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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工作方法精选(九篇)

常用工作方法

第1篇:常用工作方法范文

关键词:土建工程;预算审计;常用方法;问题与对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财务管理工作逐渐体现出其自身价值,成为提高企业经营效益的主要措施。我国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给建筑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同时建筑行业的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如何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已经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关注的焦点。工程预算审计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关系到企业财务管理的水平和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目前我国土木工程在预算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很多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1 土建工程预算审计工作的意义

工程预算审计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财务预算管理有效开展的保证,主要指在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过程中,根据合同要求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对预算的各项内容进行管理,满足国家国家的相关规定,并符合时展的需求,促进企业全面预算的开展,节约成本,保证质量,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一种有效的财务管理方式。加强建设工程预算管理,控制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性,是建设工程预算管理的首要任务,也是预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作为土建工程中的重要环节,工程预算审计是一个动态过程,需要全员参与、全程控制,是施工合同双方制定编制工程计划、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合同等程序的重要依据。做好预算审计工作,对工程造价的确定及其准确性有着重要作用。实施工程预算审计工作,是提高预算管理工作效率的保证,是企业施工技术水平提高的重要手段。通过预算审计工作的实施,加大了全面预算管理的强度,可以保证施工企业在预算范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同时,预算审计工作可以与员工的表现相连接,通过科学的激励制度,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以饱满的精神投入到工作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 土建工程预算审计工作的问题分析

土建工程的预算审计工作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有着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的提高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质量,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第一、在预算编制上不科学。目前,我国建筑企业在部门预算编制上存在很多的问题,在真正的执行过程中显得过于随意,缺少一定的严肃性。(1)预算思想观念陈旧,预算编制质量不能满足建筑需求。部门预算编制人员思想观念陈旧,不能清楚的认识到预算编制的重要性,在实际的工作中对各项工作的准备不够充分,不能满足建筑的需求,影响了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质量,制约了企业的发展。(2)制定的政策也相关规定冲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筑企业在预算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改革创新,制定了新的制度,保证企业预算工作的有序进行。但是在工作中,这些制度不能很好的实现,甚至与国家的相关规定发生冲突,影响了建筑企业预算编制制度功效的发挥。(3)综合预算得不到实现。综合预算工作是建筑企业预算的主要内容,是企业预算质量的有效保证。

第二、预算审计人员不能很好的完成工作。预算审计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作,涉及了多方面的内容,而且政策性较强,对审议人员的要求也很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从我国建筑企业的预算审计人员来看,主要有以下的几个问题。(1)预算审计人员结构不合理。我国建筑企业的预算审计人员多是中老年人,年轻人员相对较少。这些人员经过多年的工作,缺少一定的创新精神,不利于预算审计工作的发展。(2)预算审计人员不能有效完成工作。预算审计工作的任务很重,相对的人员较少,每位工作人员要面临着繁重的工作,休息的时间很少。而且对人员的要求很高,致使一些能力很强的年轻人没有参与工作的机会。

同时建筑企业缺少有效的监督。目前我国的建筑企业,对预算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缺少完善的监督机制,影响预算审计工作的质量。

3 土建工程进行有效预算审计的对策

第一、转变思想观念,制定科学的预算审计制度。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建筑事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筑企业也要转变思想观念,适应时代的需求。土木工程预算审计工作也要以科学的思想为指导,建立完善的预算审计制度。财务部门要对预算进行科学的、合理的审查,使预算执行真正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保证预算审计质量,促进部门编制科学合理的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加强管理,努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不断加强预算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其预算执行能力。预算审计人员是预算审计工作的主要执行者,其素质决定预算审计工作的质量。因此,建筑企业要加强对预算企业审计人员的培训。定期的开展培训课程,提高预算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相关的法律知识,避免出现违法的现象,不断的提高预算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预算审计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强化监督力度,保证预算审计工作有序进行。对预算审计工作进行有力的监督,是建筑企业发展俄必然要求,可以为企业赢得良好的信誉,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土建工程的预算审计工作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关系着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企业的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在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预算审计工作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1]卢熊.浅谈工程预算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及应对措施[J].科技资讯,2007,(02)

[2]吕华青,石红明.浅析工程预算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及应对措施[J].科技资讯,2006,(14)

[3]孔令辉.工程预算管理的作用及项目预算中制造成本的编制[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05)

第2篇:常用工作方法范文

编者按:为贯彻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关于加强中观层面的人大理论研究,加强市区县人大工作中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内容研究的要求,5月14日,本刊编辑部围绕“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议题,组织召开了一次理论研讨会。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领导参加并主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法工委主任丁伟应邀撰稿支持。现将研讨观点分别刊发如下,供进一步探讨交流。

2011年4月,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关情况的报告》的通知(中发〔2011〕7号文件),该报告明确提出了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依法行使立法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和健全“人大主导型”的立法体制已成为新形势下贯彻和落实中央对立法工作的要求,推动地方立法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

建立“人大主导型”的立法体制,需要强化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意识。地方立法权是立法法、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立法法定的主体机关,其在立法工作中能否真正发挥主导作用,关键在于其能否牢固树立地方立法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建立“人大主导型”的立法体制,需要正确把握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角色定位。地方立法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立法工作中的组织与协调作用,而不是在立法各个环节上大包大揽,需要在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正确处理好立法工作各个层面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关系。一是党的领导与人大主导关系。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发挥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的重要前提和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必须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自觉接受市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及立法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的制度,确保地方立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及时将市委的决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二是人大主导与发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主体作用的关系。在两者的关系中,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发挥着主体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则扮演着“组织者”的角色,应当在编制立法规划与计划、组织立法项目的立项论证和法规草案的起草、审议法规案等立法工作的各个环节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发挥主体作用提供有力的保障。三是人大主导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在两者的关系中,人大常委会既是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编制主体,又是立法计划的组织实施者,更是法规草案的审议主体,在政府部门有权提出法规案及承担了大多数法规案起草工作的情况下,人大的主导作用主要表现为在法规案立项、起草、审议等立法工作的关键会环节上严格把关,确保地方立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四是人大主导与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的关系。在代议民主制度下,人大作为民意机关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民主立法的权力,在立法工作中应体恤民意、尊重民意、顺应民意,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权利,以主流民意作立法的依据,使立法更加贴近百姓的生活,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社会问题。

建立“人大主导型”的立法体制,需要不断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各项工作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体现在立法工作的全过程,需要有相关的制度保障。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着力加强立法工作的制度建设,建立了从立法规划与计划的编制、立项论证、法规案起草,到法规草案提出、审议、修改、表决、宣传、实施等涵盖立法工作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较好地体现了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的组织、引导、协调和推动作用。为顺应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要求,更有效地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需要在不断完善地方立法各项工作制度的同时,从切实保障人大依法履职、确保地方立法理性、公正品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立法经费保障制度和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对于确保人大在立法工作中发挥主导权、主动权的重要意义。

第3篇:常用工作方法范文

从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看,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市的人大按法律规定设有法制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有的地方人大还设立有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在少数民族聚居、多民族杂居以及少数民族较多的地方,大都设立了民族委员会。在一些侨乡或华侨较多的地方,大都设立了侨务委员会。也有的地方将民族、侨务、外事综合设置为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究竟应当设置哪些专门委员会,由于我国各地情况很不一样,法律未作出统一规定,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自行决定。

