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范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精选(九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第1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范文

奖励对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只有一个子女且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工人)。

奖励标准:退休时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奖励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获得奖励。

1.持有原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补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持有原始独生子女保健费支领凭证的;

3.持有单位关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证明且经县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的。

以上所列情形,包括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于2003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

二、奖励经费来源及办法

(一)属于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拨付,由退休时所在单位发放。其中,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确有困难暂不能支付奖励经费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一次性解决。

(二)企业退休人员奖励经费,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其中:

1.县属企业未改制和改制、破产未终结的,在改制时应在职工安置费中预留此项费用,退休人员奖励经费计入职工安置费用。

2.县属企业因改制、破产已不存在的,如职工安置费用中未预留此项费用,退休人员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支付。

3.与县属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支付。

三、奖励资金的发放步骤、时间

(一)本人申请、初步审核阶段(2009年12月21日--12月31日)

2009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以后新增奖励对象,于每年7月份申报。

1.本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干部、职工申请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必须由其本人(本人已死亡的,由法定继承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企业退休,但目前企业因改制、破产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向原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户口不在*辖区的,向原单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一律用碳素或蓝黑墨水笔填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审批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因企业改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还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交被申请单位。本人已死亡,不能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的,由持有有效证件的法定继承人提供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2.初步审核。被申请单位、企业、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要进行严格比对、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时填写相应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张榜公示阶段(2010年1月1日--1月10日)

被申请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对群众举报有疑问的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

(三)审核比对阶段(2010年1月11日--1月15日)

公示结束后,初审单位将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档案(包括原件和复印件)、《登记表》及公示报告,报各自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进一步审核后,将《审批表》所填写的基本情况录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身份比对表》,报县社保局比对审核。由县财政或县属企业支付奖励金的,按财政支付、非财政支付人员填写《比对表》,之后,到县社保局进行比对,比对无误后,社保局在《比对表》上加盖公章;主管部门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审核比对结束后,主管单位填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四)审定阶段(2010年1月16日--1月20日)

在指定时限内,各单位要将加盖社保局公章的《比对表》、《汇总表》、《审批表》及申请人档案,报县人口计生局。县人口计生局对报送资料进行确认,逐一加盖公章并进行汇总,报县财政局备案。

(五)奖励金发放(2010年1月21日--1月31日)

1.需县财政支付奖励金的,由各主管部门写出资金需求情况报告,经县人口计生局、县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各主管部门发放。

2.需有关单位自行筹集发放奖励金的,审核比对并经主管部门审定后,即可发放。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县长任组长,人口计生局、财政局、人劳社保局、工促局、商务局、供销社、粮食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卫生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人口计生局奖扶办。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责任。落实退休干部、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关系到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财政局负责做好奖励资金的筹备、奖励资格确认及资金发放等工作;社保局负责对各单位(主管部门)上报的符合奖励条件的退休人员进行核实、比对,无误后在比对表上签字盖章;工促局、商务局、粮食局、供销社、物资局等单位负责对本单位退休及下属企业改制、破产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的初审、公示、申报及县财政奖金拨付后的发放,并将下属企业改制、破产时间报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街道办负责对本单位退休及户口在本辖区内所属企业改制、破产后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的初审、公示、申报及县财政奖金拨付后的发放。各乡镇要组织专门力量负责此项工作,对各村申报奖励对象资格确认过程予以全程指导和把关,奖励《审批表》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严格把关。各单位特别是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摸清底数,核准奖励对象,做到符合政策的奖励对象一个不漏,不符合政策的一个不报,确保政策的严肃性。凡因把关不严、调查不细造成虚报冒领的,除追回奖金外,还将追究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兑现奖励金,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对不按本方案支付符合条件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能,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规范档案管理。奖励对象个人资料由单位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个人档案并妥善保管备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年终考核内容。

附件:实施方案附表下载

1.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审批表

2.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登记表(需县财政支付奖励金人员)

3.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登记表(非财政支付奖励金人员)

4.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身份比对表(需县财政支付奖励金人员)

第2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范文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都可领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1北京独生子女费发放规定一览,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21北京独生子女费发放条件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

办理《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2021北京独生子女费发放程序(一)本人申请

持证退休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和《职工退休养老证》,向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部省属企业提出申请,填写《江阴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请表》;已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凭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代为申请。退休后居住在外地的人员,到原退休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办理一次性奖励登记手续。

(二)资格确认

1.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证明的有效性,并将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退休人员身份及退休时间、生存状态、养老金待遇发放情况等事项,在澄部省属企业负责审核本企业人员资格。

独生子女费是什么?2.经审核的名单在提出申请登记的所在社区(村)或在澄部属企业张榜公示?10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3.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市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

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享受一次性奖励通知书》,并由社区、村或企业做好解释工作。

(三)奖励金发放

人口计生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的名单,共同做好奖励金的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工作。

第3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范文

首先,我代表县政府,对市人大各位领导莅临我县检查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下面,就我县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情况汇报如下:

怀安县辖4镇7乡、273个行政村。全县总人口24.5万,其中农业人口17.8万,育龄妇女57305人,已婚育龄妇女45381人。县乡两级共有计生工作人员194人,村级配备计生专干273人,育龄妇女小组长476人。20__年以来,我们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足额兑现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努力实现计生工作的“两个转变”,建立了较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新机制,初步形成了以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救助为主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落实情况

我们重点抓了五方面工作。

1、加强领导,强力推动。县委、县政府把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作为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和事关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党的政策能否取信于民的重大问题来对待,切实加强领导,强力推动奖励扶助工作。20__年9月,县委、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建立全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确立了全县计划生育工作由“处罚多生”向“奖励少生”转变的指导思想,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分类指导,定期督查。同时,县委、县政府将落实奖励扶助政策的情况纳入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年终重点考核,兑现奖惩。为了解决落实过程中的困难,保证奖励扶助工作的顺利进行,县政府成立了由主管县长任组长,宣传部、计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广电局、扶贫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怀安县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奖励扶助政策的落实情况,有力地促进了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全面落实。

