)无论是《城市规划条例》,还是《城市规划法》,都采用了城乡二元分治的规划管理体制。由于乡村集体土地开发缺少明确规划法规约束,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推进的珠三角、苏南等地区,乡村在很长时期内处于“我的土地,我做主”规划自主状态②。

(2)1990年代中后期到新世纪初,全国各地大兴开发区,为了进一步激发基层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市、县纷纷将规划权力下放到各自开发区、乡镇。规划权力分散客观上造成了大量土地违法、规划违规现实。根据《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各类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总结的报告要点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591号)统计,通过对开发区清理、整顿,到2006年,各类开发区数量由6866个压缩到1568个,规划面积由3.86万km2减到9949km2。

(3)在实际运作层面,为什么规划权力更趋分散?中央与地方博弈可以更深理解这一现象。①在压力型体制下,上级政府的政绩需要下级政府“实干”出来。②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后,以空间资源配置为核心的城市规划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被广泛地誉为“城市建设与发展的龙头”。规划也成为各级地方政府践行发展主义的重要工具。换言之,在压力型体制和规划重要性日益凸显的背景下,上级地方政府有下放规划权力的经济动机,下级政府也有获得规划权力的强烈需求。③受激励相容机制驱动,规划权力下放就成为上下级地方政府间隐形契约或博弈均衡。上级地方政府缺少治理下级地方政府土地违法动机,相反,出于共同利益,基层政府间采用“共谋”策略[27],利用信息优势,共同对抗高层政府的各种运动式治理。针对珠三角存在大量土地违规违法开发,魏立华发现,镇级政府对乡村集体土地的违规开发多采取默认或“不作为”的态度,在涉及集体土地的规划编制过程中更偏向于村集体经济组织[28]。颇具悖论的是,许多城镇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上的现有成就又是建立在早期土地违法、规划违规的基础之上。正如昆山市一位受访官员所言,“如果没有早期在规划、土地上的违法违规,就不可能有现在的‘昆山模式’。”2.2规划纵向适度集权如历史数次分权,由于缺少对地方权力的有效制约机制,规划纵向分权也没能逃脱“一放就乱”的怪圈。规划分权之“乱”集中体现在两

个方面:一面是“土地城市化”快速蔓延,造成土地资源极大浪费和区域开发无序;一面是强制性征地所带来的“城市化暴力”[29]和农民维权抗争事件大幅度上升。两者不仅共同解构了以人为本的城市化意义,也在不断侵蚀政府施政合法性的根基。在此背景下,2000~2003年,国家密集地出台了一系列旨在加强城乡规划统一管理的政策。

2.2.1政策、立法层面的规划适度集权

(1)在政策层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2000]25号)规定:“城市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一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明确要求:“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原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中要求,“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

(2)在立法层面,2008年《城乡规划法》取代了《城市规划法》,结束了城乡二元分治的规划管理格局,通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制度将包括村镇在内的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权统一到县级政府层面,从而在法律层面终结了长期以来“我的土地,我做主”的乡村规划状态。同时,《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2.2.2实际层面的规划纵向集权城乡规划权力配置关系到基层核心利益。规划适度集权的政策能否得到有效执行?这不仅需要从多重博弈视角进行阐释,还需要考量技术、资源等变化在多大程度上打破原有的博弈均衡。如格里夫指出,制度从一种博弈均衡演进到另一种博弈均衡,资源、技术、文化等约束条件的变化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Greif,1995)。

(1)从中央与地方博弈的角度,随着遥感、网络等现代技术进步,中央与地方之间信息不对称得到了很大缓解。一方面,随着遥感等现代技术在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中应用越来越成熟,中央政府监测土地利用变化的成本越来越低,精准度越来越高。面对地方土地开发,中央政府不再是“瞎子”。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网络问政已成为权力制衡的利器。面对地方政府非法征地拆迁、侵犯农民利益,中央政府也不再完全是“聋子”。在中央政府对地方城乡规划监管的效能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规划违规的风险在不断加大。换言之,技术进步与中央政府监管效能的提升,将打破原有的规划权力博弈均衡,向规划适度集权演进。

