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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对策建议精选(九篇)

电信诈骗对策建议

第1篇:电信诈骗对策建议范文

诈骗行为人胆敢以首都北京为根据地,假冒或虚构国家政府机构的名义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诈骗,而且屡屡得手,这其中玄机何在?《方圆》记者进行了深入调查。

在北京冒充国家机关

据北京市检察机关2012年统计,此类荣誉诈骗,绝大部分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冠以国家机构的名号或者打着未经依法注册成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之名实施诈骗活动。受害者基本都是北京以外地区人员或单位,范围遍布全国各地。

诈骗人员多伪造带有“中央” 、“国家”、“中国”等字样的印章及红头文件,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假借在北京召开表彰大会或进行人才评选、授予名衔等的名义,以大量虚假宣传、虚假承诺为诱饵,以交纳会务费、评审费、建档费等形式骗取被害人钱款。

以孙树攀诈骗案为例,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期间,诈骗行为人孙树攀通过网络请会议策划公司为其策划相关会议、查找相关人员资料编制人名册,虚构“国务院行业人才交流中心”、“国务院行业人才发展委员会”、“国务院行业人才管理中心”、“国务院经济人才调查中心”等国字号机构,并以此名义印制邀请函、公函、通知、参会回执表等红头文件,将上述文件按照人名册的通讯地址向全国发出,谎称在人民大会堂、钓鱼台国宾馆等地举行“全国各行业人才表彰大会及洽谈会”,并允诺届时会有国家领导人接见并颁发相关证书,给予国务院津贴等,让被害人报名参会,以需要交纳会务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

“多数诈骗行为人选取北京为办公地点,是利用了公众对北京政治中心地位的信任;而选择北京以外的地方进行诈骗是因为诈骗北京当地人容易被发现,而外地人员或单位通常因为交通、信息不畅而比较容易受骗。” 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官赵晓敏在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表示。

诈骗已成产业化

“目前,此类荣誉型诈骗已成产业。”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邹劭坤告诉《方圆》记者,每个环节都有人分工负责,诈骗行为人基本都有过类似前科或是经同行介绍,诈骗投入成本小、可复制性强、成功率高。

典型的荣誉型诈骗包含以下环节:收集目标人群信息、伪造公文印章、制作虚假网站、招聘业务员、租借会议场地、开设邮局信箱。这些环节环环相扣,共同构成一个几可乱真的骗局,用海量看似可靠的信息淹没被害人的警惕和疑虑,使被害人一步步坠入陷阱。

收集目标人群信息时,诈骗行为人通过黄页机构或是互联网便可以轻易查找到各行业各领域的被害人资料,用极低廉的价格便可以将被害人的履历、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家庭住址等信息轻而易举地批量购得。

之后诈骗所需要的一整套文件、公章、证件等均可以通过街头办证小贩制作完成。在2011年公安部督办的冒用“国务院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诈骗一案中,诈骗行为人所用的印章便是找了一个办证小贩给刻的印章,两个带有国徽的印章“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共只花费了250元,一个“副部级”的机构就这样简而又简地“成立”了。这个机构甚至还有颇为正式的工作证,工作证中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和照片一应俱全,照片上还有钢印,盖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证件专用章”。

近年来所实施的诈骗一般都开设有网站,由大大小小的各类的文化公司负责制作。此类虚假网站如新农村建设网、全国新农村建设产业化发展办公室网站等竟然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有正规的ICP备案信息,而且域名多为“”,这更是让广大民众无从分辨真伪。

诈骗行为人常以团伙作案的方式进行诈骗,有些行为人还为实施诈骗活动成立专门的公司,招聘专门“业务员”在具体办公地点内进行诈骗活动,并将骗取被害人钱款的数额作为业绩考评标准。在团伙内部,诈骗行为人也各有分工,有的专门负责接听来电,有的负责去邮局提款,有的负责网站内容更新等。

诈骗所用的场地一般都租借在国家部委内部或附近,会议召开的地点也选在一些容易让人相信的特殊政治场所,如人民大会堂、政协礼堂、钓鱼台国宾馆、京西宾馆等。诈骗行为人通常都用伪造的红头文件申请租用,而这些单位经常容易在不察的情况下将场地租给别有用心的骗子,间接成为他们的帮凶。

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和海淀区检察机关所诉的数起案件中,诈骗行为人都在邮局开设有公众自取信箱,要求被害人向指定信箱内汇款。

第2篇:电信诈骗对策建议范文

日前,一段视频在网上迅速走红,视频记录了某高校一名教授在“新生防骗培训”上讲课的片段:“中国四大表演院校知道吗?北影、中戏、上戏、南未。南未就是南方口音未知号码骗子学院。”学生哗然。教授又说:“你们也许会说,老师你讲防骗没用,我连大学都考上了,骗子小学都没毕业,能骗得了我吗?你要这么想,就离上新闻不远了。”

一段时间以来,各类政府工作计划里、各地学术研讨会议上、各家闲谈议论中,“精准诈骗”成为高频词汇,反复被讨论着。

引发各界对“精准诈骗”强烈关注的重要节点是山东徐玉玉案的曝光。8月21日,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女孩徐玉玉被诈骗电话骗走上大学的全部学费后,难过不已,导致心脏骤停离世。事件揭开了“精准诈骗”的冰山一角:山东警方将诈骗徐玉玉的犯罪团伙抓捕归案后发现,正是因为徐玉玉申请助学金的信息被泄露,诈骗团伙才得以知道徐玉玉的姓名、住址和学校,因此徐玉玉才完全相信了对方的虚假身份,进而被骗。

无独有偶,8月下旬,清华大学一名教授被骗走1760万元。据悉,这名教授当天上午刚刚卖了一套房子,房款刚刚到账,回家就接到诈骗电话,称其在买卖房产过程中漏缴税款。诈骗团伙甚至说出了该教授卖房网签合同的编号,这些信息让该教授相信了对方。

在众多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精准”诈骗被视为成功率最高、最令人无法防范的诈骗犯罪。360首席反诈骗专家裴智勇将“精准诈骗”定义为通过深入利用用户个人信息实施的诈骗。这类以掌握准确的个人信息为基础、编织合乎目标对象的情节的骗术让人防不胜防。“从过去的‘盲骗’,到现在的‘精准诈骗’,诈骗成功率越来越高,也越来越令人难以防范。”

一骗一个准的“精准”诈骗

从8月下旬至今,徐玉玉案引发的持续喧嚣仍未停歇。中央以及各地政府持续开展着严打电信诈骗的行动,揭开了电信诈骗手法变迁的新趋势。

10月17日,公安部召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电视电话会议,据了解,今年1月到9月,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7.7万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4.3万名,打掉各类诈骗团伙6200余个,捣毁诈骗窝点6900余个。

裴智勇表示,这种诈骗与前些年流行的“盲骗”不同的是,“盲骗”并不掌握或者少量掌握目标对象的个人信息,仅用某种固定的骗局进行“广撒网”式的诈骗,某个目标对象恰好契合骗局的设定,便容易被骗,而对于多数人,“盲骗”起不到任何作用;而“精准诈骗”则是充分掌握了目标对象的个人信息,根据个人信息拟定骗局进行诈骗,几乎所有目标对象都是契合骗局设定的,这种方式的诈骗效率很高。

“盲骗”的效率有多低?10月11日,河南省博爱县法院公开判决了一起诈骗案,两名江西籍被告人利用伪基站设备群发诈骗短信,从3月6日开始,开车从福建到甘肃,又从甘肃到陕西、河南,耗时半年前后共计发送诈骗短信48.8万条,直至被警方抓获,没有一个人受骗。

而“精准”诈骗的成功率就高多了。仅在徐玉玉案被曝光的不到一周的时间里,临沂市便又有两起性质相同的大学生被骗案被报道,其中一名临沭县的大二学生宋振宁也与徐玉玉一样心脏骤停,不幸离世。宋振宁接到的电话是来自“公安”的,称其银行卡被人透支了6万多元。一开始宋振宁还有点怀疑,但随后对方说出了他的银行卡信息和身份信息,最终给对方汇去了2000元。另一名被骗大一女生则先后接到“快递公司”、“银行客服”、“公安局办案人员”的电话,称其涉嫌洗钱,需要往指定账户汇款证明收入来源合法,还准确说出了她的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等个人信息,最终被骗。

连以互联网安全见长的互联网公司大佬们也未能幸免。9月20日,360公司董事长周鸿t在2016网络安全技术高峰论坛上也表示,自己曾经收到过精准诈骗的短信,例如“周鸿t这是你孩子的成绩单”,并加上一个链接,或者“周鸿t这是我们一块出去玩的照片,请看一看”等。