2、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的强大辐射功能,加大对奖励扶助政策的社会舆论宣传。县委宣传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宣传活动的安排意见》,认真总结推广各单位各部门在开展奖励扶助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同时,举办了大型的奖励扶助金首发仪式,现场为全县55名奖励扶助代表发放了奖扶金存折。在主要街道制作了大型奖扶公益广告牌23块,张挂宣传条幅324条,书写标语500余条,举办文艺演出5场,发放明白纸3万余张,营造了良好的宣传氛围。县计生局还抽调专职人员先后深入到各乡镇举办培训班11期,培训计生专干、育龄妇女小组长和部分育龄群众1200多人次。通过广泛宣传,使奖励扶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有力地推动了全县奖励扶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3、公开透明,严格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是该项工作的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在全县奖励扶助目标人群摸底和对象资格确认工作中,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到了“两个严格”:一是严格把握政策。不折不扣地按照“国四条”和省补充规定,对目标人群进行调查、登记、审查、确认。坚持“三个不纳入”,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纳入,有疑点的暂不纳入,提供证明材料不全的暂不纳入,保证享受奖励扶助的对象一个不多,一个不少,准确率达到100。二是严格执行程序。始终按照《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程序》要求,坚持“三不三公开”原则,即不多登、不错登、不漏登,条件公开、程序公开、名单公开。坚持“三级三审批,村级三公示”制度,即村级初审,村级公示;乡级审核,村级公示;县级确认,村级公示。同时我们要求在村级初审时就把握好调查摸底、个人申报、村民评议、张榜公布、村级干部会签、准确上报等六个环节;在乡级审核时把握好对村级上报资料初审、组织人员到村核实、乡级张榜公示、对有异议的再次调查核实、乡级干部会签等五个环节;在县级确认时把握好个人资料全部审核、县级张榜公布、领导签字、汇总上报和录入四个环节。而且对每一个环节我们都要进行质量核查,从而确保了资格确认工作的高质量。20__年确认奖励扶助对象354人,20__年确认奖励扶助对象105人,经省、市计生委抽查,无一例错报,准确率均达到了100。

4、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为确保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公开、公平、公正,对象确认无误,确保工作的高质量、高效率,我们采取了以下保障措施。一是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采取“谁调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确认谁负责、谁发放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严格把握政策口径,做到不重、不漏、不错。二是建立举报监督制度。县、乡设立了举报电话,对举报人员实行保密奖励,以便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审计监督、媒体监督。三是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县、乡、村对奖励对象的信息及时通报和反馈,对审核中不符合条件取消资格的对象,耐心宣传解释,及时做好思想工作,稳定群众情绪。

5、落实资金,保证发放。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奖励扶助资金进行认真测算,严格管理,确保奖扶金及时发放。按照规定,奖扶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分担50,地方财政的50由省、市、县财政按6:3:1的比例分担。县政府及时将配套资金足额到位。按照“委托发放、加强监管、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开通了“奖扶金直通车”,由农业银行发放。计生部门派专人将存折和《奖励扶助光荣证》送到每个奖励对象手中,群众及时、安全、足额地领取了奖励扶助金。两年来,国家和地方各级财政共落实奖励扶助资金48.6万元,其中县财政落实2.43万元。

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金兑现情况

近年来,虽然我县全县经济总量和人均收入水平都有明显提高,但各级财政仍比较困难,要兑现《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金,难度仍然很大。县委、县政府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诚信政府,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将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金作为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主要内容和工作重点,出台了《关于加快建立全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转发了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市人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单位联合出台的《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政策性文件,对奖励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进行了认真谋划部署和组织推动。在实际工作中,一是典型引路,逐步推开。为了全面推进这项工作,20__年我县以经济条件较好的左卫镇、头百户镇、第六屯乡、王虎屯乡为试点,积极探索我县独生子女奖励兑现的新思路。为抓好试点工作,确保完成兑现任务,县委、县政府曾多次深入到四个乡镇进行专题调研,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机制的建立给予了具体指导和支持,使全县试点工作取得了圆满成功,同时也得到了市计生委的充分肯定。同年9月,市委、市政府在我县左卫镇隆重举行了独生子女父母奖金兑现仪式。杨玉成副市长、市计生委领导和各县区计生局长均莅会观摩指导,极大地促进了工作的开展,真正使每一个独生子女家庭都感受到党的关怀和政府的温暖,使身边的群众和全社会都认识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给独生子女家庭带来的好处。二是规范操作,摸清底数。以乡镇为基础,以村为单位,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通过入户登记,查阅户口、身份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村级分户底册、育龄妇女卡和相关帐卡表册以及走访群众等方式,澄清了底数。20__年底,全县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1201人,兑现奖金144120元;20__年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3266人,兑现奖金391920元,兑现率达100。三是因地制宜,保障经费。落实奖励政策,保障经费是前提。由于县、乡两级财政拮据,我们立足于县情、乡情,因地制宜,采取了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金由县、乡两级各承担50的办法,顺利地完成了全县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金兑现工作。两年来,县财政和11个乡镇财政分别落实保障经费268020元,有力地保证了独生子女父母奖金的足额发放。

三、计划生育救助情况

1、严格条件,明确标准。

按照《张家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张家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我县设立了计划生育救助专项公益金15万元。从20__年开始,启动了救助工作,同时对救助公益金的使用标准、救助条件、发放程序做了严格规定,即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户籍在县行政区域内,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家庭,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条,都可以享受到救助专项资金。(一)独生子女意外伤(病)残,其伤(病)残等级经鉴定符合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伤(病)残标准或者《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且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困难家庭,当女方年满50周岁时,给予20__—8000元的一次性补助;(二)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困难家庭,当女方年满50周岁时,给予3000—1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符合上述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当夫妻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提前申请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三)独生子女父母发生意外伤残,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或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意外死亡,且子女不满18周岁的困难家庭,给予3000—8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严格实施,规范运作。