(2)从地方政府间博弈的角度,在耕地资源相对较多、建设用地较为宽松的年代,对上下级地方政府而言,规划权力下放是一个双赢的格局,上级政府收获了政绩,下级政府收获了经济增长。但在经长期大规模土地开发后,尤其是耕地刚性约束后,建设用地指标越来越稀缺。建设用地指标自上而下分配机制使得上下级政府间成为一种“零和博弈”。一般而言,在同一市辖区,由部级开发区到省级开发区,再到县级以下开发区,土地利用率逐级递减。为了获得更大经济收益和政绩,上级地方政府有打破原有的博弈均衡的动机,会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及自身权力的优势,推动规划适度集权。

(3)从下级政府或组织的角度,基层政府或组织承担发展经济、增进民众福祉的责任,因而,也具有发展的合理诉求。正因此,面对规划权力上收,上下级政府会展开复杂博弈。更为重要的是,“一刀切”政策因没有顾及地方的差异性和特殊性,很难在现实中被不折不扣执行。以2003年前后国家整顿开发区为例,《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发改外资[2003]2343号)明确规定:“对县级及以下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一律撤销”。对于无经济基础、盲目跟风的乡镇开发区,该政策具有合理性。但对于苏南众多规模大、效应好的乡镇开发区,该政策则显得简单而又粗暴。为了规避政策,在上级地方政府默许下,苏南乡镇开发区纷纷采用摘牌、挂靠,整合到省级及其以上开发区。土地监测技术进步和耕地资源的变化,上下级政府间和“政府—社会”多个博弈域间关联互动,原有规划分权的博弈均衡被打破,在现实中,规划出现了适度集权的趋势。制度关联结构的多样性,决定了博弈均衡的多重性和制度的多样性(Aoki,2000)。在现实中,地方政府规划管理体制往往要比“一刀切”政策丰富得多。以苏州为例,在“地级市—区—街道(乡镇)”序列中,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特许,苏州工业园区独立行使规划管理权。除此之外,苏州高新区、太湖国际旅游度假区、吴中、相城等区规划管理权上升至苏州市规划局。苏州市规划局向该区派出规划分支机构(各区分局)实施统一规划管理。街道规划办或乡镇建管所不具有任何规划审批权和执法权。在“地级市—县级市”序列中,昆山、张家港等县级市独立行使规划管理权,仅在业务接受苏州市规划局指导。在“县级市—区—街道(乡镇)”序列中,乡镇建管所(或街道规划办)为县级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没有规划审批权和执法权。但仍有许多部级开发区③、省级重点开发区独立享有一定的规划管理权。以昆山市为例,自1990年代以来,为了提高规划行政效率、加快建设步伐,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和昆山旅游度假区,先后取得辖区相应规划建设审批权和自行规划许可④。

2.3规划社会分权与政府内部自上而下分权相比,国家向社会分权一直是选择性的。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向社会分权的累积效应是巨大的,但分权的步伐始终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新世纪以来,伴随着社会大幅度上升,产生了所谓“倒逼机制”,迫切要求国家治理方式转变。2005年中央政府首次提出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目标,以此推动由“管制”向“治理”的政府管理模式转变。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政府管理模式改革重点是通过向社会赋权,重构国家与社会关系,重塑政府施政合法性,并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同时期,伴随着快速城市化,城乡规划的利益分配功能日益凸显,围绕征地拆迁、老城改造,官民之间利益冲突事件快速上升,政府与公众也日趋频繁。在此背景下,作为行政管理一部分,城乡规划管理也出现向社会分权的态势。