信息泄露:一靠内鬼 二靠黑客

精准诈骗的猖獗,使人们将目光投向了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上。裴智勇认为,个人信息的大量泄露,是精准诈骗得以成功的基础。而个人信息的源头,则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相关岗位。

“一些组织和个人,违反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将这些消费者信息数据窃取后出售牟利。”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侦监科科长周颖表示,在警方查获的个人信息泄露源头中,有电信公司、快递公司、银行等企业工作人员,也有医院、学校、工商部门人员。

10月初,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公布了一起中国联通公司员工肖某利用工作便利,非法获取并出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涉案个人信息多达12.9万条。肖某在联通公司负责数据挖掘方面的工作,有机会接触到大量用户的个人信息。通过网络,肖某将包含姓名、手机号码、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在内的个人信息共12.9万条卖给别人,同时还有“裸号”,即只有姓名和电话号码的个人信息十万余条,也卖给了别人,获利近10万元。

一般来说,能够掌握大量个人信息的相关岗位在招聘时,都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协议中也会明确写明信息泄露的违法犯罪后果,但在巨大的经济利益的诱惑下,许多员工仍然会选择铤而走险。

10月16日,四川省绵阳市警方破获了一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5・26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案件中,竟然还有一名银行行长参与了个人信息交易。5月下旬,绵阳市警方发现有人在网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征信报告,并出卖牟利。调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邓某以每条信息8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公民个人征信信息,但他只是一名中间商。随后,邓某的上家胡某、吴某等人也被警方抓获。警方继续追查,发现信息泄露的源头在银行内部,有人将银行征信系统的查询账号以8万元的价格对外出售。7月,警方查明源头后,将出售查询账号的湖南省邵阳市某县农商银行一支行行长夏某抓获。

除了靠内鬼买个人资料,通过技术手段窃取个人信息也是诈骗收购信息的一大源头。

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乌云网网络安全专家告诉记者,从平台上近几年的各种漏洞信息来看,只要你在使用电脑和手机,个人信息的泄露几乎不可避免。“信息泄露比较严重的,包括金融、保险、房地产企业的系统后台,还有许多实名注册的购物、交友网站。一些网站站源代码泄露,黑客便能够直接访问数据库,想要什么样的数据可以直接拣取;还有一些存在命令执行漏洞,也可能泄露大量个人信息;此外,还有通过木马植入等方法破坏保密系统,窃取个人信息的。”这名网络安全专家告诉记者。

裴智勇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网络漏洞是不可避免的,安全修复只能大大降低漏洞发生的几率,但漏洞一直都会在。“但是据我们统计,95%以上的网站一年以上都不进行修复。”裴智勇认为,国内许多企业仍然缺乏对网络安全运营的重视。而就目前的立法来看,法律只规定了非法出售、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惩处,对于“不尽职”的企业并没有相关规制,例如对网站的修复周期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些情况使得企业有一种心理,一旦个人信息泄露被用于诈骗,也并非自己直接损害用户,用户也无法取证状告网站或进行理赔。

7月中旬,票务网站大麦网遭“撞库”事件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大麦网遭“撞库”后,部分用户个人信息被窃取,导致全国多地39名用户被骗,损失金额达147.42万元,单人受骗金额最高近10万元。

有受骗者称,她先是接到大麦网客服号码打来的电话,对方称由于误操作,不慎给她的账户升级了VIP,如果不取消,当晚就会从银行卡中扣款。随后该“客服”准确说出了她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所购演出票的信息等,打消了她的疑虑,最终被骗数千元。

精准诈骗利益链

10月初,重庆市巴南区警方部署行动,千里迢迢从北京将一名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网站负责人梅家栋抓获归案。据巴南区检察院侦监科检察官唐佩玉介绍,该案涉及个人信息买卖的至少5个层级,涉案嫌疑人多达53人。

该案的核心人物李诗是一名买卖个人信息的二道贩子,他从上家陆海龙、鲁飞等人手中购买个人信息,绝大多数转卖给了最末端的销售员,也有少部分卖给其他二道贩子继续流转。而鲁飞的个人信息都来源于梅家栋开办的“酷我信息网”。梅家栋在“酷我信息网”中设计了一套信息流转的规矩:网友通过购买网站虚拟货币“巴豆”来支付下载信息的费用,信息可以获得“巴豆”,每一次交易,梅家栋要提成10%的“巴豆”作为服务费。

接受记者采访时,李诗坦白,个人信息按详细与否、崭新与否价格不一,最贵的能卖到几元一条,最便宜的一分不到,一手信息最贵,而2010年以前的信息一般就只能捆绑当添头了。QQ群、微信群,目前是个人信息最主要的交易市场。李诗坦白,谁需要哪个行业、哪个地域的个人信息,只需要在群里吼一嗓子,自然有人搭腔,随后便转入私聊,完成交易。

在个人信息的黑市里,那些关乎每个人隐私的个人信息,就像流水线上出来的产品,通过层层转手,最后落到销售人员手中,落到诈骗人员手中。

个人信息流转到诈骗团伙手中,是信息泄露最为严重的后果之一。比如在徐玉玉案等精准诈骗的案件中,个人信息的泄露成了诈骗团伙成功施骗的关键。徐玉玉案中,犯罪嫌疑人杜天禹窃取、售卖个人信息,郑贤聪负责扮演教育局工作人员,陈文辉则负责冒充财政局工作人员,郑金峰负责提取诈骗款。整个流程一气呵成。

“一条条信息的泄露,一道道防线的失守,一次比一次更严重的伤害,整个社会都在追问:是谁让骗子可以按图索骥,实现精准诈骗?”信息管理专家、《数据之巅》作者涂子沛撰文感叹。

虽然有大量个人信息的助推,但诈骗团伙自身的精细化、专业化发展也是防诈骗越来越难的原因。

比如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查办的7起电信诈骗案件中。有负责整个犯罪团伙的运作、购买客户资料和诈骗技巧、统计业绩的团伙头目。还有客服对购买的客户资料进行分类,将“潜在客户”分流至业务组,业务员则负责具体打电话进行诈骗。还有审单人员负责核对快递单号,与被害人确认收货地址和联系方式,通过快递物流公司和“关联账户”将诈骗款流入自己账户。

个人信息立法是防骗关键

采访中,许多专家不约而同地表示,相较于以往的“盲骗”,精准诈骗的最大特征便是掌握了目标对象的大量个人信息。

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律发展研究基地主任、法学教授刘凯湘表示,需从立法上认可“个人数据信息权”,保护公民的人格权,才能有效保护公共利益。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法学院教授王利明也表示,当务之急是应当在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权,任何人不得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更不得非法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对信息泄露者应当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王利明建议,应当以个人信息权为基础,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解决个人信息保护的多个问题。

“不是所有的个人和机构都可以收集个人信息,特别是大规模地收集个人信息。任何机关和个人在收集他人个人信息时,都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保证收集的主体和手段必须合法。同时,个人信息收集必须要符合特定目的,例如,银行收集的个人信息只能限于银行内部使用,房屋中介收集的个人信息只应在交易过程中收集,交易后应当销毁,而不能在此目的之外使用相关信息。”王利明表示。

此外,王利明认为,还应当保证个人信息所有人的知情同意原则,对一些重要信息的收集,特别是关系个人核心隐私信息的收集,必须取得本人的同意,并且应当向被收集者告知信息的收集目的、用途和使用期限等。同时,应当明确个人信息收集的范围以及个人信息收集后的妥善保管责任。在个人信息的查询规则方面,一旦有关机关收集个人信息后,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有权查询,因为有些个人信息属于个人的私密信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最后,是要明确侵害个人信息权利的责任。“目前,有的机构大面积收集个人的信息,导致个人信息的大面积泄露,这些主体的责任并不明确。立法应当明确侵害个人信息权利的责任,如果确实是机构的原因导致信息大面积泄露,则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机构的工作人员私自泄露了个人信息,除该个人应当承担责任外,机构视具体情节也可能需要依法承担责任。”王利明建议。

事实上,王利明所呼吁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从2003年开始,国务院就委托有关专家开始起草了,2005年,《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完成并提交了国务院审议。但时至今日,该法始终未能出台。

国外有首席隐私官

因为缺乏专门法律,目前我国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便只能散见于各类法律之中。例如在我国的《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保险法》、《行政诉讼法》中都有对个人隐私予以保护的法律规定,而直接规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的,却只有刑法中的规定。刚刚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253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根林认为,从刑法角度看,立法其实已经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目前执法中出现了立案难、取证难、管辖难等问题,在等待进一步立法的同时,应让法律真正有效地得到实施。

执法体系薄弱的问题也是精准诈骗难以防范的原因。通信业专家项立刚表示,打击精准诈骗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执法体系比较薄弱:“犯罪分子已经是网络化、高效率、低成本、精细分工,而执法系统还是属地管理、网格化、低效率、高成本。所以许多诈骗数额并不巨大的诈骗案基本无法解决。面对低成本、高收入的诈骗诱惑,骗子们怎能放弃这块肥肉呢?”