采取的程序和方法是: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提出申请,村(居)委会或申请人双方单位核实后向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收入、子女(或父母)死亡证明、市级计生部门出具的病残儿或伤残人鉴定证明材料。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自收到《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申请审批表》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审查完毕,并上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村(居)民委员会或申请人双方单位及时将救助对象名单、救助理由、救助金额等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于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救助条件,已经申领了一次性补助后又收养子女或符合《条例》规定又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要缴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退回所领取的计划生育救助金,方可批准再生育。

20__年,我县启动救助公益金1.4万元,共救助符合条件的对象8户。其中独生子女父母伤亡1例,独生子女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例,独生子女死亡1例,分别救助了3000元。 救助计生困难家庭5户,每户1000元。

四、工作中需解决的问题和今后的工作目标

在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中,也存在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随着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自觉性的提高,独生子女父母逐年递增,奖励兑现所需资金越来越多,仅由县乡负担确有困难,建议上级是否可以分担一点或给予一定支持。下一步,我县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增加投入,确保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一是继续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形成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二是完善各项奖励政策的落实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引导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

第4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范文

一是资金奖励。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全县1.3万余户独生子女父母每户每月发放10元奖励费,其中,独女户每人每月发放20元奖励费(发放到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5年来,全县共投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资金986万元。

二是教育优先。县政府从2003年开始,对升入本县高中的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女孩家庭中招考生,每人奖励10分。6年来,全县共为1816名计划生育家庭中招考生加分。

三是老年优扶。2005年以来,全县共为992名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老人发放98万元奖励扶助金,为1451名只生育一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每户办理200元的养老保险。同时组织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老人入住村级养老院。

四是医疗救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每人可获20元的补助;对享受低保的城区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其子女的医疗保险金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补贴,成人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60元的补助。6年来,共补助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医保资金153.1万余元。

第5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范文

为了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家庭幸福,帮助失去独生子女的计生家庭走出困境,解除其生产、生活、生育之忧,陕县硖石乡计生办对全乡“失独”家庭全力实施关怀行动,切实解决“失独”家庭切身利益问题,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人口计生工作顺利开展,提高群众满意度。

一是实施心理关怀行动,引导其走出心灵阴影,解除心理障碍。二是实施生育关怀行动,对尚处于生育期且有生育意愿的“失独”家庭,积极开展“助生”服务;对失去生育能力、愿意收养子女的家庭,协调民政局、公安局,主动提供有关收养信息,帮助“失独”家庭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三是实施健康关怀行动,完善“失独”家庭健康档案,为“失独”家庭成员每年提供一次全身免费体检,并定期提供生殖健康服务。(端飞飞 王红玲)

信阳市负忧强化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为进一步加大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工作力度,最近,信阳市负忧召开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培训会,明确了各项工作标准,要求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严格操作程序,规范从业行为,着力构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效工作机制。来自辖区内33家医疗机构、民营医院的妇产科、B超室、药房负责人以及17个乡(镇、办事处)的计生服务中心主任、性别比治理专管员参加了培训会。(徐强 马高玉 郑华)

宝丰县前营乡举办庆“七一”系列活动

在7月1日建党节前后,宝丰县前营乡计生协组织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纪念活动,号召广大党员干部立足岗位、奋发作为,以实实在在的行动为建党节献礼。一是开展“党员活动日”主题实践活动。每月5日为“访贫问苦日”、15日为“化解矛盾日”、25日为“清洁家园日”。乡计生协班子成员、机关干部主动到村,调动全体党员干部的积极性,解决群众身边的“”问题和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促进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二是举办“思想教育宣讲团”进支部活动,通过宣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党性观念、增强实干精神。三是举办“重温党的誓词”宣誓活动。

(王彩论)

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落实农村居民环境整治工作

为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环境,有效地美化农村道路、净化环境,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一直高度重视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制定了有效的整改落实措施。一是为街道各个村(居)统一制作了宣传标语。二是各村分别召开了村两委会议,确定了各村整治工作重点。三是专门成立环卫所,各村都落实了一支保洁队伍。四是制定了保洁工作规程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做到每周一检查,每月一评比。

(姚亚利 梁德昭)

新乡市卫滨区2015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工作落到实处

为落实人口和计生奖励政策,切实维护实行计生的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新乡市卫滨区卫计委本着不漏、不重、不错的原则,在4月开展了辖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调查摸底和审核发放工作,并于6月16日全部完成发放。2015年,符合这一奖励政策的人数为5437人,其中城镇无业居民3731人、农村居民1706人,发放金额为127.66万元。(王江川 师敬香)

开封市鼓楼区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60岁以上奖励登记工作

今年,河南省正式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开封市鼓楼区卫计委做到“三个及时”,确保奖励政策的落实。一是及时召开会议,下发了相关文件。二是及时印制、下发宣传页(册),并采取展示台、宣传栏、张贴海报等方式进行宣传。三是及时举办培训班,对辖区8个办事处相关人员进行了关于城镇独生子女父母60岁以上奖励政策的培训。(徐桂帝 杨丽)

第6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范文

第二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独生子女家庭、实行计划生育贫困女孩户和两女户结扎的家庭。专项资金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罚没收入等渠道筹措,其中,市财政每年投入专项奖励资金50万元以上,同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提供捐助。

第三条农村村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夫妇,主动放弃二胎生育指标,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一次性发给1000元奖金,所需经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列支。同时,免收“一事一议”和筹资筹劳所承担的费用。

第四条农村村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夫妇,施行计划生育绝育手术的,一次性发给3000元奖金(因病理性绝育者除外);农民夫妇生育两个女孩,施行计划生育绝育手术的,一次性发给2000元奖金(因病理性绝育者除外)。所需经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农村独生女孩升高中时奖励20分录取;农村独生女孩高考分数过一本线的奖现金2000元,过二本线的奖现金1000元。所需经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农村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在同等条件下,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