为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强人大专门委员会建设,保证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期间工作的有效衔接,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组织保证,很有必要对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特点、职权和作用进行法律研究和工作实践上的探讨。

一、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具体方式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是在权力机关领导下完成某种专门任务的担负者,虽是常设机构,但没有实体性权力,不具有权力机关的性质,是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定机构,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

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人大可设立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不同于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它们虽然都是为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服务并有着广泛业务联系的机构,但二者之间有着质的区别:第一,法律地位不同。前者是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工作机构,其工作行为和权力是由宪法和法律来具体规范的;而后者只是人大常委会的一般工作机构,其行为完全由人大常委会授命。第二,任务和职能不同。前者的任务和职能是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而后者是专门负责人大常委会具体事务的工作班子,其主要任务是围绕人大常委会的中心工作搞好咨询服务,提供信息;组织代表进行视察、调查和检查;为人大常委会起草有关文件及其他秘书工作。第三,对组成人员的条件要求和任免方式不同。前者的组成人员必须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除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外,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大会通过;而后者的组成人员则不一定是本级人大代表,其负责人只需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即可。第四,隶属关系不同。前者和人大常委会都是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虽然在闭会期间专门委员会接受常委会的领导,但它们之间是非隶属关系,而后者的设立是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它隶属于人大常委会。第五,行使职权的方式不同。前者的工作方式更多的是开会议事,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表决和通过重大事项有法定的人数限制,而办事机构则遵循的是机关领导负责制。因此,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和人大专门委员会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

二、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特点

地方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所具有的性质,决定了人大专门委员会与其他组织机构相比具有其显著的特点:

第一,专业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按照专业原则组建的,其组成人员大多是熟悉本行业的法规、政策和相关业务知识,具有专业优势,有着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还聘用具有某种专业特长但不是人大代表的人员为顾问)。这些代表可以是专家学者,可以是领导干部,也可以是行业优秀分子。这就使各专门委员会在具体履行所承担的法律职责时,更具权威性。

第二,经常性。地方各级人大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则是具有连续性的,它们不会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的闭会而停止工作,它要对有关议案等内容进行充分研究,深入调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仔细比较各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为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有关议案和作出决议、决定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其工作具有经常性特点。

第三,权威性。专门委员会虽然不是最后决定问题的权力机关,但由于它的工作职责由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所赋予,具有督促本级政府和“两院”改进工作的职能,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和提出议案的法定程序,其特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决定了它履行职责所具有的法律规范性和权威性。因此,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地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项职权,更好地履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三、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与职权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地方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于法律对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数未作具体规定,各地情况有所不同,有的少至几人,有的多达二十几人。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总结二十多年来地方人大工作的实践经验,地方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具体职权可归纳为以下11个方面:一是研究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议案,并提出审议意见;二是研究、拟订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三是审议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本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被认为不适当的规章、命令、规定,以及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被认为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并提出审查报告;四是协助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督促“一府两院”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决议、决定;五是具体组织实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协助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六是对属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为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七是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意见和要求,督促有关部门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八是协助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就有关问题开展的调查工作;九是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人民来信来访;十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等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参与开展与本委员会有关的立法研究,拟订立法计划草案,组织或者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调研、协调、修改和审议工作;十一是办理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与原则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按照法律赋予的这些职责,地方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应该有以下三种:第一,研讨。首先是理论研讨。包括日常进行大量的法律、理论学习与研究,以及负责策划、组织、承办本级及人大工作者对人大工作进行理论和工作经验的探讨。其次是工作研讨。包括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归纳,以及对今后的工作思路、方法进行研究、设计和具体方案的安排。第二,调研。对人大的理论与实践、常委会专题工作、执法检查、问题调查,以及各项工作监督进行可行性、可操作性、适用程度,深入基层社区、农村、厂企进行调查走访,倾听基层呼声和反映,掌握翔实的第一手材料。然后反馈上来,为人代会和常委会制定法案、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决定各项重大事项提供参考依据。第三,开会。以会议形式集体行使职权,是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权力的运作形式,专门委员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是开会议事。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必须由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集体会议的形式进行分析讨论,来共同完成,以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对有关议案和重要事项作出决议、决定,并对人代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地方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决定了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此基础上,由会议主持者集中集体的智慧,按照较多数原则就有关事项作出决断。二是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专门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必须由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专门委员会中任何一个组成人员都无权代表专门委员会作出任何决定,也无权执行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权。三是服从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和决定的原则。地方组织法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就从法律上规定了专门委员会在开展各项工作时,必须在人大及其常委会框架下进行,不能超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

五、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协助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经常性工作中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作用:

(一)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审查把关作用。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加强地方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上,可以提前介入,加强法规立项的调查研究,提出立法项目,为常委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做好前期谋划和调研。充分发挥专委的特长和优势,对法规草案进行认真全面的专业化审查,在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作充分调查、论证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具有影响力的初审意见,为常委会审议提出有价值的参考意见,把好法规草案审议的第一道关。与此同时,协助人大常委会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认真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为常委会把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关。

(二)在常委会审议工作中的智囊参谋作用。一是提出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的建议。科学正确地选择和确定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是人大专门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专门委员会通过更加深入的调查研究,把发现的主要问题,确定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为常委会审议发挥好智囊参谋作用。二是协助人大常委会提高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质量。专门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工作。与报告单位进行联系,就报告内容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帮助报告人认真准备报告;加强初审工作,对准备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各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认真审议,并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在调研分析的基础上,起草可供参考的调查报告,对“一府两院”工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实事求是地指出存在的问题。三是跟踪督办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是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成果。督促“一府两院”认真落实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既可使常委会行使职权具有实际成效,又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力机关的权威性。

(三)在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工作中的推进作用。一是协助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监督法明确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中不是执法检查的主体,而是具体组织实施的职责承担者。各专门委员会认真做好执法检查的前期准备工作,制订执法检查方案,要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材料。二是加强对计划预算的监督。按照监督法规定的审点,有关专门委员会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严格依法行事,促使政府依法理财。三是加强与“一府两院”的联系沟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与“一府两院”加强经常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有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推进工作;同时也有利于“一府两院”更多地听到人大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决策方案,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第4篇:常用工作方法范文

立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地方立法权,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法治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新里程碑。大家知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新修改的立法法明确规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国家立法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委九届九次全会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意见明确提出,充分发挥自治州、自治县和设区的市的立法作用。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立法法,积极推进我省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是党中央、全国人大和省及州委的最新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和依法治州,加快法治云南及其法治文山建设的重要新举措。

首先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我国1982年宪法确立了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__年全国人大制定了立法法,全面规范了立法工作。去年3月15日新修改的立法法体现了中央对法治建设的新要求,对地方立法作出了重大的新的调整完善,明确规定了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家立法体制的完善,对于充分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改革,实现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和法治云南建设的重大任务。省委高度重视新的立法法的贯彻实施,将落实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作为我省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法治云南建设的重大任务,省委的这些部署和要求,有力地推动了我省州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工作开展。