第3篇:电信诈骗对策建议范文

普遍撒网 智能诈骗

回顾2016年两起轰动一时的电信诈骗案,受骗者不仅仅是来自不谙世事的社会弱势群体,还有接受过高等教育且阅历又相对丰富的人群。今年8月19日下午,打到家里的一个电话让徐玉玉欣喜不已。家住山东临沂的徐玉玉今年考上了南京邮电大学,由于家庭困难,遂向教育部门申请了助学金,这个来电正是通知她马上就可以领到这笔助学金了,但前提是需要先汇一笔款给对方,最后的结果却被骗走了东拼西凑来的9900元学费。而就在与家人去派出所报案回来的路上,女孩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后离世。这是一起令人扼腕叹息的悲剧,随着各方媒体的争相报道,电信诈骗顺理成章地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一时间,同类性质的事情也争先恐后地出现在各大媒体的头条。

在“徐玉玉”事件之后,有媒体报道称,一位清华大学教授被骗1760万,这算得上是“精准诈骗”的典型。从案例来看,诈骗分子第一步是冒充“公检法”人员来骗取受害人的信任,随后诈骗分子开始“秀演技”,通过对受害人所掌握的信息来进行话术操控,使得受害人信以为真,导致被骗走巨款。其绝大部分原因在于该清华教授刚刚卖了一套房子,回到家就立即接到了诈骗分子的电话,并称他漏缴各种税款等等,各种恐吓威逼,然后教授一步步中计,最终1760万全部被骗走。而此过程中,诈骗分子能精确地告诉他,网签合同的编号是多少,各种交易中很细节的一些信息,且说得头头是道。

如果你问教授不知道电信诈骗吗?其实不然,现在电信诈骗已经趋向于智能化诈骗,各种诈骗手段层出不穷,叫人防不胜防。据分析,电信诈骗之所以如此猖獗,主要在于它没有特定的人群,而是通过电话、短信、网络普遍撒网来“引鱼上钩”,诈骗金额不分大小,诈骗手段灵活多变。而且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个人信息极易被泄露,这又给诈骗分子提供了“精准定位”的诈骗机会。此外,电信诈骗采用远程非接触的方式来实施诈骗,一些诈骗组织团伙中分工明确,对于采购终端移动设备、电话号码、银行卡、编写诈骗剧本、诈骗培训、电话沟通培训、银行转账等等都有不同的专人负责,环环相扣,类似正规公司的规范化操作,并且你不知道我是谁,我也不知道你是谁,隐蔽性极其高。

专家解析

如何防范电信诈骗

有时候舆论总是一边倒,一会儿站在法制健全的角度来问责,一会儿站在犯罪分子以“背德”的角度来谴责,一会儿站在电信虚拟运营商的角度拯待规范等等,当然这些确实迫切地需要我们去问责,去健全,但其实最主要的还得靠我们自己提高防骗意识。

或许防范电信诈骗真的不容易做到,但许多血的事实告诉我们,再难也得前进。以支撑虚拟运营商并提供后台服务的深圳市优克联新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前华为无线首席战略官谭竹表示:“社会管理当中,为了减少违法,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叫前置式的措施,一种是后置式的措施。前置式的方法是减少形成某类违法事件的条件,提前预防,比如为了减少暴力杀人案的发生,禁止民间拥有枪支、炸药、菜刀实名,这都是前置式的方法。后置式的方法是在利益天平上让违法获得的利益与代价相比更不合算,这样就消灭了动机。回到徐玉玉事件上来,中国之所以电信诈骗层出不穷,根本原因还是违法成本(风险)与违法获得的利益相比还是太低。现代通信技术已经非常便捷,要想用前置式的方法,从技术手段上限制,消除诈骗案件,几乎不可能。现在我们已经失去最佳机会,后期只能付出更多的努力。如果在电信诈骗案出现初期就立法,严格执法,那么就不会让不怀好意者意识到这是利益大饽,也就没有机会让其发展大,案件破获也将变得不再那么吃力。”同时,谭竹建议:相关主管单位需要加强联动前置式和后置式的社会治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既治标也能治本。

于虚拟运营商而言,谭竹也谈到,应当作为一个机会,始终坚持与政策保持一致,完全可以领先健全法规出现,业内自我调控,坚决淘汰破坏规则、违法乱纪的虚拟运营商,保护遵纪守法者,也意味着行业只有更自律才能生存,才能在未来更好地树立虚拟运营商的品牌形象。而作为民众,他们是需要找原因和一个发泄批评的渠道,但是并不能一味地指责某一个单位或是行业,应当理性看待,加强自我管控,提高自我安全防骗意识。

第4篇:电信诈骗对策建议范文

摘 要: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已渗透到日常的工作、生活各个领域,网络购物迅速普及。伴随着网络购物欺诈深深的影响消费者的利益,以至于阻碍了网络购物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的法律还不够健全,国民对网络中消费存在质疑,某些商家乱信息,导致购物混乱,本文探讨网购中的欺诈行为和构成,提出几点解决方法及思路。

关键词:网络购物;淘宝;网络欺诈

网购时候遇到不诚信商家,款项支付成功,但没有收到商品,且商家以各种理由诱使买家继续付款,实施连环诈骗。名目繁多、手段不一的网络诈骗成为网购的一大难题,它的存在一方面扰乱了正常的网购秩序,损害了正当商家的合法利益,另外一方面网络诈骗的存在对消费者也造成了很大影响,一部分消费者为此付出了代价,而这也成为很多消费者徘徊于网购门前不踏进去的因素之一

1.1网络购物诈骗类型

一、以假充好。如低价销售冒牌运动鞋,迎合顾客贪便宜心理,骗取钱财;

二、无中生有。如IPAD等高端电子产品,物品紧缺,不法分子就利用部分消费者对这类产品的喜爱,谎称手中有货,骗取钱财;

三、虚假广告。如销售服装、手提包等物,诈骗分子往往在网络上声称自己是商,在售商品都是批发价,并限时限量销售,引受害者上当。

1.2网络诈骗主要特点

网络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采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诈骗具有以下特征:

一、跨地域性:这是互联网跨地域性的特点决定的。犯罪嫌疑人只要拥有一网的电脑,就可以通过因特网到网络上任何一个站点实施诈骗活动。由于这种跨国界、跨地区的作案隐蔽性强、不易侦破,涉及面广,危害大。

二、隐蔽性:网络诈骗一般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可以通过网络大幅度跨地域远程实现,其罪源可来自全球的任何一个终端,随机性很强。

三、反侦查性:目前网络诈骗呈公司化,专业化。他们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开设银行账、手机卡、固定电话、租用网络空间,建立诈骗网站。这给公安机关的查证带来很大难度。

四、非接触性:网络诈骗案件犯罪主客体多采取“背靠背”的接触方式,即双方为非直接接触,多通过网络、QQ或打电话等方式联系,诈骗实施人与受害者并不进行直接的接触,通常以银行汇款的方式实施诈骗行为。

2、网络购物诈骗犯罪成因

2.1.网络购物欺诈行为的途径及手段

网络购物中欺诈是一种不法经营者利用网络欺骗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它反映了经营者信用差和社会信用监管机制缺失的状况

一、利用聊天工具对消费者欺诈

网络游戏,或者商品类物品,买家通过网站信息来吸引顾客,引导买家将钱打入,但是当买家打入后,这位卖家就会删掉其QQ、等聊天工具。

二、建立假网站

这种欺诈也被称为 网络钓鱼 ,欺诈者建立与商务网站类似的假网站,诱骗消费者进入该网站,留下其个人资料,从而实现欺诈 网络钓鱼是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知的网络欺诈的代名词,欺诈网站的目标信息包括:用户名 口令 银行卡号 信用卡号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 邮箱地址 家庭地址等

三、在购物网站上虚假物品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欺诈

这种网络欺诈的方式通过一些低价,或者有吸引力的商品,诱惑顾客购买,导致消费者打入钱财,却发出次品,或者拒绝发货,导致消费者上当。

2.3牢记五条“法则”谨防上当

目前,各大C2C购物网站一直在严厉打击违规、欺诈等行为,但毕竟“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提高防骗能力是喜欢网购的市民们的一门“必修课”。采访中,不少网购“达人”向记者传授了几招网上购物实用技巧,牢记这些法则,相信你也能在网购时成功“扫雷”。