第七条民政部门为城镇符合条件的女孩户家庭优先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并优先为农村特困女孩户家庭办理特困救助;各级各类福利院、敬老院等机构要优先优惠安排女孩户家庭的老年人口入住。

第八条共青团、妇联及其他社会团体等组织在救助失学儿童时,要优先救助失学女孩;教育部门将女孩户家庭的女孩优先纳入“两免一补”政策规定的范围。

第九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为女孩户家庭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优先为下岗女孩的父母提供再就业岗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人才市场要优先向社会推荐女大中专毕业生。

第十条农业、林业、水产部门在开发、出租林场、渔场或组织实施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女孩户家庭。

第十一条在农村改水、改灶、改厕、建沼气池的建设中对农村女孩户家庭减免其负担费用的50%,减免部分由乡镇在其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免费为城乡女孩户家庭育龄父母提供避孕节育等技术服务;对女孩户家庭在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证》时一律免收办证工本费。

第十三条减免实行计划生育女孩户家庭生产经营证照的办理费用。申办个体经营执照时,减免登记费的50%;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免收办证费、验证费;办理《车辆营运许可证》时,减免办证费20%,其运输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检测时,减免检测费20%;按计划采伐林木,减免“两金”(育林基金、维简费)20%;兴办产业项目征用土地、办理征地手续免收工本费,减免市级留存部分土地管理费10%。

第十四条减免实行计划生育女孩户家庭医疗技术服务费用(不包括民营医疗机构)。对符合政策生育分娩女婴的妇女,减免其分娩手术费20%;符合政策生育女孩的父母及女孩在市内各医疗保健机构就医时,减免10%的医疗服务费(包括治疗费、功检费、住院费等),减免15%的手术费;对符合政策生育只生育女孩的妇女在各级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查治妇科病,检查费全免,治疗费减免10%,药费减免5%。本条各项减免,均按实际收费水平计算。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时要对实行计划生育女孩户家庭实行倾斜。

第十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在开展结对帮扶的工作中,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途径优先为女孩户家庭提供优惠政策、技术培训、资金扶持,帮助女孩户家庭率先致富。

第十六条司法部门免费为被虐待和被歧视的妇女和女孩提供法律救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援助。

第十七条全市每年评选表彰奖励百名优秀女孩,每人奖励500元。

第7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计划生育、公安、卫生、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接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第十七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第十九条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二条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发放,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三条育龄夫妻应当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三十四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五条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农村居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第三十六条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七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已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退还已领取的奖励费,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第四十一条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

第8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范文

一、加强对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开展执法监察

(一)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足额发放和按时发放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农村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和城镇享受低保的独生子女,其父母每年享受60元钱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这项工作涉及面宽,工作量大,是否足额发放到位是计划生育惠民政策能否得到落实的具体体现,我们一定要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态度,组织政策法规股、纪检监察室和规统财务股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抽查或明查暗访,看是否真正发放到独生子女父母手中。

(二)对计划生育对象的奖励扶助金进行监督检查。

截止20*年底,全县累计已*到3612人,这是党和国家对过去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一项奖励政策,也是解决计划生育家庭老有所养的惠民政策。检点放在奖扶人员上报是否符合条件,是否按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对那些已死亡人员该退出是否退出和奖励扶助金是否本人领取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加强对乱收费、乱罚款、搭车收费的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

要对乡镇计生办、服务站和下属单位在计划生育服务过程中有无乱收费、乱罚款和搭车收费损害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在办理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再生育手续过程中有无收取工本费,服务费和搭车收费等现象,发现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和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并严肃处理。

二、加强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一)严格征收程序,杜绝白条收费和村组收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必须按照程序进行,不得先征收后处理,不得使用非合法票据征收和白条收取,更不得由村社收取,不得降低标准处理和收费,一但发现坚决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二)加强对社会抚养费的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社会抚养费留成部分的管理也是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坚决查处截留、坐支、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人和事,构成违纪的坚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三、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效能监察的力度

要深入开展行政执法效能监察,坚决纠正乡镇计生办和直属单位等部门的工作作风漂浮,华而不实、推诿扯皮,不作为和乱作为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行政乱作为,不作为,贪赃枉法,以情代法,以罚代法,以权代法等问题。

四、加强对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工作

第9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范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把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作为新时期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主要措施。本文根据调研结果,对本溪市如何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稳定低生育水平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1 逐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势在必行

1.1 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本溪是一座拥有102年历史156万人口的煤铁之城,30多年来本溪人民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的号召,实行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子女,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截至2006年末有19.7万对育龄夫妇领取了独生子女证;自愿放弃二胎指标的育龄夫妇达到10258 对,其中独女的育龄夫妇达到5052对。2006年本溪市人口出生率下降为5.45‰,实现了连续多年的稳定低生育水平。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本溪市累计少生65万人。计划生育家庭在我市已经成为社会家庭构成的主体(注:根据2006年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本溪有19.7万对育龄夫妇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如果将超出育龄的独生子女夫妇也考虑在内的话,本溪市独生子女家庭至少在30万户以上,占全市总户数的55%左右。),一些计划生育家庭因少生过上了优裕的生活,一些受到良好教育、素质较高的夫妇自愿放弃生育二胎指标。但由于受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及独生子女成长风险等因素的影响,一些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重大疾病,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等一系列问题渐成为社会问题。计划生育引发的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人民群众养儿防老的忧患就永远不会解除。广大群众期待政府在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同时,采取有效的与计划生育国策相配套的保障措施,切实解除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使他们真正感受到响应国家号召,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

主席在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强调: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为我们指明了让计划生育家庭从利益导向机制中充分享受社会保障,是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1.2 计划生育促进了本溪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供了经济基础

经过30多年的努力,本溪市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年均人口出生率连续20多年稳定地保持在15‰以下,并呈现逐步下降趋势(如图1所示)。