其三是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使命。立法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新理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立法权,自治州、自治县人大的民族立法权,共同构成云南省地方立法工作的新格局,这不仅是州市人大地方立法工作的新开端,更是推动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有利新契机。为此,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抓住这一历史新机遇,切实把行使自治州的“双立法权”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依法用好这份“双立法权”重要职权,为加快边陲文山的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

第二,切实准确地把握了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基本要求

正确行使好地方立法权,提高立法质量,发挥地方对全省16个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是当前全省16个州市面临的共同任务,完成这一任务,应当准确地把握好下面三个基本要求:

首先是坚持党的领导。立法工作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通过党领导立法,实现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因此,文山的立法涉及本行政区域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即条例)的制定和修改及其立法规划和计划,州人大常委会党组都应当向州委报告,由州委讨论决定。

其次是树立正确的立法观念。行使地方立法权,最主要的是要树立三个依法立法新理念:一要树立依法立法的理念。“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是地方立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二要树立为民立法的理念。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立法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最根本的价值体现和追求。三要树立科学立法的理念。立法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与经济发展紧密相连,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随着实践的发展,这就要求地方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立足州情,遵循改革发展客观规律和法治建设内在规律,科学合理地安排好各项制度规定,真正发挥立法作为顶层设计的全局性、引领性作用。

其三是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要发挥好这个主导作用,关键在于把握好三个具体环节:一要把握立项环节,重点抓好立法规划及计划的编制,体现人大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二要把握好起草环节,人大有关委员会要在法规案的起草阶段主动介入,尤其是对重大规定和制度设计提出意见建议,掌握法规案的起草方向。三要把握好审议环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是行使立法权的主体,要充分发挥他们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优势,积极组织他们参与立法起草、调研、论证、审议等立法工作全过程,切实发表对法规案的意见建议。

第三,切实明确了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具体工作任务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实施意见。目前,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确定文山等七州市人大常委会开始制定法规时间的决定,决定文山等七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16年3月1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根据新立法法的规定,文山州在全省八个自治州率先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地方立法权;这份权利是省人大常委会对中共文山州委、州人大常委会的信任,同时也是一份责任,这是在文山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新里程碑。为做好行使地方立法权基础工作,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当务之急文山要具体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要切实负起责任。行使地方立法权,是文山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是应当履行的职责。省人大常委会按照省委的要求,依法决定文山州行使地方立法权,州委和州人大常委会都要切实负各自责任。州委要负起领导责任,在法制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州人大常委会要负起主体责

任,争取州委的领导、州政府的配合,细化方案措施,明确向州委汇报立法项目及时间进度,确保地方立法工作扎实推进。因此,早在2015年12月14日,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已分别就《关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授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中共文山州委和函告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及州人民检察院。二要切实注重立法工作机制建设。对于文山州行使地方立法权,建立健全立法工作制度,完善和创新工作机制都是当前和今后立法工作的一项基础性任务。

三要切实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建设高素质的立法工作队伍,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基础性、战略性任务。

四要切实选好立法项目。目前,州人大常委会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积极性很高,从2015年11月至今共征集到立法建议项目《文山州河道湖泊等管理条例》等九件,另外还储备了数量可观的立法项目,这说明文山各族人民群众的立法需求很迫切。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立法是政治性、专业性、理论性、针对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张德江委员长在第二十一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就明确指出,行使地方立法权要“蹄疾而步稳”,不能搞立法“”,要立足自身实际,坚持在地方特色上下功夫,在有效管用上做文章,确保立法质量。因此,扎实推进文山州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是法治文山建设的一件大事,责任重大。我们一定要按照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及其州委的要求,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权力机关、立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尤其是要充分发挥好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落实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文山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二、培训的启示

根据新修改的立法法第72条规定,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6日决定依法授权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和昭通、曲靖、玉溪、保山、丽江及临沧等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3月1日起制定地方性法规。由此,文山成为全省八个民族自治州唯一获得行使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的自治州。这样一来,文山州不仅具有自治州民族立法权,还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同时获得了两份立法权(简称:双立法权);也就是说从2016年3月1日起,文山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但有权制定自治州条例和单行条例,而且还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文山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将坚持以民族立法为主,地方立法为辅的原则。那么这两个立法权的定义与程序有何区别?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自治地方法规: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所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地方性法规:它指的又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三)文山州制定的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属于自治地方法规之列;但又与一般的地方法性法规有五点区别。

一是立法权限有区别:法律具体规定了省、直辖市等权力机关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但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不得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相抵触,也就是说地方性法规无变通权。而法律则明确规定了对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没有预设这个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可以根据自治地方实际需要行使变通权。

二是立法的范围有区别:地方性法规仅限于新修改的立法权授权的范围即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个地方性法规立法不能变通,只能对上位法进行补充规定及细化。而自治地方法规立法的内容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尤其是这个自治地方性立法可以(根据自治地方的实际需要报经上级党委及人大审批后)对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变通。

三是产生的方式有区别:地方性法规立法权仅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即可行使。而自治地方法规立法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使自治地方更好地行使自治权,更好地实施民族区域制度,立法权只属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四是批准的程序有区别:地方性法规只要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即可生效。而自治地方法规却需要上报省委及省人大常委会等权力机关批准后才可生效。

其次,文山州制定自治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1988年,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代会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制定了《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从__年至今,文山先后新制定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及《农权产权抵押贷款条例》等18部单行条例。在制定这些条例中,始终坚持严格的工作程序、党内报批程序和法定程序。以上条例的有效制定,不仅为文山的立法探索了成功的方法和途径;而且还为管理、保护及开发和利用资源提供了法制保障。从而全面助推了全州产业发展、景区提升、生态保护、文化和社会事业的有效管控。与此同时,还在__年,为便于在制定条例和修订条例时更好地遵守相关程序,并总结文山州二十多年来特别是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以来制定和修订条例的成功经验,州人大常委会在州委的坚强领导下,制定了《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条例起草办法》。该办法规范了条例制定过程中的立法项目征集、规划及计划编制、工作程序、党内报批程序和法定程序以及绩效评估等工作,实现了立法工作程序公开和民主化。

文山州人大常委会从2016年起,根据新修订的立法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将继续坚持向州委报批程序,做到立法规划及计划项目向州委报告,立法草案相对成熟报州委审定,切实严格法定程序。州委审定法规草案批转州人大常委会后,依法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并公布实施。

(一)文山以“训讲悟践”贯彻立法法实况

1.“训”就是组织参加培训和举办培训班,深入研讨交流。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国家主席同日签署了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尔后于2015年4月至7月州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州委同意组织州人大机关全体人员及八县(市)和相关部门人员145人分三批到全国人大深圳培训中心参加立法法培训;随后经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决定在2015年11月18日至19日举办新修订的立法法培训班,对州人大

机关全体人员、州政府有关人员及八县(市)人大、政府有关人员等__余人进行了培训,培训采取领导讲话、业务授课,培训中进行讨论与经验交流方式;授课者由法工委班子成员担任,突出了理论与务实相结合、业务学习与工作互动相结合,达到了统一思想、明确具体任务、明白会操作的效果。这两期培训班不仅领导高