2.3.1立法层面的规划社会分权规划社会分权目标是通过规划管理社会化转型,推动规划科学化、法制化和民主化进程。具体体现:规划制定向公众倾斜,强调按公众意愿进行规划;规划决策向规划委员会让渡,规划实施监督向社会让渡。200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就曾指出:要打破城乡规划封闭式管理模式,规划编制让给专家、公民,规划的实施监督要让给社会[30]。为了保障公众对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2007年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初步建立了规划公众参与的制度框架,其中17条条款都涉及规划公众参与及其内容。孙施文对此已进行过详细的分析,不再赘述。在借鉴香港规划制度基础上,1998年深圳市在国内首次成立了城市规划委员会。2003年原建设部在贵州省推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试点工作。此后,上海、武汉、厦门等城市纷纷制定了规划委员会章程,成立规划委员会。但各地规划委员会在功能设置、决策方式等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异(郭素君,2009)。

2.3.2实际层面的规划社会分权从演化博弈制度观的角度,规划社会分权是国家与社会长期博弈互动的结果。国家与社会力量的变化决定了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在实际中,无论是规划委员会、还是规划公众参与,不仅与发达国家现实运作迥异,而且离规划科学化、法制化和民主化的要求相差甚远。从各地规划委员会成员构成来看,以市长、规划等部门“一把手”等领衔的规划委员会并没有摆脱“官办”的帽子;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在“一把手”权力没有得到真正有效监督情况下,规划委员会决策机制很容易“借集体决策之形、行领导意志之实”,“长官规划”在实际中仍未破题。在公众参与规划实践领域,由于缺少一个明确的、具体的、可操作的程序,公众参与难以真正有效地展开,使得制度化的公众参与流于形式。为什么立法层面的规划社会分权在现实中难以实施或实施不理想?在青木昌彦看来,各种博弈域间相互“嵌入”与“捆绑”导致一项制度存在很大惰性。当一项制度与其他域的现存制度不相耦合时,该项制度将无法实施或难以奏效。即使从国外借鉴良好的正式规则,由于其与本土制度不能协调而失效(青木昌彦,2001)。在发达国家,规划公众参与水平与其公民社会成熟度、民主化水平等息息相关。对于尚处于向现代国家转型的中国而言,规划公众参与程度不仅受制于公众素质、公民社会发育水平,而且受制于民主化水平、政治体制。在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尚没有摆脱“橡皮图章”尴尬角色的语境下,在还在强调法治的当下,不能对规划公众参与提出过高要求。在得不到其他相关制度改革的配合下,规划公众参与不可能有实质性的突破。从这个意义上讲,规划社会分权改革的突破口并不在于规划自身,而在规划管理体制之外寻找解决问题之道。城乡社会分权改革及其推进速度取决于国家治理理念变革、公民社会成长等,并最终取决于国家与社会之间博弈互动和如何实现有机对接。

3结论

第7篇:城乡规划治理范文

 

同志们:

为了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决定计划,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情况协调发展,进一步加速小城镇规划编制力度,提高小城镇规划编制质量,提高小城镇建立档次,推进小城镇与新农村规划建立健康有序地发展,市城乡规划建立局研讨决定召开此次全市小城镇规划评审大会。下面,我就增强小城镇规划编制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明确思绪,充分认识编制小城镇规划工作的主要意义

中共江西省委、省人民县政府发[]1号文件提出:“以乡镇为单位,搞好乡镇地点地、行政村、天然村规划。”我们必需认真学习,具体贯彻,把思想统一到文件精神上来,充分认识编制小城镇规划的主要意义。