本溪市人口总数近十年基本稳定的维持在156万,成为我国率先实现低生育水平城市之一。自1985年以来本溪市连续多年被评为省和国家计划生育先进地区。计划生育有力的促进了本溪市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1985年,本溪市地方财政收入总额为2.64亿元;而2005年,本溪市地方财政收入总额增长为21.34亿元。20年间本溪市人口总数由14.4万人增长为15.6万人,增长了8.67%,而地方财政收入增长了8.08倍。财政收入增长速度是人口增长速度的近100倍。本溪市财政支付能力的不断增强为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奠定了经济基础。计划生育家庭为本溪市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理应首先分享到本溪市经济发展的成果。

1.3 国家政策、财力支持,为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

2000年3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明确将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发展社会保障机制,作为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控体系。树立了新一届政府亲民、爱民、为民的良好形象,体现了“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尊重人民群众作为计划生育主人的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计划生育工作宗旨。2006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又进一步明确“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财务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投入,到2010年,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要在“十五”期末人均10元的基础上增加到人均30元。”由于本溪市率先实行了对农村一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政策,在“十五”期末的2005年,计划生育经费投入2210万元,实际达到人均14.13元,远远超出了国家计划目标的10元。

“十一五”期末,按照国家要求本溪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财政支出将达到4600万元。根据2006年本溪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财政支出已经达到2610万元,人均16.5元的情况推算,如果“十一五”期间,本溪市人口增长能够继续稳定的维持在现有的低生育水平,平均每年市财政投入还要增加497.5万元,才能实现国家计划目标。

党中央、国务院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为配合实施新农村建设,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支农、惠农、助农的普惠性政策。特别是对东北辽宁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给予40%中央财政补助的优惠政策(注:黄海霞,嘹望.引导农民自觉生育 奖励制度有望全国推行.中国人口网,2007-02-25:按照中央财政重点保证、地方财政适度配套”的资金分担原则,中央对西部地区负担80%、对中部地区负担负担50%、对东部地区的辽宁负担40%、山东、福建负担20%。其他省市全部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为我们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

2 目前本溪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及存在问题

2.1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制定情况

2.1.1 对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

对自觉落实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物质或精神的奖励。对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1)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2)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3)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待遇:(1)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或给与相应待遇;(2)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3)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4)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对终生未育或者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前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全额发放退休费或发放一次性退休补助费3000元。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双女户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年满60岁,享受每年600元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费。

2.1.2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企业女职工增加生育休假天数

计划生育手术实行有资休假制度、晚婚晚育的女职工增加婚假7天、生育假增加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等。

2.1.3 对计划生育相关医疗费据实核销

城镇女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晚婚晚育生育医疗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生育保险支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计划生育手术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报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手术费由财政支付。

2.2 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计划生育有资休假制度得到了普遍的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农村好于城镇;机关事业单位、双无户好于企业;而计划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参差不齐。具体问题如下:

(1)计划生育待遇在部分企业中没有全面落实

农村、机关事业单位、夫妻双无工作户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转移支付,因此计划生育奖励资金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保障。而城镇企业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由企业负责支付,计划生育待遇落实情况完全取决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企业法人代表的政策法律意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经济效益得不到保障,困难企业由于受经济效益制约或领导重视不够,计划生育相关待遇多数没有落实,导致所属职工计划生育待遇有名无实。根据我们对市区属、本钢集体 311 户企业社会保险代办员发放《计划生育待遇落实情况调查问卷》反馈情况的统计分析,调查范围内企业所属职工人数92968人 :其中在职职工60481人、退休人员32457人(见表1)。

从上述统计情况分析,我市除机关事业单位和本钢、北台、供电局等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外,其它企业计划生育待遇落实情况堪忧,需要政府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计划生育家庭能够公平的享受到国策所确定的奖励优惠待遇。

(2)本溪市女职工所享受的计划生育医疗待遇不一致

由于本钢、北台、供电局等大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生育医疗费由所在用人单位承担,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和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其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或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能够实现生育医疗保障,而其他单位的女职工只能按所在用人单位规定的标准给予部分报销,形成同一市内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时医疗待遇不一致的局面。

(3)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缺乏调整激励机制

30年前当独生子女父母平均工资不到50元/月的水平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不仅能够得到企业100元左右,相当于独生子女父母双方一个多月工资水平的一次性奖励,而且还能够得到每个月5元相当于工资5%左右的奖励。而30年后的今天,本溪市职工年社会平均工资由具有最初统计数据的1983年的784元,提高到2006年的 13738元,增加17.5倍,如果按照1983~1986年期间,本溪市职工年社会平均工资平均年增长15%以上的幅度推算,则1981年应为593元,1979年估算应为448元左右,30年期间本溪市职工年社会平均工资增长了30倍左右。而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费由1979年最初发放的5元,仅在1998年根据(辽计生委字)[1998]15号文件调整为10元。即使进行了一次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比例,仍由30年前占本溪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5.1%左右,下降为0.4%,水涨船不高,其利益导向的作用已经形同虚设,或者说仅仅成为象征性的奖励项目,难以起到利益导向作用。本溪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比例呈现事实下降趋势(如图2所示)。

(4)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待遇支付渠道有待统一

根据(辽革发[1979]131号)文件规定,从1979年6月16日开始,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退休时每月加发5%的退休费,未生(养)育子女的夫妻,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100%发给;辽计生委字[1988]29号文件规定,在1988年5月31日后退休的,与前期退休已执行待遇的均改为每月增加5元退休费,独生子女补贴费列为基本养老金支付范围。在此政策执行期间所有的城镇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的加发工资均得到了落实。在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政发[1993]34号文件时,此政策废止。1998年4月16日颁布的(辽计生委字[1998]15号)文规定,独生子女父母是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每月增加5元退休费;独生子女父母是企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企业按每月5元标准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或一次性发给1000元……等。但在新老政策比较计发退休待遇中,按老办法计发退休待遇的独生子女父母仍享受了独生子女父母加发工资待遇(不排除仍领取企业发放的一次性补贴)。而许多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却无法领到独生子女父母退休的一次性待遇。因此,将城镇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待遇纳入养老金支付范围,是对退休人员待遇计发办法的补充和完善,也是解决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待遇及时足额发放的最好办法。