度重视、内容务实管用、培训方式多样、学风纪律严格,而且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安排组织全体参训深入研讨交流,畅谈学习新修订的立法法心得体会,分析文山在实际立法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改进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从而达到了共同提高的预期目的。2.“讲”就是抓专题讲解、提要求。学习贯彻立法法要多措并举、坚持不懈。文山州人大不搞走马观花,雨过地皮湿;讲透学透领悟透,入脑入心见行动才是效果。新修订立法法施行后,州人大常委会党组专题学习,研究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全州人大机关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与此同时,由分管法工委的常委会领导在2015年8月份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会上作新修改立法法专题讲座,切实提高了人大系统尤其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科学立法能力。

3.“悟”就是学习悟透,入脑入心。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还专门为全州人大系统的干部职工订购了《立法法》单行本学习资料,要求州人大机关和八县(市)人大干部结合实际,组织深入学习,尤其是组织法工委的干部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州人大研究室还通过《文山人大》杂志刊物和人大网站及工作简报等多个载体,及时刊载专家学者解读和体会文章并及时宣传八县(市)交流各县(市)学习体会情况。

4.“践”就是学以致用,推动文山立法工作。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立法办公室分别召开会议并发出通知,研究如何在2016年中贯彻落实立法法精神,进一步加大征集立法项目“抓早、抓实”力度,切实把省人大常委会授权给文山制定地方性法规负起责任来,迅速适应新修订立法法要求,全面提升科学立法的能力水平。

第5篇:常用工作方法范文

在全国先行尝试聘请立法咨询员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始终注意把提高立法质量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为加强这方面工作,经过主任会议研究决定,聘请立法咨询员。在省法学会等单位的推荐下,常委会聘请了33位立法咨询员,颁发了聘书,制定了工作规则。这是我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的一项制度创新,在全国也是先行的尝试。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的座谈会上,专门介绍了我省的做法。各位立法咨询员多数是一些法律方面的专家和学者,还有的是实际工作者,熟悉国家和我省政治、经济情况,熟悉国际、国内法律制度,具有立法的专业知识,无论是在立法理论上,还是在立法实践上,都能为省人大常委会提供高质量的咨询。

充分发挥作用促进地方立法质量得到提高

立法咨询员不只是挂个名而已,他们都能够认真履行义务,无论工作怎么繁忙,都不辞辛苦,挤出时间参加立法咨询活动,大力支持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五年里,他们先后就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等48件法规草案进行了咨询。参加咨询的咨询员272人次,共提出建议1688条。这些建议被采纳的有834条,占49.5%。立法咨询员提出的一些意见对提高立法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比如,对《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草案)》中,关于省政府有关部门有权在特殊情况下批准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规定,有的咨询员提出这是越权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语言文字法》的规定,该种情形须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根据咨询员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对这一规定及时作了修改,避免了立法权限上的错位。再如,有的咨询员对《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界定,对《吉林省测绘条例》中应增加对无证从业者的处罚,对《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应增加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监督管理的内容等等,提出了许许多多很好的意见,均被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时采纳。这对提高我省地方立法质量,保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及各年度立法计划的顺利实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常委会领导重视 为咨询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6篇:常用工作方法范文

“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实事求是地总结了一年的工作,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围绕全省工作大局,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积极推进我省民主法制建设,为富民强省、建设和谐吉林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苏臣、李丹代表高兴地说。作为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述代表感受颇深:“省人大常委会在过去的一年里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立法工作有了新进展,监督工作有了新规范,代表工作有了新突破,自身建设有了新成效。”审议中,代表们对省人大常委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和所做出的努力给予了高度评价。代表们一致认为,2006年是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一年,也是人大工作扎实推进的一年。在省委的领导下,常委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大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围绕全省工作大局,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积极推进全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证“十一五”开好局、起好步,为富民强省、建设和谐吉林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

立法工作是人大的一项基础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做得如何呢

代表们的声音做出了很好的答案。张淑清、陶李代表认为,去年,省人大常委会在省委的领导下,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突出了发展经济和构建和谐吉林两个重点,坚持了立法计划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提高了立法质量,有效地发挥了法规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张柏林、郭永志代表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注重抓好调查研究、反复论证、慎重把关,全年共审议12件地方性法规草案,通过9件,严格保证立法质量,为地方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李长万表示,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开展立法工作,使立法工作迈出了新步伐,在突出经济立法的同时,重视民生和社会进步方面的立法,加强了对地方立法的指导力度,推进了我省立法工作的进程。

代表们的评价是实事求是、发自内心的。的确,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着力构建和谐吉林,不断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坚持立法计划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相结合,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发挥法规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一年来,共审议12件地方性法规草案,通过9件;审议批准长春市、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和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提请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9件。这些地方立法突出了发展经济和构建和谐吉林两个重点。一年来,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注意抓好调研、立项、起草、论证、审议等各个环节,把好质量关;注意协调立法参与部门的工作关系,整合立法资源;坚持走群众路线,积极拓宽民主立法渠道;提高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通过法规后评价和法规的及时清理,使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工作为全省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代表们对常委会的另一项重要工作――监督工作也给予了较高评价

“省人大常委会关注民生,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出发,重点围绕国企改革、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棚户区改造、生态环保、社区建设等开展视察、检查和调查,特别是棚户区改造这一民心工程,常委会先后三次进行视察检查,从项目立项、拆迁改造、小区建设到竣工回迁,进行全程跟踪监督,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充分发挥了监督作用,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冷有春、崔丽萍、李秀文代表首先表达了他们的满意之情。周化辰代表也附合说,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在省委领导下,紧紧围绕大局开展各项工作,在工业提速增效、新农村建设、棚户区改造等方面对政府开展了有效的监督,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推动了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解决了一大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赵振起代表则深有感触地说:“过去的一年,省人大常委会围绕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关注和解决民生问题做出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去年多次到辽源视察,对辽源的发展给予了极大支持,特别是十分关注辽源的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了辽源的相关工作。”

代表们的评价可谓掷地有声、符合实际。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围绕全省中心工作,关注国计民生,为振兴吉林大局服务。一是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出发,把监督工作贯穿于服务大局之中,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二是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以监督和支持提升法治水平;三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此外,常委会还十分重视工作,把它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认真抓好;进一步加强对计划预算的监督,严肃决算的审查批准工作。

代表们对省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工作、指导县乡换届选举工作和自身建设工作也都给予肯定和赞赏

代表工作也是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张柏林、郭永志代表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省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保证了代表作用的发挥。有的代表还从自身行使代表权力的角度来表达省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工作的满意之情。“上次人代会,我领衔提出了两个议案:一个是规范饮用天然矿泉水开发的议案,另一个是加强松花江水、东辽河水的防治污染议案,都被纳入了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到目前为止,《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已经由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松花江水污染防治的法规草稿已经初步完成,正在征求各方面意见,东辽河水污染防治条例已开始调研起草。这些都使我们感受到省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工作确确实实在不断地推进。”常春元代表欣喜地说。张淳根代表也有着同样的感受,他说:“作为基层代表,过去所提的关于建立矿泉水保护区的议案,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并通过立法予以解决,感到很欣慰。”

我省在去年进行了县乡换届选举工作。麻广林代表表示,省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进行了具体指导,保证了县乡换届选举工作的圆满完成。