(一)小城镇规划是县政府指导和调控建立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关系建立小康社会的主要工作。增强小城镇规划工作,关于完成乡村经济、社会和情况协调发展具有主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的小城镇规划工作获得明显成果,全市已完成小城镇规划145个,占全市乡镇总数的95.3%。在规划指导下,人居情况获得分明改善,小城镇相貌发生了宏大转变。然则,在一些当地依然存在一些不容无视的问题;有的当地不足统一的科学规划,小城镇规划结构不合理,建立处于无序形态;有的小城镇虽然编制了规划,但没有专人治理,存在有法不依,法律不严的景象,甚至有的跳出原有村镇规划用地,占用耕地、旧房闲置,招致土地资源糜费;相当多的小城镇没有制订符合实践的具体规划,随意批租土地进行建立;规划施行不足监督机制,违法建立屡禁不止,有的集镇基本设备不足统一规划,道路很不顺利,污水四处流淌,垃圾随地堆放。这种情况与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不相顺应。为此,各级指导要充分认识编制小城镇规划的主要性,加强编制规划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小城镇规划工作,必需遵照城乡建立和发展的客观规则。要立足当地,面临实际,面向将来,因地制宜,统筹统筹,综合部署;必需坚持以经济建立为中心,科学确定小城镇的性质、发展偏向、规划和结构,统筹安排各项基本设备建立;必需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合理和节省应用土地资源,准确处置近期建立与久远发展,部分好处与全体好处,经济发展与情况维护,现代化建立与历史文明维护等关系。

(三)深入认识增强小城镇规划编制是推进城镇化的主要动力。党的十七大提出了要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走中国特征的城镇化道路。没有中等城市和小城镇的协调发展,大城市的发展将落空支持,很多的乡村残剩劳动力将无法转移和安顿。我市是个农业大市,只要把小城镇规划建立好,才干吸纳更多的乡村充裕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从基本上削减农民,有用提高工业化和城镇化程度。

二、高起点规划,科学编制小城镇建立雄伟蓝图。

小城镇规划是建立的蓝图,是建立的指导性文件和司法根据。科学地搞好小城镇规划,既关系到小城镇建立的偏向、目的和全体程度,又对小城镇的经济发展和四周新农村建立起着很大的辐射、示范、带举措用。

一是坚持规划先行。没有规划,必定形成自觉建立;规划欠好,也会影响建立质量。各地必需以规划法为绳尺,坚持先规划后建立,没有规划,不得同意建立的准则,进一步增强规划编制的需要性和规划执行的威望性。各乡镇指导要自觉自动搞好小城镇规划,舍得花钱搞规划,努力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完好性,切忌搞急于求成的任期规划,严厉执行“规整齐张图,治理一个法,审批一支笔,建立一盘棋”。

二是增强规划效益。各地要依据小城镇的地舆地位、经济情况、资源情况和潜在的优势,规划建立县域带动型、边贸买卖型、景色旅行型、资源开发型小城镇,做到小城镇建立与新农村建立产业构造调整两篇文章一同做,到达既靠建立造城,又在乡村经济上造势的目标,发明美好的乡村人居情况。因而,编制小城镇与乡村规划,要在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的还,坚持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三是突出规划特征。近年来,我市小城镇规划获得分明加强,但总体程度还有街提高,有些规划结构板滞,方式单调,建筑式样迥然不同,不足当地特征。要创出规划特征,就必需科学应用天然情况,依从地形地貌和山水河道特征;应用传统文明、民风风情和人文历史景象;应用产业优势、名品优势以及发明性地借鉴民居特征进行设计,将时代面貌与本身特性,城镇文明与乡土头土脑息有机结合,发明光鲜的当地特征。

三、增强监督治理,保证小城镇建立严厉按规划施行。

编制规划只完成了小城镇规划建立第一步,关键是要依法严厉执行规划。为此,各地必需贯彻国务院《关于增强城乡规划监督治理的通知》和《江西省村镇规划建立治理条例》,切实增强对小城镇规划的治理。

(一)统一组织施行小城镇规划。坚持把小城镇规划作为建立治理的根据。小城镇规划区内的一切建立用地和建立活动必需恪守同意的规划。有关部分要遏力协作,亲密共同,保证小城镇建立严厉按规划组织施行。要依照按部就班、节省土地、集约发展、合理结构的准则,努力构成资源节省、情况友爱、经济高效、社会调和的小城镇发展格式,推进小城镇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严厉规划答应准则。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立要依法处理建立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立用地规划答应证和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集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立项目要依法处理建立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立用地规划答应证。未获得规划答应证件,不得同意用地和进行建立。