(5)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社会养老保险实现了使每个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都能按月领到养老金,他们的基本生活有了可靠的经济来源。但解决金字塔式独生子女家庭的老人养老问题,政府和社会投入的力量还很有限,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这也是养儿防老的理念得不到改变的根源。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1970年代第一批响应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号召的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已经开始进入老年期,随之而来的是独生子女家庭将逐步发展为城镇社会家庭的主体,而独生子女家庭空巢现象已经成为本溪市一道难言的人文景观,从我们对父母在50~60周岁的部分独生子女家庭情况的调查中可略见一斑(见表2)。

从表2可见,独生子女空巢家庭占全部被调查家庭总数的64.7%。由于空巢现象的普遍存在,老人因有病急救子女不在身边无人护理的现象时有发生,社会上又没有专门机构帮助料理,使子女无法安心工作,老人病中感到孤独和缺少亲情,承受着精神上和经济上双重负担,他们渴望得到政府和社会关怀。如何妥善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刻不容缓。

本溪市在1997~2006年10年期间,人口总数由1562568人降为1561759人,减少809人,而居民户数却由476437户增加为549665 户,增加73228户,平均每户人口由3.28人下降为2.84人。原因是第一代独生子女逐渐进入婚姻期,家庭结构正向着小户型转变,在年轻人逐步从大家庭中分离出来的同时,老年人独居群体在扩大,随之而来的是社会养老矛盾逐渐突出。根据近期社保局对离退休老同志的调查问卷反馈情况统计结果,在被调查的111238名离退休人员中,有10%的与子女分开,独自一人居家养老;有45%与子女分开,夫妻二人居家养老;有40%与子女一起生活;有2%的在养老院养老;其它养老方式3%(如图3所示)。

在养老方式的选择上,有90%人选择居家养老;有10%的人选择在退休人员公寓或其它养老机构养老,随着社会进步、家庭结构的变化选择后者的人数在近几年将会迅速增加。而根据本溪市2005年养老机构的配置情况反映:全市注册养老机构 36家、床位2053张(不含农村敬老院)。按照被调查人员的10%为11124人计算,现有床位仅能满足18.5%左右人员的需求。如果按照全市2006年末在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180500人来测算,仅能满足11.37%左右人的养老需求。目前老三届知青那些乘坐独生子女计划生育政策头班车的人群,已逐渐进入退休养老年龄,随着年龄的增长,在未来的10年到20年期间,独生子女家庭对养老机构养老的需求将会成倍增长。因此本溪市养老机构亟待完善和扩展,以满足越来越多的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需求。

调查的结果表明,享受晚年生活已经成为现代有知识、有文化、有素质老年人的追求,为满足计划生育家庭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本溪市应加快集中建设一批具备一定规模的老年公寓和养老院,使养老体系朝着居家养老、老年公寓、养老院等多种形式,满足不同层次需要的方向发展,养老机构的环境应该同时满足基本生活、文化娱乐、强身健体、参与社会活动的多种需求。

(6)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政策对特殊群体的保障水平有待提高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双女户父母年满60周岁,每年给予600元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政策,由于此项费用由财政支付,资金能够得到保证,因此奖励扶助政策在本溪市农村普遍得到了落实,随之而来的是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在松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提高了农村计划生育子女父母晚年生活水平,受到普遍欢迎,但特殊群体的保障水平有待提高。

根据我们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调查问卷反馈的情况,被调查对象63人当中,男性15人,女性48人,45岁以下年龄组的44人,46岁以上年龄组的18人,其中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独生子女或双女户42户;有55人认为理想的养老方式是居家养老,有8人选择了敬老院养老;晚年生活不能自理时有49人选择了由子女照料,有14人选择了敬老院;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能够接受的敬老院收费标准300元以内29人、300~450元10人、450~600元1人、750元以上1人、有14人希望得到免费照顾。

根据调查问卷反馈的情况,晚年居家养老依靠子女照料,仍然是80%以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对养老方式的选择。而对进入敬老院养老的主要顾虑是唯恐家庭经济状况支付困难。因此我们建议在对目前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统一奖励扶助政策的基础上,对需要入住敬老院养老的计划生育父母给于适当补贴,对生活部分、大部分、完全不能自理的奖励补助标准提高到每月100元,并按月发放,以保障这部分弱势群体晚年的基本生活需要。

(7)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资源需要整合

普惠政策资源很多,牵涉的部门也很多,计划生育的优惠政策很难贯穿到每一个环节。如农业、林业、教育、劳动、民政、卫生等都拥有一定的社会公共资源。制定长期有效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就需要通过政府协调,整合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资源:在各系统普惠制的基础上制定系统的、可以使计划生育家庭得到实实在在好处的优惠政策。

2.3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难以推进的四个主要原因

第一,市财政负担加大,对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投入的财力有限。

第二,部分企业领导重视不够,没有把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退休一次性奖励费纳入随工资必须发放的项目之一。

第三,各部门的政策资源整合需要政府牵头,在政策制定中给于考虑,需要计划生育部门直接参与各项政策的研究制定。

第四,市场经济作用结果,导致相关系统商业化的运作很难再融进政治推动因素。

3 建立和完善本溪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设想

根据对本溪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现行政策及运行情况调查研究结果,我们认为在政策制定方针上应该坚持八项基本原则,在具体政策制定中应该采取十项措施,把本溪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作为民生工程,由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强力推进。

3.1 逐步建立和完善本溪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应该坚持的八项基本原则:

(1)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水平,应该建立在本溪市财政支付能力能够承受的基础上,适应本溪市经济发展水平,并随着本溪市财政支付能力的增长和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2)国策主要靠国库财力提供保障的同时还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充分发挥慈善事业等民间组织的作用。

(3)结合本溪市市情,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应该坚持思想教育、行政手段和利益导向相结合的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计划生育工作方针,逐步向利益导向机制为主过渡。