自身建设是去年省人大常委会工作的一个亮点。马富林、沙广利代表认为,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度建设上日臻完善,工作开展得越来越有序有效,代表履职更加规范高效,立法质量明显提高,人大工作水平有很大提升,围绕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摸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

2006年已经过去,所有成绩已成历史;展望2007年,工作已经开始,我们期待更大辉煌。

“2007年,是我省全面推进老工业基地振兴、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年,也是党的十七大和省九次党代会召开的重要年份。常委会要继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围绕振兴吉林、富民强省的目标,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做出新的贡献。”副主任在报告中说出了新一年工作主旨。他还提出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落实到人大工作中;贯彻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把省委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贯彻实施监督法,规范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

代表们对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的主要任务表示赞同,并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今年是本届人大的最后一年,建议今年的人大工作重点要放在如何总结经验、发扬成绩、为换届做好充分准备方面,承上启下,为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做好各项工作。”王克敏代表的话表达了大家的心声。

立法工作要着力构建和谐吉林,这是代表们的共识

做好立法工作,法规起草科学合理是前提。“要确保司法公正,首先法律必须公正,现在不少法规都是部门起草的,带有明显的部门利益倾向,因此,今后省人大常委会要切实把好法规的起草关。”邢利发、孙树林代表呼吁道。

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是关键。谭孟东代表建议,今后,省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纠正立法过程中考虑部门利益多,考虑群众利益少,考虑眼前多,考虑长远少的问题。

有的代表还带来了具体的立法建议。如金龙渊代表提出:一是对治理城市“牛皮癣”进行立法规范。城市“办证”等乱涂乱画现象,严重扰乱了城市卫生与文明,而地方却缺乏在治理上的法律依据,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及时调研,出台相关法规。二是加快制定城市拆迁的相关法规。在城市拆迁、棚户区改造中,遇到很多具体问题,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应当及时出台法规,加以规范。张淳根代表以延吉市饮用水安全问题为例说,如果安图森林经营局木材采伐继续进行,将来延吉市的饮用水安全就会受到威胁。因此,“我建议加快对森林保护方面的立法,保护好长白山绿色资源,推进绿色生态吉林建设。”

监督工作要关注国计民生,这是代表们的心愿

有规有矩才成方圆,开展监督工作也需要依法进行。王永民代表说,根据监督法的精神,结合我省近几年来人大监督的工作实际,尽快修订我省监督条例,以利于各市、县(市、区)人大在今后的监督工作中有所遵循。

做好监督工作,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监督至关重要。吕集代表希望,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在监督的形式和效果上下功夫,积极探索,认真研究通过什么形式才能取得更好的监督实效。如有些专项工作监督,基本上是形式上、程序上的监督,实效不大。索维东代表建议在监督工作的重点、难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上取得实效,有所突破、有所作为。

有的代表还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如刘树林代表认为,今后人大不但不能削弱对司法机关和重大违法案件的监督,而且应进一步研究如何加强和改善这项工作。李长万代表建议加强对监督法颁布实施后的学习培训力度,扩大培训范围,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强沟通交流,推广好的做法,以促进监督法的深入实施。杨明远代表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地方性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将立法和实施衔接起来。任哲代表建议人大要加强对财政预决算的审查监督,研究一些深化、着实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特别是对政府较大的收支项目应当严格审查监督。王棣认为应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方面的监督工作,以推进“三农”系统工程全面进步。李法泉提出要进一步加大对经济发展软环境的监督力度,通过代表视察、执法检查等形式督促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该作为的作为好,不该作为的不能乱作为,形成人大、纪检、各行政部门整治软环境的合力。邢淑杰、包广平代表建议多组织代表对教育和医疗这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解决教科文卫事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代表工作要尊重代表权利,确保代表行使好职权,这是代表们的心声

作为代表工作的主体,代表本身最有发言权。姜玉富代表建议要按照代表法的规定,加强制度建设,充分调动代表依法履职的积极性。王永民代表认为,要认真研究、探索日常发挥代表作用的新方法、新途径,仅仅靠参加五次大会来发挥代表作用是远远不够的。谭孟东代表建议尽快建立健全代表培训、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工作体系。

要发挥好代表作用,合理的代表构成很重要。白效明、高兆民代表认为,目前,我省各级人大代表组成的界别主要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大量的企业家、知名人士,有的“工人”、“农民”界别的代表名额也被个别有身份、有活动能力的人士挤占。“希望在今后的代表名额分配时,适当增加一些在基层一线工作的代表,以表达他们的主张和心愿。”

代表们还对市(州)人大换届、上下级人大之间关系等工作给予了密切的关注

第7篇:常用工作方法范文

刚才,品谋同志代表人大党组对机关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分析检查阶段作了一个很好的总结。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的部署,对市人大机关下一步的解决问题阶段也做了很好的部署。应该讲,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前两个阶段的工作都做得很好,群众对前两个阶段的测评满意度达到97.3%。群众能够满意,前两个阶段能够取得实质性的效果,跟全体机关干部的努力是分不开的,对下一步促进市人大工作更上一个台阶是相当有帮助的。下面,我补充几点意见,强调几个问题:

一、要继续充分发挥人大党组的核心领导作用,善始善终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搞好

首先,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每一位党组成员、机关党员同志,都有一个昂扬的精神状态。精神状态决定了工作效率和工作成果,疲疲沓沓、拖拖拉拉、无心干事,这样是干不好工作的。第二,要有扎实的工作作风。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同志每抓一项工作都要实实在在,讲求实效,不做则已,一做就要成功、一做就要有成效,不要注重外表、注重形式,要注重实效。第三,要率先垂范,团结和带领全体同志一起来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善始善终把人大机关的学习实践活动搞好。

二、要紧紧抓住解决问题这个重点,认真落实市委关于第三阶段的几个要求

下一步要实实在在解决的问题是:

(一)首先是怎么抓好人大的自身建设问题。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否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的自身建设。为此,今后要注重做好如下三方面的工作。第一,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作用。要健全和完善地方党委领导同级人大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各项制度,尤其是人大党组要主动跟党委提出意见和协商,形成一种制度。作为地方党委来说,一是应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的总体工作布局,坚持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定期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制度,向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提出任务和要求;二是坚持地方党委领导同志分工联系人大工作的制度,及时研究和解决人大工作中的问题;三是坚持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地方党委有关重要会议的制度;四是坚持和完善人大常委会及工作机构参加地方党委组织重大调研活动的制度;五是坚持和完善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培养、选拔、交流制度,优化人大机关干部队伍结构,大胆起用优秀人才;六是要建立和健全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核心作用的各项制度,坚持和完善党组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党组议事制度,严格决策程序,实现党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七是坚持人大党组向地方党委汇报工作制度,及时报告人大工作中遇到的、需要地方党委讨论研究并帮助解决的重大问题;八是坚持和完善人大党组落实地方党委重大决策的责任制度,加强对地方党委重大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九是坚持和完善党组培养、选拔人大机关干部的制度,抓好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人大机关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第二,规范和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机构设置。人大的机构设置应根据人大工作的需要大胆创新,把逐步“适当扩充”与“优化结构”有机结合起来。要适当调整和增加人大工作委员会的设置,继续加快人大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年轻化的步伐,扩大专家学者在人大工作委员会的比重,适当调整人大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性别,逐步提高常委会委员担任人大工作委员职务的比例。第三,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议事制度建设。人大履行职能主要是通过会议进行的。要按照新的形势、新的要求,修改和建立健全好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议事制度。今后要适当增加人大的开会时间,增加会议审议时间,调整人大会议的报告内容。其次,要完善操作性强的会议制度。目前在人代会上审议议题,往往是“领导”代表发言多,普通代表发言少;肯定成绩多,批评建议少;谈自身工作多,议全局大事少。今后,要探索建立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中的发言制度,逐步引进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辩论机制,规范常委会会议联组审议制度。