交易时要看清卖家信誉。网购者要尽可能选择大型的、知名的、有信用制度和安全保障的购物网站,多选择信誉比较好的卖家,不光要注意卖家拥有几颗“星钻”、几个“皇冠”,还应该重点考虑评价的质量。参加网上团购最好选择那些信誉良好、有退款保证的网站,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坚持第三方安全支付。正规大型的购物网站的支付形式是采取买家将钱先存入第三方账户,收到货满意后向第三方确认,第三方将货款转给卖家。

不要随意接收点击不明链接、图片及文件。认真核对支付页面网址,看是否与真正网银、支付宝等资金支付平台网址相符,避免进入“钓鱼”网站。电脑上安装正版防木马杀毒软件,并注意及时更新。

3.网络犯罪诈骗防范对策:

一、严格进行资格认证。工商等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填补“网上开店”方面的监管空白。对于以利用网络出售商品为目的的网站、网页,工商部门在登记时应做详细核实。只有正规登记在案,拥有一定的资金、规模并签订相关承担风险协议,持有营业执照的网站才能进行运营。

二、实行网络实名制。虽然网上开店必须进行一系列的网络实名验证,如身份证、银行卡等验证,但是网络购物中买卖双方时空相分离,诈骗分子容易利用假身份证注册网络店铺、办理银行卡用以收取货款,导致受害人上当。

三、引入交易中间人。建立一个专门从事网上交易服务的平台(即第三中立方),并通过该平台实现资金的交换,保证交易行为的安全,是非常必要的。

3.1规范网络购物行为的法律政策环境

应借鉴各国先进的立法例, 结合国际规则,逐步完善网上反欺诈法律, 特别是要针对网上的虚假广告 虚假宣传 网上传销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其他不正当引诱方式的欺诈行为, 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和技术规则 政府应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制, 加大对电子商务市场的执法力度 提倡行业自律,消费者对网络购物保持应有的警惕性。

3.2W络购物的防范措施

谨慎选择购物的网店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不能仅看见表面的现象,为低价网站的信息所吸引,必须区别商家的规模和信誉。

一、看网店的评价。查看其他消费者给出的评价,可以作为购物参考,也可以评价鉴别参考网站的信息。二、看销售情况和退货情况。

三、看联系方式。四、看付款信息。仔细核对付款方式,一般正规商家,可有多种付款方式,而网购诈骗交易方式单一,只能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购买。五、看发票信息。六、看售后服务条款。看商品的保修和退货条款。

3.3尽量索要购物凭证

消费者在购物后应及时索要购物发票或是保存自己购物时的图片信息等,以此作为必要时维权时的凭证。对于不能提供购物发票的网络店铺应排除在购物范围以外,因为这样的网店要么是商品质量不过硬,要么是不想承担售后等消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责任,是不能做到诚信交易的商家。

网络购物欺诈看似复杂,其实只要广大网民增强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很多损失是可以避免的。同时,一旦发现网络欺诈现象,应该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保留好电脑上的所有数据,为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提供线索。

参考文献

[1] 潘勇. 论电子商务市场中的欺诈行为 [M].郑州:河南财经学院出版社, 2013.

第5篇:电信诈骗对策建议范文

据了解,除了实现全部电话实名登记外,工信部还在机制建设、技术拦截、重点业务和改号软件治理方面取得突破:组织建立了多层次、立体化技术拦截体系,月均拦截诈骗呼叫1.73亿多次;到2016年底,累计关停违规语音专线3.1万条,关停违规“400号码”76.4万个,屏蔽网上改号软件搜索结果2亿余条;密切与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动,配合公安机关关停涉案号码61万余个,配合查处“伪基站”违法犯罪案件407起。

2016年实名制全面提速

关于电话用户实名的规定,最早可追溯到2013年。2013年6月28日《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审议通过,2013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要求,电信业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2016年,手机实名制加速了进程,并在下半年全面提速。2016年5月24日,工信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基A电信企业确保在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电话用户实名率达95%以上,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电话用户实现实名登记。

而在2016年9月23日,工信部等6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要求电信企业(含移动转售企业)严格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确保到2016年10月底前全部电话实名率达到96%,年底前达到100%。将100%实名率“大限”提前半年。在2016年11月,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从严从快”全面落实电话用户实名制,要求各企业在2016年底前实名率100%,移动转售企业要对全部用户进行回访和信息确认,不实名即停机。明确同一用户同一企业办理电话卡不超5张。

对此,三大运营商积极落实行动,采取全方面措施落实实名,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三运营商完成补登记 新增100%实名

据三大运营商相关人员介绍,联通、电信和移动三大运营商已全部完成手机实名制老用户补登记工作,对拒不补登记的该停机已停机。通过多种实名验证方式保障新用户100%实名认证。“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国联通已经按照工信部要求完成老用户补登记工作,并对拒不补登记的用户进行了停机。后续,中国联通将进一步严把用户入网关、确保新增用户100%实名登记,并通过公司内部相关检查确保落实到位。”中国联通相关人员在接受《通信产业报》(网)记者采访时表示。

中国联通表示,对于在网未登记真实身份信息或者登记信息不完整的用户,加大补登记工作力度。通过新闻宣传、公告、短信和电话通知(拨打本机或系统留存联系电话)等多种方式,通知老用户补登记;并开放实体营业厅、网上营业厅、手机营业厅、微信营业厅等多种方式方便老用户进行补登记;对拒不配合补登记身份信息的用户,按照工信部有关文件要求,依法暂停通信服务。

中国电信相关人员介绍,中国电信通过多种渠道落实实名制,严格执行六部委通告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在实体渠道通过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核验用户身份信息,并实现自动录入;在电子渠道增加在线视频实人认证核验,用户需上传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信息,并联网“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的方式,对新入网用户进行身份信息的核验对比,确保全部电话用户实现实名信息登记。另外,中国电信进一步要求在实体渠道、电子渠道办理补卡、过户、加装号卡等重要业务时必须对用户二代居民身份证通过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或网络在线视频实人认证的方式进行核验。

严格移动转售企业实名管理

在去年11月工信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实施意见》中,不仅要求基础电信企业加快推进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在2016年年底前实名率达到100%,并且对转售企业明确要求,对170、171号段全部用户进行回访和身份信息补登记,2016年年底前实名率达到100%,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补登记的,一律停机。

据中国电信相关人员介绍,中国电信在与转售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前,严格按照工信部转售试点方案的要求,对转售企业的主体资质进行审核;转售企业是落实其转售用户实名登记工作以及垃圾短信、骚扰电话和诈骗电话防治的责任主体,中国电信在合作协议中与转售企业明确约定责任主体,以及转售企业落实相关监管要求的义务;经与合作企业沟通,目前中国电信已按照电信对自有号段的要求,将转售号码发送短信同中国电信本网一样进行关键词、频次等拦截,相关要求已纳入转售业务运营管理办法并在公司内部发文执行。

目前移动转售企业共发展4300万用户,其中中国联通合作的转售企业用户达3167万户,占整体市场的73%,成为移动转售主导基础电信运营商。在2017年年初举办“中国联通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推进会”上,中国联通副总经理姜正新指出,虚拟运营合作是中国联通的重点业务,已纳入集团的聚焦战略。建议合作虚拟运营企业加强行业自律,重视实名制管理,强化履约能力。

第6篇:电信诈骗对策建议范文

关键词:网络犯罪;网络诈骗;表现形式;特点;原因;预防

一、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

网络的多变性决定了网络诈骗犯罪方法的多样性,网络诈骗犯罪的出现是在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犯罪的变形,它不再是直接的人与人相接触的诈骗,而是用过运用网络这个工具,对被害人进行诈骗,使其遭受财产损失。因而对于网络诈骗犯罪,我们可以定义为: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过定义我们可以更好的区分网络诈骗犯罪和传统诈骗犯罪,且可以看出其已具备了传统诈骗犯罪所没有的表现形式和特点。

(一)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数字化时代,聪明的骗子们也在网络这一虚拟空间中找到了他们另一块“战场”,他们与时俱进着,想出了比以往更加具有欺骗性的网络诈骗手段,网络诈骗犯罪的表现形式也愈加多样性,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将网络诈骗犯罪的常见的表现形式概括为以下三种:

第一,网络购物诈骗。网络购物诈骗是目前最为常见的网络诈骗形式。而这种网络诈骗形式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普及而日渐猖狂。犯罪分子主要是通过利用假身份证在拍卖网站注册一个账号,然后在开始阶段通过“托”进行几次低金额的交易换取高等级的评价,然后,便在网上推出价格极其低廉的产品,当购买着汇款后,此名“安全等级”为优秀的诈骗者便消失的无影无踪,无论是固定电话还是移动电话都无法接通。[1]网络购物诈骗的表现形式有多种,诈骗者既可能伪装成出卖人,欺骗购买者汇款购买实物与拍卖商品不符的商品,或是根本不发送产品;也有诈骗者伪装成购买者,用购买商品的虚假信息,骗取出卖人的信任,收到商品却不付款等。网络购物是一把双刃剑,再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由于网络机制的不完善和运营的缺陷等问题,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实施的温床。

第二,网络钓鱼诈骗。网络钓鱼的英文拼写是“Phishing”,是Fishing和Phone的混合再创。网络钓鱼诈骗是诈骗者运用网络,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木马盗号形式、网址欺骗形式或是伪照网站、提供免费网页等形式对受害者进行诈骗。[2]而通过欺骗性的电子邮件或伪照网站等形式来进行诈骗,受害者往往容易泄露自己的财务数据,可能是信用卡账号或是口令密码。而网络钓鱼诈骗的诈骗者就是抓住人们的好奇心,诱骗吸引人们去点开那些带有木马病毒的网址或是输入自己的账号密码,他们再通过技术手段获取这些信息,是这些对骗局作出响应的人遭受损失。现在还有一些诈骗者们不愿再只是做等愿者上钩的姜太公了,他们开始主动出击,“明出”了最新的“钓术”,即他们不再只是简单的发送假链接和仿冒站点,而是使用“嫁接”的手法,直接用真是的站点进行诈骗。新的骗术将普通的“网络钓鱼”与跨站点脚本技术结合起来,通过诱饵邮件中的包含嵌入脚本的链接触发。用户只要点击了这类链接,除了会被带到一个正常的银行站点,而且同时恶意脚本会在电脑上弹出一个酷似网上银行的登陆界面,一旦登陆该界面,不仅会盗取用户的账号、密码,还可能在以后对用户的账户继续进行窥窃。[4]网络钓鱼手段的层出不穷,花样繁多,让人防不胜防。

第三,信用卡诈骗。网上支付业务的繁荣让无处不在的网络诈骗者们又发现了一处“商机”,网上电子商务对资金支付要求实时、迅速、便捷,传统的现金、票据等方式不再适合,于是网上支付的信用卡业务开始出现,网上银行、支付宝平台等都只需要账号和密码就可以进行交易。于是,网上信用卡诈骗就只需通过利用网络破解行用卡密码或是利用网络病毒窥窃到他人的账号密码后,伪照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也有与信用卡特约商户勾结冒用他人行用卡等手段进行诈骗的,不再需要像传统信用卡诈骗那般持有或是伪照被害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因而信用卡网络诈骗具有便捷和隐蔽的特点,被众多诈骗者青睐。

除了以上三种网络诈骗犯罪方式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网络诈骗方式,如网络传销诈骗,网络诈骗,网络交友诈骗,虚假机会诈骗等,这些诈骗活动的实施都离不开网络,同时也同传统的诈骗犯罪有着不同之处,有着自身的特点。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网络诈骗犯罪与传统的诈骗犯罪不同,传统诈骗犯罪活动实施,需要人与人之间有一定的沟通,通过言语或是行为对被害人进行欺骗,是一种“人人对话”模式,而网络诈骗犯罪,由于其犯罪工具是网络,诈骗者们多是通过网络对被害人完成初步的诈骗目的,是一种“人机对话”模式。[3]正是由于这种“人机对话”模式,决定了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了一些独有的特点:

其一,手段简单、容易进行,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网络诈骗犯罪的实施,最主要的一点就是通过网络进行,而网络作为一项已经走入千家万户生活的工具,让网络诈骗犯罪的方法更加简单,更加容易进行。进行网络诈骗只需要一台电脑,会一点打字就可以进行一些诈骗活动了,稍有技术一点的也只需会一点创建网页、制作表格罢了,同时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空间,每个人的信息都可以造假,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是通过网络,并没有真正接触,犯罪分子作案后所留下的只是网络上的一些对话或是一些已经放弃的网页,得不到实质的证据,受害者也指认不出诈骗者的真实身份或是模样,这就让犯罪者有了逃避法律处罚的可能。犯罪活动隐蔽性强,犯罪手法简单,容易进行,这些特点都让诈骗者们不愿离开网络这片实施诈骗犯罪的“天堂”。

其二,犯罪成本低,传播迅速,影响范围广。在网络诈骗犯罪中,诈骗者们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制勾出一张精美的“大网”,并不需要多大的人力、物力的花费,最简单的诈骗工具就是一台可以上网的电脑。同时由于网络的“无国界”,传播速度快、便捷,传播范围极其广泛,欺骗者更乐衷于通过网络进行诈骗犯罪,因为这意味着在网络这个大海里,广撒网可以捞到更多的“鱼”,犯罪活动所获得收益的可能性更大,也更多。这几年的网络诈骗犯罪开始呈现国际化,受害者不在只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网络用户,而是多个国家地区的用户,通过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使得每一个使用互联网的用户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原因

网络诈骗犯罪是传统领域的诈骗犯罪在网络虚拟空间的延伸,其形成既有着因为网络技术发展的本身原因,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以及经济原因。

(一)犯罪人主观认识错误,价值取向扭曲

犯罪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产物,是行为人在其犯罪心理和意思选择与决定后外化的结果。在2001年的时候,曾发生过一起较早且影响很大的网络诈骗案件,在美国纽约,一名精通计算机叫亚伯拉罕的32岁男子,利用图书馆的几部电脑,成功“克隆”出那些富人的身份,然后破译出他们的信用卡卡号和他们在投资公司和经济公司以及银行的账号,在长达6个月的时间里亚伯拉罕几乎如出一辙的进行诈骗活动,诈骗金额高达数千万美元。[4]此案影响极大,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诈骗犯罪,且其中犯罪人亚伯拉罕是一名受过高等教育的技术人才,但对于该犯罪行为,他明知这种行为会侵犯他人权益,却仍积极追求所获得非法利益。在主观认识上,亚伯拉罕表现出直接的故意,在行为意志上,积极主动,从犯罪人针对富人进行的诈骗行为,可以看出,该人在价值取向上已经扭曲,有所谓“仇富”心理,在这些因素的主导下,亚伯拉罕开始了利用网络技术手段进行疯狂的犯罪敛财行为。网络诈骗犯罪的出现并迅速增长,与诈骗者们自身的主观意思密不可分,犯罪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他们对于选择网络作为工具,通过欺诈的手段来进行诈骗,不仅是因为网络这个适宜的犯罪环境,更多的出自自身的主观认识错误,他们想要通过网络诈骗谋取暴利,不劳而获,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又相信在网络上犯罪不会留下证据,可以逃避法律追究。诈骗犯罪人员的价值观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已经发生了扭曲,从其它一些关于网络诈骗犯罪的研究中,有些犯罪者一般有着“以财富论英雄”和拜金的价值取向,他们希望赚大钱,却又不想劳动,在其主观认识错误和扭曲价值观的影响下,不少人剑走偏锋、以身试法。

(二)法律的不健全

法律发展总是受制于社会的进步,并且具有滞后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网络犯罪的规定比较粗鄙,难以适应打击和防控网络反罪的需要,同样这也是网络诈骗犯罪的现状。在制定现行刑法时,我国互联网刚刚起步,对于网络诈骗犯罪没有专门规定,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认定、犯罪数额、犯罪形态等细节问题也没有规定,没有考虑到网络诈骗犯罪存在的特殊性。立法的滞后性,导致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影响了对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网络诈骗犯罪发生在网络的虚拟空间,司法机关对于侦查、取证、定罪量刑方面缺乏重视以及技术知识。法律的不健全,侦查手段的落后,以及由于网络诈骗案件管辖权的模糊,都为犯罪者逃避法律追究提供了便利,一旦这些诈骗者们发现存在可以逃避法律追究的犯罪方式,那么势必该类犯罪的数量迅速增长。

(三)网络技术存在漏洞,网络管理比较松散

一种犯罪的出现或是存在,总是需要适合其发展的“土壤”的,网络诈骗罪之所以如此的增长迅速,是因为网络技术的漏洞和网络管理的松散,为它提供了良好“生长”条件。网络本身技术上得出漏洞多数来自网络操作系统的缺陷,也有来自网络协议上的缺陷,等等。这些技术上的漏洞给诈骗者在实施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如黑客在网络上创建免费浏览网页却附带病毒入侵用户电脑,获得用户信息进而实施诈骗等。管理是与人类生产生活相联系而产生的,可以说,凡是有人群活动的地方,就必然有管理,然网络作为一个无国界的虚拟空间,也是一个人类活动繁盛的空间,自然是需要进行管理的,但由于网络管理的局限性,网络管理机构的松散,犯罪者们从中间总能寻找到漏洞,从而实施犯罪活动。