第8篇:城乡规划治理范文

关键字:城乡一体化 村庄整治 布局规划

中图分类号: TU9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当前,城乡差距越来越大,成为了影响与制约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与城市偏向发展的战略是引发城乡差距扩大的主要根源之一。在这制度与战略下,乡村的社会经济发展较为缓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的乡村人口涌入到城市之中,导致城乡人口萎缩,其人力资源逐渐薄弱,进一步限制了乡村社会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开始实施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以城乡一体化为导向,进行村庄整治与布局规划,通过整治与规划,将乡村规模较小、人口较为分散的村庄向中心村或重点村进行整合,从而集中乡村人口,推动乡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区域协调。

一、新形势下乡村人口迁移的特征

(一)城乡一体化战略的实施对乡村人口迁移的影响

在城乡一体化战略实施过程中,乡村人口的迁移主要包括整合与集聚两种状态。其中整合指的是以政府为主体,在国家政策与当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乡村人口的分布情况进行调整,其主要方式是将乡村分散居民点与偏远地区的人口通过调整与合并,实现乡村人口的集中。集聚指的是为提高乡村居民的生活环境与质量,推动处于乡村偏远地区的居民,逐渐向环境较好、设施较为完善的城镇或居民点进行集中。以城镇及居民点为核心,进行乡村人口的聚合,可以节约社会资本并发挥规模效益,推动乡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城乡一体化战略实施能否顺利进行,与城乡一体化的建设规划、区域人口发展及居民意愿存在着极为紧密的关系。

通过城乡一体化战略实施,对乡村人口迁移的方向与规模进行引导,推动规模较小、较为分散的居民点,向环境较好、服务设施较为完善的居民点进行迁移,最终将乡村人口进行聚合,从而形成大中型居民点,进一步推动乡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战略目标。

(二)新形势下乡村人口迁移的空间特征

从整体来看,当前我国人口迁移的主要方向依然是乡村人口向城市迁移。随着城乡差距不断扩大,大量乡村人口迁移到城市之中,而城市向农村流动的人口较少,这就导致了城市人口问题,激化了城市人口与土地矛盾,同时,由于大量人口离开乡村,导致乡村出现空壳化现象,进一步扩大城乡差距。城乡一体化实施可以有效解决区域内人口空间分布不均衡的问题,通过一系列措施,引导并调整乡村人口流动方向与规模,实现区域人口有机分散与有序集中。在城乡一体化发展新形势下,人口迁移的方向出现变化,向城市方向流动的乡村人口减少,向乡村内部流动的人口逐渐增加;在地域的角度来观察,可以发现,乡村人口逐渐向乡镇或大型居民点迁移,形成了乡村辅助城市发展,城市支持乡村建设的局面,实现了区域内人口的有机分散与有序集中。

(三)新形势下乡村人口迁移的渠道

为有效落实城乡一体化战略,需要通过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引导乡村人口迁移。在城乡一体化发展过程中为乡村人口迁移提供了较多的渠道,如:确定区域内重点村与中心居民点,完善基础设施引导乡村人口迁移;建立区域基础设施,调整乡镇体系的等级与规模,引导乡村人口迁移;加强现有村庄的整治与改造,整合发展条件较差的村庄,推动村庄集约式发展等。

二、城乡一体化为导向的村庄整治与布局规划

村庄规模较小,村庄分布较为分散,制约了乡村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共享,进行村庄整治与布局规划,集中乡村人口,是共享公共服务设施与缩小城镇差距的必然要求。实施城乡一体化战略,整治乡村居民点,通过布局规划,引导规模较小、较为分散的村庄向重点乡镇或大型居民点进行集中。结合新形势下乡村人口迁移的主要特征,并按照区域人口调整有机分散与有序结合的宗旨,对村庄的规模体系与空间分布进行调整,在调整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综合考虑规模经济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尊重居民迁移意愿;比较优势原则;量力而行原则。