(二)重点是怎样抓好人大的监督工作问题。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深刻领会监督法,主动适应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为惠州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对市人大常委会来说,就是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从大处着眼、小处入手,从长远着想、从现在做起,围绕履行职能使命,抓几件大事。因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职责的重要内容。因此,如何进一步规范人大监督工作程序,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是今后要重点推进的一项工作。

第一,认真研究解决好监督内容到位的问题。这个问题各个工作委员会都要很好地研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监督重点,推动解决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影响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问题出发,选择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作为人大监督的重点,着力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建立健全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要围绕常委会工作要点列出的各项任务开展监督工作,重点解决好涉及民生的经济适用房建设、安全生产、公共财政建设、城乡规划建设、生态环保、小型水库管理、民生保障、社会治安、交通建设等方面的问题,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要围绕推进公共财政建设,加强对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专项资金和超收收入使用情况、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债务收入(包括BT项目)的监督,确保财政预算真正体现政府的工作任务和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要逐步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为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和经常性监督工作来抓,从制度上、源头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第二,解决好监督手段运用到位的问题。首先要制订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对人大监督的法律依据、对象范围、内容程序、原则和结果处理等问题进行具体规定。其次要确保“三权”落实。要在运用检查权、审议权的同时,充分重视处置权的运用,即应大胆依法运用法律有规定而不常采用的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罢免、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再次要注意探索把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全面监督与跟踪监督、对事监督和对人监督、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预算审查和专项审查、执法检查与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等监督方式结合起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更好地适应新时期人大监督的任务。具体做法:一是对经常运用的审议、工作评议、执法检查和视察等手段,要做到注重调查研究,力求深入,务求实效,不走过场,务求在监督中提出切合实际的监督意见。二是要正确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增进共识与协作,努力做到既不失职也不越权。特别要加强司法监督,通过建立法官检察官办案情况跟踪监督、人大常委会领导约谈司法办案人员、司法人员任前公示和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等制度,促进司法公正。三是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通过建立预算编制审计制度、重大项目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和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的公示制度,把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行政监察监督、社会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审计结果的跟踪监督,依法追究违法违规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实现审计监督的社会效果。四是要完善监督工作情况向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制度。根据监督法规定,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计划和预算调整方案、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提交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解决好监督层次怎么到位的问题。要在重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作用的同时,努力为代表履行监督职责建立平台,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闭会期间,要适当邀请更多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鼓励代表积极参与审议,做好代表审议意见的落实。人大常委会及机关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和代表的广泛联系,各项监督工作都要邀请人大代表参加。要加强对下一级人大的工作指导和支持;争取市委的重视和支持,科学设置和逐步规范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机构设置,统一称谓,充实人员,优化结构,使市、县两级人大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人大担负的任务相适应,形成互相支撑、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合力。

(三)突出如何抓好基础性的代表工作问题。建设科学发展的“惠民之州”,时不我待。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大工作的主体,是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如何不断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支持、规范和保证其依法履行职责,是搞好人大工作的重要基础。因此,下一步的代表工作应突出抓好五点:

第一,加强对人大代表系统的、有效的培训。培训要坚持质量与效率并重的原则,加强计划性、针对性和区域差异性,注重提高培训的实效。首先要突出重点。什么是培训的重点?就是要把增强代表意识、明确权利义务、熟悉履职程序、提高履职能力及提高全局意识,增强代表编写议案、建议的水平和能力等内容作为培训的重点。其次要科学安排时间。在每年人代会召开前或为人代会准备而开展代表视察前,组织代表学习培训,边学边干,学用结合,以提高实效。还要根据代表学习培训的基本内容,结合代表的构成、职业等特点,将代表学习培训的基本安排,分为初任学习、履职学习、专题学习,制订出不同素质组别具体的安排。再次要制订培训目标。代表学习培训工作最终以提高代表素质和能力为根本目标。为此,在培训的内容上要分三个层面进行:第一层面是“应知应会”,包括人大制度基本知识、代表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何起草议案和建议案等;第二层面是“知情知政”,主要是要代表了解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第三层面是“专业知识”,主要是通过举办专题培训,帮助代表掌握行使职权应具备的专业知识。

第二,为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一要提前将人代会会议议题,让代表在会前有充分的准备时间;二要在会前组织代表围绕审议的议题开展视察和调研,征求选民的意见,为审议做好充分准备;三要保证代表在会上有充足的时间审议各项议案。

第三,要加强“两联系”,努力发挥代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闭会期间要加强代表联系,组织代表履职。要更多地吸收代表参加常委会及职能部门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完善常委会正、副主任与代表的双向约见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各工作委员会联系相关代表制度,以及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与选举单位工作联系制度。

第四,完善代表活动机制,活跃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除要不断创新各代表小组的活动形式、活动内容外,还要总结代表统一活动日的工作,每年早作安排,提高活动效果,对代表专业小组的活动也要大胆探索。

第五,建立健全代表的激励机制。一是建立表彰制度。现在开始制订代表的履职评估办法,每年根据代表履职考核情况,评选出优秀代表,并对其进行奖励。可以分设最佳议案、建议提案人奖和最佳代表履职综合奖(即优秀代表奖)。二是建立交流制度。每年年底要求每位代表将自己履职的情况、履职的经验,以及学习体会在代表小组会上进行交流,组织优秀代表在大会上交流,通过交流达到互相学习、共同提高的目的。三是建立宣传制度。要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门、各代表小组对代表的工作及其履职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宣传典型人物或典型事迹,使其他代表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四是认真落实代表执行职务的物质保障。

(四)重视依法治市工作方面。依法治市工作是市委交给市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要求,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在依法治市中的主导作用,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努力营造我市良好的民主法治环境。一是继续加强对依法治市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深化法制宣传教育,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动政府工作法治化和政府职能转变。二是依据依法治市工作测评标准(试行),组织开展对各县(区)、各部门实施依法治市工作五年规划情况的督促检查,开展好依法治镇(乡、街道)工作考核验收,认真督促依法治镇(乡)工作指导纲要的实施,力求在将依法治市工作向纵深推进方面有新突破。

(五)依法规范人事任免工作方面。要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的关系,加强与市委组织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事任免工作机制,既确保市委人事安排意图的实现,又维护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干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特别要加强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监督,利用专项工作报告把对人和对事的监督结合起来,加大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坚持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推动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8篇:常用工作方法范文