三、预防网络诈骗犯罪的对策

犯罪预防是犯罪学以及整个犯罪科学的最终归宿,是研究犯罪现状,特征以及原因的最终目标。犯罪预防有利于避免和减少犯罪,,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关于预防的概念,比利时的一位学者曾是这样定义的,“预防,是指国家或地方组织及社会团体,通过消除或限制致罪因素及对孕育着利于犯罪机会的物质及社会环境的恰当管理,已达更好的控制犯罪的目的的而采用的一种手段”。[5]而同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现状和特征以及存在原因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于网络诈骗的预防进行讨论:

(一)针对诈骗犯罪人群,加强法制教育预防

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人群在主观上出现认识错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为目的,针对这种现象,我们需要对症下药,加强他们的法制教育,从而进行预防。现在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人呈现第龄化的特点,我们对此,要特别注意,对于这些犯罪人,我们不仅需要在他们的主观认识上加以纠正,加强法制教育,而且需要向他们教授正确的价值取向,防止其继续犯罪的可能,这方面,我们可以从监狱改造方式上入手,即对该类犯罪人进行引导教育,区别教育,针对性的纠正,也可以从社会方面进行引导和教育,有时从事诈骗活动的人,多数智商是较高的,我们可以在这方面进行引导,让其找到适合自己的方向,实现自身价值的途径。对于容易成为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人,我们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注,从源头上预防,即加强法制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杜绝拜金主义,享乐主义。

(二)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增进国际司法合作

与网络诈骗犯罪作斗争,立法和司法是不可轻视的手段,从某方面而言,预防网络诈骗犯罪更主要的措施是刑事立法与司法的专门性预防。因而,针对现在有关现行法律,结合网络诈骗犯罪的现状与特征,我们可以通过分析致罪原因和借鉴外国国家的经验来完善立法,同时加大侦查技术手段的运用力度,提高案件的侦破率,也要针对网络犯罪的无国界化,加强国际间对网络诈骗犯罪的司法合作,进一步构建一个完善的预防体系。同时通过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方式解决网络诈骗犯罪中涉及道的法律实物问题,如犯罪金额的确定、犯罪管辖、犯罪完成形态等,以期达到增强关于网络诈骗犯罪在实践中的执法力度。由于网络诈骗犯罪通常是跨地区、跨国家作案,调查取证难,成本高,管辖权交叉,因此,对于预防网络诈骗犯罪,我们不仅在国内要加大各地公安机关的协作办案力度,建立侦查系统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案情,实现侦查资源共享,共同合作打击网络诈骗罪。[6]而且,对于跨国家的网络诈骗犯罪,我们应该展开国际间的司法合作,加强执法合作,共同打击和预防跨国性网络诈骗犯罪。

(三)强化网络安全管理,提高网络技术水平

强化网络安全管理,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单位的共同努力,首先政府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网络监督分工,减少职能交叉重叠,落实监督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其次要转变监管观念,建立适合社会发展要求和经济建设的监管工作机制,对于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要及时研究,作出合适调整;第三,重要的是要加强监管部门同行业单位的合作,加强行业自律,共同抵御和预防网络诈骗犯罪。对于网络技术本身,我们可以特别注意网络扫描监控技术、数据指纹技术、数据信息的恢复、网络安全技术等,通过这些技术来保障对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和取证,这样就势必能加大对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从而对诈骗者们起到震慑作用、减少犯罪。

结语

对于网络诈骗犯罪,它是一种新型的犯罪,是一种利用高新技术的犯罪,每当高新技术的发展,就会带来犯罪方式的变化,就会出现不同的犯罪特征,加大打击犯罪的难度,从犯罪学角度而言,我们通过研究网络诈骗犯罪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及原因,就是为了是更好的打击和预防该犯罪,对于目前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和预防,我们需要综合治理,多方面合作,不仅需要法律作为后盾,网络技术与网络管理作为支持,正确的道德观和价值观作为引导,更需要全体网民的共同努力。(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杨正鸣.网络诈骗犯罪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273.

[2]王丽云.网络诈骗:类型与特点[J].农业网络信息,2008(11).90.

[3]冯前进.浅议网络诈骗犯罪的遏制对策[J].问题与对策,2008(04).33.

[4]袁桂荣.试析网络诈骗犯罪的类型[J].锡林郭勒职业学院学报,2007(02).32.

第7篇:电信诈骗对策建议范文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优秀的道德准则,是治国安天下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是取信与民,取信与社会,取信与人,促进国泰民安、政通人和的法宝,危害诚信的犯罪必须加以惩治。。

一、危害诚信犯罪的特征及发展趋势

社会诚信是我国刑法保护的重点之一,对危害社会诚信犯罪我国依法进行了查处。

(一)特征

通过比对并结合司法实践,我们可以看出,危害社会诚信中的制假售假、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涉案总额,个案涉案总额很大危害社会诚信的制假售假、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犯罪往往涉案金额很大,对经济的危害非常严重。比如金融诈骗案个案总额几百万,几千万常见,上亿元的诈骗案也有之。

2.领域大。危害社会诚信犯罪,已从货币、证券、信用卡等经济领域方面,向政治、国家安全、职务等方向渗透,已从国内跨区跨省、跨行业向国际方面贯通,涉及的领域在不断扩展,几乎无孔不入。

3.危害大。不仅扰乱了社会经济方面的秩序,而且也危害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4.疑罪多。有些危害社会诚信犯罪,特别是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犯罪往往因为主观,主体复杂等因素影响常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二)发展趋势

从犯罪的现状和特征显露出制假销假、合同诈骗、金融诈骗危害社会诚信的犯罪具有如下发展趋势。

1.多发化。制假售假、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危害社会诚信犯罪正处上升势态。且市场的多元化,参与主体的多样化,无疑为这类犯罪提供了多发机会,这类犯罪会在社会各个领域渗透,而呈多发态势。特别要警惕其由危害个人、危害社会经济向危害社会和国家安全方面扩散。

2.多样化。制假售假、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危害社会诚信犯罪渐趋多样化。已由传统的方式变为秘密、间接的方式,比如用广告等形式诈骗素不相识、不曾蒙面的人或组织;已由传统的手段变现代手段,比如用电话、互联网、自动取款机等手段诈骗他人或组织;危害诚信犯罪的目的,已由财产向危害国家、危害社会、危害个人信誉方面转化,比如散布虚假信息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攻击危害他人等。

3.专业化。制假售假、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危害社会诚信的犯罪已呈专业化,此处被打假或骗完再转他处继续制假售假,继续诈骗,有的人以此为生、为业,且分工明确。

4.组织化。制假售假,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危害社会诚信犯罪,现在已由过去单打独斗变为有组织有分工的协作。制假售假中往往产供销一条龙,金融诈骗中往往拉帮结伙而进行犯罪。

5.“合法”化。制假售假、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危害社会诚信犯罪中,犯罪者往往打着合法的晃子来掩盖真实的犯罪目的。比如有的公司企业,具有合法的证照,却暗地制假售假或金融诈骗。

6.国际化。制假售假、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危害社会诚信的犯罪,除具有专业化、组织化的趋势外还具有国际化趋势,有的行为或结果是在国外完成的,已呈现国际化的趋势。

二、我国对危害成信犯罪的惩治

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的信用经济,和谐社会是一个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社会,诚信度的高与低直接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安全,为此,我国利用刑事法律保护社会诚信,打击制假售假,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危害社会诚信的犯罪。

刑法的规定:

1.罪名。我国刑法注重社会主义诚信的维护,虽然没有设专章来加以保护,但散见于专节及个别法条之中,涉及九章十二节两个修正案一个决定,计96条97个罪名。占刑法中法条和罪名的比例分别约为1/5、1/3。

2.处罚。从犯罪的处罚上看。

制假售假。处罚最高刑为死刑,罚金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处七年以上的或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处罚最高刑为无期。单处或并处罚金无数量,十年以上没收财产。

金融诈骗。并罚,最高刑为无期,并处罚金最高额为二倍以下,或五十万元以下,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或没收财产。

其他犯罪。最高刑为无期或死刑,并处或单处或不处罚金,罚金额度为五十万元以下或二倍以下,也有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上没收财产的。

3.处罚的特点。我国刑法对危害社会诚信犯罪的处罚有以下特点:

分散。没有设立专门章节保护社会诚信,而散见于刑法各个章节。

范围狭。只限对社会经济财产诚信方面重点保护,而忽视了其他保护,比如个人信用的保护。

重主刑。只注重人身罚,最高可处死刑,而对罚金处罚轻。仅为五十万元或二倍以下。限制没收财产罚,只对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上适用选择性的没收财产,其他则不使用此附加刑。