进行村庄布局规划,引导与控制乡村村镇体系,推动乡村集约式发展,建立乡村聚落体系,并与区域城乡发展相协调。在进行村庄整治与布局规划时,需要做好总体安排,做好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设施、环境保护措施、产业结构等的规划与安排,明确乡村聚落体系的规模等级与空间组合,在此基础上,编制村庄搬迁、合并等的总体方案与具体措施。

在进行城乡一体化为导向的村庄整治与布局规划工作时,需要充分考虑地域特殊性,因地制宜地进行整治与布局规划工作。实现城乡一体化为导向的村庄整治与布局规划的技术线路可以用下图来表示:

城乡一体化为导向的村庄整治与布局规划的技术线路示意图

以城乡一体化为导向的村庄整治与布局规划,需要制定出针对不同发展区域的措施,确保分区整治,杜绝盲目建设与发展;在配置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时,需要结合近郊、远郊、郊区等实际情况,重点改善人居环境;居民点建设,需要体现出城乡一体化独特的景观风貌,打造出地域特色。

三、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量乡村人口涌入到城市之中,在引起城市人口问题的同时,导致乡村人力资源逐渐薄弱,严重制约了乡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实施城乡一体化为导向的村庄整治与布局规划的战略,引导乡村区域人口迁移,实现乡村区域人口的有机分散与有序结合,走乡村集约式发展道路,可以有效缩小城乡差距,解决乡村人口空间分布不均的问题,推动乡村社会经济的发展,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 石培基,李得发,李巍,王录仓. 城乡一体化导向的村庄整治与布局规划[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04:147-152.

[2] 张素红,李志,吕金嵘. 浅谈基于城乡统筹的村庄整治规划[J]. 价值工程,2011,24:71-72.

第9篇:城乡规划治理范文

一、按照市城管委要求,按时制定上报《2010年落实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实施方案》,并在上半年工作中予以落实

根据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要求,为切实解决目前城乡规划管理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增强城市服务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我局按时制定上报了《2010年落实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确定2010年城乡规划管理五项重点工作,包括:①加强批后在建工程的监督检查;②市区主要街道乱搭乱建治理;③居住区乱搭乱建专项治理;④宣传城乡规划法律、法规;⑤户外广告及沿街商铺店招店牌治理。为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我局在《实施方案》中明确了责任部门、具体实施计划和阶段工作考核标准。

在市城管委下发《各牵头单位落实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实施方案》之后,我局组织召开了2010年落实城乡规划管理长效机制实施方案工作会议。市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及区、白碱滩区、乌尔禾区主管城管委工作的区政府领导和各区执法局领导参加了会议。会议介绍了《2010年落实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内容,并将《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工作任务向责任部门进行了分解,将具体实施计划、阶段工作考核标准等也向责任部门进行了明确。各部门就责任的落实、工作的开展发表了意见,提出了建议。

二、市区主要街道乱搭乱建治理工作情况

市区主要街道乱搭乱建治理工作由市执法局负责开展,市规划局及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完成。今年5月,为进一步提高乱搭乱建治理工作效率,切实解决目前城乡规划管理中违规乱建的突出问题,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市执法局联合我局制定下发了《治理城乡规划区内违规搭建行为工作衔接制度》。

据统计,自年初至目前,针对城区主要街道乱搭乱建,市行政执法支队共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34份,拆除违法搭建物共22处,通过说服教育,自行拆除19处,3处。其中,拆除门斗12处,建筑物10处,拆除面积达到1655.3平方米。

通过近三年的专项治理工作,主要街道乱搭乱建行为得到了有效的遏止,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三、居住区乱搭乱建专项治理工作

居住区乱搭乱专项治理工作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市规划局、市行政执法局及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完成。由于中心城居住区乱搭乱建现象数量大,形式多样,情况复杂且治理难度较大,今年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在去年摸底调查和资料整理工作的基础上,对已存在乱搭乱建行为的住户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力争做通住户思想工作,争取采取自行拆除方式,减少社会矛盾。