【关键词】综采工作面;过断层;采煤技术

0.引言

煤炭作为能源资源在国家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战略地位,尤其对我国发展中国家而言,能源的开发更是重中之重。而我国的地质条件较为复杂,煤层开采条件优劣不一,在我国东部地区,不仅煤炭资源较为稀缺,而且采煤的地质条件也较为恶劣,在工作面回采过程中时常遇见断层的情况,这样就容易造成矿井正常的回采接续工作的中断。为了有效地解决这种情况,保证采煤工作的稳定、安全、高效地运行,国内对此做出了很多的研究,现今使用较多的综采工作面过断层采煤的方法有,调整采高法、挑顶起底法、跳采法、综合法,以及化学加固法加固顶板等等[1]。文章将挑选其中几类方法进行简单介绍。

1.综采工作面过断层方法

1.1调整割煤高度法

调整割煤高度是在采煤的过程中避开断层的办法,在作业之前,首先通过计算工作面与断层前方之间的距离长短,再根据得出的数据对割煤的高度进行适量地调整,在实际作业时,保留顶层的煤或者底层的煤的方法过断层,当通过断层以后再开采顶层和底层的煤[2]。这种方法通常是在断层之间的落差不大的情况下使用,同时在断层中间的煤层厚度在液压支架下可通过的范围之内,在出现特殊情况时,就需要将工作面上扬,从而使得采高过断层有所降低,这样一来就能有效地保证采煤作业的正常运行。

1.2挑顶起底法

挑顶起底法主要是在断层中利用采煤机进行挑顶或者卧底,将周围的岩层进行强行截割,从而达到过断层的目的。可能出现的情况有两种,一种为截割方向沿着工作面向前推进,这时在过断层之前工作面的直接底板比过断层后面的直接底板要低,就需要采取挑顶法。通常情况下,断层的上下盘之间的煤层厚度都不超过液压支架的最低通过高度,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使用挑顶起底法,而当工作面顶底板周围的岩层不是很坚硬的时候,就需要借助与采煤机的力量来直接挑顶起底;当工作面顶底板周围的岩层比较坚硬的时候,采煤机的滚筒也不能对其进行切割,那么就要对断层进行超前的处理了,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使用挑顶起底法。

1.3跳采法

跳采法也是现代过断层采煤的常使用的方法之一。所谓“跳采法”就是在断层中留有垛,重新挖掘巷道的方式来采煤。其具体实施方法如图1所示。

图1 过断层跳采

如图3 所示,根据实际作业的情况选择适当的过断层方法,当断层将工作面包围的时候,也就是出现在其两端的时候,在工作面可以沿着煤层与断层平行的方向挖掘一条新的巷道,这条全煤巷道与区段材料巷以及区段运输巷相互联接,工作面在回采的过程中就能绕开断层,如果是工作面将断层包围,也就是断层在工作面的中间,那么就需要采取跳采法,在断层处留垛,从而过断层,然后开出巷道打通工作面。除此之外,在工作面缩面回采的时候若是碰到落差较大的倾向断层的时候,也需要采取跳采法,保证作业的正常运行。跳采法是发常规的采煤方法,主要是因为其循环的规律与正常的方法相异,在这种方法中,一部分的区段因为空置的时间比较长,压力也就随着加大,所以需要时刻观察断层的情况,加强支护,以免出现意外。

1.4综合方法

综合方法是在综采工作面过断层采煤时,综合考虑实际的情况。因为采煤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需要各个方面的配合,工艺也较为复杂,很多不可控的因素都有可能影响采煤的进度,其工艺的复杂性自然决定了技术的综合性。所以在综合各种情形的基础上,综合各种方法,因地制宜,而不是在整个过程中只使用一种方法采煤,单一的方法在实际的采煤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的漏洞,所以为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问题,需要多种方法相结合的过断层采煤方法[3]。

2.综采工作面过断层采煤技术措施

2.1加强支护

在过断层采煤中,需要引起重视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防止冒顶,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就是加强支护,在过断层时便需要对断层面的顶板严格控制。首先需要加强支护的部位就是工作面的上下巷道与断层附近,支护的质量和数量关系到支护的强度和安全可靠性,因此要根据相关的规范进行施工。依据具体的情况,增减支护,而当断层顶板破碎时,则最好是利用带压移架,这项措施能够有效地减少移架过程中出现的顶板破坏的情况。

2.2提高推进速度

提高工作面的推进速度是降低顶板破碎程度的有效措施,工作面推进的速度与煤壁的暴露的时间承反比,因此,工作面速度的提高是十分必要的,在一定范围内加快工作面推进的速度,一方面保证了其安全可靠,另一方面也增加了采煤的效率,间接地节约了成本,提高了利润空间。

2.3控制断层走向与工作面的交角

一般来说,断层走向与工作面交角越大越好,这样就可以使断层的断裂构造破碎带在采煤时,所揭露的面积越小,可以更好的对断层面进行维护。若断层走向与工作面的交角过小时,工作人员就必须对工作面进行调整,让其倾斜并与断层线保持一定的交角。为了方便日后维护,断层走向与工作面的交角保持在25°以上。如当交角为30°时,工作面每推进1m,断层所暴露的面积不会超过1.5m,这样就可以更好的对顶板进行维护。但是对于断裂带面积较小的地区,就可以将交角调至10°,这样也可以进行采煤作业。

2.4增强管理以及注意设备的日常维护

机械设备是工业项目以及施工工程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很多作业时人力难以完成的,需要借助机械的力量。在综采工作面过断层采煤中也一样,设备的重要性也决定了在日常工作中需要注意设备的维护以及管理。除了要对综采设备进行维护之外,还要进行定期的检修,以保证设备的安全稳定可靠的运行,保证采煤项目的顺利进行,减少和避免过程中因为设备和配件的耗损而出现的安全问题等,保证工作面及时供应,特别要注意的是常用的零配件的更换以及易磨损的零配件的预备,方便在发现问题时及时地采取措施进行更换和维修。

3.结语

最近几年以来,我国在采煤领域大力推广综采技术,采煤技术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综采工作面过断层采煤技术中,随着研究的深入和实践经验的积累,总结出了不同情况下使用的方法和措施。本文正是就目前常见的几种办法进行浅要的介绍,以便在日常作业时能安全可靠地运行。

【参考文献】

[1]宋延力,魏巍.回采工作面过断层的处理方法[J].山东煤炭科技,2012,14(04):70-71.