三、危害社会诚信犯罪的立法完善

危害社会诚信犯罪历来是各国打击的对象,我国的刑法对这类犯罪做了相应处罚,但从破坏社会诚信犯罪的危害性来看,我国的刑法存在一些缺陷,急需完善。

(一)我国刑法的缺陷

通过前面我们对刑法的惩罚危害社会诚信犯罪的法条及特点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存在以下几种缺陷。

不系统。即我国刑法没有形成保护社会诚信的体系。内容分散且处罚适用轻重不匀不能治衡,难以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致使打击不力。

不全面。我国刑法只注重对危害社会经济方面的诚信犯罪的惩治,而忽视对其他危害社会诚信的惩治;注重了对社会诚信的保护,而对忽视对个人诚信的保护。比如对个人信用的保护还是空白。

刑罚偏。我国的刑法对危害社会诚信犯罪的处罚重人身刑,而轻财产刑,在人身刑方面最高可处死刑,财产刑一般为二倍以下罚金,只有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时才适用没收财产刑,显见刑罚适用有偏差。

(二)完善立法精神

针对刑法的缺陷,根据危害社会诚信犯罪的状况和特点及社会危害性,综合国际上对此类犯罪惩治的成功经验,我国应完善刑法,增加惩治力度。立法精神:

(1)贯彻政策。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已被党和国家确定为基本刑事司法政策。维护社会诚信的立法必须贯彻这一政策。宽严相济的重点是区别对待,当宽则宽,该严则严,还要宽严有度。危害社会诚信犯罪的不仅危害个人、集体、国家的诚信体系,而且危害个人、集体、社会的经济安全,重则危及国家安宁和个人生命。由于其危害性之大,我们主张从严处罚,并且要有力度。

(2)坚持原则。危害社会诚信犯罪,不仅危害诚信这种社会关系,目的性重在侵害个人、集体、国家的财产,因此,必须坚持运用有效刑罚手段、从重打击原则。重在追加犯罪人的犯罪成本,即加重附加刑,特别是财产罚的处罚幅度。处罚要重。罚就罚个“倾家荡产”,企业倒闭关门,决不能让其有资历卷土重来。

(三)完善立法的建议

基于我国刑法中维护社会诚信缺陷及惩治危害社会诚信犯罪的必要,因此我国的刑法应该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从重的原则下加以完善。完善的形式。增加专章或专节或专项法律、法条、司法解释来保护社会诚信,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防护体系。

完善的内容:

(1)增加罪类和罪种、罪名。罪类:增加危害社会主义诚信罪。增加罪种:将其他危害社会诚信的行为定罪处罚,比如增加妨害信用罪。增加罪名:增加背信罪,这一犯罪的犯罪客体是损害了国家、集体、个人信誉。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违约、失信等方法损害国家、集体、个人信誉的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其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单位、社团。主观为恶意,除具有主观故意外,还出于邪恶动机。

第8篇:电信诈骗对策建议范文

关键词:大数据;网络安全;网络欺诈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5.025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互联网已经为人类社会建构起一个便利快捷的虚拟世界。基于网络的快速发展,社会、经济等各方面都在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变更。与此同时,由于网络安全和法律体系还存在一定的缺漏,使得网络变成一种新型犯罪的对象和犯罪工具。网络欺诈是网络技术不断运用与发展中的“负产物”,尤其是大数据时代有效识别并防范网络欺诈,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大数据概况

大数据,从字面上来看,就是有相当大的数据量,并且趋于多元化的主题。维基百科对其定义为:大数据是指利用常用软件工具捕获、管理和处理数据所消耗时间超过可容忍时间的数据集。大数据具有数据类型多、数量大、价值密度低等特点。大数据的广泛应用给我国乃至全世界的信息化产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机遇。

涉及到的大量数据,在合理的时间期限内运行、处理,以帮助开发决策信息。典型的数据收集形式多样,从主体角度来看,数据可以来自社交网络、电子商务、访问客户的个人资料以及其他来源。从技术角度来看,大数据就不必使用一台计算机处理能够使用分布式计算架构。利用分布式计算处理分布式数据库,或基于虚拟化技术的云存储。

2网络欺诈的模式和种类

网络欺诈的基本内涵是商家缺乏诚信,为牟取暴利在互联网上虚假信息,以达到吸引顾客的目的,具有隐蔽性、虚拟性、危害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形势有:用低价吸引、引诱买家付款后不发货、货不对版或少发货;使用非法手段积累、购买信用记录,以引诱消费者购买相关劣质产品;建立并模仿与主流网站相似的假冒网站(俗称钓鱼页面),通过窜改地址、网址和电话等其它欺诈号码或信息等。

2.1网络欺诈的模式

网络欺诈的模式主要有“引诱”、“钓鱼”和“窃取”三种。“引诱”指的是通过搜集大量电子邮件地址并发送欺诈性信息,以中奖、合作、对账等内容诱使用户填入相关金融账号、密码等信息,或以各种紧迫理由要求收件人即刻登录有安全漏洞的网页提交用户名、密码、信用卡等敏感信息,继而盗窃用户资金或进一步欺骗其他相关联系人。或者由储存手机号的短信“群发器”大批量发出虚假信息,以“中奖”、“退税”、“投资”等名义诱骗受骗者进行汇款、转账等操作。

“钓鱼”指的是建立假冒(“钓鱼”)网站骗取用户账号密码实施金融盗窃。不法分子仿建域名、网页等内容与真实网上银行系统、网上证券交易平台极为相似的网站,引诱受骗者输入账号、密码等信息,进而窃取用户资金。或在知名电子商务网站虚假信息,以“清仓超低价”、“免税特供”、“慈善义卖”等名头出售商品,利用虚假的电子商务进行欺诈。

“窃取”指的是利用“黑客”和“木马”技术、“弱口令”窃取相关信息。“木马”程序隐藏提交伪装电子邮件或网站,利用部分用户贪图方便(如设置“123456”等简单的“弱口令”)的特点,使“木马”病毒记录“弱口令”用户在网上交易的相关账户和密码,以破解“弱口令”。

2.2网络欺诈的种类

网络欺诈种类主要有“交易陷阱”和“抽奖陷阱”。“交易陷阱”是通过网络交易、购物进行诈骗。通过自建的电子商务网站或在知名资讯网站虚假商品销售信息,以“超低价甩卖”、“免税货”、“违禁品”等名头吸引消费者。

“抽奖陷阱”是由一定网络知识及游戏经验的犯罪嫌疑人,批量注册QQ号、网络游戏用户,使用以上账号以“系统信息”、“客服”等看起来容易误以为是官方的网名登录网络游戏,通过参与游戏等方式对其他玩家进行观察,选择作案目标后,冒用“系统信息”、“客服”等名义向玩家发送虚假抽奖、中奖信息,因为涉及奖品主要为网络游戏装备、网络游戏虚拟币、各种数码、通讯产品等,容易吸引游戏玩家点击并登录到其准备的虚假信息网站,实施进一步诈骗。

3大数据时代网络欺诈的防范

3.1提高计算机网络欺诈的安全意识

大数据时代,网络购物可以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基于其数据集中存储的特点,人们隐私信息的泄漏风险加大。大量的数据来自于购物网站、社交网络等。主要是某些网站需要用户填写真实的姓名、地址、银行卡信息甚至需要提交身份证扫描,这就使网站管理者轻松获取用户的隐私信息。因此用户提高计算机网络欺诈安全的防范意识,在设置用户名和密码的时候尽可能的使用复杂的组合,提高密码的繁琐的程度。各网站不要使用同一密码,并且定期要更换密码。对意外之财的消息要有防范之心,切莫贪图小便宜,从未参与过的活动必然不会中奖。也可通过官方网站、电话核实中奖信息。

3.2增加针对“钓鱼”、“诈骗”手段的防范

在网络购物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许多的钓鱼网站使得用户的财产受到威胁,购物网站通过大数据记录下用户的购买喜好、性别、住址等各种个人信息黑客通过各种手短获得用户信息后,利用钓鱼网站引诱用户上当,从而诈骗用户的资金,给用户带来或多或少的损失。因此在输入账号和密码之前,仔细检查页面是否正确,没有其他的点击交易。还有不法分子盗用网民通讯工具账号,冒充身份向通讯录好友借钱诈骗。针对网上收到朋友的代付和借钱的请求时,要通过多种情况来核实确认是否真实。切不可向陌生人转账。

3.3加强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

从对计算机网络安全防护以及影响因素的考虑出发,注重账号的安全保护。对账号的安全管理包括对多种类型账号的管理,通过计算机系统账号、网银账号、腾讯QQ账号和个人邮箱账号的保护实现多种账号安全的有效管理。对账号的安全保护管理,需要用户提升计算机的安全使用及管理意识,在安全意识提高基础上对账号设置复杂密码会让信息更加难以泄露。同时,对账号安全管理还包括设置特殊符号,这样能够有效避免因为密码设置简单而形成密码重复或易被破解的情况,其次还要注重增加密码长度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换。

4结语

计算机技术的进步以及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带来计算机网络的高速发展,而网络中信息安全中的网络欺诈问题始终是困扰我们的一个大问题。虽然信息安全问题不可避免,但是只要对网络欺诈的模式和种类进行有效识别,采取措施来尽力防护,尽量减少计算机网络信息诈骗威胁的产生。技术的进步,人才的培养,会涌现出更加严密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逐步降低计算机网络中的欺诈威胁。

参考文献

[1]董潇丽.网络购物中价格欺诈行为规制研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视角[J].价格月刊,2014,(08).