(4)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制定,不仅要考虑眼前利益,更重要的是长远利益。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应该惠及全部计划生育家庭,实现社会公平,排除企业或乡镇经济状况的影响。在政策制定上对特殊群体要有所倾斜,不仅要惠及所有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更应该雪中送炭,侧重于救助处于困难群体的计划生育家庭,让每一个计划生育家庭都脱贫致富,首先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5)由政府牵头对民政、劳动、林业、农业相关部门的现有资源进行整合,在普惠政策的每一个方面融入计划生育优惠政策,体现普惠中的优惠。

(6)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具体措施应该有利于促进人民群众精神文明程度和整体素质的提高。采用多种用工形式减少政府财力支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加志愿服务者队伍,扩大义工服务范围。使那些已经退出工作岗位,或具有提供间歇服务时间,又愿意义务为计划生育家庭老人无偿服务的人提供为社会奉献的机会。

(7)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要逐步实现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由行政管理职能向社会服务职能的转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行政命令方式向利益导向方式的转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形象由“冷面杀手”向“爱心天使”的转变。

(8)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长远目标要确立在:所有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都能衣食无忧健康快乐成长,所有计划生育家庭都能享受到政府平等的奖励、扶助政策,所有计划生育家庭的老人晚年生活都能得到社会保障。

3.2 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十项具体措施

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是一项巨大的,惠及计划生育家庭和其子女完整人生的系统工程,生育政策可以随着时间和中国人口情况千变万化,但针对计划生育这一代人的利益导向政策应该是稳定的,持久的,立体的、全方位的解决方案,我们针对本溪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以下十项具体措施:

(1)建立本溪市计划生育信息管理中心

一个覆盖全市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家庭信息反馈系统,能够确保对全市计划生育家庭情况实行计算机实名制管理,以便给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提供准确的基础信息和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及时的信息服务和救助。

计划生育计算机管理信息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领取独生子女证、农村双女节育户的基本信息,包括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或社区、结婚时间、生育时间、子女姓名、性别、独生子女证编号、独生子女证领取时间、户口在籍性质(农业户口、城镇户口)、子女就业城市等。

二是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相关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伤残时间、伤残等级、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救助情况等。

三是领取农村一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待遇的基本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领取待遇认定时间、待遇标准等。

四是享受计划生育医疗保障的相关信息,包括;生育时间、生育方式(顺产、剖宫产)、医疗费报销时间、报销金额、计划生育方式、计划生育手术情况记录等。

五是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享受一次性或定期待遇信息,包括退休时间、退休单位名称、退休单位性质、享受定期待遇标准、领取一次性待遇时间、领取金额等。

计算机信息应采取信息中心集中管理、基层负责按月变动维护。市区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由社区维护,农村由所在乡镇维护,形成实名制的动态维护管理,确保信息及时更新,统计数据准确可信。在这里,我们建议市政府建设完善直达农村乡镇、城市社区的市级计算机网络,使人口和计划生育计算机信息中心有条件搭乘这班快车,实现全面即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掌握和调控。

(2)建立稳定的、多渠道的资金筹措机制

财政是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运行资金来源的主体,应对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应急救援、特困破产企业计划生育奖励补偿提供及时足够的资金保障。

企业是计划生育基本利益的保障者,对按规定承担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用和按规定为其参加生育保险有义务和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无条件承担相关费用,保证足额发放。

各行政管理部门是计划生育国策贯彻执行的配合部门,有权利、有义务在本部门相关政策资源中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制定大开绿灯,提供普惠中的优惠政策。

各种慈善机构和社会组织,具有维护民主、人权、救困助贫和社会稳定的天职,对贫困中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足够的关注,提供无私的援助更是他们乐善好施的意义所在。

社会上一切有爱心的人们,是维护社会主义大家庭和谐共存的主体,只要给他们机会,他们有爱心、有能力、有时间,去创造由志愿者组织起来的义务服务大军所能完成的一切工作。他们劳动的付出不仅可以缓解资金短缺的尴尬,同时意味着社会道德的升华。

(3)财政投入、计生部门监控,建立长效、公平的计划生育奖励机制。

建立长效、公平的计划生育奖励机制,是政府取信于民,实现计划生育待遇社会公平,确保每一个计划生育家庭都能平等地享受到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首要目标。

计划生育奖励全面落实必须依赖于财政投入基础上的社会保障。目前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中参保人数最少缴费率最低的险种。其主要原因是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的一次性和享受待遇人员的有限性,因此它对已无生育女职工的用人单位没有吸引力,各地普遍采取与基本医疗合并征缴的办法以扩大参保范围,堵塞投机投保漏洞,而使生育保险基金节余较多。因此我们建议市政相关部门根据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国情,结合本溪市作为老工业基地破产、改制、特困企业较多的实际情况,开创性的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用、独生子女死亡、伤残补助金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将生育保险做大做强。同时借助社会保险的管理网络,掌控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落实情况,使独生子女父母均能享受到公平的奖励待遇,又可有效扩大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一举两得。

同时,我们建议全省统一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办法。一是统一奖励标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企业、自由职业者退休人员奖励标准一致(数额);二是统一发放办法,改一次性奖励为随养老金定期发放;三是统一资金渠道,退休奖励费用统一由各级财政承担;四是统一奖励标准调整,由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退休金增长情况和物价增长指数,每隔3~5年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同步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4)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相关资源进行整合

计划生育特惠政策是基本国策贯彻落实的保证,应该贯穿于所有普惠政策的始终,并享有普惠中的优惠。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不仅需要具体的政策措施,而且还需要对财政、劳动、民政、林业、农业等部门的一些普惠政策资源进行整合,最大限度的利用这些资源,发挥这些资源的整体优势。为此,需由计生部门监控、政府牵头对相关资源进行整合,确保计划生育政策得到全方位的落实。