第9篇:常用工作方法范文

【关键词】枪支 日常管理 枪支管理立法

一、引言

枪支是战争中应用极为广泛的武器,也是公安及保卫人员常用的武器,同时它还是犯罪分子使用的常见作案工具,因此,国家历来重视对枪支的管理。公安机关枪支日常管理工作是枪支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依法强化枪支的日常管理,严格控制枪支、弹药的社会拥有量,大力收缴非法枪支,不断加大打击涉枪犯罪的力度,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二、我国的枪支日常管理工作的现状

(一)枪支日常管理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国内外敌对分子和反动势力日益猖獗,枪支给公共安全带来的威胁日益加剧,枪支的日常管理工作变得如履薄冰,我国因此加强了对枪支日常管理工作的力度。

(1)完善枪支管理法律制度,推动枪支日常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200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而明确了我国涉枪犯罪的量刑标准,对犯罪分子起到了极大的威慑作用。2002年7月,国务院公布了《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为依法规范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管理使用枪支工作提供了保障。2004年7月,公安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方法》,规范了储备仓库枪支的日常管理使用工作。

(2)清理收缴私藏、非法持有枪支。从1996年到2010年,公安部曾多次部署较大规模的收缴非法枪支专项共行动,各地共收缴非法枪支600.8万余支,发现受理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治安案件36.2万余起,查处38.9万余人。经过持续地进行全国范围内或区域性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击了涉枪违法犯罪活动,涉枪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大大降低,流散在社会上的非法枪支明显减少。枪支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作为,依法严格规范管理,构筑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3)建设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国际合作。近几年来,作为公安队伍规范化、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公安部启动了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经过全国公安机关的积极努力和配合,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已经投入使用,大大提高了公安机关枪支行政管理的科技含量和效率。通过该系统可实现全国枪支管理一体化,切实提高了公安机关日常枪支管理工作的效率,而且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形成了良好的组织保障体系。此外,我国还加强了枪支管理工作的国际合作。2002年,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的补充协议书》,协议书要求各国建立和完善枪支等小武器的生产、标示和进出口管理制度,及时收缴和销毁非法枪支,对枪支的日常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对推动我国枪支管理工作进一步法制化、制度化,加强我国枪支的社会控制,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起到了较大意义。

(4)通过实施许可等方式,规范枪支的管理工作。公安部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组或委托省级公安机关确定了民用枪支制造企业,规范了民用枪支制造标识、编码规则等,鼓励各省确定当地民用枪支配售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各机关依法严格配备和配置枪支,公安部通过严格审查配枪单位、公民条件,已基本掌握了全国配枪数量和涉枪单位、公民主要情况,大幅度减少了配置民用枪支的数量。同时规范了购置公务用枪、民用枪支计划审批工作。截止2004年底,全国共核发《公务用枪枪证》122万余个、《公务用枪持枪证》115万余个、《民用枪支持枪证》7.1万余个,规范了枪支的日常管理工作。为了减少和消除涉枪隐患,我国在保证枪支正常使用的同时,还加强了对公务用枪的监管力度。通过上述一系列的措施,依法规范枪支的安全监管工作成效明显,全国涉枪案件的发案率显著下降。

(二)我国枪支日常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形势的逐渐发展变化,境内外反动势力的推波助澜,我国的枪支日常管理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在个别地区涉枪犯罪形势依然严峻。

问题之一,虽然我国已经在枪支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在个别地区依然会有一定数量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流散在社会上,成为社会上的隐患。

问题之二少数配枪、涉枪单位对于枪支保管设施不完善,值守制度不落实,为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易受犯罪分子侵袭,造成枪支失控,危及公共安全。

问题之三,仍然有少数的偏远地区,非法制造、买卖各种枪支违法犯罪活动依然猖獗,而且这些组织大多数都具有组织严密、反侦察能力强、活动隐秘的特点,能够凭借个人能力与警方周旋,抓捕难度极大。

问题之四,随着野生动物保护与保障农牧业生产对枪支需求的程度越来越高,为划定猎枪、牧区的部分农村群众在生产或维持生计中非法持有民用枪支的现象较多,为枪支的日常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问题之五,我国西南边境地区的贩毒势力十分猖獗,且大部分是有组织犯罪,这些团伙一般均配有现代化武器,例如手枪、步枪、狙击步枪、冲锋枪、手雷等武器。而且该类团伙的反侦察能力极强,一般能够与警方周旋长达几年之久,警方告破此类案件的几率很小。

三、我国的枪支日常管理工作的相关建议

枪支作为恐怖活动和许多暴力犯罪活动的主要暴力工具,对它的管理引起了全国的高度重视,目的是通过加强对枪支的日常管理,截断恐怖活动和各种暴力犯罪活动的物质来源。公安机关作为我国枪支日常管理的主要负责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责。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普遍存在,我国的枪支日常管理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所以我国相关部门应该依法对现有枪支的日常管理制度做进一步完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枪支日常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建设,使其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求

进一步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为主体的、与现代化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我国枪支管理法律制度体系,用法律法规规范和调整枪支的日常管理工作。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基层管理组织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枪支进行严格的日常管理。而且,一些现有法条不能够充分适应我国现代枪支管理水平,导致枪支管理法的操作性差。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以来,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迅速发展,枪支的日常管理工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遇到了新问题,原有枪支管理法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枪支日常管理工作的实际,其突出表现是枪支管理法规滞后。因此,加强调查研究,根据枪支日常管理的现状和要求,修订现行法律法规,适时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健全完善枪支管理法律体系是当务之急。而且,法律法规一般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所以要遵循积极慎重的原则,尽量缩短枪支管理法规的立法周期,扭转枪支管理法规建设滞后的现象。其次,要根据枪支管理的发展趋势,适度制定枪支日常管理的相关法律。负责枪支的日常管理的部门要依法从严管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把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查处事故,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二)完善枪支管理机制,将责任落到实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建立健全枪支日常管理的协作机制和网络通报系统,加强全国范围内各个枪支日常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和联系,并建立互联体系,对大案、要案进行联合抓捕。依法确定各级枪支管理部门的职能范围以及枪支管理人员的职责权力,尽量避免在枪支日常管理工作中出现责任不明、相互推诿的现象,确保枪支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而且,枪支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管理,对法律法规应该认真学习,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日常管理工作,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其次,要通过定期举办枪支管理培训班的形式对负责枪支日常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枪支的日常管理人员的素质,确立枪支管理工作的考评指标,推广先进经验,学习先进事例,要求执法人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三)坚持科学的枪支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并提高枪支管理的科技含量和工作效率

公安机关作为枪支日常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应该建立科学的枪支管理制度,规范枪支管理工作。例如建立值班制度将管理责任落到个人,枪支仓库双人双锁制度对枪支日常管理工作起到监督作用,登记制度对枪支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详细记录便于查证等等。科学的工作机制能够使枪支管理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提高枪支管理的工作效率。先进的枪支管理工作体制应该具有相互合作和相互制约的特点,能够高效地对枪支进行管理,能够逐级的对枪支日常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能够有效地对枪支日常管理工作实行监督。运用高科技手段能够大大的提高枪支日常管理工作的效率。所以要加快对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形成多层级的枪支管理信息网络,建立互联体系,对大案、要案进行联合抓捕,健全涉枪违法犯罪的情报信息的收集、交流和反馈机制,有利于有重点性的针对涉枪犯罪的高发地区实行专项整治。\

(四)加强综合治理,建立和健全举报制度,推进枪支日常管理社会化

枪支的日常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对其进行管理,才能减少失误。涉枪案件应该被纳入到其他供公民举报的案件中去,建立和健全举报制度,对举报涉枪案件的公民实施人身和财产的保护,同时还要健全奖赏制度,及时对举报公民实行嘉奖,在全社会范围内鼓励涉枪案件的举报行为。而且还要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运用法律、行政、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等多种手段对枪支进行管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不断强化自身的管理效能,起到模范作用,强化对枪支的日常管理工作的效能。

参考文献:

[1]王新建,熊一新.危险物品管理[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

[2]郭光韫,张明刚.枪支管理使用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