[2]张传勇.基于大数据时代下的网络安全问题分析[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5,(01).

第9篇:电信诈骗对策建议范文

新规聚焦移动支付的安全性。在畅享移动支付便捷性的同时,有哪些风险值得消费者关注?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

电子钱包撬动支付方式革命

先闭上眼睛想想,上一次使用现金是什么时候?吃饭扫码付款、看病微信支付、电费水费用支付宝……衣食住行“无现金”消费悄然流行。从纸币到银行卡再到移动支付,支付方式革命正冲击着人们的生活习惯,也改变着商业的版图。专家预测,未来十年,安全、便捷的移动支付,在中国或将逐渐成为主流付款方式。

自2013年6月正式上线以来,移动支付正在加速渗透各类场景,并带动整个行业的发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6)》显示,2015年国内银行共处理移动支付业务138.37亿笔,金额108.2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05.86%和379.06%;非银行支付机构共处理移动支付业务398.61亿笔,金额21.96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60%和166.5%。

微信红包和转账是微信用户开始“无现金”生活的重要尝试,且数据惊人。除了红包和转账,在民生消费等诸多场景都接入微信支付。仅在滴滴打车中,移动支付平均每日减少超过800万次现金使用。微信支付在线下的门店接入总数已超过15万。

据蚂蚁金服提供的数据显示,全国已有352个城市入驻支付宝城市服务平台,辐射全国。包括车主服务、政务办事、医疗服务、交通出行、生活缴费等在内的9大类58种不同类别的服务,为超过1.5亿的用户提供简单便捷的服务体验。

支付方式的变革,对经济产生深远影响。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当前多种支付方式共同竞争,改善支付环境,提升消费体验,也是金融领域的供给侧改革。

移动支付颠覆了传统商业模式。微信团队分析,在传统行业中,每次购物阶段结算是一次生意的结束。移动支付中,几乎每个到店顾客都代表着一个微信ID,是商家获得“下一单生意”的起点。

在公安部经侦局和网安局的指导下,中国银联的《2015移动互联网支付安全调查报告》显示,尽管存在一定安全问题,但消费者使用移动支付的习惯正在逐步形成,整体月均移动支付消费金额和频率较上年均有所上升,且无论是实物类消费还是虚拟类消费均比2015年有显著增长。

不法分子对电子钱包虎视眈眈

第三方支付“井喷式”发展,也伴随着一些风险。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猖獗诈骗,通过账号盗取及劫持木马等技术手段,对消费者的“电子钱包”虎视眈眈。

针对新支付方式的诈骗手法升级。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法也跟着升级。腾讯支付安全联合艾瑞咨询《2016腾讯支付安全大数据报告》显示,支付诈骗骗术五花八门,其中冒充公检法占比38%,位居第一;冒充客服其次,占比12%;诈骗短信、电话紧随其后,占比11%。

据360安全专家刘洋介绍,最近一年来,随着手机支付、快捷支付等现代网络支付方式的兴起,骗子们也开始更多利用新的支付方式进行诈骗。例如微信红包诈骗,微信AA红包诈骗,微信虚假公众账号诈骗,微信投票、点赞诈骗,微信扫码关注诈骗、虚假微商诈骗等。这些诈骗手段比较新颖,让人难以识破。

从腾讯支付大数据分析可以看出,近一年来,骗子利用手机木马实施诈骗成为趋势。用户手机一旦被骗子的木马病毒感染,病毒将自行编辑复制用户整个通讯录,以用户名义向通讯录中的联系人病毒短信,导致更多人上当受骗。

消费者个人信息被窃取。

刘洋介绍,一些新型的黑客攻击技术也在窃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比如,伪基站可以伪装成任意号码向用户发送诈骗短信,并诱骗手机用户登录钓鱼网站;钓鱼WiFi则可以直接监视接入该WiFi网络用户的所有上网行为。此外,远程篡改家用路由器,远程入侵智能手机,远程入侵网络电视盒等新型攻击方式也对消费者信息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而针对NFC“闪付”,利用特制的读卡器隔着厚厚的钱包和衣服也能读取闪付卡数据。对这些新型攻击方式必须提高警惕。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杨柳勇认为,网络支付安全本身不是第三方支付的问题,而是用户信息安全问题。现在众多网络诈骗的源头是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不法分子可以“精准诈骗”。目前移动支付形式多样,关键还是要保护好用户的核心信息。

换手机或换号码,易导致“电子钱包”不再安全。

“都用手机支付,万一手机丢了,钱怎么办?”记者采访发现,这样的疑问,是许多用户的担忧。消费者一旦更换手机号,各类不便接踵而至。例如,2015年11月11日,佛山的朱小姐用新号开通支付宝,然后把旧支付宝账户上的1万元转到新账户。没想到她的新号码属于“二次放号”,朱小姐重新注册的支付宝可以设置登录密码,但是支付密码却是由前任机主设定。这也意味着,她转进去的钱,无法使用。

刘洋介绍,使用二手手机也容易造成安全隐患。例如在手机中的支付宝、淘宝等应用中借助设备实施盗刷,或者用专门软件进行手机恢复。

据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显示,近一年,国内6.88亿网民因垃圾短信、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造成的经济损失估算达915亿元。业内人士认为,移动支付的规模越来越大,考验着金融体系的安全。

据《2015移动互联网支付安全调查报告》显示,近九成遭受网络欺诈的消费者未获得有效赔偿,在遭遇网络支付欺诈并产生损失的调查中,网络支付欺诈追损难度较高,损失全额或部分追回的仅4%,绝大多数是消费者自行承担全部欺诈损失,这一比例高达88%。

支付机构挪用资金现象。此前,上海畅购、浙江易士、广东益民三家企业因涉及挪用备付金、非法吸储,已被吊销《支付业务许可证》。多家涉及移动支付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因存在通过非客户备付金账户存放并划转客户备付金等严重违规现象,被央行处以高额罚款。

专家表示,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机构规模、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挪用支付账户沉淀的客户备付金现象十分普遍。一些移动支付机构将客户资金用于投资或放贷,一旦出现资金问题会导致无法兑付等问题。央行此前已出台政策规范移动支付账户沉淀资金管理,但从当前查处的违规情况来看,支付机构仍然可通过渠道、托管银行履职不力等漏洞挪用客户备付金。

如何保护好你的电子钱包?

如何保护好你的“电子钱包”,这个问题不容忽视。如果消费者上网习惯不安全,就容易导致受骗几率增加。

腾讯支付安全负责人许国爱表示,大部分用户风险防范意识较低,存在安全隐患。报告调研样本中,75%的用户多账户使用相同密码,80%的用户随意连接免费公共WiFi。建议广大用户提高支付风险意识,不同账户建议使用独立的密码,连接公共WiFi时不执行支付等敏感操作。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互联网金融部研究员陈莉认为,企业要做好风险控制,合规合法操作交易,避免技术缺失带来的资金安全风险。用户也应该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轻信不明网站、短信以及电话。

“移动支付安全应成为支付产品客户体验中首要考虑的因素。”中国银联风险控制部总经理袁晓寒认为,从短期来看,消费者账户信息安全保护、移动终端环境安全、网上商户入网管理、网络账户实名制等方面仍需产业相关方持续关注,从支付产品看,未来的创新或将更多考虑安全因素,让消费者真正做到放心支付。

目前,不论是支付宝,还是微信支付,针对手机支付都作出“全额赔付”的承诺,并推出了账户保险。但对于用户而言,第三方支付提供商能否不断升级技术,提供更具安全感的产品体验,消费者出现资金损失,平台是否能快速响应,是对电子支付工具的首要要求。