今年先后两次,区行政执法局与市规划局通过会议讨论确定了本年度的治理目标:一是确保不再新增任何形式的乱搭乱建情况;二是针对历年形成的乱搭乱建分四部分①城市大西沟、西大沟区域违章搭建治理;②城区居住小区内违章搭建治理;③其他城市地区违章搭建治理;④施工临时建设整顿治理,作为今年的治理重点,争取见到实效,逐步予以拆除。从今年1月起,区执法局查处居住区占用晒台、露台、搭建简易房屋、围栏、栅栏124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93份,拆除12处违章搭建,拆除面积210平方米。西大沟、大西沟区域查处有违章搭建行为住户66户,拆除530间违章建筑,拆除面积12002.19平方米,已达到该区域违章搭建总数的30%。今年下半年,专项治理工作将继续全面展开。白碱滩区居住区近几年共形成乱搭乱建82处,目前已全部拆除。

四、与区执法局联合开展施工临时建设整顿治理

针对2007年至2009年规划许可的施工临时建设存在到期不拆除并出现出租、出售等问题,我局联合区行政执法局,利用7月6日、7日两天,派出专人对22个施工临时建设进行了全面的摸底和清查。7月15日下午,由我局牵头召开施工临时建设专项整顿会议。市规划局、克区执法局、克区国土资源局及有关房地产公司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听取了市规划局和克区执法局对风华北、西月潭、苗园路以南等施工临时建设检查情况的通报。会议要求严禁私自改变施工临时建设的使用性质,不得转租、出售;对于已到许可期限的临时建设,必须按许可要求,自行拆除且将现场清理完毕。市规划局和克区执法局将于2010年7月31日前对存在的临时建设进行进一步的清查。今后,我局将严格管理临时建设的许可工作,并加强与执法部门的批后联系工作。确保临时建设依法使用,杜绝留下改变用途、到期不拆等问题。

五、组织编制了《市中心城区重点地段广告店招整改方案》,为专项治理工作奠定基础

根据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美化城市、提升品位、塑造城市良好风貌,去年,我局委托市设计院编制了《市中心城区重点地段广告店招整改方案》。我局要求市院结合城市风貌规划及户外广告规划,根据准噶尔路、友谊路的道路性质、街景环境、建筑功能,提出相适应的户外广告和店招的尺寸、形态、色彩、材料等整改方案。:

2009年10月,我局组织会议对市院做出的《中心城区重点地段广告店招整改方案》的初步方案进行了讨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规划执法监察支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认为《中心城区重点地段广告店招整改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内容比较全面,符合要求,对部分街道和重点建设区域的店招要提出细化的控制要求,并统计出拆迁量,以便配合开展下一步的治理工作。

2010年,根据市城管委对户外广告及店招治理的要求,我局结合城管委提出的路籍管理要求,组织设计单位对《中心城区重点地段广告店招整改方案》进行了补充、完善,同时,今年5月我局制定完成了《市广告店招设置标准细则》。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了更为详尽的技术依据。6月我局组织相关部门对《中心城区重点地段广告店招整改方案》、《市广告店招设置标准细则》进行了细致的审查,目前,按照审查意见要求修改的《整改方案》及《标准细则》已完成,并已报送市城管委办公室。

为规范户外广告管理,为实现长期、有效的管理提供依据,市行政执法局制定了《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办法(征询意见稿)》目前正在征询市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意见。

六、下半年工作计划

下半年,我局将继续围绕落实好城市管理长效机制这个中心,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一)组织开展批后在建工程的监督检查,努力巩固城市长效管理成果,防止违法违建行为的反复,进一步维护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二)继续加强对城乡规划管理人员及城乡规划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通过培训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为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三)继续对《城乡规划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及《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宣传,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使各族群众积极参与法治实践、促进城乡规划管理法治化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