(5)建立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调整机制

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政策应当随着本溪市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高而适当调整。调整的目的除了逐步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在职工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和提高扶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生活水平外,更重要的是使计划生育家庭得到实惠,心理平衡。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调整基本条件,使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标准随着本溪市经济的发展水平逐步提高。以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在社会上的地位,让他们感觉到他们的付出得到了国家、社会的认可和回报。虽然这种认可不能仅仅用奖金的多少来衡量,就像一个人的社会价值不能单纯用金钱衡量一样。还要从政府、社会各个方面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帮扶、救济、照顾等全方位去综合衡量,但在现阶段奖励标准已经严重偏离利益导向初衷的阶段,我们还是建议政府进行适当调整。

(6) 建立计划生育家庭应急救援机制

对计划生育家庭由于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使家庭面临无法承受的经济负担时,或由于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成员丧失经济收入来源时,家庭出现严重的经济困难需要政府出面资助,计划生育部门应代表政府给予一次性的大额援助,并帮助其疏通长远自救的途径。

身边无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发生重大疾病无人照料时,由公益岗位派人提供部分有偿或无偿服务。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因意外伤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配置假肢或轮椅的由计划生育部门出面资助给予免费配置或减免50%的费用。计划生育部门应设立应急救援机制和主管部门,建立应急救援基金。应急救援基金主要来自财政拨款和来自社会和慈善机构的捐赠,并确定应急救援条件和资助标准,接受社区提出应急救援申请并组织对救援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救援计划,确保计划生育家庭在遇到重大经济困难时享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7)建立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待遇落实情况监察处罚机制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能否落实到位,关系到政府的承诺和信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应组织相关人员或责成相关部门,深入基层单位进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稽查工作,督促并及时纠正基层单位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做法。并做出相应的惩处,违规应于超生同样处罚。对各单位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费用的发放情况,应该实行企业定期报表制度跟踪考核,对延迟发放的企业,应提交原因说明和补发计划。对擅自截留或挪用计划生育相关费用的部门和人员按国家相关法律给予制裁。

(8)建立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补偿机制。破产企业众多是市场经济运营的结果,本溪市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之一,在经济体制转型期,众多企业通过破产进而实现市场化运作但企业的破产无疑会对构建和谐社会形成一定的影响。政府应出资建立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补偿机制,保障这部分人员的计划生育利益不受损害。

对由于原单位已经破产,且破产当时并未将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列入清偿范围的,企业破产后无单位支付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用的退休职工,其计划生育奖励费用由财政出资解决。实行完全性补偿既纳入财政支出。

根据初步调查,本溪市自1997年市玻璃厂作为第一家企业破产后,截至2007年8月末,全市先后有 54家企业因破产、改制等各种原因,仅剩余退休人员1844人,预测60周岁以下90%为独生子女父母,则共有625人。其中需要财政补偿的退休人员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费用约几十万元。

(9)完善公益性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机制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政策的同时,对居家养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照顾者,由当地乡镇给予适当照顾。对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孤寡老人则应送入当地政府承办的敬老院集中供养,其养老费用全部由政府补贴。

城镇计划生育家庭中居家养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照顾者,可根据家庭收入情况来确定,享受全额政府补贴或享受适当优惠的公益。

建议选择市郊风景优美地区,集中扩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可以满足不同层次养老需求的养老院,以满足未来十年二十年内,计划生育家庭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 对要求入住敬老院或养老院养老的计划生育家庭父母,视其家庭收入情况可对其敬老院或养老院费用,在正常收费的基础上给予优惠30%~50%。

建立社区托老所并提供志愿者服务的管理模式:由退休职工所在社区安排具备公益服务条件者或志愿者为托老所老人们提供一定时间的有偿或义务服务。独生子女所供养的老人生活部分、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或者白天孤独无伴的,子女上班前可将其送到托老所照顾,下班后再接回家中照顾。托老所负责提供的主要是精神慰籍和临时性的生活照顾。志愿者主要来自下岗人员和刚退休人员中身体比较健康者。对自愿提供服务人员应当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一是为提供服务的志愿者建立个人志愿服务手册,由服务对象、社区通过一定方式对所提供的服务时间加以确认,并由全市社区服务网络记载储存相关信息并加以累计,当志愿者需要提供服务时,只要所提供的个人志愿服务手册与社区服务网络记载一致,所在社区就应当为其提供相应时间的无偿服务。二是社会视提供志愿服务者所提供志愿服务时间的长短而增加相应的回报。三是社会回报志愿者的无偿服务时间可以馈赠。只要经过志愿者本人通过一定的程序确认同意,其社会回报志愿者的无偿服务时间可以作为爱心礼物馈赠需要帮助的亲朋好友。以使志愿服务、帮老济困的爱心源源不断的传播,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营造社会和谐氛围。

(10)建立计划生育家庭临终关怀工程

对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子女又不在身边的计划生育家庭的老人,由政府负责安排到公益性的养老院,养老送终,并责成有关部门,帮助老人对房产等财产妥善处理。本人收入不抵支出部分费用由财政承担,本人收支节余部分,由指定继承人继承。老人过世时,由慈善机构统一通知其生前好友,并安排组织告别仪式。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由政府主导、各个部门通力合作的系统工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人类再生产工程。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所惠及的人群来说,在中国人口控制的现阶段它体现的是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目的在稳定低生育水平。在不久的将来,到中国人口发展阶段它体现的是计划生育利益保障,历史不应该忘记那些为中国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的计划生育家庭。因此我们说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不仅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形象,更关系到中华民族的生存质量和国家的安定团结。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维持低生育水平,仍然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主要任务。我们要坚定信念、开拓进取,为建立和完善本溪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维持低生育水平,把本溪市创建成以人为本、社会共荣的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2000-03-02

2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2006-12-17

3 张正国.努力构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机制. 人口研究,2006;1

4 郭维明,郭大平.将公共管理的理念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人口研究,2006;3

5 杨文庄,苏扬,包凤云,杨蕊.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政策协调问题.人口研究,2007;5

6 钟水映,李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长效机制及政策体系探讨.人口研究,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